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6:02:37

49.(第03编) 专题04:担保物权(03)(Av695175143,P49)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抵押权人在依法设立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实呢,要描述的是抵押权这种法律关系当中的具体内容。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啊,分成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呢是抵押权设立以后对它所担保的主债权发生的效力。那第二个板块啊,是抵押权设立以后对它的客体,也就是抵押财产发生的效力。那后面两个板块啊,就跟主体相关了一个呢,是对于抵押权人发生的效力,

一个是对于抵押人发生的效力。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板块。点取设立以后啊,它单薄的主债权的范围的确定规则。首先呢,到底担保多少主债权,允许当事人在抵押合同里面约定。那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当时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基于抵押权的同属性,那就要担保主债权的全部了。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担保权的费用等等,

都可以纳入担保的范围。这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个基本的体现。这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对于抵押财产的效力。当然,抵押权设立以后呢,对于抵押财产最主要的效力体现在对它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如果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话,可以拍卖这个抵押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当我们这个地方要给大家补充的是几个比较特别的问题。就是抵押权的效力能不能给予抵押物的从物添附物或者自息呢?给大家分别做一个展开,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抵押权的效力能不能给予抵押物的从物?大家记得,

从物这个概念吧。并非主物质成分,但是呢,可以辅助主物功效实现的物,我们称之为从物啊,比如这个手机的充电器。汽车的备胎等等都会表现为一个从物的性质。那假设呢,当事人把这个主物设定抵押了,那这个从物能不能纳入抵押财产范围呢?按照我们。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啊,我们要区分这个从物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做出不同的认定。假设呢,

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就有这个从物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基于。从物要附属于主物的原则。那这个抵押权的效力啊,当然得基于从物。服务也可以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但是呢,假如说这个从物啊,是设定抵押之后才产生的,也就是先有抵押,而后才产生的从物。那这个时候啊,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能给予从物了。所以大家看抵押权效力能不能基于从物,

关键是看这个抵押权,它在设立的时候有没有这个从物?如果有的话,可以纳入进来,如果没有的话,那就不能纳入进来,我们来看一个教材里面的小例子。甲呢,向乙银行贷款,这是一个主债权乙,其所有的奔驰大记忆量设定的抵押办理的抵押登记。大家看是不是设定了一个动产抵押呀?那之后呢?贷款到期甲无力偿还。我们来看银行呢,

在实现这个抵押权的时候,一方面当然可以拍卖这个大g来实现有效收让权了,关键是这个大g的高级备胎能不能纳入这个?抵押权的时间范围呀。那就要区分这个备胎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做出不同的处理了。假设呢,当初在设定这个抵押权的时候,就已经有这个备胎了。那这个时候的抵押权的效力,当然基于从物。拍卖的时候组重物一并拍卖优先受偿。但是呢,假如说这个备胎,它是在轿车设定抵押之后才产生的,

那这时候啊,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能给予这个备胎了。关键是在拍卖这个汽车的时候,能不能把备胎一并拍卖呀?可以的,要一并处分,这是主从一体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这个时候啊,对于从物也就是备胎的价值,部分债权人能不能实现移项正确呀?不可以。啊,虽然可以把从物一并拍卖,但是呢,毕竟从物它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所以呢,就从物的价值不能实现优先受偿权。这是从无的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资息。首先呢,大家先回顾一下什么是自息啊,它是跟原物相对应的概念,原物呢,产生的收益我们称之为自息。当然,既包括天然之息,也包括法定之息。在资信里面,大家首先注意一个原则。

就是。抵押财产的,待实行抵押以后。抵押权人能不能收取这个抵押物的资息呀?原则上可不可以啊?原则上不可以,一定要注意这个结论。因为抵押权,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虽然呢,原物已经设定抵押了,但是呢,它并不转移给这个抵押权人来占有,所以这个抵押权人啊,他无权收取这个抵押物的自息。

就像我们生活当中,你的房子呢?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房子依然在你的手中,那你这个房子呢?出租出去或者是租金,这是典型的法定自息。银行能上门收租金吗?原则上不可以,所以大家首先注意这个结论啊,原则上抵押权人无权收取这个抵押物的资息。关键是我们这个地方啊,主要给大家讲的是例外。大家看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抵押权人就可以收取抵押物自息的呢?

按照法律规定啊,债务履行期届满了,如果债务人没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的,也就是符合这个抵押权实现条件的。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从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和抵押财产相分离的天然资息和法定资息。大家看这意味着抵押权人收取这个抵押物资息的前提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已经被依法扣押了。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他就可以收取抵押物的自息,而且呢,还可以把这个自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一定注意这个扣押这样一个前提。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呢,

我在教材里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大家看。甲呢,将房子抵押给了债权人乙,大家看这里面呢,有一个抵押关系啊,甲呢,把房子抵押给了债权人乙。后来呢,又把这个房子出租。和丙签订这个租赁合同啊,当然按照这个租赁合同的约定啊,丙呢,应当支付每个月的租金是3000元。这就是这个房子啊,

产生的什么呀?法定资息。在这个抵押关系存续期间,那这个债权人乙他能不能上门找丙来收这个租金啊?原则上不可以。但是大家看接下来发生了什么,后来呢,因甲没有偿还到期债务乙呢,申请法院扣押了这个抵押的房屋。大家看自扣押访问之日起。那乙呢?能不能通知这个丙?租金你就不能交给甲了,要交给这个债权人乙啊,可以的啊,

