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39:48

16.总则 专题04:法人(02)(Av695175143,P16)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那这一节呢?梳理的是法人的纵向逻辑,我们基于时间线索啊。来梳理一个法人的生老病死,也就是设立变更,终止它的各个环节当中的法律问题。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法人的设立从考试角度来讲啊,

既考过主观题,也考过客观题,挺重要的一个考点。法案的设立呢,它指的是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通俗的讲呢,就是法人从无到有的这样一个过程,就是法人设立的过程。当然这里呢,先给大家补充一个理论拓展问题啊,就是法人设立的原则。尽管呢,我们现在考试分析啊,

已经没有这个内容了,但是呢,我们曾经在法硕的真题里面考过这个考点,所以大家呢,要稍作了解。凡设立原则啊。它是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在一个国家呢,你要设立一个法人,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要求?分成了四种模式,首先第一种模式呢,叫特许主义,它指的是啊,设立一个法人呢,

要经过国家元首的特别许可。这叫特许主义。那第二种模式叫核准主义。它主要指的是要设立一个法人呢,首先要经过某个特定的行政机关的审批,你获得审批以后呢,才能够启动这个设立的过程,这叫核准主义。第三种呢,是这个准则主义,它指的是。要设立一个法人,不需要经过某个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只要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直接去登记设立就可以了,

这叫准则主义。最后呢,是放任主义,就是你要不要设立法人,设立什么法人,你自己看着办,法律不管。当然,我们国家目前呢,主要采取的是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这两种模式。啊,你像那个银行啦,保险啦等等这些特许经营的行业采取的是核准主义。比如呢,要设立一家商业银行。

必须要先到银保监会拿到这个批准,你成立的批件,然后呢,才能启动这个设立的程序。而这个准则主义呢,在我们国家主要适用于公司,公司法里面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只要你符合公司这些条件的,就可以直接去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设立不需要事先的许可啊,这是先注意这么一个理论问题,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法人成立的条件。也就是符合什么要求,

才能够设立一个法人呢?三个方面,这也是曾经在简答题当中考到的一个考点啊,所以呢,我们来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个思路,可以通过法人。啊,这样一个表达方式来梳理这里面的成立条件,首先第一个条件啊,是法人必须要依法设立法人嘛,那当然要依法设立了。因为在我们国家,法人的设立没有所谓的放任主义的立法模式。法律上有什么样的法人,你在实践当中才有可能设立什么样的法人。

尽管呢,我们在宪法里面规定了所谓的结社自由,但是呢,这种结社自由啊,也必须要依法行使。比如呢,你要设立一家公司。那我们国家呢?公司法里面就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你只能在这两项当中选择其中的一项。有些同学说AB我都不选,我非要选c行不行呀?不行,必须要依法设立。

你像国外有所谓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但是我们国家公司法上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你就不可能设立这样的公司。这就是依法设立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呃,当然了,在考试分析里面又把这个依法成立呢区分成两种情形,一个呢是实质的标准,一个是程序的标准。首先呢,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等等,必须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是程序上也必须要合法。该审批的要审批,该登记的要登记啊,这是第一个要件。依法成立接下来第二和第三个要件啊,就要从法人的人推导出来了啊,见你是法律上的一个主体。要成为一个独立的人,那你一方面得有独立的财产,同时呢,也得有独立的人格,所以说第二项啊,讲的是财产问题。必须要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啊,其实呢,

不管组织也好,自然也好。你从事民事教案的时候啊,财产是你底气的来源啊,大家可能听过一句话。啊,世人匆匆忙忙,不过为遂应吉亮。但是呢,就是这碎银几两能解世间慌张,手里面有钱啊,你就不会慌张。对于法人来讲呢,你有充足的财产才能够正常的对外从事交往,所以呢,

必须要有财产。当这个财产呢,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方面呢是有出资啊,股东呢,出资就是给法人提供财产。同时呢,反而在经营过程当中啊,还可能会取得利润,这也是法人财产的一个来源啊,这是。第二个要件,第三个要件是要有独立的人格。啊,要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住所。大家想想名称权,它是人格权。你只有有自己的名称。在对外交往的时候呢,才能够正常开展啊,你是腾讯啊,我是百度啊,它是众合。我们有自己的名称,在从事社会交往的时候啊,才能够确定各自的人格,同时呢,又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你看我们前面讲了我们国家的法人,

它的本质采的是法人实在说当中的组织体说。啊,必须有内部的组织机构才能够正常的形成一次表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同时呢,还得有自己的住所啊,就像自然人一样,如果呢,跟你这个法人交往的时候发生法律纠纷了,我们得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管这个案件?啊,就是要借助于住所来确定。确定个属地管辖的原则。那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法人成立的条件啊,

