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15:13

14.第03编【物权】第05节:民法基础概念52-55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基础概念52居住权,这种权利啊,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种用益物权,所以在考试里面啊,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通俗的讲呢,居住权就是在他人的住宅里面进行居住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体现的是保障老百姓住有所居这样一种期待的一个制度设计,那这里面呢?我们还是强调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呢,

是居住权的含义和特征。第二是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它的物权变动规则。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居住权的概述。首先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当中讲到的居住权,它指的是什么呢?这个概念啊,是民法典的明文规定。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人呢?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那这个概念里面呢,也是描述了居住权这样一种权利,它的三要素分别涉及到主体,个体和内容这三个关键词。其实呢,第三个关键词啊,也体现到了它的特征当中,先来看第一就是选择它的主体。包括哪些啊?主体呢?仅限于自然人啊,因为只有自然人才有住有所居的需求。第二呢,是它的个体呢,是他人的住宅。

注意他人的这样一个限定词,所以呢,这个居住权啊,它也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是在他人的住宅里面进行居住的权利,第三呢,是内容包括占有和使用他人的住宅,这两项权能。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细节,我们前面提到用益物权的内容,里面呢,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这三个关键词。而这个居住权的内容里面,只包括占有和使用,

它没有收益这项权利。因为呢,法律赋予你这项权利,主要是保护自然人住有所居的需求,它保证的是生活居住的需要。解决的是你的基本的生活问题,所以呢,原则上没有收益的权利,这意味着取得居住权的住宅呢。居住权人,他是不能够随便出租这个房屋来获得租金的啊,这是概念里面的三个关键词。当然,根据里面呢,其实还体现了一点啊,

就是居住权,它存在的价值。大家想想别人的住宅,凭什么让你来进行居住呢?它必须要服务于特定的目的,才能够设立。这个目的呢,就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那这个目的呢?其实也决定了居住权呢?它具有其他用益物权所不具备的一些独特的特征。大家看这个地方呢,我们给大家补充了三个方面的特殊性。首先第一点呢,是居住权,

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比如呢,甲乙是夫妻。在离婚以后呢,乙的生活比较的困难,甲的名下有好几套个人房产。那这个时候呢甲呢,就把其中一套房产的居住权让乙来取得,这样的话呢,可以保障乙呢离婚以后。生活的经济需求。所以大家看,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说呢,取得的时候啊,

原则上是无偿取得。大家看这一点呢,其实跟宅基地使用权是远相上的。当然,当时你约定的除外啊,如果当时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居住的费用的话,那法律也是没有必要禁止的。第二点呢,是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它保障的是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那这意味着,居住权它能不能转让,能不能继承啊?不能的。

居住权人死亡以后啊,居住权就直接归于消灭了,而不能有居住权人的继承人来继续居住。否则的话呢,你们家世世代代的继续下去的话,人家住宅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了,所以具有人身专属性。最后一点呢,是居住权,它是有期限的物权。因为你毕竟住的是别人的房子啊,那你总得有个期限,但这个期限呢,可以当时来约定。同时呢,

如果居住权人死亡的话,居住权也会给予消灭。因为生命总有终结的那一天,虽然无法确定是什么时候军犬人死亡,但是这一天是一定会到来的。所以呢,这个具体呢,它是有期限的物权。这样的话呢,我们在教材里面啊,分成这么七点来给大家描述居住权这样一种新增的用用权的。啊,这是第一个问题,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呢,是居住权的物权变动规则。

我们涉及到居住权的设立和居住权的消灭这两个方面啊,先来看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设立居住权呢,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定义居住权合同。那由谁和谁来订立这个合同呢?要有住宅的所有权人和这个居住权人,双方来订立这个合同。啊,战略合同里面呢,要包含居住权形式当中一些最基本的要素啊,比如主体。比如客体,比如居住的内容,居住的期限等等,

原则上都要在合同里面进行约定。那当时的光签订居住权合同,能不能取得这样一种用用权呀?不能的,极无权的公式原则。法律要求啊,取得居住权呢,要办理登记手续啊,只有完成公示以后。那这个居住权人呢?才能够取得用益物权的这个权利。当然了,在实践当中啊,居住权呢,除了通过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签合同的方式设立以外,

还可以由所有权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设立。比如呢,甲在死亡的时候要分配自己的遗产。他们有两个儿子,一个儿子呢,生活条件比较好,一个儿子呢,生活不能自理。但是呢,他又希望把自己的房子啊传承给这个生活条件比较好的这一方啊,然这个财产啊可以。更好的进行管理。于是呢,他在遗嘱里面就指定有这个生活条件比较好的大儿子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

为了保障小儿子的。基本的生活需要啊,他在这个房子上呢,给小儿子设立了一个居住权。小儿子在有生之年都可以在这个房子里面住,只有小儿子呢,去世以后那这个大儿子才能够真正。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你看这也是一种分配遗产的方式,那对小儿子来讲呢,他所取得的居住权。就是。被继承人也就是老爷子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的。稍微注意下,这两种设定方式。

