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6:02:13

47.(第03编) 专题04:担保物权(01)(Av695175143,P47)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四章担保物权。担保权啊,也属于他物权的类型,而且呢,体现的是对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那通过这种交换价值的支配呢,来实现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这样一个存在的目的。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单目权这个部分。是我们无权编,乃至整个民法毋庸置疑的考察重点和难点,

每年呢,是100%一定会考到的。同时啊,单目权这个部分的规范呢,也特别能够反映我们民法规范的方式和思维。所以呢,大家把这一章搞定了。我们的民法思维,民法素养一定会大大的上一个台阶,所以呢,大家一定要好好的学习这一章的内容。那在讲具体考点之前呢,先给大家梳理一下我们这一章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框架或者思路。基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考虑,那担保权的类型呢?

也是由法律来进行规定的。整体上分成了约定的担保和法定的担保,这两个层次。那约定担保里面呢,涉及到两种类型,一个是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一个是转移占有的质权,前面给大家讲过这个概念。那法定的担保呢,主要体现为留置权啊,这样的话呢,我们这一章在展开的时候啊,重点就是这三种。担保权的具体规则。完了,

基于这个提取公因式的操作,我们呢?对于。三种单保险的共性规则又给它提取出了一个一般的规定。哎,先讲共性的规则,再讲他们个性的规则。然后最后呢啊,要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三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的规则。啊,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一个总分总的结构啊,共同构成了我们担保物权这一章的具体的考点。所以大家看呢,

整体上我们分成五节,第一节呢,讲的是一般规定共性规则,然后呢,分三节分别介绍抵押权,质权跟留置权的规则。最后呢,是这三种单目权发生竞合的处理规则,这是我们这一章啊,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框架。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先进入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那这一节呢,讲的这些基本的理念和一些共性的问题。先来看第一个考点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先来看什么是担保物权。我们呢,其实前面也提到过担保权里面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买房子的时候按揭贷款这个例子。大家结合这个例子啊,来梳理这个担保权概念的表述方式。比如呢,岳某。想给孩子买一个学区房啊,于是呢,就看了这个北京西城区金融街的房子。一看呢,这个房子太贵了啊,单价201000平,基本上这个房子啊,

都是上千万的岳母呢。认真的考虑了一下啊,买这个房子啊,还是得去银行贷款,于是呢,就找到了中国银行。啊,说要贷。800万左右,大家看那基于这个贷款的合同呢?是不是中国银行跟岳母之间形成了一个借款合同啊?那中国银行呢,享有一个800万的借款的债权。当然,中国银行很担心岳母的偿债能力,

于是呢,要求岳母提供担保。那岳母呢,就把自己刚刚买到的学区房直接抵押给了。银行来作为担保。那设定这个抵押以后呢,银行将取得一个什么权利啊?未来呢?如果岳某没有按期的归还这800万的。贷款债权的话,那银行呢?它可以拍卖掉这个抵押的学区房。不管你这个岳母欠了别人多少钱,卖了这个学区房卖的的价款是不是都由银行来优先受偿呀?它可以卷倒其他的普通债权人,

所以呢,担保权本身它性质上也是一个物权,就是体现它优先受偿的这个属性。所以大家看在这个按揭贷款买方的这个法律结构里面呢,它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首先第一个法律关系呢是。主债权的关系首先有个借款合同。然后第二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啊,是这个抵押关系。是不是银行对岳某提供的学区房取得了一个担保物权呀?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他可以实现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一个基本的结构。当在实践当中啊,这个抵押物呢,

可以由债务人提供,事实上呢,我们法律上也允许有第三人来提供啊,比如呢,银行看不上。岳母的学区房。于是呢,岳母啊,就找到了车某啊,车某呢,用自己的佘山别墅。给岳母的800万的债权来提供担保。大家看那把这个佘山别墅呢,抵押给银行以后,假如说岳母要是不还这个钱的话,

银行也可以把这个。车某的佘山别墅拍卖变卖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所以大家看在担保权里面呢,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只要是权利人,债权人以外的他人就OK了,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那结合这个结构呢,我们来看这个担保物权的概念,相对来讲就比较清晰了。首先呢,担保物权里面啊,先讲它的目的,

体现一个担保功能,要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它存在的价值。然后呢,我们再来展开这个单目权的三要素,现在看它的主体是谁呀?担保物权人呢?他是债权人,也就这个模型里面的中国银行。然后接着看它的课题是什么呀?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可以是债务人岳某提供的学区房,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车某提供的生产别墅。所以呢,

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接着看它的内容是什么呀?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的时候。对这个财产呢,可以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担保物权,所以大家看先讲它的目的,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然后呢,再等它的三要素主体是债权人,客体是他人,也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那设定担保以后呢?这个权利内容是什么呀?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的时候,是不是债权人可以就这个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实现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啊?卷倒普通的债权人,这就是担保物权。它的一个基本的概念很好理解,大家结合这个按揭贷款的例子,理解它就可以了。当然这里面呢,我给大家补充了一个理论拓展问题。就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包括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在担保这个领域啊,还是有比较多的创新和突破的。因为这个担保制度啊,它反映了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水平,

