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18:02

26.第07编【侵权责任】第01节:民法基础概念114-117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七编侵权责任这一部分啊,对应的是民法典的最后一编侵权责任编,也是我们国家民法典体系安排的一个特色。前面呢,我们依次给大家介绍了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身份权以及继承权的具体规则。那在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呢?它解决的是这些权利啊,

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如何来给予救济的问题?就是我们侵权责任编所要完成的任务。先看第一个基础概念,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这个概念啊,可以说是整个侵权责任编里面最基础的一个概念。在我们生活当中啊,天灾人祸的发生都在所难免,按道理呢,天灾人祸落到谁的头上?就由谁来承担这个后果。那假如说你要把这个后果转嫁给别人,让别人来承担责任,赔偿你的损失的话,那你是必须要有一定的根据和理由的。

这个根据和理由呢,我们在民法里面就把它称之为规则原则。也就是拒以让行为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或者是标准。规的原则。在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啊,规定的规定原则呢,包括两项,一项呢是过错责任原则,一项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两个词啊,在民法里面都非常的重要,我们先来看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民法典幺幺六五条的第一款。行为人呢,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俗的讲啊,就是过错是行为人是不是承担责任的最终根据。假如呢?因为你的过错造成别人损害了,那这个后果呢?要由你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你有过错,这就是根据。那换句话说,即使你客观上造成了别人的民事权利损害,但是呢,你没有过错的话,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过错是承担责任的,最终根据这叫过错责任原则。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讲义里面呢,给大家写了一个小案例。这个小案例啊,是实践当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可能不少同学在新闻里面也看到过。发生在郑州医生的劝烟案例。二零一七年五月某日。段某和杨某啊先后进入了某小区的电梯。段某某呢,是一位老先生,他在电梯里面呢,就吸烟,

而这个杨某呢,是一名医生。就进行劝阻啊,一方面劝这个老人啊,在公共的密闭空间内,原则上是不允许吸烟的。第二是吸烟也有害健康。就劝对方别抽烟了。然后呢?对方啊,被当场教训一把年纪,感觉面子挂不住,于是呢,就跟这养养母啊,言语上有所争执。

一直出了电梯了,还在争执,那在争执的过程当中呢?这个段某就突发心脏病而猝死了。那后来呢,这个段某的家属啊,就把一生两母给起诉了。所以你要是不多管闲事。不劝老人的话,老人也不至于突发心脏病而死。其实,客观上确确实实是这样的。假如说这个杨某啊,他在电梯里面一句话都不说的话。大概率这个段某某,

他不会突发心脏病而死。但是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这个损害后果要让杨某承担的话,是要求杨某在主观上有过错的。大家看在这样的事例里面呢,杨某他有没有过错啊?没有过错,一方面呢,劝阻别人在公共的密闭空间内不要吸烟。这个属于正当行为。同时呢,我们也不能期待杨某,他预见到段某某有可能会因言语上的争执而突发心脏病。他也预见不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所以呢,杨某啊,他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尽管客观上造成了段某某死亡的后果,但是呢,他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我只要没过错,我原则上就不需要承担,很好理解。当这个过错责任啊,在认定的时候呢,还有一种特殊的形态叫做过错推定。固定在民法典幺幺六五条的第二款。依据法律规定,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家看这个过错推定啊,其实它本质上也属于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是呢,过错这样一个要件啊,它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认定的。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由受害人这一方来负责举证的。但是在过错推定情形下,要有行为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你要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的话,那法律就推定你是有过错的,

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叫过错推定。大家看这样一个规则呢,事实上是加重了行李人的责任。进而有利于受害人的损害经济。当然,你毕竟突破了这个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原理。所以呢?在我们国家,过错推定只能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能够适用。那换句话说,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的时候,就得适用幺幺六条第一款。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那有些同学说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这个过错推定啊?我这里面啊,列举了三种情形。后面呢,我们也会陆续给大家介绍到。一呢是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造成损害的,要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比如一个五岁的小朋友上幼儿园。早上家长送去的时候是好好的。但是他下午去接孩子的时候啊,发现孩子的头撞破了,没人能说得清楚,孩子的头是怎么撞破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家长能不能要求幼儿园来承担责任啊?可以的,因为这个受到伤害的学生,他是无行为能力的。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要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你不能够证明自己没过错,那你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是不是更有利于这个社会和人的存在竞济啊?第二种法律特别的规定情形啊,是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它们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当然,这意味着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它是可以主张免责的。

