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39:58

17.总则 专题05:非法人组织(Av695175143,P17)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五章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跟法人都是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呈现的,它是民法典规定的第三种类型的民事主体。那这一章的内容啊,其实相对来讲比较简单一些,分成两节,第一节呢,是非法人组织的概述,第二节呢,重点给大家介绍合伙企业的规则。我们先来看第一节,第一个问题,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其实,非法组织这个概念本身啊,是民法典新创设出来的。原来,在一九八六年的民法通则里面呢,规定的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呢,又出现了像个人独资企业啦,合伙企业啦等等这些组织形式。于是呢,我们在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里面啊,就用了一个词来指代,叫做其他组织。

但在变成民法典的时候呢?立法者认为,其他组织这个词啊,它只是描述这些组织,它不是法人。但它没有描述这些组织,它的一个本质。所以呢,在民法典制定的时候呢,就创设了一个新词儿,非法人组织。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给非法组织下的定义。它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在这个概念里面啊,大家注意这么三个关键词,当然也会形成非法组织的三个特征。第一点呢,是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性组织,它跟法人一样,都是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出现的它是一种人的组合形式。当然,这一点呢,也体现了非法人组织跟自然人之间的区别。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非法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概念里面啊,

就对应它可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这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当然,这个非法人组织呢,它跟法人一样,民事权利能力跟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同时取得,同时消灭,而且呢,所有的非法人组织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这一点呢,也是跟自然之间的一个区别,这第二点第三点呢,是非法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呢,

是它跟法人的一个最本质的区别。什么叫做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呢?这意味着非法人组织呢。虽然它是民法当中的一个主体。但是他自己的财产承担不了自己债务的时候,他会连累别人。会让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对这个设立人呀,他的责任还是非常重的。这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一个核心的区别。这是非凡组织的概念和特征。接下来呢,我们来简单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五年,这道单选题。

下列选项当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a合伙企业有没有法人资格啊?当然没有。因为合伙企业啊,它属于非法人组织b选项,个体工商户,它根本就不是组织。c个人独资企业也是非法组织,而这个d选项艺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法人。因为它属于营利法人的范畴。应该选d选项,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也就是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外延。主要涉及到三种情形。我们在理解这个三种情形的时候啊,大家重点关注两个信息。第一个信息呢,是谁来出资?第二个信息呢,是谁来承担责任?先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相应的,我们国家呢,有一部单独的法律,就叫个人独资企业法。按照这个法律啊,

来设立这种企业。首先呢,它是由一个自然人来投资的,这是投资者。接着看如何来承担责任呀,要有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呢,大家看一下这个企业本身,虽然它是个组织体,但是呢,它能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呀?不能,它承担不了的部分投资人个人。得以你的财产来无限负责任,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

接下来看,第二种类型的是合伙企业。同样,我们国家也有部单独的法律叫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这种组织形式。现在看它由谁来出资啊?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来共同出资。所以呢,它跟个人独资企业啊,最大的区别在于。出钱的人人数不一样,只有一个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两个人以上共同出资的,那就是合伙企业。第二个层次合伙企业的债务怎么来承担呢?要有合伙人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这意味着数个合伙儿呢?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呢,甲乙啊,各出资十万元,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来从事酒店的经营。只要办了登记,那这个合伙企业呢?可以成为一个新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假如呢,这个酒店在经营过程当中产生的债务。企业的财产无法承担了债权人能不能让甲乙来承担连带责任呀?

当然是可以的,这代表着合伙企业自己啊,它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他承担不了的部分,要连累他的出资人,这就是合伙企业,这就是非法人组织。接着看第三种类型是一个兜底条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当然这个地方啊,大家重点关注两个字,叫专业。它主要指的是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来给客户提供专门服务的行业。当有些同学说我们在实践当中。有没有这个所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啊?

