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39:01

13.总则 专题03:自然人(02)2023.3.3(Av695175143,P1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民事行为能力啊,它不是我们生活当中的概念,它也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一个标准的法言法语。所以呢,首先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它的概念特征。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啊,

它指的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那核心词呢,是五个字,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呢,跟民事权利能力啊,只解决资格就有所不同了啊,要看你能不能真的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际的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这样的话呢,不同自然人,他的能力就会有所差异啊,大家各凭本事,各闲其能。

这是行为能力,它的一个基本的概念。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它的特征啊,加深我们对于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个制度的理解。首先第一点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啊,它具有法定性的特点。啊,就是法律说你有。你就有法律说你没有,你就没有,它就法定性,而不是真的去看你,实际上有没有这种能力?什么意思呢?

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呢,某个大学生已经年满18周岁成年了,但是呢,父母娇生惯养。没有什么生活自理能力,也没有任何社会交往的经验。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在法律上它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答案是,是的,尽管它实际上可能。没有这个能力,但是呢,法律说了,

你计算机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了,你就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说你有。你就得有啊,没有也得有。那换一个例子,比如说呢,某一个小孩儿啊,虽然呢,只有八岁啊,但是呢,生活经验非常的丰富,而且呢。

才智过人,非常的聪慧。它能够辨析非常复杂的交易,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在法律上能把它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功能一般照法律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你个人神通广大,但是法律说你不行。你就不行,所以这个民事行为能力啊,它是具有法定性的,你的行为能力如何?不是取决于你自身,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这第一点第二点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啊,它和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因为这个法律在规定你的行为能力的类型的时候啊,也不是胡来的,它也得有一定的标准。就这个标准呢,得相对确定下来,这是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年龄。因为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一个人呢,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社会阅历也在不断的增长。那它辨析交易的能力也会不断的提升,

所以年龄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第二个因素呢,是精神状态。有的人呢,虽然年龄。到那个地方了,但是呢,精神状态不正常,也会实质的影响他判断交易的能力。所以呢,我们法律也把这个精神状态这样一个标准纳入进来了,那除了这两个标准以外,法律还考不考虑其他标准了呀?需不需要考虑这个性别啦,学历啦,

社会阅历啦,家庭财富啦,等等,要不要考虑这些因素啊?不需要考虑,这就是法定性的体现。第三点呢,是这个民事行为能力啊,非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者被取消。只要你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你就取得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啊,不能被非法的剥夺或者是取消。当然了,我们在法律上啊,也有限制或者取消行为能力的具体制度和程序,

你不符合这个程序的。那要推定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这是第一个问题,简单了解含义和法律特征。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我们这一部分大家需要掌握的一个重点问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类型的展开。在民法典当中啊,我们基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这两个标准,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呢分成了三种类型。大家看这个体系图。第一种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种呢,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三种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类型。也就是我们民法典采取了所谓的三分法。每一种行为能力当中啊,大家都要注意掌握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它包括哪些情形?第二是这类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先来看第一种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从这个名称当中啊,大家可以看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啊,是可以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啊,你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可以实现意思自治。那要成为这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它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呢?就那两个标准第一。年龄得够。年龄要够多少岁啊?年满18周岁。你就成年了,原则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这第一个标准年龄。第二个标准呢,是精神状态,原则上必须得是正常的。

当这个精神状态的正常呢,法律适应的是推定的规则。啊,只要你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就推定你是精神正常的。啊,如果精神不正常的,需要通过特别的程序进行认定的,所以从考试角度来讲,它只是告诉你啊,某甲。大学生20岁。那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当然是,也就是说题目里面没有告诉我他精神正不正常啊?

这就是一种原则,跟例外之间的关系啊,原则上我们推定成年人精神都是正常的。比较好理解,关键这个地方有一个特别的规定,需要大家去关注,在考试的时候啊,也经常考到。就这个第二点。16支队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面大家注意这么几点啊,首先呢,是要适用这个规定,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它必须要符合两个要件。第一个要件的是必须要达到16周岁以上。第二个要件呢,是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二者缺一不可。啊,比如呢,一个14岁的小朋友,因家境贫寒啊,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就可以出去工作,养家糊口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能不能是不是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啊?不能因为年龄不够。

同样道理,如果你一个17周岁的高中生。啊,买彩票中了200000000元。或者呢,长辈赠给他好多的财产,也家财万贯,能够解决自己的生活,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能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因为它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产来源,注意这两个标准啊,要同时具备。强调的第二点呢,是大家注意视为这两个字,

这又是一个理智性的规定。原则上你没有年满18周岁,你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呢,如果你符合我们前面讲到的两个条件的话。法律呢啊,给你破个例,把你当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对待。所以它也是一个拟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凭什么?十六六岁以上能够通过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法律就把你当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道理在哪里啊?像这个规定啊,

是要跟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进行对接的。在我们劳动法里面啊,不是你成年以后才可以参加工作的。啊,你年满16周岁就可以正常的参加工作。因为按照我们国家这个入学年龄的要求,你年满七周岁才能上一年级。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时候啊。你就应当满16周岁了。那这个时候呢,如果你没考上高中。那不能在家里面呆着了,就可以正常去参加工作了。这个时候呢,如果你可以通过工资通过劳动收入来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

如果法律还把你当成未成年来对待的话,你在外地买部手机啊,买个电脑都需要远在老家的父母进行追认的话。它会限制这个。未成年打工者的。交易能力的维持,所以呢,为了方便他从事各种社会交易啊,我们就视为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啊,这是这个规定啊,它的一个基本的来源,这是第一种类型,第二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顾名思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啊,它指的是可以实施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有的行为可以实施,有的行为则不可以实施,这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然,我们在学习之中呢,也是两个方面,第一,它包含哪些类型?第二,它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范围。大家看也是两个方面,一个看年龄,一个看精神状态,首先看年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把这个年龄界限划到了八周岁。因为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啊,八周岁的小朋友都已经上小学了。上学以后呢,基本上可以取得一部分辨识能力,所以呢,允许他实施一部分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然,

在一九八六年的民法通则时代啊,我们曾经规定这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是十周岁。后来,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呢,把这个年龄啊给它降到了八周岁,稍微注意下这个变化。也是考虑到啊,我们现在的未成年人呀,这种心智的发育。比以前还是要强多了啊,现在的小孩儿该知道的,不该知道的啊,反正什么都懂。那么,降低这个年龄以后呢,

就会使得八周岁到十周岁这一部分未成年人,他也可以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进而尽早的去培育他这种自主行为的意识,所以呢,做了这样一个调整啊,当然这个地方所说的八周岁以上。它包不包括八周岁呢?啊,答案是包括在民法当中啊,我们在使用术语的时候,以上以下以内都是包括本数的。而这个以外是不包括本数的,这意味着一个未成年人呢?只要过了八周岁的生日。它在法律上就成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它可以实施一部分民事行为。这第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呢,是成年人。就是看精神状态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虽然你是成年人,年龄够了。但是呢,因精神状态不合格,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注意这个不能完全辨认。它是有一定的辨识能力的,

简单的可以辨识,但是呢,复杂的就辨识不了了,这叫不能完全辨认。当然,这个地方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呀,既包括精神病人。同时呢,也包括无法辨识自己行为的老年人。哎,有些老年人呢?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个辨识能力啊,会有所下降,特别是这个老年痴呆。

我们虽然不能说他是精神病人,但是呢,这个老年痴呆啊,他的这个辨识能力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呢,也可以纳入到这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当中来啊,因为在一九八六年的民法通则当中啊。我们原来只是规定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典里面,相当于是做了一个扩张。啊,不管你是不是精神病人,只要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这个范围当中来。

啊,相当于把这个老年人又给他纳入进来了。这是第一点,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就是哪部分行为你可以实施呢?主要是两种行为,一种行为呢,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注意纯获利益这四个字。既然是存货利,那这样的行为呢?对于限制行为能力来讲是有利而无害的,所以这个时候呢,

法律当然允许你实施了,因为没有风险。那关键是什么叫做存货利益呢?是不是看你最终是赔钱了,还是赚钱了呀?注意不是的,我们这个地方所讲的存货利益啊,它指的是存货法律上的利益。就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啊,你只享有权利,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这才叫存货利益。啊,有的时候呢,一个未成年人。

把家里面呢。名贵的茅台酒都给卖掉了。可能卖的比市场价格还高。既然从结果角度来讲,可能是赚钱了。但是呢,这属不属于这个地方所说的纯获利的行为啊?不属于应在这个买卖合同里面啊。未成年人你作为出卖人这一方,你是要承担交付标的物并担保标的物的瑕疵,这样的合同义务的。在法律上就不认为它是纯获利益的,一定要注意这点。那学员你说什么叫做?存货利益呢?

