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6:01:17

44.(第03编) 专题02:所有权(04)(Av695175143,P44)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五节,共有从考试角度来讲,这一节内容非常的重要命题。人啊,特别爱考,以前呢,经常考到选择题,去年呢,甚至考到了一道。法条分析题,所以大家学习的时候啊,必须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那共有呢,它其实是一种所有权的特殊形式。特殊之处啊,主要体现在主体呢,是两人以上。这样的话呢,我们在规范的时候啊,一方面解决对外如何行使所有权的问题。到底谁说了算?另一方面呢,也解决供应商之间内部的权利关系。体现一个双重性的特点。那这部分展开的时候啊,给大家画了一个逻辑导图,首先呢,

通过概述来了解基本的概念和理论问题。然后呢?我们要区分横纵两条线来树立共有当中的相关规则。横向要掌握它的两种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纵向呢,我们基于共有制的处理作为主线来梳理,这里面比较重要的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依次看,先看第一个问题,共有的概述。了解公允的含义特征以及两种基本的类型。先来看什么是共有啊。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动产,

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态,我们叫共有。比如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了房产一套。房子只有一套,但是呢,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主体是两人以上,这就是共有一种非常典型的形态。在这里面,大家注意这么几个术语。双方呢,共同购买的这套房子啊,我们称之为共同财产,相对是客体。

而夫妻双方主体呢,我们在这一节里面会称之为共有人。他们对这个财产呢形成的这个关系啊,我们叫共有关系,大家注意这三个术语。这是第一点含义。接下来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啊,是特征啊,当这个特征呢,在展开的时候啊,也是模板性非常强。首先呢,是描述它的三要素。大家看主体呢,是两人以上体现一个附属性。

第二,它的客体呢,是同一项财产,注意这个说法。你像我们刚才举的例子。供应的关系呢,指向的是同一套房屋,财产只有一个。第三呢,是供应关系内容啊,既包括对内关系,也包括对外关系。一方面,对外如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

内部产生什么样的权利关系,你看主体,个体,内容三要素,最后呢,大家特别关注这个。第四点。形成的目的啊,为什么数个权利人对同一个财产会形成一个供应关系呢?它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目的或者生活需要的目的。那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啊,常常产生的是按份共有。因为经营嘛,要亲兄弟明算账,而基于生活需要的目的啊,

常常产生的是按份共有。生活就没必要搞得那么清楚了。这是特征。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这里面的一个核心的考点,共有的基本类型,我们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两种类型。先来看这两种类型怎么来区分啊?按份共有啊,它体现的是各个共有人呢,是按照特定的份额来享有所有权的。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亲兄弟明算账,你多少我多少,清清楚楚,这叫按份共有。

比如呢,甲乙丙三个同学是一个宿舍的。每人出了2000块钱,买了一台电脑。然后约定好了,每人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你看亲兄弟明算账,清清楚楚啊,而这个共同共有啊,它指的是共有人呢,对于共有的财产部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注意部分份额。就是稀里糊涂一笔账,你的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

这就是共同共有。那当事人形成共有关系,以后呢?到底构成的是按份还是共同共有呢?这个规则啊,是选择题里面特别考的一个考点。首先呢,基于意思自治允许章程来约定。你看第一点,允许当事人来约定,当事人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个时候呢,要先看共有人之间有没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如果有这个家庭关系的话。那才具备稀里糊涂一笔账的前提,这个时候呢,

构成的是共同共有。当然,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家庭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关系。你像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都叫做家庭关系,都可以构成共同共有。那男女朋友关系算不算共同关系啊?答案是不算的啊,在法律上男女朋友并没有形成任何身份法律关系。接着看第二项的是,如果没有这个家庭关系的共同关系的话,那就只能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了,

所以这个按份共有啊,相对于是一个兜底条款。这是第一个方面关于概述里面,大家要掌握的内容。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两种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最基本的规则,先来看按份共有。也就是各个供应链按照各自的份额来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亲兄弟明算账。当然这里面啊,涉及到案分工具的特征,大家简单了解。首先呢,第一点啊,

