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38:24

11.总则 专题02:民事法律关系(04)(Av695175143,P1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那这一节啊,对应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后一个基本点,也就是变动的问题。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在生活当中啊,大家可能没有听过民事法律事实这个词,因为它是一个标准的。民法术语,它是一个法言法语,所以呢,我们先来看它指的是什么?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啊,它指的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听起来很抽象,但其实理解起来啊,也没那么难,在我们生活当中啊,很多的事实都有可能引发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啊,比如呢,甲乙两个人。谈成了一个合同,那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呢,会形成一个合同法律关系。

假如说呢,两个人两情相悦了,进行了结婚登记,那这个时候呢,事实上又多了一对夫妻,他们之间呢,会形成配偶这种身份权法律关系。那过了一年,他们又生了一个可爱的小宝宝,那这个时候呢?世上又多了一对父母啊,他们之间会形成一个父母子女这样的身份权法律关系啊,那假如说生活当中一个人。在开车的时候呢,不小心把别人车给撞了,

发生交通事故,那会产生一个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啊,如果这个交通事故比较严重的话,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如果呢,其中一个受害人死亡了,那这个时候呢,会引发他的遗产分配的这样一个继承法律关系。大家看我刚才提到的合同也好,结婚也好啊,孩子的出生也好啊,包括交通事故也好,甚至是人的死亡也好。大家都有可能导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那这一系列的事实啊,我们给它抽象出一个概念来,叫民事法律事实啊,它可以涵盖这么多的东西。所以这个概念啊,是一个包含范围非常广的一个法律概念。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啊,大家注意这么三个关键词啊,第一个关键词呢是法律啊,民事法律是什么?它有法律这个因素。所以呢,他必须要依法认定。只有法律认可你,可以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

才能够纳入这个范围。比如呢,甲乙是父子因为生活琐事而吵架,然后呢,双方发了一个声明,从此断绝父子关系。大家看这样一个声明,会不会导致他们父子关系归于消灭啊?不会的,因为法律不认可这样的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消灭的事实啊,首先呢,要依法。那第二个关键词呢是明示。唉,要跟其他的领域区别开来,

这样的法律事实呢,它导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啊,所以它主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那第三个关键词呢?叫事实,那这个事实呢?它其实对应的是客观现象,这样一个词。所以呢,大家连起来法律民事事实啊,就可以形成这个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啊,

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当然这个地方啊,要给大家补充一个理论问题啊,我把它写到了理论拓展里面啊,注意这么两点。第一点的是。实践当中,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要实际发生变动的话,它要包括三个基本的条件啊,注意这个理论上的说法。第一个条件呢,必须要有民事法律规范。啊得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呢,是必须要有民事主体来承受这个变动,

第三呢,是必须要发生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啊,注意这三个条件齐备的时候,才能够在实践当中真的导致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产生变更,消灭的后果。但这里面呢,蕴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我前面在讲这个民法的体系的时候啊,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有五个基本点的啊,主体个体内容变动以及保护。我跟大家特别强调了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总则编呢,是把其中的两个基本点的共性问题。提取出来了一个呢,

是民事主体一个呢,是民事法律事实,大家没注意到。啊,跟我们刚才讲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两个最基本的共性条件,正好是吻合的呀。所以呢,我们接下来呢,再讲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时候啊,主要讲的是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这两个基本点当中的共性问题,接下来呢,在第三章到第五章。我们讲三种民事主体制度。那接下来呢,

从第六章到第八章,我们给大家讲三种最为重要的,具有共性的民事法律事实啊,所以说。这样一个理论的说法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啊,它跟我们民法典编撰时候的一个基本的思路也是有一定的吻合度的啊,记住。民事主体,民事法律事实啊,是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实际发生变动的时候最重要的两个共性的要素。这是补充的第一点啊,那补充的第二点呢,是在实践当中啊,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变动。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

但是呢,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啊,它可能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比如呢,我刚才提到的甲乙两个人签订了合同,那这个合同本身呢,就可以直接单独的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但是在实践当中啊,也有一些法律关系的变动,它需要两个以上的事实啊,比如呢,基于遗嘱来继承遗产。老王呢,立下了遗嘱。