因为大家想想,如果呢,一个国家的法律上担保制度越丰富的话。是不是企业从银行获得融资的可能性会越大呀?那这个企业呢?融资的难易程度就是一个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时候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所以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讲啊,完善这个担保制度,或者呢,增加担保的手段其实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啊,大家站在这个角度去理解的话,你就能够理解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啊,为什么在担保物权这个部分增加了那么多新的制度和规定?要优化营商环境。

这是第一点啊,概念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担保物权的特征。那这个特征啊,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主观题和客观题的考点,而且呢,到目前为止从来都没考过主观题啊,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那单目权的特征呢?涉及到四个性。从属性优先,受偿性不可分性以及误伤代为性,大家看这四个词啊,

都闪耀着法言法语的光辉。在考试当中啊,考到的概率就会高一些,当然整体的呢,先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个四个关键词,它是按照什么样的思路来展开的?既然是讲担保物权的特征嘛,那我们要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它。首先呢,第一个层次是担保,这个层次的理解。担保权,它存在的价值是要发挥一个担保的功能,而担保的功能呢,主要体现在要担保一个主债权的实现。

所以啊,这个担保物权呢,它虽然是物权制度,但是它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它是要从属于一个主债权人存在的,所以说你看。担保这两个字啊,就推导出了。但目前的第一个特点从属于它所担保的主债权。那主债权如果发生这样的变动的话,担保权也会随之发生变动,这是它的功能所决定的。那第二个层次啊,是从物权这个角度来展开的。啊,

既然你是一种物权,那必然会体现为支配的权能,而我们前面也提到了用益物权呢,它支配的是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而这个担保物权呢?它支配的是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那这个交换价值怎么去进行支配呢?就延伸出了后面这三个特征。首先呢,是这个优先受偿权啊,这是。写到当前的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唉,拍卖掉这个财产以后啊,

你这个担保权人呢,可以实现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卷倒其他的普通债权人。体现了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那接下来呢?你在实现交换价值支配的时候呢,是对哪些财产进行支配呢?是要对担保财产的全部来进行支配,所以呢,延伸出了担保权的不可分性的特点。啊,就是我们要把这个担保财产看作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进而呢,全部用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叫不可分性。

那最后如果这个单保财产呢?因为意外回头灭失了,或者被征收了。那这个时候呢,财产虽然没了,但是呢,只要这个担保财产的价值还在。担保物权人呢?依然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这样的价值代位物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所以呢,担保物权人,他关心的不是这个物本身,而是这个物的交换价值。

那这个特点呢?我们称之为物上代位性。这就是担保物权啊,它的四个特征展开的一个基本的逻辑,基于担保这个词延伸出了同属性。而基于它的物权体现,为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延伸出了优先市场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这三个特征来。那讲完这个大致的框架以后啊,那接下来呢,我们要具体展开每一个特征,它的一个具体的体现。先来看第一个特征,叫从属性的特点。也就是担保物权啊,

它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要从属于它所担保的住宅权。那就意味着我们在分析一个跟担保相关的案例的时候。大家首先不应当分析的是担保,而是首先要找到它的主债权。你把主债权这个位置定好了,那担保呢?它要从属于这个主债权。把主位定好了,那这个从属性的位置呢?相对来讲就比较好判断了。啊,就像我们在。参加一些比较重要的聚会的时候。到底怎么来安排这个座次,

常常是一个值得讲究的问题。那么,先把主位定下来以后,那剩下的位置是不是相对来讲就要更好?安排一些啊,所以呢,我们分析这个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的时候啊,一定要形成一个思路,就是先把主债券找到。然后呢,再去定位这个担保物权,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按揭贷款的情形,大家看在分析这样一个案例的时候呢,你首先要找到的是什么呀?

主债权银行对岳母的800万的主债权。然后呢,再去定位这个担保权啊,一个是岳某提供的学区房设定抵押,或者呢,车某提供的。这个佘山别墅设定抵押,这都是从属性的权利。那既然呢,弹幕权它从属于主债权,那就延伸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首先第一个方面规则啊是成立上的总属性。就是担保权的成立啊,它是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的。假设呢,

主债权被认定无效了。担保物权呢,它有没有存在价值的呀?没有存在价值了,它也会随之无效。啊,就像前面举的例子,如果呢,最终确认岳母呢,在签订这个800万的借款合同的时候。他疯了啊,借这么多钱。它是一个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大家看这个合同本身是不是不能发生效力啊?那这个担保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这样一个独立性,

所以担保也会随之无效。这第一点,成立上的总属性。第二点呢,是内容和范围上的总属性。当时呢,可以约定这个单目的范围,你借了银行800万。那你担保银行多少部分的主债权呢?可以约定,比如说约定担保其中的700万。但是呢,如果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那担保范围就是主债权的全部。包括主债权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担保的费用等等,都可以纳入担保的范围,这也是它的从属性所决定的。第三呢,是转移上的从属性。假设呢,主债权发生转移的。那谁取得了这个主织权,谁也同时取得这个担保权,那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中国银行呢,对岳某享有一个800万的主债权,假设呢,他把这个主债权呀转让给了这个。

工商银行。大家看这800万的主债权呢?是不是债权人变成了工商银行呀?那工商银行能不能取得对岳某或者车某提供的房屋的抵押权呀?当然可以,这体现的是一个单薄权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走到哪里?你这个担保权原则上也要跟着走到哪里?而且呢,这个工商银行它取得这个抵押权需不需要以办理登记手续的为前提啊?不需要,只要取得了主债权。即使还没有完成这个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手续,那工商银行也会当然的取得对房子的抵押权。这是担保权的。

