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42:44

27.(第01编)专题07:代理(02)(Av695175143,P27)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节代理权。我们前面讲了代理这个制度,之所以可以运行最核心的一环,就是代理人享有一个代理权,所以要给大家单独展开一节来。进行讲授。那么这一节呢,在展开的时候啊,事实上是按照一个时间顺序来展开的,首先呢,先讲代理权的产生。你如何取得的代理权?

然后第二个问题,你取得代理权以后应当如何来行使?第三个方面,代理权最后如何给予消灭?三个问题,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代理权的产生。但这个问题呢,我们在讲代理分类的时候啊,其实已经涉及到了,因为基于代理权产生来源的不同,把代理分成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那意味着代理权呢,可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第一个层次。第二层是代理权的行使。就是你取得代理权以后呢,如何来行使这个代理权呢?我们要遵循以下基本的原则,首先第一项的是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啊,因为这代理啊,它常常会有代理授权的范围,你在这个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可以正常的按照代理制度来发生后果。但如果你超出这个范围的话,那原则上就构成无权代理了,就可能产生纠纷了。我们在第三节的时候呢,会单独给大家展开无权代理这样一个问题。

当然,在无权代理里面呢,原则上被代理人要对这个行为进行追认,他才承担后果,因为它是一个效力未定的行为。在这一点里面啊,通过理论拓展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啊,就是原来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所谓容忍代理权的问题。需要大家稍作了解啊,容忍代理权。它说的什么意思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原来民法通则66条这个规定本人呢?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

表示的视为。同意什么意思呢?就如果你这个被代理人,你已经知道别人在意你的名义实施行为了,而且他是一个无权代理人,那这个时候的法律要求你必须要。出面来否认。你没有出面否认的,那就推定你默认了他的无权代理行为,你必须要对他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当时规定的容忍代理权这样一个规则。当然,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呢,没有在保留这个规定啊,所以这个规则啊,

它已经不再适用了。当在去年我讲这个内容的时候呢,很多同学啊,都找我问一个问题,说我们二零二二版的考试分析当中依然有这句话。啊说你没有做否认表示的,要视为同意,那这个规则到底是用还是不用了啊?就产生了非常多的争议。那我这个地方呢,还是再次强调,因为民法典没有保留这个规定,所以这个规则啊,现在已经不太适用了,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给大家做一个分析。首先呢,从逻辑上来讲,在民法典的这个规范体系下,这个规则已经很难再成立了。因为大家想想,一个被代理人,他知道别人以他的名义实施行为,他没有出面来否认。大家看它是通过哪种方式来表现对待态度啊?沉默的方式。你看他既没有明示表示追认,同时呢,也没有通过特定的行为来表明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支持,所以他单纯选择了。

沉默。而呢,我们在前面讲意思表示的多数方式的时候啊,也特别强调了沉默呢,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约定符合交易习惯的时候才能够视为意思表示。现在呢,既然这个法律的明确规定已经被删除了,那我们能不能认为这个沉默还是一个意思表示啊?当然不能了。同时,在民法典里面,我们讲这个追认规则的时候,也特别强调了。追认呢,

它也只能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做出。如果呢,这个被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做任何表示的,那就视为他拒绝追认。在这样一个规范背景之下呢,容忍代理权制度,它很难有容身之所。这从逻辑上来讲,那第二个方面呢,从价值衡量的角度来讲,这样的规则啊,它也没有。继续适用的正当性。因为大家想一想,如果一个被代理人,

他知道别人以他的名义无权代理,他都得有义务一一出来澄清的话,那会极大的增加他的交易的成本。同时呢,如果你老是倒出去。澄清啊,别人跟你没有关系,好像显得多少有点自作多情啊,比如我们前面讲到的腾讯跟老干妈。这样一个乌龙事件。相信啊,老干妈公司呢,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察觉这样一个无权代理行为。那比如说老干妈自己在玩这个QQ飞车的时候呢,哎,

发现怎么这个里面植入了大量的老干妈的广告?那还把老干妈搞得这么青春靓丽,是不是你小马啊?对我有什么想法?那这时候呢,他有没有必要啊,找到腾讯公司找到马化腾,专门做一个澄清啊,说小马虽然你很优秀啊,但是呢,你这种表白的方式实在是太不合适了啊,我不认可。有必要吗?没有必要,其实呢,

我们生活当中啊,很多的尴尬都来源于一方当事人的自作多情。啊,所以呢,要避免尴尬,让自己活得更轻松,那就少一些自作多情,所以呢,基于这些考虑啊,我们在民法当中呢,就没有必要再保留。容忍代理权这样一个规则了。当然,我们也看到啊,在二零二三年考试分析修订的时候,

也专门把这样一个已经过时的规则给它删掉了。这样的话呢,可以使得我们同学在备考的时候啊,免去好多困扰,其实啊,大家学习法律的时候,你会发现特别是民法这个学科。好多同学的学习困扰。常常来自于考试分析啊,有些观点的过时或者是不合适的处理,同学们希望考试分析。越来越好啊。当然这里面呢,我要duang补充一句,假如说呢,

这个当事人你知道别人以你的名义实施行为而没有做否认。符合我们后面讲到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话,那当然也可以让这个被代理人承担后果,但是呢,它得符合表见代理。其他的要求而不能说,仅仅是我没有否认,就视为我同意了。这是第一点,接着看第二个方面代理人呢,应当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大家注意这个关键词,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这是一个核心。这意味着代理人呢?

你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要本着一个什么样的原则来决定如何行使权利呀?最有利于被代理人利益的原则要处处为被代理人利益而着想,这是符合代理这个制度它存在的目的的。啊,因为一方面你这代理人呢?受人之托,你当然要忠人之事,要以被登利考虑为准。第二方面的是。代理人呢?虽然是拟实施行为,但是最终由谁来买单呀?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那本着诚信的原则,

你当然也得把被代理人的利益放到第一位去考虑。这就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这样的话呢,前两点相当于是从正面来界定代理权行使的要求,一个呢,是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一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利益而行使。其实在学历当中啊,还有一项原则叫做亲自行使的原则啊,别人是信任你才把代理权授予给你,那原则上这个代理人呢?他要。亲自行使代理权,而不能随便把它转委托给别人啊,这是正面,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从反面来看一下。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原则,不得滥用代理权这个考点啊,相对来讲就比较重要了,既是选择题的考点,同时呢,也是主观题,非常重要的考点。当然,滥用代理权呢,它属于我们。前面讲这个基本理论的时候啊,涉及到的滥用民事权利的一种表现形态,因为代理权,