是权利义务。是以份额作为依据的,就是按照份额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是它跟共同共有最核心的区别。第二是既涉及到权利的享有,同时也涉及到义务的承担,体现一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三点是大家掌握的核心。就是份额应当如何来确定呢?也是三步走,首先第一步还是看约定,尊重意思自治。那第二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来确定,

注意出资额相对是按照贡献来确定你们的份额。出钱多的份额当然大了。第三呢,是如果无法确定出资额的,那这个时候呢,按照等额来处理。这意味着,法律是一定会给你们确定一个份额出来的。大不了就以等额来作为兜底。这是份额的确定规则,需要大家掌握。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在按份共有当中应有份额的处分权和其他工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个考点在考试里面出现的频率非常的高。首先第一点呢,

是按份共有当中啊,这个应有份额本身。它是有所有权的属性的。所以呢,按门工人啊,他可以自由的去处分这个份额,而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当然这里面啊,一定注意的是他处分的不是这个供应物本身。而是它在这个供应关系里面的份额可以自由处分。而且这个处分啊,大家看。首先是包括转让,他可以把这个份额呢转让给别人,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第二个方面,它还可以把这个份额呢来设定担保物权。因为设定单目权是不是也发生一个物权变动啊?它也是一个处分行为的体现,所以这个处分它是一个广义上的处分,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处分权受到的限制。就是你在转让这个份额的时候啊,其他供应商享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凭什么其他工人享有一个优先购买权?它的立法目的啊,是为了保障供应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因为大家想想。

数个归人呢,之所以可以形成公因关系,其实包含了他们之间相互信赖的这样一个基础在里面。那假设呢,其中一个共有人,他把自己的份额要转让给。其他人的。那会有大家之前。没有见过的当事人加入到供应关系当中来。有可能会破坏现有共有之间的信列关系。所以呢,法律就要求啊,其他工人呢,他享有一个优先购买的权利来防止不认识的人。防止不信任的人加入到供应关系当中来。

这是它的立法的基础。我们来看这个优先购买权应当怎么来行使啊?按照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的转让,其相应的共有份额的。其他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一个优先购买的权利,怎么来理解这个规则呢?首先第一点是它的适用范围。原则上,这个地方所讲的转让。它仅指有偿转让和对外转让。相对做了一个线索解释。这意味着,如果这个按份共有的份额是基于赠与,遗赠等无偿原因发生变动的。

那其他工人能不能主张优先受赠权呀?当然不能,既然是优先购买权嘛,那必须得以有偿为前提。第二个方面的限制啊,是对外这两个字。一定是按门工人把这个份额转让给工人以外的人的时候。才有必要行使这个优先购买权。因为这个时候是不才有大家之前没有见过的人加入供应关系当中来呀。那如果是供应人之间来转让这个份额的话,没有新的人加入,不会破坏原来供应之间的信任关系。那意味着就没有必要赋予其他供应人优先购买权。所以大家。基于这两个关键词呢,

来掌握两个细节问题,一个呢是有偿转让,一个是对外转让才有可能产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行使预算购买权的时候啊。只能是在同等条件下行驶。因为不能因为你行使相购买权而损他,这个转让的利。本来我可以卖十万块钱。啊,你行使一项根本权的时候呢,你说我只出九万。那当然不行了,你要损害我转让的利益,

所以只能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而且这个同等条件啊,大家看我们在认定的时候啊,要严格认定。不仅要考虑价款,还要考虑价款的履行方式,期限等因素来综合确定。考试的时候啊,特别考这么一种场景。甲的份额呢?甲说以十万块钱的价格要转让给第三人丁。丁呢,一次性可以付清全部的价款,那这个时候呢,其他供应人乙丙能不能说十万块钱我可以出,

但是呢,我得分12期支付。那这就不是同等条件了,虽然总价一样,但是呢,支付方式不一样。十万块钱一次性拿到手。跟分12期拿到手那种感觉,那肯定是不一样的。这是第二点,同等条件,所以大家看179页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呢,供应量提出了减少价款,增加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请求的。

