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6:03:18

51.(第03编) 专题04:担保物权(05)(Av695175143,P5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节,也就是第二种类型的担保物权质权。质权这个规则啊,相对于抵押权来讲呢,就简单许多了,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质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首先,这个质权的概念啊,大家跟抵押权做一个对应。它跟抵押权最大的区别在于,质权是一种转移占有的担保。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而质权呢?转移占有正好一一对应。当然,这个质权的概念啊,事实上大家也不需要单独去背它。你只要记得我们前面讲过的担保物权概念的一般性的模板。在那个模板里面啊,把转移占有这四个字加进去就可以了。大家再回想一下。我们再涉及到。单目权概念的时候啊,需要掌握这么几个关键词,首先第一点呢是目的。是不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呀?

这第一句话,然后呢,再讲它的三要素主体是谁呀?债权人,然后它的客体是什么呀?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然后呢,设定了转移占有的担保。对应的,加上它的内容,内容呢,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成约定情形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这个财产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不是相当于在担保物权的一般概念的基础上,把这个转移占有?

这样一个关键词加进去,就形成了之前的概念,我们这里面呢,也是通过一个小例子啊,来方便大家去理解。比如说呢?车某啊,找岳某借了十万块钱,大家都知道啊。岳母呢,有一个金钱债权,那岳母呢,非常担心车某的偿债能力,于是呢,要求车某提供相应的担保。

那车们呢,就把自己心爱的劳力士手表啊。交到岳母的手中。大家看岳母呢,抱着这个手表睡觉的时候就会能够睡个安稳觉了,因为有手表在手就不担心车某不还这十万块钱。大家看这个手表呢,它发挥的就是一个什么功能啊,担保功能假设未来呢,你车某真的没有还岳母这十万块钱的话,那岳母呢可以。拍卖变卖这个手表来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这个手表它发挥了一个担保的功能。在这样一个法律关系里面呢,大家看十万元的金钱之债,

它是一个什么呀?主债权。然后这个手表的质押呢,它就是从权利。啊,当然,因为这个实物本身,它转移的占有,所以呢,它属于质权的范畴。我们把这个债权人母呢?称之为什么呀?质权人。而把这个提供质物的人呢?称之为初质人,

大家注意这个术语啊。你看这初质啊,它其实对应的是抵押权当中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而这个手表呢,我们把它称之为质押财产。这样的话,我们再展开这个。质权的相关规则的时候啊,经常会用到出质人质权人质押财产这样的术语。大家知道它说的是什么?这是第一点,了解这个质权的概念。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的问题,质权的特征。当然,质权呢,首先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也得具备担保物权的共同的特点。比如,它的具备同属性,优先收偿性,不可分性以及误伤代为性,那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展开的是。和其他两种单目权相比,质权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哪里?三个方面,

第一呢是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大家看这一点呢,跟抵押权是一样的,对你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设立。但是呢,它和留置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约定的担保。第二呢,是质押的财产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呢,我们接下来再展开这个质权规则的时候啊,要分成两个方面,

第一呢是动产质权,第二是权力质权。那基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考虑,在我们国家能不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质权呀?注意是不可以的。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押的客体。那我们大家人能不能成为这样的课题呀?啊,大家看一些影视剧的时候啊,或者看一些这个刑法案例的时候听过人质这个词。虽然人质本身它也可以发挥。一定的担保的功能给对方呢,履行债务增加相应的压力。但是呢,我们在现代民法当中啊,

不允许以主体来设定质押。所以现在的民法里面没有人质,这种担保方式。第三呢,是动产质权呢,是以转移占有为前提的,你看这一点的跟抵押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然,因为这个质权的设立啊,它已转移占有为前提。所以呢,它会导致这个质物的使用价值。没有办法,实际发挥。比如我前面举的例子当中,

车某呢把他的劳力士手表交到岳母的手中来,设定一个质押。大家看这个手表呢,已经交到了岳母的手中,那车某还能不能使用这个手表嘞?不能了,同时呢,岳母能不能使用这个手表啊?也不可以。这个时候啊,手表呢,就处于闲置状态了。虽然它的。交换价值得到了实现,但是它的使用价值被荒废了。

所以在商事交往当中啊,用这个。质权的情形会比较少一些。主要是在民事法律关系里面会用这个职权。你对普通老百姓来讲啊,虽然呢,从法律角度来讲,不转移占有也可以设定一个抵押发回担保的功能。但是有的时候啊,老百姓不放心。我让你把这个手表交到我的手中的时候。那我就不管你法律怎么想了,反正手表在我的手里面,我肯定是更安心。所以这个质权的设立啊,

