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15:27

15.第03编【物权】第06节: 民法基础概念56-59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的基础概念56和57要给大家讲两种特殊的抵押,一种是动产负,动抵押,还有一种是最高额抵押。建设特殊抵押,所以我们学习的重点是跟一般的抵押权相比,它们的特殊性到底体现在哪里?这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先来看基础概念56。动产浮动抵押从概念上来看呀,它最个性的点在于浮动这两个字。到底怎么浮动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定义。

动产浮动抵押,它指的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债权人呢?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大家看这种抵押呢?它的抵押财产不是一个特定的物,而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它处于一个浮动状态。你看我们在前面讲物权的概念的时候啊,特别强调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得是特定的物。

因为这个客体只有特定下来才能够确定你这个物权人支配的具体范围。但是呢,动产浮动抵押它就比较个性,它的客体啊,就不是特定的物,而是呢,处于浮动状态,处于变动状态的一系列的财产。那法律为什么在这个地方又设置例外的规定呢?主要的目的啊,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的融资。因为企业啊,他最喜欢的融资途径是找银行去贷款,因为银行一方面利率低,同时呢,

即使经营失败。钱还不给银行了,银行也不至于派黑社会去追杀,所以呢,企业啊,都喜欢找银行去贷款。但是呢,你要找银行贷款的话,得符合一个条件,就是你得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提供的担保手段越丰富,那企业呢?从银行获得融资的概率。就会更大。

那这个动产浮动抵押这个制度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大家想想一个企业呢,比较值钱的财产。像办公大楼啦,大型的设备啦啊,机动车啦等等,它会单独的抵押给银行设立抵押权来获得银行的融资。那剩下的这些生产设备啦,原材料啦,半成品啦,成品啦等等单独拿出来一个都不值多少钱。但是呢,把这些财产打个包收了,到一起多少还是值点钱的,

那这个时候呢,法律给你这个企业。最后一次通过试点抵押而从银行获得融资的机会,这就是动产浮动抵押。这个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那基于这一点呢,我们来理解它的特征以及效力的时候啊,就相对来讲比较清楚了。我们来看它的特征,也就是特殊之处,所以从主体角度来讲,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大家看都是经营主体,因为只有经营主体才有融资的需求。第二个方面呢,是它客体上的特殊性啊,就是浮动这两个字的理解。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幅度啊,它体现在这个财产啊,不是一个物。而是动产的一个集合体。相当于是生产设备啦,原材料啦,半成品啦,产品啦,

直接打了个包。它体现的是一个动产的集合,而不是一个单独的动产。第二个方面的特殊性啊,体现在设立抵押的时候呢,这个财产范围是不特定的。它处于一个浮动状态。因为大家想想一个企业的产品会不断的往外销售原材料呢?会不断的进来,基于生产的过程呢?原材料会变成半成品。半成品呢,会变成产品,所以呢,它处于一个浮动的状态。

客体是不特定的啊,这是比较个性的一点。当然,在设定抵押的时候呢,你的抵押财产可以是不特定的,但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啊,这个抵押财产必须要特定下来。所以呢,法律就规定了发生下列情形的。抵押财产就得给它特定下来了,我们在学历当中啊,把这样一个过程呢,称之为抵押财产的结晶。大家看这个词非常的形象,原来这个财产属于浮动状态啊,

就像流动的水一样,但在实现抵押权人拍卖变卖的时候呢,到底有多少必须要固定下来?就把这个财产给它结晶了,就不再浮动了。法律呢,规定了以下四种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当这个第一种和第三种啊,大家。理解起来比较简单,因为它是所有的抵押权实现的共通情形,一个呢,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一个呢,是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所以这个地方啊,我们重点关注剩下的两项,一个呢,是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了。你看这个企业破产或者解散啊,都是它作为一个组织终止的情形。你这个主体即将不复存在。那这个财产啊,就不可能再允许你流动了,必须要固定下来。最后呢,是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信息,相当于是一个兜底条款。这就是动产浮动抵押里面,大家需要注意的一些比较关键的点。