那就不是同等条件了,就视为你直接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了。诶,人家没有义务在这个地方坐下来跟你谈。就直接是为你放弃了。第三呢,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时候啊,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关键这个形式的合理期限是多长呢?我们在物权编,司法解释一里面啊,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我呢,把它总结成一个表格。大家记住这个表格呢,

来梳理这里面的思路。首先,这个合理期间有多长,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啊,是当时有约定的层次,第二个层次是没有约定的层次。首先呢,当事人约定了。那要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来尊重一资质。关键如果当时没有约定的话,怎么办呢?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们又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呢,

是通知其他工人的情形,一个是没有通知其他工人的情形。我们先来看通知了其他工人的情形。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又分成两种情况了。第一呢,是通知里面直接载明了形式期间的。那原则上你在通知的载明期间内行驶。如果呢,这个通知里面啊,没有载明这个期间或者呢,载明的期间少于15天的,一律按照15天来计算。从考试角度来讲,15天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好行政期间,然后呢,这个转让它在转让份额的时候啊,就通知其他供应人。我要转让份额了,希望你们在七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过了七天我就不等了。大家看这样的情节里面呢,问大家一个问题。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是多久啊?答案是15天。虽然你给我载明的期间,但是你载明的期间少于了15天的,按照法律规定,一律按照15天来计算。

第二个方面是压根就没有通知其他工人,你就把这个份额转让了,那这个时候啊,就要看其他工人知不知道了?如果其他归定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那就是知道之日起15天,如果不知道的,那就是转移之日起六个月。所以从考试角度来讲,15天这个日期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行使期间。那最后一个问题啊,是优先购买权的进程。这里面涉及到数个供应商,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比如呢,甲乙丙丁四个人构成一个按份共有,比如呢,每人占25%的份额。那或者呢甲呢,要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物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其他工程乙丙丁是不是都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啊?关键这个时候呢,他们都跳出来主张进行购买权的,谁应当应先获得保护呢?两步走,第一步先看协商,

尊重一资质。第二,如果乙丙丁三人协商不成的,这个时候呢,要按照比例来行使选购买权,注意这个词啊。啊,相对是乙丙丁,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来行使甲的份额的一权购买权。这样的话呢,他们购买完这个份额以后。是不是内部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啊?不会破坏各个公有人内部的份额比例,应该是更加公平的。

注意这个按比例行驶。二零一九年呢,就考到了这个规定。甲乙丙三人呢,以三比二比一的比例按份共一条骆驼用于旅游服务,现在呢,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而乙丙呢,都主张预先购买甲的份额,应当如何来处理呀?大家看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要有乙丙按照比例来购买,也就乙丙按照二比一的比例来购买甲的份额。这样的话呢,购买完了以后是不是乙丙内部的份额比例还是二比一啊?

这就是按分规的规则,接下来呢,是共同共有这个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一些了。首先呢,共同共有啊,它体现的是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部分份额。稀里糊涂一笔账。我们来看它的特征。首先第一点呢是。各供应人是平等的,享有所有权而没有份额的区分,这一点呢,也是它和按份供应的核心区别。第二呢,

也是既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第三点是共同共有呢,它常常要伴随着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你像我们前面讲了,如果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的,才可以视为共同共有。所以它常常是有这个家庭关系的。但这个家庭关系呢,按照我们考试分析的说法,主要是包括三种类型。第一呢,是夫妻关系。这个比较好理解,

第二是家庭财产共有,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都是家庭财产。第三呢,是遗产分割之前的共有,也会构成共同共有。一般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死亡以后呢?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大家想想他们之间有没有家庭关系啊?当然有了。所以这个时候呢,

构成的也是共同共有。这是共同共有,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零九年的多选题。下列供应关系中属于共同供应关系的是看a选项居住在同一栋楼的居民。对于共同乘坐的电梯形成的供应关系。大家看是不是共同共有啊?显然不是,因为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那有些同学说他们是按份共有吗?答案是也不是。尽管呢,这个区分所有权人们的共有是按照专有部分的面积比例来行使权利的。但是呢,这样的共有它能够转让自己的份额吗?

