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6:00:44

42.(第03编) 专题02:所有权(02)(Av695175143,P4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第二个方面要给大家展开。拾得遗失物这样一个具体的制度。这个问题啊,在我们考试里面考过的次数还是比较多的,大家看,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里面经常考的这个考点非常重要。首先这个十的一收啊,它体现的是。拾得了他人不慎丧失战役的动产,这样的事实呢?我们称之为拾得遗失物。生活当中啊,有些人呢,

马马虎虎。比如这个刑法老师车某。经常丢东西。不是把。水杯落在了教室啊,就是把电脑落在了高铁上,或者把行李落到了飞机上,等等啊,经常丢东西。那他丢掉这个东西,以后呢?会不会丧失所有权啊?不会的,那别人呢?拾得这个遗失物,

以后啊,拾得人跟所有权人之间就会形成相应的。权利有关系。而且呢,我们这个地方先强调一点,就是十的移除本身啊,它属于事实行为。不以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为前提。小学生在过马路的时候呢,也可以捡到100块钱。虽然他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但是呢,他只要占用这100块钱,也可以构成一个拾得遗失物的事实。同时呢,

在我们国家啊,这个十的一数,他能不能取得这个所有权呀?显然是不能的,因为我们国家呢,素有拾金不昧的光荣传统,你捡到一事物啊,要物归原主。所以呢,我们在法律上展开规范的时候啊,重点是要规范这个拾得人,他的义务以及拾得人享有的相应权利,只是这两个方面来展开的。先来看第一个方面,拾得人的义务,

注意这么几点,第一点呢,是物归原主的义务。使得一处不能取得所有权,应当返还权利的。要弘扬这个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这第一点,接着第二个方面的是拾得人啊,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来领取,或者及时的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实践当中啊,有些人呢,喜欢在自己的物品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比如在自己的书上写上姓名,写上电话号码。

在钱包里面呢,放上自己的名片,上面呢有联系方式,一旦丢失了,被别人捡到了,可以通过这个联系方式啊,快速的找到这个失主。那这个时候呢,你要通知权利来领取。那假如说不知道这个信息的话,公安的部门啊,要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这是第二个方面,第三个方面啊是在。送交有关部门之前呢,

法律要求时的人呀,他有一个妥善保管遗书的义务,注意妥善保管这四个字。但这里面的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啊,相对来讲并没有那么高,只要你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OK了。只有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的毁损灭失,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呢,某同学捡到了别人的手机。因为当天已经晚了,于是呢,他先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呢,

再送交有关部门。当天晚上,他就把这个手机呢放到了客厅的餐桌上。结果呢,当天晚上家里面的小偷潜入家中来偷东西。什么都没有偷,就把甲捡来的这个手机给偷走了。大家看,对于这个遗书的回退灭失。实质的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呀?不要的,他带回家里面放到餐桌上,已经尽到了普通的注意义务了,他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

这就是拾得人的义务,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拾得人的权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实质上它有没有所谓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呀?是没有的,因为拾金不昧是我们国家的光荣传统,物归原主是你使得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你不能主张法定报酬请求权。在实践当中啊,有这么一个案例的报道发生在宁波。宁波呢,有个小姑娘把自己的苹果手机不小心给弄丢了,被一个阿姨给捡到了。

当然,通过各种途径呢,去找到这个阿姨,要求阿姨来返还这个手机。阿姨说返还手机可以。但是呢,我捡的这个手机让你避免了5000块钱的损失,你得给我2000块钱的报酬。小姑娘说我没有2000块钱,你看我给你500块钱行不行?啊乙坚决不同意,而且呢,还恼羞成怒,当场呢,就把这个手机给摔碎了。

大家看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re它有没有所谓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呀?显然是没有的。其实呢,当时人家小姑娘愿意给你500块钱的时候,就应当见好就收了。但是呢,这个阿姨呢,她故意把手机摔坏,她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呀?有的,你看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故意造成遗失物的分别时,你要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没有拿到500块钱,还得赔一部新手机啊,

这是第一点,那第二点呢?我们来看一下,实质上它有什么权利啊?他可以请求这个权利人来支付保管遗书的必要费用。也就是必要的费用啊,还是可以请求这个权来偿还的。比如呢,你把这个手机落到了出租车上。人家出租车司机呢,开着车给你把这个手机送回来了,你要不要给人家?一点油钱呀。当然要了,这是必要的费用。

包括呢,捡到了别人家的宠物狗,宠物猫。在寻找失主的过程当中啊,给你饲养了一个星期。那相关的费用你当然得还给这个使得人了,这就是必要费用的请定权。但这个必要费用啊,它会体现为必须支持的费用。如果这个钱是可花可不花的。那原则上你即使花了这个钱,你也不能请求这个权来偿还,因为这个费用啊,它不是一个必须支出的费用,所以你就不能请求这个。

全来偿还了。这第二点必要性,第三点是权证,如果悬赏寻找遗失物的话,那这个时候呢,拾得人啊,有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来履行义务。尽管呢,这个使得人他没有法定报酬请求权,但如果你这个权利你发了悬赏广告的话。那这个时候呢,你自己得履行承诺。很好理解。当然,

