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19:40

第01部分 第06节:法律规范(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接下来我们来看第六节叫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呢,应该说在整个法的本体,这一章节当中啊,应该它说是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知识点了啊,就是它的难度相对是最高的。大家可以提前感受一下这种高能的知识点,那么这个法律规范的话呢?大家需要注意,我们在这儿所讲到的法律规范和官方教材当中,它所说到的法律规范呢?在含义上不一样。

呃,老师首先要提醒大家啊,就是我们这儿所说到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它既包括什么呢?它既包括规则。也包括什么呢?也包括原则,就是说你可以先记住一个等式法律规则,加上法律原则等于法律规范。为什么要给大家做这样的强调呢?因为考试分析就是大家看到那个教材当中啊,它对于法律规范的这个界定呢,是只包含法律规则,它认为法律规则就是法律规范。但实际上,

我们不能按照它这个定义来去把握这个知识点。因为如果说你把法律规范理解为法律规则的话呢,后续的很多的概念你都没法解释了,并且呢,你这个知识体系也没法搭建。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法律规范,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人们应当服从的,在法律层面的标准,大家知道在法律当中这个标准啊,它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还有宽泛抽象的要求,也可以说有总体的要求,还有具体的要求。也就说呢,

在规范当中既有原则又有规则,你如果认为法律规规范只包含法律规则的话,那大家知道法官我们说他是要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来裁判案件的,那也意味着法律规范等于法律规则,那法官只能够用法律规则。裁判案件那么法律原则呢?就丧失了案件裁判的功能,而事实上,不管在后面的教材当中,还是我们的常识当中,大家都知道,原则也同样具备裁判功能。甚至很多的疑难案件都是通过原则来进行处理的,包括我们后面强调说这个国家的这个法律规范同一类的法律规范呢,就形成了一个法律部门,

而这个法律部门呢,又形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果说你认为法律规范就只有法律规则,那就意味着部门法当中就没有法律原则了,法律体系当中也就没有法律原则的存在了,而事实上大家知道你在学到任何一个部门法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学到的就是这个部门法当中的基本原则或者基本原理。它当然属于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了,所以说你不能按照他所讲的这个去理解,按照那个方式理解的话呢,后面这个整个的知识体系的话都要出问题。好,所以说呃,大家在理解的时候,按照我们讲的理解,

只不过你知道它这个教材当中那个语境,它所说到的法律规则就是法律规范而已,好吧,但是你在理解的时候把规范的范围要理解的更加准确一些。那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了,尽管法律规范既包括规则,又包括原则,但我们并不否认在整个的法律体系当中,法律规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是最为基本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呢,法律规则它是占据数量最多的部分啊,就是数量最多的部分,那什么是法律规则呢?

这个概念大家要稍微注意一下,所谓的法律规则呢,指的是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就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来去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并且以相对严谨的逻辑结构规定了权利义务和相应的责任。那么可以说呢,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当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法律所具有的一切特征,法律规则通通都具备,也就什么确定性呀,可预测性呀,

什么可塑性呀,规范性呀,合逻辑性。统统都具备,然后后面的话呢,紧接着他又做了一个比较把法律规则和其他类型的社会规则,也就是他所说的法律规范啊,和其他的社会规范又做了一个比较。我在讲到这儿的时候,你应该能够看出来了吧,就说这个知识点的话呢,很明显是一个重合性的知识点,因为我们在之前的时候呢,已经详细的讲过了法律的特征,那我们先都知道法律规则本来就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嘛。

所以说法律所具有的特征,当然也就是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特征了,它在本质上说的其实是一回事儿,但是它却分成了两个部分来表达,说大家需要注意,就是说的是一回事儿,但是有了两种表达,稍微的看一看它就行了,我想。基本上没有任何理解上的难度了,你看也可以看一下啊,第一个他说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准则,使用同样一个标准,对效力范围内的所有的主体的行为来进行评价,这一特点呢,

使得它区别于任何个别性的调整措施。那其实说白就是具有什么性啊,就是具有规范性嘛,规范性和个别性是相对应的,一个一个呃对应的概念嘛,那第二的话就是法律规则规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并列式的,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使得它区别于包含不确定行动方案的口号,或者倡导或者建议,也就说你没有的选择就必须要去服从,就是国家强制性呗。第三个说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个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那就是国家意志性了。咱们之前说过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那第四个的话呢,就是法律规则规定了法律呃,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要求的时候,所承担的责任和制裁其实就是在表达责任和制裁呢,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强制的要求,而所谓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呢,就是咱们之前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嘛。最后一个的话呢,法律规则有明确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范,就是逻辑严谨,高度发达,这是没话找话了,

其实它的高度发达,它的逻辑严谨,也就告诉大家,它是一套正式的规范系统。其实具有所谓的什么性呢?具有所谓的权威性,它是由官方通过正式的,科学的程序所制定和发布的一套规则,具有权威性。它这里头呢,就是一个是结构严谨,第二个的话是具有高度的正式性或者权威性,我想这个大家理解起来应该没有任何的难度,因为我们之前把这个相关东西都说过嘛,它这儿呢,

本质上说的是一回事儿。但是怎么办呢?但是却做出了一个不同的表述,所以说呢,大家呃,理解上没有难度,但是在后期的时候呢,老师先提醒大家就是后期的时候对这个点呢,要单独的记忆,但是在没有理解难度的情况下,那所谓的记忆呢,就是一个重复性的工作了。好吧,这样的,所以说但是现在这个阶段没必要记,

你知道它在说啥就可以了,好吧,然后呢,紧接着第二个问题的话呢,我们要看一下法律规则的一个分类分类种类问题啊。我需要提醒大家,我们在所有的讲到任何一个学科儿当中,任何一个与分类相关的知识点,注意分类问题的重点永远是有,且只有一个分类问题的重点都在哪儿呢?分类问问题的重点,大家注意都在于分类的标准,这个是要注意的啊,分类问题的重点就一个分类的标准,原因很简单,

