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45:53

39.(第03编) 专题01:物权通则(03)(Av695175143,P39)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我们单独展开这个作为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要件的交付,这样一个制度。首先先看什么是交付啊,交付呢指的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行为。简单的讲,就是占有的转移,就是交付。但从法律上来讲呢,我们这个地方的交付啊,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先来看这个现实交付,

它指的是实际完成了占有的控制权的转移。当然,到底有没有转移,是要根据我们的生活一般经验去判断的。啊,比如我们去商城去买一部手机。当商家呢,把这个手机包好,以后交付到消费者的手中。是不这个债就发生了转移呀,消费者就可以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很简单。那假设呢,我们是去4s店买车呢。大概车辆呢,

它也是一个动产,也是自交付的时候发生物权变动,关键什么时候完成交付啊?需不需要这个4s店的工作人员把车开到这个?买主的面前。啊,让这个买主亲自坐到这个车上去,才能够完成这样的转移啊。显然不是,按照我们的生活的交易观念,只要4s店把这个车钥匙交付到了。买车的手中。是不是买的时候就可以取得对这辆车的控制权?即使它这个时候呢,还没有打开车门,

不影响交付这样一个行为已经完成。这就是现实交付的认定。当然,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讲的是这个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上的学术概念。它指的是啊,尽管没有一个限制的交付行为,但是呢,在法律的理解当中,交付已经完成,物权可以直接发生变动。这叫观念交付。在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三种观点,

交付的形态。分别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用改定。大家在理解这三种观点,交付形态的时候啊,重点都是要从一个比较经典的模型当中去理解它的。你只要理解了这个模型,就可以理解这种观念,交付应当如何去开展。我们先来看第一种叫做简易交付。它呢,适用的模型啊,我把它总结为先租后买的情形。大家注意这个词啊,叫先租。后买比如说呢甲呢,

有一部手机。他呢?先把这个手机租给或者借给乙来用,大家看双方之间是不是首先有一个租赁,或者是借用的关系啊?那基于这个法律关系呢乙他可以实际占有这个手机。这是比较好理解的一个事实。那后来呢乙呀,经过使用后觉得这个手机还不错。它就跟假商来说,能不能把这个手机给买下来?甲说没问题,双方呢,签订了买卖合同。大家看,

这就叫先租后买,双方之间有两个法律关系。那假设要机械的适用法律的话。是不是甲乙呢?先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甲从乙的手里面收回这个手机呀。然后呢,再基于买卖合同的履行的要求,再把手机交付给乙乙,可以取得手机所有权。但是大家想想,基本的生活经验都能够了解,有必要搞得这么麻烦吗?没有必要。既然呢,

我们的目标是要让已取得这个手机的占有。而事实上呢,它已经占有这个手机了。那这个时候呢,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啊,在后面这个买卖合同一生效的时候。观念上就认为,完成了交付乙呢,就从什么呀?就从他主占有人变成了一个自主占有人了。反客为主了。原来呢,乙用这个手机的时候,他心里面想,哎,

我用的是人家甲的手机,我得小心点。自从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这个时候呢,乙的腰本就挺直了,我用的是自己的手机。变成了自主占有,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乙他已经取得了这个手机的所有权。这就是先租后买这样一个模型。那这个乙呢,就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的所有权,很好理解。当然,

这里面呢,要给大家强调一个细节。就是原来呢,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时候啊,要求这个权利人呢,他必须是合法占有该动产。在民法典里面呢,把这个合法两个字给删除了。只要你是先占有这个动产的,就可以适用简易交付的规定。我们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啊,其实呢,把它写到了。

讲义当中的例二。假设呢,甲有一台电脑。这个电脑呢,是被乙给偷了,或者。丢了以后啊,被乙给捡到了。事实上,这个店呢,是不是在乙的手中啊?他也可以取得一个占有。那后来呢甲找到乙门上的时候呢诶,这个时候乙有点不好意思,他就跟甲商量说。

我能不能把你这个电脑给买下来?假说没问题,双方呢,达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它能不能基于所谓的简易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呀?答案是可以的。尽管这个乙呢,他事实上并不是合法占有这个动产,他是基于盗窃或者拾得遗书而来的。但它客观上毕竟已经占有了这个动产。只要双方事后达成了有效的买卖的合议。是不也可以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来达到一个减少交易成本的这样一个目的呀?所以呢,法律没有任何理由去禁止它。那这样的话呢,

相当于通过把这个合法两个字删掉,它扩张了,简易交付这个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大家注意这两个例子啊,都可以适用简易交付。这是第一种观念交付的形态,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观念交付的形态。叫指示交付。我们在掌握的时候呢,也是掌握这个模型叫做。先租。再卖啊,注意这个区别。比如呢,

也是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呢,还是有一部手机。他呢?先租给乙去使用。大家看基于这样租赁关系啊,是不是乙可以实际占用这个手机啊?这是比较好理解的。那关键是后来呢甲呢,他不想要这个手机了。但这个时候呢,人家乙不想买,于是呢,甲就把这个手机啊卖给了第三人丙。所以大家看,

这是一个在卖的行为。先租再卖。租这个手机的人和买这个手机的人不是同一个人。那这个时候大家看。甲按道理,要把这个手机交付到丙的手中,是不是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啊?假如说机械的适用法律的话,是不是先要等到甲和乙的租期届满?甲从乙的手里面把手机收回来呀,然后呢,再基于买卖合同交付给丙。这是比较机械的使用方式。但是呢,在我们生活当中啊,

