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3:48

6.第01章:刑法论(06)(Av823243245,P6)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下面我们开始进入刑法的效力范围。按照我们前面讲的,整个刑法论的逻辑框架。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分则侧重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刑法发挥作用,毕竟要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那就是刑法发挥作用的时间和地点问题,这就是刑法的效力问题。刑法的效力范围也被称之为刑法的适用范围,它就包括在空间,时间两个方面的适用范围问题。那么,空间上的适用问题被称之为空间效力,时间上的适用问题被称之为时间效力。那首先我们看一看空间效力。空间效力简单讲是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对地指的是在什么范围内?或者说什么地域内可以使用?

那么,这个对人的效力,那就是刑法可以适用于哪些人?根据对地和对人的适用规则,我们可以将空间效率分成。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世界上各个国家基本上很少去单一,采用其中一个原则,而是综合性的将几个原则合并使用。所以我们国家呢,参考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就确立了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以其他管辖原则为补充的。

综合性原则把综合性原则几个字圈起来,如果考一个单选题,我国空间效力是什么?当然是综合性原则。既然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那属地管辖那就是最重要的。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适用本法。本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总共是有三款内容。第六条的第一款是原则,拿起笔记一下原则。

那么,第二款是补充,第三款是说明原则补充说明。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当然要适用中国刑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补充要对中国领域内啊进行一个补充,或者说进行一个拓展。凡在中国传播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注意中国传播中国航空器。仅限于这两种。而不包括什么国际大巴车,

国际长途列车,这不算。只能是在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上。那这就意味着,如果船舶,航空器停靠在中国的领域内,这当然适用属地管辖,没有任何争议。那如果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停靠于国外,比如公海或者是其他国家,只要是在船舶或航空器内发生了刑事案件,我们国家同样可以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第三是说明。那就是什么叫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我们采取的叫行为结果择一主义。所以第三款明确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结果,择一主义,这就意味着属地管辖我们的精神就四个字,沾边就拐。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是结果。发生在了中国领域内。沾了这个边,我们国家就有管辖权,而且是属地管辖原则。那下面我们先看一看框架,首先我们要解释一下领域内是什么意思?

第二点,行为结果。择一主义。那么,犯罪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个行为地和结果地怎么去认定?第三,我们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是什么意思?所以这个条款就解决这三个问题。首先,领域内那就包括领土。领水和领空。

当然了,结合我们第二款的规定。悬挂中国国旗的传播和航空器也认为是中国领土的延伸。我们过去呢,理论上称之为会漂移的国土,或者叫浮动的国土。因此,凡是在以上领域内犯罪的,都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但切记啊,不包括国际长途列车,不包括。国际大巴车这种情况不属于。第二,行为结果。

择一主义,那这个行为地和结果地我们认为。只要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都要适用属地管辖。它有三种可能,一行为也在中国,结果不在。二行为不在中国,但结果在中国。三,行为和结果都在中国。这三种可能之一都必须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那犯罪行为发生地。要做最广义的解释。因为沾边就管嘛,

所以这个行为既包括预备行为,也包括施行行为,既包括单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共同犯罪行为。有同学说,老师什么叫预备行为?什么是实行行为?别急,那是后面的问题,你在这呢,先大致理解一下。你越向后学,可能会越明白。所以沾边就拐。那同时同理请大家要注意这个犯罪结果发生地,

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单独犯罪结果,也包括共同犯罪结果。结果只要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那么仍然要按照属地管辖来去处理。那么这一块呢?就涉及到。一种可能,比如教嗦和帮助行为,在国外实行行为,在国内。此时对教嗦和帮助犯,也要按照属地管辖来处理。一个日本人。

在日本。比如,日本人在日本。啊张三太郎,他就叫苏呢。中国的李四。在中国绑架王五。各位教嗦行为是在国外教嗦的。但是教嗦行为造成的绑架结果却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此时依然对张三太郎要按照属地管辖追究他绑架罪教嗦犯的刑事责任。明白了吧,这就是沾边就管。多年前在。这个深圳发生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呢,

是没有黑社会的,但我们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那就是黑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像香港地区,那是有黑社会的。那这个黑社会呢?这个年会要办一场活动。呃,香港离深圳特别近嘛,黑社会老大带着小弟就来到了深圳,找了个酒店办年会。啊,办了过年会之后呢?老大带着老二,老三还有其他几个小弟到洗浴中心呢,

去休闲。啊,捏捏脚,聊聊天。老大呢,就布置任务了啊,我们呢要做一个年度规划,明年我们一定要达到什么样的状态?然后你负责什么,你负责什么?这个时候呢,提供啊,这个洗浴服务的那个服务员就听到了,说天呐,这是黑社会呀。

然后呢,他就报警了。警察过来之后,就把他们几个给留置了呃,接受调查,那黑老大黑老二就说了,我们是香港人。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你们对我们是没有管辖权的。各位通常意义上的确是他们有终身权,但是。这个案例,大陆警方是有管辖权的,为什么你在为明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做规划,

这是一种预备行为,那你犯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在中国大陆,我们怎么可能没有管辖权呢?所以。抓起来定罪量刑,判处罚金,罚了好多钱。各位,这很正常。所以大家会发现,类似于这种问题,只要是犯罪的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在中国大陆,那么我们当然是可以适用属地管辖。这一点请大家要注意。

那么,犯罪结果发生地刚刚说了啊,包括实害结果,危险结果都可以,比如日本人张三太郎。在日本。向中国的李四邮寄了有毒的食物。李四在中国境内吃完以后,到朝鲜去旅游,死在了朝鲜。各位对张三太郎也要适用属地管辖。首先,他的杀人行为发生在了中国境内。因为被害人是在中国境内吃的。虽然说死亡结果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

