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42:09

24.(第01编)专题06:民事法律行为(07)(Av695175143,P24)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六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啊,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形态的最后一种表现形式。无效呢,有点类似于大家考试的时候不及格啊,被打叉了。当然,我们在掌握的时候呢,也是三个知识板块概述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我们先来看概述。什么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呢?还是关注在三个信息,第一个信息还是要强调这个行为啊,

首先得是已经成立的行为。啊,只有交了卷子,老师才有机会给你挂科啊。你不交卷,老师想挂你。也没法惯。啊,当然这个时候呢,你只能是申请所谓的还口了啊。第二个关键词呢,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主要是哪个地方有瑕疵呀?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注意严重欠缺这四个字。

差的比较的远,第三呢是它的法律后果是不产生法律效力。其这个不产生法律效力啊,主要说的是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发生效力,三个关键词。这里面我给大家补充理论拓展里面这个问题。就是无效的行为啊,它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它只是不能按照当时的预期来发生效力。实际上呢,它也是有相关的法律后果的。啊,比如呢?给大家举个例子。

甲和乙啊。亲爱的林哥。私自买卖黄金的协议,这是我们考试分析里面的例子。因为这个黄金啊,它属于限制流通。所以呢,甲乙之间这个交易啊,是因违反强制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那无效意味着什么呀?不能按照当时的预期来发生效力。注意这个词啊,叫预期,你看呢甲和乙签订合同之后啊甲呢,比如说以两万块钱的。

价格来卖给一批黄金,那基于这个合同呢?甲的预期是什么呀?我把黄金交给你的时候,你得把款项交给我,这是甲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乙订立合同的预期是什么呀?希望甲能够说话算话,把约定好的黄金交到乙的手中。这是他们的预期,但如果这个合同被认定无效了,那这个预期就不能实现了。啊,你甲呢?不用向乙交黄金,

乙呢?也无需向甲支付价款。当然,这样的行为,它有没有后果啊?它肯定是有后果的,即使给甲呢?把黄金交给了乙。是不是也会产生一个法律上的返还义务啊?甚至呢,如果一方当时有过错的,还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有后果的,只不过按照当时的预期来产生后果。啊,

一定要注意无效,它的一个本质的含义。但这个无效呢,相当于是法律完全否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来甲乙啊,期待满满啊,基于自己的意愿来签订这个合同。结果呢,法律完全不认。体现了法律啊,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的一种最强烈的干预。这是第一点哎,第二点呢,是它的特征啊,这个特征里面呢,

强调这么几点,第一点呢,是无效的行为,它首先得具备成立要件。还是那个逻辑问题,一个企业先要成立了,才有资格在法律上被认定无效。啊,所以那一个不成立的行为,我们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判断它是无效行为的,我们之前的一个选择题里面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接下来第二个特征啊,强调的是无效的程度。无效啊,指的是绝对确定无效这两个词啊,

说的质地有声。什么叫绝对确定无限?啊,就不管当事人承不承认,它都是无效的,而且呢,原则上也没有转换成有效的可能性。绝对确定无效。当然这一点呢,要跟。效力未定的行为啊,形成一个对比,大家看效力未定的,虽然暂时也没有发生效力,但是呢,

它有转换的有效的可能性。啊,你像刚才做的那个真题里面。小男孩呢,送给了小女孩一个门牌包。大概尽管呢,这个行为它是效力未定的,但是呢,如果未来父母追认的话,它是可以转换的有效的。但这个无效啊,它是绝对确定无效,不可能转化为有效。第三点呢,是自始当然无效,

这是从时间角度来进行定位的。即使当时没有主张这个行为,也是自始无效的。也就是从它成立的那一刻起,法律就不承认它的效力,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八个字,叫绝对确定自始当然。所以呢,我们在学术上啊,一个非常形象的说法,说这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啊,犹如死胎啊,虽妙手神医,亦不能使之复生。

就强调了它是绝对确定自始当然无效这样一个基本的观点。但记住的特征啊,给大家补充了第三个问题,可直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其实这个区别啊就是从无效行为的特征里面去体现的。大家学明白,会发现啊,我们好多的概念都后面跟着一个特征,其实这个特征啊就是它跟其他概念之间的核心区别。三个方面,第一呢,是如何无效存在区别。无效的行为啊,它是绝对的无效,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效。

而这个可执行的民法的行为呢?它是相对的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尽管呢,它也有可能走向无效,但是呢,它必须有个条件,就是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随叫有条件的无效。第二个方面呢,是核实无效有所不同。我们刚才讲了无效的行为呢,它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但是可撤销的行为呢?

在被撤销之前,它依然得是有效的。最后呢,是和人主张有所不同,无效的行为啊,任何人都可以主张人,人得而诛之。法院呢,也可以以职权来确认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呢,可持续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只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人,也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才能够主张。啊,

通过这个如何无效?何时无效?以及何人主张这三个方面就可以把这两种。效率瑕疵形态给它区别开来。啊,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个板块儿,适用情形从考试角度来讲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前面讲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们提到了无效行为啊,它的适用情形主要是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的情形。所以呢,我们在梳理这个无效情形的时候啊,可以结合我们前面讲过的有效要件来进行梳理。

当然,我们前面讲过民事法律行的有效件啊,既包括实质要件,也包括形式要件,只是呢,刑事要件在民法典当中,它主要表现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随着无效情形啊,主要是基于实质要件而展开的。大家记得那个三个关键词吧,首先第一呢是主体呢,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个方面是意思表示,要真实强调意思表示。那第三个呢?

