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43:03

28.(第01编)专题08:诉讼时效和期间(01)(Av695175143,P28)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间。这一章啊,是我们总则编的最后一个板块了。诉时效和期限啊,它体现的是民事权利受到期间的限制,这么一个观念。如果呢,当时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没有行使这个权利的话,那将会产生一个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期间它存在的意义。这一章呢?我们要分成两节来给大家介绍,

第一节呢是诉讼时效,是大家学习的重点,第二节呢是期间要掌握一些期间计算的一般性的规定。先来看第一节诉讼时效。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诉讼时效的一般性的规定。在这里啊,大家首先要了解的是什么叫做民法当中的诉讼时效呢?它指的是啊,权利主体呢,在法定期间内,如果没有行使权利的话。那义务人呢?将取得一项抗辩权,什么抗辩权呢?

他可以拒绝履行这个债务。这样的法律制度啊,我们叫诉讼时效。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呢,我借给车某十万块钱,我对车某呢享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那法律啊,期待我这个权利呢,要及时的去行使,而不要在权利上睡觉。但是呢,我在三年当中一直没有行使这个到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了大家看这个时候法律后果是什么呀?

债务人也就是车某,他将取得一个诉讼时效抗辩权。记住抗辩权,他可以理直气壮的不还我钱了。啊,就是我找他要钱的时候,他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借你钱不还了,你爱咋咋地。大家看,这就是诉讼时效抗辩权,它发生的一个效力。当然有些同学呢会质疑。法律当中怎么会有这么混账的制度啊?其实呢,诉讼时效制度啊,

它本身就是反道德的。因为在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观点里面,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怎么过了诉讼时效,你居然可以不还了呢?所以呢,我们在法律上,在民法典里面设置诉讼时效这样一个特殊的制度,一定是有它的规范的功能或者目的的。所以呢,我在教材里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理论拓展问题,就是诉讼时效这个制度,它存在的功能。三个方面,大家简单了解,

第一个方面呢,是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呢,赋予你这项权利。要求你啊,要积极的行使权利啊,不要在权利上睡觉,不要老等着法律来保护你,你自己也得为你的权利的实现而斗争。当然,权利既然是赋予当时的自由,我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我可以很着急的行使,也可以。

晃晃悠悠的行驶,你法律凭什么过来督促我呢?这里面其实体现了一个社会形态的一个变迁。啊,比如在传统社会。在乡土社会。啊,我们主要是一个熟人,社会的环境。你的权利呢?好多人其实都知道。啊,即使过了多少年,因为大家祖祖辈辈都。活在这个地方,

也不会有大的问题。但是呢,我们进入到了现代社会啊,这个人员的流动是非常的频繁的。啊,可能。有些同学五湖四海啊,大江南北都去过,甚至呢,你今年打交道的人跟去年打交道的人完全不是一拨人。人员流动非常的频繁,那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法律希望权利人啊,你要尽快的行使你的权利。要及时结清这些权利关系,

否则的话呢,会带来更多的纠纷,这第一个考虑督促你及时行使权利。第二个方面原因呢,是避免义务人举证的困难。法律能督促当事人及时清理这个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防止这个当事人啊,保留这些证据所带来的。成本啊,比如呢,人家义务人欠你的钱已经还了,你也出具了收条。大家想想这个业务人可能一辈子保留这个收条吗?不可能,可能过几年就给它扔掉了。

假如说呢,这个权利呢,它过好多年再来找你,主张权利的话。本来钱已经还掉了,但是因为没有保留下证据来,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话,那对于义务来讲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就督促你们啊,尽快的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啊,别让大家老是保存这些。过往的证据。第三点呢,是维持既定的法律秩序。

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当事人权利,另一方面呢,也得考虑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那种维护。因为很多年过后,新的社会秩序,教育秩序已经形成了,所以这个时候呢,要对你之前的权利呀。有一定的限制啊,主要是这三个方面的考虑。当然,不管这三个方面的原因能不能说服大家,大家都得接受这么一个现实,民法典里面已经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当然,

在这个概念里面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相对理论性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啊,它有个名字叫做消灭时效。这个名字啊,其实更加学术的好多法学教授啊,在做讲座的时候呢,他不喜欢用诉讼时效这个词。太平常了。消灭时效这个词啊,就显得比较的高大上。啊,虽然我们知道茴香豆的茴有四种写法没什么用啊,但是呢,起码可以体现我们很学术。

考研嘛,不就是要体现我们很学术吗?适合搞学术研究吗?这是先了解这个概念,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具体的规定,第一个方面呢,是诉讼时效的规范属性,大家记一个结论就可以了。民法典当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全部都是强制性规定。那这个强制性规定啊,是跟我们前面讲到的任意性规范相区分的。这也意味着,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能不能约定排除啊?

