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5 09:41:12

2.导言(02)(Av947729030,P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第二个板块呢,是民法这个科目的备考策略,那这里面呢,会涉及到几个问题啊?第一个问题呢,是大家要整体上了解我们民法学习的时候。包括哪些主要的内容,主要的板块。第二部分呢,是了解一下民法各个板块的考察情况呃定来决定我们哪些部分要重点去学习。第三呢,是法硕民法的一些备课的方法啊,就是这些学习思路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民法的主要内容。在展开民法这样一个学科的知识点的时候啊,我们是围绕一部规范性文件展开的,这部规范的文件呢,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啊,是我们国家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规范性文件。这部法律呢,是在二零二零年5月28日颁布的,在二零二一年1月1日的时候正式实施。所以大家看,这是一部非常年轻的啊,非常新的法律,那现在呢?

这部法律当中呢?新增加的一些制度。以及呢,相较于之前的法律规范,新修改的规则就是我们二零二四年可能会考到的重点。整体上呢,这部法典啊,分成了七编共1260个条文。可能大家知道啊,在我们基础课里面呢,考民法跟刑法这两个学科都考75分。但是呢,民法的条文数量以及知识点的数量啊,相对于刑法来讲是要更多的啊,因为大家学习刑法的时候会知道我们国家的刑法呢,

总共有400多个条文。而民法典呢,有1260个条文,这个条文数啊,都快赶上刑法的3倍了。所以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啊,大家一定要有一个心理准备啊,就是民法的知识点是非常的多的,我们呢,把整个的民法系统的过一遍。是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的,大家一定要有耐心啊,因为它的内容本来就非常的多。那这七个板块呢?我把这个民法典的目录啊,

给大家列到了讲义当中。整体上呢,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板块。总则呢,讲的是适用于整个民法的一般性的规则或者基础性的概念。那从第二遍开始呢,就是民法典的分则部分啊,讲的是民法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当它展开这个民法规范的时候呢,既涉及到财产规范,也涉及到。人身关系的规范,大家看这个第二编物权跟第三编合同,它是我们国家。财产法的两大支柱物权呢?

关注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合同呢?关注的是财产的流通问题。呃,一个关注静态,一个关注动态来展开财产法律关系的规范。那接下来呢,第四编跟第五编啊,讲的是人身关系啊,既包括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第四编讲的人格权呢,主要涉及到为了维持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一些人格权的规则,那第五编呢,主要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

身份权法律关系啊,这是人身关系,那第六编继承呢?其实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就这个自然人死亡以后啊,他遗留下来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最后呢,有一个侵权责任编,那这个侵权责任编呢?它体现的是权利救济的一般性的规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人身权,财产权,这些权利在现实当中受到侵害以后,如何获得保护?如何获得救济?

就是侵权责任编所需要完成的任务,这就是民法典的七编,也是我们。学习民法的时候啊,七个比较重要的板块。在这七个板块里面啊,大家要注意的是人格权,这个部分和侵权责任,这个部分是我们国家民法典体系的一个特色。所以呢,它也必然会成为二零二四年考研的一个重点板块。当然,从考试角度来讲,除这七个板块以外呢,还有一个板块叫知识产权。

这个知识产权法呢,虽然没有纳入到民法典当中啊,但是呢,一直属于我们民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呢,也是我们法硕民法的考察内容。我们也会给大家做讲解,那这样的话呢,整个民法的学习啊,就分成了八个板块,民法典当中的七编七编。七个板块加上没有纳入到民法典当中的知识产权这个板块啊,总共是八个板块,大家在头脑里面。也有这么个印象。

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呢是法硕考试民法的考察情况,所以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呢,分成了八个板块,但这八个板块的篇幅以及在考试当中的重要性。还是有所差异的。那为了方便大家备考,我把这八个板块呢分成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呢,叫重者恒重。啊,就是在考试里面100%一定会考到的内容,而且呢,是十之八九会考到主观题的板块啊,大家作为重中之重来进行掌握,而且在学习的时候呢?

