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5:42

13.第05章:犯罪客观方面(03)(Av823243245,P1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下面我们开始进入第二节危害结果,原本呢,讲完危害行为要讲犯罪对象,但是对象呢,在犯罪客体中已经详细讲解了。所以我们开始进入舞台,结果。从概念上看,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圈起来,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之所以是对直接客体造成,

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对象。但所有的犯罪都有客体。都有保护的社会利益。我们前面讲犯罪客体的时候说过,对客体造成损害有两种,第一,对客体造成实害。第二,对客体造成危险。就是来自于这个概念。如果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已经造成了实际的侵害,这就是实害结果。如果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造成了危险,这就是危险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实害结果,

也包括危险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它指的就是实害结果。当然,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做如下分类。第一,根据某个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是否属于构成要件,关键取决于法律有没有规定。如果法律有规定,它就是构成要件结果。

比如张三骗了李四五万块。李四一生气。自杀身亡。那五万块财产损失,这是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结果。那么,自杀身亡,这并不是诈骗罪的法条,所规定的结果,这就是非构成要件结果,这是第一种分类,很简单。第二,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可以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那么,这个物质性结果是可以具体观察测量鉴定的结果。比如杀人造成几人死亡,几人受伤。这都是物质性结果。财产犯罪造成被害人遭受多少财产损失,也是物质性结果。但是像侮辱罪,捆蚌罪败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那么他人的名誉到底被败坏到了什么程度?你很难具体去评估。再比如,对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这个公共秩序到底被扰乱到什么程度,

你也很难具体的去评估,去测量。这就是非物质性结果。而物质性结果通常都是表现为实害结果的。第三,以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就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比如张三把李四打伤了,那这个伤害结果就是直接结果。那么,李四受伤以后呢?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合同义务,又导致李四违约了,违约以后又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那这个就是典型的故意伤害罪的间接结果,那间接结果呢?通常会影响量刑。是酌定的一个量刑情节。第四,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这个呢,都很熟了,比如故意杀人罪,把人杀死,这是实害结果。一枪打过去没打中,这就是一个危险结果。从我们分类意义上来讲啊,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的分类是最重要的。

我们对客体的侵害,也就是表现为这种分类。第五,根据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又可以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它就根据我们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来延伸出来的。比如,普通抢劫罪抢走了财物。抢走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这就是构成抢劫罪。这是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但是在抢劫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这是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结果。也叫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因此,这几种分类大家呢,能理解就行了,要重点关注的就是杀害结果跟危险结果。这两个才是比较重要的。那么,分类结束以后,下面我们看一看危害结果的意义。大家可以想一想,危害结果能有什么意义呢?或者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影响量刑。或者影响犯罪形态定罪量刑和形态,无非是三大意义。所以,

站在定罪角度来看。既然概念是将危害结果分成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那我们就分开讨论,先看实害结果。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注意考试分析上用的仍然是危害结果,所以危害结果通常指的就是实害结果,如果是危险结果,题目一般会特意指明的。好第一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是哪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呢?一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以发生法定的物质性结果作为其构成要件。比如,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要求出现死亡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过失犯罪,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没出现这种过失犯罪,就不成立。有同学可能会说他为什么不表达为是所有的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呢?因为有一个罪很特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它是个过失犯罪,但是呢,引起啊,甲类传染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也能定罪。它是个例外规定。

所以谨慎表达,只能这样去说。但是我们从原则上去讲,说过失犯罪是结果,犯造成后果才能定罪。这句话其实也是对的,考试也考过。从原则上来讲,的确是没问题的。第二,它不仅是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啊,它也是一些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立法规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对,如果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他就不能构成这个罪名。再比如,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那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所以,针对某些故意犯罪,

它也要求发生特定的结果,犯罪才能成立。这就是对定罪的影响。再比如间接故意,我们后面会讲的间接故意,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实害结果。那么,间接故意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没造成不成立。所以实害结果也就是危危害结果,它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这是定罪的影响啊,第二,

我们讨论量刑,量刑呢就是54页的第三点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因为我们刑法中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比如,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普通的非法拘禁三年以下。但是,拘禁行为一旦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一旦拘禁行为发生了,

这种法定的加重后果,那么要加重其法定刑是对量刑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结果加重犯。第三,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这是对形态的影响。比如怎么样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呢?一定要求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死亡结果只要没发生,杀人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既遂。因此,实害结果的意义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定罪量刑三形态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那么实害,结果结束以后,站在危险结果角度。危险结果通常表述为,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简单讲就是实害,结果还没出现,但是呢,有出现的可能,那是一种危险状态。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它主要是针对危险犯。我们后面讲犯罪形态会说。犯罪既遂通常有三种模式。行为犯怎么既遂?

二危险犯怎么既遂?三实害犯怎么既遂?行为犯既遂,只要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既遂了。比如,像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只要你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那么,就能构成既遂,不要求有多么大的危险,更不要求有实害结果。而危险犯怎么能既遂呢?只要发生了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就既遂。至于这个危险有没有变成实害,

结果不重要。像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都是危险犯。你的放火行为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那就既遂了。至于有没有烧毁很多东西,烧死很多人在所不问。这是危险犯既遂,那么施害犯的既遂就必须发生法定的施害结果才能既遂,比如故意杀人罪。出现死亡结果才能既遂。那因此危险结果有什么意义呢?

