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5:03

12.第05章:犯罪客观方面(02)(Av823243245,P1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那我们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问题。搞定以后下面开始去讨论不作为犯罪的类型,因为毕竟作为是常见情形,不作为是命题的重点。如果对不作为进行分类,可以将不作为分成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纯正不作为。指的是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才能构成的犯罪,换句话说,这种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如果比较学理的表述,那纯正不作为指的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比如遗弃罪。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那么,他的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拒绝抚养。拒绝抚养,这就是个不作为。那如果妈妈不养孩子,妈妈不养孩子,就是不履行抚养义务,

就是拒绝抚养,所以行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那么,其纯正性就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抚养和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相一致的。因此,纯正不作为。既然它的不作为是法定的犯罪行为,因此,纯正不作为都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基于我们刑法目前的情形,49页最下面,我们列举出来了11项。

在大纲以内的大家重点掌握四五六八,还有11。比如第一个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这个不及时报告就是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丢失枪支以后没有报告。他有没有特定的义务,有有报告义务没有履行,首先违反的就是命令性规范,所以这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纯正不作为,如果你报告了,那就不可能再构成这个罪名。再比如,

像不报安全事故罪,这几个罪呢,我就不说了。四逃税罪。刚刚分析了。你不管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还是不申报,你首先违反的就是命令,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这是个纯正不作为。第五,遗弃罪。你不管怎么遗弃你,首先违反的就是。拒绝抚养,

没有按照刑法的要求履行抚养义务,因此这是纯正不作为。然后第六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各位。这种巨字头的犯罪。就以这个字开头的犯罪都是纯正不作为,切记都是纯正不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行为人就富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有能力而不履行构成本罪。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同样如此。

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九寻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移交给刑事侦查部门。有能力移交不移交构成本罪。第十,寻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没有履行自己法定的征税义务。第11是去年新大纲增加罪名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

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它依然是有。不作为构成纯正,不作为所以纯正,不作为既然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法定法律规定。所以纯正不作为,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那么不纯正,不作为这种犯罪。既能通过作为构成,也能通过不作为构成,如果用个公式来表达,那就是犯罪在中间。左边可以通过座位构成。

右边可以通过不作为构成。如果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形式来实施,那就是不纯正,不作为。以杀人为例,通常情况都是作为。绳子勒死,持刀捅死,砖头砸死都可以。但是如果以不作为的形式来实施。想妈妈故意不给孩子喂奶,活活把孩子饿死。爸爸看到儿子落水了,故意不救助。

这就是典型的以不作为的形式来实施杀人行为,那就构成。那么,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这就是不纯正,不作为。所以不纯正,不作为,从概念上来看,是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法定的犯罪行为呢?通常是作为,而行为人呢?却是用不作为来实施了。

其不纯正性就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这就是不纯正,不作为。当然了,不管是纯正不作为还是不纯正不作为。都要求行为人要具有。特定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犯罪。从框架上看,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满足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因为指的是行为人要负有特定的义务。能为指的是,

行为人要有履行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力去履行义务,那也是无罪的。客观不能。那这个时候惩罚他也就没有意义。第三呢,是部委。不为是,不作为,犯罪的本质。这就是刚刚讲的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至于你干嘛了,我不管打麻将,旅游,

睡觉,我们都不管,关键看有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只要不履行特定义务,你在法律意义上就是静止的。这就是不作为。我们认为应为是前提,能为是关键,不为是本质。所以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不履行特定的义务。那我们逐项拆解,先从应为开始,行为人要负有特定的义务。那么,这种义务的来源?

我们中国本土观点采取的是形式四分法。然后法考观点采取的是十至三分法。法考的观点呢,在研究生考试中没有被采纳。第一呢,来自于法律上的规定。比如,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发现危急情况是要救助老百姓的。第二,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父母对孩子是有抚养义务。子女对老人是有赡养义务。当然了,不管是。

抚养还是赡养,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抚养义务。帮扶的扶。指的是救助的意思。这一点大家注意。如果只是单纯的不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它是不能构成犯罪的。所以我们这个义务原则上一定是和法律具有特定的关系。单纯不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只能对行为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就如同我刚刚讲的,我见到邻居家的小孩儿落水了。我游一圈又一圈,我没有救。

这个时候不救助。对我而言,是不能定罪的。这只能从道德上对我进行评价。再比如,当你走在马路上,发现有人出车祸了,躺在地上很痛苦。如果你不救助,同样不构成犯罪。如果你救助,也只能说明哎,你的道德比较高尚。那如果你不救助他,不能说你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这就是道德义务。再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在这个考试中。都有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我们生活中有时候女生是不是经常问男生?我和你妈妈如果同时掉入水中,你先救谁?各位尤其谈恋爱的时候问这个问题真的很尴尬的,先救谁?有同学说我先救我妈。不过,这意味着可能离分手不远了。然后人家就问他为什么先救你妈妈呢,他说因为我只有一个妈妈。

啊言下之意,有很多女朋友可以啊。这个我们感觉有点毁三观。当然有同学说我要先救女朋友。先救女朋友,不救助妈妈,好像良心上也过不去。所以在谈恋爱的时候啊,女生最好不要问男生这种问题,怎么问都有点伤感情。那么,如果你学过法律之后呢?作为男生们,你们一定要给自己总结出一个答案。比如你能不能这样去回答?