要求要内容合法,这是我们前面讲过的有效要件。这些与缺陷如果要严重欠缺的话,就可能导致无效。我们呢,先整体上梳理一下民法典规定的这个无效情形,它这个基本的结构再依次给大家做介绍。首先呢,大家先看第一种情形。跟这个主体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有关啊,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既然你是无行为能力,是不是严重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啊,当然会被认定是无效的,

对应的是主体啊,第二种情形呢,是对应意思表示真实,这个要件。如果当时呢,通谋做出的虚假表示的。那这个行为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不仅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且呢,是完全虚假的,你看这是第二种情形,跟意思表示有关。剩下的三种形象都跟内容上的。合法性不满足有关了。大家看第三项的是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你看这是违反合法原则的。接下来呢,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你看,这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最后呢,是当事人恶意串通。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那这样的行为呢?它肯定是不合法的,也应当认定是无效的。所以大家看民法典啊,规定这五种情形的时候呢,

它就是体现一个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这样一个思路。那接下来呢,我们分别来看每一种情形,先来看第一种情形,体现一个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严重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还是这个地方啊,特别强调,即使是存货利益的行为,无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实施,也得有它的法定代理人来实施。这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第二种情形呢,

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虚假这个词。而且呢,它体现为一种通谋的虚假。有些同学说,为什么当时间要?通谋共同做出一个虚假的表示呢。我们啊,基于一个小品啊,来帮助大家去理解。我记得前几年啊,有个小品,我觉得。啊,这是春晚小品啊,

最后一个高峰了。就是不差钱,这个小品。啊,是小沈阳的成名作。在这小品里面呢,大家可能记得这个情节。啊,赵本山呢?先来到了这个饭店,然后呢?跟这个小沈阳说好了一会儿呢,我有贵客到来,在我点菜的时候啊。你得给我点面子,

我给你200块钱红包。然后呢?老毕来了以后啊,这个赵本山就点菜啊,说四斤的龙虾啊,来一只。然后呢?这个小沈阳说没有?大家看他们说的是不是内心的真话?不是的,这显然是提前串通好的,共同做出一个虚假意思表示来欺骗老毕。所以大家看,这就是典型的通谋虚假行为,既然它不是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那就应当认定是无。无效的,这就是通过表示,当然这里面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啊,就是涉及到阴阳合同的问题,比如呢,范某啊,在拍电的时呢,跟制片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啊,约定了片酬是3000万,双方呢,签订一个片酬为3000万的合同。当然,

如果呢,直接用这个合同去报税的话,那就得按照3000万元来计税了。范母呢,觉得有点高,于是啊,双方就又约定签订了一个合同啊,当然这个合同呢,上面写的是1000万的片酬。然后呢?用这个1000万的片酬来报税,然后呢?当时又签这个补充协议,把那2000万呢?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补上。

这样的话呢,范某最终拿到的还是3000万元。大家看在这个操作里面啊,当时呢,会涉及到两份合同,一份合同呢是。私底下签订的范某拿到的真实片酬数额的合同3000万元,而另外一个合同呢,是为了避税而单独签的1000万元的合同。大家看这两个合同呢,哪个是当事人虚假的意思啊?非常明显,1000万这个合同啊,它是一个虚假的合同,因为双方都知道范母娘拿的这个钱,

它并不是。1000万,这就是典型的虚假合同。那这样的合同呢,在法律上效力如何呀?应当认定是无效的。这意味着,签订这个合同以后呢,这个剧组能不能主张自己只付1000万,剩下的2000万就不付了呀?这个当然是不可以的啊,因为这个1000万的合同啊,大家知道是假的,应当认定是无效的,而这个背后呢,

签订的这个3000万元的配置合同啊,它代表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大家看这个合同效力如何啊?这个合同可以是有效的,所以在这个托某项行为里面啊,常常会涉及到两个合同,我们才把它叫。阴阳合同哪个合同是阳合同啊?拿出来见人的叫阳合同。啊,不能见光的,私底下签的这个叫银合同。但这个拿出来可以让别人看到阳合同呢,它又代表着当事人虚假的意思,

所以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但这个阴合同呢,它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件的话,也可以认定是有效的,这就是通谋虚假行为啊,它的一个基本的规范。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两层。规范的内容了,首先第一层呢,是对外作出的虚假合同或者虚假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因为它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所以呢,

在这样一个案例当中啊,我们之所以认定1000万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不是因为它的动机是为了。偷逃税款,而是因为它并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是导致它无效的核心原因。关键的我们还要分析第二个问题。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背后隐藏的行为效率如何呢?就这个因合同效力的问题,当然个因合同也就是隐藏行为啊,它能不能发生效力,主要取决于它有没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啊,就像我们刚才举的这个例子,

里面双方签订的3000万的配置合同。主体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而且呢,也不反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呢,可以认定是有效的,正是因为这个行为是有效的,所以法律才认为你这个范某呢,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那你多拿的这2000万呢,你得补缴相应的税款。当然,有些同学说,那隐藏行为有没有可能是无效的呀?

当然有可能了。如果这隐藏行为呢?你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效件特别是存在无效情形的,也会被认定是无效。无效的,我们来看一下讲义当中给大家写的这个例二。甲乙呢,口头达成了一个卖淫嫖娼的协议。啊,就像这个好多明星啊,对于这个卖淫嫖娼而被禁止出境了。但是呢甲呢,接受服务以后啊,拒绝支付谈好的2000元的费用。

非常的不讲究啊,于是呢,这个时候啊,就有两个彪形大汉啊,过来教育你啊,人在江湖走,要守江湖规矩。但这个时候呢,甲没办法,他确确实实身上没有钱。比如在对方的要求之下,甲呢,就出了一个字据啊,说甲呢,向乙借款2000元,

一周内偿还给力了一个借据。那后来呢?甲还是没有把这2000块钱交给乙。乙受不了了啊,这就法院去起诉。说这个甲呢,欠了我2000块钱,到现在都没还我,请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这么一个诉讼。我们来看一下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啊,首先要确认一下。甲乙间的净合同有效无效啊。注意一下,这个借款合同啊,

