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11:45

09.第02编【人格权】第01节:民法基础概念28-3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编人格权,从第二编开始呢,我们将进入民法的分则部分,在分则里面呢,会依次给大家介绍民法当中一些比较重要的民事权利的规则。涉及到物权啦,合同债权啦,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等。当然,我们这个讲义啊,

是从人格权这种权利给大家讲起,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呢,是在数种民事权利当中,人格权理解起来。相对比较简单,我们要从易到难,另一方面呢,人格权这部分啊,在民法典里面独立成编。是我们中国民法典非常鲜明的一个特色,所以呢,从考试角度来讲,人格权这一部分的重要性一定会逐渐的去体现。所以呢,

我们从人格权给大家讲解。先来看民法基础概念28人格权。在前面讲到民事权利的类型的时候啊,我们提到民事权利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而人身权里面呢,又进一步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那我们这个地方讲到的人格权啊,在权力的类型框架里面。它是有一个定位的。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什么叫人格权呢?其实通俗的讲就是保护人格利益的权利,

就是人格权,大家可能都听过一句话。叫有些行为呢,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常常呢,涉及到了人格层面的伤害。我们来看法律上的概念人格权呢,指的是民事主体啊,依法享有的,为了维护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利也就是我们丧失这些权利的时候啊,我们独立的人格可能都会受到影响,从这个表述里面啊,大家也能够感受得到人格权。

在我们整个权力体系当中的重要性。当然,我们在理解人格权这种权利的时候啊,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来展开。这几个特征啊,也体现了人格权呢,它和其他权利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区别。当然,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啊,基本上也是遵循我前面提到的一个中心,五个基本点,这样一个思路展开的。会涉及到主体啦,客体啦,内容啦,

变动啦,保护啦等等,这些最基本的方面先来看第一个特征。人格权呢,是作为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注意这个权利的固有性,什么叫固有性呢?它说的是啊,只要一个民事主体,他取得主体资格了,法律呢,就当然把这个权利赋予给你了。你不需要去争取,有一种天赋人权的感觉,这叫固有性啊,

就像一个小孩生下来以后啊。法律当中,各种各样的人格权就直接赋予它了,它不需要去额外的去争取,因为这是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民事主体啊,相应的人格权是完全平等的。啊,因为在法律上人格是平等的,那意味着为了维护人格所必备的人格权,也应当是平等的,才能够最终实现。平等原则第三呢,

是人格权,是经过法律认可的,它具有法定性的特点啊,就是到底你享有哪些人格权?是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的这一点呢,其实是人格权,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这个性质所决定的啊,因为这个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假设这个权利啊,无边无际的话必然会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自由。所以这个人格权的类型啊,要有法律的规定,那接下来呢,

我们也会给大家讲到目前民法典里面规定的一些重要的人格权类型。第四呢,是人格权。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我们在前面讲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时候,也提到了人格权呢。它不是以人本身为客体的,而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第五呢,是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这是从转让角度来描述的。既不得放弃,不得转让,也不得继承啊,

你要把自己的人格权转让给别人的话,那你的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就丧失掉了。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啊,这是第一个问题,概念和特征,大家简单了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呢,是人格权的类型啊,既然人格权的类型需要经过法律的认定,那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到底规定了哪些种类型的?人格权呢?这个地方啊,先给大家讲一个基本的框架。人格权类型里面啊,

首先我们基于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某种人格形式进行内容。把这个人格权分成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啊,这是一个基本的区分,尽管呢,从汉语表达习惯上来讲。好多同学会纠结,具体应该是跟抽象相对应啊。一般应当是跟特别相对应啊,那怎么这个地方把这个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就给对应起来了呢?大家就不要纠结这个文字上的问题了,这是我们民法领域约定俗成的一个概念啊,大家接受它就可以了,具体人格权对应一般人格权。接下来呢,

我们看具体人格权啊,又进一步区分两种类型,一种呢叫物质性人格权。就是跟人的身体本身相关的权利,另一类呢,叫精神性人格权啊,它描述的是。基于精神层面产生的人格利益,我们先来看物质性,人格权涉及到三种类型,分别是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大家看,无论是生命健康,是身体是不是都跟我们的身体本身紧密相关呀?

所以呢,叫物质性人格权。那剩下的人格权呢?主要是保护精神层面的人格力。大家看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呢,是保护人格的标志,第二个方面呢,是保护人格的尊严。我们先来看保护人格的标志,产生的人格权。包括哪些类型呢?包括姓名,名称和肖像权三种权利。大家看姓名。

标志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啊,站在你面前的这个人到底是谁?可以通过他的姓名来锁定。名称呢?它标志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跟你交往的这个公司到底是哪个公司要通过公司的名称来去?界定那这个肖像呢,它也是描述自然人的人格标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啊,我们进出一些常识的时候啊,要进行人脸识别,其实呢,就是通过肖像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啊,三种权利,

那保护人格尊严的权利呢?也有三种啊,涉及到名誉,荣誉和隐私权。名誉跟荣誉啊,都有个誉字,都涉及到某种评价名誉呢,它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评价。啊,在我们社会交往当中啊,好的名誉常常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交往的机会,法律要保护荣誉呢,描述的是特定主体给你做出的积极的评价。啊,我们好多同学啊,

都非常的优秀,从小到大呢,得过各种各样的荣誉证书,或者是荣誉称号,在法律上也要进行保护。第三个方面就是隐私权。啊,即我们的生活观念也知道一个人的隐私是关系人的尊严的,如果隐私被昭告天下的话,有可能使得我们啊。没脸在这个社会上生活,这就是隐私,它保护的价值。当然,跟隐私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叫做个人信息啊,

尽管它不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但是呢,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一个广受各界关注的问题。那这样的话呢,我们的具体人格权就形成了这样一个九+1的结构。啊,大家看总共呢,有九种权利啊,当然九种权利分成三个板块,物质整合权三种。精神人格权里面人格标志的保护三种人格尊严的保护三种,最后加上一个。虽然不是民事权利,但是呢,

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一个基本的体系。那第二种类型呢?叫一般人格权。啊,相对是发挥一个兜底的功能。有些人格利益啊,虽然没有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规定成一种具体人格权,但是呢,如果他观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话。在法律当中呢,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这个概念来获得相应的保护。这样的话呢,

就把这个民法典人格权编里面涉及到的人格权的类型给大家做了一个梳理。梳理当然,对于这些具体人格权来讲啊,首先要给大家补充的一个问题是。不同的主体类型,它享有的人格权的范围会有所不同,那这一点呢?也是我们。法硕考试当中啊,经常爱考的一个考点来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掌握,这么几个方面的结论,首先第一呢是。在民法当中,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各种民事主体都可以相对人格权,

主要是两种。一个呢是名誉权,一个是荣誉权。第二个需要大家掌握的结论是,在民法当中啊,只能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的权利。只有一种,那就是名称权。那剩下的具体人格权都只能由自然人来享有啊,大家掌握这三个。基本的观念啊,就可以。解决考试当中的需求了,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二零零八年,

这个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由法人来享有的人格权,是你看就是考主体,它享有的人格权范围。a姓名权。只能有自然人享有,所以说不选b肖像也只有自然人可以享有c名誉权,大家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享有,所以当选。d选项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来享有,非常简单的一个考点,这是。具体人格权那一般人格权里面呢?