说呢,亲爱的,我的确是想先救你,但是呢,我们都是学习法律的人。从法律意义上,我和妈妈属于家庭成员,我对他是有救助义务的。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我就构成犯罪了。我想你也不想让我成为一个犯罪人。从情感上我真的想特别先,我特别想先救你,从法律意义上我只能先救我的妈妈,所以如果你想让我先救你。

那我们就早点结婚吧,争取早日成为家庭成员,这样的话我救你于情,于理,于法。那么都是应当的。所以你嫁给我吧。各位,如果你这样一说,你女朋友可能会感觉什么?天呐,妈的渣男是不是?但是但是大家注意啊,这个的确是。我们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先救谁的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的确是要先救妈妈。当然,如果妈妈和老婆掉水里面,先救谁各位一样的。对谁都具有同等的救助义务。好,第二,从。行为的职务上,业务上来看也有可能会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比如,警察基于自己的职业。有制止歹徒的义务,当这也是来自于法律规定产生了交叉。再比如张三在一个工厂里面负责监督安全生产,

他发现一些危险,那他就有义务去采取措施排除。这是基于自己的职务提出的要求。再比如,游泳池的教练。游泳池的教练他发现有小孩溺水了,那是有救助的义务。这就是来自于自己的职务上的要求。第三,行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这个法律地位主要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监护在民法上三层含义,一监一护,一代理监监督。监督特定的人。

防止他们实施侵害别人的行为。第二,保护。那就是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防止他被侵害。代理那就是代理,他们去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一间一户一代理。只有存在着这种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我们通常认为。当小孩儿当精神病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他的监护人当然是有制止的义务。当然了,如果你养一条狗,那你对这个狗肯定也是有约束的义务,

有制止它伤害别人的义务。你可以认为这是来自于法律规定,你也可以来来认为这来自于一种法律地位,因为你是所有权人。但是成年人之间如果犯罪了,彼此是没有制止义务的,比如丈夫要抢劫。妻子没有执政义务。妻子受贿,丈夫也没有制止义务。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然后这个法律行为,比如像合同行为,当我花钱雇了个保镖的时候,我有危险保镖,

有义务保护我。当我请了一个保姆,让保姆照顾孩子的时候,孩子有危险,保姆同样是有救助的义务,这叫法律。行为好,除此之外,最后一点呢,也是最难的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那么,富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简单讲,你的先前行为。

具有发生什么结果的危险?你就有义务防止什么结果发生。关键的问题在于,先前行为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内容?首先,合法行为能够成为先前行为吗?其次,犯罪行为能成为先前行为吗?我们认为,凡是有可能对法益增加创设危险的。他都有可能会成为先前行为。如果合法行为成为先前行为最典型的,那就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合法的。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叫王仁兴案。王仁兴开着一个小船,他的螺旋桨呢,就被缠住了。他仔细一看,原来这边有个航标船,航标船上面有个航标灯。那么,开船的司机看到这个灯,就知道朝着哪个方向走,就跟我们的红绿灯那个信号灯很像的。也知道哪些水域不能进,因为有些水域很危险,

有可能有触礁甚至是沉船的危险。那王仁兴就发现呢,自己的螺旋桨是被固定航标船的那个钢缆绳给缠住了,小渔船儿围着航标船转一圈又一圈。那有船毁人亡的危险,危险很大。紧接着,王仁兴呢,就从小渔船跳到了航标船上。跳上去以后,他就解开了固定航标船的这个钢缆绳。各位解开以后,它的危险。就消除了。然后王仁兴又从航标船跳到了小渔船上,

开着小渔船扬长而去。而这个航标船因为失去了固定漂流了三公里左右。而导致一些司机就误入了一些水域。那这个案例中,王仁兴其实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解开钢缆绳的行为,那我们认为这个行为是无罪的,因为他是为了避免危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是紧急避险。但是当王仁兴面临的危险消失以后,请问他对这个航标船有没有恢复原状的义务有?你至少要报告给海事部门,它既未报告也未恢复,而是扬长而去。

因此,被认定为不作为形式的破坏交通设施罪,这是一种交通设施。那有同学说,为什么不是作为呢?解开这不是积极的举动吗?还是运用到前面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规则,请问。在彼时彼刻,王仁兴对这个航标船有没有恢复原状的义务有履行了吗?没履行,没履行,那首先违反的就是命令。首先违反的就是义务性规范,所以王任兴是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因此,合法行为完全有可能成为先前行为。那司法实践中的合法行为啊,通常表现为追小偷,比如小偷偷了东西之后啊,张三去追,如果只是单纯的追。各位,这是合法行为。就是不要跑,把东西还给我。各位,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小偷一看,无路可逃,

