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43:32

30.(第01编):民法总则复盘(Av695175143,P30)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在学完总则编的全部考点之后,接下来呢,我们要带着大家对本编的考点做一个体系性的复盘啊,就像快放电一样啊,大家跟着我们把这个知识点过一遍。因为总则编啊,它是我们学习民法的一个基础,而且呢,这一部分啊,涉及的法言法语和基本概念都比较的多,学起来呢,有点抽象,所以大家呢,

要有点耐心。整体上,总则编的知识点呢?我们分成两个板块。第一个板块呢,是民法的绪论,讲的是民法的基本理论,对应的是我们教材的第一章,那第二个板块呢,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以及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规定那这个板块呢,我们又进一步分成两个层次,那第一个层次呢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要建构,我们整个民法的。

理论逻辑体系,我把它总结为一个中心,五个基本点,那五个基本点呢,分别涉及到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和保护。对应的是我们教材的第二章。那第二个层次呢,是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规则,那这个主要规则啊,是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把五个基本点当中的。主体和变动制度给它形成了一般性的规则,那主体制度里面呢,

重点讲了三类主体,分别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别对我们教材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然后第二个板块呢,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我们重点讲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期间,这三类分别对应我们教材的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这就是我们整个总则,它展开的一个框架,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具体展开里面的内容,

首先呢,我们来看第一个知识板块儿,叫民法序论。民法序论呢,它讲的是基本理论,相对来讲比较独立,所以呢,我们没有体现到教材里面的体系图当中啊,大家跟着我们的思路,对于这一章的主要的考点做一个简单的回顾。整体上呢,我们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呢是民法的绪论,大家要认识民法这个部门法,第二块呢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讲的是民法这门学科的外延范围。第三个方面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讲的是民法的价值体系。我们先来回顾第一个板块儿民法绪论,要认识民法这个部门法。那么,在认识民法的时候呢?要分成两个层次,既要有静态的层面来观察,又要从动态的角度去研究。那静态的角度呢?主要体现的是法的本体论的观察,我们呢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要看外在表现形式。

第二个层次要看内在的性质或者价值。首先,看外在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民法的渊源。这样一个考点。民法的渊源呢?我们整体上分成两块儿,一块呢?是制定法渊源,也就是民法典里面规定的法律,那第二块呢?是非制定法渊源,也就是民法典里面规定的习惯。这个制定法院呢,它体现的是广义上的一个概念啊,

包括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的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等等。那第二个层次的习惯呢,主要指的是一定行业,一定地域范围内长期为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和惯常做法。当然,它要想成为民法的渊源,一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呢,也不得于被公序良俗啊,这是外在。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法的内在性质和价值,一方面呢,给大家讲了民法的性质。我还总结过一个小口诀,叫私权神圣民商合体,涉及到五个关键词。司呢,说的是民法,是司法权呢,说的是民法,是权利法。民呢?说的是民法,是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而商呢?说的是民法,是市场关系的基本法。最后体呢,说的是民法是实体法啊,私权神圣民商合体。那同时呢,我们讲到了民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那核心价值观呢,涉及到三个层次,12个词,24个字。在整个民法典里面,体现的是呢,要有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一个贯穿啊,

包括立法宗旨层面。基本原则层面,具体制度层面以及司法实践层面啊,都要落实这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从静态,也就是从法的本体论的角度来观察民法。那第二个层次,就是从动态角度了,也就是法的运行的角度去观察。我们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民法的解释,一个是民法的适用,那民法的解释呢?里面大家重点掌握民法解释方法。念一个框架体系。

整体上呢,以文意解释为核心,我们站在一定的体系的视角下去看它的话,形成了体系解释。站在特定的历史时间点去观察它的话,形成了历史解释站在现实规范的需求的角度来讲,形成了目的解释。当然啦,我们基于这个解释的结果和文意之间的范围的关系,又形成了扩张解释,线索解释以及当然解释这三种解释方法啊,总共是。七种解释方法。那在民法的适用部分呢?主要了解啊,

天时地利人和三个方面啊,时间效力。属地的效力以及属人的效力啊,这是民法的概述,这部分啊,给大家讲到的一些基本的内容。那接下来第二个板块呢,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到两个层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那人身关系呢?与人身不可分离,既包括人格权的关系,也包括身份权的关系。而这个财产关系呢,

它要体现当时的意思自治啊,既包括财产的归属关系,也包括财产的流通关系,这第二个层次。第三个层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讲的是整个民法的价值体系,我们呢,分成了两个大的方面。一个大的方面呢,是要彰显。意思自治啊,这样一个价值观,那另一个阵营呢?要体现国家的强制,这样一个价值观。

那在意思自治的这个体系当中呢?涉及到最核心的资源原则。那对资源原则来讲呢,它的基础是平等原则,而公平原则呢,要对资源原则进行补充。那体现国家强制的涉及到四项原则啊,其实都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包括合法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啊,这是一个基本的价值体系。同时呢,大家要回顾基本原则呢,它在民法里面啊,

要发挥的一个功能啊,体现一个时间的贯穿。事前要指导事中呢,要约束事后呢,还要进行补充,当然每一种原则,它的具体体现。以及辩证的看待这种原则,都是需要大家去关注的考点。这就是民法的绪论部分啊,给大家讲到的主要的内容。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个知识板块儿,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以及民法典总则编的一般性的规定。那这样的话呢,

大家就可以根据我们在教材里面给大家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逻辑的框架图来展开了。我们先来进入第一个层次,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啊,对应我们考试分析的第二章来建构一个中心,五个基本点这样一个。理论框架啊,所以呢,大家首先看的是这个图的框架的部分。涉及到静态意义上,三要素主体个体内容动态的角度呢,包括变动和保护啊,总共加起来是五个方面。我们先来回顾这个静态意义上的三元素,首先在主体里面呢,涉及到三类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那自然呢,既包括中国人,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人,而这个法人跟非法组织呢,都是通过组织体制形式来呈现的。只是呢,法人他可以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担责任,而这个非法人组织呢,它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

这是它们之间的核心区别。那第二个。要素呢,叫客体。当然,在整个民法里面呢,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客体会有所区分。比如物权的客体,主要指的是民法的物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呢,是特定的给付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呢,是智力成果,而人身权的客体呢,

