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45:32

38.(第03编) 专题01:物权通则(02)(Av695175143,P38)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那这一节啊,给大家介绍的是物权这个领域一些比较重要的根本性的准则,或者是核心的观念。从考试角度来讲呢,我们这一节啊,是主观题非常重要的考点,我们曾经考过一次法条分析题,还考过一次论述题,所以大家要高度重视。整体上呢,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啊,

主要是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以及公示公信原则。当然,讲这四项基本原则,之前呢,先通过一个体系图来给大家梳理一下这四种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强化我们同学啊,学习民法的体系意识。那这四种基本原则,它在展开的时候呢,其实就是按照我们一直强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几个基本点来展开的。大家看,从主体角度呢,

我们延伸出了平等保护原则。第二方面,从客体角度呢,延伸出了物权客体的特定原则。那从内容层面呢,我们强调物权法定原则,而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讲,我们强调公式公信原则。这就是这四项基本原则,它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思路,我们来先看第一项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体现的是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国家集体私人各种类型的主体,

他们的物权是要受到平等的保护的。很简单,本来呢,这个平等保护啊,它是整个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它并不是物权领域的特殊问题,所以呢,其实没有必要在这个地方单独列出来。但是呢,我们在讲物权法的时候啊,之所以把这个平等保护都单独拿出来讲,主要是基于当年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啊,发生的一场违宪风波有关。大家了解这一段历史啊,可以对我们认识平等保护原则啊,

有比较大的帮助。在一九九九年,我们通过合同法以后,事实上呢,我们就启动了物权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经过大概六年时间的酝酿。在二零零六年的时候啊,这个草案就基本成熟了。本来呢,按照计划,二零零六年的三月份的时候,是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这个物权法的。但是呢,在这个草案上会讨论前夕,

北京大学的一位法理学教授叫龚宪田啊,大家可以记住这个名字。龚宪田龚教授。他呢,在网上给这个中央写了一份公开信。公开性的内容是我们现在正在审议的这个物权法草案。是严重违反我国的宪法的。语不惊人死不休,当时呢,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它这里面啊,有一个核心的观点,就说我们宪法当中规定授予局的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民事主体的私有财产呢,是受法律保护。

大家看这个层次啊,还是区分的非常明显的。他认为,你在物权法领域竟然胆大包天,说国家集体私人财产要受平等的保护。那岂不是拉低了我们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产地位,沦落到了和普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同等的保护位置呢?所以他认为这是违反宪法的。那这样一个观点呢,也是惊动了中央的高层。主要呢,高层啊,也是紧急的叫停了这个物权法的立法工作。让这个法工委以及这个学界的。专家们来认真研究研究,

现在这个物权法的草案到底有没有违反宪法的精神?所以呢,在二零零六年那一整年啊,民法学界甚至包括宪法学界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就是物权法草案里面所讲到的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平等保护。到底违不违反宪法的精神?当然结论呢,可想而知是不违宪的。那这里面呢,主要的理由是两个方面啊,第一个方面呢是。我们在宪法层面强调,公共财产跟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相区分的,把这个公共财产保护呢,放到更优先的位置上去。

这是你功法价值的体现。但是呢,你国家也好,集体也好,你作为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民事活动当中的时候呢,你当然得以平等主体身份来参与了。这是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所以呢,这个国家集体财产在公法里面预先保障。它和在司法里面平等对待是互不冲突的,我们要区分公法和私法啊,它的一个不同的。规范的理念去理解它。特别是呢,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

那你这个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参与一些市场交易的时候呢,你不能说你比相对方的地位要高。这个也是违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所以首先第一点啊,在民法领域强调这个平等保护,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它并不违反宪法。当然,从公法的层面来讲呢,给予特别的保护是有它的道理的,所以呢,我们在二零零六年的时候也启动了这个国有资产保护法的。制定也就是从公法的角度,

要强化这个公共财产的保护问题,这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的理由是。现在这个平等保护。与其说是拉低了这个国家集体的。财产的地位不如说是我们要提升,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水平。要把这个私有财产呢提高到和你国家集体财产同等的保护地位,强化一个什么观念啊?有恒产者才有恒心的观点啊,你只有保护了老百姓的财产,老百姓呢,才有这个信心啊去。参与市场活动去创造更多的财富,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体现一个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观念。那记这两个方面的考虑呢?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宪法学界,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不违宪的,所以呢,在二零零七年的。三月份,物权法的最终通过。所以大家看巩教授呢,以一人之力让一部法律草案的通过,整整晚了一年啊,这个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啊,所以大家要记住这个例子。

那有这么一段背景呢,就意味着我们在物权领域啊,强调这个平等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后来在物权法里面呢,包括现在民法典里面也单独写了这么一个条文,大家看国家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他强调啊,你国家集体财产如果进入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当中去了。那这个时候呢,你要本着平等的身份来和私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它的一个基本的来源。当然,

它这个体现呢,你现在看就比较简单了,第一呢是法律地位平等。不能说国有企业跟私营企业交往的时候,国有企业你就要高出人意头,这个观点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观念的要求的。所以第一呢,是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呢,是适用规则要平等啊,各类主体呢,都适用我们统一的交易的规则。第三呢,是保护平等受到侵害的时候呢,

不管是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都要受到平等的保护。啊,不能说国家的。财产在民事活动里面呢,跟私人财产发生冲突了,一定要优先保护国有财产,这个观点是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的。所以呢,在民法里面要强调平等的保护。这就是第一项基本原则,平等保护。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项基本原则,物权客体的特定原则。那这项原则啊,