从属性所决定的啊,转移上的从属性。那接下来第四点呢,是消灭上的总属性。假设呢,主债权故意消灭了,那这个时候大目前还有没有存在的意义呢?没有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现在呢?银行的贷款利率不断的在下降。好多人呢,都觉得自己当年贷款利率有点高,于是呢,就想提前把这个银行的贷款还清。

现在这个现象非常普遍。银行的也很头大。大家看假如说呢,这个岳某他呢,把800万的借款一次性还清了。是不是银行的主债权归于消灭啊?那这个担保权有没有存在价值了呀?没有存在价值,那这个时候呢?某某或者车某的。房屋的抵押权也会归于消灭,这就是消灭上的同属性。这是第一个方面啊,从属性呢,它有四点体现成立上的从属性内容范围上的从属性转移上的从属性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个特征。就进入到了。担保权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这样一个属性了。那最典型的体现呢,是这个优先受偿权,大家看它是写到担保权的概念当中去的。就是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需要实现这个担保的时候,那就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取得的交换价值。不管你这个担保人欠了别人多少钱,担保物权人都可以优先来拿这个钱,他可以卷倒其他的普通债权人,体现一个。

物权的属性。这里面啊,也是给大家举了一个例子啊,因为大家想一想,优先受让权,它只有在什么时候才能够真正彰显它的价值啊。在钱不够的时候,就可以彰显它的价值,大家看这个事例。张某呢?找别人借钱。先后啊,向甲乙丙丁四个人各借了十万块钱。啊,在生活当中啊,

你能找不同的人都借到钱,这也是你的人品和本事的体现啊,每个人呢,都借给了张某十万块钱。而且呢,利息都是一万块钱10%。其中啊,这个丙呢,他是念过法律的,当然他也知道这个张三不一定靠得住。于是啊,他就要求这个张三呢,提供相应的担保。那张三呢?没有办法,

就把自己仅有的一辆汽车给这个丙呢设定了一个抵押权。当时签订的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这个甲乙丁这三个人呢?比较信任张三,而且呢,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所以呢,就没有设定相对担保,而是期待这个张三能够按期还钱。大家看后来发生什么?那由于疫情的影响啊,张三这个收入骤减。无法去还清欠甲乙丙丁的本金和利息了。那这个时候呢,大家想想甲乙丙丁四个人是不是都想要去执行张三的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呀?

那后来经常呢,张三没有其他的财产,只有给丙设定抵押的汽车一辆。只有这一个财产了。那四个债权人都会去竞争,去取得这个财产的交换价值,那后来呢?这个汽车啊,经拍卖卖得了15万块钱。大家看是不是出现了一个狼多肉少的这么一个尴尬的局面呀?四个人的主债权加起来得有44万,而这个债务人的财产呢?只有15万。这就是债权本身的风险,大家看这15万怎么来分啊?

是不是四个人平分啊?不是的,那这个时候呢?丙的法律意识就体现出它的优势来了。幸好丙有先见之明。这个汽车呢,已经先抵押给我丙了。那意味着卖掉这个汽车以后,获得的交换价值。先让谁来拿呀?先让丙来拿,丙拿够了才轮得上其他普通债权人。你看基于丙的这个抵押权,这种物权的属性是不是卷到了甲乙丁三个普通债权人啊?这就是物权属性的体现。

大家看丙呢,这个时候可以拿到。11万的本金和利息。而其他人呢,必须在这个地方等着,先让丙来拿,因为人家是优先受偿权。那拿完这11万以后呢,剩下还有多少钱啊?还有四万块钱。那剩下的四万块钱呢,就有甲乙丁三个人按照比例来公平分配了啊,因为大家都是债权嘛,债权属于躺平的风格。没有优先的这样一个效力,

所以呢,甲乙丁三个人只能是平分,剩下的这四万块钱。大家看这就是丙呢?它基于抵押权取得的优先受偿权效力的一个基本的体现。体现了对于交换价值的一种优先权和支配权。当然,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呢,我们通过理论拓展的方式啊,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所谓流质或者是流押条款的问题。假如说呢?张三。在给这个丙呢设定抵押的时候,他们之间呢有一个特别的约定。

什么约定呢?张三跟丙约定好了,借你这个汽车,你抵押给我了,如果未来你张三不按期还我丙的本金和利息的话。那抵押的这辆车的所有权。就直接归丙了,这是当事人的约定。那这样的约定呢?我们称之为留置或者是留押条款啊,在抵押里面呢,就是留押在质押里面呢,就是。留置。大家看这样的约定,

它的效力如何呀?其实呢,我们在前面讲这个物权法定原则的时候,已经提到了这样的约定啊,它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应当认定是无效的约定。因为按照民法典物权变动规定。你这个丙呢,作为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你的权利啊,就是就交换价值来优先受偿。你可以先拿。但是呢,你拿够以后啊,多出来的部分。