也没有必要搞得那么麻烦。实际上呢,也没有必要等到这个租期届满的时候。只要甲跟丙约定好了。手机呢?我已经租给乙了,在乙的手中。租期届满的时候呢,你直接找乙来主张返还原物就OK了。是不是相当于甲呢?把自己对乙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了丙啊?使得丙呢,取得了一个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法律认为只是交付已完成。进而使得这个丙啊,就可以直接取得这部手机的所有权。啊,当然发生物权变动以后呢?这段时间内租赁期间还没有届满。那乙呢,应当把相应的租金交给谁的呀?新的所有权人丙。这就是指示交付的情形。相当于是甲呢,把原物返请权转让给丙以后啊,丙取得了对手机的间接占有人的地位。也可以发生一个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就是指示交付啊,

大家还是记这个模型叫先租代卖。当然,在先督在门的模型里面呢,就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了。这是指示交付跟简易交付啊,比较大的一个不同。所以大家看这个指示交付的概念。当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这说的是后面那个在卖行为。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这说的是前面那个先租。赋予交付义务的人呢?可以通过转让原物返请请求权的方式来代替交付。是不也可以发生一个物权变动的结果啊。当然,

这里面呢,还是有一个特别的变化,需要大家关注。原来,在物权法时代,也是要求第三人必须要合法占有。但是现在这个占有啊,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占有。相对也是做了一个扩张。比如说甲的手机丢了。然后呢,被乙给拾得了?大家按道理呢,乙拾得这个遗失物,以后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呀?

不能。但是呢甲呢,找乙要这个手机的时候啊,乙拒绝。后来呢,甲就不想跟乙打这个交道了,于是呢,他就把这个手机啊卖给了第三人丙。大家看甲呢,把这个对乙的原物返给权直接转让到了丙的手中。丙能不能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也是可以的。尽管这个甲丙在卖这个手机的时候呢,乙他不是合法占有,但他也占有了这个手机。

同时呢,甲也对乙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只要把这个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丙的时候,丙呢,这个时候就可以直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了。这就是指示交付,相当于也是通过民法典删除合法两个字啊,扩张了它的适用范围。因为这个时候啊,也可以发挥一个减少交易成本的这样一个功能。啊,这是第二种类型,叫做指示交付。那接着呢,我们来看第三种类型叫做占有改定。

也是几个模型叫做先卖后租。怎么来体现这个先脉厚度呢?也是给大家举个例子。还是甲呢?有一部手机。他呢?首先呢,要把这个手机卖给乙,所以大家看,首先呢,双方有一个买卖的关系。按道理呢,这个时候啊甲呢,应当把手机交付到乙的手中,乙就可以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

但是呢,这个时候啊甲呢,他的新手机因为疫情的原因没有如期的到达自己的手中。假如这个时候呢,他把这个手机交到乙的手中的话,可能接下来一个星期没有手机用,很不自在。于是这个时候他就跟乙商量,说我能不能啊,先把这个手机袋租回来。我再用气垫。等我的新手机到了,我再把这个手机实际交付给你,这七天呢,我可以付给你相应的租金。

乙说没问题,反正我现在不着急用这个手机,双方呢,达成这么一个合议,大家看这是典型的先卖出去。然后又租回来。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手机事实上在谁的占有之下呀?是不是一直在甲的战役之下呀?他并没有实际交到乙的手中。当然,法律认为双方之间啊,在签订这个租赁合同的时候。就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因为这个时候呢,

乙他就取得了一个间接占有人的地位。本来呢,这个手机不是他的。但是呢,现在啊,因为双方签订买卖,又同时租回来了。乙呢?他对甲就享有一个原物返请权了,他取得了一个间接占有人的地位。那法律认为这个时候啊乙呢,他可以直接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啊,一般照机械的交付方式的话,甲是不是应当先把这个手机交到乙的手中啊?

乙过一下手以后呢?取得所有权。再把它通过租赁的方式交回到甲的手中。显然,在我们生活当中啊,没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搞得这么的繁琐。在观念上认为乙呢,他已经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了,这就是占有改定,所以大家掌握这个。先卖后租这样一个模型,我们来看这个法律规定啊,动产物权转让时,这是先卖那个行为。双方又约定,

由出让人继续占该动产的是不又租回来了呀?那这个时候呢,物权自该约定,也就是那个租赁合同生效的时候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战役改定,所以大家看在战役改定里面呢,双方当时有两个合议。一个呢是买卖的合议,一个呢是租赁借用等,让出让人继续占该动产的合议。那第二个合议发生效力的时候就是占有改定这种观念,交付完成的时候。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三种观点交付形态啊,大家都基于这个模型去掌握它的话,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

那接下来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拓展问题,也是这个地方的一个难点问题。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法律规定的简易交付跟指示交付,它的适用范围啊,都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而这个占有改定呢,它的适用范围啊,仅限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这意味着,动产物权在设立的时候。能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来完成啊?答案是不可以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住。如果要设立一个新的动产物权的时候。

你要交付的话,要么是限制交付,要么是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占有改定的话,那就视为你没有完成交付。约定说什么时候会设定一个动产物权的设立呢?这里面啊,大家重点记两个例子,事实上呢,考试里面考的话也只有这两个例子,一个呢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诶,它这新设立一个质权,比如说呢甲呢,

