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7:24

21.第07章:犯罪主观方面(05)(Av823243245,P2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我们下面讨论。第96页对象错误。那么,对象错误刚刚说了。它跟克制错误产生的根源是一样的,都是主观认识错误物。a为b物甲为乙。那么,针对对象错误,指的是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比如都是财务。都是人。都是尸体。

如果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各位,那根据法定符合说就简单了,法定符合说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而这个性质不同,具体分析前面客体错误中已经分析过了。那对象错误,既然是性质相同的,那就一视同仁。比如张三想杀李四。黑夜之中,误把王五当成李四一枪打死了王五。

但不管是李四还是王五。性质都一样。预想侵害的对象。李四。所属客体生命权实际侵害对象王五所属客体生命权一样。那既然性质相同,一视同仁。因为立法上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他是个抽象意义上的人。而不是特指某一个人。既然如此。客观有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主观有杀人故意,当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就造成了死亡结果,

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性质相同,一视同仁。他不关注细节的,这就是法定符合说的特色。好,再比如张三想盗窃李四家的电,想盗窃李四电脑,就把李四的包偷回家了。偷家之后发现里面不是电脑,而是钱。各位预想侵害的对象电脑。属于财产权。客体是财产权实际侵害的对象,

是现金客体,也是财产权,那很明显,两种客体是一样的,所以法律性质相同。因此,行为人欲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既然在法律性质上相同。一视同仁。当然是构成盗窃罪既遂了。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张三侮辱一句南诗。侮辱一句男诗,事后查明他侮辱的是女尸。男士女士都一样,

所代表的客体。也是相同的,正因如此,依然是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所以性质相同,一视同仁,从来不区分。啊,性质不同,叫客体错误,前面分析过了,所以对象错误就会特别的简单。好,再比如。

张三知道仇人,李四今天晚上到值班室去值班。他就一把火把值班室给烧了,烧死李四。第二天才知道。烧死的是王五,因为李四有事,请王五替自己值班。各位张三想杀的是人。实际杀的也是人,而且也造成了人死亡,所以不管死的是谁。都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当然危害公共安全,那就要定放火罪了。

那这样案例这种案例我想大家应该是很容易就接受了。好,第三种类型叫行为偏差,也叫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的是。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出现了偏差,也就是不一致。那么,预想打击与实际打击?它就有可能会产生两种类型,先别看书。抬头看我,各位。甲想杀乙。子弹打过去之后把乙打死了。

而且榴弹也打死了丙。各位甲预想侵害的目标,或者预想打击的目标是乙。那实际打击的目标呢?不仅有乙,而且有丙,那不就出现了偏差吗?那这种偏差大家会发现,不管是乙还是丙,性质是一样的。这是第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甲。想杀死乙。一家一个价值昂贵的宠物狗。想杀死一个狗。

一枪打过去,把狗打死了,把旁边的狗主人乙也打死了。各位行为人予以打击的目标,狗所属客体财产权。而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仅有狗,而且还有狗的主人乙。乙所属客体是生命权。大家会发现,打击错误,它有两种可能了,第一种可能呢,就是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的确不一致。但是不一致,它还在一个课题之内,

课题一样。都是人,都是财物,等等。那第二种可能呢,就是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而且客体都不一样了。那怎么办?还是法定符合说还是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各位甲想杀乙一枪,打过去,把乙打死了,

而且榴弹把丙也打死了,不管乙还是丙都是人啊。客观有杀人行为,主观有杀人故意。杀人行为也造成了死亡结果,性质相同,一视同仁都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都要定既遂的一个行为啊,最终整体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罪。但是第二种类型这种,可是因为打击错误,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客体。各位甲想,杀死乙家架着昂贵的宠物狗,

一枪打死了宠物狗榴弹,又把乙打死了。各位,这性质还一样吗?不一样,性质不同,怎么办?具体分析两个对象嘛,一个是狗,一个是人,先分析狗甲对狗。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有杀狗的故意。但是主观有杀狗的故意,能不能等于主观上也有杀人的故意,

没有性质不一样。既然没有杀人的故意,那甲对乙的死亡就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呀。客观这一死亡主观有过失,也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最终结论就是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然后一个行为两个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哪个重点哪个?各位,这不就解决了吗?所以打击错误无非这两种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性质有可能是一样的。第二,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性质可能是不同的。