我们要给大家强调两个最重要的人格利益。一个叫人身自由,一个叫人格尊严。其实呢,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能够理解自由和尊严,是我们维护独立人格最不可或缺的两项力。所以呢,法律规定啊,即使他没有纳入到具体人格权当中,也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这个概念来加以保护。而且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大家看。人身自由也好,

人格尊严也好,原则上只有自然人才有这样的权利。这个法人非法组织啊,它原则上是不享有一般人格权的。啊,当然,民法典的这个观点啊,并没有被我们法硕的官方教材所采纳啊,这个地方大家先要。补充那么一点,就是在我们法硕的官方教材里面啊,它强调一般人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

但是民法典里面规定的,一般人的选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啊,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么一个小小的冲突。这是人格权,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展开这个具体人格权的内容了,先来看民法基础概念29。涉及到生命健康身体权这三种物质性的人格权,当然我们在学习每一种具体人格权的时候啊。大家其实重点关注的都是那几个基本的要素,涉及到主体,客体,内容,基本上可以定位某种民事权利。同时呢,

有些权利里面啊,我们还会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保护的问题啊,就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这种人格权,大家要稍作了解。那么,五个基本点的角度来讲呢?除了这个主体,特定内容保护以外,其实还涉及到一个要素叫做变动。只是呢,人格权在变动,这个问题上啊,几乎没有什么需要给大家展开的内容。因为人格权,我们前面讲了,

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啊,是不能够转让放弃和继承的。所以它常常不涉及到变动的问题,甚至呢,人格权具有固有性。啊,只要你取得主体资格,就当然的享有了,也不涉及到一个取得的过程,所以这个变动的问题啊,我们就不给大家展开了。好,先来看第一种权利。生命权规定,

在民法典的1002条,大家可以简单看一下这个法条。自然人呢,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其实不学法律,我们也知道生命是我们享有其他权利的最重要的基础,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了,我们这个地方啊,强调它的三要素。首先第一点,它的主体呢,

仅限于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生命,第二,它的客体呢?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生命,但这个生命力呢?既包括生命的安全,也包括生命的尊严。生命安全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大家稍微注意下生命尊严这个说法。这是民法典里面特别增加的。既包括生的尊严。啊,其实也包括。死的尊严。

在我们生活当中啊,有生命的人是很多的,芸芸众生,但是不是每一个人在这个社会当中都活得很有尊严的。所以呢,法律要保护人活着的尊严,同时呢,人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也是需要尊严的。就是死的尊严,那这里面呢?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所谓安乐死的问题啊,尽管现在啊,

我们国家法律上。并不承认所谓的安乐死。但是呢,在民法典里面啊,对于生命尊严明确的给予保护,其实就为未来法律的发展和完善预留了相应的空间。啊,大家稍微有个印象。第三呢,是生命权的内容,这内容里面呢,涉及到两个关键词。第一呢,是维护啊,这是消极权能,

要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当别人非法侵犯自己的生命的时候,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的紧急避险的等等方式来进行救济。救助,这就是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第二个方面呢,是积极的权能,生命力的支配权。啊,一个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当然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们对于生命力的支配权啊,还是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的。啊,特别是我们现在原则上安乐死是不被允许的,

所以这个生命力的支配这种权呢还是?限制的比较严格的,这是第一种权利,接下来第二种权利呢,是健康权。规定在民法典的1004条,大家也是先看这个法条,自然人呢,享有健康权。自然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大家看这个描述的逻辑啊,跟生命权是完全一样的。基于生活经验,大家也知道健康这种利益当然得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我们来看它的要素主体呢,也是专属于自然人。客体呢,主要体现为自然人的健康利益,但这个健康利益呢,我们在法律当中描述为身心健康,一定要注意这个细节。我们在生活当中啊,包括在刚刚过去的春节里啊,大家可能发了不少拜年的短信。里面呢,可能会包含一个祝福,就是身体健康的祝福,但事实上呢,民法典讲到的健康,

它是一个。完整的健康观。既包括身体的健康,也包括什么呀?心理的健康。现代社会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应该是挺多的。但其实如果认真去调查的话,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会更多,特别是我们经历。三年的疫情。好多大学生啊,可能三年疫情当中啊,多数的时间是在学校里面度过的。那这样的话,会不会对大学生的心理的健康产生的影响呢?

事实上也是值得去评估的啊,所以民法典里面啊强调这个。身心健康。是有它的考虑在里面的。接下来呢,第三个问题啊,是这个健康权的内容,其实也是消极积极两个方面,我们先来看消极方面的权能,也就是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的权能。但这个维护的权能呢,既包括维护健康的权能,也包括维护劳动能力的。权能健康维护权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啊,

当我们的健康受到影响的时候啊,有权获得相应的救助。啊,比如突发疾病了,打这个幺二零要求急救,那这个时候呢,体现的就是我们健康利益获得维护的一种权能。第二个方面呢,是劳动能力的维护权,有的时候呢,一个人的健康受到侵害了。虽然呢,经过医院的治疗,康复出院了,但是呢,

会对于这个自然人啊,未来的这种劳动能力产生相应的影响。那这种损失呢,也要纳入法律救济的范围。所以呢,在生活当中啊,大家可能听过一个词叫做伤残鉴定。诶,就是一个人呢,身体制造伤害了,虽然呢已经。康复出院了,但是呢,如果他根据伤残的鉴定啊,会被鉴定为是残疾的话。

那必然会导致他未来劳动能力的减损。那是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啊,体现的就是劳动能力的维护。那接下来呢,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积极的权能,健康利益的支配权。啊,尽管呢,这个健康利益既我们工序良俗的考虑,也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但是呢,健康利益的支配相较于生命的支配来讲,它的范围还是要更广的啊,比如我们生活当中啊,

有些人对自己的相貌。不是很满意,可以选择去整容。其实这个整容啊,就是对于自己健康利益的某种支配。啊,包括呢?有一些。药物要新上市,或者呢,疫苗要新上市,招募这个志愿者,那有些人呢?他会冒着自己的健康受损的风险来参与这种。人体试验。

其实也是健康利支配权的一种体现啊,这是健康权,那接下来呢?也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区别当然这个区别啊,就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能够呃理解它啊,一方面生命如果被侵害了,这个后果是不可逆的。所以呢,侵犯生命权以后啊,只能由别人。来主张救济,因为自然人他自己已经死亡了,

