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11:26

08.第01编【总则】第08节: 民法基础概念22-27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22代理权也是代理里面啊,比较核心的一个问题,因为大家想想凭什么你代理的实质行为?最终,我被代理人要替你来买单呢。核心的环节就是代理人,他享有一个代理的权利,叫代理权。当这个代理权呢,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啊,按照时间顺序,

大家要了解代理权如何取得,代理权如何行使啊,当然在法律上呢,还涉及到。代理权最终如何消灭的过程,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代理权的取得。就是凭什么会取得一个代理,别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呢?这个取得的过程啊,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当事人的委托。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法定代理,顾名思义,

代理权呢?如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那就是法定代理。在民法典当中啊,法定代理呢,主要适用于一种情形,就是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需要有他的监护人来做法定代理人,因为我们在自然人的部分里面啊,给大家讲到民事行为能力这个制度。对于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来讲,有些行为它是没有能力亲自实施的,必须得借助法定代理人之手来实施。那他的监护人呢?

就是他法律上的法定代理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代理权,这个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啊,第二种类型呢?是这个委托代理啊,就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这种情形啊,在市场交易当中就非常常见了,就像我们前面讲到的这个保险代理人的例子。我们这个亲戚凭什么会取得一个?代理权呢,常常是基于保险公司跟这个保险代理人之间,他会签订一个委托授权的协议。那基于这个协议呢,

会授予保险代理人相应的代理权限啊,这是委托代理。但这个委托代理呢,它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通过口头或者是其他形式来作出。啊,这是代理权的取得,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的问题呢?是代理权的行使啊,就是代理人取得这个代理权以后应当如何去行使呢?我们这里面啊,简单强调两个观念,第一个观念呢,是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如果你超出这个代理权限的话,

那就构成无权代理了,或者呢,如果你这个代理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仍然以被代理名义实施行为的话,那这个代理的后果就不能够正常产生了。所以说,首先强调一个代理权限。比如说呢,保险公司啊,跟这个保险代理人签委托授权的时候啊,约定好了在公司的标准定价的基础上。你这个保险代理呢,最多只能打九五折,这是给你的授权范围。

那假如说呢,某个保险代理人,他直接给客户打了六折,那非常明显,这就超出了代理的权限了。就不是一个正当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了。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呢,是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呢,一定要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啊,注意这个标准。因为最终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那代理人呢?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啊,

就要处处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考虑。这是第二点啊,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滥用代理权的具体情形啊,它常常是。指向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就是代理人呢?虽然你享有代理权,但是你行使这个权利啊,不太正当,特别是呢,没有把被代理人的利益放到第一位去考虑。在民法当中呢,滥用代理权的具体情形啊,主要包括三种具体类型啊,

大家也是掌握基本的概念。呃,第一呢,是恶意代理,第二是自己代理,第三是双方代理,我们先来看这个恶意代理。它指的是代理人呢?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大家想想,对于代理人来讲呢,你本来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你是给他办事儿的。但是呢,

代理人居然和相对人串通起来,共同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导致代理制度存在的基础丧失了呀,这样的行为呢,我们叫恶意代理的行为。我们先来判断一下这个代理行为能不能让被代理人承担后果啊,原则上不可以因为这个恶意串通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来就是。无效的,而且呢,造成的损害后果代理人和相对人呢,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是一个非常标准的共同侵权行为。我们在侵权责任编里面啊,会给大家讲这个基础概念啊,

共同侵权两个人串通起来,共同的损害第三人利益,要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着的。也就是说,那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所谓的恶意串通呢?其实在实践当中啊,非常的多就是。销售代理啊,拿客户回扣的行为常常会构成这个恶意代理,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甲公司的员工唐某受甲公司的委托呢,从乙公司去订购一批空气净化器。大家看这里面就出现了三方当事人甲公司呢,是这里面的被代理人,

而这个员工唐某呢,是这个代理人。然后找乙公司来订购这个空气净化器,那乙公司呢?就是这里面所说的相对人,或者叫第三人。大家看在这个三点关系里面啊,陶某呢,作为代理人。啊,你跟乙公司谈判的时候啊,应该你是甲公司的代表,你要处处以甲公司的利益作为你谈判的最终的。根据但是呢,这个唐某啊,

