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40:18

18.(第01编)专题06:民事法律行为(01)(Av695175143,P18)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从第六章开始,我们将用三章的篇幅来给大家介绍三种比较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六章七章和八章,当然讲这个具体内容之前啊,先带着大家回顾一个我们之前讲过的理论框架。那基住这个框架呢,来提升我们学习民法的体系意识。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那个地方我曾经讲过一个非常重要的民法当中的理论观念,考试分析里面也有。它说啊,

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在实践当中要真的发生,设立,变更,终止的后果的话,它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大家记得那三个条件吗?首先,第一个条件呢,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民法规范。这第一个要求,那第二个要件呢?是必须要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那第三个方面的条件呢,是必须要发生一个民事法律事实,

这是我们之前讲过的一个内容啊。这意味着,在我们强调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五个基本点里面。最具有共性的就是主体和变动这两个方面,那基于这个考虑呢,我们在制定总则编的时候啊,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把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变动制度给它提取出来,就形成了总则编当中的制度。所以,大家看,我们在总则编里面啊,刚刚给大家讲完。民法当中的三类共性的主体。在第三章给大家讲了自然人这样一个制度。

那在第四章呢?我们讲的是法人这个制度,那在第五章呢?讲的是非法人组织这样一个制度。你看这个板块,它讲的是主体制度,那接下来第二个大的板块呢,是民事法律事实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它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基于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呢,它是不是受人的意志支配?我们把它分成两个板块。首先,第一个板块呢是行为。跟人的意志有关,

第二个板块呢,是自然事实啊,跟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无关。当然,在行为里面呢,我们进一步把它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啊,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呢?它是受人的主体制支配,而且呢,基于当时的意思表示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那第二个板块呢,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啊,

第三个板块呢?是事实行为。这是我们曾经讲过的一个基本的概念。那在这个自然事实里面呢,我们有包括两个板块,一个呢是事件。客观现象的发生,一个呢是状态,也就是客观现象的持续。那在民事法律事实这个板块呢?两种类型当中,我们分别选一种出来展开这个民法典的总则制度。所以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展开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这样一种。具有共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所以大家看我们在第六章的时候会给大家讲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而这个第七章呢?我们讲的这个代理制度啊,其实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啊,指代实践当中啊,多数的民事法律行为。都由当事人亲自实施。那假如说呢,借用别人之手来实施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我们称之为代理啊,所以说这两章啊,它本质上都是民事法律行为。这样一种制度的展开。而在自然事实里面呢,

我们主要从状态里面选了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期间啊,当然重点讲的是。诉讼时效。这样一个制度。就是基于特定时间内经过而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那这个问题呢?我们规定了民法典总则编的第八章。大家呢,从这个体系图里面也能够感受得到我们总则编这样一个制度,它展开的一个框架。啊,主体制度里面三章民事法律事实里面呢?也是三章啊,感受一下这个民法的体系,

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那民事法律行为呢?它不是生活当中的概念,而是呢,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概念。所以呢,这部分啊,大家学习起来呢,还是有一定的理解上的难度的。当然,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部分啊,在总则编里面,它是具有一个基础性的,作用的,甚至呢,

我们可以说民法典之所以总则编可以独立出来。民事法律行为这个理论功不可没,它发挥了一个基础性的,支撑性的这样一个作用。这意味着对我们学习民法的同学来讲,你的民法有没有入门以及你民法的理论功底如何?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部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检验标准,当从考试角度来讲呢,民事法律行为这样一个考点。它既是考试当中绝对的重点,也是考试当中绝对的难点。每年的考试里面是100%一定会考察到的,大家一定要。重点予以关注,当在学习这部分内容之前呢,

先来给大家强调两个方面的学习观念。啊,因为这部分学习的时候啊,大家可能会遇到不少的困扰,第一个方面的观点呢,是我们在学习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时候啊。要跟分则当中一些具体的制度结合起来,给大家讲授,大家呢,也要和分则制度结合起来去学习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的规则。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从合同啦,结婚啦,遗嘱啦等等这一系列具体制度当中。提取出来的一般性的规则啊,那我们在讲一般性规则的时候呢,

是难免要用到分则里面一些具体的制度的。特别呢是跟合同编的相关制度结合的最为紧密,所以呢,对我们法律的初学者来讲,你在第一轮学习的时候啊。可能多多少少会有点云里雾里的感觉,因为我们给大家举例子的时候,用到的分子当中的制度你可能都没有听说过。但是呢,大家千万不要焦虑啊,这是你学习当中必须要经历的一个阶段,当我们第一轮学习过去以后。啊,了解了分则里面啊,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和制度,