大家看基于法这个字呢,推导出了依法成立。同时,你要作为一个。民法上独立的主体啊,既得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同时呢,也得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啊,这是发生成立条件,其实呢,原来在民法通则时代啊,我们还曾经规定过第四个条件。第四个条件啊,叫必须要依法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当然,在民法典制定的时候啊,把这个条件给删除了。删除的原因呢,是原来民法通则啊,它把这个逻辑给搞错了。按道理呢,是先成立一个法人,然后呢,成立后的法人,他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但是呢,民法通则给本末倒置了,把这个独立承担责任呢,规定成了法人成立的条件了。

这个显然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啊,就删除这个条件,然后呢,单独设立一个条文法人,依法成立以后要独立承担责任,体现为一个后果。这样的逻辑才是顺畅的。因为这个问题啊,它曾经考到过简答题,我讲这个问题啊,主要是提示大家你在做这个真题的时候啊,有一些真题解读书呢,它可能没有注意到民法典的这个变化。粘贴的时候呢,

依然把第四要件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给粘进去了,那你要知道这是一个画蛇添足的要件了,大家把它给。去掉这第一个问题,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呢,是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呢?它是一个组织,它不能像自然人那样直接对外做出意思,表示它必须要借助。特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够形成自己的意思,同时呢,要对外从事相应的交往,所以呢,我们这个地方啊,

要展开法人的组织机构。首先呢,是法人组织机构的组成。原则上啊,这个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这三种类型,特别是盈利法人当中。这三种组织机构啊,应该是最为完善的。当然,营利法人以外的非营利法人,它的这个组织机构呢,就比较的复杂了啊,

有的叫权力机构,有的叫。决策机构啊,甚至呢?有的这个非定法人呢?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要设这个监督机构等等啊,它都有各自特别的要求,我们这个地方啊,主要还是以营利法人啊,作为。基准和模板来给大家讲这个规则的。这是第一点,组织机构第二点呢?是法定代表人,

这在组织机构里面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对组织来讲呢,它没有办法直接做出一次表示,它必须要借助某一个代表人来做出一次表示。比如呢,大家要报众合的这个法硕辅导班。那你不能站在众合的前台,对着这个众合教育这几个字说,我要抱你啊,大家这样能行吗?那肯定是不行的。那众合这个组织呢,它必须得有一个可以代表它的人站出来,那就是法定代表人。

大家看,按照法律规定啊,法定代表人呢?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可以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它一定是自然人,它对外可以代表法人。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人,基本上都得有法定代表人,而且呢,要通过登记的方式给公示出来,进而保护交易安全。让交易相对方知道你们这个公司是谁当家做主,谁说了算的?

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呢?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了,法律后果呢?当然由法人来承受。啊,大家可以把这个法定代表人啊,理解为法人这样一个组织的嘴巴。他说的话就是法人说的话,法律后果当然由法人来承担。那有些同学说我怎么来判断法定代表人是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不是以他个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呢?那如果是签订合同的话,就要看合同的甲方乙方那个地方写的是谁了?甲方那个地方写的是某某公司的。

即使合同的尾部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那意味着它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活动。最终,公司来承担责任。关键考点在于后半句话,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有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一个规则。在实践当中啊。有的企业会对它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对外的代表权限加以限制。防止它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但这个时候相对方有可能不知道你们内部的权限限制。那这个时候啊,还要优先保护交易安全。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

我在讲义里面呢,写了一个小例子,很简单。张某呢,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外可以代表甲公司股东会呢,授权其签订超过100万的合同时,必须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啊,就是你的权限就是100万,超过这个范围的,你就得报董事会批准了。你看这就是内部权限的限制,在考试里面啊,大家看到这个情节的时候就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啊。

唉,张某呢,一定得签一个超过100万的合同来体现自己的水平啊,当然这也是服务于考试的。后来呢,张某与不知情的乙公司洽谈业务的时候,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了150万元的合同。大家看这个合同呢,事后对甲公司能不能发生效力啊?当然可以发生效力,尽管呢,这个法定代表人张某,他在签名的时候超越了内部的代表权限。但是呢,因为相对方乙公司是不知情的,

所以我们要先保护交易安全,可以请求你这个甲公司来承担责任。当然,甲公司承担责任以后,能不能内部找这个法定代表人张某来追偿啊?当然是可以的啊,那是你们内部的事务。这是法定代表人实施行为的效力。那假如说相对人,他是知道。法人内部的权限限制的,那这个时候还能不能主张公司的承担后果了呀?就不可以了,建立相对方是知情的。那就没有必要保护交易安全了。

还是得尊重啊,当时对法定代表人权限设置的限制的。当然,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问题啊,这是我们司法解释的一个规定,涉及到实践当中啊,在这个领域非常典型的一种。案例叫做。真人假章的问题哈,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这个词?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定代表人呢?对外代表公司来签合同。他是有这个代表权的,