接下来呢,是这个居住权的消灭情形,法律规定的两项啊,第一呢,是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时候。权利归予消灭,因为它是有期限的物权,第二是居住权人死亡的时候,居住权也会给予消灭,当然这两个室友啊,任何一个室友先出现。都会导致居住权归于消灭。比如呢甲呢,和乙签订了居权合同,自己的住宅呢,

给乙设立一个居住的权利,同时呢,在合同里面约定。居住权的期限是十年。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乙呢?刚刚居住了两年,就因意外而死亡。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尽管十年的期限还没有到,但是呢,居住权人已经先死亡了,那居住权也会归于消灭。

那如果呢乙呢?一直住了十年,依然非常的健康。但这个时候呢,他还能不能继续居住权确认啊?不能因为这个时候呢,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先到了,也会导致居住权不予消灭啊,大家注意这两项消灭事宜。当然,地权消灭以后啊,要办理注销登记,以方便住宅的所有权人全面行使。这是居住权,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53地役权,地役权是民法典规定的第五种用益,物权的类型。同时呢,第一权利的概念啊,它也不是我们生活当中使用的词汇,而是标准的法学术语,所以呢,在考试里面考的的概率就要更高一些。这个地方呢,我们也是简单给大家介绍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呢是地役权的含义和特征,第二是地役权作为一种物权,它的变动规则。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那地役权的概念呢?是规定在民法典当中的大家先简单看一下。为了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者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不动产的权利人呢?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这就是地役权。通俗的讲呢,就是为了成全自己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能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呢,有两块相邻的土地。甲乙两个公司呢,

分别取得了建设性使用权来开发商品房。而乙这个土地呢?它的地理位置比较好啊,是临近海边的。他可以盖所谓的海景房卖更好的价格。那甲这个土地上呢?他所盖的房子能不能作为海景房来出售,其实不是取决于他自己,而是取决于。于是呢,甲公司就找到乙公司来进行谈判,说你乙公司啊,在这个土地上呢,你不要盖高层啊,你盖这个。

独栋的别墅。我呢,一次性付给你2000万元。一听呢唉,能够拿到2000万,而且呢,还不用盖那么高的楼,于是呢,双方就达成了这个合议。大家看,基于这样一个合同呢,甲公司是不是有权请求乙公司在自己的建设地使用权上?无盖高楼啊,进而使得甲呢,他所开发的商品房能够提高使用效益作为。

海景房来进行出卖。大家看甲呢,因此而取得的这种权利,我们在法律上就叫做地役权啊,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效益。开发海景房。然后呢,跟当时约定啊。让乙呢,不在自己的土地上盖高楼的权利,这就是地役权。我们在实践当中啊,把这种地役权呢称之为。眺望第一句。同时呢,

还给大家举另外一个例子,叫做通行地域权,这在考试里面用的也比较的多。比如我前面给大家举个例子,一块承包地啊,比如说分成了九块。甲这个农户呢啊,通过这个转让的方式啊,获得了其中七块地的。经营权而乙这个农户呢啊,取得了剩下两块地的土地经营权。大家看乙呢,他可以从这个公共道路啊,进入自己的土地来从事农业生产。这意味着乙呢,

能不能请求必须要通过甲的土地来进入自己土地的权利啊?不可以,这一点呢,大家一定要跟我们前面讲过的相邻关系区别开来。相邻关系呢,它解决的是最基本的使用不动产的需求啊,你不让我通过的话,我就进不去了。那法律必须要通过相邻关系来保障你通行权利。当大家看在这个例子当中呢,其实乙的土地啊,它不经过甲的土地也是有机会进入到。自己的土地里面,从事农业生产的,那这个时候法律就没有必要非得让甲这个农户允许你以这个农户来通行。

当然了,如果呢,以这个农化,它住的位置啊,是在这个土地的北边。他们固然可以通过公共道路啊,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呢,相对来讲比较远。他呢,想想超进入,于是呢,乙这个农户啊,就跟甲这个农户呢去谈判。说如果你允许我从你这个土地上直接穿行进入我的土地的话,

我可以节省很多的交通成本。每年呢,我可以补给你3000块钱。那这个时候呢,甲说没问题,双方达成这个合议。大家看,对于乙这个农户来讲呢,他是不是想有一个按照合同约定在甲的承包地上通行的这样一个权利啊?使得自己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时候更加便利。这就是我们实践当中所说的通行第一句。大家看在这两个例子里面都是一方呢,为了自己土地使用效益的提高或者使用权利的便利。而按照合同约定啊,去利用他人的资产,

我们把这样的权利啊称之为地役权。享受便利的一方呢?我们称之为虚意地。像这个第一个例子当中。甲公司呢,你享受了效益的提升,也是虚拟的,当然第二个例子里面呢,乙农户他享受了通行的便利。也是虚拟。那接受负担的一方也就这个他人的不动产呢,我们称之为共益地啊,大家注意这两个数。所以呢,这个地役权啊,