要找乙去借钱。然后呢,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乙呢,要求甲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按照双方当时的合议呢,甲要把自己的手表质押给乙来作为担保。那按道理呢,你甲得把这个手表交到乙的手中。是不是交付完成之后,乙才能够取得对这个手表的动产质权呀?关键是双方当时呢,是这么来约定完成交付的。他说啊,我现在把手表交付给你。但是呢,

同时啊,我再把这个手表给租回来。然后呢?我可以付给你相应的租金。大家看甲呢,租回这个手表来以后呢,后来这个甲就没有按期还乙的借款。那这个时候大家看乙能不能对这个手表来主张一个动产质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呀?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大家看一下甲呢,先把这个手表交给乙双方,再约定租回来的话,这是标准的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而这个动产质权呢?它属于一个新的物权的设立。

所以呢,按照法律的规定啊,你这个占有改定就不符合物权法里面要求的交付的公示方式。所以呢,这个乙啊,就不能取得这个动产质权。这第一个例子啊,在动产质权设立的时候不能占有给定。那第二个例子是善意取得。因为我们前面讲了善意取得呢,它属于原始取得方式。它属于一个新的物权的设立。也不能通过占用改进的方式完成交付。怎么去理解呢?比如说甲呢,

他一个手表。然后呢,借给了乙来用。那后来呢乙呀,就以合理的价格把这个手表呢卖给了第三人丙。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按照我们民法典物权法的规定,丙呢,要想善意取得,必须得完成这个手表的交付,乙呢,要把手表交付到。丙的手中,丙才能够主张善意取得。但是大家看乙丙是怎么交付的呀?

双方约定我呢,现在本来应当把这个手表交付给你丙,但是呢,这个手表我乙还想用。于是呢,又通过租赁的方式给他租回来了。哎,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同时又签订了一个租赁合同,由乙来继续占有这个。手表大家看在这个过程当中被甲给发现了,甲呢要求要。追回自己的手表。那丙能不能主张他善意取得这个手笔的所有权呀?那就看你这个丙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

按照我们刚才讲到的内容,丙呢,你是从无权处分人乙手里面买的手表。那你要想取得这个手臂的所有权,必须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里面的交付啊,它不能是占有改定。你们双方当时约定这个占有改定的方式啊,就视为你没有完成交付,那意味着丙呢,他不能取得这个。手表的所有权。这就是占有改变,它不能适用于动产之前的设立,以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

当然有些同学呢,就好奇一个问题。就说凭什么法律不允许在动产物权设立的时候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呢?啊,对这个问题啊,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释,首先第一个也是最核心的原因,叫物权法定原则。就是法律说了,你这样不行,那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一个最直接的体现。不管法律上的理由,你觉得充分还是不充分?那民法典立法当中做出这个选择,

大家是必须要遵守的,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那第二个方面也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法律?选择了在动产物权设立的时候,不允许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呢?主要的原因啊,是占用改进这种交付方式,它的公式效力太弱了。你要去对抗第三人的话,你这个正当性是不够的。啊,比如说这个。动产对象设立的时候。大家看甲呢,

应该把手表交给乙,但是他又租回来了。这意味着这个手表呢,是不是自始至终都在甲的战役之下呀?这从外观上来讲,手表一直在甲的手中,这一点是没有发生过变化的。那假设呢,这个时候使你已取得一个动产质权。既然可以优先于丙丁戊等等这样的普通债权人的话,大家想想对丙丁戊来讲公平吗?不公平,凭什么这个手表一直在甲的手中,而你乙要去主张优先受偿权呢?你又没有一个物权的公示的外观,

那你这个时候呢,对抗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时候,你的底气就不是那么足了。包括这个善意取得的情形,大家看甲呢,把这个手表借给了乙。而乙呢,虽然卖给了丙,但是呢,他们约定了占有改定是不是意味着这个手表自始至终都在乙的占有之下呀?你这个第三人丙根本就没有取得对这个手表占有的任何外观。那这个时候呢,你要让甲的所有权归于消灭的话,你觉得甲会答应吗?当然不会答应了,

所以这个时候啊,因为你暂于改定。对于这个案例里面的乙和这个案例里面的丙来讲。你们所取得的公式的外观实在是太弱了。法律呢,不允许你取得一个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然,有些同学说。那凭什么这个检验交付和指示交付就可以呀?大家看简易交付和纸质交付里面啊,简易交付里面人家这个受让人是直接占有了这个动产的,它是有占有的外观的。而这个指示交付里面呢?虽然这个丙他没有亲自占有这个标的物。但是呢,

它会取得对第三人乙的一个返还请求权。事实上呢,这个占有的外观起码是在乙这个地方是能够获得证明的,它是有一定的体现的,所以法律允许这个。检验交付和只交付啊,它可以设立新的物权,但是呢,占有改定你就不可以。啊,当然有些同学呢,又有一个问题。说占有改定,凭什么给转让物权呢?而唯独不能让设立一个新的物权呢?