不可以,能不能约定跟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啊?也不可以。比如呢,我们现代法律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我们接下来会讲到。那假如说我借给车某十万块钱形成债权的关系,以后呢?我能不能跟车某协商啊?咱俩你看。都是学法律的,甚至都是教法律的啊,我们自己首先要守法,要诚信,

我们这个债权就不适用所谓的诉讼时效制度了。不管过多少年,我都可以找你去要。大家看这样的约定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因为诉讼时效的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包括呢,我跟车某能不能约定我们之间的债权是用30年的诉讼时效啊,也不可以也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啊,都要。强行的进行试用。那这样的话呢,法律到底规定了什么规则?就是我们需要掌握的重中之重了,在考试当中啊,

也会经常考到。这第一点,第二个方面呢,是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这这里面啊,最为重要的一个考点。啊,就是诉讼时间届满了,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我们法律上啊,这个态度呢,也是经历了一个变化。考试分析呢,也写了这个变化,所以大家要稍微了解一下。

之前呢,我们在民事诉讼法时代啊。规定了一个观点,叫做胜诉权的消灭书。也就是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候啊,它发生的后果就是你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了。啊,比如说我对车模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我再到法院去起诉车某。要求他还钱的。法院一看时效期间都届满了,那就直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了。我就没有胜诉的机会了,这叫胜诉权消灭说。当然,

我们现在的民法典里面。采的是另外一种观点啊,叫做抗辩权发生说的观点。抗辩权发生说的观点。就是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啊,是债务人产生了一个新的权利,叫抗辩权。那基于这个权利呢?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债务。当你决定说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话,那法院不也是驳回的诉讼请求吗?我不照样不能胜负吗?那这两种观点,它有什么区别啊?大家注意下它们之间啊,

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法院呢,能不能以职权来适用这个诉讼时效制度?大家看在胜诉权消灭时的背景下,法院呢?它是可以依职权来适用这个制度的。啊,就像我起诉车某,因为这个债券已经过了自动时效了。那车母呢,在法庭上根本就没有提这个茬。但是法院一查,既然时效期间进不来,就会直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就是不管你当时有没有主张,

法院都可以直接来适用这个制度。但是,在抗辩权发生说的背景下,法院就没有这个权利了。到底要不要提出这个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由谁说了算呀?债务人自己说了算。如果呢,债务人他主张这个抗辩权了,那债权人固然会败诉,但是呢,如果债务人选择不行使这个抗辩权的。那债权人呢?依然享有胜诉的机会,它的胜诉权并没有完全消灭,这就是这两种观点之间啊,

它们的一个核心的区别。当然,我们法律啊,之所以做这么一个观点上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啊,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唉,毕竟这个债权跟债务之间啊,他们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啊,到底人家债务人要不要主张这个权利?你法律显然是不适宜过多干预的。特别是呢,如果债务人他不想主张这个权利的时候,你人民法院以职权来适用这个制度,反而违背了章制的意思。

所以呢,做这么一个调整,当然了,有些同学呢,会有这样一个疑问,说债务人呢,好不容易熬到时效期间届满。取得了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哪个债务会傻到不行?使这样的权利呢?有这么一个疑问,当然,即使债务人是因为傻而不行使权利,法律要尊重他的意思自治。但其实呢,

更主要的原因是。宋时孝抗辩权啊,虽然是合法耍流氓,但依然是耍流氓,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在道德上很难站得住脚。我们生活当中啊,一句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假如说在这个债券里面呢,别人不好意思找你要钱,你取得时效抗辩权了。暂时取得了领先。这时呢,如果你主张抗辩权合法耍流氓的话,