但是对健康权来讲呢,受到侵害以后啊,它常常是通过医治可以康复和好转的。他还有挽回的余地。这是第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呢,是我们在判断一个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的时候,它的核心的标准啊是。侵害所发生的实际后果。如果你这个侵害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一个人生命丧失了。不管你是主观上什么心态都构成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假设呢,你是以故意伤害的意图来去加害于他人的。啊,

但是最终呢,人还是死了,在刑法当中啊,可能是故意伤害啊,致人死亡这样一个犯罪。但是在民法当中啊,它属于侵犯生命权的行为。那反过来讲,如果呢,你是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的加害行为。有故意杀人的这样一个意图,但是呢,由于其他的原因,人最终没有死在刑法当中啊,可能构成的是故意杀人。

这样一个犯罪啊,当然是未遂。但在民法里面,只有人没有死,它侵犯的就不是生命权。所以呢,民法里面看的是后果啊,可能刑法当中啊,更关注的是当事人的主观上的意图。比如大家看这个小示例。甲呢,为了报复欲置于死地,结果呢,将乙打成了重伤。在刑法当中啊,

这个行为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民法当中啊,因为乙呢,并没有死,所以侵犯的就不是生命权,而是健康权。这是健康权,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种权利,身体权,这个是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规定在民法典的1003条。大家看这个表述的逻辑啊,跟前面两种权利几乎如出一辙,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那么,在理解身体权这样的权利的时候啊,也是从它的要素去定位的第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很好理解,第二是它的客体呢,是身体利益,但这个身体利益啊,既包括身体的完整性。也包括行动的自由。啊,就在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啊,

它并没有把这个行动的自由规定成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而是把它放到身体泉里面来进行保护了。所以呢,如果你擅自的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啊,非法搜身的在民法当中,它侵犯的是身体权。呃,当然,这个身体完整性的。这个保护啊,相对来讲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未经许可剪去了别人飘逸的长发。或者呢,未经同意啊,剪去了他人妖娆的指甲,

这样的行为呢,都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尽管它客观上可能是有利于健康的,但是呢,它也会构成侵犯身体权。这是第二个方面,客体第三个方面呢,是内容啊,但这个内容呢,也是积极消极两个方面啊,消极全能体现的是维护的全能。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不被他人侵害,那从积极全能的角度来讲呢,体现的是支配自己的。

身体组织的权利。只是呢,相较于这个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身体权它所包含的支配权能呢,可能法律保护的范围要更广泛一些。啊,比如我们去理发店去剪头发。体现的就是我们对于身体组织的一种支配,包括呢,有些身体强壮的同学啊,常常爱去献血。你看这里面呢,也体现了对于身体组织的一种支配都是身体权行使的一个基本的体现。但这里面啊,大家要注意身体权跟健康权啊。

在保护层面的一个观点,有的侵权行为啊,它既侵犯了健康权,同时呢,也会侵犯身体权。我们没有办法把它完全区别开来,比如大家都看过这个神雕侠侣。在神雕侠侣这个电视剧里面呢。郭芙啊,非常狠心的砍掉了杨过的一只胳膊,那他侵犯了杨过的什么权利呀?一方面肯定侵犯了身体权。因为右臂被砍掉以后,杨过的身体组织不完整了,变成残疾人了。

侵犯认定权。同时呢,少了一只胳膊会不会影响健康?会不会影响劳动能力呀?当然会了,所以呢,也会侵犯健康权。两种权利是同时。构成侵权的。但是呢,有的时候啊,可能只侵犯某一种权利。比如我刚才提到的,没有经过许可,剪了别人的头发,

剪了别人的指甲。这样的行为呢?它侵犯身体权,但是不影响健康。包括呢,有些行为啊。给别人投毒,导致他人。生病住院了,大家看这里面呢,侵犯了健康权,但是并没有破坏身体的完整性。所以有的时候啊,可能侵犯一种权利,有的时候呢,

两种权利会同时构成侵权。我们来看一个题目。二零一四年的单选题甲呢,向乙求婚遭到了拒绝,甲恼羞成怒,剪掉了乙飘逸的长发。乙呢,因此忧郁成疾。甲侵害了乙的什么权利呢?我们来看有没有侵犯名誉权啊?这个显然是没有的啊,因为剪了头发也不至于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变相有没有侵犯健康权啊?原则上没有啊,因为这个减去长发,

它不会导致健康利益的受损。尽管这题干信息里面告诉我们,乙能因此忧郁成疾。但是呢,从法律角度来讲,一般认为啊,剪个头发,它跟那个。患病之间是欠缺相当因果关系的。c呢不构成侵犯健康权。通俗的讲,就是剪个头发。一般还不至于导致人抑郁或者是患病。c选项侵犯了身体权,这个非常明显,

是正确的侵犯了身体的完整性。d选项肖像权也是错的啊。这是三种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生命权。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进入精神性人格权了。民法基础概念30啊,体现的是保护人格标志的三种权利,分别是姓名,名称和肖像权。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呢,还是要重点关注它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啊,因为这三要素啊,基本上可以定位。

某一种民事权利,最后呢,简单给大家补充这种权利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相关的保护规则。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权利,姓名权。通俗的讲啊,就是对于自然人的姓名,建筑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我们来看,三要素首先主体呢,仅限于自然人。这个很好理解,

如果是法人非法组织的话。那就是名称了。第二呢,是客体体现为自然人的姓名,这个姓名呢,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也能够理解我这个地方需要给大家强调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啊,它主要指的是自然人的正式姓名啊,就是我们在身份证。户口本上登记的那个姓名,它是姓名权真正的保护对象。当在实践当中呢,基于社会交往的便捷。

有些人呢,会给自己取一些别名。啊,注意别名这个词啊,包括这个。笔名艺名网名啊艺名简称等等,那这些别名。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啊,不能够一概而论。按照法律的规定啊,这些别名呢,要想获得姓名权层面的保护,必须具备两个要求,第一呢是。

必须要具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第二呢,是被他人误用啊,足以导致公众混淆。才能够受到姓名权的保护啊,你像这个作家的笔名啊,如果你的作家足够著名的话。那这个笔名呢,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啊,比如这个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莫言,他就是个笔名。他的知名度啊,当然足够高了,可以受到保护,

那这个艺名呢,常常是演艺圈的人。一些娱乐明星会给自己取一个。有可能会红的艺名啊,比如这个angela baby,她就是杨颖的艺名,只要你足够红,有一些人的知名度。也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一个六七线的小明星啊,总共只有百十来个粉丝啊,那你的这个艺名啊,就很难获得。法律层面,性命权的保护了。

呃,第三呢?是网民也是要考虑知名度,如果是网络大v有100万的粉丝,或者是这个B站的知名UP主。那也可以受到姓名权的保护啊,如果是某个同学自己的微博取了个名字。啊,然后呢?呃,全世界知道这个微博是你的,不超过五个人啊,那这样的网民可能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了。这个译名呢,它主要是翻译的名字啊,

比如说外国人,他在中国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的时候啊,也有可能会有一个翻译的名字啊,像这个篮球明星啊,迈克尔乔丹。勒布朗詹姆斯,这都属于益民,只要知名度足够大,也可以获得保护,同时呢,这个益民还包括少数民族的。自然人的艺名,因为这个少数民族啊。相关的自然人呢?