因为标准如果改变了同一个东西,它就会被划分到不同的类别。我这么说能明白吧,同一个东西就会被划分到不同的类别,这个大家需要去注意它。好吧好了,那我们来看一下那法律规则的这个种类,或者说分类,它到底包括哪些部分呢?首先第一个的话呢,叫做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和权益复合性规则,那这个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呢?这个分类的标准在于四个字行为模式。啊,行为模式那如果说我们我们前头其实也知道了嘛,

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呢,其实总共就三种哪三种呢,第一种叫可为模式,第二种叫应为模式,第三种叫勿为模式。所谓的可为模式,就是可以做某事儿嘛,那么就就是可以做某事儿,而所谓的因为模式呢,就是必须做某事儿,而所谓的勿为模式呢,就是不能做某事儿,那当然,当他告诉你可以做某事儿的时候呢,其实。

其实很简单,那也就是告诉了你,给了你一个权利嘛,而当告诉你必须做某事,或者是不能做某事的时候呢,都是在给你设定一个义务,只不过必须做,那就是积极的作为的义务,而不能做就是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说可为应为和勿为,这个呢,明白吧,可为应为和勿为好了,这就是根据行为模式进行的区分,那如果是可为模式,

那就是授权规则呗,那如果是义务性规则的话呢,对应的就是应为和勿为模式。当然,少数为什么义务性规则就能够对应两个行为模式很简单啊,因为义务本来就分成了积极呃作为的义务和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说如果是因为模式的话呢,它也叫做命令性规则,那如果是物为模式的话呢,它也叫做禁止性规则。命令和禁止,统称都叫义务,因为一个设定的是积极的,作为的义务,一个设定的是消极的,

不作为的义务清楚了没是这么一个基本的道理啊,好了,这是这个问题。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的话就是行为模式到底应该怎么判断呢?就给出大家一个法条,如果让你判断这个法条,它所表达的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去判断?这个是很麻烦的是吧?它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好了,那我们要把它处理一下这个知识点的话,其实本来之前就应该说,但是我们放到现在来这儿讲好吧。好了,

那我现在给大家说一个法条,然后你结合你自己的感觉给我判断一下这玩意儿是可为是因为还是误为,比如说大家在学到刑法的时候呢,刑法当中的故意杀人罪是这样表达的。说呃,这个故意杀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轻轻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啊,我再说一遍啊,说故意杀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间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说清楚了没?好了,

那我现在问大家,那你觉得这个行为模式是什么呢?这个新闻模式是啥?好了,我看不见他的反应啊,但是我把三种可能性都给你说了,你给我判断一下我哪个说法有道理好吧,第一种说。说这个比如说是这个甲说说这个很简单嘛,他告诉很很明显这是个可为模式啊,因为他告诉法官面对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或者面对故意杀人罪的这个犯罪人,你可以判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行监中的时候呢,你可以判他十年往上,

直到死刑,说可以这么判吗?很简单了,可为这第一种理解啊,第二种理解说,这怎么能是可为呢?胡说八道啊,这这明明明是因为啊。就是他告诉法官,你面对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你不是可以这么判,你是应当这么判,就一般情况下,你就应当判他三年到十年,情节严重的时候,

你就应当判他十年往上,直到死刑。懂我意思吧,法官,你要依法裁判的,哪有那么简单说他不是可以,是必须这么去判,要遵守法律要求来裁判见。好了,这是第二种,就是因为第三种呢,这个比如说丙说。说这个怎么能是可为和应为呢?胡说八道吗?这是误为啊,

因为他告诉我们你不要杀人,否则要判你刑,甚至有可能会判死刑呢。能懂我意思吧,是说是告诉我们不得杀人,他不是说可以这么判,或者应当这么判,而是不能杀人好了,我问大家这三种理解呢,我全都说了,那你给我判断一下了,我刚才所说的这三种理解,你觉得哪个是对的?哪个是错的?还是他们都对?

还是都错?呃,我看不到大家的反应,但是我想大家听完这个说法以后呢?我想你大概可能会有一个感觉,什么感觉呢?就是你好像听起来这三种说法都挺有道理的。但是我需要提醒大家,刚才我所说的这三种说法,它可不是全都对啊,有且只有第三种理解是靠谱的,那换句话说,第一种和第二种通通都跑偏了。为什么他们跑偏了呢?原因非常简单,

这涉及到我们对于法律规则的一个定性的理解,大家知道法律被创造出来,它首先想要调整的行为是一般公众的行为,还是法官的行为?或者说的更直白一点,法律是给我们一般公众创造的,还是给法官创造的?大家注意,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所首先想要去调整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一般社会公众的行为。这就意味着你在理解这个法律的要求的时候,这个主体你要明确它所针对的可不是裁判者,一般情况下,

除非他有特别说明,一般默认它是个行为规范,而不是个裁判规范,也就说它所针对的是什么呢?针对的是一般的社会公众,是一般的行为人,你如果从法官的角度来说,你可以说法官可以这么判,确实他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嘛,你也可以说法官应当怎么判,因为确实法官有依法裁判的义务,但是对不起,我们不针对法官。我们针对的什么人呢?我们针对的是一般的社会公众,

而刚才那个法条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去理解,非常简单,就是什么就是你不能杀人,否则要判你刑,它是个无为模式。清楚了没有?所以说呢,我们在判断行为模式的时候,我们怎么办呢?都注意两步走,第一步叫做定人,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这个题目当中他没有给你针对这个主体做出特别的。身份上的限定,那你记住它默认针对的是一般的社会公众,

这叫定人第二步的话呢,叫做定事儿,定事儿的话就是看这个法条说的什么事儿嘛,然后呢,从一般人的角度去判断这个事儿到底是可以做,是应当做还是不能做,这个基本上。常识就可以搞定了。懂我在说啥吗?比如说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秦建中的十年往上,直到死刑,说的什么事儿故意杀人呗,那一般的人面对故意杀人可以杀,应当杀,