但是危险产生了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我们对张三太郎仍然要按照属地管辖追究刑事责任。好,所以四个字啊,沾边就拐。那么,第一款所规定的,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适用本法。什么叫法律特别规定呢?来自于以下几个法条,第一是11条外交代表的行为。刑事责任豁免。基于比如像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我们呢,就把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产生了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各位享有外交特权。这一定是非常少的一批人,通常呢,比如像外国驻华大使。驻华大使包括特定的那么工作人员才有可能适用这个规则,那么外国的商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那一定是属地管辖,这是没有。没有例外的,他们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的人。

当然了,如果中国的驻外大使在国外犯罪了。基于这种对等原则,其他国家也是没有审判权。没有生命安全怎么办呢?那通常我们要通知。它的所属国。然后呢,把他遣返回去啊,你你你回家吧哈,别在我们这儿呆了,回去以后呢,他们本国会对类似的犯罪进行处理。这是基于国际公约的规定,当有同学说,

老师为什么要这样处理呢?它就是防止你,比如中国驻美国大使或者驻美国的一些武官参将等等。啊,这个武将等等,如果要是在美国犯罪了。那这个犯罪。事实到底能不能查清?有没有可能会冤枉我们?中方代表。为了防止外交关系恶化,所以当时的国际公约就做了这个规定。当然,这种你如果向前追溯的话,是不是也是如此?

那就是两国交战不展,来时是不是还有这种规定呢?所以呢,对于这种享有外交特权的人,我们一般认为啊,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他的刑事责任,那就通过外交途径来去解决第二。发生在香港,澳门行政区的犯罪基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那是由当地的司法机关依照当地的法律来去处理的,香港,澳门都是拥有司法终审权的。那台湾地区呢,基于这种事实的原因,

我他们也是有司法重审权的。当然了,如果港澳台的公民在中国大陆境内犯罪,那毫无疑问,那要适用属地管辖。比如。呃,前两年到港独的时候,几个港独分子?当时呢,这个为了逃脱责任。就从海里面偷渡。想偷渡到台湾去。但是从台湾。到呃,

但是从这个香港到台湾,这个水域有一段儿呢,就经过了中国大陆管辖的水域。那过来之后就被我们给抓了。抓了什么罪?当然,这个罪是超纲的,叫偷越边境罪,我们不属于国境啊,这叫边境,叫偷越边境罪。那就在中国大陆被定罪处罚了,所以这也是一种属地管辖啊,好,这是第二项,

一是外交代表的刑事责任豁免,二是港澳。还有台湾地区的。这个现状。他们呢,就不再适用大陆的刑法。第三呢,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这是刑法第90条的规定。啊,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有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

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行。各位简单了解,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一项变通或补充规定,一项都没有。简单了解,那么与属地管辖。最关联的一个司法解释,我把它列出来了啊,这是办理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做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呢,大家不要记,你就记住四个字,沾边就管。

我们可以带大家一块读一下啊,感受一下。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什么叫犯罪行为发生地呢?它就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邮件,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

接收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然后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的财物,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连使用地都算。这就意味着什么?凡是电信诈骗的。诈骗我国境内公民的基本上都是属地管辖。沾边了嘛,比如。

是不是好多台湾人,然后呢?电信诈骗到缅甸,然后呢?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诈骗,各位。拨打地是在。约这个缅甸,但是被害人所在地在中国大陆境内。那么这个时候就是属于犯罪地犯罪行为地,如果被害人遭受损失了,那结果发生地,所以这就意味着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电信诈骗的,针对中国大陆居民的,

只要这个居民在大陆的境内,那一定是属地管辖了,没有例外了。所以请大家要注意一下啊,沾边就怪。好属地管辖,它所体现的一种精神是我的地盘儿,我做主。它是一个国家行使自己主权的体现,所以属地管辖是空间效力的基础。三句话啊,一原则,二补充,三说明原则。大家应该都很熟了。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补充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说明行为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法律有特别规定三项内容。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豁免。港澳台第三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到目前为止没有。属地管辖到此结束。结束以后,如果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我们国家的刑法还能再适用吗?

在中国领域的领域外犯罪。要附条件使用。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叫属地管辖,那是无条件适用。只要在中国领域内,那肯定是要适用的。那一旦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外。要不要适用中国刑法,就取决于三个指标。要看犯罪人是不是中国人。如果犯罪人是中国人。原则上。仍然要适用中国刑法。所以,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比如,一个中国人在日本犯了盗窃罪。在日本服刑结束以后,回到中国大陆,我们仍然可以就他的盗窃罪进行追究。原则是适用本法的。但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就意味着,如果中国人在国外犯了。轻罪哎,是可以不追究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犯的是重罪呢?那是一定要追究的。所以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啊,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犯轻罪,可以不追究。但是有个例外。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中国刑法。哪怕在国外已经服刑了,回来还是要追究的,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代表国家形象,

维护国家利益。那么,在国外犯罪了?我们是一律要适用中国刑法。好,总结一下啊,第一犯罪人,中国人,第二犯罪地。中国领域外,如果是中国领域内,直接就属地了。就没有属人原则适用的可能了。所以犯罪人是中国人,犯罪地是中国领域外。

原则适用中国刑法例外犯轻罪的,可以不追究。在刑法上,重罪轻罪的标准就是三年三年以下轻罪,三年以上重罪。那么,同时要关注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一律要适用。一律使用。有同学就会说老师。一个中国人在中国,他当然要遵守中国法律。他都离开了中国,到国外去了,为什么还要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呢?

