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15:51

17.第05编【合同】第01节:民法基础概念64-66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五编合同编合同编呢,介绍的是债权这样一种财产权的相关规则。在民法当中啊,合同编这部分啊,内容非常的庞杂。合同编的条文数量呢,已经远远超过了整部刑法的条文数量,所以大家学习的时候啊,要有心理准备。那么,这个合同编呢?在展开的时候啊,

分成了三个板块儿,第一个板块儿呢是合同通则介绍的是债权的一般性的共性规则。那第二个板块呢?是典型合同也给大家介绍民法典里面规定的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些合同类型。第三个板块儿呢,是准合同要给大家介绍两种法定之债,分别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因为合同编啊,这部分内容比较的多,那它涉及到的民法专业术语也会非常的多。那这个阶段我们把主要的精力放到了解这个领域的基础概念,这个层面。那这个具体的规则呢?我们在后面的基础进展阶段,大家再做深入的学习。

先来看基础概念64。债啊,其实体现的是合同边它调整的对象。先来看第一个问题j的含义和特征。民法的债呀,它指的是某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呢?它指的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听起来很抽象,但是呢,我们在学这个概念的时候啊,一定要把民法上的债跟我们生活上的债。要区别开来生活当中啊,大家可能听过欠债还钱,人情债等等这样的说法。

那个债跟民法当中的债是完全不一样的。民法里面这个债呢,它其实跟物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啊,它描述的是特定主体之间产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呢,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那这个买卖合同呢?会在甲乙这两个特定人之间发生效力。甲呢,作为。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乙的支付价款。而买书乙呢,可以请求甲来交付该礼物。

你看它们之间形成的这个法律关系啊,我们就叫做债的法律关系。那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在特征里面呢,我们也是展开它的三要素。首先第一点的是主体一定是特定的当事人。你看我刚才举的例子,里面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出卖人,一方是买受人,到底是谁是非常确定的?那相对而言呢,大家看物权这种法律关系啊,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但是呢,

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你看主体上啊,就跟这个。再形成鲜明的对比。所以呢,我们在学习这个债的法律关系的时候啊,一定要首先关注它的主体,也就是特定的当事人,分别是谁?第二呢,是客体。客体呢,体现为请求对方为或者不为特定的行为,它指向的是特定的行为。啊,

比如我刚才举的买卖合同的例子。甲的权利呢,是请求乙来付钱,乙的权利呢,是请求甲来交货,都指向的是特定的行为。第三,内容呢,是财产法律关系。它常常是可以通过货币来衡量的。通俗的讲,就是能够用钱来摆平的事情。所以这个债啊,它体现在这种财产性的法律关系。跟我们生活当中所说的人情债,

完全不是一回事。但是呢,在这种法律关系呢,在变动上也有它的特殊性。啊,比如呢?它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约定而产生。你像合同就是基于约定产生的。像不当得利的,无因管理的这种法定之债,它是之间的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最后呢债呀,它要实现的是债权人特定的利益。

当这个利益实现的时候呢,这个关系会给予消灭。这意味着债呢,它不会无缘无故的产生,同时呢,也不会永远的存续下去。啊,当时呢,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取得这个债券。当这个特定的目的实现的时候呢,这一情况不予消灭。比如呢,我借你车的是十万块钱,我们之间呢,会形成一个借款合同之债。

那我这个。法律关系的客体呢,是车老师特定的还钱的行为。只要他把这十万块钱还给我了。那我呢,取得这个债权的目的得以实现,那会导致债的法律关系不予消灭。所以呢,我们在展开这个债的一般性的规则的时候啊,是按照时间作为顺序来展开的。既然它不会无缘无故的存在,那必然涉及到这个发生。然后呢?它不会永远存续下去,所以呢,

最终一定会走向这样的消灭。所以呢,我们要从债的发生,讲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变更转让,一直到消灭啊,体现一个。生老病死的全过程。这是第一个方面啊,债的含义和特征,简单看一个题,下列选项当中不属于债权特征的是。其实呢,要跟物权做一个对应。a平等性是不是债权特征啊?