他的名字常常是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来取的,但是呢,在我们国家,你要办身份证的话。是必须要翻译成汉语的,它也可以体现为一个译名。最后呢,是这个姓名的简称啊,一般这个汉族人的姓名啊,也就是三个字到五个字左右。啊,本来已经很简单了,没有必要简称了,但是呢,有的这个外国。

翻译过来的名字或者是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名,它有可能比较长,就需要通过这个简称。来进行指代了。啊,比如大家都知道中央电视台呢,有一个主持人。小尼啊,它的全名呢?可能很长,我就只记得一个尼格买提。啊,如果要把它的这个全面都放上去的话,那显然是不利于这个社会的交往的,所以这个小尼作为一个简称。

啊,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啊,包括这个迪丽热巴啦啊,热一扎啦,等等啊,其实都是简称了,这是第二个方面客体。第三个方面呢,是内容。这个内容里面啊,也是既有维护的权能,也有支配的权能,只是呢,支配的权能可能会体现的更加明显一些。

大家看第一项权呢,姓名的决定权。啊,自然人呢?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决定对姓名的时候呢?涉及到姓氏的决定,同时呢,也涉及到名字的决定。只是呢,对于自然人来讲,刚出生的时候虽然就享有姓名权了,但这个姓名权呢,你无法亲自行使。要有父母这样的法定代理人来代行,

这个很好理解,关键是呢,在决定姓名,特别是决定姓氏的时候。父母有没有完全的决定权来随便选取性质呢?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尽管姓名权是决定权,但是呢,决定姓氏,它是观测公序良俗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原则上自然人呢,选取性质的时候应当选择。父姓和母姓。就是你选复现无性的时候,

法律就不做审查了,你可以直接选。但是呢,如果你要选取父亲和母亲以外的其他姓氏的,那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啊,不能随便的选取姓氏。同时呢,在选取名字的时候啊,可能多多少少也会有一些限制,比如在我们国家。起名字的时候啊,原则上必须要用汉语。啊,以前呢,有个人给自己取了个名字叫赵c。

ABC的c。关键是当时的这个姓名登记制度啊,可能还不太完善,他居然完成了这个姓名的登记,手里面拿着的身份证。上面写的就是赵c。啊,当然后来呢,我们这个姓名登记条例啊,要求名字的选举必须得采用汉字啊,相关的部门就找的这个人啊,跟他协商了很久。他才主动放弃了赵c这样一个极具个性的名字啊,所以说现在啊,多多少少也有一些限制。

这第一第二呢,是决定完姓名以后呢,在民事活动,民事交往当中,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时,你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自己的姓名。其实体现的也是一个支配的权能。啊,比如我们在报考研究生的时候,答完卷子以后答得非常的完美,我们有权在这个卷子上写上我们的姓名。否则的话,你这个卷子呢?得了满分啊,

最后不知道是谁的卷子,那就非常可惜了,实用性。明星呢?如果知名度足够高的话,还可以许可经营者来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商业宣传。当然可以获得不菲的经济上的收入。第三呢,是姓名的变更权,这里面啊,它可以体现一个维护的权能啊,假如说现在的姓名不足以彰显你的人格了。自然人呢,可以依法来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非法的干涉。

特别是一些人啊,自己成年以后觉得父母给自己取这个名字啊,太随意了,他当然有权决定来变更自己的。姓名了,前段时间网上报道了一个案例啊,一个小姑娘呢呃,名字叫周蒂啊,其实呢,有一点生活经验的。同学,大家都能够看得出来,招弟这样的名字啊,其实反映了父母啊,希望啊,

下一胎生一个弟弟啊,生一个男孩的这样一个。期待那这个女孩呢?她成年以后觉得这样的名字呢?可能让别人觉得她父母有这种。啊,重男轻女的观念,所以呢,他就自己决定要把这个名字给它改过来,那法律呢,当然要尊重这种权利了。这叫姓名变更的权利。最后呢,涉及到。姓名权的保护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行为?

它会侵犯法律上的姓名权呢?民法典规定了三种行为,大家稍作了解,第一呢,是盗用姓名的行为,通俗的讲就是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的姓名那什么叫做不当使用呢?大家记一个例子,叫做明星被代言,没有经过明星的同意。就用明星的姓名去做广告的,就属于盗用姓名的行为。比如在讲义里面,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在二零零三年左右的时候啊,

我应该还在上高中啊,当时这个姚明啊,非常的红,还在NBA打球。那内地呢?江苏某个体育用品公司啊,它就取了个名称叫姚明体育。让大家误以为,哎,这个公司是姚明开的,纷纷去这个公司去买衣服。事实上呢,这样一个名称的使用啊,它并没有经过姚明的同意,所以呢,

后来就被姚明给告了。大家看在这个案例里面呢,这个公司有没有侵犯姚明的姓名权?当然有,这就叫做未经许可,不当使用。第二种侵权行为呢?是冒用。它说的是假冒他人的。姓名来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啊,就冒充别人,当然侵犯姓名权了。这个地方啊,给大家举的个例子呢,

是我们学习宪法的时候,老师也可能会讲到的一个例子,就是齐玉玲和陈小齐这个案例。他俩呢,本来是初中同学。那后来呢,在当年的中考当中啊,这个麒麟呢,他就考上了当地的某个财会,学校是一个中专。而这个同班同学成绩好奇呢,什么学校都没有考上,但是呢,成绩好奇啊,有个好爹,

家里关系比较硬。他就把这个麒麟的录取证书给取走了,然后呢,通过这个公安部门的关系。自己办了一张齐玉林的身份证,然后就以齐玉林的名义去上这个中专。啊,当年呢,应该是90年代啊,中专毕业以后啊,是分配工作的,还可以有一个比较好的,这个就业的去处。结果他当地工作几年以后啊诶,这个体力你发现诶怎么?

我这个同学现在也叫齐玉林啊,后来他顺藤摸瓜发现了当时的这个事实。大家看一下当时的这个情境啊,陈晓琪,他有没有侵犯其余人的姓名权啊?当然有了你冒充其余领。冒用麒麟的姓名去上学,这当然属于侵权行为了啊,包括你在实践当中啊,你捡到了别人的身份证。然后以别人的名义去办了一张信用卡进行消费的,也是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这是第二种类型,第三种类型呢,是干涉姓名权的形式。

这个干涉啊,相对来讲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呢,子女成年了,觉得父亲这个姓氏啊,不好要改成母亲的姓氏。这个是法律所允许的父亲,这个车啊,如果是强行阻拦的话,它也属于干涉姓名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啊,这是三种侵权行为,盗用冒用干涉,接下来呢,我们来简单看一道考过的题目。

二零一三年,这道单选题。甲乙呢,是父子关系乙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啊,将其父甲登记为股东之一,后来呢,被甲发现。因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大家看这里面呢,体现了一个信息。就是甲呢,他不同意乙把自己登记为某个公司的股东。产生这么一个纠纷,那我们来看一下乙的这个行为有没有构成侵权啊?