它是从客体的角度。来进行描述的啊,就描述这个物权,这种权利和它的客体,也就是特定的物之间的相互关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当然,这种原则呢,在学历当中啊,还有一个名字叫一物一权原则。这两个原则啊,虽然名字不一样,但它说的是同一个问题,只是呢,它们描述的角度会略所不同。

所以呢,就形成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两个方面的体现。首先第一个方面的体现啊,我们是站在物权的角度来看的,我们站在物权角度来讲,它的客体呢,要指向一个特定的物。而不能是物的组成部分,你看这就是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它这个基本的描述方式。因为大家想想,如果一个物它的不同的组成部分分别有不同的人取得物权的话,那这个权利的形式啊,会产生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比如同一辆汽车。

甲呢,对刹车享有所有权,乙呢,对油门儿享有所有权,大家想想这辆车还能开吗?没法开了。所以呢,就产生了物权的客体特定原则,只能指向特定的物,完整的物,独立的物。那第二个方面呢,是从物的角度来描述这个问题的。大家看我们站在物的角度。同一个物上能不能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呀?

不能,否则的话,这两个物权人都主张。直接支配这个物的话,也会产生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所以呢,我们站在物的角度来讲呢,就延伸出了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所以呢,我们说啊,这两个原则,它虽然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但它都体现的是物权这种权利。和它的客体特定的物,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体两面。大家可能之前听过一首歌啊,叫你就是我的唯一。其实呢,这两项原则描述的就是物权跟物之间相互是对方唯一的这样一种观念。当然,讲到这个地方啊,我就想起了前段时间发生的一件事情。我呢,因为很久没有见车老师了,所以呢,在前段时间啊,我见他的时候呢,就想给他带个礼物。我呢,

知道他爱抽烟,所以呢,就给他带了两条中华烟。我呢,觉得这个烟应该是能够对得起车模的品味了。没想到呢,我把这个烟啊递给车模的时候呢,他并没有表现的很高兴啊,他跟我说岳老师,你太不了解我了。我呢,从来不抽这个中华烟,我说那你抽什么烟啊,他说我抽的是仙鹤门,我不知大家有没有听过啊,

我之前从来没有听过这个。相应的品牌,因为我自己是不抽烟的。我说为啥呀,然后呢?车某啊,一本正经的给我解释,他说抽烟只抽仙鹤门。一生只爱一个人。我听完以后啊,差点就笑喷了,我说你这个抽烟都抽出情深意切来了。我说那你一生只爱的这个人。难道是我吗?然后这个时候呢,

换车老师差点给笑喷了。其实大家看这个车模呢,他抽烟只抽仙赫门。体现的就是我们这里面讲到的,你就是我的唯一这种观念。可以帮助大家理解这个物权,跟它的客体特定的物,这样一种意义的对应关系啊,这是两个方面的体现。当然第三点呢,讲的是个例外,因为有原则就必有例外,首先呢,我们站在物权的角度来讲。它的客体就一定得是特定的吗?

民法里面也会有例外,我们呢,后面会讲一个制度,叫做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它的这个客体啊,就指向的是一个不特定的物。啊,那这个物的范围呢?甚至有可能发生流转。啊,比如说这个一个企业。他们把值钱的财产都抵押给银行,获得融资了。就剩下一些原材料啦,半成品啦,

产品啦等等单独拿出来,任何一个都不值钱,但是呢,打个包。多少还是值点钱的。这个时候呢,他就可以打个包给银行设定一个动产浮动抵押。大家看这个点选的课题呢,就是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等。你想想一个企业的。产品它会不断的往外销售,原材料会不断的进来,它处于一个浮动的状态,它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物。

但是呢,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的融资,我们法律例外的允许这种浮动抵押权的存在。这就是例外。那第二个方面,遗物上就一定只能是一个物权吗?也不一定,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排他效率的时候提到了,只要这个物的。权利它是不相冲突的。即使都是物权,也可以在同一个物上并存。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一山不容二虎,除非一公一母,你像同一个财产上能不能存在数个担保物权啊?

当然是可以的,虽然都是物权,但是呢,大家可以和平共处,排好队,依次实现优先受偿权。所以呢,有原则也就必然会有例外。这是第二项基本原则,接着呢,我们来看第三项基本原则叫物权法定原则,这个就比较重要了。我们在前面讲这个物权编的学习理念的时候啊,也给大家强调过物权法定这么一种观点。规定在民法典的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要由法律来规定。

这意味着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没有当事人约定的空间呀?是没有的,所以呢,从这个角度来讲,其实物权法定原则体现的是法律在物权这个领域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严格的限制。我们前面讲了物权呢,它虽然是民事权利,但是它的效力实在是太强大了。如果呢,放任你自由生产的话,有可能会。伤及无辜。所以呢,得给你带一个紧箍咒来限制这个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泛滥,

这就是物权法定义的,它产生的一个。基本的根据。啊,这是第一个方面,简单了解这个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当然含义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词的理解就是。法律。这个法律它应当怎么去理解呢?我们曾经在法条题里面考过。这个地方的法律啊,它是一个狭义上的法律。有些同学看到这个小a的时候,马上想到什么时候我们用了广义上的法律啊。

我们在讲民法的渊源,也就是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时候。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被公序良俗那个地方的法律,它是一个广义上的制定法,而我们这个地方的。物权法定原则当中的法律,它是一个狭义上的法律,它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像行政法规啦,部门规章啦,地方的法规啦等等,