是人身利益,只在这个地方,我们重点展开了民法上的物。它的认定以及具体的分类,这是客体那第三块儿呢,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两个基本概念来体现的。那民事权利呢,是为了实现某种民事利益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那相应的民事义务呢是?为了实现权利的某种利益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啊两个层次,当然我们重点给大家展开了民事权利的基本的问题。啊,大家重点回顾这么三个方面,

第一呢,是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二是民事权利的行使,第三是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分类里面,我们重点给大家回顾两个分类,一个呢,是基于民事利益的不同,我们把民事权利分成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第二方面呢,是我们基于民事权利的性质,也就是作用力的不同,把这个权利分成了支配权,请求权,

形成权和抗辩权四种类型。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是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当然,形式规则里面呢,大家重点掌握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原则上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去行使,体现自愿原则,毕竟权利是自由,第二层次是民事权利,行使的时候啊,要受到现在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所以公共利益的限制,他人权利的限制以及时间的限制等等,

在这里呢,还给大家讲了总则编里面。司法解释,新增加的这个民事权利滥用的规则。那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权利的救济或者保护的规则,既包括公立救济,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也包括私立救济,也就是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那我们这个地方呢,重点展开了这个私立救济的框架体系。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自卫行为,第二个层次是自助行为。在自卫行为里面呢,

涉及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方面。当然,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他们保护的范围既包括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呢,他们都体现为免受某种损害的这样一种。防卫的性质啊,只是呢,正当防卫啊,它是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这个紧急避险呢,它是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它们的对象会有所差异。而这个自助行为呢?

它主要适用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形。当然,不管是哪一种私利救济手段。都要求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如果呢,超出了必要限度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是。三要素里面需要大家回顾的内容,那接下来呢,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主要体现为民事法律事实这样一个基本的概念。当然,我们主要展开了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它的一个基本的类型。然后首先呢,

是和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那第二个层次是和人的意志无关的自然事实。那行为人呢,又进一步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那民事法律行为啊是?基于当时的意思表示,并按照当时的意愿来发生效力的行为,那准备的法律行为呢?虽然包含意思表示,但是呢,它按照法律规定来发生效力。而这个事实行为呢?它不包含意思表示,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发生效力。

那这个自然事实里面呢,又进一步区分事件和状态两类事件呢,它是客观现象的发生,而这个状态呢,它是客观现象的。持续,这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个基本的框架。那最后一个问题呢,是保护这样一个基本点,我们重点讲了民事责任这样一个制度啊,给大家讲了民事责任的含义特征。分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这个。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在民事责任的特征当中啊,大家一定要回顾那个口诀,叫对偿责任。

那首先具有相对性,第二具有补偿性,第三规则原则具有多元性,第四呢?明确责任具有任意性。同时呢,给大家讲到了民事责任的各种分类啊,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回顾几种分类啊,首先呢,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区分。同时呢,我们讲到了这个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分,还重点给大家展开了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区分,特别是共同责任又进一步区分为。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这四种类型。那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里面呢?我们给大家梳理了几个层次来讲,民法典总则边规定的11种责任承担方式。首先呢,是适用于各种权利救济的责任方式,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停止侵害,一个是赔偿损失。然后第二个层次是主要适用于物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啊,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啊,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

那第三个层次是主要适用于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最后呢,是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啊,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支付违约金啊,总共是11种。责任承担方式,那最后这个免责事由里面呢?我们重点讲了共性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这就是第二章里面给大家建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一个中心,

五个基本点。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这个领域的第二大板块。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的规定。我们在讲民事法律事实的时候啊,曾经提到过一个观念,就是实践当中的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要真的发生变动的话,它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呢,是要有法律规范,第二呢,是要有民事主体,第三呢,是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所以大家看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啊,

是两个共性的问题。这是我们总则编在展开规范的时候,两个最基本的板块,所以大家看在教材里面呢。我们把主体以及民事法律事实这两块做了一个展开。先来看这个主体制度的展开啊,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分别对应我们教材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我们先来回顾这个第三章,也就是自然人部分的内容。整体上给大家讲了四个方面。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制度以及两户注册制度先来回顾这个能力制度。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能力呢,体现的是做人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呢?它体现的是做事儿的能力。我们先来回顾民事权利能力,既然体现的是做人的资格,所以呢,强调人人平等。所谓的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是一般性的规定。当然,在这个地方呢,给大家拓展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啊,

一个呢,是向出生之前拓展胎儿人格力的保护。啊,在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下,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那第二个层次是向死亡以后的延伸,那死者呢?他的人格利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呢,需要依靠他的近亲属来主张救济。当然,这个近亲属呢,

还讲到了两个顺序,同时在这个地方呢,还给大家特别补充了一个民法典当中的。特别的制度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设的民法典185条规定的英雄烈士的保护条款。那如果侵犯了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一方面,近亲属当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同时呢,如果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了,即使没有经济组,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来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民事权利能力。那第二个层次是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做事的水平。那不同的自然人就会有所差异,

所以呢,民法典基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把这个行为能力啊分成了三个方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人。首先呢,我们来回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的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精神是正常的。他可以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个地方呢,大家一定要重点掌握一个特别的规定,就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你自己的劳动收入都有这个生活来源的。

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第一种类型,那第二种类型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第一呢是年龄不够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那第二呢是精神状态不合格的,也就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来讲呢?他可以实施两类行为。一个呢是存货利益的行为,包括接受奖励,赠和报酬,

第二呢是和他的年龄。精神状态以及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这两类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呢?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代理。接着看第三种类型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涉及到两种人,第一呢是年龄不够的,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那第二类呢是精神状态不合格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当然这个地方呢,大家一定要注意民法典的一个特别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如果因疾病等原因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我们要把它。作为无行为能力来对待,那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呢?他不能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他的所有的行为都得由法定代理人来。代理,这是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能力制度这个板块给大家梳理完了。接下来第二个板块呢,是监护制度,但这个监护制度呢,它是跟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配套的,

要对于现车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这里面呢,我们从三个层次展开了这个内容,首先第一个层次是先要确定监护人。到底如何来设定那第二个层次是确定的监护人,他有哪些职责?第三块呢,是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我们先来回顾第一个板块监护人的设定规则,这里面呢,给大家讲了三个层次的规则。一个呢,是法定监护,第二个是指定监护,