原则上不要路过任何一个知识的盲点,因为它考到的概率是极高的。主要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以及侵权责任这四个板块。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在讲义当中呢,给大家列了从二零零五年到二零二二年法学跟非法学同学考到主观题的一个考点分布情况。大家可以看到啊,我刚才讲到的总则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这四个板块呢,几乎是年年都有可能涉及到主观题。同时呢,这四个板块也是我们学习民法时候的一个难点啊,大家把它作为重中之重来掌握。那第二个层次呢,叫轻者偶重涉及到剩下的四个板块,

婚姻家庭继承人格权和知识产权。那过去几年当中啊,这几个板块呢,更多的是以客观题的方式来考察的啊,所以它是轻者。但是呢,为什么后面又有一个偶中呢啊?就是某一个年份啊,他们也会偶然的考到主观题。像我们二零二三年的考验当中,婚姻家庭编就考到了一道十分的简答题,而婚姻家庭编应该在。过去的将近十年当中,都没怎么考过主观题了,但是到二零二三年就突然考了一次,

这就是偶然呀,它也会成为主观题的考点。那意味着,对这四个板块呢?特别是主观题的考点,大家必须要给予高度的关注,当然多数的考点呢,只要在客观题层面能够掌握就可以了。大家看这个往年的考察情况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一下知识产权这个板块。在二零二零年之前,也就是民法典颁布之前,资产这个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几乎每年都会恒定的考到一道简答题。但是呢,

从二零二零年民法典颁布以后啊,资产这个部分呢,它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啊,基本上是以客观题的考察为主。考到主观题的可能性相对来讲就要小一些了啊,所以我把它放到这个轻者偶中这个层次。那这样的话呢,我们把民法的八个板块啊,就做了这么一个区分,整体上呢,大家要掌握这么一个学习的思路。就是重点要突出,但是同时也要全面兼顾啊,100%一定考到的领域。大家一定要不留任何一个学习的死角,

重点要突出。同时呢,也要全面兼顾。尽管有些板块呢,可能考到主观题的概率相对比较小一些,但是呢,小并不意味着没有。大家还得全面兼顾,在主观题里面有可能考到的考点啊这是。法硕民法的考察情况。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法硕民法的备考方法,大家可能在复习之前也会在网上找一些经验题。啊,

去看一些博主啊,写的学习经验,有些学习经验呢,是科学的,但是有些学习经验啊。可能是偏颇的,那这里面呢?我也给大家强调,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啊,两个非常重要的观念。第一个观念呢,是注重民法理论和法条的结合。可能有些同学啊,参加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啊,会有这么一个印象啊,

觉得法考呢,主要考的是法条。而法硕呢,主要考的是理论哎,有这么一个观点,把这个理论跟法条给割裂开来了,那这样一种。学习方法是非常不科学的啊,因为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是要把法条跟理论结合起来的。如果你没有理论的指导,那可能你学的法条就是空洞的,是不深刻的。同时,我们在学习一些基本理论的时候,

如果落实不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层面的话,那我们学到的理论。也是空洞的,无用的啊,一定要把二者结合起来,同时呢,要看到理论跟法条二者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那么,好多的法条呢?其实,基于理论的研究而提炼出来的同时呢?很多的法律规范也会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而不断的。进步同时呢,对于理论来讲呢,

我们也不建议大家学一些空洞的理论,学习理论的时候啊,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规范当中。去感受它的生命力。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这个地方呢,举了一个具体的制度,大家感受一下,我们在学习民法里面某一个制度或者某一个考点的时候呢?如何把这个理论跟规范给它结合起来?这个考点呢,叫夫妻共同债务啊,就是夫妻双方呢,因感情破裂,离婚的时候啊。