你下次再想找别人借钱就很难再有机会了。啊,甚至在实践当中啊,有些债务呢,他还想要立一个诚信的人设,即使取得抗辩权了,他也跟债权人明确的说。这样混账的权利,我是不可能去行使的,我欠你多少钱,我会一分不少的还给你的。这样的话呢,未来大家都喜欢跟它打交道。所以在实践当中啊,这个科目权到底是行使还是不行使,

对债务人最有利,他其实自己是最清楚的。法律呢,把决定权交到他的手中也是更加合适的。这就是啊,我们现在法律啊,采纳抗辩权发生说这种观点的一个基本的考虑啊,尊重债务人的意思自治。这意味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呢?当事人可以行使这个抗辩权,同时呢,也可以放弃这个抗辩权。我们在教材的第三点里面就给大家写了两种放弃抗辩权的方式。首先呢,

是如果当时呢,自愿履行债务的,直接把钱还上了,那固然代表他放弃了抗辩权。当然这个时候呢,债权人有没有构成不当得利啊?当然没有,毕竟时效期间的经过,它不会导致债权归于消灭。债权人拿这个钱依然是理直气壮的。第二种放弃的方式啊,是债务人呢,向对方做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你虽然没有还,但是你承诺要还钱的法律,

就认为你还是想要做一个诚信的人啊,良心还没有坏掉。这时呢,你就放弃了抗辩权,大家看试换能不能返回啊?就不能返回了,两种放弃的方式。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呢,我借给陈某十万块钱,享有一个金钱债权。但是呢,我这个人啊,脸皮比较薄。

尽管呢,见了陈某好多次,但我都不好意思催他还钱。但是呢,车某的脸皮也足够厚啊,他虽然也见过好多次,但是呢,每次都故意不提这个茬。不知不觉,三年时间,经过了我的债权呢?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了。当我发现的时候啊,就感觉有点晚了。

这时呢,我就没有贸然的找陈某去要钱,而是呢,先给他发一个短信啊,嘘寒问暖一下。说车老师,最近是不是录课还是那么辛苦呀啊?最近家里面的经济条件是不是还是那么紧张呀?等等等。啊,车模呢?收到了来自。债主的关心啊,非常的感动,然后就跟我聊起来了,

聊着聊着他就说了一句话,说岳老师。你放心,我借你的十万块钱,一定会如数还给你的。啊,当我收到这句话的时候呢,我就不想再跟他聊下去了。然后呢,我第二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某马上还欠我的十万块钱。等不到,等你有钱的时候了。这个时候呢,车文建生气,

他说,岳某,你既然不讲情面,那我也只好不要脸了。我呢,之前学了点民法知识知道啊,我们这个债权呢,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我已经取得时效抗辩权了。现在呢,我正式通知你。我要行使时效科目权合法扫利吗?拒绝还你这十万了。然后我微微一笑啊,跟车模说你虽然学了点民法,

但是呢,你民法学的不精,他说为什么呀?我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在实效期间届满以后呢?如果你债务人向债权人做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的话,那就视为你放弃已经取得的。实业课没学了。陈某一看聊天记录,果然有做出过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有点傻眼。然后跟我说,你这是逼着刑法老师也要好好学民法,我说刑法老师当然得好好学民法了。

其实呢,通过这个例子啊,一方面是告诉大家时效科目前放弃的这样一个基本的规定,同时呢,也是我们生活当中啊。要账的一个小技巧。假如说你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你要是贸然的直接起诉别人的话,别人可能一咨询律师就知道哎,法律上原来有诉讼时效。这么回事儿,就可以合法的去不还你这个钱了。假如说呢,你先跟这个。债务人嘘寒问暖,

表达一下关心,这个时候啊,有可能债务人会卸下防备。有点感动啊,就容易说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来。那这个时候呢,你拿到这个承诺以后再去起诉他的话,你会占据一个更有利的位置,因为他已经放弃掉了。取得的抗辩权了。这是时效抗辩权的一个行使规则。当然,在实践当中啊,法院的认定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时候啊,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宽松的。

啊,毕竟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法律呢,还得考虑一下债权人的保护。给大家讲一个实践当中发生的案例,甲公司呢?对乙公司啊,有一个100万的货款债权。但这100万呢?因为没有及时行驶,导致失效,期间届满了,按道理呢乙公司啊,它这个时候已经取得了一个。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甲公司的法律团队啊。就去研究这个钱怎么去要?你要贸然去要的话,那这个时候呢,乙公司它的法律团队啊,有充足的时间去想到实效抗辩权这样一个制度。或者呢,甲公司这个法律团队啊,也就想了一个办法,先给乙公司呢发一个债权。确认通知。啊,当然里面呢,讲了本公司呢,正在进行股权的重组和管理层的调整。

