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6:04:21

55.(第03编):民法物权复盘(Av695175143,P55)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在学完物权编的全部考点之后,接下来呢,我们还是要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逻辑,也就是一个中心,五个基本点的思路。对于本编学到的核心考点,做一个体系性的复盘。那基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物权的种类呢,是要由法律来规定的,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主要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种类型。当然,三种类型的物权呢,

又进一步展开,为具体的小类。那在所有权里面呢?首先是包括一般的所有权。然后呢,在这个基础上啊,又规定了两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态。一个是共有,还有一个是建筑的区分,所有权相当于是三种小类。那接下来第二个板块用益物权里面呢?我们展开了五种小类。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以及地役权。

五种类型。那在担保物权里面呢,又具体分为三种,小类,包括抵押权,质权,跟留置权。那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我们国家民法典物权编三类,11种物权这样一个基本的框架结构。这也是我们学习的核心内容。当然,三类11种物权呢?每一种物权里面大家都要从五个基本点去掌握它。分别是主体,

客体,内容变动以及保护。当然,这五个基本点当中的各种物权的,共性的规则,我们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了物权的通则部分。当然,各种类型的物权的规范里面呢,又进一步通过提取公因式方式,形成了一般规定,这就是物权编展开的一个规范逻辑。所以呢,每个部分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既会有通用的一般性的规则,

同时呢,也会有一些比较特别的规定。当然最后呢,我们还规定了一个占有制度,虽然它不是物权类型,但是呢,它跟物权啊有点类似,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呢,也是单独的进行了规定。这是我们物权变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框架。那接下来呢,我们分成三个板块来给大家梳理物权编里面的核心考点。第一个板块呢,是物权的要素,包括它的主体,

客体,内容。那第二个板块呢?是物权的变动的规则,那第三个板块呢?是物权的保护规则,总共给大家梳理五个基本点。我们先来进入第一个板块,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当然,要梳理三类11种物权的主体,个体和内容里面的关键词。首先呢,基于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操作,

我们对于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它们概念当中的要素。做了一个提取公因式的操作,就形成了物权的通用的概念。大家回顾一下物权概念里面呢,涉及到的三个关键词,第一,它的主体是谁呀?权利主体当然这个权利主体啊,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是一个一般主体。接着回顾物权的课题是什么呀?

主要指的是民法上的物,当然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当然权利呢,它也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在目前我们国家的民法典里面。权利只能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这第二个关键词,第三个关键词啊,是物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两个关键词,一个叫直接支配,一个叫赔偿。赔它当这个直接支配呢,

又延伸出了两项效力,一个呢是物权的优先效力,一个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当然,这个排他呢?延伸至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形成了物权里面啊,最核心的三种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排他效力。当然,我们基于这个物权,它支配范围的不同呢,又展开了具体类型的划分。对于所有权来讲呢,

它是对于物的一种完全的支配,所以它也是完全物权,也是自物权。那相应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某一个部分的价值的支配。所以呢,它们属于他物权或者叫限制物权,当然用益物权呢,支配的是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呢,支配的是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分别梳理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的三要素。接下来,

我们来先进入所有权这个板块。当然,所有权里面呢,也是既包括一般规定,也包括特殊的情形。一般规定啊,主要体现为单独所有权的形态。我们来回顾它的三要素,首先呢,所有权它的主体呢?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都是可以的。甚至呢,

国家集体也可以成为单独索权的主体。第二个方面呢,是所有权的客体,主要体现为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大家注意自己的这三个字。体现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自物权。但在这个课题里面,大家一定要掌握,只能由国家取得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我呢,给大家讲过一个口诀,叫岛国无地藏海水。导呢,说的是无居民海岛国呢,说的是国防资产无呢,

说的是无线电频谱资源d呢,指的是城市土地。藏是矿藏,海是海域,水是水流。岛国无地藏海水,只能由国家来取得所有权。这是第二个关键词,第三个方面的关键词啊,是所有权的内容体现为一种全面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全能。当然,

基于这个四个方面的完全的支配权能呢,延伸出了所有权的五个特征来啊,包括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全体谈他就大家记得这五个关键词。但在这个内容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特别的地方,就是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呢,原则上主要是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个方面的权能。特别是啊,专属于国家或者专属于集体的财产,它原则上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所以呢,

就没有处分这个权能。这是所有权的一般性的规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回顾所有权里面两种比较特别的形态。一个是共有制度体现为主体的附属性,一个呢是建筑的区分所有权体现为客体的多元性。我们先来回顾这个共有制度。也是回顾它的三要素,首先呢,主体是两人以上,这是它特殊性的体现。第二方面,它的客体呢,是同一项动产或不动产,注意同一项这个词。

第三呢,是它的内容。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当然,在民法典里面呢,我们把这个共约啊,又区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种呢,叫按份,共有一种叫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啊,主要满足的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共同共有啊,更多满足的是共同生活的需要。

那对按份供应来讲呢,各供应人是按照特定的份额来享有所有权的亲兄弟明算账。而共同供应里面呢,各供应人是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的,稀里糊涂一笔账。当然,怎么来区分这个按份共同共有呢?是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个考点。首先,看约定。当时我们约定的要看共有人之间有没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的话,