携带赃物跳入水中,突然抽筋溺闭。各位,这个时候。追赶的。财物的所有权人,他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你小偷要不要跳河,跳过之后怎么样?你小偷自己决定,主人又没有对他实施威胁。也没有对他使用暴力。这是小偷自己决定的。所以作为主人而言,他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如果小偷退下去之后啊,感觉哇水太冷了,我要爬上去。那主人呢?就阻止小偷上岸,导致小偷呢被淹死了,这一定是构成犯罪的啊,这个点好理解。合法行为可以成为先前行为。进而产生作为的义务,这是没有争议的。那么,犯罪行为有没有可能成为先前行为,进而产生作为的义务?前两年还有人说啊,

这在理论上有争议。各位,他真的没有争议。因为我们真题都考过了,大家还记得甲乙抢劫丙的那个案例吗?那个铁路的值班员被控制住,以后不能及时放下栏杆,导致火车和货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那这个案例。官方答案就认为,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和以威罪要数罪并罚的。而且这个以危罪就是不作为形式的以危罪。那这个不作为义务来自哪儿?义务不就来自于前面的抢劫行为先前行为吗?

所以,犯罪行为完全有可能成为先前行为。由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啊,如果犯罪行为成为了先前行为。后面产生救助义务。作为义务,一旦不履行这个作为义务,它有可能会构成不作为。所以这个时候它的核心问题是在解决罪数问题。到底构成几个罪?换句话说,要不要拿前面的作为?和后面的不作为,实行数罪并罚。各位,

要不要数罪并罚大家?其实应该已经掌握了,因为我们在犯罪客体里面讲过。犯罪客体对定罪的影响。如果两个行为侵犯两个客体,两个客体之间没有交叉包容关系。那这个时候你只能数罪并罚,才能够实现全面评价,否则的话就会有遗漏。如果两个行为侵犯两个客体,两个客体之间有重合。那这个时候按照一罪去处理,就足以做到全面评价。所以,如果犯罪行为作为先前行为,

要不要数罪并罚?关键看客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张三不小心把李四撞成重伤。撞成重伤以后呢?一看李四。啊过失致李四重伤,一看李四流着血,再不救可能会死。各位,他又眼睁睁的等着李四流干血,他才走。前面有个过失致人重伤罪。后面有一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大家认为要并罚吗?首先,

张三对李四有没有救助义务?有义务来自。先前行为你的先前行为有致人死亡的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义务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有能力不履行,那后面就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没有必要并罚,因为前面是过失致人重伤,后面是不作为,故意杀人。针对同一对象侵害的客体之间具有包容性。前面侵害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后面侵害的客体是生命权,生命。它是可以包含着身体健康的。

而且大家想,一旦你实行数罪并罚,就会。重复评价。因为一旦并罚,前面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重伤结果已经评价一次了。后面定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那么这个死亡结果是哪来的?它是从前面的重伤结果发展过来的。换句话说,后面的死亡结果,它其实是包含着前面的重伤,结果的内容的。你一旦数的并罚,

就意味着一个重伤,结果在前罪评价了,而且在后罪的死亡结果中也评价了。它发展成了死亡结果,你一旦并发,那不就重复评价了吗?所以这种情况虽然犯罪行为引起了作为的义务,但是不能实现并罚,客体之间具有包容性。第二,那如果张三去盗墓。叫盗掘古墓葬罪盗墓。累得满头大汗,终于快挖开了,突然发现旁边的民房被自己挖塌了。

房子的主人就被砸在砖头下面,伸个头。然后呢,给张三打招呼,哥们儿,别挖了,先来救救我吧。张三看了一眼。等一会,我先问盗墓,等一会再说。然后他接着去挖墓。打开古墓,偷走东西,过来看看李四。

李四已经流血过多,死亡各位。张三对李四死亡,结果可能是间接故意放任李四死亡。那此时前面有个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后面有一个。作为的义务,因为你的先前行为又导致李四死亡的危险,李四已经被砸在了砖头下面。都成为了墓主人。那么有能力而不救助,那这个时候就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放任死亡。各位,要不要并罚前罪保护的客体是古墓葬的保护制度?

后罪保护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各位,两者之间有交叉包容吗?没有。如果指定了盗掘古墓葬罪,请问杀人的内容为何不评价?如果指定了故意杀人罪,请问前面盗墓的内容为何不评价?所以这种案子你必须实现数罪,必须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够做到全面评价。同样的道理。在二零一四年我们非法学的这个案例题中。甲乙先将先将这个铁路道口的值班员丙给捆起来抢劫,这是前行为,

作为行使的抢劫行为。那么抢到钱以后,那丙告诉那两个人说赶快给我松绑火车要来了,否则要出大事儿。甲乙仍然不松绑,扬长而去。然后造成火车货车相撞,重大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前罪作为抢劫,后罪不作为以危罪。前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后罪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权。各位具有包含关系吗?没有。

前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罪,后罪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它都属于两个不同的章节。而且前罪是针对特定人,后罪是针对不特定人,包含不了。包含不了,那就只能实现数罪并罚。啊,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够做到全面评价,所以要按照作为形式的抢劫罪和不作为形式的以危罪。数罪并罚。这个点应该是彻底的清楚了好。到了这一步。