他却跟乙公司私自串通啊,吃里扒外。双方约定呢,把这个进化剂的单价提高200块钱,反正钱又不是陶某自己出的,但是呢,他跟乙公司商量好了。我呢,提高这个单价的时候啊,你乙公司呢,要每台给我唐某个人100块钱的回扣。那这样的话呢,相当于是唐某跟乙公司串通起来,每台设备是不是坑甲公司200块钱?这就是典型的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那陶某呢?签订这个合同啊?甲公司是可以不承担这个后果的,因为这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而且呢,因为签这个合同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了。甲公司还可以请求汤姆跟乙公司来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恶意代理。啊,这第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呢,是所谓的自己代理注意下,这也是民法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那这个代理里面的原则上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

如果呢,这个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自己进行交易的。那这样的行为呢?我们称之为自己代理,相对于在代理的三者关系里面,代理人和相对人。啊,不是双方主体了,而是变成一个人了。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你这个代理人啊,在和自己签这个合同的时候,那肯定得。损人利己了,肯定得先考虑自己的利益,

进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这样的话呢,也会影响代理制度。存在的根基,所以呢,法律认为构成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原则上啊,这个被代理人。他可以拒绝承担这个后果。啊,当然有的时候呢,虽然这个代理人是跟自己进行交易,但是呢,被代理人知道,而且呢,

呃,觉得也没有问题,那这个时候呢,代理才会例外的有效。我们在这个地方啊,给大家举一个小例子a学校的教师甲呢,受学校的委托,为学校来订购统一的作业本。大家可以回顾回顾啊,我们在上学的时候呢,学校常常要统一订购作业本啊,非常的巧啊,学校人常常会有。家里面开文具店的老师,那假如说这个甲呢?

他家里面就正好开这个文具店。于是呢,甲就代表学校直接和自己的文具店。签订了一个作业本的订购合同。大家看这时候呢,代理人跟相对人变成一个人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己代理,你看甲呢,他一定会。签订合同的时候。处处以自己的利益为重,进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所以说呢,a学校知道以后啊,可以拒绝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

但是呢,假如说a学校啊,他就知道这个老师甲他家里面是开文具店的,就跟甲说你可以从自己的文具店里面。啊,买一些作业本啊,这样的话呢,学校的事儿办了,你自己的生意也能够有所进账,那如果学校同意的话,那这个行为呢,也是有效的。这就是自己代理。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种类型的。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叫双方代理,也是民法里面啊,非常重要的一个术语,大家看双方代理啊,它指的是代理人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这叫双方代理,也就是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同一个人来。代理啊,那站在代理人的角度来讲呢,双方都是由他来代理啊,吃了原告,同时又吃被告。那这个时候呢,

法律推定你这个代理人啊,一定会顾此失彼的,你照顾了这个被代理人的利益,就一定会损害另外一个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呢,双方代理行为法律原则上也是不允许的啊,比如呢,我们这个地方啊,也是通过一个小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c公司的授权职员甲代为购买台式电脑20台,大家看这里面呢,又产生了一个代理关系。c公司呢,是这个被代理人,而这个职员甲呢,

是代理人,然后要找第三方去买这个。台式电脑同时呢,甲开设电脑销售店的好友乙呢,哎,正好也授权其帮着卖电脑。那这个时候呢,甲接的这个任务的时候啊,肯定是心中狂喜。因为它呢,直接以c公司的名义啊,同时呢,又以好朋友乙销售店的名义。就直接把这个合同定下来了,因为双方当事人他都能代理。

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你甲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啊,如果你重点考虑了被代理人c公司的利益的时候,那就肯定对不起哥们儿。如果你重点考虑哥们的利益的话,那你肯定得对不起公司。啊,难以两全,所以呢,法律不允许双方代理的行为。当然,如果呢,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哎c公司说你就去你那个好朋友店里面去买啊,这个。

好朋友呢啊,也同意说啊,既然公司派你来,那什么事都由你来做主。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法律就可以例外的承认这个代理的效力了。啊,因为滥用代理权制度啊,它毕竟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被代理人对这样的行为。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啊,不做反对意见的话,那法律也就没有必要再多管闲事了,这就是三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恶意代理自己代理以及双方代理啊,大家结合这个具体的例子啊,去感受它的一个基本的概念。我们来看一个考题下列行为,当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大家看a选项,自己代理b选项,双方代理都属于滥用代理权。那这个c选项的越权代理跟无权代理呀,它性质上都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它都不属于这个滥用代理权啊,因为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你先得有代理权,你才能滥用。啊,假设你压根就没有代理权的,

那就谈不上滥用了啊,这是一个基本概念问题。呃,这是。代理权这个概念,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民法基础概念23。狭义的无权代理,当然这里面呢,会给大家讲一个问题,叫无权代理的问题。因为代理制度之所以可以正常的运行,最核心的一环就是代理人,你得有代理权。如你欠缺这个代理权的话,