财产要进行分割,同时呢,欠的债也要进行偿还,如果这个债呢,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有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即使离婚了,双方还得一起还债。那假如说认定这个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的话,它就由一方来。进行偿还另一方呢,就无需承担这个偿还的责任了,所以呢,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啊,

某一个债务到底认定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大家先看讲义当中一个小例子。张某和谢某呢是一对夫妻,很好理解二呢婚后啊,共同生活了五年,但是呢。因感情不和,最终还是分手了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呢,张某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向好友陈某借了50万元用于生意的经营,现在呢,无力清偿。

要求双方在离婚以后啊,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根据产品的事实呢,能够确定。张某呢,确确实实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借过50万,但是呢,借的这50万到底花在了什么地方?到底有没有用?在生意经营当中,现在谁都说不清楚了,因为毕竟已经过去很多年了。那这个时候呢,我们在法律上就要确认了,

这50万元的债务到底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呢?如果认定为是共同债务的话。即使双方离婚了,债权人陈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谢某承担连带责任,你俩人谁有钱我都可以追着你们来要钱。那假如说认定这个50万的债务是张某自己的个人债务的话,那这个时候呢,离婚以后。配偶一方,也就是谢某就不用再偿还了。大家看一下这个债务性质的认定,对谢某来讲重不重要啊?很重要,同时呢,对于债权人沉默来讲重不重要啊?

也很重要,认定为是共同债务,有利于债权人。但是呢,配偶会背负着巨大的风险认定为是个人债务的,那这个时候呢?配偶。减轻了这个债务的负担,不用背着债开启新的生活,但是呢,可能债权人的钱收回来的概率就会有所降低,所以在法律上要去界定。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大家想想法律在设置相应规则的时候啊,它是不可能随随便便去写的,

它一定是有一定的理论作为指导。就是我们判断一个债务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标准,到底是什么?然后基于这个标准再去设置相对规则,所以呢,首先大家要注意的是。在理论层面。我们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它的标准是什么?两个标准,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我给大家讲到第一个标准呢,是时间性。就是要看负债的时间,婚内所负的债务常常是共同债务。

那婚前所负的债务呢,常常会被认定为是个人债务啊,就是你这个债务啊,到底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了。第二个方面的标准呢,是用途性的标准啊,就这个负债啊,它用于了什么用途?那如果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的话,当然认定为是共同债务,双方一起来偿还。那假如说用于了个人的用途的话,那当然认定为是个人债务,由个人来偿还,

所以这个用途。也很重要,这是理论上的标准。那基于这个标准呢,大家看。我们在。当时也就是一九八零年修改的这个婚姻法当中啊,就规定了基本的规范。第41条。离婚时呢,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在婚内所付,而且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大家看。满足这两个理论上标准的认定为是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你看这个规则啊,就是在理论标准的指导之下制定出来的。当在实践当中啊,在认定这两个标准的时候呢,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负债到底是不是发生在婚内?这个应该是比较好判断的。但是呢,这个借款到底用于了什么用途?到底是运用了共同生活用途,还是个人的用途?有可能各方当事人都说不清楚,

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要规定。风险到底要如何来进行分配?所以呢,为了配合这个婚姻法的实施啊,我们二零一三年的时候就颁布了一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但这司法解释二里面呢,它规定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规则。第24条。债权人呢?具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但是呢,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啊,或者呢,存在当事人。啊,约定属于婚姻法第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大家看这个司法解释呢,它其实体现的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啊,在婚内呢,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的话,而且呢,各方都证明不了。借款的用途了,大家看这个司法解释,

它是按照什么来处理的呀?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的。啊,就只要大家证明不了用途的,既然是婚内所付,那就推定为是拥有着共同生活的用途,让夫妻双方来承担连带责任。大家看这个规定是对谁比较友好啊?也去感受这个法律的价值上的取舍,它对债权人来讲比较友好,反正我把钱借给你们家了。不管你们用于什么用途,我都可以要求你们两口子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个规则呢,它对于谁来讲是不利的呀,