我们说行为人。必须要有作为的义务。那这个作为的义务。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来自四个方面,一,法律规定二,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三,职务业务的要求。四,先前行为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富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凡是来自这四个方面的,我们认为都有救助义务,

如果不来自这四个方面,那就没有救助义务。各位搞定了啊,好这个点如果听懂以后啊,我们看第二个要件能为。能为指的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力去履行特定的义务。你惩罚他,那是没有意义的。90岁的奶奶带着60岁的脑瘫儿子,母子二人共同生活。老奶奶照顾儿子的时候不小心摔倒了,骨折。

请问此时儿子对老奶奶有没有救助的义务?有没有义务?当然有义务是客观的,他是家庭成员,基于法律规定,儿子对自己的母亲当然有救助义务。但是他有没有履行的能力,没有他脑瘫啊。所以他满足了,因为但是不满足能为,因此儿子即使没有救助自己的老母亲,他也是无罪的。法律不强人所难。这种案子其实在北京也出现过吧。北京动物园就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真实案例。

夫妻二人带着。这个妈妈一起呢,到野生动物园玩,开着车子啊,动物园也是允许的啊,进入了虎园。人家工作人员千叮嘱万嘱咐,那是绝对不得下车的,很危险的结果,不知什么原因?这个小花呢,就跟丈夫发生了争执,从副驾驶就下来了,绕着车头走半圈,来到驾驶室这儿跟丈夫吵架。

站在这争执的时候。突然来了一个老虎,老虎一看,哇,那个人是站着的,老虎也站起来了,它用两个爪子扒着小花的两个肩膀就拖走了。拖走以后,后排坐的是小花的妈妈。各位,他直接就从车上冲下来了,这这个从一定角度来讲,真的很感人,护女心切呀,他就会去追老虎,

打老虎,抽老虎的耳光,不要咬我女儿,不要咬我女儿。监控显示,丈夫也从车上下来了,想去救自己的老婆,还有自己的岳母。十秒钟不到,他又回去了,好像在车里面找什么工具,这个时候安保人员过来了,开着车子围着老虎和这对母女转一圈又一圈狂按喇叭。但是很不幸。妈妈被咬死了,

小花的鼻子被咬到了,耳朵被咬掉了。那大家可以想一想。这个案例中,不管是张三还是这些安保人员,对这对母女是有救助义务的。但是,安保人员只是在车上按喇叭,他们没有跳下来和老虎去决斗。对他们要不要定不作为犯罪?当然,不要理由很简单,因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去制止老虎,

他们不是武松。所以他们仅仅满足了,因为有救助的义务,给予自己的职务要求,但是不满足能为那也是无罪的。这一点请大家注意,当然了,到底有没有能力去救助大家,要做一般的理解,你千万不能加细。你不能钻牛角尖。多年前有个同学跟我聊天,我说比如张三。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出去玩。然后呢?

小孩调皮不小心呢,跌入了一个粪坑里面,张三站在旁边一看,又又臭又脏。他就不愿意动手,结果小孩淹死了,问张三构成何罪?构成不作为犯罪吗?首先第一步,他有没有?义务有没有救助的义务?那我们认为它有。虽然不是来自于法律规定,也不是来自于职务业务要求。但它有可能是来自于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

你比如你经过人家监护人同意,你把他的孩子带出去,你临时。起着一个看护的作用,那你当然有救助义务了。有能力不救助,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如果没有经过他的监护人同意,你把小孩带出去,带出来了,那就是先前行为,你的先前行为让孩子脱离了他的监护人,那孩子面临着危险的时候,你当然有义务去消吃消除这个危险。所以要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然后紧接着呢,一个同学跟我聊天说老师啊。如果张三不会游泳呢?我说如果张三不会游泳,题目会告诉你的,他说哦,他说老师如果这个粪坑很大很大呢。我说有多大呢,他说很大。而且小明刚好是落入了这个粪坑的中间位置。我说同学,你做题目不能这样想。你你告诉我这个粪坑很大很大,小明怎么落到了中间位置?第二,

这个粪坑很大很大,有多大?方圆960万平方公里。各位疯了。所以题目没有告诉你这些细节,那就是默认张三是有救助能力的。你可千万不要多想,不要加息,你是在。做题你不是在出题?所以你不能擅自改变这个题目题干的本意,否则的话,那这种题目没法做的啊,那这个案子我们只能做常规理解,就是通常的粪坑。

题目没说,张三没有救助能力,那默认他就是有救助能力,当然要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好第三,在因为能为的基础之上,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这个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要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才是不作为犯罪的本质,只要不履行义务,它就具有不作为的性质。提醒大家注意。不作为犯罪,这个不为。

要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什么叫结果?避免可能性。你把它反过来看,其实叫避免结果的可能性。哎,换句话说,如果履行了义务,结果有可能不发生。现在没履行义务,那结果发生了。啊,这就是结果,避免可能性。