那就构成无权代理就可能产生法律上的纠纷了。但这个无权代理呢,我们民法里面又把它分成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呢,叫狭义上的无权代理,那第二个部分呢,是我们接下来在第24个基础概念里面讲到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啊,它也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部分啊,那这两部分呢,共同构成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这个概念。这是它们的一个基本的逻辑,所以呢,我们接下来讲到的狭义上的无权代理啊,它指的是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无权代理的具体适用情形。研究什么情形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是无权代理呢?原来的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三种情形,第一呢,是根本就没有经过授权的。啊,你保险代理人完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授权,你就擅自的以保险公司名义来卖保险。这个很容易理解,无权代理啊,第二种情形呢,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你本来是有代理权的,但是呢,

你超越了代理权的部分。也会构成无权代理,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保险公司呢,授权你可以给客户打九五折。但是呢,你却超越这个代理权限范围给客户打了六折。这也是无权代理。三代理权终止以后啊,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啊,既然代理权终止了,那意味着你已经没有代理权了。比如这个保险代理人,他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呢,擅自收受客户的回扣,就被保险公司给开除了。

那意味着你这个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了,但是呢,他依然迷恋这个代理权啊,依然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去签订合同的,也属于无权代理啊,这个比较好理解。那这个第四种情形呢?是我们二零二二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新增加的一种情形,大家做一个补充。如果呢,是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那数个代理人呢?大家要一致行动。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也构成无权代理啊,

比如在实践当中啊,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他在找这个律师事务所帮忙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啊,可能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能力是无法完成的。于是呢,这个公司啊,就这个案件呢,他同时委托甲乙丙三个律所啊,各自发挥自己的专长来共同代理这个案件。大家看那这样一个情形里面呢,代理人就有三个了。这意味着,三个代理人呢?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啊,大家必须要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才能够对外。从事某些行为,那如果某一个代理人呢?擅自行动的都会构成无权代理啊,这样的话呢,就出现了四种情形。这是第一点啊,需要大家掌握的无权代理的具体情形。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呢,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当然这个法律后果啊,我们前面在讲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时候,已经讲到了它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效力未定,

那意味着未来有可能转化成有效,也有可能转化成无效。转换的有效,最核心的一环是被代理人呢,要进行追认。大家记得追认这个概念吧,当这个追认呢,可以是通过明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来行使。啊,比如被代理人呢?他主动开始履行合同了,或者呢,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表明追认的意思,

也可以导致这个合同发生效力。假如说呢,被代理人他没有做任何表示的,那就视为拒绝追认。这个合同啊,就不能正常的发生效力了,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是对相对人来讲呢,他享有一个催告的权利。啊,它可以催告这个被代理人啊,到底追认还是不追认?你尽快给个痛快话。在追认之前呢,

善意的相对人还享有一个通知,撤销这个合同的权利啊,这是我们在效力未定里面已经给大家。讲过的内容,这叫狭义的无权代理。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24表见代理,那这个制度啊,在我们民法学习当中。包括在考试当中就非常的重要了,因为在生活当中啊,大家可能听过代理,但是呢,你不太可能听过表见代理这个词。这就是民法里面特意的术语,

我们前面提到了表见代理呢,它也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的情形。所以呢,它的适用前提啊,首先得是无权代理。那关键是本人代理,它相较于狭义性的无权代理,它有哪些特殊的内容呢?这是我们学习的重点。我们呢,通过一个小例子啊,来帮助大家理解表见代理这个制度,它存在的价值。啊,比如呢甲呢?

是我们的亲戚还是保险代理人?但是呢,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他从这个保险公司给离职了。离职意味着代理关系已经终止,那甲呢?他有没有资格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卖保险了呀?不可以的,否则的话会构成无权代理,但是呢甲呢,天生就是喜欢卖保险啊,即使这个已经离职了,但是呢,由于公司啊没有及时收回甲所持有的。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工资的证件,

于是这个甲呢,依然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去卖保险。那这个相对方乙呢?哎,就看到了甲手里面已经盖好公章的保险合同。同时呢,也查验了甲手里面的保险公司的工作证件。那他呢,就善意的相信了这个甲呢,他是有卖保险的,这个代理权的,于是呢,他就从甲的手里面买了这个保险。把钱呢也交到了甲的手中。啊,

当后来呢,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啊,当乙呢,去找保险公司去要这个保险金的时候,保险公司说诶。这个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候早就离职了,而且呢,你交的保险费,我们一毛钱都没收到,于是呢,他要拒绝承担这个保险责任。大家想想,如果我们是买保险的乙的话,答不答应啊?

