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38:39

12.总则 专题03:自然人(01)(Av695175143,P1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从第三章开始,我们将进入到民事主体这样一个知识板块儿。在第三章,第四章跟第五章啊,分别给大家介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三种民事主体的具体规则。那我们先来看第三章自然人。以前呢,我们叫公民啊,当然自然这个范围啊,

比公民是要更广泛的,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无国籍人还包括外国人。在实践当中啊,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其实最常见的还是自然人。所以它从考试角度来讲,这个部分呢,也是非常重要的。整体上啊,我们给大家画了一个逻辑导图啊,大家感受一下这一章里面,我们需要大家掌握的知识板块儿。总共呢,有四个知识板块,

首先第一个板块呢是自然人的能力制度啊,要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这两种能力。接下来第二个板块呢,叫监护制度,因为某一些自然人呢,他可能欠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它不能够自己保护自己啊,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那这个时候呢,我们需要通过监护制度来对它进行监督和保护。这第二个知识板块。第三个知识板块呢,是宣告制度,

主要适用于一个自然人呢,下落不明的这种状态。在法律上啊,包括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这两个方面。最后一个板块呢,是两户注册制度。啊,主要涉及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两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表现形态,同时呢,还会涉及到自然人住所的确定规则。啊,四个知识板块。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先进入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能力制度当中的第一种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民事权利能力啊,它是一个标准的法言,法语是我们民法里面的术语,所以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啊,它指的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强调的是一个入场券的问题啊,不管你实际上有没有去争取到权利,或者实际上履行的义务。只要你有这个资格,

我们法律就认为你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当然,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个概念啊,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啊,其实就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首先第一点的是权利能力啊,它只体现一种资格啊,而不是实际享有的权利。啊,就像大家准备考研这个时候啊,我相信不少同学还没有确定你要报考哪个学校?但是呢,大家都是有报考清华大学跟北京大学的资格的。没有这个入场券。但是你能不能考得上,

这就要凭大家的本事了。权利能力只解决资格的问题,它不解决最终的结果的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权利能力啊,既包括享有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强调一个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所以呢,概念里面呢,只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呢,它还包括你履行义务的资格。第三点呢,

是这个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啊,是具有法定性和平等性的。啊,注意一下民事权利能力啊,一定是民事法律所赋予的。因为我们前面讲了。主体的范围呢?它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呢,要客观存在,第二还要为法律所确认。其实法律确认你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就意味着法律赋予了你一个民事权利能力,它是跟主体资格相关的,具有法定性。

同时,在民法领域呢,民事权利能力还具有平等性。所有的自然人啊,像中国14亿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当然这也是平等原则,在主体制度当中的一个体现。最后一点呢,是民事权利能力啊,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啊,因为这是你的做人的资格。你既不能把它放弃掉,也不能把它转让给别人。啊,

大家都听过一句话,生容易死容易啊,但是生活很不容易,有人在生活当中啊,觉得很艰难。啊,做人太难了,我能不能做一只啊,快乐的小狗或者小猫呢?在法律上是不行的,做人再难,这个资格你不能放弃啊,你只能做人。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里面啊,大家稍微注意的几个说法,

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进入具体的规则了。涉及到自然人呢?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啊,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也就是只要你有生命。在法律上就是一个平等的主体。那这样的话呢,我们要重点来给大家介绍。开始的时间出生以及死亡的时间终止,这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了。那接下来呢,看第二个问题,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也就是从出生这个事实开始。先来回顾一个问题,自然人的出生在法律上,它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啊?唉,它属于。自然事实当中的。事件啊,就客观现象的发生会导致你取得主体资格。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出生时间怎么来认定呢?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你成为了一个民法上的人呢?这个出生时间啊,

按照法律的规定呢,有这么几个判断标准,首先呢,出生时间要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大家注意出生证明这个文件,它常常是医疗机构出具的,相信每个同学啊,都有自己的医学出生证明。那上面呢,就记载了你是哪年哪月哪日几时几分来到这个世界上。啊,尽管这个几时几分啊,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呢,它要体现这一课的神圣性啊,

