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7:12

20.第07章:犯罪主观方面(04)(Av823243245,P20)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下面我们开始进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这个板块呢?比较特殊。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认错误,其中事实认识错误的难度。是明显偏大的。因此,整个板块我打算。降低我们讲课的这个节奏。希望大家呢,能跟着我一起学会这个板块的推理过程。

以后不管遇到什么样的新案例,你只要按照这个方法去推理,那就一定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我们都知道,一旦我们讲述一个新的理论。一定是因为前面的理论不能够完美的解决特定的问题。所以这种新理论的产生才具有自己的价值。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指的是主观方面,对客观方面的事实要有所认识。主客观不统一犯罪就不能成立。或者是不能成立犯罪的既遂。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是完美的,

统一的。想杀李四,也把李四打死了。这种情况根据纯粹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就能得出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结论。但是,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基于自己紧张。恐惧的心理有可能会产生错误问题。比如张三想杀李四,但是认错了人。把王五杀死了。如果站在纯粹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上来看。我们会发现,张三想杀的是李四,

结果打死了王五。那么,张三还能构成故意犯罪吗?如果能构成故意犯罪,还能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吗?这就是我们刑法上认识错误理论要解决的问题。但是不管是根据何种理论,我们定罪的基本立场是永远不能改变的。那就是主客观相统一。不管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最终能定罪,一定是因为符合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这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犯罪,是两个统一,

要同时满足两个统一。那么,在事实认错误的场合下,行为人还能够继续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吗?我们从简单到复杂开始逐项的进行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成法律认识错误和世人错误。两种类型综合起来就产生了刑法上食人族的概念。它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发生误解。那这个误解指的就是不正确的理解。所以法律认识错误可以简单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发生了误解。也就是对法律规定产生了误解。那么,

这种误解呢?通常是由四部分组成。第一是假想非罪。二假想犯罪,三假想重罪,四假想轻罪。只不过我们的考纲将三和四合在了一起,变成了行为人对自己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我们就先从法律认识错误开始。法律认识错误,整体的处理思路就三个字,叫看客观。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就怎么去处理,只看客观。

我们先看一看第一种类型叫假想非罪。顾名思义,假想非罪就是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无罪的。那它的关键词就在于规定为这三个字,大家一定要记清已经被规定为犯罪了,但是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像这种假想非罪的情况特别多,往往呢,也成为了嫌疑人进行自我辩护的一个理由。通常被抓之后会说,哎呀,警察同志,我真的不知道这种情况是犯罪,

如果我知道我怎么会这样做呢?但是这种辩解是不能影响定罪的成立的。原因很简单,不知法者不免责。比如张三捡到了他人遗忘的数额较大的钱包。拒不归还。张三以为自己是不道德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事实上,这个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侵占罪。那对张三怎么处理?当然,要以侵占罪定罪处罚。那为什么没有认识到法律,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

张三仍然构成故意犯罪呢。我想从三个层次给大家去讨论。第一。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理念。只要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客观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的事实,这个时候呢,主客观就是统一的犯罪呢,也就能成立。而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它并不包括违法性的认识。换句话说,一个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

这根本不在客观方面的内容里面。正因如此,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违反法律?它是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的。这是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得出的结论。第二,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角度,也是可以进行说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理学中甚至延伸出两大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们一般认为法律是一种最低底线的道德要求。道德所禁止的法律通常也会惩罚,我说的是通常。

并不是说一定要惩罚。那如果道德所提倡的法律通常也不可能禁止。一个人的确因为文化程度低等原因是个法盲,甚至是文盲。不了解法律如何规定的。但是人最根本的属性即是社会性。那么,既然是社会性人,一定会受道德的约束评价。一个人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他一定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是违反道德的。当他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道德的时候。他就有可能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被法律惩罚。所以他完全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可能性。虽然没有现实认识到,也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三,从我们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你要求一个人构成犯罪,必须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违反了刑法,甚至违反了刑法中的多少条?各位,这明显不合理,这就意味着。