当然有构成侵权了,你没有经过别人的许可,就把别人的姓名。登记到股东名册当中,这属于什么行为啊?这属于盗用姓名的行为。就是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的姓名啊,构成侵权,所以呢,应当选的是c选项。这是姓名权的相关规则。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权利名称权。

这个名称啊,它跟姓名发挥的是完全相同的功能,只是呢,自然人他的人格标志,我们叫姓名。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标志,我们叫名称,大家在学习的时候啊,可以把它对应起来。还是先看第一主体,主要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个好理解,第二它的客体呢?主要是法人非法组织的名称。

咱这个名称啊,原则上也是登记在营业执照上,那个正式的名称。关键是这个名称呢,在实践当中啊,它常常不用全称来进行交往啊,比如众合是一家公司。可能众合这个公司的全名。众合公司不少员工可能都背不下来,所以呢,要通过简称来进行交往,那这个名称的简称能不能获得?名称权的保护呢?也是要符合相对条件的,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而且呢,被他人误用,足以导致公众混淆的。这样的简称呢,也可以获得名称权的保护。比如我刚才提到的众合这两个字啊,其实就是这个公司的简称。啊,我相信众合这个名称的简称还是有相应的社会知名度的啊,如果被他人误用。是足以导致混淆的,那众合这个简称呢?就要受到名称权的保护,第三呢?是名称权的内容。

其实跟姓名权啊,非常的相似,首先呢,有决定名称的权利,然后决定以后呢,有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在这个名称存续的过程中,还享有一个变更的权利,这个图好理解,关键大家一定要注意最后一点名称呢,享有一个转让的权利。我在前面讲人格权的特征,提到了人格权原则上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放弃,不能转让,

也不得继承的。但是呢,有一个例外就是名称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因为那名称啊,虽然可以标示法人非法组织的人格。但是呢,按照我们的生活常理,大家也知道它对于这个法人跟非法组织来讲,更多体现为一种财产性质的权益。所以呢,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除了名称权以外,其他的人格权都是严格的执行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的。最后呢,

是名称权保护的规定。侵犯名称权的行为跟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是一样的。涉及到干涉盗用冒用这三种行为啊,这是名称权。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种权利,肖像权从考试角度来讲啊,在人格权这个部分,肖像权这个考点是最为重要的,大家要重点关注。从字面含义上,我们也可以发现肖像权呢,它保护的是自然人肖像这样一种人格利益。当然,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呢,

还是要重点关注它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最后加上一个保护的规定。首先,第一点,主体呢,仅限于自然人,这个很好理解。第二,它的客体呢,主要是自然人的肖像。当然,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到底指的是什么?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呢,专门给它做了一个定义的描述。

在这个定义里面啊,我们要强调两个最核心的关键词,一个呢,是从形式上来讲肖像呢,它要体现在一定的载体上。啊,常常呢,肖像的保护要涉及到肖像的载体,比如这个影像啦,雕塑啦,绘画啦等等。这些载体啊,都可以反映自然人的肖像对于常见的是我们自然人的照片啊,当然一些名人的蜡像这种雕塑。它也可以受到现有现有权的保护。

第二个关键词呢,是实质标准,可以被识别,注意这个关键词那载体上反映的这个形象啊,到底能不能纳入到?授权权的保护范围,最核心的判断标准是它能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只要可以识别的这种外部形象。都可以纳入保护的范围啊,比如在实践当中啊,有些明星会有这个卡通的图像或者是形象。甚至呢,我们众合公司啊,也对四位专业课老师的肖像呢啊,做了一些卡通化的处理。

只要呢,一般的学生通过这个卡通的图像能够认出,哎,这是帅气的车老师来。那这样的卡通图像也可以纳入到肖像的保护范围。所以大家注意,这两个关键词形式上要有载体,实质上又可以被识别。接下来第三个方面呢,是现象权的内容啊,这个内容呢?其实主要也是体现在支配和维护这两个层次上,首先呢,是支配啊,体现个积极权的,

第一呢,是效性的制作权。要不要制作肖像?制作什么样的肖像?如何来制作这个肖像?都由自然人来自己决定这第一。第二是销项的使用权。当然,这个使用权呢,既包括自己使用,同时呢,也包括许可他人来使用。你像这个明星的代言合同,常常会允许这个公司啊,在商业宣传的时候呢,

去使用这个明星的肖像。这体现的也是一个支配的权能。第三的是销项利益的维护权啊,当别人侵犯自己的项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维护。啊,比如呢,我们在民法典里面规定,对于一些恶意损毁,丑化悼污其肖像。或者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呢?可以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有些这个电污权的行为,

结果它不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但是呢,它有可能会涉及到。自然人人格的维护,所以呢,也可以主张肖像权,这是这个具体的内容,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关注的是这个。保护的问题也是考试里面考的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在法律当中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赋予一个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来侵害他人信用权的义务。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构成的侵权,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在实践当中啊,这个侵权呢,它更多表现为未经同意的制作,使用和公开他人。销项的行为,所以大家看侵权行为啊,既包括擅自制作销项,也包括擅自使用销项。甚至还包括擅自公开他人的肖像,只要你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都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无论是从考试当中,还是在实践当中啊,大家都要掌握一种最经典的情形,就是未经他人同意,

以盈利为目的来使用销项。哎,尽管呢,这个盈利为目的使用啊,它并不是侵犯先行权构成的一个要件,但在实践当中啊,通过盈利。为目的方式的使用是侵犯宣传权最常见的一种形态。比如,未经许可用明星的肖像来做广告,放到公司的网站上进行宣传等等啊,这都属于盈利为目的的使用考试,里面考这个例子考的最多。我们来看考过的典型真题第一题。摄影师甲呢,

以乙为模特,拍摄了数百张艺术照,大家看这个艺术照啊,它就是一个肖像的载体。只要它能够发挥识别的功能,都可以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甲呢,将这些照片编辑成画册。未经乙的同意。交给出版社来出版。那甲的这个出版行为侵害了乙的什么权利呢?大家看乙呢是模特,他对这个。艺术照啊,享有的是人格权,也就是肖像权。

啊,你未经别人的同意,把别人的肖像通过出版的方式进行公开,甚至呢,你出版的方式啊,其实也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肖像的方式。当然,要构成侵权了。所以说呢,应该选的是c选项。尽管呢,这个摄影师甲呀,他可以取得对艺术照的著作权。你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呢,也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接着看第二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侵害肖像权的是你看就是考察肖像权保护的规定。a甲呢,殴打耿某,致其面部受伤,大家看这个行为,它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呀?侵犯的是健康权,而不是宣传权。尽管毁容了。b选项乙呢?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已故著名运动员蒋某的相片。这个行为是肯定构成侵权的。但是为什么他不当选呢?因为。