这一课是专属于你的。因为实践当中啊,医疗机构呢,它出具的这个出生证明。记载的出生时间更能够反映这个自然人真实的出生时间,所以法律呢,把它放到了第一位。接着看,第二,如果没有出生证明的,要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忆的时间为准。有的人呢,他不在医院出生,那当然就没有医学出生证明。你像我就不在医院出生的,

我就在我家里出生的,我就没有出生证明,那这个时候我的出生时间怎么来判断啊?要根据户籍登记或者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啊,当然,这个出生时间啊,就只有。年月日了啊,没有几时几分啊,我觉得我父母那一代人啊,心真的是大啊,我妈现在都不太记得我是上午出生的还是下午出生的?更别说是几点出生的了。所以呢,

我现在不知道我出生的准确的时辰,也不知道我的生辰八字啊,尽管身边有好多。算命的好哥们啊,但是呢?也算不了,因为我不知道我的生辰八字。户籍登记跟身份证记在这个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啊,大家注意其他这个表述啊,你比如这个。外国人。他没有这个户籍登记,也没有中国居民这种身份证,那就可以按照他护照上记得的时间为准啊,这也是一个有效的。

身份登记第三,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就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大家看,我们在确定出生时间的时候啊,还是要本着一个实事求是的原则来确定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医学出生证明和户口本上登记的时间都不是你真实的出生时间的话,那必须按照真实的。出生时间为准。啊,比如呢?实践当中啊,有的小孩出生了。父母呢,觉得这个出生的时间啊,

不太好啊,9月5号出生的,按照我们目前的这个入学的惯例。那你9月5号出试呢,你只能到下一年才能够入学,父母呢,为了让孩子早点入学就找关系。把这个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上的时间给提前了。啊,但是呢,身边好多人都知道你是9月5号出生的。只要能够推翻。上述文件里面记的时间呢,还是要以真实的出生时间为准的啊,这是第一点,

出生时间的认定。当然这个地方呢,给大家做了一个理论拓展啊,就是关于出生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当然这个标准啊,它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啊,它是医疗机构在出具这个医学出生证明的时候,它在写那个时间的时候,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我们在学理当中啊,有所谓的镇痛说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三种说法。其实呢,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也知道我们现在主要采取的是哪一种观点啊?

独立呼吸说的观点。就是产妇啊,光阵痛,或者在生产的时候呢,唉。小孩的头发露出来了啊,这个都不能作为,你已经出生的证明,你必须要能够独立呼吸。这是第一个问题,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的突破,这里面啊,涉及到一个例外的规定。

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按道理呢,胎儿他在母体内尚未出生,所以呢,原则上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呢,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胎儿的出生呢,它是一个时间问题,迟早是要出生的,而且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同时呢,基于现在的医学水平,这个孩子啊,活着出生应该是大概率事件,所以呢,

民法基于人文关怀的考虑。就提前给这个胎儿相应的保护,进而产生了民法典第16条这个特别的规定,需要大家重点掌握。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呢?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呢,胎儿免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们在理解这个规定的时候啊,要注意这么几个方面,首先第一个方面呢,

是胎儿人格力的保护,视为他具有权利能力是例外,规定是特别规定。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胎儿在妈妈的体内十个月。没有发生任何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以及他利益需要保护的情形的,那这个ter他有没有权利能力啊?答案是没有,只有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的特定法律关系当中,我们才会视为这个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呢,大家注意两个字,

叫视为它是一个法律理智性的规定,就是本质上没有。但是呢,法律啊,把你当成有权利能力的情形来对待啊,这是第一点,它是一个特别规定。第二点呢,是如果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了。那这个时候呢,父母要作为法定代理人,替这个胎儿主张维权的话,他需不需要等到这个胎儿出生以后再去维权呢?答案是不需要,只要涉及到胎儿的保护了,

即使胎儿还没有娩出,但这个时候呢,父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来。替他主张权利,这是41页规范拓展里面这个内容啊,是我们二零二二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新增加的一个规定,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这是强调的第二个方面。那第三个方面呢是?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主要适用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那哪些情形会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保护呢?这是这个地方啊,我们要重点给大家展开的一个问题。大家看41页这个第二点主要是分成两种情形,