它就相当于是区域地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和效益的提升。而按照合同约定啊,去利用供应地的原有权就是地役权。啊,这是第一点啊,大家先掌握它的概念,那接下来呢,我们看地球的特征,首先呢,也是先从三要素的角度来定位。三个具体的特征,首先第一点呢,是例行的主体呢,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

在这个不动产权里面。既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包括使用权人。你像我们刚才举的两个例子啊,都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一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是使用权人,可以成为第一职能主体。第二是立程的客体呢?是他人的不动产,所以它也是一项他物权限制物权。第三呢,是内容呢,体现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啊,

当然这个利用呢,可以是积极的利用方式,比如我们刚才举的例子里面。通行地役权就是积极的利用他人的土地。那同时这个利用呢,也可以是消极的利用。啊,比如说第一个例子里面呢乙呢,不在自己的土地上盖高于多少层的建筑,你看这是一种消极的应用啊,都属于这里面的。利用当然到底如何去利用,是按照当时的约定来的。这一点呢,其实取决于地役权,

它存在的价值或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自己不断使用的便利或者效益的提高。那不同的不动产呢,它在行使权利,便利和提升效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需求?是不是会有所不同啊?那这个时候呢,要按照当事人具体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利用的方式。有的是不让别人盖高楼,有的是为了通行的便利而享有一个通行的权利。所以大家看地役权这种权利啊,它就产生了。和其他用益权不同的特点。一个呢是对d选项,它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它的内容呢,是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啊,到底是不盖高楼还是通行在多长时间内可以享有这个权利,都由当事人来约定。那这一点呢?跟我们前面讲到的物权的内容有法律的规定。是不是存在一定的冲突啊?所以呢,这个地役权啊,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任性,体现的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一种例外。以满足当事人比较个性化的这种提升不动产效益的需求,所以注意这个内容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同时,

呢d选项存在的价值。它是服务于虚拟币的使用价值提升的,它不具独立性,所以呢,在法律上这个地役权呢,它是具有从属性的一种权利。它要从属于虚拟地的权利人。大家想想,在第一个例子里面呢,如果这个甲公司。他已经丧失了对这块土地的建设立行权了,那他取得这个地役权还有意义吗?没有意义了。在第二种情形下呢,假如说这个乙农户,

他已经把这个承包权转让给了丙农户的。那乙农户呢?他享用这个通行的权利,还有没有意义了呀?没有意义了,那这个d选项基于同属性会有这个。新的。不动产使用权人丙农户来享有就是谁对于蓄地享有权利,那这个地役权呢?就跟着谁?以方便于蓄地使用效益的提升,所以这个地役权它是具有从属性的,你像我们前面讲到的四种用益物权。都是可以对这个客体进行独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而这个第一选呢,

它是具有从属性的啊。注意这个区别,接下来呢,第二个方面是地役权的物权变动规则啊,毕竟它是一种物权,什么是可以发生物权的效力呢?首先我们来看这个设立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蓄地权利人和供应地权利人签订地役权合同的方式设立的,大家看我们前面举的两个例子,甲公司跟乙公司达成了覆盖高楼的。眺望地役权的合意第二个,这个例子里面呢,甲农户和乙农户达成了一个方便通行的这样一个地役权的合意。啊,

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体现的。而且呢,这个第一权它的取得要不要以办理登记的为升级条件啊?不需要,只要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地役权合同的,那地役权就可以依法设立。所以呢,它采取的也是一种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直接有效的合同就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当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当时呢,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登记它只发挥一个对抗要件的作用。

啊,这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取得地益权,当然我们刚才提到了地役权呢,它具有同属性,所以呢,也可以基于同属性的规则来取得地役权。假如呢地的权利发生了,转让的那地役权呢?即同属性会当然的随之转让。也就是谁取得了虚拟地的。使用权的,它将一并取得这个续地上已经设立的依据。听起来比较抽象,我们通过一个小例子啊,来帮助大家理解这个同属性和对抗效力的认定。

大家看这个小示例啊。相邻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乙签订了第一条合同,约定乙呢,不得盖高于20米的建筑甲呢,一次性支付报酬20万元。但是呢,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大家看这是一个典型的眺望地役权。建设第一权,那我们要确定谁是蓄地,谁是供应地啊?享受便利的一方是虚拟,有些同学说我不太好判断谁享受的便利啊,那你就把握一个原则。谁付钱谁就是蓄地的权利人,

因为只有花钱才能够买来便利。其实这一点也是跟相邻关系的一个核心区别。相邻关系啊,都是无偿取得的。既然是甲呢,他支付了20万元的报酬,那甲是需地权利人,而乙是供应地的权利人。基于这个b权呢,甲有权请求乙覆盖高于20米的建筑。它是一种消极利用。供应地的一种方式。当然,即使这个地役权没办,你登记也不影响甲呢,

可以依法取得地役权,只是呢,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后呢,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大家,看需拟地的使用权呢,发生了转让。丙呢,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那这个时候丙丙能不能取得地役权?他能不能请求乙不盖高于20名建筑呢?当然是可以的。因为这个丙啊,它是基于从属性而取得的地役权啊,既然我已经取得虚拟的权利了,

那从属性呢?就决定了第一全会随着。虚拟的转移,而由丙来取得。这就是同属性的体现啊,虚拟发生转让的受让人既同属性取得第一权。那假如说后来呢?乙呀,也把这个供应订单转让给不知情的丁。注意不知情,意味着丁呢是善意的,他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供应地上还设立了一个地域性的负担。那这个时候呢,丙还能不能要求丁?

