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6:02:26

48.(第03编) 专题04:担保物权(02)(Av695175143,P48)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从第二节开始,将依次给大家介绍三种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分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里面啊,抵押权的规则相对来讲要复杂一点,质权跟留置权啊,相对来讲要简单一些,我们先来看抵押权。在抵押权这部分展开的时候,我们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抵押权的一般性的,

或者叫共性的规定。涉及到抵押权的含义,特征以及按照时间顺序给大家梳理的抵押权的设立,设立以后的效力以及最终实现的具体规定。那第二个板块呢?是特殊抵押制度,包括动产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这两种特殊的情形。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的考点,抵押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先来看什么是抵押权。在三种担保权里面啊,抵押权呢,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所以大家要把不转移占有这五个字给它重点标注出来。实际上呢,

抵押权的概念啊,未来即使考到主观题,我们也不需要单独去记它了。你只要能够掌握担保物权概念的表述模板。在这个基础上呢,把不转移占有这五个字加进去就OK了。我们来回顾一下什么是担保物权啊,首先讲目的。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然后讲它的三要素主体是债权人。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而内容呢,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时约定情形的时候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大家在这个模板上把这个不转移占有,给它加进去就形成了抵押权的概念,

我来做个描述,大家感受一下。所以抵押权呢,指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先讲目的。债权人的债,这是主体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财产上设定不转移债的担保。把这五个字加进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的时候,可以就这个财产的交换价值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不是就是抵押权啊?很简单,当然我们在理解抵押权的时候呢,还是基于那个最经典的例子,就是按揭贷款。甲呢,

买了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但是呢,付了一部分首付以后啊,剩下的一部分呢,找银行去申请贷款。那这样的话呢,银行对这个甲是不是有一个借款主债权呀?为了担保这个债权的实现。甲呢,就把自己刚刚买到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大家看在设定这个抵押的时候。甲需不需要把这个房子交到银行的手中啊?不需要,因为抵押权它不转移占有。甲呢,

依然可以对这个房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同时呢,也不影响银行通过登记的方式来取得对房子的抵押权。大家看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当中啊,是不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跟使用价值同时得到了实现?大家互不影响,所以呢,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啊,它对物的利用的效率是最高的。所以在商事交往当中啊,特别喜欢用抵押这样一种担保。我们呢,也常常把这个抵押称之为担保之王。所以呢,从民法典角度来讲啊,

这个抵押的规则呢,也是规定的最为完善的,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它考到的概率也是最高的,大家要重点学习。那在这样一个案例,贷款的结构里面啊,我们要强调这么几个术语。首先呢,债权人我们又称之为抵押权人。你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而这个提供demo财产的人呢?我们称之为抵押人。当然了,

我们前面也讲到了抵押人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管是债务人也好,第三人也好,只要是你提供的抵押财产,我们在法律上把你称之为抵押人。那接下来呢,第三个关键词啊,是这个提供担保的财产,我们称之为抵押财产。就是你抵押给银行那套房子,就叫抵押财产。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在接下来讲的这个抵押权的相关规则的时候会反复的用到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财产,这样的术语。大家能够了解它到底指的是什么?这是第一点啊,简单了解抵押权的概念很简单,关键是不转移占有,这是它的本质。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抵押权的特征。其实这个抵押权的特征啊,就是跟其他担保权相比,它的特殊性到底体现在哪里?当然,抵押权既然是一种担保物权,

它首先得具备担保物权的共有的特征。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那四个闪耀着法言法语光辉的术语。首先呢,是同属性,然后叫先分物优先收让性,不可分性,加上一个物上代位性,这些特征呢,抵押权肯定是享有的。关键是在这个基础上。它相对于其他两种担保物权,还有哪些特殊性呢?接下来呢,我们要展开这么四个方面,首先第一点呢,

是抵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这一点呢,是跟留置权相对应的。要基于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这样的方式,基于约定而产生约定担保。第二是抵押权的客体呢?既包括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第三人的财产。而且这个财产范围啊,非常的广泛,可以是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可以是动产。都可以设定抵押。其实这一点啊,

也反映了我们国家的一个特色,即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设定担保的时候是抵押。动产设定担保的时候是质押和留置,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那我们国家呢,是借鉴了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法。把这个动产呢也纳入到了抵押权的适用范围,所以大家看我们国家这个抵押权的客体呀。就比大陆法系国家要丰富很多,包括动产在内。第三呢,是抵押权的成立。它不以转移占有为前提,这是概念里面它最核心的那个关键词,你像这个质权也好,

留置权也好,都是以占有的转移作为前提的。这是第三个特征,第四个特征呢是抵押权具有追及性啊,你看我们在前面讲物权的效力的时候。就有这个追及效率这个特点。那按道理,抵押权是物权,它当然可以具有追及效力了。之所以在这个地方啊,单独把这个聚集性拿出来,是因为明华点规则上的一个调整。你像这个。民法典颁布之前。甲呢,

把这个房子如果抵给了银行的。尽管这个房子呢,验在甲的手中,它可以占有损益收益。但是按照原来的物权法的规定,甲这个时候能不能随便卖这个房子啊?是不可以的。但在民法典当中啊,我们修改了这个规定。就在实践当中啊,这个房子呢,可以带着抵押去转让甲呢,即使没有经过银行的同意,他也可以把这个。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子卖给买房人乙。

因为毕竟房子的所有权也是我的,凭什么我不能卖呀?只是这个时候呢,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啊,它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假设未来呢,甲没有按期归还银行的贷款的话,银行可以追及物质所在。啊,直接追到这个持有抵押财产的乙来,主张拍卖变卖,实现优先收让权。所以呢,这个具体性。

效力啊,它是跟我们民法典里面放开的,这个抵押物的转让,这样个规则相关的。然后呢,银行通过行使追击效力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呢,我们在考试分析里面就把这个抵押权的追及性。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特征来写。这是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需要大家掌握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抵押权的设立规则,这是这一节当中考察频率最高的一个考点。抵押权既然是一种物权,大家要掌握它的物权变动的规则。