第三呢,是物件质量损害当中啊,原则上推定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有过错的。你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了,你才可以怎么着免责,这就是过错推定。所以呢,我们在理解这个过错责任的时候啊,要分这么两个方面,第一款呢,讲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形。第二款呢,讲的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认定过错,也就是过错推定这样一种形态。

这是第一种规则原则,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规则,原则叫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的幺幺六六九。大家先看一下这个条款。行为人呢?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大家记住这个条呢,一定要注意,无过错责任啊,

它说的不是你没有过错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不管你有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你要承担责任的,你就得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我们不再需要考虑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这一点了。市场的实践当中啊,是用无过错得到的情形啊。行为人常常都是有过错的,只是呢,我们不考虑这一点,你有或者没有都不影响你最终要承担侵权责任。大家看这样一个规则原则呢?事实上,它也是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当然,

它的目的是什么呀?更加方便于受害人的损害救济,这是无过错责任。它存在的一个竞争价值。但这里面我们给大家补充。无过错责任原则,它的几项基本的特征。首先第一点呢,是他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不需要考虑这一点。第二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啊,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毕竟它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偏离的过错,责任的一般原理,

所以呢,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前提。第三呢,是无过错责任啊,它也不是绝对责任,它依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存在免得税的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稍微注意一下,无过错责任的三个方面的特征,接下来呢,我们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既然无过错责任,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的。那民法典里面规定,哪些情形下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呢?

我这个地方重点补充了四种民法典,里面是单独的一章来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大家看这四种无过错责任的类型啊,其都体现为。你的行为呢?有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呢,你给这个社会啊,带来了一定的危险,这是法律啊,让你承担更重责任的一个。最终的根据。比如第一种产品的。因为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它人损害的生产者,休止者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为大家想想流入到市场当中的产品,如果存在缺陷的话,是会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带来。带来一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隐患的。会给社会带来危险,为法律啊,让你承担更重的责任。第二呢,是环境污染。侵权污染者呢,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因为这个排污行为啊,也会给社会带来危险。

第三呢,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或者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大家看高度危险作业或者高度危险物,本身也是会给这个社会带来特定的危险。所以呢,法律要让你承担更多。第四呢,是饲养动物所在的人。要有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大家想想饲养的动物是不是也会给这个社会带来一些潜在的威胁呀?也是一种危险,所以呢,法律把它规定成无过错责任,

这样呢,更方便受害人的损害救济。这就是明法典规定的两项规则原则。当然,我们要再次强调。无过错责任也好,过错责任当中的过错推定也好,它都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所以呢,都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那法律呢?没有明文规定的侵权情形的,一律都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有过错负责。没有过错,

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规则原则。这样一个基础概念。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民法基础概念幺幺五一般侵权行为。当然,一般侵权行为啊,大家要跟特殊侵权这样一个概念对应起来。如果呢,法律对于某种侵权行为的类型。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叫特殊侵权。如果呢,法律对某一项侵权行为没有做特别规定的,那就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来确定要不要承担责任。所以呢,

我们这个基础概念幺幺五一般侵权行为啊,其实讲的是一个兜底性的制度,只要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都可以适用一般侵权型的规则。而且呢,这个一般侵权行为啊,它主要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我们前面提到了无过错责任也好,过错推定也好,它都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这就是特殊侵权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大家看,我们在认定一般侵权行为要不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啊?

要适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嗯,当然,因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这个构成要件啊,既包括客观要件,也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呢,涉及到三项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要件呢,主要说的是主观过错,你看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在责任构成的时候,

四要件的这样一个基本的框架。那相较而言呢,大家看,如果法律规定某一种侵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话。它适用的是三要件,它不需要考虑主观过错,这个要件只需要满足三个客观要件。有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侵权责任就可以构成,所以大家呢,要做一个对应,那接下来呢,我们给大家讲的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四要件的基本内容。

我们一来看,首先看第一个要件必须要存在一个加害行为,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当然,这里面所持的加害行为啊,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要素,第一呢,是首先得有行为。第二是这个行为呢,必须得是违法的。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它叫加害型。假设呢,某人实施了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比如,大家学刑法可能会学龙哥被反杀这个案例。

大家看在这个案例里面呢,虽然于海明他实施了一个。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但这行为呢,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它是一个合法行为。它并不具备违法这样一个条件。那意味着,于海明的这个行为呢,就不属于民法里面所称的加害行为。一定要注意这点啊,既得有行为,同时也得符合违法行为必要性。当然,我们这个地方啊,

