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6:37

17.第07章:犯罪主观方面(01)(Av823243245,P17)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下面我们开始进入第七章犯罪主观方面。这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要件。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仅仅满足客观方面的条件。还不够,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满足主观方面的要求。根据我们的体系逻辑,犯罪主观方面包含这四大要素。一,犯罪故意。二犯罪过失。

三犯罪目的。四犯罪动机。其中,构成任何一个犯罪或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有过失。少一个都不行。当然了,故意过失二选一。这就意味着或者构成故意犯罪,或者构成过失犯罪,所以故意和过失。又被称之为罪过,罪过指的是主观上有过错表现,为有犯罪故意或者有犯罪过失。当这个罪过不是我们看电视的时候,那个大和尚阿弥陀佛,

罪过罪过不是这个意思。好主观方面,既然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那这四大要素。我们认为故意和过失是必备的要素,因为你任何一个犯罪或者有故意或者有过失,但是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仅仅是选择性要素。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目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动机。只有极少数犯罪。在成立犯罪的条件上,要求具备特定的目的或者特定的动机。那么,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这四大要素之外,

我们要讨论主观方面两大关联问题。第一,主客观相统一。既然主观方面要认识到客观方面的特定事实。你认识到了特定事实,才能表明行为人有故意或者有过失。那如果认得不清楚,或者认错了怎么办?这就可能会产生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问题。具体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世人错误。但这两个点很疑难也很重要,我们后面会专门的开辟板块儿去讲解。除此之外,第二个关联问题叫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指的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但是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者没有犯罪过失。针对此种情形,行为人是不构成犯罪的。所以需要提醒大家,虽然我们是在犯罪主观方面里面讨论了无罪过事件,无罪过其实是不符合主观方面的。因此,它并不是主观方面的内容,它是主观方面的反面内容。如果考了个选择题,说以下以下内容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是。a故意b过失c不可抗力意外事件d目的动机。各位那犯无罪过事件是肯定不能选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这是不能选的,

只能选另外三项。好基本的框架搞定以后,我们看一看主观方面到底是什么意思?所以,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因此,这种心理态度,它是包括两个方面的第一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心理态度。第二,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认定行为人到底是具有犯罪故意还是具有犯罪过失。我想这个难度应该不大。那么,如果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那么,目的和动机就是构成犯罪的选择性要件,只有部分犯罪才要求具备。那下面。进入犯罪主观方面,我们必然要去讨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经常讲构成犯罪要两个统一,其中包含主观,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到底是什么意思?说白了就是主观方面对客观方面的认识。主观方面,最重要的要素当然是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里面最重要的要素,

那当然是危害行为。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但是在客观方面中,只有危害行为才是属于必备要素,其他的都属于选择性要素。所以讨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其实就是讨论罪过和犯罪行为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讨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客观方面中的犯罪行为的关系。故意过失和犯罪行为有什么关系呢?

原则上两者一定是同时存在的。我们在研究危害行为的时候说过,危害行为有三大特征,有体性,有异性,有害性,其中有异性指的是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不受意识支配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提醒大家注意。当一个人客观上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他的主观上一定是具有抢劫故意。当抢劫故意结束以后,那么客观上的抢劫行为也会随之终结。所以,

抢劫行为一定是受抢劫故意支配的,有故意就有行为,行为结束故意通常也结束。故意结束那行为一般也要结束,所以两者之间是垂直关系一一对应而存在。就如同我们书上的这张图,上面有行为,下面有罪过,就是有故意或者是过失。这就意味着,一旦不是同时存在。通常或者不构成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这是我们实务中,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张三娶小华做老婆。小花和小红呢,是双胞胎,长得特别像,一般人都分不清的。张三有时候都分不清。这天呢?张三看到老婆躺在床上睡着了。然后就跟。老婆呢,发生了性行为。事后才知道,

躺在床上睡觉的。并不是老婆小花,而是她的妹妹小红。而当时呢,小红也以为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是自己的老公,所以呢,没有拒绝。就本案而言,各位从客观上看,张三的确是违背了小红的意志,跟小红发生了性关系。如果小红知道这不是自己的老公,肯定不会同意。但是从主观上来看,张三自始至终有没有强奸故意,

各位有没有?很明显是没有的。他从开始想发生性关系,一直到最后发生性关系结束,主观上自始至终都没有产生过犯罪故意。这就表明,他和小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在强奸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和故意之间没有同时存在。既然没有同时存在,自始至终没有强奸故意主客观不统一,那张三不可能构成强奸罪。有的说那主观上有过失,你应该检查的更详细一点,尽到你的审慎义务。各位,

即使你认为张三主观上有过失。那能构成过失强奸罪吗?过失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的,所以张三无罪,因此行为与故意行为与过失,如果没有同时存在。此种情况原则上是不能定罪的。这是第一种类型的案例,第二种呢,即使能定罪,通常也不能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比如,考试分析举了一个案案例。叫擦枪走火。张三呢,

想杀自己的老婆。而产生了杀人故意。客观上呢,开始有行为。买了一把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他就打算晚上六点钟把老婆杀死。中午的时候呢,开始先擦擦枪,装好子弹。这个时候老婆突然回来了。一推门,张三吓一跳,不小心抠到了扳机,把老婆打死了。

各位张三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这叫擦枪走火。如果构成既遂,因为故意杀人罪属于实害犯,根据前面讲的因果关系理论,你必须证明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必须是实行行为和实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个案例中,张三在预备阶段有没有杀人故意?有他开始为了杀人准备攻击制造条件。但是预备阶段有杀人故意,他不小心扣动扳机打死了老婆,他对自己不小心扣动扳机的行为还有打死老婆的结果。有故意吗?