能不能确立物权的种类内容啊,都是不可以的。一定要注意这点,当然这个地方所说的法律呢,它首先呢,肯定包括民法典这样的民事基本法。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种核心的物权种类。那除了这个民法典以外呢,其实还包括一些民事特别法。像矿产资源法啦,渔业法啦,水法啦等等,它们也会规定一些物权的类型。只是呢,

它并没有完全纳入到我们法硕考试当中来,所以这里面大家注意法律呢,既包括民事基本法,也包括特别法。这是第一个方面含义。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其中,法条里面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可以分成两个层次。第一呢,是物权的类型,要有法律来规定,体现一个类型强制。这意味着,在法律当中承认多少种类型的物权,

应当由法律说了算。所以呢,我们在讲这个物权的具体规则,之前呢,才跟大家梳理的我们国家现行民法典里面规定的三类11种物权。其实我们学习物权变的内容就是学这三类,是一种物权的相关规则。学完了,我们物权变动内容也就学完了,因为没有其他的了。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给我们带来的福利。你像合同的类型就不一样了,合同的类型是无穷无尽中的。尽管呢,民法典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

但是呢,实践当中,除了这19种以外,还有无穷无尽轴。这就体现了合同制度,它的复杂性。所以这首先第一点是物权的类型要强制。这意味着,当时能不能约定一个法律里面不存在的物权类型啊?当然不能。比如呢,车模找我来借钱。借我十万块钱。我呢,担心这个车某的还款能力,

于是呢,我要求车某提供相应的担保,车某说没问题啊,我手里面有佘山别墅一套。啊,交给你岳母来使用钥匙给你。如果不给钱的话,你就把我的别墅给卖了,来优先清偿你这十万元的债务,应该是绰绰有余的。我呢,就轻信了他啊,收下了这个别墅的钥匙。大家看,假如说事后呢?

这个车某他没有还欠我的十万块钱的话,我能不能对这个别墅取得一个所谓的不动产质权呀?当然不能因为民法典里面没有规定这种类型的物权。按照民法的规定,你要以不动产来设定担保的话,你只能设定抵押。而且你得办登记。第二,如果你要以财产申请质押进行交付的话,只能是动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包括不动产。这意味着我们之间这个不动产质权的约定啊。完美的避开了法律规定的类型。那这意味着我能不能取得这个物权效力呀?不可以,

这就叫类型强制。第二个方面呢,是体现一个内容强制的观念。啊,就是你取得了法律里面规定的物权类型了,那你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这个权利的内容也得由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来随便约定。啊,比如说呢?车某念了民法了,他在找我借钱的时候呢,就要把这个。佘山别墅抵押给我。同时呢,

我们一起办理了抵押的登记。大家看这个时候我能不能取得这个?别墅的抵押权啊,当然是可以的。因为不动产抵押这种类型的物权在民法典里面是有规定的。符合这个类型强制的要求,那月母呢,可以取得这个抵押权。但是呢。车某个月某啊,在这个抵押合同里面又做了一个特别的约定。说如果你是车模。不还原我们这十万块钱的话。那这个别墅就直接归岳母所有了。当事人约定,

这么一个内容,车某说没问题。当然,假设事后呢,陈某真的没有还我这个钱的话,那岳某能不能直接按照约定来取得这个别墅的所有权啊?答案是不可以。因为你取得了不动产抵押权以后,你的权利的内容也得按照法律规定来。按照法律规定,你取得抵押权以后,你的权利内容是什么呀?就是支配这个财产的交换价值。当债务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你可以拍卖这个抵押物。

拍卖掉的价款呢,你可以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你可以先拿钱。这意味着等你把你的十万块钱拿够了的话,剩下的钱还得退还给抵押人车某,这是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的。权利内容,而大家看双方当时呢,约定了只要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大家看是不是违反了我们刚才讲到的抵押权内容的法律规定啊?那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我们在学历当中啊,把这样的条款呢,称之为流质或者是流押条款,

我们在抵押权里面还会讲啊,这样的。条款,它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的。这第二个方面内容强制,这就是物权法定的两个方面的体现。第一,物权的种类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当时约定第二物权的内容也由法律来规定,也不允许当时做特别的约定。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方面的问题,物权法定原则违反以后的法律后果。啊,

当然违反的法律后果啊,我们要对应这个类型,强制跟内容强制先来展开。如果呢,当时的约定违反了类型强制的规则了。就是你约定了一个像不动产质权这样的民法典,里面不存在的物权类型的。发生法律后果是什么呀?发生的法律后果呢?是不发生物权效力。就是你不可能取得给物权。那第二个方面,如果当事人的约定呢,违反的是内容强制的规定的话。就是你约定的,

你取得的物权的行使的效力或者内容跟法律规定不一致,那这个时候呢,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来行使权利。啊,就像我刚才举的这个例子,尽管我跟车某两个人都心甘情愿的约定啊,当车某不还我十万块钱的时候,佘山别墅就可以归我。但是呢,即使我们有这样的约定,法律也不承认这样的约定,我既然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对别墅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前两点后果,那最后呢?

