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6:49

18.第07章:犯罪主观方面(02)(Av823243245,P18)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犯罪过失根据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正是基于1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

他依然是个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和过失犯罪的关系就在于犯罪过失是主观方面的一项内容,而过失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过失犯罪,它是包含着犯罪过失。或者说,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一项要素,它俩是不能等同的。那针对犯罪过失,根据我们立法规定。可以将它分成两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预见。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我们首先看一看犯罪过失的特征。第一,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如果主观上有犯罪故意,那就要成立故意犯罪。就不能再认定为过失犯罪。比如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想把别人打成重伤。结果呢,重伤医治无效,最后出现死亡结果。这个案例中,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伤害故意。虽然说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他对死亡结果不能是故意。啊,如果对死亡结果是故意,那就要定故意杀人罪了,那就不是故意伤害了。因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那为什么不定过失犯罪呢?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犯罪故意,他已经有了伤害故意,而且故意伤害罪还规定了结果加重犯,那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要认定为故意犯罪。

一旦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就要排斥过失罪,成立故意罪。不仅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犯罪过失。这个犯罪过失基于立法规定,分两种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所以它的特征也就分了两个点。两个点的共性就在于行为人没有履行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心理态度。必要的小心谨慎的心理态度,具体而言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所以,过失犯罪行为人都是有注意义务的,比如你开车的时候你要注意有效避让行人,不能把人撞死了。而这种义务来源来自于法律位阶最高规章。还有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那疏忽大意的体现在于,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至于对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等你闯红灯的时候,你就应当预见。有可能会撞到人。但是你没遇见,撞死了一个人。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法律规章所要求的义务。通常是一种业务果实。社会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通常是一种生活过失。虽然从立法上可以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但理论上呢,还可以分为业务过失和生活过失。那么,业务过失通常是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比如医疗事故罪。是个过失犯罪,医疗事故罪,它就违反了有关诊疗的规章。给病人治病。前后的流程是什么?

这都是有明确的要求的。马蜂生病了。要截肢,把左边的腿给截掉。医生一慌一忙搞错了,把马蜂的右腿截掉了。各位截错了马腿,那这种情况那是典型的一个重大过失业务过失,这是要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好,这是第一种叫疏忽大意的过失。那第二种呢,是过于自信,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这就是过于自信的体现。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至于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你都预见了,而且你应当避免且能够避免,竟然没避免,比如随手扔个烟头。一看呦,有着火的危险,想起那句话,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但是转念一想,哎,

应该没事儿是吧?不就那么小的火吗?怎么可能转身走了?结果诱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各位行为人都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那此种情况当然要认定为过于自信的果实。要认定为失火罪。所以这是过失两种法定的分类。多年前,我到湖南长沙去。讲课。某个学校。他校园里面就圈了一座山,

不是湖南大学啊。呃,商学院嘛,好像是我记不太清楚了啊。呃,这个讲座结束过之后啊,当时离天黑还有点距离啊,我想那就随便走走吧,我一个人开始去爬他们校园里面的山。工作人员说,陈老师,我陪着你玩,不需要我一个人就可以。然后我一个人慢慢向上爬,爬到山腰的位置,

天开始慢慢的变黑了。再向上爬,就感觉很渗人。那一刻,我有点不甘心,如果就此下山,山上的美景就看不到了,很无聊,正在犹豫的时候,突然发现旁边插一块牌子,牌子上面写着是。禁止烟火。因为很无聊嘛,看到禁止烟火这几个字,我突然想到对嘛,

可以抽根烟嘛。各位,我抽了烟,烟头随手一扔,我就走了,各位假如引发了火灾。假如我这样做了,这是典型的过于自信,你都看到那个牌子在提醒你禁止烟火,你应该想到哦,禁止烟火是为了防止死亡。森林火灾。我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各位,这当然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好两种过失的特征,

搞定以后我们看一看过失犯罪怎么样才能定罪,怎么样才能承担责任。当然了,第二个点,去年的简答题考过了。关于过失犯罪的罪责,我们可以总结为三句话。第一是罪。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这是考试分析上的原话,也是中国的刑法通说理论。所以,过失犯罪原则上都是结果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不定罪。

所以,过失犯罪是结果犯,仅仅造成危险,通常不定罪只有一个例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好,这个小问题要注意。但是对于故意犯罪呢,通常而言,我们不仅惩罚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比如既遂还惩罚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像预备或者是未遂。但是对于过失犯罪,刑法只规定,并且只处罚其完成形态,

这个小点要注意。过失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所以危害结果意义里面我们说一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中第一点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这个道理。第二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因为我们在量刑的时候考虑三个指标,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过失犯罪中的犯罪,过失他的主观恶性要明显轻于小于犯罪故意。各位同样是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烧死很多人,烧毁很多东西,过失构成的失火罪最高是七年。故意构成的放火罪,最高可以处死刑。结果都一样,一个七年,一个死刑。所以,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第三,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为我们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既然是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怎么去理解呢?这就意味着。只有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时,过失才构成犯罪才负刑事责任。什么叫法律条?文明示明示,指的就是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该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就是过失,