它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权利。那当然了,滥用代理权,它就成为了滥用民事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所以呢,大家先回顾前面讲过的两个观念。第二,关键的是滥用民事权利的前提是什么呀?前提是你先得有民事权利。然后你行使这个权利呢,违反了这个权利设立的目的了,就有可能构成滥用。那同样的道理,滥用代理权事情的前提是什么呀?你首先得有代理权啊,

如果你压根就没有代理权的话,那构成的是无权代理,就跟这个地方所说的。滥用代理权无关了。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滥用民事权利的话,它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两个方面啊,第一呢是?如果滥滥用民事权利的话,那就不能发生预期的后果了。换句话说,如果你构成滥用民事权利,那就不能发生这个权利正常行使的时候,应当存在的后果。

这是第一点啊,第二点呢,是滥用民事权利呢,它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滥用民事权利啊,它产生的一个基本的法律后果啊,大家可以跟这个滥用代理权的具体规定给它结合起来啊,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滥用代理权呢,涉及到三个制度,分别是恶意代理。自己代理以及双方代理。当然,这三种情形啊,

大家都把握一个原则,就是呢,代理人你虽然享有代理权。但是呢,你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啊,没有把被代理人利益放到第一位。啊,损害了被代理人利益了,那这个时候呢,就有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恶意代理。它指的是啊,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去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恶意代理。

什么意思呢?讲义当中啊,给大家举了一个生活当中啊,在这个领域非常常见的一个案例啊,就是这个公司的销售。拿客户的回扣吃里扒外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很好理解。大家看甲公司的员工呢?唐某。受这个甲公司的委托呢。去和客户去签合同,要从乙公司啊,订购一批空气净化器。大家看在这样一个三者关系里面呢?

甲公司相对是谁呀?相对是被代理人。而这个唐某呢,相当于是代理人,而这个乙公司呢,相当于是第三人。既然你这个陶某呢,享有代理权,那你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要处处以谁的利益为重啊,要处处以公司也就是甲公司这个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但是呢,大家看汤姆呢?去和乙公司私下商议,把这个产品的价格提高200块钱。啊,

因为汤姆他自己又不心疼,反正最终的钱都是由甲公司来出的,然后呢,汤姆再给乙公司每台100块钱的回扣。这是个标准的,拿回扣吃里扒外的行为,大家看相当于是陶某呢,跟第三人串通起来。是不是每人多挣了甲公司一件产品100块钱啊?这就是恶意串通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啊,本来呢法律。希望你这个代理人要处处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来跟这个乙公司讨价还价啊,结果你却跟对方串通起来了。

损害了被代理人利益,违反了代理制度,它存在的目的构成滥用代理权。当然,构成滥用代理权以后呢,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大家可以回顾我们刚才讲到的滥用民事权利后果的一般性的规定,首先呢,是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如果是正常的,有权代理的话,那这个合同的后果又由谁来承担啊?甲公司被代理人来承担。但是呢,因为你陶某构成了滥用代理权,

所以说首先第一个后果就是。不构成有效的代理的后果,甲公司呢,它不需要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是代理人跟相对人恶意串通且具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它是个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大家看我们法律规定啊。恶意串通的行为给这个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他们是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有一个意思的联络。这就是恶意代理啊,很好理解,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制度呢,叫自己代理,这个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制度啊,到目前为止呢,我们在考试里面还没怎么考过。所以自己代理呢,它指的是代理人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什么意思呢?大家看在代理的三者关系里面啊,代理人跟相对人常常是两个独立的人。那在从事这个民事活动的时候,

你代理人是不是要以被代理人为重来跟相对方讨价还价呀?结果在自己代理里面呢,这个。交易的相对方变成代理人自己了。大家看这个时候会发生什么问题啊,法律呢,推定你这个代理人,那肯定得。损人利己,你在从事交易的时候呢,一定是先照顾自己的利。那这样的话呢,必然会损害你所代表的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而违反这个代理制度存在的目的,也会构成一个滥用代理权。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大家看讲义当中这个事例。a学校教师甲受学校的委托,为全校学生订购统一的作业本啊,大家回顾回顾你在上中学的时候,小学的时候是不是常常学校统一发这个作业本啊?都是学校给你们定的,然后你们掏钱就可以了。大家看,按照这样一个法律关系啊a学校呢,就是被代理人,而甲呢,是这里面的代理人。那或者呢,甲从自己经营的商品店里面进行购买。

按道理呢,你这个甲应当和第三人进行交易,代表学校跟第三人讨价还价,为学校争取更多的利益。但是大家看交易的相对方呢,变成了甲自己开的文具店。那这个时候呢,基于人性的考虑,甲一定是先考虑谁的利益啊,先考虑自己文具店的利益,那他就当不好这个代理人了,就有损害谁的利益啊。被代理人的利益啊,法律推定你一定会损人利己,这样的话呢,

就滥用了代理权,这叫自己代理。所以大家可以回顾回顾我们在上小学中学的时候,是不是经常有的老师家里面是开文具店的呀?就是方便这种自己代理的行为啊,利用自己当代理人,这个机会啊,可以给自己的私人腰包里面多取得点利益。啊,其实这都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自己代理行为,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它的后果,首先呢,原则上。

它能不能发生正常代理的后果,让学校来承担付款的义务啊?当然不能。因为你滥用代理权了,原则上就不能发生预期的后果了。当然,法律呢,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被代理人也就是学校的利益。假设学校都同意这个行为了啊,学校跟这个老师说。我听说你家就开着文具店啊,那就不用舍近取外了,直接到你家的文具店里面来订购,

今年全校学生的作业本就可以了。大家看这意味着被代理人呢?他做出了同意或者追认的意思表示的,那这个时候呢,代理行为才会有效。这就是自己代理啊,大家把握这个代理人跟相对人变成一个人了。接下来呢,看第三种情形呢是?双方代理。也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个制度。所以双方代理啊,指的是代理人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听起来比较拗口,

但其实理解其实很简单。就是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同一个人来代理。大家看讲义当中这个事例啊c公司呢,授权其职员甲代为购买台式电脑20台。大家看这里面呢,有一个委托代理关系c公司呢,相当于是被代理人的身份,而这个甲呢,相当于是代理人的身份。接着看,同时呢,甲开设电脑修饰店的好友,乙也授权其代为出卖电脑,这里面呢,也有一个授权关系,

那乙呢,也是被代理人。然而,它授予了甲出售电脑的代理权。这样的话,大家看甲呢,接到这个任务的时候,是不是觉得非常轻松啊?有人委托我来买,有人委托我来卖。双方当事人都由我一个人来代理。这样的话呢,甲呢?一个人就可以直接起草买卖合同,一边代表c公司,