危险结果它是某些犯罪的脊髓标志。像放火爆炸,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他就既遂了。因此,我们总结一下啊,危害结果有一个概念,五种分类,然后有四项意义。一四五四项异议实害结果占三个危险结果占一个。实害结果的三个意义,定罪量刑形态,而危险结果经过新版考试分析更新之后啊,它就。简单化处理,

只说了这一个意义,当然还有没有其他意义呢?有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去深究了。你只要知道危害结果,它是某些犯罪的既遂的标志,既遂的条件。其实它也是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只不过考试分析没有列。啊,这个点了解一下。好,所以比较重要的啊,第一是施害结果和危险结果的分类。第二是它的意义,尤其是实害结果的意义,

对定罪影响,对量刑影响,对形态影响,而危险结果呢,只要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就能构成既遂,所以它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标志。来我们看一看下面这道真题。关于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a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各位选项中,一旦有某些这个选项,一般是对的,因为它的外延是比较大的。

a项对比如它是大多数过失犯罪,是间接故意的,成立条件也是一些呃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像骗取贷款罪等等。b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的必备条件,也是对的。像识害犯的既遂要求有。危险危害结果发生。c行为犯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发生。行为犯只要实施法定的行为,就能构成既遂。c项是对的d危险犯的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也是对的,它只要有危险就行。

所以本题要选一二三四全选。好结果讲完以后,按照我们的体系逻辑,先是危害行为。二是犯罪对象,三是危害结果。那下面要讨论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好,下面我们开始进入第三节因果关系,这一节呢,相对来讲比较重要,从选择题到案例题都有可能会涉及。纵观我们法硕考试,跟法考两场考试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具体路径范围都有明显不同。

整体而言呢,研究生考试中的因果关系的范围要大于法考,因为我们采取的是不同的判断的理论和学说。我们先看一看因果关系这四个字,它就包含这三层含义,有因有果,有关系,因指的是危害行为。果是危害,结果关系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所以我们经常讲原因在前,结果随后结果跟随原因。我们研究因果关系,其作用就在于当结果发生以后,要将结果算在谁的头上。

在单独犯罪的场合,你只有证明行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行为人才需要对这个结果承担责任。当然了,并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就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承担刑事责任。它的前提是构成犯罪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我们判断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仅凭一个因果关系,或者仅凭一个客观方面,那是不够的,还要看。主体资格满足吗?有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这叫综合判断,所以因果关系的作用简单讲叫归因,而非规则。他就是在找原因的,回归的归。而不是找刑事责任的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刑事责任。比如。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中行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确是有关联。但是不构成犯罪。当然了,是不是说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因果关系呢?那也不一定。

比如张三杀李四一枪没打中。各位,这个案例中有因果关系吗?首先有因危害行为,第二造成危害结果了吗?根本没打中嘛。既然没有危害结果,那就不可能有因果关系,但是张三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一定有因果关系。这就表明,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不能划等号。所以它的作用叫归,因而非规则,

就是找原因的。就是当结果出现以后,我们要找个原因是谁的行为造成了结果,仅此而已。好,下面我们讨论一个案例。比如张三,李四两个大学同学身体特别好,都是校篮球队的成员。毕业以后呢,失联了。三年以后,在大街上偶遇张三,看到李四很开心,李四看到张三很兴奋,

张三就像以前读书的时候一样问候了李四一下。朝着李四的左边胸,右边胸各打一拳,抱着李四说,哥们儿,我想死你了!李四就死在了张三怀里。经查,李四毕业后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张三不知情。大家可以想。就这个案例而言,张三的行为和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有?打两拳出现死亡,结果如果不打这两拳,

李四不会死。那有因果关系,是不是意味着张三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不是第一,张三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吗?没有。二有犯罪过失吗?也没有,他怎么可能能预见到一个身体如此强壮的小伙子,在三年之内患上了如此严重的心脏病呢?所以这对张三而言,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虽然有因果关系,但是也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

如果张三见到李四之后说,哥们儿,好久不见了,来让我捶你两下。李四说,不能捶,我有严重的心脏病。我毕业之后生病了。张三说,没事儿,身体那么结实,怕什么嘛,试一下乓一拳。打死了各位张三,这个时候主观上是有过失的。

李四都告诉你了,他有心脏病,你作为张三而言,你是不是应当谨慎判断?你打两拳,你轻信能够避免,你以为人不会死?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失,这要定过失致人死亡的。那如果李四给张三说不行,我有心脏病,你不能打我两拳,张三说我不信,你肯定骗我走,

我带你去到医院检查一下去。医生给了一个确诊报告,说不能打,打两锤就会死。张三说,打两锤会死,我也要打两锤呀。乓两拳打下去,李四死了。各位,这个时候那可不是一种单纯的过失了,这是一种故意。医生都出具专业报告了,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致人死亡,依然打了两拳致类似死亡,

各位此种情况要定故意杀人的。所以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它有可能是意外事件。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是否满足犯罪构成的其他的几个构成要件,这就是因果关系的作用。归因。而非规则。那么,因果关系到底有什么特点呢?各位根据我们研究生考试的官方要求,掌握四个特点。第一,客观性。因为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

危害结果也是客观方面的,这就意味着因客观果客观因果关系必然具有客观性。而这个客观性恰恰是哲学思想的体现。也就说,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由两部分组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二客观存在,这不就哲学的观点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表明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的主观认识影响。比如张三有没有认识的好朋友,有严重的心脏病,这不重要。你认识到了有因果关系,你没认识到同样也有因果关系,

第二,它只是一种客观存在。换句话说,具备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不能说有因果关系就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判断其他的要件。第二,相对性。所以相对性,那就是原因在前,结果随后结果跟随原因。我们哲学上讲,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普遍性。

啊,通常还会出现一种情形,叫互为因果。原因是结果的原因,结果是原因的结果,结果有可能也是原因的原因,原因也可能是结果的结果。各位,这是互为因果的一种体现,刑法上可不承认。你可千万不能说。果中有因,因中有果,因果循环,因果报复,

各位这是属于。佛教的思想。我们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定是原因在前。结果随后。这个时间顺序是绝对不能调整的,一旦调整,那就会出问题。这叫相对性。比如。李四欠张30万。张三就逼李四还钱。李四实在没钱还他,就持刀抢劫杀了王五劫取财物。在这个案例中。那么,