他的一套房子呢,由自己的大儿子啊,大王来继承。大家看大王呢,要想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它需要符合几个条件啊?啊,第一呢,是老王立的这个遗嘱必须得是有效的。这是第一第二呢,是老王必须要死亡。这两个事实同时发生的时候,那大王呢,才能基于这个遗嘱取得这个遗产的所有权,他需要两个事实。

那这种情形呢?我们在学历当中啊,把它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它指的就是要有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导致某一个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啊,稍微注意下这个地方啊,给大家补充的啊,两个理论上的观点。这是第一个问题,我们来简单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你看a选项抵押关系需不需要两个法律事实啊啊?不一定需要,

比如呢,我们在物权编里面会讲。以动产设定抵押的,只要双方签订一个动产抵押合同,就可以直接产生一个抵押权。接着看b选项遗嘱继承关系需不需要两个法律事实啊?这个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得有一个遗嘱。另一方面呢,还得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所以应该选b选项c侵权赔偿关系,只需要侵权行为这一个事实就可以了。对象婚姻关系只需要结婚登记这一个事实就可以了。只能选择b选项啊,这是第一个问题。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那这个问题啊,是我们这一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在实践当中啊,民事法律事实,它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罗万象,所以在法律上呢,要对它做类型化的区分。那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实呢?在法律规范的时候啊,就要做不同的处理,所以大家在学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时候啊,经常会见到各种各样的分类。

啊,分类啊,是我们规范科学化,精细化的一个前提。我们先来看讲义当中给大家画的这个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体系图。整体上啊,我们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变动。有没有跟人的主体意志有关?区分为了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种类型。那相应的,如果呢,事物主体一直支配。这样的法律事实呢?我们叫行为,

如果呢?跟人的意志无关的,我们把它叫自然事实,大家先注意掌握这两个术语。那接下来呢,我们通过几个小例子啊,来方便大家区分什么是行为,什么是自然事实,关键是把握这个判断标准。是不是跟人的主体意志相关?下面判断第一个例子,甲乙两个人呢,两情相悦啊,手牵手去办了结婚登记。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导致了一个婚姻关系的产生。结婚那它属于行为还是自然事实啊?当然属于行为了,因为这个登记它是受主体之支配的一个行为,而且呢,发生。夫妻间的法律关系也是受当时的意志所支配的啊,他们希望发生这个结果,这第一个例子。那第二个例子呢?是甲在驾车的时候呢,因失误啊,就没有刹住车,把别人的车给撞了,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要产生一个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大家看发生交通事故这个侵权行为,它属于行为还是自然事实啊,它当然属于行为了。因为这个驾车的行为呢,是受司机的意志所支配的。接下来呢,我们来判断第三个例子,假如呢,甲在驾车的时候突发心脏病,然后晕倒了,失去了意识。进而呢,导致车辆失控,

就把别人的车给撞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它发生的是一个行为还是自然事实啊?这个时候就变成自然事实了,结果从外观上来看都是撞车,但是呢,因为这个司机啊,他已经失去意识了。那后续的这个。发生情形啊,就超出了它意志控制的范围了,所以它就变成一个自然事实了。那假设呢,在这个过程当中啊,导致司机重伤而死亡了,

那会引起一个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那这个时候呢,死亡这个事实,它是行为还是自然事实啊?它当然属于自然事实了,因为只要死亡的事实一发生,不管你当时的意思如何,意志如何,都会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变动。当然这个地方呢,可能有些同学会有个疑问。说这个死亡呢,有可能是因意外而死。也有可能是当事人自杀的。那自杀呢,

是受主体一直支配的,我们能不能说它是一个行为啊?啊,注意原则上是不能的,因为我们这个地方在区分行为跟自然事实的时候啊,主要说的是这个事实,它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是不是跟人的意志有关?在法律上啊,只要一个死亡的事实发生了,不管这个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它都会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启动。在这一点上,它是跟人的意志无关的,所以呢,

我们依然把它放到自然事实当中来进行规范。啊,这是首先大家区分行为自然事实,这两种类型,那接下来呢,我们要分别展开这两种类型的进一步划分了。先来看行为,也就是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民事法律事实。我们呢,进一步把它区分为三种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个概念都是我们法律当中的术语,都是法言法语。而且呢,这三种行为的区分啊,

是我们这一部分学习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我们要给大家做重点讲解。首先呢,这三种行为在区分的时候啊,主要是要考虑两个核心的因素。第一个因素呢,是这种行为里面有没有包含当事人?希望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愿,这第一个因素。第二个因素呢,是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而产生的啊?这个后果呢?需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主要是基于这两个因素来进行分类。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做一个梳理,首先呢,先来看第一种行为叫做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本身也是一个术语。啊,我们在民法典总则编的第六章会单独给大家讲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制度啊,这个地方呢,先简单做一个介绍。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指的是民事主体呢,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行为什么意思呢?