第一呢是民法典明文列举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种情形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啊,给大家举个例子来做一个说明。比如呢,一个产妇怀了一个孩子,在这孩子出生之前呢,他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了。大家看死亡的事实发生了,我们要启动继承法律关系的适用,那这个死者呢?他的遗产要进行。继承那在分配这个遗产的时候呢,需不需要给即将出生的这个遗父子保留必要的份额呢?啊,答案是肯定的,

尽管这个孩子还没有出生,但是呢,他大概率是要出生的,而且他也是这个死者的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我们不能因为他晚出生了几天几个月就剥夺他取得父亲遗产的权利,这个结果是不公平的。所以呢,在涉及遗产继承这个问题上,就视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啊,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啊,就要把它应当分得的这一份。给它单独的拿出来,这是遗产继承的问题,那第二种情形呢?

是这个接受赠与的情形也比较好理解。啊,比如呢,一个产妇怀上了一个孩子啊,他们家。三代单传。所以这个孩子的爷爷啊,就非常的开心,等不到孩子出生就把祖传的玉镯。就要送给这个孩子。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能不能以孩子没有出生为由来认定这个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呀?当然不能,因为在涉及赠与这个问题上。它是涉及到孩子的利益的,

要视为孩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父母呢,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来收下这个手镯,赠与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啊,这两种列举出来的情形啊,比较好理解,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给大家讲的是这个兜底条款。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这个等字怎么去理解呢?啊,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啊,法律明文列举出来的东西,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相对来讲都比较好理解。关键是大家要学习各种各样的等字的认定。这个等字啊,它说的是泰瑞利保护的其他情形,这个其他情形啊,在实践当中有可能会出现以下四种形态。分别的给大家做一个解释,首先第一种情形呢,是它有可能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啊,比如呢?在产妇怀孕的时候,两口子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了。在这份协议里面呢,

有这么一条啊,说这个男方呢,你个人名下这套房子要赠与给我们即将出生的这个孩子。大家看这个离婚协议里面啊,它就涉及到一个利益,第三人条款给这个即将出生的孩子呢,附加了一个。受赠的利益。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即使孩子没有出生,能不能认定离婚协议里面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呀?不能,这是第一种情形啊,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第二呢,

是请求父亲来支付抚养费。假设呢?妈妈怀着一个孩子,但是呢,妈妈跟这个孩子的爸爸并没有结婚。而且呢,这个爸爸明确的表示,他不要这个孩子,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为了给这个孩子主张法律上的抚养费。能不能以这个孩子的名义来起诉这个父亲啊?当然是可以的,因为这也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保护啊主张。抚养费第三种情形呢,是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里面啊,主要涉及到侵权的情形。我在讲义当中啊,给大家写了两个例子啊,大家看一下这个例二说的就是这种情形。产妇乙呢,因腹痛,急诊送医院来待产。其夫,丙也就是孩子的父亲呢。闻讯赶来啊,但是呢,忙中出错,路上呢,被超速闯红灯的丁撞飞,

丙呢,就当场死亡了。那第二天呢?丙的小孩小乙才出生。大家看在。丙呢,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那一刻,他的生命已经受到了侵害。按道理呢,这个时候啊,孩子还没有出生,但是呢,已经注定了孩子的抚养费来源。丧失了他受到了实际的损失,那这个时候呢,

能不能起诉请求这个肇事者来赔偿孩子抚养费的损失啊?当然是可以的,你看这里面呢,就涉及到抚养损害赔偿请定权,它也是跟孩子的利益相关的。这是第三种情形,那第四种情形呢?是胎儿的健康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孩子啊,在出生过程当中受到的侵害。也可以适用这个规定,我在讲义当中啊,写的这个例一大家可以看一下。产妇甲呢,在医院生产,

因医生的过失导致胎儿在产道受压时间过长。进而导致左臂残疾。大家看这个小孩啊,他在因为医生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受到侵害的时候,他还没有出生。但是呢,这也涉及到它利益的保护,那孩子出生以后呢,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能不能请求这个医院来承担所谓赔偿责任呀?当然可以,你看这里面呢,就涉及到胎儿健康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进行权,都跟这个胎儿利益的保护相关,都可以纳入这一条的。

