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15:11:14

07.第01编【总则】第07节: 民法基础概念18-2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18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啊,在有些教材里面呢,也把它叫效力待定啊,它说的是完全一样的意思,大家给它。对应起来。那效力规定呢,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存在瑕疵的第二种形态。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呢,也是三个层次。含义,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就是关注它的含义以及法律特征。既然它效率存在瑕疵,我们要关注它到底存在什么瑕疵来看概念。效力未定啊,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以后。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行使权的第三人来通过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来让它确定有效或者是无效,这叫效力未定。当在理解这个概念的时候啊,要注意这么三个关键词。其实呢,

也会体现为它的特征,首先第一呢,是效力未定的行为,必须得是已经成立的行为。啊,假如说这个合同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成立,那就没有必要去判断它的效力了啊,它是以成立作为前提的。第二呢,是效力未定的行为呢,它的效力处于一个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就是未来呢,有可能发展成有效,也有可能发展成无效,它是不确定的,

处于一个中间状态。这是第二,第三个关键词呢,是怎么来把它的效力确定下来呢?要通过其他的事实来确定。这其他的事实呢,主要体现为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来决定啊,假如说享有形成权的人。追认了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那它会发生效力。假如这个第三人呢?拒绝追认的,那这时候呢?法律行为就确定不发生效力了,也就是效力最终的确定啊,

主要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这就是效力未定的一个基本的体现。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主要是主体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我们在前面讲有效的时候提到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呢?他可以实施两类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呢是存货利益的行为。

第二是和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那除这两种行为以外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行为就属于效力未定的状态了。到底能不能发生效力,主要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有没有追认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啊?这第一种类型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不足的。第二呢,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为定。啊,比如呢甲呢?没有经过乙的同意。

就以乙公司的名义呢诶和丙签订了一个合同。大家看合同的当事人啊,是乙和丙,但是呢,乙他并没有亲自参与这个合同的签订,而是甲呢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那这个时候呢,这种合同就是效力未定,到底能不能发生效力取决于合同上的被代理人,也就是乙。要不要追认这个合同?这就是无权代理它的意义的体现啊,这是两种具体类型。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呢,

是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啊,既然它现在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那在法律规范的时候呢?主要是要从哪个角度来展开的呀?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给它确定下来,这个角度来展开的。当然,我们分成了两种类型啊,大家看第一种类型呢,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啊,比如甲乙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

他和乙乙签订的这个合同呢,超出了自己行为能力的范围,那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是未定状态。第二个体系图呢,体现的是无权代理,大家看甲二呢,没有经过丙二的同意,就以丙二的名义呢和乙二签订了一个合同。那这个合同呢?也处于一个效力未定的状态,当然既然是效力未定,未来呢?它的走向一定是两个方面,第一呢是转化率有效。第二是转化成无效。

我们先来看这种效力未定的行为符合什么条件,会转化成有效呢?只有一个途径,就是追认权人追认了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个地方啊,大家首先要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谁有这么大的能量?啊,享有所谓追认的权利呢?那两种情形里面啊,追认权人会有所不同,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时的行为,要与他的法定代理人来进行追认。那如果是无权代理的话,将由被代理人来进行追认。

表现为我们前面提到的模型当中的丙一和丙二啊,这两个主体享有追认权,这是第一点。第二是追认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行使呢?原则上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啊,就是这个模型里面的丙一或者丙二。你到底要不要追认这个行为?你只需要通知一下乙一或者乙二就可以了,不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施。当这个通知呢,可以是通过明确的方式来通知明示啊,说这个合同我认了。同时呢,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来实施。

假如说法定代理人也好,被代理人也好,他主动的去履行这个合同或者呢,接受对方的履行的。那这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表明逆行追认的意愿,也可以导致这个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啊,这是追认权人以及。追认它的一个具体的形式。经过追认以后,这个民事法律行为会确定发生效力。那第二个方面的后果呢?就是。不能发生预期的后果当然有两种情况,第一呢,是如果追认权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了。

这个时候呢,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发生效力,同时呢,如果这个追认权人他没有做任何表示选择沉默的。那法律呢,也认为他拒绝追认这个行为。这意味着,追认这个意思,表示能不能通过沉默的方式来做出啊?啊,答案是不可以。啊,因为如果你选择沉默的话,法律认为你拒绝追认了。这是。

第一种情形啊,第二种情形呢,是对相对人来讲呢。他在追认之前啊,享有一个通知撤销的权利。假设这个模型里面的。乙一或者乙二。在签订合同以后呢,才知道相对方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方是一个无权代理人的。这个时候呢,丙一跟丙二还没来得及做出追认或者不追认的意思的时候,乙一或者乙二呢,他可以直接选择撤销这个合同。啊,不管你追不追认,

我都不跟未成年人做生意。我也不跟。不诚信的无权代理人来。从事任何。交易行为,所以呢,法律允许这个乙或者乙二享有一个撤销的权利,那如果这个相对人呢,行使着撤销权的。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会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细节,就是什么样的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啊。