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啊,是按照当事人内心的意愿而发生的。你希望发生什么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呢?就按照你的意思来随你的愿,这就叫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呢,双方当事人。签订个合同,大家看签合同的时候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双方内心都希望他们之间要形成一个合同关系,你看它包含了。导致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一种意愿。而且呢,

发生的法律后果啊,大家注意一下,就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的,你的意愿是什么?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什么?啊,比如呢?甲乙签订了一个以150万的价格啊,买卖房屋的合同。签订这个合同,形成合同关系以后呢,发生的法律效果就是你甲乙呢,必须得按照你们的意愿以150万的价格来转移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法律后果就是你意愿的体现。包括呢,

甲乙两个人想要结婚,两情相悦,然后去办了登记,大家看双方的意愿是希望。我们形成夫妻关系,从此啊,执子之手,与子偕老。那你办了结婚登记以后呢?发生法律后果是什么呀诶?你们之间。就是形成了一个夫妻法律关系,你们如愿以偿了。所以大家看民事法律行为啊,一方面它包含了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某种意愿。

同时呢,发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随你们所愿,按照你们的意愿来产生法律后果。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啊,包括呢,当事人立下了一个遗嘱。希望自己死后,全部的遗产都捐给众合。你看,这是他的愿望,只要这个遗嘱是有效的,那众合呢,接受这个遗产以后啊,那众合呢,

会取得这个遗产的。所有权大家看是不是随了立遗嘱人的心愿啊?这样的行为呢?我们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啊,这意味着如果当时没有这样的愿望的话,是不可能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来发生变动的。你不愿意签这个合同,你不愿意跟别人结婚,你不愿意立这样的遗嘱,他就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当时呢,意愿是这里面最核心的因素,这是第一种类型。那第二种类型呢,是事实行为啊,

大家先来掌握这个事实行为。首先呢,这个事情呀,它也可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但是呢,它就跟当事人的意愿无关了。就是不管你有没有这个意愿。只要你的行为客观上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要求的,就要当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这意味着这样的法律后果呢?它就不是当事人的意愿了,它是。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这就是事实行为,比如呢,

甲在开车的时候啊,走神了。就不小心把别人的车给追尾了。大家看,这是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是一个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呀?产生的后果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大家看这里面呢,有没有包含肇事者的意愿啊?没有他,甚至内心完全不想发生这个交通事故。但是呢,只要你这个撞车的行为发生了。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形成一个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事实行为的本质。它不是考虑你当时的意愿的,只要你这个行为发生,我法律直接规定后果。啊,包括呢甲呢?写了一本小说。他可能都不知道在法律上还有著作权这回事。但是呢,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你这个小说创作行为完成了。那会直接取得对这部小说的著作权,这个法律后果的发生啊,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跟当事人的意愿无关。

有些同学说那有的。作家,他的版权意志比较强,他写每一个字的时候都在想着,唉,我多写一个字就有。多一分呃著作权,多一分稿费。那这个时候我们能不能说它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啊?不能尽管你投资里面有这个意愿,但是呢,发生这个法律后果啊,法律并不考虑你的意愿。就是你有或者是没有,都是无所谓的啊,

意愿不是发生法律后果的核心啊,法律的规定才是核心。这样的行为呢?我们称之为事实行为。那最后呢,我们再来讲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啊,这是学理当中的一个概念,我们在法律当中其实没有这个词。但在民法典里面,是有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两个概念的,所以呢,它是立法当中的概念,而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它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其实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啊,

它相当于是一个中间状态。大家在生活当中啊,可能听过这个准字吧。啊,比如呢,我们现在二零二三级考研同学的成绩已经出来了,有的同学呢,取得了非常优异的成绩啊,比如考了400多分。那按照往年的惯例啊,这考400多分基本上是不管你报什么学校呃,差不多呃,都已经十拿九稳了。那这个时候呢,你说自己是一个准研究生了。

