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17:39

24.第06编【婚姻家庭和继承】第02节:民法基础概念104-107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民法的第一本的四个基础概念离婚。在整个婚姻家庭片里面啊,离婚这个问题是最为重要的。也是实践当中啊,发生纠纷最多的一个领域。因为大家想一想,结婚是喜事儿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啊,相对来讲要小一些。但是呢,离婚这里面的问题就比较多了。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离婚制度的概述。离婚呢,又称之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它指的是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活了一段时间,觉得不合适。那可以分手啊,各自去寻找自己的幸福,这是离婚制度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法律上的离婚啊,它要具备哪些特点呢?特别是呢,要跟和它相近,似制度区别开来呢。

大家注意这么几点啊?第一点呢,是离婚的主体指的是。夫妻双方本人。因为这个婚姻关系的变动啊,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必须要自己亲自处理。能不能把这个离婚事宜交给律师来全权处理啊?这个是不行的。第二是离婚呢,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作为前提。先有女婿的婚姻。然后才知道离婚的问题。假如说他之前的婚姻根本就是无效的,

或者已经被撤销掉的婚姻的话,那这个时候呢,就没有必要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出来,因为本来就没有无因关系。第三个是离婚呢,必须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假如乙方呢,已经死亡了。那就是呢,因一方的死亡啊,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自动终止。当然这个时候呢,生存的一方啊,他的婚姻状况就变成离异的状态了。

离异状态的人啊,也是可以再结婚的,没有必要。重新离婚。第四呢,是离婚啊,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这也是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性的一个考虑。婚姻关系成立以后啊,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你想离就能离得了的。它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为这个离婚啊,它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呢,

如果双方还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话,它有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一些影响。所以呢,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最后一点的是离婚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的发生。既包括人身关系的变动,也涉及到一系列财产纠纷决定解决。所以这个打离婚官司啊,在实践当中特别常见,这是第一个问题。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呢,是离婚的具体类型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两种离婚的类型。一个呢是登记离婚,一个呢是诉讼离婚。

我们先来看登记地方。登记离婚啊,其实就是我们生活当中经常听到的协议离婚。有夫妻双方啊。经过友好的协商,和平分手了。然后呢,双方一起去办一个离婚登记的手续,达到离婚证。这就是通过登记的方式,离婚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当然,既然这个登记离婚呢,它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所以呢,

它性质上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那它必须得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明确要件,所以大家看这个地方呢,我们也是区分。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这两个层次去理解的,我们先来看实质要件。沿着三个方面对应的是主体就是。主体呢,首先必须得是合法夫妻,同时呢,双方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呢,是意思表示呢,必须要真实啊,包含一个离婚的合约。

第三点那个内容啊,需要大家特别关注一下。双方达成的离婚合议啊,必须是一个全面的合议,不仅涉及到双方离婚的合议,还涉及到子女怎么抚养,财产怎么分割,债务怎么清偿等等。所有的事项都要达成合意的,才能够协议离婚。任何一项没达成一致的,都只能走诉讼离婚程序。这是实际要件。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程序要件啊,

可能可靠性就更强了。双方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注意亲自这两个字。体现一个人生专属的性质。当然,在这个领域啊,民法典里面呢,新增加了一个制度,大家可能看新闻也看到过叫离婚冷静期制度。啊,因为实践当中啊。去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有可能是草率的冲动。当场把婚离完了以后呢,才觉得没有走到这一步的必要性。这样呢,

产生一些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在法律上就希望双方呢,即使到了登记机构要办这个离婚登记的手续,也让你先冷静冷静。这个冷凝器呢,法律规定了两个30天,大家看这个固定啊,首先呢,双方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时候。登记机关呢,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先给双方当事人30天的冷静期。当时能不能说我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呀?不行,这三天的冷静期啊,

是必须得经历的。在这30天当中啊,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了,不想离婚了,都可以随时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给当事人一个。下台阶的机会或者给当事人一个反悔的机会。那这个三个点等积借满了。法律呢,再给双方当事人30天的时间。啊,在这30天内啊,必须要第二次去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假如说第二个30天届满了,双方都没有去这个登记机关。

那就是呢,就视为你自动撤回了。第一次体制的理论能力升级。在第31天的时候呢,突然想起来了,哎,我们好像还有一个灰雪梨呢。那这个时候呢,你再去登记机关的话,登记机关就。我认为你必须得重新去走一遍这个程序。重新提交申请,重新冷静,才能够正式的离婚。所以大家注意,

这两个30天啊,它的意义是不一样的,第一个30天呢,是必须要完整经历的30天。而第二个30题啊,其实相当于是一个对称极限。也就是冷静期30天届满了。接下来呢?刚过了一天,双方能不能直接去办理正式离婚登记啊?可以的,第二个30天啊,它是一个最长期间。这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当然,