如果性质相同怎么办?一视同仁不区分。如果性质不一样怎么办?具体分析,站在两个对象的立场,分别分析对狗如何认定,对乙如何认定。这就解决了。好,这就是打击错误。当然,有同学说,老师这一块怎么还涉及到性质相同和不同的问题呢?这是因为。客体错误。

和对象错误。它们两个产生的原因是主观认识错误,就主观认错了物a为b,物甲为乙。它是一种主观认识错误,而我们现在讲的这个打击错误。他不是主观认错了。它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或者说客观结果错误。换句话说,行为人主观上没认错,就是客观行为出现了偏差。比如技术不好啊等原因。两者怎么分?我们后面来去讨论。

一会儿就会讲到这个点。那么我们就可以做个总结了。如果是因为主观认识出错了。主观认识出错了。有可能会产生对象错误。有可能会产生。客体错误,如果是因为客观行为出现偏差。客观行为出现偏差。他就没有二次细分。客观行为出现偏差以后。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管性质相同。还是性质不同。都统称为行为偏差或者是打击错误。他没像刚刚讲的那种情况一样,

再进一步分分类。简单讲,凡是主观上认识出错的,要么定对象错误,要么定客体错误。凡是客观行为出错的,不区分一律是打击错误,我才不管你的性质相同不同呢,一律是打击错误。这就可以了,打击错误,他仍然要坚持法定腐数的命题精髓,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

具体分析来我们看个案例。各位甲。像沙蚁。但是呢,天色已晚。当时甲没有注意。有其他人的存在。甲朝着乙开枪,砰一枪打过去。没打中乙刚好。此时丙经过。丙被打死了。各位甲有没有认错人?甲有没有误丙为乙没有甲知道面前站的是乙也是朝乙开的枪。甲的主观没有认识错误。

那现在没有打中乙,纯粹是因为技术不好。子弹跑偏了。把丙打死,所以这是个纯客观的错误。那这就不是对象错误。这是打击错误,也叫行为偏差。那这个错误怎么办呢?各位性质一样吗?不管是乙还是丙,性质是一样,都是人,那性质相同,一视同仁,

一视同仁。客观有杀人行为,主观有杀人故意且客观上的杀人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造成丙死亡。那因此打死丙也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的。性质相同,一视同仁。好,再看第二个案例。甲想杀死乙。一枪打过去没打中,刚好乙家那个非常贵的宠物狗跑过来了,这个狗。就被打死了。

各位。这也是一种打击错误啊。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乙与实际打击的目标狗。那么不一致,这也是一种打击错误。那针对这种打击错误怎么去处理?因为乙和狗性质不一样,那就只能具体分析甲想杀乙没杀死,故意杀人未遂。那么,甲有杀人的故意,那有没有杀狗的故意呢?没有,所以对狗的死亡只能是过失,但是过失毁坏财物又无罪。

无罪整体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这一个罪。所以大家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法定所说的精髓,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到这一步,我相信打击错误就搞定了。我们向后翻看一看97页,看一看打击错误的这个逻辑关系图,这个很详细的,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我也是构思了很长时间才在去年书中写出来,那今年呢?

这当然要保留这么优秀的东西,我感觉这个很好用。打击错误,按照我们的概念。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预想打击的目标表明,行为人是有犯罪故意的,所以首先就预想打击的目标,它是可以构成故意犯罪的。构成故意犯罪。其次,就实际打击的目标,我们刚刚分析了,就实际打击的目标,它和预想打击的目标有可能性质相同。

也有可能性质不同,如果性质相同,那就一视同仁了。哎,比如我想打李四。没打准,把旁边的人打死了。性质相同,法定符合说一视同仁,故意杀人既遂。那如果性质不同,性质不同,那就没有犯罪故意了。我想杀死人。结果没打中,

把旁边的狗打死了,有杀人故意不代表着我有杀狗故意,我对狗的死亡最多是过失。过失能构成犯罪,那就定过失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那就无罪。无罪就只能定。就预想打击的目标,成立的那个故意犯罪。如果过失可以构成犯罪。这样的话就两个罪了,就预想打击的目标构成故意犯罪,就实际打击的目标构成过失犯罪,一个行为两个罪,