适用范围当中来啊,这是第16条,它的适用范围,最后呢,再补充一个小细节,大家看民法典的第16条啊,它规定了一个,但书。但是胎儿娩出时,为实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什么意思呢?就是视为泰数据权利能力啊。这个规则适应的前提是胎儿一定要活着出生。啊,假设这个t啊,

它没有活着出生,那我们前面讲到的一切就当没说。啊,因为在民法典编制的时候啊,当时规定这个特例保护条款的时候呢,有部分人大代表提出了这么一个质疑。说如果我们保护它的这个利益的话。那这个医院的人工流产。算不算是杀人行为呢?注意这个问题啊,民法是回答不了的,民法呢,只解决这个胎儿活着出生以后。再回过头来看,当时这个特立保护的法律关系的处理。

如果这孩子啊,被流掉了,压根就没有活着出生的,那就视为自始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呢,就有了这个,但书条款。这是。第二个问题,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也就是出生当中。涉及到的问题就一般性的规则,也有特别的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啊,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然,死亡这个词啊,在民法里面呢,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涉及到自然死亡,也涉及到宣告死亡,这个自然死亡按照我们的生活观念,大家能够理解这个宣告死亡呢,它相当于是。法律制度层面的死亡,我们在这一章里面专门有一节给大家讲,这个宣告死亡制度,

它是法律上的死亡。也会导致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啊,当然,大家在网站上还看到一个词叫做设死。啊,社交性的死亡啊,你在社交平台啊啊发生了一个非常尴尬的事情啊,就感觉自己没脸再见人了啊,射死。设置在法律上是不是死亡啊?那当然不是了,它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意义。啊,当然,

前一段时间呢,看一部电视剧叫三体。这部科幻片里面呢,有一个术语叫做脱水,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啊啊,因为在三体世界里面呢,它有乱纪元与恒纪元。在乱机缘的时候呢,哎,这个人呀,可以通过脱水的方式。保存自己的生命啊,把这个水脱干了啊,变成。干干的一张人皮啊,

然后卷吧卷吧,等待恒纪元的到来,然后再浸泡又活过来了哈,这个脱水的过程,他们那死吗?啊,当然这个是科幻片里面的情节啊,大家只是呃,做这样一个思维上的训练就可以了,不要当真。见这个脱水以后呢,它还可以通过浸泡的方式重新活过来,那就意味着人是没有死的啊,这是简单的说一下这个死亡这样一个概念。这个第。

四节当中啊,单独给大家展开。首先,在自然死亡里面的第一个问题是死亡时间的认定,就哪一个时间点是这个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呢?首先呢,也是要看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啊,如果这个自然人他是在医院死亡的,那这个医疗机构呢,会出具一个。死亡的证明上面呢,会记载这个人哪年哪月哪日,几时几分离开这个世界。这第一个文件。第二个文件呢,

是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那如果一个自然人啊,他不是在。医院死亡的,而是在家里面死亡的,那这个时呢,得到村里面或者社区的卫生所去开具这个死亡的证明。拿着这个死亡的证明呢,去注销这个户口,那这个户籍上会记载这个户口是什么时候注销的,会有死亡时间的记载。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明。第三的是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还是要本着一个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处理?要确定这个自然人真实的死亡时间。因为这个真实死亡时间的确定啊,它有可能会影响到遗产分配的方案,所以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当然,医疗机构也好。包括相关部门也好,它在出具这个死亡证明的时候。它是如何来判断这个死亡的时间的呢?在学术上啊,有这么几种学说,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和脑死亡说啊,大家稍作了解。

那我要问大家,问题是大家猜一猜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什么标准?我们国家呢,采取的是综合标准。啊,一方面没有呼吸,同时呢,心跳也停止了,甚至呢,脑已经死亡了。这个时候啊,我们才会判定一个自然人已经死亡。这里面呢,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脑死亡说啊,这种学说啊是一种比较新兴的学说,