那其他普通债权人多少还能喝口汤?那假设你这个丙呢啊,直接把这个弃置的所有权而据为己有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乙丁这三个普通债权人是不是更惨呀?连口喝汤分那四万块钱的机会都没有了。它会损害这个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不当的扩张,你这个丙的物权的效力范围。所以呢,我们法律规定啊,这样的约定呢,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但在实践当中呢,之所以认定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还有一个考虑。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啊,张三的利益,因为大家想想张三在找别人借钱的时候,债权让他提供担保。因为你账单钱还没拿到手,所以这个时候啊,你就是孙子。债权人可能提什么要求,你都得答应下来。本来呢,只借了丙十万块钱,最多加上利息11万。而这个汽车呢,可能值15万,

甚至更多的钱。如果你这个丙呢要求张三说你不还我钱的话,直接取得15万轿车的所有权的话。那是不是变相的也侵犯了张三的权益呀?所以呢,基于保护。抵押人张三或者保护其他普通债权人甲乙丁的利益的考虑,我们法律上啊,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个留置或者留下条款。即使你约定了这个条款,本身也是无效的。但是呢,影不影响?丙呢,它取得一个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呀。

不影响,只要我取得了物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当然可以优先受偿了,所以大家补充这个留置。或者流押条款的效力就是跟单拨权,它只是一种优先授权,权的属性是密切相关的。好,这是。第二个特征,优先受偿性。那接下来第三个特征啊,也是这里面的一个难点,问题叫做不可分性的点。

那这个不可分性啊,听起来比较学术啊,但其实理解起来也没那么难。它指的是担保财产呢,要以其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只要主债权,任何一部分没有得以全部实现的。那担保财产呢,全部都不能脱离干系。啊,担保权人呢?可以拍卖担保财产的全部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所以大家在理解这个不可分性的时候啊,你可以把它简单的理解为担保的财产。要以其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

全部也就是各个部分。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在展开这个不可分性的思路的梳理的时候啊,就要从两个角度来展开了,那第一个角度呢,是从担保财产的角度来展开的。大家看第一点,这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担保财产而言,如果主债权没有受清偿的话,担保物权人呢?有权就担保财产的全部来实现。优先上去。即使这个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了。那担保物权人呢?

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各个部分来实现优先受让权。所以说第一个方面的体现啊,是这个担保财产发生分割的情形。我们来看讲义当中这个事例啊。甲呢,向银行借款了50万。并以其所有的AB两套房子提供抵押。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案例里面呢?首先,我们要确定主债权是什么呀?主债权是不是银行?对于甲。享有一个50万的主债权。这是主债权,大家看那这个主债权有什么担保呀?

是甲呢,以自己的AB两套房子。来设定的抵押。之后呢,甲因离婚法院判决a房的所有权归属于谁的呀?归属于他的。妻子丙大家看这一套房子呀,现在已经不归这个债务人甲了,而是归谁所有啊?归丙所有了。同时呢,甲后来还了25万元的贷款啊,相当于是还剩25万的余额。那这个时候呢,他就无力清偿了,

我们来判断一下,如果甲呢无力清偿,剩余的25万了,那银行在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时候。它应当如何来实现呢?是只能拍卖AB两套房子当中的,其中一套呢?还是两套房子可以一并拍卖啊?注意,答案是两套房子可以一并拍卖。你看这体现的就是担保权的不可分性,担保财产也就是AB两套房,要作为一个整体。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尽管现在啊a房现在归丙了,

那b房呢?依然归甲。哎,分属于不同的人。但是呢,只要这个债权的债权还有任何一部分没有得以实现的,那全部的担保特产AB两套房都可以纳入拍卖的范围。一停车,这不是欺负人吗?甲呢,现在已经还了你一半的贷款了。那按道理,一套房子还不够,你实现优先受让权吗?为什么要两套房子都得拍卖呀?

这里面啊,就是要考虑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了。因为在实践当中啊,这个AB两套房呢,可能在设定抵押的时候。比如每套房子可能值25万。但大家想想,在实践当中有没有可能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两套房子跌价了呀。是有可能现在呢?有可能每套房子只剩下十万块钱了。所以呢,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利。为了防止这种。抵押财产的跌价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以法律规定啊,只要这个债权人债权没有得以全部实现的。所有的担保财产都不能脱离干系。是不是全部资产都纳入排名的范围?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是最大的呀。这就是不可分性,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啊,这是第一个方面啊,我们站在担保财产的角度来讲,即使它发生了部分的分割或者部分的转让。那债权人呢?依然可以就全部担保财产来拍卖变卖,实现原先上权,要把这个担保财产AB两套房。

看成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这叫不可分性。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层次,那就要站在什么角度了呀,第二个层次就要站到主债权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了。就主债权而言呢,如果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了。那各个债权人呢?依然有权就相应的债权份额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它都要受到全部担保财产的担保。即使呢,后来我只持有这个主债权的一个部分,

但是呢,我依然可以就全体担保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大家看这个例二。还是甲呢,向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AB两套房来提供抵押,你看这个法律结构啊,跟我们刚才讲到的这个第一个例子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呢,后来啊,银行呢,将其中的2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

丙相当于银行啊,把其中的一半的债权呢哎转让给了新的债权人丙。那记我们前面讲到的从属性的这样一个规则。丙呢,取得25万元的主债权的时候,他能不能取得相应的担保权呀?当然是可以的。既然我取得主债权了,那担保权呢?也会随之转让。这意味着丙呢,他也可以取得对AB两套房子的抵押权,这是从属性能够解决的问题。但大家接着判断。乙银行呢,