越是法盲,文盲越不容易构成犯罪,越是精通法律的人越容易构成犯罪。它跟我们社会文明进步的步伐也是不协调的。以上三点理由可以充分论证。不知法者不免责。当法律公布生效以后,就推定国民均已知晓,并且应当遵守。这就是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如果修订的幅度比较大,通常不是公布之日起即生效,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要给老百姓一个适应的过程。像假想非罪这种情况。

我们随便举几个例子。第一,张三和幼女小花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取得了小花的同意。张三认为,既然征得了小花的同意,自己当然是无罪的。事实上,这种行为早就被规定为强奸罪。奸淫幼女性强奸,那对张三怎么定呢?当然要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这叫假想非罪。再比如,司法实践中一种错误的观念。

有些人认为为公不犯罪,什么叫为公呢?只要我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去实施了特定的行为,那就不构成犯罪。当然,这很很明显是错误的观念,那我们刑法中那么多的单位犯罪,那是哪来的?对不对?比如,某个公司集体决定实施逃税行为。相关的责任人员就认为,一分钱我都没拿,我并没有占到一点点好处。

所以我不构成犯罪,这也是典型的假想非罪。要按照犯罪来处理。注意,原则上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但是呢,考虑到行为人的确不知道法律。在量刑的时候呢,一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什么叫酌情呢?意味着这并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情节。只不过在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一下下,可以从轻一点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原则上它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这叫假想非罪。与之相对应,叫假想犯罪。所以,假想犯罪指的是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是行为人呢,误以为是犯罪。没有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呢,当然是无罪的,即使他以为自己构成了犯罪。那么也只能按照无罪来处理,不能定罪的。比如小花和别人通奸了。结束以后又内疚又痛苦,

决定呢,向警方去自首,找到了警察,说我来自首,我和别人通奸了,你们把我抓起来吧,闹把我拷起来,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如果你是警察怎么办?你会不会把他给拷起来定罪处罚?当然不会。你只会说走走走啊,这种事情我们不管,爱怎么搞怎么搞。各位,

这是由道德来调整的。所以这是典型的假想犯罪。第三,就是把假想重罪。假想轻罪,合二为一,总结为行为人对自己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比如张三犯了个抢劫罪。他以为自己是抢夺。当然,要按照抢劫来定罪处罚。同理,他犯了个抢夺罪。轻罪他以为是抢劫重罪。那这个时候也只能按照抢夺罪定罪处罚。

很好理解。再比如丈夫长年累月的对妻子进行家暴。有一天丈夫就睡着了,妻子越想越生气。用绳子把丈夫勒死了。各位在这个案例中。因为丈夫并非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妻子的行为肯定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此种情况呢,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那妻子就受一种观念的影响,认为杀人偿命,自己把丈夫杀了,肯定会被判处死刑的结果。法院认为,

被害人及丈夫存在着重大过错。认定妻子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仅判处15年有期徒刑。那站在妻子的角度,她就是对自己行为的罪行轻重,量刑轻重发生了误解,此种情况也是法律认识错误。它不影响它该怎么定罪怎么定罪,该怎么量刑怎么量刑。所以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三个字看客观,因此这个板块儿整体而言根本不是命题的难点。难度系数是比较低的。当然,法律认识错误到底怎么产生的?我们后面还会再和适应错误进行对比,

我们找出它的根源。解决完法律认识错误之后,我们开始讨论事实,认识错误,那这个板块儿就是个老大难问题了。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产生了不正确的理解。注意,它一定是对事实。产生了不正确的理解。那么,根据这种错误的程度,可以将之分为一客体错误。二对象错误三。

打击错误及行为偏差。四,手段错误。五,因果关系错误。考纲要求掌握这五点,但除此之外,还有第六点,第六点呢?后面我们做一个拓展。那么,一旦产生这种事实性错误。他就有可能会阻却行为人的故意,就是行为人可能连犯罪故意都没了。如果连犯罪故意都没有,