重点展开的是这个行为,它有什么表现形式呢?可以是积极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加害行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啊,它体现的是不当为而为之,就是积极的加害行为。这个相对来讲是比较好认定的,你像民法里面的绝对权像物权啦,人格权啦,知识产权啦等等。义务人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这个不特定多数人呢?他的义务啊就是。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决定权。

如果能以违反这个义务。不当为而为之的,那就是侵权行为。比如你不小心把别人的车给撞坏了。包括呢,你直接把别人的裸照发到网上等等。都是通过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加害行为,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我们要重点给大家强调的是这个消极行为。当为而不为,在法律上也是一种加害行为。当然当为而不为的适用,前提是首先当事人得有一个作为的义务。那这个作弊的义务可以基于什么的原因而产生呢?大家在学刑法的时候啊,

可能也要学不作为的犯罪,也要强调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这里面呢,有这么几种情形,首先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二呢,可以基于特定的职业要求,比如像警察啦,消防员啦,保安啦等等,你这个职业的存在就是为了。积极的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果你当为而不为的,也属于计量题。

去年在网上报的这个案例。郑州呢,一个大学生在宿舍里面的时候啊。突发疾病,然后呢?打幺二零来求助。大家知道这个u二零啊是。紧急救助的一个平台。它这个时候啊,是有作为义务来派这个救护车来进行救助的,但这个接线员啊,不仅业务能力不行。其实呢啊,道德水资源有限。在一个小女孩儿呢,

生命垂危的时候,她还在进行一些道德上的说教。没有及时的去安排这个救助的措施,进而导致错过了救助时机。再看事后呢,这个大学生的家属能不能请求这个急救平台来承担责任啊?当然是可以的,因为。特定的职业要求你在这个时候必须得有所作为。你没有作为,就是加I型。第三个是合同的约定啊,这个是尊重当事人的资质。第四呢,是先行行为,

大家稍微注意这点。本来你没有作为义务。但是呢,你之前实施的一个行为。导致相对方呢,处于某种危险当中的时候,法律要求你必须要尽到积极的救助义务。比如你带一个未成年人去游泳。这个时候呢,你对这个未成年人的安全就赋予一个总偿义务了,因为你把它带到某种危险当中。同时,也包括我们生活当中啊,特别常见的这个相约喝酒的案例。甲呢,

邀请这个好朋友乙丙丁三个人一起喝酒,甲来买单。喝完酒以后呢,乙丙丁三个人各自骑电动车回家。结果呢,在回家的路上乙呢,就发生交通事故,没死亡。事后呢,这个乙的家属能不能请求请客喝酒的?这个甲来承担赔偿责任呀。事实上是可以的。因为这甲呢,你事先请别人喝酒的行为,尽管并没有什么不法可言。

但是你这个先行行为啊,使得喝了酒的乙丙丁。他们的人身安全处于某种威胁当中。这个时候呢,法律要求你这个甲呀,必须要有所作为。你怎么能够放心的让他们骑着电动车回家呢?那这个时候呢,就违反了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在法律上也是一种加害行为。所以大家注意这个加息行为啊,既包括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这第一个要件,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第二个要件啊,必须要存在一个损害事实,因为侵权责任。它存在的价值啊,是要进行损害的救济。没有损害,也就没有必要进行救济。这个损害的事实呢,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和精神损害。相应的,我们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呢,也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呢,

我们为大家做介绍,这是损害事实。第三个要讲的是。行为跟后果之间又有因果关系。也就这个加息行为啊,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要存在一个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联。这叫因果关系。当我们在判断价值行为跟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啊,主要是两种标准,大家稍微有点印象。第一种标准呢,是直接原因规则,这个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它主要适用于一因一果的情形。一个原因引起了一个结果的发生。

假设没有这个原因的话,不会产生这个结果,那二者之间就是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的。在开支的时候一不小心。追尾了,把别人的车给撞了。一个原因引起的一个结果。你要是不撞别人的车的话,别人的车就不会有违损。这个因果关系啊,是非常直接,非常明显的,根据我们的生活一般经验就能够判断出来。这是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呢,

是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这里面啊,主要是与多因一果的情形。这段时间当中啊,其实更加的常见。就是多个原因结合在一起,造成了一个结果。那我们最重要确定哪个原因,要为这个结果负法律上的责任呢?就要看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这个规则啊,它的主要内容是。某一个行为呢,导致了某一个结果的发生,并不能足以认定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

