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42:20

25.(第01编)专题06:民事法律行为(08)(Av695175143,P25)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七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节啊,涉及到特别的一些要件,而且是其中啊,约定的特别需要件。这意味着,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想最终发生效力,一方面得符合我们前面讲到的一般有效要件。同时呢,

还得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者期限。才能够最终发生效力,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条件和期限的概述,先来看第一点,条件和期限的功能。就是法律上啊,为什么设置这样一个制度,允许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额外的再增加有效要件呢?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为在实践当中啊,一般的合同自成立就可以发生效力。其实啊,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但在实践当中的有些特殊的情形下,这个合同一签订就直接发生效力,可能并不一定符合当时的预期。当时呢,可能希望啊,要看未来的情势的发展,如果这情势的发展符合我的想法的话,我才希望这个合同发生效力。当时可能有这样一种特殊的想法。那这时候呢,法律就通过附条件,附期限这种方式来满足你。有些同学说,听完之后感觉有点迷惑我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啊,

大家就搞清楚了,比如说甲呢,是一个企业家事业成功很有钱。他的一个侄女乙。在同组里面啊甲就觉得乙是个读书的材料,将来肯定能够考一个名校,未来呢,事业成功啊,甲呢,也想跟着沾点光。于是啊,他就想送给一辆新车。来激励一下乙啊,你不要先找工作,要积极的去考研,

而且要考中国人民大学这样的名校。啊,有可能甲呀,他有这个人大情结,自己没有考上,就把希望寄托在了侄女乙的身上。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固然甲乙可以先签订一个赠与合同,直接把车送给乙,然后口头上鼓励乙啊。要好好的考研,要考中文大学。但大家想想。如果这个东西合同啊,直接发生效力的话,

可能甲的期待会落空,因为这个乙啊,他收到这个车以后一看都有车了,干嘛要去考研呢?或者这个乙呢,他有可能经过一年的努力。由于其他的原因,最终没有上岸人的。这个时候呢,甲可能就不愿意给这个乙这辆车了,你没有上害人的就不符合我的期待,我就不一定愿意把这辆车给你。这是假内心的一个真实的想法。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法律就通过附条件,

附期限。来实现甲的这样一个目的。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啊甲可以跟乙约定。我们这个赠与合同啊,附了一个生效条件,那就是你要上岸人的。我才会把这辆车给你。这样的话呢,一方面提前签订赠与合同,给这个予以激励,让他能够有动力去好好的考人大。同时呢,如果事后乙啊,经过努力还是没有伤害人大的甲呢,

也没有什么损失,他不需要交付这辆车。是不是通过这样一个特殊的条件,最大限度的满足了甲订立这个赠与合同的期待呀?这就是附条件,附期限,它存在的价值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当时的一些资质。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具体目的。所以呢,法律上设置这个制度。当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允许附加条件和期限。如果呢,依照其性质不得附加条件期限的除外,这里面大家重点记一个例子,就是身份行为。

因为这身份关系啊,是具有法定性的。到底你们之间能不能形成夫妻关系?能不能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由直接法律来进行规定的,不允许当时贷额外的附加条件。体现了这种法律关系,它的一个强制性啊,比如呢?甲乙是大学同班同学,而且呢,是男女朋友关系。这个乙呢啊,自己觉得。不是读书的材料,

但是呢,男朋友甲他非常的看好,绝对是个潜力股。而且呢,甲要考研的话,应该能够考上北大。那这时呢,对于乙来讲呀,他就想早点跟甲呀,把这个终身大事儿定下来,希望呢,两个人早点结婚。啊,因为如果这个甲呢?先考一年研究生啊,

最终上了北大了。在考研圈里,一句话叫上岸第一剑啊,先斩意中人。他可能觉得你甲一旦上岸以后看不上我怎么办呀?所以我希望先跟你办理结婚登记。但这个时候呢,也有一种担心,说我先跟你办了结婚登记以后呢,你又不努力了,或者你虽然努力,但是你考不上北大。辜负了我对你的期望,这个时候呢,乙又不愿意嫁给甲了。

基于这个期待啊,甲乙呢,就做出了这样一个约定,说咱俩先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后呢,我们特别约定,只有甲上岸北大,我们的夫妻关系才能够正式生效。大家看,相当于是甲乙呢,对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额外的附加了一个上岸北单的限制。大家看这样的约定行不行啊?不行。因为身份关系,它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的,