那就想象竞合从。从一重罪处罚。各位,比如下面举了个例三这个案例。甲在博物馆里面想杀乙。你看乙在参观嘛,拿起枪对着乙瞄准瞄准,砰一枪打过去。没有打中乙。而这个子弹将一个非常珍贵的文物打毁了。各位预想打击的目标乙。实际打击的目标,珍贵文物客体肯定不一样。但这不是客体错误。因为客体错误是主观认识错误产生的,

这是个客观行为错误。所以它依然属于打击错误,也叫行为偏差。那这个性质不一样,怎么办?性质不同,具体分析两个对象来讨论嘛,就乙而言,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就文物而言。有杀人故意能等同于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吗?不行,所以对文物文物受损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如果是过失,但是可以构成犯罪的叫过失,

损毁文物罪。过失能构成犯罪,那就是过失。损毁文物罪,这个时候行为人一个开枪的行为,构成了两个罪。首先,故意杀人未遂。其次,过失,损毁文物罪,想象竞合,从一种各位这个板块儿就结束了。好,那下面我们去讨论一下对象错误跟打击错误到底怎么去区分今年呢?

在这个板块我还特意的。写了一些讲义出来。把这个具体的内容呢,体现在了我们的书。这个正文里面。去年我是详细讲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规则。啊,有同学说呢,老师还是没听太懂啊,今年有讲义了,可能会好很多。我们慢慢的去铺垫这个理论,我想这个板块儿一旦听懂了,可能在这个问题上你一定会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而且对付所有的考试基本上都够了。

说实话,它的确比研究生考试的难度要大。但从一定角度来讲,我也是被逼的。为什么呢?因为。你如果只讲到了刚刚的那个程度,有同学就会问老师对象错误,打一错误怎么去区分?就你每年答疑的时间,可能会花很多。索性在这个点上,我们要拔高,那就拔吧,拔到这个高度之后,

如果你们看题目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我也相信。你们会感觉是值得的。对象错误跟打击错误,怎么去区分理论上呢?其实是有很多种观点的。那么。首先,我要提醒大家。这个打击是什么意思?打击打击。它一定指的是实行行为,而不是预备行为。打击意味着行为已经着手了,是实行行为。

所以在预备阶段,不讨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问题。我们胜任错误,一定是要在着手实行以后才需要去讨论。着手以后。所以做了第一个提示就是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不需要讨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问题的。这个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比如。我想杀马蜂。我给他寄了一些有毒的荔枝。喊快递员上门过来取件,

当着快递员的面来进行包装。包装好之后呢,快递员带着这个东西啊,就出门了。刚出门,他就想到那个荔枝真的好诱人啊。找到一个小角落,打开包装,偷吃几颗荔枝,被毒死在角落里。各位就这个案例而言,大家认为。我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都不是你一旦认为我是打击错误,

它会出现很严重的问题,请问。我想杀马蜂。我对马蜂的杀人行为有没有着手?其实还没有,这是预备阶段,为了杀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为这个有毒的东西离马蜂太远了。我他是刚被快递员带出门儿,所以我对马蜂其实还没有着手杀人,仅仅仍然处于预备阶段。是个预备行为。一旦你认为属于打击错误啊,马蜂的生命快递员的生命都是生命,都是人一视同仁。

那么,我对快递员的死亡就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了一视同仁啊。但是他就很尴尬呀,因为我的行为都没有着手呢,都没有实行行为呢,仅仅是预备阶段。咱前面是不是说了因果关系也讲了,你预备行为通常是不能导致结果的。讨论因果关系一定是实行行为和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这个案例都没有实行,行为怎么可能会有因果关系呢?准确讲,怎么可能会有故意犯罪的因果关系呢?所以本案中,

我对马蜂只能构成故意杀人预备,我对快递员的死亡不属于打击错误,一旦你认为这是打击错误。那么就要对我定故意杀人既遂了。我连着手都没有,怎么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呢?那因此不讨论识人错误问题,那就按照一般理论来分析。我对马蜂构成杀人预备,我对快递员的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是意外事件,我怎么能预见到这是个贪吃的快递员?有可能是意外事件。好,这是前提,

就是只有实行行为的时候,才能产生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问题,这个点大家首先注意一下,他说老师我好像没听太懂,有点模糊。为什么没有实行行为?就不能构成既遂,就不能属于打击错误。因为打击这个词,比如像开枪一样打击它,本来就是个实行行为。没有实行行为讨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在理论上会有冲突的。冲突的体现就是我对马蜂构成杀人预备,