这个收款人不该高于20米的建筑呢?这就看第一圈的对抗效力了。我们前面提到了,因为这个第一权呢,他没有办你登记,那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意味着还能不能请求不知情的兵来覆盖高于20米建筑来。就不可以了,因为丁呢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在法律当中啊,这个地役权呢,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呢,主要指的是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这样的话呢,

我们就形成了一个地役权法律关系的一个模型啊,基于合同先确定实施需地,其实供应地。虚地方是转让的,那会涉及到地役权的总属性,受让人直接取得地役权。如果是供应地方式转让的,那就要涉及到地役权的对抗效力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大家基于这个模型来掌握这里面比较重要的规则。我们简单看一个题,二零一三年的多选题。甲呢,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了地役权合同。

约定了五年内乙呢,不得加盖楼房甲呢,支付五万元,大家看既然已经明确了他们构成的是地役权关系。那么,首先要判断谁是蓄地,谁是供应地啊?付钱的一方就是虚拟地啊,所以呢甲呢,付了五万块钱,所以他是虚拟地的权利人。而这个乙呢,他是共益地的权利人,形成了这样一个。不加盖楼房的第一层。

合同签订后呢,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啊,这意味着这个地役权呢,它取得了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一个。小丽三年以后呢?甲去世了,房屋呢?由丙来继承。大家看房屋有丙继承意味着什么呀?是不是续地的权利能发生变动啊?那这个时候会涉及到什么问题啊?会涉及到地役权的从属性的问题。即使当时没有做特别的约定的。那续地的新的所有权人丙他也可以享有地役权啊,他可以禁止这个乙呢甲给了我。

同年呢,一夜将楼房卖给了丁啊,当然有些同学说这个丁是知情的还是不知情的。在考试当中啊,如果没有告诉你知情还是不知情呢?我们原则上推定是不知情的。当然,在这个题目里面呢,因为地役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所以呢,无论这个丁他知不知情都不影响。第一层的对抗效力。所以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题目的选项啊a丙呢,无权支持丁加盖楼房丙能不能提出这个禁止加盖楼房的阻断?

当然是可以的,一方面呢,并基于同属性取得了地役权,另一方面呢,因为地役权办理了登记。所以呢,它可以对抗第三人定,所以说a选项是错的。接下来b选项d权呢?由丙来享有非常明显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啊,当然它是基于同属性而取得CD权呢,不因甲死亡而故意消灭。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当然是可以成立的,这一点呢,

大家跟我们前面讲过的,居住权区别开来。居住权呢,是从属于特定的权利人的。只要这个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就会被消灭。既然它从属于特定的权利人,所以在学历当中啊,我们把第一权呢称之为人益权。而这个地域权呢?它不同属于人,它是同属于虚拟地的。所以呢,虽然甲死亡了,但是只有续地也就这个房子还在。那这个地役权呢?

依然有它存在的价值。所以这个人益权同属于特定的权利人,而地役权呢,同属于特定的区域地。所以说c是对的。接下来d选项丁呢?有权请求乙来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唉,不能成立,因为这地役权人,他办理了登记乙呢,再把这个房子卖给丁的时候啊,其实呢,登记簿上就会显示。

乙呢?是不得加盖楼房的,这里面呢?是由甲享有一个地役权的,那你丁呢?就应当知道。你买的这个房子是不能够加盖楼房。有一个第一层的负担的。所以呢,你当然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了。所以呢,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啊,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应该选的是ec,这两个选项。

这是给大家介绍的民法典规定的五种。用益物权的类型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以及。地域权。接下来呢,从基础概念54开始啊,我们将进入到担保物权这样一个板块。单单选呢,也是民法典规定一种非常重要的物权类型。同时呢,也是整个物权编乃至整个民法当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除了民法典,有特别规定以外,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呢,

还公布了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啊,对于担保物权这个部分啊。有比较多的完善性规定啊,需要大家重点掌握。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担保物权的含义就是我们所说的担保物权,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密码点里面给它。明确的下了一个定义啊,大家简单看一下这个定义。为了保障实现债权,所以大家看担保物权,它的存在价值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在债务中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立的。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依法享有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叫担保物权。听起来呢,非常的抽象,但是呢,大家结合我们生活当中啊,常常见的这种交易去理解它就非常简单了。就是按揭贷款买房。大家看这个例子。岳母呢,为了购买学区房。要向银行贷款,总共贷款了800万元。可见,

