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6:11:08

85.(第05编) 专题03:准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Av695175143,P85)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章准合同,这一章呢,要介绍两种法定之债,分别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那立法机关啊,也是通过一个极富想象力的标题准合同,把这两种法定之债呢放到了合同边,向下来展开规范。那从考试角度来讲呢,这两种制度啊,考察的频率还是非常高的,当然相关的题目呢,

其实难度都不是很大。我们在学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制度的时候啊,都是分三个层次来展开,第一呢是含义,第二是构成要件,第三是法律后果。我们先来看第一节,无因管理也是这三个层次,看第一个问题,无因管理的概念。这个概念啊,其实我们前面是提到的,它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它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比如说呢,及时把这个事务上的路人送到医院救治,或者呢,救助落水的儿童等等。都是无因管理。它体现为乐于助人,发扬风格这么一种场景。尽管呢,民法强调意志自治,原则上呢,你不应当去干涉别人的事物。但是呢,在一方有困难的时候啊,法律也鼓励八方进行支援,体现一个鼓励社会互助的这么一种价值。

假设你帮助别人了,法律不会让你吃亏,通过无因管理的方式,可以把你支出的费用受到的损失呢,给你找补回来。这就是无因管理啊,它展开的一个基本的逻辑,当然这里面呢,强调几个基本的概念。在无因管理当中啊,实施管理行为的这一方呢,我们称之为管理人。而被帮助的这一方呢?我们称之为被管理人或者叫本人,大家注意这个术语。

同时呢,管理的行为啊,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事实行为。所以呢,是不是只有成年人才能够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啊?当然不是,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社会互助行为也是法律所鼓励的,所以呢,它并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它信账属于一个事实行为。注意这个观念。这第一个方面,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这是我们考试当中啊,

考察的一个核心,大家从这个真题的数量里面也能够感受到这个考点的重要性。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啊,分为三个方面。前两个件讲的是管理。既有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也有主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那第三个要件讲的是无因,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区分管理无因这两个词来展开,这个构成要件的梳理。我们先来看第一个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体现为客观要件,

但这里面呢,要强调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管理的他人事务啊,它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比如呢,邻居家失火了,你积极参与救火,这是财产性失误,那假如说你积极救助的是落水儿童,那就是非财产性失误。都可以纳入无因管理的规范范围。但是啊,这个他人失误不包括公益事业。

也就是你必须要为特定的人而管理,而不能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管理。因为大家想想,无因管理它形成的法律后果是无因管理之债,那债的法律关系啊,它要求必须得是特定的。所以这个管理的时候啊,只能是为特定的他人来管理事务,而不能是管理公益事务。同时啊,要强调这个事物本身一定是他人的事物。如果你管理的是自己的事物,但是呢,你还以为是别人的事物,那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管理的具体方式,管理的具体方式啊,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呢,邻居常年在外地工作。那近日呢,连下暴雨,邻居家的房子又倒塌的危险,这个时候呢,你要发扬风格,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大家看你有几种方式啊,

第一种方式是你可以亲自去修这个房子,这是事实行为。那第二,如果你自己不会修房子的话,还可以花钱来雇人帮邻居修这个房子,大家看这里面呢,涉及到签订合同的行为。它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体现为管理行为实施的两种具体的方式,但是啊,不影响无因管理本身,它属于一个事实行为。大家把这两点关系给它搞清楚。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

排除的情形不是所有的管理行为都可以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的以下三种情形,即使你管理别人的事务,也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一呢,是违法的事务不适用,无因管理。比如说呢,你的好朋友在单位受气了,你呢,直接找一帮人去找人家理论,然后打了一架。结果呢,还被打伤了。这个时候呢,

你能不能找你的哥们说,你看我是替你出的头才受的伤,你要补偿我的损失,能不能主张无因管理啊?不可以因为法律啊,设置无因管理制度是为了鼓励社会互助,而不是为了助长这种江湖义气。啊,你找别人理论打架,这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呢,是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者一般的生活事物,不纳入无因管理的范围。比如说呢,

帮助朋友招待远道而来的客人。或者呢,朋友考上研究生了,你到庙里面呢,替他来还愿等等,这都属于道义或者生活层面的事物,不适用无因管理。第三的是具有人身专属性,要有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也不适用无因管理。比如说放弃继承权。因为这样的话,你就过度干涉别人的私人事务了。这是第一个要件,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要件也跟管理相关,只是它是主观要件,要有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因为大家想想无因管理呢,说的好听一点,那是乐于助人,说的不好听一点,那就是多管闲事。所以呢,正是因为你主观上有乐于助人的意思,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法律呢,才会豁免你干涉他人事务的。不法性,

所以说大家看第一点,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啊,是无因管理阻却不法的一个根本的原因,也是法律要对你保护的一个根本的原因。那第二点呢,是在管理他人事务的时候,能不能兼顾自己的利益啊?当然是可以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那是共产主义社会的要求。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阶段,所以呢,你在管理别人事务的时候啊,是可以兼顾自己的利益的。

因为尽管你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但事实上也是实施了社会互助行为法律,当然也要进行保护了。比如说呢,大家看讲义当中这个事例。乙的邻居甲的房屋失火了,乙呢?眼看火势凶猛,即将祸及自家,于是呢,勇敢救火。大家看这个救活的行为呢?它必然包含了一个为别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呢,大家看他有没有兼顾自己的利益啊?

当然有了。事实上呢,他内心可能觉得邻居家失火跟我没关系,烧就烧了,但是呢,火势这么蔓延下去的话,可能会殃及自家。于是呢,参与激活。这样的互助行为啊,也是法律所鼓励的,可以兼顾自己的利益,这第二点第三点呢,是管理目的没有达成的,影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啊。

不影响,只要你静心帮忙,法律就保护,至于有没有达到一个预期的结果,那就要看老天爷的意思了。比如说呢,你积极参与救火,最终呢,火势凶猛,该烧的还是都烧掉了,能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啊,依然可以构成。包括呢,救助落水的儿童孩子捞上来了,但是呢,

没有救过来。那这个时候呢,也会构成一个无因管理。所以呢,管理目的没有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一定要注意这个结论。这是第二个方面的要件,主观要件,那接下来第三个方面的要件啊,体现的是吴英那两个字。管理行为呢,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因为它是一个消极要件,所以呢,

我们现在从反面来回顾一下。在什么时候你有一个管理他人事务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呢?你像我们在讲这个典型合同的时候,讲这个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的合同都是在替别人去处理事务。但是呢,因为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呢,不构成无因管理。比如说律所替客户来打官司。那双方之间只有委托合同的律所,当然不构成无因管理了它。事实上,也不是在助人为乐。同时呢,法定义务啊,

我们在前面也讲到过相关的内容啊,比如说这个监护人,他有法定义务来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那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包括呢这个。当时被宣告失踪以后,财产代管人他也得管理别人的财产,也不可能无因管理,因为他有这个法定的职责。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我们在判断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时候啊,要以管理开始时的客观事实。作为判断的基准啊,要看这个管理开始时你有没有这个义务?