那就是按份共有。那接下来呢,我们稍微回顾一下,在供应当中对内和对外这两个层次的核心规范。首先呢,是对内这个层面,大家重点关注的是按份共有的情形。那首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按份共有的份额,应当如何来确定啊?三步走第一呢,是看约定没约定的,就看出资额,出资额无法确定的,那就是等额,先把份额确定下来。

第二方面,各个供应人呢,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的是所有权。虽然他可以自由的转让自己的份额,而不需要经过其他工人的同意。当它转让这个份额的时候呢?其他工程贷同等条件下享有一个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呢,按照我们司法解释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仅限于这个份额的对外以及有偿的转让。同时呢,我们在认定这个同等条件的时候,要严格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价款的问题,还要考虑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等等,其他的因素。那如果数个供应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话,当事人达不成一致的,要按照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内部的权利。那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对外的权利义务,大家重点回顾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呢,是供应物的重大处理决定的作出。包括公允的处分。共有的重大修善以及改变共有的性质和用途三种情形。那要做出这些重大出据决定的话,我们要区分按份共同共有,

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话。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工应商同意。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是共同共用的话,原则上要共同决定。当然,在共同共有里面呢,大家要回顾一个比较特别的规定,就是在夫妻共有的情形下,我们要区分是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处分。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果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处分的,那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体现家事代理权的规则。那如果是非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对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的话,那这个时呢,

需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独决定都有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这是第一个层次的对外关系,那第二个层次的对外关系啊,是供应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那在对外关系上,无论这个共有是按份还是共同共有。都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享有的是连带债权,对外都是连带的。当然内部呢,我们就要区分两种类型了,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话,可以按照相应的份额来进行追偿,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话,

那就是共同承担。没有相应的追偿权。这是共有里面对内和对外两个层次当中,大家需要回忆的重点规定。接下来,第二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它的特殊性啊,主要体现在客体的多元性上。既包括专有部分,也包括共有部分以及共同的事项。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种权利构成的一个复合所有权的形态。这是建筑均衡所有权,它概念里面的关键词。

当然,接下来呢,我们要回顾它的三要素,首先呢,是它的主体体现为业主。当然,业主呢,在认定的时候啊,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不管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取得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了,当然可以取得业主的身份。那第二个层次啊,是如果是和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买卖合同。

只要合法占用这个专业部分了,即使没有通过登记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也不影响提前取得业主的身份。这是主体业主的认定。那第二个方面啊,是客体,这个客体还会体现为一个多元性的特点。包括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和共同的管理事项。首先呢,是专有部分,它是专有权的客体。当然,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啊,要想成为专利权的客体,

必须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呢,是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和其他部分相区别。第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陪他使用。第三呢,是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单独进行登记。那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管是房屋也好,还是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也好,都可以成为专有部分的范围。那第二个方面是这个共有部分。

在供应部分认定的时候啊,它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一个小区里面。不能认定为是某个业主专业的部分,那剩下的都属于共有部分范畴。包括建筑的共用部分啊,屋顶外墙,甚至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等,都可以纳入到共有部分的。范围当中来。那第三呢?是这个共同管理事项,它是共同管理权的客体。要体现一个业主自治的这样一个功能。这是第二个方面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那第三个方面呢,是区分所有权的具体内容。我们也是分三种权利来分别梳理,首先呢,对于专有权来讲,它就是对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当然这个地方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个限制呢,大家重点回顾两个方面的规定,一个呢,是业主在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时候。不得危及整个建筑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那第二个方面呢,是用途上的限制。如果呢,没有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的话,那业主呢,不得把住宅用作商业用途。但这里面大家要回顾什么是有利关系业主呢?包括两种人,一个呢是同栋建筑的业主。第二是虽然不是同栋建筑业主,但是呢,有证据证明你住宅商用会影响别人房屋的质量,生活的品质的。也可以纳入这个利害关系业主范围。而且呢,

每一个利害关系业主都有所谓的一票否决权,所以要经过全体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这是专用权的部分,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共有权,主要体现为对共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然,业主呢,对于共有部分选择权利范围。它要取决于你的专业部分的面积,所占的比例。所以这里面其实也体现了一个专有权的,主导性的特点,你的专有部分的范围越大,

那你享有的共有权的范围也会更广泛。同时呢,这个共有权里面啊,延伸出来的义务,它是具有强制性的业主呢,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来不履行这个相应的义务。这是共有权,那第三个方面的权利啊,是共同管理权,就是对共同事项啊,参与表决,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来实现。当然,在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时候呢,

我们国家采取的是所谓双重多数决的标准,既要考虑同一业主的人数。同时呢,也要考虑同业主所代表的面积,人数,面积一起考虑,这叫双重多数卷。当然,做出任何一项有效的决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都得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来参与这个表决。那这个最低的标准啊,是人数面积都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要大于等于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那要做出有限的决议,

需要多少比例业主同意呢?我们区分绝对多数表决事项和相对多数表决事项。绝对都是北京市县啊,要求要经过参与业主的人数面积都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哪些事项需要绝对多数业主同意呢?尤其只有三个事项。第一呢是。筹集公募集资金。第二是改建,重建建筑及副设施。第三呢,是要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那这三个事项啊,采用的是绝对多数。那剩下的事项采取的就是相对多数决了,