当然是不可以的,所以呢,它也不是按份共有。这意味着,我们把这个共赢的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它是不是一种周延的分类啊?不是的,它只是共赢当中啊,比较典型的。两种情形而已。接着看b选项,甲乙对各出资800元购买的洗衣机形成的供应关系。你看没有提到甲乙之间有家庭关系,所以呢,他们构成的是按份共有。

c选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呢,对一方所得的稿酬形成的供应关系。你看,这是夫妻共同共有。第二项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呢?继承人对于遗产形成的共有关系也是共同共有。因为这个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他们也是有家庭关系的。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应该选的是CD这两个选项。

这是给大家介绍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啊,这两种典型的类型。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四个问题,供应物的管理处分和分割。体现一个纵向的梳理,我们以共有物作为中心来梳理共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共有物的管理权和费用。首先先看第一点,谁可以享有这个共有的管理权呢?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事人没约定的,原则上各个供应商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大家注意,

这个都有这两个字,是不是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去管理呀?显然不是这个地方所说的,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啊,指的是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你也是这个共有的主人,你可以参与管理,而不是随意去管理。第二是管理产生费用了,这个费用怎么来承担呢?也是分这么几步来走,首先第一步是先看约定。有约定的尊重与资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我们就要区分按份和共同共有了,按份共有,因为亲兄弟明算账。所以呢,费用也按照份额来分担。而这个共同共有呢,是稀里糊涂一笔账。所以就共同负担了。这就是第一个问题。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一部分的一个核心内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管理事项。假设说一个财产,它的所有权人只有一个人的话。那这个物如何进行管理?

如何进行处分?由他一个人说了算。但在共有的情形下,到底如何来做出这个重大管理决定呢?就涉及到工人对外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了。首先呢,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个地方所说的重大管理事项到底包括哪些?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事项,第一呢是共有物的处分。当然这个处分呢,首先是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同时呢,也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比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头牛。假设呢,

他们决定把这个牛卖掉,这个是法律上的处分。那假设呢?甲乙丙三人决定把这个牛杀了吃肉,这就是什么呀?事实上的处分了。第二呢,是重大修善。当然,这个重大修正案是按照我们生活的一般观点去界定的啊,比如呢,甲乙丙三人共有的一套房子。你要对这个房子啊。全面重新进行装修。当然,

属于重大修善,或者呢,把这个断桥铝的窗户都给它换掉。大家看这也是什么呀?重大修善。尽管呢,它有可能会增加这个共有的价值,但是啊,重大修善常常会支出比较高的成本。所以呢,对每个人来讲啊,也属于重大的事项,第三个方面是变更供应的性质或者改变供应的用途。比如甲乙丙三人共一辆车。本来呢,

是非运营车辆。后来呢,他们觉得放着有点浪费。于是啊,决定把它变更成运营车辆来从事网约车的经营。大家看,这就属于这个地方所说的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情形。啊,这是先把这个重大管理事项的范围给它确定下来了。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要做出这些重大管理事项的话,需要经过多少工应商同意呢?我们就要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了,先来看按份共有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也就是份额要大于等于三分之二,包括本数。而且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这里面啊,大于等于三分之二呢,只需要考虑份额,而不需要考虑人数。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个供应人,他的份额呢,自己就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的。他能不能单独做出这个重大管理事项的决定啊?可以的,所以大家看这里面啊,它体现的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

因为如果让所有的按份共有人都同意的话,可能不利于这个供应物使用效益的发挥。所以这法律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我们来看一下讲义当中这个事例。甲乙丙呢,各出资二十万,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那三人构成的是按份共有,后来呢,甲乙想卖掉这辆车,你看这是一个处分行为,但是呢,丙极力反对。那我们来判断一下甲乙呢,

和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话。它属于有权还是无权处分啊?注意,它属于有权处分,因为甲乙两个的份额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二。大于等于嘛,所以它是包括本数的。这意味着它构成了一个有权的处分行为。这是第一点,按份共有第二个方面啊,是共同共有的情形,要经过全体共有的一致同意。这样的话呢,才能够维持这个供应之间的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人呢,

单独做出决定的话,都有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这是区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当然,共同共有经过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啊。在实践当中,也不能机械的去使用它。否则的话,有可能会有违我们生活的常理,特别是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场合。大家想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下班了。去超市买个菜,买个水果,