首先第一点呢,是抵押合同,既然抵押权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那抵押权的设立啊,首先得有当事人签订一个有效的抵押合同。是不是体现一个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这样一个场景啊?所以大家要回顾我们前面讲到的物权变动的。一般性的规定啊,就是要想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取得抵押权的,首先第一点要求你是有权处分。否则的话,就要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了。第二是当事人必须要签订一个有效的抵押合同,哎,

抵押合同得是有效的。那第三个方面是要完成法定的公式程序。你看,这是一个基本的结构,我们先来看这个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呢,按照法律规定啊,它属于一个要式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定义。实际上呢,担保合同都是要式的。因为我们在讲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时候啊,给大家提到过。担保它都是单务无偿合同。啊,

对于设定担保的这一方来讲呢是?无力而全是风险的,所以呢,法律要求啊,要通过书面形式的方式。来让大家慎重的去对待这个事情。而且呢,法律规定了抵押合同呢,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这个大家简单了解,首先呢,是主债权的种类和范围要约定。第二是债务履行期限也要约定。第三呢,是抵押财产的名称,

数量等情况,这一点大家要特别注意一下。成立在物权法时代,我们要求对于抵押财产的特定,这个要求是比较高的。你这个对于抵押财产的描述啊,必须要能够特定到某个财产上。但是在民法典里面,它适当的放宽了这个要求。只要能够大致描述这个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就可以了,并不一定非要指定到某个特定的物上。第四呢,是担保的范围,也可以当时来约定。

这是第一点啊,抵押合同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呢是设定抵押的时候呢,它得有相应的抵押财产。哪些财产可以申请抵押呢?这个考点从考试角度来讲就比较重要了。我们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正面大家了解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同时呢,也要从反面来了解哪些资产不得抵押,我们先来看正面。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大家看,原则上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大家注意到有权处分这四个字了吧,

体现的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共性的要求。否则的话呢,就要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了。那民法典呢,是列举了这么七项。这七项里面啊,大家先看兜底条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债产。也就是在我们民法典里面,这个抵押财产的范围呢,采取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那原则上就可以设定抵押。

所以呢,我们才需要重点去关注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这个可以抵押的财产呢?我们从正面啊分成这么三个层次,第一呢是不动产,是可以申请抵押的,你像这个。第一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这就是个不动产,包括第五项里面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也是不动产可以申请抵押,这第一个方面啊,不动产。

那第二个方面是不动产权利也可以申请抵押。大家看包括哪些啊?第二项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项海域使用权,这个准入权。它呢,也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范围内设定抵押,这第二种类型啊,不动产权利,那剩下的就是动产上设定抵押了。包括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也包括第五项里面的后半段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加上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所以大家看这个抵押财产范围啊,还是比较广泛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都可以申请抵押,这是正面。那接下来呢,我们要从反面来排除。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啊,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的比较的详尽,那么在梳理的时候啊,分成两个层次的梳理。第一个层次呢,是净值转让的财产。

当然是净值,是内抵押的。因为设定抵押以后呢,未来发挥它功能的时候是要通过拍卖变卖这个抵押财产的方式来优先受偿的。假如说你这个财产压根就不能转让。那他不可能发挥抵押权这样的担保物权的功能,所以呢,当然不能设定抵押。大家看净值转让的财产啊,主要是前两项,第一呢是土地的所有权。在我们国家,只能由国家和集体来取得,而且能不能转让啊?不能转让,

所以它是绝对禁止抵押的。第二呢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也是不能随便转让的。所以呢,也不能设定抵押。比如呢,我们前面讲到的宅基地经营权能不能抵押呀?不能因为它不能自由流转。包括呢,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能不能随便抵押呀?不可以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它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它的流转呢,也受到限制,所以呢,

也不能设定抵押。那如果当时呢,就这样的财产。签订了抵押合同的注意下,这个合同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因为这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任何场合下都不能把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来设定抵押,所以呢,当时签订这样的合同的话,会导致合同无效。当这个第二点里面,大家注意一个例外。就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那这个地方的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例外情形呢?其实主要是。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三权分置当中讲到的土地经营权。它是可以申请抵押的。大家看,虽然呢,它也是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这样一种使用权。但是呢,我们之所以设定这个三权分置的改革。就是希望能够剥离出一种能够自由流转的权利来。这是土地经营权,它存在的意义。这是因为它可以自由的流转,所以它能不能通过抵押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融资啊?

答案是可以的啊,这个是民法典的一个。新的规则,大家把它作为例外,单独给它记住。我这里面呢,还特别补充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关于这个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那这里面啊,大家注意这么几点,首先第一点呢,是这个土地经营权在设定抵押的时候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呢?那这时候啊,就要看是谁来把这个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了。假如说呢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就是农户。它呢,单独把这个土地经营权这样的权呢,拿出来是你抵押获得融资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它需不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啊?不需要他自己可以决定,因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他自己决定,只需要找这个发布人进行备案就可以了。这是对它的要求。其实这个备案程序啊,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是土地经营权人,

就是三权分置里面,那第三个主体单独有一个土地。经营权人。当然,包括这个四方用地上直接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因为它是可以自由流转的,所以当然也可以通过抵押的方式来获得融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要申请抵押的话,它要满足什么程序啊?首先呢,他要经过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唉,就是你从农户手里面拿到的这个土地经营权,那你要把这个土地经营权。

再设定抵押的话,你必须要经过农户的同意。是不是尊重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啊?然后呢?要在这个发包人也就是村级的那个地方完成备案以后。才能够设定担保。所以大家看主体不同。设定担保的程序上的要求也有所不同。甲说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就是这个农户,他亲自设定抵押的。它不需要经过同意啊,只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就可以了。但如果你是三权分置里面的第三方主体。你是从农户手里面取得了土地经营权的。

那你要把这个权利设定担保的话,一方面你得经过农户的同意。另一方面呢,得到村集体办理备案的手续。当然,不管是通过哪个途径。设定抵押的,大家看这个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呀?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特别规定。要在合同生效时设立。一定要注意这点啊,虽然它也是不动产。但是呢,土地经营权在设定抵押的时候是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就可以产生。