另一边又代表乙。啊,相对是原告,被告都由你一个人来代理啊,爱与恨都由你一个人来操纵。当然这个时候呢,法律推定你这个代理人甲呀。你一定会顾此失彼的。你照顾了其中一个被代理人,就一定会伤害另外一个被代理人,很难两全。所以呢,这个时候啊,就构成我们刚才讲到的双方代理的,这也属于法律禁止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因为你这个甲呀,是必然会损害其中的某一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当然,它实际上的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呀?首先,原则上它不能发生代理预期的法律后果。就原则上能不能让c公司和乙来承担那个代理行为的后果啊,原则上不可以。因为你滥用了代理权。但是呢,法律之所以禁止这种行为啊,主要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也就是c公司以及乙的利益。那甲说c公司跟乙都同意甲的这种行为。

哎,一看大家都是熟人啊,那签个合同没问题。那这个时候呢,双方代理行为会例外的发生效力啊,既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人家被代理人都同意了,追认了,那你法律呢,也就没有必要再纠结了。这是双方代理当中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区分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双方代理里面的甲呢,

它算不算是所谓的中介呢?啊,显然不是对中间来讲啊,它只负责牵线搭桥。啊,假设呢?甲既是c公司的员工,同时呢,又有好朋友乙。然后呢?知道公司要。买电脑也知道好朋友卖电脑,于是呢,他就介绍这个乙和公司的领导来认识。啊,

到底这个合同怎么来签?签什么样的内容?你们自己去谈。这才叫中介,它支付的牵线搭桥。而在双方代理里面呢?甲是双方当时的代理人。他是可以直接代理对方来签订这个合同的,合同的内容是由甲来决定的。这是它跟中介之间啊,最大的一个不同啊,中介人他是不介入当事人实质上的权利关系的设定的。啊,这是滥用代理权,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典型真题。二零一三年的单选题。甲公司呢,委托魏某,董某购买药品,魏某呢,背着董某与卖方乙公司串通,购回了一批假药。甲公司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当然,这里面呢,它有一个委托授权关系,我们先来看一下谁是被代理人呀,甲公司是被代理人,谁是代理人呀,

魏某和董某是。代理人,这意味着代理人有两人的,我们称之为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里面啊,法律要求所有的代理人原则上要共同为被代理人利益而服务啊,大家要协商一致。啊达成同一的意见了,才能够对外形式再来讲。但是大家看这个魏某呢?他背着董某就和卖方乙公司串通起来了,这是典型的吃里扒外的行为。是不是恶意串通损害被登利益啊?发生法律后果是第一,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甲公司需不需要承担这个?合同的义务啊。不需要第二个方面呢,是这个恶意串通的行为啊,它还会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谁跟谁承担连带责任呀,要有。恶意串通的魏某跟乙公司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该选的是b选项。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的是董某,他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呀?不需要,

虽然他也是代理人,但是呢,他没有实施。吃里扒外的行为,所以呢,它就不构成连带责任的主体了。啊,当然有部分同学啊,发私信给我提出了一个质疑啊,他说我在读这个题干的时候能不能理解为?魏某背着董某和对方串通呀。啊,我觉得这样的理解啊,已经超出了这个题目本身的范围了啊,这个不是背着啊,

应该是背着董某。应该理解起来会更通畅一些啊。当然,在题目里面呢,也没有让三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选项啊,所以大家不要做这种过多的联想。这是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代理权的行使,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个板块的问题,代理关系的终止,也就是代理关系啊,归于消灭的适用情形。在民法典里面呢,区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分别规定它的消灭事由。

我们先来看这个委托代理的终止。啊,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呢是一般性的规定,一个是特别的规定啊,我们先来看一般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民法典里面呢,总共规定了五种情形。先来看第一项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委托代理,终止这个比较好理解,因为这个委托代理啊,常常是基于特定事务的处理而产生的。假设事情已经处理完了,或者给你处理这个事物的时间已经到了。

那这个代理关系终止啊,是符合当事人的预期的。第二种情形呢,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因为大家想想代理人跟被代理人啊,这种代理关系它是建立在高度信赖关系基础上的。假如说双方的信任关系丧失了啊,双方翻脸了,互不信任了,那这时候代理关系的维持对双方来讲都已经失去意义了。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啊,委托合同部分,不管是委托人也好,受托人也好,都是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啊,

如果他们解除这种委托关系了。那委托代理当然会终止。第三呢,是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那这意味着你自己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还有。能力去处理这个代理事务吗?没有了代理关系也会终止。当然,这个地方也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地方所说的丧失,它指的是全部丧失呢,还是也包括部分丧失?当然,如果这个代理人原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直接变成无行为能力人了。

那当然,这个代理关系有终止。关键如果这个代理人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会不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呢?注意下,原则上是会终止的。这个地方啊,很多同学呢,可能会想到我们前面讲过的一个问题,就是代理人呢,他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为什么这个代理人,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呢?

这二者之间是不是矛盾的呀?注意下这二者之间是不矛盾的。我们在前面之所以说法律上允许这个委托授权的时候,代理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它体现的是对于被代理的那种意思,自治的尊重。被代理人呢,他就相信这个中学生啊,虽然他现在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在这个领域那非常的专业。啊,他比这个成年人还靠谱,我就信任这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法律没必要去反对的。但是呢,

假如说我当时设定这个委托代理的时候。我是看中了某个成年人的专业能力。那他后来呢?变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家想想是不是通胀倾向,我有可能会丧失对他的信任啊,那这个时候原则上代理关系会。终止哎,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来讲,你这个被代理人呢?你自己在亲自选任代理人的时候,你可以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啊,

但是呢,假如说我当初选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呢,他疯了,变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通常情况下,我对他的这种信赖会丧失,它会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唉,这跟法律允许我当初可以选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冲突的,大家一定要搞清楚这个关系啊。这是第三点,那第四点呢?是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任何一方死亡了,

那这个代理关系就没办法存续了。第五点呢,是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则上也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啊,其实呢,这也体现了一个观念,就是代理呢,它存在的前提是被代理人。它跟这个代理人之间啊,是要有一个信赖关系的。尽管呢,这个被代理人他死亡了。它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是可以由这个继承人来承受的,我们在合同编里面会讲这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承受。