没有,这仅仅是一种过失。那对这个过失怎么去处理呢?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连过失都没有,那就是意外事件。一旦是意外事件,就只能追究张三故意杀人罪预备的责任。故意杀人罪预备。那如果。有过失,那就可能会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然后想象竞合从一种。那针对这个案例,

有同学说,那为什么不能定故意杀人既遂呢?因为张三在预备阶段的确有杀人故意,但是。他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他仍然在擦枪。他并没有开始瞄准去射击。没有杀人的施行行为,那就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预备阶段有故意。只有在这个故意的支配下去,着手实行。才能表明,实现阶段也有故意。

造成结果才能定既遂。如果预备阶段有故意,但是在预备阶段不小心过失,造成死亡结果。那你就不能认为。他整个犯罪。都是在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这表明,刑法理论它其实是对。顶级社会思思维的这种思考。对顶级社会规则的思考。他研究的是要不要定罪,定何罪,如何处罚,处罚多重的问题,

这都是关乎着人的切身利益才。才形成了我们刑法理论的精密的概念系统。所以考试分析里面最后呢,加了一句话,大家看看例一中的最后一句话。从因此这个开始看,只能认定甲在预备过程中有犯罪故意,不能认为甲对走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结果具有故意。甲对妻子的死亡结果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为什么?因为不小心扣动扳机的那一刻,行为人主观上他其实是没有开枪的,故意的。而我们犯罪故意,既要对行为。

进行考虑也要对结果进行判断。行为跟故意并没有同时存在,他开枪并不是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既然不是同时存在,那就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只能认定为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听懂了。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这是我们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的规则。这是原则。那么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就在于。行为与故意和过失在特定的场合可能会存在着分离。而这种分离,

就是我们在讲刑事责任能力的时候,简单提过的原因,自由行为。所以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可以自由的将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以后。在该状态下,又实施了犯罪行为。既然你可以自由陷入该状态,那么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就需要承担责任了。它和精神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我们无法控制精神病是否发病。但是,我们可以控制,比如自己是否陷入醉酒状态。那么,

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当然要承担责任。这就是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它的客观行为跟主观故意或过失。它并不是这种垂直存在的,大家可以低低头看看书上那张图。首先,这个虚线指的是缺乏的意思,没有的意思实现是具备的意思。大家会发现,客观上没有行为的时候,他主观上可能有故意。主观上有故意,

它没有对应,那么客观上有行为的时候呢?他主观上又没有故意了,故意。又没了它,就不存在像上图一样垂直对应关系。那这个原因自由行为最简单的案例,大家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比如马蜂的前女友结婚了。呦!马蜂听完之后特别生气,它怎么能结婚呢?是吧,人家为什么不能结婚呢?

他马蜂心里面难过呀。但是马蜂知道自己有一种病。只要一喝酒,就会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叫病理性醉酒。就是一喝酒就发疯。马蜂就计划好了。前女友结婚的那一天,她去参加婚宴,到时候一定多喝一点。喝过以后他就要打伤新郎。借此逃脱刑事制裁,因为醉酒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马蜂是病理性醉酒,这是一种疾病,

那是一种精神病。马蜂认为自己懂刑法能够逃脱制裁。紧接着,两种可能第一。他喝醉酒以后真疯了,但是他不是打伤了新郎,而是强奸了新娘。各位,你说怎么办?这看例中对马蜂怎么定?请问诸客,观相统一。马蜂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它的犯罪故意是。故意伤害打伤新郎。

喝点酒开始疯了,疯过以后有伤害行为吗?似乎没有。新娘也没有受伤,但是客观上她有强奸行为,那你说这个案例对马蜂怎么去定罪?就很麻烦。如果主观有伤伤害,故意客观有伤害行为,一一对应并故意伤害。主观有强奸故意,客观有强奸行为,也能定强奸罪同时存在。但是这个案例中主观上的确是有伤害,故意有伤害,

故意的时候客观上却没有伤害行为。对吧,那疯过以后疯过以后客观上是有了强奸行为,但是他没有强奸,故意都疯了,还有什么强奸故意没了?自始至终都没有强奸故意,那这个案子你对马蜂去定罪就特别棘手。能定什么罪呢?至多只能认为他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预备。但是故意伤害罪通常又不处罚预备,所以这个案子你还真的很难定罪。有同学说,这不就是法律的漏洞吗?各位不是漏洞,

因为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太罕见了。但是第二种情形,如果马蜂想伤害新郎,喝醉酒之后还真疯了,疯过之后把新郎打成重伤。各位,要不要定罪?我们想在正常的时候。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吗?没有没有。同时存在,

对吧?好,再看后半后边这半段。等风过之后,客观上有没有伤害行为有,但主观上还有伤害,故意吗?没有。没有,因为他已经疯了,你还谈什么伤害故意,那为什么还可以对马蜂定故意伤害罪呢?这是因为这种原因,自由行为虽然它不像通常情形一样垂直的,一一的对应关系,

但是它可以。斜着对应。比如,客观上看图低低头啊,客观上。客观上,有伤害行为的时候,主观上的确是没有伤害故意,但是他在疯之前是有伤害故意的。那不还是主客观相统一吗?所以针对这种原因,自由行为我们在处理上提出过一个思路,这个思路大家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就行了,拿起笔。要记一下。

判断疯前有无罪过。这是做题标准啊,一定要记。疯前有无罪过,就是疯前有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丰厚有无行为。然后最后一句重合范围要定罪。丰前有无罪过,丰厚有不行为重合范围要定罪。疯前有无罪过,指的是他在正常的时候有没有犯罪故意或过失。那么,这个丰厚呢?有没有行为?有没有特定的犯罪行为?

然后丰前的罪过和丰厚的行为有没有重合?重合范围就可以定罪了,因为重合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像刚刚讲的马蜂把新郎打伤的案例,请问丰田有没有罪过?有丰田有伤害故意。丰厚有没有行为有丰厚有打伤新郎的行为?重合吗?当然有。重合疯前有故意伤害,故意疯后有伤害行为,重合于故意伤害罪。因此,马蜂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这就是做题的标准,

掌握这个标准就简单了嘛。那我们再看一个案例抬头。马蜂在偏僻角落等着被害人出现,突然呢,出现一个小花。马蜂就打算呢强奸小华脱衣服卡脖子。把小孩的衣服脱光以后,马蜂很兴奋啊,一兴奋疯了。疯了,疯过之后,他抢走了小华的手机。各位对马蜂怎么叠?疯前有无罪过,疯后有无行为。

重合范围要定罪,疯前有什么罪过,有什么故意或过失,疯前他是有强奸故意。丰厚有什么行为?丰厚他有抢劫行为。没问题,请问对马蜂能不能定抢劫罪?各位自始至终马蜂都没有抢劫故意。丰田没有抢劫,故意丰厚丰厚,还谈什么故意都疯了,所以你会发现马蜂因为主观上缺乏抢劫,故意最终不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罪,