但是他在签的合同上盖了一个假章,这叫真人假账。有些同学说人都是真的,为什么要盖一个假章呀?这在实践当中啊,其实还是非常普遍的,很多公司呢,它在申请注册的时候啊,是要刻公章的。那你刻的这个公章呢?是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备案的啊,如果事后发生纠纷了,盖的章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要和工商部门备案的那个公章要进行比对的,要发现这么一个功能,

但在实践当中啊,不少公司呢。它一方面有一个章,在工商部门那个地方备案。另外呢,它同时还会再刻一个章。那个章上写的字是完全一样的,但是呢,它跟备案的那个公章是对不上的,这叫假章。那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呢,好多企业都会选择这个假章。一方面呢,自己的真章长什么模样,不能随便让别人知道。

否则的话,容易被别人模仿啊,伪造进而给自己的公司带来麻烦。那另一方面的考虑啊,主要是现实的考虑。我呢,盖上一个假账。因为有的时候啊,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呢,这个业务到底是赔钱还是赚钱,有时候拿不准。假设未来这个项目赚钱了啊,那就是公司的眼光好,他会不会去纠结这个章是真的假的了呀?不会了。

但假如说看走眼了啊,这个项目呢,赔的一塌糊涂,那这个时候呢,这个公司啊,就会跳出来拿这个假章说事儿。说你看哎。我跟你签这个合同上怎么盖的这个章是假的呀?跟我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那个章是不一样的,因此呢,我不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提出这么一个抗辩。假章就是干这个用的。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当时还是非常聪明的,

大家看看当时这种主张能不得到法院的认可呀?当然不能了。因为什么呢?因为盖章的这个人,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是有权对外代表公司的。即使呢,他在对外代表公司的时候没有盖章,只是自己签了一个名,那这个后果呢,依然可以让公司来承担。所以呢,核心不在于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的这个人,他有没有代表的权限,

所以呢,我们司法解释规定啊。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没有代表权,加盖的是甲章。所盖的章和备案公章不一致等理由来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啊,主要判断的是这个盖章的人有没有权利?啊,如果人有这个权利的,即使你不盖章。或者是盖的是假章,也不影响法人要最终承担这个后果,这叫真人假账。啊,

讲完以后呢?不少同学马上会思考一个问题,那假如说是假人真章呢?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啊?就盖的章是真的。哎,但是呢,盖章的这个人。没有盖章的权限。那这时候怎么来处理呢?像实践当中。比如这个当当公司的公章啊,就被李某给偷了。偷了以后呢,李某就拿着这个章出去签合同。

大家看章是真的啊,是偷出来的,但是呢,李某他现在已经不是这个当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那他盖这个章,签订合同效力如何啊?注意下,这是一个无权代理的合同,虽然章是真的,但是呢,盖章的人啊,他是没有这个权限的,所以构成的是无权代理行为。那这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或者效力呢?

我们在第七章里面会给大家展开啊,大家先有个印象。原则上啊,只有这个公司事后进行追认的时候,它才需要承担后果,如果它事后不追认的话,它是不需要承担后果的,这是无权代理的一个。呃,基本的适用规则好,这是法定代表人这样一个考点。接着第三点呢,是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啊,他在履行职责的时候,

如果造成别人损害了,这个时候呢,要由法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啊,毕竟法定代表人在干活的时候取得的收益是归你法人的,那他闯的祸造成的风险当然也由法人来承担了。只是呢,法人承担责任以后啊,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的规定呢,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来追偿。但这个追查就是你们法人的内部实务了,这是法定代表人的部分。接下来第三个方面的考点呢,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实践当中啊,

有些法人业务做大了。会在其他地方呢?设立分支机构啊,比如这个公司会设立分公司,银行呢会设立分行,支行等等。就是这个分支机构的体现。项目众合公司呢,好像在全国好多地方也设立了分支机构。注意这么两个方面的规则,第一个方面的规则呢是法人的分支机构要经依法登记以后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注意这么两个关键词,第一呢,是必须要先登记。才能够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呢,是什么叫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啊?啊,就是在对外签合同的时候啊,可以盖分支机构自己的公章。啊,比如我们毕业以后。肯定要买房子,买房的时候呢,难免要贷款。大家想想,我们找银行贷款的时候。是不是要去啊?北京西城金融街各大银行的总部去贷款呀。当然不是了,

人家银行的总行也不接待我们这样的散户。我们基本上都是到某个银行的某某支行去贷款。签订这个借款合同以后呢?那合同上盖的章,它不是银行总部的章,而是。贷给你款的那个。支行的章,这就是以分支机构自己的名义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分支机构呢,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签订合同了,那后果由谁来承担呢?

原则上要由法人来承担,因为这个分支机构啊,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实施的行为啊,要由法人来最终承担后果。但这个地方的考点在于啊,民法典呢,在后面加了一句话。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来承担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来承担。什么意思呢?相对于是你跟一个法人的分支机构签合同以后。如果呢,对方需要承担责任了,

法律呢,赋予了这个债权人一个选择的权利,这是一个选择权。第一呢,我能不能直接选法人啊,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家长。第二呢,是我也可以先选分支机构。啊,先让你这个分支机构来承担,你承担不了的,我再找法人来补充,这个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那为什么增加这个选项呢?