只要办了结婚登记,那就是合法的夫妻,不允许当事人在额外的附加其他的限制。难道我没有上下北大就不配跟你结婚吗?这是违反婚姻自己的原则的。所以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例外啊,身份行为原则上不能附加条件或者期限。这是第一点功能,第二问题呢,是条件和期限的区别,这这里面啊,比较核心的一个考点。条件和期限它都涉及到未来的事实。但是呢,

我们在法律上怎么来区分这个条件跟期限呢?他们区别的核心在于。条件,它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这叫条件,而这个期限啊,它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就是这一天一定会到来,这叫期限。所以我们在判断的时候啊,一定要把握这个判断标准,就是这个未来的知识是不是确定会发生?在教材里面给大家举了两个例子啊,大家可以去通过这两个例子。

判断一下有没有掌握我们刚才讲到的标准?先看例一。甲乙约定,如果甲呢,二零二四年上岸人大法学院的话,乙呢就赠与苹果手机一部。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里面附加了一个限制,就是甲呢,要二零二四年上岸人大法学。大家看这个未来的事实,它的发生与否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呀?当然是不确定的啊,尽管那个甲呀,法学功底再深,你的复习再努力。

都有考研失败的可能性。特别是现在考研越来越卷。所以大家看那当时约定这个上岸人大法学院啊,它就是个典型的条件很好理解,接着看例二甲乙约定。甲的年迈的父亲如果去世,就将祖传的清代铜壶以五万的价格出卖给乙。啊,做出了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啊,把祖传的铜壶都卖掉了,大家看这个买卖合同里面呢,附加了一个限制,就是甲之年迈,父亲去世。它是一个条件,

还是基线啊?那就看这个。事实是,发生与否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啊,当然,尽管这个甲的父亲不知道什么时候去世,但是呢?人终有一死,这一天是一定会到来的。所以呢,它构成的是一个期限,这就是判断的标准,但这里面呢,我额外的给大家。

出一个小题目啊,大家去感受感受这个判断的标准。比如这个甲公司啊,他跟公司的员工做出了一个约定。说如果你这个员工啊,能够一直在公司干,一直干到65岁退休的话,那公司呢,一次性付给你五万块钱的奖励。来鼓励这个员工啊,要忠诚,不要随便跳槽。当然现在呢呃,有这个延迟退休的这样一个说法,要延迟到65岁才退休。

啊,好多网友说。啊,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得工作到65岁呀?啊,事实上不能这么讲了,60岁退休啊,说的是65岁的时候才开始领退休金。啊,法律并不保证你60岁之前都一定有工作啊,你有可能。没到65岁的时候就失业了。但是呢,你必须要熬到65岁才能够领退休金哈,这是迟延退休它的意义所在。

当然这个地方呢,我们要让大家判断。公司跟员工这个约定。对于五万的赠与,它是附加了一个条件和期限啊。啊,非常明显,它是一个。条件啊,因为一方面。你这个乙能不能活到65岁,有可能是要打问号的。同时呢,你65岁的时候还能不能保住这个工作?也是不确定的,

所以呢,它应该附的是一个条件,所以我们在判断的时候啊,大家不要靠感觉去判断啊,一定要基于我们刚才讲到的标准去判断它。这是概述,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分别看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具体规则先来看。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考试角度来讲,附条件要比附期限重要的多。因为这个条件,它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发生纠纷的概率啊,就会比较的高。

而这个负期限呢?它是迟早会到来的,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所以呢,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啊,要小一些。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呢?它指的是当事人特别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啊,取决于条件的成就与否。什么意思呢?就是当时特别约定啊,某个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要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这叫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核心词,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这个条件的成就与否啊,要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我们前面讲的这个叔叔跟侄女签订这个赠与合同。签订赠与合同以后呢?如果未来。侄女儿上岸,人大了,条件成就了这个赠与合同,它才发生效力。在这个条件成就之前,这个赠与合同的效力是处于冻结状态的,

它没有发生效力。假如说未来呢?这个。侄女他没有上海人大的,那这个赠与合同就确定不发生效力了。效力取决于条件能不能成就,这就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面啊,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做一个判断。在生活当中啊,可能有同学是有机动车的。你要买了车的话,你得投保那个交强险,要买保险。

那这样的话呢,这个投保人啊,会跟这个保险公司之间呢?形成一个保险合同。记者,保险合同啊,如果在未来的一年当中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的话,那你保险公司呢?要向这个投保人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合同的一个基本的结构。那我来问大家。保险合同它是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些同学说好像是哎。因为只有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乙才需要给付保险金啊,