并不意味着马蜂不构成犯罪。他疯前有强奸故意,而且是脱衣服卡脖子之后才疯的。他已经着手实施相奸了。所以他也有强奸行为,只不过由于自己精神疾病突然发作疯了,导致呢,强奸行为无法得逞。因此,对马蜂要定强奸未遂。强奸未遂丰田有强奸故意,而且在丰田其实它也有强奸行为的。疯前有强奸故意,疯前他也有强奸行为了,那当然要定强奸罪了,

强奸罪未遂。各位是不是很好理解?掌握这个做题的规则,那么我想就足够了,那我们再做一个案例试一试啊。看一看大家能不能搞定?张三想投毒杀李四。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拿毒药投李四杯子里面。毒药投进去以后,张三疯了。在张三疯的状态下,李四不知情。把毒药喝了,喝过之后死了。各位张三封钱。

是有杀人故意的。其实在封前,他都已经实施了杀人行为投进去。所以故意杀人罪是肯定能成立,而且他的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有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叫既遂。好,那这个案例我们再改一改。张三想抢劫小华。抢劫对小花拳打脚踢压制反抗。压制反抗以后,张三突然疯了,疯过以后就把小孩给强奸了。

各位对张三怎么定?自始至终有没有强奸故意没有,所以强奸罪定不了,但是张三主观上有抢劫故意客观上有没有着手实施抢劫有?意志以外没有得逞,那就可以构成抢劫罪未遂。各位听明白了吧,好,所以行为与故意行为与过失,原则上必须要同时存在。但是有例外,例外就是在原因自由的场合,如果行为人可以自由的决定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那么在这个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那是要承担责任的。

此时虽然故意和过失没有这种垂直对应关系,但是如果能这样对应也是可以的嘛。做题的规则已经出来了,疯前有无罪过,疯后有无行为重合范围要定罪。好,这就是主观方面跟客观方面的关系。这就意味着,虽然造成了一个结果,你还要分清是在故意的支配下造成的,还是在过失的支配下造成的。像擦枪走火案。的确是想杀妻子,但这时候只处于预备阶段。不小心扣动班级,

这并不是在杀人故意支配下造成的,而是在过失的支配下造成的。造成的行为与罪过同时存在扣扳机的那一刻,也仅仅是行为和过失同时存在,不是行为和故意。同时存在。所以前面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后面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意外事件。好主客观相统一,怎么统一?我们已经讲了一个概括的原则。在整个犯罪主观方面中。成立犯罪或者具有犯罪故意或者具有犯罪过失。这两项属于必备要素,

其中犯罪故意。他的主观恶性更强。也是我们惩罚的主要内容。所以我们经常讲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那紧接着我们要去讨论犯罪故意,然后讨论犯罪过失,依次向后进行拆解。站在犯罪故意角度。各位立法根源来自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提醒大家注意,

任何一个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它都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项组成的。认识因素,它其实是代表着。我们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你要有能力认识。而这个意志因素呢,其实是代表着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你在认识能力的基础之上,你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我能控制才能表明我对结果的态度,我是希望结果出现,我还是放任结果出现。各位,

首先呢,在进入具体内容之前,我们要做个铺垫。那就是犯罪故意。不能等同于生活故意。犯罪故意那是一种主观恶性的体现。生活上虽然有故意。但是此故意不能等同于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前面讲课说过,人很多行为都是有意识去实施的。但是有意。不一定等于有犯罪故意。我们举几个例子,大家感受一下。比如张三看到前面是红灯。

他左看看右看看,没有人一加油闯过去。不小心撞死了个人。请问闯红灯是故意还是过失?各位,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个陷阱。啊,就说他是故意闯红灯,各位,你说的这个故意闯红灯,他其实不是刑法中的故意,他是生活中的故意。我有意去闯了个红灯。但是我想撞死一个人吗?当然不想。

我对结果的出现是一种反对的态度,我不想让结果出现。所以虽然闯红灯是有意的,但他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小心撞了人,对行为是过失对撞。撞死的结果他也是过失,因此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所以不能将生活中的故意等同于刑法中的故意。多年前,江苏徐州出现过一个真实案例,一个工厂在搞生产的时候停电了。赶快把发电机拿出来继续供电。突然,发电机也熄火了,

怎么办?那工人就想,是不是因为发电机里面没有汽油了?有个工人就很聪明,他就拧开了这个盖子,拧开以后呢诶,看不清。他就掏出火柴,划了一根儿,然后呢,朝着油箱的那个口看了一眼,轰。引燃了汽油,造成了发电机砰爆炸,造成严重后果。

各位,他花火柴是有意还是过失?当然是有意花火柴,但是你能代表这个,你能认为这个工人有犯罪故意吗?当然不是。这最多认定为一个过失犯罪嘛。那么,生活故意跟我们刑法中的故意,它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我感觉可以总结为两点第一。有没有?危害社会的意思。犯罪故意他对这个社会。是有违背社会规则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意图。

而生活故意它其实是没有危害社会的意思。他不想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二,生活故意。它更偏重的是对行为本身的有益。而刑法中的故意,它更侧重对结果的态度。当然了,不是说不考虑行为考虑,但更侧重是对结果的态度。比如闯红灯撞死一个人,他对结果是什么态度?他希望结果出现吗?不希望放任吗?也不放任他是反对,

避免排斥结果出现。所以这只能是个过失犯罪。再比如正当防卫啊,张三对李四正当防卫,把李四打成轻伤。各位张三有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他就想正当防卫,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你只能说张三有意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你不能说张三具有犯罪故意。它的目的是正当的。所以我们刑法中的故意,必须要以对结果的态度为中心来进行判断而。生活中的故意通常指的是有意的实施了某个行为,

他们两个是不能等同的,这个点一定要注意。好第二,当有同学可能会问啊,犯罪故意和故意犯罪有什么关系?犯罪故意,它只是主观方面的一个内容,而故意犯罪呢,是满足主客观相统一以后。所构成的一种犯罪类型。换换句话说,故意犯罪,它是包含着犯罪故意的。犯罪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一个条件。这点大家要注意。

搞定犯罪故意和生活故意以后,下面我们要去详细拆解犯罪故意的特征。根据我们刑法第14条。大家跟我一起来复述一下法条,不要看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前面讲任何一种罪过形式,都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组成的。那么,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什么呢?如果让大家从法条中找出两个字,

代表的是认识因素。我想这两个字肯定是明知。明知是动词,动词要加名词,做宾语,叫动宾结构。各位明知看法条,明知什么,明知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故意首先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二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对结果也要有认识。要明知自己的行为,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会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最基本的。根据14条的语境,就可以推导出来的。当然了,这只是我们总则对犯罪故意的规定。那么,到了刑法分则有没有明知这两个字呢?同样也有。比如,像持有使用假币罪。172条法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持有使用,这是动词,