它会给这个债权人更多的安全感。同时呢,质权还有一个功能,它可以督促这个债务人尽快的去履行债务。你车某欠我的十万块钱,如果你一直不还我的话,你的手表就一直要不回去。是不是对于这个债务人来讲,也是一种压力呀?督促他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这样的话你才能收回这个质押的财产。啊,这是质权的概念特征,那接下来呢,我们要区分这个动产质权跟权利质权来分别给大家介绍相关的规则。

先来看动产质权。首先,第一个问题啊,是动产质权的设立。作为一种物权,符合什么条件,你才能够依法设立呢?再来看第一个问题,既然质权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所以法律要求啊,当时呢,首先得签订一个书面的质押合同。大家看质押合同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它也是要式合同,必须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

第二点呢,是签订书面合同以后呢,要完成法定的公式手段。大家看动产质权的公式首段是什么呀?交付。所以它适用的是我们前面在通则部分讲到的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性的规则。自交付时发生设立的效力。当然,这个地方的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可以是观念交付当中的简易交付和纸质交付。唯独不能是占有改定。因为它属于一个物权的设立的过程,我们来看一下教材里面这个事例。甲呢,

借乙一万元,以其单反相机的设定质押,按照法律规定啊,你这个甲呢,只有把单反相机交到乙的手中的时候完成交付。才能够设立职权。同事双方约定啊甲呢,在借用这个相机而继续占有。相对是双方约定的一个什么呀?占有改定。那事后呢,如果甲没有怀疑这一万块钱的话,乙能不能就这个相机来行使动产质权应算收偿啊?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当事人约定的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

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因为大家想想,如果当时约定占有改定的话,这个相机是不是自始至终都在甲的手中啊?那你乙呢?根本就没有形成一个占有这个相机的外观。所以法律不承认你可以取得一项新的动产职权。而且呢,既然这个动产质权,它以占有作为前提。那如果动产之前设立了。质权人呢?将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了?是不是意味着你这个质权人已经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啊?那已经取得的质权会归于消灭。

比如在这个事例当中。甲呢,他已经把单反相机交到乙的手中了。后来呢,乙觉得我拿这个单反相机也没用。放着怪可惜的,于是呢,他又主动把这个相机啊还给了甲。后来呢甲没有还那一万块钱,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你乙还能不能就相机主张优先受让权了呀?不可以了。虽然呢,通过交付的方式,你曾经取得过动产质权。

但是呢,当你把这个之五返还给出质人甲的时候,你就丧失了占有。在法律上,你就不再是动产质权人了。这是第二点。交付生效的规定。第三点,给大家补充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一个特别内容叫做流动质押。当然,这个流动质押,它跟我们前面提到的留置有没有关系啊?没有关系啊,这个流动质押它。

不能简称为留置。这个流动质押有点类似于我们在抵押部分讲到的动产浮动抵押。它也是在动产设定的字样。只是这个这样的财产呢,有可能处于一个变动状态。我们把它叫流动质押。你看是不是也是跟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相冲突的一个制度啊?法律呢,之所以设置这样一个制度,也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的融资。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但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当中呢,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呢,

我们在考试里面也通过选择题的方式考过这个规则了。所以要补充给大家。那大家了解这个流动质押制度之前,先注意一个前提。就是之前的设立,能不能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来完成呀?当然是可以的。就是不仅这个质权人可以亲自占用这个职务。事实上呢,也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来占用这个职务。于是呢,甲公司要找乙公司去借款。然后呢?约定啊甲公司的一辆。公车。

质押给这个乙公司。大家看正常情况下呢,你甲公司把这个车交到乙公司手中,是不是这个质权就可以设立呀?但是大家想想,站在乙公司角度来讲,你把车交给我,我固然是有安全感,但是呢?车我没地停呀。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允许这个甲公司呢,哎,按照约定啊,它可以把这个公车呢交给一个独立的停车场。

丙公司。由丙公司来实际。受乙公司的委托来控制这辆车。只要没有经过乙公司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从丙公司手里面把公车开走。你看是不是这个乙公司,它既和丙公司的委托关系取得了一个对车的间接占有人地位啊?那这个时候乙公司也可以对这辆公车取得一个动产质权。也就是质权的占有啊,不仅包括亲自占有,还包括委托第三人来占有。但是一定要注意一个底线。质权人能不能委托出质来占用啊?不可以,如果乙公司啊,

他来委托甲公司占有这个车的话,那这个时候就构成什么呀,占有改定了。而这个战略改定是不能设立一个有效的职权的。所以这个第一点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置物的占有也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来占有。这是流动质押制度得以成立的一个前提。这第一点啊,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第二点就涉及到流动质押的设立规则了。大家看债权人,出质人和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流动质押的适用前提是三方当事。也就是这个债权人,

他常常不是亲自占有这个职务,而是委托一个独立的监管人。也就第三方来占用这个职务,这是流动质押适用的前提,大家看他们达成什么协议出质呢?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来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你看,这是通过动产的方式来设定担保。按道理呢,你得把这个特定的动产交到对方的手中。但是这个流动资呀,它并没要求。你要具体到哪几个动产上?