包括在网上买点生活用品。那你处分的其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大家想想这个时候呢,需要经过相对方的同意吗?显然不需要。一方面,如果经过同意的话,不仅违反我们的生活常理,同时呢,也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所以在婚姻家庭编里面啊,对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就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大家看这个特别规定啊,我们要区分两种情形来分别进行规范。先来看第一种情形。

如果呢,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任何一方都有权单独决定。相对于任何一方啊,都有所谓的家事代理权。你看这个是非常符合我们生活的常理,就像我们刚才提到的啊,下班。买个菜啦,买个水果啦,网上买个生活用品啦,等等,任何一方都可以单独决定。当然,

第二种情形就不一样了,如果呢,是非应商生活需要。同时呢,对于工作条件啊,做出了重要处理决定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就要双方一致决定了,这意味着任何一方呢,单独都是决定的,都有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啊,比如买车买房,卖车卖房。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讲,

它都不是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而且呢,这个处理决定也足够重要。所以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当前时间当中的有些经济啊,虽然不是日常生活的需要。但是呢,这个财产去决定没那么重要的时候,其实也不需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比如,在生活当中。我们在浏览微信朋友圈的时候。发现呢,自己的高中同学。郑和是自己曾经暗恋过的一个人。

他家里面呢,有人生病在筹集这个医疗费。你呢,就默默的给转了500块钱或者200块钱。大家看这个财产的处理决定,它是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啊?显然不是,但是呢,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啊。几百块钱也没那么大的事。也不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啊,稍微注意下这个特殊的情形。当在实践当中啊,有些财产处分的决定啊,它到底是不是日常生活的需要?

可能也会产生纠纷。比如在网上啊,就报道了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小姑娘呢,结婚以后。自己省吃俭用。用了自己四个月的工资给自己买了一个名牌包,非常的开心,再往上晒出来。然后筛出来以后呢诶,好多网友提出了质疑,说你不是结婚了吗?你结婚以后。还能够单独决定四个月的工资,只是买了个包而已嘛。

你有这样的决定权吗?然后就发生了相应的讨论。大家看这里面就涉及到这个女生呢,她用四个的工资给自己买一个包。是不是所谓日常生活的需要?如果是,那可以单独决定,如果不是的话,那需要双方一致认可。大家觉得是还是不是啊?啊,觉得是的同学可以打一觉得不是日常生活的需要的可以打二,看大家是什么观点?其实啊,我个人认为啊,

这个依然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首先呢,据我的了解。对于女生来讲,包是可以治百病的。它不同于其他的物资,非常的重要。另一方面呢,我在判断这个处分啊,它是不是日常生活需要的时候啊,也不能单独看它多少钱。尽管那个包很贵,但是呢,包依然属于生活用品,那买包当然是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了。

啊,如果你这样不太好理解的话,你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其实更加清晰一些。假如呢,两个人结婚了。然后呢?老公自己省吃俭用。在老婆过生日的时候呢,花了自己四个月的工资给老婆买了一个名牌包作为礼物送给她。大家看在这个过程当中呢?你花四个的工资去买包,算不算日常生活区啊?当然算了。啊,

因为在老婆生日这么重要的日子,即将到来的时候。你不放点血啊,买个名牌包的话,以后你还有什么日常生活呀,所以呢,我们在判断这个。是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时候啊,有的时候也不能只看钱。要看买包,这是一个生活用品,给老婆送生日礼物,这也是一个日常生活的需要。所以说它当然可以纳入到这个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当然,

我们还是鼓励啊,要理性消费啊。这是。重大管理事项的相关决定,接下来呢,我们看第三个问题,供有物的债权债务的问题。假设供应物啊,它对外产生这样的债权或者债务了,应当如何来承担呢?要区分对内和对外两个层次来展开。在对待关系上,不管你们内部是按份,是共同共有。承担的责任一律是连带责任,

这第一个方面对外都是连带的。第二对内呢,大家看。怎么来分担呀?首先要当时来约定,没有达成约定的,按份共有的话就是按照份额来分担这个损失,或者享有这个债权。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话,那就是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比如呢,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呢,是一对夫妻。

他们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一辆车。那或者呢,其中一方乙呢?在开车的时候啊,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把丙给撞伤了。比如,按照侵权责任变更规定,应当承担十万元的赔偿责任。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丙是找谁主张赔偿啊?只能找乙,还是可以找甲呀?大家看它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呀?