必须是这个行为啊,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通常都会导致这个结果发生的时候,我们才认定。二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注意,这个通常情形下,该行为都会引起这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因果关系啊,具有相当性,这样的特点。我们在前面呢,讲到这个郑州医生劝业难里,其实呢,也可以用来分析这个问题。

大家看,尽管这个医生他要没有劝阻行为的话,老先生确确实实是不会。发作这个心脏病的。但是呢,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点。劝别人不要吸烟,会导致心脏病发作吗?一般是不会的,所以呢,这样的因果关联啊,就不具有相当性。可能更多的是老先生,你自己的身体原因而导致的。而不能把这个责任啊,

怪罪到劝业的医生的头上,这就是相当因果关系,它判断的时候啊,需要考虑的问题。接下来呢,我们通过一个小事例做一个说明,大家看这个例子。张三在小区散步的时候,被李四家的狼狗咬伤。然后张三被送往医院救治。注射了a公司呢,生产的有缺陷的狂犬疫苗,后来呢,因狂犬病发作而死。大家看这里面呢,

有一个饲养动物的侵权行为,那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李四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了。关键是这里面呢,涉及到的损害后果,哪些可以让李四来承担呢?就涉及到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我们来分析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张三呢,被送往医院救治所支出的医疗费能不能让李四再赔偿啊?那就要看有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了。那按照我们的生物一般观念,被狗咬伤以后会不会导致送往医院治疗的后果啊?当然会了,

这意味着这个因果关系啊,它是具有相当性的。那你这个李四呢,就得予以赔偿,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是对于张三死亡的后果,能不能让李四来赔偿呢?这里面呢,也涉及到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尽管呀。张三不要被李四家的狗咬伤,就不用去医院,你去打疫苗也不会突发狂犬病。但是呢,

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及时被狗咬伤了,只要及时送往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的,是可以避免这个狂犬病的发作的。所以呢,二者之间就欠缺相当因果关系,因为通常情况下。被狼狗咬伤不会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这里面呢,是有一个。新的因素介入,也就是狂犬疫苗有缺陷而造成死亡,那这样的后果呢?就不能让。李四来赔偿,

而只能找这个医院或者是狂犬疫苗的生产者a公司来承担。这里面就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这是第三个要件,第四个要件呢,是主观过错,但这个主观过错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故意呢,相对来讲比较好认定,其实呢,根据我们的生活一般经验也能够判断出来。啊,就是行为呢,明明预见到了结果的发生。

但是呢,又希望或者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你故意把别人打伤。故意把别人的裸照发在网上等等啊,主观上都是有故意的。当然存在过错。第二个方面呢,是过失啊,这个判断相对来讲是有些难度的。在民法里面呢,我们对于过失的认定啊,其实采取的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就是民事主体啊,它违反了特定的注意义务的,我们就认为它是有过失的。

那这意味着,行为人呢?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就决定了,你有什么样的过失?我们呢,把这个注意义务的标准分成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呢是行为人啊,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唉,就是你必须要进到在同等情况下。一个善良的,谨慎的,靠谱的人能做到的标准,你没有做到,

那你就有过失的。这第一个标准。第二个方面的标准呢,是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啊,就是你在相同情况下。连一个普通人,正常人能够做到的标准都没有做到的话,那你就是有重大过失的。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啊,经常听到重大过失这个词。它的意思啊,就是没有进到一般普通人的嘴里,正常人都能做得到的,你居然没有做到,

那你就是有重大过失的。当然,跟它相对应的是,这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因为这个注意义务啊,标准比较的高。所以呢,违反这个义务产生的过失,相对于重大过失来讲就会比较的轻,我们叫一般过失。啊,这是一般现行的四个方面功能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加上主观过错。四个键同时起臂的。

侵权责任就可以构成。我们来简单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大家看二零二二年这个单选题。二零二一年1月1日的时候,甲乙丙丁聚餐期间呢,虽无人劝解,就这个细节。四人呢,仍喝到深夜,或者呢,各自打车回家,有这个信息。次日凌晨,乙呢因酒精中毒死亡,该损害应该由谁来负责任?