那就只能视情况认定为过失犯罪,甚至是意外事件。所以法律认识错误。没关系,事实认识错误有影响。法律认识错误没有关系,看法律规定就行了,适认错误的确是有影响的。那我们对事认错误的情况怎么去处理呢?首先,基本的立场不能改,仍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才能定罪。只不过确认错误中的主客观相统一,

它跟我们前面讲的通常案例不大一样。因为通常情形的主客观相统一,那叫完美统一,我想杀张三,打死的也是张三。但是在事实性错误的场合,你想杀的是张三打死的,有可能是别人。或者你误将别人当成张三进行开枪。一旦有这种错误问题,之前的理论已经解决不了了。那就必须必须引入一种新的理论来及失认错误问题。在进入具体内容之前,要铺垫两个问题。第一,

识认错误。一定要有错误。如果没有任何错误,那是不需要用错误这种理论来去讨论的。比如张三想杀李四一枪,把李四打死,仅此而已。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对张三定故意杀人罪既遂。那如果张三想杀李四一枪打过去,没打中。什么都没打中。各位,那张三就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这也不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

因为想杀李四,虽然没打中李四。这只是说啊,想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而已。站在张三角度。没有出现任何错误问题。所以这两种情形很明显是不需要通过识认错误来去解决的。第三,间接故意。各位间接故意的场合,其实也是满足主客观相统一的,而且是完美的统一,所以一旦对。实际造成的那个结果。持有的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

那此时也是完美的,符合主客观象统一的,也不需要用确认错误来去讨论。比如请大家低头看一看。看看我们的PPT啊甲。想杀乙。黑夜之中,朝以瞄准准备,开枪打死。正要开枪的时候,突然发现乙旁边站个丙两个人窃窃私语,正在聊天,距离很近。甲就认识到这一枪有可能打死乙。那如果稍有不慎,

就有可能会打死丙。因为两个人站的实在是太近了。那甲就想就是打死丙,我也得试一试,因为这种机会真的很难得。他就朝乙瞄准一枪打过去,果真没有打中乙,把丙打死了。各位,本案中甲对乙属于直接故意。想杀乙没杀死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那么,甲对丙有没有认识错误?需要不需要用这个板块来去解决呢?各位,

那就关键看甲对丙的死亡有没有做到完美的主客观相统一?是不是很完美?他在开枪之前已经认识到这一枪有可能打死乙,还有可能打死丙。他已经认识到了柯德达斯丙,而结果上呢,也打死了丙,所以甲对丙的死亡是完整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完美的主客观相统一。你就没有必要用适应错误理论来去解决,因为甲。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目的和意图。也就是打死乙的意图而放任另外一个犯罪结果发生。放任丙的死亡结果发生。

正因如此,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所以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听清楚,如果对被侵害的对象。对被侵害的对象也就是丙。如果是间接故意。那也是完整的,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此种情况不是什么错误的问题,没有错误。行为人所发生的造成的结果啊,完全在自己的主观认识的范围内。都在自己的明知范围内。那么,甲一个开枪的行为对乙构成杀人未遂,

对丙呢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而且呢,把人打死了,所以一个行为不能数罪并罚,最终只能定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好,所以像这种对具体侵害的结果,如果持有间接故意的,也不需要用识认错误来去讨论。那紧接着前提问题,那就是分析失神错误,一定要有错误,无错误不讨论。前提问题搞定以后。第二个问题,

一旦产生失真错误。我们到底用什么理论去解决这种错误?当然了,从大的方向上来看,产生认错误定罪的时候,也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这是没问题的。但是这个主客观相统一,怎么样才能算统一呢?产生适应错误以后,理论上是有两种学说来去处理的。第一种学说叫法定符合说。这也是研究生考试的通说观点。中国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第二种学说是具体符合说。