他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脑啊已经不可逆的死亡了。及时的能够通过呼吸机来维持这个生命的体征。那也会认为这个人已经死亡了,这是脑死亡,说它的一个判断的标准,当然我们目前啊。主流的观点并没有接受这个脑死亡,说因为大家想想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脑呢,虽然已经不可逆的死亡了,但是呢,它可以借助呼吸机来维持这个生命的体征。你要说这个人死了的话,他的亲人是绝对接受不了这样一个说法的,所以说目前我们国家还是采取这种综合性的标准。

那这个脑死亡说呢,目前主要是在哪个领域适用啊啊,主要是在这个器官移植这个领域有可能会适用。啊,因为判定脑死亡,说以后啊。人的身体组织还可以通过这种呼吸机来维持的话,它会使得某一些器官的性能保持一个非常良好的状态。那这个时候呢,就启动这个移植手术的话,它会增加这个移植手术成功的概率。这是脑死亡说在实践当中啊,最有意义的一点啊,稍微注意下这个问题就可以了。这是第一点啊,

死亡时间的认定,第二点呢,是同一事件当中数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有的时候呢,在同一事件里面15人。死亡了已经无法确定他们真实的先后死亡时间了,但是呢,他们的死亡先后时间。是有可能实质的影响死者遗产的分配方案的,所以呢,法律要去规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规则,注意推定这个词。啊,尽管实践当中真实的情况可能跟这个不一致,

但是呢,要适用法律这个规定。我们来看怎么推定的啊?首先呢?第一点呢,是相互与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当中,死亡的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这是适用的前提。假设呢,同一个交通事故,里面多人死亡。然后根据这个。送往医院急救的情况啊,能够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的,

那就按照真实的死亡先后顺序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那如果时代难以确定了这个时候呢?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是注意的第一个规则,要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那为什么要做这个推定呢?假设呢?数人当中啊,有一个人。他除了一起死的这些继承人以外,没有其他继承人了,如果呢,他是最后一个死的。大家想想他把这些财产都收了过来以后呢?

他死了没有继承人,那这个财产有可能会收归国有。这个结果,无论是他的亲人还是国家,都不愿意见到,所以呢,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要先死亡,你不能成为最后一个取得继承的人。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如果大家都有其他继承人的,那这时候呢,就要区分长辈晚辈了。辈分不同的,要推定长辈先死亡。

也就是晚辈呢,可以先继承长辈的遗产,然后晚辈再死亡。它一个先后,那如果是辈分相同的话,那就推定同时死亡,它们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这是为了简化这个遗产分配的方案,否则的话呢,像夫妻是同辈啊,你继承我的,我再继承你的。循环继承啊,这在法律上就没有意义了,所以要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

那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讲义当中呢,给大家列了一个例子,这个例子呢,是大家在学刑法的时候啊,老师可能会讲到的。发生在杭州的保姆纵火案。林某呢,和朱某结婚购买了别墅一套,生育一子二女。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同时呢,雇佣保姆莫某来予以照顾。后来呢,因为家庭矛盾啊,

这个保姆莫某呢,他纵火烧毁了别墅,导致妻子朱某和三个子女都死亡了。大家看,这就是典型的同一事件当中多人死亡。但是呢,无法确定具体的死亡时间。这个时候呢,因为有人死亡了,要启动遗产的分配。经查呢,林某与朱某共有存款1200万元,而且呢,朱某的父母尚健在。那这时候遗产怎么来分配就取决于。

在同一事件里面,死亡的数人,他们的死亡先后顺序,我们要适用法律的推定规则。大家看同时死亡的人呢?有朱某。以及三个子女。我们叫甲乙丙。那这个林某和朱某呢,共有存款1200万元啊,当然这是夫妻共同财产,那朱某个人的部分呢,应该是有600万。那朱母现在死亡了,要分配这600万的遗产,

我们看怎么来分啊?首先呢,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里面死亡了,我们要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大家看一下。母子四个人,谁没有其他继承人啊?都是有其他继承人的,朱某就不用说了。甲乙丙是不是有自己的父亲林某来作为继承人啊?所以呢,大家都有其他继承人,那第一点就解决不了问题,接着看第二点。