善意的相对人才享有直接权。也就这个不知道对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的,这样的相对人。才能够通知撤销。啊甲说定这个乙一或者乙二,你应当知道,或者已经知道对方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是已经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的。那这个时候呢,你就不能享有撤销权了?这是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家需要掌握的三个层次问题概念,适用情形,法律后果我们来看一道题目。

二零一五年的单选题。甲呢,是16周岁无业,依靠父母来生活,大家看你看到这个信息的时候,你会想到什么呀?啊,你会想到我们前面提到的。行为能力的特别规定,假如说呢,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同时呢,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呢,

既然这个甲呢,他是无业的啊,尽管年满16周岁了,但依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啊,就告诉我们这个细节。某日呢,甲向朋友乙借款两万元,用其中的一万块钱买了名牌包送给男友丙。用200块钱为自己的手机充值,用余款也就是9800块钱买了一张美发卡。下列选项当中,正确的是我们来看a选项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那这个借款中到底效力如何?主要取决于甲作为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有没有相应的?

行为能力,大家看甲有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能力呀?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它显然超出了这个行为能力的范围了,所以呢,这样的合同它是效力未定的,而不是有效的。b选项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大家看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甲呢,把一万块钱的名牌包送给了男友,丙是一个赠与合同,尽管呢,一万块钱的价值已经超出了他的行为能力的范围。但是呢,

它也不是无效的,而是一个效力未定的行为。甲说呢,他的父母追认这个赠与合同的啊,父母呢,也喜欢这个小男友啊,说没法包啊,送就送了。那这个时候呢,赠与合同就变成有效的了。c呢是甲为手机充值的行为,是可撤销的,大家看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显然不能成立,因为这个可持续啊,

它必须要求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这个充值的行为呢?它意思表示没有瑕疵,而且呢,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经验。16周岁的甲,给自己的手机充个值,还是有这个辨识能力的啊,所以这个行为呢,应当认定是有效的。第二项甲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是效力未定的,你看这个说法就是正确的了,因为9800块钱的没发卡显然超出了甲的。行为能力的范围。我觉得这么贵的没法卡啊,

我都不舍得充,那这样的话呢,正确答案应该选的是d选项啊,就直接考察这个。效力未定,这种效力形态的适用情形的判断,接下来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19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形态里面的最后一种类型。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呢,也是要掌握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呢是概述,第二是它的适用情形,第三呢是。法律后果先看第一个问题概述,首先呢,

掌握的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我们先来看这个概念无效的行为呢,它指的是已经成立,但是呢,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按照当时的预期来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这么三个关键词,第一呢是。无效的行为首先得是已经成立的行为啊,假如说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那就没有必要去判断它的效力了。这是第一第二个关键词呢,是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注意严重这两个字啊,偏离这个有效要件。距离比较遥远,所以呢,直接被法律否认效力了,第三呢,是这个无效啊,它主要体现在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发生效力。这个地方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无效的行为,它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是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发生效力。它的法律后果是直接由法律来规定的啊,比如呢,甲乙呢?

啊,签订了一个买卖毒品的合同啊,约定呢甲付给乙十万块钱,乙呢给甲提供一定数额的毒品。大家看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了,这个合同呢?已经成立了,但是呢,这样的交易啊,它是严重欠缺,有些要件的。啊,它违反了公序良俗,不符合合法性的要件,所以呢,

法律认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那这个无效啊,主要体现在不能按照当时的预期来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乙呢,能不能请求甲来支付这十万块钱的毒品的价款啊?不能同时呢,甲也不能请求乙来交付这个毒品。啊,就当时订立合同的意愿无法实现,但是呢,它也是有后果的啊,比如说会产生返还财产,收缴财产赔偿损失等等法律后果。但是呢,它不能按照当时的预期来产生新的效力,

这是无效的一个核心的内容。啊,这是第一含义,第二个方面呢,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啊,简单了解这么三点啊,首先第一点呢,是无效的行为呢,首先它是符合成立要件的。也就是客观上已经存在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了,只是它不符合有效要件而已。第二呢,是无效的行为呢,它是绝对确定无效的,注意这两个词啊,

它原则上不可能转化成有效。你看我们刚刚讲到的这个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它现在没有发生效力,但是呢,它可以基于相关。第三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它不是确定的无效,有可能转换成有效,而这个无效呢,是直接被。啊,判了死刑的,直接打了叉的,不可能转换成有效啊,绝对确定无效,

第三呢是无效的行为呢,它是自始当然无效的。啊,即使没有任何人去主张,也不影响这个行为啊,它是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啊,说明注意下这个概念特征。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大家要稍微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做一个对比啊,因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效力也存在瑕疵。特别是呢,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会导致这个行为自始无效。

那可持交跟这里面所说的无效,它们到底存在哪些区别呢?也是我们理解这个概念的时候啊,需要关注的问题。注意这么几点?首先第一点呢,是如何无效不同?无效是绝对确定的,无效是不附带任何附加条件的。但是呢,可切的行为啊,它是相对的无效。只有撤销权人行使的撤销权了,才会产生无效的后果,那假如撤销权人没有行使这个撤销权的。