只要能够通过一定的数量和品种来概括的描述这个范围就可以了。比如说某公司。以自己库存的。华为最新款的mate五零手机5000台。来设定担保。大家看这里面呢,涉及到mate五零手机,这是型号5000台,这是数量是不是大致可以描述这个担保财产的范围啊?没有必要非得定位到是哪5000台手机上。相对是适当的,缓解了这个。担保物权的担保财产特定化的要求,既然符合这个商业实践的开展。因为大家想想。

对于这个当时来讲呢,它的库存手机可能不止5000台。可能仓库里面放着两万台。只要能够确保仓库里面的手机数量不少于5000台,是不是就可以满足债权人的这样一个担保的需求啊?而且呢,在仓库里面的这个手机,它有可能会不断的出货进行销售。同时呢,新生产出来的手机也可能会进入到这个仓库当中来,它也处于一个浮动的状态。所以呢,这就是流动质押这个制度啊,它存在的价值方便商业实践的开展。大家看基于这个协议啊,

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监管人是受债权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这个货物的。人民法院呢,应当认定质权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的时候设立。在实践当中啊,这个监管呢,常常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比如这个仓库的经营者。如果他受这个债权的委托来控制这5000台华为新款手机。如果这个。仓库里面的手机要少于5000台的话,那你这个监管人,你得负相应的责任。你只要保障这个仓库里面的手机不少于5000台,就可以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

只要这个监管人他取得了这种控制权的。就可以取得这个流动质押的权利。是不是相当于这个债权的委托,这个监管人来控制这个手机啊?虽然这个手机进进出出。但是呢,你这个监管人得确保。库存的这个手机的数量不少于5000台。这样的话就可以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得流动质押这种担保物权得以设立。啊,这是第二点啊,大家重点关注的是监管人实际控制这个货物的时候。是流动质押设立的时候,我们来看一下教材当中这个事例。

x银行y公司和z公司三方约定x银行呢,要借给y公司一笔钱,有个债权。为了担保这个债权的实现呢?大家看这个y公司啊,要以存放在港口仓库中的1000吨某型号的钢材来提供。质押大家看,这是一个动产质押的设立过程,但是呢,这个动产本身啊,并没有完全特定化。而是通过数量和型号来大致描述它的范围。1000吨某型号的钢材是不是可以大致确定这个范围呀?也可以设定个支呀。当然,

基于这个三方协议呢x银行啊,要委托这个z公司来监管这个。钢材。这z公司啊,常常是这个仓库的经营者。你能受x银行的委托来对1000吨某型号的钢材来进行控制?提供在实践当中啊,这个仓库里面的钢材可能有5000吨。而且这个仓库里面的货物啊,有可能进进出出。但是呢,只要这个z公司作为监管人,你确保。仓库里面的钢材的余量不少于1000吨的。是不是就可以维护这个x银行的担保的需求啊?

所以这个时候呢,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这个。z公司它按照合同约定,特别是按照这个x银行的委托取得对其中1000吨钢材的实际控制权的时候。法律认为,这个时候呢x银行啊,借助于监管人取得了对1000吨钢材的间接占有人的地位。那这个时呢x银行可以取得流动质押的权利。质押的财产呢,就是1000吨某型号的钢材。所以大家看第二点里面讲到的就是从这个监管呢,实际控制这个货物的时候。会使得债权人取得流动质押的权利。那未来呢?

如果外公司没有去履行还款义务的话。那这个x银行呢?可以就。借助于监管人控制的1000吨某型号的钢材拍卖,标卖时限优先受偿权。这就是流动质押,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第三点里面规定的特别的内容。就我们刚才讲到的流动资样的实例要求啊。尽管这个钢材是受独立的第三方,也就是z公司来监管的。但它一定是受谁的委托啊?x银行也就是债权人的委托。这样的话呢,

你债权才能够借助监管人的实际控制,是不是取得了一个间接占有的地位啊?这样才能够取得这个动产质权。假如说呢,这个监管人他不是听命于这个x银行的,而是听命于这个出资人y公司的。y公司呢,可以直接指示这个z公司。提走这个钢材,而且这个钢材呢,可以少于1000吨,那意味着你这个x银行啊,对这1000吨。某型号的钢材就没有取得实际的控制权。那这个时候呢,

法律后果是什么呀?法律后果是应当认定质权没有成立。大家注意,第三点里面这第一句话。你看如果这个监管人,他是受出质人的委托来进行监督的。或者呢,虽然是受债权的委托,但是没有实际履行监管职责的。是不是意味着你这个x银行对于仓库里面的1000吨某型号的钢材就没有取得控制权?既然你没有取得控制权,那你当然不能取得。动产的质权了。这这句话它描述的意思。当然这个时候呢,