当然这个时候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商业第三人啊,登记呢,发挥的是一个对抗的效力。这相当于是不动产抵押当中一个比较特别的规定,需要大家重点记住它。这是。给大家强调了这个净值转让的两种财产,原则上净值抵押,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转让受到限制的财产啊,虽然不至于不能转让,但是呢,转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它必然会影响这个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所以呢,法律规定啊,这样的财产呢,原则上也不能设定抵押。我们来看啊,接下来呢,是这个第三项。学校,幼儿园等公益单位,它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公益设施不能设定抵押。大家注意,这里面有两个工艺啊,工艺单位的。

公益设施不能申请抵押。啊,因为这样的财产,如果申请抵押以后拍卖变卖的话,它会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呢,法律不允许这样的财产设定抵押。当然,这里面一定要注意的是,工艺单位如果是非工艺设施的话,能不能设定抵押呀?如果是非公益设施的话,那就可以申请抵押了。你像那个学校,它的教学楼,

这是服务于教育事业的,是公益设施,不能抵押,但是呢,学校校长的专车。大家看它属不属于教育设施呀?它不属于了校长,没有专车,照样可以为学生服务。所以呢,这样的财产它就可以设定抵押。包括呢,这个医院的会所。是不是也不是医疗设施啊?那这样的财产申请抵押,

它也不影响医疗事业的发展。所以呢,非公益设施是可以设定抵押的啊,注意这里面啊,有两个公益的限定词。接下来呢,是第四项,第四项讲的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禁止抵押就是产权有争议。因为大家想想这个财产申请抵押以后呢,未来是要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优先受偿的,如果你的产权是有争议的。那意味着这样的财产啊,

很难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来拍卖变卖。就是影响抵押权的利益,所以呢,原则上也不能设定抵押。当然这个地方啊,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对于产权有真的财产。当事人不顾法律的劝阻。依然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同时,也完成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公示手段的。那当时能不能取得这个抵押权呢?这个时候啊,我们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而不是说当然的这个抵押就是无效的。

因为现在既然产权有争议,那未来这个产权的归属能不能给它确定下来啊?当然是可以确定的,这只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所以呢,如果当时啊,不顾法律的劝阻,依然接受了这样财产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并完成相应的公示手续的。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就取决于最后的确权的结果了。如果呢,最终啊,通过确权的程序。抵押人人家自己就是正当的权利人的。

大家看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能不能取得这个抵押权啊?答案是可以的。相当于是抵押权人赌对了这个财产,果然是你抵押人的。那假设事后的确权结果是这个财产,它并不属于这个抵押人。那意味着你抵押人呢?当初你在以这个财产申请抵押的时候,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抵押权人读错了。那这个时候呢,就要启动善意取得的判断了啊,既然你是无权处分的嘛,那我们要。

看一下这个。抵押权人,他有没有符合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符合了它也可以取得抵押权,如果不符合的话,它就不能取得抵押权。这就是当事人以产权有争议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法律后果啊,关键是看最终的确权。这个抵押人,他到底有没有这个处分权?这是第四项,那接下来第五项啊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也就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原则上是。不能抵押的,因为这财产呢,如果已经被查封扣押监管了。那意味着这个财产还能不能自由的进行流转了呀?不能了啊,只有法院来主持这个强制的流转程序了,所以这个时候啊,就不能再。设定新的抵押权了。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也是要注意。是不是说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

当事人不顾法律的反对,还是签了抵押合同完成工程手续的,就无法取得这个抵押权呢?当然不是了。要看啊,最终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啊,这个强制措施有没有被解除?因为现在虽然被查封扣押监管了。但是呢,事后有可能会解除这个强制的措施。如果呢,当时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啊,发现。之前呢,设立的措施已经解除了。

那这个时候新设立的抵押权。是不是也可以熬成坡呀?它也可以取得一个有效的抵押权,这个权利是可以取得的。但是呢。如果这个。当时,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财产的强制措施并没有被解除的。那这个时候啊,原则上你就不能取得抵押权。啊,因为法律说了这样的财产是不能抵押的。你不顾法律的劝阻,依然签订抵押合同的,

那后果由你自己来承担。啊,注意这个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当然,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即使他没有取得这个抵押权,影不响合同的效力啊。啊,不影响,这是区分原则所决定的,当时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那如果呢?这个财产。它是先设定抵押,而后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影不影响之前设立的抵押权的效力呀?不影响我们这个地方,说的是先采取强制措施了,而后原则上你不允许再申请抵押,但如果我是先申请抵押,后来才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扣押的。那我的抵押权是不受影响的,我依然可以主张优先收偿权。啊,这是。第五项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最后呢,是独立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当然,在这个独立条款里面呢,我要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啊,就是知识产权能不能设定抵押的问题。当然,包括这个股权啦。票据权利啊,等等,这些民事权利能不能是你抵押的问题?好多同学在学习的时候啊,都遇到了这样一个困扰。那有同学呢,是这样来分析这个问题的,

他说啊,既然这个抵押财产的范围采取的是法无禁止及允许的原则。那我们法律上啊,并没有禁止这个知识产权,股权等民事权利的申请抵押。所以呢,就得出了结论,知识产权股权是可以设定抵押的。大家看这样的推理能不能成立啊?注意这样的推理是不能成立的。尽管呢,法律并没有禁止知识产权,股权等民事权利之内抵押。但是呢,我们在前面讲的这个。

物权的客体的时候特别提到了。权利。要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它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你是一种权利,你一样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知识产权股权可以制定抵押的,那原则上你就不允许。所以说呢,这种权利啊,之所以不能设定抵押,不是因为抵押权这个地方有问题,

而是你知识产权跟股权作为一种权利本身。你要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天然应当具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个限制。所以我们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啊,不能孤立的在抵押权这个领域里面去看它。而是要站在整个物权的背景之下。只要是权利,你要成为物权的个体,都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这是你不能设定抵押的一个最核心的原因。也是大家啊,学习民法的时候啊,需要具备的一种体系意识。好,那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一道考过的题目。甲公司分期支付乙公司货款。可以用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有哪些?当然这里面啊,它说的是可以提供担保的财产。而不仅仅是可以抵押的财产a甲公司的职工班车能不能抵押呀?当然可以,而且还可以质押。b选项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大家看股权呢,虽然不能抵押,但它可以设定质押,我们在质权里面会讲到。c选项甲公司效益最好的分公司厂房,