它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大家记三个例子就可以了。第一个例子呢,是接受赠与。第二呢,是接受奖励,第三是接受报酬,特别是这个赠与表现的特别明显。我们在合同编里面也会讲到赠与合同啊,是一个典型的单务合同。啊,作为受赠的这一方啊,他只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他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啊,

比如在过年的时候。长辈呢,给压岁钱。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不能决定?我要这个压岁钱呀。当然是可以的,这是纯获利益的行为。那第二种类型的行为呢?是和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注意这个相适应。那什么样的行为跟你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是相适应的,就只能是在具体个案当中。进行判断了。

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呢,专门规定了在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和年龄,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时候啊,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个因素呢,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啊,第一种情形呢,是要看该行为与本人生活的相关联的程度。如果这个行为跟你的生活。密切相关,那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你可以实施这个行为。比如一个学生啊,去超市里面买点零食,

去文具店买个文具,这就是你这个年龄段该干的事儿。跟你的生活紧密相关,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你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但是呢,你一个未成年人出去买摩托车去了。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啊,这样的行为。跟你的生活还是距离比较遥远的,那就不属于你能够实施的行为。这是第一个判断标准。第二个判断标准呢,是本人的智力,精神,

健康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这就要看你具体的预见能力了。啊,比如去超市买个东西,买卖合同啊,这种交易相对来讲比较简单,而且呢,超市的物品都是明码标价的。按照生活的一般观念啊,会认为你是有这种辨识能力的。但是呢,你一个未成年人啊,去买个理财产品。

前段时间呢,看网上的报道啊。杭州呢。某学校啊,给这个小学生开这个理财课。啊,有一个小学生呢,手里面有三万块钱的压岁钱啊,想要通过理财呢来保值增值。大家看这样的行为属不属于你这个小学生可以实施的行为啊?当然不可以。因为这个理财呀。它不仅是钱生钱的问题,它还面临非常大的本金损失的问题。好多人呢。

在开始理财的时候,都想着是自己要以钱生钱,要确保这个财产保值,但最终有可能是血本无归。因为这种交易啊,它的复杂程度。甚至都可能超出一个普通成年人的想象,那你这个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不能实施了。第三个标准呢,是标的数量,价款以及报酬等等啊,主要是看这个标的额。啊,十块钱20块钱的东西,

现在的中小学生啊,应该还是能够花得起的。但是呢,你去买车卖车买房卖房,这个标的就比较高了,那就不是你这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的了。至于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啊规定的这三个方面的考量因素。这是第一点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的行为,那除了这两种行为以外啊,其他的行为。你就不能单独指示了,要由法定代理人来代理。或者呢,

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是追认。啊,让法定代理人来帮助你。这是第二种类型,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种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能单独从事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当然,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呢,也是两个层次啊,第一呢是它的具体类型,第二是实施行为的后果。先来看这个具体类型也是两种人,一个跟年龄有关,一个跟精神状态有关。先来看第一种类型。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家看跟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还是划到八周岁这个地方。只是呢,我们法律的术语是不满八周岁啊,它是小于八周岁,包不包括本数啊?不包括所以我们在记的时候啊,大家千万不能记成八周岁以下,因为以下以上都是要包括本数在里面的。当然这个地方啊,还给大家补充了一个。民法典的新的规定就是后面这句话,8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啊,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新的规定。按照生活的一般观念啊,如果一个未成年人,他长到八周岁了,通常会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但是呢,有的时候啊,某个小孩儿,他因为先天疾病的原因,即使年满80岁了,依然不具有任何变现能力。啊,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那这个时候呢,在法律上依然把它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对待。

啊,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好理解的,这是第一类人,第二类呢是精神状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大家一定要把这个不能辨认跟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中的,不能完全辨认,要区别开来。唉,不能完全辨认,意味着还是有一部分辨识能力的,而这个地方所说的不能辨认,它指的是完全不能辨认。啊,

没有任何编程能力。那当然要把它放到无民事行为能力来对待了,这是第一点啊,第二点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刚才你讲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单独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有的行为都由它的法定代理人来代理。同时呢,它还包括存货利益的行为。啊,之前呢?我们在民法通则时代还允许这个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这样的纯获利的行为。

在民法典当中都不行了。那些同学说。这是不是意味着在生活当中?不满八周岁的小朋友不能收红包了呀。啊,当然不是,我们这个地方啊,说的无行为能力,人呢,主要说的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啊,他不能独立的决定收这个红包。红包收还是不收,因为它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来决定啊,父母说这个钱能拿。你当然可以拿这个红包了。

当然,有些同学说,在生活当中啊,给这个不满八周岁的小朋友发红包儿是很常见的行为啊,那为什么法律连这样的权利都给它剥夺掉了呢?其实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方面的考虑啊,是现实层面的考虑。在实践当中啊,这个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还是学龄前儿童。它在实践当中啊,有单独的接触奖励,赠与报酬的机会,其实是非常少的啊,

像我们过年期间。你给一个不满80岁的小朋友红包的时候啊,不可能是在他父母不在场的时候去给这个红包。啊,这是第一个原因,现实当中啊,存在的比较少,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呢,是在我们国家啊,给小孩儿红包。这样的赠与行为。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赠与,它是有一定的社交功能的。啊,比如呢,

过年期间你到领导家去。拜年给领导带来礼品,同时呢,领导家有一个五岁的小孩儿,那你当然要给小孩儿一个红包了。啊,当这个红包呢,其实是孝敬给领导的,那你在给这个红包的时候呢,会不会把这个五岁的小朋友啊叫到卧室啊,或者叫到卫生间?啊,说叔叔给你5000块钱红包,你谁都不要告诉啊,这是咱俩之间的小秘密。

可不可能这样去给这个红包啊?那当然不可能了,那这样的话,你给红包的意义就没有了。那在实践当中呢,基本上都是当着领导的面。给这个小孩儿红包啊,这个才是比较常见的。同时呢,如果法律允许这个小孩儿可以单独收这个红包的话,他会产生什么问题呢?假如说这个给红包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刑法当中的行贿或者是受贿行为的。那事后在追究这个领导责任的时候啊,领导就可以提出抗辩了。

说在法律上。虽然我家小孩没有满八周岁,但是他可以单独收这个红包啊。你给的钱是给到小孩头上了,你凭什么把它算到我的头上啊?反而给了领导洗白自己的借口,这个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所以呢,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啊,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呢。就不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存货利益的行为啊,都得由法定代理人来。代理啊,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一个变化,接下来我们来看一道典型真题。

二零一四年考过的题目。16周岁的中学生石某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了十万元的大奖啊,大家看到16周岁这个信息的时候。不知道想到了什么。石某能用该笔款项缴纳了学费,还帮助父亲偿还了五万元的欠款啊,相当能耐。我们来判断下,石某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类型。因为这个地方啊,有16周岁,这个信息我们先来判断一下,它符不符合我们前面讲到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啊?显然不符合,虽然年龄是够的,

但是呢,它不是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它是中了大奖,有今天。没明天,所以呢,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话呢,16周岁的中学生作为一个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把它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选的是。b选项当然在这个题目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是和是唯一的区别。视呢,就是你完全符合这个要件啊,