这个你们都能承认。构成杀人预备义务人杀人行为没着手。杀人行为没着手,你又认为我对快递员构成杀人既遂。但是只有既遂以后,只有着手以后才有既遂的问题,这不就矛盾了吗?一会儿你说我这个行为没着手,是预备一会儿,你又说我这个行为着手了,对快递员构成既遂,这不就矛盾了吗?所以这个点大家要先了解一下,如果一点点东西没听懂也很正常,等到。

犯罪形态在讲着手的时候,在讲犯罪形态未遂的认定的时候,大家一定会更清楚,到时候我们回过头再提一下这个案例。但这个案例即使有一点点没听懂,也不影响后面的这个备考,后面比如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到底怎么去区分它是不影响的。好,下面我们讨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规则,刚刚讲的是前提。对象错误,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主观认识错误。那就是物a为b,

物甲为乙。打击错误,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客观行为偏差。或者叫客观,结果错误。我们可以简单这样表述,一个是开枪错误。对象错误,在开枪的那一刻就错了。打击错误在开枪的那一刻没有错,我想杀乙我也超乙瞄得准。只不过开枪以后子弹偏了,打死了人,所以他叫子弹错误。开枪错误是对象错误,

子弹错误是打击错误。这是比较简单的一种归纳。理论上,区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有很多种标准。比如第一种标准就认为。是看啊,你的眼睛出错了,还是你的手出错了?啊,有同学前年的时候,去年没有,因为去年这个点我讲的比较详细了啊,前年跟我说呃,

能不能这样判断就是看。他是眼睛残疾了,还是手残疾了?是眼残了还是手残了?眼残了。认错人了,对象错误,手残了,手抖了一下,打击错误。啊,这个对简单的案例是可以用的,眼残手残的问题。那么但是如果你要是碰到一些复杂的案例。你用眼残手残的理论。

你会发现你根本就无从下手。我给大家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你看一看这个时候怎么处理啊?甲想杀乙。给乙寄有毒的荔枝。这个乙比如是住在幺幺零房间。丙是快递员开始向乙去投件。都到了乙家门口,是不是要放在乙家?但是呢,这个丙一慌看错了。他就把快递单上的幺幺零看成了七幺零。丙紧接着就送给了七幺零的丁。丁吃完之后。全家都被毒死了。

各位站在这个案例中,假设什么错误?那你告诉我,假设眼残了。还是收残了。还是脑残了。当然,这个案例如果你要再拓展一下,我们对比一下啊,这是属于比较疑难的问题了。甲想杀。住在幺幺零的乙向他寄有毒的食物。快递员呢,也投给了幺幺零。但是乙在一年前已经将房子卖给了丙。

丙收到以后很开心,意外之喜嘛,来全家乐分享都被毒死了。问甲对丙及其家人的死亡是什么错误?手残了还是眼残了?好像是脑残了。所以像这种案例,你凭借着手残脑残,应该是很难得出结论的。当然了,站在刑事标准角度。比如,有人就提出来呢,一个形式标准,这形式标准好用的啊,

真好用。你就判断。你想侵害的对象有没有出现在你面前?如果出现在你的面前。那才有可能是打击错误。更简单的表述,各位对象错误是误a为b。如果你的面前站着只有一个对象。那不可能是打击错误,只能是对象错误。5a为b。所以你的面前如果只有一个人,一个对象,这一定是对象错误。如果你的面前有两个对象。

你想杀的那个人出现了。那就是个打击错误。你想杀的人出现了,那就是打击错误。但这种形式标准好用吗?其实真的挺好用的啊,因为做题目感觉很方便,但是你仔细想一想,这种形式标准它不能够涵盖所有情形啊。我再举个例子。各位甲。想杀乙。他看到乙。和另外一个人一块走过来。甲就开始瞄准把他打死。

结果呢,甲就误将。旁边的丙当成了仇人,乙一枪把丙打死。请问在这个案例中,甲想杀的那个人来了吗?来了呀,就在自己面前啊。难道这是打击错误吗?难道这是行为偏差吗?哎,我想杀的是乙,我承认没问题,我也看到噢,来了两个人,