实践当中啊,有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呢是。节约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啊,因为大家想想,如果呢,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最终都要由总部来承担责任的话,那你起诉的时候就只能起诉总部。那起诉总部呢,常常是要在总部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你像全国啊,四大国行遍布。各地都有支行发生的纠纷,都要到北京西城区去打官司的话。

一方面,西城法院受不了,另一方面呢,各个地方的债权人也受不了,都得跑到北京去。那法律允许你先告这个分支机构的话,你就可以在当地去打这个官司。时代不行了,还可以找总部来补充,你也不会受到什么实质的影响。这第一个考虑。减少债券的维权成本。第二个方面呢,是现实的考虑,有些法人啊。

分支机构可能比总部还有钱。至少在实践当中啊,还是有这种可能性的,那假如说分支机构人家的财产就足以承担这个责任的,那就没有必要非得去京东总部了。记这两个方面的考虑啊,赋予了债权人一个选择的权利。这是分支机构,当然这个地方啊,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大家,区分两个。法律当中的概念一个叫分公司,一个叫子公司。分公司啊,

它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而这个子公司呢?它是跟母公司相对应的,它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啊,比如说呢?万科集团。它是一个公司,它呢?出100%的。资,然后设立了一个啊,万科什么什么置业有限公司啊,要开发北京的某个项目。

大家看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呢?北京这个公司啊,它就是典型的子公司。而这个万科集团呢?它是母公司。相当于母公司啊,它是子公司的股东,就这么一个关系。而这个子公司呢?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啊,当然,大家可以记一个形象的比喻去理解它子公司呢,相当于母公司生了一个孩子。孩子虽然小,

但是他在法律上也是一个独立的人。而这个分公司呢,它相当于是母公司的手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它是母公司的组成部分啊,这么理解也可以。这是第三个问题,第四个问题啊,是法人的住所,简单掌握一个结论。反而呢,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的时候呢,这个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啊,跟登记的那个地方不是一个地址,

那在实践当中啊,要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为这个地方。找你更方便,法院管辖呢,更有说服力。这是第二个问题,法人的组织机构,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法人设立人实施行为的后果,这个问题啊,在这一部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大家要重点掌握。它解决什么问题呢?它解决的问题啊,

是设立人在设立法人的过程当中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实施了一系列的行为,最终又有谁来承担后果的问题?比如呢,甲乙丙要设立一家公司,他们呢,签订了这个设立人的协议。然后呢,在设立公司之前啊,他们得找这个办公场地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呢,得去购买这个办公设备。然后要聘用这个工作人员等等等,也就是为了设立法人啊,他们要首先签订一系列的合同,

为法人的成立要做好准备。那签订这些合同以后,最终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呢?在民法典里面啊,是要区分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谁的名义签订,做出不同的处理的。大家看我们分成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呢,是以法人的名义来签订,那第二种情况呢,是以设立人自己的名义来签订,分为这两种情况。啊,当然有些同学说在考试当中,如果案情里面没有告诉我们以谁的名义签的合同啊,

只是说某某人为了设立公司签订了合同的。那就推定为是以法人的名义签的合同。所以呢,这个法人名签合同,这是原则。而设立人呢,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这是例外。啊,考例外的一定有特别的信息,没有告诉你例外的,就按照原则来处理啊,这是先区分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名义。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先看第一种情况。

为了设立法人,以法人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比如签订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这个啊,办公用品的买卖合同等等。那这样的合同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主要取决于最终法人有没有设立成功。假如呢,法人设立成功了。这时候后果呢?要由设立后的法人来承担。啊,一方面是为了你的目的而签的合同,同时呢,也是以你的名义签的合同,

现在你既然成立了,当然你要承担这个后果了。这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呢是如果法人设立失败了啊,法人呢,最终没有成立。那这个时候呢,要由设立人来承担连带责任。一定要注意这个规定啊。单选题是在考试当中。它只是告诉我,为了设立法人签订了合同,没有说设立成功还是设立失败的,要按照什么来处理啊,要按照。

设立成功来处理,所以说它是原则,设立失败是。例外啊,这是第一种情况,以法人的名义签的合同区分成立和未成立,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况,如果呢,设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的合同的。那这个时候也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法人呢,最终成立了后归谁来承担啊?唉,这个时候呢,

相对方享有一个选择权,一定要注意这个规定啊。首先呢,能不能找这个设立人来承担啊?当然可以,这是合同的相对性使然。既然你以自己的名义签了合同,那最终你自己当然要承担责任了。同时呢,法律还允许这个相对方案选择让法人来承担。毕竟签这个合同的实质目的是为了法人的成立,所以呢,也可以选择法人来承担。但这里面啊,大家千万注意。