或者包括过失,比如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这个罪名已经不在大纲之内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能构成过失,也能构成。所以,过失犯罪如同单位犯罪一样,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规定过失是不构成犯罪的。这就体现了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大家可以想针对相同的违法事实。危害结果。过失能构成那么故意,一定能构成。

失火罪,我们就有放火罪。玩忽职守罪,那我们就有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应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应故意伤害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我们就对应着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只是个故意。所以,针对相同的客观事实过失,能构成故意能够,也一定能构成。

有过失损毁文物罪,就有故意损毁损毁文物罪。但是故意能构成那过失,不一定能构成。能不能构成看法律有没有规定?比如强奸罪是故意犯罪,但是没有过失强奸。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犯罪,但是没有过失。毁坏财物罪盗窃是故意犯罪,但是没有过失盗窃罪。就是这个原理。所以我们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到此讨论了犯罪过失的特征。

二犯罪过失的罪责三我们讨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这个跟特征是重合的。第一种类型是疏忽大意,第二是过于自信。那么,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所以理论上也称之为拿起笔记无认识的过失。但他有认识的可能性。应当预见而没预见,叫无认识的果实疏忽大意,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又被称之为有认识的果实。正是基于此,一般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量刑要更重一点,因为你毕竟已经有认识了。

那针对疏忽大意的过失,从具体的条件上来看,第一。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也就是负有预见的义务。那这种预见的义务就来自于共同的生活规则或者是习惯。其实就是来自于我们刚刚讲的什么法律规章,这不就是生活规则吗?或者是习惯。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这是前提。有预见义务第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个疏忽大意指的是。

主客观相统一,根据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还有行为的认识能力,本该预见到。原本应当预见到,但是由于马虎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你最典型的,那就是交通领域,你闯红灯,你超速,你转弯不减速。你强行变道,这都有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那你应当预见没预见,

那这个时候要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那第二种类型叫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所以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那什么叫轻信能够避免呢?它是分两个层次,第一,能够避免第二,轻信。所以第一点,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他认为可以。

但是第二呢,轻信了什么叫轻信,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能够避免。比如今天是我上课的最后一节课。我终于可以休息。可以休假了,我决定去打猎。我就带着一套打猎的工具。我要去抓兔子。打野兔的那个夹子,那个工具。我就放到了我的讲台下面。哎,我的想法是上完课带着夹子去打猎。

上完课之后我就忘了,直接就走了。然后呢?下一堂课是马蜂。呃,其实我走出大门之后,我也想到了这个工具怎么办?应该没事吧是吧?马蜂又不是瞎马,它应该能看到的那么大。在下面放着那马蜂过来上课的时候呢,就很兴奋,说这什么玩意儿啊,这什么玩意儿用脚开始踢一踢。咔夹中了马腿,

当场马腿就断了嗷一声。那么又拔不掉。腿夹断了。重伤粉碎性骨折恢复都恢复不了。那这个案例对于我来讲就构成过失犯罪,轻信能够避免。我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把夹兔子的工具放在讲台下面。我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砸这个夹断马腿,但轻信能够避免,为什么轻信呢?我认为马蜂一定。会注意的,我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

相信那对我当然可以定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好到这一步,我们讨论了过失犯罪的两种法定分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我们延伸出来,业务过失和生活过失违反规章制度的,叫业务过失违反生活规则的,叫生活过失。我们讨论了过失犯罪的罪责,罪刑法定。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法定。

那就是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罪刑法定,我们总共用了三次,第一次是在讲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第二次是在讲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候。叫犯罪构成的特征或者犯罪构成的内容。罪刑法定罪。具备犯罪构成是。是犯呃犯罪构成是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二,具备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法定犯罪构成重要件由刑法规定。这是第二次用,第三次就在这。犯罪过失的罪责呃,

过失犯罪的罪责罪刑法定。然后呢,讨论了过失犯罪的两种类型。当然,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框架问题。其中,涉及到诸多的区分问题,比如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怎么分?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怎么分?我们一会儿会分专门的章节来进行讨论的。所以那个板块儿才是我们选择题案例的重点,大家首先要对我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有基本的概括的认识。那犯罪故意跟果实,其实这讲的还算比较详细了,

马上一对比一升华。搞定下面我们看一看第四节无罪过事件。站在有罪过的角度讨论了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但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反面及无罪过事件。各位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无罪过事件有罪吗?无罪在刑法上讨论无罪过事件,他又无罪。无罪一定是不满足两个统一,或者不满足主观客观相统一,或者不满足形式与实质相统一。大家认为无罪过事件,

无罪的原因是什么?无罪的原因一定是不满足主观,各位不满足主观就一定会满足客观,因为如果主观不满足客观也不满足,那就是个生活行为,那在刑法上是不需要讨论的。大家想,我们之所以在刑法上讨论一种现象,一定是因为有个前提。这个前提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做个笔记,我建议你们都感兴趣啊,这个点比较重要,后面的案例分析题我们都会采取这个思路的啊。刑法上讨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一定是因为前提叫疑似犯罪。

如果非遗私犯罪,看着都不像犯罪,你讨论它是没有意义的嘛,你端起杯子喝口水,在刑法上讨论什么?没必要而疑似犯罪只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有罪。有罪就必然会满足两个统一。主观。于客观。形式与实质同时满足两个统一。那疑似犯罪还有可能。第二种叫无罪,那无为什么无罪呢?