其中有一个是乙。有一个是乙,但是我认错了,我将旁边的丙当成了仇人,乙一枪把丙打死。各位,你如果根据这个形式标准,你的面前站着几个对象,几个人,你说这种问题,你怎么判断?难道这个案例就认定为打击错误吗?一旦定打击错误,那肯定答案是错的。所以大家做题目可以这样判断,

如果面前只有一个对象。要么没错误,一旦有错误,肯定是对象错误,这个是可以的。面前如果只有一个对象,那肯定是对象错误。或者没错误,不可能是打击错误的,如果面前有两个对象,各位大概率是打击错误。小概率有可能是属于对象错误,比如这个案例。误把丙当成了乙你想杀的人也来了呀,你根据这个形式标准就会出问题。

所以,形式标准的确没有那么可靠,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我才给大家提出了这个实质标准,给大家讲了这么多,就是给大家分析一下。这种理论上的哪个理论是比较周延的?各位大家看一看实质标准,我已经写出来了,不要做笔记了,第98页。执要行为人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对该对象到底是谁存在错误认识时,这都是对象错误。

除此之外,则属于打击错误或者根本没有错误。这是实质标准,本质标准,你一旦听懂之后,你会发现很好用。但你难吗?是有那么一点难的,试一试。只要对实行行为,大家在实行行为前面加上几个字。故意犯罪的。只要对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这样的话更严谨一点啊,只要对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

这个对象是一种抽象的对象。啊,有正确认识,但是呢,这个对象到底是谁?啊,到底是谁?这肯定很具体。到底是甲还是乙?这很具体,所以这是个具体的对象。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抽象的对象有正确认识。对具体的对象有错误认识,

也就是满足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的结构。这都属于对象错误。反之,则属于打击错误或者无错误。打一错误肯定不符合这个结构的,它是最本质的特征了。对抽象对象有正确认识,对具体对象有错误认识,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只要满足都属于对象错误。那唯一的难点就在于什么叫抽象的对象,我们能不能总结出来这个抽象的对象是谁?一会我问你说同学。

张三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谁?你要知道,这是个抽象的对象。张三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谁?你可千万不要告诉我具体的人名啊,是李四,是王五,是小花,不可以的。因为这是个抽象的对象。就是实行行为对着的那个对象。啊,这样讲有点抽象了,对吧?我们举个例子试一试。

各位别看书,抬头看我。黑夜之中来了个人。我以为。是仇人张三,我一枪把他打死,过去一看,是李四。我们我的面前站着几个人,一个那肯定是对象错误。因为打击错误,至少有两个对象。那这是案子是对象错误,大家也能判断出来。那既然是个对象错误,

下面讨论了。那用这个实质标准怎么去抽象呢?只要行为人对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是这个对象到底是谁又有错误认识?都是对象错误。换句话说,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对抽象对象有正确认识,对错误对象,对具体对象有错误认识。各位,我的实行行为是开枪杀。听清楚了啊,我的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不能说人名。

告诉我,我的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想指向的对象就是站在我面前的那个人。或者走过来的那个人,这不就行了吗?我的实行行为想指向的是面前的人,实际指向的也是面前的人。对吧,实际指向的也是面向的人,所以我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是这个对象到底是谁?是张三还是李四?哎,有错误认识。一个正确认识,

加上一个错误认识,这才是本质,不管题目有多难,你带进去一定能得出结论。此种情况属于当然的。对象错误。各位听明白了吗?我再举个例子。张三想放火烧毁值班室,把里面值班的李四烧死。第二天才知道烧死的不是李四,而是顶替李四值班的王五。各位先找实行行为,张三的实行行为是放火烧。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

不能说人名,想指向的对象是值班室的人。实际指向的对象也是值班室的人,那么张三对。行为指向的对象就有正确认识。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有正确认识的,但是值班室的人到底是谁?他对这个具体的对象又有错误认识。误将李四,误将王五,当李四。又有错误,认识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因此属于。

对象错误,各位。再比如我看到一个男子。正在跟张三聊天。我认为这个男子就是我的仇人。马蜂,我打算把它干掉。我走过去以后,我轮起石头,对着他的脑袋,一下子把他砸死。才发现原来是工工程师。把工程师干掉了。各位就这个案例而言,大家想我的实行行为是拿着石头去砸,