它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因为什么呀?它是一个虚假的合同,甲乙呢?双方当时都知道他们之间有没有借款关系啊?没有啊,是为了。掩人耳目才签了这么一个假的借款合同,它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其在实践当中啊,很多这种见不得人的交易。最终呢,都喜欢伪装成一个借款合同,然后呢,

借由法律之手来把它洗白。那你看法院的判决了,然后正儿八经的去执行当时的财产,反而给它给合法化了,实际上当中这样的操作非常多。所以呢,我们在制定这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时候啊,就特别有个条文说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要以职权来查明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进而来防止这种虚假诉讼的行为啊,这种行为呢,在我们民事诉讼法里面叫虚假诉讼。所以呢,法院呢?会通过调查的方式来确认这个钱什么时候借的,

借钱用来干什么?你们俩怎么认识的啊?包括这个钱通过什么途径转出去的等等等。啊,你一旦不能够自圆其说的话,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是虚假诉讼啊,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这个地方呢,我们首先判断的是这样一个借款合同,因为它是虚假的行为,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关于它背后隐藏的行为效力如何呢?大家看它不有隐藏的行为是什么呀?双方之间的一个卖淫嫖娼的协议,这是一个真实的存在的交易。

那这样的交易显然是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的。所以大家看在这个案例里面呢?公开的行为。也就是阳合同,它是因虚假而认定无效,而这个隐藏的行为呢?它是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所以大家注意,这个隐藏行为啊,也有可能是有效的,也有可能是无效的。最后呢,我们来做一个总结,在这个。

通谋虚假行为里面,它会涉及到两个行为,哪两个行为呢?一个呢?是通谋的虚假行为,也就是。阳合同。那这样的合同呢?原则上应当认定无效,因为它不是正式意思表示。同时呢,还有可能涉及到隐藏的行为。也就是阴合同,那这隐藏行为啊,如果符合有些约定的认定有效,

如果不符合,有些呢,也会被认定是无效的。这是它的一个基本的规范好,这是第二种情形,接下来呢,从第三种情形开始啊,就进入到了内容违法这样一个板块了。对第三种情形啊,它讲的是违反强制规定导致无效的情形规定,在民法典的153条,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这个条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呢,

该强制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啊,大家读完以后啊,可能感觉不像是人话,每个字都认识,但是放到一起。不清楚他在说什么啊,甚至有专家调侃说这个条文啊,可以用来考察外国人的汉语水平。啊,把这个条文放给你,然后就问你一个问题,说违反程序规定,会不会导致无效?他肯定得蒙啊,

但原题说法律当中怎么会有?这样一个语言呢,我来给大家简单的解释一下这个条文的来源啊,就能够方便大家理解它的含义了。其实啊,这个条文啊,它表达一个含义,就是强制性规定呢,它是有两种具体的类型的。原来呢,我们在合同法司法解释当中啊,就把这个强制性规定呢,分成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强制规定两个方面。

事实上呢,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原来我们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当然,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呢,就希望能够借鉴这样一个规则。所以大家看原来这个民法典的草案,它写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当时的原文。但是呢,这个草案啊,在审议的时候呢,

有领导提出。说这地方所说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听起来很抽象,我们生活当中没有这样的词啊,它指的是什么?然后呢,有法规的同志啊,就给这个领导来解释这个词。就说啊,效力性制规定啊,它既包括效力性的,也包括管理性的,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才能够认定。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违反的是管理性的规定的话,

那就不会导致无效。啊,领导听完以后呢,说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强制规定有两种类型违反一种类型的导致无效,违反另一种类型的不导致无效?法规的同事说诶,领导理解的非常的对,那这时候领导一拍桌子说。既然这么简单的意思,为什么要用老百姓听不懂的什么效力强制规定?这么灰色的术语啊。啊,就只是这个法规的同志啊,要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来描述这个规则。法规的同志啊,

应该是研究了好久啊,最后呢,就形成这个条文。你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哎,这是无效的情形。但是呢,该强制规定又不导致该行为无效的除外,说的是另外一种类型的强制性规定。它就形成了这么一个条文,所以呢,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啊,虽然这个条文当中它有两个强制规定,但是它们的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

第一个强制性规定啊,它指的是所谓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那第二个强制性规定啊,它指的是所谓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啊,你把这两种类型给它区分开来。这个条文的理解啊,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这里面呢,我们强调这么几点第一点呢是?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这个强制规定,它必须得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中的规定。而不包括所谓的部门规章啊,地方规章等等啊,这些规范它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当然,

法律呢,之所以做这样的限制啊,就是要线索无效的范围啊,毕竟法律呢,如果认定一个合同无效的话,它体现的是对于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一种限制。啊,建设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啊,那全国要统一规则,而且呢,法律要尽量克制。确认一个合同无效啊,所以呢,就把这个规范范围啊,仅仅局限在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适用的。

法律和行政法规。这是第一点啊,第二点呢,是这个地方的一个难点问题。就是我们怎么来区分什么样的强制规定是效力性的,什么样的强制规定是管理性的呢?这个问题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当中,都有巨大的争议。啊,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啊,曾经在九民会议纪要当中啊,做出过努力啊,想要把这两种规范给它。区分清楚,

但是呢,好像越区分。大家越迷惑了,说不清楚。而且呢,我们现在啊,正在审议的这个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司法解释里面呢,也有非常长的一个条文想要把这两种规范给它区别清楚。但是呢,好像大家仍然是不满意,所以大家在这个学习阶段,你不要指望你能够把这两种规范。完完全全的区别开来。我这个地方啊,只是给大家强一个大致的标准。