一定是不满足两个统一。不满足两个统一的,第一种是不满足。主观。或客观。不是与是或的意思啊,二不满足形式。或食指。各位不满足主观或客观,不满足形式或实质。但请问,疑似犯罪最终无罪?有没有可能既不满足主观客观,也不满足形式实质?绝对不可能,

如果这四个指标都不满足。那就不是疑似犯罪,不是疑似犯罪,刑法上根本不讨论。所以它至少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才有讨论的必要。那无罪过事件,最终是无罪的。为什么无罪?因为无罪过,无罪过是不满足主观,不满足主观,它就必然会满足客观。如果主观不满足客观,也不满足,那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所以无罪过事件的立法就来自这儿,无罪过事件的逻辑拆解也是基于两个统一。什么叫无罪过事件?满足客观,缺乏主观。找个原因,最终无罪,满足客观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不满足主观,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然后呢?找个原因,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所以我们无罪过事件的概念是不是很清晰,也是根据两个统一拆出来了。好再重复一遍啊,跟我一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客观满足了,但不是出于行为的主故意或过失。不满足主观找到原因,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结果不是犯罪。这就是拆出来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那我们先看第一个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就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把概念中,

把法条中不能抗拒去掉,剩下的就是意外事件。一客观上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二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三原因损害结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重点要掌握什么叫不能预见。所以不能预见指的是主客观相统一,根据行为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根本不可能遇见。你如果要求他去预见,这就是强人所难。所以不能预见是根本无法预见。当然了,这个不能预见的标准是什么?我们马上就会讲各种罪过和无罪过的对比,

我们会详细的去讨论。咱是把它做一个板块,独立进行整理的。在这呢,我先简单讲一讲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首先要考虑行为人。在当时的环境下,有没有可能遇见?如果这个标准。我们难以证明,那就考虑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各位,如果一般人都有可能遇见行为人,没遇见你,这不就是有过失了吗?

第二,如果一般人都不可能遇见。行为人也没遇见。各位,这是典型的意外事件,都不可能遇见了。所以所属的一般人标准非常好用。一般人。有可能遇见行为人,没遇见那行为人就有过失。如果一般人不可能遇见行为人,也没遇见。那这就是意外事件。比如张三,李四两个人发生了争执,

张三朝李四的肩膀推了一下。两个人是陌生人,推了一下肩膀之后,李斯一生气。心脏病发作立马猝死了。对张三而言,张三能不能预见到推一下他的肩膀,他竟然会心脏病发作,竟然会死亡。如果是你,你能预见到吗?我们认为很难预见。一般人也预见不了,因此这个结果对张三而言就是意外事件无法预见。但是如果。

张三用力将李四推倒在地,李四倒地以后,后脑勺着地摔死了。你认为如果你是张三,你在用力将别人推倒的那一刻,你有没有可能预见到?会造成严重后果。对吗?我们是有可能预见到这个行为。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的。这种情况一般要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那如果你拿刀把别人砍死。各位,这就不是预见了,这叫明知这叫成立故意犯罪了。

所以能不能预见主要考虑的是一般人的标准啊,行为人标准很重要,但由于行为人狡辩,你很难判断,所以一般人标准就是一个客观要素。判断一般人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多年前。广州有一个学生给我发了一个。新闻链接让我平息一下。我看完以后呢,就感觉很难评价。但是他又追问我两个问题,我想有必要讨论一下。大家可能都听过,生活中有一种现象叫夜跑,

大半夜跑路跑步。锻炼身体,当然夜跑是个很好的活动。针对女生而言,我提醒大家,还是要防范风险的。因为夜跑,尤其是跑到一些偏僻的地方啊,的确有可能会。被坏人盯上。广州就有一个小花,平常工作忙,大半夜去跑步,空气好,人又少。

心很静,但他跑步有个不好的习惯,就是戴着个耳机,听着轻音乐,然后去跑步。这个习惯。如果你在自己家的小区跑,学校跑,这都没什么问题,它是安全的。那么他呢,戴着耳机却在一个很偏僻的地方去跑,各位这意味着即使别人跟随你,尾随你,你可能都不知道。

有个张三野夜跑,就看到了小花哇,小花身材真好,那我要跟着他,他就尾随小花两三公里,小花都不知道。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之后,那个张三终于决定要动手了,他就跑过去开始压制小孩反抗,脱衣服卡脖子。各位小花也不是吃素的,人家经常锻炼身体,身体素质是极好的,小花就激烈反抗,哎呦。