什么叫准研究生啊?呃,就是。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差不多啊,但是实际上还不是因为你只有入学拿到这个学籍的时候。你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硕士研究生,所以叫准研究生啊,包括这个准儿媳。准女婿啊等等,虽然办了订婚。表面上看起来是一家人了,但是呢,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话,在法律上还不是这个时候呢,要灌一个准字啊。

那这意味着,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呢啊,它好像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呢,它实质上又不是啊,就表达这样一个。中间状态。那我们来梳理一下,那准备账款的行为啊,它有没有包含?当时希望。某种法律关系的变动的意愿呢,注意下是有的。这一点呢,跟民事法律行为非常的像,

当时内心是有某种意愿的。但是呢,它跟民事法律行为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法律后果啊,不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的。而是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的,二者是不能直接画等号的。你内心虽然有某种意愿。但这个法律后果的发生呢,是只按照法律规定来的,有可能能随你的愿,也有可能跟你的。愿望是不一致的。这就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它的一个特点。

我们来给大家举个例子来做一个说明。准民主法律行为呢?在学历当中啊,又分成那么三种类型啊,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那因为这里面啊,涉及到的制度都是我们在分则里面会给大家展开的制度,所以这个地方呢,我在每一种类型里面啊,选择一个例子来做一个说明啊,大家主要是感受。准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概念是如何认定的?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类型叫意思通知那里面呢,有一个例子叫做要约的拒绝。

这个要约拒绝啊,是合同编里面。合同订立部分的一个知识点。所谓要约啊,就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呢,你向对方表达了一个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愿,这叫要约。啊,比如我们去商场去买衣服啊,人家标价1500,你觉得有点贵啊,就跟人家砍价。说看上你们家这件衣服了,你能不能150块钱卖给我?砍价啊,

大家看你发了一个150块钱,希望买这件衣服的意愿,这在法律上叫做要约。那假设这个时候对方说没问题,合同就可以成立了。啊,但是对方一看你这种砍价方式啊,就不是冲着买衣服来的,是捣乱来的啊,对方呢啊,就跟你说滚蛋啊。不想买,别在这捣乱。拒绝了你的报价,这就叫做要约的拒绝。

大家看这个页面具体会发生什么效力啊?会发生一个要约失效的这样一个法律效力。那你一看人家确确实实150块钱没法卖你这件衣服,于是呢,你也不好意思了,转头就走。这时呢,老板突然说,哎,小姑娘回来吧。看我们俩有缘,虽然我150块钱卖给你会赔很多钱,但是呢,我愿意。当然这个时候呢,

这个小姑娘能不能不买这个衣服?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合同有没有成立啊?没有成立,为什么呢?因为老板这个粗暴的拒绝这样个意愿。它已经使得小姑娘这150块钱的报价在法律上失去效力了。不管当时有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个结果是当然发生的。那你老板再说150块钱愿意卖给这个小姑娘,这件衣服的那就变成一个新的要约了,这时候小姑娘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拒绝。所以大家看老板在拒绝你这个报价的时候,他内心有没有意愿啊?是有意愿的,

可能内心真的是想你这个砍价砍的也太凶了。但是呢。它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法律后果是要约失去效力,可能当时都没有想到。不管你想没想到,法律后果就是要约已经失去拘束力了。这就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它的一个特点有你的意愿。但是呢,法律的后果跟你的意愿无关。啊,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发生后果的,这叫要约的拒绝,那第二种情形里面呢,

叫观念通知。基于这个观念通知啊,我们在学历当中又把它称之为事实通知。啊,就是某个事实已经发生了,你把这个事实的发生情况告知给别人,这叫观念通知或者叫事实通知。我这里面啊,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这个地方写了债权让与的通知啊甲呢,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啊,就像我对车老师有个十万元的进项债券。我要了好多次,

要不回来,但是呢,我手头急需用钱,我就想把这个债权赶紧变现,于是呢,我就把这个债权啊。以六万元的价格就卖给了老马。那老板呢?花六万块钱买到了十万块钱的债券。他要有本事的话,他能从车模这里面要到十万块钱啊,当然他没本事的话,可能一分钱也要不回来。大家看这里面呢,发生了一个债权让与的法律关系啊,