好多同学的问题就是多啊,其实大家看一下为什么战略改进,它可以转让这个物权。因为这个占有改定啊,在转让物权的时候呢,它主要发生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比如说买这个手表。到底什么时候发生物权变动?尽管呢,你取得的也是对抗第三的效力,但是更多的主要发生在你甲乙之间。别人没事不会去挑战你这个所有权的。但是呢,这个动产物权的设立。它会涉及到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因为大家想想,在这个设立动产之前的情形下,乙呢,他取得这个动产之前的意义是什么呀?它不是对抗甲呀,它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丙丁戊等等,这些不特定的债权人。它会涉及到。没有参与交易的第三人。包括这个善意取得,里面为什么不允许你占有改定啊?因为这个交易是发生在你乙丙之间的。而你丙善意取得以后呢,会使得交易双方当时以外的甲的所有权归于消灭。

你关涉到第三人的利益了,所以这个时候的法律啊,要限制你的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范围。啊,当然,不管大家有没有听懂,也不管你接不接受民法典,它这样一个考虑,你都得记住这个结论。就是占用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而动产物权的设立呢,主要体现在动产质权的设立和动产善意取得。这两个方面。

啊,这是物权法定原则,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啊,这是。第二个问题。那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啊,当然,首先要界定一下什么叫做所谓的特殊动产呢?它指的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等。在我们交易当中啊,常常需要登记的动产,

我们称之为特殊动产。大家先看这个明法典225条这个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规定啊,我们在讲民法的解释方法的时候啊,给大家分析过。大家看这个条文里面它有没有讲到特殊动产的物权什么时候发生变动啊?没有,他只是说了你没有登记的话,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我们如何来确定物权变动的时间点呢?就要用到我们前面讲到的体系解释的方法啦。既然这个地方没有规定。那你特殊动产呢?作为动产的一种类型,当然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了。所以它要适用我们前面提到的民法典224条的规定。也是自交付的时候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意味着大家看讲义当中这个例一甲呢,有一部车。他呢,卖给了乙完成了交付。后来呢乙呀,又把这个车卖给了丙,

也完成了交付。但是呢,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这个车是不是依然登记在甲的名下呀?那我们来判断一下这辆车的所有权人现在是谁呀?答案是丙。因为什么呀?因为甲呢?把这个车卖给乙的时候完成交付,乙就取得所有权了。乙呢,再把这辆车交付到丙的手中。签订买卖合同的。丙呢,

也可以取得这个所有权。交付是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核心。登记啊,它只发挥一个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啊,这是大家注意的第一点啊,叫交付发生物权变动登记,只发挥对抗原件。那假如说呢?甲乙双方签订这个车辆的买卖合同。双方呢,完成了登记,也就是车啊,过户到了乙的名下。但是呢,

没有完成交付车呢,依然在甲的手中。我们来看这个时候呢,谁是这辆车的所有权人呀?也就说,以它能不能取得这个车的所有权呀?不可以甲呢,依然是所有权人。因为你没有完成交付。有些同学说。我能不能通过这个解释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说既然甲乙都完成了,登记了在生活当中登记,那比交付要正式多了。能不能基于呃举重以明轻的原则?

也让乙来取得这个所有权呀,答案是不可以。啊,这是物权法定原则所决定的啊,就是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主要是要看有没有完成交付,你没完成交付光登记。在物权变动这个地方是没有意义的。当然,接下来呢,我们要分析的问题是。登记体现的这个对抗第三的效力到底应当怎么去理解呢?我可以给大家做一个比喻。对于这个特殊动产的买卖来讲呀,如果完成了,

交付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事实上就发生了物权效力了。呃,一定要像我们这个接种这个乙肝疫苗的时候啊,已经把这个。啊基础的这个免疫完成了。那相对于后面这个登记啊,它是一个加长针的功能。咱们在这个疫情期间都听过这个加强针这样一个概念。就是没有这个登记,只要完成交付了,我可以完成基础的免疫。但是呢,如果我完成登记的话啊,

相当于又来了一个加强针。那这个时候呢,我的对抗效力,我的免疫功能就会更强。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就是登记它所发挥的功能,使得这个物权效力呀,会更加的强大。当你学习听说这里面所说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到底指的是谁呢?这这里面的一个难点问题,要给大家做一个补充。我这里面啊,分成两个层次来讲啊,

首先第一个层次啊,大家先注意。这个地方的善意第三人啊,他不包括普通的债权人。什么意思呢?就是在特殊造成的买卖当中,只要完成了交付,受让人就可以取得物权。那既然是物权。它即使没有完成登记,没有打加强针。那对付一般的病毒应该是足够了。所以它呢,当然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当然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

所以啊,这个普通债权人啊,他不属于这里面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大家都听过一句话,叫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啊,末日的贵族,那依然是贵族。虽然我没完成登记,但是我只要完成了交付了,我就成为物权人了。那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我是不是可以当然可以对抗这个普通债权人啊?大家看讲义当中这个实例。甲呢,

有a车。然后呢?乙市场价格出卖给了乙。甲呢,设定价款并完成交付。注意这个信息。但是呢,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意味着这个车啊,依然登记在谁的名下甲的名下。那后来呢?甲因欠丙十万块钱借款到期未还。诶,这个时候呢,丙一查发现甲的名下居然还有一辆车。

于是呢,他就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要拍卖这辆车来还丙的欠款。那这个时候呢,被谁给发现了呀?乙给发现了。乙对丙提提出说,你不能拍卖这个车。车呢,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呢,这个车现在已经归我乙了,提出了执行乙。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以它的所有权能不能对抗这个?