这个时候呢,他就可以收取抵押物的。法定资息和天然资息了,而且呢,乙呢,他就收到的资金还可以进入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就是收取资息的例外规定。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这个,第二点有个特别的规则,如果抵押权人呢,没有通知,应当清偿法定自息的义务人,也就这个乙啊,

他作为抵押权人,没有通知这个丙。把租金交给自己。那这个时候呢?丙啊,又善意的把这个租金呢交付给了谁啊?交付给了抵押人甲。那这个时候呢,就这一部分租金乙还能不能主张优先受让权了呀?不可以了。也就说抵押权呢,你只能就自己亲自收到的资息来实现优先收账权,你没有及时通知这个。承租人丙进而没有收到相关的法定资息的。那就自息这部分,

你乙呢?就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了。啊,一定注意这个自息原材料不能收取例外,在财产被依法扣押以后可以收取并优先受偿的特别规定。当然这个地方呢,好多同学可能会有个疑问。说这个房子都依法扣押了。那这个丙难道还?不知道吗?他怎么还会把这个租金交给甲呀?或者房子已经被扣押了,这个丙还怎么居住呀?这些同学啊,一看就是没有相关的实务经验的。

在法律上,我们说这个扣押的时候啊,它并不是要把这个房子。贴上封条给它贴上了。这个扣押呢,它是要在这个房屋的登记系统里面去记载的。只要在这个登记系统里面呢,记载这个房子已经扣押了,那这个房子啊,原则上就不能再正常交易了。但是啊,它常常是不影响这个房子的正常使用的。但是呢,如果这个房子啊,是被查封了,

那这个可能就不太一样了啊,那这个查封呢,就直接把这个房子通过封条给你。封起来了,所以大家要注意区分这个扣押和查封,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这是资息,接着我们来看第三个方面抵押财产的添附物。我们在讲所有权的取得特别规定里面啊,讲到了添赋这样一种原始取得方式。那当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设定抵押以后呢,有可能跟其他的财产发生添附,那这个时候呢,也有可能会影响。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

所以呢,要给大家做一个梳理,当这个抵押财产发生添附以后呢,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情形来分别处理。先来看第一种情形。抵押权设立以后啊,抵押才能被添附了,而且呢,添附物是归第三人所有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意味着抵押人他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是将会归于消灭呀?因为这部分所有权呢,归属于第三人了。只是啊,所有权消灭以后呢,

这个抵押人他取得一个补偿的请求权。他是不是可以依法请求这个取得添附的第三人来给予适当的补偿呀?那既获得的补偿金抵押权人依然可以享有一个优先受偿的效力。其实这里面啊,就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一个体现。虽然这个抵押权呢,因添附归别人所有了,也就是归于消灭了,但是呢,它获得了相应的补偿金。是不是它的价值代位物啊?那这个抵押权人呢?依然可以就补偿金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呢,

把自己的一批瓷砖。抵押给了这个债权人乙。那后来呢?这批瓷砖本来是放在。楼道里的,但是呢,被甲的邻居也就是丙呢诶,直接贴到了自家的墙壁上。大家看是不是发生了一个不动产的复核呀?由于丙的不动产价值更高,所以他可以取得这个甲的瓷砖的所有权。相当于这个抵押财产,因为添附归第三人,丙取得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对于乙来讲,他的抵押权如何来实现呀?诶,它可以就甲呢,因此而获得的补偿金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因为你这个丙啊,虽然基于物经企业的考虑,你可以取得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呢,你得给甲适当的补偿。就这个补偿款乙呢,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其实就是物上代位性的一个体现,这是第一种情形,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形。抵押权设立以后呢?抵押财产同样也是被添附了。只是这个时候啊,天赋呢,归抵押人所有了。大家看是不是相当于抵押人,他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有所扩张啊。那这个时候呢,对于抵押权人来讲。它的叠层的效率会基于扩张以后的天赋物。当然,你虽然抵押人取得了添富的所有权,但是呢,你是不是得给人家第三人适当的补偿呀?

也就是就价值增加的这个部分。抵押权人,他原则上不能主张优先受偿的效力。也就是你的预算上去啊,依然是停留在原来的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之内。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个例子。还是呢甲呢找乙借钱,然后呢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乙。办了抵押登记。那后来呢甲呀,在装修自己房子的时候呢,就把邻居丙的瓷砖给贴到了自家的墙上。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又发生了一个不动产的复核,

只是呢,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复合物所有权的人是这个抵押人甲。因为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那这个时候呢,意味着丙的资产所有权将会归于消灭。是不是甲的所有权的范围里头扩张啊?那这个时候呢,对于乙来讲,它行使抵押权的时候。房子以及上面已经贴好的瓷砖,可以一并拍卖变卖。也就是乙的抵押权,它可以基于这个。新添附的瓷砖。但是呢,

就这个价值的增加部分。原则上,抵押权人乙能不能主张优先受让权呀?不可以,因为这部分钱还得。补偿给谁啊?补偿给丙呢?所以呢,对于乙来讲啊,虽然你可以一并拍卖拍卖,但是呢,就因添附而增加的价值部分,你不能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第二种情形,那接下来第三种情形啊是?