这是行为。持有使用的是什么?当然是假币伪造的货币。那伪造的货币就是个名词。那持有使用是行为,是犯罪行为持有使用的是假币,那假币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什么?哎,那么假币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伪造的货币对。你说的是完全对,能不能再换个词?假币或者伪造的货币,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什么?称之为犯罪对象。对吧,

持有持有的对象是假币使用,使用的对象是假币。那根据刑法分则的这种规定,我们会发现,在一个故意犯罪中,如果这个罪名有犯罪对象。那对犯罪对象必须要认识到。这跟我们前面讲的犯罪对象的原理不就一样了吗?你成立猥亵儿童罪,要认识到被自己猥亵的是儿童,你成立奸淫幼女性强奸罪,要认识到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是。是幼女,这都是对对象的认识。当然了,

如果一个犯罪中根本没有犯罪对象,那就不需要认识了,没有那怎么可能还能认识到呢?好,按照我们14条的这个逻辑结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认识到行为,二认识到结果。而且行为结果还有一个限定词,叫危害社会的。你要知道你的行为和结果具有危害性。那为什么假想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假想防卫,我们很快就涉及到这个概念。假想防卫指的是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

而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误以为有不法侵害,比如。小花昏倒了。昏迷了,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刚好小岳岳经过,小岳岳一看,哎呦,小花昏倒了怎么办?救人啊是吧?什么心肺复苏?什么人工呼吸?全套。

岳云鹏都实施了啊,一边摁着别人啊,心肺心肺复苏,一边又开始。就这个人工呼吸,我刚好经过,我的天呐,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小岳岳竟然敢。对别人进行侵犯,我过去之后两脚把小岳岳踢成重伤。小黑堂爹说你干嘛?你凭什么欺负人家?你都把人家猥亵成昏迷了,

他说不是他自己昏迷的,我正在。人工呼吸。各位,那大家想客观上有不法侵害吗?没有小岳岳是在做好事儿,我以为他在进行不法侵害,所以我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假想防卫。各位,我能构成故意犯罪吗?不构成我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没有我对我的行为,还有我造成的结果。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我根本没有认识到,我认为我在做好事。

这就是为什么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故意犯罪,因为没有认识到行为和结果的危害性。而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我们就可以对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进行归纳第一。对行为。结果还有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样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所属情况的认识。有同学说,老师为什么不列出来,是对行为结果,对象,因果关系等等的认识。因为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对象的。所以你不能用对象来去表述。

因此呢,这个点表述的还是比较严谨的啊,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认识,这表明如果有对象必须要认识到对象,没有对象当然不要求认识。第二,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我在去犯罪的时候,我一定能够认识到,也是刑事责任能力中认识因素的体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社会意义,社会意义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要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有明确认识,

如果你没认识到有危害性,你以为自己在正当防卫?其实是假想防卫,那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的。各位,这就是认识因素。总结一下啊,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如果有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认识因素要求认识到什么?认识因素的程度要达到明知的程度,明知这个认识程度是很高的。明知什么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样客观事实的认识,二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少一个。

都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之上,我们才有必要去讨论意志因素。当然了,具体而言,如果对认识因素进行详细拆解。那构成故意犯罪,到底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哪些要素呢?第80页。今年呢,增加了一张图,很详细。这张图请大家看一看,这个方框里面的内容,具体而言,

主观要认识到。客观方面的一行为二,如果有对象要认识到对象,如果没有就不要认识。三结果四因果关系五时间地点方法,当然时间地点方法原则上都不要去认识到它只是很少一部分犯罪的。要求还有呢,是社会危害性,你要认识到你的行为和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你才有侵害社会的意思,你才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结果的意思。所以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一个体现。根据我们前面讲的原理啊,主客观相统一。

就是主观方面对客观方面的认识。那下面考考大家,请问成立受贿罪啊?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请问成立受贿罪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吗?不要求。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并不在客观方面,这个要件之内。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它是并列的两大要件。并没有包含关系,所以他不可能要求认识到犯罪主体的,

因为主客观相统一,只要求认识到客观方面的内容就行了。不要求认识到。犯罪主体这个笑点要注意,如果你要求认识到,这就意味着那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个人?对吧,比如张三犯了故意杀人罪,法官说,张三你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三给法官就沟通了说。法官。好像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吗?

法官说,对呀,张三说,我当时杀人了,好像我能回忆起来,但我没有认识到我当时是个人。各位不要求认识到。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只要求认识到客观方面的内容。那方客观方面,这几项内容我们要进行一个详细的拆解第一。对行为的认识,就对危害行为,当你一旦谈到危害行为,说白了,

其实既是行为,又是社会危害性。它俩的综合体。那如果对行为缺乏认识,对危害行为缺乏认识,他就不可能有犯罪故意。最典型的以前曾经出现过的案例,一个农民大哥马路上捡到了好几本书。而且这大哥呢,是个文盲,汉字都不认识,翻开一看啊,这什么字呀,从来没见过,是英语吧,

怎么办?他突然想到。自家小小区附近啊,有一个高档小区,经常有老外进进出出。他就到这个高档小区门口摆了个摊,卖这几本书。老外从这过的时候,翻开一看,哟很快就卖光了,卖光以后没多久,大哥被抓了,为什么他贩卖的是?英文的淫秽小说。各位大哥,

有没有认识到自己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没有,他对对象都没认识到。首先没有认识到贩卖的是淫秽物品。对对象缺乏认识,他对自己的行为必然会缺乏认识,他不知道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物品,他也不知道自己有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他更不知道这种社会危害性,所以这个行为只能按照无罪去处理。因此,成立故意犯罪必须要认识到社会危害性。也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啊,它俩其实一体的叫危害行为嘛,

既有行为又有危害性一体的第二对对象要有认识。一个犯罪没有对象,不讨论有对象,那就必须认识到对象才有侵害,这个对象的故意。像前面讲的。张三去打猎一看,哎呦,前面有头野猪瞄准,砰一枪打死嗷一声。过去一看,哎呦,马蜂。正在拱地玩。拱拱拱了好好好,

远了锻炼身体,各位。张三有没有认识到?前面是个人没有他,明知前面是个人吗?不知道。既然不明知前面是个人,他就没有杀人的故意,没有杀人故意,他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开枪是一个杀人的行为。所以他对行为还有造成的结果都是缺乏明确认识的,没有杀人故意至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对对象的认识,同理。成立威胁儿童要求认识到,

被自己威胁的是个儿童,不满14。成立奸淫幼女型强奸要求,认识到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是幼女不满14。如果没有认识到,而且确定不可能认识到这个时候。那就没有奸淫幼女的故意,你就很难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类似这个案例。理论上,司法实践中都出现过。多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说啊,成立奸淫幼女性强奸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认识到对方是幼女或者可能是幼女。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奸幼女的故意,才能定强奸。结果这个司马解释发布出来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批判。批判的力度很大。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在放纵罪犯。如果罪犯被抓过之后,他就口口声声说,我不知道对方是幼女。请问你法院怎么去证明?难道这个时候就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吗?这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幼女吗?