丙呀,答案是可以的。为什么呢?大家看。甲和乙签订精装买卖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基于交付乙已经取得了这个这车的所有权了呀?这意味着,这个车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成乙了。而这个丙呢,虽然他是善意的,他不知道这个车已经卖给乙了,但是呢,丙呢,他对这辆车有没有物权可言啊?没有,

他就是这个甲的一个普通债权人。他对这辆车是没有物权的。那意味着既然我乙呢,已经取得了所有权了。虽然我没有办理登记,但是呢,瘦死的骆驼也比马大,我作为物权人对抗你丙这样一个普通债权人,那应该是绰绰有余的。所以呢,我们在物权编解释一的第六条就规定了这个问题。大家看这个条文。转让人也就这个地方的甲。它转移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大家看受让人呢,

已经完成对价的支付并取得占有的是发生了物权变动啊。虽然没有登记,但是呢,转让人的债权人也就是个丙,他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你这个丙啊,不是未经登记的乙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围。那反过来讲我这个乙呢,就可以对抗你丙的执行请求。这首先大家看第一个方面。善意第三人不包括普通债权人。那第二个方面啊,

这个善意第三人到底指的是谁呢?它主要指的是对这个特殊动产啊,享有登记。物权的第三人。就这个第三人啊,我对这个特殊动产也享有物权。而且呢,我县的物权还办理了登记。那这个时候呢,你未登记的所有权人,你就会。对抗效力受到了限制,你就不能再对抗我了。大家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呢,

也是给大家举了一个例子啊,大家看这个示例。换一种颜色啊。甲呢?同样,它有一辆车b车。他呢,出卖给了乙大家,看这里面有个买卖合同。那后来呢,完成了交付,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也就这个车啊,依然在甲的名下。但是呢,

因为已经交付给了乙,所以说乙呢变成了所有权人啊,但因为他没有办理登记,所以呢,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为。争议的发生埋下了伏笔。接着看,此后呢?甲向不知情的丙。借款,八万。并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设定抵押,大家看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而且呢,办理了抵押登记。

一定要注意这个信息范案来抵押登记。那后来呢?因为甲呢?没有还欠丙的钱,那丙这个时候啊,就要申请扣押这辆车来主张优先受偿权了。我们先来判断一下,对这辆车呢,以它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啊?可以的,因为完成交付。那这个丙呢?他对这辆车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啊?可以的,尽管呢,

甲已经不是车的所有权人了,他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呢,车毕竟还登记在甲的名下。善意的丙呢?他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来取得这个抵押权。而且这个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大家看事后呢?丙在主张拍卖这辆车的时候是不是乙呢?这个时候又想跳出来进行对抗呀。那这个时候乙他能不能对抗丙的执行请求了呀?答案是不可以了。为什么呀?因为你乙你是物权人,不假。

但是呢,我丙我也不差呀,我抵押权人,我也是物权人,大家都是物权级别的。那这个时候呢,就要看谁的对抗效力更强了。你看这个乙呢,你虽然基于交付取得的所有权,但是呢,你没有打加强针啊,你没有完成这个登记的手续。那你的物权效率就会比较的弱。而我这个丙呢,我不仅取得了物权,

而且我还打了加强针,我完成了登记,那我丙的物权效力就会更强。那你乙呢?在我丙的面前,你就是个小弟了,你就不能对抗我了?这意味着丙呢,他可以申请拍卖这辆汽车来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但这个程度,大家看乙是不是受到了损失啊?他的损失怎么办啊?他只能找无权处分人甲来承担赔偿责任了。谁叫你当初不办登记呢?这就是没有办理登记,

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情形。啊,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这样一个规则。当然最后呢,还是再次强调第一呢,是对于特殊动产来讲,只要完成了交付,受让人就可以取得这个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不影响它取得物权。但是呢,如果你没有登记的话,那你的对抗效力就不够完全,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

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包不包括普通债权人呀?包括。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那你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指的是对这个特殊动产。享有登记物权的第三人。就像我这个例子里面举到的。享有登记抵押权的丙,就是你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人不得对抗的情形。这是。动产物权的变动,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

二零二零年这个单选题。甲呢,将借给乙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甲丙约定由丙呢直接向乙来请求返还电脑。大家看这是哪个模型呀?叫先租再卖的模型。要基于指示交付的方式来完成交付,这意味着应该选的是d选项。而且大家没有注意到,只是交付里面呢,它常常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啊,这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里面啊,我们给大家分别讲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则。那不动产呢?

它的核心是要看有没有完成登记,而动产的物权变动呢?主要的核心是看有没有完成交付。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进入第二个板块了,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当然,我再次强调,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啊,因为它跟交易行为无关。都是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发生的物权变动。所以呢,它就不需要进行公式了。不动产不需要完成登记,动产不需要完成交付,

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取得物权。体现一个法定性的这样一种规范模式。在民法典里面呢,总共规定了三种方式。分别是,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已经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规定在民法典的229条,大家先看一下这个条文。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物权效力。大家看据这个规定啊,

如果呢,是基于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是不是不需要登记或者交付呀?只要文书一生效。当事人直接取得物权。这第一点,那第二点是它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生效文书有这么强大的效力呀?主要涉及到两类文书。那乙类文书呢,是司法性质的文书。就这个人民法院。以及这个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这是司法机关所做出的文书,那第二类呢?