而这个事故的发生与否,它是不确定的呀。大家看这样的分析有没有问题啊?是有问题的。我刚才强调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它一定是这个条件的成就与否,要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它决定效力。才符合这个规定。那甲呢,和乙签订这个保险合同的时候啊,是让这个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了。不管在未来的一年当中。有没有发生所谓约定的保险事故,都不影响甲乙之间保险合同是确定生效的。

那这个保险事故的发生啊,它只是乙呢,产生一个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前提,它并不决定这个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它就不是我们这个地方讲到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这点。这是第一个问题概念。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条件的要件,这是我们掌握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是一个主观题里面啊。比较艾可的问题。大家看我们曾经在简答题里面考过两次这个考点。要想成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里面的条件。它要符合什么样的要求呢?大家看四个方面的要件。首先看第一个要件非法定性。因为我们前面讲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邮件,既包括法定的特别邮件,也包括约定的特别邮件。而这个条件和期限以后啊,它都体现的是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个功能,所以它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能是法律规定的。在合同编里面呢,我们会讲这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审批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它虽然也是特别生效要件,但是呢,那个审批的要求啊,是法律规定的。它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或者干预,而不是赋予你更大的意思自治的空间。这个规范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啊,这第一点非法定性,第二点呢是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啊,所附的这个条件呢,必须得是合法事实。甲跟乙说,

你要是把丙腿给打断了,我就送你一部车。大家看这里面的赠与合同,附加的条件是要打断别人的腿。那这样的事实呢,是非法的,所以呢,就不能构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点呢,是这个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的特点。它必须是未来的事实。如果那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尽管当时可能不知道,但是呢,也不能成为这个地方所知的条件。

教材里面给大家举了一个例子。甲乙呢,在二零二三年的1月1日约定。如果梅西所在的阿根廷。能在二零二二年卡塔尔世界杯当中夺得大力神杯的甲呢,就赠给乙电动车一部。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啊,表面上看起来附加了一个什么限制啊,就是阿根廷夺冠。但是呢,可能看读题的同学都知道,在二零二三年的1月1号的时候。是不是已经确定阿根廷夺得冠军了呀?因为这个卡塔尔世界杯的决赛是在二零二二年的12月18日晚上举行的。为什么我记得这么清楚啊?

因为当天我赢了。哈,当天晚上呢,我发着烧啊,一边进行物理降温啊,一边看这个世界杯的决赛。啊,当然梅西如愿夺冠了,我也是心情大好,第二天呢,哎,这个烧就退了哈,所以说看球还有助于治新冠。大家看在这个案情里面呢?尽管二零二三年1月1号的时候,

甲乙可能都没有看新闻,也没有看比赛。他不知道阿根廷已经夺冠了。能不能附加这样的条件啊?不能因为它已经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了,它不是未来的事实。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个件或然性。也就这个条件啊。它有发生的可能性,也有不发生的可能性,这叫豁然性。如果确定发生的,那是期限。如果呢,

确定不能发生的,也不能作为条件。比如呢,甲跟乙说我呢,送你一套北京的房子,乙呢,说太好了,我很开心,但是甲说有一个条件,什么条件啊?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可能乙啊,心凉半截。大家看,虽然表面看起来是附加了一个限制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

但是呢,这个事实可能发生吗?当然,在三体世界里面有可能发生在我们地球上,在目前的这个形势下,基本上是不可能发生的。所以它不能作为条件。啊,包括呢?甲乙约定,当雷峰塔倒西湖水干,我就把房子送给你。啊,其实这里面啊,附加这样一个绝对不可能发生的。

事实的时候就代表着当事人,其实本身并不愿意签订这样一个合同。你想想我跟你说,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我才送给你房,那我心里面的潜台词是什么呀?你就别做梦了,还是自己赚钱买吧。这是豁然性的要求啊,当然这里面呢,我也给大家。出个小题目,大家判断一下。甲跟乙说。如果中国男足能够夺得世界杯大力神杯的话。

我就送你一套房子。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附加的条件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呢?也就是它有没有所谓的豁然性啊?啊,有些同学说。中国男足绝对不可能获得世界杯的冠军。啊,所以说呢,它不符合这个条件的要求。当然,还有一部分同学可能认为。虽然中国男足啊,不具获得大力神杯的现实性。但是理论上呢,还是有这个机会的。

啊,所以呢,它也可以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大家支持哪个观点啊?其实我们在理论上还是要支持一下中国男足的。啊,说不定哪一天呢,有可能夺得大力神杯,比如大家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景,未来有一天中国来主办这个。男足世界杯。其他的国家呢,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啊,比如说都有疫情,都来不来参赛?