还是不要杀,那很明显是误为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说的什么事儿依法纳税了,那一般的人为了依法纳税,可以纳税,应当纳税,而不要纳税呢,当然是应当纳税了,因为喽,然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合同。那这说的什么事儿?合同订立合同嘛,那一般的人面对订立合同这事儿是可以订立,

应当订立还是不要订立?那当然是可以了,也包括一些比较复杂的,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说的什么事儿紧急避险吗?那一般的人民的紧急避险可以避险,应当避险还是不能避险?那当然是可以避险了嘛,因为它给了我们。紧急避险的权利清楚了没有?所我说所以说呢,大家注意啊,

这个行为模式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那怎么去判断就是我刚才教给大家的办法,两步走定人加定事,定人就是题目当中,如果一旦没有做特别的。主体身份的限定,那你记住它默认针对的是一般的社会公众,而定事儿呢,就是它这个法条说的关键词了。然后呢,从一般人的角度,根据自己的常识就可以知道到底他是可以做,应当做还是不能做,说清楚了没有?是这样啊,

好,所以说我刚才说的那个故意杀人罪的一个规则嘛,就是一般的人是不能杀人的,他就是典型的什么呢,禁止性规则。它的行为模式是勿为属于义务性规则当中的禁止性规则。好了,我总结一下啊,可为模式呢,叫授权性规则,因为叫命令,勿为叫禁止命令加禁止统称都叫义务。那老师说这个,那还有第三个呢?第三个的话叫做权益复合型规则,

什么叫做权益复合型规则呢?这个权益复合型规则指的是这个行动的要求啊,它既是你可以做的,也是你必须做的。它是你可以做的,意味着有权利的性质,同时也是你必须做的,又有义务的性质,说既是个权利又是个义务啊,注意啊,是既是可以做也是必须做,不是说既是可以做又是不能做,那就矛盾了,是既是可以做也是必须做。老师,

还有这样的要求呢,说既是可以做,又是必须做,当然有了,比如说我们未来在学宪法的时候,大家会知道在我们的宪法当中啊,就是有一些这个规定啊,它既是个权利,又是个义务,比如说受教育和劳动。受教育权既是个权利,又是个义务劳动,也是既是个权利,又是个义务,能明白吧?

这是比较典型的,但是它比较典型,但是它的这个普遍性程度不够高。大家知道,在我们的法律当中啊,什么样类型的规则,它是最典型的权益复合型规则呢?其实最核心的就是规定国家机关公权力的就赋予国家机关公权力。规定国家机关组织权限,它的的规则就规定国家机关你有什么样的权利,你到底能够做什么事儿,有哪些职责,这些涉及到国家机关。公权力赋予的规则基本上都是权益复合型规则,为什么这么讲呢?

因为所有的国家公权力有公权力,意味着你可以做这个事儿,同时有权责必有责,也就意味着你既可以做这样的事儿。你也必须做的事儿,如果说你有这个公权力,结果你却不行使,那叫什么呢?那叫施位素餐,那叫在其位不谋其政,那叫不作为,那叫懒政和怠政。我们举个例子啦,比如说警察是有抓小偷的权利的,没问题吧?

power因为警察的是个公权力嘛?power是吧?力量的力。警察有抓小偷的power权利,那意味着当然意味着警察可以可以抓小偷了,但是警察能不能不抓小偷呢?你比如说旁边有个小偷把,比如说把我这个手机给偷走了,然后我这边正好有个警察,我说警察我报报案。你看这个小偷,他偷我的手机,这个警察对我说,别烦我,我今天心情不好,

我不想抓,可不可以呀?你不抓我要你干什么呀?这就是典型的什么行政不作为了,没有被这是个懒政怠政了,听到没有?所以说呢,有这个power也就意味着他就既是可以做也是必须做这个事儿,法院有审判权就意味着你可以审判案件,你也必须审判案件,全国人大有立法权就意味着你可以立法,同时你也。必须立法,这是你的职责所在,所以说凡是赋予国家机关与公权力的规则,

就基本上即使。是这个这个可这个呃,这这个可以做的事儿也是必须做的,就是权益复合型能明白吧,就蒙了一下啊,好清楚了吗?赋予国家机关与公权力的规则,基本都是权益复合型规则。好了,我下面应该说清楚了,当然权益复兴规则的话呢,还有一个另该。一个更加形象的名字叫做职权性规则,这个会更加形象吧,就是规定国家机关职权丢体的这个呃规则。

好,这是第一个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我们区分出了授权义务和权益复核。那紧接着,第二个的话呢,叫做所谓的确定委任和准用。确定委任和准用性规则,它是呃怎么样一个区分法呢?好了,大家注意,确定委任和准用性规则呢?它所区分的关键听清楚啊,在于什么呀?在于。在于这个规则的内容是否完备,

我再说一遍啊,确定委任和准用它所区分的关键在于规则的内容是否完整。如果一个规则的内容高度完备,就是看完这个规则以后啊,让你干啥不让你干啥,它的要求它的意思表达的非常清楚,就是人家自己把这事儿给说清楚了,清楚了没有表达的意思非常清晰,那就是确定性规则嘛,就是内涵确定。意思确定的规则,那确定性大多数的规则基本都是这样的啊,大多数的规则基本上看完以后它到底是什么要求,到底要求我们做什么,我们都能够非常清晰的知道。

但是呢,确定性规则,它的内容高度完备,由此也就意味着和它相对应的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它的内容都什么呀?它的内容就都不完备,那都不完备,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单看这个规则。他到底让你干啥?不让你干啥?他其实这个规则是没有说清楚的,那他没有说清楚这个事,那怎么办呀?那相当于说这个规则没有把这个事给搞清楚嘛?

相当于说他搞不定这事,那我们可以拟人化一下了。当你搞不定一件事的时候,你会想到什么?啊,除了放弃以外,你会想到什么?当然会想到寻求帮助了嘛,没问题吧?那怎么办呢?这么这个规则也一样,就是拟人化一下规则怎么样?他这个没有把这事儿给说清楚,他也要寻求帮助。按照帮助来源的不同,

可以把它分成所谓的委任和准用。什么样的委任性规则呢?简单来说就是找人帮忙啊,就就就找一个人把它搞清楚就行了,这个事儿不是它规则没有说清楚嘛,我找一个人。然后呢?怎么办?制定其他的规则来对他进行说明,比如说最典型的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这是最典型的吧?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你单看这个规则,这个实施细则到底是什么?