啊,目前还没有。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地方啊,它只是法律上设置的一个兜底条款,给未来的法律发展保留必要的空间。因为这个非法人组织啊,它跟法人一样,也是一个组织。在设立的时候啊,必须要依法设立,注意这个要求。也就是有什么样的法,你才有可能设立什么样的非法人组织。啊,

比如这个,我们国家目前有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合伙企业法,这两部法律那在实践当中啊,当事人只能设立这两种类型的。非法人组织。只是呢,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立法机关呢?认为需要有第三种非法人组织的,那他做的第一件事情首先是得单独立一部法律。确立了第三种类型的非法组织,然后实践当中才有可能真的设立这种组织。而目前我们还没有这样的法,所以这个第三点相当于只是给未来的法律发展保留了必要的空间。可能有些同学说。

基于专业知识,专门技能提供专业服务的,不应该说的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私人诊所吗?这个说法是对的,但是呢,你说的这个律师也好,会计师也好,以及这个。私人医师也好,它只是代表一个行业。那你在从事这种经营活动的时候。到底要设立哪一种形式的组织?你是可以选的,比如说律师事务所。

在设计的时候能不能选择公司的方式来进行登记啊?当然可以了,我们实践当中有不少律所,就是公司制,它就登记为公司是可以登记为法人的。当然,更多的这个律师事务所呢,它是通过非法人组织的方式来呈现的。啊,目前呢,有些律师事务所,它只有一个律师,它可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律师的话,他可以登记为合伙企业。

目前的法律制度啊,可以满足律师事务所你这种行业。经营的一个需求。那这个第三点啊,只是说像律师啊,会计师啊,私人诊所啊等等这些行业啊,如果法律认为有必要创设新的一种非常组织的时候。它得先制定法律,然后在实践当中才有存在的可能性。啊,稍微注意下这个第三点,它这个兜底条款,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或者实践当中已经存在的类型。这是第一节。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节。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啊,它属于非法人组织当中的其中一种类型,事实上呢,它的主要的规则啊,是规定在合伙企业法这部特别法当中的。我们在法考当中啊,这个合伙企业法呢,是放到商法当中来进行讲解的。但是呢,尽管它没有纳入到民法典当中,是商法的领域。考试分析,

也就是法硕民法还是把它纳入到了考察的范围,所以呢,我们这个地方啊,也得给大家进行讲解,只是呢,在民法典通过以后啊。合伙企业这部分啊,考点做了大量的删减。所以呢,大家在做真题的时候啊,你会发现唉,有些题目涉及到的考点,我们的一本通里面没有。不是因为我们漏掉了,而是因为相关的考点,

现在考试大纲已经删除了。所以呢,我们这个地方啊,就只保留了考试大纲里面的考点。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合伙企业的概述。什么是合伙企业呢?这个概念啊,其实规定在合伙企业法当中的。它指的是。民事主体呢,依法设立的。有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这里面其实还是那两个方面的核心信息,第一呢,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来共同出资。第二呢,是大家要共同经营,共享收益,要共担风险,共担风险的核心。那从外延上来讲呢,我们又把这个合伙企业啊,分成两种类型。一个叫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叫有限合伙企业。那接下来呢,

我们就给大家分别展开这个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则。我们先来看这个。普通合伙企业。首先呢,是它的概念,特别是要跟这个有限合伙企业啊,做一个区分。在概念里面,有两个最为核心的字。一个呢,是有什么样的合伙人?第二呢,是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来看这个普通合伙企业,它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这意味着,在普通合伙企业里面,所有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第二,合伙人怎么来承担责任呢?大家都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普通合伙企业。那大家可以对照一下,什么叫有限合伙企业呢?也是关注这两个信息,大家先看这个70页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第一个信息呢,是由哪些合伙人组成啊?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唉,

它有两种类型的合伙人。多了一个有限合伙人。第二呢,是两种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呢?就要有所区分了,普通合伙人还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呢,有限合伙人。它只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大家看这个有限合伙人啊,他有点类似于公司里面的股东,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就是普通合伙企业跟有限合伙企业,它的一个区分。

大家一听说从考试角度来讲。如果呢,只是告诉我们甲乙丙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没有说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大家按照什么来处理啊?要按照普通合伙企业来处理,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企业是原则而有限,合伙企业是。例外,回过头来看,这个普通和解的规则看设立条件。其这个设立条件里面首先得补充一点,叫依法设立。所有的组织都得依法设立在概念里面,