接下来我们来看基础概念57最高额抵押这种特殊抵押权啊,它的特殊性一定会体现在最高额这三个字上。当然,最高额到底怎么去理解?我们先来看这个含义。所谓最高抵押,指的是为了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注意这个表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设立抵押。债权人呢?可以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这就是最高抵押。通常情况下,这个抵押呢,它只是一种担保手段,

所以呢,首先得有一个主债权,首先得确定一下,你欠了别人多少钱?然后呢,为了担保这个主债权的实现,再设定相应的担保,这样的从权利,这是正常的情况。但是对于最高额抵押来讲呢,它在设定抵押的时候呢,主债权还没有产生。是先设定那个抵押,也就是从权利先产生了,然后呢,

这个主债权在一定期间内不断的连续发生。它相当于是个倒过来的过程,这是最高低啊,比较特别的一个点,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们给大家举了个例子啊,大家通过这个事例来感受一下。实践当中为什么会有这么个性的抵押权?比如呢,甲公司跟乙银行是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呢,于二零一五年3月1日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呢,在未来一年内大概需要贷款4000万元。银行呢,

每季度要提供一笔贷款,甲公司的乙办公大楼在40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这就是最高额抵押在实践当中啊,你这个企业呢,找银行贷款的话,通常是贷一笔款。取得主债权了,然后再设定抵押,但是既然大家是长期合作关系。既然大家已经预见到了在未来的一个年度内,我会找你贷四笔款。那就没有必要浪费时间,每贷一笔款,搞一个担保了。我就先把我最值钱的这个办公大楼,

我抵押给你,然后在一年内啊,直接是我找你借的钱。不超过4000万的都可以通过这个抵押权来进行担保,你看这就是对过抵押,它相对于是在。合作伙伴之间啊,通过这种特别的抵押设定方式来减少或者是节约交易的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这是它存在的价值。那基于这个概念呢?我们来理解一下最高额抵押它有哪些特殊之处呢?三个方面,第一呢是最高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不特定的。你看一般的担保物权都是先有一个确定的主债权,

然后再设定担保,但是呢,最高抵押不一样。啊,它是先设定担保,然后呢,主债权在陆续发生,到底发生多少?至少在设定抵押权的时候是说不清楚的。所以它担保的是不特定的主债权,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主债权。这第一第二呢,是它担保的范围呢,具有一个限定性。通常情况下,

你这个担保权到底担保多少?主债权是要进行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基于从属性,那就是主债权的全部。但是呢,对于最高抵押来讲呢,主债权的范围都不能确定。那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它是没有办法通过从属性的一般规则来确定的。它只能设定一个最高的限额。所以呢,担保犯具有限定性。最高额这三个字就这么去理解的,第三点是大家特别关注的一点啊,

它具有非同属性。你看一般的担保权都是具有同属性的,同属于它做担保的主债权,但是呢,最高额抵押它是先有的担保。再有的主债权,它很难从属于主债权,所以呢,最高抵押设定以后啊,即使部分债权转让或者消灭的。那最高抵押也不会随之转让消灭,它必须要在原地等候未来新的主债权的产生。这就是最高额抵押,它的一个特殊性的体现。这是抵押权部分啊,

给大家讲的一些基本的概念。那接下来呢,民法基础概念58开始,我们将进入到第二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叫质权。先来看第一个问题,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质权呢?既然它是一种单拨权,所以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啊,要跟其他的单拨权,特别是抵押权。给它对应起来去理解。我们前面讲抵押权的时候啊,提到抵押权呢,它的特殊性体现在它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那这个质权相较而言,它就是一种转移占有的担保了。也就是。出质呢,要把这个质押的财产交付到质权人的手中。比如呢,我这个地方啊,给大家举了个例子,车某呢要买别墅找岳母呢,借十万块钱。但是我担心车某的信用,我借给他钱,他不还我怎么办?于是我们商量车某呢,把自己的价值十万元的劳力士手表。