是行政机关,也就是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分这两类。我们先来看这个征收决定,这个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啊,因为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呢,可以征收公民或者集体的不动产。只要这个征收决定一生效。国家就直接取得这个财产的所有权了。不需要等到这个搬迁完成的时候。有些停车为什么搞这么着急呀?大家可以想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呢,

已经做出了有效的征收决定了。但是呢,某个钉子户一直觉得对自己的补偿有所不满,拒绝搬迁。那后来呢,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政府拆的是谁的房子呀?是国家的房子,还是这个钉子户的房子呀?是国家的房子。因为在征收决定生效的时候,即使你没有搬迁,国家也已经成为了这个房子新的所有权人了。这就是提前取得物权的一个核心啊,这是第一个方面,

那第二个方面的文书呢?是这个司法机关的文书,这个是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一个内容。那什么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呢?我们在。物权免解释一的第七条啊,专门做了一个规定啊,大家注意这里面啊,它还涉及到两类文书。先来看第一类文书。它指的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物的案件,注意这个分割共有物的案件。

做出的依法生效的。同时,要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决条件书。大家看一下,符合这么些条件。这意味着,在考试当中,它还考这个法律文书的话,它特别爱考这个分割共有物的案件。大家记个例子就可以了,就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啊,法院一方面要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同时呢,如果判决离婚的话,

还要分割这个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类型案件的判决啊,常常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这是第一分割共有的案件。第二是强调啊,这个法律文书呢,必须要发生效力。啊,假如说一审判决虽然做出了,但是呢,当时呢,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了。那意味着这个判决还没有正式发生效力,就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所以这个生效啊,

常常指的是终审判决作出的时候。第三呢,叫改变原有的物权关系。我们在学历当中啊,把它称之为形成判决。假设呢,人民法院它只是做出了一个确权判决的。它并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啊,比如说呢,我们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呢,是一对夫妻。他们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一套房子呃,比如说跟开发商买了一套房子。

但这个房子呢,只登记在了甲的名下。后来呢,乙觉得自己也是房屋的供应人。就向法院提起这个诉讼。请求让法院来确认自己是这个房屋的供应人。结果呢,法院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认为乙也是这个房子的供应人。大家看这样的判决,它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啊?答案是不能,为什么呀?因为法院确认乙是房屋的供应人,

意味着这个房子呢,虽然当初只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但是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自始至终就是甲乙两个人。它并没有发生变动,并没有改变原来的物权关系。所以这样的判决啊,就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啊,包括呢?甲呢,要把这个房子要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那签订买卖合同以后呢?哎,这个甲呢,后悔了。

拒绝办理这个登记手续。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这个甲呢要继续履行合同。那法院呢,也判这个甲要继续履行合同。大家看这个判决它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呀?也不能因为这是一个极负判决。诶,法院只是判决说你甲呢,应当把这个房子过户到乙的名下。它并没有直接改变这个物权的归属关系。什么时候呢?甲按照法院的要求,把房子过户到乙的名下了。这个时候呢,

乙才能取得这个物权。啊光,法院判决这个甲的履行合同,它并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就不属于我们这个地方提到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形成判决。所以大家看我刚才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确认判决,一个是给付判决,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但这样的法律文书呢,包括判决,裁决,甚至还包括调解书。像一些离婚案件,

就是通过调解书的方式来结案的。那这个调解书里面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这样一个内容啊,也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这第一类文书,那接下来第二类文书啊,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当中就这个场景。作出的拍卖成交和以物抵债等等的裁定,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执行程序,这个场景,而且呢,要注意这个拍卖成交,变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的裁定啊,这个裁定一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啊,

假如说呢,陈老师欠我的十万块钱一直不还。我呢,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的财产。在执行过程当中啊。车某呢,联系我啊,说咱们俩这么好的关系,没有必要把这个事情搞得这么的僵,你看这样吧,我用我的十万块钱的劳力士手表。来抵给你。抵欠你的什万块钱,你看行不行?我说没问题,

我俩签订了一个以物抵债的,这样一个和解协议。大家看这个协议本身能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能不能直接导致这个?手笔的所有权转移到我的手中啊。答案是,不能因为我们之间达成这个以物抵债的协议啊。它是我们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一个体现,它并不是法院做出的以物抵债的裁定。它就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结构的发生。既然我们当事人达成的这个以物抵债的协议,它反映的是我们当事人的意愿。即使呢,跟我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没什么本质的区别。要适用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则,

什么时候完成了交付,什么时候我取得这个手表的所有权。啊,这就是。物权变解释一第七条里面规定的两种司法机构作出的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从考试角度来讲,它要考的话,用的主要是这个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个场景。大家一定要有所印象。这是第一种情形,那接下来第二种情形啊,是这个应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规定在民法典的230条。大家看,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为大家想想,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是不是也不是交易行为啊?所以呢,没有什么交易安全需要保护。自继承开始时,就可以直接发生效力。当然,我们来回想一下,什么时候基层开始啊?它既包括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时候,也包括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时候。那么,来回顾一下,如果这个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

他的死亡时间怎么来确定啊?是不是首先是死亡证明这段时间呀?如果没有死亡证明的话,那就是相关的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时间,比如这个户籍注销的时间。当然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时间的以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第二个方面,如果这个自然是被宣告死亡的。大家记得它的死亡时间怎么来确定吗?首先呢,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是死亡之。如果呢,这个死者啊是鹰。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那这个时候呢?