抵押权设立以后,还是发生了添附,只是这个时候呢,第二人跟第三人财产的价值相当。那这个时候啊,形成了一个共有关系。那形成供应关系以后呢?对抵押权人来讲。它的这个。抵押权的效力啊,只能基于抵押人所享有的那个份额。换句话说,你的抵押权的范围能不能有所扩张啊?不能同时呢?会不会因为天赋的形成而使得抵押权的范围有所减损呢?

也不会的啊,你直接在这个抵押人在共有当中享有的份额上来取得这个优先受偿权。那么,讲完这三种情形以后啊,大家其实可以把握它们的一个共同规则。就是这个抵押财产设立抵押以后,即使发生了添附。原则上也不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当然,抵押权人的权利呢,他也不会因为天赋的发生而有所扩张。你只能在原有的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实现优先收偿权。把握这个规则就可以了,好,这是第二个方面。

对于抵押财产的效力,我们给大家梳理了抵押物的从物,抵押物的资息以及添附物的效力的问题。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方面,抵押权设立以后啊,对于抵押权人发生的效力。当然,我们要区分抵押权人,权人的权利和抵押权人的义务两个方面来展开。先来看第一个层次抵押权人享有你的权利,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甚至呢,这个问题啊,有可能在主观题里面考到。

所以呢,我们按照考试分析展开的思路啊,给大家梳理一下这里面的基本的逻辑框架。整体上,抵押权人的相应的权利也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展开。第一个角度呢,是它对于客体相应的权利。大家可以回顾我们前面讲这个用益物权当中权利人的权利内容的时候啊,也是这个思路,首先呢,是对于客体。它的交换价值要进行支配。那第二个层次是对权力本身也会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啊,因为毕竟这个抵押权呢,它也是一种。

财产权对于权利本身也会有一定的权能。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层次,对于客体,它的交换价值的支配。那这个权利呢?分成这么三个层次,首先第一个方面。在抵押权实现之前,享有对于抵押财产的价值保全的权利。因为大家想一想。抵押权设立以后呢?抵押财产能不能保值增值?对抵押权人来讲重不重要啊?当然重要了,因为未来抵押权人是有可能要拍卖变卖这个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

那假如说这个抵押财产的价值。有这个贬值的风险的时候,有危险的时候,那法律允许这个抵押权人啊,可以保全抵押物的价值。这叫事前的保全。那第二个层次啊,是优先受偿权,这是它最核心的权利。啊,假如说呢,这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了。那抵押权呢?可以就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来实现优先受偿权,这是它行使权利里面啊,

最核心的部分。那第三个方面假设呢,在实现银行授权之前,抵押财产呢,依法转让给别人了。这是民法典所允许的,那这个时候抵押权人啊,他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来行使抵押权。就是呢,我在事前可以保全抵押物的价值。事中呢,可以实现银行收款权。事后呢,假如说抵押财产已经转移出去了,我还可以行使追及效力来体现。

对于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你看这三点都跟这个对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支配相关。那接下来呢,最后一点是这个抵押权本身的一个处分的权能。因为大家想想抵押权呢,本身它也是一种财产权。对于抵押权人来讲呢,他可以行使这个权利,当然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啊,不仅可以放弃抵押权本身,而且呢,还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你看这就是抵押权人权利啊,它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框架,

首先呢,对于客体也就抵押权人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事前可以主张价值的保全,事中呢,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如果财产转移完毕了,事后呢,还可以行使追及效力。那最后一点呢,是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呢,可以处分这个权利,不仅可以放弃权利本身,还可以。处分抵押权的顺位。

啊,大家先整体上掌握这么一个基本的框架,那接下来呢,我们再来分别看每一项权利当中的具体规则。我们来看第一个方面抵押权的保全的权利。通俗的讲啊,就是抵押权人呢?他有权保住这个抵押财产的价值。这就是保全请求权。当然,法律呢,在展开这个规范的时候啊,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如果在抵押期间呢,

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注意,足以这两个字。就是现在虽然价值还没减少,但是呢,如果你抵押人再。这样去行使权利的话,那就有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了,足以减少这个价值的时候。大家看是不是必然会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啊?所以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他可以请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这就是保全的方式,请求停止该。有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

大家看教材里面这个小事例啊甲呢,把自己的汽车给银行设定了一个抵押。把车呢抵押给了银行,当然抵押给银行以后呢,大家看这个车依然在谁的占有之下,甲的占有之下,因为它并不转移占有。那假设后来啊,这个甲呢,他把这个车啊借给了没有驾驶证的?丙来开。大家看,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甲的这样一个行为,他有没有可能增加这个抵押财产价值回存灭失的风险啊?

当然会的,因为丙呢,他没有驾驶证。他开这个车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会非常的大。足以减少抵押物的价值。大家看这个时候威胁到了银行的利益,那银行可以提出什么主张啊?他可以请求这个甲呢,停止该行为,你赶紧把这个车从无证驾驶的丙手里面给我要回来。防止抵押资产价值的减少。你看这样一种主张啊,它就是所谓的保全请定权,这第一个方面,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假如说呢?抵押权人知道的时候已经晚了,抵押权债价值已经减少了。就是当银行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啊,丙呢,已经开着车撞树上了。大家看抵押权的价值已经减少了,那这个时候呢?大家看。抵押权人也就是银行可以提出什么主张啊?它可以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注意这是第一个方面的请求啊,恢复价值。

车不是撞了吗?你赶紧过去修车,修车来恢复叠材的价值。或者呢,也可以要求对方来增加相应的担保。汽车从十万,现在已经贬值到六万了,那我以前要求你增加四万块钱的担保。来保护我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不受影响。那假如说呢,这个抵押人他既不恢复价值,也不增加新的担保的。是不是已经实际的损害到了抵押权的利益啊?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可以提出什么主张啊?