是的,这是跟物权的优先性相对应的。b相容性,它也是债权的特征,是跟物权的排他性相对应的。c任意性也是债权的特征,跟物权的法定性形成对比。d选项永久性呢,这个就不是债权的特征了,我们前面在讲物权的时候啊,其实也只有所有权。具有恒久性的特点,而这的法律关系啊。它是总有消灭的一天的。不可能让一个人一辈子背这项债务。

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呢,是债的要素债呢,既然是一种法律关系,那它的要素呢,必然体现为主体,客体和内容。大家稍作了解,主体呢,是特定的当事人一方呢,我们叫债权人,一方叫债务人。所以在讲这个债的法律关系的时候啊,经常用到债权人,债务人这两个词。

客体呢,指向的是债务人特定的行为。它的内容呢,主要表现为债权和债务。我们在讲这个债的法律关系的时候啊,也经常提到债权和债务这两个数啊,这是简单了解它的要素。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呢,是债的发生原因,我们刚才讲到了。债呢,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所以呢,它既包括法定之债,

也包括一定之债。那意定之债呢?主要是合同。所以这个合同编的核心内容是合同之债。第二个方面呢,是法定之债啊,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当然,侵权行为呢?我们在侵权责任这个部分来讲,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呢?作为准合同,在合同边来给大家介绍。这是债的发生原因,当这个合同呢,

接下来呢,我们会有专门的展开,它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啊,形成的设立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啊,它落实到协议这个词上。所以呢,至少得有两人以上才能够形成协议。那既然这个侵权行为呢?指的是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一种不法行为。那无因管理跟不当得利啊,这两个术语呢,

我们也会专门给大家做介绍这个地方呢,只是先举一个学习的例子啊,来方便大家理解。无因管理呢,它说的是没有法定的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那这个时候呢,会在管理人跟被管理人之间产生一个法定之债。管理人呢?他可以请求被管理人,也就是受益人来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呢,甲乙是邻居。甲呢,

常年在外地打工。而乙呢?在家里面。那有一天呢。突降暴雨。甲的房子里倒塌的风险。这个时候按道理乙呢,他有没有义务去管理啊?没有,但是呢乙呀,好心啊,就帮甲呢加固了房屋,防止这个房屋的倒塌。是不是为了甲的利益来进行管理啊?那事后呢?

他能不能说甲来要这个?加固房屋所支持的费用啊。当然是可以的。甲这个书能不能说?我又没有让你管。你自己愿意花钱,你活该。能不能提出这个主张啊?不能因为无因管理,它是法定之债。即使你甲不愿意,但是呢,乙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你就得承担这个后果。法律呢,

也是通过无因管理这样一种法定之债啊,来鼓励这种社会互助行为。只要你好心帮助别人,法律呢,不会让好心人来贴钱做好事。你可以把这个钱要回来。那这不当的列,它说的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把不当利返返回给受损失的人。啊,比如呢?甲呢,给手机充值。不小心输错一位数字。

就把这个话费200块钱充到了乙的手机当中。大家看乙呢,获得了利益,他获得这个利益呢,是没法根据的,所以呢,甲可以请求乙啊来返还这个。不当得利,这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它的一个基本的规范内容,大家看这两项债权债务关系啊。都跟当时的约定无关。即使这个甲跟乙之间,它没有约定,没达成合意,

但只要符合无因管理跟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在甲跟乙这个特定的主体之间,也会产生一个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法定之债。这是。第64个基础概念啊债,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展开这个债权跟债务。这两个关键词基础分点,65。债权债务啊,体现的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我们在总则班里面提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那债这种法律关系里面的权利义务呢,我们就把它简称为债权和债务。

所以它两个啊是相对应的概念。我们先来看这个债券。债券指的是在债的法律关系里面啊,享有权利的。这一方的内容。啊,比如呢,基于合同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债权。其实呢,就是在债的法律关系当中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是请求对方为或者不为特定的行为。那么,

在理解这个债权的概念的时候啊,又跟。物权编里面讲到的物权的概念能够区分开来。我曾经提到物权跟债权这两种权利的区分啊,是大陆法系国家财产权体系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特色。所以呢,我们在讲物权的特征的时候,要跟债权对比。大家理解债权的特征的时候呢,主要也是跟物权做对照。注意这么几个关键词,第一呢是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大家看它跟物权是支配权,是不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啊?