两个人就打了将近一个小时。呦,张三累的都不行了,小花累的也不行了。但是呢,小花毕竟没有男性的力量那么持久。他就被张三呢给制服了。制服以后呢,张三就拖着小花到了旁边的一个树林,大家都知道南方那个树木啊,它长得还是比较高大的。拖进去以后呢?当时大半夜旁边人也也没注,也没有人注意。张三就在小树林里面接着对小孩进行侵害。

那就很遗憾,就张三那就成功了。大家应该知道成功是什么意思,我就不需要解释了。那这个成功以后呢?那新闻上就说这个小花的心态呢?就发生了某些改变。那就既然不能反抗,这就不如怎么怎么样。这个心态改变之后呢?是吧,有异性心态一改变,那行为可能就变了。小花说,那心想,

那既然如此是吧?那就索性小花呢?原本是在地上躺着的,她呢就?一翻身就坐在了张三的身上。那这一做呢,就把张三的胯骨做成了粉碎性骨折。各位跨骨粉碎性骨折,那可是重伤啊,那治不好的,一辈子都要瘫痪在床了。那紧接着我这个学生问我两个问题,说老师张三还构成强奸罪吗?我说你感觉构成吗?他说小花好像是接受了,

大家想一想,小花即使是通过自己的行动接受了,那也是在强奸罪既遂以后接受的。所以我说这种情况肯定是要构成强奸罪的,没有疑问的。而且强奸已经既遂了。紧接着呢,这个同学又问我第二个问题,他说老师那小花一做把人家胯骨做成了粉碎性骨折,就这。还能只要不要定罪。要不要定个过失致人重伤罪?我同学你你定罪不能只看结果,要主客观相统一,客观上的确是做成了重伤,

但主观上呢,他有没有犯罪故意?有没有将他做成重伤的故意?没有,有没有过失?有没有过失?就是那这个不好判断,一般人标准,请问在彼时彼刻,一般人能不能预见到一个身体如此强悍的男生?他的胯骨竟然如此脆弱,预见不到的嘛,所以小华将他做成重伤,那一定是属于。意外事件。

他同学说说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各位,这个不是正当防卫,我后面会讲正当防卫是要制止不法侵害,当小花愿意接受的时候,当她心里面愿意接受的那一刻,其实。男性的这个行为就不再是不法侵害了,所以不需要用正当防卫去讨论,那这个应该是意外事件。这个案情本来就结束了,那个女生呢,又追问了一个问题,说老师如果小花这一做。呃,

要是呃,在做的那一刻,张三说诶,美女不能这样,不能这样啊,我这个胯骨,我骨质疏松,小花说没事嘛,骨质疏松怕什么,试一试嘛,一做咔嚓粉碎性骨折,各位。那小华肯定是有过失了,那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以这就是过失跟意外事件之间的界限,

看一般人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当别人告诉你我骨质疏松的时候,你还想试一试,那这个就是有过失的。好意外事件到此就结束了。再比如再举最后一个例子啊,我们书上也写了,比如甲呢,自认为自己的身体很好,从来没有什么疾病,也没有任何就诊记录。但是呢,他有遗传的癫痫病,自己一直不知道这天开着车子出门办事,突然癫痫发作撞死了人。

各位,你站在张三角度来讲,他根本没有发过病,他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有癫痫病。所以癫痫病发作撞死人,这只能评价为意外事件。当然了,如果张三知道自己有癫痫病,而且呢,近期偶尔还发病,张三仍然开着车子出去办事儿。癫痫发作撞死了人,这要认定为过失犯罪的,因为你应当预见自己有可能。癫痫发作,

或者你已经预见可能发作,但情形能够避免,然后呢,造成严重后果,这要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好紧接着,意外事件结束以后,我们开始看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特征上来讲也是概念。拆解特征,

拆解这三项。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二。主观上没有故意过失三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什么叫不可不能抗拒?主客观相统一。根据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遭遇到了某种特殊的力量,什么力量呢?即全部智慧主观。和力量客观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他遭遇到了这种力量,就是我主观上不管多么的努力,

我客观上不管多么的尽力。结果都避免不了,这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行为人因为缺乏罪过,缺乏犯罪故意和过失,也是不能按照犯罪去处理的。前面我们讲的案例最典型的就是警察了,警察想去制止歹徒的时候,心脏病犯了,捂着心脏躺在地上,看着歹徒把人杀死。各位从客观看警察有没有制止歹徒的义务有,但他有没有制止歹徒的能力,没有心脏病发作了,你怎么还能要求这个警察去?