王五的死亡和张三有关系吗?张三如果不逼李四还钱,李四就不会实施抢劫行为。表面上看好像有关系,但这只是一种事实上的联系,而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具有相对性,所以相对性指的是在研究因果关系的时候,应当从整个普遍的联系中。抽取出一个起点,一个重点。这个起点就是危害行为,这个终点就是危害结果,要抽取出这对现象研究二者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关系。

大家可以想。张三逼李四还还债,这是一个正当的行为,这并不是一个危害行为,你是不能将这个行为作为起点来去判断因果关系的。而李四持刀杀死王五,劫取财物,这才是危害行为,所以起点是抢劫,终点是死亡。抢劫行为引起死亡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要相对性,必须抽取出这对现象来进行研究。

我想这个点应该是很好理解的。好,那紧接着第三是必然性。必然性。指的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这对现象之间。通常包含着必然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联系注意,通常包含。比如如果问你。为什么一刀可以砍死人?投毒可以毒死人,绳子可以勒死人。一枪可以打死人,

各位这种问题很难回答的。这是因为以上杀人的方法和手段,经过经过我们科学检验鉴定,它是包含着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既然你包含着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一旦你选择采取这种方法去杀人,这就是必然造成结果,所以呢,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但是这只是因果关系的主要和基本形式。除此之外呢,还有一种少数的情形,少数情形没有必然性,它具有偶然性,也称之为偶然的因果关系。

所以下面我们做了个提示。从因果关系的分类上来看,可以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那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包含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不引起的关系。一枪打死。打死人很正常,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但是偶然的因果关系呢?它是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偶然的介入了其他因素,而其他因素合乎规律的导致结果发生。简单讲。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这个结果。

但是呢,在前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呢,可以通常的导致这个结果。这个介入因素出现以后,那就可能会产生偶然的因果关系。比如。张三强奸小花,将小花摁倒在地,脱衣服卡脖子。小花呢?趁机啊,挣扎逃跑。那小孩跑张三追各位追赶行为有没有致人死亡的必然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一般没有你追赶,你通常不会把别人追死的。小花在逃跑过程中,因为很慌张,然后呢,碰到了一辆车车,发现小花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刹车,把小花撞死了。前有张三强强奸行为,后有小花死亡,结果中间就有一个介入因素,所以在张三的抢。强奸过程中偶然的介入了其他因素,而其他因素车祸合乎规律的导致了小花死亡。那这个时候张三的行为与小华的死亡结果虽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它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而这个偶然的因果关系,它也是具有因果关系的。这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后面马上就会涉及到。好,最后复杂性因果关系在某些场合会表现出复杂性的特征。这个复杂性呢,通常表现为比如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大家最好统一一下,你要么把一放前面,要么把多放前面。比如有同学记啊,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表现为一因多果啊,

多果一因。它一样的,所以你把一都放在前面啊,一因多果。还有呢,一果多因顾名思义,一因多果就是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了数个结果。像我们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是典型的嘛。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张三想开枪打死李四家的宠物狗,很值钱的狗。一枪打过去,把狗打死了。

这个榴弹把旁边的李四也打死了。张三的一个杀一个毁坏财物的行为,既造成财产损失的结果,又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典型的一因多果。所以想象竞合犯通常都是这个原理。那么,第二种类型叫一果多因。就一个结果,它是有多个原因造成的。有多个原因,尤其是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比如张三朝着李四的胳膊上砍一刀,想伤害李四。通常不会死,

但李四有血血友病,他受了一点伤之后呢,伤口止不住血。止不住血,然后呢?流血过多死亡。通常普通人不会死,那李四死掉了。那这个案例中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既有张三的侃德行为,也有被害人特殊体质共同作用。导致了死亡结果发生,此种情况叫。一果多因一个死亡,结果有多个原因共同导致的。

再比如张三想杀王五,朝着王五的杯子里面投了五克毒药,但五克毒药其实不足以致死。投过之后,张三就走了。李四也想杀王五,也朝着王五的杯子投了五颗毒药也走了。王五喝下去之后中毒身亡。那这个死亡结果就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张三和李四分别各投了五颗毒药,这也是多因一果。好由此因果关系的作用。归因而非规则。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一定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作用。具有四个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其中必然性我们关联出偶然的因果关系,而偶然的因果关系就是存在着借助因素,它涉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一会儿我们要重点讲的。因果关系的概念特征结束以后,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作用,刚刚我们总结了一句话叫归因。而非规则。那么,如果具体展开来看,

第一,它可以决定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除了那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外,其他的过失犯罪。一定要证明过失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过失行为造成了结果,那这个过失犯罪才能成立。所以它可以决定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第二,它会影响某些故意犯罪的形态。当然了,主要指的就是在实害犯的场合。行为犯危险,犯实害,犯实害犯要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

犯罪才能既遂。所以如果行为造成了法定的施害结果,那犯罪就既遂了。没造成,那就不能既遂,你必须证明行为和这个实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三,它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在结果加重犯中,你只有证明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你只有证明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那这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才能成立。强奸致人死亡,

你只有证明强奸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那强奸致人死亡的机构加重犯才能成立。你比如张三在一个偏僻的路口强奸小花,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此时。李四路过。李斯一看,哎呦呦呦,就激起了李四的好奇心。他一边回头看,一边路过。像这种机会千载难逢,我要回去看他又回头。

而且不仅回头看,而且坐在旁边看,他不仅坐在旁边看,他还是个话唠,他叨叨叨,还给张三聊天,说哥们,你干嘛呢?啊,你干嘛呢?张三越想越生气,妈的,耽误我好事是吧?张三轮起刀扑一刀就把李四捅死了,捅死的时候李四的嘴巴还叨叨叨。

被捅死了,各位对张三怎么定?请问张三捅死李四,这是强奸致人死亡吗?问,李四是被强奸致死吗?这当然不是,所以这个行为捅死李四的行为,他并不是强奸行为。你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行为跟死亡结果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本案中,张三对小花构成强奸罪,张三对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是要数罪并罚的。数字并发好,由此我们因果关系的具体作用就展开了啊,影响着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外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成立。二,影响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的认定,主要是实害犯。三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如果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好,这是从具体内容上来看。概括意义上来讲,因果关系的作用就一句话,