啊,我们中国男足队最终呢啊,不得已获得了大力神杯,也是有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的啊,所以说这个时候呢,也可以认为。它符合这个条件的一个基本的要求。这是四个要件,最后呢,给大家补充一个规范拓展问题啊,这是我们总则跟司法解释里面新增加了一个规定。如果当时呢,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也就是不符合这个豁然性要求的,那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

大家看这里面呢,我们要区分两种情形,要看当事人对这个法律行为附加的条件。是所谓的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这个生效条件有点类似于效力打开的一个开关。啊,就是原来这个效率处于关闭状态。条件一成就哎,这个效力就开启了发生效力,这叫生效条件。那这个解除条件一定要类似于一个关闭的开关。就是原来这个效力啊,处于开启的状态,但是条件一成就,

哎,这个效力就被关上了,就失去效力了,这样的条件我们叫解除条件,或者叫失效条件。大家看,如果呢,当事人约定的是生效条件,而约定这个条件呢,是不可能发生的。那意味着什么呀?那意味着这个打开的开关永远开不了。是不是意味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是确定的,不能发生效力啊。

因为开关永远打不开的嘛,这意味着法律后果就是确定不能发生效力。接着看第二种情形,假设呢,当事人约定这个解除。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也就是效力呢,已经发生了。关闭的开关永远关不上,那这时候法律后果是什么呀?法律后果呢?就认为它未附条件。啊,相对这个条件有还是没有,都是一样的。

比如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啊,甲跟乙说。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的话,我就送你一套房子。大家看这个条件,它是一个开启的开关还是关闭的开关呀?非常明显,它是一个开启的开关,在条件成就之前,这个效力处于一个封闭状态。那意味着,条件既然是确定不可能发生的,那后果就是合同不发生效力。啊,

其实呢,甲跟乙约定这样的条件就代表着。我不愿意设这个合同的基数。这第一个例子,第二个例子甲呢,要送给乙一套房子。然后约定好了,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了。三体世界里面讲到的问题真的发生了。那就是呢。你要把这个房子退还给我。大家看这样的条件,它就是一个关闭的开关,原来这个赠与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了。如果呢,

太阳从西边出来了。这个效力呢,就会被关闭,而这个条件呢,它是永远不可能发生的,这意味着关闭的开关永远关不上,意味着这个赠与合同啊,它就没有附条件。可以一直维持它的效力,而乙呢,可以一直拿着这套房子。这就是或然性,这个阅卷的欠缺啊,它产生了一个。法律后果啊,

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分别进行判断,这是条件的要件,当然讲完这四个条件以后呢,因为这是一个主观题的考点。所以这个地方啊,大家可以简单的记一个小口诀啊,方便大家把这个四个键给它记住了叫。非法。合法。防患未然。啊,就是你实施某个行为的时候啊,到底这个行为是非法还是合法的?你要防患于未然啊,你看非法讲的是什么呀?

非法定性。第二个是合法性,然后未说的是未来性,然说的是或然性啊,非法合法防患未然。大家可以把四个概念给它记住了。这是条件要件,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道考过的题目。二零零九年的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考一个基本的概念。a小张在保险合同当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来赔偿保险金。

大家看属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啊?显然不属于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了,不管有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小张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都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它的效力不受影响。而这个事故的发生啊,它只是保险公司产生一个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前提条件。b选项小王与小李在买卖合同里面约定,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大家看这属不属于条件啊?显然不属于因为这个办理登记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这是法律的规定,

而且呢,即使当时没有办理这个登记手续,也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c选项甲公司跟乙公司在租赁合同里面约定待甲所建的大楼落成的时候租给乙工资是2000,大家看这个租赁合同呢,它附加了一个限制。就是甲所建的大楼落成的时候。大家看这个知识是确定发生的还是发生一副不确定的呀?命题人的意思是建大楼嘛,楼总有一天是会建成的,所以他呢,把这个当成是一个期限来对待。当然,这样一个观念啊,在我们现在看来,

可能是有失严谨的啊,因为我们现在啊,实践当中有大量的这个烂尾楼存在。可能当年考这个题目的时候啊,是我们国家房地产最蓬勃发展的时期。啊,这个烂尾流的发生啊,可能超出了这个法律专家的想象。但如果现在再考这个题目的话。待甲所建的大楼落成时,它是有不发生的可能性的啊,所以呢,把它认定为是一个条件,其实是更加合适的。当然,