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理论拓展里面这个问题。就是归还遗失物的人,如果他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话,他能不能主张报酬请求权呢?一个中学生捡到了你丢失的钱包。然后因为这个钱包呢,对你很重要,所以你发了一个悬赏广告,谁捡到归还的话可以给2000块钱的报酬,中学生把钱包还给你。你一看对方是个小孩,所以你没有现在行为能力,我不用给你报酬行不行啊?不行。

因为不管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捡到遗失物,它都属于事实行为。它归还给你,这个失主是不都实现了?你这个失主悬赏的目的呀。那法律没有任何理由来剥夺这个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的报酬情节。生态实践当中啊,还有这么一种场景。就是一个人呢,捡到了别人的钱包,他根本就不知道这个失主发来悬赏广告。就主动的把这个钱包给送回去了。后来才了解到诶,

原来还有5000块钱的悬赏呢。他释怀能不能继续主张这个行政报酬啊?可以的,因为大家想想,我知道有权人广告归还给你,我有权获得报纸经营权。那我不知道悬赏广告,就把这个遗失物归还给你的话,我是不是道德水平更高啊,更显示我的高风亮节啊。那这个时候呢,基于当然解释。啊举轻于民众,那你也得把这个学生报酬支付给这个实的人。注意这个。

报酬情节啊,它以这个发悬赏广告作为前提。这是第三点,相对是讲了两种权利啊,接下来第四点呢,是惩罚性的规定。如果这个十的人啊,他倾占一处的。上述两项权利将同时丧失。一方面,你不能主张必要费用,同时呢,即使这个权利人发了全程广告,你也不能主张全程报酬。因为你侵占遗书的行为。

没有弘扬核心价值观。法律呢,要对你进行惩罚。现在是这样当中啊,有的人的手机丢了。赶紧找好评的手机来拨打一下,联系对方呢,来拿回自己的手机。结果呢,一打发现对方直接关机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个经历,我之前就丢过一个华为手机。打过去的时候就已经关机了。大家看对方关机这个行为,他有什么意图啊?

他就是想把这个手机据为己有。假设试画通过其他途径。找到你了,邀请你返还手机的。这个时候呢,一方面你不能主张必要费用,同时即使发了悬赏广告,你这个实在人也没有资格拿这个悬赏报酬了。注意这个惩罚性的规定。最后一点,第五点呢,是一个兜底条款遗书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的话,那这个遗书呢,

将归国家所有。这里面大家注意两个细节,一个细节呢是一年这个时间。其实呢,以前的物权法时代啊,我们给当时呢时间是六个月。相对于在民法典里面呢,又延长了六个月。多给了权利人六个月的寻找遗失物的时间。啊,如果一年了,你都没有来认领的话。那法律就认为,这个财产对你来讲是可有可无的。那就直接归国家所有了。

这第一点啊,注意一年这个时间,第二点是在我们国家这个一树五人认领的是归国家所有,这一点呢,极具中国特色。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他们的处理方案都是如果呢,一定监内无人认领的话,这个财产就可以由实质的人来取得所有权了。这是绝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所以呢,这个十的一事务制度啊,它常常规定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当中。但是呢,

我们国家没有采纳这个立法模式,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国家所有。当然,我们之所以规定国家所有啊,不是说国家就惦记当事人丢的那点财产。主要是从政策上要断了这个实德人,取得一处所有权的念想。因为在实践当中啊,如果法律规定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话,将由实质的人取得所有权,那这个时候呢,好多实质的人啊,他就不积极的去寻找这个。失主了,他把这个一年的时间耗够了,

以后再理所当然的把这个财产拿出来,据为己有。这个是法律所不希望见到的。所以呢,就直接规定归国家所有。这样的话呢,大家也可以把这个十的一竖啊,当成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特别的方式,那这样的话呢,从体系角度来讲,放到这个地方。好像也就没有那么的违和了。好,这是拾得遗书当中啊,拾得人的义务和拾得人的权利。

接下来呢,第三个问题啊,给大家补充一个内容,使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但这个漂流物也好,埋藏物也好,隐藏物也好,它其实也都可以适用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啊,因为当时呢?埋藏在某物当中的物。或者隐藏在其他地方的物。或者这个票据物它本身都没有丧失所有权,它并不是所谓的无主。不能由别人来通过,

先占取得所有权。当然,这里面所讲的漂流物啊,跟我们在网上玩的那种漂流瓶还不太一样啊,这个漂流物啊,它一定是一个。动产一定是一个。实体的财产。那这个埋藏物隐藏物呢?其实在生活当中啊,也有可能会见到,比如前段时间呢,网上有这么一个报道。有个同学呢,在网上买了一本二手书。

然后发现这个二手书里面呢诶塞着。600块钱的现金。啊,可能是藏这个私房钱啊,藏到这个二手书里面自己都忘了。大家看其实呢,你买的这个书里面虽然夹着600块钱。但这个同学你能取得它的所有权吗?不能,其实它本质上也跟这个拾得遗失物啊,发现埋藏物隐藏物还是有相关的关联的。包括呢,你发现你买到的二手书里面呢,有别人。藏着的比较珍贵的邮票。

或者呢,初恋写给自己的情书都藏在里面。那这样的物呢?适用遗嘱的规定,你要返还给失主要物归原主的。这是拾得遗书的规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教材里面给大家写的两个真题,先来看第一题。二零一六年的单选题。甲呢,将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的坟地,将自己的一对手镯来随葬。该手镯的所有权。属于谁?