假如说呢,你没有这个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纯粹体现了一个助人为乐,发扬风格的行为的,就有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了。这是无因管理的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我们来看一下考过的典型真题,大家感受一下怎么去考察?下列选项当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呢,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当然,这一点能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啊?不能,你只是单纯扶起老人,

其实就是道义上生活当中的事物。因为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以后啊,你是可以请求这个被管理来支付费用或者补偿损失的。那在实践当中呢,你单纯的把老人扶起,常常不会产生费用,同时呢,也不会产生损失,所以呢,法律就没有规范的必要性了。但是呢,如果你把摔倒的老人送到医院救治,还垫付了医疗费,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就有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了。接着看b选项甲呢,儿时被收养成年以后呢,赡养亲生父母。有没有构成无因管理呀?当然没有,为什么呀?因为它欠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你一看,这是你的亲生父母,其实主观上依然是在处理你自己的事物。接着看c选项。甲单位的方便出行出钱修讪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大家看这是标准的无因管理。尽管呢,

他有为了自己出行方便的这样一个考虑,兼顾着自己的利益。但是呢,你帮邻居家来修补院墙本身,它也包含着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那意味着花的钱呢,是可以找邻居来主张的。第二项甲的狗呢?将他人咬伤甲,误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而赔偿伤者。大家看这一项能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啊?不能构成因为事实上就是你甲的狗咬伤的人。就应当由你来承担赔偿责任。啊,尽管呢,

你主观上可能不知情,但是呢,你客观上你处理的就是自己的事物,所以呢,不构成无因管理。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只能选择c选项。这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方面,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之债形成以后啊。它构成的是一个双务法律关系,管理人和被管理人是要互负义务的,

所以大家看我们在讲的时候啊,既涉及到管理人的义务。同时呢,也涉及到管理人的权利两个方面,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管理人的义务,首先第一项义务啊是适当管理的义务。本来呢,你在面对这个事物的时候,是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你可以选择袖手旁观。但是呢,你一旦选择了助人为乐,选择了无因管理,那这个时候呢,

就会形成一个无因管理之债。法律要求你这个管理呢,必须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力标准。假设你在管理这个事物的时候没有定到这个标准的,造成损害,你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体现了。法律的一个观念,你没有这个金刚钻就别揽这个瓷器活,你要把活搞砸了,你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甲呢,发现有一个被遗弃的患病儿童。

当然,本来呢,他没有义务去管这个事情的,当然,他也可以选择拍个照片,发个朋友圈。但是呢甲呀,发扬风格,把这个儿童呢抱回家中来,照顾大家看,选择了乐于助人。那这个时候呢,会构成一个无因管理之债。构成这个无因管理之债,以后呢,

法律要求你这个甲呀,在处理这个事物的时候必须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力度标准。来管好这个孩子,比如说遇到孩子生病了,那一个善良的,靠谱的。谨慎的人应当尽快把这个孩子送到医院来救治。那假设这个甲呢?他没有把孩子送往医院,而是呢,求神拜佛,让菩萨来保佑这个孩子能够度过难关。进而呢,导致这个孩子错过了救治的最佳时机,造成损害。

大家看事后呢,能不能找这个甲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呀?可以的。虽然你无因管理的行为,法律是鼓励的,但是呢,你接下来的管理的方式是不符合这个。被管理人的利益的没有尽到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标准,所以呢,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第一个层次,那第二个层次啊,法律要求这个管理人呢,你一旦接触这个事物了,你就得好人做到底,

送佛送到西。能不能半途而废啊?不能,假如说你半途而废,给这个受益人造成损失的,那你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呢,你看到有人在交通事故里面受伤了,想要发扬风格,无因管理,把这个人呢送到医院。就在半路上发现伤者失血过多,有生命危险,你想家属不会讹上我吧?越想越后怕,

于是呢,直接把这个伤者半路给撂下了。导致他错过了救助的时机,造成损害。大家看事后能不能要求你来承担赔偿责任呀?可以的,尽管您选择把伤者送往医院,这是社会互助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但是呢,你一旦接触这个事情了,法律要求你必须要好人做到底,而不能半途而废。否则的话呢,造成的损害你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同学说,他虽然只做了一半的好事,但也是做了好事啊,法律怎么能惩罚他呢?注意法律的观点是告诉你,这个管理人你要有能力,你就管这个事情,而且要管到底。你要没有这个能力,没有这个恒心的,那你就不要管,把这个事物呢,留给那些有能力有恒心的人来管。因为你把这个人呢半路撂下。会使得他获得救助的机会减少的,

所以呢?造成的损害,你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第一点啊,适当管理的业务。那接下来第二点呢,是及时通知报告清算的义务,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毕竟你管理的是别人的事务。所以呢,要及时的通知这个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有指示的话,你呢?按照受益人的指示来处理。同时呢,

因管理失误而取得财产呢?要移交给这个受益人。当然,这个管理行为呢?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双方呢?也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哎,你呢?替邻居修蜃那个房子。然后呢,同时在积极的联系这个邻居。邻居接到你的电话以后呢,对你表示了感谢,同时呢,就把这个事情委托给你了,

说你看着修花多少钱,我来出。那这个时候呢,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管理事务的合议了,也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啊,这是第一个层次管理人的义务,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管理人的权利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核心。因为法律啊,设置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互助,所以呢,你要保障这个管理人他享有的权利。当然,讲权利之前呢,先强调一个结论,

就是管理人他有没有所谓的报酬请求权呀?注意是没有的,你这个无因管理的行为啊,法律认为你是在乐于助人,是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不是为了求回报。所以呢,没有法定报酬请求权。如果允许你主张法定报酬进行权的话,那对于被管理人来讲就可能构成一个强迫的交易了。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呢,赋予了管理人什么样的权利呢?两项权利。首先,第一项权利啊,