但这个时候啊,它不适用这个概括程序的一般性的规定,它会直接导致代理关系终止,为什么呢?因为。委托代理关系,它是有信赖关系作为基础的。啊,老爷子信任这个代理人,是不是意味着他的子女都信任呀?当然不是了。所以呢,在委托合同那个部分啊,我们也会单独去讲,在委托合同里面,

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死亡了原则上都会导致委托合同终止。这这个死亡以后啊,发生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一个比较特别的规定啊,这是。五种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当这五种情形呢,给大家稍微梳理下这个思路啊,可以方便大家后期更好的去记忆它。那委托代理呢?既然基于特定的事项的完成而设定的,那这个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里面啊,必然有跟事项相关的终止事由。同时呢,这个委托代理关系,

它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那必然也有基于人,基于主体而产生的终止事由。首先,大家看第一项。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你看这是基于事情。而产生的终值税。那接下来的四项啊,就跟人有关了啊,它这个跟人有关的,重视事业里面呢,既有主观事由,也有客观事由。先来看主观事由,

主观事由呢,主要说的是第二项啊,一方辞去委托或者另一方取消委托。基于当时行使任意解除权会导致这个代理关系终止。那接下来呢?三四五这三项啊,就是客观事由了。自己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了。或者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民事主体资格给予消灭了,它会破坏已经形成的这种信赖关系,所以呢,都会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这样的话,大家在看这五项的时候啊,

可能思路会稍微清晰一些,以方便大家后期去更完整的去记忆它。毕竟这也是一个主观题的潜在考点啊,这是。第一个方面,一般性的规定接着看,第二个方面呢,是一个例外规定,我先强调前面讲的是原则,接下来我们讲的是例外。这个例外情节啊,它适应的前提是被代理人死亡这样一个前提。大家看我们前面在第四项里面讲了,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话,原则上代理关系是归于终止的,

唉,尽管这个被代理人死亡以后。大家想想他在各种合同里面的权利关系,是不是以他的继承人来概括承受啊?按道理呢,是有人来承受这个合同权利义务的。但是呢,法律推定啊,这个继承人他跟代理人之间。它通常不一定这种信赖关系,所以呢,法律规定啊,原则上代理关系会归于。终止因为在实践当中啊,老爷子可能信这个代理的。

但是他的孩子们也都是继承人啊,不一定信这个代理人。既然这种信任关系会丧失,那原则上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没有存在的根基了,所以这是原则性规定啊,它考虑的问题。但是呢,接下来啊,我们要讲的是例外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被代理人死亡了,委托代理依然有效,也就是代理人呢?他实施的行为依然可以让继承人来承担后果。所以它体现为一个例外的规定。

当然,我们在学习这个例外规定之前啊,大家先要把握一个观念,就是法律为什么要在这个地方?设置一个例外的规定呢。它的主要的目的啊,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代理任何继承的利益。虽然你们之间法律推定通常情形下是没有相互信赖关系的。但在实践当中啊,也有可能人家就是有信赖关系的。或者呢,你法律呢,自作主张认为没有信贷关系,让委托代理终止的有可能会损害代理人或者继承人利益。

那这个时候呢,法律就有必要设定例外情形,让这个代理继续存续了。所以呢,大家在学习,接下来我们讲到的具体情形的时候啊,你要去感受它到底是在保护代理人还是在保护继承人?先来看第一种情形。代理人呢?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大家看这个规定保护的是谁啊?保护的是代理人的利。因为大家想想代理人呢,接受委托以后可能精精业的埋头干活去处理这个代理事务。

他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被一代的人已经死亡了。甚至呢,他也不应当知道,也对他没有过错。那这个时候呢,如果他后续实施的京津冀的代理行为继承人,居然可以不承担这个后果的话,是不是对代理人讲是不公平的呀?所以那就设置这个例外规定啊,代理行为依然有效,你看保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一个细节,原来在司法解释啊,

规定这个例外情形的时候呢,只是规定了不知道。那在民法典里面呢,又增加了不应当知道这样一个要件。相对是进一步的限缩了这个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如果这个代理人他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了,但是呢?按照法律的观念,如果你稍微近点注意义务的话,你就应当注意到被代理人已经死亡了,那这个时候呢,你后续时的行为还能不能继承人承担了呀?不能了,

就要适用原则性的规定了,代理关系终止。注意这个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接下来看第二种情形,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大家看这个情形保护的是你的利益啊,保护的是继承人的利益。法律呢,你自然推定。继承跟代理人之间是没有信任关系的,但是实际上当中啊,有可能人家这个继承呢,对代理人非常的信赖。那你法律呢啊,自作主张让这个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就不符合这个继承的意愿。所以呢,法律规定啊,如果继承人人家愿意承认的话,那这个代理关系啊,依然存续,它就不用再单独找代理人,再重新签一个。委托授权的文书了。这个时候呢,代理行为依然有效,这里面所说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到底应当如何去理解呢?是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呢,还是任何一个继承人同意就可以的呢?理解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当然,到底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这个地方啊,也给大家做一个相对细致的分析。同时呢,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一个问题的分析啊,让大家感受一下我们前面给大家讲过的。法律解释方法应当如何去适用。那一部分同学甚至老师的观点认为啊,只要任何一个继承同意都可以适用这个条文。那核心的理由呢,是对于新旧法的规范,做了一个文字上的比对。发现这个条文呢,它来源于原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82条的第二项。原来规定的是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均码当然代表着全体一致同意了。那这个条文呢?纳入到民法典当中的时候呢啊,这些同学老师注意到哎,把君字给删掉了,那这意味着不需要再经过全体继承一致同意的。任何一个人同意都是可以的。大家看这样的推论能成立吗?当然不能成立了,而且这样推论啊,也是非常草率的,尽管我们法律学习要注意细节。但是呢,我们掌握的细节啊,不是通过这种咬文嚼字的方式来得出来的,

那接下来呢,我们通过民法解释的方法来给大家认真,这样一个问题。首先呢,我们先从历史解释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固然,这个司法解释的条文纳入到民法典当中的时候,它有一个文字上的变化,把君字删掉了。但是呢,我们当时删掉这个君字啊,不是为了想要改变原来的规则。而是因为考虑到继承人呢,他有可能是一个人,也有可能是两人以上。

假设呢,继承是两人以上的话,你说均予以承认,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个人的话。那你说均予以承认这个在语法上就不能成立了。所以呢,是基于这个考虑,我们才把均字删掉的立法者,从来都没有想过要改变这样的规则。这从历史解释得出的结论啊,不能认为任何一个继承同意就可以。第二个方面呢,是我们从文意解释,其实也能够大致分析这样一个问题,