大家看这个手镯它属于什么呀?它只属于埋藏物。尽管呢,他埋到了母亲的墓地,那这个甲呢?他会不会丧失所有权啊?不会的,它依然是所有权人。所以应该选的是b选项。啊,当然,我们能不能选这个甲母啊?虽然这个手镯呢,伴随甲的母亲长眠。但是呢,

甲母因为他已经死亡了,他不可能再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了。现在能不能属于乙村跟国家啊?这个显然不能,但这个乙村里面大家注意它能不能说是这个乙村土地的自息呢?啊,显然不是啊,它是埋藏在这个乙村土地里面的独立的物,它并不是自息。接着看第二题。甲呢,不慎丢失贵重首饰,以后在媒体上发布悬赏广告称,若有归还者,即付酬金1000元。

注意发了全程广告。乙呢?拾得手镯以后啊,归还给甲。几天以后,乙才看到甲此前发布的悬赏广告,请求甲支付酬金1000元,遭到了甲的拒绝。大家看在这种情况呢,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不知道有悬赏广告而主动归款。那他事后呢?能不能主张这个销售报酬啊?当然是可以的。一方面呢,

是你甲呢已经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承诺。那基于诚信原则,你也得遵守自己的诺言。另一方面呢,对于这个十对人乙来讲呢。他不知道悬赏广告都归还了遗书是不是他的道德水平更高啊?更弘扬了我们拾金不昧的核心价值观。那基于这个当然解释的规则,我们是不能够剥夺它的报酬请定权的,所以呢,应该选的是。d选项,这就是十的一竖,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接下来我们来进入最后一种原始取得方式,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这个制度啊,是我们这一节里面最为重要的一个考点,同时呢,大家在学习法律之前可能都没有听过善意取得这个词。所以它作为一个标准的法言法语,在考试里面考到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大家要重点学习,在展开这个善意取得制度的时候啊,主要是三个层次。含义要件,法律后果。事实上,我们在学习多数的民法制度的时候呢,都要掌握这么三个层次,

含义是什么?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制度啊,它针对的是一种不正常的交易,叫无权处分。我们在前面在讲这个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时候曾经提到。那个制度啊,它主要适应的前提是有权处分。如果呢,当时欠缺处分权是无权处分的话,那就不是一个正常的交易了,就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规范了。

当然,我们在解释这个善意取得制度时候啊,要通过一个模型来去理解它这个例子啊,其实我们之前讲到过。首先呢,这个车模大家都知道它有一款劳力士手表。那有一次呢,岳母啊,参加同学聚会的时候啊,就借来贷一贷,冲出门面啊,装作自己也是个有钱人。借给了岳母。那在岳母借用这个手表期间呢,手里面缺钱了,

于是呢,他就没有经过车某的同意,直接把这个。手表卖给了比较有钱的麻木。当然,马某呢,不知道这个手表是车某的。同时,马某也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岳母也把手表交付到了马某的手中。那后来呢?这个事情啊,就被车某发现了。那这么发现自己的手表被别人卖掉以后呢?当然要找马某去理论去了,

所以他们之间啊,有可能会产生一个纠纷。车某认为这是我的表,岳某没资格卖,请你马某还给我。而这个时候呢,马某呢,可能也觉得自己挺冤枉。虽然这个手表不是月母的。但是呢,我马某我哪知道呀,手表上又没有刻着你车某的名字,我马某呢,也是付出了市场价格,把钱都给岳某了。

如果你车门这个时候把表要走的话,我马某的利益怎么来保护呢?大家看这里面呢,会产生一个利益的冲突。车门呢,它代表的是所有权人的利益。代表一个财产静态的,安全的保护,而这个麻木呢?它代表的是交易安全,代表的是财产流通当中。动态的建筑,安全的保护。大家看在这样一个三角关系里面,法律呢,

就设置了这个善意取得制度,尽管这个岳母啊,他是一个无权处分人。但是呢,马某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你也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取得这个手笔的所有权。进而呢,体现了一个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这么一个价值取向。那意味着这个时候呢,车某他的手表所有权将会归于消灭。虽然你的权利也是合法的,但是呢,为了交易安全的保护,你得做出牺牲。

那牺牲以后呢,车某的利益怎么来救济啊?他找无权处分的岳母来主张赔偿。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啊,它设置的一个基本的场景,所以大家看在岳母和马某这个交易啊,它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时候。是不是马某就可以直接取得手笔的所有权啊?需不需要经过成本的同意啊?不需要,所以呢,我们在学理当中啊,又把这个善意取得叫做及时取得。所以大家看这个善意取得概念里面啊,首先讲的是它又称即时取得,