这个是少数观点,研究生考试不讨论。但是为了能让大家精准的理解法定符合说的精髓,我们具体符合说呢,大致提一提很简单。大家可以对比下这两个名字。先看法定符合说。什么是法定?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是符合?符合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意思。所以法定符合说就认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注意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主客观相统一。就能构成故意犯罪。就能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逐个官项统一。所以定罪的标准主客观相统一,到底是在哪个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呢?法定符合说,就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就行了。那这个法律规定是什么呢?那就是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条件。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我们立法规定,

故意杀人的,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符合说就会认为。只要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这个立法规定。就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你不需要考虑任何细节,你就看法条,请问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规定它保护的是什么?按照法条规定,保护的是人。那这个人是谁呢?各位谁?

他都保护。换句话说,从立法规定上看,故意杀人罪保护的就是人的生命。而不是说保护张三不保护李四,保护李四不保护小花,不可能只要是人在故意杀人罪这个法条面前。都平等的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你站在法定符合说的角度去看啊,它其实将主客观相统一就。找到了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你只要在这个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能够主客观相统一就行了。与法定符合说相对应的叫具体符合说。这种学说就认为看看名字。

具体他认为要具体一致的相符合才能构成故意犯罪既遂。你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还不够?而且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具体一致的相统一,相符合,才能构成既遂,所以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它们两个的相同点都是要符合要主,客观相统一才能构成既遂。它们两个的不同点就在于符合的要求和标准不一样,一个认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够了。我不关注细节,我不关注这个人到底是谁?因为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是人的生命。

这个仁是个代指代词,而不是特指某个人。而具体符合说呢,他就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个标准就太宽泛了,要再具体一点。要具体一致的相符合。要一一对应你想杀的那个人,死的也是那个人,一一对应才能构成既遂。这就意味着。法定符合说它是比具体符合说更容易符合。法定符合说它只看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成立条件。他从来不关注细节。而具体符合说呢,

他关注细节,对细节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所以他很难符合。这就造成一种现象,有些案例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来处理,它就能构成故意犯罪既遂。但是按照具体辐射去处理,他甚至都不能构成故意犯罪,甚至是过失。你想一想,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主流理论,会采取哪种观点,当然是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它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

它体现了平等的保护法益,不管是谁,我都保护平等保护法益。第二,它是严格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去讨论一个犯罪的成立标准。和既遂标准。我们一会儿会讲到犯罪形态问题。犯罪既遂的标准叫构成要件。齐备说。只要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完整的具备了,齐备了,那就既遂了,所以它只是站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上来讨论。你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证明起来很麻烦的。

而且呢,它会导致对每一个人受保护的力度可能有所不同。所以,主流观点采取的是法定符合说。那么,既然是法定符合,说我们怎么去做题?我想通过两个案例给大家总结出他做题的思路。各位张三想杀李四。黑夜之中来了个人,张三认为就是李四抛一枪打死,过去一看完了。认错人了,这个人是王五。就是一个路人。

那大家可以想,此时对张三应该怎么定罪呢?你如果不考虑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根据前面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完美统一的理论,那张三会怎么说说法官?我承认我开枪杀人了,但是我想杀的是李四,现在我打死的是王五,我又不想杀王五。对吧,我不想杀王五,你怎么能对我定故意杀人既遂呢?他会给自己这样辩护的。那么,

法定符合说它就不考虑这么多细节。因为按照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规定。一个人的行为什么时候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那就看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客观上实施杀人行为,二造成死亡结果,三主观有杀人故意。他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就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了。他从来不考虑打死这个人是谁,因为不管打死的这个人是谁。他都是人。而故意杀人罪保护的就是人的生命。在这个案例中,张三误把王五当李四一枪,