你看现在的文意用的是。被带领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那假设这个继承人,他有甲乙丙三个人的。那甲同意了。乙丙表示反对。难道你能说这是继承人予以承认吗?乙丙说,我也是继承人,我怎么就没有承认呢?你怎么能够适用这个例外的规定呢?所以从文意解释来讲啊,也很难说任何一个继承人同意就可以。第三个方面呢,是体系结释。

我们在理解这个条文的时候啊,也要结合我们整个民法典的制度体系去理解,给大家举个例子啊,比如说呢?老王。有一套房子,然后呢,他委托某甲来代卖,有一个委托授权关系。但这个老王呢?他有三个儿子。啊王一,王二。王三。签订委托授权以后呢,

这个甲呢就作为代理人来寻找这个买主。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啊,王某呢,就死亡了。但是按照我们民法的规定啊,王某死亡以后呢,他没有卖出去的这套房子是不是由王一王二王三这三个法定继承人来?共同继承啊,而且这个共同继承呢,它构成的是共同共有。我们在物权编里面会讲这个词啊,叫做共同。共有那意味着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只经过王一一个人的同意,

就把这个房子卖掉呀?当然不行,因为在共同共有的关系里面啊,如果要处分这个共有物的话,它是要经过全体工有人的一致同意的。那意味着,只有王一一个人同意的话,你这个甲呢?卖这个房子依然构成的是无权处分。那基于这个考虑呢,也得要求所有的继承人都一致同意,以后你这个甲呢才能够继续实施代理行为。或者是代理行为,以后呢,才能够让所有的继承人来承担这个后果。

这样的话呢,才能够跟整个民法典物权编的这样一个共有的规则体系相协调。啊,这是。第三种解释方法。那第四种解释方法呢?是目的。解释的方法。我们前面讲了,原则上被代理人死亡的时候,委托代理关系是要终止的,我们这个地方讲的是例外情形,而例外情形里面呢,他要么要保护代理人的利益,要么要保护谁的利益啊?

继承人的利益。那意味着。继承与承认这样一个规范的认定的时候呢,你得考虑所有继承力,你不能只保护其中某一个。继承的力。那如果其他继承人表示反对的话,法律强行让这个代理行为对继承发生效力,是不会损害这个。发表反对意见的继承利益啊,进而违反了我们法律设置这个例外规定的宗旨。所以呢,从这些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的角度来看呀,这里面所说的继承与承认。它必须得解释为全体继承人一致认可啊,

如果任何一个继承人不认可的,那就要适用。原则性的规定了委托代理关系是会终止的。这是第二个问题,接下来第三点呢,是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的。啊建在授权的时候是以事物的完成作为它终止的条件。那这个时候代理呢,它常常会产生一个信赖关系,他有理由相信在我办完这个事儿之前,我都是有代理权的。所以呢,法律规定了这样一种例外的情形啊,再来看第四项呢,是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实施。

在被代理人死亡以后啊,为了被代理人继承的利益而继续代理的,大家看这个例外情形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代理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了。尽管呢,现在被代理人死亡了,但是呢,如果代理人继续完成这个工作的话,它是有利于继承的利益的。那就是你法律。粗暴的让代理关系终止,就会损害继承的利益,好心办坏事了,所以说法律要设置这个利益的规定。

当然,这里面呢,还是要再次强调这里面所说的,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力。它指的是全体继承人的利益呢,还是某一个继承人的利益啊?当然也是全体继承人的利益了。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当然没有这四种例外情形的,只要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关系原材料归于终止了。那这意味着,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只要案情当中它没有涉及到。我们刚才提到的例外情形的,

那被代理人死亡会当然的导致委托代理终止还是一定要搞清楚这个原则跟例外。它们之间的关系没有例外情形的时候,一律适用原则性的规定。啊,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层次是法定代理的终止,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其实呢,这个法定代理的终止期限啊。跟我们在自然人部分讲的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是完全一样的啊,因为在我们国家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监护制度。大家看第一项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不是不需要别人来补充了呀?我自己又行了。

第二呢,是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你就丧失监护能力,丧失监护资格了,第三呢,是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那这个法定的关系就没有必要存续了,第四呢,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啊,比如我们前面讲过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了。也会导致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啊,这是代理的终止事由,那这样的话呢,我们第二节代理权就给大家讲完了,

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讲了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的行使以及代理权的终止三个问题,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三节无权代理,前面呢,我们提到了代理权呢,它是代理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假设呢,代理权欠缺了,构成无权代理,那就容易产生法律上的纠纷了,就是我们这一节要给大家展开的内容。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无权代理的认定。所以无权代理啊,

它指的是代理人呢,欠缺代理权,但是呢,却从事了代理行为,这就是无权代理啊,它体现的是一种代理。代理权的欠缺,那关键这个无权代理,它具体包括哪些具体的形态呢?总共呢,有四种形态。前三种形态啊,是我们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而第四种形态啊,是我们总则里面司法解释新增加的一个内容。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授权的,这个最好理解。比如在老干妈和腾讯公司这样一个乌龙事件当中。三个犯罪嫌疑人呢?他有没有经过老干妈公司的授权啊?没有,但是呢,却对外以老干妈公司名义和腾讯签订的合同。这是典型的无权代理。第二种情形呢,是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你本来有代理权,但是呢,你从事的代理行为啊,

超越了代理的权限。啊,比如呢?公司授权你去买男装,结果呢?你买回了女装。公司授权你买这个设备不能超过50万元,你买回了100万元的设备,大家看都是超越了代理权,也是无权代理。第三呢,是代理权终止以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啊,比如这个。卖保险的亲戚。

因为拿客户的回扣被保险公司给开除了。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了,但是呢,我们的亲戚依然热爱着保险事业啊,依然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在对外卖保险。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就会构成无权代理,很好理解第四种情形呢,它主要适用于共同代理的情形,也就是代理人有两人以上的。原则上,数个代理人一定要协商一致,共同去行使这个代理权。假设呢,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没有和其他代理人商量,

就擅自行使代理权的,在法律上也属于无权代理。啊四种情形,这第一点。当然无权代理这个行为产生以后,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我们分成两个方面来给大家展开,其实呢,体现的是一个原则和例外之间的关系啊。如果构成无权代理的,原则上适用的是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规定。在例外的期限呢,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啊,表见代理这个制度啊,是我们要掌握的一个重点,

但是呢,大家要知道它是一个例外情形。也就是即使是无权代理而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也会直接让被代理人承担后果,这种形象我们叫做表见代理,一会儿会给大家展开。这为了从我们民法的角度来讲呢,狭义的无权代理加上表见代理啊,它就构成了一个广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我们先来看这个狭义的无权代理啊,它强调的是原则。先来看第一点,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效力这个问题啊,我们在之前是讲过的,