也就是要经过参与业主的人数面积均过半数。但这个过半数呢?它是不包括本数的,要大于二分之一。这里面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的规定当中,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它采用的是相对多数的标准。而筹集这个资金采取的是绝对多数的标准。同时呢,有紧急情况的话,还可以不经业主大会的决议而直接申请使用公共运营资金。那如果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决议的,那这个决议呢?是对全体业主发生法律拘束力的。

体现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这么一个观点。当然,如果这个决议侵犯了特定业主的合法权益的,那特定业主呢?可以通过申请撤销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救济。这是建筑区分所有权里面啊,大家回顾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的关键词。这是所有权里面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个板块,用益物权。当然,民法典呢规定了五种类型的用益物权,我们呢,

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了用益物权的一般性的概念。大家回顾三个关键词,首先呢,用于权的主体是谁呀?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都可以。第二,它的客体是什么呀?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注意他人的这三个字。体现了它是一种他物权,第三呢,是它的内容呢,

体现为对于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的一种支配。主要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这三个方面的权能。这是用益物权的一般性的规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梳理这个五种类型的用益物权的具体要素。当然,这五种类型的。用右选呢,我们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啊,是跟土地的利用相关的。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剩下两种权利啊,是为了满足特殊的需求而产生的,

一个是居住权,一个是地役权,我们先来看跟土地相关的三类用益物权。我们先来回顾第一种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农户对于农业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但这里面呢,也是要回忆它的三要素,先来回顾主体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啊,原则上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体现的是包产到户这样一个基本的观念。当然,在我们民法典当中呢,四荒用地包括荒山,

荒沟,荒丘和荒滩。它可以由这个村集体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分放组织来进行承包。当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四方用地上呢,它要直接设定土地经营权。这第一个方面,主体的范围。第二个方面是客体的范围,主要指的是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等。当然,

例外的时候呢,也可以是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那第三个方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这内容在展开的时候呢,我们重点回顾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应的权利。这个权利呢?我们在讲的时候啊,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客体相应的权能,第二个层次啊是对权力本身相应的权能。大家先来回顾,对于客体也就是承包地相应的权能。主要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也就是对于使用价值的一种支配。当然,

在支配这个使用价值的时候呢,原则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的用途。那如果这个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了。没有办法支配使用价值了,这个时候呢,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是对客体享有的权利。那第二个层次啊,是对于权利本身选择权的,毕竟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也是一种财产权。当然,对于权利本身的这种处分的权能啊,我们分成两个层次来回顾第一个层次啊,

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本身。它可以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互换和转让。注意,原则上只能在内部进行转让,体现个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念。那第二个方面,如果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想要对外进行流转的话,那就涉及到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三权分置的改革方案了。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来讲,他可以把其中的土地经营权这个权能单独拿出来,通过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来进行流转。那这个时候的流转就可以突破村集体内部流转的限制了,

进而使得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所包含的财产价值。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而且呢,经过流转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我们区分它的期限,做出不同的认定。假如这个土地经营权,它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大于等于五年的,那可以取得一项用益物权。如果这期限呢,不满五年的,也就是小于五年的,那就是呢,

通过合同债权来进行规范。那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它可以自主决定如何来利用这个土地的。使用价值当然,主业是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相应的收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里面需要大家回顾的一些关键点。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种类型的权利,叫建设用地使用权。通俗的讲,就是在国家的土地上盖房子的权利。我们先来回顾它的主体,主体呢,

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第二方面呢,是它的客体客体呢,主要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当然例外的时候呢,集体土地上也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个方面啊,是内容,但这个内容呢,我们也是重点回顾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他的权利的范围。我们在梳理的时候啊,也是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对客体享有的权能,第二层次啊是对权力本身享有的处分权的。首先呢,是对于客体。也就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权的。主要体现为,对于使用价值这种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当然是要从事建造并保有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这样的用途。这是第一个层次,那第二个层次啊,是对权力本身的处分权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呢,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甚至可以设定抵押。这个处分权呢,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广泛的。啊,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三要素,但这个部分呢,还给大家强调了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的问题。我们要区分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情形。住宅用地要自动续期。对于非住宅用地来讲呢,

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这是第二种类型的权利。接下来,第三种类型的权利啊,是这个宅基地使用权简单的讲,就是在农村集体的土地上盖房子的权利。我们呢,也是要回忆它的三要素,首先呢,主体啊,主要指的是村集体的成员,体现的也是一个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念。是以户为单位来申请宅基地的。第二套课题呢,主要是集体的土地。

第三,它的内容啊,我们在回顾的时候呢,也主要是回顾宅基地继承权人的权利的范围。你这两个层次,第一是对客体,第二是对权利。那对客体来讲呢,主要体现为对集体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并建造和保有。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人,他没有收益的权能。所以呢,

这个宅基人权啊,它是无偿取得,而且呢,是不受期限限制的,它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所以呢,不包含所谓收益的全能。那第二个层次啊,是对于权利本身的。权能当然原则上宅基地经营权,它能不能单独的处分啊?不能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抵押。除非这个上面已经盖好的房子一并转让。这是宅基地经营权里面,