第三是其他监护类型,我们先来回顾法定监护。只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监护人。那民法典里面呢,是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做出不同的规定,我们先来回顾未成年人。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首先是他的父母,而且呢,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啊,其他人是不能挑战的,自己也不能放弃。那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要按照顺序来确定监护人。

首先排在第一位的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那排到第二位的是凶姐,第三位的是其他。个人和组织当然,其他个人组织啊,一方面他自己要愿意,同时呢,还要经基层组织同意。接下来呢,是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个地方就没有所谓的当人的监护人了,只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监护人。排在第一位的是配偶,第二位呢是父母子女,第三位呢是其他近亲属,

第四位呢是其他个人和组织。当然,其他个人组织也是自己要同意,同时呢,还要经基层组织的同意。那如果根据以上方式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就适用兜底监护的规定了,由三个经营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来担任。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法定监护。那第二个层次是指定监护,就是当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啊,可以有相关的组织来指定。

啊,这里面呢,大家注意回顾这么几点第一点呢,是这个地方所说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它不包括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监护资格的争议。第二个方面呢,是有权指定的机构,主要是四个,首先是三个经营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加民政部门,再加上一个人民法院。而且呢,

人民法院有最终的决定权,当时对基层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来请求指定。当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当时呢,也可以不经济性组织直接找人民法院去指定。在指定这个监护人的时候呢,最重要的原则是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这是指定监护的规则。那第三个板块呢?是其他监护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基于相关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的监护人。我们给大家讲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呢是协议监护,第二个是遗嘱监护,

第三是议定监护。协议监护人,他指的是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监护人,而遗嘱监护呢,主要是被遗护人的父母立遗嘱来指定监护人。而这个意定监护啊,它指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之前,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和其他个人组织。签订协议啊,确定当自己未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啊由。协议里面的个人组织来当这个监护人。这是设立监护人当中的。

三个方面的内容,那第二个层次内容啊,就是监护职责了,分为两个方面,对外呢,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对内呢,要对于被监护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当然,在行使这个监护职责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一个特别重要的规定,就是监护人呢,他除了为了被监护利益以外,是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

财产的。这是第二个板块,第三个板块呢?是监护终止的相关规则。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监护终止的具体事由啊,包括这个被监护人自己已经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包括监护人这个方面呢,他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了监护能力。第三个方面呢,是意定监护。也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和其他个人组织签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给自己确定监护人。当自己未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啊,

由该个人组织来担任监护人,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这是设立监护人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制度,那接下来进入第二个板块儿确定监护人以后,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呢?区分对内跟对外两个层次。对内呢,要对备件上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保护。那对外呢,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代理这个被监护人实施各种民事活动。当然这个地方啊,大家一定要注意,民法典里面两个非常重要的规定,一个呢,

是监护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啊,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遗精的财产。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因客观原因而导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那这个时候呢,三个经营组织,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要负责被监护人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是第二个层次,那第三个层次就是监护关系的终止了。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监护终止的具体适用情形啊,首先呢,既可以适用于监护人,

也可以适用被监护人的。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第二层次是适用于被监护人的情形啊,他自己恢复或者取得了相应的。现在行为能力的。那第三块呢,是主要适用于监护人的情形的啊,主要说的是他失去监护能力,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那这个地方呢?我们重点展开了一项制度,就是监护权的撤销与恢复制度啊,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内容。那这个降权的撤销制度呢?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分成这么三个层次,

第一,适用情形,第二,申请主体,第三,它的法律后果。首先呢,回顾监护人撤销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呢,是作为的行为,如果监护人呢?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要被撤销监护权。那第二种情形呢?

是不作为,如果监护人呢?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处于微困状态的,也会被撤销。第三呢,是兜底条款,如果他们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也会被这些监护权。这是第一个问题,申请情形,那第二个问题是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呢?主要包括两类,第一个呢是?

有关人员,第二个是有关组织,那有关人员呢?主要指的是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而这个有关组织呢?首先是包括聚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这三个经营组织。同时呢,还包括学校啦,医院啦等等啊,这些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组织。当然了,这个地方一定要注意一个规定,就是其他个人组织都没有提出申请的,

民政部门应当提出申请。这第二个方面,那第三个方面呢,是监护人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原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将归于消灭。但是呢,对于父母,配偶,子女等等,他们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不能因此而免除。当然,如果这个被监护人呢?他需要新的监护人的话,

那由人民法院来指定监护人,这是他的法律后果。那接下来呢,是这个监护权的恢复,也就是监护权撤销以后能不能失而复得,在民法典里面啊,只允许被监护人的父母和子女。健康权被撤销以后啊,有失而复得的机会,但这个失而复得呢?它有一个例外情形,就是如果因故意犯罪行为而导致健康权被撤销的。那就不能再回复了。这就是监护制度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三个层次的问题,那接下来第三个板块呢,

是宣告制度。包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两个制度啊,都起源于一个自然人下落不明,这样一种状态。当然,我们在掌握的时候啊,都是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撤销这三个方面。而且呢,这个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啊,他们展开知识的结构呢,有点类似,所以大家可以对比起来去回忆。首先呢,

是个适用条件。都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呢是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第二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第三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首先呢,是第一个要件下落部分达到法定期间,那宣告失踪呢,它要求的是两年,而这个宣告死亡呢,它有三种情形。那第一呢,是下落不明满四年,第二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满两年,

第三呢,是发生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那不受期间的限制,这是第一个层次的要件,那第二个层次要件啊,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大家也是做一个对比。尽管从外延上来讲,都是既包括近亲属,也包括和失踪的,有其他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但是呢,在适用。具体的规则上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异的,

在宣告失踪的情形下,这些利害关系人啊,都可以直接去申请宣告失踪。没有额外条件的要求,而这个宣告死亡啊,我们在总责编司法解释里面呢,规定了比较复杂的规定。要对这个利害关系人呢?做类型化的区分,分成了三种类型,每一种类型的利害关系人。他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有所不同。那第一种类型呢,是配偶父母子女啊,当然包括这个中国好儿媳,