所以那些陈年旧账啊,需要确认一下,当然这个确认函呢,不再催你们还钱钱呢,等你们有了慢慢还,我们都不着急。当然乙公司呢,这个时候啊,收到了来自债主的关心,也是非常的感动。这个老板呢,想都没想,就让相关的工作人员盖上章,把这个确认函给甲公司寄回去了。毕竟确确实实,

这100万是没有付给人家。当然,没过几天,乙公司就收到了甲公司。法院发来的传票。说呀,甲公司呢,现在已经起诉乙公司要求还这100万了。这个时候乙公司啊,马上组织这个。法律顾问团队一研究发现,哎,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了,本来还信心满满,结果在法庭上啊,

甲公司呢,就把乙公司盖了公章的这个。债权确认通知书。给拿出来了。说既然你在债权确认通知单上盖章了,那代表着你这个乙公司做出了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你选择做一个诚信的人,还认这个账,那这个时候呢,你就不能再主张直接扣门钱了。大家看这样一个主张,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啊?最终呢,法院认可了甲公司的主张。尽管呢,

乙公司啊,它只是在债权确认通知书上盖了个章,它并没有表明这个钱它一定会还的。但是呢,法院依然认为,建立债务人啊,在实践期间届满以后,依然在确认通知单上盖章。证明你的良心还没有坏掉,还希望做一个诚信的企业。法律呢,认为你已经放弃掉了时效抗辩权,那这个债务你就必须要去履行,所以大家看法院,它在认定这个。

债务人有没有放弃职业抗辩权的时候啊?还是采取了一个比较宽松的标准,还是采取了一个有利于债权人的标准?啊,毕竟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法律呢,还得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是。第一个层次的问题,那第二个层次的问题啊,是时效抗辩权的提出。掌握个结论就可以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啊,时效抗辩权原则上只能是在一审期间提出。如你一审期间没有提这个查,二审期间原则上就不能提出了。

因为法律认为你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这个抗辩权,就证明你的良心还没有坏掉,你还想要做一个。诚信的人。那就视为你放弃了已经取得的实现抗辩权,你必须得还这个钱。这是。第二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五年的单选题甲呢,欠乙十万,时效期间届满未还。乙索要的时候啊,甲承诺两个月内偿还。大家注意这个承诺有什么意义啊?

放弃直销抗辩权。但事后呢,只给付了两万块钱,乙索要余款的时候啊,甲以十万元的欠款,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了。并要求返还之前给付的两万块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应当偿还剩余的八万块钱。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答案是可以成立。虽然呢甲呢,他取得了时间抗辩权,但是呢,他承诺两个月内归款。这个承诺意味着什么呀?

他的良心还没有坏掉,他想要做一个诚信的人,他已经放弃了时效抗辩权了。既然你放弃这个抗辩权了,只给人家两万,那剩下的八万块钱当然得给了。b选项甲承诺偿还引起诉讼时间的中断,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诉讼时效的中断,它只能是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当中才能发生。而这个题目里面啊,大家看实效期间已经届满了。c选项甲给付的两万块钱属于不当得利乙,

应当返还,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因为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了,但是呢,乙的债权它并没有消灭他,收这两万块钱依然是理直气壮的。用我们这边的一个术语来讲啊,就是它依然有保持受领的权能。d选项甲呢?无权a及乙返还两万,但剩余的八万元也可以不偿还,这个说法也是不对的。因为甲承诺两个月内偿还。意思是他要偿还十万全部的时间,

科目权都已经放弃掉了。这样的话呢,只能选择a选项。啊,这是这个题目,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当掌握这个问题的时候啊,我们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掌握。正面要掌握什么权利,适用这个制度,同时呢,从反面来排除什么权利,不适用这个制度。我们先来看正面。

诉讼时效,它主要的适用范围啊,是债权请求权。大家注意这五个字啊,债权请求权,但这个地方所说的债权请求权,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权。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那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权利连请求权都不是的话,它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了。有些同学说我们在界定这个送质量适用范围的时候,为什么要界定于请求权这个领域呢?