以后那第二轮我们再来看这个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一般性的规则的时候啊。好多你之前学习当中的困惑都会迎刃而解,所以大家呢,不要焦虑,也不要指望一遍的学习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这第一个方面要跟分则关联起来,第二个方面在学习当中观念啊,是我们在掌握这部分考点的时候呢,一定要注意把控这个理论拓展的深度。一方面,我们给大家写这个书也好,讲这个课也好。理论深度上一定是要高于考试分析的,同时呢,也会适当的高于法硕考试。

所要求的难度,但是呢,大家这个地方啊,一定不要走入另外一个误区,是不是这种理论的深度是越深越好呢?那肯定不是的,因为民事法律行为这样一个领域啊,它的理论性实在是太强了。啊,可以用一个深不见底这个词来形容,如果你的民法功底相对来讲没那么扎实的时候。你就天天去琢磨一些理论性特别强的问题的话,容易走火入魔,而且呢,还不利于你掌握考试当中所要求掌握的最基本的知识。

啊,就像我们学习游泳的时候,那对一个初学者来讲呢,如果你一头扎到了深水区啊,不仅学不好,游泳的基础动作。而且呢,还有生命危险。所以呢,我们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啊,理论拓展的深度一定要有所把握啊,一方面要高于考试分析,适当的高于考试的要求。那另一方面呢,它也不是啊,

越深越好啊,大家还得把握好这个学习的尺度啊,不要去。深究啊,或者不要去啊,琢磨一些理论性太过于强的问题啊,当然为了大家上了研究生以后啊,这个领域啊,可以供大家。学习和研究的空间就非常大了。这是先给大家强调这么两个学习的观念,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讲具体内容,当讲这具体内容之前呢?要给大家辨析两个概念,

一个是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法律行为因为不知道同学啊,在看其他的民法教材的时候呢,可能会见到有的教材呢,用的是法律行为这个词。那么,要给大家把这两个概念的关系讲清楚,大家为了在学习的时候,特别是拓展的时候,就不会有那么多困扰了。当然。法律行为这个词呢,不是我们国家创造出来的,是在德国民法里面啊,

引进过来的,它是个典型的舶来品。只是呢,在引入到我们国家的时候啊,法律移植方面存在一定的偏差。所以呢,产生了我们在阅读相关法学文献的时候,对于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使用中的一些困扰。那这个地方呢,要给大家稍微做一个澄清。首先呢,在德国民法当中啊,它没有使用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而是直接使用法律行为这个概念。事实上呢,

法律行为这个词本身就是德国民法学说上创造出来的,全世界德国人第一次使用。也可以说是德国民法对于世界民法学说发展当中非常重大的一个贡献。所以在德国法当中啊,法律行为这个词是民法领域当中特有的一个概念。其他部门法里面是没有这个词的。因为呢,只有在民法这样的司法领域才存在,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或者意意思自治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情形那这样一个概念呢,也是被不少国家和地区啊,制定民法典以及从事民法学研究的时候。实用啊,比如呢,

日本民法,包括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民法当中使用的都是法律行为这个词。那这个概念呢,后来是引入到了我们国家大陆地区,只在引入我们国家大陆地区的时候啊,首先是在法理学层面去使用这个概念的。所以大家在学习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时候啊,法律事实那个部分有一种类型就叫法律行为。啊,当然,此法律行为就非彼法律行为了,就是在我们国家呢,法律行为它是法律领域当中一个。一般性的概念,那在不同的部门法里面呢,

都会有相应的体现。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在民法这个领域当中啊,就在法律行为的前面加了个定语,叫民事法律行为。那相应的,在经济法里面呢啊,就叫经济法律行为,在行政法里面呢,就叫行政法律行为。这样的话呢,在我们国家法律行为就变成了一个啊,凌驾于各个部门法之上的一个一般性的概念。而民事法律行为呢?它变成了民法领域当中的一个具体的体现,

或者具体的概念,这是我们国家啊。使用这个概念,一个基本的做法啊,基本上已经偏离了德国民法当中,创造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所给它设定的含义了。当然,在辩证民法典的时候呢,不少民法学者提出,既然法律行为这个制度本身就是从德国移植过来的。那我们移植就要移植的精准一点啊,就要原汁原味的移植。啊,否则的话呢,你在跟别的国家的学者进行交流的时候呢,