加上一个区分原则。违反这个原则,以后啊,有的时候呢,它会导致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呢,它会不会当然的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呀?当然不是了,因为这个合同的效力啊,它要适用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性的规定。其实这里面啊,它也体现一个物权跟债权相区分的原则。物权变动,你主要解决的是有没有这个物权的问题?或者你取得的物权应当如何去行使的问题,

那合同的效力啊,常常是不归你管的。这是物权法定原则,它的含义,具体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当然这个地方呢,给大家补充一个理论推展问题。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实际上呢,法律之所以通过物权法定原则给这个物权戴上紧箍咒。去限制它的野蛮生长。主要的目的啊,是为了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的信赖。防止你这个物权啊,去伤及无辜。

但是呢,通过物权法定原则啊,对物权给它限制死了以后啊,它也有它的弊端。就它容易啊,赶不上这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因为有一个物权法定原则的紧固制度为束缚嘛,所以它无法很快的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所以在法律当中啊,也讨论这个特定情形下可以适当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这在目前的民法典里面呢,有两处可以体现这个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大家这个地方啊,先记住个例子,我们讲到相关的部分的时候还会再次强调一个呢,

是地役权。前面呢,给大家举个例子来描述这个地役权的含义。地役权虽然它也是物权,但是它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比如说我们前面讲到的这个。两个开发商。它的建设地使用权是相邻的啊,双方约定啊,一方呢,不盖高于三层的建筑啊,对方呢,可以给他5000万,大家还记得吧?大家看这个约定,

就是允许当事人自由做出的。当时能不能约定说?你不盖高于六层的建筑的话,我给你3000万行不行啊?也没问题。这个内容呢,由当事人来约定。以满足当事人特殊的需求。适当的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第二个方面呢,体现的是担保物权的类型,我们也做了一个适当的,开放性的处理。就是借鉴了所谓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你像那个合同编里面,

我们要讲到的所有权保留啦,融资租赁啦,保理啦等等。虽然他们规定在合同边,但是呢,他们发挥了担保的功能。民法典里面呢,也把它当成担保物权来对待。大家看这样的话呢,当然不成的种类,也就包括它不限于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三种了。它可以保持一个适度的开放性,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起码从这两个地方啊,可以体现这个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我们法学同学在考到论述题的时候要注意这个层次的掌握。当然,你现在听不懂这两个观点也不要紧,我们在后面讲到这两个知识点的时候啊,还会再一次强调这个观点。它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例外规定。好,这是第三项基本原则。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项基本原则,公式公信原则。那这项原则啊,它是跟物权的变动,这样一个基本点相关的。当然,

公式跟公式中间加了一个顿号,这意味着啊,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来理解这项原则。首先呢,是公式原则。然后是公性原则,要一分为二。先来看什么是公式原则呢?它指的是。物权的变动情况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公示出来,让公众知道这个情况,这就是公式原则。它体现的是要让人知道物权的变动,这样一种价值观。以服务于交易行为的开展。

因为一方面我们在从事交易的时候呢,你跟别人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那你要确定一下对方到底是不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呢?那要通过公式的方式来进行查询。同时呢,在交易完成以后,你这个买受人什么时候你可以成为那个可以对抗不特定多数人的新的物权人呢?也要通过公式的方式来召告天下。这就是公式原则,要让别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当然,在我们民法典里面啊,这个不动产跟动产呢,它的公示方式会有所差异,那对于不动产来讲呢,

要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进行公示。这意味着我们在跟别人从事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如何来确定对方是不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呀?要查询登记。另外一方面,那买受人什么时候可以取代这个原来出卖人成为新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呢?也是要办理登记的时候,这就是公式原则,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那对动产来讲呢,它的公式方式啊,就是要通过交付的方式来体现的。比如呢,你跟别人买卖一部手机。怎么来确定对方是不是这个手机的所有权人呢?

就要看它有没有占有这个手机。同时呢,买书人什么时候可以成为这个手机新的物权人呢?接着看有没有通过交付的方式来昭告天下进行公示。这就是公式原则,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让别人知道物权的归属和变动情况。那第二个方面呢?是这个公信原则,它体现的是保护公示内容的公信力的这么一种价值观。既然你这个物权的状况或者变动的情况,通过登记或者交付的方式公示出来了。那就要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力,你敢公示,我就敢相信它可以代表物权的归属。即使事后发现公式出来的内容。

也就是登记不上记载的人,或者占用这个被注的人,他不是真正的物权人的,那法律这个时候呢,也得保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这就是工信原则,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那这一点的例子啊,是我们前面曾经提到的这个善意取得制度。你看善意取得它适用的前提是前属是无权处分,它并没有实质的处分权。但是呢。表面上这个物权的公式是在它的名下的。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动产在他的占有之下。

那我这个相对方呢,善意的和这样的人进行交易的,那法律要对我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我只要符合善意,取得个人要件的,我也可以取得相应的物权。这就是公信原则。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当然,公式跟公式啊,既然都是原则,它们也就必然会有例外。比如呢,我们先来看公式原则的例外理论拓展问题。是不是所有的物权都得公示呢?