第二次去的时候呢,当事人依然有非常坚决的,真实的,离婚的意愿的话。那就给你们办离婚登记了,同时呢,发给离婚证。这个时候呢,从此。就成为路人了啊,双方各自去寻找自己的幸福。这是登记离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类型叫诉讼离婚,这个在实践当中啊,

其实更加的常见。就是双方当时啊,没有就离婚的事宜达成一致的。就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除这个公因关系。大家看民法典关于法定离婚事宜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大家看也就在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啊。诉讼了以后呢,它必须得先经过调解,我们叫调解前置程序。其实它的功能啊,有点类似于。

登记离婚里面的冷静期。就是法院啊,希望尽量的去挽回这一段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段婚。先调解时代的调解无效了,存在以下感情却已破裂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再判决。所以大家看法院判决离婚的实质标准,叫夫妻感情破裂。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啊,并不要求你们要有感情。但是呢。过了三天,你们就朝这个离婚的,

你得认定感情已破裂才可以。要维持这个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却有破裂的具体情节。第一呢,是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当然感情已破裂了。第二个是与他人同居。也是。出轨了,变心了,在法律上呢,会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有关,当然什么叫做重婚,什么叫做与他人同居?

是需要大家做进一步的理解。大家看,无论是重婚也好,同居也好。它都是有配偶者,有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一定要注意这个前提。啊,假如是偶尔的一次一夜情。或者偶尔去嫖了一次娼。喜欢这个行为啊,很不道德,违反了忠实性。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

它并不能当然的认为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因为这个关系啊,不够持续稳定。同时呢,这个重婚和同居啊,它们也有个区别,同居呢,是以夫妻名。共同生命,对外以夫妻相称。而这个瞳距呢,是不以夫妻名义。私自保养。都属于感情,却也不能进行啊,

注意这个区别。第三个是家庭暴力,一性虐待的。当然,感情破裂第四呢是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而不改的。一定注意,有恶习呢,先要给改过自新的机会,屡教而不改的才能够判决离婚。第五呢,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注意,这个分居满两年啊,一定是因感情不和,

如果呢,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的。不能当然的主张,感情已破裂。而且呢,如果当时你起诉过一次离婚了。管什么原因?最终呢,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了,这个时候呢,双方再分居满一年的,大家看这个时候还需不需要考虑这个分居的原因了呀?同学,因为他们曾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本身就代表着感情已经很脆弱了。

这个时候他只要分居再满一年的。再次提出理工速度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了。不要九条不判。这是诉讼离婚的具体事由。二零一一年呢,大家看就考过这个。准予离婚的情形是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啊,应该选的是a选项。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离婚导致的法律后果,这个是大家要重点掌握的一个。婚姻关系的解除呢?它会导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一系列的变动。我们先来看人生关系的变动。

这里面啊,既有夫妻之间的问题,也有父母子女之间的问题。我们先来看负g之间。有什么样的人身关系变动啊,很简单,夫妻关系因此而归于消灭。从此呢,双方当事人啊,又获得了整片森林都有再婚的自由。而且呢,既然双方已经没有这个夫妻关系了,一方在死亡的另一方呢,他是不能以配偶的身份来继承遗产的。就是从此就有关系了。

这是夫妻关系,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父母子女关系。这个相对来讲要更加的复杂一点。首先呢,先注意一个前提,即使呢,夫妻离婚了。父母子女关系啊,原则上是不受影响的,毕竟孩子是无辜的,爸爸还是爸爸,妈妈还是妈妈,双方呢?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我们在总则编里面讲监护制度中啊,也提到过这一点。但是呢,毕竟双方离婚了。不再共同生活了,那这个时候呢,我们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子女到底应当跟着谁来生活呢?其实呢,首先与其当事人约定,当时没有约定一致的,你按照以下规则来处理,我们要区分这个子女啊,有没有满两周岁做出不同的认定?如果这子女啊,

不满两周岁的。按照生活的一般观点啊,它尚在哺乳期,由母亲直接抚养,是不是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啊?所以这个时呢,母亲存在里面。那如果这个子女呢?已经满两周岁了。这个时候呢,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谁抚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就有谁来实际抚养孩子。所以它的核心啊,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这是抚养权的认定。那一方呢,取得抚养权以后啊,对方毕竟还是这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呢,依法应当给付。抚养费。单位抚养费的标准呢,由当事人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来判决。同时呢,判决生效以后啊,如果有必要的话。子女呢,依然可以向父母来提出超出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比如呢,夫妻双方判决离婚了。法院呢,把这个孩子判给了母亲。父亲呢,每个月支付1000块钱的生活费。按道理呢,基本的生活是够的。但是后来的这个孩子啊。突然患了一种非常罕见的疾病。需要比较高昂的医疗费进行抑制。那这个时候呢,还能不能请求父亲继续付这个医疗费啊?可以,父亲能不能说法院判我每个月给1000,