是费用偿还的请求权。也就是因管理活动啊,而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请求被管理人或者叫本人来偿还的。比如呢,你帮邻居家修栈房屋,那修房的话,那钱当然可以让邻居来出。包括呢?把伤者送到了医院,垫付了医疗费,那你垫的钱当然可以让家属来出了。法律呢,不能让好心人贴钱来干这个好事儿,所以呢,他可以主张直接支出的费用,

这个比较好理解。第二个方面的权利啊,是损失补偿的精选。也就是管理人啊,因管理这个事物造成损失了,他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大家注意给予适当的补偿啊,体现的是一个公平原则。比如呢,在参与邻居家救火的时候烧伤了,那造成的损失呢?基于公平的考虑,可以让邻居家来给予适当的补偿。包括在救助落水儿童的时候啊,英雄呢,

不幸牺牲了。那造成的损失能不能请求被救者来给予适当的补偿啊?当然也是可以的,这也符合这个公平的理念。但这里面给大家强调一点,原来呢,我们在民法通则时代曾经规定的是因管理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来赔偿这个损失。原来用的是赔偿。当然,当时这个规定啊,其实是不太合理的。虽然你是救别人而受到损害了。但是呢,人家这个被救者,

他有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啊?没有的,所以你用赔偿这个词啊,好像就不太合适。只是基于公平的考虑啊,你受到的损失可以请求对方来给予适当的补偿,大家注意这个说法。这是管理人的两项权利,接下来呢,我们通过规范拓展的方式,给大家补充民法典的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规范,我们也是通过三个小例子来说明这个新的规则。先来看第一点,原则上管理事务必须要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这样的无因管理啊,才是法律的鼓励的无因管理。假设你这个管理行为呢,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那就是过度干涉别人的事物,是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的。这意味着管理人呢?你是不能享有我们前面讲到的两项权利的。我们来看这个讲义当中,这个例一来做一个说明,比如说甲呢,向乙借款,本来这个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甲呢,还非常得意。

但是呢,甲的好朋友丙他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你甲没钱我可以先替你把这个钱还上呀。于是啊,丙在明知道债务已过时效期间的情形下,依然替甲把这个钱给还了。大家看事后呢,丙能不能基于无因管理来请求甲进行追偿啊?答案是不可以,尽管你秉是好心在帮别人来处理事务。但是呢,你处理这个事物的行为啊,是不符合人家假的真实意思的。甲呢,就是要想行使抗辩权。

而且呢,他还为自己取得了抗辩权而洋洋得意呢。那这个时候呢,如果你丙擅自还款的行为依然构成无因管理的话,那就过度的干涉了甲的个人事务了。而且会不当的剥夺甲已经辛辛苦苦取得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所以这个时候啊,丙呢,就不能主张无因管理当中的权利了。这第一点,管理行为必须要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大家掌握一个例外,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尽管呢,

我这个管理人的行为违反你的意思,但是呢,你的意思很不靠谱。违反法律或者被公序良俗,那我违反你意思的行为是不是正好是法律所期待的呀?唉,这个时候呢,也可以例外的构成无因管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们来看这个例二。甲的父亲呢,身患重病,昏迷不醒。甲的儿子呢?拒绝送往医院救治。

因为老爷子啊,一直对甲不好,甲呢也是怀恨在心。而且呢,他跟亲朋好友都明确表达了,谁都不要管我们家的闲事,老爷子啊,这是他自己遭到报应了。谁也不能把他送到医院去。但是呢,邻居还是看不下去的,把这个患重病的甲呢送到医院去进行救治。大家看这个行为呢?对于这个甲来讲,能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呀?

答案是可以的。大家看,尽管这个邻居啊,把甲的父亲送到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甲明确表达的意思。但是呢甲呢,在自己父亲生病的时候拒绝送医治疗,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是不效的行为。那邻居呢,违反你的意思,正好符合法律的期待,所以这个时候啊,依然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包括呢,

在影视剧当中,大家经常见到有这个自杀的人。说你们都别管我,我去意已决,一定要离开这个世界。但是呢,相关的人员还是不顾他的明确的反对啊,把他从这个阳台一脚给踹回来了,给他救下来了。大家看这样的行为呢?他也违反了这个自杀者的明确表达的意愿。但是呢,能不能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啊?不影响,因为你放弃自己生命的这种意思啊,

会被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所以呢,就你是符合法律的期待的。这是第二个层次,接着看第三个方面管理呢,如果管理事务不是为了避免它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按道理呢,你不符合这个无因管理的主观邮件,也就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呢,假如说因这个管理行为取得管理利益了。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赋予了这个受益人一个权利。他可以选择让这个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那构成无因管理以后呢?

受益人他就可以取得,应管理取得的利益了,当然这个时候呢,你要承担无因管理之债当中的义务。你要把费用偿付给对方,要补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相对是赋予了这个受益人一个权利。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呢,写了这个例三啊,大家基于这个案例啊,去感受这个规则,它解决什么问题?甲那个别墅一套委托给乙来看管。

但是呢,乙却违反甲的意思,将别墅出租给了丙,每月获得租金两万块钱。大家看在这个小案例里面,乙的行为有没有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没有的,因为你在管理的时候啊,并不是为了甲的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擅自管理的,它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然,这个案例啊,其实改编自一个真实的新闻事件。有个杭州的阿姨在杭州呢,

有一套别墅,但是呢,她常年在国外生活,于是啊,她就委托这个物业来帮忙管理这个财产。当他在国外呢,还是天天刷这个国内的各种各样的肥皂剧。刷着刷着,突然发现唉,这个电视剧名这套房子非常的眼熟啊,好好一看,原来是自家的别墅。后来才发现啊,这个物业呢,擅自把这个别墅租给一个剧组来拍,

这个肥皂剧。大家看物业公司这个行为,它有没有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啊?是没有的。你是擅自把别人的房子出租的。但是呢,这个阿姨一看我这个房子居然一个月能租两万块钱。那我可以选择让你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你虽然不是为了我的利益而管理,但是呢,我不介意。我选择让他构成无因管理,那构成无因管理以后呢?这意味着你这个物业呢?代收的这两万块钱,

每个月的租金。就是管理取得的利。我这个阿姨啊,可以要求你把这个利益呢交还给我。但这个时候呢,这个阿姨啊,她要承担无因管理当中被管理人的义务。假如说呢,对方管理这个事务支出费用了,你得承担这个费用。这就是这个规定啊,它所描述的内容,所以大家看这个例子当中啊。如果这个甲呢,他选择让该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那一方面,