最高人民法院,你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初衷又是什么呢?然后有学者就提出这种观点,首先响应的啊,当时妇联就有反对的意见,妇联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迫于这种压力,甚至1度停用这个司法解释,但这个司法解释是完全正当的。北京一个高校有个老师,我不说名字了,还特意围绕这个司法解释写了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发表在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一个期刊法学上。华政一个老师看完之后。因为北京的这个高校老师呢,

他不是研究刑法的。发表几万字的论文。那我们学校那个老师呢?就用了四五千字的论文去批判这个几万字的论文,批判的瘟畅淋漓,看完之后大快人心,就那种感觉。几千次就足以解决问题了。这个司法解释为什么没有问题呢?因为那些学者,那些非研究刑法的专家们,他们所提出的这种担忧。的确是外行人的担忧。他们认为,如果嫌疑人否认了自己,

明知你怎么去证明。但是大家知道,刑法意义上的明知认识因素。这个明知它是包含两层含义的,第一层含义是。确定之道。比如我确定知道前面是个人,我开枪,这肯定是杀人嘛。我确定对方是幼女,我和她发生性关系,这肯定是强奸嘛。叫确定指导第二种呢?叫推定明知,所以推定明知。

指的是。虽然你不承认。但是我可以基于客观事实推定你主观上是明智的,同样可以对你定强奸罪,而这个推定明知。它是有依据的。多年前。东北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小姑娘。他先后和十几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各位是先后啊,不是同时。发生性关系以后。没多久,这些男的都被抓了。

涉案罪名就是强奸罪,叫奸淫,用女性强奸。因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那个小姑娘小花还不到14岁呢。不到14。那这个时候把这些嫌疑人抓过来之后,大家可以想一想。嫌疑人会怎么做自己的供述?警察问,你知道不知道小孩不到14,他们肯定会说。不知道,真不知道。他们会不会说我知道,

我知道各位疯了,他们一定会狡辩的嘛,不知道。难道他们否认自己不知道?啊,否认自己知道。就要无罪释放吗?当然不是。那这个时候警察要提供证据去证明的,比如双方有没有到酒店登记开房?QQ聊天记录里面。有没有相关的年龄的信息,如果有,那就足以证明这些男子知道小花不到十次,再比如有没有送给过小花生日礼物等等,

这都是证据。以上即使证据证明不了,行为人确定知道我们还有第二叫推定,明知何为推定,明知。那就是如果马蜂犯罪了。他说我他不知道,那没关系,我们就可以找一般人找和马蜂年龄相近,经历相仿的人,如果那些人都知道马蜂。马蜂还说你不知道,这不就叫狡辩吗?狡辩无效,狡辩是不能阻却故意的。

所以相同的道理,如果一般人一看这个小姑娘小花哦,可能不到14岁,不到14。各位,那这个时候这些男子还说自己不知道,这就是狡辩,狡辩无效,直接推定他们是明知认定为强奸。因此当时。就把大爷大妈喊过来了,说看一看这小姑娘大概多大了?如果大爷大妈一看,哎呦,这小孩儿小父亲十二三岁,

父亲14岁上下巴。各位,那就表明这些男子完全有可能认识到对方是幼女。进而可以对这些男子认定为强奸罪。哪怕是可能是幼女都可以。比如我明知道小花有可能是幼女,我还和她发生性关系,事实上小花的确是幼女,这个时候我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我放任小花是幼女的事实。依然是可以构成强奸的,所以强奸罪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放任小花是幼女的事实。那所以如果这些大妈大大爷一看呦,

小花又可能不到14,各位大妈大爷都能看出来你们这些男的说看不出来你们什么意思,狡辩啊。那这个时候就可以定强减。但这个案子就很奇怪,把大妈大爷喊过来之后一看,这孩子说劳驾,您看一看这孩子大概多大啦?大妈大爷一看哟,这孩子长得漂亮啊,这孩子估计十八九岁吧,完蛋。首先,你证据证明不了这些男子确定之道。其次,

你根据一般规则,你也不能推定他们明智。各位,这时候主客观就不统一了,行为和故意就没有同时存在了,客观上的确有见义勇为的行为,但主观上自始至终没有故意。所以我们司法解释才规定,来请大家低低头看一看,例四例四,明知对方是幼女,才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如果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材高大。发育成熟。

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那经过其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首先,他就没有强奸故意没有奸淫幼女性故意没有奸淫幼女的故意,这时候怎么能定强奸呢?定不了。东北的这个案子就是如此。各位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啊,这真的是有道理的。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故土或者故乡的情节啊,我是有的,今年在写一本通的时候,当时呢,

开一次长途,我从老家。就保温的那种水壶,我带了一水壶水,路上没喝多少,估计最多四分之一,还剩四分之三,怎么办?一边写书一边喝到第二天,水都凉了。凉了,我都没舍得扔,毕竟是来自故乡的水嘛,接着喝,哎呦,

后来发现故乡的水真他妈凉啊。真真凉啊,但是我还是把它喝完了。都有这种故乡情结是吧?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而且不同的地方,它人的这种整体的发育还真的不一样,你比如尤其是你到全国各地转一转。我是有这种深刻的体会的,出差比较多嘛。比如你如果你到东北去了,你会发现东北不管是男生女生整体的身高,它的确是比啊,比如这个中原地区或者南方地区可能要高一点。你比如东北的这个男同学们,