我就给1000,超出一分钱我都不愿意给。大家看这样的主张能不能成立啊?显然不能成立。只要是子女提出的合理的要求。哪怕它超出了法院判决,说当事人协议的这个数额你也得支付。已经是你的孩子,这是非常对。那当然,共和孩子共同生活的这一方呢?他也希望能够见到这个孩子。所以呢,法律规定了他享有探望的权利。大家看这个固定。

夫妻在离婚以后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个探望的方式啊,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来判决。这个地方呢,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我们国家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法定看法权。孩子的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有没有法定的探访权啊?是没有的。如果你在个案里面确需要允许你探访的话,只能是在个案当中提起诉讼,让法院来具体进行判断。

第一第二点是如果父或者母,他们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比如这个不直接抚养子女这一方,有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的情形。看见孩子忍不住就要打。那这个时候呢,显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探望。大家注意,不是剥夺他们的权利,是终止探望。终止的事由消失以后啊,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第二点,第三点是如果。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配合探望权判决的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当然,这里面所说的强制执行啊,它并不是强制的把孩子抱出来让你探望。这样也没法执行,也不利于孩子力的保护。呃,当然,这个地方所说的强制直线啊,它主要指的是一种间接的强制性。你不是不配合法院吗?那法院呢?要对你进行罚款,对你进行拘留等等方式来逼迫你。

配合他们来判你的事情。这是父母子女关系。我们简单看一个题。二零一五年的单选题。甲乙的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乙来抚养甲呢,给付抚养费,每周探望一次。离婚以后啊甲的父母呢,非常想念孙女。也想探访遭到了乙的拒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仅甲有探访权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成立我们前面提到了,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才有法定探望权。

那甲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的,他们有法定探光权。c乙呢?如果拒绝甲探望女儿的,则丧失抚养权,那这个说法呢?也是不对的啊。尽管呢,不配合甲探望女儿,这个行为是不对的。但是呢,并不能成为剥夺抚养权的利益。因为当时法院在确定这个抚养权的时候啊,

是以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来做出认定的。大人的错不能让孩子来承受。d选项甲呢?如果不给付抚养费的话,乙可以剥夺甲的探访权,这个是错的啊,即使身无分文,付不起这个抚养费了。法律上依然保障这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因为这种探访权啊,它属于一种身份权,它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跟你有钱没钱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没钱,可能孩子也希望见到这个爸爸或者妈妈。

这是人生关系,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财产关系。涉及到两个层次,第一呢,是夫妻要离婚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是共同债务呢,也要进行清偿。首先来看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呢,允许双方当事人来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

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大家看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这个共同财产的时候啊。它有三个方面的原则需要考虑,第一呢,是要照顾子女。弱势群体。第二是要保护女方。第三个是保护无过错方。大家看这里面的考虑啊,比我们前面提到的。无效婚姻。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原则是不一样的。那个地方它只考虑无过错方的保护。而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啊,还得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护。

当然,这样的判决呢?按照民法典物权变动规定,它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不需要等到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手续的时候。这是共同财产的分割,这样呢,共同债务的清偿啊,这个算是一个难点问题。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呢,财产要分。债也要还。如果这债务啊,是个人债务的,那离婚以后谁的债务是贷款?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原则上,夫妻离婚以后啊,要共同偿还这个债务。构成的是一个连带责任。那这里面呢,对比核心的问题啊,就是某一项债务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这个性质的这个点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民法典里面啊,首先在确定这个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的时候啊,是要区分婚前。和婚内负担的债务做出不同的认同的。就这个负债的时间啊,它是具有一定的决定意义的,

所以你看我们分成婚内和婚前。两种类型,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是在婚内走私的债务,同时呢,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那当然,属于固定债务,没有夫妻共同偿还。但在实践当中啊,婚内所负的这个债务到底用于什么用途,可能各方当时都证明不清楚。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要考虑如何来分配这个举证责任和风险。所以大家看法律的作者哪项区分?如果呢,

婚内所负担的债务是以双方名义共同来负担的,那基于所谓共债共签的原则,这个债务啊,它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毕竟你两个人都签字,那法律就不需要再审查借款到底用于什么用途了,直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第一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第二,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走私的债务的话,那这个时候呢?借来的钱有可能被个人挥霍了,也有可能用于了家庭公共生活。这个时候呢,

法律一定要分类讨论。再来看我们区分这个个人名义所得债务啊,有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做出了不同决定。这个规则啊,大家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当中,家事代理权的规则给它关联起来。如果呢,这个负债啊。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即使是一方名义借回来的钱,但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以后,双方要共同偿还。但是呢,