记这个标准呢,你虽然不能解决100%的问题,但是呢,可以解决80%以上的问题啊,大家掌握到这个层次就可以了。我们在区分这两种规范的时候啊,主要是从这个规范啊,它产生的目的角度来去理解的。如果那个强制性规定。它的规范目的啊,是直接否定某一种交易行为的。就是这种交易行为啊,在市场当中,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实施的。那这就属于效力性,

强制性规定啊,大家看它的目的是什么呀?它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那你违反这个强制规定的,就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比如这个枪支弹药,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标的物,在市场当中能不能随便交易啊?当然不能,这个交易行为就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啊,原则上任何任何场合下都不能从事这个交易。那你违反这个规定,买卖枪支的。就是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定,

应当认定无效。第二个方面,如果这个强制性规定啊,它的规范目的只是为了。规范市场管理的。那违反这样的规定啊,它原则上不会导致交易行为无效。而只是产生一个行政处罚的后果。因为这个交易行为本身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啊,比如这个违法经营的小商小贩。没经过许可的,在路边摆摊卖这个山东煎饼啊,或者卖肠粉,卖这个猪脚面啊。那么个消费者呢?

就从这个。违法的小摊贩,这个地方啊,买了一份猪脚面,买了一份肠粉。大家看按道理呢,你这个小商小贩,你的经营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但是呢,它会不会影响这个猪脚面肠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呢?原则上不影响。你从法律角度来讲,猪脚面和肠粉这两种商品,它的交易行为是没有为法律所禁止的。在市场里面,

它是可以正常交易的,只是呢,参与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他违反了这个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那违反这个规定,它不会导致这个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呢,会产生一个行政处罚的后果啊,就是这个工商。执法的时候啊,会对这个小商小贩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可能会没收你这个经营的工具,没收你的违法所得,对你进行罚款等等,这样的处罚。

但是它不会导致交易行为无效。所以呢,大家看我们在区分这个效率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时候啊,一定要关注它的规范目的。到底是要否定交易行为本身?还是只是为了方便市场的管理?这个标准啊,可以把80%以上的强制规定啊,给它区别开来,大家掌握到这个层次,基本上就够用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呢,给大家举的两个例子,

我们先来看例一甲呢,将宅基地啊抵押给了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那么,要做这个判断的话,首先得注意掌握一个前提,就是民法典里面明确规定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那这个当时呢?签订这个合同啊,必然是违反了民法典这个规定,那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主要是看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它到底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但这个地方呢?

我们要做出一个判断。法律上啊,在禁止宅基使用权抵押的时候啊,它的目的是要禁止这个交易行为本身。就任何人,任何情形下都不能把宅基地拿出来抵押。所以呢,当时违反的就是一个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呢,抵押合同应当认定是无效的。这就是它的认定方式啊,这是例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例二啊,这个例二啊,其实发生在我老家的一个小案例啊,

跟我的一个哥们儿亲身经历有关。某市呢,居然之家装饰城就搞这个大酬宾活动,好多城市都有这个居然之家,大家呢,未来啊,装修房子,买建材的时候啊,肯定免不了要和居然之家打交道。搞活动的时候呢啊,就做了一个大展板啊,上面呢写着购买家具,如果超过15万元的话。就可以参与抽奖活动啊,奖品呢,

非常的诱人,一等奖的是奔驰轿车一辆。据我这个朋友说啊,那辆奔驰轿车就停在活动的现场啊,非常诱人。二等奖的是笔记本电脑一台,三等奖的是pad 1台。我这朋友啊,本来刚开始的时候只消费了13万多,但是一看只要够15万就可以出大奔。于是他果断的又买了一些东西,最后呢,消费了总共16万元。然后呢啊,信心满满的参与抽奖。

结果呢,运气实在是太好了,直接抽中了一等奖啊,在我们生活当中啊,有些人的运气人家就是好。前两天呢,我在网上看到啊,有个浙江的彩民买彩票呢,中了二点四亿元的奖金。啊,我怎么没有这样的运气啊,我连抽大奔的运气都没有。这时呢,我这个朋友就非常开心,他就找这个居然之家啊,

说你看我抽中一等奖了,赶紧把这个车给我啊,怎么办?过户你们赶紧要配合我。但这时呢,居然之家的工作人员啊,就带着这个我的朋友啊,见到了这个居然之家的法律顾问。啊,他说啊,你理解错了,我们这个活动啊,一等奖不是把这辆车给你,而是呢,给你提供三年的免费试用权,

你可以免费开三年。也很不错。我这个朋友啊,瞬间就不答应了,一方面呢,是拿到车跟可以免费开三年,他们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第二个方面呢,是我这个朋友,他自己是有车的。如果是免费开三年的话,他就没有必要多花那两万多块钱去参与这个活动了,所以他是很不开心。那这个时候呢,法律顾问就把法律搬出来了,

说我们呢也想。酬谢客户。想把这辆大门车给你,但是呢,法律不允许啊。我这朋友说中国还有这样混账的法律。这个法律顾问啊,就把这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拿出来了。大家看这里面呢,第十条有个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呢,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你看第三种情形里面写的就是。抽奖式的一项销售最高奖金不能超过五万块钱。

我的同学觉看了以后说中国还真的有这样的规定。他觉得有点拿不准了,他说我回去考虑一下,然后就联系我,让我帮他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我说啊,这个问题非常的简单。你呢?下次去见到这个法律顾问的时候啊,你就给他讲两句话啊,第一句话。我呢,不要车的使用权,我只要车的所有权,先给大家讲结论。

第二,如果你们居然之家不答应我这个条件,不把这个车的所有权给我的话,那法律后果是最终这辆车一定归我,而且呢,你们居然之家。会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说完以后呢,我相信这个法律顾问啊,他就知道诶这个。中奖者是个懂法的中奖者。那后来呢,还是把这辆车啊,给了我这个朋友。啊,

当然,我这个朋友呢,他承诺要请我吃大餐啊,到现在我也没等到啊,因为我了解啊,这属于情意行为。我不能够主张执行的。当然,这里面呢,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这个抽奖活动啊,它会不会因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而?无效呢,毕竟这个抽奖活动啊,形式上它是违反了这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

而且人家明确说了,经营者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强制性规定。那我们就要判断这个规范它的性质了,大家看法律呢,之所以做出这个规定,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禁止?五万元以上财产的赠与啊。当然不是了。它做出这个规定的目的啊,是为了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啊,如果大家呢,都不好好提高这个产品服务的质量,而都搞什么有奖销售谁给的?