请问我的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谁是?和张三聊天的那个人。对吧,和张三聊天的那个人,实际指向的是不是和张三聊天的那个人是这是一种抽象的对象?就是那个人。我想指向的是和张三聊天的人,实际指向的也是和张三聊天的人,因此我对我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有正确认识的。但是这个人到底是谁?是张三是李四哎,我有了错误认识是马蜂是越是工程师有错误认识。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

这就是一个对象错误,如果听懂了,各位看看这个案例。看PPT。甲想杀乙。看到。两个人走过来,看到乙和一个人一块走过来。讲的就瞄准。打算把他干掉。一枪打过去。结果呢,把乙的小同伙把乙的这个小伙伴啊,不是同伙小伙伴丙给打死了,就是误将丙当成乙。

打死了,这个案例你如果要是说啊,只要面前有两个对象,我想杀的那个人来了,在我面前这就是打击错误,那你妥妥的是错的。各位甲的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是?走过来的那个人。实际指向的也是走过来的那个人,所以他是有正确认识的,但是走过来的那个人到底是谁甲产生认识错误?因此,这是一个对象错误,一个正确认识,

加上一个错误认识。我不知道这个标准,大家能不能听懂这个的确是有点难,但是你一旦理解了,做题目真的会很爽的,各位再看。甲想杀死住在幺幺零的乙寄有毒的食物。快递员送过去以后,乙一年前已经将房子卖给丙,丙收到之后全家一块吃被。毒死了,请问甲的杀人行为是忌有毒的食物,毒死别人甲的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抽象的对象不能说人名,

想指向的对象是住在幺幺零的人,请问实际指指向的是不是住幺幺零的人是?所以甲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是驻幺幺零的人到底是谁?甲产生了错误认识。由此,本案是属于对象错误。这是典型的对象错误。各位打击错误,肯定不符合这个特征的。比如我跟马蜂一块。想杀死岳云鹏。我们俩都拎着刀,很凶残的。我向马蜂使了个眼色。

上我们两个举起长刀,就开始砍岳云鹏。我一刀下去。岳云鹏一躲咔。把马头砍掉了。砍死了马蜂。各位站在我的角度,的确是出现了偏差。请问这是对象错误吗?我的主观有没有任何错误?没有。因为对象错误要求是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对象错误,一定是要有错误认识的,这个案例中我没有错误认识,

我想砍的是岳云鹏,我的砍。指向的也是岳云鹏,只不过他躲了一下,导致砍倒了马蜂,它是个纯粹的客观错误。我没有认识错误。没有主观认识错误。它不可能满足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的,正因如此,这个案子一定不是对象错误,这是打击错误行为偏差。各位,再比如。

甲想杀死住在。幺幺零的乙让快递员去投递有毒的食物。快递员工作一忙,看错了,投给了七幺零的饼,七幺零的饼吃完之后全家都被毒死了。各位,这个案例中。大家想甲的实质性行为。投毒杀想指向的对象是谁?不能说人名,想指向的对象是住幺幺零的人。实际指向的对象呢?可不是铸要领的人,实际指向的却是铸器要领的人。

那么,甲想指向住幺幺零的人实际指向。住七幺零的人。甲对自己失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没有正确认识,第一步都错了。第一步都错了。没有正确认识。它就不符合对象错误。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的结构,它不可能是对象错误的。当然是打击错误。这是典型的打击错误。各位听懂了吧?

再比如我想杀马蜂。我在马蜂的摩托车上装了一个炸弹。这个炸弹呢?和他的油门是绑定在一起,只要他一加油。这个炸弹就会引爆。但是第二天的马蜂身体不舒服。工程师呢,就找到马蜂,哎说老马,你的摩托借我骑一骑。他们两个平常呢,也不会借摩托车的那么远,刚好呢与工程师啊,到山西去旅游。

说你的摩托车借我骑一骑,哎。老马就同意了。工程师。坐在摩托车上。先点火,点火之后就像那个。像杀马特一样,就那精神小伙一样,呃油门儿一会儿变大,一会儿变小,嗯嗯嗯,然后他开始哎,油门大小大小大小砰。炸了老公都找不到了。

什么都没留下来。各位就这个案例而言,大家认为。属于什么错误?行为人杀人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各位不能说人。不能说具体的人啊。想指向对象是骑摩托车的人,实际指向对象也是骑摩托车的人,所以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有正确认识的,那我想指向骑摩托车的人,我实际指向的也是他。也是骑摩托车的人,这当然有正确认识了,但是骑摩托车的人到底是谁?