归因而非规则。我们知道了因果关系是什么?还有它的特点作用下面。我们要去讨论。怎么样去判定行为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里面呢,就有很多技巧性的东西,我们要总结做题的标准,所以请大家在这个板块儿呢,是不能走神儿的,你一定要仔细听。然后呢,理解它其中的原理,你后面做题目就没有障碍了。下面我们开始进入因果关系的认定。

根据刚刚的概念,因果关系是有因有果,有关系,这个因呢,要有危害行为。具体而言,必须要有实行行为就是危害行为中的一种类型,叫实行行为。第二,必须要有果果呢,是危害结果,具体而言必须是实害结果。第三,有关系要引起被引起,两者之间要存在着先后关系原因在前,

结果随后。那因此认定,因果关系要分三个板块儿,或者说三个步骤来进行,第一要判断。有没有实行行为?这主要是对行为要提出要求,第二,有没有实害结果?那实害结果要满足什么特征?第三,有没有关系也记有没有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如果存在着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那因果关系就具备了,反之则不具备,

那我们就逐项来去解决。所以我们分三步来去讨论。第一,有因对因的要求,也就是对危害行为的要求。必须要存在危害行为,而且要存在危害行为中的实行行为。我们对危害行为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这只是第一种分类。那么,第二种分类还可以将危害行为分成,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我们犯罪形态里面还会再讨论这个问题。非实行行为,

比如像预备行为。比如,像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教嗦行为,这都不是实行行为。那么,实行行为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它必须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是一个罪名中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才叫实行行为。比如张三想杀李四。a点买刀b点尾随c点举刀砍。地点把人砍死。那么,张三所犯的罪叫故意杀人罪?

那它的实行行为是什么呢?罪名已经告诉我们了,在一个罪名中最重要词就是动词。动词那么故意杀人罪,它的动词一定是杀,所以开始杀的时候才是实行行为。故意杀人罪开始杀。那么杀之前,那就不是实行行为,那叫预备行为。比如买刀,那是杀人的准备行为,预备行为。尾随被害人,那也是准备行为。

当你举刀砍,这叫杀哎!这就着手了。这就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我们因果关系一定要求是实行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虽然你前面的预备行为,它也是危害行为的一种类型,但是预备行为它不会。造成实害结果的。大家可以想买刀,能把别人买死吗?张三想杀李四,然后去买刀,

买刀能把李四埋死吗?尾随能把李四尾随死吗?这都不会的。但是你举刀砍,能把李四砍死吗?可以。所以开始杀,那才是实行行为是它的起点,这叫着手。这个点大家要注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预备行为跟实行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能不能直接侵犯犯罪客体。如果可以直接侵害客体,那叫实行行为。买到尾随都不可能直接侵害客体的。

它只会对客体造成一定的危险,但不会直接侵害客体。这个笑点大家要注意。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是不能讨论因果关系的,它连起点都没有。这个小问题,大家注意。当然,我们书上举的例子是类似的,比如张三想杀李4a点买毒药b点潜入房间c点投毒d点。李四喝完之后毒发身亡。那么,买毒药和潜入房间只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而开始投毒,

才是施行行为。被害人毒死,那就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我们讨论因果关系一定是从c点开始讨论。如果没有实行行为因果关系,是不可能存在的。当然了,并不是说只有故意犯罪才有实行行为。过失犯罪也有可能有。比如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了人闯红灯,然后不小心撞到了人,各位这就是实行行为,出现了死亡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都有实行行为,只不过呢,我们讨论实行行为一般都是在故意犯罪中去展开的。如果没有实行行为,当然也就没有因果关系,因为预备行为,它不会直接的造成。实害结果,而且大家可以想我们刑法分则对罪名的归纳,基本上归纳的都是。这个罪名中最核心的动词,也就是它的实行行为。比如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有这个罪名?就是因为法条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的杀是个动词,

所以给它起个名字叫故意杀人罪。当然,基于我们汉语的这种表达习惯。有些这个罪名啊,它的两个字可能含义是一样的,比如诈骗罪。请问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当然是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但是诈和骗它的含义一样啊,诈叫欺诈,骗叫欺骗一样的。但是,基于我们汉语的这种表达习惯。你只能把它放在一起,否则的话,

你告诉我你怎么给它起名字?啊张三犯诈罪,李四犯骗罪,这肯定不合适吧,所以叫诈骗罪,再比如盗窃罪,各位盗是偷窃,不也是偷吗?盗和窃的含义也一样,但它只能放在一起。你不然的话,怎么给他起名字啊?张三犯盗罪,李四犯窃罪也不合适。那叫盗窃罪啊,

古代叫窃盗罪。所以像这种词,那一定是开始实施欺骗行为,开始实施盗窃行为才是着手,那此在此之前的呢?那都叫预备行为。再比如我们之前的有个罪名已经被废掉了啊。叫嫖宿幼女罪,我不知道大家没听过啊。现在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是要定强奸的,以前呢,有个嫖宿幼女罪,如果幼女是个卖淫女。然后呢,

和他发生了性关系,那是定朴素幼女的。嫖宿幼女罪,它的法定刑甚至比一般的强奸都要重。但这个做一个问题就是给。这个幼女打上了卖淫女的标签,有污名化的问题,后来呢,把他给废掉了,你看这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大家告诉我。它的实行行为是什么?实行行为。是嫖还是诉,

还是既嫖又诉?如果你认为既嫖又诉就有问题了,那如果只嫖不诉呢?只嫖不诉,那就不构成这个罪了。所以,根据我们汉语的这种搭配习惯,这个素它其实就是一个搭配的用词,它没有实质的意义的。本罪就是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它强调的是嫖而不是诉。但是你如果不做这种搭配,这个罪名怎么称呼啊?张三犯嫖幼女罪。好像也不合适,