它可以请求。债务人来提前清偿债务。啊,就是我不敢往下等了。再等下去的话,损失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所以这个时候呢,它可以要求加速到期,提前让这个。债务人清偿债务,早点把钱收回来。以免夜长梦多。大家看这两个方面,其实体现的就是抵押权的保全,请定权。

我们呢,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总结。这里面涉及到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如果这个抵押人的行为,它足以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尽管这个时候价钱没有减少,那抵押权人呢?可以提现他的行动。请求你这个抵押人啊,停止该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二个层次,假如说呢,抵押权人知道的时候已经晚了,

抵押权的价值已经减少了。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可以提出什么主张啊?第一,可以请求你恢复价值,第二,或者可以请求你增加新的担保。如果这抵押人呢?你既不恢复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来提前清偿债务。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就是抵押权的保全,请定权。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优先受偿权当然这是抵押权的。它的权利内容里面最核心的部分。那我这里啊,要给大家补充的问题是。同一财产呢,如果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都设定抵押了。因为大家想想抵押权呢,它是不转移占有的。虽然是物权,但是它有没有排他效力呀?没有,既然不转移占有嘛,那同一个财产,

它可以重复设定抵押。那这样的话呢,在实现预先上权的时候啊,有可能同一财产。上面会有数个抵押权人来主张优先受让权。大家都是物权人,这时呢,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物权人之间的相互优先顺位的。就是抵押权的顺位规则。这里面大家注意这么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如果抵押权都办理登记的。那要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这意味着,先登记的可以处于一个更优先的清偿位置。这第一点,

第二点呢,是登记的,可以优先于未登记的。既然我登记了,我进了公式,我当然可以优先于未登记的。第三呢,是如果都没有办理登记的话,那就按照债权比例来收场。其实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后两项,它主要适用于动产的抵押,因为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来讲,如果你没有办理登记的话,你根本就没有抵押权。就没有资格在这个地方。

排位了,所以呢,后面这两种情形下更多说的是动产抵押。那如果你动产抵押没有办理登记的话,你当然不能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人了。如果呢,大家都没有登记的话。那就相互不能对抗啊,半斤八两只能是按照比例来优先受偿。这就是抵押权的顺位规则。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好理解的。这里面呢,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甲有一辆车。

然后呢?先抵押给了乙。借款当然没有办理登记。接着呢,又抵押给了谁呀?抵押给了丙啊,当然这个时候呢,他办了登记。然后呢,甲又把同一辆车抵押给了丁,当然了,也办理了登记。只是呢,是依次给丙丁办理了登记。那后来呢甲的这辆车拍卖了乙丙丁。

是不是都是动产抵押权人呀?因为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日就可以设立,关键是他们三个人按照什么顺序来优先受偿啊。我们来看登记的可以优先于未登记的,这意味着虽然乙呢,你的抵押权出现最早,但是呢,因为你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你要排在最后。而这个丙和丁呢,他们是都办理了登记的,所以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因为丙呢,先办理的登记,所以它排到第一位后办理登记的丁排到第二位,

那没有办理登记的乙呢,只能排到第三位了。当然,这个乙啊,虽然排到了第三位,但是他依然是物权人,他还是可以优先于普通的债权人而收偿的。这就是抵押权的顺位规则。当然,这里面我们通过规范拓展的方式,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抵押权啊,在同一天办理登记的效力。有很多同学啊,误以为同一天办的登记要按照同一顺位来清偿,

这个理解啊是完全错误的。即使是同一天办的登记,那我是上午十点半的登记,你是上午11点半的登记,我比你早一个小时。那也是比你要早。那这个时候呢,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他可以更优先的受偿。当然,有些同学说那这个同一天同一税目的规则是从哪里来的呀?其实呢,它是原来我们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个规定。当时的规定是,如果同一个财产。

在同一天。同时,在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登记的那这个时候呢,是按照。同一顺位来确定的。那你要注意这个规定啊,不是说你同一天办的登记就是同一顺位,而是同一天要在不同的登记部门。办了登记,才是按照同一顺序来清偿。因为我们在讲这个不动产统计登记制度的时候啊,给大家讲过在物权法之前呢,我们国家这个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多头登记的这样一个现状。就是不同的财产呢,

都各自在自己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啊,比如呢,在物权法之前。你这个房产是你抵押的。那也得房管局去办登记。当然,基于房地体原则,这个土地是不是也可以纳入到抵押财产范围啊?但是呢,你得到土地管理局。举办登记。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同一个财产就有可能在同一天,不同的法定部门办登记了。

而在我们实践当中登记的时候,它只登记你是在哪一天办的登记,而不会登记你是在几点办的登记?所以这个时候啊,是无法确定他们的先后的。为了公平起见,我们就按照同一顺位来处理。这是当时这个规定啊,它的适用的场景。但事实上呢,我们后来在二零零七年以后,是不是确立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啊?所有的不动产登记事项都在同一个部门办理。大家想想还可不可能出现这种同一个财产,同一天代不同的部门办登记的情形了呀?