物权的是直接支配这个特定的物,不需要别人来配合。而债权呢,是必须要别人配合的,他要请求债务人给予特定的行为。债务人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时候,那债权就难以实现。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是从主体角度来讲的,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你看物权呢,它可以向不特定多数人主张,而这个债权呢,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来主张。

第三呢,是债权具有任意性啊,原则上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这个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啊,它是有法律的规定。你看我们在物权编里面讲到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主要是这三个类型。而债的类型啊,它是有无穷无尽的?尽管在民法典里面规定了典型合同啊,规定了19种。但是呢,这16种点例的话,

在我们实践当中也是九牛一毛。你看债的类型就允许当事人来自由约定创设,体现一个任意性。接下来第四点呢,是债权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同一个物上可以存在内容相冲突的数个债权。所以呢,债权啊,是一种非常佛系的权利啊,可以跟竞争者和平共处。像我们前面提到的一物数卖的例子,当时只有一个标的物,但是它签订了数购买卖合同,这数购买卖合同啊,都可以是有效的。

最后呢,债权具有平等性。啊,假如说呢,债务人欠了好多人钱。那数个债权人呢,都可以主张债权,但是呢,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时候。数个债权人是按照比例来公平受偿的,大家是平等的。那相较而言呢,物权具有什么性啊?优先性,特别是担保物权,

它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收场。所以呢,通过这五个关键词啊,大家可以感受债权这样的权利,它跟物权是完全不同的性格。啊,这是第一。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债务这个关键词。它描述的是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这个义务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是不是跟这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唯一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是正好对应的呀?当然,

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几个理论问题,第一个呢是债务的特征,首先呢,债务具有特定性。到底为还是不为?啊为和不为的内容到底是什么?是交付标的物是给付价款还是交付租金等等啊?必须得是特定的才能够履行。第二是债务呢,具有期限性的特点。他不可能永远分析。所以在总则里面,我们讲到债权请求权,它是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

这意味着债务呢,它可以受到诉讼时效的保护。第三呢,是强制性啊,如果债务人呢?不履行债务的,那债权呢?可以强制对方来执行。进而实现债权的利益。所以这个债务不履行啊,它会产生相应的责任。是有法律拘束力的。那这样的话呢,就把法律上的债务跟所谓道德上的义务给它区别开来啊,这是第一。

第二呢,是这个债务的具体类型。这里面涉及到一些法律当中的术语。其实,在债的法律关系里面啊,债务人呢,可能会履行各种各样的义务。那这些义务呢?我们在学理当中啊,会给它进行分类。把它分成了以下四种类型啊,分别是。主给付义务,同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无真正义务。

四个词都是法律当中的术语。当这个主给付义务跟从给付义务呢,它们统称为给付义务啊,就是都包含这个给付行为。若你不履行这个义务的话,债权人才能给请求你来继续履行这个义务。那剩下的两项呢?它是非给付义务啊,不包含给付内容。一个呢是附随义务,一个是不真正义务,我们依次来给大家做解释。首先呢,是这个主给付义务。啊,

主体vu啊,它在民法里面指的是。债的法律关系里面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界面有。就是这种义务的存在,决定了这个这个类型。比如,在买卖合同里。出卖人赋予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呢,赋予支付价款的义务。这个义务的存在啊,决定了这个债的法律关系是买卖,而不是赠与。这叫主给付义务。

包括在租赁合同里面。出租人的主体和义务呢,就是交付标定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承租人的主体费用啊,体现为支付途径,很好理解。接下来呢,是从级复音啊,大家看从这个词啊,就代表了它主要发挥的是一个辅助的功能。它处于一个同属性的地位。它存在的价值呢,是使得主体费用。目的能够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

当然,这个从给付义务里面啊,最典型的大家记一个例子就可以了。就在买卖合同里面啊,出面人一方面交付标的物,这是主体和义务,同时呢,还得按照约定和交易习惯来交付相关的单证和资料。我们去商场买一部手机,商场呢,把这部手机交付给我们,这是它的主体费用。同时呢,他还得把这个手机的出厂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啊,机打的发票等等,

这些单证的资料交给我们。那么,拿到这些单子资料以后啊,买这部手机的目的可以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这就叫同给付义务,它依然包含着给付的内容。这是两项几负一,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非gpu首先呢,是负cu。这个词呢,也是民法里面的一个术语。它指的是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信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

协助保护,照顾等义务。有三个关键词,第一呢是。它没有极富力了。啊,就你债券上不能请求对方来履行付的义务,它没有给付内容。他常常是事后发生损害的时候啊,秋后算账找对方去赔钱。第二呢,是它是以诚信原则作为基础来。产生的。第三呢,是它具体表现为协助保护照顾等等。