有错误认识。这是典型的对象错误,这不是打击错误。各位,这个难吗?是有点难度,但是一旦到这个程度,对象错误打一错误,只要大家听得懂,没有什么难点了,如果听不懂,我建议你们回。倒回去再听一下,感受一下那个抽象对象怎么去理解?就实行行为指向的那个对象。

不能说人名,你只要能把它抽象出来,你就成功了,就这么多,那下面我们再讲最后一个案例,看大家是不是判断出来了?对象错误给打击错误,它区分的这种精华能不能掌握啊?比如张三跟小花是夫妻。这个小花呢?后来就认识了老马两个人呢,就日久生情,产生了感情,就在一起了。那张三知道之后呢,

就特别生气,就决定要杀死这对奸夫淫妇,把他们干掉。某天呢,张三通过手机定位发现,小华的手机在某某小旅馆。张三就带着一把枪就过去了。捉奸捉双,一定要在现场抓住。那事实证明的确如此。这个马蜂呢?跟小花两个人就在一个小旅馆的房间啊,两个人呢就。土情特别巧,刚好呢,

工程师也出差。这个工程师呢?也住这个小旅馆,他就听到了这隔壁的声音,好像不大对。啊,这个工程师也知道怎么回事了,他就很好奇。啊,这个好奇,光听到不行怎么办呢?小旅馆本来隔音条件就差,中间就用那个木头板儿给隔开的一样啊,当然也是墙,只不过里面呢,

不是实体的砖头。啊,紧接着马蜂跟小花偷奸。啊,工程师呢?就在隔壁凿洞。啊,凿洞,他要把这个墙挖个洞,对吧?不仅要听,他还想看一看就挖了个洞。很小硬币大小挖了个洞,挖过洞以后呢啊,这个工程师就一个眼睛看着。

满分和小华同学。工程师一看,天呐,老马牙原来是。而就在这个时候呢。在这个时候,张三就赶过来了。他就一脚踹开门,踹开门进来一看,天呐,马蜂跟小花两个人赤身裸体,我的天呐。是。张三气得不行,要一枪把马蜂打死。

哎呦,这个时候工程师吓一跳,立马不看了,躲回去了。他正要开枪的时候,小花就喊了一声说老公,老公。他这一喊工程师,就感觉是在喊我吗?立马又把眼睛贴上去了,又贴到这个洞,接着看。小花喊老公,其实喊的不是他,喊的是张三,

那张三啪这个时候打了一枪,结果没有打中马蜂,没打中马蜂这个子弹,经过墙反弹反弹以后刚好穿过了那个洞。穿过洞以后打死了正在偷看的老公。工程师就这样身亡了。那大家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张三是属于什么错误呢?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呢?对象错误一定是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请问张三有没有错误认识?根本没有他没有认错人,想杀的是马蜂,

打的也是马蜂。它不满足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的结构,不可能是对象错误,这个案例只能是打击错误。客观行为出现了偏差,很巧非常巧,那出现偏差怎么办?按照法定符合说性质相同,一视同仁,不管是马蜂还是工程师,性质是一样的。性质相同,客观有杀人行为,造成死人死亡结果,

主观有杀人故意定故意杀人既遂。故意杀人既遂。这就解决了,所以这个案例很极端,希望大家要注意一下。好,我们到这一步呢,就讲了客体错误,对象错误,两者是同宗同源,都是主观认识错误产生的。如果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性质相同,即为对象错误性质不同,即为客体错误,打击错误。

它产生的根源是客观行为错误,客观结果错误。由客观行为结果导致的错误。都认定为打击错误,就不再细分了,因为这个打击错误有可能造成性质相同的错误,也有可能造成性质不同的错误。我们详细讲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怎么去区分?但你如果不想理解那么难,你就说我看面前几个人,如果是一个人对象错误,如果是两个人以上通常是打打击错误。但是极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对象错误,