在多年前。我们医学界研究出来一种药叫。青霉素学名叫盘尼西林,对吧?小的时候可能有同学打过这种针,特别疼。我小时候有一段身体,小时候有一段时间啊,身体不大好,经常咳嗽,然后呢?当时医生就对我用了青霉素,就打在屁股上,很疼,而且颜色都变青了。

然后摁一下都感觉有点硬,我不知道有没有同学有跟我有相同经历的。大家知道这种药在打之前是要做皮试的,有些人是不能用这种药的。他最早研究出来是在世界大战期间,有很多军人不是被打死的,而受了一点伤,感染致死。所以当时特别需要一种药去抗病毒,抗感染。那研究出来以后呢,但是当时的医疗条件根本不知道有人对这个东西,有人对这种药是过敏的。医生护士给很多受伤的军人去注射,注射一批死了很多人。

过敏,大家想对医生护士要定罪吗?定不了它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他就是不管多么的谨慎,那结果该发生还是要发生的。那你惩罚医生护士是没有意义的,它超出了我们人类认识的能力和范围的。这种情况当然不是犯罪。所以结果避免可能性,大家一定要注意。那你比如。这个作为和不作为。像以交通肇事为例。假如张三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把李四撞出五米之外。

李四重重的摔在地上,张三下去一看,天呐,太惨了。脑盖骨粉碎性骨折。脑浆都流出来了,哎呦,刚才一看,天呐,跟早上喝的豆脑好像插个吸管就能喝,哎呦,吓坏了,开着车跑了。刚跑两分钟。李四就死了。

那大家认为,张三对李四有没有救助义务有?那如果张三对李四履行了救助义务,李四还会死吗?必死无疑。换句话说,救李四会死,不救李四也会死,救不救都会死。那现在的李四死亡和不救助是没有关系的,他是前面的撞直接造成的结果。从因果关系角度,这个死亡结果也只能归属于前面的交通肇事行为,而不能算在不救助的头上。救不救已经没有意义了,

你惩罚不救助,那就没有道理。这个点很好理解。再比如张三,李四是两个工人都是刚进这个工厂工作没多久。他们两个呢,共同负责一个工作,那就是大家可能也见过这种啊,比如下面。放了很多很多的这种。纸盒子啊,纸板一层一层一层很高。那为了能让货车多拉一点出去。他要把这个东西呢压得很紧,密度变大,

上面呢有一块很重很重的东西,只要一按按钮,上面的东西就会抗砸下来。然后呢,砸下来之后用火车把它运出去。两个人都是新手,李四站在正中间的位置,正在装的时候正在一层一层铺的时候。然后呢,公有李四。错按了一个按钮。导致上面的那个很重的。大铁块就直接抗压了下来。压下来以后,张三立马就被。

牙塌在地上。那李斯一看,嗷一声,拔腿就跑了。其他工人把张三送往医院,医生一看说,天呐,这头都没了,这还救什么?各位,那大家想李四对张三有没有救助义务有?那有没有救助能力,你最起码试一试。有履行救助义务吗?没有,

但是不管李四救不救,张三张三都必死无疑。这时候你再惩罚李四的不作为就没有意义。那死亡结果其实要算在张三错案按钮的。死亡结果要算在李四错案按钮的头上,而不能算在李四不救助的头上。因为他救不救?死亡结果都会发生,已经没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了。好,这个点就大致了解就行了。第二等加刑。所谓等价性,我在这儿呢,

先讲第一个点。纯正不作为,没有等价性的问题。因为纯正不作为,它只能通过不作为构成。从公式上来看,纯正不作为就是犯罪等于不作为。它没有等价性的问题。但是不纯正,不作为,从公式上来看,是犯罪在中间。那么,既能通过左边的座位构成。它也能通过右边的不作为构成。

如果以不作为的方式去实施,这就是不纯正,不作为。因此,如果以不作为的方式来构成这个犯罪,他就要求不作为,要达到和作为相当的程度,等价的程度,这就叫等价性。比如你把中间的犯罪去掉,那就是不作为等于作为。所以不作为,要达到和作为形式相当的程度。等价性的判断,整体来讲是比较简单的。

比如把孩子扔到人很多的地方,不要了。这只能构成遗弃,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为这个行为它达不到和杀人等价的程度。你把孩子放到人很多的地方,不要了,孩子受到救助的可能性很大,这也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剥夺孩子生命的故意。所以他达不到和作为形式杀人相当的程度,只能认定为遗弃。但是如果你把孩子放到荒山野外,人迹罕至的地方不要了,各位这一定是杀人。没问题吧?