丙呢就成为了这个十万元债权新的权利了。按照法律规定啊,这个债权转让呢,它必须要通知这个债务人啊,就是得告诉债务人。你的债主变了啊,从岳某变成马某了。要把这个事实的变动情况告知给债务人,这个叫债权转让的通知。大家看这个通知里面有没有包含当事人的某种意愿啊?啊,有的啊,因为这个马某呢,他希望未来他要找陈某要钱啊,通知的时候当然有他的意愿了,

我现在变成新的债主了。但是它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发生法律后果不是你丙变成新的债主了,因为什么呀?因为你甲丙签六万元的合同的时候,你就已经是债主了。你不通知你也是债主。通知发生的效力啊,是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就是你已收到这个通知以后啊,你手里面再有十万块钱的时候。你车某再爱岳母,你也不能把这十万块钱交给岳母了。因为债权转让已经对你发生效力了。你看,

这就是债权转让,它这个法律效果可能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呢,只按照法律的规定,它就是这个后果。所以大家要感受它的这样一个意思,就是你的通知里面包含着你的某种意愿。但是呢,通知以后发生的效果就超出你的控制范围了,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了。这叫债权让与的通知。第三种类型呢,叫感情表示这个要稍微给大家做重点的讲解。在整部民法里面啊。感情表示,

作为准民法律行为的就一个地方有。那就是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所做出的宽恕的意思表示。什么意思呢?这里面啊,涉及到我们民法典的一个条文啊,1125条,如果大家手里面有法条的话,可以打开这个法条。你看看它规定了什么?我来给大家举个例子,做一个说明,比如呢,有一个很有钱的人,老王。然后他有两个儿子啊,

分别是大王和小王。啊,结果呢?家教做的不好,两个儿子呢,都不靠谱。然后呢?大王啊,想要早点拿到老王的遗产。于是呢,就需要杀害老王。当然道行没有老王深啊,杀人未遂,老王命大没死。大王实施了这么一个行为啊,

有一个杀害。老王的行为。那这个小王呢?常年跟老王共同生活。但是呢,小王也不孝顺啊,对老王呢,有长期虐待的行为啊,这不知道生了两个什么儿子啊,而且情节比较严重。大家按照我们民法典1125条这个规定。如果呢,大王实施故意杀害老王。这样一个被继承人的行为的话,那未来呢?

老王百年之后,大王是没有资格继承遗产的啊,这种大逆不道的人,法律不允许你。取得遗产。这叫丧失继承权的制度。那对小王来讲呢,也不是擅长他长期虐待老王,按照民法典幺幺二五条的规定,他也会丧失继承权。啊,就是你这样的行为,法律也不能容忍。所以呢,大王小王实施这个行为以后啊,

按照法律规定,老王未来百年之后,他俩都没有资格取得这个遗产了。这就是丧失继承权这个制度。但是后来呢,老王啊,在临死之前。觉得虽然两个儿子不靠谱。但是呢啊,没办法啊,这就是上辈子欠的孽债。毕竟是亲生的儿子,于是他老王在死亡之前啊,就原谅了两个儿子的这种逆行。啊,

注意它做出了一个宽恕的意思表示。啊,你们虽然对我不好啊,但是呢,毕竟是我的儿子,我原谅你们了。事实上呢,大王跟小王啊,后来呢,也有一些回改的表现。然后呢?老王原谅完以后啊就死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们要判断大王跟小王他能不能取得老王的遗产,能不能作为继承人来取得遗产呢?

这里面啊,就涉及到我们接下来讲到的。情感表示了,就是老王啊,他这个宽恕的行为。能不能使得大王和小王已经丧失的继承权失而复得呢?你看,对于老王来讲啊,他是原来的两个孩子,他的意愿肯定是希望自己的遗产还留给两个孩子。但是它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大王这种故意杀害的大逆不道的行为,你老王原谅了法律,也绝不原谅他,叫绝对丧失继承权。

即使老王原谅了大王,最终依然无法取得这个遗产的权利。所以你的原谅在大王这个地方就没用,法律不认。但是对于小王来讲呢。虽然也不靠谱,但这个行为的恶性程度还是要相对较小一点的。法律认为。只要老王原谅了你,那法律也就不跟你计较了,唉,这个什么小王这个行为啊。它会使得继承权失而复得。也就未来老王在死亡的时候呢,按照法律规定,