可执行的行为原则上它是有效的,所以大家看第一个层次无效是不是附条件,这一点有所不同。第二个方面呢,是如何无效不一样,无效的行为呢,是自始无效的啊,不管有没有当时你主张。它就当然的没有拘束力,但是呢,可撤销的行为啊,在被撤销之前原则上是有效的。啊,只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了,才能够确定它无效。

第三点呢,是和人主张也有所不同,无效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啊,因为是绝对确定的无效嘛,人人得而诛之。而这个可追的行为呢?它只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人。才能够通过撤销权的行使而导致这个行为无效啊,可以主张的主体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啊,那从这个可直销和无效的对比当中啊,大家可以进一步去理解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一种情形。这是第一个问题,

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适用情形啊,这也是我们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既然无效的行为是严重欠缺有效要件,那么简单回顾一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哪些呀?那从实质要件的角度来讲呢,主要是三个层次,第一呢是主体呢,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呢,是意思表示必须要真实,第三呢,是内容必须要合法,这是三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那无效的情形啊,就是严重偏离了这些有些原件,那这样的话呢,其实我们也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无效的适用情形。你看第一种情形呢,是从主体角度来讲的,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啊,无行为能力人是不是没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任何能力呀,严重欠缺行为能力啊,应当认定是无效的。这第一种情形比较好理解,那第二种情形呢?是跟意思表示真实有关。如果呢,

行为人跟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话,也会被认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意思表示啊,不仅。不是真实的,而且是双方当事人串通起来做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当然法律不承认他们的。效力的有些同学说什么叫做行为人和相对人串通起来,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事实的行为呀。在这里呢,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啊,就是我们实践当中各行各业都可能存在的阴阳合同这样一个案例。我这里面啊,举的是这个范冰冰的例子。啊,

大家知道范冰冰呢,以前很火啊,但是呢,因为拍摄这个手机二这部电影。就和崔永元在网上产生了一些口角,那崔永元呢,就疯狂的去举报这个范冰冰偷税漏税。啊,最后呢,坐实了范冰冰确实存在这个偷税漏税的嫌疑啊,被税务机关呢,征缴了八点八亿的税款啊,大家可能看新闻看到过这个。报道那新闻报道出来以后呢啊,就发现这个范某啊逃税的一个基本的操作,

比如呢,他要拍某部电影。约定的片酬是3000万元。但是呢,如果当事人直接签订3000万的合同的话,就得按照3000万元来报税。于是呢,双方当时啊,就先签订一个片酬是1000万的假合同。然后呢?拿着这个假合同去报税,那剩下的2000万元呢?通过其他方式再私自转给这个范某。那这样的话呢,实际上范某他拿到的是3000万的片酬,

但在报税的时候呢,只报了其中的1000万的税。那剩余的2000万呢?就没有去报税,这就是阴阳合同这样一个操作,大家看这里面呢,其实有两个合同。首先呢,双方啊,签订了一个片酬是1000万的合同,大家看这个合同效力如何呀?非常明显它是无效的,因为双方都知道。这个合同呢?是假的,

是为了掩人耳目的1000万的片酬呢?根本就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利益的表示。所以它就是双方当事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时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当然,双方之间的私下里还有一个真实的合同啊,就是3000万元片酬的合同。大家看这个合同效力如何呀?这个合同呢,代表的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个3000万元的合同呢,是可以认定有效的。所以说阴阳合同阳合同虚假一体,表示无效,

阴合同作为一个隐藏行为,因为它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认定是有效的啊,所以注意这个第二种情形啊,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这是第二种情形,那剩下的三种情形啊,都跟内容违法相关了,我们先来看第三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啊,也就是你这个交易啊,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

啊,当然不能按照预期来发生效力了,比如说双方当事人买卖毒品,买卖枪支这种交易。尽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呢,这样的交易违反了禁止性的规定。法律当然不承认它的效力了,我这里呢,也是给大家举了一个例子。甲呢,将宅基地抵押给了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相当于是双方当时呢,就宅基地使用权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

大家看这个合同效力如何啊?注意下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我们在讲到物权编的时候啊,我给大家讲一个规定,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这种权利。他是禁止设定抵押的啊,如果你当事人签订这个抵押合同的话,那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强制性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是无效的啊,这是第三项无效情形,第四项无效情形呢?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实它体现的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个领域的一个体现。

当然,公序良俗呢,我们在基本原则里面给大家提到,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善良风俗。当然,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或者交易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根据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去判断我这里啊,给大家。列举了四个比较典型的或者比较简单的例子来方便大家去理解。先来看这个例一甲乙呢?未婚生子丙将其以三万块钱的价格卖给了丁。狠心的父母把剩下的孩子直接给卖掉了,大家看这样的交易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啊,

因为这个丙呢虽然。刚刚出生,但它在法律上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啊,你把它当客体卖掉,这个是有辱人的尊严的,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所以呢,交易无效。接着看例二甲乙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商概不负责或者员工在入职五年内不得结婚生子。实践当中啊,好多企业呢,在员工入职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些格式条款,

这里面呢,会对员工的这个行为呢?加以限制。但看这样的约定效率如何呀?哎,无效的,因为它限制了。公民啊,在民法当中,在宪法当中享有的基本权利,那这样的约定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这意味着员工呢,在入职五年内。即使结婚生子了,那这个时候呢?