其实这里面重点判断的是和乙一起喝酒的甲丙丁,这三个人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题目里面呢甲丙丁啊,其他并没有实施倾向行为。所以呢,要构成侵权的话,也只能是不作为的侵权。那我们要进一步判断,甲乙丙三个人有没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呢?那得看他有没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了。我们前面讲到了法律的规定,特定职业的要求,合同的约定以及先行行为。这里面啊,最多是甲丙丁呢,

存在一个一起聚餐喝酒的先行行为。大家看这个先行行为呢,有没有使得甲丙丁产生的作弊义务啊?没有,因为一方面喝酒的时候无人劝酒。合多少都是你自愿的。第二呢,是喝完酒以后呢,各自打车回家。是不是不会存在你一个人回家所产生的风险?所以呢,在这样一个事件当中啊,甲丙丁三个人。它是没有违反这个作别义务的。同时呢,

甲丙丁对于乙损害的发生有没有预见性啊?显然也没有,所以呢,他们也没有过错。那这样的话呢,后果只能由乙自己来承担,而不能让甲丙丁来承担。所以应该选的是d选项。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判断。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116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呢,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称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呢,

这个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啊,首先取决于侵害了什么样的民事权益。既包括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形,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我们先来看侵犯财产权益。主要造成的是财产损害,那怎么来确定这个赔偿的数额呢?民法典规定了两个标准,第一呢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赔偿,这第一个标准。第二个标准,如果这个。财务啊,它没有市场价格的,

也可以根据评估啦,鉴定啦等等,其他合理方式来确定。损失的数额。给大家举个例子来做一个说明,大家看讲义里面这个事例。姚某呢,在旅游当中前往玉石市场去参观。在陶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陶某同意以后试戴并问价。航母的报价18万元。当然这个手镯啊,实际进价是八万块钱,市场价格呢是九万块钱。

大家看市价九万块钱就敢卖18万。这叫黄金有价玉无价。姚明感到价格太高,赶紧取下,结果慌乱之中啊,就把手镯给摔断了。是不是因为姚某的过错,造成了经营的摊主的财产损失啊?那这个时候你当然要承担法院赔偿责任了,关键这个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来计算呢?按照我们刚才讲到的标准啊,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赔偿,那意味着赔偿的数额应该是几万呀。应该是九万,要以市场价格作为标准的赔偿。

既不是按照进价,也不是按照。销售的报价。这是侵犯财产权益导致的损害赔偿,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类型。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当然,侵害人身权益以后啊,产生的损害后果呢?这个类型就比较多了。首先,第一种情形侵犯人身权益,有可能产生财产损害。有些定位说,

侵犯人身权益怎么会产生财产损害呢?这里面主要涉及到一些可以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比如我们前面经常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一个企业呢,没有经过明星的许可,就用明星的肖像或者是姓名来做广告。当然,这种侵权啊,它给这个明星带来的主要是一种财产和损害。你用我的肖像性名做广告没问题,每个明星都希望多接几个代言。但是呢,你得给钱呀,你没有给钱就用了我的姓名肖像的,那其实对我来讲主要造成的是财产。

财产上的损失。大家看这个时候应当如何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呢?首先,第一点,法律赋予了被侵权人一个选择的权利。他可以选择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的标准。同时呢,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作为标准来分享。因为在实践当中啊,企业呢,没有经过明星的同意,用明星的肖像性名来做广告,它是常常要增加这个产品的销量,进而获得利益的。那法律呢,

允许这个被继承人啊,可以按照应侵权获得的利益来进行赔偿。你把利都拿出来赔给这个明星的话。那其实还不如。之前就老老实实的找人家去协商付费。这是被侵权人权一个选择的权利,哪个数额高?你可以选择按照那个位置来对照。那假设呢?被继而受到的损失或者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这个在实践当中啊,其实更加常见。那这个时候呢,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啊,

本来这个代言就是你们协商确定数额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直接确定。总之呢,法院一定会确定一个赔偿数额出来的。这就是侵犯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经济。接下来,第二种类型呢,是侵犯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这里面主要涉及到侵犯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时候造成的人身损害。这个赔偿的项目啊,既包括一般赔偿项目,也包括特别赔偿项目。

那一般赔偿项目啊,是在侵害身体生命健康的侵权行为当中,基本上都可以涉及到的。两个方面的损失,第一呢是为了质量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纳入赔偿的范围。做手术的费用,住院的费用啊,康复营养费等等都可以纳入赔偿的范围,因为这是。实际损失。第二方面呢,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可以纳入赔偿范围。你把别人给撞伤了。受伤者呢,

在医院住了两个星期,这两个星期呢,没有办法工作,进而导致收入的减少。那这种损失呢?虽然是间接损失,但是呢,也得纳入赔偿的范围。这是一般性的给大家。那特别赔偿项目啊,主要是造成残疾或者是死亡,这样的严重后果的时候额外应当赔偿的内容。如果呢,造成残疾了,除了赔偿前面讲到的一般赔偿项目以外啊,