把王五打死。请问客观上有没有开枪杀人行为?有李四,王五都是人啊。二有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有三主观上有没有开枪杀人的故意有?那这样的话就满足了,故意杀人罪所规定的。也就是法定的。既遂的条件。因此,虽然打死王五那张三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比如,东北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哥哥和弟弟两个人争抢宅基地,

两个人相互动手。哥哥的儿子就发现了。就轮起一根长长的钢管。就过去帮自己的父亲。打自己的叔叔。他轮起钢管,对着自己叔叔的头就砸了过去。叔叔一看这小子下狠手啊,就立马躲了一下。紧接着,这个钢管就砸中了自己父亲的头,导致父亲当场身亡。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那就这个案子而言,各位行为人想打击的对象是叔叔与实际打击的对象,

自己的父亲。出现了偏差。那么,如果出现了偏差。这个小伙子就会给自己做辩护了。说我的确把我父亲打死了,但是我根本不想打他,我想打的是我的叔叔。那现在我把爸爸打死了,你怎么能对我定个故意杀人既遂呢?你要是根据前面那种完美的主客观相统一,没有任何错误的主客观相统一,你很难解决这个案例了。但是一旦你采取法定腐蚀的观点,就很简单。

他不关注细节的死的人是谁?我不关注,只要是人就行,你客观上有没有杀人行为?有二有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有主观上有没有杀人故意有?那你不就满足了,故意杀人罪所规定的既遂条件吗?法定的条件不都满足了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你就主客观相统一了,既然你统一了,那我为什么不能对你定?故意杀人既遂。各位,

大家是不是感受到了法定符合说它的推理模式,它的推理过程其实很简单。只看法律规定。不关注这个细节。但这个不关注细节,指的是。他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性质是一样的。性质是一样的,那我就不关注细节了,都是人,这就够了。所以法定符合处理问题的思路,我们就总结出第93页,下面有个总有个提示,这个总结。

根据法定符合说怎么处理问题呢?叫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所谓性质相同,指的是我想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的对象。性质是一样的。这个性质的是法律性质,说白了就是客体。如果性质是一样的,那就一视同仁,你只要想杀人。客观有杀人行为,不管造成谁死亡,

只要是造成一个人死亡,那就是故意杀人既遂。因为立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法条用语就是人,而不是某一个人。这一点好理解了,那如果法律性质不同,那不同就要具体分析。要具体论定。比如张三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但是你不能推导出杀人,故意等于杀狗,故意等于毁坏财物,故意这很明显不合适。同理,

张三主观上如果只是故意毁坏财物的意思,你也不能将他等价于杀人的意思。性质不一样,那你就按照主客观象统一来去具体分析,这就行了。法定符合说性质相同,一视同仁,不关注细节性质不同,要具体分析。带着这个做题的规则,我们去拆解刚刚讲的这几种错误。先从客体错误开始。先讲原理,再总结做题的规则,希望大家自己学会推导,

别着急,这个法定符数的观点,我们还会再去拆解的。好,请大家抬头看我。所谓客体错误,指的是。行为人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就是客体不同。比如行为人。想侵害的是a对象,欲想侵害的是a对象,实际侵害的是b对象,

但是a对象和b对象在法律性质上它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典型的客体错误。各位,既然法律性质上不一样,你就不能一视同仁了。按照法定符合说性质相同,一视同仁。那很明显,颗粒错误是性质不同,性质不同怎么办?那就只能具体分析。比如我们讲几个案例,带着大家一步一步来去推导。像非常经典的。啊,

奸尸案。就是侮辱尸体。我们中国大陆出现过这种案子,当年说这么多经典案例中。首屈一指的肯定是。俄罗斯出现的一个真实案例。大家都知道那俄国人那个人种长相跟我们大多数中国大陆人不大一样。啊,我们长得可能更平面一点,俄国人那种人种呢?可能长得更立体感一些,鼻梁高高的,眼睛很深邃是吧?如果是女性的话,看着可能会就按照她们的话说,