啊,比如呢甲公司找乙公司买一套设备。那在合同里面呢,即使当时没有约定,那这个乙公司作为出卖人,你也得告知甲公司在使用这个设备的时候啊,一些比较重要的注意事项。你看,这是诚信原则的体现,如果你没有告知的地方,导致对方呢,使用设备的时候发生了人身伤害。那这个时候呢,似乎可以秋后算账。找你这个没有尽到负责义务的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父随义务的体现。最后一项义务呢,叫不真正义务。啊,大家看这个词呢,很个性。跟它相对应的当然就是真正的义务了,真正的义务啊,是你义务人必须得履行的。你要不履行的话,你得承担限制责任。而这个不争的义务啊,它体现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通俗的讲就是你要对自己负责的底线。

你要不履行这个义务的话,别人也不能找你的茬。只是呢,你自己主张权利的时候啊,就有可能受到障碍了。通俗的讲,就是你不履行这个义务啊,吃亏的是你自己,这叫不真正义务。比如呢,在买卖合同里面。法律要求啊,出面把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时候呢,买方要及时检验这个标的物。大家看你收到快递的时候没有及时检验这个标的物,

你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呀?当然不需要。只是呢,如果你没有及时检验的话,法律会推定出面交给你的标注是符合约定的品质的。那你在事后才发现,唉,这个没有瑕疵的,那你向对方主张索赔的权利可能会遭遇些障碍。就是吃亏的是你自己,这个叫不真正意义。啊,大家注意这四个术语啊,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无真正义务都是民法里面的重要概念。

我在这里啊,给大家举一个。小例子啊,方便大家去理解啊,我们看一下这个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呢,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我们来判断一下,在买卖合同里面产生的下列义务,它的性质是什么?第一甲,公司的富有按照约定交付设备的义务。非常明显,这是主给付义务,它确定了买卖合同的性质。

第二是甲公司附有交付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单证资料的义务。大家看,这是典型的从几负一。它是包含几幅内容的,如果你没有把这些单证资料给我的话,我是给提起诉讼,请求你来实施这个向我交付单证资料的。行为的第三甲公司呢,赋予及时告知使用设备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你看这属于负责义务。在交付设备的时候啊,你其实无法提出这种请求。只是呢,事后啊,如果因为对方没有告知你这些事项,

使用设备造成损害了,那你可以找他秋后算账。你当时怎么不告诉我使用这个设备的时候,你先安全注意事项啊,就能导致我吃这么大的亏。也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来赔偿。四个义务第四乙公司收到货物的时候呢,应当及时检验被离物,大家看这样项义务啊,它属于不真正义务。你不检验对方,还不能把你怎么样,只是呢,你超过检验期限了,才发现被有瑕疵的。

那你像对方主张索赔的时候啊,这个权利很可能就会。遭遇障碍。吃亏的是你自己啊,对这个有的性质。我们来看一道考过的题目。甲乙呢,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甲的下列行为,当中属于履行附随义务的是。我们来看a甲呢,应乙的请求送货上门。大家看送货上门,它是一种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所以这是非常典型的主给付义务。b选项甲能告知乙使用设备的注意事项,

你看这是典型的负责义务,如果没有告知这个注意事项的。事后造成损害的,秋后算账主张损害赔偿。c选项甲将设备的维修工具私分给乙的。大家看这里面呢,它涉及到的是标的物的交付。这个不定物呢,既包括主物,也包括从物,它属于给付义务的范畴。d选项甲将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交付给乙,这是从给付义务的体验啊,也不是付的义务,那这样的话呢,

这个题目啊,只能选择。b选项就是考察大家对这个基础概念的一个掌握。这是第65个基础概念,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66个基础概念。合同虽然呢,这个合同变啊,它实质上规范的是债权这样一种财产权。但是呢,在合同编里面啊,规范的主要内容呢是合同之债。结果我们前面讲了四种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但在实践当中啊,

这种法律关系啊,它的存在形态里面呢,应该有90%以上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体现的。所以说合同在债编里面也是一个非常核心,非常基础的概念。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生活当中啊,我们也听过合同这个词。它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对它落脚的一个词,协议上。那这意味着合同呢,它至少是有两个以上的主体的,

才能够达成协议。在我们生活当中啊,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是不是都是双方当事人就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达成一个协议或者合议啊,都可以纳入到。合同这个概念拿过来。在生活当中啊,我们还有一个词叫做契约。其实呢?在法学领域啊,也有些民法学者呢,喜欢用契约这个词啊,它跟合同啊是同义词。

只是呢,我们国家法律当中使用的是合同这个概念,所以大家呢,也尽量使用合同这个概念。啊,契约啊,它主要在民国时期。我们用的比较的多。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合同的特征啊,简单了解,第一呢,是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大家看我们在总则编里面呢,