比如。西游记里面是不是有这样一个场景?小唐僧刚出生以后。他的妈妈把他放在一个小盆里面。然后呢,漂流而下。是遗弃还是杀人?没有人知道这个题目细节必须要细化。如果题目告诉我们盆很大。水很缓。下流有很多人。下游有很多人很容易就发现小唐僧,这就是个仪器。如果告诉我们盆小水急。这个盆很容易就被水给推翻了,

这一定是杀人。这就是等价性的问题。如果达不到这种等价性的程度,不能定罪。不能定特定的犯罪,再比如。根据我们消防法的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报警,那如果张三走在工厂旁边看到着火了,他很兴奋。烤烤火好暖和,拿个手机拍视频,拍完视频发朋友圈,结果警察过来之后就很生气啊,说根据消防法规定,

任何人都有义务。报警,你有能力而不报警,如果你报警损失不可能那么大,因此认定张三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合适吗?路人有报警的义务吗?根据消防法有。但是这并不是刑法上的义务。原因在于。我们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它一定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而不是针对所有人的义务。消防法的规定,它是针对所有人的义务。

它并不是针对特定人提出的具体要求。所以此种情况一般认为是不能直接转化为刑法上的义务,而且更重要的一个点就在于。他单纯的拍视频围观这个行为本身不足以造成火灾,也不可能造成火灾。它达不到和作为形式的点火放火相当的程度,我看我怎么能看出火灾?因此,这种情况是不能定罪的。最多是行政违法,但不能构成犯罪。这就是等价性的判断,再比如。各位以猥亵儿童罪为例,那这个罪应该是既能通过作为构成,

也能通过不作为构成。那作为形式的威胁儿童,比如脱掉儿童的衣服,用身体,用手触摸对方的身体。甚至诱惑儿童和自己裸聊,这都是作为的威胁儿童。但有没有可能出现不作为的威胁儿童呢?那就要判断这个不作为的行为能不能达到和作为相当的程度。北京曾经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老北京。当时呢,有很多四合院,其中有一个大爷在自己家的四合院里面纳凉。然后呢?

穿的衣服特别少,因为很热嘛,上面没穿衣服,下面几乎没穿,就穿了一个大家都懂的。然后呢?在这个躺椅上扇着扇子。然后喝着茶。突然,大爷听到门被推开了一看,哦,邻居家一个七八岁的小女孩,小花过来了。以前的串门那都很常见的。小花走在大爷旁边呢。

就给大爷聊天,看着大爷穿的那么少。说大爷大爷,你热吗?大家说当然热了,不热我怎么穿这么少?小花就说,大爷,大爷,你热,你怎么不把那个小外套也脱掉呢?就那个小。短裤,然后呢?大爷是个坏大爷,

他一想眼球一转就来了,坏主意说,哎呦,大爷的胳膊疼。小花说,那大爷,大爷我帮你吧。大家很开心。在大爷的配合下,小花就脱掉了大爷唯一的那个小短裤。脱掉以后。这个大爷就变成了一个裸大爷。小花一看到大爷跟自己不是特别一样,哎,小孩儿嘛,

七八岁那个时候也不懂什么事儿,就开始去抚摸大爷。啊,就开始抚摸大爷头,大爷的头,光头。然后脸,然后脸脖子,然后开始抚摸抚摸,然后大爷呢,扇着扇子说这孩子真优秀。后来就案发了。案发以后,大家认为这个案子要不要定罪呢?那我有学生说,

老师这定不了罪。我说为什么呢?他说,因为小花才七八岁,年龄太小,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你怎么能对小花定罪呢?我说同学你你你是来搞笑的吗?这个案例中小花是个纯纯的受害人,我们讨论的是对大爷要不要顶罪?他想想对大爷不要定罪。那如果大爷主动的伸手去猥亵小华,肯定定罪,那现在大爷的所作所为。

虽然说不是作为,但有没有达到和作为相当的程度?当然达到了。那他的义务来来自哪呢?先前行为你让小花给你脱衣服。猥亵儿童最保护的客体就是儿童的身心健康,脱过衣服以后,小花对你的身体进行抚摸,你是有阻止的义务的。也有能力阻止而不履行这个义务。那它就达到了和座位形式等价的程度,当然要认定为猥胁儿童罪,这就是等价性的判断。不难吧好。结束以后。

一旦一个人的行为满足了,因为能为而不为,各位在性质上就具有了不作为的性质,但是不作为最终构成犯罪。也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比如有不作为的故意犯罪,还有不作为的过失犯罪。不作为的故意犯罪,那就是对结果希望或者是放任。爸爸看到儿子落水,故意不救助,活活把儿子淹死,这肯定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那么,

有没有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它同样也有。比如爸爸回家的路上,听到有人喊救命啊,救命啊,救命啊,爸爸一听诶,怎么有点像自己儿子的声音?但一想应该不是是吧,我儿子那么爱学习,这个时候肯定在家里面打游戏呢。就着急回家了,回家一看儿子不在。心里面很紧张啊,立马跑回去一看哟,

真是自己的儿子都飘上来了,淹死了。那就这个案例而言,对爸爸怎么定?首先,爸爸路过的那一刻,儿子是有危险的,请问爸爸对儿子有没有救助义务?有因为二有没有救助能力?有能为。三有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没履行不为,因为能为不为都满足,因此具有了不作为的性质。然后再看主观爸爸对儿子的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