不可能了。那这种情况啊,在实践当中就不可能再发生了。基于这个考虑呢,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啊,就把那个同一顺序。按照比例清算的规则给删除了。因为现在啊,这个同一个财产办理的登记,它不可能是相同的顺序了。因为在同一个登记系统里面,我比你。早登记了一分钟,那在顺序上我也会体现为优先于你后面这个抵押权人的一个顺序。所以大家看现在呢,

我们第一点里面就没有所谓的顺序,相同的情形了。啊,多办理登记的是一定会有一个登记的先后的。所以大家注意,这么一个背景啊,也就说我们国家法律当中从来都没有存在过所谓的同一天办登记,按照相同的顺序来。处理的规则。啊,如果之前有这个统一税名的话,也是同一天在不同的部门办登记。大家不要把它搞混淆了。好,这是第二点优先受偿的问题。

那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我们前面也提到了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以后,它能不能正常的流转了呀?当然是可以的,毕竟抵押人对这个抵押财产依然享有所有权,他当然可以转让了。只是呢,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是不是抵押权人还可以行使追及效力?追及物质所在行使优先受让权呀,所以呢,抵押权人的权利里面就包含着事后追及这样一种。效力的内容。但这个地方啊,

大家注意一下,这个第二点特别规定。抵押人呢?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那这个时候可以请求其将转让的价款。提前清算债务或者办理提存。有些听说不是说了吗?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吗?怎么抵押物的转让还会可能存在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形呢?这就是实践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了。在实践当中,大家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节。假设呢,当事人是以动产来设定抵押的。那实体抵押以后呢?

这个动产还有可能进行交易。只在交易的时候呢,它直接转让到了国外。虽然从理论上来讲,抵押权人他的权利不受影响,可以追及物质所在,追到国外去,实现优先受让权。但是呢,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也知道。你要到国外就有一个动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话,它必然会增加额外的成本,进而有可能会损害这个。

抵押权人的利益。包括在实践当中呢,虽然这个抵押财产它可以自由流转,而抵押权可以行使追及效力,但是呢,假如说这个抵押财产转让给了一个。非常不诚信的人。啊,比如转让给了黑社会的组织啊,转让给了徐江。虽然对这个抵押权人来讲,你可以找到黑社会头目,徐江那个地方主张优先受让权。但是徐江这个人太狠了,你从他那个地方占到便宜是很难的。

所以这样的话呢,就相当于额外的给这个抵押权人增加了实现权利的成本。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抵押财产的转让有可能会损害抵押权的。那对抵押权人来讲,它这个时候呢,可以请求提前清算债务或者提存你转让抵押物所取得的价款。这是抵押物转让的权利。第三个方面。那接下来第四个方面啊,体现的是。抵押权人,他对自己的权利本身的一种权能。就是一个处分的权能。再来看第一点抵押权呢,

它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当然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抵押权以及抵押权的顺位。需不需要经过别人同意啊?不需要。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给大家解释一个词,就是抵押权的顺位。因为前面提到了同一个财产,有可能给不同的债权人设定抵押。那数个抵押权人是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利规则来依次优先受偿啊?大家回想一下,我们前面举的这个例子甲呢,他的汽车先后抵押给了乙丙丁三个人。那后续呢?乙丙丁三个抵押权人在实现优先受让权的时候,

是不是这个丙呢?它处于第一顺位呀。而这个丁呢,处于第二顺位,而乙呢,处于第三顺位。那对于丙来讲呢,他处于第一顺位的这样一个资格,有没有挑战价值啊?当然是有的。啊,我排到第一位,意味着我这个抵押权实现的概率是最高的。那这个顺位本身呢?它也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法律呢,允许这个丙呀,他可以处分自己的顺位。比如他能不能跟乙商量一下诶,我把我的顺利交还给你呀。只要当时达成这个合议的话,法律没有任何禁止的必要,所以大家看第二个方面。抵押权人呢?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变更抵押权的顺序和内容。当然,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原则上没有经过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你们可以变更税率,变更税率以后呢?

原则上按照新的税率来进行清偿,但是呢,法律一个底线。就是你变更税率的时候啊,你不能影响别人。啊,不能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有些同学说怎么会给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呢?这里面啊,比如说乙跟丙他们去互换顺位的时候,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利益啊,有可能会影响丁的利益。现在生活当中啊,我们去排队买火车票。丙丁乙分裂一二三顺位。

大家想想这个时候,如果这个乙和丙两个人换一个顺位的话,是不是有可能影响丁的利益啊?因为本来排到丁前面的丙可能只买一张票。但是呢,现在把乙换到第一位,以后呢,这个乙呢,一下买30张票。那必然会影响这个丁啊,他买到这个火车票的可能性。所以法律规定了不能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那什么叫不能产生不利影响呢?就是原来呀,其他抵押权人,

人家有多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你们其他人互换,说明以后呢,还得先保障我原来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保障了我以后剩下的部分,再按照你们新的顺位来清偿。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呢,举了一个例子啊,大家结合这个例子啊,去理解这个规定。黄河公司。这是一个债务人。他呢,以房屋作抵押,

先后向甲,乙,丙三个银行借款。大家看先找甲银行借了多少呀?100万。然后呢?又找银行借了300万。而后呢,又找丙银行借了500万。啊,能从不同的银行借来钱,也是黄河公司的本事。而且呢,依次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什么叫依次啊?