单位能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呀?不可以,因为你这个约定本身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是例二,那有些同学说未来在参加工作的时候,如果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的话,合同要不要签呀?啊,当然啦,合同该签还得签啊,因为你不签,不让你入职啊,只是呢,你知道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那你即使签了名,

未来呢,依然可以理直气壮的去违反这个条款啊,所以呢,大家遇到这种无效的条款啊。也不一定非要跟它死磕到底。啊,你该签的时候先可以签了,未来发生纠纷的时候呢,再去主张哎,这个条款是无效的,这是例二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例三。已婚的渣男甲为了维持与情人乙的非法同居关系,赠与房屋一套,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啊?

哎,无效的,因为。为了维持非法同居关系所赠与的合同啊,它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它是破坏这个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的。所以呢,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原配呢,可以打官司,把这个房子要回来。例四,有夫之妇甲呢,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之后呢。

甲补偿乙50万元,大家看这是一个代孕协议。这样的协议呢,也是因违反公序良符而无效的。啊,有些同学说代孕双方当事人各取所需啊,不能生孩子的。满足了这个有一个自己孩子的愿望。而且这个未婚女乙呢,在家里面休息着,帮人怀怀孕就可以挣50万,法律凭什么不允许啊?哎,这里面呢,就有工序良俗的考虑在里面啊,

一方面呢,这个代运啊,它其实本质上。是把这个怠于你的子宫。出租给别人来使用,然后自己呢获取一定的财产,价值相对是把人当成客体来对待的。这样的交易是违反工序良俗的。第二呢,是这个代孕协议啊,之所以在我们国家不被认可。还有个考虑是它会破坏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的秩序啊,因为在民法典当中。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母子关系,

是通过出生的事实来认定的。啊,通俗的讲,就是谁生下了这个孩子,谁就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假设我们认可这个代运协议的效力的话,那这个委托人呢?是可以基于代运合同。请求代孕女来交还她所生下的孩子的,但在法律上呢?这个孩子既然是代孕女身上生下来的。那黛玉女就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你怎么能让法律上的母亲教出自己的孩子呢?啊,这样的协议的履行啊,

它是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性的规定相冲突的,所以呢,我们现在啊。不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你看这里面啊,就包含着公序良俗的考虑在里面啊,这是第四种无效情形。那最后一点呢,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也就这个行为啊,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法律显然不允许这样的交易。效力被认可了,那这样的话呢,

就给大家梳理了民法典里面规定的五种无效的情形。啊,大家看第一种呢,跟主体没有行为能力有关,第二种情形呢,跟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关。而后三种情形呢,都跟这个内容不合法相关,这样的话呢,就跟我们前面学到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给它对应起来了。这是第二个问题,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呢,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哎,你看我们前面特别强调了无效的行为。

不是没有后果,只是它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产生后果啊,就是你自己啊,订立这个合同的。愿望难以实现,但是呢?它也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产生这样的后果,大家看这个后果。首先呢,是如果行为被认定无效了,那这个行为是自始就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既然没有法律拘束力,那当事人违反了以后啊,也不会产生责任。这是第一第二点呢,

是如果行为被认定无效了,那基于这个行为取得的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上的根据,要返还这个。财产要回复原状。第三呢,是如果当时呢有过错的,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啊,因为你实施了一个不合法的交易。假设呢,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你得承担赔偿责任,最优点的是收缴财产,假如说这个行为啊,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那应当追缴这个财产,

返还给国家集体第三人,也就是要物归原主。这是给大家梳理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啊,概述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这三个方面啊,大家大致呢,对这个概念啊,要有所了解。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20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只要它符合有效要件,就可以直接发生效力,体现的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尊重。

但在实践当中啊,有些情形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呢?成立的时候直接发生效力是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可能期望未来呢?某个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时候,我才愿意受到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那这个时候呢,法律就允许当时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了。啊,比如呢甲呢?为了鼓励自己的侄子好好学习啊,就送侄子一一台电脑。来激励你好好学习。当然,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啊,这个赠与合同原则上会发生效力,只要这个电能呢,交到了乙的手中,电能就归乙了。这样的实践当中,甲可以口头上勉励乙,你一定要好好学习。但事实上呢,乙拿到电脑以后,他有没有去好好学习,就脱离了甲的控制?乙呢,即使不好好学习,好像甲也不能把它怎么地,