大家看作为不动产可以申请抵押。第二项甲公司与相邻的丁公司存在争议的货场使用权,大家看,既然产权有争议,所以原则上不能设定担保。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ABC这三个选项。当然,尽管我们在前面分析的时候告诉大家了,在d选项里面呢,如果甲公司执意和丁公司签订这个。货场使用前的担保合同的话。最终呢,当事人不一定无法取得担保物权。但是呢,

我们原则上啊,这种财产有争议的,它是不得设定抵押的,所以呢,要按照原则去判断,还是得把它放到。不能设定抵押权的范围当中来。所以应该选的是ABC三个选项。好,这是第二个问题,抵押财产的范围,那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抵押权的设立的规则,这也是这部分啊,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

就是抵押权,它的物权变动规则。因为抵押财产的客体呢,相对来讲范围比较广泛。所以呢,我们在规范这个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的时候啊,就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两个板块,分别来给大家讲了。先来看第一个板块,以不动产当然也包括不动产权利制定抵押的。那这个公式方式是什么呀?登记登记的取得抵押权,没有登记的不能取得抵押权。所以大家看它适应的是我们在通则部分讲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性的规则,要以登记作为申请原件。

所以从考试角度来讲啊,如果是以房屋债的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大家要主动去寻找这个什么信息啊,登记的信息。看到登记取得抵押权。没有看到登记,原则上不能取得抵押权。当然,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的当事人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啊?依然是有效的。这是区分原则所决定的,既然这个合同是有效的,那当时呢,可以请求向对方来继续履行抵押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进而使得债权人取得有效的抵押权。当然,这个地方啊,大家要注意,我们刚才讲到的一个例外规定。就是在民法典三权分置的背景之下。土地经营权如果要设定抵押的话。它虽然也是不动产权利,但是呢,这个抵押权是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一个例外规定。这第一点,

接下来第二点呢,是房地一体原则的适应。它其实也可以算一个例外规定。在我们国家呢,建筑跟它占用范围内的建设地,使用权原则上要一并处分。否则的话,我的房盖在你的地上。我们之间这种矛盾是很难解决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法律要求房和地必须要一体处分。如果当事人把房设定抵押了。那即使这个d没有单独登记d,也会当然成为抵押财产的范围。同样的道理,

如果呢,当时以这个建设性使用权设定抵押了。即使上面的房子没有单独的进行抵押的登记,那上面已经盖好的房子基于房地一体原则也会成为。抵押财产的范围。这叫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只要你抵押了其中的一个,那另外一个会当然的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啊,这是不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则。接下来呢,我们要进入第二个方面,动产抵押的规则,这个就比较复杂了,

也是这一部分啊,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一个考点。我们先来看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呢,以动产申请抵押的话。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呀?需不需要自交付时设立呀?显然不需要因为这个抵押权,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所以呢,按照法律规定啊,动产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要有合同,原则上就可以产生抵押权。当然,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对抗要件。那换句话说,如果设定动产抵押的时候,你办理了登记的话。原则上,你所向披靡啊,可以对抗。任何的善意第三人。但是呢,如果你签订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那你这个权利的效力就会有所减损。

你见了善意第三人,你的物权效力就不管用了,这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大家也可以把这个动产抵押的登记啊,理解成一个加强针的功能。啊,你签订合同已经完成基础免疫了,可以对抗一般的病毒。但是呢,你完成登记以后啊,完成这个加强针的注射以后,那你的这个对抗的效力会更强。当然,这个地方的难点在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到底指的是谁呢?

这是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在我们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当中啊第54条明确的列举了这个善意第三人,他的四种比较典型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你这动产抵押没有办理登记的话,你见了以下四种人。你的抵押权就不好使了。我们来看,首先第一种人呢,是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这是最经典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因为这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他也是物权人。你没有办理登记的话,

你原则上不可以对抗我。我们来看这个立意啊,讲的就是这个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抵押权这部分啊,规则大家理解起来会比较抽象,所以呢,一定要结合我们教材里面给大家列举的例子去理解它。大家看x公司呢,是电脑的生产公司。他向外公司啊,借款了20万元。大家看这里面呢,有一个20万元的债务。并以其机器设备一套来设定抵押,大家看,

然后呢,设了一个机器设备的动产抵押。双方签了合同,但是呢,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大家看就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后来呢,因资金紧张x公司啊,将设备以合理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z公司。大家看,尽管这个设备呢,它已经抵押给了y公司了,但是呢x公司它能不能转让这个设备呀?可以的,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

它可以把这个设备呢卖给这个z公司。因为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所以说z公司呢,它不知道。y公司是有这个抵押权的。那后来呢x公司没有还这20万的话,大家看这个时候呢y公司想起来了。我还有个抵押财产呢,主张拍卖变卖这个设备的优先市场。但这个时候呢,他发现这个设备呢,现在已经跑到z的手中了,卖给z了。那y公司呢?能不能追及物之所在来行使抵押权?

也就它能不能拍卖z公司刚刚买到的设备来优先受偿呢?注意,答案是不可以。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外公司啊,尽管你基于抵押合同的签订,是不是取得了对这个?设备的抵押权。但是呢,你没有办理登记,那你的这个对抗效力啊,就会有所减弱。你看这个z公司呢,它属于抵押物的,善意的受让人,

是不是它是这个抵押物新的所有权人呀?你y你是物权人,我z我也不差啊,我也是物权人。而且你的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那意味着你是不能对抗我的。所以这个时候啊,外公司它就无法实现这个有限收账权了。这就是你不办理登记,不打加强针的后果。这第一种情形啊,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包括这个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那剩下的三种人啊,它本质上都属于债权人了,

按道理呢这个。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以后。当时呢,取得的动产抵押权,它是一项物权。我们前面提到过寿司骆驼也比马大,虽然我这个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但我本质上也是物权,我呢是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这是基本的原理啊。但是呢,接下来的三种人。虽然本质上也是普通债权人,但是呢,按照法律的规定,