债权人能不能基于质押合同的要求来请求这个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呀?当然是可以的,这是区分原则的体现。虽然我这个x银行没有实际取得对刚才的控制权,进而无法取得一个动产质权。但是呢,我x银行跟你y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那你违反了这个合同义务,没有把控制权转移给我的,那我当然可以请求你来承担违约责任了。同时呢,如果这个监管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x银行已经跟你这个z公司签订协议了。没有经过x银行的许可,你这个监管人。

不能允许仓库里面的钢材少于。1000吨。啊,如果到1000吨这个临界点的时候,你就不能让任何人再往外运走这个钢材了。但是呢,这个z公司啊,它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刚才已经不到1000吨了。还有人可以随便的去运作这个钢材。那意味着你这个z公司就没有尽到合同当中约定的监管职责。那意味着x银行能不能找z公司来主张违约责任呀?也是可以的。啊,虽然这个x型啊,

可能因为没有取得对钢材的控制权而不能取得动产质权。但是呢,他可以找这个出质人也好,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监管人也好来主张违约责任。这就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里面新规定的。流动质押这样一个制度。这是第三点。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第四点质押的动产呢,原则上得是可以转让的动产。因为它最终是要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假设这个财产是禁止转让动产。比如枪支啦,毒品啦等等。

那这样的质押能不能有效设立呀?不能有效设立。包括呢,大家看一些。电视剧扫黑风暴里面的这个美丽贷。小姑娘呢,能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动产质权?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啊,动产之前的设立,那接下来第二个大的方面啊,是动产之前的效力。也就是动产质权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设立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大家看这个法律后果呢?

事实上也是四个方面,第一呢,是对担保主债权的效力。第二是对质押财产的效力,第三呢是对于。质权人的效力第四是对于出质人的效力。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对担保债权的效力。那质权呢?它也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呢,当时可以约定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如果当时没约定的话,那基于同属性也是要担保全部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特别注意这个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也可以纳入到。担保的范围当中来。啊,因为大家想想。这个质权的设立啊,它要求这个出质人要把这个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那这个质权人,他占用这个财产,有可能是有保管的成本的。你交给的车,我得找地给你停,我得付停车费。那这个停车费本身呢?如果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也可以纳入担保的范围当中来。

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对质押财产的效力。原则上,质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实现优先受偿权,但这个地方呢,也是重点给大家强调这个。之前的效力。能不能给予从物自息等等。原则上之前的效率呢,是可以给予这个从物添附物资息和代位物的。但这个地方呢,我们重点补充的是。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里面规定的质权的效力给予从物它所需要符合的要求。

大家记得乘务这个概念吗?那这个质权的效力能不能给予支付的?从物主要是看这个从物啊,有没有完成交付?如果从物随同主物一并完成交付了。那意味着,质权的效力当然可以给予交付的从物。那假设这个从物呢?没有随同主物一并交付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啊,质权的效力就不能够给予同步了。所以从物能不能纳入质押财产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它有没有完成交付。在教材里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甲呢,

将其摩托车一辆交付给债权人乙来设定质押。你看这个摩托车就是一个质押财产。但是呢,该车所配的工具箱并没有一并交付。你看这个摩托车,它配的这个工具箱。也是一个独立的物,而且可以辅助这个主物功能的实现,所以它属于同物。那既然这个工具箱它没有随同摩托车一并交付。那后者呢?债权呢?实现这个。动产质权的时候。能不能把摩托车跟。

从物一并拍卖的时间影响生产权。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这个从物并没有纳入到担保财产的范围。这是第二点,对质押财产的效力。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质权人的权利,也就是对质权人发生的效力。因为这个问题啊,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所以呢,我们在梳理的时候啊,要按照考试分析的内容来给大家梳理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思路。思路和逻辑。

其实呢,大家在梳理这个质权人的权利的时候啊,要和我们前面提到的抵押权人的权利的展开思路,包括呢,用益物权人,权利人的。权力展开的思路要给它对应起来。首先呢,也是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于客体相应的权利。主要是对于财产的交换价值,会有一个支配权。那第二个层次质权呢?它也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对权利本身也会有相应的。

处分的权的,你看这是我们在展开抵押权的时候啊,最核心的两个方面。但对于质权人来讲呢,他的权利当中啊,多了一项,就这个第一项。跟占有相关的权利。因为在设定抵押的时候呢,是不转移占用的,所以抵押权人的权利里面啊,它并不包含占有抵押物这一项。但是呢,质押的成立是以转移占有为前提的,所以大家看质权人呢,

他享有一个占有质物的这样一个权能,它属于有权占有。这是它多出来的权利,需要大家重点关注。而且呢,在占用置物期间,他还可以收取置物的自息。你看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抵押权人的权利的时候,它原则上能不能收取资金啊?不可以,因为你没有占有的本权。但是呢。质权不一样啊,因为你可以占用这个职务,