那这个时候呢,甲他的愿望就没有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那对于甲来讲呢,他是希望你乙呢,好好学习了,我才想把这个电脑给你,那这个时候呢,双方就可以对赠与合同啊,它的效力附加一定的限制。那么甲说电脑呢,我先赠给你乙,但是呢,如果你在今年的期末考试当中没有考到前三名的话。这个电脑呢,我甲依然可以把它收走。

也就是你考不到前三名,这个条件不能成就的赠与合同,将失去它的效力,大家看如果附加这么一个限制的话。是不是乙学习的动力就会更强呀?甲呢,通过赠与电脑来激励乙好好学习的目的,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这就是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条件或者期限,它的意义所在啊,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当然,无论是附条件也好,附期限也好,

它都体现为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啊,取决于将来的某个事实的发生与否。只是呢,这个事实如果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我们叫条件注意这个词啊,就像刚才我举的例子,期末考试的时候呢,也有可能考进前三,也有可能考不进前三。它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那这个赠与合同呢?它附加的就是一个条件。而这个期限啊,它指的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啊,

就这个事情一定会发生。啊,比如呢甲跟乙签订了赠与合同啊,比如是在二零二三年的2月1号签的。双方约定啊,这个赠与合同呢,要到二零二三年的6月1号的时候才发生效力。大家看6月1号这一天是确定会到来的,那意味着双方呢?对这个合同啊,它只是附加了一个。期限上的限制。所以这个条件跟期限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未来的这个事实是不是一定会发生。比如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甲跟乙说。我呢,要送你一部手机啊,但是呢,前提是你得在二零二四年考上北京大学的法律硕士。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附加的限制是条件还是期限啊?非常明显,它是一个条件,因为这个考试呢,不管它准备的多么的充分。能不能考上北京大学的法律硕士,当然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了,有可能考上,也有可能考不上。这第一个例子。

第二个例子啊,甲跟乙说我呢,送你一部车。但是呢,这个合同啊,要在你父亲过80大寿的时候才发生效力。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它也附加了一个限制啊,父亲过80大寿,那这是一个条件上的期限啊。哎,那关键是看80大寿。它是不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啊?显然不是,尽管呢,

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好像听起来80大寿是一个时间点,但是呢。当时的父亲能不能活到80岁?在实践当中显然是一个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那它附加的依然是条件,而不是期限,所以大家首先要注意区分条件跟期限。不能按照感觉去判断,而是要看未来的这个事实是不是确定会发生,这是标准。因为这个期限啊,是确定会发生的,所以呢?它的生效或者失效啊,

只是时间问题,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要小一些,但是这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个效力啊,它取决于一个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发生的纠纷可能要多一些,那这个地方呢,我们要重点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中心来给大家展开,先看第一个问题,这里面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它要符合什么要求呢?按照我们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啊,

它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呢,是这个条件呢,它不能是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必须得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因为我们前面讲到了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之所以存在是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的。是按照当时的意愿来设立的,所以它必须得是约定的。假设呢,法律规定某一些合同必须要经过批准才能发生效力的,大家看这个批准呢,它体现的就不是。当事人的意愿了,它就不属于我们这个地方所说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

这第一个要件非法定性。第二个要件呢,是这个条件啊,它必须具有未来性的特点,它一定是未来的事实。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呢,尽管当事人有可能不知情,但是呢,也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啊,比如这个地方啊,我给大家举这个例子,甲乙呢,于二零二一年的1月16日约定。如果特朗普在二零二零年连任美国总统失败的话,

甲就送给乙电动车一部。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啊,它附加了一定的限制,就是特朗普二零二零年连任美国总统失败。啊,大家查新闻会发现,在二零二一年的1月16日的时候,特朗普已经确定的。连任美国总统失败了,尽管有可能甲乙都没有看新闻,都不知道这个事情,但是呢,双方当时约定这个内容啊,依然不能成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这是一个过去的事实,而不是一个将来的事实。这是第二个要件,第三个要件呢,是或然性的要件条件呢,它一定是有发生的可能性的,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假说呢,这个事实是确定性发生的,那就是期限。假说呢,某项事实是确定不可能发生的。那也不能作为我们这个地方所说的条件。比如甲跟乙说我呢,

手里面有一部跑车,我呢把这个跑车送给你乙,当然很开心了。但是甲捕捉到一个条件,什么条件等到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这个合同才能发生效力。大家看你表面上看起来呢,这个赠与合同也附加了所谓的条件。但是呢,太阳从西边出来,这个事情有没有可能发生啊?啊,有些同学说我看了三题这个。电视剧啊,在乱纪元的时候呢,

太阳也有可能从西边出来啊,但是那是科幻电影啊,按照我们。生活的一般观念啊,太阳是不可能从西边出来的,所以呢,这样的事实啊,它就没有发生的豁然性。那意味着。不能构成我们这里所说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个要件,第四个要件呢?是合法性。这个当时做附加的事实啊,必须得是合法的事实啊,