他可以取得每个月两万块钱的租金,这是管理利益。但同时呢,因管理支出的管理费用2000块钱,这个钱又由谁来出啊?由甲来出。因为构成无因管理以后啊,应当由你这个被管理人来承担管理支持的必要费用。把握这个原则。这是通过三个例子啊,补充了民法典当中新增加的三项规定,所以大家特别注意。最后呢,我们来看一道考过的典型真题。二零一九年的单选题。

甲呢,闻到邻居乙的房间有刺鼻的气味,便破门而入,关闭了煤气管道阀门。此时呢,煤气爆炸,甲乙呢,均被炸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看a选项乙呢,应当对甲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当然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大家看甲的行为呢?它符不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啊?当然符合没有法定约定义务人进行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

那构成无因管理以后呢?因管理而遭受的损失是可以请求受益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大家注意给予适当补偿,这个说法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所以a选项是对的,接着看b选项乙呢,应当赔偿甲的全部损失,对不对啊?错的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受益人乙呢?他其实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所以呢,他并不需要赔偿损失,只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c甲乙呢,

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这个也是错的,第二项甲呢,应当赔偿乙的房门损失,这个对不对啊?也是错的,因为这甲的行为啊,他是一个紧急救助行为。尽管呢,造成了被救助者乙相应的损害,但是呢,甲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样的行为啊,它是正当行为。这样的话呢,

只能选择a选项。这就是无因管理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包括含义,要件,法律,后果三个层次,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二节不当得利。具体在展开的时候啊,也是三个方面的问题,含义要件法律后果。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不当得利的概念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它指的是啊,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了,你要把这个利益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这就是不当得利。简单的讲啊,就是你取得了不应当归属于你自己的利益的,你要把这个利益啊拿出来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呢,甲在充话费的时候不小心输错一位数,把200块钱的话费就充到了乙的卡上。大家看乙呢,是不是取得了不应当归属于你的利益呀?你要把这200块钱返还给受损失的甲。包括大家在学刑法的时候啊,可能会讲到许婷这个案件。就是提款机出故障了,随便按一个键就出钱,然后许婷就提了好多钱。

这个问题啊,在刑罚上构成什么罪?好像还是有争议的。但这个问题啊,在民法上非常简单,它就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所以你许停的一点里面就出钱,但是呢,你取得的这个利益是不应当归属于你的,你得把这个钱啊返还给银行。这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当得利。但在不当得利概念里面啊,我们要强调一个观念,就是不当得利啊,它作为债权这个关系产生的原因,

它属于事件,注意这个词。也就是它跟人的主观意志无关。不管因为什么的原因,只要你客观上取得了,不应当归属于你的利益的时候,你就得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来返还这个利益。比如说呢,银行系统有故障。然后呢,王健林卡里面的钱诶都跑到我的卡里面了。大家可以想象,这样一种场景。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要不要返还本到得利啊?

当然要尽管呢,我没有任何行为是银行系统的问题,导致我的卡里面不得已多了这么多钱。但是呢,我取得利益,只要是不应当归属于我的,我就得把这个钱返还给谁呀,王健林。所以呢,体现这个不当得利啊,它跟人的意志无关,它体现的是一个事件的性质。这是第一接着看第二个方面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是一个考察的核心。当然,

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四个方面,第一呢是一方要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嘛,首先得有人得利。但这个获得的利益啊,原则上指的是财产利益。因为这个不当得利啊,它解决的就是没有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关系的变动。当然,这里面所说的财产利益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两个方面,那积极利益呢,就是财产积极的增加了。

比如说我卡上的钱突然间多了500万。这就是积极利益的属性。包括呢,我们刚才举到的例子。你这个乙的电话卡里面呢,突然多了200块钱话费,这也叫积极利益。第二个方面是消极利,也就是财产呢,应当减少而没减少的也是一种利益。就像我们生活当中的观念,省下来的钱也是我赚的钱。比如说呢甲呢,误用了乙的油漆来装修新房,大概按道理呢,

你甲要装修新房,用自己油漆的话,你得花钱买。但是呢,你用了乙的油漆,这笔钱省下来了,哎,财产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的,法律认为你也是获得了利益。所以大家注意立意啊,既包括积极地,也包括消极地。当然,这里面所知的财产利啊,它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

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利。你享受了别人的美食,使用了别人的财产,包括呢,接受了别人的劳务等等,都可以表现为财产利益。这是第一个要件,第二个要件呢,是他方受益损失,当然这里面的损失呢,也是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那积极损失啊,体现为财产的积极减少。比如呢,

王健林卡里面的500万都跑到我的卡里面了,因为系统故障的原因,可以想象一下。大家看王健林,他有没有损失啊?有损失因为卡里面的钱直接变少了。那另外一个方面,消极损失的指的是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也是一种损失,该到账的钱没有到账。比如说呢,某个企业没有经过明星的同意,就用明星的销项来做广告。但是按道理呢,

你应当给这个明星付钱,但是这个钱明星应当收到,但是没有收到。那对明星来讲,它也是一种损失,可以请求你这个企业啊,来返还不当得利。这是两种损失,当然这里面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理论拓展问题,就是受益人啊,他有可能获得利。但是呢,假如说他没有造成任何人的损失的话,那这个时候呢,

构成的叫做反射力,大家注意这个说法啊。因为它没有造成任何人的损失,所以这个时候啊,就不能适用不当得利来进行调整了。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呢,市正在修建地铁,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能够想得到地铁站附近的房子价值一定会上涨。大家看居民获得了利益,但是呢,有没有导致修建地铁的市政遭受损失啊?显然没有,所以这个时候啊,

市政不能请求居民来返还这个房价上涨的利益,这第二个要件他方受益损失。第三呢,是货益与受损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你的损失是因为别人的获益而引起的,当然这个要件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判断就可以。最后一个要件是核心兽医,没有法律根据。以前在民法通则时代,我们叫兽医没有合法根据。现在呢,改成了法律根据。因为啊,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不当得利啊,它性质上属于事件。

我们需不需要考虑不当得利获得的过程,是不是合法或者当时有没有过错啊?不需要。只要你获益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时候,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现在叫视为没有法律根据。因为这也是一个消极邮件,所以呢,大家可以从反面来分析一下。什么可以作为获益的法律根据啊?比如说物权可不可以呀?可以的,我对原物享有所有权的时候,我可以取得资息的所有权。