好女婿这样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他们申请宣告死亡,没有额外的条件。那第二种类型的是其他近亲属以及代位继承人,他们要申请宣告死亡的话,要符合两个条件当中的其中一个。一个呢,是我们前面讲到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死亡,或者都已经下落不明了。第二呢,是如果不宣告死亡的话,就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那这两项条件啊,具备任何一个。近亲属和代位继承人才能够申请宣告死亡。

那剩下的其他和失踪人具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啊,原则上不得申请全额死亡。除非呢,宣告死亡是你保护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这是第二个层次的要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那第三个层次呢,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这里面呢,大家重点回顾那个公告,七宣告失踪原则上是三个月。而宣告死亡呢,原则上是一年,但是呢,宣告死亡里面有个特别的规定,如果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了,那公告期内就变成三年。三个月了,这第一个层次的问题。适用条件,那第二个层次问题啊,是法律后果。那宣告失踪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比较简单啊,主要是要给这个失踪人呢,确定一个财产代管人体现的是要保护失踪人合法权益,这样一个价值观。当然,这个财产代管人呢?他原则上是无偿去管理这个财产,所以呢,

他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法律责任。而这个宣告死亡制度呢?它主要保护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它的法律后果啊,相对来讲就要复杂一点。那我们叫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一方面呢,原则上法律认为你在法律上就失去民事权利能力了。当然,这个死亡的时间呢,原则上要以这个死亡宣告判决度时值为准。如果呢,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准。

那接下来呢,是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动。对于夫妻关系来讲呢,因宣告死亡而终止配偶重新取得了再婚的自由,当从财产角度来讲呢。失踪者的遗产将启动继承的程序。当然最后一点呢,一定要注意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的死亡,有可能这个自然人呢,他并没有真的死亡,所以呢,法律规定。如果呢,这个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了,

那这个行为的效力呢?不因他被宣告死亡而受到影响。啊,这是法律后果,那最后呢?是这个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撤销啊,主要适用于这个人重新归来或者确置他。下落的情形。当这个宣告失踪,它被提交以后呢?法律后果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就是恢复原状。财产代管人呢?要返还财产,并报告财产的管理情况,

而这个宣告死亡的直销相对来讲要复杂一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王者归来那撤销死亡宣告以后呢,它其实主要体现的也是一个回复原状的后果。只能这个时候啊,法律要考虑保护已经形成的现有秩序,我们来简单做一个回顾,首先呢,站在。人生关系的角度来讲啊,夫妻关系是可以自行恢复的,这是原则。当然,法律规定了两项例外,一个呢,

是配偶再婚。一个是配偶呢,书面声明不恢复婚姻关系的。那对于父母子女关系来讲呢,原则上可以自行恢复,只是呢,这个子女如果被他人收养了。那不因这个宣告损坏被撤销而影响已经形成的收养关系,这是人身关系第二个方面呢?是财产关系,主要体现为恢复原状。当然,也要考虑保护已经形成的社会秩序。因此,在民法典里面,

只允许请求依照继承编规定取得财产的来返还财产。如果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这个财产了,不能请求第三人返还,但是呢,可以请求继承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就是宣告死亡被撤销以后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话呢,宣告制度里面的三个层次问题就给大家梳理完了啊,包括条件,法律,后果以及撤销以后的法律后果。最后呢,还有一个板块儿叫两户注册制度,相对来讲比较简单,这里面啊,

大家重点回顾的是两户,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它的一个特征的展开逻辑主要是一个关键词的拆解。在个体工商户里面呢,有三个层次,首先第一呢是个体,第二是工商,第三是户。而在农村承包经营户里面呢,四个层次啊,第一呢是农村,第二是承包,第三是经营,第四是户啊,

非常简单,一个逻辑。这是自然人这样一种主体里面给大家讲到的主要考点。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种类型的民事主体法人。当然,法人这种主体呢,对应的是我们教材的第四章,给大家讲到的内容。它跟自然人相比,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组织体。而跟这个非法人组织相比呢,它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独立承担责任。那在讲法人这部分知识点的时候呢,我们是基于横纵两条线来展开的。

横向呢,要给大家梳理,反而的具体类型。纵向呢,我们按照时间线索来树立法人的一生,包括设立程序变更,终止各个阶段。我们先来回顾横向的这样一个梳理,就是法人的具体类型。当然,理论上呢,我们把法人分成了公法人跟私法人。司法呢,进一步区分社团法人跟财团法人只是在我们国家并没有采纳这样一种理论上的分类,那我们国家呢,

另辟蹊径。基于法人设定目的的不同,把法人分成了盈利法人,非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那接下来呢,我们区分这三种类型。来给大家树立相关的规则,首先呢,是盈利法人啊,体现的是盈利的目的,要取得利润,并把利润呢分配给出资人的成员,这样的法人我们叫。营地法人。在盈利法人里面呢,

大家重点回顾三个层次的知识点,第一个层次是盈利法人的设立,原则上必须以登记作为它的形式要件。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第二个方面呢,是盈利法人的组织机构,相对来讲比较完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权力机构呢,主要表现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要设立,而执行机构呢,主要表现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也是应当设立。而这个监督机构呢,主要表现为监事会和监事啊,

原则上要设立。这是第二个层次。组织机构第三个层次啊,是盈利法人的责任,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既然这个法人他是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这意味着盈利法人呢?要以他全部的财产来承担这个责任。而这个出资人等股东。原则上只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啊,体现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当然,如果这个股东呢?他滥用了有限责任以及法人的独立地位,

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这个时候呢?启动一个制度,叫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或者叫揭开公司的面纱,会要求股东啊,对于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这是盈利法人里面需要大家回顾的内容,那接下来第二种类型呢,叫非盈利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当然,既包括公益目的,也包括其他非营利目的,只是呢,

它虽然可以取得利润,但是呢,不得把利润分配给出资人的成员,这就是非营利法人。那在外延上呢,它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捐助法人,当然捐助法人呢,又进一步区分。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等。那在这个非立法人里面,大家重点掌握三个方面的知识点,第一个方面呢,是设立的目的。分别来做一个回顾事业单位,

必须服务于公益目的,而社会团体呢,既可以服务于公益目的,也可以服务于其他非利目的。而这个捐助法人呢?他只能服务于公益目的啊,这第一个层次设立目的,第二层次是。取得主体资格的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跟社会团体来讲,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规定,登记的,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法律没有规定登记的,