当然不答应了,尽管这个甲呢,确确实实。他已经离职了,但是呢,他手里面还拿着盖有你们保险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那对我乙来讲呢,我当然是有理由相信。甲是有权代理人,所以这个时候呢,为了保护乙的合理的信赖,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即使这个甲呢,是无权代理法律呢,最终也要求保险公司,

你必须得承担这个后果啊,你必须得把这个合同里面约定好的保险金。付给这个乙。但你现在听说保险公司也是无辜的呀。虽然你是无辜的,但是呢,法律要求你必须要先对这个相对方负责,你的损失呢,你再去找这个。已经离职的这个甲来进行追偿。啊,因为毕竟啊,在离职的时候呢,如果你保险公司工作做的细致一点的话。把甲手里面所持有的啊,

这些看起来。让别人相信甲有代理权的证件都收走的话,那就不会发生后面这一切了,所以你这个保险公司啊,多多少少。也是有问题的。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它存在的意义。我们来看,这个法条大家就很容易理解了,行为人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你看这三种情形啊,

描述的是无权代理这个前提。但是呢,如果相对人呀,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你看在我们举的这个例子里面甲呢,手里面拿着这一系列的文件,就让乙呢有理由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这个时候呢,最大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一毛钱,但是呢,该代理行为依然有效啊,最终呢?保险公司,你得向相对方来给付这个保险金。

当然,保险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他可以找这个无权代理人甲来进行追偿,相当于要求这个被代理人呀,你要为交易安全的保护。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这就是表见代理这样一个制度啊,它描述的一个基本的问题。那么,基于这个概念呢?再来看这个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啊,四个方面,也就是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即使是无权代理,

也可以让被代理人来最终买单呢。四个方面啊,第一呢是代理人呢,他首先得是无权代理啊,如果是有权代理的话,那就没有必要动用表见代理这个制度了。直接按照代理的基本规定,就可以让被代理人负责任。那这个第二点跟第三点呢?它讲的是所谓有理由相信的认定。你看第二点是客观要件,无权代理人呢?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注意这个词。啊,

虽然你本质上没有代理权,但是呢,你从外观上来看,像是一个有代理权的人啊,就像我们举的这个例子里面。甲呢,你手里面拿着这个空白合同,拿着这个工作证件,这本身就是你享有代理权的一个外观。第三呢,是主观要件,相对人呢,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且没有过失。你看,

对于乙来讲呢。他看到这个空白合同书的时候,是有理由相信甲是有代理权的啊,他不知情,而且没有过失。那符合这两个条件呢,就可以认定是有理由相信了。最后呢,是相对人基于这个信任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啊,就是基于这个信任啊,才买的这个保险,那法律要保护这种信赖,进而呢,让保险公司来最终承担后果。

这就是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呢?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第一呢,是只要满足本金代理的构成要件。即使是无权代理,那被代理人呢?也得对合同负责任,也得承担后果,当然你造成的损失可以找这个无权代理人来。进行追偿。这就是表见代理这个基本的概念,接下来呢,从民法基础概念25开始,我们将进入民法典总则编的最后一个板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呢?它描述的是民事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时间的限制,这样一个基本的观念。在生活中,大家可能听过一句话,叫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啊,话糙理不糙,民事权利也是一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也就是诉讼时效期限内,如果你没有行使的话,那将会产生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那法律呢,也是通过这个诉讼时效制度来督促权利人,

如果你有权利的话,就要尽快的去行使,而不要在权利上睡觉,否则的话。后果定义是非常不利的啊,大家呢,可以基于这样一个观念啊,去理解诉讼时效制度,它存在的价值。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里面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和规定。第一个问题呢,是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首先先看一下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在民法的学理当中啊,

它还有一个名字叫消灭实效啊,这两个术语是可以通用的,它指的是权利主体呢在。法定期间内,如果没有去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话,那义务人呢?将取得一个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的权利。这样的制度呢?我们叫诉讼时效,你在规定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在全面上睡觉的,那法律也会对你不客气啊,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这就是速度值的概念。在这个概念基础上啊,

大家注意这么两个基本的规定啊,一个规定呢,是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则。性质上都属于强制性的规定,注意这个说法。这意味着,诉讼时效制度在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里面必须得去适用。当时能不能特别约定来排除这个规范适用啊?答案是不可以的。同时呢,当时也不能约定跟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比如呢,在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债权请求权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啊,