如果这个。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了。比如呢,乙方这个借了三十万五十万。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这个数额显然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范围。那这个时候啊,原则上就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了。要由借款的这一方个人来偿还。但是呢,如果这个债权人啊,神通广大。他能够证明,当时借这笔钱确确实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这个时候呢,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也应当由双方来共同掌握。比如呢,夫妻结婚以后一方呢,找自己的好哥们儿借了50万。借了50万以后呢哎,夫妻双方就买了,他们结婚以后的第一套房子。大家看,尽管这个借款50万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区的范围。但是呢,我债权人能够证明你当时找我借这个钱是不是买你们这个夫妻共有的房?是用于了你们夫妻双方的用途。当然,应当认定为是共同债务,

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但如果你这个债权人。你也证明不了他借你这个钱到底用于干什么了?那这个时候呢,因为数额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法律就只能认定你是个人债务人。大家注意这个区分啊,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加试代理型的规则啊,可以做一个关联。这是分后所不见。第二层,在是婚前所做的任务。那婚前呢,肯定是以个人名义所付了。在实践当中啊,

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多数都是为了个人的用途。你还没有结婚呢,怎么可能又与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所以呢,原则上这样的债务啊,主要是个人债务。离婚以后由个人来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神通广大,我就是能够证明你婚前来借我这笔钱是用于你们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是不是买婚房,装修婚房等等这样的用途?那我债权人当然可以解决你们夫妻的承担年龄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是让债权人来承担举证的风险。

你要有本事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是工程量,你要是证明不了的,那就是个人质量。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道考过的真题。二零一六年的单选题。甲乙的婚后啊,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来经营。二零一三年六月份,二人开始分居。同年九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理。

二零一四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呢?丙请求乙来偿还到期欠款,遭到了乙的拒绝。该债务应当由谁来负责任?其实呢,就是要判断这个债务啊,它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们先来看这个债务是婚前还是婚后所负啊?他是在婚后所付,尽管这个时候呢,二人已经分居了,但是呢,并没有离婚,所以依然是婚后所付。

接着看这个借款呢,它用于了什么用途啊?用于了便利店的经营,而这个便利店呢?它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所以呢,这个借款它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那应当认定为是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来。连带所以应该选的是a选项。这是第二个问题。财产关系。接下来第三个层次的问题啊,是离婚救济制度。在离婚当中啊,

如果一方当时呢,处于一个相对弱势地位的话,法律呢,要给予特别的保护。这里面涉及到三项制度,离婚救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我们先来看这个离婚救济的补偿。主要涉及到的是。夫妻一方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的。也就是一方呢,

在家庭当中付出比较多的。那这个时候呢,离婚的时候啊,可以请求对方给一个适当的补偿。啊,毕竟家务劳动其实一点都不比在外面工作轻松。既然人家为这个家付出了那么多,现在这个家没了,双方也离婚了。那另一方呢,要给予这个家庭付出比较多的地方适当的补偿。这就是离婚补偿制度。接下来,第二项制度啊,是这个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它主要是与在离婚的时候啊,如果一方呢,生活困难的。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那另一方当时呢?要给予适当的经济上的帮助。当然,什么叫做离婚的时候,生活困难就成为这个地方啊,一个核心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啊,一方受困难,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认定。第一呢,是如果离婚以后呢?

依据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啊,当然生活困难。第二是一方离婚以后呢,没有住处的。也应当认定为是生活困难。这是离婚经济帮助。第三个方面的制度啊,叫离婚损害赔偿,这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重点。在这段婚姻当中,你深深的伤害了我。我当然不能让你这样一笑而过。所以在离婚以后呢,我还可以邀请你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当然,它的适用啊,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第一点的是e方啊,必须要存在法定的过错性。因为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离婚,进而使得对方受到伤害的,才能够启动这个离婚罪。我们先来看这个法定过渡行为包括哪些?第一是重婚,第二是同居,第三是家庭暴力,第四是遗弃虐待。大家看都是有比较重大过错的情形。

按照生活的一般观念啊,都会给对方的人生或者是精神上造成一些伤害。所以你要承担,所以非常重要。在民法典里面呢,还增加了一个独立循环,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相对是赋予了法官一个自由裁量权。这是第一一方呢,必须要有法定工作经济。第二是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呢,导致了离婚跟离婚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第三的是请求这一方啊,必须得是没有过错的。法律呢,

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里面啊,只保护无辜的一方。如果呢,双方当事人都不老实。都有相应的法定过错的。那这个时候呢?分手以后啊,各自寻找自己的幸福,相互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无过错,方可以让法院赔偿。把这个损害变成的范围呢,大家看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你像家庭暴力,