这对行为人而言,这是一种义务。对吧,你都离开了中国,还要遵守中国法律,这是一种义务。这是因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一国公民。不管他所处何地,他都有义务去遵守本国的法律。对他们而言,的确是义务,但是我们会给他提供相应的权利,进行对冲的权利义务。

关系那么就可以拉平。那么,这个权利是什么呢?我在国外仍然要遵守中国法律,这是义务。那么,我在国外,如果被欺负了,被侵害了,那你中国要给我提供保护。所以紧接着第三项。那就是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犯罪人是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

或者是中国公民犯罪。侵害了中国国家利益或者是公民的利益。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一个外国人在国外,如果侵害了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而且犯的是重罪。这个时候就要适用中国刑法,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之所以有这个规定,

是因为一个外国人在外国,他是没有义务去了解,去遵守中国法律的。比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他没有义务去了解中国刑法,也没有义务去遵守中国刑法。如果按照他们当地的法律,这是合法的。那么我们就不能追究他的责任。只有按照当地的法律是犯罪,按照中国刑法规定也是犯罪,我们才可以按照保护管辖追究这个日本人的责任。最典型的各位。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丁强奸。

在中国,按照法律规定,14岁以下是幼女。那么,日本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日本规定的是奸淫不满13周岁的幼女。13岁在日本呢,13岁以下是幼女。大家认为。中国日本哪个国家更侧重保护?用你的权利。哪一个当然是中国?在中国14岁以下都是幼女。在日本,13岁以下才是幼女。

中国就比日本多保护了一岁。对吧,多保护了一岁。所以中国是更侧重保护这些女童的利益的。那由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中国的小花。14岁。还不到14啊,刚满13不到14到日本去旅游。然后呢,自愿的和一个日本籍男子张三太郎发生了性关系。那这个行为在日本,因为是自愿的。它是合合法行为,最起码不构成犯罪的。

不构成犯罪的。那么,按照我们国家刑法,那张三太郎就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是要定强奸罪的。那我们能不能把张三螳螂抓回来,然后对他定罪处罚呢?不可以,因为这个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它不受处罚。张三太郎在日本是没有义务去遵守,去了解中国刑法的。那如果张三太郎使用暴力强奸了一个中国籍的小花。在日本构成强奸罪。中国刑法也构成强奸罪,

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属人管辖原则去追究张三太郎的刑,抱歉,我们就可以按照保护管辖原则去追究张三太郎的刑事责任。各位明白了吧,所以我们保护管辖适用的规则是什么?第一,犯罪主体。外国人第二发生的领域,中国领域外,中国领域外。第三,所犯之罪为重罪。重罪的标准是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第四,满足双重犯罪地原则。

按照行为地跟中国刑法,都是按照犯罪处理的。这样的话就可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了。所以在属地管辖以外,有几个原则做补充,一看犯罪人是不是中国人。二如果不是中国人,那有没有侵犯我方利益?侵犯我方国家利益或者侵犯我方公民利益。而且要求犯的是重罪,要求双重犯罪地原则。那这块呢,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求是重罪呢?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国外,

对中国国家或者是公民。犯了轻罪。怎么办?我们依然是没有管辖权的,也不能管,否则的话,司法成本太高了。比如各位。中国和越南关系不好的时候,有些越南人在他们河内大街上焚烧中国国旗。各位焚烧中国国旗,这按照中国刑法规定,那是构成侮辱国企罪的。侮辱国企罪,各位我们中国能不能派警察过去把他们抓回来,

然后接受审判?各位,这个司法成本太高了,而且焚烧中国国旗,在他们当地的法律看来,不一定构成犯罪的。不一定构成犯罪的。所以它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这一点大家注意。好,再向后。各位,如果犯罪人不是中国人。如果这个犯罪也没有侵害中国国家或者是中国公民的利益。请问我们还有管辖权吗?

比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杀死一个日本人,各位这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一个日本人在日本杀死一个日本人。一个日本人在日本杀死两个美国人,这跟我们没有关系的,我们管不了。没有管辖权,我们也不乐意管。但是如果没有直接侵害中国利益,但是他所实施的犯罪一旦是危害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共同利益,这就意味着。基于国际公约的规定,转化为我们国内法,我们依然是有管辖权的。

所以这就涉及到我们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中国刑法。各位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这都是危害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罪行。常见的有哪些呢?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比如,灭绝人类罪。灭绝种族罪,

当然个灭绝人类,也叫反人类罪。还包括。洗钱和毒品有关的犯罪,比如跨国的制毒,贩毒,走私。还包括劫持民用航空器,这是国际公约的规定啊!民用航空器。比如,某某航空公司的客机。此种情况都是属于危害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只要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都有权利去管辖。

比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劫持了他们的民用客机。飞到了朝鲜。飞到朝鲜以后呢,他就从朝鲜只身潜逃到中国,到中国以后呢,就被我们中国警察给抓了。第一,犯罪地在中国吗?不在。行为和结果都没在中国第二属地管辖,不能适用。紧接着,第二步犯罪人是中国人吗?那才不是日本人。好不是中国人,

紧接着进入第三步,有没有侵害我方利益?并没有直接侵犯我方国家或者是我们公民的利益。属人不能适用保护,不能适用紧接着看能不能适用普遍管辖,劫持民用航空器,那是侵害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而我们国家又是相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所以我们就可以对这个日本人张三太郎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来进行管辖。那如果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怎么去管辖呢?注意提示,上面有个括号叫或起诉。或引渡。

或起诉。指的是在中国直接去起诉。比如,按照劫持航空器罪对张三太郎定罪量刑。但这个或引渡就是可以把张三太郎引渡回日本,让日本政府来去对他定罪处罚。注意,这是一种选择或起诉或引渡。不是应当哦,是可以的意思啊,可以在中国直接审判,也可以把他引渡回日本。这个小点,大家要注意。当然,