多维的单选题啊,如果大家看到d选项的时候,可能这个c选项就没那么纠结了。小明的爷爷。与小明约定,小明获得游泳冠军以后,给小明买一台电脑,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啊,它附加的限制是小明获得游泳冠军。非常明显,这个事实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啊,它是一个典型的条件,所以这道单项选择题啊。d选项肯定是更加合适的啊,当然这个c选项啊,

多多少少有点不严谨啊,这几道典型真题。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条件的类型,这是一个选择题的考点。基于不同的标准啊,对于条件呢,会有不同的分类。大家呢,重点掌握两个分类,第一个分类啊,是我们根据条件,它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还是失效?把这个条件呢分成了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首先来看银行条件。

它指的是决定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开启效力的一个开关。啊,你这个条件一成就相当于效率就开启了发生效力,这叫延缓条件。当在学历当中啊,这个遗憾条件呢,又叫生效条件,或者叫停止条件。第三个词啊,它表达的是完全相同的含义。我们来看讲义当中这个事例啊,甲乙约定,如果乙呢,二零二四年能够上岸人大的话。

就赠给他王子健教授的精装版著作一套。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啊,它附加的条件决定的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还是失效啊?当然是生锈了,它是一个打开的开关。唉,只有这个条件,成绩的时候赠与合同的效力才会正式开启。如果呢,条件不成就的考不上研究生的,那赠与合同的效力就不发生了,它这个打开的快感。那第二种类型呢,就是相应的。解除条件了,

就是一个关闭的开关决定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条件。当这个解除条件呢,我们在学历当中又把它称之为。失效条件。大家注意这个用语啊,我们在考试当中啊,命题人有可能是对这些术语混着来用的,所以你要知道啊,延缓条件。等于生效条件,也等于停止条件,而这个解除条件呢,又等于失效条件。简单的也是举了个例子。甲呢,

先送给了乙一套王子健教授的著作。同时的约定,如果你二零二四要是考不上人大的话。那你还有脸拿我的书呢,你还给我退回来。大家看在这个合同里面呢,条件的程序,它就是一个关闭效率的开关了,因为赠与合同在成立时已经发生效力了。如果呢,没有上海人大这个条件成绩的时候。它会关闭这个效力,进而要求你把这个书退还回来。所以大家注意这个。延缓条件以及解除条件的区分,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分类,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我们把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主是看这个条件的成就,它是要求某个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如果呢,某个事实的发生。使得条件成就的,那就是积极条件。如果某个事实的不发生,作为填填成绩的要求的,那就是消极条件,很好理解。同样,

我们来看讲义当中这两个例子啊,第一个例子甲呢,和儿子约定,若乙在一年内可以结婚的话,就赠与房屋一套。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啊,它附加了一个什么限制啊,已在一年内结婚。它是积极还是消极的呀?当然是积极事实的发生了,所以叫积极条件。接着看第二个例子甲呢,和某女丙约定。若丙呢?不和甲的儿子结婚,

则赠与丙现金50万元。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啊,它附加的限制是什么呀?丙呢?不和甲的儿子结婚。离我儿子远点。大家看这个调整程序啊,它是某个事实的,不发生。所以呢,它是一个消极条件,当然可能有同学啊,会觉得哎,这两个例子。能符合这个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吗?有没有翻工序两组啊?注意答案是没有。大家呢,也不要认为这两种情形啊,它涉及到身份行为,比如说看这个第一个例子。乙能在一年内结婚的话,赠与房屋一套。是不是给身份行为附加的条件呀?当然不是了。因为这个法律行为啊,它是一个赠与合同,这是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这个乙在一年内结婚,

这是对赠与合同附加的限制,它并不是对于结婚行为附加的。相应的限制,大家要把这个关系搞清楚了。包括这第二个例子,它有没有反公序良俗啊?当然没有了。因为我不太喜欢你和我的儿子交往,我可以用钱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样的约定有没有使得这个丙丧失他的结婚自由啊?当然没有了,他可以拒绝这50万。进而选择跟甲的儿子结婚啊,所以呢,

你在法律上依然有充足的结婚自由的选择。这是给大家讲的两种分类,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真题。二零一零年的单选题。甲乙约定甲的儿子啊,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我们来判断这个条件的类型,首先先来看一下这个条件,它是一个开启的开关还是关闭的开关啊?非常明显条件成绩的时候,合同进行生效,它是一个打开的开关,所以呢,