蒋某啊,他已经是已故的运动员了,这意味着他已经死亡了,他不再能够成为肖像权的主体了。这个乙呢,侵犯的是蒋某的肖像,这样一种死者的人格利益,他侵犯的不是肖像权。注意这个细节c丙呢?整容成知名歌星商某的外形,参加盈利性模仿秀表演。当然,尽管呢,他整容成了知名歌星的模样,但是呢,

丙在表演的时候,他用的依然是自己的肖像。所以呢,它不构成侵权。d选项丁呢,将偶然在新某博客上看到的新某自画像用于了某杂志的封面。你看你把别人的肖像。用到杂志的封面上,这本身也是一种盈利为目的的使用行为,所以呢,当然构成侵权应该选的是d选项。啊,这是三种。保护人格标志的人格权,那接下来呢,

民法基础概念31涉及到保护人格尊严的人格权。涉及到三种权利,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当然最后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三+1,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权利,名誉权。顾名思义,名誉权,它是对于民事主体的名誉进行保护的权利。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能够知道名誉呢?

它是人的第二生命,好的名誉会给我们带来更好的社会交往的机会。如果一个人名誉扫地了。那它在社会当中啊,可以说是寸步难行,所以这个名誉当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了,那我们这个地方在讲的时候啊,还是强调它的三要素。以及保护的基本规定。下面看第一点名誉权呢,它的主体注意一下,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任何民事主体原则上都享有名誉权。

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名誉权的客体,主要指的是民事主体的名誉,当然什么是名誉,我们在民法典里呢,也是专门做了一个。概念性的描述,大家看一下这个定义。这里面啊,大家重点注意这么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名誉呢,它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评价。啊,名誉的誉就是评价的意思嘛,

所以呢,名誉体现的是社会评价。第二,那名誉。它体现的是什么样的社会评价呢?它体现的是对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他的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用等等的一种综合性的评价。所以呢,这个名誉啊,它体现的是一种综合性的评价,它是全方位的。而且呢,

它体现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某个民事主体的一种评价。所以这个名誉啊,它只能是按照生活对般观念去大概进行认定啊,它们有一个具体的非常客观的一个标准。这是第二点,客体第三点呢,是名誉权的内容呃,当然这个内容呢,除了维护和支配权的以外,它多项权能。叫保有名誉的权能。因为谜语是社会评价。每个自然人呢,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更好的收益,评价可能之前的评价不好,

但是呢,经过了。几年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也有可能会扭转人们对某个特定民事主体的评价。这里面呢,就包含一个保有名誉甚至是改善自己名誉的这样一个机会,第二呢,是名誉的维护权。当别人侵犯某个民事主体的名誉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救济,恢复名誉。第三呢,是名誉利益的支配权。啊,

假如说一个人有好的名声的话,他可以利用自己好的名声给自己争取更多的社会交往的机会,来获得更多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方面的利益,这叫名誉利益的制配权。三个方面,最后呢,是名义权的保护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呢?在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两种。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第一个呢是绯蚌。我们学刑法的时候啊,可能也讲捆蚌罪捆蚌呢,它指的是通过虚假的事实来破坏他人公正的社会评价。

所以呢,这个绯璨啊,它的适用前提常常是有一个虚假的事实。所以呢,我们在判断一个案例,分析一个题目的时候啊,如果题干信息里面出现了编造啦,捏造啦,杜撰啦等等类似词汇的话,就在告诉我们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虚假的事实,它是有可能会破坏一个人公正客观的收益评价,进而影响名誉的。保护的这是第一种行为,第二种行为呢是?

侮辱。刑法里面呢,也有侮辱罪,它主要指的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通过行为或者言论的方式来贬损他人的人格。侮辱啊,它指向的是一个人的人格。啊既包括行为方面的物。啊,比如在文革期间给别人剃阴阳头啊,给别人胸前挂一个铁牌子去游街。这都涉及到侮辱人格。同时呢,也包括言论层面的侮辱,以污言秽语公然的辱骂他人,

那必然会。损害对方的人格。在民法典里面呢,它要通过名誉权来获得相应的救济,这就是名誉权。我们来简单看一个题目啊,很简单。甲呢,将乙的照片和联系方式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是个骗子。经查,甲所言与事实不符。什么叫甲所言与事实不符啊?这意味着甲呢,在微信朋友圈里面提供的事实是一个虚假的事实。

那这样的虚假事实会不会影响乙的社会评价啊?当然会了,所以呢,它是通过绯璨的方式侵犯了这个乙的。什么权呀?名誉权很好理解,接下来呢,看第二种权利荣誉权。啊,顾名思义,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荣誉这样一种人格利益。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呢,还是要关注它的三要素以及保护的规定,先来看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任何一种民事主体原则上都享有荣誉权,这是第一,第二呢,是荣誉权的客体呢。是荣誉这样一种人格力。当然,什么是荣誉呢?我们这个地方啊,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描述,大家在理解的时候啊,一定要跟我们前面讲过的名誉给它对应起来。啊,

它们呢?有一字之差,但是呢,这个含义上啊,还是区别非常明显的,尽管呢,这个荣誉它也是一种评价。但是呢,这种评价它首先得是一种积极的评价。啊,你获得的荣誉证书,那肯定是对你某个方面的一种积极的评价,你现在。实践当中啊,网络上评选这个金扫陡奖。

啊,就是你拍这个电影太差劲了啊,你可以获得这个金扫帚奖,尽管听起来有这个奖字,但它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荣誉啊?不是因为它不是一个积极的评价。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荣誉啊,它涉及到的是民事主体的某一个方面的评价。名誉呢,它是各个方面的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但是荣誉呢,主要是某个方面的评价。啊,

你是学习成绩好啊,还是当学生干部当的好啊,还是你体育运动?比较的优秀,你可以获得某一方面的荣誉称号,这是第二个方面,第三呢是荣誉啊,一定是特定的组织。颁发的荣誉,所以呢,这个荣誉证书上啊,最后呢,会有个落款啊,会盖这个红章,代表着你这个荣誉是谁给你颁发的?