你这个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是不能对抗它的。体现一个特别保护的这样一种价值观。我们来看啊。那第二种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呢?是抵押物的善意成都人。你看承租人按道理,他签的是租赁合同,他取得的是债权。但是呢,因为民法典里面有买卖,不破租赁这样一个规则的存在。是不使得这个承租人,他的租赁权实现了一个物权化的这样一个发展趋势呀。也就是我的债权呢,

具有物权化的属性,所以你这个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你也不能对抗我。同样呢,我们给大家举的这个例二来帮助大家理解啊,大家看这个例子。还是?x公司啊。向y公司呢?借款20万元。然后呢,以设机设备设定抵押,但是呢,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呢x公司啊,

它并不是把这个设备啊卖给不知情的d公司,而是租给了。不知情的d公司。并完成了交付。当然后来呢?如果x公司没有还y公司这个钱的话y公司想起来了,哎,自己还有一个抵押权呢。那这个时候呢,它就要行使追击效力啊,追到这个。承租人自己的手中说,我要拍卖这个财产,要实现优先受让权。大家看这个时候呢z公司作为承租人,

他能不能主张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呢?因为大家想想,如果这个设备啊,已经租给这个公司了,比如说租赁期限是十年。刚刚过了两年x公司就欠钱不还了y公司要实现抵押权,大家看这个时候呢z公司它的租期还剩多少年啊?还剩八年呢。按道理呢,你基于买卖不合租赁的规则,这个设备啊,你即使要拍卖,你也得代租拍卖。大家想想,如果这个设备上有。

承租人z公司这样一个拖油瓶。是不是必然使得这个设备不太好卖啊?因为别人要买这个设备的话,你起码八年你无法亲自去使用这个设备。所以它会降低这个标的物拍卖的这样一种价值,进而对抵押权人外公司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个z公司啊,它作为承租人,你固然不能阻止外公司的拍卖。但是呢,你能不能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主张?其实呢,也会对外公司的抵押权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这个地方讲到的外公司能不能对抗承租人z公司?主要解决的是z公司能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大家看这个时候。z公司能不能主张买卖不租赁啊?答案是可以的。这意味着你外公司的抵押权虽然是物权,但是呢,你能不能对抗善意的承租人啊?不可以。你看这也是你没有办理登记,没有打加长针的一个后果啊,你不能对抗这个。善意的承租人,这第二种情形。那接下来第三种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啊,指的是。已经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人。

我们来看这个例三。同样x公司呢?还是向y公司借款20万,以计设备申请抵押,还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呢x公司啊,经营失败。债权人s公司啊,在执行程序当中就查封了这个设备。因为你还欠了人家这个。s公司钱,所以说呢s公司啊,一看x公司还有一套设备呢,申请查封了这个设备。打算要执行了。

这个时候呢,外一个同学跳出来了,说虽然设备是你查封的,但是这个设备啊,已经抵押给我了,我是物权人。所以呢,我这个y要主张优先受偿权。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它能不能对抗这个s公司的强制执行的请求来优先受偿?拍卖设备取得的价款呀。按照我们刚才讲到的司法解释,答案是不可以。大家看,尽管这个s公司啊,

你申请查封了x公司这个设备。但是呢s公司对这个设备有没有物权啊?没有,他就是一个普通的债权人。其实啊,按照物权的一般原理,尽管我这个外公司我的动产抵押没有办理登记,但我也是物权,我应当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的。但是呢,我们司法解释为什么要做这个特别规定呢?因为s公司毕竟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他已经查封了这个设备。已经启动这个强制执行的程序了。那这个时候呢,

如果你外公司再跳出来说,我也优先受偿的话,是对普通债权人讲太不公平了,那相对我前面这一系列工作都白忙活了。而且还有可能是替你这个外公司忙活了。所以在这个时候啊,法律要降低你这个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你不能对抗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普通债权人。诶,毕竟这个查封扣押监管程序的实施。它也会形成一定的公式的外观。这样的话呢,你外公司再主张一权收养权,法律就不允许了。这也是你不办登记,

不打加强针的后果。啊,这是第三个例子。那最后一个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呢?指的是第二人破产时的债权人。假设这个第二人x公司破产了,大家想想这种场面,那就相当惨烈了。绝大多数的债权人都是血本无归。如果这个时候呢,你作为一个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你再去主张这个优先受让权的话。大家想想其他债权人能答应吗?不能答应。场面太惨烈了。

啊,你既然没有办理登记,那你就得跟所有的破产债权人同甘共苦。所以说这个时候他能不能对抗普通的这个破产债权人啊?答案也是不可以的。尽管呢,这个破产债权人原则上也是普通债权人。但是呢,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啊,为了公平起见,法律就不允许你这个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来优先受偿了。所以大家看,这就是你没有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四种人,考试里面考的话,

一定是这四种人当中的其中一种。第一呢,是不得对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第二是不得对抗。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第三呢,是不得对抗,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普通债权人。第四是不得对抗破产程序当中的普通债权人。这就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它的一个基本的效力。当然,我们还是再一次强调。既然这个。动产抵押权人他已经签订抵押合同,

成为了抵押权人,那意味着未登记的这个。动产抵押,它能不能优先于这个其他的普通债权人啊?答案是可以的。啊,只要你这个普通债权人不是我们刚才提到的。善意承租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人以及破产程序当中的债权人,你只要不是这三种特殊情形的。那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毕竟是什么呀?毕竟是物权。它还是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收偿的。啊,当然他不能对抗谁呀?

善意第三人啊,大家注意这个对抗的顺序啊。呃,当然,这个善意第三人呢?他能不能优先于这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啊?不可以换句话说,我既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商业第三人,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只要办理了登记,原则上就可以对抗第三人呢?答案是是的,所以这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它的效力要强于这个,我们刚才列举的四种。

善意第三人。而这个善意第三人呢?可以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未登记抵押权人呢?它可以优先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普通债权人。这就是一个啊,食物链啊,或者是笔试链哈,这么一个展开的基本的思路。这第一个层次一般性的规定,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要给大家讲例外规定了。既然我们刚才提到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按道理呢?