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而这个捐助法人呢?他必须以登记作为他的。成立要件。第三个层次问题啊,是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呢,我们法律没有做强制的要求,只是说事业单位如果设理事会的话,那理事会可以成为。决策机构。而这个社会团体呢,法律要求必须要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而这个捐助法人呢?必须要设立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特别是监督机构非常的重要。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时候啊,捐助能力和关系人以及主管机关是可以撤销捐助法人的决定的,体现一个监督的职能。这是非营利法人那最后的类型呢?是特别法人及其中国特色,主要体现为行使某种公权力的法人。总共呢,只有四种类型,分别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在这四种特别法人里面,我强调两点,第一点呢,是机关法人。它都是自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的,都不需要登记。第二方面呢,是剩下三种特别法人啊,概念非常的长啊,大家简单回顾,那么四个关键词,一个呢是主体谁?第二是以什么为基础?第三,通过什么方式?

第四,达到什么目的啊?通过这四个关键词来回顾这个。三种特别烦人的概念。这是横向的梳理了法人的具体类型,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条线索,站在时间轴上纵向梳理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过程。先来看第一个阶段,法人的设立,在设立里面呢,大家重点掌握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呢是法人的设立条件。啊,

我们呢,给大家梳理过这个思路,基于法和人这两个关键词展开法呢,推导出依法设立。那人呢,代表着你是个主体,既然是主体,既得有财产基础,也得有人格基础,财产上得有出资啊,得有相应的财产。而人格上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这就是法人设立的条件。

当然,法律有其他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啊,比如这个登记的要求等等。那第二个问题啊,是法人设立人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那在设立法人过程当中呢?设立人啊,在实施一些行为的时候,有可能以法人名义来实施,也有可能以自己名义来实施,所以我们兵分两路来展开这个规范。当然了,如果在考试当中没有告诉你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

那就按照以法人名义实施来对待。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层次,以法人名义来实施,那这个时候呢,如何承担责任,又要区分两种情况了,法人设立成功和设计失败。如果呢,法人设立成功了,那当然由法人来承担这个行为的后果。第二方面,如果法人设立失败了,这个时候呢,要有设立人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人名义时的行为。

那第二个层次啊,是设定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为,也是区分设立成功跟设立失败两种情况。如果呢,设立成功了,这时呢,债权人享有一个选择权,一方面他可以请求签订合同的设立人承担责任,合同相对性。同时呢,也可以选择法人来承担责任啊,毕竟为了设立法人而实施的。第二方面,如果法人设立失败了,那基于合同相对性,

由设立人来承担责任。这就是设立人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范体系。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反而存续期间的问题,这里面呢,简单回顾两点啊,第一点呢是。法定代表人相关的规则啊,它主要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章程的规定,可以对外代表法人的负责人。那法定代表人呢?既然可以对外代表法人,那意味着他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最终呢,要由法人来承担后果。

当然,这里面一定要注意那个特别的规定,如果反而呢,超越了内部的授权范围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法定代表人。那第二个方面呢,是这个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规则啊,大家要稍作了解,分支机构呢,像分公司啦,银行的分行,支行等等,一定要跟这个。子公司区别开来这种分公司啊,

它是法人的组成部分,而这个子公司呢,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那分支机构呢?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当然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呢?原则上由法人来承担。但在民法典当中啊,增加了一个新的规定,就是相对方呢,也可以选择先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来承担。不足的部分呢,再找法人来补充啊,向对方有一个选择的权利。这是存续接着第三个阶段呢,

是法人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以及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那法人的合并呢?分为吸收式的合并和创设式的合并,合并后的法人要对原来法人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的分立呢,也进一步区分存续式的分立和创设式的分立。当然,不管是哪一种分立,分立后的法人要对原来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呢,是这个登记事项的变更,

大家掌握一个规定就可以了,如果登记事项跟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变更那最后一个阶段,是法人的终止,也就是主体资格的消灭,这里面呢,也是回顾几个问题,第一呢,是法人终止的适用情形。啊,包括三个方面,法人解散,法人破产以及其他情形,当然在民法典里面呢,

法人的解散的事由啊,又做了五种情形的展开。当然,这五种情形里面呢,除了兜底条款以外,剩下的四种呢,我们给大家分成了两个层次,一个呢,是主动的解散,一个是被动的解散,可以帮助大家去。树立这个思路。这是第一个问题,终值的情形,那第二个问题啊,

是终值的清算清算呢,是终值过程当中啊,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当然,在清算期间呢,反而是存续的,只是呢,反而不得从事和清算无关的活动。那如果清算完毕以后,依法需要登记的办理注销登记以后,才能够导致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这第二个层次清算。第三点,大家注意回顾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法人,在终止的时候能不能把剩余财产分配给出资的成员啊?

不可以,这个财产呢,只能服务于公益事业。这是法人的纵向梳理,里面涉及到的问题,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法人这一章横纵两条线。涉及到的主要考点给大家复盘完了。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种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对我们教材的第五章的内容,当然非法人组织呢,它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类主体。它跟自然人相比,它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个组织体,

跟法人相比,它的核心在于它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其实非法组织呢,在学习中啊,也是横纵两条线,只是呢,纵向它的设立变更终止啊,原则上可以适用法人的一般性的规定。我们呢,主要给大家讲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这样一个问题,那这个地方呢,大家重点回顾非法组织的三种类型啊,分别是。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啊,它指的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该资产呢,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个合伙企业啊,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当然,它包括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第三种类型,

这个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呢?它是一个兜底条款,当然这一章呢,我们重点给大家展开了。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则,大家注意回顾这里面的重点。首先第一点呢,是出资方式需要大家掌握。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过劳务来出资的,但是呢,有限合伙人不能通过劳务来出资。第二个方面呢,是大家注意掌握这个承担责任的规则,我们先来回顾普通合伙企业,原则上都是普通合伙人。

所以呢,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那个特别的规定,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方面的特殊性,第一呢是行业特别。通过专业的知识来提供专门的服务,第二方面呢,是承担责任的规则比较特别,我们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呢,因某个合伙人。它的故意要造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那实施行为的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呢,