颁发荣誉的组织的级别越高,这代表着你这个荣誉的含金量越高。啊,比如你获奖了,你到底获得是国家级的奖项,省部级的奖项啊,还是这个啊,县级学校级别的奖项。那它的含金量当然会与所不同了,它不像名誉,名誉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做出的。这是客体,接下来呢?这个内容啊,

也是三个方面,除了这个维护和支配以外呢,还涉及到一个保有荣誉的。全能就是荣誉的获得权,首先要获得荣誉,你才能够实际的去行使荣誉权。第二呢,是荣誉的维护权啊,维护地的荣誉不被别人非法侵犯,第三呢,是荣誉的利用权。自己获得荣誉了,代表自己很优秀,可以利用这个荣誉呢来给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啊,

甚至包括我们同学在参加完初试,进入复试的时候呢。你常常要展示你自己是多么的优秀,而你展示自己的优秀,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你手里面呢有一螺。荣誉证书这里面呢,也体现了一个利用荣誉的这样一个行为啊,简单了解,最后呢是?荣誉权的保护,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荣誉权呢?主要是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的行为。会侵犯荣誉权,注意非法这两个字,假如说剥夺某个民事主体的荣誉称号。

是经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的。那这个时候呢,就不构成侵犯荣誉权了。啊,比如呢?某娱乐明星曾经获得了华表奖。但是呢,后来因为这个自己的生活上的一些问题啊,包括一些道德上的,法律上的瑕疵。就使得人家那个。华北将的评选的组织啊,认为你本来不符合这个获得华北奖的条件,那后来呢,按照相关的程序就剥夺了。

你这个明星曾经获得的华表奖。那这个行为是不构成侵权的,它不是。非法剥夺。我们来简单看一个题啊,二零零九年的一道题目。二零零三年七月,红木在高考中以两分之差没有进入大学录取范围。红木在高中学习阶段,曾经获得了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按照当年的高考政策。获得市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以享受十分的奖励。当然,这种荣誉称号加分这样一个制度啊,已经成为历史了,

因为它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啊,你是优秀学生干部。不应当发扬风格吗?啊,不应当降十分跟普通的同学来进行竞争吗?你要奖励十分的话,那对于其他普通同学来讲。太不公平了,市教委呢,在整理学生档案的时候啊,将学生干部改成了不受奖励的三好学生的称号。导致洪某与重点大学失之交臂。大家看,我们先不管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到底怎么去处理这个案情的描述啊,

得告诉我们市教委呢。它非法剥夺了他人获得的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当然构成的是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当然,我们做这个题目的时候啊,也得考虑一下当年的一个社会背景啊,二零零九年考的题目。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种权利,隐私权,也就是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保护,这种人格权在现代传媒社会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摄像头啊,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所以呢,

有人说啊,现代社会是一个隐私不保的年代,我们每个人呢,可能多多少少都有某种程度上。信息裸奔的这样一种感觉。所以呢,我们在现代社会啊,才特别强调隐私的保护,以维护人的尊严。当然,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主要还是掌握它的三要素主体课题内容,最后加上一个保护的规定。先来看三要素。首先呢,

是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这个很好理解。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话,我们常常叫商业秘密。第二,它客体呢是?自然人的隐私。隐私这个词呢,其实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也能够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相对准确的去界定它的范围呢?我们的民法典啊,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呢是私人的生活安宁,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通俗的讲,就是让人静一静的这样一种权利啊,我们白天啊,上了一天学,上了一天班儿。晚上回到家中,可能希望让自己能够静一静,而不被别人来打扰。那假设这个时候呢,老板依然夺命,连环扣的给我们打电话,那可能我们会觉得生活的安宁受到了某种侵扰。让人没有。

一丝安静的空间,这是隐私权保护的第一个方面。私人生活案例。第二个方面呢,是不愿与他人知晓的私密领域,但这个私密领域啊,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以及私密的信息。只要按照生活的一般观念,这样的私人生活的领域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啊,比如呢,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房间。那这个房间呢,

就属于我们的私密的空间,不希望别人来打扰或者是知晓,即使是我们的父母家人。进入这个房间之前,我们也期待他们可以先敲敲门儿,经过允许以后再进入。假设呢,父母啊,没有经过允许啊,也没有敲门,直接就闯入了我们的房间。尽管我们可能在房间里面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但是呢,总之会感觉有点尴尬,有点被冒犯的感觉。

这就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领域保护它的意义所在。那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隐私的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呢,是私人生活安宁,第二是私人生活领域,这是第二个方面。接下来,第三个方面呢,是隐私权的内容。简单了解,这么三个关键词,第一呢,是隐私权里面啊,包含这种保密的权能。

啊,就是保守这个秘密,保守这个隐私,而不被别人知晓。啊,比如呢?我们那些私人的生活物品放到可能别人不易察觉到的领域。啊,我们电脑里面的一些私人的影像啊,放到一个隐藏文件夹里面,大家看这都是在行使保密的权能去保守这样一个秘密。很好理解啊,这第一第二呢是隐私保护的权利,相当于是在别人侵犯我们隐私权的时候呢,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主张救济啊,

保护隐私。第三呢,是隐私的支配权能,这是一个积极的权能,也就是权利人啊,他可以决定将自己的某些。私人生活的领域向他人公开。因为在现代社会啊,有些人希望自己不被别人关注,但有些人呢,迫不及待的希望大家都关注他的私生活。啊,不知道大家在网上有没有看过这样的现象,有的同学呢,在上自习的时候都希望搞一个直播啊,

让全世界都知道他在上自习。其实呢,体现了一种隐私的支配权,包括呢,有些人啊,把自己的私房照主动发到微博上,让广大的网友来共同欣赏。你看这里面呢,就包含了某种隐私支配的权能,就希望别人来知道自己的私生活。当然,这样的支配啊,它要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能不能把裸照直接放到网上来传播,供大家欣赏啊?

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它涉及到公序良俗的维护,所以呢,隐私支配权它也是受到限制的。啊,简单掌握这么三个关键词,保密权,保护权和支配权。接下来最后一个问题啊,是隐私权的保护,也就是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民法典里面呢,总共列举了这么六种情形,我们在理解这六种情形的时候啊,一定要跟我们前面讲到的隐私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给它关联起来。首先呢,大家看第一点。这一点对应的是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如果你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来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侵犯隐私权。当然,大家看这个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也能够感受得到这种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方式啊,主要是跟。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有关。信息技术段越发达。那侵扰别人私人生活安宁的手段也会越丰富啊,相当于是我们这个通讯手段。

不断发展的一个副产品要保护私人的生活安宁啊,你像给别人发垃圾短信,打骚扰电话,发垃圾邮件。可能距离这个权利人。相隔千里,但是呢,依然可以通过侵扰的方式来破坏私人生活的案例。这是第一个方面,那剩下的从第二到第五项体现的是隐私的第二个方面,内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领域的保护。再来看第二项,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的空间。

我们的私密空间,不希望别人来侵扰,否则的话呢,也会构成隐私权的侵权。当然,我们在法律当中啊,列举的范围不仅包括住宅的保护,同时还包括宾馆房间的保护,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在新闻当中啊,可能经常有这样的报道。某个人呢,在住酒店的时候发现了酒店里面呢,居然安装着摄像头,然后去找这个酒店的老板来理论。

酒店的老板呢,提出这么一个抗辩啊,他说啊,酒店呢,是经营场所,我安装这个摄像头啊,并不是为了监视你的私生活,我也没兴趣。但是呢,我得通过这个摄像头来确定房间里面有没有违法行为?大家看这样的抗辩能不能成立啊?显然不能成立。宾馆固然是公共场所,但是呢,如果某个房间。