这就是我取得这个利益的根据,包括呢,债权也可以成为取得利益的根据。你在网上下了个订单,买件衣服。买卖合同成立的时候呢,你要支付价款,把500块钱付给人家出卖人,大家看出卖人取得这500块钱。它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就是这个买卖合同本身。所以当时间啊,有有效的物权或者债权关系的时候啊,可以作为你取得某项利益的根据。但是呢,

你欠缺这个根据的时候就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了。但这里面所知的没有法律根据啊,可以是取得利益的时候直接就没有法律根据。比如说呢,这个充话费充错了。那这个话费呢?到达你乙的账户当中的时候,你当时就没有这个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同时,也包括这个取得利益的时候啊,有法律根据,但是呢,事后丧失法律根据的情形就是原来有,但是后来呢,又失去了。

当然,这里面有个词叫做事后。这个词啊,听起来呢。比较的。学术一些啊,但其实它指的是后来的意思,因为似乎这个词啊,是借鉴自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民法当中。有点文言文的感觉。比如说呢,甲在网上下了个订单,买了件衣服,然后呢,付给了商家500块钱。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商家取得这500块钱,有没有法律根据啊?当然是有的,根据就是买卖合同。但是后来呢甲他收到衣服觉得不好看。在七天内主张退货行使解除权。那这个时候商家再拿这500块钱,还有没有根据了呀?就没有根据了。这就是原来呢,有法律根据,但是呢,后来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导致根据不复存在了。也会构成不当得利。

这就是受益,没有法律根据它的两种形态。当代民法里面啊,这个受益到底有没有法律根据?在判断的时呢,比较的复杂,理论上呢,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啊,认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叫统一说。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啊,不能笼统的进行判断,而是要区分不同的类型来分别判断。当然,

目前的通知观点啊,是采纳了区分出的观点,所以就产生了我们接下来讲的第三个问题,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我们要区分给付性不当得利和非给付性不当得利两种类型来分别去分析到底这个收益有没有法律根据。当然讲之前呢,先给大家讲一个概念,什么叫做即付呀?因为一种叫给付型的,一种叫非给付型的,它其实描述的是取得这个利益的原因。那给付啊,它说的是一方当事人主动增加对方财产的行为,叫给付行为。就是你获得这个利益啊,

是因为对方主动增加你财产的行为造成的,叫给付型不当得利。比如呢,你买衣服的时候给商家呢,直接转了500块钱的价款。是不是你主动增加对方的财产,基于给付行为产生的,那叫给付型不当得利。那非给付性不能得利啊,它说的是一方的获得利,不是因为对方当时的主动给付行为而产生的。比如说因为系统的故障。王健林卡里面的钱直接都跑到我的卡里面了。大家看王健林是不是主动把这个钱给我啊?当然不是,

这就是一种非给付性不当得利。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那既然给付行为呢?它表现为主动增加对方财产的行为。大家想一想,生活当中啊,我们会不会无缘无故的去主动增加别人的财产?不会的,所以呢,实施给付行为啊,它必然是有一定的目的的。那这个对方取得利益,有没有法律根据?主要是看你给付的目的存不存在,

或者有没有实现的问题?所以说这个时候啊,我们要区分几种情况来分析这个授予没有法律根据的,你看第一种情形呢,是自始就没有给付目的的。那你支付给对方这个钱的行为,肯定会让对方构成不当得利。这里面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非债清偿。甲呢,没有欠乙钱。但是他给记错了,他以为欠了乙2000块钱直接呢,通过转账的方式把2000块钱转到了乙的卡里面。后来才发现诶,

我不欠你1000。大家看乙呢,取得这个财产有没有法律根据啊?当然没有法律根据了。因为甲的行为是一个给付行为,而他给付的目的自始是不存在的,那乙呢?当然可以构成不当得利。那第二种情形啊,是极富行为被认定无效了。比如说呢,甲基与买卖合同。向乙呢,支付了3000块钱的价款。后来发现甲呢,

是无行为能力人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那意味着乙呢,取得这3000块钱有没有法律根据啊?没有法律根据。这就是极富行为被认定无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呢,我们在讲借款合同的时候,讲到了这个高利贷的问题。如果呢,你支付给对方的利息超过了。四倍的基准利率了,那超过的部分应当认定是无效的。那对方呢?取得这个利益就没有法律根据,应当返还这个利益。

这第一种情形啊,极富目的自始不存在。那第二种情形呢,是极富目的,事后不存在。就是原来有给付目的,但是呢,后来这个给付目的不复存在了,也可以构成一个不当得利。比如我们刚才讲的这个买卖合同被解除的情形。就说的这种情况,那第二个例子啊,是这个婚生子女否认的问题啊,当然这是一个比较悲伤的例子,大家看这个事例。

甲乙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呢,生于子丙,甲呢,倍加疼爱。但是呢,随着孩子慢慢长大,突然发现这个孩子呢,越长越不像自己。然后呢,街坊邻居就流言飞语甲呢,也很郁闷,后来呢,就做了亲子鉴定,

发现丙和甲之间呢,没有血缘关系。这个孩子啊,是乙呢,和隔壁老王所生。那后来呢,这个甲就提起这个诉讼,请求否认这个婚生子女的地位,说丙这个孩子不是我的孩子。法院呢,也进行了认定。大家看事后呢,这个甲他能不能请去这个老王来返还相应的抚养费呀?当然是可以的。因为甲乙在婚内生的孩子,

丙推定为是甲的婚生子女,那甲呢?是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的。但是他后来这个婚生子女地位被否认了。那意味着甲呢,支付这个抚养费的目的似乎不存在了。那因此而省下这个抚养费的老王呢?他当然也会构成不当得利。这叫极富目的,似乎不存在。第三呢,是先行给付,目的不达。为了特定的目的,唉,

事先先进行了个给付,后来发现这个目的没有按照预期达到。那这个时候呢,也可以构成不当得利。也是给大家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先行给付的行为,比如说呢,甲乙两个公司谈合作。谈的八九不离十了。那甲公司呢?趁着来到北京了,就直接给乙公司啊,先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但是啊,后来因为其他的原因,

甲乙之间这个订单没有谈成。大家看那这20万乙有没有构成不当得利啊?当然构成了,因为甲呢是事先先付给你的。以为这个合同会成立,但是呢,后来这个目的没有达到,合同没有成立。那乙呢?要把这20万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甲。第二个例子啊,是这个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个在实践当中啊产生的纠纷就比较多了。比如说呢,最典型的像这个彩礼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假设呢,