履行自己的职务呢,这不强人所难吗?警察不管怎么努力,也避免不了这就是不可抗力。我想这个理由应该是很充分的。再比如我们前面讲的二零一四年非法学专业的案例题,甲乙两个人抢劫丙把丙捆起来,丙给甲乙说赶快给我松开,再不松开火车要来了,要出大事儿。甲乙仍然不松开逃跑了。各位丙的确有义务放下那个栏杆。但是他没有能力。客观上的确是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主观上既无犯罪故意,

也无过失,它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此种情况。即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能定罪,否则那就是强人所难。好,下面我们看一看一零年这道题目。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它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那行为人怎么了呢?行为人主观上无故意,无过失,

所以叫无罪过事件。本题要选c选c。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包括意外事件。两种讲完了。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对立面,注意它不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它是主观方面的对立面。但是,去年新大纲。增加了一种新理论是。期待可能性理论。首先呢,我要指出来。考试分析上列出来的是。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还有期待可能性。但这种列法从逻辑上是有点问题的。因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它是有两种。具体的类型。第一种呢,是有期待可能性。第二种是无期待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那是一种有罪过事件。无期待可能性才是无罪过事件。所以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无期待可能性。这个时候你把它列在无罪过事件里面才是妥当的,才是合适的这一块呢,我下面还特意做了一个引注。

在第86页啊,做了个提示。虽然二三版的考试分析将期待可能性列为无罪过事件之一,但是期待可能性有两种,即有期待可能性与无期待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才属于无罪过事件。有期待可能性不属于。所以大家注意啊,无期待可能性才属于。那么,期待可能性理论。啊,简单讲。就是在特定的场合,能不能期待行为人再去遵守法律?

这最简单的表述了,就能不能要求或者期待行为人继续遵守法律,如果可以。那么,他一旦犯罪了,就可以追究责任。定罪处罚,如果不可以,那就不能追究他的责任。其实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很成熟,而且这个理论呢,它贯穿于刑法很多制度之中,所以我们今天要把它给讲透了。各位先分享个小故事。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是来自于德国的屁马案。p马案当然,这个考试分析写的有点问题啊,他写的是b马案,那写的应该是有点问题的,叫p马案p马案。癖是癖好的意思,就这匹马有癖好癖马鞍。当时的德国在18世纪。有一个雇主。雇了一一个马夫。这个马夫就驾驶两匹马,将货物从a地运到b地。为雇主效劳。马夫就发现呢,

这两匹马有个特殊的癖好,就是在跑的过程中喜欢用尾巴缠住江绳。我们控制马的方向速度。很多场合都要用到江绳,对吧?用力拽一下江绳,哎,他就停了。那如果僵绳被马的尾巴缠到了,这就意味着你很难控制这匹马。然后马夫呢,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雇主,说能不能把这两匹马换掉?有危险,雇主就说了一段话,

说我宁愿换掉你,也不愿意换掉两匹马,换掉两匹马,其实。花很多钱的。你要干就干,不干的话你就辞职,滚蛋。马夫听过之后,也就不再继续坚持,而是驾驶两匹马继续运输货物。有一天驾驶两匹马经过闹市区的时候,两匹马受惊,受惊之后疯狂奔跑,由于马的尾巴缠住了江绳。

无法控制。造成了数人受伤。德国一审法院认定,马夫构成犯罪。当时呢,这个构成犯罪的声音还挺多的,后来这个案子一直上诉,上诉到德国帝国法院,帝国法院就用一段话来去描述了。这个案子的判决。就延伸出期待可能性理论。大致的意思是说。马夫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报告义务。我们不能要求这匹这个马夫宁愿丢掉自己养家糊口的工作,仍然坚持让雇主去更换这两匹马。

这是违反人性的。所以最终就认定这个马夫不构成犯罪。继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经过在。欧洲大陆发展。开始向其他领域去传播。那我们国家呢?如果谈到期待,可能性理论其实大家都知道。在很早很早法制史中都会讲亲亲得相受溺,就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一般不定罪的。比如儿子杀了人,爸爸把儿子藏在家里面,通常不能对爸爸定窝藏罪,或者是定包庇罪等。但是我们现近现代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也进行了一些反思。

期待可能性理论自传入中国大陆以后,存在着两个极端,第一死不承认,我不承认有期待可能性,该定罪都定罪。第二,期待可能性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何为被滥用的风险?比如一个乞丐饿的不行了,到便利店偷了东西去吃。请问要不要定盗窃罪?有的说不定,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他饿得都快不行了。如果这样的话,

你不会你是不是会预想到预想到一个结果就是社会秩序会一片大乱。那如果按照这种推理方式,请问。马蜂看了淫秽视频,看过之后把小花给强奸了。警察就问你为什么要强奸小华啊?我看了淫秽视频,实在受不了了,没有其他可能性。各位,这就意味着期待可能性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我们一般认为,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成熟的理论,它所体现的由一个思想加一个原则。这个思想就是它是一种关乎着人性的理论。

你不能要求行为人去做一些违背人性的事情。各位马蜂,如果看了淫秽视频,然后把小强小花给强奸了。大家认为,要不要对马蜂提强奸罪?当然要。这个时候你惩罚他并不违反人性。你不惩罚他,那就要丧失人性。是不是再比如乞丐饿得不行,然后去盗窃?如果你认为这种情况不定盗窃罪好的。那我们什么都不要干了。我们都有了出去的理由,

以后饿得不行我就去偷,我就去骗,我就去抢。那这个社会还要进步吗?如果你不惩罚这种行为,那才叫违反人性,那老百姓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创造的价值如何得以保障?所以期待可能性理论,它的确是关乎着人性的理论。但是它体现了一个原则,叫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它背后的法理。就在特定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要求他遵守法律?