你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对吧,那你如果想把这个点彻底搞定,你就只能去抓住这个实质标准,而实质标准的确是有点难。要看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和具体侵害的对象的关系。如果对自己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对抽象对象有正确认识,但这个对象到底是谁又有错误认识?此种情况都是对象错误。否则就是打击错误,或者是没有错误。这个点如果能理解,我想可能大家做题目就会特别轻松了。

那我还是担心大家可能会有一点点瑕疵啊,那就让我再讲一个案例吧。这个案例是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有个女干部小花下乡检查工作。然后遇到一个男子张三。紧接着,男子就顿生歹念。伺机强奸将小花扑倒在地,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小花激烈反抗猛推张三一把,张三头部着地摔成了。重伤流着血,小花趁机逃跑。他跑到很远的地方才发现。移出人家。

他敲开门。发现一个慈眉善目的老太太,她说明情况之后说能不能在你家借宿一宿,老太太说没问题。我有一个女儿,你和她睡一个房间就行了。吃完饭。就休息了。小花呢?因为刚刚受到侵害,心情尚未平定,所以呢,就久久不能入睡,突然听到一番对话。老太太的声音说的是儿啊,

你怎么才回来?儿啊,你怎么流血了?张三就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老太太,老太太一听。太巧了,那个女的就在我们家。紧接着,张三就说,娘,我要杀了他。老太太说儿啊。我给你拿到。他就把刀递给了张三,而且千丁宁万嘱咐告诉张三说。

那个女的睡在外边。你妹妹睡在里面,你可千万别弄错了。张三,说好的我不会弄错。他提着刀。冲进卧室,听清楚了啊,就朝着睡在外面的那个人一顿狂砍。一顿狂砍。但是他们之前的这番对话。被小华听到了。小花知道张三进来之后要砍睡在外面的人,他就悄悄的自己躲到了里面。把张三的妹妹朝外面推了推。

所以张三进来砍的时候,其实砍的是自己的亲妹妹,趁乱小花就逃跑了。各位,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那就这个案例,大家认为。张三是属于什么错误?你如果根据形式标准,那就有意思了,形式标准,你想杀的人来了吗?来了就在你的面前呢,打击错误,各位答案必错无疑。

你用实质标准去检验张三的实行行为,是拿刀砍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不能说具体的人名,想指向的对象是睡床外面的那个人。睡床外边的那个人,实际指向的对象也是睡在外边的这个人,那张三对自己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有正确认识的,这叫抽象对象,但这个对象到底是谁产生的错误认识?误将妹妹当成小花。因此,这个案例属于对象错误。性质是相同的,都是人。

因此要定故意杀人既遂。那有同学说老师对小花怎么处理?对小花我们马上在正当化事由里面去讨论它能不能构成紧急避险或者避险过当的问题。对老太太怎么处理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是要定共犯的。那庭审里面来记录我们,我之前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那老太太经常说那个女的在外面,那个女的怎么样?还原了这个案件的。客观样貌。所以你用这个实质标准,一判断就知道这是个对象错误。好啊,这个点我之所以讲那么多,

是担心大家听不懂这个实质标准。啊,到这一步呢,我基本上判断大家应该能听懂了,如果听不懂,我建议大家倒回去,心平气和再听一遍。一定能搞得定的。好紧接着我们讨论下面一个问题,叫手段错误。手段错误就简单了,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此种情况要定犯罪未遂。注意手段错误,咱一会儿会讲到它跟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类型是一样的,

叫不能犯未遂。具体而言,叫工具不能犯未遂。它是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比如张三。想用农药毒死李斯。下了毒,李四喝完之后啥事没有,后来才知道这种农药已经失效了。想用有效的毒药,结果用的却是失效的毒药,这就是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那对比一下。张三埋伏起来,

打算杀死李四。李四过来的时候,张三原计划是拿着石头把李四砸死。但是他一紧张,没有拿石头,而是摸到了旁边的砖头,把人砸死了。问,此种情况是否属于手段错误?我想用石头的,结果误打误撞选了砖头,属于吗?当然不属于,因为手段错误。都是要认定为犯罪未遂的,

像刚刚讲的案例,你不管用石头还是用砖头把人砸死,都是构成既遂的。手段错误都是定未遂的,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好,第五种类型叫因果关系错误好,这是最后一个稍微有点难度的了,第六个拓展的不难,然后我们再补充几句话。整个板块终于要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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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21.第07章:犯罪主观方面(05)(Av823243245,P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