交到岳母的手中。哎!岳某拿着这十万块钱的劳力士手表啊,应该就能够睡一个安稳觉了。即使未来车某他不还这个钱的。我拿出去把这个手表卖掉,也大概能卖十万块钱,基本上可以确保我债权的实现。大家看这样一个过程,就是把劳力手表交到债权人手中的过程。就是一个设置质权的过程,因为它转移了占有。在这样一个法律关系里面呢,大家注意。提供置物的这个。

当事人。我们把它叫初质人注意这个术语。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那这个债权人呢?我们称之为质权人,当然交付的这个质物呢?我们称之为质押财产。在接下来讲到这个质权相关规则的时候啊,要反复的用到出质人,质权人和质押财产。这样的术语。这是第一点,先了解概念。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呢,

是质权的特征。啊,其实呢,也是要跟抵押权对应起来。啊,在符合担保权一般特征的基础上,啊,质权呢,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呢,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当然这一点呢,跟抵押权是一样的,跟留置权形成鲜明的对比。哎,

只有当事人签订有限的质押合同。才能够最终产生一个质权,第二呢,是它的客体啊,包括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这个质权呢,接下来我们会区分动产质权跟权利质权两种类型来展开。像我们前面讲到抵押权的时候,它的客体除了包括动产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外,还包括不动产。这就是不同的担保物权啊,它的客体范围会有所差异。最后呢,

这个质权在设立的时候以转移占有作为前提啊,这也是它跟抵押权啊最本质的一个区别。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甲拿到乙处修理汽车。由于所携带的钱款不足,就将自己的名贵手表。留于乙处,双方商定甲呢,次日付款取表。寄生物件,大家能够理解,之所以甲呢,把这个名贵的手表交到乙的手中,它要发挥一个什么功能啊?担保的功能就是防止你第二天不把修理的费用送给我。

所以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对甲的手表享有的是什么权利呀?首先,它能不能享有所有权?不可能因为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同时呢,乙对手表取得的权利是不是抵押权啊?不是因为抵押权不转移占有,而这个手表呢,已经在你。乙的手中了。第三乙对手表的权利是不是留置权呀?啊,答案是也不是我们接下来会讲到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时的约定,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取得。而这个题目里面呢?甲呢,之所以是把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乙。而不是把自己的手机,电脑等等材料交给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名贵手表的交付。它是基于约定产生的。所以它不是留置权,它只能是一个动产质权。当第二天呢,甲如果没有支付这个修理费的话。那这个债权人乙呢?他可以拍卖变卖这个名贵手表来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进而发挥一个单薄的功能。

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分别看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规则,先来看动产质权。第一个问题呢,是动产质权的设立,既然质权,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所以呢,首先当时得签订一个书面的质押合同。啊,到底质押什么动产担保,多少债权都可以在合同里面进行约定?

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关注的是质权呢,它作为一种物权。在签订合同以后,它的法定公式方式是什么呢?是交付这个质押财产。大家看这一点呢,跟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是一样的,只有把质物交付到质权的手中。质权才能够取得担保物权。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车某跟岳母约定好了借款十万块钱,以劳务力士手表来作为质押。什么时候这个债权人岳母会取得动产质权呢?要等到车模把手表交到岳母手中的时候,

才能够取得。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甲呢,为了担保对乙的债务于二零一五年3月1日与乙签订了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呢交付了越野车,注意这个信息。但是呢,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这个地方,所说的随车工具箱指的是什么呀?它指的是越野车的从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能于3月1日取得质权。大家看,

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呀?3月1日呢,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能不能直接取得质权啊?不能要等到交付质物的时候才能够取得。所以呢,质权是在4月1号取得的,这意味着a选项是错的。接着看b选,项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随车工具箱啊,它是从。它也成为质押财产的范围啊,必须以交付作为前提啊,

既然你没有交付这个从就不能纳入质押的范围。c选项质押合同呢,于3月1日生效,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合同自成立时就发生效力了d选项,相应的是错误的,这样的话呢,只能选择c选项。这是第一个问题,动产质权的设立,注意交付这样一个公式方式。第二个方面呢,是动产质权的效力。也就是通过交付取得动产质权以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来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第一呢,是动产质权,作为一个担保物权,它担保的债权范围怎么来确定啊?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约定的,基于同属性,那就是担保全部。这个很好理解。第二呢,是质权人,他将取得哪些权利呢?当然,