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如果黄鹤公司没有还债的。拍卖这个房子以后呢,应当按照甲排第一,乙排第二,丙排第三的这样一个顺序来依次清偿。这是正常情况。但是大家看后来发生什么事情了。后来呢,丙银行和甲银行啊,商定交换各自的抵押权的顺位。这意味着。甲银行和第三位的丙银行是不是达成一个互换顺位的这样一个约定啊?那互换顺位以后,

大家看丙银行呢?排到第一位。乙银行呢,依然排第二位,而这个甲银行呢,就排到第三位了啊,这是变更以后的顺位。是不是法律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啊,允许这个甲跟丙达成这样的合议,但是呢,有个底线什么底线啊?你不能损害这个其他抵押权人乙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乙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什么呀?意味着即使你们互换顺序了,在实现优先受偿的时候呢,

我们先得保障谁的权益啊?先得保障乙的,原来的300万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大家看后来这个房子拍卖获得了多少价款,600万的价款。你看按照原来的顺序清整的话,排到第一位的甲是不是100万都可以实现呀?排到第二位的乙呢?300万也都可以实现。但是呢,排到第三位的丙,他只剩下多少了呀?只剩下200万了,这就是你排到后面的一个列式的体现。当然后来呢,

甲跟丙互换顺位以后不是对于乙不能产生不利的影响吗?所以说呢,乙呀,原来可以实现300万,现在依然得保障他的300万,这叫不受影响。那剩下还有多少钱了呀?300万,剩下这300万才按照新的顺序来清偿。大家看那这样的话呢,排到第一位的丙可以生产多少呀?300万。而这个排到最后一位的甲呢?还有没有钱了呀?没有钱了。

这就是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后啊,甲乙丙各自优先受偿的范围。当然,讲完这个例子以后呢,好多同学会有个疑问啊,说这个甲是不是脑子有病啊?占着这么好的第一顺位的位置,不要为什么要跟丙去互换这个顺位呢?最后导致自己。没有优先受偿的数额了。啊,当然大家有这样的想法,本身就很不民法。民法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使呢,行为呢,在别人看来是很傻的,但只要甲和丙他达成这个合意了。那法律呢,要尊重他们的决定。同时呢,你们既然互换了税率了,那你们双方都要承担这个税率互换以后的结果。当然,在实践当中啊,为什么这个甲会把自己的顺位换给丙呢?它可能会有各方面的考虑,因为这抵押权本身啊,它常常是一种备而不用的权利。

它是用来防患于未然的,大家看在我们生活当中啊。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多不多呀?遍地都是。但是呢,你见过多少人家的房子被银行拍卖变卖了呀?是不是这个比例还是比较小的呀?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讲呢,虽然你享有抵押权,享有一个很好的顺位,但是这种权利啊,在实践当中绝大多数是。备而不用的。只要这个黄河公司,它有充足的清偿能力。

事实上呢,你甲乙丙这三个银行有没有抵押权重不重要啊?其实,在实践当中也不一定那么重要。那这个甲公司呢?它经过评估,觉得黄河公司现金流非常的充足。还欠我的这100万应该是不带画像。那逾期呢,占着这样一个可能不能实际发挥作用的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不如呢,把它卖给这个。没有安全感的丙银行更加划算。因为这个丙银行啊,可能。

对于黄河公司的信用不是那么的信任,他觉得这个风险有点大,而且呢,排到第三位。让这个相关的领导啊,都睡不着觉。那这个时候呢,就可以花钱买一个心安。因为大家想想,甲公司能把税换给丙公司,以后可不可能是无偿的呀?不可能,你这个丙公司呢,常常是支付一定的对价的。啊,

你花钱买个心安,占据一个第一顺位,而甲公司呢?因为本来心就比较的安。那他还可以把这个第一顺位呢,换点现金来花,是不是双方当事人各取所需呀?所以呢,法律上啊,也允许这种行为。你不能因为事后产生的风险,就反推法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这样的行为,这个是不合理的。啊,

这是。第二个方面。抵押权的顺类的变更规则。那第三个方面是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的限制。按道理呢,抵押权人他可以行使,抵押权也可以放弃,抵押权甚至呢,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但是呢,在实践当中啊,这个抵押权人。他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的时候,有可能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规定了。

如果这个抵押权人呢?你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话。那其他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有些同学说这个规定啊,听起来非常抽象。那你要理解这个规定啊,我们要给大家补充一个内容,就是民法典当中啊,关于这个混合担保的问题,我们在后面还会单独讲到这个问题啊,混合担保。它讲的是啊,同一个债权。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场景,我们来看讲义当中这个事例啊。

甲呢,向银行借款100万,这是主债权。甲呢,负一个100万的债务。那后者呢,以自己的房屋设定了抵押,所以大家看,这是第一个担保啊甲的房屋设定了一个抵押。担保范围是80万元,这是当时的约定。同时呢,大家看乙呢是保证人。这是一个人保。没约定担保范围,

那意味着担保范围应该是全部100万。接着看第三个demo。丙呢,以其汽车来设定抵押。大家看也没有约定担保范围,那意味着也是担保全部100万。大家看,对于这个银行的100万债权来讲呢,它有三个担保。而这三个担保里面呢,大家看既有人保,也就是乙的保证,也有物保,房屋抵押和汽车抵押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谓混合担保。按照我们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啊,