所以当然可以收取职务的资息。人家出质的母鸡质押给你了。母鸡要下蛋,你能拦得住吗?拦不住你可以收取这个自息啊,可以把这个鸡蛋给它收起来。而且呢,收取掉的资金还可以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了呢,你可以一并拍卖卖卖,实现一物权受偿权,但是呢,这个质权人他能不能直接取得资息的所有权啊?不能,你只能是收取资息并优先受偿,

但你不能直接取得资息的所有权。这第一个方面。当在占有置物期间呢,民法典又延伸出了一个规范来,就是这个规范拓展的内容。假如质物啊与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了。就是因为我占有你的职务,给我带来其他风险了,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啊,比如说呢甲找乙借钱,把自己的三星手机质押给了乙。结果呢,在以占用这个手机期间,

三星手机给爆炸了。把这个乙呢,家里面的东西给炸毁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他能不能请求甲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呀?可以的。因为占有你的职务,给我带来了额外的风险。当然,如果质权呢,在质物一致的时候,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你呢,明明知道。交给他的这个三星手机有比较大的爆炸的风险。但它依然。

喜爱三星手机还是决定要占用这个手机,那事后呢,你原则上就不能请求这个。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了。因为你自己愿意承担这个风险。这是第一点。那接下来呢,从第二点开始啊,就涉及到对客体的权利了。大家看对客体,它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啊,起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呢是在实现质权之前享有保全质物价值的权利。诶,他也有保全的权利。

当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呢?对这个。质物它的交换价值享有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你看这都体现了对于质物的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当然抵押里面呢,还涉及到一个。转让以后的追及权利。在质权当中,有没有这项权利呀?没有这项权利啊,它只有这个。保全的权利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大家想一想,设立质押的时候呢,

质物已经交付到你这个质权的手中了。那这个时候呢?出质人还有可能正常的去转让这个质押财产吗?原则上就不太可能了,所以它不会存在所谓的追击。效力的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保全质权的鉴定权。因不能归责于之前的事由,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损的。足以危害知情人权利的大家看,知情人呢,也是可以请求出证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这里面呢,一定要注意它是应的,

前提是应不能归责于质权的事由。导致的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有些同学马上就会发现,哎,它跟抵押权的保全是不太一样的,抵押权的保全的适用前提是。因抵押人的原因而导致抵押人的价值有可能减少。而这个质权的保全,它的适用前提是应不能归责于质权的适用。为什么一个是可规则,一个是不可规则啊?因为在抵押权当中,抵押人占有的是自己的财产。而这个质权当中啊,质权人占有的是别人的财产。

假设呢,因为你质权的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损了,那你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你当然不能主张保全。所以它适用的前提是不能归责于质权的事由。比如讲义当中给大家写了一个例子,甲呢,向乙借款,以其名狗交付给了乙设定的质押。不料,当地突发疫情名狗生病。大家看,因疫情导致这个名狗被感染疾病。这个能不能归责于质权人呀?

当然不能了,原则上他是没有过错的。那这个时呢?是不是质押财产价值有减损的可能性啊,进而损害质权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啊,质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那这个时呢,如果出质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大家看质权人可以干什么呀?可以拍卖变卖这个质押财产。要尽快的变现,防止这个损失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而且呢,它可以跟出资人协商。

将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呢?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先得保住现有的价值。这就是保全质权,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这是保全质权的侵权,那接下来呢,是优先受偿权,这个相对来讲就比较好理解了。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的时候。质权呢,可以拍卖变卖这个质物来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呢,在实现这个优先上权的时候啊,有没有要求一定要到人民法院去判决变卖呀?

没有知情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啊,因为这个质押的动产常常价值呢?相对来讲比较小一些。如果去人民法院去拍卖便民的话,可能拍卖费都不够。所以你要通过自行拍卖变卖的方式来降低这个质权实现的成本。这是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延伸出的两项权利,那最后呢?是。对于质权本身的处分权,质权必定也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呢?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的,

他选一个放弃质权的权利。当然,选项d说,在抵押权里面呢,还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在质权里面有没有放弃质权的顺利这一说啊?没有,因为抵押权它是不转移占有的,是不赔它的,所以呢,同一个财产上可能存在数个抵押权。但是呢,质权的设立是要转移占用的。你不可能把一个财产同时交付给两个以上的人。所以呢,

这个质权它是具有排他性的。啊,不可能存在所谓质权的顺位的问题。当然,放弃质权的时候呢,也是受到相同的限制,如果这个质权人他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动产质权的。是不是也会增加其他担保的风险,所以这个时候其他担保人也可以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这个规定啊,还是跟我们前面强调的混合担保的规则,给它结合起来去理解。啊,因为你放弃这个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时候,