可能就比较冷艳。一个20岁刚出头的小花开着车子发生了单方事故。头部受到撞击之后当场昏迷,而且是重度昏迷,医生过来之后误诊了,当场宣告小花已经死亡,随之被送往了殡仪馆。有个工作人员张三。啊,准确说叫张三司机啊,张三司机一看,呦,那么年轻,那么冷艳,这么早就去世了,

好可怜啊,当场就落泪了。然后就给同事李四说,今天晚上你不要值班了,我来替你。那李四肯定很开心啊。当天晚上。张三司机进入了。这个停尸房把门从里面锁起来。走到小花的这个停尸位。揭开被单。一边哭一边说,哎呀,我要送你最后一程就脱光了小花的衣服。他主观上是有奸淫尸体,

也就是侮辱尸体的故意。然后一边哭一边给小孩发生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各位小花并没有死啊,她只是重度昏迷,在昏迷过程中,因为受到了这种刺激,紧接着呢,她就慢慢的有了意识。有了意识以后,他猛地就坐了起来,踏实坐起来了,张三就倒下去了,吓得屁滚尿流,爬着爬到了门口。

爬到了大门这儿,想开门跑出去。突然发现。没有钥匙,门被自己锁起来了,钥匙呢,在口袋里面,口袋呢,口袋衣服在小花旁边。小花坐起来之后,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东瞅瞅西看看,就发现哦,远处门那儿好像有个人,小花就朝他招招手,

说大哥来嘛。张三立马就昏迷了。各位,这俄国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如果把这个案子平移到中国来,按照我们中国的刑法规定,大家认为对张三自己应该怎么去处理?各位想侵害的对象是尸体。实际侵害的对象是人体小花,没死法律性质肯定不一样。实体人体明显不同。性质不同怎么办?分别讨论具体分析。那就具体分析嘛。那你定罪,

永远逃脱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那首先。各位张三司机,主观上是什么故意?是强奸故意,还是侮辱尸体的故意?他没有强奸故意,他认为人已经死了,他想侮辱尸体,主观上是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可能侮辱到尸体?当然有可能,这可是在殡仪馆呀。完全有可能主客观相统一,

所以对张三首先可以认定为侮辱尸体罪,这个没问题的。那紧接着去讨论,就小花而言,小花没死,张三自己能不能构成强奸罪呢?强奸罪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有强奸故意吗?没有。自始至终都没有。他没有侵害活人的意思。所以那过失强奸又不能构成强奸罪,正因如此,这个案子整体只能认定为侮辱尸体罪一罪,这就是典型的客体错误。

想侵害的对象尸体实际侵害的对象人体在法律性质上不同。按照法定符合说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那这个案子就只能具体分析讨论张三的主观。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有行为定侮辱尸体罪,有的说这没有尸体啊,但他有侮辱到尸体的可能啊,这是殡仪馆呀。就像你开枪杀人没打中一样,没打中虽然不能构成既遂,但是你最起码可以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吧。道理是不是相通的?

那紧接着再讨论这个客观上的确是有强奸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呀,为什么客观上有强奸行为呢?小花没死亡是有性自主权的。那么,你张三司机违反小花的性自主权,侵害了他的性自主权,违背他的意志,这当然是个强奸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呀!纯客观上来看,好像是个强奸行为,那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那强奸又定不了行为和故意没有同时存在。所以最终只能定侮辱实体罪。

只能定侮辱尸体,当然有同学可能会说老师这是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还是未遂。这块理论上的确是有争议的。那么呃,有观点认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呃,比如我们在上法考课的时候也会讲啊,这种情况一般是定既遂,但是在中国本土观点中,在研究生考试的观点中,这个时候认定为侮辱尸体的既遂可能会存在着重大风险。因为人体和尸体是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东西。客观上毕竟没有现实的侵害到实体。所以在研究生考试中。