遗弃,虐待等等,有可能给这个婚姻的相对方造成人身的阻碍。而这个重婚和同居啊,其实更多造成的是精神层面的损害。都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当然离婚损害赔偿啊,它一个适用。前提就是双方必须得离婚,才能够主张赔偿。假如呢,双方存在这个法定的共同行为,但是呢,对方没有提出离婚。或者虽然起诉离婚了,

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那这个时候呢,都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一四年的单选题啊甲的婚后,通过网聊结识了乙,并与之发生了婚外情,被假期发现。甲亲呢,诉至法院,以甲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十万元,但是呢,没有请求离婚。大家看这样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不受理啊?因为既然你不主张离婚。那法律就不允许你给到离婚损害赔偿。既然现在双方还是两口子法院呢,判一个损害赔偿的话,有可能会让双方的感情呢雪上加霜。跟他法院就没有必要介入这种家庭内部矛盾了,注意这里。这是离婚制度。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155页。收养这个词啊,在我们生活当中啊,也经常听到,很好理解。

而且在民法里面,它也是一种典型的通过理智的方式来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情形。我们来看它的概述啊,首先第一点是含义。涉外呢,指的是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就是领养了别人的子女。使得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会产生一个法律理智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就是收养。我们来看一下收养的特征,第一,收养是一种双方行为。要有收养人跟送养人达成一个协议。

第二是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它产生的法律后果啊,是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身份关系的产生。第三呢,是虽然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要完成适用的登记手续。假如当时只是签订了这样协议,未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收养登记的,那也不能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致的后果。简单了解这个概述。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收养关系的成立啊,这是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一个问题。

在收养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它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分别是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比如呢甲呢,自己有个子女乙。但是呢,甲的生活实在是困难,养不起这个孩子。于是呢,他就跟丙啊签订这个收养协议,让丙呢来领养这个乙作为子女。在这样的三者关系里面甲呢,我们称之为宋洋人。丙呢,

我们称之为收养人。而乙呢,也就这个孩子啊,我们称之为被收养人。这三个主体啊,都必须得符合相应的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够合法成立。一方面,法律不允许父母呢,通过送养的方式来逃避自己对孩子的法律不研究。同时呢,也不允许收养人,以收养为名来破坏我们国家的生育政策,所以呢,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

先来看对于主体的一般性的要求。大家看三个方面,首先第一点呢,是被收养人的要求。在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被收养人必须得是未成年人。成年人就没有这样的必要。同时,这个未成年人呢?必须得符合以下条件当中的任何一种。第一呢,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没人养了,当然需要被收养。第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哎,你看找不到对他负法定抚养义务的父母。第三呢,是生父母有特殊的困难,实在是无力抚养这个子女了,也得给子女一条活路。这是第一点啊,被收养人的条件,第二是收养人的条件,这是大家要掌握的重点。第一呢,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你看这个规定啊,是我们在二胎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个规定。如果你自己已经有两名子女了。

已经符合这个二胎政策的子女的上限了,当然不允许你再收养别人。尽管我们现在已经放开这个生育政策。但是呢,民法典只要没有修改,那你收养子女必须得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形。第二呢,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你有能力。再生养这个孩子,第三个是没有化纤的疾病,第四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是年满30周岁。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第五点年满30周岁。是作为室外人的物理经济条件。这是收养人接下来第三点呢,是送养人的条件。大家看第一呢,是孤儿的监护人。本来不是这个孩子的父母。而且呢,让这个孤儿啊,在一个家庭里面去成长,它是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所以呢,可以送养第二是儿童福利机构,第三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法律得考虑当时的难处。

这是主体所需要符合的一般性的要求。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主体呢,需要符合的特别要求。就在某些特别的场合啊,法律呢,有可能会适当的放宽适应的条件。来鼓励是不是?但在有些情形下呢,法律有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受用的条件。来限制数量的构成。我们来看第一点啊,若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以上。大家看,这是法律所不鼓励的收养,所以你就额外增加了一个条件。

无被入者收养异性的时候,需要相差40周岁以上。因为这个无配偶者啊,在收养异性子女的时候呢。实践当中啊,有出现过对于异性子女的性侵型。随着法律啊,有一个40周岁的年龄上。这是第一,第二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当然这是收养亲属的子女。所以呢,法律要适当放宽这个条件,不受生父母有特殊抚养困难。以及40支力年龄差的性质。

比如呢,甲乙啊,是兄弟关系甲呢,自己没有子女,但是他在中国人民大学当老师。而这个乙呢,在农村生活有一子一母。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收养自己的侄子或者是侄女儿?你看这是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这个时候呢,法律适当放宽这个条件。虽然呢,乙呀没有达到一个实在养不起自己子女的特殊困难情形。但是呢,

假如说允许这个甲呢,收养自己的侄子或者侄女的话。作为甲的子女呢,他可以享受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学校。最优质的教育资源。那这个时候呢,这种数量关系啊,也可以成立,可以适当的放宽这个条件。而且呢,还不受这个40周岁年龄上的限制。啊,因为毕竟有亲属关系这种。风险相对来讲要小一些。接下来看第三点呢,