原则上啊,无权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效力未定的。能不能说?无权代理时的行为是无效的呀,这个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啊,二零二二版我们在考试分析里面啊,记这么一句话。说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是无效的,那个说法是错误的,是跟民法典的规定相冲突的啊,好在。二零二三版的考试分析啊,在修订的时候。修订者的发现了这个错误,把这个说法删除了,

这样的话呢,可以免去我们好多同学啊,学习的困扰。当然,既然这个行为是效力未定的,就要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效力未定的具体规则了。它有两个结果,要么走向有效,要么走向无效。大家记得符合什么条件和走向有效啊。唯一的一种情形就是追认。关键谁来享有这个追认的权利呢?被代理人享有追认的权利。而且呢,这个决定权啊,

它是一个典型的形成权。啊,在形式的时候呢,你这个。形式的意思啊,到达相对方,或者呢,相对方知道的时候会发生效力。只是呢,追认以后啊,这个合同呢,是要溯及到成立的时候发生效力的,我们前面讲过这个溯及力的问题。同时呢,这个追认原则上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

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被代理人啊,如果你。主动开始履行合同了,或者呢,接受了对方的履行的都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表明追认的意思,也可以发生有效的后果。但是呢,如果被代理人选择沉默的。未做任何表示的,那你视为他拒绝追认,而且呢,我们前面分析了。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所谓容忍代理性的规则现在已经不再适用了。

这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呢,是站在相对人的角度来讲,他享有一个催告的权利,同时呢,在被追认之前呢,善意相对人还有一个通知撤销的权利。这是我们在效率未定的规则里面给大家讲过的内容啊,大家对应起来,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层次的问题,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当然这个地方呢,我们要一分为二,如果呢,

狭义股权代理被被代理人追认了,他当然要履行这个合同的义务了。但是呢,如果被代理人他没有追认这个合同的话,那能不能让被代理人履行啊?当然不能。关键这个是被代理人不履行,那相对方的利益怎么来救济呢?这里面啊,涉及到民法典里面的一个新规定。法律呢,赋予了善意相对人一个选择的权利。当然,这个选择权呢,是因为前提是你首先得是善意相对人。

啊,你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居然是个无权代理人,这时呢,你可以享有两个选择,第一呢,是你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的赔偿损失。毕竟是他闯的祸,而且有过错。同时呢,法律还允许你啊,可以选择让无权的人来履行这个债务,注意这个规定啊,就比较的个性了,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按道理呢,

在签订这个无权代理合同的时候啊,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被代理人,而不是无权代理人。这意味着无权代理呢,它根本就不是这个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呢,为什么法律允许这个善意相对人来找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呢?因为祸是你闯的。所以呢,要让你来履行这个合同,保护善意,向对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选择权的认定。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呢,

举了老干妈和腾讯公司这样的案例,这个案情啊,大家应该都非常清楚啊。曹某等三人呢,没有经过许可。就以老干妈公司的名义。和这个腾讯公司签订了这个所谓的代言合同。啊,里面还约定了1624万元的推广费。当然后来呢,这个腾讯公司啊,迟迟没有收到这笔钱,就直接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老干妈公司的1000多万的财产啊,这一通操作啊,

看似非常的威猛。后来才发现,原来自己是傻白甜。人家老干妈公司啊,根本就没有找你来。搞什么商务上的推广,而是曹某等三人呢,实施了一个无权代理的行为。大家看这样的行为呢?首先是效力未定的。老干妈公司呢?它享有一个追认的权利啊!当然,老干妈公司认为自己根本就不需要通过你腾讯公司来推广。拒绝追认这个合同,

那意味着腾讯公司还有没有权利找这个老干妈公司来主张1624万元的?推广费了呀,当然没有了,因为他没有追认。那这个时候呢?傻白甜,腾讯公司它的利益怎么来保护啊?因为他不知道曹不能三人啊,居然是无权代理人,善意相对人。这时呢,按照法律规定啊,法律负责腾讯公司两个选择,第一呢,是它可以选择请求曹某的三人来赔偿损失。

啊白白搭进去好多成本。同时呢,法律允许这个腾讯公司啊,可以请求曹某的三人来履行债务。啊,就是让曹某等三人来支付这1624万元的推广费。约定说,曹某的三人,他有这么多钱吗?你有没有这么多钱?是另外一回事情,关键是法律呢,给了腾讯公司这个选择。啊,你可以选的这个选项也可以不选这个选项。

大家看这个规定啊,它体现的是对于善意相对人这种保护啊,所以大家注意这个选择权的行使。当然,如果主张损害赔偿的话,它不得超过履行力的范围。啊,就是你从这个曹某能三人里面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老干妈公司追认以后,你可以获得的利益。就是不能超过履行力的范围。这是狭义的无权代理,接下来我们来看最后一个问题。表见代理,大家看这个词啊,

我们在生活当中可能好多同学都没有听过。它是标准的法言,法语是我们民法里面创设的制度,所以呢,从考试角度来讲,这样的制度就非常重要了。既包括客观题会考到,也包括主观题也有可能会考到。当然,我们在展开表见代理制度时候啊,大家要注意这么三个层次,第一呢,是了解含义,第二呢,是要掌握它的构成要件或者适用情形。

最后呢,是掌握它的法律后果。首先呢,表见代理啊,它也属于无权代理的适用范畴,只是在无权代理当中啊,原则上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这个行为的话。那他就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相当于是狭义土权代理制度啊,重点是保护着谁的利益啊,被代理人的利益。但是在实践当中啊,相对方也就是第三的力呢,也有需要特别保护的这样一个需求。啊,

特别是尽管你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人,但是呢,我第三人呢,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权的时候,我的信赖利益非常的高。那这个时候呢,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即使被代理人不追认这个行为。也可以让它来承担相应的后果,进而体现了对于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这就是表见代理啊,它的一个基本的考虑。我们来看,它规定在民法典的172条。

行为人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大家看这是描述无权代理这样一个前提。相对人呢,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权的,为了保护这种信赖利益。即使这个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行为,依然是有效的啊,这意味着。相对人呢?他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来履行这个合同啊,相对是牺牲了被代理人利益来保护交易安全。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它存在的价值。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通过讲义当中一个小事例啊,来让大家感受一下表见代理这样一个法律关系。大家看这个例子还是跟这个精心卖保险有关。假如呢,我们的亲戚。因为拿客户的回扣被保险公司给开除了,或者呢,从保险公司离职了,这意味着什么呀?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是呢,我们的亲戚啊。深深热爱着保险事业啊,依然没有忘记自己的初心。