所以就给了一个嫖宿幼女罪刑法中有很多这种罪。有很多,所以当开始实施那个罪名中的那个动词啊,通常就是实行行为了。只有这个词,这个事行行为才有可能会直接造成结果,进而认定有因果关系。那一旦是个预备行为,通常是不可能产生因果关系的。啊,当然了,如果有过失的性质,过失行为也有可能评价为失信行为,进而认定有因果关系。我们实行行为的特征就在于,

它可以直接侵害客体。换句话说,它对客体可以造成一种紧迫的危险。而预备行为对客体呢,通常只是一种抽象的威胁。好是对行为的要求,总结一下一必须有。实行行为。这是有因。对阴的要求。正面表达结束以后看反面。反面第一。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前面说过它都不是危害行为,更不可能是实行行为,

所以即使生活行为偶然的造成了结果,也不可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的。就像刚刚讲的,请别人吃花生。吃得快噎死了。各位连因都没有危害行为,都没有不可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这只是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联系而已。这个点很好理解。第二,降低危险的行为同样不是危害行为,不能产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像花盆马上砸到小岳岳,我一把把他推倒。摔成轻伤,

我连危害行为都没有,那就不可能有因果关系。再比如正当防卫,把别人砍伤了。正当防卫,这是正当的,这不是危害行为,那就不可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只能说,在哲学上有联系,事实上有关系,但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总而言之,一句话,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因,

必须有危害行为,必须有实行行为。这个点大家一定要注意。第二,有果。有果要求有危害结果,而且必须要有实害结果。为什么根据我们犯罪既遂的三项规定?行为犯危险,犯实害犯。行为犯只要有行为,就能构成既遂。他不要求结果。那就没有必要讨论因果关系。那这个危险犯相同的道理,

它只要求有一种现实的危险状态就行了,也不要求实害,结果你讨论因果关系也没有意义。有意义的就在于,针对实害结果。发生以后这个结果算在谁的头上,你就必须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因果关系意义上的果。只能是实害结果。而且只有是实害结果,它才有可能产生认定上的异议。危险结果我们是不讨论的,比如张三想杀李四砰一枪打过去没打中。这对李四的生命仅仅造成了危险,那你有必要去讨论因果关系吗?

没有,因为实害结果都没发生。它就不存在着将结果算在谁头上的问题,没有结果。所以危险状态是不讨论因果关系的。有必要讨论因果关系的就是实害犯,就是实害结果。那么,既然要求是实害结果。这个实害结果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能是假想的结果。因为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客观果客观。这个果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一种假设的结果,

你是不能放在因果关系中去讨论的。这跟我们外交部的新闻发布会是不是很像?有记者就提问呃,请问发言人,如果怎么怎么样呃?如果怎么怎么样呃?我们中国会采取什么措施?发言人通常会怎么说?你所提的问题是。假设性问题,我们不予评价,就这句话。因果关系也是相同的道理,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好那下面。各位,

我们看一看什么叫现实存在的结果?比如张三投毒杀李四。李四喝了毒药,喝过以后呢,这个毒药还没有发作,张三就离开了王五,经过的时候呢,王五和李四也有仇。王五砰一枪就把李四打死了。各位前有张三的投毒杀人行为,而且着手了。李四也喝了。后有李四的死亡结果。中间呢,就有王五开枪把李四爆头而死的行为。

那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就这个案例而言。李斯的死亡结果是算在前面,张三投毒头上。还是算在。王五的开枪头上。各位当然要算在王五开枪头上,因为就是你王五的行为,直接打死了他。当然了,有同学可能就会说老师。那王五怎么给自己辩护呢?那王五肯定会这样说。法官,如果我没开枪,

打死他。他也会被毒药毒死的。各位,他的说法对吗?这是完全正确的,对吧?我不开枪打死他,他也会中毒死亡的。法官只能会怎么说呢?你说的完全没道呃,完全有道理。你说的是完全符合我们的这个事物的规律的。但是你说如果我没打死他,他也会被毒死的,这是一种假设的结果。

它毕竟不是被毒死的,它毕竟是被你打死的,所以即使造成了结果,也必须要分清楚造成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正因如此,这个死亡结果要算在开枪的头上,而不能算在投毒的头上。因为投毒对死亡结果没有起到作用。开枪才是直接致死的原因。所以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只讨论现实发生的结果。这是对结果的要求。总结一下我们对行为有要求,必须是施行行为,不能是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就是那个罪名中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是那个罪名中那个动词啊,它才是最重要的。在此之前呢,都是预备行为,第二必须要存在着实害结果,而且这个实害结果必须要客观存在,而不是假设的结果。不能是假想的结果。各位,这个点一定要注意。比如,日本曾经讨论过这样一个案例。叫沙漠案,说王五要到沙漠去旅行。

准备了干粮和水。沙漠里面旅行,那水肯定是很宝贵的。张三呢,偶然得知以后他就想杀王五。他就朝王伍的这个水壶里面投了毒药。投过以后,张三就离开了。李四也想杀王五。他就悄悄的在这个水壶下面钻了两个孔,很小,慢慢向外面渗水。然后王五就带着干粮和水到沙漠里面去旅行。水很宝贵嘛,也不舍得喝,

实在渴的不行,拿出水壶准备喝两口,发现很轻。拧开盖子,发现里面没声音,对着太阳一看,哦,两个小孔。然后王伍就活活的渴死了。本案中,前有张三投毒行为。后有王五死亡,结果因为张三投毒在前嘛。然后中间呢,有个李四钻孔的行为。

大家想一想,这时候死亡结果算在谁的头上?那你要看王五怎么死的,他是被毒死的还是渴死的?很明显,这是渴死的。他如果喝了水,堵死了,那死亡结果算在张三头上。现在根本没得水喝,没有水喝,他是被渴死的,那只能算在李四的头上。那李四给自己辩护的时候会怎么说?如果我不钻孔,