甲跟乙说我送你一套房。条件是你得把丙给我杀了。尽管这个乙呢,有没有把丙杀害它确确实实是未来的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但是呢,这样的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能构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这是第一点,大家注意这个条件必须要同时符合这四个要件才能够成立。我们来看,二零零九年考过的一个题目,看大家能不能判断这个基本概念。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先来看a选项,小张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将赔偿保险金。大家看这是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呀?显然不是。为什么呢?尽管这个发生保险事故看起来是一个有可能发生的事实。但是呢,保险合同它的效力并不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你看我们在前面讲的这个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啊,特别强调。它呢,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要取决于未来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事实。在a选项里面呢,不管这个保险事故有没有发生?都不影响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发生效力。所以这个事实啊,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它就不是这里面所说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只是合同生效以后,保险公司要不要给付保险金的一个前提?像我们在实践当中,每年也有机动车的话,你得给这个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啊,就是签订这个保险合同,假设呢,

这一年相安无事,一起保险事故都没有发生。是不是意味着你们签订的保险合同就不能发生效力?你可以要求这个保险公司把保险金给你退回来呀。啊,显然不能啊,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也不影响保险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了。只是呢,因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所以说呢,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向你赔偿保险金。这是a选项,接着看b选项。小王与小李在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

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大家看这是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呀?也不是因为这个不动产呢,办理登记以后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这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反映当事人特殊的意愿。同时呢,即使双方没有办理这个物登记手续,法律后果呢,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它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已经发生效力。所以说呢,b选项也是不当选的。c选项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租赁合同里面约定,

待甲所建的大楼落成的时候。租给乙工作室两间,大家看这里面的租赁合同啊,它附加了一个限制,就是要等到甲所建的大楼落成的时候。因为这个建大楼啊,它是一个事实行为,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啊,这个楼呢,它原则上是会建起来的。所以呢,它是一个确定发生的事实,它是期限而不是条件。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d选项,

小明的爷爷与小明约定,小明呢,获得游泳冠军以后,给小明买一台电脑。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里面呢,也是附加的签的限制,这个限制呢是小灭获得游泳的冠军。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小明是不是确定的会获得这个冠军啊?显然不是有可能夺冠。也有可能失惯。那它就是一个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进而构成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所以应该选的是d选项啊,

这是第一个方面条件的认定。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条件的类型,这里面啊,重点给大家强调两种条件的分类,先来看第一种。既然条件它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基于这个条件,它到底是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还是失效?把这个条件呢分成了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啊,都是法律上的术语。所谓延缓条件呢?它指的是条件在成就的时候,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的这个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启的一个开关啊,

原来效力是关闭状态,条件一成就这个效力,就打开了,这叫延缓条件。当然,在理论当中啊,我们也把它称之为生效条件,或者是停止条件,这三个词是同义词。那相应的解除条件呢?它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呢?已经发生效力,但是呢,条件在成就的时候啊,民事法律行为会失去效力。

相当于这个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关闭的一个开关啊,原来效力是亮着的条件,一成就就把这个效力给关闭了,这个叫。解除条件,一个是打开的开关,一个是关闭的开关,当这个解除条件呢?我们在理论当中又把它称之为。失效条件啊,这两个词呢是同义词。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讲义里面呢,给大家举了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比如呢甲呢,

要送给乙一本。精装版的法学著作,但是呢,附加了相应的条件,先来看第一种情形。甲呢,跟乙约定。这本精装版的著作呢?我送给你,但是呢,前提是你得考上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呢,附加的这个条件,它是延缓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啊?哎,

非常明显,它是一个延缓条件,因为在考上中国人民大学之前,这个赠与合同啊,它的效力是处于关闭状态的。只有条件成就的时候,赠与合同才发生效力,这就是延缓条件。那接着看第二个例子。同样呢,甲也是赠与给乙一本法学著作,但是呢,同时约定,如果今年乙呢没有考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的话。那这个赠与合同就失效了,

你得把书退还回来。虽然呢,结果上来看,这两种情形好像都差不多啊,考上人大了,有学上有书呢,如果考不上学的,那这个时候呢?没有学上,同时也没有书拿,但是大家看第二种情形下,这个条件它就变成一个解除条件了,因为赠与合同呢,已经率先发生效力了。只是呢,

未来这个没有考上研究生,这个提炼成绩的时候,赠与合同才会失去它的效力,相当于这个时候啊,是一个关闭的开关。所以大家要注意区分这个延缓条件,解除条件啊,一个是效力打开的开关,一个是效力关闭的开关啊,这是第一种分类。那接下来第二种分类呢,是我们基于条件的内容,它涉及到的是。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我们把这个条件分成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如果这个条件的成就体现为某项事实的发生。我们叫积极条件啊,就像我刚才举的第一个例子,如果考上中国人民大学了,这个事实发生条件成就,那就是一个。积极条件。那相应的,如果这个条件的成就要求。某种事实的不发生的,我们叫消极条件啊,就像我们刚才举的第二个例子,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了。假如说呢?未来你考不上中国人民大学的话,