北京的学区房都贵啊。那车母呢?以其佘山别墅抵押给银行来作为担保。那如果后来呢?岳母啊,没有按时归还这800万的贷款的话。大家看这个时候呢,银行享有一个什么权利啊?银行呢,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的财产,也就是车模的别墅来实现优先收偿的权利。不管你这个。陈某还欠了别人多少钱?拍卖这个别墅以后的钱是由中国银行这个债权来先拿的,他享有一个优先的权。

这就是单独物权存在的价值。有这样的权利,以后呢?银行啊?给岳母呢,放出去的这800万的贷款。他的风险相对的能力比较小。所以呢,担保权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然后呢,债权人在他人的财产上,当然这个他人呢,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债,我这边举的例子是第三人的财产。

那假如呢?岳母买到的学区房。啊,它符合抵押的条件,它能不能直接抵押给中国银行也是可以。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对于债权来讲呢,都属于他人的财产。这个number以后呢,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了,那这时候呢,债权时间有风险。单补全呢就可以。把特定的担保财产拍卖变卖以后,

来优先生产。当然,基于这个例子啊,去感受一下担保物权,它发挥作用的价值。那从外延上来讲呢?民法典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分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类型。那接下来呢,我们也会依次给大家介绍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个基本概念。好,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单独权的分类。

我们这个地方啊,简单讲两种分类,第一种分类呢,是我们基于弹幕圈产生的,根据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还是当事人的约定?把担保物权呢分成了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单保物权。法定担保权呢,在民法典里面主要是留置权。不管当时有没有约定,只要符合留置权的形式条件的。留置权人就可以取得这个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啊,它是必须基于约定而产生的。

也就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质权人,他们必须要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是质押合同才能够设立。牙醛或者质醛这种反过去约定的反过去。当然这个地方啊,大家一定要注意一点啊,就是法定担保物权这个概念和约定担保权这个概念的区分。它跟我们前面讲到的物权法定原则有没有冲突啊?注意是没有冲突的,我们前面提到的物权法定原则啊,它指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要有法律的规定。有多十种类型的物权,

每一种物权呢?你包含的权利内容是什么?由法律来规定。但是呢,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它通过什么途径来取得法律规定的这个物权类型?这个是法定和约定单补权区分的核心。你想抵押权跟质权。这个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但是呢,某个特定的债权人,他是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的?这个抵押权质权呢?他是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取得的,这叫。

约定单过去。啊,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我们基于担保财产种类的不同,把担保权呢分成了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大家稍微注意一下这个权利,也可以称为担保性个体。我们前面提到了物权的客体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同时呢,目前的个体啊,还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其实呢,法律规定的权利啊,主要是可以成为担保性的个体。你看我们前面讲的这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事,他们的客体啊,其实更多的是不动产或者是。工程在我们国家权力成为目前客体,主要是称为单薄物体的客体。比如呢,某个公司,它得找银行的贷款。没有太值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但是呢,有项专利权特别值钱。他也可以把这个专利权呢质押给这个银行来作为担保。

那你看这个质权,它的客体就是专利权,这样一项民事权。这叫权利担保物权第二第三点呢,是稍微注意下这个担保物权的同属性。因为单补券,它是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的。它存在的目的呢,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所以呢,一定是先有一个主债权。然后为了demo这个主阵型的实现才产生了。担保权这个权利,所以说担保权它是一种典型的同权利,它要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债权。

我们在分析这个担保相关的案例的时候啊,一定要先找到它的担保的主债权,把主子的位置安排好了。那从属性的权利的位置啊,就比较好定位。就像我们请别人吃饭。先把主桌。主位给确定下来,那其他的人呢?这个位置就就好安排单,目前也是这样。单独存储性呢,可以体现为这么三个方面,第一呢是单独性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假设呢,主债权没有成立的,或者主债权被认定无效了,那单股权呢,会当然的随之无效。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呢?主债权都没有了,那个担保也就没有它存在的价值了。第二方面是债权转让的单位权也会随之转让。比如我们前面举的这个例子,银行呢,它对车某的这个别墅是不是享有一个担保权啊?那假设呢?后来啊,

银行呢,把对岳母的800万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了a公司的。再来看a公司呢,取得了这个主债权。那a公司能不能取得对车某提供的别墅的押权呢?当然也是可以的。谁取得了主债权,谁就当然的成立了担保物权人。你看这一点呢,跟我们前面提到的定义权有点类似啊,它都是有从属于特定的权利的。接下来第三点呢,是主动权归于消灭的担保权,也会随之消灭。

比如呢,岳母一次性把欠银行的800万的贷款全部都还清了。主这条规律消灭,那这个时候呢,单薄菌的存在还有没有意义呢?没有意义了。所以这个时候啊,车某提供的别墅抵押权也会随之不予选为。这就是从属性。这样一个属性的基本体现啊,这是第三个问题。接下来第四个问题呢,是单股权的消灭情形在存在什么事情的时候,已经设立的单股权故意消灭呢?大家简单的就这么几点,