有同学说,老师像海盗罪呢,海盗罪也属于索马里海盗。那也是属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行。像海盗罪。但是我们国家没有海盗罪呀,我们国家刑法分则那么多罪名,没有海盗罪。那如果行使普遍管辖,在中国进行定罪处罚。怎么处理?没有海盗罪没关系,海盗是不是会实施什么劫持船只罪?抢劫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相关罪名,我们可以按照这些罪来对他进行定罪处罚。

明白了吧,就可以按照符合中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一些罪名,对海盗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这就解决问题了。由此呢,我们就可以做个总结,听清楚了。不管是哪一种管辖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中国刑法。哪怕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定罪量刑的依据,也是适用本法,也就是中国刑法。因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只能根据我国法律来去管辖,而不能根据国际公约去定罪量刑。我们的处理,只要我们是缔约国,参约国,通常会将这种国际条约上的义务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刑法条文。通常是这样处理的。所以呢,定罪量刑的依据,

不管是哪种原则,都必须是中国刑法。要依据中国刑法。与我们空间效力相关联的。第十条是对外国刑事审判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我们对外国的刑事审判采取的是消极承认。什么意思?简单讲就是我只承认你在国外服过刑,

但是我不放弃对你的管辖权。我还是可以管辖的。那为什么采取消极承认呢?为什么不采取积极承认?比如在国外已经被定罪处罚了,服刑结束了,中国大陆就不管了。为什么不这样呢?因为一旦你积极承认,这就意味着你的司法主权就不完整了。大家想一想,如果一个人中国人在日本犯罪了。被日本定罪处罚了,定罪处罚之后呢?回到中国大陆,

我们没有权利去管了,这就意味着中国的法院要受制于日本法院的判决。你的司法主权就不完整了,所以我们不可能积极承认的,我们只能消极承认,我只承认你在日本服过刑,但是你回到中国大陆,我仍然可以管辖。考虑到你已经服刑的事实,我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最典型的不就是陈氏风案吗?可能换个名字更熟,江歌案。青岛的一个小姑娘到日本去留学,

在日本被另外一个中国人陈世峰给杀死了。杀死过之后,陈世峰在日本因为涉嫌故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这两个罪数罪并罚,被判处20年。监禁就是20年有期徒刑。那么,如果他在日本服刑结束以后,陈世峰回到了中国大陆。各位,我们国家对它仍然是有管辖权的。只不过考虑到他在日本已经受过处罚的事实,我们可以对他免除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这个笑点一定要注意,当然对陈世峰如果进行管辖,

是哪种管辖原则呢?第一。能不能属地管辖不能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在日本。第二,能不能属人管辖,可以陈世峰是中国人。所以要按照属人管辖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点要注意一下。好,那对外国刑事审判既然是消极承认。那请问对?港澳台地区的审判。怎么办?比如一个中国大陆的居民。在台湾犯罪了,

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从台湾服刑结束回到中国大陆。我们是不是也是消极承认?是吗?当然不是,要积极承认。不能再审判,不能再追究了,因为第十条的规定是对外国刑事审判的消极承认。你能将台湾的判决看成是外国的刑事判决吗?当然不行,这是个政治底线问题,对吧?你你如果这样去处理那些台独分子会很开心的。他感觉找到了法理上的依据,

这肯定不行,所以对。中国大陆居民在港澳台地区犯罪的。如果在当地被定罪处罚。我们中国大陆要采取积极承认,而不是消极承认,因为不能将他们三家的判决。当成外国判决,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好做个总结啊。我们空间效率怎么去做题这张图啊?在之前的内部讲义在我的书上已经很多年了,我感觉还是比较好用的。第一步,先看犯罪地点。

如果在中国领域内,那就属地管辖。沾边就拐。不在中国领域内,那就看犯罪主体。假如犯罪人是中国人,属人管辖。犯罪人不是中国人。那就看有没有侵犯我方利益。如果侵犯我方利益,那就保护管辖。没有侵犯我方利益,那就看是不是国际犯罪。危害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果是普遍管辖。

如果不是我们国家没有管辖权,从左到右依次检验。这个结论就出来了。那么提醒各位啊,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原则上都是要适用中国刑法的。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轻罪,可以不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一律要追究。保护管辖要满足第一所犯之罪为重罪。最低刑是三年以上,第二要满足双重犯罪地原则。搞定下面我们看一看。真题第一题。

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各位依次检验第一犯罪地在中国吗?行为结果都不在中国,也不是中国的船舶,航空器,所以不能属地管辖。第二,能属人管辖吗?犯罪人是中国人吗?不是,是甲国公民。好。

紧接着,属人管辖不能适用进入第三步,能适用保护管辖吗?有没有侵犯我方利益?有侵犯我方公民利益,而且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重伤任何一个国家都会规定为犯罪的。他肯定会满足双重犯罪地原则的,而且重伤也是重罪,所以要按照保护管辖追究。甲国公民的刑事责任本题要选2b选项。好,第二题,关于毒品犯罪。我国可以按照普遍管辖,

注意哦,普遍管辖,行使管辖权的有a。无国籍人在外国生产毒品。后来,我国旅游注意啊,不是来我国贩毒,是来我国旅游被抓了。请问能不能适用普遍管辖第一犯罪地在中国吗?不在。二犯罪人是中国人吗?不是三有直接侵犯我方利益吗?没有四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罪名吗是?所以a项当选。b他国公民从第三国购买毒品后。

回本国贩卖。被本国通缉后,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行为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了吗?没有排除属地二犯罪人是中国人吗?不是排除属人三。贩毒行为有直接侵犯我方利益吗?没有排除保护管辖,最后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吗?是,所以普遍管辖。三,我国公民。你看到我国公民就结束了,他就是犯罪了。