你看这是一个消极的事实,我们把它叫消极条件啊,注意这两种分类。简单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就考这个基本概念。二零一零年的单选题甲和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大家看这个房屋租赁合同呢?它的效力附加了相应的限制,我们先来判断一下这个限制是条件还是基限啊?哎,非常明显,所附加的这个限制假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

他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去,也有可能不去。所以呢,当事人附加的这个限制啊,是条件而不是期限,这是我们首先要判断的,当然这个题目呢,让我们进一步判断这个条件呢,它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条件?我们先来判断第一个层次的分类,这个条件的成就,它决定了租赁合同的生效还是失效呀。哎,非常明显,

它决定了租赁合同的生效,相当于是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打开的一个开关。那这意味着这个条件,它是一个延缓条件,或者叫停止条件,生效条件,那这样的话呢?a选项跟b选项这个解除条件就是错误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一步判断当事人约定这个条件,它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呢?就要看那个条件成就的时候是要求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非常明显条件的成就要求甲的儿子要。去外地工作,这是某项积极事实的发生,

所以叫积极条件,这样的话呢,正确答案应该选的是d选项。积极的延缓条件,这就是条件的分类里面,大家需要掌握的基本概念。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最后一个问题,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我们前面提到了期限跟条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确定会到来的,当然这个期限的到来,它到底决定了法律行为的生效还是失效?我们把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啊,分成了附生效期限的行为,

以及附终止期限的行为。顾名思义,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等到期限到来的时候,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啊,相对是一个打开的开关。那相应的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满的时候呢?法律行为会失去效力,相对这个时候啊,期限呢?它是效力关闭的一个。开关啊,大家大致这么去理解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了啊,这是第20个基础概念。接下来我们来看民法基础概念,

21代理代理呢,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啊,基于意思自治的考虑,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常常由当事人来亲自实施。但存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的民事主体呢,可能欠缺实施这种交易的能力,或者呢,有的当事人他自己的时间很宝贵,他觉得没有必要事必躬亲。那这个时候呢,就可以借他人之手来完成这项交易,

这就是代理制度啊,它存在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就是借他人之手来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呢,在民法里面啊,既是学习的重点,同时呢,也是我们学习当中的难点啊,只是呢,这个阶段啊,我们先来给大家讲一讲。代理制度当中有哪些基本的概念?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代理的含义和法律特征。那代理呢?

既然它是借他人之手来完成某项交易,或者说民事法律行为,那意味着在代理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啊,它至少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这是大家了解这个概念的一个核心第三方,当时呢,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当然,我们在理解这个概念的时候啊,可以结合我们生活当中最常见的一个代理的例子去理解它,就是保险代理人。生活当中啊,大家都能够见到卖保险的一些代理人,据说呢,

每一个中国人啊,都有一个亲戚在卖保险啊,大家。回顾回顾自己有没有这个卖保险的亲戚?比如呢,这个甲呢,是我们的亲戚啊,是保险公司乙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那这个甲呢?我们的亲戚就是法律关系当中的代理人,这个身份,而这个保险公司乙公司呢?就属于被代理人这个身份。那这个亲戚甲呢?他会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把这个保险呢卖给我们,

也就是这个第三人丙。签订合同以后呢?这个合同啊,会在乙公司跟丙之间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了合同里面约定的保险事故的,那这个投保人丙他要找谁去主张这个保险金啊?哎,不是找这个亲戚甲,而是找被代理人,也就是保险公司乙公司来给付这个保险金。那这样一个三点关系啊,就是我们民法当中所说的代理啊,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当然有的时候呢,

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呢,最终由被代理人乙公司来承担。这样的制度,我们叫代理,所以大家看在这个关系里面呢,相当于是被代理人乙公司。借代理人甲之手来签了更多的合同来扩张自己的业务的范围,这就是代理制度啊,它存在的基本的价值。当然,基于这个概念呢,我们再来看这个代理的特征啊,其实就是代理当中。四个比较重要的关键词。第一呢,

是代理人呢,他需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啊,这个保险代理呢,他在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的时候啊,会确定他的一个。代理权的范围啊,在多大的范围内,你可以决定给客户的优惠啊,代理权限范围内。第二呢,是代理人呢,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来实施代理行为,其实呢,真正的代理。

代理人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实施行为的,这种情形呢?我们在法律当中啊,也把它称之为直接代理注意,这也是一个术语。那如果这个代理人呢?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我们在民法里面呢,把它叫间接代理啊,注意这两个概念。事实上呢,在民法典总则编部分啊规定的代理,主要指的是直接代理。这个鉴定代理呢,是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委托合同部分,

只是呢,我们法硕考试的官方教材。在写这个代理的概念的时候啊,既讲到了直接代理,也讲到了间接代理啊,所以它是一个广义上的代理的概念啊,这是第二个特征。第三个特征呢,是代理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我前面才提到代理呀,它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第四呢,是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的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哎,虽然那个保险代理人的模型当中。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去签的,但是呢,最终的法律后果是要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来承担的,是要由他来给付合同里面约定的保险金的。那么,从这四个方面啊,可以理解代理这样一个三角关系的基本结构。当然,我们在学习代理的概念的时候啊,要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大家把这个代理人呢和传达人,