大家需要回顾的三个方面的关键词。这第一类啊,跟土地相关的运用权,那第二个层次啊,是剩下的两种运用权都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设立的。所以我们在掌握这个关键词的时候啊,一定要基于它的特定的目的来去进行回忆。接下来呢,我们来先回顾这个居住权,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种用益物权。那这种权利啊,它存在的价值是要满足特定权利人的居住的需要。我们基于这个特定的目的啊,来回顾居住权里面的关键词。首先呢,

是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因为它要满足特定的自然人的居住的需要。第二是它的客体呢,主要体现为他人的住宅。第三呢,是它的内容呢,主要体现为按照约定来占有使用这个住宅,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它也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原则上有没有收益的权能啊?没有,所以这个居住权本身啊,它也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它常常是无偿取得的,

所以它并不包含收益的权能,这意味着对这个居住权人来讲,他能不能随便?出租这个房子呀,是不可以的,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第一个层次,它的权利,那第二个层次啊,大家稍微注意一下这个居住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方面,在行使这个居住的权能的时候啊,要妥善的去使用。别人的住宅,同时呢,

要维护相关的设施。当时如果约定支付对价的话,还带着约定来支付对价。这是居住权的三要素。当然,基于这个居住权的特殊的产生的目的,延伸出了居住权啊,非常重要的三个特征来。一个呢,是无偿取得的特点,第二个是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点。第三的是。居住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的特点,我们呢,给大家总结过一个口诀,

叫捕鼠期考研人。不配有暑期啊,这是居住权,那接下来呢?是这个地役权。那第一选它是为了什么目的而设立的呀?为了提高不动产的效益或者不动产使用的便利。这种目的而设立的。其实呢,就是要提高蓄地的使用的效率。那记这个目的呢?我们来回顾地役权里面的核心词,首先第一个关键词呢是地役权的主体啊,主要包括这个。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二方面呢,是它的客体啊,是他人的不动产。第3d选项的内容呢,主要是按照当时的约定来去利用这个不动产。但这个利用的方式啊,可以是积极的利用,也可以是消极的利用,我给大家讲过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一个呢,是眺望地役权。不让别人盖高楼,这是消极第一权。一个呢,是通行第一权。

可以通过别人的土地。进而来提升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这叫积极的地役权。当然,当时呢,使用的需求有所不同,那这个d选的内容啊,也就会各有差异,是按照当时的约定来确定的。所以这个地方啊,其实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的例外。就是d选项这种权利,它的种类虽然有法律来规定,但它的内容却是允许当时来约定的。啊,

这是权利的内容,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它的义务。一方面是妥善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同时呢,如果当时约定有偿利用供应地的话,那这时候呢,要按照约定来支付。相对对价。当然,基于这个第一权的特殊的目的呢,也是延伸出来第一权两个比较个性的特点来。一个呢是地役权,它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它的内容允许当时来约定。

第二方面呢,是地役权的,从属性的特点,它要从属于需役地的权利人,如果需役地方是转让的。那地役权呢,会当然的随之转让。同时呢,在第一权里面还特别给大家比较了它和相邻关系的一个区别,我们在做判断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第一权呢,它是一种独立的运用权,而这个相邻关系啊,它不是独立的权利,

它只是体现为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同时,呢d选常常是基于约定产生的,而相邻关系呢,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那就意味着第一权呢,常常是有支付对价的,而相邻关系呢,原则上是无偿的。所以在考试当中啊,如果大家看到当时有约定,同时支付对价的,那就一定是地役权关系,而不是相邻关系。这是用益物权的要素,

接下来呢,我们来回顾第三个板块儿担保物权。但在担保物权里面呢,也是首先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了担保物权的通用的概念。当然,我们强调过担保物权啊,它也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产生的,特定的目的啊,就体现为担保这两个字。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它的概念里面呢,也是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关键词。

首先呢,它的主体是谁呀?债权人。接着回顾它的客体是什么呀?它的客体呢?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也就是债权这样的主体以外的,他人的财产,所以这个担保权也体现为一个他物权以及限制物权。第三呢,是担保前的内容是什么呀?要支配这个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就这个财产的。交换价值来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就是担保权的一般性的概念。当然,我们给大家总结过单保全,它所具有的特征,四个关键词。首先呢,基于担保这两个字,延伸出了同属性的特点,它要同属于它的担保的主债权。然后呢?担保物权,它同时又是一种物权,而且是支配交换价值的物权。那基于这一点呢,延伸出了三个特征来,

一个是优先受偿性,一个是不可分性,一个是物上代位性。我还给大家讲过一个小口诀,叫先分误。加上同属性,就形成了单补性的四个特征。这是一般性的规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回顾这个具体担保物权的。要素的内容先来回顾第一种权利抵押权。首先呢,它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只要债权人就可以,自然人,

法人,非法组织都没问题。第二,它的课题是什么呀?它的课题呢?相对来讲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权利,同时呢,还包括动产。都可以成为抵押财产的范围。当然,这个权利呢?它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目前呢,

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权利。只有三种,第一呢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是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经营权,第三呢是海域使用权。三种权利。当然,大家要注意回顾这个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的类型。啊,这是客体,那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抵押权的内容。抵押权内容里面呢?我们在展开梳理的时候啊,重点回顾这个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