如果当时对担保权的实现顺位没有做特别的约定的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银行应当如何来实现这三个担保权?首先要看有没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我们后面会讲到这个规则。如果有的话,必须得先实现这个误报。所以对于银行来讲呢,只要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它在实现担保权的时候,必须得先实现债务人甲提供的物保。他必须要先拍卖房子。实现了这80万的优先受偿权。然后呢,剩下的20万元的部分。

才可以选择保证或者是第三人丙的汽车抵押权来实现原先收让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强制的顺序上的要求。大家看,主要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保护第三人也就是乙丙的利益。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来看前面讲的这个规则了,如果这个债权人银行。他直接放弃了按照法律规定,你应当先行使的这个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甲提供的房屋抵押权,你不要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你直接找乙丙来承担担保责任的话,是不是必然增加乙丙的风险啊?

本人呢,按照法律规定,乙丙呢,只需要就20万元的部分承担一个什么责任呀,补充责任。但是呢,你这个债权人银行居然放弃了对甲房屋提供的抵押权。进而让乙丙呢冲到第一线去承担责任。是不是增加了其他担保的风险啊?所以呢,法律规定其他担保人也就是乙丙。它可以在你银行丧失优先收偿权的范围内,也就是80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他们只需要就剩余的20万元承担一个补充的责任。你看是不是乙丙,

还是就自己本来承担的那部分来负法律责任呀?这就这个规定啊,它体现的意义。那基于这个案例呢?我们来强调两个细节啊,第一个细节呢是。其他担保人主张免责的规定。它只能适用于。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形。你看刚才这个案例当中,银行是不是放弃了债务人甲提供的房屋抵押呀?这个时候呢,乙丙才能够。主张面子。因为它才会增加其他担保的风险。

假如说呢,这个银行啊,他放弃的不是这个甲的房屋抵押权。而是放弃了这个对丙的汽车抵押权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作为保证人,你能不能主张免责呀?不可以,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物保以后呢,剩下的部分人保物保都是由第三人提供的,这个时候呢,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我可以先选择乙,也可以先选择丙。

那意味着我放弃了对丙的权利,而选择让你乙来承担责任,本来就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那你乙这个时候当然不能主张免责了,所以大家注意第一个细节免责的前提一定是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二个方面,即使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那其他担保人是不是当然可以免于承担担保责任呀?不是的。其实担保人啊,只能在。抵押权人放弃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来主张免责。啊,就是抵押权人,他丧失了多少优先受让权?

其他担保人在多大范围内主张免责?大家看我刚才举的例子。如果这个银行呢,它放弃了甲提供的房屋抵押的话。那这个银行丧失了多少优先受让权呀?丧失了80万的优先受让权。那这意味着乙丙啊,只能在80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大家看他免责了80万,以后呢,还得就剩下的20万承担担保责任而不能当然全部的。面子,所以呢,我们在理解这个规定的时候啊,一定要跟混合担保这样一个制度结合起来去理解。

就非常的简单了。这是抵押权人他享有的权利四个方面。首先呢,前三点。体现的是对于客体,也就是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事前可以主张保全叠物的价值,事中呢,按照顺序来优先入场。如果抵押财产转让了,事后还可以行使追及效力。然后最后一点呢,是体现了抵押权人对于权利本身的一种处分。啊,它可以行使这个抵押权,

同时也可以放弃抵押权。当然,也可以处分这个抵押权的顺位,都是抵押权人的权利范围。最后一点呢,是抵押权人的义务,这个大家简单了解。它的义务呢,就是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所有权。虽然呢,你取得抵押权了,但是呢,你只能支配这个抵押物的交换价值。那这个dro的使用价值。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是不是依然由抵押人来享有啊?

同时呢,抵押人呢?他要转让这个抵押财产。行使他的处分权的的话,那你抵押权人也不能阻止。啊,就是要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所有权。这是第三个大的方面,那接下来第四个大的方面的效力啊,是对于抵押人的效力。我们也是区分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来展开。我们先来看抵押人的权利。这个权利里面给大家强调这么几点啊?首先第一点呢是抵押人啊,依然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他依然是所有权人,所以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呢,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处分这个抵押财产。保有所有权,比较简单。那第二个方面呢,是抵押物的转让权。这是我们前面一直强调的民法典的新规定。在抵押期间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还需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呀?原则上不需要了,他依然享有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但是啊,我们法律规定。

当事人利益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法律的允许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内部做特别的约定来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如果你们内部有这样的约定的话,那就得按照这个约定来进行处理。当然这个地方啊,就产生了一个法律问题。假设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好了。你没有经过我抵押权人同意你抵押人不能。处分或者转让这个抵押财产,当时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呢,

抵押人还是。违反了这个约定。直接把这个电子产转让给了别人。那这个时候呢,我们要判断他的法律后果。如何那这法律后果里面呢?既涉及到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就这个合同效力如何?同时呢,也涉及到受让人呢,他能不能取得这个抵押财产的物权,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你看我们要解决这两个层次的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通过规范拓展的方式来给大家补充这个内容,

这是我们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啊,就是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如果特别约定了。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但是呢,抵押人还是违反了个约定,和别人签订了合同,转让了抵押财产法律,后果如何呢?大家看,我们要区分啊,当事人这个特别的约定有没有办理登记,做出不同的认定。