像我呢,借给车老师十万块钱,我对车老师呢,会享有一个十万元的债权请求权。当然,法律要求我这个权利呢?要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啊,如果呢?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候特别约定了啊,我们都是学法律的人,要讲诚信。我们这个债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啊,我100年一万年以后找你要,你都得还我,

这样的约定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同时呢,我们能不能约定说,既然大家都是学法律的,都是讲诚信的,那我们这个债权的诉讼时效适用30年的规定行不行啊?也不行。法律的规定必须要强制性的得以适用,这是它的性质。那如果呢,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诉讼时效监理行使权利的话,那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这这里面啊,最为核心的一个内容也是我们理解诉讼时效制度当中啊。

最关键的一环。那目前的法律规定啊,采取的是所谓抗辩权发生说的观点,听起来很抽象,但是理解起来其实非常简单。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届满了。权利人呢?已在权利上睡觉了,没有及时行使的这个时候呢?义务人将取得一个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说义务人呢,这个时候啊,他可以合法赖账啊,依法耍流氓,

不还这个钱了。比如呢,我刚才举的例子,我呢借给车的是十万块钱,我对它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之债。假如在三年的诉讼时间签订。啊,我都不好意思找车老师要这个钱的话,那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也就是车老师,他将取得一个拒绝还我钱的抗辩。我再找他要钱的时候,他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不还我这个钱了。这就是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当然,

拒绝还钱的权利啊,是法律赋予给义务人的,那对义务人来讲呢,他可以行使这个权利合法赖账。当然,他也可以选择做一个诚信的人,不行使这样的权利。比如呢,车老师,他虽然取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不还这十万块钱,但是呢,车老师是一个要面子的人,他觉得自己还是很诚信的。于是呢,

他还是主动把这十万块钱还给了我。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能不能理直气壮的收这十万块钱呀?当然是可以的,同时呢,事后撤税时代知道哎,原来这个钱我还可以不用还的,他能不能返回来呀?不能返回了。所以呢,大家看这个第二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啊,如果义务人他没有行使这个抗辩权,而是做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就是表示这个钱我一定会还的。或者呢,

主动直接把这个钱给还上了。那这个时候啊,法律就视为你放弃掉了,已经赋予给你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了。那你事后能不能再主张返回啊?不能再主张返回,同时呢,债权人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拿这个钱呢,理直气壮。这就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大家去感受一下诉讼时效,这个制度的适用。甲呢,欠乙十万,

那乙呢意味着它像一个十万元的债券,时效期间借满未还。大家看,失业期间既然借满了,那就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了。乙在所谓的时候呢?甲承诺两个月内偿还。还是要做一个诚信的人啊,或者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所谓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了。但是呢,事后啊,只偿还了两万块钱,当乙再次索要余款的时候,甲以十万块钱的欠款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了。丙要求乙呢,

返还之前即付的两万块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呢,应当偿还剩余的八万元,大家看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呀?非常明显是可以成立的,尽管呢,时间届满了甲呢,作为债务人,他是有权拒绝,一分钱都不还的。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这个甲呢,他做出了一个两个月内偿还的承诺。那这个承诺意味着什么呀?意味着他做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表示他已经放弃掉了法律赋予他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了,那市话能不能返回来呀?不能返回来,你现在只还了两万,剩下的八万块钱你一分不少的。都得换。接着看b选,项甲承诺偿还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注意不能成立我们后面呢?会讲到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前提是在诉讼时效的。进行过程中。那这个题目呢?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了,它产生的是抗辩权而不产生中断的后果。c甲呢?给付的两万块钱属于不当得利乙呢?应当返还,大家看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当然不能成立的。因为你债务人呢,既然主动偿还的,那就视为你放弃抗辩权了,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二项甲呢,无权要求乙返还两万元,但剩余的八万元也可以不偿还。这个说法也是错的,

因为甲呢,当时做出的两个月内偿还,他同意的是偿还全部的债务。那意味着,十万元的全部诉讼质押抗辩权你都已经放弃掉了。这样的话呢,只能选择a选项。这就是诉讼时效,这个制度,它的一个基本的适用方式,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尽管呢,在民法典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但是呢,代名法里面啊,也不是所有的民事权利都要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接下来呢,我们给大家梳理。哪些权利。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呢,原则上啊,主要指的是债权请求权。注意这个词,当然这个债权请求权呢?它是一个广义性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权,你像合同编里面,我们即将给大家讲到的。

不当得利啦,无因管理啦,甚至侵权责任编里面讲到的侵权行为之债,它的性质呢,都属于债权请求权。啊,都是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的履行请求,那这样的权利呢?原则上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既然。诉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那接下来呢,我们给大家补充排除的情形。首先,一方面如果一个权利,