专门讲了一章。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按照当时的意思表示,按照当时的意愿来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啊,所以呢,合同啊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最典型这种体现。啊,其实呢,我们在总则分里面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些规则。主要是在合同领域进行使用的。第二个特征呢是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啊,只有两个人以上的才有可能达成某种协议。

第三合同里面呢,它一定包含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目的。这一点呢,要跟情意行为区别开来。情形啊,双方也有可能达成合意。明天上午一起去爬山。但是呢,这里面啊,不包含一个法律关系变动的内容,所以它也不属于法律当中讲到的合同。啊,这是概念和特征。接下来第三点。

大家注意理解合同这个概念,有所谓的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泛指各种各样的协议,既包括财产关系协议,也包括身份关系协议。而狭义上的合同呢,仅指财产关系的协议。而不包括有关身份关系变动的协议。当然,我们讲完这个管辖以后啊,大家一定要记一个结论。民法典合同编里面讲到的不同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呀?合同编里面讲到的合同啊,它是狭义上的。仅指财产关系的协议。

所以呢,我们在前面讲债的特征的时候啊,其中有一点就是它是可以通过货币来评价的,主要指财产法律关系。这样的话呢,在民法典的四六四条的第二款就规定了这么一个内容。说婚姻收养监护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决议,适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性质参照适用等边的,注意参照这两个字。这意味着,身份协议它本来不属于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但是呢,如果这种身份协议啊,

你自己没有相关规范的。那合同边的规定啊,也可以将就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边的规范。比如呢,我这个地方给大家举了个例子。甲乙呢,是负七。生于子丙。在结婚第七年的时候啊,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和平分手了。啊,没有度过这个七年之痒。该协议里面约定。

孩子由乙来抚养甲呢,将个人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乙。违反程度的,应当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双方就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后来呢甲呀,拒绝履行在离婚协议里面所做出的承诺。大家看双方当时呢,因为这个协议产生纠纷了。能不能直接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啊?那就看这是不是财产关系的协议。当然,尽管在这里面啊,也有涉及到财产的赠与的问题,但是呢,

离婚协议本身它是以身份关系的变动作为核心的。财产呢,只是身份关系变动延伸出来的附属性的问题。所以这样的协议啊,我们应当认定为它是一个身份关系的协议。那这样的话呢,首先呢,是用会议家庭面的规定。只有婚姻家里边啊,对这个离婚协议的纠纷没有做出规定的,才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啊,所以呢,大家要记住一个结论,民法典合同编里面所讲到的合同。

它是狭义上的,它仅指跟财产关系相关的协议。这里啊,给大家补充一个考过的真题。下列协议当中,应当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a甲与乙签订的收养协议。大家看收养它导致的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动。典型的审判协议。变向甲乙离婚时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这也是跟身份关系相关的。c甲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签订的廉政协议。大家看廉政协议啊,它根本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合同。它本来就不受民法调整,

当然不受合同边调整。d选项甲村委会呢,和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大家看,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协议,当然适用合同变的规定。应该选的是d选项,也就是说这个协议不应当是物权变来调整的吗?尽管它按照物权变动规定啊。村集体和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就可以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项用益物权。但呢,物权变案,它主要解决的是用益物权,这种物权。

应当如果向不特定多数人来主张。那如果是村委会和这个村民应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的话,它也属于合同纠纷,也可以适用合同连带责任。啊,应该选的是d选项啊,这是第一个问题,合同概述。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合同的分类。啊,我们在讲这个基本概念的时候啊,经常看到。分类这样的问题。

因为在实践当中啊。出现的情形是非常多的,我们不可能通过一个规范去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呢,进行分类。然后呢,基于不同的类型做出不同的规定。应该是更加科学合理。啊,下面看第一种分类。我们基于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某种合同的名称作为标准,把合同的分成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当然,典型合同呢,

在理论当中又把它称之为有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啊,相应的又称之为无名合同。只因为民法典,它采取的是典型合同这样的概念。所以呢,我们主要讲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先来看什么是典型的图啊?法律当中,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就是典型的。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19种典型活动。当然,我们这个地方所说的法律啊,它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

你像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也可以称之为是典型合同。像我们国家呢,二零一三年的时候通过一部法律叫旅游法。旅游法的第六章就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大家看这种合同呢,它就是一种。典型活动尽管它没有规定在民法典当中。第二种类型的合同呢,是非典型合同,也叫无名合同。啊,就是法律啊,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因为基于这个债的任意性,这样一个特点。