个人认为它不一定会直接去考,因为侮辱尸体罪是一个超纲罪。如果真是考到了。我建议大家选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就是呃,他想侵害的是。尸体客观上没有侵害到尸体。它是个人体。可能定侮辱尸体罪未遂正确率更高一点,这块儿的确是有争议的,没有统一的观点,我在这呢,先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好,这是第一种客体错误。

再比如第二。那么第二种。比如张三看到李四背个包,以为李四包里面装的是。钱啊,就把包给偷走了。偷回家打开包一看,发现里面没有钱,但是有一把枪。有一把枪。那么,就这个案例而言。张三想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现金钱。所属客体是财产权。实际侵害的对象是枪所属客体,

是公共安全。因为盗窃枪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此,行为人所侵害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这就是客体错误怎么办?具体分析。就想侵害的对象而言。我主观上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那就只能定盗窃罪。就这个枪支而言,张三有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没有行为和故意同时存在吗?具有同时性,张三自始至终都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所以不能定盗窃枪支罪的,

只能定盗窃罪。但这个枪本来有可能会存在着价值。比如这个枪值很多钱。那有可能对张三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因为枪本身就是一种财物,是一种特殊的财物。但你不能说人体本来就是尸体。那个好像就不大合适。所以他俩有点不一样。因此,在第二个案例中,我想盗窃普通财物。想盗窃有价值的普通财物。客观上,盗窃的是枪支,

因为我自始至终都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那对我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而不得认定为盗窃枪支。枪支罪。好,这个笑点是不是也很好理解?那下面我们再去思考科举错误的案例是非常多的。你既然是客体错误,性质不同,性质不同,就只能具体分析。那第三。比如我想杀死马蜂。这天晚上我就埋伏在他家大门口。我通过门缝看到里面有黑影。啊,

这也是真题,考过的有黑影,我就拿枪瞄准瞄准,我砰一枪打过去。听到稀绿稀绿稀绿的声音,这声音好奇怪,这不是人的声音啊哦,才发现原来是马蜂家的那头驴。大家可以想怎么去处理?就是勿把驴当成马蜂。我想侵害的对象,我想杀马蜂,我想侵害的对象是人的身体。客体属于生命权,实际侵害的对象是驴。

客体属于财产权,性质不同,性质不同,怎么办?具体分析。首先讨论就我对马蜂而言,我想杀马蜂,没杀死故意杀人未遂。就这头驴而言,对我就只能定。各位,我有杀人的故意,能不能推导出我有毁坏财物的故意有杀驴的故意不能性质不同,具体分析我对致驴死亡最多是过失嘛。那过失毁坏财物是不构成犯罪的,

那既然不构成犯罪,那这个案子整体只能对我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但它依然是个客体错误。再比如张三路过的时候。发现好朋友李四和另外一个人正在斗殴,加个引号正在斗殴。那张三呢,就想帮助自己的好朋友。然后呢,过去之后将对方。打伤了事后才知道对方是个便衣警察。正在执行公务,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李四。各位就这个案例而言,

行为人想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所属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实际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所属客体是公共秩序,是警察执行职务的活动。一个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个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那很明显,这是属于不同的客体。那既然是不同的客体,那就是客体错误,那客体错误怎么去处理呢?性质相同。

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这是法定所说的精髓。这跟那种性质很明显不一样,他想伤害别人的身体,单纯伤害身体。那客观上。攻击的却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涉及到袭警罪的问题。所属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那本案中性质不同,性质不同,就具体分析。

张三主观上有没有伤害?故意有,那就只能定故意伤害罪。那张三有没有认识到对方是警察没有?有没有袭警的故意?嗯,并没有袭警的故意,所以不可能构成袭警罪,那整体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因为过失袭警也是不构成犯罪的。袭警罪是个故意犯罪。那么,这样一分析客体错误怎么去处理?我想大家应该是清楚了。