大王绝对没有资格继承遗产了,但是呢,小王依然还有资格来继承这个遗产。你看本来两个人技术人员都丧失了。但是呢,老王的这个宽恕行为啊,它发生的法律后果大家看就超出了老王自己的控制了。按照法律规定,大王的行为不可原谅你,原谅也没用。小王,这个行为呢?可以原谅,那你宽恕了他以后啊,小王的继承权就失而复得了。

所以这个例子啊,能够非常鲜明的感知得到。老王做出的这种宽恕的表示,虽然有他的意愿在。但是呢,法律后果就超出了你老王的控制范围了。到底能不能发生失而复得的后果,要看法律的态度。法律说,行,那就行。法律说,不行,那就是不行。这就是典型的准民事法律行为啊,

当时内心有意愿,有宽恕的意愿,但是呢,导致的法律后果。就超出了当时的一元控制范围了,要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啊,这就是。准民事法律行为这样一个概念里面啊,大家就要掌握这些具体的类型。当然,在教材里面呢,我还做了一些列举,比如这个意思通知里面啊,包括履行的催告选择权,

形式的催告,我们在分则里面都会讲到这个制度。关联通知里面呢,还涉及到承诺迟到的通知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标地有瑕疵的通知啊,等等。啊,那感情的表示呢?主要是被继承人的宽恕的意思,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它们的一个核心的。区分我最后呢,做一个总结。注意,

要根据这两个标准来进行区分,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讲。它当中包含了当事人对于未来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某种愿望,而且呢,这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那法律就直接如你所愿。啊,法律后果呢?跟当事人的意愿是可以画等号的。这叫民事法律行为。那接下来呢,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呢,不需要考虑当事人内心的意愿,事实上呢,当事人多数情形下根本就没有相关的意愿。

但是呢,只要这个行为发生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了,它会之间的法律规定产生后果啊,跟当时的意愿无关。最后呢,还有一种中间状态,叫准民事法律行为。它呢,包含了当事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愿。但是呢,法律后果常常就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范围了,要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它的后果,这叫准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呢,基于这个区分啊,就延伸出了另外一个区分的标准来啊,就是这个行为呢,需不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要求呢?民事法律行为,它必须得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啊,只有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人的意愿,法律才能够最终满足。而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呢?因为它也包含着当时的某种意愿,所以它也要求具有行为能力。但是事实行为啊,因为它跟当时的意愿无关,

只接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所以呢,并不需要当事人有所谓的行为能力。啊,就是成年人跟未成年人。只要你完成了事实,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是没有区别的啊,都是一样的,这就是三种行为的区分啊,大家注意掌握这个。难点那最后呢?我给大家补充一个理论上的观念。啊,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和这个事实行为,

这两种行为啊,它都是可以单独的,导致法律关系发生产生变更消灭的后果的。它的独立性很强,而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啊,它基本上不可能单独的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它只是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某种制度的时候啊,发挥一个辅助的功能。啊,比如我前面讲到的这个。债权让与的通知。它只是债权人与这个法律关系。在确定它的后果的时候啊,其中作为辅助性质的一环。啊,

它不能单独的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我们最后讲到的那个。继承权的失而复得,也就是被继承的宽恕的表示。它只是继承权能不能失而复得当中的其中一环。啊,它并不能单独的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啊,它只发挥一些辅助的功能啊,大家去感受一下这样的区分。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啊。它只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啊,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而是散件在分子当中,具体的制度当中。

这是第一种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类型自然事实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和人的意志无关。具体呢,我们又把这个自然事实啊,分成了两类,一类叫事件,一类叫状态。那事件呢,它指的是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随着客观现象一发生。就可以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跟人的意志无关,比如呢,

只要人出生这个事实发生了。啊,不管你是。自然分娩的还是剖腹产的,那都会形成一个父母子女关系。比如说呢,一个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发生了啊,不管这个死亡的原因是什么,都会直接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同时呢,发生自然灾害了,也有可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比如,发生地震导致房屋倒塌了,那这个时候呢,

房屋的所有权会归于消灭。这叫客观现象的发生导致的法律关系变动,我们叫事件。那第二种类型呢?叫状态,这个状态呢?它指的是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它体现一个时间的观念啊,就是某种事实啊,持续达到多长时间的时候才会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比如呢,一个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或者这种状态持续达到两年的时候。就有可能被宣告为失踪人。包括呢,