因为啊,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实效期间届满的后果是义务人要取得抗辩权,而抗辩权呢,本质它是针对请求权的。所以呢,你有请求权,我才有可能产生抗辩权。所以大家看像所有权啦,人格权啦等等,这种支配权包括呢?我们前面讲到的撤销权啦,解除权啦等等,这种形成权。它连请求权的不是它,当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

同时啊,这个地方呢,还给大家补充了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当时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确认物权的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里面呢,虽然有请求两个字,但是呢,它经常属于确权的这样一个主张。啊,所以呢,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然,大家可以结合啊,

我们在民事诉讼法里面呢,把这个诉讼啊分成三种类型。分别是确认之数。极负之数和这个形成之数。那这三种诉讼的类型啊,原则上主要是给付之诉有可能受到诉讼时的限制。如果主张的是一个确认之诉的话啊,确认合同无效,确认物权的它不是给付之诉行使的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它当然不受时效限制了啊,同时呢,形成之诉原则上也不受时效限制啊,大家可以基于这个诉讼类型去记它。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

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有些权利啊,即使它是请求权,但是呢,基于特殊的考虑,我们要把它排除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那因为我们前面讲了,主要适用诉讼时效的是债权请求权,那意味着如果一项请求权,它不是债权请求权的。它也可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大家看第一项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

这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在物权编里面啊,会给大家讲物权请求权这个概念。它的目的啊,是为了。回复物的一种圆满状态。啊,它相当于物权,它自带的一个免疫系统。为了保护物权呢,这种权利它不应当受到诉讼时间限制。包括在规范拓展里面给大家讲到的人格权,决定权。啊,停车前排除法消除危险以及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人格权,决定权,它也不是债权决定权。这些权利啊,它都是为了回复绝对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不受时效限制。第二点呢,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不受诉讼时限制。因为这个返还原物请求权啊,

它也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当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的。关键这个地方呢,法律并没做完全的列举。大家看它只列举了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不受时间限制。这样的话,那就意味着未登记的动产,如果权利主张返还原物的它在逻辑上就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了。大家一定要注意这样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也就是什么样的动产叫做未登记的动产。啊,主要说的是普通动产,也就是船舶,机动车,

航空器这样的特殊动产以外的动产,我们称之为普通动产。那这种财产呢?如果你要主张返还原物的话,要受到诉讼时限制。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这个地方呢,举了个例子。甲呢,有手机一部。借给好友乙来使用。乙在使用期间呢,就把手机给丢了,丢了以后呢,这个手机啊,

就被甲的好朋友丙给捡到了。当这个丙呢,捡到这个手机以后啊,就当成是自己的手机在用。甲呢,其实已经认出自己的手机来了。但是呢,矮于与好朋友的关系就不好意思点破它。后来呢,一转眼三年过去了。甲丙两个人翻脸了。就是呢,甲想起来你丙手里面拿的是我的手机。于是呢,甲去找丙来主张返还原物。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丙能不能提出拒绝返还的抗辩呢?那就要看它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首先呢,这个乙呢,丢了手机以后被丙捡到丙,他能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啊?不能所有权依然归属于甲,那意味着甲对丙呢有一个。原物返还经营权。但因为这个手机呢,它是一个未登记的动产,它是一个普通动产。那你要主张返还原物的话,得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

但这个题目里面呢,非常明显甲呢,他没有在规定期内主张权利。是不是意味着时效期间届满呀丙呢?他可以取得一个拒绝返还的抗辩权。诶,他可以拒绝返还这个手机了。这就是适用诉讼时效,它的一个基本的结果。当然这个地方呢,我要让大家判断一个问题,就是丙呢,他能不能基于这个抗辩权而取得这部手机的所有权啊?当然是不能的。为什么呀?