你要考虑他当时的处境。由此,我们要延伸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几种常见情形。在讲具体内容之前,首先指明第一点。亲亲得像守逆这种理念。儿子犯罪了,老子对儿子进行窝藏。各位,你如果研究一下世界各国的立法,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这种情况都是认定为窝藏罪的。在法考中,命题老师主张此种情况无罪。不定窝藏,但这只是一种主张。

这种观点。在研究生考试中,没被承认在司法实践中更没有被执行。所以在我们研究生考试中,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也是要定窝藏罪,包庇罪的。啊,这个点我先在这儿先表明我的态度啊,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们研究生考试真题也考过了。那么,通常认为哪些情形没有期待可能性呢?我们看一看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通常是不得认定为证据类犯罪。比如张三盗窃以后,他擦掉了自己留的指纹。李四杀人以后。他把尸体给掩埋了。分解了。那一般认为指定前面的盗窃罪,杀人罪,后面的这个涉及的证据类的犯罪没有期待可能性。因为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犯罪,以后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等着警察来侦查。通常不会的,如果你要求啊,我犯罪了,

我还要等着警察过来侦查我,我替他保存好证据,各位疯啦,这是违背人性的。这点要注意,但是。如果他事后的行为就是犯罪,以后涉及到毁灭证据的行为,假如构成了一个更更严重的犯罪。它是完全有可能数罪并罚的。比如我到你家里面去偷东西,偷过东西以后呢,我为了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我的指纹,我一把火把你家房子给烧了。首先,

我构成盗窃罪。其次,我构成放火罪。这是要数罪并罚的。这个没有期待可能性,只是说事后单纯的就证据而言。不再定证据类的犯罪。但是你毁灭证据的手段是放火,它危害了公共安全,它甚至比前面的盗窃要更重。因此,要按照盗窃罪加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你只是单纯的擦掉指纹等等,这肯定不再独立定罪了。这是第一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

第二,财产犯罪以后。销赃行为。销赃啊,通常那就是在取得赃物以后,又将赃物卖给别人。比如张三偷了两台电脑构成盗窃罪,又把两台电脑低价卖给了别人,请问要不要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认为不定。没有期待可能性,你怎么能要求一个贼偷过东西之后不销赃呢?那这样的话,我偷他的目的是干嘛?当然了,

偷他的目的,虽然可以自己用,但是在相当多的场合都是为了销赃,都是为了获利,直接获利。所以指定盗窃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是第二个,也是理论上的共识。通常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当然其实它也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理论上一般认为,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指的是掩饰,隐瞒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不是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基于这两个原因,事后这个行为不定赃物犯罪,只定前面的那么盗窃罪。但是如果我偷了一个。验品就是文物验品。但是这个样品也值点钱,我已经构成盗窃罪。然后呢?我找到张三,我说这可是真的文物,

汉代文物价值连城,我十万卖给你。我又骗了张三,张三给我十万,各位。我前面构成盗窃罪,后面构成诈骗罪,这是要数罪并罚的。我单纯销赃,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是我们事后又欺骗他人,这其实是侵害了一个新的客体,

新的法益。所以最终要定盗窃,加诈骗,数罪并罚。简单讲。我们不能期待一个人盗窃之后不销赃,不能期待违反人性的,所以如果他销赃了,单纯销赃不定罪。但是我们可以期待一个贼偷过东西之后不再去诈骗别人,如果你偷过之后你又去诈骗别人。虽然你将赃物转移了,你转移赃物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你的诈骗行为侵害新法益是。

是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要认定为诈骗。实行两罪并罚。好,这是第二点,第三,特定类型下的重婚,不管是基于我们司法实践的立场还是刑法的主流理论。在特定情形下的重婚行为不定罪。比如已婚妇女被拐卖以后。又和他人形成了事实婚。再比如,因丈夫常年下落不明,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已婚妇女又和他人形成事实婚,

这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通常不定重婚罪。小花都被别人拐卖了。在别人控制之下,他肯定想活命。别人逼着他说你和他结婚。那小花敢不从吗?这个时候,即使小花明知道自己已经结婚了,又和他人形成事实,婚通常也不定重婚罪。好第四无罪人脱逃,所以无罪人脱逃指的是本来行为人就无罪。被司法机关错拘错捕。然后呢,

趁人不备又逃跑了,各位他原本就是无罪的。当他被抓的时候,司法机关已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原本就无罪,前提就不存在,那后面司机逃跑的行为也不得再认定为偷逃罪。这是第四点,第五点是共犯人之间的卧藏包庇。注意啊,一定是共同犯罪人之间。我和马蜂一块去抢劫,抢劫结束以后,我说老马躲躲风头。不要再那么张扬了,

这样。先到我家里面,我乡下有个老宅,我们到那儿躲个一个月,我们再回来。各位,前面我们是构成抢劫共犯,其次。我将老马藏在我乡下的老宅,其实我又构成了窝藏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隐藏处所。但是需要再对我独立,定个窝藏罪吗?