当然可以归入这个类型,而这个视为呢,它是一个法律理制的规定。你虽然不符合相关的条件,但是呢,法律把你当成这种类型来对待,这个叫视为。而这个题目里面呢,石某他是不是完全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啊?所以它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能选这个视为。那从这个题目当中呢,大家可以看得出来,从考试角度来讲,到底是视还是视为是需要大家掌握的更精确一些的。

好,这是第二个问题,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类型。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当然,如果一个自然人,他是因为年龄的原因而被认定为是现车无行为能力人的,这个时候呢,直接根据他的年龄计算就可以了,标准非常客观。但是呢,如果一个成年人是因为精神状态的原因而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影响的,那这个时候啊,

在认定的时候就有可能产生争议了。你觉得别人精神不正常,人家自己可能觉得很正常,所以这个时候啊,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所以这个地方啊,我们讲到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呢。主要说的是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但这个认定啊,它涉及到两个方向啊,第一个方向呢是降格,第二个方向是恢复,也就是升格。假如呢?原来成年了,

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呢,因为辨识能力的下降,有可能被确认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唉,你看这个行为能力啊。降格了。那还有一种可能呢,是现在已经被认定为是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了,那后来呢,因为治疗的原因。哎,辨识能力恢复了。也有可能呢,从无行为能力啊,

升格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有可能从限制行为能力升格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这个认定啊,它有两个方向啊,有降格的,有升格的。那么这里面呢?要强调它们共性的规则。首先第一呢,是无论是行为能力的降格还是升格,都由哪个机构来认定啊?都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只有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利,所以呢,

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的时候呢,曾经提到。非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第二呢,是哪些主体可以提出这个认定的申请呢?如果是降格的话,那这个主体是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组织。如果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升格的话,除了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组织以外,还包括本人。稍微注意下,这个申请人范围的一个小小的区分,当然两种类型的认定啊,

都包含着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组织,所以呢,接下来我们要给大家。做一个小小的展开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到底包括哪些情形?先来看什么叫做这里面的利害关系人呀?它包括两种人,第一呢,是近亲属,就那八种人。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第二种类型的利害关系人呀,是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啊,比如呢,我跟这个特定的自然人签订了一个合同。它到底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它会影响跟我签订合同的效力,那我当然是利害关系人了。我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来确认他的行为能力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接着看第二种类型的申请人呢,是有关组织啊,这个有关组织啊,它的范围就非常广泛了,

首先呢,是包括三个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在自然人这一章特别是监护当中啊,这三个基层组织常常是形影不离。居委会,村委会加上民政部门。那除此之外呢,还包括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组织啊,比如这个学校啦,医院啦,妇女联合会啦。残疾人联合会啦,老年人组织啊等等都可以纳入进来。所以这个有关组织啊,

它这个范围呢,是一个开放性的范围,这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规则,接下来呢,这部分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自然人的住所。其实这个考点啊,在考试分析里面并没有,但是我们在考试当中已经两次考到了,所以呢,补充这个考点。在实践当中啊,这个自然人呢?可以全国各地到处跑啊,五湖四海,

大江南北,你都可以去。但是呢,假如说别人跟你产生了某个民事纠纷,形成了某个民事法律关系,需要法院去处理这个纠纷的时候啊,我们常常需要确定。到底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你们这个事儿,这就是自然人的住所,我们确定下来它的意义所在啊,就是发生民事纠纷了。得知道有哪个地方的人来管你这个事儿。大家简单了解,这么三个方面的规则,首先第一点呢,

是自然人呢,原则上以户籍登记或者有效身份证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每个同学都有户口本儿,都有身份证,上面呢,都登记着你的住址,原则上这个住址就是你的住所。这是第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第二点啊,是一个例外的规定。如果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那经常居所呢?视为住所。因为在实践当中啊,

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的情形还是非常常见的。那这样的话呢,在经常居所找到你的概率是不是更高呀?所以呢,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这个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关键是什么叫做经常居所呢?它主要指的是自然人呢,离开住所地以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我们称之为。经常居所,你在某地工作,居住已经超过一年了。那法律认为这是你的经常居所。它可以优先成为你的住所,

因为在这个地方找到你的概率肯定是更高的,当然有个例外,但住院治病的除外。有的时候呢,在异地去看病。尽管呢,住院超过一年了,但是呢,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病人常常都希望早日康复,出院没有这个长久,在这个地方居住的意思。所以呢,医院所在地就不能成为自然人的住所啊,稍微注意下这个特别的情形。

这是第二点,那第三点呢?是自然人的户籍呢?有可能发生迁移啊,比如我们在大学毕业的时候啊,就涉及到落户的问题。从甲地有可能会迁往乙地。在迁入另一地之前呢?如果没有经常居所的,那你原来的户籍所在地依然是你的住所啊,稍微注意下这个规定。我们来简单看一道考过的题目啊,就直接考察这个规则。二零零七年的单选题。公民甲呢,

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一年以后又到深圳工作三年。后来呢,因病到广州治疗,目前呢,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16个月。我们来看一下甲的住所地是在哪里?首先呢,按照规定啊,原则上应该是户籍所在地新疆。但是呢,我们接着要判断一下他有没有经常居所呢?有没有在某地居住超过一年呢?当然有了。南京培训了一年,

深圳又工作了三年啊,同时呢,在广州还治病一年。哪个是经常居所啊?应该是深圳啊,虽然它最后是在广州,但是呢,在广州是住院治病,它不会构成一个经常居所。那这样的话呢,深圳就是他最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经常居所应当视为住所,所以呢,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应该选的是d选项,

深圳。当然,这里面呢,还是要强调一个细节,就是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话。经常居住地要视为住所注意,视为这两个字啊,它也是一个拟制性的规定。这是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中,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节监护,监护这个制度啊,它是跟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紧密相关的。啊,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讲,人家可以解决自己所有的事情。但是呢,对于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来讲,他必须要通过监护制度来进行监督和保护。咱们考试角度来讲呢,这一节啊,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一方面呢,在民法典当中,在监护这部分规定的比较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另一方面呢,在我们二零二二年公布的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呢,也有比较多有价值的补充性的规定。

特别容易成为考试当中的考点,所以大家要作为重中之重来学习,这一节在监控这一部分啊,整体上呢,我们要分成四个知识板块儿。首先,第一个板块儿,大家了解监护它的基本的概念概述。那接下来第二个板块呢,是大家要了解法律当中确定监护人的规则。谁来当这个监护人?如何确定?那第三个知识板块儿呢,是确定监护人以后。还要履行哪些职责?

它在法律上有哪些责任?那最后一个板块儿呢,是监护关系如何终止?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板块儿监护的含义和分类。先来看什么叫监护,监护呢?指的是对于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啊,比如一个未成年人。它是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他自己呢,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但他自己呢,也没办法单独的对外从事很多民事活动。这个时候呢,

需要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来进行监督和保护,这就是监护他的一个基本的体现。我们在理解这个监护概念的时候啊,要注意两对儿关键词。第一,对儿关键词呢,是监护的对象。既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是监护呢,它的内容范围既包括监督,也包括保护。你掌握好这两对儿词,就能够掌握监护的概念。当然,

在监护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它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一方呢,是这个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我们把它称之为被监护人。也就是我刚才举的那个例子里面的未成年人,他属于被监护人。而这个父母呢,他负责监督和保护这个孩子在法律上啊,把他称之为监护人。所以呢,接下来我们在讲这个监护制度的时候啊,经常用到这两个术语,一个叫监护人,一个叫被监护人。啊,

大家先注意掌握这个术语。这是第一点含义,第二点呢,是监护的分类。啊,这个分类呢?大家稍作了解即可。在考试分析里面,它写了两种类型的分类,我呢,通过一个体系图呢来给大家进行展示,就是教材的46页。大家看,就是从监护的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展开的啊,我们站在这个。

被监护人的立场上。把这个监护呢,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因为这个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可能是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是成年人,所以说分成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的监护。第二个角度呢,是站在监护人。这个立场上。那基于监护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把这个监护呢,就分成了三大种类型啊,分别是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其他监护类型。