啊,因为即使是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实效期间,届满了债权的债权也不会故意消灭。同样的道理,甲呢,对丙的原物返还期限虽然受到时效限制,但是呢,期间届满它不会导致甲的。物权归于消灭。当然,很多同学会有这样一个疑问,说甲找丙要手机的时候,丙都可以拒绝了那法律。

保留甲的所有权还有什么意义吗?啊,保留这个甲的所有权的意义在于法律,相信丙呢,总有良心发现的一天。啊,假设一天丙觉得手机毕竟是别人的,拿着不好,或者呢,手机已经用了三年了,拿着也没什么意义了,他主动把这个手机返还给甲的。甲能不能受理啊?可以能不能构成不当得利啊?也不予构成,

因为甲依然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这就是未登记的动产适用诉讼时效,它这个基本的体现。当然这个地方呢,大家看法律呢,对于动产和不动产做了一个区别对待,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讲呢,不管有没有办理登记。主张返还财产都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体现了对于不动产物权人的一种。更强力的保障。毕竟呢,在我们国家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在农村地区。

你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经营权,它都是不以登记对为它的生效要件的。假设呢,村长霸占了某个农户的宅基地,或者是承包地的。即使三年。时间经过了,那这个农户能不能找村长来主张返还原物啊?可以的,因为这个权利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是不是更有利于保护不动产物权人的利益呀?这第二点第三点呢,是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限制。

因为它也不是债权请求权,包括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和抚养费的啊,单选题说第三个词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呢,第一个抚养。这个抚养啊,它体现的是长辈对晚辈的啊,这样一种。而这个赡养呢?它体现的什么呀?它体现的是晚辈对长辈的。一种供养。第三个,这个扶养呢?

扶持的扶啊,它体现的是平辈之间的。供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用的是这个抚养啊,用了三个词。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呢,是一对夫妻,他们在离婚的时呢?约定好了,孩子由甲来抚养,但是呢,乙每个月得给2000块钱的抚养费。然后呢,

签了协议以后,双方就离婚了。但是呢,离婚以后啊乙呢,一直都没有付过抚养费。但这个时候呢,甲有钱能养得起孩子,才懒得跟这个乙计较。但是呢,五年过后甲呢,下岗了,没钱来养孩子了,这个时候呢,能不能去找乙?来支付这么多年的孩子的抚养费呀。

当然是可以的,尽管已经过去三年了,但是这个抚养费的请求权,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你对自己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当然不能基于时效期间届满而拒绝履行了,所以它也不适用时效限制。接着看第四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侵权,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啊,补充了以下请求权,它不适用诉讼时效。首先第一呢,是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减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这个问题啊,我们在讲法律解释方法的时候啊,给大家讲到过这个案例。今后呢,我们把钱存到了银行。货币呢,基于转移占有而转移的所有权,我们对银行啊,只取得了一个债权。但是呢,这个债权呢,是不是用时效限制啊?不适用时效限制?啊,一方面是社会观念的考虑,

在老百姓的眼中啊,我把钱存到了银行。虽然法律性质上银行取得所有权,但在老百姓的观点里面,钱当然还是我的了。啊,不能说我三年没有去找你银行去取,你银行可以不给我了,那这个道理是说不通的,第一是老百姓的观念。第二个方面呢,是要维持银行的信用。银行这样一个行业,之所以可以存续,就是以信用来做背书的。

假如说有一天银行都要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了。那这个社会的信誉体系就崩塌了。所以呢,法院啊,直接替你银行把这个实现抗辩权给放弃掉了。第二呢,是对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放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大家看这个权利呢,它本质上也是债权体系权,但是呢,为什么它不受时效限制呢?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的原因啊,也是信用的考虑。

什么样的主体才有资格发放债券呀?信用好的才能够发放债券,你像政府啦,金融机构啦,一些信用比较好的企业啦。他们才能够发放债券。你发放债券的前提是因为你信用好,最后呢,你还可以合法耍流氓,通过抗辩权来拒绝履行这个债务。那这个到哪里都说不过去。同时呢,这个债券本身啊,因为它是具有自由流通的属性的。所以呢,

法律为了维持它的流通性。不让它受时间限制。因为大家想想。我们在买一个国债,买一个金融债券的时候,如果这个债券的侵权,它要受时间限制的话,那每一手购买的人。它都得查询一下,哎,这个债券的诉讼时效经过了多少?有没有?过了三年,等等等,它会增加这个债券的流通成本。

进而不利于债券本身的顺利的流通,所以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啊,它也不受时间限制。最后呢,是这个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也不受时间限制,大家理解这个问题啊,大家要注意,我们国家公司法采取的是认缴资本制。什么意思呢?就是股东啊,只要你认缴这个资本。公司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完成实缴,比如呢甲呢,想要出资50万元来设立一个公司乙公司啊,