看着个子高高的,壮壮的女生们,个子高挑,也可能是日照没有像这个中原地区或者南部。那么的。充分,所以会发现他们的皮肤一般都挺好的,各位你这这是个事实,这是个事实。所以黑土地很肥沃,所以这个法语早熟一点,这很正常,所以这个案子在当时如果你定性,那争议一定会极大极大的。好,

这是对对象的认识,有对象必须认识到,但是。我们对对象的认识。只要求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不要求有非常具体和清晰的认识,比如构成故意杀人罪,你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个人就行了,至于他是年老年幼。身体健康疾病男女在所不闻。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你只要认识到对方是幼女就行了,至于对方到底有多幼?不重要,到底是12,

13还是十二点五岁不重要?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你只要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物品就行了,至于这个东西到底有多淫秽?不重要,所以只要求有概括的认识,同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要求认识到被自己毁坏的是财物。就行了,至于这个财务到底值多少钱?是300是5000还是6001不重要?只要求认识到是财务即可。好,这是对对象的认识。三对结果的认识。

这个结果指的是构成要件结果,比如成立故意杀人罪,你要认识到有可能致对方死亡,成立故意伤害罪,你要认识到有可能致对方伤害的结果。好行为对象,结果四因果关系。各位因果关系,它是一头一尾。起点有因危害行为,而且是失信行为,终点果有失害结果。那刚刚讲了对行为要有认识,对结果也要有认识。所以这两头都要认识到,

但是因果关系这个过程到到底是一帆风顺,一条直线,还是蜿蜒曲折?这个是不要求认识到的。所以我们在书第80页最下面。讲到了,只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的两头两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的过程。比如我想一枪。打死工程师。我的想法很简单,一枪爆头而死,就砰一枪打过去,我就跑了。第二天,

我被警察抓了,才知道根本没有打中工程师的头,打中了心脏流血过多死了。各位,我所预想的因果过程是抱头死实际发生的过程呢?是打中心脏死,这有影响吗?这个过程跟我预想的不一致,这不重要。毕竟是实行行为造成的结果,对我依然要定故意杀人既遂,所以不要求认识的过程,要求认识的两头儿,两头儿就是行为和结果。再比如我们讲因果关系的时候提过,

说张三想杀李四,计划把李四推到井里面淹死,结果井下没有水,李四被摔死了。他只要认识到推下去是个杀人行为,推下去有可能造成死亡,结果就够了。至于到底是淹死的还是摔死的,这根本不重要。好,这是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搞定了,当然。有同学说,

老师,你讲课的时候讲马蜂居多,越野棚也有工程师,好像讲的少一点,你是不是跟工程师的关系不大好?去年有同学问我这个问题,我感觉好尴尬呀。我讲工程师,我承认的确是少一点,原因是什么?因为工程师太狠了,大家知道什么意思吗?就是我讲马蜂讲岳鹏他们两个在案例中。就是骂骂我也不过如此,但是工程师大家听过他的课,

应该知道特别狠。他讲,古代的刑罚的时候怎么讲?说来,我们一起凿开车润海的头。凿开车门还在偷,大家发现凿开之后有什么哦,有一本九七刑法典,各位。所以这家伙太狠了啊,还有学生说在那个网上说什么说呃。呃,工程师跟车润海是不是平平时走的不是那么近,下面有人评论说很近的,他们两个是同父异母的兄弟,

我的天呐啊,还有人信啊,还有人问我。啊好,我们继续啊。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下面社会危害性。啊,前面呢,已经讲的比较详细了,成立故意犯罪,你要认识到自己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否则的话就体现不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这个点很好理解,

比如像假想防卫。呃假想防卫当然是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认识到自己结果的危害性。认识因素结束以后。认识因素是什么?是明知认识程度相当高,明知什么一行为,结果即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种客观事实的认识。二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我们详细分分析了那么认识因素。但是提个醒。成立故意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只要求认识到客观方面的内容。某个要素一旦属于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要有认识。虽然说像犯罪对象这种认识,只要概括认识,不要求具体清晰的认识,但必须要有认识。但是呢,有些情形是不需要认识的。客观方面以外的都不要求认识。客观方面以外的,比如像刚刚讲的。犯罪主体是不要求认识的。再比如违法性。违法性和危害性不一样,社会危害性那是客观方面的内容。违法性指的是自己的行为,

有没有违反刑法?这不要求认识。你如果说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你不感觉很荒唐吗?这就意味着越是法盲文盲。他越不容易构成犯罪。他不懂啊,没有认识到越是精通法律的人,学习法律的人越容易构成故意犯罪,很明显它不合适,所以不要求认识到违法性。不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啊,这个我们在法律认识错误里面再去拓展一点。

认识因素到此结束,我们看故意犯罪的犯罪,故意的第二个要素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指的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所以希望指的是对危害结果持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我想让结果发生。我追求它发生。而放任呢。指的是对结果听之任之,任凭发展,既不积极追求它,也不设法避免。简单讲,你结果发生了,我能接受你,

结果不发生,我也能接受。它体现的是一种麻木不仁的心理态度。不管怎么样,我都能接受出现不出现都可以。这就是间接故意从这个角度来讲,会发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比起来,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是更强的,以故意杀人为例,如果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通常都是死刑,立即执行。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一般都是死缓,

个别地方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这块是司法实践的一个惯例。那站在直接故意角度。那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各位,这一块就包含着两种可能。各位主要是取决于对会这个词的理解。法条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什么是会?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必然会。第二是可能会。

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结果发生,这一定是直接故意。我拿着一把枪,对着张三的脑袋,我知道我一开枪,张三必死无疑。我希望张三死,我追求他死,我开了枪,这叫直接故意杀人。第二呢,可能会明知我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出现。张三想杀李四,

看李四站在自己面前。十米左右。张三拿着枪瞄准张三特别紧张,第一次杀人,手都在抖。一直在抖。张三知道这一枪。有可能打中李四,把他打死。也有可能打不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但张三说,我一定要杀了他。我希望李四死。告诉自己一定要努力,

不努力是不会成功的,不要抖控制住手,控制砰一枪打死了。各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依然追求死亡,这也是直接故意,所以直接故意这个会有两种。必然会,可能会都行。这就是直接故意的两种情形。那么,在间接故意的场合,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各位,大家可以看一看书,81页中间部分有个总结,站在直接故意角度,它的结构就是明知。必然或可能加希望,必然会可能会造成结果,仍然希望结果出现。但是站站在间接故意的角度,我们从概念归纳上都已经告诉我们了,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可能,并且放人。

那么,为什么有这样一个限定呢?抬头看我。各位,我给大家举两个例子,你听一下第一个。比如我在上课的时候。我突然发现下面有个男生正在玩手机。而且一边玩。还一边抬头冲我。笑一下,我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挑衅,假如我的心胸很狭隘,我是个报复心很强的人,怎么办?