不是还有剩余的25万元的主债权吗?那银行它对于这个AB两套房还有没有?担保权呀。当然是有的,因为我的主债权并没有完全的消灭。所以呢,银行跟丙呀都对AB两套房享有抵押权,这是从属性解决的。那后来呢?甲说甲呢?既没有归还银行的25万,也没有归还丙的25万。那这个时候呢,无论是银行也好,丙也好。

他们在拍卖这个房子的时候,是拍卖一套房子还是两套房子呀?两套房子可以一并拍卖。你不能说丙跟银行各有一半的主债权,所以说这两套房子个人拍卖一半行不行啊?不行。基于担保权的不可分性,即使我丙只有一半的主债权。但是呢,我依然可以就全部的担保财产来实现业务先收偿权。大家想想,这样的话是不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呀?即使这个房屋。跌了一半的价格,那两套房子一起拍卖依然可以足额清偿欠债权人的。

主债权,这就是不可分性这个制度啊,它存在的价值,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从两个角度把这个不可分性给大家梳理完了。最后呢,做一个总结。不可分性啊,它体现的是担保财产要以其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所以呢,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啊,一方面要从担保财产的角度来展开,另一方面要从主债权的角度来展开。第一个方面呢,

是先从担保财产的角度来展开。你既然是以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那意味着担保财产呢?如果发生了部分的分割转让的。担保物权人依然可以就全体担保财产实现应权,受让权。第二个角度呢,是从主债权的角度来展开的。既然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都受全体担保财产的担保。那就意味着主债权呢,即使发生了部分的分割转让。那每个主债权人都可以就全体担保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这就体现了担保权的不可分性。这样一个特点啊,这是第三个特点,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个方面的特征叫物上代位性的特征。这一点其实也体现了担保权,它其实更关注的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的问题。它的适用前提是当担保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大家看财产不复存在了。但是呢,这一点对担保物权人来讲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担保权人更关心的是什么呀?财产的价值还在不在?假设说他大部分财产被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了。但是呢,他取得了相应的保险金,

赔偿金,补偿金的。就是价值还在。那这个时候呢,单薄权人依然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这样的价值代位物来实现业务线收偿权。这就是物上代位性,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呢,举了个例子啊,大家看一下这个事例。二零二一年的一月,甲呢向乙借款五万,

并将其一间铺面房来抵押给乙,做了抵押登记。大家看,涉及到担保关系,那么在分析的时候啊,首先也是要找到什么呀,主债权啊,大家分析这个部权的案例的时候。特别是跟担保相关的问题是吧?一定要形成这个先找到主债权这样的分析的思路。大家看主体主债权是什么呀?主债权的是。乙呢,对于甲享有一个五万元的主债权。而担保是什么呀?

担保是甲呢?将其铺面房。设定的抵押。这是同权利。那这个乙呢?对这个铺面房将取得一个抵押权,它的效力就是当未来这个甲你不还欠乙的钱的时候。乙呢?可以就这抵押财产,也就是铺面房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我们来看应乙的要求呢,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大家看这个信息出现有什么价值啊?啊,不出意外的话,

接下来马上要发生意外了。这个房子啊,它一定得被火烧掉,否则的话,这个保险就白投了。二零二二年七月份的时候,大家看因甲与邻居物有矛盾。务能直接放火,烧毁了甲的不眠房。大家看,作为抵押财产的不面房没了,但是还好,当初投保了火灾险,是不是价值还在呀?那这样的话呢,

这个甲呢,他依然可以获得。铺面房的保险金以及对物的损害赔偿金。是不是价值还贷呀?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乙,他能不能就这个保险金或者是赔偿金来实现原先上权呀?当然是可以的。就是赔过来的这个保险金也好。赔偿金也好,都得先清偿欠乙的五万块钱的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这就是乙的抵押权,它具有物上代位性的一个基本的体现。所以在考试里面,

你发现这个抵押财产。那他投保了什么保险?或者被征收了,被别人毁损了,等等,你看到这些情节的时候啊,要想到物上代位性这样一个考点啊,债权人他依然可以就这个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来实现。优先上去。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给大家补充一个司法解释的特别的规定啊,需要大家稍微注意一下。这个规定啊,涉及到。

给付义务人呢?如果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再请求。基于物偿代位性,对于保险金,补偿金和赔偿金应该顺偿的话,人民法院就不予支持了。什么意思呢?就是啊。债权人乙他对这个。铺面房的价值代位物。保险金也好,

补偿金也好,实现优先收让权的话,它的前提是这个钱呀,在交给这个抵押人。贾之前。诶,你这个担保权人盈利要控制这笔钱。你控制这笔钱了,你可以实现原生安全。但是呢,这笔钱如果已经先交到了。抵押人夹在手中了。也就是你乙没有捷足先登,先把这笔钱扣下的,那这个时候呢,

你的担保权将会归于消灭。也就等于说,凭什么乙的担保权会归于消灭啊?因为大家想想你这个乙呢?就这个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你要实现的是优先受偿权。优先收让权是物权,你想要卷倒其他的普通债权人。那你总得评点什么吧。所以呢,物权里面啊,这个公式要件就非常的重要。现在铺面房没了。