设立人跟法人,他是不是承担连带责任啊?不是的,债权人只能是择一来主张权利。你选了法人设立人就免责了,你选了设立人法人就免责了,它是一个择一行使的关系。第二种情况,假如说呢,这个法人最终没有成立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呀?就由设立人自己来承担了,这是一个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体现。既然是你的名义签的合同嘛,最终法人没有成立,当然你自己来承担责任,

关键是考试里面,如果他没有告诉我们设立成管是失败的。又按照哪个处理啊?又按照成功来处理,所以说这个地方是原则,这个地方是。例外,方便大家做题好,那接下来呢?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这个规则怎么去适用啊?看这个事例,甲乙丙三个人呢,要成立阳光公司来从事考研培训。在设立登记之前,呢甲呢,

以阳光公司的名义与丁商厦签订租赁合同啊,你要办培训,首先得有办公场所嘛,签订租赁合同。没有复读机。而这个乙呢,以自己的名义和务公司签订了一个设备的租赁合同,也是服务于法人的设立的。大家看我们分成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理,首先第一种情况。两个月以后,公司完成了注册登记。但是呢,既没有给丁商上付租金。也没给给公司付租金。

那这个时候两个债权人找谁来主张呀?分别来看,先来看丁商上它的合同是跟谁签的呀?是跟。公司签的也就是甲呢,是以公司名义签的合同,那既然现在公司成立了,后果由谁来承担啊?当然由公司来承担,所以呢,丁商厦可以请求阳光公司来履行。那接着看务公司,它跟谁签的合同啊?它跟设立人。签的合同,

那这个时候公司成立了,他可以找谁来要这个租金啊?按照我们刚才讲到的规则,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它可以让签订合同的乙来承担这个后果。也可以让成立后的阳光公司来承担后果,择一行使。这第一种情况啊,法人成立第二种情况呢,是两个一划甲乙丙基于市场的考虑,决定放弃注册公司,觉得考研市场太卷了,不干了。也就是法人设计失败了,那这个时候呢?

丁商厦或者务公司找谁去主张租金呢?还是先来看丁商上,他跟谁签的合同啊?跟公司签的合同,现在公司没有成立,他可以找。设立人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接着看务公司找谁呀?物公司你是跟乙个人签的合同,那原则上你只能找乙个人来支付租金。这就是我们刚才讲到这个规则的适用啊,大家要区分签合同的时候是以谁的名义签的同时呢?要进一步区分最终法人有没有设立成功,做出不同的认定。当然,

还是再次强调,从考试角度来讲,如果他没有告诉你以谁的名义签的,就按照法人名义来处理。同时,从结果上来讲,如果它没有告诉你法人设立失败,那就以法人成立作为标准来作答。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九年这个题。甲呢,为了设立蓝天公司,以个人名义向乙公司租赁房屋,为蓝天公司建设使用预定租金是两万块钱。对于到期未支付租金。

乙应该找谁记住呢?大家看签订这个租赁合同,显然是为了法人的设立,那我们要区分它是以谁的名义签的合同啊?甲呢,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的合同,那进一步区分法人有没有设立成功啊?没有告诉我们,那就推定它设立成功了,那这个时候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签订合同的甲。也可以选择刚刚设立的蓝天公司来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呢,

应该选的是c选项,就是直接考察民法典这个规定。好,这是第一个大的方面的问题,法人的设立,那第二个大的方面的问题啊,是法人的变更。啊,它说的是房贷存续期间啊。某一些组织机构或者重大事项啊,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法人的变更的问题。变更呢,我们区分这么三个问题来给大家展开。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合并以及法人组织性质等登记事项的变更,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法人的分立。通俗的讲呢,就是一个法人分裂成两个以上的法人,这就叫做法人的分立。当然,我们要展开两个方面的规范。首先,第一呢,是法人分立的两种基本类型。在民法当中啊,法人的这个分立呢,分为创设式的分立和存续式的分立。听起来很学术,

其实理解起来特别简单。比如呢,有个公司是a公司。那a公司呢?内部斗争比较的激烈,所以呢,就给它分化了,分成了两个公司。假设呢,原来的a公司啊,分成了BC两个公司,原来这个a公司啊,就不复存在了。这样的分立呢?我们叫创设式的分立。

啊,就是新成立的。会消灭原来那个公司。那第二种分类方式呢?是a公司呢?把其中的一部分资产分出来,成立了一个b公司。然后呢,剩下的部分呢,组建了新的a公司,大家看一下,原来这个a公司是不是依然存续啊,只是它有一部分啊,分出来成立一个新的b公司,这种方式呢,

我们叫。存续式的分立啊。这是存续啊,这是创设。式子分立概念很好理解,那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法人分立的后果。分立以后,原来法人的债务由谁来承担呢?要有分离后的法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啊,当然,如果原来的法人享有债权的,那分离后的法人呢?享有连带债权。这是第一个问题,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况,法人的合并啊,就正好反过来两个以上的法人呢,无需侵犯,合并成一个法人的行为,我们叫法人的合并。两家变一家,当然也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呢,是法人合并的具体类型。首先,第一种类型呢,叫创设式的合并就是两个法人呢,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的法人,