奖金高,大家都去实体店买东西的话,那会极大的扰乱我们这个。公平的交易秩序。所以呢,法律啊,有这个规定,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的管理。它不是在禁止这个交易行为本身,因此生活当中啊,不用说赠送五万块钱了,你就是赠送五十万五百万啊,送车送房的。我们法律上都是允许的。所以大家看那违反这样的规定啊,

它就不会导致有奖促销活动无效。因为这个规定本身它是一个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啊,当然,为什么我教我那个朋友说?如果居然之家不答应这个条件的话,后果就是车他会拿得到,而且这个居然之家会受到处罚吗?因为你这个经营者,你在有奖销售的时候,明确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规定。那这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定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的。这就是它的后果,所以大家基于这两个案例啊,可以去感受一下,

虽然都是强制规定,都是不得怎么怎么样。但是呢,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有可能产生行政处罚的后果。这就是把强制规定啊,就分成这两种类型去理解它了。这是第二点,接着我们来看这个,第三点,当时呢,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那这个合同的效力啊,

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来确认无效。什么意思呢?在我们国家啊,要求这个公司在从事经营的时候要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来订立合同,如果呢一个公司啊,它超越了登记经营范围了,那这样的行为就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关键是这会不会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呢?原则上不会因为这个关于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强制规定,它性质上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它的目的啊,是为了方便市场的管理。而不是为了禁止交易行为本身。所以呢,

合同效力虽然可以维持,但是呢,有可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啊,会对这个公司进行处罚。因为你超越了经营范围。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某个饭店呢,它在登记的时候啊,它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服务。但是在疫情期间啊,好多饭店日子都过得非常艰难。甚至呢,好多地方啊,不允许这个饭店提供这个堂食服务。那饭店呢,

压力非常大呀,所以呢,有的这个饭店老板啊,他就有这个商业头脑,他应该现在大家口罩。需求比较的大,于是呢,他就在这个饭店的前台啊,卖口罩。啊,如果你在饭店吃饭,没有口罩的,可以一块钱在这个地方买一个。大家看你从事的这个卖口罩的行为啊,是一定超越了你这个饭店本身的经营范围的。

但是呢,你跟顾客之间签订的卖口罩的合同效力如何啊?依然是有效的,只是呢,如果被工商部门查到的话,是有可能要处罚你的。因为你的经营范围里面不包括卖口罩这个行为啊,扰乱了市场管理的秩序。这就是第三点,它所表达的含义,其实呢,也是变相的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典型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啊,

这是。第三种无效的情形,那接下来第四种无效情形呢?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中的一个体现。当然,什么样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我们在讲公序良俗原则的时候啊,给大家做过详细的列举。其中,考试角度来讲。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大家基于生活的经验也能够判断,所以这个地方啊,

我就简单给大家举四个例子。啊,你感受一下就可以了,先来看这个例一。甲乙呢,在离婚协议里面约定乙呢,未经甲同意,不得和他人再婚。啊,就离婚的时候啊,要求对方啊,你不能跟别人结婚,我情感上接受不了。大家看一下这样的约定,有效无效啊,

无效的,因为它不当的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它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凭什么离开了你,人家就不能跟别人结婚呢?接着看例二甲乙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或者呢,员工在入职五年内不得结婚生子。大家看这样的条款效率如何呀?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因为它侵犯人格的尊严。员工这个结婚生子的权利啊,事实上它是宪法当中的基本权利,

当然不允许你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来。剥夺了其实这个员工在入职五年内不得结婚生子啊,这个事情我在生活当中还真碰到过。我那个好朋友啊,她是一个理工科的女博士。他在入职北京的某一个高校的时候啊,这个高校的领导呢,要求他要签一个承诺。啊,就说啊,你入职以后呢?五年内要专心的做科研。啊,不能生孩子。如你生孩子的话,

那这个单位呢,有权要求你来承担现在责任啊,他就问我说这样的条款能不能签?啊,我就跟他说你想不想去这个单位工作?他说,当然想了,我说那就签吧,出了问题再说。然后呢,他就签了就入职了,然后呢,刚刚过了两年,他就突然给我发一个信息,说我怀孕了怎么办?