还要赔偿两项损失,第一呢是?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比如轮椅啦,假肢啦,助听器啦等等等,这些费用要赔偿。第二呢,是残疾赔偿金也得赔偿。尽管他康复出院了。但是呢。导致别人残疾的,有可能对于未来的劳动能力产生影响,那这部分损失呢?也得背。

但是呢,残疾赔偿金啊,它的计算标准呢,是按照伤残鉴定的等级来进行计算的。第二种特殊的赔偿项目啊,涉及到造成死亡后果的经济。除了一般赔偿项目以外啊,还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然,在同一事件里面,如果导致多人死亡的,还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这都是特别赔偿项目的体现。这是人生所爱。最后呢,

还有一个精神损害。你侵犯别人人身权益以后啊,有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异常。这个损失呢,也要赔偿。在明法典里面。规定了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第一呢,是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家看,一方面,侵犯人身权益,

同时呢,还要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能通过赔偿的方式来救济。这个比较好理解,比如说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导致了精神上的痛苦。当然可以主张竞争,才可以主张。第二呢,是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稍微注意下,

这个具有人生意义的特定物。比如这个结婚录像带。父母呢,唯一的遗照,或者呢,父母留下来的遗物。虽然呢,它不一定值钱,但是呢,它包含了某种人生意义。如果倾量区别啊,造成这样的特定物。毁损了。那当时呢,精神上会产生一些严重的。

损害或者是痛苦,也可以主张精神在培养。啊,这是侵权损害赔偿里面啊,大家注意这些最基础的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下这部分啊,你考过的两个题目啊,现在看这个。第一题甲医院的误将患者乙的左肾切除。非常麻烦。甲医院呢,有义务赔偿乙的什么损失,我们先来判断一下,把患者的左肾。

给切除了这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啊?首先呢,肯定侵犯了身体权,身体不完整。同时呢,会不会侵犯健康权当然会的少一颗肾脏,它必然会影响身体正常机能的运转。所以呢,造成的是人身损害的后果。我们来看一下哪些项目应当纳入赔偿的范围呢?a精神损害能不能纳入赔偿啊?当然是可以的,因为你侵犯了别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侵了别人的肾脏,

必然会导致精神上的痛苦。b选项后续治疗的费用要不要赔偿啊?当然要赔偿,这是因康复和治疗支出的必要费用。c护理费和交通费,这也是康复和。治疗所支出的必要费用。b选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间接损失作用当中非常大的。所以呢,abcd四个选项都应当当选。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第二题下列情形中,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大家就要判断我们前面讲到的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侵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来看a选项。某医院呢,将甲之子与乙之子报错十年以后发现真假。大家可能看到过姚策错换人生28年那个报道。这样的侵权行为,它侵犯的是什么权益啊?侵犯的是身份权,侵犯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大家看,按照我们的社会观观念。报错小孩儿达十年之久,会不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啊?当然会的,

所以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b选项某困印店呢,将丙丁的结婚照的底片丢失。大家看结婚证的底片。它有什么特殊性啊?它是具有人生意义的自定义。如果能完全毁损灭失的,必然会导致精神上的痛苦,可以主张精神上的赔偿。c某公司呢,使用知名企业户的名称促销自己的产品。大家看,侵犯的是知名觉悟的名称权。名称权的侵害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因为只有自然人精神上才会痛苦。而这个知名企业啊,主要造成的是财产上的损失,所以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某人的冒用明星根的姓名演出获得了选择利益,大家看这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方面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如果能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的,也可以主张精神上的赔偿。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abd这三个选项。这是116个基础概念侵权责任赔偿。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117数人,侵权责任。

这个问题在氢取环程中边可以说是一个难点问题。通常情况下,这个侵权呢,是通过一对一的方式来体现的,承担责任的规则啊,相对来讲比较清晰。那假如说行为人有两人以上的,就有可能构成数人侵权了。那我们要确定啊,数人要如何共同来承担这个责任?相对来讲是一个难点问题。在民法当中啊,我们的数人侵权呢,分成了三种类型,分别是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识联络的。数量分配进去。大家不仅要能够掌握这三种受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呢,也要了解他们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则。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类型,共同侵权行为。它指的是两人以上呢,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实践当中啊,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缺陷行为,其实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呢,两个人约好了一起去打第三个人。