有可能会增加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这是质权人的权利,大家看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思路梳理清楚了,也是既包括对客体的权利,也就是对交换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权利本身的一种处分。当然,在这个基础上呢,它多了一项跟占有置物相关的权利。这就是质权人啊,享有你的四项权利。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质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首先看第一个方面的义务,

妥善保管置物的义务,这是它跟占有之物相关的,你毕竟占有的是别人的动产,所以法律要求你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假如说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会对灭失的。那这个时候呢,质权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第一点,妥善保管置物的义务。第二项呢,是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职务的义务。虽然你可以占用这个支。但是呢,

你能不能行使这个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啊?不可以,那你就更不可能去处分这个职务了。假如说呢,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呢,就擅自使用处分这个质物的。那这个时候啊,法律要加重对你质权的责任。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质物毁损灭失,你这个质权人都要承担绝对责任。即使因不可抗力导致了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你也得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这个未经许可的使用和处分置物的法律后果非常的严重。

当然,考试角度来讲呢。人家出质人交付给你。质权人占有的财产。你这个质权呢,一旦开始使用或者处分这个质物了。大家能不能想得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啊?接下来这个置物啊,一定会因为不可抗力回溯灭失的。如果出现这个情节,记得告诉你质权人呢?你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大家看这个例一甲呢,借款把法拉利跑车质押给了乙。

你就好奇法拉利跑车为什么这么贵啊?于是呢,他就想开车出去兜兜风。在路口等红灯的时候啊,就被强行超速闯红灯的丙给撞了。是不是置物受到的损害啊?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出资人甲。能不能要求这个知情人乙来承担责任,并承担责任呀?答案是可以的,尽管这个乙啊,他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但是呢,你把质押给你的车开出去,

本身就是不对的。所以这个时候啊,要让你承担绝对责任。接着看例二。甲呢,还是因借款将法拉利跑车嫁给了乙。大家看乙呢,在战役期间啊,未经同意,又把这个车呢质押给了丙。实施了一个转置的行为。是不是实施一个处分行为啊?那这个时候呢,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只要质物毁损灭失了,

原则上质权人乙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基于这个例子啊,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甲呢,交给乙的法拉利跑车设定质押。而这个乙呢,未经许可,又转置给了丙大家,看这里面呢,涉及到一个转置的问题。那我们要分析,对于丙来讲呢,他能不能取得这个对动产的质权呢?这个时候啊,

我们要区分乙的转置行为,有没有经过甲的同意而做出不同的认定了?甲说的那个乙的转制啊,它是经过同意的。假如说没问题,你可以质押给丙。那这个时候呢,它构成的是所谓承诺转置。就是取得了这个。出质假的承诺叫承诺转置。那既然是经过同意的,只要这个乙能把这个职务交付到丙的手中的丙呢?他可以正常取得职权。因为这个。质物啊,

可以由债务人提供,本来就可以由第三人提供,只要这个出资人甲没意见的话,这个质权是可以正常设立的。那第二种情形是没有经过甲的同意。那这个乙呢?就擅自的把这个置物转这个笔,当然既然你没有经过甲的同意,意味着乙的这个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那既然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那丙能不能取得动产之权,取决于什么呀?取决于它有没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甲说这个丙是善意的,

而且呢,乙把这个质物交付到了丙的手中,那这个丙他能不能?善意取得动产质权呀,也是可以的啊,当然这里面啊,大家注意丙在善意取得质权的时候需不需要考虑合理价格与承受人啊?不需要,因为这个。质押本身,它是一个无偿的,耽误的合同。只要这个丙是善意的,而且完成了这个交付的程序的,那丙呢就可以善意取得这个。

动产质权。当然,即使这个丙呢善意取得了动产质权,在丙占有这个跑车期间。跑车呢,因山洪爆发,也就是因不可抗力而毁碎灭失的。这个时候呢,能不能要求乙来承担赔偿责任呀?答案是可以的,因为你擅自处分别人的职务。所以呢,这个时候乙承担的是绝对责任。而丙要不要对这个后果负责任呀?不需要因为它善意取得了动产质权,

它作为一个正常的质权人呢?只要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它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这个不可抗力啊,显然不能归责于丙,所以呢,丙呢,不需要对山洪爆发造成的。车辆回头面试负责,但是呢乙呢?你作为未经同意实施转质处分行为的人,你要承担绝对责任。啊,搞清楚这个关系。这是第二个方面,

那第三个方面呢?是质押财产返还的义务。假设呢,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呢,出质人提前清偿了。主债权的。那这个时候呢,基于同属性质押呢,也会归于消灭。既然质押的权利归于消灭了,那这个时候呢,质权人你应当把质物返还给处置,这个很好理解。最优点的是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