只要你符合构成要件,直接取得,不需要经过。所有权人车模的追认。啊,这是第一点啊,基于这个三点关系来理解善意取得它要解决什么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展开的是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你这个马某作为受让人,能够善意取得这个标的的所有权呢?就涉及到构成要件的问题了,这是这里面啊,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在讲这个构成要件之前呢,

先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国家,它在法律里面设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时候,要件设置的越严格,是对于代表所有权人利益的车某更友好呢。还是对于代表交易安全保护的马某更友好呢?注意,答案是对于所有权人的利益更友好。因为大家想想善意取得制度,它的要件设置的越严格,是不是马某他取得这个被丢所有权的可能性会越小啊?那意味着,交易安全获得的保护的可能性也会越小。那这样的话呢,

就更有利于财产所有权人,也就是车某的利益。大家掌握这样一个利益衡量的关系,以后啊,你要了解一个结论,就是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设置的善意取得制度,它的构成要件是全世界最严格的。尽管呢,我们承认了所谓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呢,我们国家还是更倾向于优先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只有在符合非常严苛的条件的时候。才能例外的获得相应的保护,大家注意这一点,那接下来呢,

我们来展开这个构成要件,整体上是四个方面。同时,齐备才能够善意取得。第一呢,是适用前提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不动产。第二个要件啊,是主观要件,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呢,是价款要求,以合理价格有偿出让。第四个要件是公示方式,不动产完成登记,动产完成。

交付那在考试分析里面啊,他在讲这个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时候呢,是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来展开的。事实上,这两种类型的。财产他们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时候呢,主要是这个公式方式会做不同,其他的条件啊,基本上都是共通的,所以呢,我是把它放到一起来讲的。先来看第一个要件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不动产,这是适用前提。强调的是,在模型里面无权处分人岳某,

他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在理解这个要件的时候啊,注意这么几点啊?第一点呢,是这里所说的无权处分,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呢,是压根就没有处分权。当然是用无权处分。像这个岳母,他借来了别人的手表,有没有处分权啊?当然没有无权处分,那第二种情形呢?是处分权不足的情形。

它主要适用于共有的场合。比如呢,甲乙是夫妻用共同财产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那甲呢?直接一个人出去,就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丙。大家看甲的这个行为是有权还是无权处分啊?也是无权处分,尽管你也是共有人,但是呢?你单独能不能决定处分这个共有的房屋啊?不可以你的处分项不足在法律上也是无权处分。也有可能启动这个善意取得制度啊,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呢是。无权处分的对象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第三点呢,是这个地方啊,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动产善意取得的时候呢。我们要区分两种具体的类型来做出判断。相对我们把这个动产啊,首先呢,要区分所谓的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这两种类型。大家注意,这个法律上的术语啊,一个叫占有委托,一个叫占有。脱离物。

它们区别的核心在于无权处分人,你之所以占有别人的动产,是不是基于权利人的委托或者是选择?如果是的话,那就是占有委托啊,比如呢,这个无权处分人,他是租来借来。或者帮助别人保管的财产。之所以这个才能在你的手中,是不是都是基于所有权人的选择呀?这样的财产,我们叫占有委托物。那相应的占有脱离物呢?它主要指的是无权处分人占有这个财产,

并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选择。比如呢,到账物。遗失物等等。你看,比如说车某的表啊,他不是借给岳母,而是丢了,然后呢,被岳母给捡到了,然后岳母把这个手表给卖掉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手表它是不是所谓的占有委托物了呀?不是了,它就变成占有脱离物了,

因为这种情况下,十的人之所以占这个手机,它并不是所有权人的选择,这叫占有脱离物。那把这两种动产区分开以后啊,大家记一个结论,我们国家的。动产善意取得原则上只能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这意味着,遗失物到账了等等,这样的占有脱离物。如果被小偷包括为十的人给无权处分了,那原则上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约定说为什么呀?其实这个地方啊,

就是要适当的限制这个善意取得构成的范围,优先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你们大家想想小偷,包括捡了别人东西的人。把这个动产卖掉都可以导致所有权人的权利故意消灭的话,那这个不符合一般老百姓的观点。啊,他偷了我的手机,把我的手机卖掉了,最后我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天理何在?但是,在占有委托的情形下。它有可能适用善意取得。毕竟这个无权处分人是你所有权人亲自选的,

像我前面讲的这个模型里面。如果让马某善意取得这个财产。会导致车模的手表所有权归于消灭。毕竟你这个车模啊,是你自己看错了,岳母你自己多少也是有过失的,你选人不当,所以呢,最终让你承担这个后果啊,它的正当性更充足一些。所以呢,我们国家呀。原则上只有占有委托物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啊,大家一定要注意这点,

这里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理论拓展问题,就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其实这个问题啊,我们在总则编里面呢,也给大家强调过无权处分本身,它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毕竟啊,我们在讲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时候。根本就不包括处分权这样一个要求。所以啊,处分权的欠缺,它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就在模型里面啊,岳某跟马某签订这个合同,原则上还是有效的。

但是啊,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例外情形。假设呢,这个无权处分合同,它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或者呢,被撤销了。那这个时候呢,这意味着这个合同将会自始无效。那马某还有可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吗?不可能了。所以这个无权处分的合同啊,它不能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样的情形。因为什么呢?