都有其他继承人的,那要区分辈分辈分不同的。要推定长辈先死亡,大家看。死亡的四个人当中是不是区分长辈完辈啊?朱母呢?作为母亲,显然是长辈。那我们要推定他先死亡,这意味着朱某在死亡的时候呢,甲乙丙三个孩子依然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先来判断下注目死亡的时候有几个法定继承人呀?首先呢,是配偶林某,

还有父母呢,有两人。加上子女三人,总共是六个人,这样的话呢,每人分配100万啊,他的父母能够拿到200万。然后三个孩子呢,每人能够拿到100万配偶,林某呢能够拿到其中的100万,然后呢,朱某就死亡了。他死亡以后呢,大家看一下,接下来就甲乙丙三个人呢,

是子女。他们继承了朱母的遗产,以后呢,他们就接着死亡了。他们死亡以后呢,三个孩子的遗产谁来继承啊?只有一个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那就是父亲林某啊,因为这个。朱母的父母作为外祖父母呢,他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个时候他是没有资格继承的,这样的话呢,三个孩子的300万都会到谁的手中啊?铃木的手中。

啊,那这样的话呢,大家看夫妻两口子1200万的存款,最后林某拿了多少啊?首先呢,它要分一半600万,然后呢,通过继承的方式拿到400万啊,总共是1000万。然后呢,朱某的父母能够拿到200万。这就是这个遗产的分配方案,它就取决我们刚才讲到的。数人死亡时间的先后推定,规则的适用啊,

这是。第二个问题,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呢,是死者人格力的保护,这又是一个特别规定了。按道理呢。人死亡了,人死如灯灭。你的民事权利能力就终止了,按道理呢,法律就跟你没有关系了。但是呢,在我们生活当中啊,死者呢,他的一些人格利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人虽然死了,但是名声还在。特别是呢,我们国家向来有这种敬重死者的传统啊,我们有法定节假日请。清明节。啊,给全国人民放假去祭奠自己已经死去的亲人。所以呢,在我们这样一种文化观念当中啊,即使人死了,他的某些人格利益。法律依然应当给予保护。当然这个地方啊,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是不是意味着要视为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啊?注意答案是不是的这一点呢?跟胎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胎儿呢,是现在没有,但是呢,经过一段时间,它是总归会有的,只是法律把这个能力提前给他了。但对于死者来讲,人死不能复生,他绝对不可能再取得这个民事权利能力了,所以呢,法律给他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就行了,没有必要再。

是比它具有权利能力的啊,这是它跟t的一个区别。我们来看死者的人格利益,那怎么来进行保护呢?首先看这个第一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

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面啊,大家要注意这么几个细节,第一个细节呢,是我们法律保护的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权。所以大家看名誉。肖像姓名,荣誉,隐私等等,后面都没有那个全字了。因为你已经没有主体资格了,不能成为人格权的主体了,只能是保护你的人格利益。

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主张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时候啊,主张的主体是有顺序的,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首先呢,排在第一顺位的是配偶,子女,父母。啊,如果有配偶,子女,父母的,那就轮不到其他人来主张维权。只有没有配偶,

子女,父母或者都已经死亡了,这个时候呢,才轮得到其他近亲属来主张维权。有些同学说那这个地方的其他进度指的是谁呀?啊,我们前面提到过民法典当中的近亲属是包括八种人的,那除了这个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啊。还剩下五种类型,分别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加上外孙子女。一定要注意这一点。那在讲义当中啊,给大家列了一个思考案例。这个四个案例啊,其实不是发生在我们国家大陆地区,而是发生在我们国家台湾地区。啊,大家都听过韩愈。唐宋八大家之一。在一九七六年的时候呢,我国台湾地区的某个历史学者。他就写了一篇啊,研究这个韩愈的文章。在这个文章里面呢啊,

他就说韩愈啊具有古代文人风流才子的习气。啊,虽然有期限,但还是实际上出入。烟花之地啊,来寻花问柳,最后呢,就染上了性病啊,最后呢啊,误服硫磺中毒而死。讲了这么一个情况。当时呢,韩愈的第39代传人。具体的不干了啊,组上。