因为这是共有物产生的债务。这个车不是甲乙双方共有的吗?它产生的债务啊,在对外关系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有些同学啊,可能会想起我们侵权责任编的一个规定来。说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的交通事故啊,保险公司赔偿不了的部分要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来承担责任。那这个题目里面为什么不能直接让使用人乙来一个人承担责任呢?大家注意侵权责任编那个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一个人。就是你开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适应的是那个规则。大家看乙他开的是别人的车吗?

以它本身就是这个。机动车的所有人。只是它是供应人当中的其中一人而已,但是呢,我们也不能说他开着别人的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它不适用侵权责任编那个规定,它适用的是物权编里面。供应物产生债务的规则来处理的。当然,因为他们是夫妻,是共同共有,所以呢,对外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啊,内部呢,稀里糊涂就共同承担了。

这是第三个问题。接下来第四个问题啊,是共有的分割。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现在是供应关系迟早有分开的一天。我们来看这个供应物的分割当中的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啊,是供应物的分割请求权。就是在供应关系存续期间。符合什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来分割这个供应物呢?我们从这么几个层次来展开,首先第一点。工人呢?能不能事先约定放弃这个分割请求权呀?

比如,在供应关系成立的时候,大家一致约定好了,五年内谁也不能主张分割这个供应物。大家看这个约定有效无效啊。有效的要尊重一些资质来维持这个供应关系。当然,当时不能请求分割的约定啊,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呢,供应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即使之前有这样的约定,也可以突破这个约定来分割公有物。那什么叫做这个地方所说的重大理由呢?主要是有人身力学保护的时候。

那法律允许当时可以突破这种财产关系的约定,大家看讲义当中这个例一。甲乙呢,各出资100万购买房屋一套,约定五年内不得分割供应物。乙等待房屋升值,但是呢,两年以后,甲的妻子患重病,需要医治。除了这个份额以外,没有其他的财产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能不能突破之前的不得分割共有的约定啊?当然可以。

因为治病要紧,人命关天呐。先要保障人身利,所以呢,可以突破这个财产关系的约定。接着看这个例二。如果呢,当事人达成了约定以后啊甲呢,想要买心仪的奔驰轿车,或者呢,想要买一只看好的股票。这个时候能不能构成重大理由来?这个时候就不能了,原则上必须得有人身利益需要保护的时候才叫做重大利益。这是第一点啊,

当事人事先放弃分割经营权,接着看第二个方面,如果共有人啊,就共有物的分割经营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个时候啊,就要区分按份额共同共有分别来处理的。先来看按份共有。供应链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大家注意随时这两个字。因为本来这个安分工人就可以。随时去转让自己的份额来退出这个供应关系。当然,也可以通过随时请求分割的方式来结束这个供应关系了。啊,这也是为了方便这个物的使用价值,

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那第二个方面是共同共有。为了维持这个家庭关系的共同关系,原则上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比如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不能随便分割,这个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可以。因为在负七分内存期间,你把这个财产分割完了以后啊,就有可能破坏这个负七分内存续的物质基础。它有可能会加速这个夫妻关系的瓦解,所以呢,法律不允许随便分割。当然,有原则必有例外。

看这个条文里面啊,讲到了两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啊,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这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重大理由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当然婚姻家庭编里面还会再次强调这个规定,我们来看一下这两种例外情形,先来看第一种。一方呢,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大家看你一方呢,有这样的行为对方啊。虽然可以不离婚,

跟你将就过日子,但是呢,照你这么挥霍下去,为了孩子买学区房的钱没了。孩子未来结婚的钱也没了,那这个时候呢,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不离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第一种情形接着看,第二种情形。一方呢,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呢,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那这个时候呢,