他也会被毒死的,你李四说的完全正确,但是我们不采纳,因为你这是假设的结果。这不是现实发生的结果。它不满足客观性的要求,所以不讨论。这就是对结果的要求,一定要现实存在。切记,不能是假设的结果。好呃,当然了,我们因果关系的认定呃,有很多经典的案例,

我们在第三个板块儿会讨论啊,第一对。行为的要求。第二,对结果的要求。第三就是对关系的要求,因为要有因有果有关系。而这个关系,按照我们的概念。是原因在前,结果随后原因引起了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那么这个引起和被引起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就是没有介入因素。一帆风顺。

没有介入因素,指的是前有危害行为,后有危害结果。具体而言,前有实行行为,后有实害结果。没有介入因素,那针对这种案例,那很简单,直接认定行为造成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刀砍死人。直接造成结果有因果关系。再比如张三跳楼自杀,结果呢,

把路人李四砸死了,自己没死。各位,那张三前有跳楼行为,后有李四被砸死的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吗?没有,他并没有任何。情况介入进来,所以张三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旦没有介入因素,这种题目就特别的简单,也不是我们考察的重点。那如果有介入因素怎么办呢?整个因果关系的过程就表现为下面这个公式。

提前有实行行为。中间有介入因素。最后有实害结果。一旦有介入因素,这就会体现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存在介入因素,以后介入因素导致了结果,那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结果到底算在谁的头上呢?是算在一事情行为头上还是?还是二介入因素头上。还是同时算在实行行为和介入因素两两者的头上。那这块就必须要说清楚了。存在介入因素的时候,我们必须要去讨论介入因素能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

那就是介入因素对结果负责。事情行为对结果不负责。如果不能中断因果关系,那么实行行为对结果同样要承担责任。问题是,介入因素要满足什么特征,才有可能会中断因果关系。满足什么特征?这一块。我们国家的主流观点,司法实践的确是受日本影响比较大。日本呢,在他们的司法界,理论界,比如有一个非常有名的这个刑法学。

专家啊,叫前田雅樱。他曾经提出过啊,介入因素一旦出现,如何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叫介入因素?三标准这个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是中国理论界的通说,我们的确是受这个影响比较大。那么,这个介入因素三标准呢?整体来讲是比较复杂的,那么我对它进行总结以后呢?就变成了一个做题的公式,我们先去。梳理好他的理论,然后总结出他的做题标准。

好。首先,大家呢,要抬头看我,不要看书啊。介入因素能不能中断因果关系。那么关键就看。这个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或者说这个介入因素跟实行行为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别看书,抬头看我各位。第一种逻辑啊。如果实行行为。听听清楚,如果实行行为,

通常会引起一个介入因素通常。那么,通常引起介入因素,以后呢?介入因素造成了结果。那请问这个介入因素的出现是一正常二异常?各位,这一定是。正常的,因为你实行行为通常会引起一个介入因素。那介入因素就是你实行行为引起的。换句话说,就是你的实行行为制造了一个介入因素。那么,既然你制造了一个介入因素,

你就要对自己制造的介入因素负责。你还要对介入因素造成的结果负责。就如同妈妈一样,妈妈如果生出了一个孩子,她就要对这个孩子负责。如果孩子造成了结果,那妈妈也要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对吧,所以如果你的实行行为通常会制造出一个结果,会制造出一个介入因素,那么你实行行为就要对介入因素负责。你还要对介入因素造成的结果负责。这个时候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施行行为和后面的施害结果依然是有因果关系的。这表明,

通常会引起一个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所以,借助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第二,如果实行行为,通常都不会引起这个介入因素,通常都不会。但是在实行一个行为以后,突然出现一个介入因素。就是中国话说的,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突然出现介入因素,以后介入因素造成了这个结果。造成了实害结果。

大家想一想。这个时候,介入因素的出现和实行行为还有关系吗?没有,换句话说,并不是实行行为制造了一个介入因素,既然不是实行行为制造的。你介入因素是独立出现的,那你跟我实行行为有什么关系?没关系的,那如果实行行为。跟介入因素没有关系,如果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的结果。那就由介入因素来承担责任,

不能再算在失信行为的头上。此时,介入因素的出现,那就是异常的。所以如果实行行为制造了介入因素。那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如果实行行为和介入因素无关,那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我们就可以总结为介入因素,正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异常有可能中断啊,要不要中断?还要看这个介入因素,它对结果发生的贡献大小。作用高低。

那么,紧接着,我们的核心任务就出来了,大家应该判断出来了,那就是考试肯定会考。这个介入因素的出现正常异常。这个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是大是小。一定是这样考。各位讲几个案例,大家看一看。张三杀李四用刀砍。把李四砍成了重伤昏迷。张三以为李四死了,为了毁尸灭迹,在李四身上捆上石头,

沉尸大海。法医鉴定,李四是溺水身亡,就是被淹死的。各位,前面有张三的杀人行为砍。后面有李四的死亡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为了毁尸灭迹,捆上石头,沉尸大海。大家认为这个介入因素的出现,一正常二异常。那就看杀人以后通常会不会有类似的举动,会不会有这种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处理尸体的举动。

通常都会有。所以这个介入因素就是由杀人行为引起的。有杀人行为制造的。所以它是正常的,那正常的介入因素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因此,前面的杀人行为和后面的死亡结果依然具有因果关系。那就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杀人既遂,这个点是不是很好理解?那我们再看第二。张三投毒杀王五。王五喝下之后。还没有中毒的反应。这个时候,

李四经过李四和王五有仇,砰一枪把王五打死了。各位前有张三投毒杀人,后有王五死亡,结果中间有个介入因素,李四一枪把王五打死。哎,大家认为这个李四开枪和张三投毒有关系吗?是张三的投毒行为引起的吗?是张三的投毒行为制造的吗?当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那所以李四朝王五开枪,这对张三而言,这就是异常的。