法定监管就按照法律规定直接确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由相关的组织来指定,那其他监护呢?主要是通过相关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监护人。这样的话呢,我们又进一步区分三种类型啊,包括这个协议监护。遗嘱监护。以及议定监护。大家看,这就是监护制度啊,它的分类展开的体系啊,站在被监护人的立场上分成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站在监护人的立场上,分为了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和其他监护类型啊,大家大致了解这么一个框架。这是第一个知识板块儿,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监护人的设定。就是对于一个限制无行为能力来讲,它需要一个监护人来监督和保护,关键是谁来担此重任呢?我们要确定监护人设定的规则,大家看这里面啊,我们要区分三个板块儿了,就是刚才。基于监护人取得监护权的依据的不同,分成的那三个板块儿。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其他监护类型啊,先掌握这个框架,不管是基于哪一种原因而取得的监护权。原则上监护人呢?他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啊,比如呢?未成年人,他的监护人原则上是父母。那父母就是至少两个人。你看他可以是数人,当然首先呢,他必须得具有监护能力。

啊,有些未成年的父母呢?他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他连自己都照顾不好。他怎么可能会照顾别人呢?那这个时候啊,尽管你是父母,但是因为你没有监护能力,就不能成为监护人。有些同学说,监护能力有还是没有,怎么来认定啊?司法解释啊,还专门做了一个规定,大家简单了解就可以。

我们区分两种情形,如果这个监护人是一个自然人的。它的监护能力啊,要通过年龄,身心,健康状态以及经济条件等因素的确定。这个身心健康状态啊,显得非常重要。比如呢,未成年的父母一方呢,因交通事故。啊,受伤了,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尽管精神是正常的,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呢,他没有这种照顾别人的能力,那法律也会认为他没有监护能力,进而不能成为这个孩子的。监护人那如果是一个组织来当这个监护人的,要根据这个组织的资质,信用,财产状态等因素来确定。啊,我们在讲这个具体内容之前先给大家补充了这么一个小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区分三种类型。来掌握确定监护人的规则了,先来看第一种类型,

也是从考试角度来讲,最重要的一种监护人的确定类型叫法定监护。就是直接由法律来规定,谁来当这个监护人,大家看在法定监护当中啊,我们要区分这么几个层次。首先呢,要区分这个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要做出不同的规定,我们先来看这个未成年人。监护人确定。啊,假如说这个需要别人监护的人是一个未成年人的。不管他是无行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都按照以下规则来确定监护人。

先来看第一点,排在第一位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的监护人。也就对未成年人来讲,只要有父母的原则上,别人都没有机会,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而且这个地方所说的父母啊。需不需要一定是共同生活的父母啊?当然不一定了。啊,即使呢,夫妻离婚了,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但是呢,

夫妻双方依然都是这个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啊,比如这个宝强跟马蓉离婚了。离婚以后呢,他们已经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但是呢,他们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都是他们夫妻双方啊,父母都是监护人。甚至呢,我们法律有没有要求父母一定要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呀?不一定没有结婚就生下了孩子,在实践当中也是经常见到的。啊,比如大家看这个电视剧狂飙。啊里面呢,

杀人如麻的那个陈金波老莫?他跟这个黄翠翠就没有结婚。但是呢,他们还生了一个孩子,黄友。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情境里面呢,谁是这个孩子的监护人啊?父母双方都是这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而且这里面所说的父母啊,它是一个广义上的父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啊,在那个电视剧里面呢?老莫,

黄翠翠都已经先死了。那后来呢?高几千啊?他就收养了这个。黄有形成一个养父母子女关系。大家看高企箱能不能成为黄油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可以,所以这个父母啊,他也是一个广义上的父母。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父母都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才轮得到其他人。所以一定要注意这个当然的监护人,

这样一个说法。那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有下列人员当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来担任监护人,大家注意按顺序这三个字。什么叫按顺序啊?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呢是?后面讲到的这些人,如果都想要当这个孩子的监护人的,大家都争着来管这个孩子的。那排到前面的人有相对优先的地位。第二层含义是,如果这些人都不想管这个孩子,相互推维的。

那这个时候呢,排在前面的人,你得优先承担起这个责任来,所以这个按顺序啊。它既是你的权利,也是你的义务,我们来看一下这个顺位。首先排到第一位的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啊,这个也符合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啊,因为这个祖辈啊。他常常非常的啊疼爱自己的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有这个祖父母,外祖父母当这个。监护人呢,

也更有利于这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接下来看,第二个顺位呢,是胸解啊。当然这个地方啊,一定是。成年凶姐,而且得是有监护能力的成年凶姐。有些同学说,近亲属不是兄弟姐妹吗?这个地方包括弟妹吗?啊,当然不包括啦,因为你自己都没有成年,那弟妹还等着你来照顾。

第三呢,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并经基层组织同意的,大家一定要注意第三个顺位的这个。个人组织啊,要想当监护人,他必须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呢,是他自己愿意。他要不愿意的话,别人不能逼他。第二呢是。必须要经过基层组织的同意啊,居委会,村委会,

民政部门,大家看又是这三个基层组织。啊,为什么要经过这个基层组织的同意呢?啊,因为在实践当中啊,其他个人和组织。想要当这个监护人,有可能各怀鬼胎。不知道基于什么的目的而来的。所以呢,需要基层组织呢啊,来给把把关,到底谁来当这个监护人,更适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这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规则。那讲到这里呢,给大家补充一个小例子,大家做一个判断。啊,可能不少同学啊,看过一部电影,叫我的姐姐张子枫演的。在这个店里面呢,一对夫妻啊,因交通事故双双死亡了。然后留下了一个正在上大学,准备考研的姐姐。以及一个刚上幼儿园的小弟弟。

大家看刚上幼儿园的这个小弟弟呢,他显然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他需要别人的监护。谁来当他的监护人呢?首先呢,排在第一位的应该是父母,但是呢,父母因交通事故双双死亡了,那这个时候呢,就得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了。大概排在第一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个店里面没有啊,可能老人都已经先去世了。那排到第二位的兄姐。就涉及到那个电影的主角姐姐了。

大家看姐姐有没有义务当这个弟弟的监护人啊?当然是有的啊,不管你这个姐姐愿不愿意管这个拖油瓶儿,在法律上你都是他的监护人。有些同学说这个姐姐她自己还在上大学,而且要考研,她哪有能力来照顾这个孩子啊?啊,注意一下,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啊,你上大学的时候就已经成年了。而且呢,你没有其他不适合当这个监护人的例外情形,那法律推定,你就得把这个担子给担起来。

啊,所以那个姐姐呢?不管你愿不愿意在法律上,你就是监护人。当然,在那个店里面呢,还有一个非常热心的姑妈,可能大家也都有印象。那这个姑妈有没有义务来当这个孩子的监护人?姑妈就属于其他人了。要想成为监护人第一姑妈,自己得愿意,第二还得经基层组织同意啊,那个店里面呢,人家姑妈自己还有几个孩子要养呢,

根本就顾不过来。不愿意当这个监护人,那法律就不能逼着他来干这个事儿啊,这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然,在这个狂飙这部电视剧里面呢。高启强,高启胜,高启兰啊,这三兄妹也是比较可怜,在他们成年之前呢,他们的父母就应。各种原因而先死亡了。高启强呢,是带着两个呃弟弟妹妹一起长大的。

啊,当然在那个店里面呢,高起墙,事实上它当时也没有沉淀。它也得需要别人来监护。假如说呢,高前那个时候已经成年了,他是有义务来当弟弟妹妹的监护人的。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呢?是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规则。大家看对成年人来讲啊,就没有所谓当然的监护人了,直接按照顺序来确定监护人。

当然,这个顺序呢,也是既有权利的成分在里面,也有义务的成分在里面,大家直接看这个顺序就可以了。首先呢,排到第一位的是配偶。啊,在成年人的世界里,配偶是最亲密的亲属,它要排到第一位,接下来呢,第二顺位是父母子女。但是注意这个父母跟子女啊,它是同一个顺序。