比如说从事这个。少儿英语的培训。大家看甲呢,需不需要实际把这50万元打到乙公司账上呀?不需要,只要甲认缴50万,说这50万我出那乙公司就可以注册成立,当然注册成立以后呢?乙公司啊?对甲呢?他享有一个。50万元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当然,公司成立以后啊,

运营的非常好,乙公司呢?三年当中都没有找甲要过这50万。后来呢,乙公司遭遇了疫情和双减政策的双重打击,经营不下去了,然后呢,就找这个股东甲来。要求他出这50万的字,大家看这个时候甲能不能以实效抗辩权为由来拒绝呀?答案是不可以,但一方面呢,这个乙公司啊,它对甲相应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它本身就不是债权请求权。

它其实是向法定的权利,同时呢,也是你这个股东甲呢,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一个代价。你完成了出资,你才能够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你看我们前面讲法人责任的时候啊,股东要在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啊,假如说你认缴了50万,公司可以成立。最终呢,公司不找你要这50万,你可以主张抗辩权的话,那对于甲来讲呢,

相对于你空手套白狼了,一分钱都没有出,还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便宜不能都让你一个人占了。所以呢,为了保护乙公司的利,同时也为了保护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缴付出资侵权,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司法解释的特别的规定,这样的话呢,我们就从正反两个方面给大家梳理了这个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最后呢,我强调一个观点,

首先呢,它适用的情形啊,主要是债权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之债,都可以适用。第二方面,排除的情形呢?一方面,如果一个权利不是请求权的。像支配权啦,形成权啦,它当然不受时间限制啦。同时呢,

一项权利啊,如果它不是债权请求权的。它原则上不受时间限制,你看包括物权,经营权啦,人格权,经营权啦,身份权,经营权啦等等。当然这个地方呢,一定要记得一个例外,就是未登记的动产,如果主张返还原物的话,虽然它是物权侵权,但是它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最后呢,是有些权利啊,它即使是债权请求权。它也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特别是我们司法解释规定的这几种例外情形。啊,大家在做选择题时候一定要掌握这些细节。这第三个问题,接下来第四个问题啊,是诉讼时效的具体类型。就比较简单了。三个方面,普通时效,特殊时效,最长保护期间。

普通实效期间呢,是三年我们前面啊,讲了很多次,三年这样一个期间,它就规定在民法典的188条。其实呢,我们在民法通则时代啊,诉讼时间既然是两年啊,民法典呢,把它延长到了三年。三年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即使延长到三年,也是全世界最短的诉讼时效啊!

讲到这个地方啊!给大家讲一个立法当中的小花絮。民法通则这两年是太短,各界都有共识。而且呢,我们学界包括司法实务当中啊,希望呢,把这个两年呢给它延长到五年啊,这是大家的一个共识。觉得五年呢,应该是一个更合适的期间。但是呢,立法机关啊,在公布这个草案的时候呢,就觉得从两年一下子跳到五年,

这个跨度有点大。立法机关呢,就想了一个策略,说呢,我在公布草案的时候啊,就先公布三年。啊,这个胯部不要那么的大。然后呢,公布这个草案以后呢,哎,学者再主张说啊,还应当更长,可以延长到五年,我这个立法机关呢,

在采纳这个建议。这样的话呢,就可以从两年延长到五年了。啊,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公布这个草案以后呢?哎,社会各界一致认为三年挺好的。哈,所以说这个时候没人再提五年这个茬了。那后来呢,立法机关啊,就最终把这个期限定到了三年。啊,尽管呢,

好多人其实不太满意啊,但是呢,最终就是三年。第二是特殊诉讼时效啊,是四年。这个规定啊,是规定在合同编的。它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大家看涉及到国际交往,国际贸易。因为在国际交往当中啊,要主张权利,它的成本呢,相对的讲要更高一些,也更复杂一点,

所以呢,法律啊,多给了当事人一年的时间。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最长保护期间是20年,但这个20年呢,是从全知道侵害至己就要开始计算的。当然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来延长。啊,比如在实践当中啊,有些权利虽然被侵害了,但是呢,20年当中都很难发现。

啊,比如在网上啊,就这么一个报道,有个呢。肚子疼,然后去医院去检查。拍了个片,后来发现肚子里面呢有一把小剪刀。后来回想他20多年前曾经在这个医院做过一个阑尾炎手术。可能当时的医生啊,太马虎了,直接把剪刀落到了。病人的肚子里面。20年就这么扛过来了。大家看一下这个时候呢,