最主要的权利是就置物的价值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这里面。重点跟大家强调两个特别的问题,一个呢是质权呢,享有一个占有置物并收取窒息的权利。也就是你把这个职务交付给我债权人了,我债权人呢?是有权占有这个职务的。同时呢,这个支物产生的资期我也有权收取。啊,比如呢甲呢?把自己的一只母鸡啊支架给了乙,把母鸡交到了乙的手中。

那母鸡下的蛋就属于自系这个时候呢,母鸡要下蛋。乙能阻止吗?阻止不了,所以这个时候啊,下下来的蛋乙呢,他可以去收取这个子息。可以把这个鸡蛋给它保管起来,但是能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不能最多是在未来。甲呢,没有履行债务的时候,乙可以把这个资息和原物一并拍卖变卖来优先受偿。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

是保全质权的权利。因为这个质物啊,它的价值到底有多少?它拍卖拍卖能够变现多少钱?对于质权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假如呢,在占有制度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的事由导致质押财产价值有减少的风险的。那这个时候呢,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甲呢,交付给乙的母鸡。是质押财产。但在质押期间呢,当地爆发了禽流感。

诶,这个母鸡呢?换了禽流感啊,有这个死亡的风险是不会影响这个质物的价值啊,那这个时候呢,质权人他有权要求保全质权。可以请求出质来提供相应的担保。啊,如果你不提供的话,我可以尽快的拍卖变卖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这是质权人的权利,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质权人的义务,这个义务里面呢,重点关注两项,

一个呢是。妥善保管置物的义务。你虽然是有权占有别人的动产,但是呢,占有的毕竟是别人的财产,所以你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呢,因你的保管不善的行为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职务的义务。也就是质权人啊,

他只能是占有这个职务,放到你的手中。你对这个质物有没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呢?没有。质权人呢?一旦实施了。使用和处分质押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质权呢?要就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责任。即使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物毁损灭失,你质权人也得负责。因为你擅自的使用和处分之物的行为本身。就是有重大的过错的。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四年,

这道单选题甲呢?借钱给乙乙呢?为此,将电动车出资给了甲。后来呢,甲向丙借款未经乙的同意,将电动车呢又出质给了丙,大家看这里面啊,有一个转置的过程。首先呢乙呢,把这个电动车啊质押给了甲甲,取得了动产质权。后来呢,甲又擅自把这个电动车呀,又质押给了丙来找丙借款。

在丙占有置物期间呢?该车因不可抗力灭失了。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能不能让丙来承担呀?或者我们先来判断下丙能不能取得这个动产质权呀?啊,答案是可以的,尽管这个甲呀,他没经过同意来转置构成的是无权处分,但是呢,只要这个丙啊,他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也可以善意取得动产质权,既然它是质权人,那它的义务就是要妥善保管。

不可抗力是天灾,当然不能怪到丙的头上,所以呢,丙是不需要承担这个责任的。我们接着看这个责任能不能让甲来承担呀?当然是可以的,尽管发生损害的时候啊,这个置物并不在甲的手中,但是呢甲呢,擅自出置这个置物的行为。它属于处分行为。你没有经过同意就处分职务的。要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责任,即使是不可抗力战的天灾造成的,你也得负全责。

所以呢,这个题目当中啊,正确的答案应该是。a选项啊,应该由甲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是动产质权,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权利质权。质权的客体啊,既不可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呢,我们在前面讲物权的客体的时候也特别提到了。权利要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设定权力质权呢?民法典啊,规定了这么七项。七项里面大家先看对立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就是只要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那原则上就不允许设定权利质权,这样的话呢,在实践当中啊,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的。主要是民法典列举的这六项。第一呢,是票据权利汇票,

本票支票,第二呢,是债券存款单,这是债券凭证。第三呢,是仓单提单,这是物权凭证,第四呢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注意这个。基金份额也好,股权也好,只有可以转让的才可以设定权利质权。啊,因为未来它要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还债的。第五呢,