不需要,因为共同犯罪,说白了它是一条绳上的蚂蚱。飞不了,你跑不了我。如果我被抓了,马蜂也不远了,马蜂被抓了,我也跑不掉。所以通常情况下,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也不定罪,这也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让你对共犯人之外的其他人进行窝藏包庇,那肯定要定罪。比如小岳岳单独犯罪了,

我和马蜂犯了抢劫罪共犯啊,结束以后小岳岳给我打电话说那个你能不能让我在家躲几天,我说刚好。我给马蜂刚刚犯了个抢劫罪,打算到乡下老宅去躲着你来吧,各位,我窝藏马蜂无罪。我和马蜂只构成抢劫共犯,但是小岳岳不是我的共同犯罪人啊。那我又把它藏在我乡下的老宅,我完全可以构成窝藏罪,所以对我要两罪并罚,一抢劫共犯。二我对小岳岳的窝藏罪。那这个时候要两罪并罚的。

好,这个点就到此结束了。我们讲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来源。来自哪?德国的匹马鞍。期待可能性理理论它的精神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它是关乎着人性的理论。你不能去做一些违背人性的事情。你怎么能要求一个人犯罪之后替警方去保护?现场保存证据呢?你怎么能要求一个小偷?偷完之后不销赃呢?你怎么能要求共犯人之间不串供呢?你怎么要求共犯人之间不相互窝藏包庇呢?你怎么能要求一个人原本就无罪,

被抓过之后又伺机逃跑呢?你怎么能要求一个已婚妇女在被拐卖以后?还继续遵守国家关于重婚罪的立法规定呢?那都是受客观条件所限。所以这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讲到这,我个人感觉还没有太多的升华。下面87页第三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意义,一旦讲完这个点,大家才会知道哇,原来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也有相关的反应。各位期待可能性理论,它的确意义很大。首先,它能体现刑法的迁移性。

我们讲刑法特征的时候说过。刑法应当满足明确性和牵引性。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利益时,才能由刑法调整。那么,期待可能性又可以分为有期待可能性和无期待可能性。如果是无期待可能性,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那因此。它就体现了刑法的迁移性。体现了它的保障性。那既然无期待,可能性他作为一个出罪的理由。那第二,

它就有利于缩小犯罪的范围。没问题吧,缩小犯罪的范围。所以它当然也会体现出那么迁移性的这个特征。第三,一个人即使有期待可能性。还可以分为期待可能性比较强和期待可能性比较弱。如果期待可能性比较强,那么他犯罪的时候。惩罚就会力度大一点。期待可能性比较弱,就是我们能期待他遵守法律,但是呢,这个期待要降低。这个时候惩罚就会轻一点。

它就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最后期待可能性理论,它与我们刑罚的目的也是相吻合的。我们后面会讲到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叫预防主义,还有报复主义。报应主义就是报复犯罪人。一个人如果没有期待可能性,你再去惩罚他。他就违背了预防犯罪的这个目的。所以综上它能体现迁移性。它有利于缩小犯罪的范围。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符合刑罚预防的目的,这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意义。

讲到这还是不够的。那么,期待可能性理论,它的意义结束以后。我还想给大家再总结几个法条,看一看,期待可可能性理论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刚刚我们是讲了几个法条呢,14条是故意犯罪。15条过失犯罪,16条无罪过事件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马上向后讲,我们还能讲到第。20条正当防卫。第21条紧急避险。

21条紧急避险啊,14条是故意犯罪。15条是过失犯罪。16条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各位14条是故意犯罪法条,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5条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规定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当然不承担刑事责任。第20条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1条紧急避险情况很像。那么大家可以想。站在我们立法的角度。为什么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都规定为犯罪,并且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在彼时彼刻,我们对行为人是有期待可能性的。我们可以期待你继续遵守法律。因为行为人有充分的认识能力。有充分的控制能力,简单讲有认识因素,有意志因素。你完全可以选择不犯罪,当你选择犯罪的时候。原本你要遵守各种法律规范,你却选择犯罪。那是有期待可能性的,

所以要按照犯罪来处理。因此,14条,15条,它其实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立法中的正面规定。因为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要规定为犯罪。但是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呢?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警察心脏病发作了。铁路值班员丙被歹徒捆绑了。各位,你怎么还能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职务呢?

这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这在彼时彼刻的环境下。行为人是不可能继续履行法律的。不可能继续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那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我们不能要求他们在那个时候还继续遵守法律规定了。去履行法律义务了。所以这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再比如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场合同样如此。一个人从来没有疾病。这一天开车的时候突然精神病发作了,自从来都没有任何征兆发作了。你怎么能要求一个人?预见到自己突然精神疾病发作呢,

而且之前没有任何发病史。这不就强人所难,这不就违背了人性吗?所以意外事件,它也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你不能期待。它能够精准的预测出。所以14条,15,15条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正面规定,而16条是无期待可能性的典型体现。20条正当防卫。我们法律谚语经常说,紧急事务法律。以暴制暴理所当然,

法不得向不法让步。各位,我们通常情况作为普通公民,你当然要遵守法律规定,比如你禁止随意伤害他人,你见谁啪打一拳砍一刀?那当然不行。但是大家想,难道法律就完全没有赋予我们这方面的权利吗?各位,当我们的人身受到侵害的时候,比如张三拿刀正在砍我的时候。各位,你还要求我遵守法律规定吗?你还要求我不得伤害他人身体吗?