也不一定,我们前面提到了。公式啊,它主要是服务于交易的。所以呢,主要是交易行为。它要通过公式原则来体现物权变动的。结果那如果是非交易行为的话。或者不能自由交易的领域的话,那就没有必要。要求当时必须得公示,才能取得物权了。比如说呢,教材里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理论拓展基于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需不需要等到公式的时候啊?不需要,比如说呢,有一天王健林死了。他的遗产呢?假如说没有遗嘱的话,要由王思聪按照法定继承来取得这个遗产的权利。大家看那这意味着原来王健林名下的房产。什么时候可以归王思聪所有啊,需不需要等到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啊?不需要。只要王健林一死亡。继承人王思聪就可以直接取得这个遗产的所有权。因为这个继承的问题啊,是人家老王家内部的家务事。

跟交易无关,没有必要保障第三人的所谓信贷利益,所以这个时候呢,就可以直接在进行开支的时候发生物权变动。所以大家看公式原则,它也有例外。那相应的公信原则呢,它也会有例外,它的适用也不是绝对的。下面在讲这个善意取得的时候啊,也会讲到善意取得的一些构成要件啊,比如善意取得它必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收让。假设呢,你交的价格是不合理的,价格的话。

尽管你善意的相信了这个物权的公示情况,你是善意的,但你依然不能直接取得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这个时候啊,还得适当的兼顾一下所有权利益的维护。而不能光考虑你交易安全的保护。啊,这就是公式公序原则啊,大家从原则例外两个层次去理解它的价值。好,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项给大家讲完了,讲到这个地方啊,要给大家做一个理论层面的拓展。前面呢,

我们在讲民法基本原则的时候啊,提到了民法的价值逻辑分成两个阵营,一个呢,是要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啊,这个体现的是原则。那另一方面呢,也要体现国家的强制。那这个层次呢,体现的是一个例外。我们来看一下物权法领域的这四项基本原则,它都属于哪个阵营呢?首先,这个平等保护啊,它体现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自由。

啊,其他体现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接下来的三项都跟这个国家的强制有关。比如呢,法律要求你这个物权的客体必须得是特定的。事实上呢,是限制你的客体的范围。同时呢,要求你的内容和种类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你们当事人来自行约定,体现了国家的一种管控。最后呢,这个物权还必须要通过公式的方式。昭告天下,你才能够取得物权的效力,

同时呢,还要保护这个公式内容的公信力。体现的都是法律呢,对于物权本身的一种限制。大家看,本来呢,民法是以保障自由为原则,限制自由为例外的。但在物权这个领域呢?因为物权这种权利的效能实在是太过于强大了。反而呢,给你戴上紧箍咒来限制你的权利的范围,防止你野蛮生长,成为了这个领域的基本原则。所以呢,

组建这个物权这部分啊,在我们民法里面的个性程度,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在教材里面呢?物权这个领域还要保留基本原则的一个核心,就是物权里面的原则,它在整个民法里面啊,其实体现的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这样一种价值观。这是第二节物权法定原则,里面要给大家讲到的全部内容,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从考试角度来讲,这一节内容非常的重要。

计税的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同时呢,还会关联大量的民法典的具体条文。所以大家掌握一些细节,因为在选择题或者是案例分析题里面经常会考到物权变动的相关内容。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物权变动的概述。这里面呢,先强调两个基本的观念,一个呢,是我们这个地方所说的物权变动啊,它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它要涵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等各个环节。

也就是物权从无到有,从甲到乙,甚至呢,从有到无都可以纳入到物权变动的规范范围当中来。广义上的物权变动。第二个关键的是我们这个地方讲的物权变动规则啊,它是通用的规则,是放到通则里面的,所以呢,它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种类型。只是呢,在这个具体类型的物权里面啊,我们还会讲一些特别的规定。所以大家要把这个一般性的规定和我们后面的分子里面讲到的特别规定,

要做一个关联。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具体考点,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物权变动的形态。这里面啊,主要是区分物权的原始取得和计收取得。大家看这两个词啊,都是我们法律当中的术语。而且呢,选择题里面特别考这个区分,所以大家要重点掌握。那一个物权呢?它是原始还是技术取的区别的标准在于物权的取得有没有依存于他人原有的权利?如果呢?当时取得物权并没有依存于他人记入的权利,

就可以直接取得物权的我们叫原始取得。那相应的,如果呢,当事人取得的物权是基于他人既有的物权而取得的,那就是计收取得。先做这么一个区分。当然,每一种类型当中啊,大家都要记几个典型的例子,在选择题里面比较爱考,先来看这个原始取得。比较典型的例子啊,包括生产收取资息,添附先占没收等等。这里面呢,

给大家解释两个一个呢,是这个。收取自息。比如说母鸡下了一个鸡蛋。大家看这个借贷呢,它属于天然自息,第一次来到这个市场,它有没有前手啊?没有,你是第一个取得的所有权,那你当然不用基于任何人的权利了,这就是典型的原始取得。包括这个没收。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国家通过公权力形式的方式直接没收公民的财产。

它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取得的,并不基于你前手的意思,它也是一个原始取得。但这里面呢,从考试角度来讲,最重要的还是这个善意取得,它属于原始取得,大家一定要注意理解。我们呢,前面给大家举过这个例子啊,甲的手表借给乙来戴。结果呢,乙以所有权人自居,就把这个手表呢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假设呢,丙以合理价格有偿收让,

而且完成交付了。按照法律规定呢,这个丙啊,他可以善意取得这个手表的所有权。那我们要判断一下丙的所有权人取得它是原始的技术取得呀,注意它属于原始取得。为什么呢?因为跟丙交易的当事人是谁呀?是乙而乙呢,根本就是无权处分,换句话说,我丙呢之所以取得这个手表的所有权。不是基于你乙的基予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啊,关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规定,

直接把这个权利付给我了。那我就是一个原始取得。那有些同学说他有没有基于甲的权利呀?啊,当然不是的,因为。善意取得的构成啊,会使得甲的所有权直接归于消灭。相当于是法律之所以允许丙取得这个所有权,就是因为要牺牲甲,要把甲呢放到一个次要的位置上去对待。所以大家理解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善意取得,它是一个原始取得它的前手啊,根本就没有继承的权利。