甲乙两个人恋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两家家长见面感觉非常的投缘。那甲呢,这一家就直接给乙这一家付了十万块钱的彩礼。后来两个人因为其他原因谈崩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大家看乙将来要不要把收到的彩礼退还回来呀?当然要了,因为给付这个彩礼,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后来呢,结婚目的没有达到的话,那你乙呢?这一家拿这个十万块钱彩礼就丧失了法律根据一定返还给。

甲包括我讲义当中举的这个例子,求婚钻戒。比如说呢,甲乙青梅竹马,谈婚论嫁甲呢,购买了一克拉的钻戒,向乙求婚,一看钻戒,闪闪发光。非常高兴的收下了钻戒。但是呢,却拒绝了对方的求婚。说钻戒我可以收下,求婚就免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你取得这个钻戒有没有法律根据啊?没有法律根据,因为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经验。求婚钻戒,它是一个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这个男士呢,他没有明确表达出来,但是潜台词就是。你要是嫁给我的话,你就可以拿这个钻戒了。那你拒绝别人的求婚,收下钻戒,那就丧失法律上的根据,要对不当得利返还的。当然这个钻戒啊,

大家跟这个恋爱过程当中所赠送的礼物要区别开来。我们前面啊,好像讲过一道真题,在恋爱的过程当中呢,一方给对方买了一个钻戒。大家看这里面常常不一定包含着结婚的目的,就是这个求婚钻戒啊,它这个目的是表达的比较明显的。这是给付型不当得利里面涉及到的三种类型,接下来第二点给大家补充几种排除不当得利的特别规定。有原则必有例外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那这里面涉及到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啊,

大家好好学这个制度啊,未来可以上九八五。三种情形,先看第一种,未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不能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因为对方取得这个利,虽然没有法律根据,但是呢,他在道德上也是有根据的。那这个时候呢,如果允许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话,那法律就会瓦解这个道德关系。基于这个考虑啊,法律不允许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呢,本来是父子关系。但是呢,因为各种原因啊乙呢,后来被丙给收养了,形成一个养父子女关系,那从法律角度来讲呢,甲乙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就归于消灭了。尽管血缘上还有联系,但在法律上,他们已经没有关系了。那后来呢,

在甲年老的时候啊乙呢,看到自己的亲生父亲穷困潦倒。依然呢,每个月给甲呢,即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后来呢,乙念了法律才知道诶,原来他不用给甲这笔钱的。他能不能找到甲说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啊?答案是不可以,尽管这个甲呢,他作为生父母取得这个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毕竟孩子已经被别人收养了。但是呢,甲拿这个钱袋,

道德上有没有根据啊?是有根据的,毕竟甲是乙的亲生父亲,他们之间是有血缘关系的。而且呢,这个乙呢,给自己的亲生父亲甲即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它也是合乎道德标准的。所以这个时候啊乙就不能向甲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了。说的就这种情况,当然有些同学说这里面所说的履行道德义务应当如何判断呢?我特别给大家补充这个理论拓展的问题。通说采的是客观解释的标准,也就这个给付行为啊,只要客观上它是合乎道德义务的标准的。

那都可以纳入这个规范范围,比如说呢,我们刚才举的例子。生子女呢,给自己的生父母即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尽管呢,它们之间法律上已经没有关系了,但是呢,它是合乎道德的标准的,所以呢,就可以纳入这个规范的范围。包括呢,给大家举这几个例子。接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属。甲呢,

给自己的亲叔叔每个月给付生活费。后来发现法律上你对叔叔是没有法定的,这种赡养义务的,能不能请求返还本道德利啊?当然不可以了,因为他毕竟是你的叔叔,拿你点生活费,道德上还是理直气壮的。同时,还包括这个婚丧嫁娶的时候,给别人包个红包,这都属于符合道德义务的行为。还有这个对帮助自己的人主动发红包表示感谢的,其实呢,也是道德上的义务。

都不能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这第一种情形。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形,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那就是为你债务人主动放弃了期限利。于是呢,车母借了我十万块钱,按照约定呢,应当在。二零。二三年的10月1号还这个钱。但是呢,在二零二三年的4月1号的时候。

车某突然有一笔十万块钱的收入。他提前把这笔钱还我了,我也收下了。后来呢,车某又缺钱了,他这个时候能不能找我反还不当得利,说你看按照约定,我不是在10月1号才需要还你钱吗?你现在4月1号收我的钱,你不脸红吗?我说我不脸红。我拿这个钱啊,是理直气壮的,因为你自己主动放弃了什么呀,期限利益我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

第三呢,是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的,那这个时候呢,要视为你是在代债务人清偿。你只能找债务人进行追偿,而不能找债权人主张返还补偿能力,比如说呢,甲乙是好朋友,有一天呢甲呢,到乙家去做客。然后呢?当天啊乙的债主丙呢?上门来讨债啊乙呢?欠人钱不还,搞得场面很难看。

这时候甲呢,坐不住了,他直接来找到丙说我哥们欠你多少钱,丙说欠我一万块钱,甲说一万块钱,你至于这么夸张吗?当场就把一万块钱转给了丙。那丙呢诶,拿到钱就走人了,帮助乙呢解决了这么一个尴尬的场面。那后来呢?这个甲他当然可以找乙来追偿这一万块钱了。但他在追偿的时候啊,发现这个乙呢,确实不靠谱。

这个时候啊,他一定要同情这个丙了。要账真是不容易。但这个时候呢,对于甲来讲,他能不能反过头来找到?丙说,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啊。所以你看我本来不欠你钱,但是呢,我一时冲动给你转了一万。你要把这个不当得利返还给我。大家看这个主张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因为甲呢,

你在给丙转钱的时候,你是明明知道自己不欠丙钱的。所以呢,法律的推定啊,你还这一万块钱是在替这个债务人乙来还钱。那对于丙来讲呢,他对乙是有一万块钱债权的,所以他拿着一万块钱应该是理直气壮的,他不用作为不当得利。返给甲那对甲来讲呢,你只能找谁啊?你只能找债务人乙来进行追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三种不能主张返还的不当得利。当然,民法理论当中啊,

不得主张返还的,不当得利,其实还有第四种。那就是因不法原因所为的给付。啊,因为你这个给付的原因是不罚的。虽然呢,对方取得这个财产没有法律根据,但是毕竟你自己实施了不法行为。如果法律允许你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话,那就相当于变相的保护了实施不法行为的人,所以基于公平的考虑。不允许你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至今不法原因,