其他合伙人只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第二种情形呢,是如果合伙人是非因故意而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损害的,这个时候呢,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普通合伙企业,那接下来呢?是有限合伙企业就区分两种情况了,普通合伙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个有限合伙呢?只就出资额范围来承担有限责任,当然这里面呢,也是有特别的规定,如果呢,

这个有限合伙人,你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了。让相对方有理由相信你是普通合伙人的,这时呢,就这一笔债务,你即使是有限合伙人,你也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啊,都是有原则,也有例外。这是非法人组织这一章里面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啊这是。总则编规定里面的第一个板块儿民事主体,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个大的板块儿。

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关,民法典里面呢?分三章来讲,三种比较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以及期间。我们先来回顾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我们在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规范的时候啊,除了掌握它的基本理论以外呢,重点是从成立和生效这两个阶段来展开的。成立呢,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客观上有没有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而生效呢?解决的是价值判断的问题。就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法律上要作何评价?我们先来回顾成立的问题。那成立的话呢,涉及到一般成立要件也涉及到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符合的。啊,三个条件有主体,有标的,有意思表示,而这个特别成立要件呢,主要说的是。实践合同里面,它需要以交付标的物对它的成立要件。但在成立要件里面呢?我们重点展开了意思表示,

它的基本理论因为这个意思表示啊,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核心的要素。在意思表示这个地方呢,我们按照时间顺序给大家梳理了几个方面内容啊,首先呢,给大家讲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然后再展开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规则以及解释规则。那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虽然是个理论问题,还是希望大家能够稍作了解,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个方面。当然,接下来呢,我们重点梳理的是民法典当中按照时间的线索展开的三个问题,

第一呢,是内心意思通过什么方式来做出。第二呢,是做出以后怎么发生效力,第三呢,是发生效力以后如何进行解释的问题,先来回顾第一个层次问题。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三种方式,分别是明示,默示和沉默。明示呢,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通过语言来进行交流的,而这个书面形式呢?它是?通过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等内容的形式来呈现。意思表示,内容的。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是。漠视啊,这是通过特定的行为来表明内心的意愿。第三个层次是沉默。当然,原则上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除非你有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形啊,

这里面啊,大家重点了解民法典当中。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特别规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方面呢,是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啊,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如何发生效力呢?民法典里面区分三种类型。分别是无相对人,有相对人和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那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呢,因为他没有别人来受理,所以呢,意思表示完成时就可以发生效力。当然这个地方啊,

一定要注意,例外就是遗嘱,因为遗嘱是死因行为。虽然它是无相对人意思表示,但是呢,做出的时候不能发生效力,要等到遗嘱人死亡的时候才能发生效力。第二层次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我们进一步区分对话和非对话两种类型,那对话的方式它是可以实现及时沟通的。我们法律采取的是知道主义的立法模式,向对方知道意思,表示内容的时候发生效力。而这个非对话的方式啊,它是不能实现及时沟通的,

法律裁决是到达主义的立方模式。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特殊发生效力。那第三种类型呢,是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发生效力,主要说的是悬赏广告。啊,这第二个层次,第三个层次是解释规则,在民法典里面呢,采取的是所谓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要区分不同的。意思表示,类型来适用不同的解释规则。

对于有相对论,意思表示,我们采取的是表示主义的立场啊,就是更关注意思表示所表达出来的客观含义,所以你要结合当时所使用的词句。来进行判断,而这个无相对的意思表示呢?采取的是意思主义的解释模式,他更关注要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呢,不用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这是意思表示,这一部分里面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层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但这个生效里面也是既涉及到一般有效约件,也涉及到特别有效约件,那一般有效约件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符合的。当然这个地方呢,我们要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际要件里面呢,涉及到三个关键词,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主体呢,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意思表示,你要真实内容呢,要合法,

这实质要件那形式要件呢,主要表现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上的要求。这是有效要件,当然,如果当时的民事法律行为呢?欠缺其中的某一个要件呢?它的效力就会存在瑕疵。我们呢,重点展开了三种效力瑕疵形态,分别是可直销效力未定和无效,那这三种。需要的瑕疵形态里面,大家都要掌握它的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我们先来回顾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的适用情形呢?主要是意思表示有瑕疵,也就是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样一个要件。在民法典里面,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显示公平。当然,这四种意思表示,瑕疵形态的认定都需要大家掌握。在重大误解里面呢,我们重点讲了两个层次,第一呢,是要有误解,

有认识错误。第二个方面呢,是这个误解要足够重大,当这个认识错误呢,我们进一步展开了三种类型,第一呢,是对行为的性质与认识错误。第二是对对方当事人有认识错误,第三呢是对标的物,它的规格,质量,品种,价格,数量等等有认识错误。这是误解的层面,

当然重大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啊,不再采用较大损失的标准了。而是呢。采用了一个,如果当时不发生这个认识错误,就不会做出该意思表示这样一个表述方式啊,早知今日就不会当初这叫。重大当然,如果是对动机发生认识错误的,要排除出。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刚才司法解释呢,还做了一个扩张,如果呢,

意思表示在经第三人传达的时候发生错误了,也可以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这是重大误解,接下来呢,是欺诈,我们区分记忆欺诈和消息欺诈这两种类型,记忆欺诈呢,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而消极计价是依照诚信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有告知义务的,但是却隐瞒了重要的事实。这叫消极欺诈。那接下来呢,是胁迫啊,

主要体现为以给他人造成损害,像要挟来迫使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啊,当然,这个要挟的手段呢?首先肯定是包括不法手段的胁迫,同时呢,也包括合法手段的胁迫。啊,尽管这个举报犯罪这种要挟方式手段是合法的,但是呢,如果跟实现的目的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也会构成一个不法的行为。胁迫当然,在欺诈跟胁迫里面呢,

大家注意一个特别的问题,就是第三人欺诈跟第三人胁迫的。适用规则,如果是第三人欺诈的话,那受欺诈方主张撤销,他必须要求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那如果是第三人胁迫的话,即使向对方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那也不影响授权,不方可以主张撤销,注意对比起来去掌握这个规则。那最后呢,是显示公平,它同时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客观上民法的行为成立的时候权利义务要失去平衡。那主观上呢?这种结果啊,是因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微控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而造成的。两个键同时起背,才能构成显示公平啊,这是它的适用情形,那如果符合这个情形的话,后果就是可撤销。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地方可以通过。起诉到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来撤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个撤销权呢?它要受到处置间的限制啊,既包括主观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起一年,