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呢,是技术局的。也就是基于他人寄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但这里面呢,我们有进一步区分两种类型,一个叫。已转的技术取得一个叫创设的技术,取得我们先来看已转的技术,取得它指的是啊,从他人出呢,直接取得原有的物权。就是物权的种类不变,只是呢,主体发生了一个变动,

比如最典型的买卖。啊,你去商场呢?买一部华为手机。这个手机呢,从这个商家的手里面要通过买卖的方式转移到你的手中。大家看你之所以可以取得这个所有权,是不是基于你的前手享有你这个权利啊?它才能把这个权利转移给你。所以它叫。移转的。继续取得包括呢,这个继继承而取得也是已转的继续取得。啊,比如王健林死亡以后,

他的房产呢?由王思聪通过继承的方式来取得所有权。大家看王思聪取得的物权是不是要基于前手王健林享有所有权啊?这也意味着,被继承人如果没有权利的话,那也不可能通过继承智障继承来取得,所以它也是一个典型的移转的技术取得。那接下来是这个创设的基础,取得它指的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啊,设立的一个新的物权。就是你取得这个物权啊,跟原来前面的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你是新设立的。但是呢,你这个新设立的物权之所以能够存在,

要基于前手的权利。比如说呢,我们前面讲到的这个。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大家看村集体呢,对这个农地享有所有权。然后通过承包的方式,是不是给农户乙设立了一个承包经营权呀?大家看你的乙的权利是轻设立的。但是呢,你这个权利的取得是必须要基于村集体享有所有权才能够给你设立一个承包权呀。所以呢,这样的取得它本质上也是基础取得,它要基于前手有这个权利才能给你设立新的物权。只是呢,

因为两个人的物权种类不同,所以它叫创设的技术取得。包括呢,前面给大家举的例子,我们在买房子的时候呢,要把这个房子呢抵押给银行。大家看,记住抵押行为呢?银行对这个房子取得了一个什么权利呀?抵押权你看房主原来是没有抵押权的,所以这个抵押权本身是新设立的一个权利。那为什么这个银行可以取得抵押权呢?它要基于。抵押人甲对这个房子享有所有权。啊,

之所以我对房子享有所有权,我是不是才能给你设定一个抵押权啊?你要基于这个甲的继承权利。这叫创设的计数器的注意区分这个概念。这是第一个方面,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基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呢?我们要把物权变动啊,分成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家看在总则编里面给大家讲过民法领域啊,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是按照当时的意愿,按照当时的意思表示,按照当时的合同而导致物权发生变动。啊,比如基于买卖,

基于抵押合同等等。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基于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我们把物权变动啊,分成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种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家看前者里面提到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词,大家还记得吧?我们在总则编里面单独做了展开,它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所以呢,这种物权变动啊,它体现的是按照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者按照相关当事人的意愿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最典型的就是基于合同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比如呢,甲乙签订一个买卖合同。记这个买卖合同呢,甲把房子过户到了乙的名下。大家看乙是不是可以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呀?这意味着,房子所有权呢,从甲转移到了乙的手中。是不是基于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里面反映的当时的意愿呀?这就叫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当然,这种物权变动呢,它常常适用于交易行为,

所以能不能保护交易安全这个时候呢?有公式原则的适用。只有完成公司手段以后,你才能够基于合同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那第二个方面呢,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它就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了,只要某个事实的出现,法律会直接规定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比如呢甲呢,突发疾病死亡了。大家看它的遗产可以谁来取得呀?直接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的规定来取得遗产所有权。这里面啊,遗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动,

法律主要考虑的不是你当事人的意愿。而是这个继承制度的适用。当一个人死亡的事实一发生的时候,法律就直接规定他发生物权变动了,需不需要等到办理完登记或者交付手续的时候啊?不需要,因为这个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它常常是适用于非交易的领域。既然它没有涉及到交易行为,那就跟交易安全的保护无关,那就没有必要逼着当事人完成所谓的公式要件了。这是基于这两种物权变动啊,它的规范方式的不同,一个呢,原则上需要公式,

一个呢,原则上不需要公式。所以呢,我们在民法典展开物权变动规则的时候啊,就是基于这个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展开的分类。所以大家看接下来呢,我们要分成两个板块来给大家讲这个内容了,一个呢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个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接下来,我们先看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导致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方式。这里面首先给大家强调一个术语,叫物权变动模式。所以,物权变动模式啊,

它指的是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物权变动的规范方式。特别要强调的是。一旦我们提到物权变动模式这六个字了。它只和因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相关。而跟我们后面提到的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没有任何的关联。大家先把这个概念给它搞清楚了。那不同国家,他们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物权变动结果发生所需要符合的条件会有所差异。那么,先看第一个问题,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就是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呢,有哪些物权变动的模式可供选择呢?