咱们根本就不知道。但是能不能搞清楚呢?可以呀,找谁帮忙找国务院帮忙嘛,比如说宪法第31条说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呢,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当中所实施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加以规定,那你告诉我,你单看这个规则说特别行政区到底到底应该实施什么样的法律,你告诉我,他说清楚了吗?他没说清楚啊,但是能不能搞清楚可以嘛?

找谁帮忙找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不就可以了吗?由全国人大来立法就了,我说清楚了没有?这都是典型的找人帮忙,只不过你要知道啊,我们这儿找的人,他可不是张三李四阿猫阿狗,他是什么呢?他肯定是正式的国家立法机关。它是要求另外一个立法机关像国务院呀,全大呀,这些立法机关在这个规则的基础之上再去制定其他的相应的要求,这儿的人是立法机关。委任委任是找人帮忙找另外一个立法机关,把一个立法任务委派给这个机关,

让他完成后续的立法工作。那么,大家注意,除了找人帮忙之外,还有什么帮忙呢?还有找法帮忙,什么叫找法帮忙呢?就是说你这个规则不是为没有把这事给说清楚吗?但是大家知道法律是有逻辑,是成体系的。你这个规则没有把这事给说清楚,但是怎么样?这个规则没有把这事儿说清楚,可能其他相应的规则对同样的事儿人家介绍的是很清楚的,那这时候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参考援引其他相关的规定来去明确它的要求。你举个例子啦,比如说最典型的啊嗯,最典型的什么呢?比如说你们在学到合同法的时候会讲到一条什么呢?当事人约定义务交易,哎,我们把它写出来吧,义务。呃,啥玩意?叫义务交易呢?义务就是拿东西换东西啊,端是约定义务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好了,

我现在问大家,那你单看这个规则义务交易的合同到底应该如何具体去操作?这个规则说清楚了吗?没有啊,但能不能搞清楚可以,你反正是按照买卖合同来办的嘛,那我就参照买卖合同法呗。包括咱们国家的商业银行组织法当中的第一条就说,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没问题吧?好了,你告诉我,你单看这个规则说商业银行到底应该如何组织,它说清楚了没有?他还是没说清楚,

但是能不能搞清楚啊?呃,可以呀,你反正是按照公司法来办,那我翻一翻公司法的法条不就可以了吗?啊,清楚了没有?所以说呢,这是所谓的找法,帮忙找法帮忙就是参考援引其他的法律规定来去明确要求找人帮忙,就是让另外一个立法机关再去制定相应的规则,或者再去制定其他的法律规定。来去明确的要求好了,我总结一下啊呃,确定委任和准用呢,

它所区分的关键呢是规则的内容是否完整,如果规则的内容高度完备,自给自足了,不需要帮忙,那就是确定性规则。那如果是找人帮忙叫委任找法帮忙叫准用委任委任委任的是人准用准用准用的是其他的规定。好吧,这是这个问题啊,好,那接下来第三个的话呢,叫做强行规则和任意性规则,这个是比较简单的强行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它所区分的标准或者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呢?关键看的是这个规则的适用由谁来说了算,也可以说呢,

是看这个规则的适用啊,是否允许当事人来自由选择?如果一个规则的适用是由当事人来说了算,就是说当事人说用就用,当事人说不用就不用清楚了,没有这是有有有这个意思,自治作为支撑的,那就是什么性规则,任意性规则,那反过来讲,如果说一个规则的适用啊。当事人说了不算,我不问你的个人意愿,你都必须要遵守,必须要服从的要求,

那就是什么性规则,那就是所谓的呃,这个这个强行规则了嘛?能明白吧,我想大家如果稍微的有一些部门法的基础的话,你就应该能够知道,如果一个规则的适用是由当事人来说了算的,那意味着这个国家呢,它是在高度的尊重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意思自治。或者意思自由而意思自治,这是哪个法的基本要求啊?那是民商法的基本要求嘛,所以说你会发现大多数的民法规范基本上都是什么性的,基本都是任意性的。

你就没有发现民法规范特别奇怪吗?是吧?民法的法条都是什么法律规定?一二三四五六七,但是后面一句话把它给排除了,说什么?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一定的除外。那也就说呢,你这个规则的适用是由你来选,你有选择空间的,你要有约定,我先按照你的约定来,你要没有约定才按照我的规定来用与不用由当事人来说了算。记住了没有?那反过来讲,

如果一个规则适用当事人说了不算,而是必须要去服从的要求,那往往就是公法上,特别是刑法上的要求了。刑法规范当中有没有说当事人有一定的除外?有没有?说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情严重的十年往上指导死刑,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怎么可能约定呢?你把对方砍死了,他怎么约定?这这能明白吧?就是最起码没法补充约定了。所以大家能够知道啊,

所以说呢,大多数的民商法规范呢,都是呃任意性的,而大多数的公法,特别是刑法规范,基本都是强制性的啊,当然我说的是大多数啊,它可不是说呃100%民法当中有没有强制性要求,没法商量的。有啊,比如说某些种类的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啊,比如说如果男女要结婚,必须要达到什么什么样的年龄,看到了没有,这些都是一些硬性的要求,

没有什么选择余地。而刑法当中有没有当事人有选择余地的规则呢?也是有的呀,最典型的什么最典型的侮辱,捆殴,虐待,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这就所谓的告罪。是否追究就由当事人来选择,那么特别是那个侵占,听到没有,它是纯粹由当事人来进行判断的啊,好了,

这是这个问题,说强行规则,硬性规则,关键看你这规则的适用由谁来说了算。最后一个的话呢,叫做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呢,它的分类的标准呢,是根据这个法律规则的功能的不同进行区分,那这个话这个他很很难理解是吧,就他说什么是功能呢?就是说有些规则的功能呢,是要调整行为的,而有些规则的功能呢,是要构成另外一个行动的基础,