它根本就不是请求权的,那它当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啊,比如这个所有权,它作为支配权,它连请求权都不是,那它当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了。这个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那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讲的是即使有些权利,它是请求权,但是它不是债权请求权的话。它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呢,接下来啊,

我们要给大家重点梳理的是哪些请求权?它不受时效限制呢,现在看第一个方面请求停滞,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这个在法律性质上,它属于物权请求权或者是人格权请求权。大家看它是跟债权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当然了,在物权编和人格权编里面啊,

我们会给大家讲到什么是物权请求权,什么是人格权请求权。但这个地方啊,大家先有个印象啊,因为你们不是债权请求权,所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二点呢,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主张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为这个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它本质上也是物权请求权,它当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这个第二点里面啊,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法律在列举这个排除情形的时候呢,它列举了不动产物权。

在登记动产物权的返还财产请求权里面呢,它加了一个限制,就是登记的动产主张返还原物。没有列举全,那意味着未登记的动产,如果主张返还原物的话,虽然它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但是呢,按照我们民法典的特别规定,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啊,这一点呢,是大家一定要特别关注的。我这里面呢,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呢甲有一部手机啊,

借给好友乙来使用。再一占有这个手机期间呢,就把这个手机给丢了。丢了以后呢,就被丙给拾得了。就我们的生活常理,丙能不能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当然是不能的,因为我们国家。富有拾金不昧的光荣传统,你丙呢捡到了别人的手机,你当然不能据为己有了,要物归原主。所以在法律上啊,这个所有权人甲呢,

他想以一个请求拾得人丙返还原物的权利。这就是物权请求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当然,因为。这个案例里面呢,它涉及到的手机是一个非登记的动产,因为这个登记的动产主要说的是。船舶啦,航空器啦,机动车啦,等等啊,常常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那手机呢?当然属于未登记的动产了。那这就要求啊甲呢?

在请求丙返还这个手机的时候呢,他要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啊,如果你在规定限内没有行使这个权利的话,那丙呢是可以拒绝返还这个手机的。大家接着看啊,甲得知以后呢,碍于丙的面子,一直未主张返还,因为甲丙是好朋友。如果呢甲呢?直接找丙要这个手机的话,他觉得戳穿了这个丙。面它是过不去,它就一直没有用,但是呢,

两个人三年以后翻脸了,那这个时候呢甲就可以不顾及丙的面子了。直接请求丙来返还这个手机,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丙他能不能提出拒绝的抗辩啊?答案是可以的,尽管呢,甲这个权利,它是物权决定权,但因为这个动产是未登记的动产。那法律就要求你这个甲呀,在请求丙返还手机的时候要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如果你在三年内没有主张的话,那个丙呢,他也可以取得一个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

所以它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我还是要特别强调,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是与未登记的动产。这意味着,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在主张返还原物的时候,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接着看第三点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的。也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因为它属于身份权,请求权。大家看赡养费啦,

抚养费啦,抚养费啦,都是基于这个特定的身份关系啊,比如这个父母子女关系啦,夫妻关系啦等等而产生的。它不是债权请求权,所以呢,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四呢,是其他情形啊,所以呢,我们这个地方啊,相对于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给大家介绍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正面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那如果不是请求权,

或者虽然是请求权,但不是债权请求权的,像物权请求权啦,人格权请求权啦,身份权请求权啦。它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唯一需要大家记这个例外是未登记的动产主张返还原物的时候,要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就是它的适用范围。我们来简单看一个题啊,下列情形当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a离婚请求权,大家看是不是债权请求权啊?显然不是啊,它不适用诉讼时效。

b选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你看这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当然要受到诉讼时效限制。c分割家庭财产的经营权,这个也不是债权经营权,我们在。物权编以及婚姻家庭编里面会提到这个财产的分割请定权,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啊,大家先有个基本的概念啊。d选项排除妨碍请求权,这个属于物权请求权,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这样的话呢?应当选择的选项是a cd三个选项,

这是第二个问题。再来看第三个问题,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既然是一个期间嘛,那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这个期间在法律上和在实践当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下三年的诉讼时效,要从什么时候起算呢?要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的时候开始计算,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规定。这意味着,起算速度时间呢,一方面要求。权利人得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否则的话。

我都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我怎么可能主张权利呢?同时呢,还要求这个权利人必须要知道义务人是谁。我虽然知道我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但是我不知道义务人的时候,我也没法行使这个权利,你也不能认为我是在权利上睡觉。注意这两点要同时满足,比如呢,给大家举两个例子来做一个说明,第一个例子。甲呢,十年前去医院呢,做过一个阑尾炎的手术。