以后原来两个法人都归于消灭了,这叫创设式的合并。啊,比如呢?a公司跟b公司两个公司合并以后呢?形成了一个新的公司c公司。那原来两个公司啊,就都注销了,这叫创设式的合并。那第二种类型呢,叫吸收式的合并,它说的是两个公司在合并的时候啊,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另一个公司呢,被吸收进去消灭了。

啊,比如呢?a公司跟b公司啊谈这个并购的事宜。谈了以后呢,双方约定啊b公司呢,直接并入a公司成了一个规模更大的a公司。大家看原来这个a公司依然存续。这样的合并呢?我们叫吸收式的合并。啊,很好理解。这是法人合并的具体类型啊,当然实践当中呢,大家可能听过的比较多的啊,是这种高效的。

合并哎,两个大学合并成了一个新的大学,实践当中也是经常发生的,你像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好像都是原来好几个大学一起合并而形成的,所以它的规模啊,会非常的大。那每次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啊,我都想起我当年在上学的时候啊,跟中国人民大学的合并有关的一个。传闻讲给大家听,在我上学的时候啊,大家一直传言这个中国人民大学呢,要和这个呃。

呃中国农业大学合并,因为这个中国人民大学啊,它是以这个人文社科啊作为优势的一个大学。它要建设一个综合性的大学的话啊,它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所以呢,想要借助这个中国农业大学的这个农学和这个啊理学来提升一下综合的实力。据说呢,两个大学啊,这个合并事宜基本上已经达成一致了,而且呢,教育部啊也表示同意了。但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啊,有一个问题呢,产生了重大的争论,

就是两个大学呢,合并以后这个新的大学叫什么产生了争议?那中国人民大学认为啊,我的名气当然更大。合并以后呢,就保留中国人民大学,你农业大学呢,直接并到我们人大就可以了。但是,农业大学不同意这个方案,他认为你是九八五,我们也是九八五,而且在农业领域,我们还是全国第一。啊,

是标志性的不如呢,你们中国人民大学并到我们农业大学里面来算了。啊,双方呢?各执一词,没有达成一致。啊,当然后来呢,有个人给提供了一个折中的建议啊,说你们也都别坚持了,坚持两家合并了。每个学校的名字里面各取一个字啊,形成一个新的名字,叫中国农民大学啊。农是农业大学的农民是。

中国人民大学的名啊,这样的话呢啊,就形成一个新的大学,中国农民大学,当然后来呢,两个大学对这个名字都不满意。啊,所以后来这个合并事业啊,就不了了之了,当然我们讲这个问题啊,主要是让大家来辨析这个合并的类型,假设呢两个大题合并了。名字叫中国人民大学或者中国农业大学的,这叫吸收式合并。如果能合并以后啊,

叫中国农民大学的,这也叫创设式合并。啊,当然后来呢?又有人拱火啊,说你光靠农业大学肯定是不行的,要建设这个世界。一流的综合性大学的话,还需要强大的理工科。那这样的话呢,就建议把人民大学隔壁的理工大学也给一起合并了得了,然后呢,名字都想好了啊,叫中国农民工大学啊也行。大家看如果呢?

三个学合并的话,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创设师合并。当然显然。三个大学都不满意啊,这样的名字,所以现在呢,他们还是三个大学好,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呢,是法人合并的后果。原则上,法人合并以后啊,原来法人的权利义务统一都由合并后的法人来概括承受。这就是法人的合并,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法人组织机构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啊,如在法人存续期间,有些重要的事项。变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当然要进行变更登记了!关键是大家要掌握这个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表里不一,这个时候呢,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还是要保护善意向对方的信赖利益。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这里面呢,给大家举了一个例子,这个例子啊,事实上是实践当中真实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二零二一年,刘某呢作为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达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协议上有三峡公司的公章和刘某的签名。后来呢,查明刘某在签订上述合同的时候啊,已经被上级单位停职了。但是呢,直到二零二一年的七月份的时候,工商登记才将法定代表人变更成张某。

什么意思呢?就是二零二一年三月份的时候啊,刘某与法定代表人签那个合同的时候。他事实上已经被停职了,他已经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了。但是呢,二零二一年三月份的时候啊,工商登记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却还是刘某。那这个时候呢,相对方也就是供达公司,能不能请求三家公司来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啊?当然可以,只要这个工达公司它不知道刘某,你已经被内部停职了,作为善意相对人。