其实有依法这两个字,我们国家呢,事实上也有单独的合伙企业法。我们来看这里面写的这些条件,首先第一点呢,是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啊,这是它跟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核心区别,如果只有一个人的话,那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了。第二呢,是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第三呢,是要有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这是财产上的基础。

因为你合伙企业也是法律上的一个独立的主体,必须得有财产才能够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然这个地方啊,最为重要的考点是合伙人的出资形式。首先呢,像货币啦,实物啦,知识产权啦等等,这些可以变现的财产及财产权当然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关键是合伙人能不能以劳务来出资啊?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住了啊,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来出资。为什么呀啊?因为不管你什么方式来出资,最终你都得以身家性命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那你出资的形式还重要吗?只要你们合伙人之间相互认可,劳务也未尝不可。第四呢,是有名称以及生产经营场所,你看这是人格的基础。最后啊,合伙企业呢,必须要办理登记的手续。事实上呢,所有的非法人组织。银行取得主体资格都必须得办理登记手续,因为你们都是体制外的单位。而且呢,在登记的时候啊,

还得标明是普通合伙的字样,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让交易的相对方啊,知道你们这些合伙人。哪些人是要以身家性命来负责任的?这是设立条件,大家可以简单看一下这个典型真题。二零一零年,这道题普通合同的出资方式包括哪些啊?a实物肯定可以,日产权也没问题。c继承权行不行?不行的,因为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变现。

第二项劳务是没问题的,法律允许。这是设立条件,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普通合伙儿企业责任的承担。啊,当然啦。这个地方啊,我们又把这个普通合伙企业呢,分成了两种类型,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当然了,它们可以体现为一个原则,跟例外之间的关系,只要考试当中啊,

没有特别多的提示,没有告诉你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你就按照一般的普通和企业来处理,我们先来看一般情形。相对来讲比较简单,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以身家性命,对何其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啊,当然,在内部关系上,他们是可以进行相互的追偿的,这是第一个方面,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形特殊的普通合伙。

这是一个例外的规定。既然是例外的规定,在考试当中啊,它就必须要有特殊的信息没有告诉你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你就一律按照一般的来处理就可以了。当然这个地方啊,我们重点强调的是它到底特殊在哪里?两个方面,第一呢,是行业上特殊。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来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私人诊所等等。那这些领域啊,是有可能登记成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这是第一点,

行业特殊。第二点是大家掌握的重点,承担责任的规则特殊。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啊,我们要区分是不是因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大家看,如果呢,是合伙人的故意正当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那实施行为的这个人,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公平合理的。毕竟是你闯的祸。但是呢,这个时候啊,其他合伙人只在财产份额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唉,虽然是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因为我们比较特殊嘛,所以呢,也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法律为什么要做这样的特别规定呢?它主要是考虑到啊,要适当的降低这种专业人士的职业风险。在我们国家啊,实践当中,好多律师所有非常多的合伙人。好多合伙人之间啊,相互只是点头指教。啊,

我带着我的团队做我的业务,你带着你的团队做你的业务,大家可能相互既不干涉也不熟悉,只是呢,在一个律师所啊,共同分担这个。办公的费用而已。那假设呢,某一个律师,他故意甚至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那这个时候呢,都让其他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话,那对于律师执业的风险太高了。啊,

因为本来职业的时候大家是相互独立的,凭什么他故意闯的祸啊,我们大家都得替他买单呢。啊,基于这个考虑啊,法律设置这个特别的规定。但是如果呢,这个合伙人啊,他是非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那这个时候呢,还是按照一般情况来处理的。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啊,这意味着几个律师呢,一起合伙来成立律师事务所。

啊,大家呢,都只为对方的一般过失,连带负责。而不对对方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连带负责把握这个原则就可以了,好,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真题。二零一六年,这道题甲乙丙三人呢?共同设立一家会计事务所。该事务所呢,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你看题干里面就会告诉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的时候啊,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客户损失十万元,