那后来呢?肚子一直疼,但是没有去医院做系统检查,十年以后终于忍无可忍了,做了一个系统的检查。发现呢,十年之前做这个阑尾炎手术的时候啊,医生非常的粗心,把这个纱布或者是剪刀直接流到了这个患者的体内。大家看十年以后呢,我还能不能再去告这个医院主张损害赔偿了呀?答案当然是可以的,我们不能说十年诉讼时效,今年已经经过了,因为在这十年当中。

我虽然简直受到侵害,但是我根本就不知道。那我没有办法去主张权利,那你就不能起算这个诉讼时效要从十年以后,我知道原来你医院这么不靠谱,侵犯我的。身体健康权的我才可以主张。救济啊,这个是在开始起算三年的时效。第二个例子呢,是假设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啊,某甲呢,受了重伤。但是呢,

肇事司机逃逸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受害人他知不知道自己被撞伤了呀?当然知道,他知道自己前知道侵害了,但是呢,因为司机逃逸了,不知道义务人是谁?没有办法去主张这个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这个时候啊,也不能计算时效什么时候呢,找到这个。肇事逃逸者了。是不是权利人才知道这个义务人是谁呀?从这个时候才开始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啊,一定要注意这个起算时间点。当然,在规定诉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啊,法律上规定了一个最长保护期间。20年,当然这个20年呢,它的起算时间点是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啊,不管你知不知道权利受侵害,同时呢,不管你知不知道义务人,原则上如果20年过了。法律就不会再给予保护了,当然这个规则也不是绝对的,

有特殊情况。需要保护的人民法院呢,可以根据当时的申请来延长这个期间。这是起算的相关规定。当然,接下来呢,还有两个基本的概念,涉及到诉讼时效的终止和终断,那这两个概念啊,它体现了诉讼时效呢,在计算过程当中,它是一个可变期间。那这个可变期间啊,它是跟不变期间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就是我们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三年。

但是呢。算这个期限的时候啊,它基本上也不是整算三年。生活当中啊,好多没有学过法律的朋友啊,会有这么一个观念说我这个钱呢,是不是借出去三年?三年这个钱还没要回来的话,这个钱我就要不回来了呀,这个观点肯定是不对的,虽然法律规定了三年的期间。但是呢,在这三年的期间计算过程当中啊,它是有可能发生。暂停计算或者是重新计算的情形的,

它不是整算三年,它是一个可变期间。所以呢,需要大家来了解诉讼时效的终止以及中断这两个制度。当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呢,三个方面,第一呢是了解它的含义,第二是要了解它的适用情形,第三呢是要掌握它的法律后果。我们先来看诉讼时效的终止。时效的终止啊,它说的是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了,那要。暂时终止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通俗的讲,就是给时效的进行啊,按下了一个暂停键。啊,相对时间静止。大家可能都看过这个。韩剧叫来自星星的你啊,那里面呢?帅气的都教授有一个特异功能啊,就是可以让时间静止啊,终止呢,大致描述的。就是这样一种意思。那关键是发生什么情形的时候,正在进行的诉讼时效会按下一个暂停键呢?

大家把握这个观点就是。发生了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的时候,才有可能发生终止。啊,因为发生这个客观障碍呀,已经导致我不能行使权利了,如果你这个时候呢?时间在。一分一秒的经过啊,导致我的权利受到影响的话,那对我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我不想睡觉,只是因为客观条件,我是在行使不的权利了,那法律要暂停这个时间的计算。

大家看这个适用情形啊,都是客观障碍,第一呢是天灾不可抗力,很好理解。接下来呢?都是人祸,看第二点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呢,法定代理人。丧失相对行为能力的,那这个时候呢,我想主张权利也没办法,因为我得借助于法定代理人,但是呢,法定代理人他现在缺位。

所以呢,要暂停时间的计算,第三呢,是继承开始以后啊,没有确定继承人或者是遗产管理人的是不是权利,客观上也无法行使啊。第四呢,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也是无法去主张权利。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要体谅债权人,他遇到的一个难处,要暂停时效的计算。最后一点呢,

是独立条款,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当然,在了解这个天灾人祸这些客观障碍的基础上啊,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时间点。就是诉讼时效的终止啊,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这意味着宿时间啊,刚刚开始起算。就发生了不可抗力,尽管这个时候呢,权利人遇到了客观障碍,但能不能主张暂停时间的计算啊?不能因为法律认为啊,你最少还有六个月的时间呢。

六个月呢,是很长的法律呢,就没有必要把这个问题给它复杂化了啊,等这个公安战消除以后啊,在剩下的六个月内。你去行使这个权利,依然是来得及的,所以呢,我们增加了这么一个。期间的限制,这是一种情形。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诉叫终止的法律后果。这法律后果呢?两个方面,

第一呢是如果发生上述事由了,诉讼时效呢?要暂停计算。相对是给这个时间啊,按下了暂停键,先把这个时间冻结了,当然客观障碍啊,它不会永远存续。总有消除的一天。假设呢,终止是有消除了。这个时候呢,法律规定啊。不管是什么时候发生的终止效力,诉讼时效呢?