也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用你分到的这部分钱来给自己的亲人去看病。在实践当中啊,夫妻相安无事的时候,生活和和美美。啊,你爸是我爸,你妈也是我妈。但是呢,一旦一方的父母生了重病,需要一大笔钱去看这个病的时候。那双方的态度啊,有可能就会产生分歧的。这个时候啊,生病的就是你爸和你妈了,

那就不是我爸我妈了。大家想想生病的这个老人,他自己的子女这一方。常常是希望不惜代价的给自己的父母来看这个病。而这个相对方呢?这个时候啊,可能更多的会相对理性一些。就觉得啊,这个病啊,可能是很难治好了。如果我们呢,倾家荡产的去看这个病的话,最终可能是人财两空。未来我们的日子怎么过?其实也是一个现实的考虑。

那这个时候呢,法律就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路径。双方呢,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生病一方的子女啊,可以把自己的财产这一部分拿出来。尽最大的努力给自己的父母看病。成全这份孝心。而另一方分得的财产呢?可以保障未来的基本生活。也算是一个。兼顾各方考虑的一个解决方案。所以呢,法律增加了这种特别的情形。这是。

分割请你选,但第三点,如果因分割供应物给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害了,要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双方,当时啊,如果已经约定好了。不分割这个公有物的,但是因为你这一方的重大理由,你请求分割的。有可能给别人造成损失。所以呢,有可能要产生一个损害赔偿责任。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供应物的分割方式。这是去年的考研当中。

非法学的法条分析里面考的这个考点。大家看公有物怎么来分割啊?首先呢,是协议分割,当时可以协商如何来分割这个公有物,体现意思自治。体现的是自愿,这种价值观。第二种分割方式啊,叫做实物分割,如果当时达成一致的,原则上要实物分割,特别是实物分割啊,不会影响这个分割物的。价值的。

那实物分割可能是更有利于这个物的效应的发挥的。啊,比如呢,我在上大学的时候。我们宿舍的三个哥们。应该是当时每人出了500块钱,买了一台电脑。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们构成了按份共有。但是后来啊,要毕业。那这个电脑呢,得进行分割。我们的。协商以后啊,

就进行了实物的分割。我呢拿到了我喜欢的音响。我们宿舍的一个大哥呢,拿到了这个主机,当然里面有硬盘,另外一个哥们呢,分到了显示器。我以前一直不能理解啊,这个大哥拿这个主机干什么?后来回想起来,我们上大学期间啊。吉利的一些比较好的图片和录像啊,都在那个主机的硬盘里面。啊,被大哥给分走了啊。

大家看这里面呢,就体现一个实物分割的观念。第三呢,是折价补偿或者是变价分割。如果这个实物的分割啊,它会影响或者减损共有的价值的。那这个时候呢,可以把这个标的物啊,拍卖变卖掉以后变成价款。把前一分。应该是更加的简便省事的啊,这叫变价或者是作价分割。比如呢,大家可能看过一部电影,叫心花怒放。

这部电影的第一个镜头啊,就是黄渤要和他老婆离婚。然后呢?要分割这个共同财产。把所有的财产都要等分成两份。大家看这种分割方式合不合理呀?不合理,因为这种分割方式啊,你把床切成两半。可能两半长都不好用了,它会影响供应物的价值。所以这个时候啊,它不宜通过这个实物分割的方式来分割。实在分不开了,那就把它卖掉,

然后呢,双方各分一半的钱,岂不挺好?这是共有的分割方式。当然,去年呢,在考到这道法条分析题的时候啊,他就问到了法律关于分割方式的规定体现了。哪些价值取向。所以大家看去年这个考试啊,它考到了这个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的考虑。所以在今年啊,我在讲一些制度的时候啊,就给大家补充了法律,之所以设定这个制度,

它背后的价值考虑或者价值取向是什么?你看那个协议分割非常明显,它体现的是自愿的价值观。而这个实物分割啊,它更多考虑的是物尽其用的价值观,就是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个物的使用效益。不要浪费这个供应物,最后呢,是供应人分割供有所得的部分,有瑕疵的其他供应人应当分担这个瑕疵。其实这个体现的是什么价值观啊?公平的价值观。因为分割这个公允物的时候啊,还是秉持一个公平合理的规则来进行分割的。呃,