我要报复他。我就悄悄的从我包里面掏出一颗手榴弹,我对着这个玩手机的同学。诶,对着这个同学。诶,对着这个玩手机的同学,然后呢?啊对,就这样的,我对这个玩手机的同学呢,我就扔了过去。同时,造成这个同学和他周围的甲乙丙丁共计五人当场身亡。各位题目会问什么?

会不会问我对这个玩手机的孩子?对他的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肯定不会大妈大爷都知道这是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当然是直接故意,因为我在追求他的死亡结果出现。我希望炸死他。这不会考的。题目一定会问我对他周围的甲乙丙丁,这四名同学的死亡是什么心态?故意还是过失。我能不能明知扔手榴弹有可能也把另外四个人炸死?当然,明智手榴弹那是一死一片啊。第二,

如果是故意,那请问我对甲乙丙丁的死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我们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可能有同学认为是间接故意,这就有问题了。因为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出现。什么叫放任?放任的意思是结果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是否发生它具有不确定性,换句话说。结果的发生不能是确定没有选择的。各位,这就如同如果我旁边坐着越野棚。

我拿着一把手枪,对着小岳岳的头。我知道我这一开枪,他就必死无疑,请问当我选择开枪的这一刻,大家认为我是在希望小岳岳死。还是在放任他死。这一定是希望这没有放任的可能的,我一开枪爆头啊,这必死无疑,所以当我选择开枪的这一刻,足以证明我是在追求死亡结果发生。没有放任的余地,放任什么是放任子弹硬还是小岳岳的头硬?不可能,

这个案例也是相同道理。各位,如果我朝着这个小孩扔一颗手榴弹,在扔的那一刻,我一定能认识到,不仅会炸死这个孩子,而且他周围的人。都会被炸死。我是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我依然实施。所以对这几个人都是直接故意,没有间接故意。我不是放任。我已经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正因如此,

从结构上看,请大家看一看六八十一页下半部分的总结,间接故意就等于明知可能。加放任。明知可能。只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不得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一旦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就只能认定为。直接归。明白吗?再比如。我走在马路上。突然发现呢,马蜂。

正在做蜘蛛侠,就是高空给别人擦玻璃。然后绳子吊在楼楼顶,在绳子上面捆好自己高空擦玻璃,我和马蜂有仇啊,天呐,这个报仇机会千载难逢啊。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我就爬到了楼顶,我打算砍断绳子,马蜂一定会落地摔死。我正要砍的时候,我突然发现,天呐,

这个绳子上不仅有马蜂,而且还有月夜鹏。我跟岳云鹏关系那么好。无怨无仇,甚至是好朋友,他对我那么好。他们两个就挂在一根绳子上,怎么这么巧?他们都在十几层的高楼上,我一旦砍断绳子,两个人肯定同时落地。准确来讲,马蜂先落地。那么他俩都会摔死的。但是如果不砍这种机会,

很难再找到。砍了我的好朋友,岳云鹏也会摔死。但是我又一想。岳云鹏既然是好朋友,他一定会支持我的做法的,我毕竟是他的好朋友嘛,他会支持我的,我就砍断绳子,两个人落地,当场摔死。题目肯定不会考,我对马蜂的死亡是什么心态?直接故意一定会问我对岳岳鹏的死亡是什么心态?各位,

这还是间接故意吗?这还有放任的可能吗?没有,我已经认识到了,岳云鹏也必死无疑,所以此种情况只能认定为直接故意好,所以间接故意的结构是明知可能加非。放任搞定。理论上一般认为,间接故意有三种情形。三种情形,81页最下面做了列举。这三种情形叫一正。一反。亦常见。

正为了实现某个犯罪目的或者意图。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为了实现某个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比如。最常见的就是。张三想杀死李四。对李四是直接故意,但发现李四旁边有个人,王五张三就想了我这一枪,如果没打准,有可能把王五打死。但是为了杀死仇人,李四而放任他旁边的王五的死亡。各位,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当然张三对李四是直接故意,张三对王五,那就是间接故意。如果一枪打过去没打准,旁边的王五被打死了,那张三对王五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这叫间接故意。比如生活中。出现过很多毁三观的案例,大家看过有的男子为了和情人在一起,把自己的孩子从楼上楼上推下去,摔死。这个案例看过吧?那么,以前还出现过什么呢?

张三为了杀死老婆跟情人结婚。他就朝老老婆碗里面投毒药。毒死他,他明明知道老婆有可能把饭喂给孩子吃,他仍然投。所以他是在追求老婆死亡,是直接故意,但是在放任孩子死亡,这是间接故意,如果孩子吃了被毒死,那么张三对小孩儿。是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这就是追求一种犯罪目的和意图,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第二,反正反的反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就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啊,它的确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却放任一个犯罪结果发生。最常见的那就是打猎嘛。打猎发现猎物旁边有个小孩。比如打兔子,发现旁边有个小孩儿,张三就想了,小孩儿离兔子有点近,这一枪下去打死兔子,那正好打死小孩儿,我就跑。

砰!一枪过去,兔子跑了,孩子死了。张三就是在追求一种非犯罪目的和意图而放任兔子旁边小孩儿的死亡,所以张三对小孩儿的死亡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一正一反。第三是常见。常见。是在生活中,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事情。它通常指的是在突发性犯罪,突发性故意中。

叫激情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犯罪结果发生。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什么叫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呢?比如我和马蜂发生了争执。哎,我们两个呢,发生争执之后就开始动手,他揍我,我殴打他。那这个过程中呢?马蜂呃,这个马蜂比较壮,一把把我推倒了,

哎呦,我倒躺在地上好尴尬,四脚朝天。怎么办?我突然发现旁边有块砖头,我轮起砖头,我一看马蜂走过来,我对着马蜂的脑袋,我就扔过去了。马蜂当场被我干死了,哎,大家想一想,就这个案例而言,我对马蜂的死亡是什么心态?是直接故意吗?