这个话有点抽象,我直接告诉大家一个更加粗暴的判断方式什么呢?就是先后。听清楚啊,先后你记住先后就行了,看规则和相应的行动,它是谁在前谁在后,听清楚,如果是听清楚,如果是规则在前。行为在后,那就意味着什么?那意味着这个规则,它构成了行动的理由和前提,那就是什么性规则,

那就是所谓的构成性规则。反过来讲,如果是。行为在前,规则在后,那就意味着是什么呢?那就意味着是这个规则的目的呢?就是为了调整已经存在的行为调整性规则。行为在前,规则在后。调整性规则在前,行为在后。构成性。好了,我分别给大家举个例子了啊,

比如说最典型的构成性规则,我一说你就知道,就是说规则在前,行为在后,如果没有这个规则,就不会有对应的行动,最典型的让你纳税的规则。这个大家能理解吧,我问大家,如果说没有这个让你纳税的这个规则,税法的规定在前的话,你告诉我你会不会想到把自己一部分的收入拿出来去交给国家呀?啊,这不不可能的呀,这个不符合人性,

你能懂我意思吧,所以说呢,是先有让你纳税的规则出来,然后才有人们依法纳税的行为,这个规则就构成了人们纳税的理由。听懂我意思吧,这就是典型的构成性规则,这点我想一说就能明白,另外一个的话就是涉及到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上的就组织权限里的规范,就咱们说那个之前说那个权益赋性规范当中那个职权性规范。权益复合型规范,它基本上也都是构成性的,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在这个国家机关的这个履行职责,

这个问题上呢,大家可能听说过一句话,叫做法不授权即禁止。任何的公权力的行使呢,都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的,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赋予你这个公权力,那这个国家机关就不能够行使这个权利。看到没有?因为法部授权既禁止嘛,你不能够随意的去扩充自己的公权力,现代社会我们对于公权力的基本态度就是要控制,就是要约束,通过什么来控制呢?通过法律来控制。法律让你干这个事儿,

你才能干法律,如果压根就没有赋予你这个公权力,对不起这个事儿,你就是不能做公法上嘛,法不授权即禁止,而司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是态度是不一样的啊。所以说呢,涉及到国家机关组织权限类的规范,也就是咱们之前说的那个职权性的或者权益复合型规范,基本都是构成性的。当然,一般来说呢,构成性规则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它的数量不不如这个。

我们说那个调整性规则那么多,调整性规则大多数的这个规则都是调整性的,就是先有这个行为,然后呢,后续有这个规则对已经存在的行为来进行调整。但为什么说大多数的规则都是调整性的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嗯,严格来讲,人们的行为啊,其实在没有法律出台之前就已经很复杂了,该干的不该干的,基本干的差不多了,只不过有了法律之后呢?呃,

这个统治阶级啊,就把那些符合统治阶级呃利益的那些行为,把它规定为权利保护起来,把那些不符合统治利益的行为,把它规定为义务,然后呢,如果说呃,这个你就规定你不能干这个事,或者你必须做某事。如果违反之后,还要对你施加国家成本的制裁,所以说呢,大多数的规则基本都是调整型的,看到了没有?就这个规则早,

这个是为了调整已经存在行为,我后面给大家列了一个例子呢,比如说交通法规。能明白吧,交通法规你告诉我在没有红灯停绿灯行,这些交通法规出台之前有没有人的交通行为啊?交通嘛,就是人员和物资的跨区域流动啊,在没有交通法规之前。人动不动物资流不流动啊?人动不动啊?废话,当然动了,一动不动是王八呀是吧?早就动了呀是吧?

只不过呢,有了这个人,人们的交通行为早就具备了,只不过现在出台的交通法规呢,是对已经存在的交通行为来进行什么呢?来进行调整的让人们的交通行为能够更加的有秩序,更加的规范,更加的合理,说大多数的规则基本都是条整性的。比如说故意杀人罪的规则,在没有故意杀人罪规这个规则出台之前,有没有人和人之间的互相伤害啊?有啊,在原始社会当中就有部落之间的战争,就有什么同态复仇了,

早就有了,只不过国家在产生之后呢,就把这些行为怎么办呢?列为打击的对象啊,说它是调整性啊,好了了呃,构成规则和调整性规则,再次强调这个行为在前,规则在后,那叫做调整性,而反过来讲,如果是规则在前,行为在后。规则构成了行动的理由和前提,那就是构成性大多数的规则,

基本上都是调整型的好。我想这些分类的标准,大家要能够明确好吧,特别是我们在第一个当中讲到的行为模式,我想你一定要知道的好吧,这个知识点也算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了,考试的频率也非常的高好,这是第二个问题,好,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叫做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那么这个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在说什么问题呢?是在告诉大家。一个法律规则在逻辑上总共包括几个部分?呃,

那这个问题的回答的话呢?是有不同的理论的,有些人认为呢?任何一个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定包含三个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但是呢,这个呃,这个这种定位呢,它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这个缺陷是什么呢?大家知道是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则从后果层面都只有制裁这一种后果呢?呃,其实并不是的,也就说制裁呢,

它只能够代表其中的负面后果,你比如说如果让你纳税,你不纳税,这个时候当然会有惩罚了,但是如果说我们依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动了,那这个时候还会有制裁的出现吗?啊,就不会有制裁的出现了,就是我们就不会受到这个所谓的法律的惩罚,就不会有这个国家强制力的因素的这样一个显现,说制裁呢,只能够代表其中的负面后果,它忽视了其中正面后果的存在。是说它不够全面制裁,总之不是必然出现。

那紧接着第二个的话呢,叫做两要素,说认为什么呢?任何一个法律规则在逻辑上都有两个部分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组成。那这个法律后果大家可以看到它更加中性,它可以指的是制裁这个负面的后果,也可以指什么呢?也可以指在正面的符合法律之后的一个呃,这个什么呀?正面的后果吧,就是积极的后果。那所以说呢,这个它呢,相较于这个三要素说呢,