他可以主张这个合同啊,继续对三峡公司有效。保护交易安全。当然,三甲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啊,能不能找刘某来进行追偿啊?可以的。你自己都知道你已经被停职了,你怎么还对外以公司名义来签合同呢?如果造成损害的话,当然可以找你来进行追偿了。当然这个规定啊,大家跟我们前面讲的那个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那个规定啊,做一个关联。你看他们都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所以都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其实呢,原来的公司法里面曾经规定的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民法典呢,特别把它改成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大家一定要注意。因为在案例分析题里面是有可能考到这个考点的,你在写这个理由的时候啊,千万不能写成善意第三人。啊,因为善意第三人啊,原则上是在物权领域才用的一个概念。你在和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其实你只能和相对方来说事。

啊,跟第三人完全没有关系,不管第三人知不知情,你都不可能去对抗第三人的。所以只能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好,这是法人的变更。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最后一个问题,法人的终止。也就是法人啊。失去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主体资格的这样一个过程。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法人终止的原因。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法人终止呢,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呢是法人解散,第二是法人破产,第三是其他原因。当这个法人破产呢,是在企业破产法这部特别法里面规定相应的程序的啊,它主要说的是一个法人呢,如果资不抵债了。那基于这个法人的独立责任,它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消灭自己的债务,那我们在这个地方啊,重点讲的是法人解散这种情形。

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法人解散的五种具体情形啊,第五种情形呢,给大家简单做一个梳理,首先这个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啊,它是兜底条款啊,大家先稍微注意一下。剩下的四项呢?我们把它分成两种类型,首先第一种类型呢是?法人主动解散的事由,哎,就是自己主动解散自己。当这个主动的结算呢,

大家看包括前两项啊,第一项呢是?提前安排好的室友啊,已经提前安排好了。啊,比如呢,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规定了存续期间,或者呢,规定了要解散的事由。那期间一到约定的结算是有出现的时候,当然要结算了,这是当事人提前安排好的。那第二个方面的主动解散呢,是临时决议。就是法人的权力机构啊,

决议解散的。本来呢,我们打算起码经营十年。但是呢,刚刚干了两年就感觉太困难了。啊,而且又遇上了疫情,如果再干下去的话,干的越久,赔的越多,于是呢,股东会做了一个决议,咱解散不干了。可不可以啊?当然可以啊,

临时决定啊,直接解散,这是主动解散,那接下来两种情形呢,是被动解散的情形。下面看第三项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结算的,你看你被合并或者分立了,那这个时候呢?你不解散也不行啊,被动解散,然后第四项呢是被强制解散了,反而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那这时呢,

就被强制解散了,因为你之前有违法行为,法律不允许你再存续了。啊,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法人解散的五种情形。这是第一个问题,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呢,是法人终止的清算。清算这个词啊,它指的是。法人呢?在退出市场之前,要清理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你要想退出市场是可以的,

但是呢,你得先把账算清楚了再退出,这就是清算工作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在实践当中啊,经常出现这种公司呢,自己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了。然后呢,也不跟客户算账,直接呢就关门了之,然后打这个相关工作人电话早就都关机了。是不是会给我们的经济秩序产生一个非常不好的影响啊,所以呢,在民法典里面规定啊,清算的是法人终止的一个必经程序。

算清楚账才能够退出市场,这第一点。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法人终止的清算。清算呢,是法人终止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当中讲到的清算,它指的是什么?所谓清算,指的是法人在终止之前呢,先对业务跟财产进行清理,同时呢,把债务清偿完毕了。才能在法律上归于消灭。通俗的讲呢,

就是一个市场主体,你退出市场是没问题的,但是呢,你得先把账算清楚了,才能够走人。像前几年因为双减政策的出台,导致好多学科类培训机构啊,干不下去了。按道理呢,你不干是没问题的。你得先跟家长把账算清楚了。有些没上的课,你得把这个钱退给家长。啊,但在实践当中啊,

有不少培训机构。啊,前一天还在鼓励这个家长充值搞活动呢。然后第二天呢,直接人去楼空,家长联系不上了,直接跑路了。进而呢,给这个家长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我一个朋友在北京当法官。非常重视他孩子的英语教学。在一个非常著名的大的培训机构啊,交了几万块钱的培训费。后来呢,那个培训机构。

人去楼空,找不着人了。他作为法官,自己维权都很难。所以呢,我们在法律上啊,要特别强调法人终止的清算这样一个环节啊,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法律要求啊,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呢,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来进行清算。要把这个清算的义务啊落实到人头上。那实代当这个清算义务人呢?主要指的是董事,

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是清算义务人。就是你得负责启动这个清单程序。假设呢,你没有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啊,进而导致法人的财产无法执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了,那你这个清算义务人呢?你自己也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通过这种方式啊,一方面是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头上。另一方面呢,也是鼓励这个。相关的当事人启动清算程序,

只要你是正当清算的。啊,即使这个最终资不抵债了,也可以走破产的流程,你个人不需要负责任。但是呢,你没有尽到这个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你个人还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一个例外的规定。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五种法人的解散事由当中啊,原则上都要组成这个清算组来进行清算,但是呢,