也是两个层次,第一呢,是对客体享有的权利,第二是对权利本身享有的权能。先来看第一个层次,对客体享有的权利。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关键词,第一呢,是可以通过保全请求权的方式来维护这个。抵押物的价值保全,请你选。第二层次啊,是优先受偿权。那当债务不利于债务的时候,可以拍卖拍卖进行优先收偿,

但这个地方呢,大家一定要注意回顾一个规定,同一财产呢,如果有数个抵押权人的。要按照抵押权的顺利规则来确定签入顺序。都已经办理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登记的,可以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没有办理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来收偿。这是优先受让性第三个方面啊,是抵押物,如果转让以后还可以行使追及权,可以追及物之所在来行使抵押权。这是对于客体啊,

享有的三个方面的权利,其实体现的就是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事前保全价值,事中优先受偿,事后呢,抵押物转让出去了,还可以追及物质所在行使权利。那第二个层次啊,是对权力本身享有权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处分这个权利。在处分的时候呢,可以放弃权利本身,也可以放弃权利的顺位,当然抵押权人呢?

在处分这个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时候啊,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首先第一个方面的限制啊,是抵押权人呢,在变更和互换这个顺位的时候,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二方面的限制呢,是如果抵押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的。这个时候啊,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是可以主张免责的。这是抵押权的三要素啊,不转移占有的担保,那接下来呢,

是质权质权呢,它是一种转移占有的担保。当然,它的客体呢,既包括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呢,我们在梳理的时候啊,要分成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具体类型。先来回顾动产质权,这也是大家掌握的核心。首先呢,它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债权人就可以了,自然人法人分方组织都没问题。

第二,它的客体是什么呀?客体是动产,但这个动产呢?必须得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动产。第三,它的内容是什么呀?内容呢?也可以体现为对于动产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当然这里面呢?我们在梳理的时候啊,还是重点回顾。质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范围。大家看也是分成这么两个层次,第一呢,

是对客体享有的权能,第二是对权力本身享有的权能。先来回顾这个对客体相应的权能。那相对于抵押权来讲呢,它多了一项权能,就是占有这个置物的权能。当然,基于这个占有的权能呢,又延伸出了。收取自息的权能。尽管他不能取得这个资息的所有权,但是呢,就收取的资息可以实现优先受偿权。然后第二个层次啊,就是对于质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了,

当然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呢是保全质权的权利。第二是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个保全质权的权利啊,主要适用于因不可归责于质权的事由,导致质物有价值贬损的情形。但这个优先受偿权里面,大家注意质权有没有顺位的问题啊?原则上没有因为质权,它是具有排他性的,不像抵押权那样可以重复抵押。这是第一个层次,对客体第二层次是对权力本身的权能。质权呢,既然是一种财产权,

当事可以行使,同时也可以放弃,只在放弃的时候呢,它也受到一个限制,就如果这个质权人啊,他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质权的话,那其他单本呢?也可以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这是动产质权,接下来呢,是权利质权,首先呢,它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它的客体呢,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啊,采取的是法律,没有列举就静止的原则。在民法典里面呢,列举了六种权利,我们呢,给大家总结了两句口诀。第一呢,是提票款,第二是专收股。提呢,说的是仓单提单这样的物权凭证。票呢,

说的是汇票,本票,支票,这些票据权利。而这个款呢?说的是存款单以及债券,体现的是债权凭证。接下来呢,是专收股专呢,主要说的是专利权。体现的是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质押。收呢,说的是应收账款,当然既包括现有的,

也包括将有的。那这个股呢?说的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六种,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那接下来它这个内容啊,也是既包括保全质权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优先受偿权。当然,专收股利三种权利一旦设定质押以后,原则上既不得转让,同时呢,像知识产权还不得许可别人来。使用这是质权。那最后呢,我们来回顾留置权的相关规则,

它是我们国家啊,唯一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的适用场景啊,给大家举个例子,主要是修理的场景。啊,别人给你把设备汽车修好了,你不给钱的,这个时候呢,债权人可以留置这个动产。它的三要素里面啊,首先呢是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债权人就可以了。第二是它的客体啊,

是他人的动产,仅限于动产。但这个他人呢?其实主要指的是债务人的动产。在例位的时候啊,第三人的动产也可以取得留置权。第三呢,是它的内容,但这个内容呢,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一个呢是留置的效力,一个是优先受偿的效力。也就是它是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那留置的效力啊,主要体现为第一符合条件的时候可以拒绝返还标的物。

第二,占有这个留置物期间呢,可以收取留置物的资息。但在b的时候啊,可以进行适当的使用。那如果这个留置权故意消灭了,要返还这个留置物。同时呢,我们这里面啊,特别强调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啊,如果这个留置台呢,是可分物的,那你留置的范围呢,仅限于和主债务相应的金额。而不是用这个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的特点。

第二个方面啊,是这个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这个优先出偿啊,它的适用前提是要给这个债务人履行宽限期,当时没达成一致的这个宽限期呢,要在60天以上。当然,鲜活易付等不予保管的动产除外。这是留置权里面,需要大家回顾的三要素。这是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三种权利息。那最后呢,还有一个占有制度,虽然它不是物权的类型,