或者呢,两个人约好了,里应外合一起去偷东西。你看,这都是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最终呢,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这里面呢,给大家举了一个小例子,大家看这个事例。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呢,贿赂甲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获得了复制品抢先播放。

大家看在这个事件里面呢,乙电视台和这个甲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贺某是不是里应外合呀?大家商量好了,共同配合来完成这个侵权行为,这是典型的共同侵权,最终呢,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当然,基于这样一个小事例呢,我们来理解共同侵权它所需要符合的共同文件。首先,第一个要件是主体的复数性,这个比较好理解啊,主体必须得是两人以上。第二是行为之间呢,

必须有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树人的行为啊,要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进而造成了它们的损害。比如这个例子当中,大家看乙电视台呢,是不是跟贺某相互配合呀?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样呢,才把别人的。录制的节目的录像带给偷出来。你看,这就是行为的关联性。第三呢,

是意思表示的联络性。也就是必须要有共同的过错,当然民法里面的共同侵权啊,既包括共同的故意,也包括共同的过失,甚至还包括故意和过失的。结合啊,你像我们刚才讲的这个例子,双方呢是有意思联络的,构成的是共同故意。实际上呢,我们在学刑法的时候啊,刑法当中的共同犯罪就仅限于共同故意,必须要有意思联络。但是,

民法当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啊,它的范围是要更广的。即使没有意识联络,没有共同的故意。那共同的过失,或者故意和过失的结合,也足以构成共同侵权,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大家看,为什么在民法里面这个共同侵权?相对于刑法当中的共同犯罪,要扩张这个范围呢?它的目的啊,是为了方便受害人的存在经济。因为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啊,

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人,他有充足的财产的话,就可以使得受害人尽快获得救济。所以在民法里面啊,适当的扩张了,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这第三个要件,第四个要件呢是损害后果的反应性。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的。这个时候呢,才叫共同侵权。如果呢,两个人分别实施曲线行为。你造成了你的后果,我造成了我的后果,

那这是两个独立的静电区别,没有必要适用这个受人侵权的这个规定。那符合以上条件的数人呢?要对这个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共同倾向性。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数人侵权的类型叫共同危险行为。这个概念啊,算是民法里面特有的一个概念。所以呢,我们在讲这个具体规则之前,先给大家举个例子,那去感受一下共同危险行为,它解决什么问题?比如呢,

甲乙两个人。没有经过任何的沟通,不约而同向丙的房间里面认识的。可能这个丙啊,平时干了不少趣的事。然后呢?甲乙扔的石头里面啊,其中有一块儿把丙给砸伤了。但是他现在啊,无法确定把丙砸伤的那个石头是甲扔的还是乙扔的?哎,你看出现了这么一个现象。那这个时候呢,为了方便受害人的损害救济,法律规定甲乙呢,

这两个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大家想想,虽然两个人都扔了石头,但是呢,其中只有一块儿砸到了笔。这意味着。这两个人当中啊,一定有一个人虽然扔了石头,但是呢,没有几种目标是冤枉的。但是法律为什么让甲乙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啊?目的还是为了方便受害人的损害聚集。毕竟你俩都扔了石头。都有可能是砸到丙的那个人。既然现在无法确定谁砸到的人,

那为了方便丙的损害,尽快的得到救济。那就让甲乙呢来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行为呢,我们称之为共同危险行为。我们基于这个小案例啊,来看这个概念。它指的是两人以上的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呢,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要由所有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就叫共同危险行为。这是第一点,大家注意掌握它的概念,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是用这个规定来承担连带责任呢?我们在教材里面啊,写了七个方面的要件,大家一起来看。首先第一个要见的是主体的复数性。实施行为的人一定是两人以上。如果只有一个人实施行为的话,那也没有这个问题。第二是行为呢。具有同一性的特点。啊,比如我给大家举的那个例子,里面两个人扔的都是石头。

甲说甲认的是石头,乙认的是菜刀。那这个时候呢,就不会出现因果关系判断的困扰。石头砸到的。伤痕和这个菜刀砸到的结果还是非常容易区分的。所以只有行为具有同一性的时候啊,才能够带来。确定实际侵权人的困难。这第二个要件,第三个要件呢,是行为时间上的同时性或者相继性。也就是同时针的或者相似的时间非常的短。进而使得。实际卷人无法判断。