有个例外。就是法人合并或者分立而导致解散的,固需要清算。大家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我们前面在讲这个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的时候啊,它虽然是。消灭了,但是呢,原来法人的债权债务是有人来承受的,就是后续的账是有人来负责的。那就不需要单独来进行清算了。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啊,这个结论非常的重要,大家要记住它。

在清算期间,法人的主体资格有没有消灭啊?没有消灭清算是法人终止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你只有清算完了。才能够消灭主体资格,那这意味着在清算期间呢?法人是存续的,只是呢,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这个时候呢,你只能清算。啊,假设你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话,又不断的又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

那永远清算不完了。所以呢,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是呢,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被消灭。关键是进行清算了,有剩余财产的,这时候怎么来处理呢?这个时候啊,原则上按照法人的章程,或者是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来处理。比如呢,公司。因为市场的影响干不下去了,然后呢,

决议结算清算完了以后呢,发现还剩50万块钱。那几个出资人,几个股东呢?把这50万分了就完了。相对来讲比较简单。这里啊,要特别给大家补充一个规范拓展问题,公益法人终止的财产归属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涉及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规定,再给大家做解释。为公益目的而成立的非立法人,在终止的时候啊,不得向出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来分配剩余财产。什么意思呢?如果一个非立法人,他是以公益目的设立的,在终止的时候呢,即使用剩余财产,他也不能退还给出资人。因为如果退还给出资人的话,就相当于把公益财产由这些出资人给私分了,它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呢,法律做出了这个禁止性的规定。大型型定说那终止的时候有剩余财产,那个财产应当怎么来处理呢?大家看,

按照法律规定啊,首先呢,要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来用于公益目的。那如果没有决议,或者没有章程的规定的话,也可以由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公益法人。这意味着,只要进入了公益目的,这个池子里面的财产原则上这个财产啊,只能服务于公益事业,而不可能在。转出来了。这也是为什么我前面在讲这个社团法人跟财团法人的区别的时候,提到原来考试分析讲的财团法人终止的时候。

剩余财产要上缴国库,这个说法是跟民法典规定相冲突的。就是基于民法典第95条这个规定。当然这个规定啊,它适应的前提仅限于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民法人。因为我们在前面讲这个非令法人的时候啊,给大家提到过非令法人可以服务于公益目的,也可以服务于其他非令目的。所以呢,我们来给大家梳理一下。非营利法人当中啊,这个利润以及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首先呢,我们把这个非营利法人。分成了两种类型,

一种呢是公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一种呢是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非定法人。要分成两种类型。我们先来梳理这个工艺目的,成立的非定法人。分成两种情况,首先呢,在法人存续期间,如果取得利润了。能不能分配这个利润啊?当然不可以。那如果在法人终止的时候有剩余财产的,能不能分配这个剩余财产啊?也不能这是我们刚才95条里面讲到的内容。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其他非零目的而成立的非零法人。也是两个方面,首先呢,在存续期间,如果取得利润了,能不能去分配这个利润啊?当然也是不可以的。啊,因为在非定法人的概念当中,就特别强调了不得把利润分配给出资人的成员。但是呢,假如说这个其他。非零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它在终止的时候有剩余财产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能不能返还给出资人的成员啊?答案是可以的,那这个内容啊,它不适用,我们刚才讲到的第95条的规定,因为95条啊,只适用于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零法人。比如呢,给大家举个例子。某个学校在北京的校友会由某几个校友啊出资发起设立。后来呢,这个学校被依法撤销了。不复存在了,那校友会觉得我们也没必要存在了,

就要把这个校友会给它解散掉。大家看校友会呢,就是这个地方所说的,其他非零目的而成立的非零法人。那在解散的时候呢,如果有剩余财产的话,能不能退还给这些出资人啊?当然是可以的,因为这里面呢,它不涉及到公共利益。没有必要受到民法典总则编第95条规定的限制啊,大家一定要把这个关系搞清楚了。这是第三个问题,接下来第四个问题呢,是清算终结的效力。

清算完毕以后呢,反而就可以终止了,当然这里面呢,还涉及到一个注销登记的问题。如果那按照法律规定啊,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那注销登记完成的时候发生终止,如果呢,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那清算终结的时候。反而就终止了,就正式消灭他的民事权利能力退出市场了。这就是给大家梳理的法人的一生啊,从设立。到变更到终止当中涉及到的问题,

最后呢,看一道考过的典型真题。二零一八年的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的是大家看,这是一道法条题,按照法律的规定哪一项?不属于法人解散事由啊。啊,非常明显是d选项变更名称,它不会导致法人的解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法人这一章啊,给大家讲完了,一方面呢,大家首先要掌握法人的概述,

了解几个基本的概念。然后呢?我们分成了横纵两条线来给大家梳理法人的相关规则,横向呢?涉及到三种类型,分别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而纵向呢,涉及到法人的一生,设立变更终止,这就是这一章要给大家讲到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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