它也有进步,但是呢,它却有也有它的缺陷,它的缺陷是什么呢?它的缺陷是遗漏了假定条件,而假定条件呢?我们后面就会看到它是一个规则的设定。适用条件就是告诉你这个规则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针对什么人的什么事来用,它是个前提,如果不具备这个前提的话呢,这个规则规则往往根本就不具有这个适用的可能性。所以说假条件呢,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两要素说呢,它遗落了假定,那既然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它都各有缺陷,那说怎么办呢?咱们就把它综合一下就有了新三要素说。这个新三要素说呢,大家注意,它是我们考试当中会接触到的通说,就是我们是按照新呃新三要素说来去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的。那这个新三要素说认为什么呢?认为每一个法律规则在逻辑上都一定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三个部分组成。动作知道吧,

都有三种部分组成,那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它意味着什么,首先第一个就是假条件,所谓的假条件的话就是咱们说的嘛,就是一个规则的适用前提,一个规则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针对什么人的什么事儿。在什么情境下来去适用的问题,其实也就是个适用的条件,或者适用前提的意思嘛,一般来说呢,它包括两个,第一个的话呢,

就是主体的行为条件就针对什么人。第二个的话呢,就是针对规则的这个适用条件,针对什么行为,针对什么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针对什么行为来适用,说第一个是主体的行为条件,就针对什么人。然后呢,第二个是一般的适用条件,就是时间地点的条件,那好了,我问大家这个假条件,你觉得在一个法律规则的这个嗯。

这个内内涵当中吧,你觉得它重不重要呢?大家注意任何一个这个假条件啊,它在一个法律规则当的结构当中啊,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说了嘛,任何规则适用都需要有前提,如果不具备这个前提,这个规则你没法用,我们几乎就没法用来呃,就没法处理任何的案件了。我们举个简单例子啊,比如说。比如说小明,比如说小明拿着刀对着小红的心脏部位,

比如说猛捅了两万多刀,能懂我意思吧?我说的极端一点啊,两万多刀好了,你告诉我这件事儿是不是一定构成故意杀人?是不是你别跟我说正当防卫啊?是不是是不是一定故意杀人注意不一定不一定的原因不是正当防卫,你不可能防卫两万多刀,那是变态嘛是吧?我问大家,这个东西有可能什么呢?这个东西有可能它压根就不是犯罪,为什么不是犯罪呢?因为比如说小明可能今年只有什么呢?小明可能今年只有八岁,

那我们现在虽然放宽到12岁了,但是总是没有达到八岁吧,那八岁的小孩杀人,他根本就不具备这个刑事责任年呃,这个。能力那所以说怎么办?没有达到年龄嘛?这玩意是犯罪吗?根本就不是犯罪,或者说小明呢?今年虽然43了,但是智商只有三,他是个精神病人,能明白吧?精神病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啊?

也没有或者小明呢?他今年43了。政治智商也很正常,精神也很稳定,但是却是美国驻中国的外交大使,能明白吧?他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那这个时候我问你,你还可以按照刑法来进行处理处理吗?大家学过刑法的话,你要知道啊,它就是要走外交途径的嘛,所以说你会发现啊,故意杀人罪这个规则,

它的适用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是什么呢?它针对的是年满十,一般是年满14周岁,但是如果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批准的话呢,可以放宽到12周岁,并且精神正常,并且没有这个外交特权豁免权,并且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人,这个时候针对这些人这个规则才能够适用。懂我在说啥了吗?所以说呢,任何一个规则的适用,它都是有前提的,

如果遗失了这个前提,这个规则,它根本就没法儿用,而没法儿用的规则,其实说它不存在和说它不存在,也没有什么区别了嘛。所以说呢,假定条件,它告诉我们说是适用的前提,这个一定要注意它好吧,非常的重要,那两个方面嘛,主体条件和这个法律规则适用的一般的时间和地理条件有一个大概的把握就可以,总之你知道假定条件。告诉我们是规则适用的前提,

那这个时候有一个问题了,说老师如果说他给出我一个法条的话,那我怎么去判断说这个法条的这个部分就属于奖励条件呢?大家注意判断假定条件,它的关键词在于两个字,哪两个字呢?叫做如果因为假定条件表达的是个适用前提嘛,说它其实就是一个什么条件句,而这个条件句呢?一般来说呢,都是通过如果来引导的。假如说这个规则是这么表述的说,如果怎么怎么样,那么怎么怎么样,那如果背后就是假定了,

那就是那么怎么怎么样的一个前提嘛?当然有同学会问说老师那如果人家有如果的话呢,我当然知道了,那如果人家没有如果,那我还怎么判断大家注意一下,如果他没有如果的话,听说这话有点绕,如果他没有如果的话怎么办呢?不要那么死心眼儿。你把这个如果加一下,你看把这个如果加到哪儿,这规则含义不改变那一部分内容就是假定,那比如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合同没有如果吧,那你告诉我,

你把如果加到哪儿,这规则含义不改变呢?那如果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变更合同,那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那不就是什么呢?就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或者说它的条件吗?是说有如果或者是可以加上如果的部分。就叫做家庭条件,我这么说能明白了吗?啊,是这样的好,这是第一个问题,那紧接着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的话呢,叫做行为模式,大家需要注意,我们这儿所说到的行为模式呢,就是法律规则给我们行动所下达的。的行动要求,我再说一遍啊,这个所谓的行为模式呢,指的是法律规则给人们的行为所下达的行动的要求,那这个咱们之前说过了吗?法律规则的要求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非常复杂。但是如果从类型划分式的角度来讲呢,总共就是三维哪三维呢?可为应为还有勿为可为就是可以做某事,就是有什么权利了,

而因为就是必须做某事,然后呢,勿为就是不得做某事。可为应为和,勿为背后它所显现的都是什么呢?它是显现的一个法律规则的实际的内容,就是到底对你的行动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那么也可以要求就法律,我们说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嘛,这个权利和义务怎么体怎么体现呢?就是通过不同的行为模式的设定来体现的好了,所以说这个行为模式大家需要去注意。三为可为应为和无为,那么要可为有当然行为模式怎么判断来着?咱们之前说过了啊,