合同的类型呢,是允许当时的。具体情形当中去约定的。所以呢,这个合同类型啊,它具有无穷无尽种,我们要通过非典型合同来做一个兜底。当然,我们理解非典很多这个概念啊,主要是要掌握它的法律适用方式。就是这种非典型合同产生纠纷了,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看民法典。467条第一款那个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也就是非典型合同。可以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它可以适用合同边通则的一般性的定。同时呢,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模。唉,就是民法典里面规定了这么多的典型符号。你这个非典型合同跟哪种合同最相类似?你也可以参照适应它的相关规定。你看,这就是典型合同跟非典型合同的区分啊,这第一种分类,第二种分类呢,是我们基于合同啊,

是不是以特定的形式?作出把合同呢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那顾名思义必须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来完成的,那就是药师合同。比如,在民法典里面规定,某一些典型合同。像建设工程合同啊,保理合同啊,保证合同啊等等都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定义,这就是典型的。有时候。那不要式合同啊,是无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要件的,口头的,

书面的。随你们自己来都可以。这就是我们要适合的。当然,大家觉得哪个是原则,哪个是例外。不要式合同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而要式合同啊,常常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的约定为前提。这是第二种分类,第三种分类呢,是我们基于。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作为标准。

把这个合同呢分成单务合同和商务合同。单务合同啊,它说的是只有一方负担义务的。最典型的是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人这一方有义务。那双务合同呢?说的是双方当时要互负义务,互为对价关系。其实呢,在民法的领域啊,双务合同是原则。因为合同作为一种交易,它成之要体现等价有成的原则。像买卖当中出卖人,你要交付费利物买时呢,

我要给付价款。大家都有一定的义务形成对价关系。这是单无双无的区分,最后呢,是落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它们区别的标准在于。合同的成立需不需要以交付标定物作为要件?如果呢,不需要交付费率,当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可以成立的,我们叫落成合同。一诺而成,诺成功。那实践合同啊,就比较的个性了。

它要求啊,双方当时除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以外呢,还必须要交付特定的标的物。才能够使得合同成立。这就是实践合同。在民法里面啊,明文规定了三种实践合同啊,分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保管合同以及定金合同。要自实际提供借款,实际交付保管物,实际即付定金的时候,合同才能成立。这意味着,即使当时签订了书面的。

自然之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和定金合同。那任何一方当事人啊,依然保有一个反悔的机会。因为只要你没有交付这个标的物。合同就不能成立。大家看我们在讲义里面给大家写了一个事例。涉及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比如刑法老师车某。要买别墅啊,钱不够。于是呢,想请很有钱的好朋友老马来借钱。啊,

当然直接。打电话借钱显得有点不太礼貌,于是呢,先请老马吃顿大餐。啊,在吃饭的时候呢,老马吃的很开心。然后呢?车某找了个机会,就说看看能不能借我100万?咱们想想老马,你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你现在是吃着别人的饭呢,人家开口跟你借钱,

你好意思当场拒绝吗?不好意思,所以呢,老马当场就应承下来了,可以借100万,双方呢,还立下了字据。约定好三天。老马把这个钱转给车某。但是呢,回到家以后啊,老板就跟自己的老婆商量这个事情。老马的老婆觉得车模太不靠谱。这个钱呢?借出去的话,

18就要打水漂的。你要是敢把这个钱借出去的话,我就跟你离婚。啊,生活当中啊,这样的情节非常的多,那后来呢?老马一想,老婆还是比兄弟重要。于是呢,就给车某发了个信息,说不好意思,家里领导不同意,没办法把这个钱借给你。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车模能不能?起诉要求马某来履行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呢?那我们就要判断双方之间的竞合合同有没有成立啊?尽管呢,他们已经立好了书面的字据,但是呢,双方都是自然人。这种借款法律要求必须要实际提供借款的时候,合同才能够成立。既然老马没有实际的把这100万打给陈某,那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那意味着车模能不能请求?盲目来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啊。显然是不能的。当然,

这个结果呢,大家也可以发现啊,它是符合我们的生活常理的。因为这样的合同啊。有的时候呢,跟情谊行为常常难以区分,所以呢,法律要通过一个实际的履行行为。来看一看当时是不是真的有形成法律关系的决心。而不仅仅是客气而已。这就规定了一个交付标的物的要件,这就是实践合同,它的特点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下列选项当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你看就直接考这个概念。

在民法里面呢,我们说了只有三种合同是实践合同。那应该选的是c选项啊,剩下的三个选项都是落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时候,可能就可以成立。这是第66个基础概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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