第三呢,是其他净利数,那这个其他净利数啊,主要包括五种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接着看最后一个顺序,其他个人组织大家看也是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他自己要愿意。第二呢,是必须要经基层组织的同意。两个条件同时起备,其他个人组织才能当这个监护人。啊,这是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后呢,还给大家补充了一个问题,兜底监护也就按照上述规定,无法给这个未成年人,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这时候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啊,就要有相关的基层组织来兜底了,要有民政部门,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来担任这个监护人。所以在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体系之下,任何一个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法律都会给你定一个监护人来进行监督保护的。又形成了一个亲属监护为基础,

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一个。监护的保护网络,这就是法定监护,大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接着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类型叫指定监护,最后呢,还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兜底监护。也就根据我们前面讲到的规则,无法给一个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那这个时候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啊,就要适用兜底监护制度了,

民法典的32条。就由法律规定的三个基层组织来当这个监护人,包括民政部门,居委会和村委会。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任何一个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法律都会给你安排一个监护人来监督和保护的。那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一个亲属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这么一个监护的网络,所以大家看按照法律的规定啊,在确定监护人的时候呢,

首先排在第一位的肯定是他的亲属,这叫亲属监护为基础。然后呢,一些社会组织啊,也可以发挥相应的职能,这叫社会组织为补充,最后呢,由国家监护来承担兜底的功能。这是法定监护,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监护人确定的类型,指定监护。啊,就是发生争议的时候啊,有相关的组织来指定一个监护人。

我们先来看第一点,指定监护它的适用前提。叫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有相关的组织来进行指定,我们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呢?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呢,是很多人都争着当这个监护人的方式,是有争议。第二是大家都不愿意当这个监护人,相互推伟的也属于有争议的情形。但是一定要注意一个前提,就是它不包括其他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监护地位的争议。因为我们前面讲了,对于未成年人来讲,

父母是他当然的监护人,别人是不能挑战这个地位的,他不适用这个地方所说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规定啊,先注意这个前提,同时呢?对于任监护人有争议了,哪些机构可以指定监护人呢?注意,有四个机构,首先呢,还是那三兄弟三个经营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最后呢,再加上一个。人民法院。四个机构可以指定监护人,而且呢,这个人民法院啊,它是享有最终的决定权的。即使是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这三个经营组织已经指定过了,那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最终拍板儿。同时呢,当事人找人民法院去申请指定的话,需不需要以基层组织指定作为前提呀?

啊,不需要,如果你嫌竞组织麻烦,可以一步到位,直接到人民法院来请求指定。啊,注意这个指定的程序。这一点呢,其实跟我们以前的民法通则规定是不一样的。一九八六年的民法通则当中啊,它要求必须要先到基层组织来指定啊,对基层组织的指定不服的。才可以到人民法院来起诉。本来呢,这个规定啊,

是想要给法院减轻负担的,让这个经营组织呢,能够发挥更多的。啊,解决呃社会纠纷的这样一个职能。但在实践当中啊,好多。基层组织根本就不争气。啊,而且呢,也不愿意管这些闲置。那按照原来的规定啊,经营组织不管。当时呢,没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导致这个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呢,迟迟没有别人来管。它不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就调整了这个规则,当事人可以一步到位,直接到人民法院来指定。啊,这是指定程序,那接下来第三点呢是?这些机构,它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要根据哪些原则去指定呢?或者它指定时代当中的监护人,主要是基于哪些考虑呢?

大家看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啊,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啊,他虽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呢,并不代表着他没有想法啊,孩子到底是想跟着爷爷奶奶。还是想跟着这个啊,外公外婆他可能有自己的意愿,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呢,要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指定监护人。其实,这个才是最核心的认定标准。啊,

就是看谁当这个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其实呢,这也反映了监护制度它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呀?就是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啊,那谁最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就是在当这个监护人。当然是更合适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还进一步做了拓展啊,大家看这个规范拓展的内容。就在判断谁最有利于被接受利益的时候啊,要参考以下因素。啊,第一呢,

是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啊,比如一个未成年人。父母呢,因交通事故双双意外身亡了。这个时候呢,祖父母跟外祖父母都争着当这个监护人。那后来呢,法院查明啊,在这个孩子的父母死亡之前,孩子一直跟着祖父母共同生活。那这个时候呢,可能考虑到孩子跟祖父母的情感是有更深的,让这个祖父母来当这个监护人可能更有利于这个孩子的成长。这也是其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二呢,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他的监护顺序。啊,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未成年人。父母死亡了,在确定监护人的时候呢,祖父母外祖父母想当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成年凶姐也想当这个监护人。那人民法院呢,就要适当考虑哎,排在前面的人。可能是更有利于这个被监护人的利益的。第三呢,是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

啊某一个申请人,他扬言自己想要当监护人,但是呢,他之前有猥亵儿童。这样行为的前科,那法院就认为你可能不适合当这个监护人。第四呢,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他的监护能力,意愿平行等等啊,总之呢,要基于这么一系列的因素来综合去判断。谁当这个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这是第三点。

第四点呢,是民法典规定的临时监护人制度。在当时发生争议,到人民法院最终把这个监护人确定下来之前,它是有一段空档期的。在这段空档期内呢。谁来负责保护被监护的合法权益呢?就需要有一个临时监护人了,大家看这个临时监护人呢?主要指的是那三个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还是要发挥一个兜底的功能。当然,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啊。还一个考虑啊,就这个基层组织呢,你本来是有指定的权能的。如果你不尽快的把这个职责指定,让别人来承担的话,那不好意思,你就是监护人。在这个期间,如果被监护人闯祸了,就由你这个基层组织你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临时监护人。最后一点呢,是监护人被指定以后啊,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能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啊,如果呢?你已经被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了,那这个时候呢?你必须要上岗来履行这个监护职责。这是第二种类型指定监护。接下来,第三个方面呢,是其他监护类型。主要涉及到按照相关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监护人的情形啊,包括协议监护,遗嘱监护和议定监护这三个制度。我们依次来看,先看协议监护。

它指的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监护人。啊,当对于十列当事人,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啊,大家呢,本着家和万事兴的原则坐下来好好谈一谈。经过谈判呢,达成了一个协议,唉,由其中的某个人来当监护人,各方皆大欢喜。法律当然是允许的啊,尊重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

我们在理解这个制度的时候啊,大家要注意这么几个细节,第一个细节呢,是协议监护,它是一个前提是。大家都得具有监护资格,这适应前提。第二点呢,是我们规范拓展里面给大家补充的,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适用这个地方的协议监护,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他是孩子,当然的监护人。

别人不能挑战你的监护地位,你自己呢,也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啊,比如呢?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呢?是一对夫妻啊,生了一个孩子,丙在丙未成年的时候呢,甲乙就离婚了。在离婚的时候呢,甲乙能不能签订一个协议啊?说孩子呢,由我甲来抚养孩子呢,

从此跟你乙没有半毛钱关系,我不用你出抚养费,你从此也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大家看这样的协议有效无效啊,无效的甲乙是未成年子女丙当然的监护人,虽然甲乙都有监护资格,但是他们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其中一方的监护职责。啊,这是补充的第二点,那补充的最后一点呢?是签订这个协议的人啊。只要有监护资格就可以,可以是同一顺序的,也可以是不同顺序的。

啊,比如这个案例当中的丙。啊,他的父母甲乙因为交通事故双双意外身亡。那这个时候呢,丙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能不能?签订这个监护协议啊。当然是可以的,因为他们都有监护资格啊,一商量外祖父母呢,在城里居住,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于是呢,他们约定由外祖父母来当成监护人,有没有问题啊?