我当时一看还吓了一跳啊,后来仔细想了想,好像跟我也没什么关系,我就问他说这跟我有关系吗?他说你还记得我在入职的时候跟你说过,单位让我签了一个五年里不得怀孕生孩子这样一个文件吗?我现在不小心怀孕了。这时候怎么办呀?啊,我就跟他说啊,你放心大胆的生孩子就可以了,不用管单位的态度,他说这能行啊,我说在法律上啊。即使你签了这样一个承诺,

那这个承诺呢?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无效的。既然无效,那单位当然不能请求你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然后呢,他听了我的建议啊,就顺利的生下这个孩子,果然呢,单位啊,没有任何人去找他的麻烦。还是呢,按照相关的规定啊,让他来休这个产假。他呢,

有一次见到我的时候啊,就非常的疑惑。就说既然这个条款是无效的,你这个大学难道不知道吗?特别是这个大学的法学院,还是我们国家非常强势的一个法学院。那他为什么要让这个员工签订的协议啊?我说单位啊,他有单位的考虑让你们签订的协议呢?就是下注一个算一个。有的人呢,签了协议以后啊,这个比较的诚信。啊,就胆战心惊啊,

每天呢,做好措施,千万别给人怀孕,给单位找麻烦。但是呢,如果你知道这个规定,它是违反公序原则是无效的,那你大胆的生孩子的话,单位他也不会把你怎么着?所以呢,就是下注一个算一个。所以在生活当中啊,你在从事一些交易行为,或者签订一些合同是吧?虽然这个合同里面可能有一些不公平的条款。

或者呢,在你看来可能完全无法接受的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那这样的条款你就没有必要跟它。距离递增。因为你要据理力争的话,你有可能会失去这个工作的好汉,不吃眼前亏,要讲求斗争的策略。啊,你先把这个机会拿到了。然后后续发生纠纷的时候呢,你再来主张我,即使签了这个协议,这个协议是违反工序呢,它是无效的。

他不会把你怎么样?所以大家学点法律啊,也是有好处的啊。这是例二。接下来呢,我们看这个例三已婚的渣男甲呢,为了维持与情人乙的非法同居关系,约定赠与其房屋一套。大家看,这是为了维持非法同居关系而进行赠与,它当然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原配呢,是可以打官司把这个房子要回来的。我们在新闻里面看到了大量这样的案例,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例四。

有夫之夫甲呢,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以后啊甲呢,补偿乙50万元。也就是代运协议啊,它是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当然有些同学啊,想不明白凭什么这个代孕就违反了公序良俗了呢?有的女生人家为了保持身材,就是不想生孩子。但是呢,又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而有的小姑娘呢?想要躺在家里面赚点钱,双方一拍即合,

为什么法律就不允许呢?这里面给大家解释一下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个方面的考虑啊是代孕这种交易啊,它本质上是。是代孕女在有偿出租自己的子宫给别人来用。只把人的身体当成财产来对待的。有为工序两组。当然,这个待遇你呢?可能会认为我的子宫反正闲着是闲着,你法律凭什么就不让我用它来赚点钱花呢?主是考虑到啊,很多的待遇里,他可能未必意识到了生孩子对他带来的风险。

不是那么简单的啊,在这个怀孕期间呢,有可能有高血压啦,高血糖啦等等,这些并发症。包括呢,在生孩子的过程当中啊,有什么大出血啦,羊水栓塞啦,心脏骤停啦等等一系列的有可能会影响生命的风险。所以呢,法律要提前进行保护啊,不要为了赚点小钱花,让自己冒这种生命风险。这第一个方面的原因。

第二个方面原因啊是如果法律认可这个代孕协议的效力的话,它会破坏我们国家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的规则和秩序。因为在。目前的法律当中啊,如何来判断这个父母子女关系啊,是基于出生的事实来进行判断的。通俗的讲,孩子从谁的身上生下来的,谁就是这个孩子的母亲。法律需不需要考虑一下原材料,它是来源于谁呀?不需要出生的事实来决定父母子女关系。这意味着,既然孩子是从代孕女的身上生下来的,那代孕女就是这个孩子的母亲。

法律上的母亲。那如果要承认这个代孕协议的效益的话,那委托人必然可以请求这个代孕女来教出这个孩子。那就意味着你要执行这个合同的时候。就是让法律上的母亲把自己的孩子交给别人。当然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所以,基于这个考虑啊,我们法律呢,认为公序良俗,不允许代孕这样一种交易。实施前段时间啊,网上有个报道。一对夫妻呢?通过这个啊,

试管婴儿的方式,想要生一个孩子。但是呢,医院把那个胚胎给搞错了。植入这个孕妇体内的是别人的胚胎,给搞错了,然后这个孩子呢,生下来好像已经抚养十几年了。大家看一下,在法律上,这个孩子是不是这对夫妻的子女啊?当然是。尽管这个原材料搞错了,但是呢,法律在判断父母子女关系的时候啊,

他关注的核心是这个孩子是不是?从这个妈妈的身上生下来的出生这个事实,在法律上才是有决定意义的。啊,当然这个医院搞错了,他必然会侵犯这个。夫妻的合法权益,那夫妻呢,可以要求这个医院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呢,不影响这个孩子,他在法律上。是可以形成一个父母子女关系的。啊,大家要注意这个问题。

好,这是违反公序良俗最后一点呢,是这个恶意传统相对来讲就比较好理解了。行为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啊,你恶意串通起来去害别人。这样的交易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叫联合涨价协议。啊,我还真的经历过啊,这个联合涨价的协议。我当年在人大上学的时候,人大别看学校不大,

但是呢,校园里面有40多家打印店。可见,人大的学生有多么爱打印东西,复印东西。以前呢,在人大学院里面这个打印店啊,打印复印东西是非常便宜的,好像打印一张只需要。这个八分钱复印一张呢,好像是四分或者五分钱。后来呢,有一年过了个年回来。突然发现呢,所有的打印店都涨价了。

很奇怪,打印全部都变成一毛五,复印全部变成一毛了。有一个打印店老板啊,跟我比较的熟,我就私下里问他,我说怎么过了个年,所有打印店都涨价了,就跟商量好的一样。这个老板说确确实实商量好的。学员里面呢?一个最大的打印店的老板,在这个寒假期间啊,把大家召集起来了。开了个小会。

啊,说这个如果大家再这么低价竞争下去的话,谁都没有钱赚。不如我们呢,联合起来,大家都定统一的价格,打印都是一毛五,复印都是一毛。学生不管去哪一家。我们都有钱赚。啊,其他人呢?一拍即合,大家还签了一个协议,而且说好了,