如果我办理了登记的话。我是不可以横行霸道,对抗任何第三人呀,逻辑上应该是的。但是呢,这个时候啊,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呢,法律限制了。登记抵押权人的对抗效力,大家看这个第二点。体现一个正当买受人的保护的问题。即使是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当中已经支付好的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换句话说,即使是登记的抵押权人。大家看他也不能对抗谁呀,他也不能对抗正当买受人。你看,这是对于。登记的抵押权人的效力的一个限制性的规定。那接下来呢,我们也给大家介绍了什么叫做所谓的正当买数呢?你怎么强调到优先于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呢?给大家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说呢,某个超市。为了融资啊,

这个超市呢,就把这个在售的商品。抵押给了谁呀,银行?啊,银行的这个风险意识还是比较强的,签订合同,然后办理了抵押的登记。那意味着银行呢,对这个超市。他设定抵押的这些财产享有的这个抵押权是办了登记的,按道理呢,他可以对抗任何人的。但这个时候呢,某个消费者啊,

从超市呢,买了一部电视机。比如说一看这个电视机。跟徐江用的是一个档次,于是呢,这个消费者就从超市啊买了一台等离子电视机。回去享受这个跟徐江一样的待遇。大家看事后呢,银行。借给超市的钱没有收回来,它就要实现这个抵押权。他一想诶,原来不是有十台电视吗?怎么现在只有九台了?后来发现有一台呢,

卖给了消费者甲。那这个时候呢,银行能不能追到消费者甲的家里面?说你看的这个跟徐佳莹的等离子电视。已经给我设定抵押了,而且呢,我当时还办了抵押登记,谁叫你买电视的时候不看看抵押登记呢?要求要拍卖这个电视机来实现应算正确。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如果从逻辑上来讲,既然抵押权办了登记了,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但是大家想想,这个时候对于消费者甲来讲,

公不公平啊?不公平,我去超市买个电视机,这是一个正常的经营活动。如果呢,我都要去查询一下啊,跟徐江一样的,这个等离子电视机有没有抵押给债权人的话?它会大大的增加我们正常交易的成本。所以呢,法律在这个地方啊,就设置了一个特别的规定。什么特别规定呢?就是银行即使你的抵押权办了登记,你也不得对抗超市在正常经营活动当中交易的,

向对方也就是。消费者甲。相对是限制了登记动产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将来保护谁的利益啊?保护交易安全。这就是这个例外规定啊,它产生的一个基本的根据。当然这个规定啊,它在民法典的404条啊。大家上网经常见到四零四啊,四零四在民法典里面对应的就是正当买入的保护规则。当然这里面呢,我们就要给大家展开一个问题了。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所谓的正当买受人?进而取得一个对抗登记抵押权的效力呢?

按照我们司法解释的规定啊,这个正当排斥它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呢是。形式上的要件。就是当时时的这个交易行为啊。应当是抵押人在营业执照当中载明的经营行为。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行为。就像我们刚才提到的例子。超市呢,对外销售这个等离子电视等商品。是记载到超市的营业执照里面的,你就是干这个经营活动的,所以呢,修复者甲就能够成为正当的买受人。第二个方面的要求啊,

是这个实质上的要求。它要求这个出卖人要持续的销售同类商品。啊,如果你总共就消失这么一次。那就不能体现为一个正常的经营活动了,那这时候呢,法律还是要优先保障登记抵押权人的利益的,所以注意这两个要件。你像我们刚才举的例子,里面超市是不在持续的对外销售,这个等离子电视呀。那这个消费者甲他就是一个正当买书人。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两个要件啊,我在教材里面呢,写了两个例子啊,

大家基于这两个例子啊,去感受它们之间的区别。我们先来看这个例一。a公司呢,是三星电脑的经销公司。向b公司呢,借款20万元。并以刚购进的某批次新款电脑50台实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家看这里面呢?a公司。它是不是对于?b公司有一个20万的债务啊。为了担保这个债务的履行呢,他就把自己的。

新购进的电脑50台设定了一个抵押。这是个动产抵押,而且呢,还办理了什么呀?抵押的登记。按道理,这个b公司啊,它可以高枕无忧了,登记抵押权。那后来呢c网吧从a公司购买了该PC电脑五台,也就是这个。a公司啊,把其中设定抵押电脑的五台。出卖给了谁呀?出卖给了c1网吧。

完成了交付,但这个c网吧呢,也没去查询这个抵押登记。那后来呢?a公司欠b公司的20万没有还。那这个时候呢b公司要实现抵押权。突然发现哎,电脑怎么只剩45台了,后来才发现c网吧买走了五台,于是这个时候啊b公司呢,他就要追到c网吧这个地方。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拍卖这五台电脑来优先清偿欠自己的债务。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你b公司能不能对抗这个c网吧来主张优先受让权呀?

其实按道理呢,这个b公司它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了,按道理应该是所向披靡。但是呢,我们要判断一下c1网吧它是不是所谓的正当买受人,进而适用四零四条的例外规定呢?首先一方面。对外销售电脑是不是你第二人a公司的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经营行为啊?当然属于了,因为这个。a公司呢,你就是电脑的经销公司,你的营业执里面必然包含着这个。卖电脑的行为啊,形式上符合第二,

有没有持续的进行销售呢?当然也有了,因为你是电脑经销公司嘛,卖电脑就是你的主营业务,所以两个条件都齐备。这意味着c网吧呢,它能不能主张自己是所谓的正当买受人啊?答案是可以的。那这个时候呢,即使你b公司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你也不能对抗c网吧,你也不能拍卖c网吧,刚刚买到的五台电脑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因为大家想想c网吧呢,从正规的经营渠道去买这个电脑,

如果呢,还附一个查询抵押登记的义务的话。它会极大的增加这个交易的成本。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啊,法律选择先保护谁呀?先保护代表交易安全的正当买受人c网吧。这是例一构成正当买受人。接下来,我们来看这个例二。大家要做对比啊。同样a公司呢,还是电脑经销公司?他呢?向d公司呢?借款了20万元诶,