这种用语上的偏差也会产生不少的误会,所以呢,学者建议啊,在民法典里面。直接使用法律行为这个词。尽管民法学界还是有一定的共识的。但是呢,遭到了其他部门法学者的坚决反对。啊,因为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人大代表不仅包括民法的学者,还有一些是其他部门法的学者。那这些学者提出,如果在民法典里面直接使用法律行为这个词啊,固然是回归这个概念的本源了。

同时呢,也有利于你们民法学术交往的开展。但是呢,这个概念的使用啊,会在国内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解或者困扰。啊,因为在经济法以及这个行政法领域还有所谓的经济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如果在民法典里面,你直接规定法律行为。会让人产生一种。行政法以及经济法是你民法的下位法的这样一个错觉啊,这是其他部门法学者所不能接受的。所以呢,后来啊,立法者就没有采纳这个建议,

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呢,依然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词。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我们民法当中所使用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和德国民法以及比较法当中所使用的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是完全可以画等号的。啊,所以大家在阅读一些书籍的时候啊,你像德国民法,日本民法以及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民法教材的时候,总则部分它直接用的都是法律行为。那跟我们国家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表达的是完全相同的含义。啊,大家可以把这个概念互换。

只是那所我们。考试的角度来讲啊,大家作为啊考法律硕士专业的同学。你的学术用语呢,还是要跟民法典保持一致的啊,建议大家无论是这个平时学习也好,还是主观题答题也好。都用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词要更加精准一些啊,只在实践当中的还有一些学者啊,特别是有这种德国情节的学者,他依然喜欢用。法律行为这个词。啊,比如呢,去年民法学界呢,

就出了一本影响力很大的专著,叫法律行为论。啊,这本书呢?它不是法理学的著作,它是民法学的著作作者呢是?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的教授啊,杨代雄。啊,这个杨教授啊。科研。出产率非常的高。呃,不仅出了法律行为论这本书啊,去年呢,

还出了一本,我个人觉得写的很不错的教材,民法总论啊,大家可以拿来看一看。那这个法律行为论这本著作呢?总共有60多万字。啊,会赶上我们整部一本通的篇幅了啊,所以说法律行为这个领域啊,它的理论深度是。深不见底的。甚至呢,大家在学习这个领域的时候啊,可能还会听老师讲过另外一本代表作,也叫法律行为论。

只是德国人写的啊,这个作者呢,叫弗罗梅这本书呢啊,也已经翻译成中文了,在法律出版社已经出版了。这本书呢,总共有1000多页啊,大致有90多万字啊,可以体现这个领域啊,它的理论深度。所以呢,大家在阅读这些学术著作的时候呢,虽然它用的是法律行为这个词,但是呢,你要知道它相当于是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的。

民事法律行为啊,这是给大家做这么一个概念的澄清,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一章,给大家画的一个框架体系图。因为这一章呢,内容非常的多,总共呢,我们要分七节来给大家展开,所以大家啊,宏观上要能够掌握一个。体系展开的逻辑。整体上呢,我们把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部分啊,要分成两块一块呢,

是理论问题。一块呢,是法律的规范问题啊,分成两大块。那理论这一块呢,主要讲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特征以及分类啊,讲一些基本的概念,我们在第一节给大家讲这个内容。然后呢,再展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个规范呢,我们分成两个层次啊,一个层次是成立的层次,一个层次是生效的层次。

那成立这个层次呢?主要解决客观上有没有存在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这个生效的问题啊,它是要解决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作何评价的问题?啊,也就是解决怎么样的问题啊?分成两大块,那在成立里面呢?我们要重点给大家展开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最核心的一个要素,叫做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所以大家看我们在第二节里面呢,会给大家展开意思表示的内容。然后呢,

再展开这个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但这个生效的规则呢,我们既区分一般的生效件也。区分这个特别的生效要件。一般的生效件啊,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符合的,那基于这个生效件有没有符合呢?就形成了法律行为效力的四种形态。包括生效可撤销效力未定和无效啊四种情形。当然,这四种情形呢,我们分别在第三节到第六节给大家依次介绍。然后呢?是这个特别的生效件,主要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第七节给大家介绍。所以大家看,这就是我们这一章啊,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啊,有理论问题,第一节,然后呢,有法律的规范问题。规范里面呢,涉及到成立跟生效两个层次,成立里面呢,重点给大家讲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而在生效里面呢,包括一般要件以及特别要件。一般要件呢,

延伸出了四种效力形态,分别是。有效可直销效力未定和无效,而在特别生效件里面呢,给大家重点强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形。啊,大家有这么一个框架,以后啊,学习起来呢,可能会更有体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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