也包括最长保护期间。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但这里面呢?大家回顾那两个特别的规定,一个呢?是重大误解,原来只有90天。而胁迫的一年呢,要从胁迫行为终止之起开始计算啊,如果申请撤销了,那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呢会?自始无效,这是可撤销,接下来呢,我们来回顾效力未定的规则,

首先呢,也是它的适用情形。啊,主要是主体资格与欠缺一个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效力未定。第二个呢,是无权代理的行为,效力为定,但这里面呢,一定要注意,我们给大家拓展的一个问题,无权处分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原则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既然是它的法律后果,

它的法律后果呢?有两个方面的结果,有可能走向有效,也有可能走向无效,走向有效。只有一个途径,就是追认权人要进行追认啊,但这个追认权呢,主要指的是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追认同时,它是一个形成权,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当这个通知呢,既包括明示的方式。同时,

也包括默示的方式,哎,如果这个追认权人他跟始履行合同或者接受对方的履行的,也可以视为他进行追认。但是呢,如果追认权人没有做任何表示的,那就视为他拒绝追认了,也就是不能通过沉默的方式来做出。那第二个层次是。如果呢,在追认之前呢,善意相对人撤销这个行为了,那这个行为呢,就自始不能发生效力了,当然追认权人呢,

拒绝追认的这个行为也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它的后果啊,既可以走向有效,也可以走向无效。这是效率规定,那最后这种瑕疵利息呢?是无效,也是注意掌握它的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那适用情形呢?大家可以对应我们在有效期里面讲那三个关键词,主体意思表示内容来展开。从主体角度来讲。无行为能力时的行为是无效的,严重欠缺。

从意思表示角度来讲,如果呢,双方当事人通谋做出的虚假行为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因为意思表示。虚假当然隐藏行为,如果符合有效要件的,也可以认定有效。第三个层次是内容不合法啊,当然区分三种情形,第一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呢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总共是五种情形。

接下来呢,是行为被认定无效以后的法律后果啊,注意掌握那几个关键词,第一呢,是自始无效。第二呢,是要返还财产,第三有过错都要赔偿损失,第四要收缴相关当事人的财产。啊,这是。效力瑕疵里面涉及到的三种形态。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回顾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啊,既包括约定的,

也包括法定的,当然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啊,主要是在合同领域。涉及到一审批才生效的合同。那我们放到合同编里面来给大家讲,在总则编里面重点讲的是约定的特别生效件,也就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个地方呢,大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条件跟期限,虽然它们都是未来的事实,但是它们之间有一个核心的区别。条件,它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而这个期限呢,它是确定发生的,

大家学习的时候呢,我们重点展开了这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地方大家重点回顾两个比较重要的规则,一个呢,是条件所需要符合的要求,这是一个主观题非常重要的考点。给大家讲过一个口诀,叫合法非法,要防患未然。合法讲的是合法性,非法讲的是非法定性啊,防患未然,里面的未讲的是。未来性,而这个然呢?

讲的是或然性。同时,大家一定要结合我们司法解释规定啊,掌握这个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如果是欠缺豁然性,不可能发生的。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啊?我们要区分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做出不同的认定。第二方面的规则呢,是这个期待力的保护啊,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不正当的阻止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的,

那要做出对他不利的推定。这是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里面啊,给大家讲到的内容也就是第六章相关的考点。那接下来呢,代理啊,对应的是我们教材里面的第七章的内容啊,首先呢,大家可以回顾一下代理它的一个基本的含义,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那代理人呢?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最终的法律后果呢,是可以让被代理人来承担的,这就是代理制度。当然,在代理的概念里面呢,大家还要掌握它的一些比较典型的分类啊,像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区分。啊,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分啊,本代理和副代理的区分等等,那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给大家回顾的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一个呢,是跟代理权相关的规则,第二个呢,

是欠缺代理权。发生的无权代理的法律规范。先来回顾这个代理权的相关规则,按照时间顺序啊,我们梳理了三个问题,代理权如何取得,如何行使,如何终止。向量回顾代理权的取得。我们区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这两种类型啊,法定代理它的代理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而委托代理呢,它的代理权来源于。委托授权。当然,

委托授权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我们给大家讲过的两个层次,首先呢,双方当事人常常会签一个。委托合同,这是委托,然后呢,当时再出具一个授权书,这是授权,而这两个行为呢,它在法律上是独立的。行为同时呢,委托合同呢,原则上是双方行为需要双方具有相对行为能力,

而这个。授权书呢?它原则是一个单方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签名盖章,就可以依法成立。这是取得的过程啊,当然委托代理里面呢,还讲了民法典里面规定的职务代理这样一个超纲的考点。第二个层次啊,是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界定,从正面代理权呢,首先要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同时呢,要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维护而行使,

当然我还给大家补充了一个亲自行使啊,大家可以记一个口诀,叫亲自维权。啊,亲自行使维护被代理,加上一个权限范围内行使啊,亲自维权。第二个方面呢是?从反面来排除这个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啊,民法典里面规定了恶意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这三个制度。那恶意代理呢,说的是代理人和向对方恶意串通去损害被担人利益的,原则上代理不能发生效力,而且呢。

恶意串通的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这个自己代理呢,说的是代理人呢,以被代理人名义和自己进行交易,那双方代理呢,说的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交易,那这两种行为啊,原则上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当然,如果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也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这是行使的问题,那对应的是终止终止里面呢?我们区分法定代理的终止和委托代理的终止。

在委托代理终止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原则上被代理人死亡的时候会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但是呢,民法典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形,需要大家了解。这是代理权,接下来呢,是无权代理的问题。民法里面的无权代理呀,首先是包括四种情形啊,一个呢是根本就没经过授权,第二是。超越代理权第三呢?是代理权终止了,依然实施代理行为的。

那最后一种情形呢,是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在代理人有数人的情形下,如果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没有经过其他代理人同意而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也构成无权代理。当然,这个无权代理呢?它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它的法律后果啊,我们要区分狭义上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情形来分。分别展开规范先来回顾狭义上的物权代理,也就是原则性的规定。首先呢,它的法律后果啊,