最次也是属人管辖。中国领域内就属地不是中国领域内就属人不可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c项,肯定不能选啊,我们看一看。我国公民在外国乘坐外国客机将毒品带往第三国贩卖,被他国司法机关抓获。各位,那只能是用。属人管辖原则。不,这不是普遍管辖啊。好4d。他国公民携带贩卖的毒品乘坐他国飞机。在我国机场换乘时,各位在我国机场换乘。

这就表明,贩卖毒品的行为发生在了中国领域内。既然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当然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所以4d选项属地。c项属人AB项普遍管辖原则,本题要选一和二。上面这张图,大家一定要再关注一下啊,属地管辖是基础,其他的按顺序,它是有顺序的。如果属人能解决,不考虑保护,如果保护能解决,

不考虑普遍管辖原则。好,我们空间效率是比较简单的,到这一步就结束了。结束以后,紧接着我们看一看时间效力。所以时间效力指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还有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指的就是刑法生效以后。对他生效前的行为。能不能适用?原则上是不可以的。我们前面讲罪刑法定,

说过我们分板块。来逐项解决首先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那这种情况通常是法律的修改比较大。你要给老百姓一个适应的时间。公布之后,过一段时间再生效。第二呢,是公布之日起就生效,如果修订的比较简单,通常公布之日起就生效。所以生效时间有两种,第一,

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第二,公布之日起就生效。那么,刑法的失效时间对应的也有两种,第一,叫明示失效。所以明示失效指的是。有国家立法机关。宣布某项法律自何日起失效。注意谁制定,谁来宣布,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利宣布。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体现。这也是我们前面讲的刑法的概念的体现。

重大事项听从众人,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够制定修改,通过废除某项法律。所以这叫明示失效,那第二种类型呢?叫自然失效,也叫默示失效,所以自然失效指的是?由旧法代替新法,或者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那么,旧法自行废止?各位新法,代替旧法。那当然要按照新法来去处理。

旧法就自行废止了。或者是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比如七九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七九年,刑法一直到九七年才结束。那九七年的时候呢,我们就已经开始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了。那么你投机倒把罪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罪名。那你进入这个市场经济以后,那这个罪名一定要废除的。所以原来特有的那种立法条件已经消失了,那旧法肯定是要废止。这叫自然失效,因此它包括明示失效和自然失效。好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全部搞定,

以后下面我们讨论一下。第三个板块叫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所以刑法的溯及力。指的是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能不能适用。比如,某法律自5月1号起生效。那么,对5月1号以后的行为,它当然能适用了。那么,对5月1号以前的行为,它能适用吗?或者说它能回头看吗?它能回头去评价它生效前的行为吗?这就是溯及力。

刑法上的溯及力呢?学说有四种。第一种叫从旧原则,这种原则就认为。只能根据。行为使法律。来去定罪处罚。新法是没有溯及力的,你不能回头看。那么第二种呢?叫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就是原则上按照行为施法来去定罪处罚。依照行为是有效的法律,但是。

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处罚较轻的,就可以适用新法。因为新法有利于行为人。啊,简单讲。叫从旧,兼从轻。所以我们禁止行为后的重罚,但是允许行为后的轻罚。哎,你行为后法律修改了,如果对我处罚比较轻,你是可以使用的。一会我给大家举例子。

三从新原则,这种原则就认为。刑法是有溯及力的,比如犯罪的时候有旧法,审判的时候有新法。法律修改了,有新法,他就认为一律适用新法,各位这个是有问题的啊,它是违反最新法定的。第四呢,是从新兼从轻原则。那就是新法一般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那就适用旧法。

那综上,我们前面讲课的时候谈到,我们只有义务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没有义务去遵守未来的法律。所以原则上你是不能用未来的法律来惩罚我今天的行为。既然不能用未来的法律惩罚我,今天的行为,那么刑法原则上是不能有溯及力的。不能有溯及力,所以我们坚持的叫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见从轻。那既然是从旧兼从轻,那这个原则在立法中有什么体现呢?我们看一看。

第12条的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四九年以后。本法实行以前的行为。九七刑法实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那就适用当时的法律。各位适用当时的法律,这不就是从旧吗?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追溯的。仍然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责任,这也是从救。所以原则上都是从旧,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那就适用本法。这叫兼从轻,所以叫从就兼从轻。那么,这个原则在立法中已经得到了确认。所以我们认为这项原则,它其实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禁止行为后的重罚,允许行为后的轻罚。刚好就体现在了12条规定的内容上。所以这是从旧见从轻。好关于溯及力的内容,大家要关注几个点第一。它所适用的对象。

只能是味觉犯这三个字,大家一定要注意。未决犯指的是没有经过审判的,或者审判还没有确定的案件,这叫未决犯。如果是已决犯,那就不能再变动了,所以大家可以看一看12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继续有效。各位,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我们从旧兼从轻原则,

只能针对未决犯,未经审判或者审判没未确定。简单讲,就是判决还没有生效的。可以适用从旧减从轻。这个笑点大家注意。那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了。各位,它就会形成。记判力。既判力,它是大于。溯及力的。所以不能用溯及力来去推翻击叛力。因此,

为了保证这种判决的权威性,一旦有了继判力。就不能再适用从酒前走亲了。你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了,你还用从旧兼从轻去推翻它,你想一想,你要推翻多少案件?七九年刑法可是有流氓罪的,当时判了那么多案子流氓。流氓罪那现在九七刑法流氓罪都废除了,你如果从旧兼从轻,难道你用现在的刑法推翻以往的流氓罪的判决吗?这肯定是不合适的。所以它只能针对味觉犯。好,

这个点一定要注意。当然了,我们从旧兼从轻,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适用本法。什么叫处刑较轻呢?处刑较轻指的是法定刑,而不是宣告刑。法定性就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具体的宣告的。不是具体的法院判决的刑罚。那为什么是法定刑,而不能是宣告刑呢?因为。比如张三。