第一点是主债权会议消灭的担保权消灭,这是从属性的决定的。第二是担保物权实现的。这个权利当然不予消灭。比如在前面讲到的例子里面,岳母呢,如果没有按时归还800万的贷款。银行呢,把车模的佘山别墅直接给拍卖了。而且呢,实现了优先受偿的权利。那这个时候呢,你的弹幕前已经实现了预定的目的了,当然会故意消灭。第三呢,

是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的,是尊重当时的意思自治。既然担保权是财产权,权利人呢?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放弃。最后呢,加上一个法律规定的自然类型啊,都可以导致单部权的消灭。这是单博群这个概念里面,大家稍微注意的一些基本问题,接下来呢,我们将进入具体的单博群的类型。依次给大家介绍抵押权,

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权利,先来看民法基础概念55抵押权。先看第一个问题,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抵押权的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它存在的价值啊,也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那抵押权呢?跟剩下两种担保权啊,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大家注意这五个字。比如呢,我们给大家举的这个例子,按揭贷款。甲呢,

买了乙公司的商品房,首付100万,剩余100万呢,通过借款的方式到银行来办按揭。然后呢?把这个房子啊,就抵押给了银行,那银行呢?对这个房子享有一个抵押权。当这个买房人呢?未来不支付这个贷款的话,银行可以拍卖这个房子来优先受偿,这就是担保权。那这个抵押权呢?它最大的特点在于。

房子的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取得抵押权,但是呢,房子依然在买方的手中,并不把这个房子啊转移给银行来。占有这样的话呢,它不影响买房人继续使用这个房子,使这个房子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得以实现啊,它是对物的利用的效率最高的一种担保方式。所以呢,在商事交往当中啊,设定担保物权的时候,常常是以抵押权作为。主要的担保方式。

在这样一个法律关系里面呢?债权人,我们称之为抵押权人,注意这个术语。像我刚才举的例子当中,银行是债权人,也是抵押权人。而提供抵押财产的这个人呢?我们称之为抵押人。当然,这个抵押人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是你提供的抵押物,你就是抵押人。

第三个术语呢,叫做抵押财产啊,就是设定担保的这个财产。啊,像这个例子当中啊,抵押给银行的这套商品房,它就是抵押财产。那接下来呢,我们在梳理抵押权的相关规则的时候啊,会经常用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财产。这三个术语啊,大家要有所印象啊,只先了解原型概念。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抵押权的特征。当然,抵押权呢,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肯定是具有担保物权的通用特征的。那我们这个地方呢,重点介绍的是抵押权呢,和其他担保权相比,它的一个特点。首先第一点呢,是抵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按模具。啊,是基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来产生的。那这个特点呢?也是跟留置权形式对比,

留置权呢?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第二个特点是抵押权的客体啊,相对来讲比较广泛。不动产,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那相较而言呢,这个质权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包括不动产。留置权的客体呢,仅限于动产啊,所以呢,第三个担保物权里面。抵押权,它的客体范围是最为广泛的,

所以在实践当中啊,用的是最多的,那第三呢是?设定抵押权的时候呢,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这是概念里面啊,我特别强调的那个关键词。尽管呢,抵押人把这个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但这个财产依然在抵押人的占有控制之下。他依然可以行使对这个财产的占有与使用收益权。不转移占有那相对而言呢,质权跟留置权都是要以转移占有为前提的。最优点的是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我们在讲物权的效力的时候啊,

提到过追及效力这样一个词。啊,它体现的是如果这个物权的客体呢?辗转流入他人之手了,物权人呢?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来。形成权利抵押权呢?它也具有这个指定性啊,比如呢,我们给大家举个例子,在这个事例里面呢?甲呢,他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来,获得100万贷款。那这样的话呢,

银行对这套房子将会取得一个抵押权。那假如说呢在?还清贷款之前甲呢,想要换房子。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把这个房子卖给别人啊?那当然是可以的。甲呢甲把这个房子他要卖给买房人丙的。只要办理了登记手续,丙呢也可以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只这个时段。银行的抵押权。还有效无效来啊。那当然是有效的,因为它是物权。

只要这个财产还在,那银行的担保权就还在。所以呢,假如说后来啊,甲能不按照约定去归还这个贷款的话,那银行呢,可以追及物质所在直接呢找上门儿。要求拍卖并刚刚买到的这个房子来实现优先收让权。他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啊,可以追及到物之所在找这个物的新的受让人来主张自己的。单补物权,这就是追及性的体现。啊,这是给大家介绍的抵押权,这种权利啊,

它的概念以及它的比较重要的法律特征。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抵押权的设立,也就是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的变动规则。因为抵押权的客体啊,相对来讲比较广泛啊,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所以呢,我们要区分两种情形来确立它的设立规则。先来看不动产抵押的设立规则,如果呢,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的设立抵押的。抵押权呢,