它已经让某个顾客给预定下来了,那顾客入住以后呢?这个房间就变成顾客的私密空间了。就变成私人生活的领域了,那没有经过许可,原则上是不允许随便进入的,否则的话也会侵犯隐私权。接下来呢,看第三项拍摄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啊,既然是私密活动嘛,当然是不希望别人知晓的。第四呢,是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

他也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情形。第五呢,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大家看这里面呢,涉及到的都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领域的保护。这些侵权呢,即使大家没有学过法律,根据我们的生活一般经验,根据我们朴素的正义观,也能够确认它属于侵权行为。这是隐私权的侵权情形的认定。我在讲义当中啊,给大家写了两个小例子来,方便大家去理解,大家先看这个例一。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的某民警姓池叫池民警。他对自己的上司啊,一直不提拔自己,非常不满。于是呢,他就在领导周某的私家车的保险杠上安装了一个追踪器。同时呢,在领导的私家车库里面还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啊,期待能够拍下领导实施一些。不法的不道德行为的场景啊,结果呢,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获取了领导和一个女性。存在通间事实的证据。他自己都没舍得怎么看,

然后就直接把这个录像呢寄给了当地的纪委。啊,希望呢纪委来把他的领导带走,进行调查。结婚都没过几天啊,当地的公安局呢,直接把这个持民警给抓起来了啊,说你安装摄像头,安装追踪器,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大家看这个侵权行为能不能构成啊?哎,当然是可以构成的,尽管呢,

领导是公共的官员,是要接受广泛的监督的,但是呢,你这个监督啊,也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不能在别人的私家车上装追踪器,在私人车库里面安装摄像头,这显然已经侵入到了。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的领域了,当然是构成侵权的。这是例,接下来呢?看例二这个例二涉及到一个网络当中的现象,叫做人肉搜索,可能大家也听过这个词。

广大的网友呢,纷纷就自己知晓的相关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披露,进行人肉搜索。那这种人肉搜索的行为啊,其实也是一种啊,披露他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大家看到人肉搜索这个概念的时候啊,应当联想到它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是隐私权,那最后呢?还有一个问题,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首先呢,我们强调的是个人信息啊,它在我们国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所以这后面啊,没有权字。但是呢,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啊,有非常重要的。利用的用途,它可以促进这个信息经济的发展,所以呢,我们在法律上啊,就规范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的相关规则。我们来简单看一下,首先第一点呢,是个人信息,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这个也很好理解,第二呢,是什么叫做个人信息呢?是我们要掌握的一个。重点问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个人信息呢,它指的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这个概念里面有两个方面的关键词,第一呢是从形式的角度来讲。它是要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方式来进行记录的。既包括电子化的信息,也包括其他方式的信息。

第二呢,是从实质角度来讲,它要发挥一个什么功能啊?识别的功能要能够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当然,这个识别呢,可以是直接的识别,也可以是和其他信息结合起来的识别。哎,只要他能够为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发挥相应的作用,都可以纳入到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比如呢,我们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是独一无二的,只要有一个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在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里面定位到某个特定的自然人。

所以呢,它当然是个人信息。但是呢,像出生日期。它能不能发挥单独识别的功能啊?当然不能了。同年同月同日生的人是非常多的。但是呢,这个出生日期啊,它可以跟其他信息结合起来,发挥识别的功能啊,比如呢,跟姓名结合起来的话。它发挥识别功能的可能性就会大大的增强。因为同年同月同日生的人还是同一个名字,

这个概率上来讲应该是要小很多的。它就是一种跟其他信息结合起来,发挥识别功能的个人信息。同时,还包括这个生物识别信息,大家稍微注意一下。最典型的像这个人脸识别,指纹识别DNA鉴定等等,都是通过自然人的生物学上的性状。来去确定特定的自然人。同时,还包括这个所谓健康信息,行动信息等等,你像我们在过去的几年疫情当中。常常呢,

涉及到确诊人员的行踪信息的发布,大家呢,也可以从这个确诊人员他七天当中。所经历的行踪大致能够感受得到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有的人的行动呢,非常的惬意。啊,每天出入酒吧,茶馆等等这些消费场所,过着非常惬意的生活,但是呢,有的人的行踪。两点一线啊,基本上都在辛苦的工作,所以这个行踪信息呢,

它大致也可以描绘特定自然人的情况。情况,所以呢,也可以纳入到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这是第二个方面,客体第三个方面呢,是个人信息的。内容,但这个内容里面呢,大家重点关注的是个人信息处理的问题。因为个人信息啊,它在现代社会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利用的价值,所以呢,在法律上啊,也规定个人信息的。

处理规则首先呢,这个个人信息的处理,它到底指的是什么?在民法典里面也有一个。具体的界定。大家可以看这个具体的范围啊,基本上涉及到了个人信息的全产业链,从个人信息的收集到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等。每个环节都可以纳入到个人信息的处理,这样一个概念之下来进行规范。

那如果呢,他人要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话,需要符合什么样的要求呢?大家看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这三项原则,原则上呢,不得过度处理。实际上,在实践当中啊。经营者呢,在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时候,很多都处于一种过度处理的状态。大家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在手机上呢,要安装一款软件,

在安装的时候呢?这个软件的经营者要求要。获取我们的手机当中的信息,要读取我们的存储卡,要读取我们的通讯录,还要使用我们的照相机功能等等等。也没说。获取我们这些信息,到底要用来干什么?所以这里面啊,它就有可能涉及到过度处理的问题啊,同时呢,还得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呢,是要征得。自然人以及监护人的同意。

我们在安装软件的时候啊,要不断的点同意啊,这是合规的,最基本的要求。第二呢,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就是你到底要怎么处理这个信息?第三呢,是必须要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最终呢,还不得违反法律的其他规定,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的,原则上这个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才有。

才是一个合法的行为啊,这是主体客体内容。最后呢,简单了解这个保护的规定,其实呢,就是要认识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个人信息呢?很好理解,只要这个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的,不管你实施的是。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

公开等等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很好理解。我们来看一个题目。二零一九年的单选题甲公司呢?将售房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打包出售。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什么权利?大家看四个选项里面啊,大家只能选择这个a选项,个人信息权益因为。手机号码啦,身份证号码啦,家庭住址啦等等,这些信息呢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发挥识别的功能。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

那你没有经过同意就转卖他人的个人信息的,当然属于侵权行为。而且大家有没有注意到a选项这个说法还是非常严谨的,它没有写个人信息权。而是写个人信息权益这个说法是更加精确的啊,应该选的是a选项,那剩下的bcd这三个选项啊。都没有涉及到,特别是呢,尽管这个出售的信息里面包括购房者的姓名,但是啊,这里面呢,并不包含一个。盗用,冒用和干涉的行为,

所以呢,它不侵犯姓名权啊,这是人格权这部分啊,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些基础概念。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09.第02编【人格权】第01节:民法基础概念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