完全异常的。而且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还是小很大。独立导致王五死亡异常作用大,这就中断了因果关系,那么既然中断了因果关系,那么李四对王五的死亡。负责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张三对王五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死亡结果不能算在张三头上,所以张三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已经投毒杀人了,被害人也喝了。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好,所以我们就总结了以下几个点,第一。

如果介入因素正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因为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由实行行为制造出来的,那就不能中断。第二,如果介入因素异常,可能中断,那要不要中断必须分情况?第一,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很大。就是不仅异常,而且对结果的作用大。这表明它可以独立,导致结果出现。

此时。那就介入因素,对结果负责。失信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中断了,就不再有因果关系了。那我们讲几个案例,大家看一看。比如马蜂住的酒店失火了。被烧的。很严重,警察一查呢,发现是张三是故意放的火。警察呢,就被就把这个马蜂紧急送往医院去抢救。医生一看,

哇,烧的这么严重,防止这个重度感染嘛,赶快手术,五个医生抬马蜂。两人抬腿,两人抬胳膊,还有一个人抬着马蜂的头。抬头的还是个主治医生,就催其他的人。快点快点,快来不及了,然后抬头的医生手一滑,咔嚓马蜂的脖子断了。当场暴毙。

前有张三放火行为。后有马蜂死亡,结果。中间有一声咔嚓。各位正常异常。很异常对马蜂死亡结果作用大而小,大异常作用大,中断因果关系。所以张三对马蜂的死亡结果是不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没有。此时马蜂的死亡结果要算在医生的头上。要算在医生头上搞定。这异常作用大。再比如张三把李四砍伤了。砍伤以后呢?

这个李四住院治疗被送往医院。医生喂他吃药。很快就能康复,你只要谨遵医嘱来吃药就行了。但是这个时候。李四呢,就嫌这个药的味道太难闻。他含到嘴里面之后呢,趁医生不注意就把药给吐了,哎,吐了吐了,每次都吐。导致呢,严重感染,出现死亡结果。

各位前有张三伤害行为,后有李四死亡,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就是李四每次都吐药,故意把药吐掉,不吃药。正常异常很异常,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还是小大?他被送往医院之后,只要谨遵医嘱,他不会死的。出现不了死亡结果。所以对死亡结果作用很大,异常作用大,中断因果关系作为张三而言,

就仅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不承担责任的。好,这是异常,并且作用大。第二,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但是呢,它对结果的作用。跟前面的失信行为作用相当。要作用相当此种情况呢,称之为多因一果或者两因一果。就像刚刚讲的一个案例啊,张三投毒杀王五,

放了五克毒药。张三离开以后呢?李四也投了五颗毒药。王五喝下十克毒药死了。本案中,前有张三的投毒杀人行为,后有王五的死亡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就是李四也偷五克。各位李四偷五克正常异常,那正常异常指的是针对张三而言啊,正常异常当然是异常的,因为它并不是由张三引起的。这个概率是很低的。太巧合了。

对张三而言,肯定是异常的。但是这个异常的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还是小?大吗?也不能独立,导致因为两个人投的都是五克都一样。小吗?也不小。这叫作用相当,所以这个时候被害人的死亡和张三的那份儿毒药有关系,和李四的毒药也有关系,因此张三李四构成。多因一果两个人对死亡结果都要承担责任,都要承担这种情况,要认定为。

故意杀人既遂,两个人都是杀人既遂,这就是作用相当。这一点请大家要注意。当然了,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但是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很小。虽然异常,但是作用小,作用小意味着对结果的发生几乎没贡献。那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结果还是要算在前面的实行行为头上。比如张三把王五砍伤了,王五躺在地上。

流着血。濒临死亡。张三离开了。然后李四路过李四刚好和王五呢,有仇一看王五被砍了,流着血,李四好开心呐,说你怎么啦?流了那么多血。王五看了李四一眼,又把眼睛闭上了。李四就一直在那抚摸王五的脸,拍一拍,哎呦,你以前不是挺横吗?

起来嘛。各位往我头一转。死了,那大家想一想,前有张三杀人行为,后有王五死亡,结果中间有李四的介入因素,李四看人家快死的时候拍人家脸。正常异常,当然异常了。他和张三没有关系的。但是他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而小,几乎没作用啊。所以它不可能中断因果关系的死亡结果,要算在前面的张三头上。

张三仍然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的那多简单。所以,介入因素正常异常,你要看它和前面的实行行为有什么关系,如果是实行行为引起的。制造的那它的出现,对于实行行为而言,肯定是正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和前面的实行行为没有关系,那它就是异常的。啊,异常也不一定,终端要看它的,它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如果作用大中断。

这个作用大,指的是能够独立导致结果出现接近100%。作用小,不中断。作用相当多,因一果由此就产生了第59页下面这张图。各位实行行为,如果直接造成结果,直接造成,那肯定是有因果关系,不考虑介入因素。第二,如果实行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结果,那有了介入因素。介入因素一旦出现这种题目是难题,

也是重点。那要判断介入因素正常,异常正常,不中断异常,看作用作用大,中断作用小,不中断作用相当多,因一果。那以后我们做题目,只要把它带进去就行了。你一看没有介入因素,那就有因果关系。有介入因素,那就判断介入因素正常,异常,

正常,不中断,异常看作用大。异常看作用,作用大中断,作用小不中断,作用相当多,因益广做这种题目还有什么难的?当然,还有几个命题的陷阱马上再一总结,那就足够了。好到了这一步之后,抬头看我。我刚刚说了,这个介入因素正常异常,

主要是看介入因素跟前面的实行行为有没有关系?有关系,你实行行为制造的介入因素。那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因为正常异常是相对于前面的施行行为而言的。如果你介入因素的出现和前面的实行行为没有任何关系。那这个时候介入因素出现就是异常的。当然了,除此之外呢,这些年我一直在讲另外一个规则也很简单,那就是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自然事件看概率指的是。根据概率大小来判断。概率越高,