所谓的给付。比如说呢,教材里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甲能生活寂寞。到洗浴中心呢,与失足妇女乙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协议,约定好价款是1000块钱。甲呢,当场就付了这1000块钱,打算要接受服务。结果郑爽警察破门而入。破坏了这么一个美好的场景。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事后甲能不能找到乙说你看我付了钱了,我也没享受服务。

你得把这1000块钱返还给我,因为你构成不当得利。大家看这个主张能不能成立啊?当然,不能成立的。固然的这个乙啊,他取得这个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对于甲来讲,你也不是什么好人。拟实行实施不法行为,才给对方挤出来1000块钱的。如果法律允许,你可以把这1000块钱要回来的话,那法律就助诸为虐了,

就帮助坏人了,所以基于公平的考虑啊,这个时候呢?不允许你甲来主张返还不当的利。这就是因不法原因,所谓的极负产生的问题。包括这个像官员行贿啦,支付赌债啦等等,都是这种性质。当然,这里面呢,有原则也是必有例外,如果呢,这个不法原因只存在于受领一方的。那这个时候呢,

受损失的一方依然有获得保护的正当性,他还是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比如说呢,基于绑匪的要挟而支付赎金。甲呢,突然接到了绑匪乙的电话,说甲的女儿啊,在他的手中要求甲呢付100万的赎金。否则的话就撕票,而且h甲不许报警。甲呢,心疼自己的女儿。赶紧呢,把这100万付给了这个绑匪乙当然后来呢,绑匪抓获了。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请求这个绑匪来返还100万的不当得利啊?答案是可以的。尽管呢,跟绑匪进行这种交易本身,它并不是一个合法的交易。但是呢,在这种情形下,不法原因主要存在于哪一方呀?受零给付的一方,也就是乙这一方。对于甲来讲呢,他的女儿在别人的手里面。他有选择的余地吗?他只是为了救自己的女儿而已。

所以呢,对于甲来讲,因为它没有不法可言,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允许这个甲呢,请求乙来返还这100万的不当得利。这就是不法原因,如果只存在于受龄一方的,那受损失的一方呢?依然有获得救济的正当性。他可以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同时,也包括这个为了获得正当的利益而被官员索贿的情形也是一样的道理。这至今不乏原因,所谓的积分的问题。

当有些同学呢,提出这么一种观点。说我们国家民法典只规定了前三种,而特别没有规定第四种不法原因所为的给付是不是意味着我们民法典允许这个?不反映所谓的给付主张返还啊。这个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当时呢,我们没有规定这个内容啊,主要是考虑到因不法原因所致的给付啊。它会跟公法上产生一些关联。比如,在刑事诉讼当中,有些追赃的要求可能会跟民法里面的规则啊,产生相应的关系。那民法典呢,

不以单方面做出规定,于是啊,就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单选题说,在我们刚才讲的这个例子当中。甲呢,作为嫖娼的一方,固然不能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是不是意味着这1000块钱乙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拿着呀?当然不是了。警察呢,抓获他们这个违法交易以后啊,这1000块钱的违法所得是会依法予以没收的。大家看依法没收这个行为啊,它是公法上的行为。

民法典认为,这个事情不应当由我来管,这是公法上的事情,所以呢,就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但从不当得利的角度来讲,你实施不法原因给付的义务。是当然不能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这一点大家还是要明确的。这是给付型不当得利,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形,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这个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在判断的时候啊,

其实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也能够判断出来,就是你取得这个利益啊,违反了民法当中关于某一项权益归属的规则了。那你当然构成不当得利了,分成三种情形b呢,是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侵害性不当得利。就是你通过侵害别人权益的方式而获得利益了,那当然构成不当得利了。比如说呢,我们前面举的例子,某个企业没有经过明星的同意,用明星的肖像来做广告,进而获得了相应的消极利益,造成明星的财产损失。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对这个明星来讲,肖像权是归属于他的,但是呢,你这个企业没有经过允许就擅自行使。违反了权益归属的规则,你当然构成不当得利了。包括呢,甲建乙家的别墅空着有点资源浪费,于是呢,直接住到了乙的别墅家里面。大家看甲能不能构成不当得利啊?当然可以构成了,因为这个别墅的所有权是归属于乙的。这个房子是住还是空着?

要由乙来决定。而你甲呢,擅自住到了乙的别墅里面,替乙行使这个财产的所有权,你当然构成不当得利了。这是侵权行为,很好认定。第二呢,体现的是费用性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不当得利。这个钱呢,本来不应当由这个受损失的人和第三人出,但是呢,他把这个钱给出了。那节省这个费用的人,

当然构成不当得利的,因为应当由你来出的钱,别人替你出了嘛。大家看这个例子甲呢,误以为混入自家羊群的乙的小羊是归自己所有的,而予以喂养。按道理呢,你乙的小羊应当由你来喂养,但是呢,喂养的费用我给你出了,我当然可以请求你返还,不当得利了。第三呢,是基于自然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个也比较好理解,

我们在教材里面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呢,池塘相邻。后来呢,因暴雨啊,甲家的鱼塘的池水溢出,导致鱼呢,都跑到乙家的池塘里面了。大家看乙家的池塘,里面的鱼是不是因自然事件而变多了呀?这时候也会构成一个不当得利。啊,这个都比较好理解啊,这是非极非性不当的力。最后呢,

我们来看两个考过的典型真题,大家感受一下这个不当得利它的构成的判断。先来看第一题。二零零六年九月份,董某呢到银行取款的时候,意外发现银行卡里面多了50万。经查,是银行误将一个与董某同名同姓人的存款存到了董某的卡里。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构成的是什么呀?当然是不当得利的,因为这个董某呢,他是不是取得了不应当归属于他的利益啊?要注意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接着看第二题下列行为中可以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是a甲呢,偿还五万元的赌债。这项当不当选啊?不当选,因为这个赌债是因不法原因所为的给付法律呢,不允许你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尽管这个赌债是无效的。接着看b选项。乙呢清偿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大家看是不是你主动放弃的时效看没选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我们在诉讼时效那个部分啊,也讲过这个观念。虽然我的债权过了时效了,但我依然有保持受领的权能。c选项丙呢?