是效力未定,我们在效力瑕疵里面也给大家梳理过,可以走向有效,也可以走向无效。关键是如果这个效力未定的行为呢?它没有被被代理人追认的,那被代理人固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这个法律后果怎么来承担呢?善意相对利益怎么来保护呢?大家一定要重点掌握明法典的一个新规定。善意相对人,它享有一个选择的权利。他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来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来履行债务。这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那第二个层次啊,是表见代理,这是一个特别的情形,特别的制度体现,一个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观。当然需要我们掌握的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那构成要件啊,其实是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首先得是无权代理。第二层次是相对方的,要有理由相信对方的代理权。第三个层次是记住个信任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那如果符合第三个条件的话,即使是无权代理而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你也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要为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做出牺牲。当然,这里面的核心的问题是什么?叫做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呢?我们在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啊,专门做了一个规定啊,它要同时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才能够构成。首先呢,是从客观上来讲。无权代理人必须得有一个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啊,包括这个空白合同书啦啊,盖好公章的授权书啦,等等。

当然这个地方啊,仅仅限于外观,而不包括所谓的假象啊,如果这个公章是假的,那原则上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第二方面的要件呢,是主观要件,相对方呢,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而且呢,还没有过失。注意这个没有过失,这个表述,这意味着如果这个相对方你没有尽到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而没有发现对方是无权代理的,那你也不能主张表见代理。这就是表见代理,它的构成要件。接下来呢,是它的法律后果,即使被代理人不追认,也得承担法律后果。当然,它的损失呢,可以找无权代理人来进行,注意异常。这是代理,也就是我们教材的第七章,给大家讲到的核心考点。

那接下来呢,最后一块儿是诉讼时效和期间啊,对我们教材的第八章。那这一部分呢?给大家讲了这么几个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大家从正反两个方面掌握正面,它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当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呢,要注意从反面来排除啊,一方面不是请求权的支配权啦,

形成权啦包括。确认物权和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呢,都不适用诉讼时效,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一个请求权,它不是债权请求权呢,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啊,比如这个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包括身份权,经营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然,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我们国家民法典的一个特别的规定。就是未登记的动产主张返还财产的,

因为它性质上属于物权侵权,但它依然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第一个层次,第二层次是诉讼时效的具体类型啊,包括普通时效,特殊时效和最长保护期间。那普通时效呢,是三年特殊时效呢,大家记一个就可以了,四年就是合同边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以及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它的诉讼时效是四年。那最长保护期间呢,是20年要从全日制的侵害之日起就开始计算。那第三个层次啊,是这里面的核心的内容就是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

体现一个可变性,所以大家既要掌握它的起算规则,也要掌握终止中断的规定。首先,来回顾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有一般性的规定,也有特别的规定。原则上,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受侵害以及义务人的时候开始计算。当然,如果这个权利人他是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的,要等到他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是侵害以及义务人时开始计算。这是一般性的规定,

那特别规定里面啊,大家注意回顾这么几点一个呢?是对于合同债权来讲,能够确定期限的。要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是分期履行的话,从最后一期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个方面的特别规定啊,是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对于他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赔偿的话,那这个诉讼时效呢?要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当这个终止呢,我们进一步区分为两种情况,

如在终止的时候呢,被监护人他不需要新的法定代理人了,那这时候同他。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当然包括他知道权利是倾开的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那如果这个法定代理终止的时候呢,被监护人依然需要新的法定代理人的,那这时呢,要从新的法定代理人确定。并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候,开始极端失效。这第二个方面的特别规定,第三个方面特别规定啊,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要从他年满18周岁的时候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这是其他规则,那接下来呢,是终止和中断的规则,大家都要掌握它们的含义,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无论是终止还是中断,原则上都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进行过程当中。当然终止呢,它主要适用于客观障碍,就债权人遇到了欲而不能的这样一种障碍。而这个中断呢,主要适用的是主观情形,权利人没有在权利上睡觉。我们先来回顾这个终止制度,它的适用情形呢?

主要是客观障碍,而且呢,要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我们呢,给大家总结过口诀,叫不法死囚,不能说的是不可抗力天灾,剩下3000是人祸。法说的是法定代理人缺位,死说的是死亡的时候呢,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最后求说的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但最后呢,加上一个兜底条款。那如果存在这些客观障碍的。

送时间呢,要暂停计算。当然,终止是有消除的时候呢,不管什么时候发生的,终止一律剩余六个月,这是终止制度。那中断里面呢,也是先回顾它的适用情形。主要都跟主观上的事由有关,我给大家梳理过啊,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努力奋斗的一个。场景首先呢,先要请求对方来履行可以发生中断。第二个阶段,

你请求履行的时候呢,如果对方也就是债务人做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话,也会导致谁的中断。第三,对方同意还钱,但是依然不还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可以导致事业的中断。那你拿到生诉判决以后呢?对方依然不还钱的,那你还可以申请执行涉及到和诉讼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啊,要贯穿。债权人为债权人奋斗的整个学历史啊,每个阶段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当然,符合以上事由的那诉讼时效呢?已经经过的部分通通无效时效,要重新计算。当然,重新计算时间呢,既包括中断的时候,也包括有关程序终结的时候。这是计算的规则,那最后呢?是送学的,经过法律后果。在民法典里面呢,采取的是所谓抗辩权发生时候的观点啊,就是要今年届满了义务人呢,

取得了一个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当然,抗辩权呢,债务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人民法院呢,不能以职权来适用这个诉讼时效制度。当然,如果呢,债务人在19期间届满以后主动履行的债务,或者呢,做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那法律就视为你放弃了已经取得的实业抗辩权,你就不能反悔了。而且呢,

资源履行的部分债权人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这在诉讼时效这部分啊,给大家讲到的核心规则啊,当然最后呢,我们给大家讲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种期间,它的一个核心的区别,大家注意回顾,我们讲过那个口诀,叫饭后方可提成。范说的是适用范围后说的是法律后果,方说的是适用方式,可说的是期间的可变性。啊起说的是起算时间,点乘说的是强制程度。

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的考点,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逻辑,这样一个框架给大家做了一个体系性的复盘。啊,希望大家呢,也可以跟着我们这个复盘啊,能够把学过的考点能够回忆起来,把它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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