自登记时设立,大家看这个规定啊,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的规则是一样的。不仅当事人要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同时呢,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进行公示,才能够取得。押权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大家看讲你们的有个小例子甲呢,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啊,以自有的房屋来担保该笔借款。也就是丙来提供房屋设定抵押,而这个房屋本身是一个不动产。

丙呢,仅将房本交给乙没,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案例里面呢,债权人乙他能不能对丙的房屋取得抵押权呀?不能的,因为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时候啊,登记这个公示方式是必备的要件。那尽管呢,乙没有取得抵押权,但是呢,影不影响乙和丙之间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啊?不影响那基于这个有效的合同呢?债权人乙啊,可以请求丙来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进而使得抵押权有效设立。啊,这是第一种情形,不动产征地抵押的登记是设立要件。那第二种情形呢,是动产设立抵押的情形。大家看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时候呢?抵押权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要有有效的动产抵押合同就可以直接取得抵押权。需不需要通过交付的方式来进行公示啊?不需要,因为我们讲抵押权概念的时候提到了抵押权呢,它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所以呢,只要有有限的抵押合同。

就可以取得抵押权。由此可见,这个动产抵押呢,它采取的是一种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为了保护乡对方的信赖利益。抵押权呢,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你没有登记,你可以取得抵押权,但是呢,抵押权的效力啊,会有所减少,只有办理了登记以后呢,

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那如何来理解这个地方的善意第三人呢?我们在讲义里面给大家举了一个小例子啊,大家基于这个例子去理解这里面所称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指的是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我们来看案情。x公司呢,是电脑生产公司向y公司呢,借款20万元,这是一个主债权,另一套机器设备来设定抵押。这是一个担保物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大家看这一点呢,影不影响债权人外公司取得对这套设备的抵押权啊?不影响,因为已经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后来呢,因为资金紧张x公司呢,将该设备以合理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z公司。大家看x公式呢?虽然。把机器设备抵押给了外公司了,但他依然是这个设备的所有权人啊,当然有权决定来出卖这个设备的。只要呢,他把这个设备交付给不知情的z公司z公司呢,可以成为。

设备新的所有权人。那后来呢,假如说x公司没有去归还借款的话y公司这个时候想起来了,我这个债权呢,还有一个抵押物呢。这个时候才发现设备已经转让给了z公司了。那这个抵押权人外公司,它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啊?直接追到z公司主张拍卖这个设备的实现优先受偿权呢?按道理呢,抵押权是有最低效力的,但是呢,这个题目当中啊,外公司抵押权呢,没有办理登记。

那它的这个对抗效力啊,就会受到减少。而因为这个z公司呢,它是不知情的,它没有参与这个抵押合同的订立。同时呢,你这个抵押权也没有办理登记,我z公司当然不知道这个财产已经设定抵押了,所以它就是这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外公司他能不能申请拍卖z公司刚刚买足的设备啊?是不可以的,这就是你没有登记所带来的消极的后果啊,注意这个未经登记它的对抗。扇AB散热这样一个要求。

这是抵押权的设立规则,接下来呢,我们来简单看一个考过的真题。以下财产申请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的是。那抵押权呢?以登记作为设立要件的主要是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设定抵押的信息。我们来看abcd四个选项,哪个是不动产呀?非常简单啊c选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它是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实际要件。那剩下的三项呢?都属于动产啊,只要有有效的抵押合同就可以取得抵押权,这是抵押权的设立。接下来呢,

我们看第三个问题,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是抵押权呢?设立以后,它产生的法律后果。那这里面呢?简单给大家介绍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第一呢是抵押权设立以后呢?要对主债权进行担保。那关键是它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来确定呢?比如,主债权有100万,那你这个担保权的担保多少呢?首先,要按照当时的约定来确定啊,

尊重意思指。你的主债权是100万,我这个敌人呢,只愿意担保其中的30万,只要双方当时达成合意,没有问题。如果呢,当时没有就担保范围进行约定的,那担保范围呢,就是主债权的全部。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的决定的。那意味着,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等等都可以纳入到担保的范围当中来。

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抵押权的顺位啊,稍微注意下这个问题。抵押权呢,它虽然是物权,但是呢,抵押权它没有排他性。同一个财产上可以重复的给不同的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啊,因为籍贯大家都是物权,但是呢,抵押权的内容是优先受偿权。尽管呢,同一个材质上有数个抵押权人的,

大家是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依次优先受偿啊?它们的效率是互相冲突的。所以呢,同一个财产上是可以有两个抵押权人的。只是呢,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人,大家都是物权人,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这就是抵押权的顺位,要解决的问题啊,排到前面的人可以先拿钱,排到后面的人呢,可能就风险比较大一些。我们来看这个顺序啊,首先第一呢是如果抵押权都已登记的,

就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进账。登记越早,意味着公示越早。那你取得的权利呢?将会更加的优先。第二呢,是登记的,可以优先于未登记的啊,当然这里面所说的未登记的抵押权主要是在动产上才存在。那对不动产来讲呢,原则上你不登记就没有抵押权,根本就没有资格在这个地方可以顺位,所以这个未登记的情节啊,主要说的是。动产,