被他人收养成年以后呢?即付生父母生活费,这是标准的履行道德义务。所谓的给付,不能主张返还。d选项丁呢?误将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自己房屋的装修,大家看,这是典型的不当得利。因为你把邻居的装修材料装修到你自己家房子的时候,那基于不动产复核,你可以取得装修材料的所有权。但是呢,你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所以那叫返还不当得利。

所以应该选的是d选项。这是不当得利的构成。既给大家讲了各种要件,同时讲了两种具体类型。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最后一个板块儿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啊,相对于无因管理来讲就比较简单了,因为它产生的是一个单务的法律关系。就是受益人呢,要把你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他是一个单向的法律关系。那受损失的人有没有义务啊?没有义务。所以呢,

我们重点解决的是返还多少的问题。先看第一点,英语返回的不当利益,原则上既包括原物,也包括原物产生的窒息等,其他的利益。都得返还。当然,假如说基于利益的性质或者其他情形不能返还的,应当返还相应的价额。注意这个规则。比如说我们前面举的例子。你呢?没有经过别人的许可,就用别人的肖像来给你做广告,

获得了利,大家看这个利能返还吗?它的性质上是无法返还原物的,所以这个时候啊,只能返还相应的价额,明星的肖像在市场价值上到底值多少钱?你就返还多少钱?啊,包括呢?你误食了别人点的燕窝。原物能返还吗?无法返还,你能吐出来,别人也不想要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应当返还的是相应的价额,这个燕窝值多少钱你就返还价款就可以了。这是第一个方面返还的不当利,那第二点我们在确定具体返还范围的时候啊,要进一步区分受益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做出不同的认定。要体现一个保护善意,惩罚恶意的这么一种价值观。那假如说呢,这个。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他不知道自己获得的是不当利益的。构成的是善意受益人。如果你明明知道自己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依然取得这个利益的,那就是恶意的受益人。我们先来看这个善意受益人。它的反馈范围啊,我们要做一个比较,就是受益人的现存率和对方遭受的损失,做一个比较哪个小就以哪个为准。是不是保护善意受益人啊?比如说呢,现存利益小于对方的损失了,那以现存利益为限。假如说现存利益大于对方损失的,那就以损失为限。甚至现存率是零了,还可以免于返还。

这叫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但对于恶意受益人呢?你要返还全部的利益不够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一个惩罚的功能。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们先看一下二零零七年考过的这个典型真题。这个题目啊,出的还是挺不错的。甲呢,五岁之子与乙六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呢,不慎毁坏了丙价值一万的电脑。甲呢,误认为是其子所为,

于是呢,赔偿了丙一部同等价值的电脑。大家看,相对于是甲呢,错怪自己的孩子了,可能是平时比较淘气,既然电脑呢,不是甲的孩子毁损的,那甲对丙有没有损害赔偿责任呀?没有这意味着他赔给丙一台电脑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非债清偿。那这个丙呢?是要构成不当得利的。那接下来呢,就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了。

大家看丙呢,不知事实真相的受理,后来呢,将该电脑以一点一万的价格出卖给了丁。把电脑给卖掉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尽管丙呢,他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呢,甲能不能请求丙来返还电脑了呀?不可以的,因为电呢,已经转让给别人了。依照这个情形啊,已经无法返还原物了,

只能返还现在的价额。只在确定这个价格的时候啊,我们这个时候就要区分什么了呀,区分善恶意了,大家看一下这个丙呢,他是善意恶意的呀。因为他不知事实真相的受理,他是一个善意的受益人,所以这个时候呢,要对他进行保护,要比较他的现存利益和对方遭受的损失。哪个小就以哪个作为返还的依据?大家看丙呢,它的现存率是多少呀?现存率是一点一万元的现金。

而对于甲来讲,他的损失多少呀?就是价值一万元的电脑。二者一比较哪个小就以哪个为准,所以呢,这个丙呢,他应当返还的是一万块钱,而不是一点一万块钱。是不是体现了对于善意受益人的一种保护啊?应该选的是a选项。这就是具体访问范围的时候啊,区分善恶意的规则。当然,在这个基础上啊,给大家补充一个规范拓展问题,

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规则。大家看这个规定,如果呢,得利人他已经把这个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了。那对于善意的得利人来讲。它的返还义务是不是故意消灭的呀?因为现存率是零了嘛?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规定啊,受损失的人呢,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返还的义务。大家看,相对是突破了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对性原理,允许这个受损失的呢,直接找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

毕竟啊,你第三人是无偿取得的财产。法律还是要先保护谁呀?先保护遭受真金白银损失的受损失人。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能把刚才讲到的真题啊,做一个改编,形成了规范拓展下面这个事例。大家看一下案情,还是甲乙的孩子在丙家中玩耍,乙的孩子呢?还是闯了祸而甲呢?误认为是急之所为,又赔了丙一部同等价值的电脑。丙呢,

还是不知事实真相而受理,后来呢,将电脑赠送给了丁大家,看这一点是不同。真题里面是以一点一万的价格卖给了丁,而这个改编的案例里面啊,是赠送给了丁。那后来呢?甲得知事实真相,冤枉自己孩子了,他可以提出什么主张呢?首先呢,甲还能不能再找丙主张,反而不当得利了呀?答案是不可以的。

尽管丙构成不当得利,但是他是善意的受益人,他已经把电脑送给丁了,是不是对于丙来讲?它的利益已经不复存在了呀,它可以免于返还。那这时候呢,大家看对于甲来讲公不公平呀?不公平甲呢,实实在在的损失,这台电脑虽然呢法律规定啊,甲呢可以直接找这个受赠人,也就是丁来主张返还这个电脑。是不是突破了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对性原理啊?尽管呢,

这个丁他不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但是呢,毕竟你是无偿取得的财产。基于公平的考虑呢,法律要先保护受到损失的甲。所以呢,甲呢,可以请求丁来返还这台电脑。这就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这个规定,需要大家特别注意。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准合同的部分给大家讲完了,好到目前为止呢,我们整个合同编的考点就给大家全部梳理完了。这一遍啊,

内容非常的庞大,我们学习经历的时间啊,相信也会比较的漫长,给大家讲了三章内容。第一章呢,是合同的通则讲了债的一般原理和债的共性的规则,那第二块呢,是典型合同给大家讲了民法典当中规定的。19种典型合同的规则。最后一章呢,是准合同讲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这两种法定之债,当然合同编呢,它是我们整个民法里面。最庞杂当然学习起来难度也是比较大的一个部分,

大家如果一遍的学习解决不了很多问题的话,必须要有第二遍甚至第三遍的学习。学习来搞定合同,编这座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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