假如甲是星期六扔的石头。乙是星际电刃的时代。那这个石头到底是谁砸到的?人还是比较容易判断的,所以具有同时性和相极性的特点。第四呢,是行为具有危险性。虽然你的行为可能没有定成目标,但是呢,你这个行为啊,是有可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所以呢,让你承担责任呀,也不冤枉你,毕竟你是这个行为啊,

是具有危险性的。第五呢,是行为要具有独立性。当事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假如甲乙商量好了,咱俩一起往丙的家里面扔石头的话,那这个时候呢,构成的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共同侵权行为了。直接承担连接责任。第六呢,是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那这个要件可以说是共同危险行为最核心的一个点。就是无法确定到底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判断很困难。假如呢,

严格的适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话。既然你连因果关系都证明不了。是谁的行为造成的?那侵权呢?就不能构成了?那这个时候呢,受寒的损害就无法得到救济。所以呢,基于公平起见啊,我们在法律上设置了共同危险行为,这样一个制度。最后呢,是损害结果的单一性,这个比较简单,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数个行李人呢,

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共同变形,我们来看一道考核的题目啊。甲乙呢,分别在山上伐木。为了图方便啊,各自将阀下的圆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个木头呢,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木头砸伤的。大家看,这是标准的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呢,

都分别实施。有可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呢,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但是又不知道谁真的木头闯了祸。为了方便受害人的损害救济啊,大家看丙的损害应当怎么来进行救济啊?要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就考这个值。接下来,第三个类型呢,是无意识联络的数人分别进去。他说的是数人呢?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共同过错,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的时候啊,

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尽管它的主体也是两人以上。虽然后果也是单一的,但是呢,数个人的行为啊,是分别实施的先行行为。啊,不像共同倾向行为那样数个行为那样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当然,这样的行为呢?应当如何来承担责任?其实呢,主要取决于因果关系的具体类型。这样的话呢,在民法典里面啊,

就把这个因果关系呢分成了两种类型来认定,一种叫累计的因果关系,一种叫共同的因果关系。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累计的因果关系。它说的是两人以上呢,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啊,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这就是累计的因果关系,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什么叫做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呢?我们通过一个小例子啊来做一个,

说明大家看这个事例。张某在横穿公路的时候啊,被不知牌斥的轿车撞倒。后来呢,遭到甲驾驶的重型货车和乙驾驶的轿车的碾压,导致了张某的死亡。在实践当中啊,交通事故这种情形非常常见。长城的第二天啊,发现一个人呢,在路上已经死亡了,调出监控来发现。前天晚上。有两辆车呢,都先后从张某的身上碾压过去。

现在呢?张总,你死了,但是呢,无法判断他是什么时候死。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监控给以确定甲乙呢,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你驾车从别人身上碾压过去,当然是侵权行为了。同时,大家想一想,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驾车从人的身上碾压过去,

是足以造成死亡后果的。那就是呢,构成的是累计的因果关系。双方都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需不需要让受害人家属来证明一下,到底是哪辆车的碾压行为实际导致他们的死亡啊?不需要了。其实呢,要证明张某到底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死亡的话,也很残忍的,有可能要做尸检。所以为了方便社会的妥协救济啊,法律直接规定。行政人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在时间当中。

乙呢?可能驾车碾过去的时候啊,人早就死了,他碾燃的是一具尸体。但是呢,你这个碾压行为也足以造成死亡的后果。所以呢,让你承担连带责任,其实也不冤枉。这就是累计的因果关系。第二种类型是所谓共同的因果关系。它说的是啊,两人以上呢,分别是缺陷几位造成同样损害。每个人的行为啊,

都不足以造成全部的责任后果。但是呢,结合在一起啊,造成了一个。f5那这个时候呢,构成共同的因果关系,数个行为人呢,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同样,我们也是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来作为说明。还是张某在横穿马路的时候被甲呢,撞倒到快车道上,甲呢就驾车逃逸了。这个时候,乙驾驶的轿车经过虽然紧急刹车,

但依然躲闪不及,车头左侧呢,撞上正欲起身的张某。又给撞到了,结果呢,送到医院不治身亡。大家看这里面呢,也是两人分别实施的甲乙型。而且呢,最终造成了一个不可分的损害后果,张某的死亡。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啊。如果呢,甲单独。撞伤张某或者呢乙这个行为单独撞伤张某都不会直接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

那这个值呢?两个撞击行为结合在一起,来造成了一个死亡后果,那构成的是共同的因果关系。甲乙这两个司机呢?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啊,大家基于这两个例子啊,去理解累计的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这两个数。这是。数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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