这次呢是找d公司来借这个款。然后呢?把一辆送货的货车抵押给了d。同时呢,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家看这个d公司啊,它的抵押财产是什么呀?是一辆。货车。也是一个动产,当然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本来呢,觉得可以高枕无忧。大家看后面发生什么事情了啊,后来呢,

因资金紧张a公司呢,就把该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个体户f。诶,也把这个车给卖了。f呢,也没有去查询这个登记。后来呢a公司没有偿还上述借款,那这个时候呢d公司想起来了,幸好我。设定了货车的抵押权,并办来登记,它要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发现,唉,这个货车呢,已经不在a的手里面了,

已经卖给了谁了呀?卖给了f了。所以呢,这个d公司啊,它就直接追到f公司这个地方,行使这个追及效力。要拍卖这个车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大家看d公司这个主账。f公司能不能对抗啊?答案是不可以。这意味着,法律在这个时候啊,要先保护谁呀?先保护。递公司的利。

因为我们来分析下这个f公司,它有没有符合这个所谓正当买受人的保护的要求啊?先来看第一个方面。那卖车是不是a公司的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经营行为啊?当然不属于了,你是电脑经销公司,是卖电脑的卖车,它不属于你的。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行为。同时,这个a公司它有没有持续的去销售这个?货车呀,也没有仅此一辆。所以呢,这个f啊,

它就不符合这个正当买受人的。保护的要求。那意味着,既然我d公司的动产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了,我当然可以对抗你这个。f个体户。因为这个时候啊f个体户不能主张自己是不得对抗的,正当买受人。所以基于这两个例子啊,大家要注意掌握这个正当买受人,他的一个认定的标准。形式上,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属于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经营行为范围。实质上呢,

你这个抵押人必须要持续的销售同类商品。才能够成为这个地方所说的。不得对抗的正当买受人。这是例外的规定。这样的话呢,大家回过头来看我们给大家讲的这个对抗的。实物链你看这个登记的抵押权人,他虽然可以优先于所谓的善意第三人。但是呢,他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正当买受人,所以它体现为例外规定,接着呢,我们来看第三个层次例外的例外。当然,首先强调啊,

这个地方例外的例外的规定啊,它属于超纲考点。但是呢,为什么还是补充给大家呢?我们要训练一下,大家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啊,这种辩证思维层层深入的。这种思考方法有原则,有例外,同时呢,例外当中还有一些例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尽管表面上看起来也属于这个登记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的正当买受人。但是呢。这些人啊,

他属于披着羊皮的狼。它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正当排斥,但它实质上。并不符合法律保护它的正当性的要求,所以你要剔除出这个正当买受人的范围当中。这体现为例外的例外。这意味着,我们接下来呢?讲到的问题啊,它是把这个正当买数呢,做了一个排除。就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你不是真正意义上法律需要保护的正当本事,你是披着羊皮的狼。那登记的抵押权人就可以对抗,

接下来我们讲到的披着羊皮的狼了。大家看这个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这个规定啊。56条买受人的代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如果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取得了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了。进而成为一个正当买受呢,这个时候呢,担保物权人再请求该动产实现应向上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大家看这体现的是正当买受人的保护的规定。但是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话,尽管你形式上符合这个正当买受的要件,但是呢,

你实质上欠缺。法律对你特别保护的正当性。你是披着羊皮的狼,所以呢,法律要从这个正当买受的队伍当中,把你给清除出去。进而使得这个已经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你。大家看看这些披着羊皮的狼,包括哪些情形呢?首先看第一种情形啊,第一种情形呢是?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的。比如你去超市买一台等离子电视,你买一台甚至两台都是正常的。但是呢,

你进去扫货,直接买了20台等离子电视。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你就不再是一个正当的买受人了。那这个时候呢,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就可以对抗你了。否则的话呢,当事人有可能通过这种。不正常的数量的交易。竟然去。恶意的损害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的利益,这个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你看第一点呢,从购买的数量角度来判断,你是披着羊皮的狼。

那第二个方面呢,是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的。这是釜底抽薪的行为。大家想想一个。抵押人,他把自己的生产设备都出卖出去了。它的经营活动必然会大受影响。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你已经不是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入了。啊,你是来抄家的,你也是披着羊皮的狼。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还是要优先保护自己的利益啊。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

第三呢,是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虽然你名义上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是你的目的不是想取得这个财产。而是呢,担保。别人的债务的。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证明你不是正当买受人了。也就是说,什么买卖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啊,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甲超市。

他呢?还是把这个在售的货品啊,都抵押给了银行。而且呢,办理了抵押的登记手续。那后来呢?甲超市啊,就向丙公司呢去借款。比如说借了20万。这个时候,丙公司觉得你甲公司到底能不能把这20万还给我呀?他就希望设定相应的担保。双方呢,达成这么一个约定。就是甲跟丙呢?

就自己在售的20台等离子电视。和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当然,买卖合同里面约定。如果呢,这个甲呀,按期把这20万还给了丙了。那这个买卖合同就当我们没签。但是呢,如果你这个甲不按期归还,我这20万的话,那不好意思,我可以请求你来执行这个买卖合同。要求你实际交付这20台等离子电视。这样的话呢,

通过交付的行为,我丙是不是可以取得20台等离子电视的所有权呀?就相当于你欠我的20万,就这样抵给我了。这是当时约定的一个内容,大家看在这样一个买卖合同里面呢?丙是不是真的想要这20台等离子电视来进行购买啊?不是的,双方签订这个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担保20万元借款债权的收回。你看它发挥的是一个担保的功能。所以呢,我们在实践当中啊,又把这样的买卖呢,称之为担保型买卖。是按照我们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

第24条里面就规定了这种担保型的买卖。学者呢,也把它称之为什么呀?后让与担保有同学可能听过这个词啊,后让与担保。你看它跟担保的区别在哪里呀?你看让你担保是你先要把这个所有权形式上转移给我。比如说你先把这20台等离子电视交到我丙的手中。如果为了你不还我钱的话,我可以就这20台电脑拍卖,拍卖时间运行正确,这是让与担保的一个基本的构造。那这种情形呢?为什么前面加了个后字呢?因为大家看甲呢,