它是一个延缓条件,而不是结束条件。这意味着AB两个选项都是错的。接着看条件的成就是甲的儿子去外地工作。它是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啊?当然是发生了,所以它是一个积极条件,应该选的是d选项。认知分类。接着看第四个问题呢,是附条件的,期待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啊,大家要特别关注一下。因为当时在签订合同时啊,

如果附加了特别的限制的话。那这个条件,因为它的成就与付是不确定的,那当时呢?未来会有所期待。这种期待利益啊,法律要进行保护啊,比如呢,我们前面讲的例子。甲呢,跟侄女签了个协议。如果呢,能够上岸人大的话,就送他一部新车。那对乙来讲,

他有没有期待啊?当然有期待了。他有理由相信啊,我只要好好学习,最终能够上岸人大的话,一方面有学上,另一方面呢,还有车拿。两全其美。啊,记者考虑他本来想要考北大的,后来一看,啊考人大还有车呢,那就改考人大也行。所以这个乙女啊,

她是有所期待的。那这种期待力呢?法律怎么来保护呢?法律要求啊,当时呢,不得通过不诚信的行为来改变这个条件,成就与否的自然发展状态。若你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那法律要做出对你不利的推定。让你白忙活一场,所以大家看第一点,如果呢,当事人不正当的阻止条件程序的。

那你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呢,当事人。处心积虑的促成条件成就的,那你是否条件不成就?就是要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给它做出不利的推定。啊,比如这个刚才举的例子,甲能跟侄女约定好了,上岸人大法学院就送一部车。后来呢呀。就买了我们众合法硕的学习包啊,买了一本通专心的去备考这个法硕。那这个甲一看啊,用了众合的一本通那十之八九是要上岸的啊,

于是呢,这个甲呀,他后来又后悔了,又不想。给乙这辆车了,但又不好意思撕毁合同。于是呢,在乙上考场的前天晚上。甲呢,直接把乙锁到了家里面。导致乙呢,错过了考研。最终呢,诶乙肯定是没有上岸,这个时候甲能不能说,

既然你没上岸,我就不用送你这部车了。这个说法能成立吗?当然不能成立,因为你这个甲的行为啊,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你恶意的去阻止这个条件的成就。请问这个乙呢?他第二天正常,就算考试也有可能。考研失败。无法上岸人的。但是呢,如果你把乙锁在家里面的话,那这个考研成功这件事实能不能发生?

只有老天爷才能够知道了,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要做出对你不利的推定。包括呢,这个乙不好好学习啊,不买我们众合的一本通来好好学习专业课。而是呢,找到了这个人大招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啊,送了好多的钱啊,说看看能不能?破格来录取我,毕竟我上了人大的话,还有辆车呢。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就是你这个考研的学生不正当的促成这个条件成就了,

不走正道。那这时呢,即使你通过这个组关系上岸,人大了也会视为你条件不成就,你不能主张这辆车。这就是对于附条件的期待,利益的一种保护。这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那这个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啊,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概念上啊,它指的是。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它要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这就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然,我们也是把它区分成两种类型,如果这个期限的到来或者事实的发生,它导致了法律行为的生效的,我们叫附生效期限或者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这个期限的到来。或者确定事实的发生,它会导致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那叫附终止期限或者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啊,相对来讲比较简单。这就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话呢,我们这个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部分啊,就给大家全部讲完了,那这一章呢,内容相对来讲比较多,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呢,也比较的重要。整体上我们把这个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分成了两大板块,第一大板块呢,是讲理论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特征以及分类。那第二大板块呢?讲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呢?我们分成两个层次,

一个层次是成立,一个层次是生效成立啊,它是事实判断问题解决的,是有没有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而这个生效呢?它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它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如何做出评价的问题?但在这个生效里面呢啊,既涉及到一般有效要件,也涉及到特别有效要件,一般有效要件里面啊,涉及到。实际要件也涉及到形式要件啊,实际要件里面涉及到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三个方面。

完全符合的有效欠缺,其中的某一个要件呢,可能构成可撤销效力未定和无效这三种瑕疵形态。那这个特别申约件里面呢?我们这一章主要讲的是约定的特别申约件,也就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是我们这一章啊,展开的一个整个的框架啊,大家呢,要注意梳理这里面的体系逻辑来建构我们学习民法的。体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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