二零一零年。犯了罪,当时有旧法。二零二零年对他审判有了新法。大家可以想。原则上只能适用行为式法,旧法对张三定罪处罚,除非你新法。对张三处罚更轻。那就是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处罚较轻,才能适用新法。我们这个时候要对比的是旧法和新法的法定性。不能对比宣告刑,如果对比宣告刑,就意味着法官法院要宣判两次,

对吧?按照旧法量,一次刑,按照新法量,一次刑,各位。你两次量刑程序合法,内容有效,那是要发生法律效力的。那不就冲突了吗?你不能说我对一个人做了两次判决,两次判决都有效,那很明显不合适。所以我们只能对比法定性,而不能对比宣告性。

总结一下。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坚持的是从旧兼从轻。适用的对象味觉犯。处刑较轻指的是法定刑,而不是宣告刑。这个小点一定要注意。当然了,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这个时候是要按照行为施法,不能按照审判施法。这句话怎么去理解?我大致介绍一下啊,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诉讼程序,

采取的叫两审终审。两审终审。比如,一审判决之后,我不服,我上诉好二审。二审这个时候呢,如果再作出判决,这叫终审判决,你再不服也没有用。要交付监狱去执行的。那如果你感觉是冤假错案怎么办?你可以去申诉。申诉如果立案了。这个时候叫再审。

再审它已经不再是一个普通程序,它是个纠错程序,它是个特别程序。所以再审所针对的都是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甚至是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比如,七九年刑法有流氓罪,张三呢当年被判了个流氓罪服刑五年。五年结束以后,他认为这是冤假错案。他要求,现在的法官重审。那当时判错了,我要求重审。那这个时候法官如果立案了,

决定对这个案子进行重审,各位。很明显,它针对的是判决生效的案件。所以这个时候在选择法律适用上,就只能按照旧法来处理,你只能按照七九刑法来去审判。因为从旧兼从轻,只能针对未决犯。这个是已决犯。你只能按照七九刑法来审理,因为你按照九七刑法来审理就很荒唐。我们根本就没有流氓罪了,你怎么审?所以,

针对审判监督程序,针对这种再审的案件,注意一律按照旧法来处理。各位,所以这个点其实不难的啊,总结一下原则,从旧兼从轻对象未决犯。处刑较轻是指法定刑最后。审判监督程序按照行为施法来处理。全部结束,那么结束以后我们下面做了个总结,各位。看一看刑法在什么时候才有可能有溯及力表格。行为时无罪。那就按照旧法无罪审判时,

按照新法有罪。这个新法就是重法。要禁止行为后的重罚。那就只能按照行为释法宣告无罪。从旧兼从轻,选择从旧。所以刑法没有溯及力,不能用这个刑法来去回头评价。二行为时有罪,审判时无罪。那你审判时的心法就有利于行为人就可以从旧兼从轻选择兼从轻。此时刑法可以回头看,因为你有利于行为人,他就有了溯及力。第三行为时轻罪,

审判时重罪。那各位没有溯及力。因为你不利于行为人。四行为时重罪审判时轻罪哎,可以从旧兼从轻,这就选择从兼从轻。此时有溯及力,简单讲新法中的轻法,才有溯及力。除此之外,不能有溯及力。好由此刑法的溯及力,做了一个总结。然后紧接着呢,有个特殊规定是关于跨法犯的问题。

根据我们司法解释规定。所谓跨法犯指的是。行为跨越了旧法和新法。比如。某法律自5月1日起生效。张三在四月份的最后一天开始实施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呢,一直跨越到了5月1号以后。会发现他的行为在旧法有一段儿,在新法有一段儿,这叫跨法犯。跨法犯,因为他毕竟是有一段儿行为已经发生在了新法生效后。比如我5月1号法律生效,你对5月1号以后的行为当然能适用,

这和溯及力没有关系,这是理所当然。当一个行为跨越旧法和新法的时候,怎么办?司法解释就认为,毕竟你的行为啊,已经有一段儿发生在了新法生效后,所以整体全部按照新法来处理。这意味着。如果选项里面说。刑法不能有溯及力。这肯定是错的。从旧兼从轻,那个兼从轻,还能有溯及力呢。

第二,跨法犯也是可以有溯及力的,哪怕是这个新法更重。它都能有溯及力。所以如果选项里面再细再细一点,去问去设问说重法绝对不能有溯及力,那也是错的。在跨法犯中,哪怕这个新法更重。也要适用信法,它是有可能。有溯及力的。所以司法解释,为了平衡这个关系,它就做出了以下几个细节的规定,

我们先看圈一。先看看这个司法解释的原文啊,说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溯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圈一。行为跨越新旧法,即使罪名构成要件法,定刑没有变化。也要适用新法。就是旧法跟新法的规定完全一样,也要适用新法,所以跨法法一律适用新法二,如果新旧新法都认为是犯罪。

即使新法处罚更重。也要适用新法。但这对被告人就不公平了,我毕竟有一半儿是发生在旧法期间。我的行为有一半在旧法,那么我量刑是不是那一半要轻一点?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如果选项里面说重法绝对不能有溯及力。那是错的。在跨法范的场合,那么旧法有可能会有溯及力。只不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那这个时候只能追究新法生效后的这一部分行为。新法生效前,那是无罪的,当然不能追溯,就这么多。各位,这一块儿是个重要的选择题问题啊,说重法绝对没有溯及力错跨法范的场合是可以的。那针对这个跨法犯。切记,它是行为跨越旧法和新法是行为。各位,我们在。

二零二零年的时候。当时的南京医学院一个案子终于。搞破了,终于搞破了。二零二零年向前推。28年。应该是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二年,在当时的南京医学院。发生了一起奸杀案。一个女生。在自习室,正在看书。一个男子。过去搭讪。