他换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如果你的乙呢?不事先控制的话,那你要主张优先上权的话,那其他普通债权人是肯定不服的。好多债权人可能等了十来年了,甲的账户上终于出现钱了。最后呢,你乙出来说你要影响正常,那其他普通债权人能干吗?所以为了防止相关纠纷的发生。法律要求你这个乙呀,就这个价值代位物实现优先受让权的时候,

你手里面得有点资本。什么资本啊?就是这个钱呢?在打给这个抵押人之前,你必须要先给它控制下来。你控制下来以后呢,你主张优先受让权的话,是不是也是相当于通过一种提前控制的公式?再卷倒这个普通债权人会更加的顺理成章呀。所以大家注意这个第二点啊。担保权呢,应该就这个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在这个钱呢,即付给抵押人之前,你得先扣押或者控制这笔钱。

否则的话,你就不能主张优先受让权了。大家看这个第二问,如果这个丁公司或者戊呢?将保险金或者赔偿金直接达到了。抵押人甲的卡里面。后来呢,被甲给挥霍了。那后来再去执行这个假的财产的时候,你还能不能主张优先受让权了呀?就不可以了。因为你没有提前把这笔钱先扣下来。当然,大家注意这个,但书但是呢,

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第二人给付的除外。比如说在这个案例当中,乙呢,知道这个铺面房被烧了,而且知道这个铺面房投保了火灾险。于是这个甲呢,就第一时间通知这个保险公司。说这个铺面方案已经抵押给我了,我对这个保险金是享有优先受让权的。你这个钱呢?除了我以外,你不能打给别人,先让我来原厂,

它已经通知了这个保险公司了。那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还是?把这个钱打给这个抵押人甲的。那乙的预算债权会不会被消灭啊?不会的,因为我乙呢,已经仁至义尽了,我已经先通知了。保险公司把这笔钱给我扣下了。是他违反了这个约定,那不能导致我乙的抵押权归于消灭。稍微注意下这个第二点啊,司法解释这个例外的规定。呃,这就是担保物权,

它的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主观题里面有可能考到,所以大家要掌握这个记忆的一个框架。首先,基于担保延伸出了同属性,这样一个特点。然后呢,基于它的物权属性,要对这个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延伸出了优先市场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这三个特点来,当然基于这个单模权对交换价值的支配这样一个物权属性延伸出来的,后面三个特征呢?我们给大家总结了一个小口诀啊,

叫做先分物,方便大家去记住它。因为大家想想你取得担保物权以后啊,当债务不还钱的时候呢,哎,你来先分这个物先分物。先呢,说的是优先受让性分,说的是不可分性。物说的是物上代位性,然后加上这个基于担保产生的同属性。啊,就形成了单博权的四个特征。这是第一个问题,单博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的考点,单博权的分类。当然这里面呢,既涉及到民法典的分类,也涉及到理论上的分类。我们先来看民法典的分类。在民法典里面,我们把这个担保物权呢分成了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两种类型。典型担保呢,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就是规定在担保权这一章当中的具体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权,跟留置权。既然你规定到了担保物权这个部分,

那你当然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了,这叫典型担保。那这里面呢?我们要重点强调的是非典型担保这个概念。大家看民法典的388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来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呢,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大家注意这个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那这个规定啊,它借鉴了所谓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就是来判断这个担保权的类型的时候啊。不能仅仅从形式上来看,你是不是规定在担保物权这个部分,

而是要看你想要的这种物权是不是最终。实质发挥了一个担保的功能。如果你发挥的是担保的功能,尽管你没有规定在担保物权这个部分,但是呢,我们依然把你当成是担保物权来对待。这就叫做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这是我们民法典在制定出来担保权这个部分非常重大的一个创新。建个立法模式啊,它事实上是缓和了所谓的物权法定原则。因为大家想想,我们在前面讲这个物权法定原则时候提到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要有法律的规定的。按道理呢,到底有多少种担保物权?

这个种类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呢,基于这样一个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呢,我们就使得担保物权的种类保持了一个开放性的,这样一个特点。只要是某种物权,它实质上发挥了担保的功能的,都可以纳入到担保物权的概念当中来进行规范。这就是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要开放这个单目权种类的范围呀?还是前面提到的单目权的功能本身所决定的。因为担保这个制度啊,它是有助于企业获得融资的,所以在法律上我们规定更多的担保制度。是不是更有利于企业获得融资,

进而改善我们的营商环境呀?所以呢,对于这个demo制度啊,保持一个开放性的立法模式。是最有利于这个企业获得融资的,方便的。这就是我们民法典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一个基本的考虑。那这样的话呢,大家看我们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第一条。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也可以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将那个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包括保理,虽然规定在合同边。但是呢,在实践当中啊,这些制度它也可以发挥担保的功能,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呢,也把它们当成是担保物权来进行对待。这样的担保呢,我们就称之为非典型担保。由于这个制度啊,我们在后面合同编里面呢,都会给大家陆续讲到这个地方呢,我只以这个。

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例子来做一个说明。比如说呢甲公司呢,跟乙公司。签订了一个设备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呢,要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设备。但是呢,它只能支付30%的首付款。剩下的70%的价款呢,得分期支付。但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啊乙呢,这个时候你得把设备交付给甲。大家看,按照我们前面讲到的。物权变动一般规则的要求原则上动产的物权是不是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