是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当中的人身权,比如著作人身权,它就不能设定权利质权,只有财产权。第六呢,是现有以及将于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这个词啊,它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会计学当中的一个概念。比如呢,我们实践当中的这个债权。啊,别人欠你这个公司的钱,

它属于应收账款啊,它属于债权,可以申请质押。同时,这个应收账款还包括实践当中各种各样的收益权。啊,比如说这个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它并不是一个债权,因为债权是对于特定债务人的权利。而这个高速路的收费权啊,它是此路是我开啊,要想过此路,你得留下高速费。它是向不特定的经过的司机来收费。但是呢,

它在法律上依然可以纳入到应收账款的范围当中来,进而设定一个权利质权。啊,稍微注意一下这个概念,这是第一个问题,接下来呢?第二个问题是权利质权的设立规则。啊,就是当时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要通过什么样的公式手段才能够取得这样一个物权呢?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呢,是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第二种方式是办理登记的方式,所以呢,从这个。

考试的角度来讲,大家要了解哪些权利,设定权利质权的时候是交付权利凭证,哪些权利在质押的时候是要通过登记的方式。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要大家掌握。先来看交付权利凭证的情形,其实呢,主要涉及到我们前面列举的前三项权利。首先呢,是票据权利,汇票本费,支票,第二呢,是债券存款单。

第三呢,是仓单提单。大家看这些权利凭证啊,我们在法律上呢,把它们称之为有价证券,什么叫有价证券就是谁持有这个权利凭证?法律的推定,它的权利人是谁?啊,比如这个支票。只要是你这个公司持有这个有效的支票,银行就把里面的钱提给你,包括呢,只要某个公司持有有效的仓单。你就可以直接去仓库,

把这批货物来提走。谁手里面拿着这个凭证就推定谁是权利人,这样的凭证啊,我们称之为有价证券。那你交付这个凭证就相当于交付了这个权利本身的占有。那剩下的权利在设定质押的时候啊,就只能通过登记的方式来实现了。包括这个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这三种权利在设定质押的时候,是通过登记的方式来取得物权的。我们来看一个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不能出置的是。大家看哪个不能出资啊,

非常明显的a选项,尽管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它也是一种。权利,但是呢,这种权利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它只能设定抵押,而不能设定质押。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这是第58个基础概念。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59个基础概念留置权。留置权呢,可以说是我们民法典当中啊,

唯一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从考试的角度来讲啊,还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留置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谓留置权呢?它指的是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听起来很抽象,我们结合一个实践当中的例子啊,来方便大家去理解。比如呢甲呢,有一辆车坏了。去找乙修理厂去修车,

双方之间会签订一个承揽合同。基于这个承揽合同呢,甲会把这个车啊交到乙的手中。车呢,后来修好了,但是呢甲呢,拒绝付钱。这个时候呢,按照我们的生活常理,大家也知道乙这个修理厂能不能把车钥匙拔掉,把这辆车扣下来?可以的,这就是李无志这辆车的一个过程。未来呢,如果你甲依然不付这个修理费的话,

乙呢可以拍卖变卖这个。车辆来优先受偿自己的修理费的债权。那乙呢?留置这辆车并拍卖,拍卖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在法律上就称之为留置权。当然,即使这个时候呢,你甲心中一万个不愿意。但是呢,也不影响乙可以直接取得这项担保物权,所以它是法定担保物权。在这样一个法律关系当中啊。乙作为债权人呢?我们称之为留置权人,

而扣下来的这辆车呢?我们称之为留置财产。接下来,我们在讲具体规则的时候啊,可能会用到这两个数,这是第一点,大家先了解留置权的概念。第二个方面呢,是留置权的特征。其实呢,就要跟其他的两种担保物权给它对比起来,首先第一点呢,是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你看抵押也好,质押也好,

都是约定担保权都必须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才能够设立。而留置权不需要,只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第二呢,是留置权的客体啊,仅限于动产。抵押权的客体比较广泛。质权的客体呢,包括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包括动产范围越来越小。第三呢,是它的内容啊,体现为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