是收养孤儿或者残障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子女情况,或者收养一名或者两名的限制。你看,这也是法律的鼓励的数量,所以要适当的放宽。对于孤儿残障儿童来讲。被世外以化在家庭关系当中去成长的话,是更有利于它的未来发展。所以呢,不管这个收养人,自己现在有几个子女都可以收养孤儿和残障儿童。而且呢,受案的人数还不受限制。你想收养多少名就收养多少名,

只要你有这个能力来抚养孩子。这是第三点,第四点呢,是继父母生养继子女的。首先呢,得经过生父母的同意。因为你把句子你说完以后啊,孩子跟生父母在法律上就没有关系了,当然得经过生父母的同意。那这个时候呢,可以不受生父母特殊抚养困难,以及收养人子女情况,以及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啊,继父母是养继子女还是法律的鼓励的时候。

因为这个继子女啊,被继父母收养以后啊,他能够更加深入的融入这个家庭。是不是更有利于这个?抑制你的健康成长。所以法律适当放宽这个条件,不管这个继父母现在有几个子女。都可以生养自己的集体。同时呢,收养的人数啊,也不受法律限制。只要你经过生父母的同意就OK了。这是收养成立的条件,那如果符合我们刚才讲到的各种条件的,特别是办了登记手续以后啊。

收养成立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会形成一个理智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典型的理智血亲。呃,同时呢,这个养父母啊,它其实跟生父母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就是自然血清跟米质血清是完全平等的地位。当然这个时呢,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会同时规修。在法律上啊,养父母和生父母只有一个是养子女的父母。啊,因为如果你一个生父母跟孩子依然藕断丝连的话,它是不利于这个养子女融入到养父母的家庭当中去。

我们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道典型真题。下列题型中,数量关系有效的是就考察数量关系成立的条件。a29周岁的某单身女子收养一周岁的布尔行不行啊?不行的,29周岁,太年轻了。变向44周岁的单身男子收养五周岁的女孩儿。大家看,这是无配偶者适用异性的,必须要相差40周岁以上不行。c46周岁的某单身女子收养12周岁的男孩儿。但是按照我们现在民法典的规定,行不行啊?

不行的,因为这也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也必须达到40周岁的年龄差。d选项48周岁的某男与妻子生育一女以后啊,共同收养父母上健在的两周岁的男。这个行不行啊?这个是可以的啊,因为现在呢,我们的民法典规定。已经有一名子女的依然可以收养一名子女。不超过二肽就可以。这样的话呢,正确的答案应该选的是d选项。那以上呢,是婚姻家庭编这个领域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些,

接下来呢,从民法基础概念一零六开始,我们将进入到继承这个板块儿。这部分呢,对应的是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的规定。它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自然人死亡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应当如何承受的问题啊?通俗的讲,就是人死了,钱没花完,这个钱应当怎么来分?我们先来看这部分呢,第一个基础概念继承权。继承权呢,既是民法当中的重要权利,

同时也是宪法里面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继承权的概念特征。所以继承权它指的是自然人呢?按照有序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实呢,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能够理解继承权,其实就是取得遗产的权利。从法律角度来讲,取得遗产呢,有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呢是按照有效的遗嘱来取得遗产。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第二个途径呢,

是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取得异常。这样的话呢,我们在学习继承编的制度的时候啊,其实就是两条最主要的线索,第一条线索呢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第二条线呢,是按照有效的遗嘱来分配遗产,遗嘱继承和遗赠是它的概念,里面体现出来的信息。那这个技能权啊,大家在了解它的特征的时候啊,首先要关注的是它的要素,也就是主体个体内容这三个方面。主体呢,

仅限于自然人唉,只有自然人啊,是基于继承取得财产的。当然,法人和非法组织以及国家是可以基于受遗赠来取得财产的。但是呢,享有继承权的只能是自然人。第二,继承权呢?它指向的客体是遗产啊,要分配这个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第三呢,其实它的内容啊,体现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这样一个过程。

啊,基于这个权利呢,可以取得遗产的权利,这是它的内容。当代我们的教材里面呢?对于这个继承权,它的变动啊,展开这么几点说明?首先呢,是继承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而产生的,就是我们刚才讲的那两条线索。第二呢,是继承权呢,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

才使继承人的权益。尽管呢,子女对于父母的遗产权与继承权。但是呢,在父母活着的时候,这个继承权啊,它只是一种期待。并没有成为实际权利的权利,只有等到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啊,这个继承权呢,才能被正式激活。这也是它的一个特殊性。最后呢,记承权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不能转让。