两步走第一步叫什么呢?叫做定人,第二步叫什么呢?叫做定事儿。定人加定事,两步走定人。记住,它针对的是一般人,而定事它针对的是什么呢?所谓的定事儿呢?它所针对的是这个规则,它这个到底说的什么事儿?然后呢?从一般人的角度去判断这个事儿。到底是可以做,

应当做还是不能做就行了?清楚了,没有定人题目没有做特别说明,记住针对的是一般的公众定事儿去看他说的关键词了。好了,这就是所谓的行为模式,三为了可为应为和勿为最后一个的话呢,叫做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分成两种,第一种的话呢,叫做肯定性的后果,第二种后果的话呢,叫做否定性的后果。所谓的肯定性的后果,指的是你的行动要求和法律要求保持一致了,

而你的否定性的后果呢?指的是你的行动的要求和法律要求背离了,那里面就两种了嘛,要么你是就就其实简单来说,一个是合法的结果,一个是不合法的结果。就这两种,那明白吧,法律后果好了,你比如说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往上,直到死刑,那我们都知道嘛,这个规则的要求是不得杀人,而三年到十年,

十年到死刑呢,指的是?法律让你不要杀人,结果你违反了法律要求,杀了人以后所应当承担的那个否定性的那个负面的后果。当然,我在讲到这儿以后呢,我问大家很多就会奇怪,说老师那我知道了,那法律要求是不得杀人嘛,因为它是物为模式,定人定事,一推就推出来了,然后呢,如果说我杀了人,

我就要承担这个结果,没问题吧?否定性的结果。那如果我没杀人呢?诶,这个问题挺重要的啊,你没杀人怎么办?这个法律后果他只说了杀了人以后的后果,那没有杀人的后果,他告诉你了吗?他告诉你了没有啊?我问大家,他需要告诉你吗?他确实没告诉你啊,但他需要告诉你吗?

也不需要,为什么不需要原因很简单嘛,因为如果你没有杀人,那什么后果?那就不需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需要被判处十年往上,直到死刑,不需要接受刑罚制裁就完了嘛,记住了没有?所以说大家需要注意,这个时候就引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关于法律。呃,规则逻辑结构要素在条文当中的省略问题,

什么叫省略问题呢?就是说这个。呃,法律规则逻逻这个逻辑结构要素啊,在法律条文的表达的过程当中,有的时候呢,出于立法语言简洁和凝练的这个考虑啊,有些部分的话呢,它是可以不直接告诉你的。然后呢?为什么可以不直接告诉你呢?没关系,它没有直接告诉你,并不意味着你不知道为什么呢?因为规则条文儿嘛,

是有逻辑成体系的,你要么可以通过逻辑反推出来,你要么什么呢?可以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懂我意思吧,所以说呢,省略并不意味着没有,只是意味着这个条文没有直接说,但是可以让我们通过逻辑反推,或者说通过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相应的部分。我这么说,大家能不能明白啊?是这样的啊,你比如说刚才我说的嘛呃,法律这个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基本上在法律条文的表达过程当中,

就基本上都被省略了,为什么都被省略了呢?因为所有的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都可以什么呢?都可以呃,这个解释为三个字儿,那三个字儿呢?就是没嗯,没事儿,或者说不这个不处理,或者说不处罚。那懂我意思吧呃,这个大家需要去注意老师,它为什么要省略这个其实也很正常了,因为呃,这个东西没有必要告诉你们,

所有人都懂,另外一个大家都知道法律的要求,它本身代表的是个什么要求啊?法律呢,它是个最底线的要求,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嘛,这就意味着当你的行动和法律要求保持一致的时候,你确实会收获一个肯定性的结果,但这个肯定性的结果的话,是没有必要明说的。那么也没有必要明说的,因为你的行动和法律要求保持一致,它并不是什么特别值得骄傲的事情。一般来说,默认就是我们不视为是理所当然的,

不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完了,它往往会没有额外的奖励。满不会有额外的奖励,满足高标准才会有奖励,满足低标准怎么可能会有奖励呢?能懂我意思吗?我们这个社会当中有可能会给道德楷模发奖状,但是有没有可能给守法公民发奖状啊?不可能,因为大多数人都是守法公民嘛。所以说法律被视为是什么理所应当的事儿,说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经常被省略,因为我们可以通过逻辑直接反推出来,就是不需要接受那个制裁,那个处理就可以了。

那肯定那否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可以被省略,那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能不能被省略呢?大家注意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具体条文的表达过程当中也是可以被省略的。我再强调一遍啊,我这儿说的省略并不意味着。这没有不存在,有没有有,只不过这个条文没有告诉你,但是你可以通过逻辑来反推,或者说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我给你举个例子了,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个条文就这规则,就只告诉你应当纳税,但是没有纳税的后果,他也没有告诉你啊,

那这个条文就没有说嘛,但是是不是说不纳税就没后果呢?不是他没有放到这个条文当中说,而放到哪比如说?你看看刑法当中关于偷税漏税的这个呃刑事制裁呃关于看一看这个行政处罚法当中或者税法当中关于违反税收征缴所应当接受的行政处罚,那就可以知道了。它没有放到这个条文儿当中,但是放到了其他条文中来说。记住了没有?是这样的,所以说呢,这个省略嘛,在某一个条文当中,某些要素没有被表达出来,省略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

可以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或者说通过逻辑来反推。那紧接着我问大家,那这个行为模式可不可以被省略呢?注意行为模式同样也可以被省略呃,为什么它也能被省略?原因很简单,也是能够通过逻辑反推或者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嘛。你比如说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是。十年以下刑间重的十年往上,直到死刑,这个规则只告诉你什么了,杀了人以后应该怎么办?那我们知道他的要求是不得杀人嘛,但是你告诉我这个规则有告诉你不得杀人吗?