因为马某呢?你取得这个标的的所有权是基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假设呢,岳母跟马某签订这个合同本身。都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了,这代表着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值得法律去保护的交易。那就更谈不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了。所以这个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啊,是岳某跟马某之间签订这个合同,它不能存在无效的情形,也不能被撤销。只是单纯这个无权处分这样一个情节呢,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善意取得,但你不能存在其他的效力瑕疵。

这是第一个方面的要件,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要件是一个主观要件,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面啊,首先强调两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呢是善意,应当如何去理解?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物权编解释一里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他说这个地方的善意呢,需要符合两个要求,第一呢是你受让人马某要对于前属的物权处分不知情。

第二是。不能有重大过失。这意味着,如果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的,那就不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里面的善意了。所以注意这两个月件一定要同时具备。啊,比如说呢,甲乙是夫妻。他们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甲乙两个人的名下。那后来呢甲呀,单独决定就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合同。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丙能不能说自己是善意的呀?假如你真的没有去查询这个登记,确确实实不知道这个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构成善意啊?答案是不能。尽管你是不知情的,但是呢,按照交易的习惯,你买套房子,你不应当去查一查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到底是谁吗?你连登记不读不查就直接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认为你起码是有重大过失的,进而呢,不能构成这个地方所说的。善意所以一定注意是不知情加无重大过失,

才能够等于善意。当然,在民法里面啊,这个善意呢,常常采取的是推定的方式来认定的。特别是在考试当中,如果没有告诉你这个受让人是知情的,那你就推定他是善意的。在实践当中啊,你这个财产的所有权人,你认为相对方不是善意的。那要么知情,要么有重大过失的,那你这个所有权人你得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这个善意的要件是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的。

这是第一个关键词,接着看第二个方面的关键词啊,是善意的认定时间点,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那到底什么时候是收让时呢?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专门有规定。大家看它指的是不动产完成登记或者动产完成交付的时候。也就是要看你公式的时候。是不是善意的?这意味着我们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啊,要求你这个善意必须要持续到交易全部完成。假如说呢,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善意的。但是呢,

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者交付这个动产的时候。知情了,那他还能不能主张善意的呀?不能了,因为判断善意的时间点是以登记或者交付的时间为准的,要持续的,这个交易全面完成支持。接下来第三点是这个善意的具体认定规则,那我们这个地方就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来分别看了,先来看这个不动产的交易。其实这里面啊,对于不动产无权处分,受让人到底是不是善意的,关键是看你这个受让人有没有去查询不动产的登记簿。如果你去查询那个登记簿了,

登记簿上呢,确确实实记载的只有无权处分人这一个权利人的。那原则上认为你是善意的。但是呢,如果这个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记载着有效的预告登记。甚至呢,你通过这个登记的查询,应当能够发现行为人是无权处分的,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你是有重大过失而不构成。善意的,所以大家看这个不动产交易当中的善意的认定啊,更多是跟。登记的查询有关。

你看我们前面讲这个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时候。其实也跟这个善意取得是紧密相关的。如果呢,登记不上显示的权利人。它的登记的权利已经被别人提出异议登记了。那你在买这个财产的时候呢,就有理由怀疑这个行为呢,它到底是不是无权处分?但是呢,你没有去查询,或者你无视这个异议登记的,最后呢,有可能被认定是。恶意的相对方啊,这是不动产,

那动产的交易啊,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大家看,要根据交易的对象,场所,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啊,比如说呢,你从别人手里面买一辆二手车。卖车的这个人呢?跟这个形式不上记载的,根本就不是一个人,那这交易习惯你能买这样的车吗?不能法律这个时候啊,

就认为你是有重大过失的。你起码看看这个车的行驶本和卖给你车的人是不是同一个人?这是你在交易当中啊,应当尽到的,最起码的注意义务。包括呢,有些交易的场景本身。可能就很难让人相信它是一个合理的,正常的交易。啊,比如有些同学来北京,北京呢?有些地方啊,这个地铁站。有些些鬼税税的人就跟在你的后面。

说便宜的苹果手机,你要不要?大家看这种场景本身啊,就让人怀疑这个手机的来源是不是正当的。啊,特别有的人呢啊,直接把衣服打开,里面全是手机。那你一看这个手机啊,就应当怀疑它的来源,可能是有问题的。这就是在具体的交易场景当中啊,去判断。它到底有没有可能是无权处分?这是我们区分这个不动产和动产啊,

做了一个。善意的认定,规则的梳理。这是第二个方面的要件,主观要件啊收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是善意的,接下来第三个要件是价款要件,以合理价格有偿收让。那这里面呢,就要强调两个关键词了,第一呢是。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一定是有偿数让。那如果这个无权处分人呢?无偿的把这个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即使你主观上是善意的,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你毕竟是无偿取得的空手套白狼。相较而言呢,法律显然得把这个所有权的利益放到更优越的位置上去保护。所以必须得是有偿取得。第二呢,这个有偿还必须得是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当前提出什么样的价格是合理的?我们司法解释里面规定了一个综合的判断标准。大家看要根据这个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同时,要参考交易地的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是不是合理的价格。这里面大家千万不要跟我们合同编里面的另外一个标准给混淆了。啊,

就这个交易价格低于市价的70%的,是不是就一定是不合理的价格啊?当然不是了。我们这里的判断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当然,考试角度来讲呢,大家掌握两个极端就可以了。第一呢,是如果当时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那肯定是合理的价格,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就可以了。第二个方面,如果它要考,你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话,常常是以。

非常不合理的低价来进行处分的。比如一部5000块钱的手机,你2000就买到了,那这个价格肯定不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啊,包括一辆二手车市场价格是五万块钱。结果你一万块钱就买到了,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那肯定不是一个合理价格。在考试当中啊,大家把握这两个极端应该就够用了。最后呢,给大家补充一点。就是合理的价格,乘上这个合理价格是不是一定要完成交付呢?