仍然呢,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卖保险。同时呢,甲在从乙公司离职的时候啊,乙公司呢,并没有收回甲拿着的盖好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以及工资的证件。那这样的话呢,甲就拿着这些空白合同和证件,依然向自己的亲戚来推销保险。大家想想,对于买保险的人来讲,他看到甲手里面有盖好公章的合同。由乙公司发的工作证件,他有没有理由去怀疑这个甲是无权代理啊?没有理由是在实践当中呢,

这个丙需不需要给保险公司打个电话核实一下甲是不是你们公司代理人呀?也不需要。那后来呢?丙就买了这个保险。后来呢,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丙呢,找这个乙保险公司去索赔的时候啊,保险公司才说这个人早就离开我们公司了。而且呢,你交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一分钱都没收到,进而拒绝承担责任。大家看,这是通常的情形,

你不追认就不承担后果,但是呢,在我刚才讲的这种情境里面,大家看丙的利益呢,它也需要保护。他不仅不知道这个甲是无权代理人,而且呢,他看到这一系列的证件以后。大家有理由相信。甲是有权代理,那这个时候它的信赖利益更高,所以呢,法律要对第三人丙给予特别的保护。即使这个保险公司你不追认这个合同,你也得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

也就是丙呢,有权请求你乙公司来给付保险金。当然乙公司呢,为了交易安全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牺牲,他的利益怎么来救济啊?他只能找无权代理人甲来。来赔偿这个损失。谁叫你在甲离职的时候不赶紧把这些空白合同书收回啊,进而让他在市场上兴风作浪,给这个善意的交易人造成了相应的。后果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啊,它存在的价值啊,这是第一点含义,接下来呢,

第二个问题啊,是我们要掌握的重点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毕竟它是例外情形,毕竟呢,它牺牲了合法的被代理人来保全交易安全,那法律的适用啊,必须要限制贷。它符合构成要件的这样一些情形当中,首先第一个要件呢,是无权代理啊,这是适用前提,所以呢,这个本案代理啊,它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制度的范围。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人,他是有权代理。它使得行为呢,可以正常的按照代理制度,让被代理人的审查后果根本就不需要动用这个表见代理制度。这第一个要建无权代理使用前提。第二个方面的要件呢,按照民法典。172条的规定啊,它叫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注意这个有理由相信。啊,虽然你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但是呢,我有理由相信你有代理权,有这种信赖力。那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不少同学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就是这里面所说的有理有相信,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所谓善意相对人。是什么关系呢?你看我们在前面讲这个狭义物权代理的时候,讲到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的规则。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主要是一种程度上的区别。对这个善意相对来讲,它只停留在不知道对方。

无权代理的这样一个状态啊,就是傻白甜。而这个有理由相信啊,它这种信赖的程度是更高的。当然,首先呢,他肯定是不知道。相对方是无权代理啊,它也符合这个不知情的要求,只是在这个基础上啊,它还有积极的理由或者积极的正确来证明自己是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的。这就叫做有理由相信啊,它的信赖程度是更高的,比如我们前面讲的这个卖保险的例子。

啊,你这个已经离职的亲戚,按道理你是无权代理人。你在给亲戚推销这个保险的时候呢,买保险的人固然不知道你已经离职了,首先他得是善意的。同时呢,他又看到了你手里面拿着的空白合同书。以及你拿着工作证件等等,这些文书的时候,他会有理由相信哎,你肯定是有权代理人。所以这个有理由相信啊,它的信赖程度是更高的。那怎么来认定所谓的有理相信呢?

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把它拆分成了两个要件,要同时具备。既得符合客观要件,也得符合主观要件啊,大家接下来看。看教材里面的第二点,这是客观要件。该物权代理呢,要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注意外观这个词。啊,你虽然是无权代理人,但是呢,你长了一张有权代理的脸。啊,

让别人从外观上来看,好像你是有代理权的。比如呢,你已经离职了,但是你手里面还有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你要拿着工作证件,还拿着盖好公章的介绍信。啊,这些外观呢,会让别人产生一种你有代理权的一种信赖。所以注意外观啊,这样一个说法,但这个地方啊,大家要注意一个细节。以前呢,

我们在考试分析里面曾经写了假象这个词。啊,就是要有相应代理权的外观或者假象。但是呢,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啊,只规定了外观,没有规定假象啊,那相应的。去年呢,在修订这个考试分析的时候啊,就把假象这个词也给删除了啊,就是你这个外观啊,必须得是真的外观。就像我们前面讲到的这个。腾讯和老干妈公司这个案例。

可能这个三个犯罪嫌疑人。他们是私刻了老干妈公司的公章,刻了一个萝卜章,可能盖出来跟真的一模一样。但是呢,腾讯公司能不能主张表决代理呀?不可以,因为这个曹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并没有。享有代理权的外观。因为你拿着的文书全是假的,你拿的章是自己私刻的最多呢,是有一个享有代理权的假象。啊,不能形成这个外观,

进而不能构成所谓的有理由相信,同时呢,也不能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啊,一定要注意这个细节。这是客观要件,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呢?是主观要件,相对人呢,要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且没有过失,你看不仅要不知情。而且呢,要无过失。换句话说,你在从事交易的时候啊,

没有尽到善良管理的注意。你稍微调查调查,就能够发现它是无权代理的结果,你居然没有调查。存在过失的,也不能构成这个地方所说的有理由相信。所以大家看这个有利相向,要求是比较高的,要同时符合主客观原件,你不仅不知情。而且呢,你还对没有过失,同时呢,你要基于对方的真实的外观来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啊,

符合这么严苛的条件的时候才能够启动这个制度。啊,这是第二个大的方面的要件。最后一点要定的是因果关系。要基于这种信任。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啊,基于信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因为买保险的人有理由相信你这个亲戚是有代理权的,他才买了这个保险,实施这个法律行为。那这样的话呢,交易安全也受到保护啊,这是表见代理的工程要件。那当然,我们在记的时候啊,

其实可以联想这样一个过程。通俗的讲啊,这个本人代理就是骗子,冒充高富帅骗小姑娘的一个小故事啊,大家联想这个故事啊,可以很快的把这个。要点给记住了。首先第一点呢,是前提,你是骗子,你是无权代理,性质上先给它搞定了。第二个方面呢,是你虽然是个骗子,但是呢,