没问题。同时呢,也可以是不同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呢,祖父母。能不能和这个有监护能力的成年凶姐来签订协议,确定有成年凶姐来当这个监护人啊?当然也是可以的啊,虽然他们在法律规定上属于不同的顺序,但是呢,都有监护人的资格。在实践当中啊,有可能这个祖父母他年事已高,而且现在小孩儿的作业辅导啊,

那是。很耗费精力的。啊,让年轻力壮的这个成年凶姐啊,来当这个监护人可能更有利于这个孩子健康成长,也是没问题的。啊,这叫协议监护,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种类型遗嘱监护,也就是通过遗嘱来指定监护人。有一种临终托孤的感觉。但这个地方啊,大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首先第一点呢,是在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

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时候。才能够通过遗嘱来指定监护人,大家把父母这两个字给它圈起来。这意味着其他人呢?你在当监护人的时候,能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呀?不可以。啊,比如一个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由他的配偶来当监护人,那配偶呢?身患绝症,能不能立一个遗嘱?把自己的老公啊,托付给自己的好闺蜜啊。

啊,这个是不可以的啊,因为配偶在当监护人的时候,法律并没有赋予你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权利。权利当然,这个地方所说的父母啊,既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包括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父母。啊,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遗嘱生效的时候,被指定的人呢?他如果不同意当这个监护人的话,法律能不能逼着他来?

履行商务职责呀。当然不能了。那这个时候呢,要通过法定监护的方式来直接确定监护人啊,比如呢?甲乙是一对夫妻啊,有一个未成年子女丙那乙呢?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甲呢?一个人独自抚养孩子。后人呢,身患绝症。他感觉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唯一放不下的就是自己的孩子。那甲呢?

能不能立下一个遗嘱,把这个丙呢托付给自己的好朋友丁呀?当然是可以的,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这个时候呢,丁有没有义务直接替你假养这个孩子啊?没有义务,如果丁愿意承担这个职责的话,那当然是皆大欢喜了,如果丁不想当这个监护人的话。那这个遗嘱就相当于没有立。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来给丙确定一个监护人啊,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未成年人,

如果由父母来担任监护人的。一方呢,立了遗嘱。而利益组织一方死亡的时候啊,如果另一方依然有监护能力的,他的监护资格是不受影响的。啊,比如呢?还是举个例子,甲乙呢?也是一对夫妻啊,他们有一个未承担子女丙。后来呢,两个人离婚了。孩子呢,

跟着甲共同生活。那后来呢?甲身患绝症。感觉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于是呢,甲就立下了遗嘱啊,自己死后呢,有自己的好朋友丁。来帮忙照顾这个孩子。当他的监护人。然后呢,甲就死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能不能当然的认定丁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呀?不能即使丁你愿意也不能当然的成为孩子监护人,

因为什么呀?因为孩子还有爸爸呢。乙还在呢。乙呢,依然是这个孩子,当然的监护人。也就是另一方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是不受影响的,这是第三点。第四点呢,是父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与另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不一致的。那这个时候怎么办呀?这个时候啊,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进行确定。什么意思呢?

就是父母双方啊,都通过遗嘱各自指定了监护人。啊,比如呢?这个甲呢?立遗嘱让自己的好闺蜜丁来当监护人。乙呢,也立了遗嘱,让自己的好哥们儿误来当这个监护人,然后呢,甲乙两个人就都死亡了。这个时候大家看是丁来当监护人,还是物来当监护人呀?其实这个时候啊,就属于担任监护人,

有争议的情形了。由人民法院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来确定谁来当这个监护人。这是遗嘱监护。接下来呢,我们看第三种制度议定监护,那这个制度啊,是民法典在制定的时候呢,新增加的一个内容。所以在考试当中啊,就比较重要了,我们先来看民法典的规定,基于这个规定啊,来给大家解读这里面的考点。议定监护啊,

它规定在民法典的第33条特别重要的一个条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啊,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议定监护,大家看前面我们讲了那么多确定监护的规则。站在被监护人的立场上来讲,他都是被动接受的。不管是法律也好,相关组织也好,相关当事的协议也好啊,都是别人给这个被监护人。安排好的。

那这个议定监护啊,相当于是让被监护人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之前,提前给自己安排好未来的监护人。这个规定啊,在实践当中啊,主要适用于老年人。因为这个人呀,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辨识能力是有可能有所下降的。但是,对于老年人来讲,比较残忍的一点是,你不知道从哪一天开始就丧失辨识能力了。在这个老年人呢?他自己清醒的时候,

他就可以观察观察哎,周边哪个人当自己的监护人会对自己好?啊,看看子女没一个靠谱的啊,媳妇儿呢,也靠不住啊,只有自己的好哥们儿能够靠得住。那这个时候呢,他就可以跟好哥们儿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好了,假如说呢,有一天我老糊涂丧失行为能力了。啊,别人都不行,我只认你来当我这个监护人。

亲自给自己的未来选定一个监护人,这就是议定监护,大家看它是充分尊重这个。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的啊,应该是最有利于这个被监护人利益的维护的。在实践当中啊,就有这么一个新闻报道啊,发生在上海有个独居的老人。它在上海呢,有一套房子虽然不大,但是呢,价值人民币300万。他的亲戚朋友啊,好像也都不管他。那这个老人呢?

有一次啊,他在下楼买东西的时候啊,就摔倒了,然后呢,楼下卖水果的一个摊主就把这个老人送往医院,而且呢,精心照顾。然后这个老人呢,就感动了他呢,就跟这个小伙儿啊,水果摊的摊主签订了个协议。说假如说我有一天老糊涂,老年痴呆了,变成限制无行为能力人了,我的亲戚朋友啊,

我都信不过。由你来当我的监护人,双方签订这么一个协议,那后来呢?老人真的就老年痴呆了。大家看这个时候谁来当这个老年人的监护人呢?记住个协议。水果摊的摊主就可以成为监护人,这就是议定监护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还要注意一个细节。啊,就是这样的协议呢,必须要通过书面形式来确定。

啊,而且呢,这个监护人什么时候才能够上岗履行监护职责啊,必须要等到签订协议的这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他才能够真正履行这个监护职责。啊,假如说呢,我们刚才举的例子,上海那个老人,他和这个水果摊摊摊主签订这个协议以后呢,一直到他去世之前。都头脑非常的清楚,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这个水果摊的摊主有没有机会来真的当这个监护人啊?没有,

它是有条件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议定监护协议的解除的问题啊,这是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内容。大家看这个议定监护协议啊,签订以后能不能解除呢?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啊,区分两个时间段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首先呢,是双方签订协议后,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大家看在这段时间内啊,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任意解除权。

因为大家想想,这种议定监护协议啊,它一定是基于双方之间高度的信赖关系产生的。假设呢,签订协议以后,在成年人丧失这个。行为能力之前。啊,发现看错人了。啊,终究是错付了对方,也靠不住。或者呢,人家那个相对方觉得啊,你这个丧失行为能力,

以后我想起来挺麻烦的,我也不想干这个活儿了。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这第一啊,丧失行为能力。之前第二方面,如果这个成年人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按照我们刚才讲到的议定监护协议的规则,这个时候呢,签订协议的这个个人组织,你就已经成为监护人了,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这个时候你还能不能再随便解除这个协议的呀?就不可以了。所以注意这个解除它的时间上的要求。

好,这是监护人确定的具体规则。讲完这部分以后呢,我们来看一道考过的典型真题。二零一五年的单选题甲呢,是精神病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有亲属如下。母亲75周岁瘫痪在床。弟弟48周岁,工人儿子20周岁,在校大学生女儿17周岁,无业。甲的监护人应当是谁?大家看这个题目啊,它考的是法定监护的认定。

甲呢,作为精神病人啊,当然根据这个情节呢,他一定是一个成年人,他的监护人怎么来确定啊?按照法律规定,首先排到第一位的是配偶。啊,可惜呢,配偶没有。接着看排在第二位的是谁呀?父母子女有没有父母啊?有75岁的老母亲,但是呢,瘫痪在床,

虽然可能头脑清晰,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呢,他没有监护能力。那子女呢?有儿有女,大家看20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儿子能不能当这个监护人啊?当然是可以的。尽管是在校大学生,但是呢,有没有存在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节啊?当然没有啊,实践当中啊,有这种自立自强的大学生。啊,