第一种情形的是。当时这个特别的约定啊,没有办理登记。当然,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这个地方所说的没有办理登记啊,不是说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而是当时呢,这个特别的不得转让迭代财产的约定有没有办理登记啊?就是没有把这个约定。登记进去,有些同学说这个约定怎么登记啊?在实践当中啊,登记簿上呢,是可以通过备注的方式来体现,

当时呢,特别约定的,它可以登记到这个备注栏里面啊。那么来分析。如果当时这个特别的约定没有办理登记的。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呀?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关键是受让人能不能取得这个相应的物权呢?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们要区分两种情况了。第一种情况,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因为他不知情。同时呢,还完成了法定的公式手段的,

那么这保护就业安全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啊?当然可以啊,物权呢?可以发生变动。但这里面大家注意的是,这个地方当事人所取得的物权是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啊?不是的啊,因为当事人依然享有对这个标的物的处分权。它适用的依然是有权处分的规定。所以呢,如果这个财产在转让的时候啊,是赠与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只要不动产完成的登记,动产完成的交付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它不适用这个善意取得的要件的规定。

那第二个方面,如果上人是知情的。那这个时段还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了,就不能取得物权了。建立了双人知道他们内部有这个约定。那法律意味着就不能对你这个受让人给予特别的保护了。这是第一个层次,那第二个层次啊是当事人把这个约定本身办理的登记的。诶,就是把当时不得转让叠加财产的约定直接写到了登记簿上。但这个时候呢,抵押人还是?违反这个约定,转让了抵押财产。那这个时候呢,

我们来看当时签订的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呀?注意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啊,因为物权编它主要解决的是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问题。只要这个合同本身啊,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营销意见。原则上这个合同都可以是有效的,关键这个物权能不能发生变动?就要做区分了。首先第一点。既然这个净值转让的约定已经办了登记了。那意味着你这个受让人是不是应当知道这个财产是不能转让的呀?那意味着,即使你完成了公式手段。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啊?

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法律允许这个受让人啊,可以通过行使抵除权的方式来取得这个物权。第一,初选。尽管这个商人啊,他知道当时约定。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是不得转让这个抵押财产的。但是他就是看上这套房子了。那法律在这个时候呢,也给了这个受让人一个机会。他可以替这个债务人来清偿这个债务。替债务人把钱还清了,

主债券消灭了,主债券消灭了,那基于从属性抵押权也会归于消灭。既然抵押权的故意消灭了,那即使有这样的约定,也不影响这个抵押财产转让了。所以这个时候啊。受让人可以通过行使涤除权的方式来取得相应的物权。这就是当事人违反这个约定而转让抵押财产的法律后果。那数量完这个规定以后呢,我们来结合206页这个事例来给大家。复习一下刚才讲到的规则。大家看啊甲公司呢,和银行签订了一个贷款协议。贷款金额是500万。

这意味着甲呢,和乙银行之间有一个500万的。债务关系。后来呢,乙银行和丙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相对是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啊,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而且呢,办了抵押登记。同时呢,银行跟丙公司啊,他们的抵押合同里面约定。没有经过这个银行的同意,丙公司呢,是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

大家看有这么一个特别的约定。但是呢,丙公司啊,为了资金周转的需要,还是违反了这个约定啊,和丁公司呢,签订了一个房屋的买卖的合同。那这里面呢?我们要来分析一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丁公司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的问题。当然,首先呢,我们来先来分析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其实啊,不管这个丙公司跟银行,

他们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有没有办理登记?是不是都不影响丙丁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啊?这个合同本身首先得是有效的。然后呢,我们再来判断丁公司它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那这个时候啊,大家看我们就要区分什么呀,区分这个特别的约定有没有办理登记,做出不同的认定了。假如说呢?丙公司跟银行只是办理了房屋的抵押权的登记。在这个附注事项里面呢,它并没有写明抵押财产是禁止转让的,也就这个约定本身啊,未办理登记。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只要这个丁公司,它对这个内部的约定是不知情的。然后呢,完成了登记的公式方式的话,那丁能不能取得物权呀?当然是可以的。啊,当然,如果这个丁他对这个特别的约定是知情的话,他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第二种情况呢是?这个约定本身办理的登记的情形。那这个时候呢,对于丁来讲,

你就应当知道。没有经过这个乙银行的同意,你是不能买这个房子的。所以这个时候啊,原则上丁他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了呀,即使办了登记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对丁来讲呢,他如果就是看上这个房子了。法律也给它提供一个途径。它可以干嘛行使抵除权?它可以替甲公司呢?先把这500万的债务给它还清了,是不是导致主债权归于消灭啊?那基于从属性。乙公司对于房屋的抵押权也会给予消灭。

那这个时候呢,对于丁公司来讲,你就可以自由的去买这个丙公司的房子了,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大家注意这个。第二人,他违反这个内部的约定而签订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范规则。好,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呢?是抵押人的义务。简单了解两点,第一点呢,是它要保持抵押财产的价值。如果他实施了有损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的话,

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请定权。第二是你在转让抵押财产的时候呢,基于诚信的考虑,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这样的话呢,未来抵押权人才知道追到哪个地方去行使这个抵押权。所以有个通知的义务。基于程序原则产生。这是抵押权的效力当中啊,需要大家掌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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