你有一个高富帅的外观。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合理的信赖。啊,你像我要出去骗小姑娘的话,都没办法冒充高富帅,因为外观上一看就不是。啊,长得既不高也不帅哈,没办法从事这个行为,但是呢,刑法老师,车老师,他就符合这个条件。啊,大家看陈老师一米八的大个非常的高。

而且呢,也很富啊,带着劳力士手表开着迈巴赫啊,出入佘山别墅。啊,同时呢?帅马马虎虎吧啊,总之呢,外观上看还是基本符合这个高富帅的条件的。大家看你有这么明显的外观的话,那即使再聪明的小姑娘也受不了你这种迷惑。你很难发现,你居然是伪装的,居然是假的高赋税。不知道,

也不应当知道,而且是尽了相应的调查义务,以后仍然不能发现隐藏的太深了。啊,最后呢?小姑娘基于这种信任啊。啊,就跟了你了啊,让你得手了,所以大家看这四个要件啊,其实大家可以联想这样一个骗子,冒充高富帅啊,这样一个。学校的故事啊,可以把这个要件给它串起来。

这是构成要件,当然当事人需要符合表见代理的全部构成要件才能够适用这个制度,如果呢,欠缺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都只能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规则了。这是构成要件。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常见的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情形啊,就在实践当中啊,这个有理由相信它主要存在于哪些情形?其实呢,考试里面他要考别人代理的话,基本上也要选用这些情景。考试分析呢,做了一些列举,

大家呢,稍作注意,先来看第一种情形。被代理人呢,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行为人是代理人,但是呢,事实上并没有授权。因为事实上并没有授权,这意味着行为人依然是一个无权代理人。但是呢,由于你在授权的时候啊,是直接向第三人。表达了事情的意思。这种授权方式啊,

我们在理论当中把它称之为外部授权。就是被代理人呢,直接向第三人表明授予代理权的意思。那这时候呢,第三人的信贷利益肯定是会更高的,它有可能启动这个表见代理制度啊,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两个公司呢,要搞一个项目,然后呢,高层啊,就举行了一次。洽谈在洽谈会上呢,甲公司啊,就明确向乙公司表示。

我们公司啊,跟你们合作这个项目啊,由我们的副总老王来全权跟你们对接。啊,老王呢?在这个洽谈会上还做了重要的讲话。但是呢,事后啊,甲公司内部并没有把这个。主管的权限交给老王。但大家想想,对于乙公司来讲,他对老王有没有信赖啊?当然有了,因为你这个甲公司是明确的,

跟我乙公司说你要授予老王这个权限。那你们内部没完成这个授权,我乙公司哪知道啊,这种信赖利益就会比较的高,这叫外部授权。当然,和它相对应的叫,所谓的内部授权。啊,就是甲公司内部呢?哎,给这个老王啊,下了一个授权委托书,然后老王呢,拿着这个授权委托书,

哎,去找乙公司对接。那这个时候呢,大家想想乙公司的现率啊,肯定要稍微低一点了啊,因为他得怀疑一下你老王拿这个授权书是不是伪造的呀?等等等。所以注意这个外部授权,它产生表见代理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基础关系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收回代理证书的。

大家注意基础关系,这样的说法。前面呢,我们在讲这个委托授权关系的时候啊,给大家提到了。委托合同。常常是这个授权书的原因,行为或者叫基础交易关系。也就是常常是基于双方当时的委托合同,然后出具了一个代理权的授权书。那假如说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了,或者被撤销了,甚至终止了。会不会影响?代理授权的效力呢?

这里面就体现了我们前面讲到的有因性和无因性的区别啊,我们国家呢,原则上采取的是有因的观点。啊,这意味着如果基础教育关系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了。那意味着,代理授权它也会。失去了它的效力,进而使得这个行为人呢,变成无权代理人啊,当然这个时候呢,如果你没有及时收回这个授权凭证的话,是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跟我们前面讲那个观点,给它对应起来。

第三点呢,是代理终止以后啊,行为人只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等等。啊,就像我举的那个亲戚卖保险的例子。啊,虽然呢,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了,这个亲戚已经离职了。但是呢,他手里面依然有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就会形成一个享有代理权的外观,就有可能去招摇撞骗,进而存在适用表见代理的可能性。

啊,所以呢,这三种情形啊,其实大家都要感受一下,它们都有一个。无权代理人啊,基于个人的原因啊,享有代理权的一个外观啊,这个很重要。在教材里面呢,我做了一个理论拓展啊,就在实践当中啊,以下两种情形是不适用本地代理的啊,大家注意排除。第一呢,

是伪造的文件。不构成本人代理。因为什么呀?伪造的文件你只有一个响应代理权的假象,你没有外观。你看我们刚才提到的这三种,有可能适用本人代理的情形啊,这种外观它都是真实的外观,无论是拿着的授权证书也好,空白合同书也好。都是真的,才叫做外观。第二点呢,是公章,合同书等遗失被盗的。

只要通过合理方式进行通知,而且相对人应当知悉的,原则上也不适用本单代理。因在实践当中啊,一个公司它的公章遗失被盗是有可能发生的。啊,比如这个当当的啊,前总裁李某啊,就去抢这个,现在当当公司的公章啊,公章被抢了。当然,被抢了以后呢,这个李某啊,他拿着这个公章去签订合同的话,

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呢,相对方能不能主张表单代理呀?这个是很难的。啊,一方面在实践当中啊,如果这个当当公司的章被抢了。他会去工商部门去挂失这个公章,然后呢,再刻一枚新的公章就可以了。同时呢,李某跟当当之间这点事啊啊,全国人民都知道了。你相对方,难道不知道李某他已经不是当当公司的当家人了吗?

啊,你能仅凭一枚公章就相信他吗?所以呢,后面有一个相对人应当知悉的这代表。你不知道这个无权代理是有过失的,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啊,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呢是。公章呢?遗失被盗了?对这个被代理人来讲呢?他已经挂失了这个公章,而且呢,已经发了相应的通知了声明。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啊,

它已经仁至义尽了。啊,法律不能再要求更多了,它可以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这是排除的两种情形啊,大家稍作了解。最后呢,是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即使被代理人不追认这个行为。但是因为符合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你被代理人也得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你有义务来履行这个合同。你要为交易安全的保护做出牺牲。

第二个方面。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以后,他的损失怎么来救济啊?他去找无权代理来进行追偿。毕竟在实践当中啊,构成本人代理常常这个被代理人自己也是有过失的。啊,这些文书你为什么该收回来?没有及时收回来呢?才让无权代理人去兴风作浪,所以呢,你承担责任以后可以找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这就是代理这一章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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