一边照顾家人,一边努力学习啊,成绩很优秀,家人照顾的也很好。那这个女儿呢?17周岁无业,能不能当监护人呀?显然不能,因为她自己。都是一个孩子,他自己都需要别人来照顾。特别是尽管年满16周岁了,但是呢,没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啊,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的话呢,只能选择哪一个选项啊?只能选择c选项,甲子,因为这个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人,有人能担此重任的就轮不到第三顺位的。其他近亲属也就是。48周岁的弟弟了。当然,基于这个题目呢,我们来顺便判断一下17周岁的未成年的女儿。他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啊?首先呢,是父母。啊,

当这个母亲没出现啊,父亲甲呢是精神病人,是不是也没有监护能力啊?这个时候呢,只能按顺序来确定监护人了。排在第一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是一样的原因。虽然呢,有75周岁的祖母,但是呢,瘫痪在床,没有监护能力。那接下来呢,就是凶解了,大家看又轮到了20周岁的在校大学生。

啊,这个大学生呢,最终还是承担了所有。既要做父亲的监护人,也要做妹妹的监护人。好,这是第二个知识板块儿,那接下来第三个知识板块儿呢,是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不管是按照哪个途径已经确定你来当这个监护人了,那你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呢?我们来看这个职责。两个方面很简单,一个对外,一个对内,

对外呢,要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无行为能力人,他不是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吗?那他需要从事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啊,就要与你这个监护人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啊,比如代收红包。第二呢,是对内呢,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啊,对外要监督,对内要保护两个层次。这第一点,

第二点呢,是这个职责应当如何来履行呢?这里面要注意这么几点,首先第一点呢,是在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啊,要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大家看,这也是监护制度本身的目的所决定的。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以外呢,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尽管你这个监护人可以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你能不能随便处分啊?不能只有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时候才能够处分。有些同学说什么叫做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呢?这个问题啊,

在实践当中是要具体判断的,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大家把握一个原则。就这个财产啊,是非处分不可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是维护被调利。只要是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原则上这个财产你父母就不能动。啊,比如呢?给大家举个例子。我们在小时候的时候啊,可能收过很多的红包,收了红包以后呢呃,就被父母当场收走了。

啊,父母说等你未来上大学考研的时候,我再把这笔钱拿出来给你用。我们先来判断下父母有没有资格收走子女的压岁钱。啊,当然是有的啊,因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他有义务呢来管理你的财产。所以呢,他有权收走这个钱。关键收到这个钱以后呢,父母能不能随便把这个钱花掉呀?这个就不可以了啊,必须要为了维护被这样的利益的时候才能够还。比如呢,

小孩生病住院了。没钱治病,这个时候呢,能不能拿这个压岁钱来看病啊?当然可以,这就是非处分不可的情形,而且呢,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大家看这个地方呢,我们给大家写了一个小例子。甲呢,是监护人负责管理子女乙的财产。乙呢?很有钱啊,在北京有房子甲见北京房市低迷。

于是呢,直接把乙名下的房子给卖掉了。但之后呢,房价暴涨。大家看这个处分,它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啊?原则上不符合,因为你这不是非处分不可的情形。特别是呢,你处分了以后啊,如果造成了这个被监护人财产的损失的,那你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个地方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在民法的解释方法,那个地方讲过的一个问题。

就是监护人呢,他能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来捐献被监护人的人体器官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里面啊,涉及一种解释方法的运用,叫当然解释。啊举轻以民重,举重以民轻。对于监护人来讲,你在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时候,都只能是在非处分不可的时候才能够处分。那法律当然不允许你去处分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了。这就是当然解释。这是第一点,第二点跟第三点里面啊,

强调一个观念,不管是未成年还是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啊,都要适当的尊重一下被监护的真实意愿。啊,尽管这个被监护人呢?他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呢,并不代表着他没有任何变身能力。或者呢,也并不代表他没有任何内心的意愿。那你这个监护人呢?在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啊,还是要尊重一下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这是第一个方面,

监护人的职责。第二个方面呢,是监护责任。就是监护人,如果你没有履行法律要求,你承担的监护职责的话,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注意这个地方啊,分为两个方面啊,一个呢是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还有一个问题呢,是紧急情况下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处理。先来看第一种情形。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这个时候呢,

他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有法律责任的。啊,比如大家看这个电视剧狂飙的时候啊,一个情节陈舒婷呢,带着自己的孩子,小陈。在公园里面玩儿,这个时候呢,安心啊,过来找这个陈述题。聊了会天,突然发现。孩子不见了。啊,

看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我都非常的紧张。假设呢,在这个过程当中啊,孩子真的是丢了。那这个陈淑婷作为孩子的母亲监护人,有没有尽到上述职责啊?当然没有了造成孩子的损害,你这个监护人在法律上也是有责任的。当然,在那个情节里面,陈舒婷这个演员啊,大嫂演的是真的好。当孩子找回来的时候啊,大家可以好好看一看啊,

陈舒婷那个脸上的表情。啊,有惊喜,有生气啊,还有心疼啊,好多情绪都融合在一起啊,真的是演的非常的好。呃,当然,基于这个规定啊,还衍生出了一个。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来就是规范拓展这个问题。民法典的190条。假如这个监护人啊,他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

那这个时候呢,被监护人是可以请求你这个法定代理人或者叫监护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只是呢,这个损害赔偿责任啊,它也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大家看这个送送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呀?要从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啊,比如后来这个孩子成年了。法定代理终止了。那这个时候呢,依然可以去起诉这个原来的法定代理人,要求他赔偿相应的损失,要到法定代理终止制。才开始进行了指教。啊,

因为在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啊,我要去告你的话,你还得代理我,你代理我告你自己。法定代理人不可能那么傻,所以呢,要等到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才开始计算时效。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是因紧急情况客观上无法履行职责的处理啊,第一种情形啊是。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第二种情形呢?是想履行,但是客观条件不允许。

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规定了所谓的临时照护制度。这个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内容。如果呢,发生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了。监护人呢?鞭长莫及。想履行职责,但是无法履行职责的,那这个时候备将的生活啊,它就处于一个无人照料的状态。按照法律的规定啊,还是这三个基层组织聚会,村委会,

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战略措施。要保障这个备件上的基本生活。当时民法典规定,这个内容的时候啊,主要是继续在疫情期间啊,发生在湖北省十堰市的一个。新闻案例。啊,有个孩子呢,他的父母在深圳出差,后来呢,湖北武汉,当时就发生了非常严重的疫情。他的父母呢,都被隔离在外地,

回不去了,那这个孩子呢,跟自己的爷爷两个人相依为命。当然了,在这个过程当中啊,爷爷呢,突发疾病就意外死亡了。那这个孩子呢?在这个房子里面啊,就自己独立的生活。后来呢,是在防疫人员逐步排查的时候啊,才发现这个可怜的孩子已经独立生活了六七天了。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案例里面呢,父母因为疫情原因被隔离在外地。

尽管他们还是这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呢,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这个时候呢,孩子的生活无人照料。谁来负责任呀?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要负责安排这个孩子的生活照料措施。当然,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地方所说的生活战略措施。会不会使得聚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变成这个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呀?不会的,这个孩子的监护人依然是他的父母。

基层组织呢,只负责生活照料。这意味着,在这个期间呢,如果孩子调皮。啊,从楼上扔了一个烟灰缸下去,把别人给砸伤了。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呀?按照我们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要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谁呀?父母而不是这个负责生活照料的基层组织。啊,

一定要区分这个临时照护和我们前面提到的临时监护人,他们在性质上啊,是完全不同的。这是监控职责,我们来简单看一道考过的题目。二零一六年的单选题。甲呢,是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是。a免除丙欠乙的一万元债务,大家看这个处分债权的行为是不是非处分不可的行为啊?当然不是,而且呢,也不是为了维护不影响利益,所以呢,不当选b选项,

撤销以患病前低价卖表给订的合同。大家看有没有这个权利呀?原则上没有,因为人家这个乙呀,之前和丁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自己是完全迷失行为能力的。c用乙的存款未已支付医疗费。你看支付医疗费,这是给这个被监护人看病,非处分不可的情形,而且当然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d选项,为了防止乙出门儿,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这个选项当不当选?