自交付给甲的时候。就发生物权变动啊,甲就可以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但这个时候大家想想乙是不是比较被动啊?他只收到了30%的价款,但是呢,他通过交付就得把。标的物的全部所有权都转移给甲。如果后来甲不付,剩下70%价款的话,那这个乙呢?他作为一个普通债权人,这个地位啊,就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所以在实践当中啊,

这个甲乙呢,它会做一个特别的约定,就这个保留所有权的约定。这原理内容是。甲已约定好了,你这个甲呢?只有支付完我乙全部的价款的话,我乙呢才实际把这个所有权。专业给你讲。这意味着,在你交付完全部价款之前,虽然标的物已经交付到你甲的手中了,但你甲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啊?不能这个所有权呢,依然保留在乙的手中,

这就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大家看在这样一个交易里面呢乙呢?他享有一个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它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了呀?不是了,因为这乙呢,他已经把设备交给甲了,实际上呢,他对这个设备的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都没那么大的兴趣了。那乙呢?保留这个所有权的目的是什么呀?是担保他剩余70%的价款债权的实现。所以这样一个所有权呢,

大家看它发挥的就是一个担保的功能了。这意味着,虽然它名为所有权,但是在民法典里面啊,已经不把乙当成所有权人来对待了。而是把这个乙呢当成担保物权人来对待。这意味着,以前的所有权的效力体现在哪里呀?体现在如果这个甲呢?未来不付剩余的70%的。价款的话。那这个乙呢?他依然可以拍卖变卖这个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拍卖的这个财产以后呢?

清偿了你以70%价款以后多出来的部分,你能不能拿着呀?你不能拿着。啊,你要把多余的价款呢返还给谁呀?返还给买受人甲那甲的其他普通债权人呢?还可以公平进行清偿。所以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所有权保留买卖里面呢?对于乙来讲,它虽然保留的名字上叫所有权,但它实际上发挥的是担保的功能。我们在法律上实现乙的这个所有权的时候呢,事实上是把它当成。担保物权来对待的。所以呢,

这个所有权保留买卖啊,它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典型担保。啊,事实上,这个融资租赁和保理啊,也可以发生类似的功能,我们在合同编里面再给大家具体展开。这就是非典型担保。当然,这个非典型担保呢,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啊,就是我们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里面。规定的实践当中,已经长期存在的一个制度叫做让与担保。这个问题啊,

就比较重要了啊。大家看让利担保呢?虽然在民法典里面没有规定这种物权的类型。但是呢,这种情形啊,它实质上也发挥了一个担保的功能。呃,它可以借助这个388条开的这个口子。进而成为民法典所保护的担保物权。也就说,什么叫做让一担保呢?让一担保简单的讲,就是通过让渡所有权的方式来提供担保。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呢,

举了一个事例,大家看这个例子啊。甲呢,向乙借款150万元。这意味着乙呢,对甲是不是想有一个?150万元的借款债权。同时约定呢,甲将自己的住宅一套过户到乙的名下来,作为担保,大家注意这种操作方式啊。甲呢,要把房子过户到乙的名下。来作为担保。当然甲呢,

他可以继续在这个房子里面居住。如果甲呢,如期归还借款的话。那意味着你乙呢,得重新把这个房子过户到甲的名下。如果这个甲呢?你事后没有去归还这个借款的话,那乙呢?他可以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优先收场。大家看,这就是一种让与担保制度是不是意味着甲呢?把房子的所有权。至少是从形式上转移到乙的名下来,作为担保啊。

哎,当这个甲不还钱的时候呢乙呢,可以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个房子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上去。这就是让渡所有权的方式来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法律上不是有抵押制度吗?甲呢,和乙签订一个抵押合同,然后呢,给乙办理一个抵押登记不就可以实现这个目的吗?为什么还要把这个房子过户到乙的名下?这就是实践当中啊,当事人一些特殊的需求了。尽管呢,从法律角度来讲,

你办一个抵押登记跟这个。所有权的让与担保,它的效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啊,有些债权人。他不一定信任这个制度。他觉得说房子现在依然在你甲的名下,你还可以卖这个房子,我只是办一个抵押登记法律,最终能保护我吗?有的债权人他心存疑虑。但是呢,假如说呢甲呢,他直接把房子过户到乙的名下了。大家想想这个时候呢,

对于乙来讲,他的安全感是不是更高呀?他不用再担心这个房子还会被甲卖掉了,他也不用担心别人再来跟他去争抢这样一个资源。这就是让与担保啊,它产生的一个时间原因就是有些债权人安全感比较的差。呃,他把这个房子呢过户到自己名下以后。他觉得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风险是最小的,那法律呢,也尊重他这种选择。所以呢,大家记这个模型啊,来看这个担保制度,

司法解释68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呢,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大家注意形式上这个词。唉,就是只是形式上办理一个过户当事人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真实的意思啊?没有的,这意味着甲呢,把这个房子过户到乙名下的时候,乙能不能成为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啊?不可以,尽管表面看起来有权处分,有合同,有登记。但是呢,

双方当时的合同并不是一个买卖合同,并不包含一个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而只是设定担保的意思,所以这个乙啊,他并不能成为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大家看形式上转移到债权人名下以后呢,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是不是事实上发挥了一个担保物权的功能啊?但是呢,一定要注意后面这个特别规定。如果当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让与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是无效的。什么意思呢?