我在追求他死吗?那还真不一定,我这一砖头下去,这这没有什么预谋,这是临时起意,我被推倒之后突然发现哦,有块砖头捡起来咔扔过去。哪能想那么多,这时候我的心态其实。更符合哪种特征呢?把马蜂砸伤了,我能接受,砸死了,我也能接受。砸不中,

砸不中,那就继续。所以砸死能接受,砸伤也能接受,这就意味着我在放任。马蜂死亡或者伤害结果发生。所以我对他的死亡是一种间接故意。这不是一种积极追求,因为砸伤我也是也也是能接受的。那再比如各位,我们在书第82页举了个例子。两个人斗殴的时候,甲呢,临时起意,不计后果,

拿出一把刀,啪捅了一两刀。各位捅两刀。甲能不能认识到这个行为,必然会造成伤害,结果能认识到,所以他对伤害结果其实是直接故意啪捅两刀。我捅两刀,我当然能认识到,一旦捅两刀,必然会造成伤害后果,所以我对他造成的伤害后果是直接故意是积极追求。那对死亡结果呢?我不一定是积极追求,我捅两刀之后我就走了,

他是伤是死我不管。所以我对造成的伤害结果是一种直接故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他真死了,死了就死了。所以我们书里面。大家可以看一看倒数第二行,但是但是后面这句话品一下,对于甲质疑的死亡结果而言,甲虽然明知可能发生,但不是希望其发生,而是放任其发生死活不管。所以这也是一种间接故意。没有任何预谋,

临时起意捅两刀。我在追求伤害结果的同时,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好到了这一步,各位,我们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就结束了,意志因素也讲完了。总结一下。不管是犯罪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的。认识因素是明知明知什么,明知程度很高的认识程度很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总结而言第一。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因果关系这种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

二对行为结果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然后我们讨论了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这几大要素。分析完毕以后,进入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希望积极追求。放任听之,任之任凭发展,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直接故意从结构上看,是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并且希望明知必然或可能加希望。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加放任,切记不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否则属于直接故意。好,这一步结束以后。我们讨论了意志因素,从意志因素角度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停止认知任平发展。间接故意有三种类型。第一证追求一种犯罪目的和结果。犯罪目的和意图,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反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和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常见突发性,故意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到此,我们直接故意跟间接故意故意的两种法定分类就全部结束了,

切记犯罪故意不等于生活上的故意。好,我们看82页这张这道题。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简单了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主客观相统一,只要求认识到属于客观方面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主体,不属于客观方面不要求认识到a项错。b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就意味着,越懂法律的人越容易构成聚众淫乱罪,越不懂法律的人越安全,

这很明显不合适,所以。所以b项是错的,违法性也不属于客观方面的内容。社会危害性才属于。而且这个社会危害性没有那么抽象,他只要知道自己的行为对这个社会对国家或者对个人他人。是有害的就够了。不要求行为人有规范的认识,比如摸摸妇女两板。然后呢,有强制手段,有可能被定强制威胁侮辱罪。那么,警察就问张三,

你知道你在干嘛吗?各位张三可能文化程度低,他不知道猥亵这两个字。但他说我我知道我是在占别人的便宜,够这就够了,这足以证明他能认识到危害性了,至于他知道不知道猥亵这两个字根本不重要。好三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的财物数额较大。各位对对象的认识只是概括的认识,整体的认识不要求具体清晰的认识。只要求认识到毁坏的是财物就够了嘛,至于这个财物的数额到底有多大,在所不问。不要求认识到嗯,

不能有那么详细,你按照这个套路。那成立故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前,行为人还要找专门的价格鉴定机构先鉴定一下,然后我再去毁坏疯啦。所以c项不合适4d成立,故意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嗯,这当然是对的了,只要求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至于这个物品到底有多淫秽性,多么的淫秽不重要。本题选4d选项。好,

这样的话,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那么从框架到细节全部结束,马上我们开始对比,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不同点好,下面我们开始看第三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对比任何一种罪过形式,包括故意过失甚至连无罪过事件,通常呢,比较相同点不同点。都是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两个角度进行对比。个别问题呢,

还要加上其他因素。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相同点上看,第一认识因素相同,两者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个明知认识程度是相当高的。第二,站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但是他们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这就决定着,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具有故意的性质,这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相同点。

当然了,站在不同点角度,我们可以总结出三个问题,第一,认识因素不同。在直接故意的场合,行贿人可以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者可能性。但是在间接规则的场合,行为人只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依然事实,这只能是直接故意。前面我们讲过这个问题。第二,在意志因素上也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对危害结果持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发展。第三,很重要。结果因素不同。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也能追究行为人预备或者未遂的刑事责任。一枪想打死对方,没打中,

虽然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但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但是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则犯罪不能成立。所以实害结果法定的实害结果,它是间接故意的成立条件,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我们在讲。危害结果意义的时候分实害结果的意义和危险结果的意义,实害结果的意义。其中有一项施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实它就是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发生特定的实害,

结果是不能成立的。成立间接故意犯罪的这也是中国本土刑法理论的通说。好,这个点我们对比结束以后看一看下面一道题目。甲与妻子感情不和,一直找机会毒死妻子。一天家中饮水机无水甲,打电话叫人送水,然后在水里放了毒药,结果将其岳父毒死。甲对其岳父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那这个题目呢?难度比较小,甲对妻子肯定是直接故意是积极追求。即使没有造成妻子死亡,

也要定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岳父呢?甲对岳父有没有希望的心理态度,有没有在追求岳父死亡,当然没有,所以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或者是过失。那这个案例中,在饮水机中投水投毒。完全是为了追求妻子死亡而放任其他人死亡,对其他人的死亡是一种放任的心态,死不死我都能接受。所以对岳父的死亡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当然有同学可能说老师为什么不是直接故意呢?理由在于。他给我假设了一个条件啊说。

如果妻子,岳父,还有甲三个人共同生活,住在一个房子里面,那么妻子。可能喝水,岳父也可能喝水,甲在偷渡的时候应该认识到岳父必然会喝水,然后被毒死各位。两个字家系,这是典型的家系。题目没有这样去设问。没有这样去描述,你是不能进行这样推理的。所以这个案子只能认定为间接故意,

你不能推定甲已经认识到岳父必死无疑,如果要是认识到了题目,一定会告诉我们的。那为什么不是过失呢?这涉及到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分规则问题。因为这个行为,它明显具有加害性,我们后面会重点去讨论这个案子,要选间接故意。好犯罪,故意到此就结束了,我们讲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析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对比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结构,

总结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公式。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加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加放任。犯罪故意结束以后,我们进入罪过的第二种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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