他并没有直接把这个。20台等离子电视交到丙的手中。而是先签订个买卖合同,未来你甲不还我丙钱的话,我再要求你把这20台电脑交到我的手中。就是后面啊,才把这个所有权让渡给我,所以叫后让与担保。当然这个词呢。发明它的人是我的导师杨立新老师。啊,杨立新老师啊,第一个提出了后让与担保这样一个概念。讲的就是我们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里面所说的担保型买卖这样一种场景。

大家看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呢?对于丙来讲,他是不是正当的买受人呀?他不是。它不是法律设置这个正当买受人的保护规则来保护的那种交易的安全。所以呢,即使这个甲后来没有还丙这20万。那就这20台等级的电视银行,能不能主张优先受让权呀?答案是可以的,它可以对抗这个丙,因为你丙是披着羊皮的狼,表面看起来你是。买卖合同,但是呢,

你本质上不是一个正当的买受人。因为你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这是。第三点啊,当然有些同学说那当事人签订这样的协议,对于丙来讲,他能不能取得一个担保物权的效力呢?目前啊,我们的通说观点认为这个后任意担保它并不能发生一个物权的效力。这一点为什么跟让与担保会有所区分呢?因为大家想想人家让与担保啊,起码形式上是要转移所有权的。你得把设定单位的房子过户到我债权的名下,或者你得把这个等离子电视交到我债权的手中。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公式方式呀?

而这个后,让与担保双方只是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而已。是不是对于丙来讲呢?他对这20台等离子电视没有形成任何享有物权效力的权利外观呀。所以呢,法律这个时候啊,就不允许你行使一个优先受偿的效力。事实上呢,我们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里面也不允许这个担保性买卖当中的买受人享有一个优先受偿的效力。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一点啊,这个时候要先保护登记的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接下来第四点呢,是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的。那法律有理,相信啊,

你们这个关联交易人之间。以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卖作为伪装来转移这个抵押人的抵押财产。这个是法律所不保护的,所以呢,也要排除出去。最后呢,是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啊,总之呢,我们这个地方讲到的这个例外的例外。就是找到那个正当买受人当中披着羊皮的狼。表面上看起来像是买受人,但他欠缺保护的实质正当性。

那这个时候呢,要从这个正当买受里面排除出去,还是要优先保护指定利益啊,登记抵押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话呢,我们这个动产抵押的规则啊,就形成了这么三个层次。最后给大家做一个小总结。第一个层次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动产抵押来讲。虽然你签订合同时候就可以取得抵押权,但是呢,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这个地方不得对抗的善意,

第三人包括四种情形,第一是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第二是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第三呢,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人。第四是破产程序当中的债权人。啊,如果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话,你不得对抗这些商业第三人。第二个方面例外规定。既然我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办理了登记以后应该是可以对抗任何人的呀?这是逻辑上应当得出的结果。但是呢,

法律在这个地方设置了例外。即使你办理了登记,你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也就是对于买受人代表的交易安全,要优先获得保护。当然,这个地方的正蛋白数呢?它要符合形式实质两个方面的要求。形式上。你这个表的转让行为得记载到。抵押人的营业执照当中去,这就是你的经营范围。第二方面的是抵押人呢?要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符合这两个条件的,

作为正当买受人,哎,你可以对抗这个已经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优先保护就业安全。第三个层次呢,涉及到例外的例外。啊,以下五种人。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也符合正当买受人的两个方面的要求。但是呢,你欠缺法律保护的实质正当性是披着羊皮的狼。那这时呢,要把你从这个正当买受呢,队伍里面剔除出去。进而呢,

使得这个已经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对抗这些披着羊皮的狼。这就是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三个层次的规则。你要能够把这个规则给它搞定了,大家的民法的思维,民法的素养,会上一个很大的台阶。啊,这部分还是有相应的难度的,大家一定要结合我们刚才讲到的制度以及相关的例子去理解法律设置这个规定。它背后的一些基本的考虑。当然,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我要补充一点,

就是在民法典里面呢,我们所说的这个。担保啊,他借鉴了所谓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那意意味着我们在前面讲到的一些非典型担保。像所有权保留买卖啦,融资租赁啦,甚至包括这个让与担保啦等。只要是动产上设定的这些非典型担保。它们也可以适用我这个地方讲到的规则。也可以是用这个原则例外和例外的,例外的规定。比如呢,我们以这个。保留所有权为例。

大家看甲乙呢,签订买卖合同,虽然这个标的物交付给了甲,但是呢,乙保留了所有权来担保自己价款债权的实现。大家看,对于乙来讲呢,它保留的这个所有权啊,在民法典里面本质上是把它当成动产抵押权来对待的。所以说首先这个抵押权也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不是跟动产抵押的规则是一样的,你这个保留的所有权没有办理登记的话,你也不得对抗那四种善意第三人。

那第二个方面,即使办理了登记。原则上你保留的所有权也不得对抗正当的买受人。你看他也可以适用这个规定。当然第三点。如果呢,这个正当买受人,他是披着羊皮的狼,是我们讲的例外的例外内容,五种情形的。那你办理登记的这个保留的所有权,它可以优先于这个例外的例外。就可以优先于那个披着羊皮的狼。所以呢,最后啊,

补充一点就是这个非典型担保啊,它也可以适用,我们刚才讲到的动产抵押的。这些规定。好,这是抵押权的设立,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这个题目啊,还是比较简单的啊,大家轻松一下。甲呢,因借款与乙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其后呢,

甲又因借款将该房屋呢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呢,甲不能偿还对乙丙的欠款,根据我们民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我们先来看一下甲乙甲丙的抵押合同有没有成立啊?当然成立了,不管它事后有没有取得抵押权,都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所以呢,AB两个选项是正确的。接着看c选项。乙呢,享有抵押权。大家看,

因为当事人是以房屋债的不动产申请抵押的,那乙呢?有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啊?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呢,你就没有抵押权。而这个丙呢,办理抵押登记,所以说丙享有抵押权,应该选的是abd这三个选项啊,非常简单,一个题目啊。这是抵押权的设立当中,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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