你还能期待我在那一刻站在这儿一动不动,任由张三砍杀吗?各位,那你坚持的法律到底倡导的是什么价值理念?因此。在面对着紧急状态下,我们就可以去实施通常情况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在面临着不法侵害的时候依然。一动不动,依然任由别人进行侵害。所以这个时候我们不仅不能提出这种过分的要求,甚至我们要鼓励我们要鼓励罚不得向不法让步。因此,正当防卫它其实也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我们不能期待一个人面临着如此紧迫的危险和侵害的时候。

不反击。有同学说你可以求救啊,各位,人家都拿刀来砍你啦,你这边拿着刀给幺幺零打电话,警察我要遵守法律,我不能还手,你们赶快来救我,他拿刀在砍我啊。啊,砍了一刀啊,第二刀,你们快来,再不来我就喊不出来了,疯了。

所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恰恰如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一样,它也是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的体现。我们不能期待那个时候行为人再去遵守通常的法律。好到这一步,我想期待可能性理论,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制度规定上还是从立法体现上都搞定了。无罪过事件做个总结,典型情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这是立法规定,而两项立法规定背后都有理论做支撑。这个理论做支撑,其实就是无。

期待可能性而无期待可能性除了。反面的。除了这个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之外,有期待可能性,也有规定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体现的也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不能期待他在彼时彼刻仍然不反击。你不反击,不法侵害人,这就对犯罪的纵容。好,由此。我们要归纳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无期待可能性的常见情形,

无期待可能性包括。犯罪后毁灭证据二取得赃物后又销赃。销赃三无罪人,脱逃四特殊类型的重婚五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但切记,不包括亲情得相守逆,亲情得相守逆,不管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是定罪的。都是那个北京最近几年有好几个经典的案例,都是这种情况。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意义。我们也讲明白了,立法制度上的体现,也做了列举,

总共大家至少掌握这五个法条,它和期待可能性理论。都有关系。好到了这一步。再比如像17条,我再多说一句啊,刑事责任年龄其实也是如此,一个人年满16岁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期待他。遵守法律了,所以只要你实施犯罪行为,那都有可能定罪的,如果一个人年龄太小,不满12岁,你是不能期待他遵守法律的。

你一旦要求他遵守法律,那就意味着孩子没有充分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你还要求他遵守法律,这是强人所难,这是违反人性的。他没有那么多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你去惩罚他是没有意义的,实现不了刑罚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17条刑事责任年龄,它是包含着两个方面,既有期待可能性的一面,

也有丧失期待可能性的一面。没有期待可能性,年龄太小,不能期待。他真的是。这个是非不分。你这个时候惩罚他没有意义,你五岁的小孩儿,八岁的小孩儿,你惩罚他干嘛?跟猴子差不多啊。比如我家的小孩。我那个小孩多大了?今年是四岁半了。我在楼下带他去玩耍,

有个滑梯,然后呢,玩的很开心,我一看呢,我就陪着他玩嘛,然后跑一圈又一圈,发现他流鼻涕了。可能有点感冒,我就抓着他的手,我走走走,我带你去擦鼻涕诶,旁边呢放的有东西有抽纸什么东西的,给他擦个鼻涕。走到这个地方之后。小车车突然跟我说了一句话,

说爸爸不用擦了,我说不擦怎么办?那么脏,他说我都吃完了。我都吃完了,我回头看一下他就。我都吃完了,各位,你可以想想这么小的孩子,他有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吗?如果有,他会吃鼻涕吗?我的天呐。不能再说了啊,

各位。所以他没有辨认力,没有控制能力,你去惩罚他也就没有意义,好到这一步,期待可能性理论才是彻底结束。好,主观方面到。此讲过什么内容呢?主观方面的概念。行为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有的心理态度。主观方面的内容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先讲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列出它们的结公式。总结他们的相同点不同点,讲到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然后讲了他们的。罪责还有他们的类型。讲完以后讲了无罪过事件,疏忽大意呃,抱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它背后体现的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理念,然后又讲了理论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个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确,去年增加了,还没有直接考过,

大家要关注一下。种种讲完之后呢?无罪过事件讲完了,这是主观方面的反面,积极的一面,故意过失,讲完了反面也讲完了,但是。主观方面我们都知道。是要对比。罪过和无罪过事件的,比如各种故意,各种过失,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

他们之间怎么去做题?这就是我们第五节要重点拓展的板块儿。讲完以后,主观方面的内容呢,只剩犯罪目的和动机目的和动机,它是主观方面的内容,整体来讲难度系数比较小。所以在前面基本框架的基础之上,第五节罪过和无罪过事件的对比,那就需要大家重点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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