啊,这是第一个问题,继承权的概念特征。第二个问题啊,是继承权的丧失制度。这在竞争编里面呢,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所以继承权的丧失啊,它指的是存在法定情形的时候啊,法律呢,会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继承权呢,它是宪法里面规定的基本权利,那法律要剥夺的话,一定是存在比较严重的事由。

所以大家呢,先看一下存在什么情形的时候,法律会剥夺一个自然的继承权呢。唉,基本上都是即使呢,实施了某些行为,使得法律认为你取得这个遗产天理难容,道德上说不过去。那法律就要剥夺继承权。大家看总共是五种情形。首先,第一种情形呢,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了早点拿到遗产啊,居然杀害自己的父母,

这样的背地之人。那这样的行为呢,显然使得你事后取得遗产会丧失道德上的正当性,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就不能随你的,愿提前剥夺继承权。而且呢,这个故意杀害行为啊,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原则上都会丧失继承权。因为你有这个行为,本身就足以导致继承权的剥夺了。第二呢,是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大家看这个杀害其他继承人,

就包含了一个目的上的限制,只能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才能够丧失继承权。比如呢,兄弟之间为了多分遗产而首独相残。那这个时候呢,法律就不能随你们的愿直接剥夺竞争权。假设呢,是兄弟二人为了争夺女朋友而相互残杀的,那这个时候呢,虽然这个行为本身是不合适的,甚至不合法的。但是呢,它跟遗产的分配没什么关系,所以这个时候啊,

是不丧失继承权的,注意这个目的。第三个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啊,也是使得你取得遗产丧失道德上的正当性。第四呢,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啊,通过这种方式啊来干扰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法律也不能随你的愿。第五呢,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请简重的大家看这种情形呢,也是涉及到不当的去干预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决定的,那这时候呢,法律也要剥夺继承权。五种情形。当然,五种情形呢?它属于完全的列举。除了这五种情形以外,能不能以其他情形作为理由来剥夺一个自然的继承权是不可以的,尤其只有这五种情形。第二个方面呢,是技术权丧失的法律效力,这法律效力啊,

大家分成两个层次来理解,下面我们也把这个五种丧失继承情形啊,给它分成。两种类型。前两种故意杀害行为应该是最为严重的,我们把它放到第一档。这两种行为啊,它产生的后果是绝对丧失自主权,注意这个词绝对丧失。那是绝对丧失啊,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呢,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第一呢是两种故意杀害行为,既导致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也导致遗嘱继承权的丧失。

即使被继承人立遗嘱,让这样的不孝子女来取得遗产的,那这个遗嘱呢?也是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这是第一,第二层含义呢,是因两种故意杀害行为丧失继承权以后,即使这个继承人有悔改表现。同时也被被继承人原谅了,能不能失而复得啊?不能失而复得,绝对丧失,因为这两种故意杀害行为啊。太过于恶劣。接下来,

第二种类型啊,是后三种情形。相对来讲,要轻微一些,所以呢,我们叫相对丧失继承权。这个相对丧失啊,大家也是从两个方面去理解,第一个方面呢,是后三种情形下,它只丧失法定继承权而不丧失遗嘱继承权。这意味着,如果能存在后三种情形的被继承人依然立遗嘱,让这样的继承人来取得遗产的遗嘱是有效的。第二层含义呢,

是即使因后三种情形丧失继承权了。那如果呢,这个继承人却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那这时候法律就不予追究了。可以恢复法定继承权。所以大家注意,前两种情形绝对丧失。后三种情形呢,是相对丧失,只是继承权的丧失,这样一个制度里面,大家需要关注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个题。继承人所谓的下列行为,

当中可以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有。a故意杀害被继承的。当然丧失,而且是绝对丧失。b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会丧失啊,当然相对丧失。c遗弃被继承的以及d选项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啊,都属于相对丧失的情形。这样的话呢abcd四个选项都是当选的选项。这是第二个问题,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呢,是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呢,既然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啊,而且主要是表现为财产权的性质。

所以呢,当事人啊,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放弃啊,法律也尊重他的事业。当这个继承权呢?这种权利啊,在放弃的时候呢,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第一呢,是放弃的时间有要求啊,应当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做主。如果能在继承开始之前做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是无效的。比如呢,

甲乙是父子。两个呢,因为生活琐事而吵架,儿子呢,直接跟老爹说。等你死了。你的钱我一分钱都不要。我要跟你断绝父子关系。老爹呢,当场就突发心脏病而死,气死。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呢,做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能不能发生效力啊?不能因为他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作出的意思表示,

这个不是继承人的放弃。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第二方面呢,是必须要在遗产分割之前做出,假如呢,遗产都分割完了,你再放弃的,那放弃就不是继承权了,而是放弃了遗产的。所有权这第一时间上的要求,第二呢,是放弃的方式啊,原则上通过书面形式来作出,这也是为了防止争议。第三呢,