韩愈这个名人还是拿得出手的,结果你发这么一篇文章啊,搞得我们。感觉自己作为韩愈的后代都没有那么强的荣誉感了,他觉得自己的情感受到了伤害。就像法院的提起诉讼来主张损害赔偿来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啊,大家看看,如果这个案件放在我们国家大陆地区的话,能不能获得相应的救济啊?答案是,不能因为在我们国家呢。可以主张死者人力保护的主体仅限于近亲属。这也是我们当时啊,限制这个范围所参考的一个案例,

如果呢,这个死者的这个利啊不受。限制进行保护的话,那可能这种几百年前的人物的人格利益都主张保护。那显然不利于这种历史研究的开展,所以呢,法律要限制这个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我们国家呢,就是通过主体的范围进行限定的近亲属。啊,只要这个死者,他已经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那后面的曾孙子女啦,外曾孙子女啦等等,

那原则上法律就不再给救济的机会了,这是在。死者的利跟。历史研究活人的这种表达的权利之间要达到一个平衡点。啊,这是第一个方面。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是一个特别的问题,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候啊,曾经讲到过这个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的第185条,这是我们编制民法典的时候特别增加的一个条文。我们先来看条文,再来给大家解释规则。

侵害英雄烈士等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大家看英雄烈士呢,他当然属于这个死者的范畴,如果侵犯了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了,他的近亲属能不能按照我们前面讲到的一般规定来?来主张损害赔偿呀,当然是可以的,它可以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只是呢,

英雄烈士等等那个利益啊,跟一般的死者不同,支出待遇,它不仅涉及到近亲属的情感的问题。它还有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有可能涉及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所以呢,就产生它的特别规定。这个特别规定是什么呢?就是英雄烈士等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以后,只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了。即使他没有近亲属,活着了,那按照我们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啊,检察机关还可以代表国家来提起公益诉讼。

来追究这个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就是它的特别之处啊,就是主张救济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还包括这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我在讲义当中啊,给大家列了一个例子啊,这个例子呢,大家在网上肯定也见到过,就是跟邱少云烈士。他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有关。在二零一三年的时候呢?被告孙某,他在新浪微博上啊,就发了一个微博。

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边手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以宁的考试叫好。大家看说明这个微博呢,它把劣势比作烤肉。这个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在网上呢,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关键这个时候呢,加多宝还出来蹭热点啊,说有烤肉必须要送加多宝凉茶,就导致这个恶劣的影响啊。进一步扩大。那后来呢?邱少云烈士的近亲属啊,

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结果可想而知,无论是孙某还是加多宝凉茶,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键在这个案例里面啊,即使邱少云的近亲属,他没有提起诉讼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它有没有涉及到税务公共利益呀?当然有了。检察机关呢,也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来提起公益诉讼,这就是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保护。它的一个特殊之处。

当然,在实践当中啊,还发生了一系列跟这个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相关的案例啊,都涉及到这个条文的适用。那在这个地方呢,我还要强调最后一点啊,就是在185条里面呢,它写着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雄烈士相对来讲比较好认定,关键这个等字,它指的是什么呢?

又是一个等啊,这个等字啊,它主要涉及到的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些死者。啊,比如呢,这个党和国家的历代领导人。啊,比如这个邓小平先生,以及去年刚刚去世的江泽民同志,大家看这个领导人,他算不算英雄烈士啊?当然不算,但是呢,如果你损害这个党和国家的历代领导人的这个利益的话,

会不会损害所有公共利益啊?当然会也可以适用这一条的规定来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185条规定的理解啊,这是在自然死亡里面啊,大家要注意的知识点,那这个宣告死亡呢?它是法律上的死亡,我们在第四节再给大家单独展开,最后呢,我们来看一道考过的题目,二零一零年的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是。a七个月的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呀?

答案是没有。除非涉及到胎儿力保护的特殊情形,在这个特殊情形下,才适为他具有权利能力。b满月的婴儿,他已经出生了,当然有民事权利能力的c会画画的猩猩。啊,虽然会画画,但是呢,还是猩猩啊,它不是自然人d选项,被捆殴的死者,虽然呢,近亲属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呢,死者他已经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了,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只能选择b选项啊,这是自然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部分。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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