这样的特点。我们在讲抵押权的时候,提到了抵押权呢,它是有追及效力的,即使你抵押财产转让了,我依然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是留置权没有这个功能,只要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了,他的留置权将会直接归于消灭。啊,比如呢?甲的车本来被乙留置了,但是呢甲呢,找到乙苦苦哀求啊,当然还递上了两盒中华香烟。

啊说明天这个车有急用。我用完明天我再把这辆车给你送回来,你愿意卖你就卖。乙呢,就被这两盒中华香烟给感动了,就把这个车钥匙呢交给了甲甲,就把车开走了,后来呢?拒绝再交到乙的手中,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对这辆车还有没有留置权了呀?没有了,因为你把车钥匙还给甲的时候,你已经丧失了。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了,

这是第一个方面。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这一部分的一个核心问题,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既然留置权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啊,可以直接产生。那这个留置权的成立的要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主要是。四个方面,我们先来看第一个要件。债权人呢?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注意合法占有这样一个前提。

换句话说,如果这个债权人他不是合法占有,占用的动产的。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呢,车老师借了我十万块钱,一直没有还我,有一次呢,我俩一起去吃饭。车老师呢?在吃饭的时候啊,就把自己手腕上戴着的价值十万元的劳力士手表摘下来,放到了餐桌上。我趁他不备,直接把这个手表啊给抢过来,

装到我的裤兜里,说今天你要是不把这十万块钱还给我的话,这个表我就卖了。大家这个时候能不能行使留置权呀?不能因为我占有这个手表,并不是合法占有。是通过轻夺的方式取得的战役。同时呢,这个合法债的对象啊,主要指的是债务人的动产。就像我们前面举的例子,当中甲的车交给乙修理厂来修理。大家看乙修理厂是不是基于承揽合同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甲的这辆车呀?这就是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一个基本的体现,

第二个要件呢,是债权和债权必须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一个难点问题。什么叫债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呢?首先,你这个占有要求必须得是合法的占有,所以呢,占有必须得是有本权的占有。第二呢是。留置权,它是一种担保权,它要担保某个债权的实现。而这里面的战略债权啊,它必须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

啊,当然,在实践当中啊,这个同一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同一合同关系。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承揽合同或者叫修理合同,这个场景你看甲呢?车坏了,交到乙修理厂来修理。你看这个乙呢,它之所以占有债务人甲的车,占有的本权是什么呀?承揽合同,同时呢?乙为什么要留置甲的车呀?

因为甲不付修理费呀,那乙的修理费的债权来源于哪里呀?也来源于承揽合同。所以大家看,这就是典型的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才能够行使留置权。当然,这里面啊,有个例外,如果双方当时都是企业的。这个时候呢,行使留置权的时候就不需要考虑债权,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个要求了,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啊。甲公司呢?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双方之间有个承揽合同,约定先付费后加工。复特加工啊,均已完成,但是呢,乙公司啊,尚欠甲公司货款。这个时候呢。甲公司能不能留置刚刚加工好的机器零件呀?注意,答案是可以的,我们来判断一下这个要件,

首先呢,这个甲公司是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啊?当然是了,因为基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占有,接着判断第二个要件占有和债权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呀?那我们就要分析了占有的本权是什么呀?占有机器零件的本权是加工承揽合同,但是呢,留置这个机零件想要担保的主债权呢,却是一个货款债权。它不是基于承揽合同产生的。本来呢,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但是呢,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

那就没有必要那么讲究了,大家都是生意人,这个时候呢,法律允许甲公司可以留置这个机器设备。也就是说,为什么在双方都是企业的时候可以网开一面呢?主要是考虑到啊,企业之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他们的交易是非常的频繁的,你占用这个动产或者欠的这笔钱,到底是基于哪一个业务产生的?有可能查起来比较的麻烦。为了维持。经营者之间这种相互的信赖关系啊,法律就忽略这一点了,