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以及债权形式主义。当然,不同的立法模式啊,它的主要的区别在于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所需要符合的条件会有所差异。所以呢,接下来啊,我们学习的重点就是要关注每一种立法。模式当中,它要求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需要符合多少个条件,这是我们学习的核心。

当然,既然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首先呢,它的适用前提必须得是有权处分。如果呢,行为人他对标的物根本就没有处分权的,那就不是一个正常的交易了,就只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了。第二个方面呢,是建设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那当时间首先得形成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债权合同,那这个要件呢?是各种模式里面也都共同得具备的。啊,

债权合同要有效。诶,首先你得有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个基础上呢,还需不需要其他的条件?三种立法模式就会有所分歧了,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物权变动模式叫做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大家看在这种立法模式之下,除了有权处分和债权合同有效以外,还需不需要其它条件了呀?不需要了,只要前面这两个条件满足,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非常的简洁方便。

像在我们国家民法当中。村集体呢,跟这个农户签订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时候。那农户就直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物权了。不需要再符合额外的其他条件。这叫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在法国民房当中所采用。那接下来第二种立法模式呢,叫做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大家看这个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啊,它要求物权变动结构的发生,除了符合有权处分债权合同有效以外。还必须要符合一个额外的条件,就是物权行为必须得是有效的。

大家看这意味着啊,这种立法模式呢,它要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那意味着,要想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除了这个有权处分合同以外,当时呢,还必须要达成一个物权变动的合议。啊,当然。相关的当时呢,还得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同时这个物权行为呢,又是一个要式行为,它要通过登记。

或者交付的方式实施,才能够发生这样的效力。那这意味着它除了前面两个共性条件以外呢,还需要额外的符合两个要求。啊,一个呢是当事人物权变动的合意,一个呢是要通过登记或者交付这样的形式来完成。这个叫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德国民法里面台纳啊,当然我们国家台湾地区民法里面也是这种立法模式,它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作为它的特色。那第三个立法模式呢?叫做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大家看在这种立法模式之下呢,

除了符合前面的有权处分和债权合同有效以外。它还需要额外符合一个条件,就是要完成物权的公示的程序。但这公式呢,主要是通过登记或者交付的方式来完成的。那在瑞士民法里面呢,主要采取的这种模式,所以大家看它主要符合一个公式程序就可以。当前,题干说物权形式主义和这个债权形式主义,也就是后两种立法模式。它们都要求登记或者交付的完成作为它物权变动的前提。那这两种立法模式之间的核心区别在哪里呀?核心区别在于有没有把这个登记或者交付作为独立的物权行为来对待。你看物权,

形式主义,立方模式里面啊,它把这个物权行为当成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之下,只把这个登记或者交付呢?作为一种公示手段,而不把它认为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在判断的时候还需不需要重复的去考虑当事人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这个有没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的问题了呀?不需要了,只要客观上登记或者交付的程序完成了,就可以符合这个物权变动的要求。所以大家看这三种立方模式呢?第一种最为简单,

第二种适应起来最为复杂。而第三种呢,处于一个相对折中的地位,所以在学历当中呢,也把这个第三种模式啊,叫做折中模式。这就是我们立法例当中存在的三种物权变动的模式。当然,有些同学说,我们国家采取的哪一种模式啊?那其实我们国家呢,主要采取的是第三种模式。你们在前面讲这个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的区分的时候啊,我提到了我们国家呢,虽然也要求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

要件,但是呢,我们并不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啊,尽管呢,我们承认物权行为这个理论啊,它对于交易的规范是非常精细的。但是呢,为了实现这个精细啊,使得绝大多数比较简单的交易变得复杂化了。所以呢,我们国家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啊,不符合我们的国情。那我们现在呢,采纳的就是这个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

所以就产生了我们前面讲到的物权的公式原则,只有通过登记或者交付的方式完成公示,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啊,这就是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介绍。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啊,尽管在理论当中啊,有些人还在有争议,甚至现在不少学者还在主张。适用这个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是呢,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啊,

我们国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采纳了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只要客观上完成登记或者交付的工程手段。不需要再单独考虑当时有没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以及发生这个登记交付事实的时候,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不需要再考虑这么多细节了。相对于是简化了这个相关的法律规范。当然,债权形式主义虽然是原则,但是呢,某些物权在变动的时候啊,也借鉴了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在设立的时候呢,只需要签订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就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啊,当然这属于例外的规定。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在描述我们国家物权变动模式的时候啊。就把它描述为。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而以这个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这就是我们国家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这是第二个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基于这个物权变动的模式,接着给大家展开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了。因为它们的公式方式呢,

会有所差异。我们先来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既然物不动产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时候啊,它的公示方式是登记。那意味着,对于不动产来讲,要想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啊?它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呢,是首先行为人得有权处分,第二呢,是。当事人间的债权合同必须得是有效的。第三个要件呢,

是完成公式,这个公式方式就是登记。三个件齐备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欠缺,任何一个条件物权变动的结果就不能够发生。当然,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大家重点要关注哪一个要件啊?登记这个要件。啊,你见到登记了,常常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如果呢,当事人经历这番交易,但是最终呢,没有完成这个登记的,

常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里面呢,给大家出两个小例子,大家做一个判断,就是147页这个例子。先来看这个例一。甲乙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卖a屋。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交付,但是呢,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我们来判断一下。买数能不能取得这个a屋的所有权?就看这三个要件了,

现在看有权处分有没有满足啊?当然,满足债权合同有没有有效啊?有效,但是呢?有没有完成登记啊?没有完成登记。这意味着,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结果啊?不能就这么判断。接着看例二。甲乙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a物,双方呢,

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后来查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啊,出面人甲呢,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了。那我们来判断一下,房子虽然过户到。乙的名下了,但是乙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屋所有权呀?现在看第二件有权处分也是符合的。办理完登记是符合的,但是呢,债权方的有效,这个要件有没有符合啊?没有符合,