就是当时能不能约定说甲呢?把房子过户到乙的名下了,如果甲后来不还钱的话,这个房子直接归乙行不行啊?不行,这就变成我们前面讲到的。留置或者是留押财产了啊,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即使你约定这样的内容。最终呢,你这个以前的权利还是就房屋的拍卖部分价值实现优先受偿权。当然,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有些同学说那当事人约定这个让与担保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所谓留置留押条款有什么区别啊?这里面它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第一呢,是留置留押条款适用的前提是什么呀?你先得设定一个抵押或者质押,才有可能产生留置或者留押条款。而我们这个地方讲的是让与担保,当时有没有设定抵押或者质押呀?没有,所以它本质上不是留置或者留押,这是第一点,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在留置留押条款里面。它的核心内容是,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话,那不经清算程序担保,物权人直接取得这个。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而在让与担保里面,大家看,虽然呢,甲呢,形式上把这个房子过户到李一的名下,但是呢,有没有真的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结果啊?没有,它只是形式上的转移。那最终呢?这个乙呀,他还是得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让权,也就是他还是要进行清算的,而不能直接。

取得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啊,大家把这个让与担保跟我们前面讲到的留置留押条款给它区别开来。这是。民法典当中的分类啊,大家注意区分这个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呢,一方面是民法典里面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底等等。另一方面呢,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里面明确承认的,让与担保这样一个制度。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理论上的分类,这个就比较简单了,首先第一点从产生根据的角度来讲呢,

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担保物权。如果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主要指的是留置权。如果呢,这个担保权要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而产生的,那就是约定担保物权主要指的是抵押权和质权这两种类型。这是第一点啊,第二点呢,是我们根据担保财产种类的不同,把担保财产呢分成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那这个不动产担保呢?在我们国家主要是不动产抵押。而这个动产担保啊,它的适用情形就比较多了,

可以是动产抵押,可以是动产质押,甚至还可以是留置权。而这个权利担保物权是大家要稍微注意的。我们前面讲这个物权的客体时候讲到了。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不动产和动产。但是呢,法律规定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的,可以依照其规定,实际上呢,在我们目前的民法典当中啊。权利,它能够成为哪一种物权的客体呢?只能是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客体和用于有权的客体都不可能是权利。当这个权利担保权呢,既包括抵押权,也包括质权。啊,在抵押权里面呢,有一些不动产权利是可以设定的,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它可以设定抵押权。而在质权里面呢,我们法律也规定了有些权利,它可以设立质权。比如说知识产权。啊,汇票本票支票等等,

这样的权利也可以设定质押,这叫权利担保物权。这是理论上的分类,当然这里面呢,还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涉及到典当管理办法。啊,毕竟我们在考试分析里面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大家看,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啊,典当它指的是当户呢,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务质押,或者将房地产作为当务来抵押给典当行。然后获得了档金,最终呢,要还本付息的行为,

我们叫典当。它本质上干的是跟银行差不多的业务,也是给客户来。放贷,然后呢客户啊,要通过这个。当悟。质押或者抵押的方式来设定签证担保。当然,对于这个点单来讲,它是不是这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啊?不是的,你这个典当行啊,要想取得担保物权,你必须得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来设立质押或者抵押的,你才能够主张优先收偿权。啊,所以注意这个典当,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你点到好呢,你要取得担保物权的话,你必须得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设定抵押质押,这样的担保物权你才能够主张优先受偿。稍微注意下这个内容。这是第二个方面的考点,单目权的分类。最后呢,还有一点是担保物权的消灭制度,这个大家简单了解,

事实上它体现的是各种担保物权共性的消灭情形。第一呢,是主债权归于消灭的单目权消灭,这是它的同属性所决定的。第二是担保权实现的。也就是你已经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了。担保物权已经实现了,当然会予以消灭。第三呢,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这是尊重一些资质。最后呢,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啊,相对来讲都比较好理解,当然我们后期啊,

在记这个内容的时候呢,可以简单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个思路。首先呢,担保它是要从属于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所以说基于这个从属性啊。大家看延伸出了第一种消灭情形来,就是主债权消灭。然后呢,它的消灭情形啊,就要从要素角度来展开了,你看我们从主体的角度来讲,大家看延伸出了哪个消灭情形啊?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是不是站在权利人的角度来讲呀?那接着看,

从内容角度来讲。担保权呢,你已经实现了,当然也会归于消灭,应该这从内容的角度来讲。那这样的话呢,大家想一想有没有从客体角度产生的消灭情形啊?也是有的,比如说这个担保财产已经完全的毁损灭失了,而且呢,还没有。价值代为物。那这个时候呢,但目前也会故意消灭。假设呢,

担保财产回归灭失了,但是有价值代位物的时候,是不是基于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人依然可以优先受偿呀?最后呢,加上一个其他,所以大家看首先呢是同属性。这是它比较个性的一点啊,延伸出了一种消灭事由,然后就是从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的角度来展开。这样的话呢,我们在后期记的时候啊,非常的好记了。好,这是第一节单补全概述当中啊,

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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