谁要是敢先违反这个协议降价的?每家给大家支付一万块钱。大家看这样的联合涨价协议效率如何啊?当然是无效的。因为是恶意串通起来去损害这个学生的合法权益。当然,学生同学说这个事情,后来是如何解决的呀?后来呢,是被竞争而打破的。可能是北大清华校园里面的一些打印店,听说了人大这个情况,觉得人大的学生太不容易了。所以呢,好多这个北大清华那边的打印店啊。

啊,都派一些工作人员啊,骑着电动车来人大的学院里面招揽业务。啊,说人大的学生,如果你要打印复印的话,你给我们,我们呢?给你打印,复印好了再给你送到你的宿舍楼下。价格呢?还非常的便宜。啊,所以说呢,有一段时间啊,

人大的各个宿舍楼下经常有好多打印店的啊,这个工作人员来送这个。打印复印的材料。那显然,人大校内这些打印店,它这种联合涨价的这个。积极性就会有所下降,因为大家都没生意做了啊,人家这个校外的打印店不仅便宜,而且呢。还上门取件,最后复印完了还。送货上门。多方便啊,最后呢,

把好多这个人大校内的打印店都给竞争到了。所以这个北大清华的打印店还是点赞的啊,有这种市场竞争的意识,能够发现什么样的市场?是有开发的价值的。当然,人大的校园里面的打印店也得吸取这个教训啊,你要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话。那消费者也不给你饭吃。这是。无效的五种适用情形,当然这五种情形啊,大家还是对应到。有效要件里面主体意思表示,内容这三个方面去理解的话,

这个思路可能会更加清晰一些。我们来简单看一个考过的真题。二零一七年的单选题,甲乙呢?未婚同居乙呢?谎称怀孕,迫使甲承诺甲呢?给付乙结婚保证金50万元。如果半年内不予以登记结婚,则不得要求返还。甲乙的约定效力如何?大家看这个约定有效无效啊,当然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工序两组。当然,

可能不少同学会有疑问,他凭什么就违反工序两组了呢?因为啊,当事人关于这个结婚保证金的约定,它会限制甲的婚姻自由。因为我不跟这个乙结婚的话,我得损失50万元。这样的话呢,他在做出是否结婚的决定的时候啊,就要受制于这50万元的后果。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你通过50万的金钱债务来限制这个甲呢,他选择结婚者不结婚的自由的话,那当然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当然,

这50万的保证金算不算彩礼啊?啊,当然不算了。因为这个保证金啊,按照当时的约定,如果半年内结婚的话,是可以请求返还的。而这个彩礼你付出去以后能够主张返还吗?当然不能。同时呢,按照我们的民间习俗,虽然在结婚的时候呢,要给付彩礼,但这个彩礼啊,常常是给付给女方的父母的。

而不是给不给女方的这一点有所不同。第三点,不同的是彩礼啊,它的目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不是惩罚不结婚的。而这个题目里面这个结婚保证金啊,它不是为了促成双方的婚姻,而是惩罚一方当事人不结婚的行为。这个目的也是不一样的啊,所以呢,应当认定无效,当然这里面呢,虽然也有所谓的谎称怀孕。欺骗行为迫使甲承诺有所谓的胁迫,但是为什么不选这个AB选项呢?

因为即使构成欺诈和胁迫,它的后果也是可撤销。可知的行为啊,原则上得先是有效的,而这个题目里面呢,既然它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了,直接认定是无效了。决定确定自始当然无效了,它就不再适用可撤销的相关规定了。所以呢,应该选的是c选项。啊,这是无效行为当中啊,概述适用情形,这两个方面,

最后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法律后果。当这个无效的法律后果啊,我们是把它和不成立被直销或者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都放到一起来讲的。既然没有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那它的后果啊,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分为这么几个方面,第一点呢,是民事法律行为啊,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这个行为呢,是自始无效。注意这个溯及率的问题,它是自始无效。

当这个自始无效呢,它也不一定导致合同里面的全部条款都会无效。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所谓的独立条款。啊,就是整个合同。原则上都被认定是无效了,但是呢,某些条款它是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啊,世人皆醉我独醒,别人都无效了,但是呢,我这个条款依然有效,这叫独立条款,

什么样的条款有这样的?vd呢民法典里面主要规定的是这个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啊,这一点呢,有两个大家记这两个例子,第一个呢是法院管辖的约定。啊,比如甲乙在合同里面约定。如果我们这个合同产生纠纷了。你不能到其他法院来起诉,只能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来起诉。这就是约定的管辖法院,大家看这样一个约定啊,它不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只是的一个解决申请的方法,所以呢,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了,那这个合同无效的纠纷依然得到海淀区法院来打这个官司。它依然有效。第二个,这个独立条款是所谓的仲裁协议。啊,甲乙在合同里面约定我们这个合同发生纠纷了,不能到法院去起诉,要到北京仲裁委来进行仲裁。那即使这个合同被认定无效了,相关的纠纷呢?依然得按照这个约定去仲裁委去仲裁。所以呢,

这样的条款,它是具有独立性的。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返还财产比较简单,既然合同被认定无效了,或者被撤销了,那意味着相对方呢,你取得这个财产是不是丧失了法律上的原因啊?那你当然要把这个财产返还给向对方了。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还应当折价补偿,有的时候呢,这个可能已经被你给用掉了。无法返回原物了,

那你要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三点是赔偿损失。对对法律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如果一方当事人,他是有过错的。他也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呢,买方去买房子的时候出面呢,隐瞒了这个房子是凶宅的事实。导致这个合同啊,后来因欺诈而被撤销了。那切掉以后呢?这个买方人能不能要求这个出面来承担赔偿责任呀?当然可以。你隐瞒了这个非常重要的事实,