而以上种种。都会总结出我们课题错误的本质。本质在第94页,大家可以看一看。本质是一种主观认识错误。就是物a为b把a当成了b。认错了。而这种主观认识错误呢?它有两种可能。94页最下面有个逻辑关系图。也就是认错了对象误a为b,误甲为乙。认错对象的前提下,如果物a为BA和b的性质相同。这就是对象错误。

a和b的客体相同,就是性质相同,这就是对象错误。如果a和b的性质不同,所属的客体不一样,那这就是一个客体错误。这表明对象错误跟客体错误其实只有一线之隔。它的产生的根源都一样。就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认错了对象,哎,物a为b,物甲为乙。武将张三当李四等等。那么,这种认错对象。

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就是两种对象的性质还一样,还同属于同一个客体。这个时候就直接认定为对象错误,马上会讲。那如果a和b两个对象分属于不同的客体,各位。这种情况就是客体错误了,所以对象错误跟客体错误非常相似。像我们刚刚讲的人和驴。人体和尸体。普通人和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它的性质都不一样。你去殴打一个普通人。你不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这只是在单纯伤害他人的身体。但是你殴打一个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那么,你所侵害的客体就是社会管理活动,就是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很明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客体。那就是客体错误。所以他们两个产生的根源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就在于两种对象的性质是否相同,相同的即为对象错误,不同的即为客体错误。那么,针对客体错误,应该怎么去处理?其实,

概念已经告诉我们了,各位。行污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预想侵害的对象就是我打算侵害的,那说明是有犯罪故意的。正因如此,首先行为人就预想侵害的对象。他是可以构成故意犯罪的,比如我想杀马蜂,打死了驴。那我肯定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嘛,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有开枪行为。因此,就预想侵害的对象首先是构成故意犯罪,那么就实际侵害的对象呢?

因为实际侵害的对象和预想侵害的对象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不一样就要具体分析了。你有杀人故意不能等于你有毁坏财物的故意。所以就实际侵害的对象。有可能存在着过失。甚至是意外事件。如果构成了过失犯罪。那么,行为人就预想侵害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就实际侵害的对象构成过失犯罪,那就想象竞合从一种。如果行为人就预想侵害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就实际侵害的对象属于意外事件或者不构成犯罪。那这个时候其实就只构成一个罪,也就是就预想侵害的对象构成一个故意犯罪。

那这个点来自哪呢?大家可以看一看95页,我们专门有一个逻辑图课题作物的处理。首先就预想侵害的对象表明有犯罪故意,因此呢,是构成故意犯罪。其次,就实际侵害的对象。因为这是客体错误,性质不同。所以他最多有过失,这要具体分析。如果过失能构成犯罪,那就构成过失犯罪,然后和前面的故意犯罪想象竞合从一种。

那如果过失不能构成犯罪。那这个时候就只能就预想侵害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一个罪。各位,大家应该明白了。那我带大家一块来分析一下。我们就以驴和马为例,真题考过这个案例,咱就把它详细的给拆解一下。各位张三想杀死马蜂。一枪开过去。结果发现。误将马蜂家的驴当成了马蜂。把驴打死了。把驴打死了。就这个案例而言,

预想侵害的对象是马蜂所属客体生命权,实际侵害对象是驴所属对象,所属客体是财产权。性质不同,那根据法定符合说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那你就只能具体分析怎么分析呢?预想亲和的对象,实际亲和的对象,你站在两个对象的角度去讨论。请问行为人。就预想侵害的对象是马蜂,主观有杀人故意,

客观开了枪,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就实际侵害对象这头驴。有杀马蜂的故意,能不能等于有杀驴的故意?当然不行,他对驴是驴的死亡是没有故意的。所以张三对这头驴的死亡主观上最多是过失,但是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呀。既然不构成犯罪,那本案就只能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这一个罪。克里斯沃的推导不就搞定了吗?所以你说它有多难吗?真的不至于啊好。颗粒作物结束以后,

我们下面讨论。第96页对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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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20.第07章:犯罪主观方面(04)(Av823243245,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