过失他听出来了,有点像儿子的声音,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不作为,既能构成故意犯罪,也能构成过失犯罪。其理由就在于。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它其实就是客观方面的内容,而故意和过失是主观方面的内容,两者之间。没有对应关系,它更没有对立关系。它是交叉关系,

所以不作为,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经典案例。某地的一个警察。发现小花吸毒,就把小花呢控制起来。要强制隔离戒毒。小花给警察这样说的。我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接受你们对我采取的戒毒措施,但是。我和丈夫离婚了,我们家里面。

只有一个一岁的小孩儿在家,希望警察能照顾好我的孩子。警察说这个事情我一定会安排的。给你们的当地的居委会呃,加上福利院,我们会共同商量对这个孩子怎么去处置,怎么去安置?然后呢,这边就对小华采取了强制措施。结果警察呢,一忙就把这事给忘了。过了很长时间。邻居就发现不对,味道也不对,一股臭味儿飘出来就报了警,

警察破门而入,发现那个一岁的小孩儿。活活饿死了,而且他临死前的那个动作是爬。是是向门的那个方向爬着。手爬过去,贴在地上。活活饿死了。各位,那这个案例大家想一想,对警察要不要定罪?这是要定罪的。各位警察不光。不论是基于其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基于其职务上的要求,

他对孩子都有救助义务,因为二有履行能力吗有?三履行了吗?没有应为能为,不为具有不作为的性质。然后紧接着对孩子的死亡是故意,是过失,过失。所以警察就构成了不作为的过失犯罪。具体而言,是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这属于渎职犯罪。所以不作为是能构成过失犯罪的,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好,全部搞定,以后最后。总结个问题,请问不作为。有没有可能构成未完成形态,比如不作为的未遂?有没有可能是有可能的啊?不作为,它也是犯罪,那是犯罪有可能存在完成形态既遂,也有可能是未遂。比如我教马蜂学游泳。我们两个去野泳。到一条河里面也有。

马蜂就怕。然后呢?穿着泳衣呃,也基本上没穿差不多啊,穿不进去,然后呢?就在岸边就在坐着划水。划水大海挺好玩儿啊,我说马哥到里面来深水区才能学得会,哎呀,算了算了算了,还是在浅水区划一划水吧。我看胆子那么小,我趁他不注意,我一把把他拖到了深水区,

各位这一刻我只是想教他游泳哦,我并不是想杀他。拖到深水区以后,马蜂就扑通扑通扑通,然后口出狂言,还骂我。你想我想教他游泳,他竟然还骂我,我一生气,想索性淹死他。淹死他吧,各位,我就想杀了他,我既然想说,我既然有产生了杀人的故意,

然后我自己游到了岸边,我抱着衣服就回家了。第二天。我竟然遇到了马蜂。我吓一跳,我以为是鬼呢,我说你,你不是已经。他说你小子真不够意思。我差点被淹死,你知道吗?我说那你怎么没淹死,他说我扑通扑通扑通,我都快沉下去了,后来我就不扑通了,

不扑通我就飘上来了。哦,马蜂是淹不死的。他就躺在那不动,他就不会沉下去的。各位对我怎么定?当我走上岸的时候,那一刻我其实在追求马球,马蜂死亡,我对它的死亡是积极追求,希望淹死它。意志以外,没有得逞。特殊体质。所以我就构成了不作为的。

故意杀人罪未遂啊,当然这个特殊体制,我是开玩笑的啊,它就是福利比较大。是个意思啊,因为千万别误解咱后面马上会讲特殊体制,在因果关系里面,各位那到了这一步,我们。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问题,这些疑难问题都全部结束了。下面我们做个总结抬头。各位危害行为。是不是很重要?能感觉出来,

我们讲的时间很长了啊。有一个本质。一个本质。作为要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作为是不消除已有的危险。所以,降低危险的不是危害行为。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这个很好理解。第二,两种形式。两种形式,那就分作为和不作为。紧接着三个特征。三个特征分成有体性。

有益性和有害性,所以危害行为的考法就一二三。那么,两种形式分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不作为之间是什么关系?可能竞合,一旦竞合都定作为可能结合,很少很少就是那个抗税罪。那两种形式里面。除了竞合和结合关系以外,最重要的是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它们的区分。就一句话,用规范标准。看行为人在特定的那个时刻有没有义务?

有义务。如果不履行,那他首先违反的就是。命令性规范或者说直接违反的就是命令。就是义务。直接违反了命令性规范,那当然是不作为,如果他没有特定义务,那这个时候一定是作为。好在围绕这个点,因为它比较难,比较重要,我再用最后一个案例给大家串一下,看看你们能不能判断出来啊?各位,

比如。甲。把乙砍成了重伤流血。甲就跑了。然后乙的家人发现之后就赶快救乙,把乙送往医院。刚好此时丙经过丙和乙也有仇诶,丙看到好开心啊,丙就站到中间。阻止乙的家人去救乙,就在这儿拦着。不让乙的家人去救乙。耗时间,然后乙呢?流血过多死亡。