这个条文并没有直接告诉你,说不得杀人啊,能懂我意思吧,恰恰相反,他是告诉你杀了人以后会怎么样,那你告诉我,他没有直接告诉你,不得杀人,难道你就不知道这个要求是不得杀人吗?我想大家应该是知道的,我们可以通过逻辑反推出来嘛。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你杀人了,以后你要承担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那我们当然能够知道法律的要求是告诉我们不要杀人了。

通过逻辑来反推假条件也是一样,要么可以通过逻辑反推,要么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你,比如说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间中的十年无法得到死刑,这个规则的假条件表达的完整吗?不完整啊,起码主体条件就没有说明白啊,说它前提是呃,年满多少岁精神得正常,没有外交特权豁免权,听到没有,这些人才能够适用这个规则,而这个东西有说吗?不仅故意杀人罪这个规则没有说刑法分则的所有的分则罪名,它在主体条件上都省略了,

都没说。那免不都是直接前面说罪状,后面说这个制裁,那为什么他敢不说呢?没问题呀,因为法律我说了嘛,有逻辑成体系嘛,分则没有说的部分在总则当中都已经做过统一的规定了。而分则它本来就要搭配总则来适用,那所以说两者一结合就可以了嘛,所以说没有必要总则说一遍,分则也再说一遍。清楚我在说啥了吗?所以说假定条件,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它在逻辑上确实都是有的,但是它不一定放到一个条文儿当中来说。当然,我这么一个这么一讲的话,很多学会有点懵,说是为什么要搞得这么复杂呀?神经病嘛,你给人家说明白了不好吗?大家注意,有的时候说明白了反而不好。为什么说明白了反而不好呢?因为我给大家说嘛,法律规则是有逻辑成体系的,如果法律规则的任何一个逻辑结构要素都要在一个条文当中做一个最完整的全面的表达的话,

那这个条文就会变得非常的踊长,就会变得非常的。非常的繁琐,就会怎么说呢?就会破坏法律所具有的那种逻辑和体系上的美感。能懂我意思吧,他有了这种分工,有些通过逻辑来反推,有些在其他条文当中交代,然后呢,这样的话呢,就就能够绑定条文和条文的关系,让我们的条文呃规则的表达呢,能够更合逻辑。那你如果你放在一块儿,

反而很麻烦,我们举个例子啊,比如说故意杀人罪这个规则,故意杀人罪这个规则,如果说你要把它的逻辑结构要素通过。条文儿完整的都要说出来的话,这个条这个规则就会表示,为什么呢?说如果行为人年满14周岁,然后呢?如果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批准,那也可以放宽到12岁岁周岁,并且精神正常,并且没。没有外交特权,

豁免权,并且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那么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文这个这个如果行为人这个是年满70周岁的老人。那么,除非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否则也不能判处死刑。如果行为人是孕期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话呢,也不适用本款当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至到死刑,

指的是违反故意杀人罪以后所应当承担的负面后果。如果行为人没有杀人,那么将不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那么本法的要求是不得杀人。听会说清楚了吧,这回应该差差不多,大概说清楚了,对吧?那那好了,我在这这这规则还能看吗?这规则就不能看了,那你事实上你会发现孕期的妇女能不能判死刑啊?未成年的人能不能判死刑啊?然后呢,包括年满70的老人,

一般判不判死刑啊?包括如果没有杀人怎么办?这些东西有必要在这个条文当中都这么精确的告诉你吗?没有必要,要么通过逻辑反推,要么咱们在总则当中,或者在其他条文当中能够找到相应的规定。所以说呢,适当的省略能够让法律规则在条文当中的表达更加简洁,更加凝练,更加合乎逻辑,更加能够保持我们法律体系的逻辑上的体系上的美感。记住了没有?但是我在这呢,需要大家记住一个结论,

记住一个结论就好记一些了是吧?好好就好好做题一些了。什么东西呢?就先有一个概念啊,叫做什么叫做逻辑三要素,在条文中均可省略,想省哪个省哪个能懂我意思吧,省哪个都不怕,要么通过逻辑反推,要么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逻辑三要素在条文中均可省略,但逻辑上缺一不可,在逻辑上是缺一不可的。那明白,因为我说了嘛,

省略并不意味不存在。只是意味着这个没有明说而已,逻辑上是绝对不能审的,逻辑上如果没有假定条件,那相当于说你就没有适用的前提,逻辑上如果你没有行为模式,相当于说你没有提自己要求。逻辑上,如果没有法律,后果相当于说嗯,这呃呃,遵守它,违反它都无所谓了,大家知道,那不就意味着它变成一纸空文了吗?

逻辑上缺一不可,条文中均可省略,并且一般来说呢,我说了嘛,法律都是一个体系化的存在。省略为常态。一般来说,问你有没有省略记住。一般来说,10000%有省略。因为如果它不省略的话,那一页纸可能都放不下一个法条呢。好了,我再说一遍啊,逻辑上缺一不可,

条文中均可省略,省略是常态。长到多少?长到10000%就完了好吧,一般来说,在考试当中,他问的你主要就是呃,他一般来说很少问你逻辑上怎么办?因为逻辑上这个太简单了,这个结论逻辑上就缺一不可呗,有啥好说的?它一般来说问的话呢,主要是问在条文当中的省略问题,而一旦问到你条文默认是在问条文当中的省略问题嘛,那如果说问到你条文当中省略问题了,

那你就干嘛具体问具体分析就行了,记住哪个都可以审。记了没有任何一个部分都是可以被省略的啊,好了,这就是我们讲到的法律规则的逻辑构要素,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知识点,大家我们说尽管现在这是个夯实基础的导论性质的课程,但是也不能说咱们就都讲太轻松的东西。有一些有难度的部分的话呢,还是要事先有一个准备的,清楚了没有,但起码来说,你听过以后,哪怕你说你没有听明白,那怎么办?

后续你起码来说,知道自己该从哪个方向去努力了。好吧,大家要跟上啊好,这是第二个问题,这是规则的逻辑结构要素问题。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第01部分 第06节:法律规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