说一块出去玩吧。就被这个女生给拒绝了。紧接着,男子离开教室以后没多久。手持一根铁棍重返教室。劫持这个女生来到了教学楼的楼顶。然后对他进行强奸。那女生肯定会反抗的,他就轮起铁棍去击打这个女生的头部。那么,击打头部以后。这个女生是死是活,当时这个嫌疑人可能也分不清了。然后紧接着呢,趁着周围没人,

天色已晚。他就拖着这个女生,还有他随身背的包来到了楼下。他打开了两个下水管道的井盖。打开第一个井盖的时候,将女生头朝下放了进去,盖上盖子。打开第二个井盖,把女生随身携带的东西放了进去,盖上盖子,然后呢再?教学楼让我洗手。正洗手的时候,保安过来了。保安呢,

一眼就看出来,这肯定不是本校的学生。用手电筒就照了一下,说你谁?然后呢,这个男子就吓一跳,脸色惨白,拔腿就跑。保安呢,没有抓到他,当时呢,也没有发现案发现场有什么东西,所以呢,也没有刻意的去追究。紧接着,

这个女生的室友就是告诉自己的辅导员啊,说呢,她已经两天没回来了。全校范围内去找南京市公安局派专案组进驻。当时的南京医学院对全校。男性的师生进行DNA检测。发现与案发现场都不符合。然后继续扩大搜索范围,以学校为中心,方圆几公里范围内的男性居民全部做DNA检测。也不符合这个案子,就变成了一个悬案,一直没有搞破。随着我们国家刑侦技术的发展。直到后来那发现呢,

在录入的DNA信息数据库里面有一条数据,数据跟案发现场嫌疑人的数据高度吻合,很像。然后就以此为线索,把嫌疑人马某。就给抓了起来。那么抓起来以后,大家想他是九二年强奸杀人。二零二零年才把马某给抓起来。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大家认为。此种情形。是跨法犯了。各位,是不是跨法犯?

当然不是跨法犯,跨法犯是行为跨越旧法和新法,这才叫跨法犯,而这个案例呢,是九二年强奸杀人。行为在九二年就结束了,他的行为并没有持续到二零二零年,不能说我杀人。从九二年一直杀到二零二零年。不可能的。所以这不是跨法犯,那不是跨法犯,就不能说一律适用新法了,跨法犯是一律适用新法的。那既然它不是跨罚犯怎么办?

那就按照。我们刑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去使用。溯及力行为时,是七九刑法。因为七九刑法到九七年才失效。行为时是旧刑法,审判时二零二零年是新刑法。新刑法从旧刑法到新刑法,我们经过对比会发现。七九刑法和九七刑法和现行刑法在强奸罪,杀人罪的量刑规定上一样一样怎么办?从旧兼从轻。那么,你的新法没有更轻,没有更轻,

那就不能选新法,所以仍然要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去定罪处刑。这个案子当时审判的时候所援引的法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九年刑法就是根据七九刑法对这个马某。定罪量刑的。所以我想提醒大家注意,这不是跨法犯,跨法犯一定是行为跨越旧法和新法。好。以上我们时间效力的问题就解决了。原则从旧兼从轻,对象未决犯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旧法来处理,处刑较轻,比较法定刑。

而不是原告性。最后有个比较特殊的规定,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那就是跨法范问题。跨法范一律适用。刑法解决以后呢,我们讨论第五个问题是刑法修正案。各位刑法修正案。它是刑法典的内容。所以原则上他也必须坚持从旧兼从轻。到目前为止,我们有11个刑法修正案,比如刑法修正案11。它就将洗钱罪的主体范围变大了。洗钱罪呢,

以前只有他洗才能构成犯罪,比如张三。贪污交给李四去洗钱,那李四才构成。但是修订以后呢,洗钱罪的主体,哪怕自己去洗钱都能构成。比如张三贪污以后,又将钱转移到国外洗钱。那么,张三既构成贪污罪,又构成洗钱罪,要数罪并罚。所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变大了,那这个规定它肯定是不利于行为人的,

因为按照旧法,它只构成贪污罪一个罪。它不能构成洗钱的,按照修订后的法律,它既能构成洗钱,又能构成贪污,要两罪并罚,所以洗钱罪的这个修改。那就要坚持从旧减从轻。那旧法。是更轻的,你就只能按照旧法来处理。比如,如果是在二零二一年3月1号之前,既贪污又洗钱。

在3月1号以后才审判。旧法生效之前犯了罪。新法生效以后才审判。你就不能对他适用新法,新法更重嘛。就只能适用旧法。好,剩下的几个点,大家就简单的看一看,但是你像第三点刑法修正案九,它是二零一五年11月1号生效的。那针对行修九,它也增加了一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规定,像贪污罪,受贿罪这两个罪名。

对特定的犯罪人是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一辈子在监狱。终身监禁,以前没有。这体现的也是一种。那么,不利于行为的规定,他也要坚持从旧兼从轻。好,再向后。第六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这是刑法的时间效力所关联的问题。我们刚刚讲的内容是刑法的时间效力,它是对刑法典刑法条文的要求,

但司法解释它又不是刑法典的内容。我们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但是不包括司法解释。因此,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它和刑法的时间效力虽然说有关联,但不是一回事儿。换句话说,不是完全一致的。司法解释能不能有溯及力呢?就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二零零一年的时候特意做出过一个规定,我们先看一看规定的内容。一,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实行,