意外事件发生制可以视为死亡制。也就是继承开始之。在讲义当中啊,给大家写了一个小例子,大家看。甲呢,在二零一五年4月1号的时候。因车祸死亡了。北京呢,没有其他的亲人。唯一的儿子呢,在国外和新婚妻子进行蜜月旅行。一直到二零一五年的4月10号,返回家中的时候才发现。家中的老父已经死亡了。

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案例里面呢,唯一的儿子什么时候可以取得这个老父亲全部遗产的权利呢?是4月1号还是4月10号呀?答案是4月1号。尽管4月1号老父亲死亡的时候。儿子呢,根本就不知道还在开开心心的度蜜月。但是不影响这个时候啊,继承已经开始了,那儿子呢?可以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些停车法律为什么规定这么着急呀?啊,这里面啊,主要涉及到一个问题,

就在4月1号的时候呢,既然这个被继承人,他已经死亡了。是不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已经归于消灭了呀。那意味着死者他不可能再成为遗产的所有权人了。那这个时候呢,如果它的继承人不直接取得这个所有权的话,那这里面就会存在一个空档期。这个遗产就有可能变成。无主物进而产生一些法律上无法解决的纠纷。所以呢,法律就做了这样一个技术上的衔接。即使你事后。才知道这个死者死亡。或者事后呢,

才表达了一个接受继承的意思,都不影响在继承开始时就直接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这是应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从解释的角度来讲,这个地方呢,继承这两个字。它肯定是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的。我们这里面啊,要给大家分析一个问题,就是基于受遗赠来取得这个遗产的,能不能适用这个规定?这个问题啊,其实是有争议的。

我们在学理解释的时候啊,有这么两种观点啊,那第一种观点呢是认为?遗赠它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所以它也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公式原则的要求。什么时候完成登记或者交付了,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第一种观点,那第二种观点认为。遗赠呢,它也属于广义的,依照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形,因为毕竟遗赠制度是规定在继承编嘛。所以呢,也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就这两种观点。大家觉得哪一种观点更合适啊?其实呢,第二种观点啊,也更加合适一些。为什么呢?因为一方面。遗赠啊,虽然也是基于遗嘱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但它本质上并不是交易行为。并没有什么交易安全是需要保护的。所以这个时段没有必要逼着当事人非得完成公示的时候才发生物权变动。因为毕竟啊,这个遗嘱继承当中。是不也是基于遗嘱这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呀。

凭什么大家都是基于遗嘱取得物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时间点却有这么大的差别呢?这个是不合理的。另外一方面,如果不在继承开始时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话,也会产生我们刚才讲到的。物权的归属会存在一个。无主物的空档期。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个例子。一个。姓王的当事人啊,王某。他呢,曾经立下了遗嘱。

说等他死后啊,他的遗产呢,都赠给自己的好朋友刘某立下了遗嘱。当然,这意味着王某在死亡以后啊,刘某因为他没有法定继承资格嘛,他是基于受遗赠而取得的物权。那假如说这个王某呢?在二零一五年4月1号的时候死亡了。而这个刘某呢,在二零一五年4月10号的时候才知道,好朋友对自己这么好。还给自己。赠予了一笔遗产。那这个时候呢,

刘某在4月10号的时候啊,表示接受的意思。呃,当然后来呢,在4月20号的时候。可能在实际完成交付,或者是房屋的登记。我们来判断一下刘某,他什么时候可以取得这个遗产的权利呢?一号十号还是20号啊?答案是一号。提供的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这个受益证人啊,他要在60年内表示接受。是不才能够取得议程的权利呀,

但这个揭示呢,它是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相当于溯及到在4月1号的时候,就视为你接受了。因为大家想想,如果你不这样处理的话。那在4月10号接触这个遗产之前,那这个遗产归属于谁?4月1号的时候,王某已经死亡了。那这部分遗产,它的继承能取得吗?它继承取得以后是通过什么途径转移给这个刘某呢?那就违反了这个应遗赠取得物权这样一个基本的前提了。啊,

所以说呢。只要这个流母啊,它在。法律规定的60天内,做出了接受一定的意思表示的,那要溯及到。受益证开始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样的话呢,才能实现。遗产物权归属的无缝衔接,所以这个第二种观点应该是要更加合适一些的啊,给大家补充这么一个问题。好,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第三个。方面的内容,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的情形。规定在民法典的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私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大家看这里面呢,主要列举了两种行为,一个叫合法建造,一个叫拆除房屋。考试里面比较爱考这个合法建造。啊,比如这个开发商。它取得了对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大家看它在这个土地范围内呢,

去建到这个商品房的话。它可以基于这个建造行为直接取得对楼房的所有权。包括呢农户啊,取得了一块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呢,盖好房子以后是不也可以取得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啊?大家因为它们都不是所谓的交易行为,所以呢,不需要等到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时候才取得所有权。当这个合法建造房屋呢,大家一定要注意合法这两个字。那这意味着,如果你是一个违法建筑的话,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呀?不能啊,

比如村集体。它能不能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商品方案?原则上是不行的,你没有这个权利。即使你盖起了商品房,那也是违法建筑。就是我们生活当中的小产权房。村集体啊,是不可能取得对这个小产权房的所有权的,因为你不是合法建造,一定要注意合法这两个字。当然,拆除房屋导致所有权故意消灭的,需不需要合法拆除啊?啊,

当然不需要了,尽管是违法拆除,甚至是地震。房子都没了。那你这个所有权当然会归于消灭了。啊,这是这个合法建造和拆除房屋这样的行为的理解。大家看这种情形下什么时候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呀?事实行为成就时。大家注意,这个成就是。也就是说,建造行为只要完成了,就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有些同学说什么时候房子建造完成呢?