一律最终给你剩余六个月的时间。注意这个最终都是剩余六个月,即使呢,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三天。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发生了终止,那这个不可能消除以后呢?法律也会再给这个债权人六个月的时间。一定要注意这个法律后果,这是终止,那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下列情形当中可以引起素质,要终止的是你看就直接考这个。基础概念a发生不可抗力天灾终止。变相债权人起诉以后又撤诉的,

你看这就不是客观障碍了。c债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是不也是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呀?第二项,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也不是客观障碍。事实上呢,后三种情形下,它有可能涉及到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不是终止,这是26个基础概念。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27诉讼时效的中断。那这个中断制度呢?其实也是诉讼时效啊,它是一个可变期间的一个体现,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

还是要简单的了解。含义情形,法律后果这三个方面先来看含义。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它指的是在诉讼时效的进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法定事由了。这个时候会导致以前的期间通通无效,诉讼时效呢,要重新起算的制度。我们叫诉讼时效的中断,就是发生相应的事由。以后啊,三年的时间呢,要重启啊,重新开始计算。

这就是中断它的意义所在。当然,我们还是要重点关注的是发生什么事由的时候,三年的时间要重启重新计算呢。大家把握这个观点,主要是主观层面的原因。啊,主要体现的是从主观层面来看,债权呢,并没有在权利上睡觉的意思的。那这个时候呢,时效的进行对当时来讲就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要重新计算。我们来看第一项权利人呢,

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了,你欠我钱。我天天找你去要钱。你不能说我在权利上睡觉。假如说呢,这个时候适用诉讼时效的话,那债务人只要死扛三年,他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不还了。那这样的观念啊,显然是不能被大家所接受的,所以呢,只要我向你提出了履行的请求。不管是什么方式,都要导致三年实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呢,

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这里面呢,虽然没有债权人,他积极行使权利的明确的内容,但是呢,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假如这个义务人啊,他做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话。债权人呢?他常常会降低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因为大家想想陈老师呢,借了我十万块钱。这个钱没有还,我俩都心知肚明,那车老师呢?

因为他是一个诚信的人啊,他每年呢,过年的时候都给我打个电话。啊说你放心,我借你的钱是一定会还你的。大家想想,既然人家债务人都这么表态了,我这个债权人还好意思天天找人家要钱吗?就不好意思了。那这个时候呢,法律不能让不好意思的债权人吃亏,所以呢,也会导致时效的中断。第三呢,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那这里面呢,也体现了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第四呢,是与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这是兜底条款。啊,比如呢?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啊,或者呢,申请支付力申请宣告。这个债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的都没有闲着啊,跟诉讼或者仲裁具有同等效力,也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大家呢,

在理解这个中断适用情形的时候啊,就把握它主要是与主观上债权人并没有在。旋律上睡觉的意思,这样一种情形。最后呢,是法律后果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只要发生上述事由了,已经经过的时间统统无效。那诉时呢,要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要重新起算。换句话说,在三年的数学期间内。只要有那么一刻,你债权人想起来了,

你还有个债权去主张权利的话,那法律就再给你三年的时间。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其实债权人呢,可以享受的诉讼时效的时间是会很长的。啊,并不是一般人认为的那样,只要这个钱三年内没有要回来的话,就要不回来了,这个说法是不符合我们诉讼时效制度。它的一个基本的规定的啊,这就是诉讼时效里面需要大家了解内容,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真题。下列事由当中,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你看就直接考察这个基本的规定。a权利人申请仲裁主观适用。导致中断变相权利人呢?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家看这个属于客观障碍。体现的是债权人欲而不能的困境,所以它适应的是终止啊。c义务人呢?被宣告死亡了,是不是也是客观障碍呀?d选项当事人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也是客观障碍,那这样的话呢,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是a选项。以上呢,是我们给大家讲的,

在民法典总则编里面啊,需要大家首先关注的一些最基础的概念,掌握这些概念,以后呢,会为我们后面的学习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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