但是呢,民法典里面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大体是简单回顾它的三要素主体呢,也是一般主体客体呢,主要是动产不动产这样的有体物。原则上不包括权利。第三,它的内容呢,主要体现为一个事上的控制力。但这个事实上的控制力呢,延伸出了三种权利。第一呢,是权利的推定效率。事前推定你是权利人。第二是权利的取得效力。

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你可以取得相应的权利。第三呢,是事后可以主张占有的保护,也就是保护的效力。这样的话呢,我们把占有当中的三个关键词也给大家做了梳理啊,这是第一个层次啊,梳理这个各种物权,当然包括占有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方面的关键词。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个板块,

物权变动规则的梳理。但这个地方所持的物权变动啊,它是一个广义上的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同样呢,我们基于这个提取公因式的规范模式。把各种物权当中变动的共性问题,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了通则部分的物权变动规则。我们在设置物权变动规则的时候呢,分成了两个层次,一个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个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那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则呢?我们用物权变动模式来进行梳理。在立法立上物权变动模式呢,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以及债权形式主义。当然,我们国家呢,主要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这意味着,要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必须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呢,

是有权处分,第二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债权合同,必须要有效。第三呢,要完成法定的公式方式。但这个公式方式呢?我们基于不动产跟动产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不动产呢,是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这个登记啊,它主要是在不断的登记簿上进行记载的时候发生效力,而对动产来讲呢,是交付的时候发生效力。当然,

这个地方的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观念交付里面呢,给大家展开了三种类型。分别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那简易交付啊,它的适用模型是先租后买。指示交付的适用模型呢,是先租再卖,它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而占用改电啊,它涉及到的模型是先卖后租。那这三种。关联交付形态,它的适用范围会有所差异。

简易交付,纸质交付可以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也可以适用于转让而占有改定呢,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能适用于设立。所以呢,动产质权的设立以及动产善意取得。交付啊,都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来实施。但在这个动产物权变动里面,还涉及到一个特别的问题,就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涉及到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等,

在实践当中啊,需要登记的动产。那对这种特殊动产呢?首先是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那未经登记呢?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啊,它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是对抗要件。这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一般性的,共性的规则。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

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以及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那这些原因呢?因为它都不是交易,所以呢,没有所谓的交易安全需要保护。那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来讲啊,就不需要经过公式,可以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大家重点掌握的是发生物权变动的。时间点,首先第一种类型,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当然,既包括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也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发生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文书生效的时候。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完成交付就可以取得物权。那第二种类型啊,是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它的适用范围啊,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是在继承开始时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当这个继承开始时啊,既包括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也包括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时候。第三种类型啊,是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

那这时呢,是在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建造行为仅限于合法建造,才能够取得所有权。那基于以上三种情形取得物权的。虽然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要求啊,基于以上三种情形,直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你要进行处分的话,必须要先登记再处分。没有登记就直接处分的后果就是不发生物权效力。当然,

基于区分原则,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是不受影响的。这是物权变动的通用的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要区分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来给大家梳理。具体的物权变动规定先来梳理所有权这个板块。在所有权里面呢,我们区分原始取得和基础取得两种类型。计数取得啊,它适用的就是我们刚才讲到的物权变动的通用规则。我们在所有权部分啊,重点给大家展开的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讲了五种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我呢,

总结过一个口诀,叫先生添时善。先呢,说的是先占生呢,说的是生产天呢,说的是天赋时呢,说的是拾得遗书而善呢,说的是善意取得五种情形。这里面啊,重点给大家回顾这么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首先呢,是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的。它的适用前提啊,是以所有的意思先占无主的动产的。只要先占的事实成立了,

就可以直接取得所有权,不需要考虑先占人的行为能力,所以它是一个事实行为。那第二个层次的问题啊,是添附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规定,需大家重点关注。当然个添附呢,它既包括复合混合,也包括加工,主要涉及到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新物了,或者呢,加工他人的财产形成了一个新物。那我们要通过这个添附制度啊,来确定新物的归属。

民法典在规定这个新物的归属的时候呢,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约定的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要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来去认定信物的归属。大家展开的时候呢,重点关注的是物尽其用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谁的物啊,贡献的价值更大。就由谁来取得这个天赋的所有权。当然,取得天赋所有权以后呢,要给对方适当的补偿。

当然,这里面呢,也涉及到一个比较典型的保护无过错,当时的规定就是恶意加工他人的动产,形成新物的。即使你加工人所附加的价值更高,那原则上也不允许你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体现的是对你这个过错行为的一种惩罚。而且呢,这个原材料的所有权人,他取得这个加工所有权,以后呢,还不需要对你这个故意加工他人财产的相对方来进行。补偿。这是添附物的归属。

那接下来呢,是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这个问题啊,在我们民法里面就比较重要了,它的适用前提呢,是无权处分。所以它不能适用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但是呢,基于交易安全的保护。我们法律规定啊,只要你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也可以原始取得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我们来回顾一下善意取得它要件的展开。四个方面,第一呢,

是适用前提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但这里面的动产原则上仅限于占有委托物,像倒装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它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第二个要件是主观要件,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但这里面呢,要注意展开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这个善意啊,它指的是对于对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两个节点同时起位。第二呢,是受让时的判断。