这个案例中,对甲怎么定先不讨论,我们讨论丙。各位丙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明明知道人家乙流血不止,得不到救助就可能会出现死亡,结果仍然阻止乙的家人对乙进行施救。丙构成故意杀人,但是丙的故意杀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阻止乙的家人来救乙。那丙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首先,判断丙对乙有没有义务,如果有义务他不履行。它直接违反了命令性规范。

那么,他一定是不作为。关键丙对乙有没有义务从法律规定上?职务业务上。法律地位,法律行为上还是先前行为上?各位先前行为乙是被甲砍伤的,和丙没有关系。换句话说,丙对乙有救助义务吗?没有。丙对乙什么义务都没有。法律并没有要求丙必须对乙实施什么行为。丙对乙没有义务,那丙就不可能直接违反命令性规范。

那丙直接违反的就是禁止性规范,这个行为就是在杀人啊。因此,丙是构成作为犯罪。这不是不作为。听懂了吗?因为丙对乙是没有义务的。这个义务指的是法律让丙做一些事情。很明显,病是没这个义务。好两种形式分作为和不作为,然后紧接着不作为,进一步分类,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

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因为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第二,不纯正,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那么,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它的成立条件都是应为能为而不为,满足六个字具有不作为的性质。最终,定罪主客观相统一。如果主观是故意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主观是过失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各位,这就是危害行为的所有考法,这样一总结,我想应该是简单的,唯独的一个难点就是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我们的三个标准里面建议大家以规范标准为准。搞定这个板块儿就到此结束了,下面呢有两道题,我们看一看。第52页一甲离婚后嫌三个月的女儿已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五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属于。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故意杀人?各位首先判断,这是作为杀人还是不作为?第一步,行为人,也就是甲。在离开家的那一刻,他对乙有没有特定的义务有?遗失自己的女儿有抚养义务,她有履行抚养义务吗?没履行,所以她直接违反的是命令。既然直接违反的是命令,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那么故意杀人罪是属于纯正不作为还是不纯正不作为?不承认,不作为,它并不是说只能以不作为来实施,来构成这属于典型的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因此本题要选b。这种情况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我们后面会讲啊,本题选b。这告诉我们一个结论,凡是遗弃行为,致人死亡的都是不作为犯罪,遗弃指的就是不履行抚养义务。

这种不履行义务致人死亡的,那肯定是那么不作为犯罪。第二,下列情形中,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有a。某县法院院长甲目睹身为县财政局局长的妻子收受。其下属的巨额贿赂不予阻止,请问甲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吗?有没有制止义务?没有成年人之间,如果有人犯罪,另外一方是没有制止义务的。比如,在法院院长。法院院长第一,

他也不是在履行职务期间第二。在家里面。不管是不是在家啊,这都不重要,因为法院院长就是从职务上看,他也只是负责审判工作。他并没有制止别人收受贿赂的。这个职责。这个小点,大家注意,当然有同学说老师那如果甲是纪委的呢?是监委的呢?同样没有。纪委监委是查处别人贪污贿赂,而不是制止。

就你贪污贿赂,以后我可以对你进行查处,但你收的时候我我不制止,我也是无罪的,一旦你收过之后我不查处。我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所以他的职责是查处职责。b已见室友在门口遭遇持刀抢劫,因害怕将房门反锁,导致其室友无处躲藏,被刺成重伤。各位,这个案例中,它其实来自于这个之前的江歌案的改编,那我们认为乙的行为的确是不构成。

不作为犯罪第一,他对室友没有救助义务。没有救助义务。第二,他有没救助的能力。也没有提第三,有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也不知道。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对室友是没有救助义务的,这个小点要注意。c收养人丙发现所收养的两岁小孩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致其饿死。各位这个c项跟上面的第一题不一样的嘛。是不是收养以后,

这是基于法律地位,法律行为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请问构成故意杀人没问题,问题在于。问题在于,这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判断行为人直接违反的是禁令还是命令?那行为人在彼时彼刻,在那个特定的场合,对孩子有特定的义务吗有?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所以直接违反的是义务,违反的是命令,因此是不作为的,

故意杀人c项当选。4d丁在妻子难产时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妻子难忍疼痛从病房跳楼身亡,那针对4d选项。妻子这是自杀行为。自杀行为是不能算在丁的头上。这叫被害人自陷风险。丁即使不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医生仍然是要手术的。换句话说,现在的死亡和丁不签字是没有关系的,没有刑法上的关系。所以丁对妻子死亡是不承担责任的。这个自杀行为原则上要算在自己的头上,

除了少数罪名之外,少数罪名呢?我们后面还会给大家再去讲。主要在结果加重犯里面去讨论,而且大家想如果这个案子对在4d选项中对丁定定罪,你定什么?定不了罪,不签字罪,很明显没有这个罪名。当然了,如果妻子跳下去以后没有死亡,比如重伤了那丁对妻子有救助义务。如果不履行,有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为他毕竟是家庭成员,

当然是有救助义务。好本题选选c项啊,第一题选b,第二题选c好,这样的话,我们危害行为结合板书上的这个框架就全部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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