进而导致我白忙活一场,当然会造成损失的。甚至呢,因为跟你浪费了三个月的时间,导致现在房价已经上去了。我这个买方人可以要求出面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各方都有过错的,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啊,当然这样的责任啊,其实它性质上属于合同编里面,我们会给大家讲的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呢,它是以当事人有过错作为前提的。甚至在实践当中啊,这个损害赔偿责任呢,

还可以成为当事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啊。法院呢?公平分配,这里面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比如呢,给大家讲一个例子啊,涉及到小产权房的交易。可能大家听过小产权房这个词啊,比如甲在北京打工。买不起北京的商品房,当然更主要的是没有购房资格。他呢?发现哎,郊区这些小产权房呢?质量还是不错的,

而这个乙呢?是一个拆迁户,手里面有好几套房子。于是呢,甲一起签订个合同,以30万元的价格来购买乙的一套小产权房。啊,当然大家知道啊,这个小产权房呢,其实本质上啊,它就是没有产权的房子。在法律上,它是禁止交易的,这个合同啊,其实本质上是无效的。

但是呢,甲还是把钱付了,乙呢,也把房交给了甲,甲呢,就一直在这个房子里面居住。关键过了两年啊,周边的房价都起来了,水涨船高,小产权房价格也起来了,从30万一直飙升到了100万。甲呢,肯定是庆幸,幸亏自己买的早。但这个时候呢,

谁眼红了呀?乙眼红了。说没想到这个房子能涨这么多,那我30万要卖,岂不太亏了?于是呢,这个乙啊,就向法院提起这个诉讼。说甲和乙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请求这个甲呢来返还房屋,当然乙呢表示自己愿意把30万的。价款连本带利的还给甲。大家呢,看一下,尽管你可能之前没有学过法律,

但是你能够感受得到这个乙是不是非常的不诚信啊?卖的时候你拿到了钱,现在房价涨了,你又要返回,把这个房子再要回来。啊,天下好事都得让你占了。当然,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啊,首先要确定合同效力如何啊?无效的。任何一个法院都得做逐渐的认定啊,小产权房是禁止交易的。当然,内合同无效以后呢?

原则上你要返还财产甲,得把房子返还给谁啊?乙同时呢?乙得把30万的价款返还给甲啊,这是返还财产里面当然包含的内容。关键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啊,甲能不起乙来赔偿损失呢?答案是可以的。因为法院知道这个乙呢,太不靠谱了,但是呢,因为法律明确禁止小产权房的交易,法院拿乙没办法。但是呢,有个途径。

可以让乙来付出点代价,就是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乙来讲呢,你明明知道你这个房子是小产权房。你还卖给别人。关键是最终你还竟然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而获益了。公平正义何在。所以在实践当中啊,法院呢,常常会让乙啊把这个房屋的涨价的,这个部分也得赔偿给甲。这个乙啊,你要回房子就可以,但是呢,

现在小产权房已经涨到100万了。增值的这70万元,你得拿出来给到甲这个地方。让你来承担这个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话呢,可以大致的实现双方利益的一个平衡啊,当然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啊,去告诉那些。小a通过打官司拿回小产权房而。独吞这个利益的人,你打官司没用,房子能要回来,但是呢,钱你还是得出。所以说这种解决方案还是相对来讲公平合理的,

也就是说难道甲就没有错吗?你甲买房子的时候。难道就不知道这个房子是小产权房吗?当然知道了,但是呢,我们一般认为啊,这个甲的过错程度啊,可能会相对轻一些,因为毕竟对于甲来讲。他买这个房子啊,不是为了违法,他就是想要在北京有个家而已。这样的期待,难道法律不应当给予保护吗?甲呢,

他是没有资格在北京买房,也买不起商品房,他才出此下策去买的小产权房。所以呢,法律啊,这个时候也得考虑一下甲的处境和股东。所以呢,这个结果啊,我个人认为还是相对公平合理。你你要是觉得不划算的话,你就别打这个官司呀。这第三点啊,赔偿损失,第四点呢,是收缴财产。

当事人如果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当事人的财产。当然,追缴的财产呢要。归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当然,学员听说第二点里面讲到反还财产,第四点里面又讲了一个。追缴财产。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啊,注意下它们之间的区别,其实非常简单,我们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一个指导性案例来讲,

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它们的区别啊,主要在于。返还的这个财产啊,原来归谁谁?如果呢,返还这个财产原来归属于合同的相对方的,那适用第二点返还财产。如果呢,这个交易当初啊,这个财产就属于国家集体第三人的,那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呢,这个财产当然也物归原主,还给国家集体第三人了。

啊,又听说这么简单。啊,老师讲完了,好像又感觉什么都没讲啊,其实呢,就是什么都没讲。这个第四点这个内容啊,它是原来合同法的规定。事实上呢,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认为这个规定啊,它并没有单独存在的价值。因为如果这个财产呢,它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财产的话,

它当然可以适用第二点这个规定来返还给。财产的原来的权利人了,没有必要单独拿这么一个规定出来。所以呢,在民法典里面,事实上,第四点这个规定已经被删除了。现在民法典里面已经没有这个规定了。但是呢,考试分析依然写着这个规定,他可能都没有注意到民法典这样一个细微的变化。啊,原来是规定在合同法的,我印象里面应该是59条啊,这个条文现在在民法典里面已经没有了。

但是呢,既然考试分析写了,而且这个问题啊,又有可能考到主观题。那我就从了考试分析,也把这第四点写上了,但是大家要知道啊,从我们法学的角度来讲,这个第四点。它已经被废止了,它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了。合同没认定无效,以后呢,财产原来是谁的?那要物归原主返还给谁就可以了。

这是第六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形态。可直销效力未定跟无效全部给大家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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