答案是不需要,只要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是合理的。就足以符合上一期的构成要件了。也就这个钱呀,可以不到位,只要约定的钱数够了。就可以使得受让人善意取得。你看我在讲义里面给大家写了一个例子,甲呢,无权处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呢,价格是100万。但市场价格是90万。大家看这个价格合不合理呀?从考试角度来讲,

它肯定是合理的,因为它高于了市场价格。乙呢,支付了首付款70万元以后啊,余款呢,在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十天内付清。在办了过登记手续以后呢?已得知。这个房子是共有财产。减除是无权处分。大家看在这里面呢,这个乙啊,他有没有符合这个善意取得构成要件里面的价款的要求啊?尽管呢,

他还有。30万的价格没有付。但是呢,它约定的这个100万的房价是合理的价格,它就已经符合上一级的构成要件了。当然,他事后啊,还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付这30万。这是第三个要件,合理价格已上市。接下来最后一个要件是公式方式,不动产要完成登记,动产要完成交付。就是你这个交易啊,必须要已经全面完成了。

你才能够主张善意取得。当然这个地方呢,给大家补充两点啊,一个呢是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它的公式方式是什么呀?它的公式方式是交付。这意味着,只要这个特殊动产,它完成交付就已经符合这个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了。没有办理登记也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它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第二个给大家补充的是这个动产的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观念交付当中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唯独不能是哪一种啊,占有改定之前我给大家提到过这个问题。

因为善意取得它是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它属于物权的新的设立。按照法律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它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来完成交付。如果你约定占有改定的话,那就意味着交付这个要件是没有满足的,你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这就是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善意取得所需要符合的四个要件。整体上给大家做一个梳理,第一呢,是无权处分它,让它动产不动产。第二是主观要件,是让该动产不动产实施善意的,

第三呢是价款要求与合理价格有偿说让,第四是公示方式不动产完成登记,动产完成交付。四个件齐备了,是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进而呢,来保护这个交易安全。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板块的知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但这个法律效力里面啊,我分成两个层次来讲,实际上第一个层次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后果。首先第一点呢,是如果符合要件了,

那意味着受让人,他可以及时取得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一个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后果了。当然,原来所有权人的权利将会同时归于消灭。啊,有人欢喜有人忧,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那原来所有权人的利益怎么来救济啊?他可以找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法律呢,剥夺了你的物权。但是呢,给了你一项债权性质的救济方式。

这个地方啊,我要重点讲的是这个第三点。善意受让人呢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啊,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将会故意消灭,大家注意这个原有权利的问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啊,这里面所说的原有权利啊,其实更多指的是动产上原来设定的担保权。大家看这例子啊甲呢,有一套机器设备。他们把这个机器设备啊,抵押给了乙。后来呢,

将这个设备啊,出租给了丙。那在丙占有期间呢?他谎称是设备的所有权人,就把这个设备啊卖给了。善意的丁。大家看一下丁,他能不能善意取得这个设备的所有权?我们来判断要件,首先呢,丙他肯定是无权处分。同时呢,题目里面没有告诉我们这个丁是知情的,所以他是善意的,而且呢,

以合理价格有偿书让完成交付的那丁呢,可以善意取得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善意取得的一般的法律后果。那关键这个地方,我们还要分析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抵押权人乙的权利有没有故意消灭?大家看这个设备是不是曾经给乙设定的抵押呀?那所有权被丁取了以后呢?乙的抵押权还有没有了?他能不能追及物质所在,请求拍卖这个设备实现优先受让权呢?按照我们刚才讲的规则,大家看丁呢,

既然善意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那意味着设备上的原有权利。也就是乙的这个权利啊,它就叫原有权利将同时归于消灭。啊,相当于法律呢,你保护交易安全,你要好人做到底。要把这个所有权上的其他障碍都给我清除掉,让我取得一个干干净净的,没有其他负担的所有权。是不更有利于丁的利益的保护啊,这就是原有权利归于消灭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当然,这里面呢,

大家注意,但书但是呢,善意收养人,在收养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类的除外。什么时候你就知道,或应当知道了呀。假设呢甲呢?当初在把这个设备抵押给乙的时候,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你这个收养人丁是应当知道这个设备上是有抵押权的。那这个抵押权啊,就不会归于消灭了。我们在动产抵押权那个部分呢,也会讲到对于动产抵押权来讲呢,