我们呢,先回顾一个问题。我带教材的应该是二百零。七页讲过这个问题。大家看,对于动产质权来讲呢,因为它以占有这个质物为前提,所以呢,法律并没要求这个质权人。行使质权必须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这意味着,即使这个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了。只要你这个质权人依然占有这个质物。那你还是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你的质权并不会归于消灭,

这是我们前面讲到的。但是大家注意,质权人他行使这个权利啊,也不是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法律要求,这个质权人啊,要及时行使质权。大家注意,即使这两个字。因为这个动产,它的贬值风险比较的高。你比如说债务人质押给这个债权人的三星手机。今年可能值5000块钱。明年呢,可能这个手机就值3000了,

后年呢,可能1000块钱都没人要了,贬值风险非常的大。所以法律啊,要求这个质权呢,你要及时行使质权,如果你怠于行使这个权利。导致这个质押财产贬值。既然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那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你要但凡早点卖掉这个三星手机的话,他可以替我还5000块钱的债。结果你晚卖了两年,现在它只值1000块钱了。是不给出质人造成了4000块钱的损失啊。

那这个时候呢,你质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实践当中啊,这个质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啊,其实并不一定有那么的长。因为我们刚才提到了动产,它的贬值风险还是比较高的。这是动产质权,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通过两个典型真题看看大家能不能掌握,我们刚才讲的这些具体的规定。先来看第一题甲能不能担保对乙的债务,于二零一五年3月1日与乙签订的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

同年的4月1日,甲交付了越野车,但是呢,没有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大家看什么叫做随车工具箱啊?其实就是这个越野车的宠物。对此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呢,于3月1日取得质权。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因为质权是在交付之物,也就是4月1号的时候成立的。变相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是不也是错的呀,

因为随车工具箱没有完成交付。c质押合同于3月1日发生效力,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当然可以成立。因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项质押合同的,自4月1日成立,这个说法是错的。4月1号的时候啊,是质权设立。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只能选择c选项。其实呢,是考察了质权的设立规则以及所谓的区分原则。接着看第二题甲呢,

借钱给乙。乙呢?为此啊,将电动车出置给了甲。后来呢,甲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又出置给丙大家看,这里面呢,发生了一个转置的问题。而且呢,这个甲在转职的时候有没有经过出资人乙的同意啊?没有,所以它构成的是一个。责任转置。

那接下来呢,大家能够想到发生什么事情吧?在丙占有期间呢,该车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了。我们来看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负责任a甲呢?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成立。因为这个之前是讲的你擅自处分这个职务。擅自进行转置的,那你要为治污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责任。b选项乙自己承担就是错的。c丙承担全部的平台责任,对不对啊?错的,

虽然这个甲呢,它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对于丙来讲啊,它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他也可以善意取得这个动产质权。取得动产质量以后呢?这个丙啊,它赋予一个妥善保管制度的义务。那不可抗力呢,显然是不可归责于丙的事由。所以呢,这个丙啊,他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话呢,

只能选择a选项。这是动产质权的规则。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类型的质权,权力,质权的相关规则。也就是以相关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财产来设定的担保物权。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是哪些权利可以称为质权的客体呢?大家看民法典呢,做了专门的规定。规定了这么七项啊,大家先看这个第七项独立条款,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这意味着,在这个地方呢,我们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不是跟抵押权有所不同啊?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务净值,原则上既允许,而这个权利质权的客体呢?它是法律没有明确列举的。原来就是静止的。其实这一点啊,是跟我们前面讲到的一个规定相统一的。就是权利本身,你要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所以这个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啊,

法律是做了列举性的规定的。当然呢,要掌握的是法律列举的这一六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资。首先第一呢是汇票,本票,支票,这是票据权利。第二是债券存款单。这是债权凭证。第三呢是仓单提单。这是物权凭证。接下来第四项的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意这个基金份额,股权原则上只有可以转让的才能够设立权利质权。

啊,因为你最终要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优先受偿的。如果这个权利本身它禁止转让的,当然不能设立质权了。第五呢,是可以转让的。注册上面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也就是知识产权当中啊,只有财产权可以申请质押。而且呢,仅仅局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接着看第六项的是现有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其实这个应收账款,它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它是一个会计学领域的概念。在实践当中啊,最典型的应收账款,它指的是金钱债券。比如别的公司欠你们公司的货款。作为一个金钱债权,它当然属于应收账款,是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的。同时呢,这个应收账款还包括这个不动产的收益权。比如这个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在高速路上啊,架一个收费站。任何经过的车辆原则上都得给我缴费。虽然这个权利呢,

它不是债权,因为它不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但是呢,这种不动产的收益权是不是也有财产价值呀?也可以通过设立权利质权的方式来进行担保。包括呢,这个旅游景区的门票收费的权利。它本质上也属于一种应收账款,也有财产价值,也可以设定权利质权,而且这个应收账款啊,既包括现有的,也包括将有的。都可以纳入权力质权的客体范围。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六种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力范围,