起诉到法院的话,医院能不能以20年的对抗保护期间已经经过违约来拒绝赔偿啊?那显然是不行的,这就属于特殊情况,剪刀在肚子里面,不用这种特殊的手段,是很难发现的。所以呢,即使这样的案件啊,提到法院当时是延长的,那法院呢,通常也会认可的啊,确确实实比较特殊。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典型真题。二零一三年,

这道单选题。下列各组请选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是。大家看a选项里面缴付出资请求权,它不适用时效。b选项呢,都是债权紧急权。当然是用时效了。c选项这个存款本金紧急权不适用时效,所有法案紧急权里面呢,只有未登记的动产可以适用诉讼时效。d选项存款利息侵权呢,它不适用时效,而这个占有反侵权啊,它适用的是一年的不变,期间它不是诉讼时效。

这样的话呢,只能选择这个b选项,当然这里面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以前在民法通则时代啊。特殊时效里面呢,还有一个一年的短期时效,像原来这个人身损害赔偿请权啊,适应的是一年的短期时效。当然,这个一年的规定啊,已经被。民法典废止了,所以在这个地方啊,就没有给大家去展开它。

那这样的话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就只能适用一般性的规定了。三年诉讼时效。这是第一个大的方面的问题,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当然,在民法当中啊,我们把这个期间呢,要区分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不变期间有多长就是多长,而这个可变期间呢?它在计算过程当中啊,

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呢,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啊,可能会更加的复杂一点,特别是呢,它涉及到。终止和中断这两个特别的问题。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的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啊,民法里面啊,有很多的期间,每一个期间大家不仅要记得它有多长。同时还得记得它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你要起算时间点,搞错了的话,

那你期间记得再对。在判断的时候也可能会出问题的。这里面啊,注意两个层次,一般性的规定和特别的规定,我们先来看一般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诉讼时效期间要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的时候开始计算。那根据这个规则啊,起算时效,它必须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呢,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假如说呢,

我连权利受到侵害,我都不知道的话,那就不能起算时效了。啊,比如我们前面举的例子。医生做手术的时候呢,不小心把手术刀落到了患者的肚子里面。大家看20多年患者都不知道肚子里面竟然有剪刀,他根本就不知道医院侵害了他的权利。能不能计算时间啊?当然不能。第二个方面呢,还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是谁。大家注意下,这两个要件是要同时满足才能够开始起算这个时效的。

啊,实践当中有的时候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了,但是你不知道义务人是谁?比如这个交通事故。我在讲义里面举的这个例子啊,大家看这个例二。乙呢,驾车闯红灯撞倒正在路上,正常行走的甲以后逃逸了。甲知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呀?当然知道都被撞倒了嘛。但是呢,司机逃逸,不知道谁是义务人。直到三年后。

甲呢,才知道乙是肇事者。大家看这个时候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当然可以,因为找到义务人的时候才开始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注意这个一般性的规定。当然,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司法解释。的一个内容就是规范拓展。假如呢,无行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了。大家看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呀?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失去侵害以及义务人开始计算。

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特别的规定呢?因为这个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他自己是没有办法亲自维权的。要以他的法定代理人来代理他维权。那这意味着,只有法定代理人知道权利受侵害以及义务人的时候,是不才有现实的维权的可能性啊。那从这个时候开始起,算时效才是公平合理的。我们来看教材里面的例三。小明的是某学校初一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被校霸窦某打成重伤。住院两周,

小明呢?害怕窦某报复,没有敢跟父母讲实情,谎称是自己摔伤的。一年以后,窦某的鹰寻衅滋事被抓起来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小明还会不会害怕被报复了?当然不会了,这个时呢,他才告诉自己的父母实情。那要求算员赔偿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呀?是不是从被打的时候啊?当然不是,尽管那个时候小明他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知道自己被侵害了。但是呢,要等到他的法定代理人知情的时候才开始计算失效。这样的话才是更合理的。因为大家想想起算时效的时间点越延后,对谁越有利啊?对于权利人越余力。因为起算时间点越晚。是不是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的几率会越小呀?这是第一点啊,一般性的规定,注意这两个要求,要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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