而如果某一个动产呢?它的抵押已经办理了登记的,那当然可以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了。接下来第三个是抵押权都没办理登记的,那就按照债权的比例来清偿,一定注意一下,不是按照抵押权的设立,先后来清偿的,而是按照。债权比例来清偿的。因为这种情况下,主要也适用于动产抵押。大家都没办理登记,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相互不得对抗,

意味着相互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只能是按照比例来公平受偿。这就是抵押权的顺位。这是第二个问题。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呢,是抵押物的转让规则,那这个问题呢,也是民法典里面。特别修改的一个规则,在考试里面特别容易考到。首先呢,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权以后,抵押人还能不能自由转让这个抵押财产了呢?原来的物权法是规定,

只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才能够转让。但在民法典里面呢,修改了这个规则,大家看在抵押期间呢,抵押人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虽然财产已经抵押给。债权人了,但是呢,抵押人他依然是这个财产的所有权人。它当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了。这是第一点啊,可以转让抵押资产,这意味着我们在实践当中,

你买房子的时候呢,把这个房子抵押给银行。在没有把银行的贷款还清之前,这个房子是可以在市场当中正常进行交易的。还是要尊重这个买方人的所有权人。只是呢,这个时候银行对这个房子的抵押权应当如何来保障呢?再来看第二点。抵押权呢,即使发生转让,抵押权呢,不受影响。这意味着,抵押权人呢,依然对这个财产享有抵押权,

它可以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啊,可以找到这个受让人来拍卖便民这个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当然,我们前面也提到了,如果呢,你这个抵押权的权利。设定的是动产抵押而没有办理登记的,那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了。如果你遇到一个不知情的抵押物的受让人的话。你可能就不能再行使优先受偿权了,我们这里呢,给大家举一个小例子来做一个说明。甲公司呢,

与银行签署了贷款协议,约定贷款500万,期限两年。乙银行呢,与丙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丙公司呢,以自己的房屋一套来做抵押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法律关系里面呢?甲公司呢,是债务人,乙银行是债权人。而丙公司呢,是抵押人,因为抵押的房屋是他提供的。

那现在银行就是以安全日。后来呢,丙公司作为抵押人啊,要将。上述抵押的房屋出卖给丁公司。再来看,没有经过银行的同意,丙公司能不能出卖这个房屋啊?当然是可以的,它可以转让。双方呢,签订了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这意味着丁公司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啊?可以的,

因为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只是呢。丁公司取得所有权以后啊,影不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程序啊?不影响,这就是抵押权呢,虽然转让了,但是抵押权不是影响未来呢,如果甲公司没有归还欠银行的借款的话。那银行呢,作为担保物权人,他可以追及物质所在。啊,

拍卖丁公司刚刚买的这个房产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当时学员就说那丁公司不就亏大发了吗?其实大家想一想,抵押权它是办理了登记的丁公司呢?在买这个房子的时候啊,他是知道这个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的。这意味着你这个丁公司呢,从买方的当初你就应当预见到未来有这个风险。市场在实践当中啊,这种带着抵押的房子,在出卖的时候啊,它的价格呢,会远远的低于市场价格。啊,所以你这个丁公司呢?

享受这个价格的优惠,你当然也要承受。抵押权所带来的风险。这就是抵押物的转让以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我们来看一个曾经考过的真题啊,这个真题呢,涉及到的是抵押权的。顺位的决定。来看这个案情,二零零七年5月10日,甲能用自己的汽车做抵押,向朋友借款七万,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大家看汽车呢,

是一个动产。设定抵押的时候呢,只要有抵押合同就可以取得抵押权,当然办了登记以后啊,这个效率会更强。6月1日的时候呢,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银行,从银行借款八万也办理了抵押登记。你看同一辆汽车。押给了。两个债权人。当然,这两个债权人呢?一个是乙,一个是银行,

都可以取得抵押权。现在呢,两笔债务均过履行期甲呢,都没有清偿。经开卖,该汽车呢?卖掉了13万元。我们来看一下卖得的13万元是先还欠乙的七万呢,还是先还欠乙的八万呀?这里面就涉及到抵押权优先顺位规则的确定了。大家看同一财产上有数额抵押权的时候,首先呢,如果都已经办理登记的,那你就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进场。大家看两个抵押权是不是都办理了登记啊?

那就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首先呢,先清偿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乙的七万块钱。因为他有优先的权利嘛,他得拿够了才轮得上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那剩下的六万块钱呢,由银行来优先审查。尽管这个银行它排在第二位,但它依然可以优先于其他的普通债权人,所以它依然是一个单薄物权。那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应该选的是a选项乙呢,作为先登记的。抵押权人,

他可以优先受偿,很简单的规则,这是抵押权里面大家注意的三个方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14.第03编【物权】第05节:民法基础概念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