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小案例啊,大家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分析。甲乙丙的三兄弟共同继承了先父的遗产构成,共同共有,当然这个遗产呢,要进行分割。经协议啊甲呢,分得房产一套,乙呢,分得现金15万,丙呢,分得祖传的古董一件,估价15万。分的时候啊,

大致价值是相当的。但是呢,后来经鉴定,房产实际上是别人的。古董的是样品,只值1000块钱,只有已分得的现金是货真价实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和丙必然不干了,我们分得的部分啊,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值钱。基于公平的考虑要求,乙来共同分担这个损失。大家看可不可以啊?当然是可以的,

这是我们刚才提到的供应人呢,如果分得的部分啊,是有瑕疵的,其他供应人呢?应当来分担这个损失。体现的是公平的理念。当然,我把这个情节啊,稍微改一改,可能就不太一样了,假如说这个甲乙丙的先父代去世的时候啊,留下了一纸遗嘱。根据这个遗嘱,啊甲呢,分得了房产。

而乙呢,分得了现金15万,丙呢,分得了。有瑕疵的古董。大家事后呢,发现甲分得的房屋是别人的,丙分得的古董是假的。那这个时候呢,甲丙还能不能再去找乙主张分担这个损失了呀?这个就不可以了,因为甲乙丙他们分别是按照遗嘱直接取得的房产,现金和古董。它并不是分割共有物而产生的瑕疵。那就不能适用我们刚才讲到的规定来分担这个瑕疵。

啊,因为这个案例里面它涉及到的是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里面呢,数个继承人对这个。遗产构成的是共同共有,它会涉及到共有物分割的问题。这是共有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些规则,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下这部分考过的真题。先来看第一题。甲乙丙呢?三人按照35%,55,10%的份额,共有一艘渔船。

乙丙二呢,均予以要卖掉这个渔船卖掉,意味着他要做出一个处分行为甲呢,坚决反对关于出卖渔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呢,有权单独决定出卖预算。大家看在按份共有里面呢,要想出卖这个渔船,需要经过多少份额的工人同意啊?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乙呢?有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啊?没有,虽然你过半数了,

但是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b选项乙丙呢?未经甲同意,无权出卖遗产。大家看乙丙呢?它的份额是多少呀?是不65%呀?有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啊?当然没有了,所以说无权出卖遗产,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可能有部分同学说,百分之六十五怎么就没达到三分之二呀?如果你有这样的想法的话,你自己得好好反思反思啊。

当然还好,你考了法硕,连这样的数学题都算不清楚的话,考法硕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接着看c选项,乙丙的有权基于多数份额来出面预算,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呃,不能。虽然65%。它已经超过半数了,但是呢,百分之六十五有没有达到三分之二呀?没有三分之二得百分之六十六点七呀。所以这个c选项也是错的。

d选项乙丙呢,可以根据多数供应人的同意而出卖遗产,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大家看乙丙呢,虽然人数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但是它的份额是不够的。所以呢,只能选择这个b选项,无权出卖渔船。接着看第二题,甲乙兄弟二人啊,居住在祖传院落当中,四间南方为甲,所有五间北方为乙所有。甲呢,

在外地打工,乙呢,独自在家,某日啊,院情连日暴雨倒塌,将路人丙砸伤。丙的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我们先来看一下。倒塌砸伤路人的这个院墙是归属于谁呀?你看院墙都属于他们共有的财产,当然因为甲乙兄弟二人,他们是有家庭关系的,共同关系的,所以呢,构成的是共同共有。

其实呢,不管你是按份是共同共有。这是共有物造成的损害,原则上对外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所以应该选的是b选项。啊,这是共有这部分的相关考点,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所有权这一章的内容给大家梳理完了。整体上呢,有三节内容是所有权部分的一般性的规定,包括概述所有权取得以及相邻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啊,给大家补充了两种比较特别的所有权的形式,一个呢,

是建筑区分所有权体现客体多元性。一个呢,是共有体现主体的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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