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比如,5月1号颁布司法解释。那这个司法解释的效力。是自5月1号之日起开始生效。那么,其效力适用于整个法律的实行期间。那问题就在于,4月1号犯了罪,能不能适用5月1号的这个司法解释呢?他能不能回头看呢?那么第一点没有做出清晰的说明,我们看第二点。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实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如果只有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必须要适用的。比如,5月1号司法解释生效之前,没有司法解释。4月1号犯罪的案件。那么,仍然是有可能适用5月1号的司法解释的。这就表明,司法解释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4月1号,那也是属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这个点大家注意。那么第三点呢?它讲的就是有两个司法解释,怎么办?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经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这就是典型的从旧减,从轻。换句话说,如果行为时有个旧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了,

审判时呃又有一个新的司法解释。那此时怎么办?从旧兼从轻,要对比谁轻就选谁。原则上,从旧例外从轻。此时,新的司法解释有没有溯及力呢?要附条件的有溯及力,它如果是轻的,它就可以溯及既往。重的当然就不行。第四点,跟我们刑法实践效力是一样的,只能针对未决犯。

不管是刑法的溯及力,还是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都只能针对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只要没有错误,就不再发生变动。所以下面呢,给大家总结了一个表格,这就是做题的标准啊,这张图应该还是很经典的,首先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一律适用解释。此时,司法解释是从新原则,

具有溯及力。第二行为是有一个旧解释,审判时有一个新解释怎么办?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那就意味着要对比注意要抓住两个点,一行为时的那个解释,二审判时的那个解释要对比他们两个的。轻和重的关系。好解决基本问题,以后我们看一看两道真题。第一题比较简单。关于我国刑法的溯及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各位它认为是应当适用。

这就错了,因为在特定的场合,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是从旧见从轻。二处刑缴清指的是法院判处的宣告性缴清,刚刚讲了指的是法定刑,而不能是宣告刑。c应当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各位。我们原则上是按照行为时法来定罪处罚的,所以要以行为时为标准来判断哪一个是新法,哪个是旧法。行为时的法律是旧法。审判时的法律是新法c项是错的。4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完全正确。

这是再审的案件,这是已经生效的案件,当然要按照行为是法律。那么,下面这道题相对来讲有点难啊,我建议各位呢,可以划出它的时间轴,时间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九八年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一九九八年规定是五万定罪。二零零四年12月22日,有一个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三万元以上定罪。很明显。九八年的司法解释叫旧解释,零四年的司法解释叫新解释。新解释,各位旧解释,新解释比起来,大家看哪一个更重?新解释是更重的,因为他定罪的门槛降低了。从五万降低到三万。以前要五万以上才能定罪,现在三万以上就能定罪了,所以新的司法解释是更重的。我们看a项。

二零零四年12月22日,也就是新的司法解释生效以后,审理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一律适用零四年的司法解释。各位,这个就太绝对了,比如2000年,如果犯了罪。2000年犯罪的时候,它是有司法解释的,有九八年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了。行为时已经有了相关司法解释,审判时比如零五年审判,有的新的司法解释,零四年的司法解释。

怎么办?此时是两个司法解释呀!行为时日,一个审判时日,一个要从旧兼从轻啊,从旧兼从轻,只有新的司法解释比较轻。才能适用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但很明显,新的司法解释比较重,所以不能适用,依然要适用九八年的司法解释。a项是错的。b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打击相关犯罪的需要,

择一适用错。怎么样去选择适用司法解释?刚刚两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能根据司法解释,不能根据司法机关的需要择一适用。三,上述司法解释只有参考价值,司法机关可以不受其约束。大家想一想。我们按照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被称为有效解释,正式解释,

有权解释。它是有法律效力的,那是必须要遵守的,怎么可能不受约束呢?4d上述2004年的司法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规定不能溯及既往,对因为。新的司法解释更重。既然重,你就不能溯及既往,你不能去惩罚。零四年生效以前的行为。比如2000年。那么,2000年的这个案子。

它都已经有的司有司法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九八年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了。人家是发生在九八年司法解释生效期间犯的罪。所以你零四年的司法解释就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呢,这道题目要选。4d选项。好,这样的话呢,我们第一个板块刑法论就结束了,整体难度应该不是那么大。下面呢,我们对第一板块刑法论绪论进行一个总结。刑法论分基础论和目的论基础论,解决刑法的概念,

形式,特征,体系四个问题。刑法的概念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其特征有四项,第一,刑罚制裁的严厉性推导出。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二。刑罚制裁的严厉性推导出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保障性推导出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最后,刑法刑法的体系分成编章节条款项。基础论解决进入目的论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惩罚目的。决定惩罚任务保护目的。

决定保护任务。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决定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政治经济权利秩序。目的决定任务。要完成任务,才能实现目的,怎么样完成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内容刑法的极能规制,技能保护,技能保障,技能三大技能的关系,

从动态角度看。犯罪之前是规制犯罪,以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从静态角度看,刑法分则侧重保护。法益侧重规制人的行为,那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那就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题目要看题眼,单选题择优选多选。多选题通常都要选上罪刑法定原则。

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刑法解释分两种,第一,按照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有三种。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做出的解释学历解释反向列举,排除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做的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分分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的字面含义对刑法进行解释。论理解释根据刑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对刑法条文作出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但不包括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它是被禁止的。那从目的解释角度,我们采取的叫折中解释论这个小问题要注意。发挥作用的内容,

刑法的技能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分则侧重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最后发挥作用,时间,地点及刑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按顺序。其次,时间效力,生效时间有两种,

失效时间有两种,然后溯及力有四种。学说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一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味觉犯。第二,审判监督程序。按照行为是法处理三跨法范,一律适用新法四刑法修正案,原则上也要坚持从旧监从轻原则。此时有一个小问题,关联问题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率问题。如果只有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必须适用,如果行为是有一个司法解释,审判时有一个司法解释,

那就从旧兼从轻。第一章就到此结束了,我们明天开始正式进入犯罪论,犯罪论这个板块儿充满着逻辑。充满着。魅力我们一起来去探究刑法应该如何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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