主要是看不动产登记时或者动产交付时,你是不是善意的?第三个要件是价款要求,必须要以合理价格有偿收,让这意味着无偿收让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来收让的话。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最后呢,是公式要件,不动产要完成登记,动产要完成交付,当然一定要记得我们前面强调过的一个结论。就是动产善意取得里面的交付,它不能是占有给定。如果当时约定债有给定的话,那就意味着善意取得的要件没有完成。

同时呢,像机动车等这样的特殊动产要适用善意取得的话,它也是要以交付作为它的公式要件的。未经登记也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如果符合这个要件了,顺而呢?可以原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这个时候呢,原来权人的权利怎么来救济啊?他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来进行赔偿了。同时呢,如果这个动产上。有抵押权等原有权利的话,那这个原有权利也会随着善意取得的成立而归于消灭。除非呢,

这个原因权利他办理了登记,那这个时候呢,你受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原因权利了,就例外的不会归于消灭了。这是善意取得的构成,但这里面呢,实际上还有一个拾得遗嘱的制度,只是呢,在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啊是。值得一竖,原则上能不能取得这个遗书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可以,所以呢,我们就没有在这个地方进行总结。但是啊,

在拾得遗书当中,法律规定了拾得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回顾,那十的呢?十的一数以后,它将产生两项义务,第一项义务呢是?物归原主的义务要弘扬拾金不昧的核心价值观,而不能把一事物据为己有。第二个方面呢,是在送交遗书之前呢,法律要求这个实的人啊,要妥善保管遗书,那如果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的和送别失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这是义务,那第二个方面呢?是拾得人的权利,大家首先要回顾一点,拾得人他有没有所谓的报酬请求权啊?没有的,因为归还遗失物是你的法定义务。那对实质上来讲呢,它其实主要享用的是两项权利,一个呢,是它给请求权利人返还保管遗嘱等必要的费用。注意必要费用这四个字必须得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返还。第二方面呢,是如果这个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话。

他也按照这个承诺来履行义务,这也意味着实质的人,他在这个时候呢,可以享有一个悬赏报酬的请求权。当然,如果这个十的人啊,他侵占一数的,没有弘扬税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那上述两项权利将同时丧失。既不能主张别的费用,同时也不能主张悬赏报酬。最后呢,是如果这个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以后,一年内无人认领的,这时呢,

将归国家所有。所以大家也可以把这个十的一数啊,理解为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这一点呢,跟其他国家规定啊,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的。这是所有权的部分,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回顾这个用益物权的变动规则。五种类型的用益权,我们分别来回顾,先来回顾第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呢,土地承包经营权。它在设立的时候呢,

是跟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来取得的。那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生效。农户呢,就直接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它采取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而且呢,即使没有办理登记。土地承包竞选也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这个登记本身啊,它只是发挥一个确权的功能。确认农户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这种方式啊,来适当减轻农民的负担,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设立。那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但这个互换和转让呢,原则上只能是在内部进行。在内部进行互换转让的时候啊,也是自转让和互换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学历。采取的也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指这个时候啊,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未经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了。那第三个方面的相关内容啊,是这个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之下,土地经营权是可以自由流转的,

而且呢,只要期限在五年以上,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大概什么时候发生这个效力呀?合同生效的时候发生效力,采取的也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里面相关的物权变动规则。那接下来呢,是这个宅基地使用权。首先呢,在一定时间在设立的时候。是通过向村集体申请的方式来取得的。

当然,只要他取得了相关的批准文件,就可以直接取得宅基地执行权登记呢,并不是取得这个权利的,必备的要求。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宅基地经营权的转让。当然了,原则上它不能单独转让和流转。只能是和上面已经盖好的房子一并来流转,那房子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宅基地经营权也会随之变动。当然,如果通过这种方式,你已经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别人了。

那就是呢,农户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了,免费的机会只有一次。接下来呢,我们来回顾第三种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首先呢,这种权利啊,它在设立的时候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让,一种是划拨,当然出让的是民事手段,要有偿取得。而。

而划拨呢,是行政手段,常常是无偿取得。当然,不管你是划拨还是出让,取得的建设性使用权呢,都是在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大家看它适用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通用规则,典型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这个建设性使用权呢,取得以后还可以依法转让,在转让的时候呢,也是自办理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是第三种权利,

那接下来第四种权利呢?是居住权。但这个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啊,既包括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也包括所有权人设立遗嘱的方式来设立。那如果当事人签的是居住权合同的话。那居住权呢,是在办理登记的时候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也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如果是基于遗嘱的方式来取得居住权的,我们给大家讲过这个争议问题。原则上,它可以适用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一般性的规定。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居住权设立的效力。

这是设立的过程,那对具体上来讲呢,因为它具有专属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所以呢,它就没有这个具体变动的问题了。只要这个居住权人一死亡,原则上居住权会直接归于消灭。这是居住权,那接下来呢?是地役权,也是首先回顾它的设立的方式,两种方式,第一呢,

是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的方式设立。第二是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而取得。如果当事人签的是地役权合同的话。那自地权合同生效时就取得地役权。大家看采取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但这个时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这里面所说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啊,主要说的是共益地的善意受让人。那第二个层次,如果是基于这个地役权的从属性而取得的,也就是续地发生转让的,续地的受让人也会直接取得地役权。当然这个时候呢,