是放弃继承权有一个限制,如果呢,因放弃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人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比如某个进程的。他自己呢?离婚以后啊,需要给子女支付抚养费。但是呢,它没有收入的来源,付不起这个抚养费。那后来呢,他的父母在死亡的时候按道理呢,这个继承人他是可以分得一笔遗产。

分在这笔遗产以后呢,就有钱来给自己的孩子支付抚养费了。但他一想,反正这个钱拿到。也不能让我自己来花,还得给别人,于是呢,他做出了放弃机制免力的表示。大家看这个意思,表示无效无效。无效的,因为放弃继承权,导致你自己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那放弃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你得先完成你的法定义务,

再行使你的意思自治来放弃权利。接下来呢,第四呢是放弃的效力,要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为在民法典物权变动里面,规定应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效力。也就是被继承人一死亡,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人已经成为了一产新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实啊,就没有给你。放弃的时间。但是在法律上,只有你是在遗产实际分割之前放弃的。

那从继承上来讲,就要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就视为你从来没有取得过这个遗产的所有权。那这样的话呢,被继承人这一部分遗产将与他的法定继承人来重新分配。啊,这是放弃效力最后一点呢,是放弃的安慰。如果呢,技术人员已经放弃掉了,原则上是不允许发挥的。当然,在遗产分割之前啊,如果你有正当理由的话,可以反馈,

但在实践当中啊,原则上是不允许反馈的。这是继承权这样一个基本概念里面啊,大家要掌握的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是含义和特征,第二是继承权的丧失,第三是继承权的放弃。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民法第107个基础概念。遗产因为继承编的核心的内容就是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呢,首先我们要确定遗产它到底指的是什么?它包括哪些范围,然后才能确定专科的具体规则?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很好理解,所以遗产呢,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面的关键词比较多啊,那这些关键词呢,也进一步形成了遗产的法律特征。我们来看啊,首先第一个是时间上的可定性。遗产必须是死亡时遗留的。假设呢,这个财产不是死亡时遗留的,那就不能成为遗产。比如呢,一个受害人在交通事故里面被撞死了。他的近亲属啊,

是可以主张侵权法院赔偿的。那赔偿的这个范围里面呢,就包括死亡赔偿金。大家看这个死亡赔偿金,它算不算是死者的遗产?注意,答案是不算,因为死亡赔偿金啊,它并不是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它是赔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损失,所以呢,它不能作为遗产来分配。这第一第二是内容上的财产性。继承的范围啊,仅限于财产。

啊,大家看一些。封建时代的古装电视剧的时候。啊,特别是这个。康熙年间。八王夺嫡。都是。是在争夺这个皇位,这是一种身份的继承。但是呢,在我们现代民法当中啊,大家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呢,没有什么身份是可以继承的,

继承呢,主要是财产。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呢,仅限于死者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呢,双方是夫妻。适应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死亡的时候,要分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下的一半才是分割的遗产。第四呢,是性质上的合法性啊,

只有合法财产才可以对比遗产来分割。第五呢,是法律上的可转让性。既然财产嘛,当然可以转让。而且呢,这个可转让性啊,也是适用继承制度的一个前提。如果那某一项财产,它基于人身专属性,只能归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也没有办法通过继承制度来转移给继承人。所以呢,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上的可转让性。当然,

从这五个关键词啊,就可以理解遗产概念里面那几个关键词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体。个人合法财产,这就是遗产,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是遗产的具体范围,当然我们在理解这个范围的时候啊,要从正反两个方面去理解。我们先来看正面。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则上都可以纳入到遗产的范围。大家看这个财产呢,动产不动产以及各种各样的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都可以纳入进来这个范围啊,

非常广泛。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并没有做具体的列举啊,因为在实践当中啊,一个自然人死亡以后呢,他留下的合法财产的表。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太多了,列举不过来,所以呢,就做出了这么一个抽象的规律。特别是呢,在现代网络时代。像数据啦,网络虚拟财产啦,等等。

它也可以成为。遗产的范围这第一第二呢,是注意这个排除情形还是有例外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啊,有些财产呢,具体性质不能由继承人取得的。那当然不能按照遗产来进行分配了,这里面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啊,比如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就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尽管呢,这种权利啊,它也是一种财产权。

但是呢,在我们国家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它是农户啊,叫包缠到户。它是以户为单位的,并不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呢,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也就是某一农户当中啊,一个自然人死亡了,只要这个户里面还有其他人的,那这个承包关系是不受影响的。当然,因承包土地而取得的收益。

啊,每年秋天收来的粮食能不能作为遗产的继承啊?这个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包括那个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啊,是不能够随便转移的,当然它也不能适用继承的规定。这是。遗产具体的认定规则。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4.第06编【婚姻家庭和继承】第02节:民法基础概念10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