肯定是越正常。概率越低,肯定是越异常。社会事件看评价看老百姓能不能接受这种介入因素的出现。老百姓越能接受,那肯定是越正常。越不能接受,肯定是越异常,这个规则也是可以的。也是可以的。比如各位呃,当然了,自然时间看概率,社会时间看评价,这个概率和评价不是对立关系,

有时候一个是介入因素呢,可以综合判断。比如杀人以后去毁灭现场处理尸体概率高还是低肯定高啊?所以它的出现一定是正常的。那个呃,被别人打伤以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然后医生喂了药,他就把药给吐了,概率高还是低低,老百姓能接受吗?接受不了。这肯定是异常的。各位是不是很简单?好,那我们下面。

围绕着这个介入因素的问题,再多讲几个案例,我们去训练一下,其中有一个点容易出错。这个点一定要把它给矫正过来啊,抬头看我。张三放火烧了李四家。李四回来一看,熊熊大火,警察正在灭火。李四要冲进去,消防警察就说,你干嘛?你要找死吗?他说,

不,警察我儿子在里面呢,我一定要把他救出来,我要试一试。不顾警察劝阻,冲进去被火烧死了。各位前有张三放火行为,后有李四死亡,结果中间有借助因素,李四不听劝阻冲进去。请问不听劝阻冲进去。救孩子正常异常。正常异常,各位,这是不是放火行为引起的?

有的说这个好像如果是我,我就不一定冲进去,但是想一想,自然时间看概率,社会时间看评价。如果是你。你会冲进去吗?救孩子,老百姓能不能接受?这个时候,这个人冲进去救孩子,能接受的,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认为介入因素还是正常的。既然是正常的,这个死亡结果就要算在张三的头上。

这一点要注意,张三是构成放火致人死亡的。好,那如果李四不听警察劝阻,执意要冲进去。警察说,你疯了,冲进去要烧死的。他说不行,我们老师的书还在里面呢,我们老师那份儿讲义,我要取出来。冲进去烧死了。各位正常异常,我们认为这是比较异常的。

这这还是比较异常的,你说这孩子多爱学习啊,各位,所以我们要结合具体的情形来去判断正常异常,换句话说。正常异常的判断不能脱离案例,否则的话,那个判断就丧失了基础。各位平常跳入水中,正常异常,当然异常啦,但是在一些场合跳入水中,那就是正常的两个案例第一。李四正在河边垂钓,张三拿把枪对李四瞄准。

李四感觉这个氛围不对,回头一看,诶一把枪正在对着自己。李四一看,吓一跳,对吧?说这马上要开枪了,为了避免被子弹打中,纵身一跃,跳入水中去躲避。淹死了各位,前有张三。瞄准杀人行为后,有李四死亡,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

跳入水中躲避正常异常。是不是杀人行为引起的?我开枪打你,你会不会躲?当然会了。躲的概率高还是低?高老百姓能不能接受这时候跳进去去躲?能接受,所以介入因素正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张三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既遂要对死亡结果负责的。再比如张三一把火把我的衣服点了。都烧起来了,

好难受啊,好疼啊,怎么办?我一看旁边有条小河,我明明知道我不会游泳,我纵身一跃跳下去去灭火。淹死了前有张三点着我衣服的伤害,或者是杀人行为,后面有我的死亡,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我跳入水中去灭火。正常异常,当然是正常的。他说老师,你明明知道你不会游泳,

你还跳入水中去灭火,你疯啦?我说那怎么办?他说你你可以采取其他办法灭火啊,我说比如他说比如你可以在立在这个地上打滚儿是吧,一圈儿一圈儿又一圈儿。你以为我是马蜂啊,打滚儿是吧?打滚儿能把火给扑灭吗?这个就不一定啊。那么,按照这个同学的理解,你打滚多不优雅呀。你应该干嘛掏出手机给幺幺九打个电话?喂,

你好,幺幺九吗?对我现在的位置在。经度纬度哎对对对,那个什么事啊,是这样,我现在被人家点着了,我现在身上都已经着火了,麻烦你们赶快过来给我灭一下火哎,我等你们好的好的哎哎,好再见再见,谢谢谢。各位等消防警察来的时候,可能连火葬都不需要了。你想一想,

这怎么可能?这才是毁三观的事情啊。所以通常情况跳入水中可能是异常的,但是在这个特定的环境下,它就是正常的。当然了,有一个易错点。58页。看第二点那个公式啊,当存在介入因素的时候。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注意。这个介入因素。是不包含着结果的。

是介入因素导致结果。所以你可千万不能认为。啊,这个结果。跟介入因素是一体的,它不是一体的,是介入因素。发生在前,结果发生在后。举个例子,这题曾经考过的,有人说这道题目在法考中有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对但研究的考试中。没有争议的说,张三非法拘禁李四。

非法拘禁李四之后,李四趁张三不注意逃跑。李四逃跑,跑得快摔倒,摔死了。问,张三的拘禁行为和李四的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各位前有张三拘禁行为,后有李四死亡,结果。我想问大家,介入因素是什么?有同学说,介入因素是逃跑,摔死。

逃跑摔死说逃跑摔死太异常了,所以没有因果关系,各位谁告诉你介入因素是逃跑摔死的?前面有实行行为非法拘禁,后面有死亡结果,这叫施害结果,这个死亡结果是施害结果。你不能将这个死亡结果再算到介入因素里面去,它的介入因素是什么?就是逃跑摔倒。逃跑的时候摔倒,逃跑的时候摔倒正常异常正常。所以前有拘禁行为,后有死亡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

叫逃跑摔倒,不能说是逃跑摔死。因为这个死它是属于施害结果的内容,不能再把它算在介入因素里面去。所以那个真题是没有问题的,前有拘禁行为,后有死亡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逃跑的时候摔倒,这很正常。因此,拘禁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在法考中,他可能认为没有,但研究生考试中有。

研究生考试中,因果关系的范围是要大于法考的,整体来讲是要大于法考的。好介入因素是不能把结果算进去的啊,这个小点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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