一个人。他呢,享有权利,但是呢,持续不行使的。啊,比如说我对车老师的十万元的债权,三年期间没有行使的话,那这个期间届满的时候啊,车老师呢,将产生一个。拒绝履行这个债务的抗辩权,会导致一个法律关系的变动。这样的法律事实呢?我们称之为状态啊,

相对来讲比较简单,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啊给大家。梳理完了啊,整体上呢,大家回顾这个基本的概念,首先呢,我们基于是不是跟人的意志有关,把这个法律知识啊分成了。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行为呢,是跟人的主观意志有关的,我们又进一步区分为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类型。而这个自然事实呢,

它是跟人的意志无关的,我们进一步又区分为了事件和状态这两种类型。事件是客观现象的发生,强调一个时间点的概念,而这个状态呢?它是客观现象的持续强调一个。时间段的概念。这是第二个问题。接着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其实后果啊,就非常简单了,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当然,

这个变动呢?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产生,也包括变更,甚至还包括。消灭。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法律后果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就是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啊,从零到一,这叫产生的过程。比如呢,甲乙之前呢,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呢,

从他们签订合同以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一个合同关系了。从无到有,这叫产生法律关系。第二种情形呢,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这个变更呢,是从一到二的一个过程。啊,就是原来有,现在有,只是呢,里面某一些内容给发生了变动。比如呢,甲乙之间成立一个买卖合同,

约定甲的房子呢,以150万的价格要卖给乙。双方已经有合同关系了,但在履行的时候啊乙实在是钱不够。或者呢,贷款政策发生了变动,它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首付来了。于是呢,双方啊,就协商把150万的价款给它变更成130万元。你看,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的问题。最后呢,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啊,就是从有到无,

也是变动,原来是一,现在变成零了。那就是消灭了啊,比如呢,你在网上买了件衣服。你跟网店之间呢,会形成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因为这个衣服呢,不合你的心意,你行使了七天内的无条件退货权,把合同给解除了,那你们之间。又没有关系了啊,又从一得到了零,

这叫消灭,很好理解。但这个消灭啊,考试分析里面呢,做了进一步的区分。它能把这个消灭啊,分成了两种类型啊,一第一种类型呢,我们叫绝对的消灭。啊,就事实上啊,不再存在这种法律关系了,这叫绝对的消灭。比如呢,甲的房子在地震当中倒塌了。

大家看这个所有权就会归于消灭,而且呢,还没有接盘者。这个所有权在这个世上就绝对的消灭了。而这个第二种消灭呢?我们把它称之为相对的消灭。就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消灭的后果,但是呢,是有接盘者的这个法律关系啊会。转移到别人的身上啊,比如我前面讲到的。我呢,对车老师有十万元的金钱债权,后来呢,我把这个债权啊卖给了马某。

那我转让这个债权以后呢?我跟车某之间的债权就归于消灭了,这叫相对消灭,因为呢,这十万块钱的债权啊,在市场还存在呢,只是转移到了马某的手中了。啊,它发生在马某和车某之间啊,形成一个新的十万块钱的债权,相当于马某呢,是接盘侠。这叫相对消灭。简单了解就可以。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

二零零八年这道题。下列行为当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大家看,这就是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a签订合同是不是事实行为啊?显然不是因为签订合同反映了当事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的愿望,它是民事法律行为。b选项承认债务是不是事实行为啊啊?当然也不是因为你承认债务的时候啊,也包含着当事人的某种意愿。c选项创作作品是不是事实行为啊?这个是标准的事实行为,只要创作作品的行为完成了。不管你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意愿,也不管你有没有行为能力,

你都可以依法取得著作权,法律直接规定后果。d选项设立遗嘱,这也反映了当时的某种意愿。那这样的话呢,只能选择c选项。啊,这是民事法律事实,这部分啊,需要大家掌握内容,那这样的话呢,第二章的全部内容就给大家讲完了。整体上呢,我们要通过第二章来建构整个民法的理论逻辑的框架,一个中心,

五个基本点。我们首先给大家讲了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个中心的概述问题,然后呢,再展开五个基本点。啊,当然涉及到静态意义上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那从动态角度来讲呢,给大家讲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啊,既包括民事责任制度,也包括私立经济制度。同时呢,

还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也就是民事法律事实这样一个基本的概念。那把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建构起来以后啊,我们从第三章开始将进入到。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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