即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影响你行使留置权。这是第二个邮件。注意原则跟例外第三个要件呢,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啊,假如说这个。甲呢,找乙修车的时候如数把修理费都交给你乙了,你乙呢当然没有理由再留置这辆车了。最后呢,是消极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当时在合同里面实现约定,即使我没有付你修理费,

你也不能留住我的车的。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你就不能行使留置权了?这是留置权的行使要件。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呢,是留置权的效力,也就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留置权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我们从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两个方面来展开。先来看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首先,第一项权利呢,是留置标的物拒绝返还的权利。就像我们前面举的例子。

你交给别人的车修好了,你不付钱的,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可以把这辆车扣下来。留置这个标的物,这就是它的权利的体现。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啊,如果留置的财产是可分物的。那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能想当然的全部扣下来。比如呢,讲义里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甲公司呢,到乙洗车行来维护汽车,

总共有十辆。维护完了以后呢,不付维护的费用,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洗车行能不能取得留置权啊?当然可以。但是呢,你能不能把十辆车全部给扣下来呀?按照我们的生活常理,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一辆车的价值。对于支付你这个维护费用来讲,已经是绰绰有余了。也就是这十辆车呢,它是一个可分物,

那意味着你就不能留置全部的财产,只能留置和。债务相应的金额,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自息。毕竟这个财产在你的占有之下。如果这个财产呢,产生自息了,你当然要收取,只是呢,你不能取得自息的所有权最多呢,是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把原物和自息一并拍卖变卖。第三呢,

是如果保管这个留置物产生费用了,可以请求这个债务人来承担。啊,比如呢,修理厂把你的车给留置下来了,拒绝返还,那这个时候呢,你的车得有地方停啊。假设呢,停到某个地方的时候,它将产生停车的费用的话,这就是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可以请求这个债务人来支付的。第四呢,是在符合条件的时候啊,

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毕竟留置权它是一种担保物权。这是权利,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留置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个义务啊,前两项跟动产质权是完全一样的,毕竟你占有别人的动产,所以呢,首先你要妥善保管,否则的话要承担责任。同时呢,你只能是占有而不能使用或者收益处分,如果你擅自实施使用收益处分的行为的话。那也要对留置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责任,

大家看是不是跟动产质权的规定是完全一样的呀?那这里面呢,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最后一点。如果债务人呢?清偿了债务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的,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财产。当别人把这个修理费一次性给你结清的时候啊,你就得把车钥匙交给对方了。能不能说我再扣你三天以示惩戒啊,希望你以后不要再犯这种错误了,有没有这个权利呀?没有这个权利。这是留置权的效力最后一个问题呢?是留置权的实现。

我们在讲留置权实现的时候啊,其实主要是强调一点。就在符合留置权构成要件的时候,留置权人能不能直接拍卖变卖这个财产来实现优先出让权呀?注意是不可以的啊,现在生活当中。别人呢,欠你的修理费没有付。你第二天就把别人的车给卖了,是不是也不符合生活的常理呀?也得给对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呢,法律规定。符合留置权构成要件的时候啊,不能直接行使留置权,

而需要给债务人啊,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当然,这个宽限期呢,可以由当事人来约定,当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原则上要给债务人60天以上的宽限期。就是不能少于60天。当然也有例外,如果呢,留置的动产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的。如果你留置啊,要间隔60天的话,可能这个财产都已经腐坏了,都不值钱了。

这个时候呢,你可以尽早的拍卖拍卖。那如果不存在这个例外情形的原则上,60日以上的宽期届满的时候,如果债务人依然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才能够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出让权。所以呢,我们在学历当中啊,把留置权呢,称之为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这两次交率啊,第一次呢是先留置,你先把车扣下来,然后呢要给对方宽限期,给对方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后呢?会计记满了,你才能够行使第二次效力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题目。二零一二年的题是一道法条题。冯某呢,将其大卡车送到修理厂来修理。因冯某呢,没有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呢,依法将该车留置。但是呢,没有和冯某约定。

支付修理费的宽限期,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个宽期应当是多长呀?应当是60天。以上。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b选项。啊,这是留置权这个部分,那这样的话呢,物权这个部分的基础概念就给大家全部梳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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