因为当时呢,在签订合同之后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这意味着,这个合同本身啊,它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合同。那既然其中有一个要件没满足,那意味着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结果呀?不能,这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它的一个判断的规则非常简单,有权处分和。合同有效以及完成登记的公式,大家一定要逐个判断。啊,欠缺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啊,

这就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掌握第二点这个区分原则。就是我们在物权编里面啊,讲的没有完成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啊,它只解决这个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那假设呢?因为没有办理完登记手续,比如说在利益当中。是不是这个乙他不能取得所有权啊?但是呢,他影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啊?不影响,

因为合同的效力基于。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它不是归物权编管的。它是要受到我们总则编里面讲到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来进行判断的。只要当时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竞争规定,那这个合同本身依然是有效的。当然,正是因为合同是有效的,大家看在利益当中。买受人乙能不能,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去办理这个登记手续啊?当然是可以的。假设经过当时的履行,

最终办了登记手续了。是不是也会使得这个买受人最终取得这个不动产物权呀?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区分原则。没有发生物权变动,它并不一一定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我们把二者啊区别开来。我们来通过一个题目看一下啊,大家看二零一八年这个单选题。甲呢,与金科公司约定甲呢,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合同以后啊,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后来呢,金额公式啊。

提供了信息以后使得甲呢,从创富公司借款36万元。并以房产申请抵押,但是呢,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大家看我们前面提到了房产的抵押,它属于物权。那要想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要想取得房产抵押权。必须要符合三个节点,第一,有权处分符合第二,抵押合同有效无效啊,有效第三,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是不是公式一定要没满足啊?这意味着,债权人创富公司,它不能取得房屋抵押权,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呀?有效的因为它符合我们总则,编里面讲到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各方面的有效要件。这就是区分原则。这是基于这个合同是有效的。那意味着。创富公司呢,它能不能提起诉讼请求甲来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这个抵押登记啊。

当然是可以的。只要这个甲呢,配合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就可以使得创富公司它取得这个抵押权。啊,这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当然,我们这个地方啊,讲到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原则。在具体的物权变动。内容里面还会涉及到一些例外。啊,比如在147啊,我给大家列了两个例外,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个是地役权。他们都是待合同生效时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体现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例外。有原则,有例外。法律没有规定例外的,就是用原则来处理。接着看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的224条大家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动产的物权变动,它以交付作为它的公式要件。那意味着一个动产呢,要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的话。

大家看它需要符合几个条件。还是三个条件,首先呢,要有权处分。第二呢,是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债权合同。你看这两个要件是共同的,然后第三个方面呢?是它的公式要件,必须要完成交付。三个件齐备的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就可以发生。所以从考试角度来讲啊,大家看到当事人交易的对象是动产的时候,你要主动去寻找这个交付的信息。你见到交付了,

发生物权变动。没有见到交付的,原则上就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这就叫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我们呢,也是判断几个小例子啊,先来看例一。甲乙呢,签订了个手机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交付,我们来看一下乙能不能取得这个手续?手机的所有权。首先呢,买卖有权处分,签订合同,

完成交付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结果啊?当然是可以的,这个比较简单。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例二。甲乙呢,签订手机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交付,但是呢,特别约定。乙呢,分三期付款,只有支付完全部的价款才能取得所有权。大家看在这个买受人乙啊,

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呀?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呢,这个甲他属不属于乙权处分啊?当然属于,而且呢,非常明显,也完成了交付。也就是说,那合同也是有效的呀,为什么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呢?因为大家看当时在合同里面啊,对于物权变动结构的发生附加了一定的条件。什么条件?

你得支付完全部的价款,我才愿意把这个所有权转移给你。现在呢,既然你没有支付完全部的价款,意味着我有没有直接把所有权转移给你的意思啊?没有,所以在这个债权合同呢,它欠缺一个直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所以这个时候啊,物权变动的结果能不能发生啊?不能发生什么时候呢?等这个条件成就了。当时有了这个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的时候。才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那么,

基于这个小案例啊,告诉大家。动产物权最终要发生变动的结果的话,除了要求这个债权合同是有效的以外啊,还要求这个债权合同里面必须要包含一个。物权变动的意思。怎么样理解这个问题呢?比如说呢甲那一部手机。它呢,要租给乙来使用,签订了租赁合同,而且呢,把手机交付到乙的手中。我们来判断一下,在这样一个例子里面呢?

乙能不能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有的同学一看有权处分。租赁合同有效还完成了交付,能不能说这个承租人已取得手机所有权啊?这个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双方当时啊,签订的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里面啊,并不包含一个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那就不能适用这个公式来判断物权变动结构的发生,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啊,这里面所讲的债权合同有效啊,它一定要体现为。包含着。发生物权变动意思的债权合同,

你像买卖合同是非常明显的,有这个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的。啊,这是。给大家补充这么一个案例。当然,从逻辑来讲呢,还有一种案例是可以适用的啊,比如说呢甲呢,有一部手机他要卖给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后来才发现。甲呢,在签订这个手机买卖合同的时候,是一个无行为能力的。

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结果呀?当然不能了。尽管是有权处分完成交付,但是呢,因为甲签订合同的时候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以合同是无效的,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啊,所以呢,大家要三个要件去逐一做判断,原则上你就不会出错。当然,这也是原则,有原则就必然会有例外。我这个地方啊,

给大家写了一个例外动产抵押权,它也是物权。但是呢,它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可以设立,采取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这个原则跟例外的关系,那接下来呢,我们要展开这个作为。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要件的交付,这样一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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