大家注意重大过失这四个字是核心。那这意味着它要启动这个特殊承担责任的规则。首先呢,实施行为的这个甲乙如何承担责任呀?无限连带责任,你们自己闯的祸。但对其他合伙人,也就是丙来讲,他承担什么责任呀?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应该选的是d选项。所以呢,在普通合伙企业当中啊,合伙人也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它存在的价值。接着看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则,其实也是三个方面含义。设立条件以及责任承担规则。含义呢,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接着看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啊,其实合伙企业当中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型。既然是特殊的利息嘛,那你首先得符合最一般的规定。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啊,再满足以下条件。注意这么几个细节,第一呢,

是合伙人,两人以上50人以下。它这个人数啊,是有上限的,一定要注意这点。而且呢,至少得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大家都是有限合伙人,都承担有限责任的话,那就不如去注册一个公司。所以呢,必须得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二呢,是法律规定啊,以下单位不得做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不能让以下单位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这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啊,有些人呢,设计一个交易,让这个国有单位来当普通合伙人。然后呢,再造成一个巨大的损失,让这个国有单位来最终承担,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法律不允许。上市公司也不能做普通合伙人。

因为这上市公司啊,不仅代表他自己。它代表广大的股民的合法权益。像老马这样的广大的股民。如果呢,上市公司承担的责任太重的话,那必然会影响股民的利益,影响公众的利益。第三呢,是公益单位不得做普通合伙人啊,如果让公益单位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话,它会影响公共事业的发展。选择题里面容易考这些细节。第三呢,是出资方式。

像有限合伙人,他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变现的财产以及权利的出资,这个没问题。但是他不得以劳务出资。因为有限合伙人啊,你最终是要以出资额为限来承担有限责任的,那你的这个出资就必须要能够变现。而劳务是不能变现的。它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但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最后一点在名称里面必须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这也是通过公式的方式啊,来保障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啊,

相对方呢?跟你交易的时候一看你是有限合伙。人家就要确定啊,到底谁是跟这个合伙企业要?奋斗到底的。这是第二点啊,第三点呢,是责任承担规则。首先呢,是一般性的规定。区分两种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有限责任,这个比较好理解,关键这个第二点又是一个特别的规定。

假如呢,有限合伙企业在跟别人交往的时候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个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而与之交易的。那这个时候呢,该有限合伙人啊,对该笔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些同学说什么时候第三人会有理由相信一个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呢?按照我们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一定不能参与这个经济活动。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一定是普通合伙人。假设呢,某个有限合伙人,他居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去招揽业务。

那你相对方呢?基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就有理,相信哎,你既然敢出来代表合伙企业跟我谈业务,那你肯定得是。普通合伙人。这个时候呢,我跟你签订合同。事后了,你能不能说我只是一个有限合伙人,不能了,就这一笔债务,你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啊,既然你把自己当成普通合伙人来用。

那你在承担责任的时候,也得按照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来无限连带负责。同时呢,这个有限合伙人啊,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自己造成损失的,你还得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强调那个观念有限,合伙人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道典型真题。二零一四年,这道单选题。甲乙丙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丙呢是有限合伙人。

那推定这个甲乙啊,是普通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呢,委托丙和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的时候呢,丙表明自己是该企业的合伙人,并出示了单位的印章。但是按道理呢,你这个丙呀,是一个有限合伙人,你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但是他居然出来代表合伙儿企业签订合同,那站在丁公司角度来讲,他有没有理由相信这个丙是普通合伙人啊?当然有理由了。

所以呢,后来签订合同以后,企业没有清偿债务的,对这笔债务丙应当如何负责任呀?尽管你是有限合伙人,但你要对这一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该选的是d选项。这意味着,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啊,有限合伙人在立外的时候,也有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啊,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在普通合伙企业当中。啊,

即使是普通合伙人,在例外的时候也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啊,这就是和我企业啊,这里面大家需要掌握的规则,那这样的话呢,我们第五章的内容就给大家讲完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17.总则 专题05:非法人组织(Av695175143,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