当然不当选了。因为你为了防止一出门呢,用提量把它锁在家里。好像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他的安全,但实际上呢,这是父母不负责任的表现,它不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只能选择c选项啊,这是第三个知识板块儿,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最后一个知识板块儿监护关系的宗旨。当在监护关系终止里面呢?我们先来讲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内容,

叫监护的撤销与恢复制度。在民法典规定这个制度以后啊,我们二零二零年的考研当中就考到了一个简答题啊,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监护的撤销。所谓监护的持续啊,它指的是监护人呢,存在法定情形的时候,人民法院呢,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直接撤销或者剥夺了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样的制度啊,我们叫监护的撤销,它体现的是监护关系终止的一种情形。

在民法典里面呢,之所以新增加这个内容,主要是基于发生在江苏徐州铜山区的一个新闻案例。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给大家讲讲这个案例,记住个案例呢,我们去理解个制度就非常的清晰了。这个案例里面涉及到一个年幼的女童小玲。小林呢,在两周岁的时候,他的父母就离婚了。那这个小林呢?一直跟着自己的父亲来共同生活啊,共同生活了八年。新闻报道的说啊,

这个小林已经十周岁了。后来呢,新闻报道啊,发现这个父亲呢,不仅没有好好照顾自己的女儿。而且在这几年当中啊,多次虐待自己的女儿,甚至呢,还有多次性侵的禽兽行为。那孩子的妈妈呢?知道小林的遭遇,以后也是不管不顾。所以这个孩子啊,非常的可怜。新闻报道出来以后呢,

当地的民政部门就坐不住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这个父母的监护的资格。即使大家没有学过法律,也能够感受得到啊,小林的这个父母配做父母吗?当然不配,唯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结果可想而知,法院呢,撤销了这个小林父母的监护人的资格。这就是这个新闻案例,那基于这个案例呢?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就设计了监护的撤销这样一个制度。那么,

在学习的时候啊,要注意这么几点?首先第一点呢是。发生什么情形的时候?法律要撤销一个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呢。就涉及到适用情形的问题,在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三种情形,大家看这个50页。第一种情形呢,是作为。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法律派你来是保护这个孩子的结果,你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显然是一个不合格的监护人。

它对应那个新闻案例当中禽兽不如的父亲。第二种情形呢,是不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将处于危困状态的也会被撤销,监护资格对于那个新闻案例里面的母亲。啊,虽然你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但是呢,你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保护职责。让自己的女儿啊,处于这种非常危险的状态。那法律呢,认为你在其位不谋其政,

也不配当这个监护人。所以呢,也撤销掉了。所以你看第一呢,是作为第二是不作为,第三点就是兜底条款了,监护人呢,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啊,当然这个其他行为呢?既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比如这个被监护人名下有巨额的财产。但那个监护人呢?他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啊,

肆意的去挥霍被监护人的财产。啊,照这么下去的话,孩子没有成年呢,这个财产就恢复完毕了。他也不适合当这个监护人,这就属于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啊,这是三种情形啊,作为不作为其他。那接下来一个问题呢,是存在这些情形的时候,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一个撤销监护权的诉讼呢?法律规定了两类主体,一个是有关个人,

一个是有关组织。我们先来看谁是这个地方的有关个人呢?有关个人啊,它主要指的是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你排到前面的人。你站着这个位置不履行监护职责,你要给后面的人机会。第二呢,是有关组织大家看这个有关组织啊,它的范围就比较广泛了。首先是包括那三个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然后呢,

还是要加上那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组织。啊,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可以申请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个有关组织的范围,基本上是一样的。当然,具有可考性的是,这个第三点这个规则。假设呢,有关人员,有关组织都只是观望,没有采取行动的。这个时候呢,法律要求谁必须要采取行动啊。民政部门应当提出申请,

注意应当这两个字。所以在江苏徐州铜山区,那个案例当中啊,大家呢,都只是在网上谴责。但是呢,谁必须要站出来采取实际行动啊?民政部门。这是申请的主题。那接下来最后一点呢,是撤销监护的法律后果。假如呢,法院依据当时的申请,直接判决撤销了监护监护资格的,那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注意这么三点,第一点呢,是原来监护人将丧失监护权。它会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这个很好理解,关键大家要掌握这个第二点。监护资格丧失以后呢?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应尽的义务。法律剥夺你的监护的资格,但是呢,不能免除你的法定义务啊,

就像江苏这个案件当中。小林的父母监护资格都被撤销了。但是呢,事后能不能要求你这个父母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当然可以。啊,剥夺你的权利,但是不免除你的法定义务。如果你抚养费都不用出了,那也太便宜你了。最后一点呢,是原来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以后啊。如果被监护人,他依然需要一个新的监护人的,那这个时候呢,

人民法院要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直接指定一个监护人。像在江苏这个案件里面,法院剥夺了父母的监护资格,以后呢,就指定铜山区的民政部门来当这个孩子的。监护人,这是监护的执行。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监护权的恢复。也就是监护权被剥夺以后,有没有可能失而复得呢?法律上还是规定了这个可能性的。当然,这个条件就比较苛刻了。首先第一点呢,

是只有被接受的父母或者子女。监护资格被撤销以后,才有可能失而复得。注意这个范围啊,仅限于父母或者子女。因为这个父母也好,子女也好,他跟这个被监护人是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的。那这种血缘关系啊,不是别人能够随便取代的。而且正是有这种血缘关系的存在,法律才有理由期待你有可能会改过自新。像其他人呀,剥夺监护资格以后,法律就不再给你二次机会了。

啊,比如这个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呢?本来是他的配偶。但这个配偶呢,实施了严重侵害精神病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被剥夺监护资格。大家看事后呢,即使你自己有悔改表现。法律还会给你第二次机会吗?不可能只有父母和子女才有第二次机会。这第一第二呢,是符合什么条件?这个监护权才能够恢复呢,要确有悔改表现。

主动申请人民法院还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然后再视情况决定恢复。大家从这个表述当中啊,也能够感受得到法律呢,对于监护权失而复得,采取的是一个非常谨慎的态度。这第二个方面,第三个方面啊,是注意一个例外情形。假如监护人。是因为对被监控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监控资格被剥夺的,那法律还给不给你?第二次机会了呀。不给你第二次伤害别人的机会了。

啊,因为这个被监护人啊,刚出龙潭啊,不能让他再入虎穴,你这个故意犯罪行为啊,主观恶性太深。法律实在是不敢再相信你了。比如,在江苏徐州,这个案件当中,禽兽不如的父亲未来有没有可能重新取得监护权了呀?绝对不可能。关键是不负责任的母亲有没有二次机会呢?那就要看母亲这个行为啊,在刑法当中能不能构成所谓的遗弃罪了?

如果构成遗弃罪了,虽然它是不作为,但是遗弃罪也是故意犯罪,也不可能失而复得。注意这个故意犯罪是一个例外的情形。这是监护的撤销与恢复,那最后呢,就是监护关系终止的一般性的规定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其这个交互关系的终止情形啊,理解起来也比较简单。它无非是这么几种情形,第一呢,是被监护人,

人家不需要你来监护了。第二呢,是监护人,你自己也承担不了这个职责了。都会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同时呢,还有这个监护关系没必要存在了。比如第一项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家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可以自力更生了,不需要别人来监护。第二是监护人的自己丧失了监护能力的,你已经承担不起这个重任来了。第三呢,是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你看任意一方死亡,这个监护关系还有可能存续吗?不可能了。第四呢,是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啊,稍作了解,但这个其他情形呢,必然包括我们刚才讲到的。监护权被撤销的情形。这是监护这一节里面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全部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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