他办理了登记以后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你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话,这个时候呢,你的权利就归于消灭了。这就是你不登记的风险。注意,这个原有权利归于消灭这个规则。当然,这里面呢,还得注意个细节。就是法律啊,只是规定。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以后,原有权利故意消灭。那假如说善意取得的是不动产的所有权。

会不会导致上面已经设定的?抵押权归于小米呢。答案是不会的,首先呢,是物权法定原则。法律里面既然只讲了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故意消灭,那意味着它只能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就不能归于消灭,当然有些同学呢,可能会有个疑问说,凭什么这个不动产的抵押权就不会归于消灭呢?这只是考虑到啊,不动产的抵押权呢?它是以登记作为它的生效要件的。

你当初若不登记的话,你压根就没有抵押权。你要想取得抵押权,你当初一定办理了登记。而办理登记意味着受让人一定是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所以呢,你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就不会因此而故意消灭。啊,这是第一个层次构成善意,取得第二个层次啊,是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那这四个要件不管你欠缺哪一个要件,受让人都不构成善意取得。

不构成善意取得,意味着呀,所有权的权利没有归于消灭,它可以行使物权的追及效力,找受让人直接追回原物。在那个案例模型里面,车某可以直接找马某去追回这个手表,因为你马某啊可能欠缺其中的某一个善意取得要件。但这个时候,马某的利益怎么来救济啊?他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岳某来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呢,不允许你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物权,但是呢,给了你一项债权性质的救济方式。

这就是善意取得它的要件和法律后果,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当然,最后呢,要补充一个难点问题,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首先呢,还是重申我们前面讲过的一个结论,遗失物,到账物等等,这样的占有脱离物,它原则上是不是用善意取得啊?原则上不适用上一级的。所以即使这个移除到达物。被这个当事人给无权处分掉了,

那所有权人呢?可以追回遗失物,注意追回这个词。体现的是追及效力。啊,比如呢?甲呢,有一部手机丢了,然后呢,被乙给捡到了,然后乙捡到以后呢,哎,就以合理价格把它卖给了第三种丙。大家看,因为这个手机它是一个遗失物。

那意味着丙它原材料能不能善意取得呀?不能。所以呢,甲的所有权不会被消灭,他可以直接找到丙来追回原物。这是我们前面提到的相关的规则,这个地方啊,再一次重申。当然,讲完这个原则以后啊,我们接下来呢,要给大家强调例外了。就是这个第二点,如果呢这个?一,

事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了。也就是一处啊,它已经进入到流通领域了,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虽然原则上是先保护所有权人,但是呢,也不能致交易安全与完全的不顾。所以这个时候啊,为了兼顾交易安全呢,法律赋予的这个权利人两个选择。第一呢是甲呢,他能不能放弃所有权直接找乙的主张损害赔偿啊?当然是可以的。这是尊重甲的意思,自治的体现。

当一些同学说甲疯了,自己的东西不要了,直接找乙主张同学并承啊。那即使他疯了,法律也得尊重他的自主决定,只在时间当中啊,有的时候呢,可能甲就不希望追溯原物。他的手机呢,被卖了好几手了。有的人呢?他有这种洁癖,他是觉得我的手机被这么多人转过以后,我再也不想见他了。我就想找这个无权处分人来赔钱。

赔钱以后呢,我再买部新的,岂不更香?他也有可能符合这个所有权人甲的利益。那这个时候呢,既然你甲呢放弃所有权了,那意味着这个时候受让人丙他可以例外的善意取得。啊,你不计较了啊,那这个时候呢,可以适当的兼顾一下交易安全的保护,这第一个选择,那第二个选择是?所有权人甲呢,他也可以不放弃所有权。

来追回原物,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但这个时候啊,法律呢?对于追回原物的。请你选附加了一个期限的限制。甲呢,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两年内找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这意味着,如果你这所有权人。在主张返还原物的时候啊,你超过了两年的时间。一直都没有主张,那这个时候呢,受让人丙就可以例外的善意取得这个遗失物的所有权了。

所以大家注意,两年的这个时间。当然有些同学啊,听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呢,肯定会有点疑惑,说我们之前呢,好像在讲这个遗失物的时候啊,举到过这个未登记的动产适用诉讼时效。主要是适用三年的规定,那怎么这个地方又跑出两年的规则来?到底什么时候用两年,什么时候用三年呢?这里面啊,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区分,其实呢,

到底是用两年还是用三年,最核心的一点啊,是要看这个。遗失物本身有没有经过转让?这是一个核心。假设呢乙是我压根就没有经过转让甲的手机丢了,以后直接就被乙捡到了手机呢,一直在乙的手中。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找乙主张返还原物的话。适应的期间是什么呀?三年的诉讼时效。因为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既然遗失物没有进入到流通领域,没有经过转让。

那就没有交易安全,需要保护。没有交易安全,需要保护就不可能适用所谓的善意取得制度,那就没有我们这个地方讲到的两年时间的适用可能性。而且呢,这个三年的时间还是一个可变期间,它可以终止中断和延长。那假如说这个移除啊,它经过了转让。进入到了流通领域了。那这个时候呢,你所有权人找受让人主张返还的时候,唉,你看这个两年的时间啊,