这个按照我们的声音。生活一般观念去判断的。原则上这个建筑呢,建造完成封顶的时候。就视为它建造完成取得所有权了。比如这个时间当中。开发商呢?开发一个住宅项目。只要这个住宅呢,完成封顶了。即使这个每间房屋的窗户,包括这个房门都没安,但是不影响这个建筑本身已经建成了。所以呢,这个开发商啊,

会拉一个长条幅。热烈庆祝某某项目封顶成功。就意味着我在法律上已经取得这个所有权了。包括呢,在农村盖房子的时候啊,什么时候是建造完成的时候啊?有个环节可能大家听过啊,叫上梁的时候。你看有些这个影视剧里面啊,它会有这个。建造住宅上梁的这样一个过程。啊,像这个山海情,这个电视剧啊,包括呢,

这个平凡的世界里面其实也有这个上梁的这样一个环节。啊,当然,农村生活的同学啊,对这个可能就更熟悉了,在上年的这一天呢。啊,是要宴请亲朋好友放鞭炮来庆祝的,因为呢,从这一天开始啊。哥也是一个有房的人了,代表我的房子已经建成了,我已经取得所有权了。这是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那最后呢,

是这个未经登记的法律效力,大家看这个民法典232条。基于以上三种情形生效文书。继承或者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虽然你取得这个不动产物权,不需要办理登记。但是呢,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话,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进行处分的。如果你要处分的话,那未经登记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因为大家想想,基于前面这三种情形,取得物权的它不是交易行为,你可以直接取得物权。

但是呢,你要去处分这个财产的话,那这个财产就要进入到流通领域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要求你必须要先登记再处分,否则的话你是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呢,有一套房子。他死亡以后呢诶,这个房子呢,就由他的儿子乙来继承。大家看,尽管这个时候呢,当时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房子呢,

依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不影响乙呢,他已经继续继承取得这个所有权了。但是在实践当中啊,这个乙呢,他能不能直接去卖这个房子啊?不可以,你要想卖这个房子的话,是不是这个房子就要进入到流通领域了呀?为了交原先的保护要求,你必须要先办理这个继承登记。把房子呢,从甲的名下登记到乙的名下,然后呢,

你才能够把这个房子卖给理财产品。营业厅中,我能不能一步到位?我乙呢,跟丙签订合同,然后呢,让这个登记部门直接从甲的名下登记到丙的名下。注意,答案是不可以。因为这个登记簿上它要显示每一步物权变动的关系。既然现在房子登记在甲的名下。凭什么允许你乙签订买卖合同,就把房子过户掉了呢?假如这个甲没有死的话,怎么办呀?

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必须要先办理继承登记,然后呢,再从乙的名下过户到丙的名下。那这样的话呢,相对于这个房子啊,过了两手。国家呢,是有可能收你两次税的。啊,这就是。先办理登记,才能够进行处分的一个核心。当然,我再次强调。

即使当事人没办你登记,影不影响它按照我们刚才讲到的三种情形取得这个物权呀?不影响。这意味着别人侵犯他的物权的时候,他能不能以物权的身份来主张物权请求权啊?当然是可以的啊,比如在这个例子里面甲死亡以后呢乙呢,继续继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后来呢?第三人丁侵占了这个房子。那这个时候呢,乙作为所有权人,能不能请求丁来返还原物啊?当然是可以的。我只要没有涉及到处分的问题,

我不办登记,我也可以主张物权人的权利。同时呢,大家还要注意一点就是。232条这个规定啊,它只能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来讲呢,按照我们前面的。三种情形取得物权以后。即使没有完成交付,他也可以进行处分。甚至呢,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比如呢,给大家举个例子。

甲乙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了一辆车。那这个车呢?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后来呢,甲乙两个人离婚了。在离婚的判决当中呢,法院把这个车呢直接判给了甲。但这个车啊,一直在乙的手中,没完成交付。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直接继续判决取得这个车的所有权呀?可以的。那这个车呢?

还在乙的手中的时候啊甲呢?就不想跟乙打这个交道了。他呢,直接把这个车啊卖给了第三人丙。诶,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好了,这个车呢,现在在乙的手中。你丙啊,直接找乙去要这个车就完了,我实在是不想见到这个乙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丙他能不能取得这个车的所有权啊?答案是可以的。

啊,因为这个甲呢,他已经基于判决取得这个车的所有权了,他属于有权处分。同时呢,警官这个车啊,现在在乙的占有之下。但是呢,我们法律允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来完成交付。甲呢,可以把对乙的原物返请求权直接转让给丙。这样的话呢,丙可以取得一个间接占有的地位。他也可以取得这个车的所有权,然后呢,

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再去请求这个乙来返还原物。所以大家看我们在二三二条里面啊,它主要是限制这个不动产,你要进行处分的话,必须先登记,但是呢,并没要求这个动产。处分的话要先交付。那意味着,只要我取得所有权了,我当然可以处分了。这是体现了对动产的一种特殊的规定。好,这是。物权变动这部分啊,

给大家讲到的内容,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真题,二零一七年的单选题。甲呢,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其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楼房,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我们先来判断一下甲呢,他能不能基于这个建造行为取得这个楼房的所有权啊?当然是可以的,因为这是合法建造。三年以后呢,甲死亡了,

其唯一的继承乙呀,将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丙。丙交付给丙占用使用,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时候房子的所有权归谁谁?原来呢,甲享有所有权的时候啊,三年后甲死亡了,那唯一的继承人乙是不是可以直接按照继承的规定来取得所有权呀?那后来呢乙呢?又把这个房子卖给了同村的丙大家,看你继继承取得的房产。可以处分,但是呢,你必须要先登记再处分。而这个乙呢,

他没有完成登记就处分的丙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呀?不能因为它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谁呀?依然是乙。啊,这就是物权变动这一部分啊,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一定要注意区分这个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公式多为原则,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而这个非基于民事法律行动权变动啊。因为它不涉及到交易,不涉及到交易安全,

所以呢,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是第三节,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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