需要大家记住它。那也是为了方便大家记忆啊,这个地方呢,给大家讲个口诀啊。第一个口诀呢叫。提票款。那第二句话呢,叫专收股啊,大家可以。联想这个老马。为了确保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把家里面的各种票款都提出来。然后呢,专门去收割这个股市。他后来呢,

没成想被股市给抄家了。提票款专收股。题呢,说的是什么呀?题说的是仓单提单。票呢,说的是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款呢,说的是债权凭证。债券或者是存款单。而这个专呢,讲的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大家可以联想这个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收呢,说的是应收账款,

而股呢,说的是基金份额和股权。提票款专收股就是法律允许设定权利质权的权利的范围,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呢,是这个权利质权的设立规则,也就是物权变动的公式的要求。大家看我们分成两个层次来讲啊,其实正好可以对应我们这两句口诀,先来看提票款这些权利。主要对应的是。法律当中第一,第二和第三项,这三种权利,那这些权利呢?

因为在实践当中啊,它常常是有所谓的权利凭证的。这个权利凭证呢,我们在。法律当中啊,把它称之为有价证券。就是权利凭证在谁的手中。那原则上就推定谁是这个权利人。那这样的权利呢?只要你把权利凭证交付给。相对方的是不是相对方就可以取得对这个权利本质的占有啊?就可以使得权利质权得以设立。所以这个提票款。这三种类型的权利有权利凭证的原则上通过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来设立权利质权。那假设呢?

这个提票款这些权利,它没有权利凭证的。那这个时候呢,就只能通过什么方式了呀?登记的方式来设立了。当然,对于这个专收股这三种权利啊,它一律都是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设立的。那这样的话呢,权利之前这种物权啊,它变动的要件或者公式方式啊。就有两种类型了。提票款这三种类型的权利主要是通过交付权利凭证方式设立的,而这个专收股呢?这三类权利。

主要是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设立的。啊,当然这个地方呢,要稍微注意一个例外的规定,假设呢,提票款这三种权利,它没有相应的权利凭证的,那就没有办法交付凭证了,只能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设立。这样的话呢,大家就把这个权利之前的设立规则给它掌握了。在这个地方啊,我要给大家补充一个特别的规定啊,就是以汇票本票支票,

这样的票据权利。设定质押的。那一方面呢,可以通过交付票据的方式来设立,同时呢,按照我们票据法的规定啊,还得。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背书啊,这是特别法人的一个要求。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的写,但是呢,你得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完成之前的背书的程序,你才能够取得一个完全的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这是权利质权的设立,那接下来最后一点是权利质权的。法律效力。这里面给大家强调几个特别的规定啊,首先呢,是这个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也就是专收股这三种权利。在设立这个权利质权以后呢?原则上是禁止转让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啊,是不是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啊?你看这个抵押财产申请抵押以后。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使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因为他是所有权人嘛,

依然可以转让这个抵押财产。但是呢,专收股这三种权利。设定质押以后。然后呢?这个权利啊,没有经过。质权人同意是禁止转让的。包括呢,这个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没有经过同意,甚至不能许可他人来使用。啊,因为这个转让行为也好许可他人实施的行为也好,都有可能会减损这个权利本身的价值。

进而会损害谁的利益啊?质权的利益,所以呢,对它的权利啊,是增加了相应的限制的。当然了,如果经过这个质权的同意了,当然可以除外,只这个时候呢,你转让所得的价款。或者呢,许可他人所取得的报酬。要向质权人呢?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要保障这个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那学员同学说,

对于提票款。这三种权利,它所彰显的。这样一个权利的客体能不能进行转让啊?实践当中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啊,他们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因为你。转让权利凭证的时候呢,就可以转让相关的权利,当然也得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完成背书的流程。只是呢,即使你转让了这个权利,本身也不影响这个。权利质权人。他可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啊,这是。权利转让的问题,那最后呢?强调一个特别的规定,提票款这三种权利。在实现的时候啊,它的这个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呢,有可能先于主债权人到期。那这时候需不需要一直等到主机权到期的时候再实现这个权利质权啊?不一定到那时候啊,有可能这个。权利凭证上的行使权利期间,已经经过了,所以呢,

法律允许这个时候啊,当事人可以提前对现或者提货。先把这个权利保住。那这个时候呢,再跟出质人协商,将价款或者货物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成。那稍微注意下这个。权利处分以及权利行使的一些特别的规则。这是权利质权,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典型真题。二零一三年的单选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当中不能出质的是。大家看bcd这三个选项都是可以出资的,而这个a选项里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虽然它也是一种权利,但是呢,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它在我们国家可以是你抵押,但是不能设定质押。所以只能选择a选项。这是质权当中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啊,既包括一般的行业特征,也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力质权。这两种类型职权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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