它的。请求对象是遗失物的受让人,它是以转让标的物作为前提的。那这个时候呢,因为标的物进入到了流通领域,有例外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了,所以这个时候啊,它适用的是两年的规定。而且这两年它是不变期间,不能适用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大家要注意区分。我在教材里面也是通过例一跟例二这两种情形啊,分别做了列举啊,大家可以结合这个例子以及我们刚才讲到的这个标准啊。来去判断到底是用三年的时间还是两年的时间。

这是第二点。那接下来第三点呢,又是一个特别的规定,如果这个受让人啊,是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啊,假如说这个丙呀?它是通过正规经营渠道购得的遗失物的。大家看这个时候丙是不是他的交易安全保护的?需求或者。意义会更大呀,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要求啊,权利呢,你虽然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因为原则上你毕竟买的是一个。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所以呢,所有权人还是可以选择追溯原物。而拒绝财产被善意取得。但这个时候呢,给这个所有权人啊,又额外的增加了一个要求。就是你得支付。收养人因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这个丙呢,他在拍卖或者正规经营渠道购买这个遗失物的时候,花了多少钱?甲呢,你可以找我把标的物取走,

但是呢,我花了多少钱,你得把钱给我留下。先确保了这个丙不受损失,然后呢,你甲才能够把标的物取走。相对是额外增加了一个条件。当然,我要问大家了,那这个甲呢?他找这个正规经营渠道购得遗失物的丙主张返还原物的时候受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啊?当然,受两年时间的限制了。啊,因为这个丙件是正规经营渠道,

它也是遗失物转让的情形嘛,所以这个条件啊,它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关系。诶,原则上你可以追回。如果遗失物经过转让了,特别是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个人要件的时候,那要受到两年时间的限制。如果呢,这个商人啊。它不仅符合一般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它还是正规经营取得购得的遗失物的,那这个时候呢,又给所有权人甲额外的增加了一个条件,

你要支付费用以后。才能够把标题物取走。啊,当然。取走以后呢?对于丙所遭受的损失,他找谁呀?他找乙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呢,支出的费用也可以找这个无权处分人乙来进行追偿。啊,总之呢,最后这个责任啊,都会归咎到无权处分人他的身上。这是一事务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需要大家关注最后一点,第四点是一个准运性的规则。就是前面我们讲到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它可以适用于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他们可以参照适用。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一点。到账物能不能适用?我们刚才讲到的善意取得特别规定啊,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在司法政策上,我们对于盗赃物要一追到底,原则上不允许善意取得。这是善意取得,里面给大家讲到的全部考点,

最后呢,我们来看考过的典型真题,先来看第一题。甲呢,将汽车以15万的价格卖给乙并交付。后来呢,甲从乙处借回该车,并以16万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同时办了登记手续。但是,该车仍有甲的占有乙,得知以后呢,请求甲丙来返还汽车赔偿损失。大家看这个题目啊,首先让我们判断这个汽车的所有权,

现在归属于谁,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个物权变动的规则甲呢,把车卖给乙的时候是不是完成了交付啊?所以呢,乙他给取得这个车的所有权。那后者呢?甲又从乙处借回该车,再把这个车卖掉的话,它是不是所有权人了呀?不是了,它就构成无权处分了。丙呢,能不能取得所有权,主要取决于他有没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大家梳理一下丙有没有符合啊?

无权处分符合善意,符合价款,符合但是呢,有没有完成交付这样的公式方式啊?答案是没有。尽管完成了登记,但是呢,该车仍有甲的占有,意味着车啊,并没有交付到丙的手中。那丙呢,就不能善于取得这个记者的所有权。那意味着,汽车所有权依然属于谁呀?依然属于乙。

所以AB两项都是错的。接着看这个乙呢,他能够找谁来主张返回汽车呢?涉及到原物返还侵权的形式。我们在物权请求权那个地方给大家强调过原物返还请求权要找谁来主张呀?要找现实的,无权占有来主张,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车呢,现实的无权占有是谁呀?应该是甲而不是丙,因为车并没有交付到丙的手中,丙根本就不是这个车的占有人。那你乙呢?当然不能请求丙来返还汽车了。所以呢,

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应该选的是c选项。接着看第二题甲呢,乙是一条项链,被乙拾得。遗失物丙都从乙处偷走这个项链,到赃物以一万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完成交付。大家看能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吗?当然不能了。所以呢,这个项链的所有权人依然是甲,那意味着甲呢,他可以直接追回原物。这就是善意取得里面啊,

给大家强调的内容,这样的话呢,我们第二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啊,就给大家讲完了,其实呢,重点是讲了五种原始取得方式。生产。先占。添附十的15以及善意取得啊,当然这五种情形呢,大家可以记一个小口诀啊。叫先生添时善。因为这个五点的内容啊,是有可能考到简答题的。

实善。先呢,说的是先占生,说的是生产天,说的是天赋。十呢,说的是十的遗失物。善呢,说的是善意取得大家学法制史的时候啊,好像有十恶制度啊,民法里面呢有十善制度啊,而且这个十还是一个大写的十。这样的话呢,第二节就给大家全部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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