中介人给它区别开来。那这个传达人呢?他只负责传话啊,只负责传达别人的意思表示,而中介人呢?他只负责撮合双方当事的合同。无论是传达人也好,中介人也好,都无权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呢,代理不一样,代理人呢?虽然他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但是呢,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这个合同要不要签在多大的范围内签?代理人还是有一定的决定权的啊,比如说我们的亲戚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那这个代理呢?他在签这个合同时啊,他有权选择跟哪个客户去谈啊?要不要跟这个客户签?要给这个客户多大的优惠等等,这个代理人呢?他都是有权来决定的啊,所以呢,他跟这个单独传话的传达人。以及单纯撮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中介人,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的啊,这是第一个问题,

含义和特征。那接下来呢,需要大家啊,关注一个考过的真题啊,通过这个真题呢,来感受一下代理这个制度,它适用的。具体范围。学校委托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教学器材啊,你看本来呢,交易是学校的交易。应当由学校亲自去完成,但是呢,学习的领导太忙了,于是呢,

他就借他人之手啊,委托一个交易人员王某。去购买这个教学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以后呢,恰逢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王某呢,就抽中了数码相机一台,那这里面呢,就涉及到相机归属于谁的问题,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案情里面,它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王某呢,就是我们所说的代理人,他在替别人办事,而这个学校呢,

就是我们模型里面的被代理人。而这个百货公司呢,就是交易的相对方,也就是第三人。尽管这个合同啊是代理人王某。以学校的名义跟百货公司签的买卖合同。因为他付完款以后让这个保险公司开发票的时候,发票的抬头一定写的是学校啊,否则的话你这个钱都没办法找学校去报销。大家看那这个时候呢,构成代理关系以后啊,合同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啊,要由被代理人,也就是学校来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啊,

也就是钱,事实上最终要有学校的财务处来出这个钱。同时呢,既这个交易抽中的数码相机,也应当归属谁呀?也应当归属于学校。这就是我们在代理里面讲到的法律后果,要由被代理人承担它的意义所在啊,费用由学校来付,那收益。当然,也由学校来享有,那这样的话呢,应当选的是哪个选项啊?应当选的是a选项,

所以大家看这个题目啊,它考的就是。代理这个制度的一个基本的概念,这是第一个问题,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呢是代理的具体适用范围。其实呢,我们在特征里面也提到了代理呢,它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啊,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呢?它是事实行为,它原则上是不适用代理制度的啊,像我们生活当中啊,听过的这个代价。啊,

你去聚餐的时候呢,喝酒了,自己没法开车,在网上呢,叫一个代驾代驾里面呢,虽然也有这个代理的代字。但是呢,它并不属于民法当中的代理,因为。驾车这个行为啊,它本身并不包含意思,表示它是一个事实行为,所以呢,代驾并不适用代理的规定。这意味着,

代驾的这个司机呢,在驾车的时候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那这个时候呢,不是由车主来承担责任的,而是由这个代驾自己来。承担这个法律后果的,这就是代理啊,它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这样一个说法的一个体现。当然,是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借他人之手来代理呢啊?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大家看,按照法律的规定啊。按照法律规定,

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啊,有一些行为啊,必须要本人亲自实施,大家看哪些行为呢?我这里面给大家列了三个方面。第一呢,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原则上不得代理啊,你像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子女,甚至包括立遗嘱。这种人身性质啊,

相对来讲比较强,原则上呢,只能亲自为之,而不能由别人来代理。啊,比如说一个人,他要结婚了。即使他日理万机,再忙他也得亲自去结这个婚,亲自去办理这个结婚登记,而不能让自己的秘书啊,不能让自己的朋友去带自己去结婚。这个就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也能够理解,第二呢,

是依照当时的约定,或者依照行为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也不能代理。那这里面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人身信赖关系比较强的行为啊,比如请一个教授请。请一个老师去演讲,请一个歌星在年会上唱歌等等,那这里面呢?对于这个老师也好,歌星也好,都有一定的。人身信赖他,必须要亲自完成,

而不能由别人来代理。第三点呢,是违法行为不能代理啊,当然违法行为你自己亲自实施,法律都不允许,当然不能借代理人之手来完成了。啊,这就是代理的适用范围里面啊,大家从正反两个方面去理解它,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大家看就是直接考察这个考点下列行为当中可以代理的有。a立遗嘱能不能代立呀?不能,我们在遗嘱里面也会讲到这个知识点。b选项申请商标注册能不能代理呀啊?

当然是可以的,那未来大家毕业的时候啊,可以考这个专利代理人或者是商标代理人这个。资格证c选项订立合同能不能代理呀啊?当然可以代理。像我们前面讲到的保险代理人啊,就是代理保险公司来订立保险合同第二项参加行政诉讼,能不能代理啊啊,当然也是可以代理的。那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bcd三个选项都应当当选啊,这是代理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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