原则上也是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呢,是这个地役权的消灭情形,大家重点掌握一种情形,就是地役权合同被解除的时候,地役权会归于消灭。当年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两种地役权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一个呢是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的。第二是当时约定有偿利用供应地,而地役权人呢?经两次催告仍不支付现在对价的。这个时候啊,供应地权利人,

他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合同在解除的时候,地役权就归于消灭了。这是用益物权的物权变动的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梳理第三个板块儿担保物权的物权变动规则。首先呢,也是先梳理通用的规定。数种担保权当中啊,有一种变动的原因是通用的,就是基于从属性而发生变动。既然这个担保权,你是担保特定的主债权的,那它要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发生转让或者消灭的,

那担保权呢?会当然的随之转让或者消灭。需不需要等到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手续的时候啊?不需要。只要这个主债权转让合同一生效,或者主债权一消灭,那担保权呢,会随之转让或者消灭。这是通用的规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梳理每一种担保权的具体的规则,先来回顾这个抵押权的物权变动的规则。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所以呢,要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来设立。

当然,除了这个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以外呢,我们还要完成相应的工程手段,工程手段就要区分不动产跟动产了。如果呢,以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权利设定抵押的,原则上抵押权自完成登记时发生效力。所以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这里面大家注意一个例外。就是以三权分置当中的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的。这个抵押权呢,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一个比较特别的规定。除这个特别规定以外啊,其他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权利设定的抵押都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那第二个方面呢,是以动产来设定抵押的,那抵押权呢,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这里面呢,大家回顾那个善意第三人的具体范围,包括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

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人和破产程序当中的债权人。同时,对于这个动产抵押权来讲,集团办理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当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就是正当买受人要优先获得保护,大家注意那个特别的规定。这是抵押权,接下来呢,是质权的设立,当我们要区分这个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动产质权来讲呢,除了签订有效的质押合同以外,

要自交付质物的时候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当然,这里面的交付啊,可以是限制交付,也可以是观念交付当中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唯独不能是占有改定。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权利质权的设立,我们分成了两种类型,首先呢是提票款,这三类权利。原则上,第三类权利呢,都有它相应的权利凭证,所以呢,

自交付权利凭证的时候。权利之权得以设立。那剩下的三种权利主要是专收股,这三种权利那原则上以登记作为权利之权取得的要件。这是质权里面需大家掌握的物权变动规则。那最后呢,是留置权,但这个留置权呢,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所以它的取得呢,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大家回顾一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涉及到三个积极要件,一个消极要件。那三个积极要件呢?

我们讲过一个口诀,叫合同到期合呢,说的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同呢,说的是债与债权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到期呢,说的是债务要已借清偿期。当然需要节点,说的是不得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时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大家判断这个流程上构成的时候啊,大家一定要注意那个例外的规定。如果呢?双方当事都是企业的,即使占有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上也不影响留置权的成立。

同时呢,如果这个。占有的动产是第三人的,动产的话。只要这个占有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也可以取得留置权。注意这两个例外的规定。那最后呢,是这个留置权的消灭情形。除了符合这个担保前的一般消灭情形以外啊,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两项留置权的特殊消灭事由。一个呢是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的占有的时候,留置权归于消灭,第二是留置权人呢?

它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的时候,也会导致留置权归于消灭。啊,这是物权变动的核心的规则,希望大家能够回忆起来。最后一个板块是物权的保护制度。当然是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啊,放到通则部分给大家来讲的那物权的这个保护制度啊,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呢,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啊,是各种权利的通用保护规则。侵犯物权造成损失的,当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所以这是通用的保护方式。

那剩下两个方面是物权特有的具体方法。首先呢,是这个物权确认的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当这个确认物权请求权,它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啊?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为这个确认物权请求权啊,它是主张物权保护的一个前提。那最后的层次啊,是物权请求权。也就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享有的救济请求权,我能把它比作人体的免疫系统。当物权呢,

受到侵害,圆满状态受到威胁的时候呢,物权请求权这个权能会直接启动。当然,物权请求权里面呢,涉及到四项权能,分别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从选择题角度来讲,大家重点掌握前两种物权侵权的形式要件。首先呢,是这个返还原物请求权,它的适用要求有两个,第一呢,

是请求人必须得是物权人。第二是向对方一定得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这个时候呢,就可以主张返回原物。第二呢,是排除妨碍经营权。它在适用的时候啊,首先适用前提是物权被妨害。也就是物权以清单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无法行使。那行使的对象呢,可以是行为妨害人,也可以是状态妨害人,都可以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这是物权的保护制度。但在民法典里面呢,

还规定了这个占有的保护制度。它展开的系统啊,跟这个物权保护规则是差不多的,也是既包括损害赔偿,同时也包括占有请求权。所以呢,我们也把这个。物权的请求权和占有的请求权合并称之为物上请求权。那在占有请求权里面呢?大家重点掌握的是占有返还的请求权,它的形式要件。四个方面,第一呢,是请求人必须得是占有人。第二是占有必须要被轻夺,

第三呢是相对方是现实的物权占有人,第四是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能是在。侵占方式制取一年内主张。这就是保护的规定。这样的话,我们就把物权领域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保护这五个基本点当中的一些核心的问题给大家做了一个梳理。相信啊,通过这个横纵两条线的梳理,大家对于物权这部分的规则的理解一定能够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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