对配偶来讲是不利的。所以呢,在实践当中就产生了一种风险啊,叫做被负债的风险。呃,就在实践当中啊,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呢,一方跟另一方说你跟我离婚可以,但是呢?巨额的债务,你得背着跟我来共同偿还,大家想想另一方,特别是实践当中啊,常常是女方。他背着这个巨额的债务,

实际上是很难开启新的生活的啊,可能后半辈子即使双方离婚了,那另一方呢?也得为自己的前夫或者前妻借的款而拼命。那这个时候呢,配偶承担了太多的风险,所以实践当中啊,就成立了一个组织啊,叫做。反婚姻法解释二,24条的一个组织啊,就好多呢,被这个条款坑了的啊,被负债的。妇女们就联合起来啊,

去反对这个条款啊,在我们民事司法解释这个历史上啊,能够形成一个组织来。专门进行反对的也是绝无仅有的,可见这个条文啊,对实践当中影响的重大。当然,大家感觉一下这个条文,它分配这个风险的方式是不是合理呢?可能也是要打一个问号的啊,因为在婚内呢,一方以个人名义去借款。相对方也就是配偶呢,可能根本就不知道。那他事后呢?

根本就不可能去证明这个借款所用的用途,我都不知道你什么时候借的钱,我怎么来证明你这个借款运用的什么用途呢?它让配偶呢,承担了太多的风险,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就产生了巨大的争议。那么,这回应这个争议呢?我们在二零一八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呢,又专门颁布了一个夫妻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来调整这个。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大家看,

二零一八年这个司法解释,那这个司法解释里面呢?它也是。规定了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呢,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然后双方都无法证明这个具体用途的时候。应当如何来分配风险的问题,大家看新的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在司法解释里面呢,它把这个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啊,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种呢,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还有一个呢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的债务分成这两种情况。

假设呢,这个债务的数额是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的,那就推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呃,比如说一方以个人名义找别人借了3000块钱。那这个一方出去借3000块钱,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啊,它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范围内的债务。但是呢,假如说乙方以个人名义找别人借了三十万五十万的话,那这显然超出了一般人的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那这个时候呢,大家看一下。司法解释的第三条。

一方呢,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范围,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来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数额太大的时候明显超出了一般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时候啊,那法律就推定为这个债务是个人债务了。除非你这个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么大数的债务确确实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啊,比如说呢,双方要买房子。买房子呢,资金的缺口比较大,于是呢,

找好评局借钱。或者呢,夫妻双方一方呢啊,患了重大的疾病。啊,需要医治,然后医疗费的缺口比较大,找别人呢,借你一大笔钱,这个也是有可能的,但是需要你债权人来证明。你只要证明不了的,那这么大数额的债务,原则上就推定为是个人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呢,

你就只能找和你借钱的这个个人来偿还。大家看这个规则啊,相较而言呢啊,就比较合理的分配了当事人举证不能的风险。啊,数额比较小的,在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那原则上推定为是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那假设呢?这个数额比较大的,超出了一般人的家庭上生活需要范围的,那原则就推定为是个人债务,而不能要求夫妻来。共同偿还是不是相较于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就更加的精细,

更加的合理了呀?所以呢,在编成民法典的时候啊,民法典的1064条啊,就完全采纳了。二零一八年,这个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司法解释的规范方式,所以大家看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啊,我们前前后后应该是经历了好多年的探索。才形成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相对公平的分配风险,相对合理的确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规则,你要理解它背后啊,所考虑的问题你就能够更加深刻的理解我们现代民法典的规定。

所以呢,我们在讲解这个相关考点的时候啊,会给大家讲解。法律背后的基本的理论以及这个法律规范呢,在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些演进的经历。有些庭说。那我们现在的法律生效以后,之前的法律规范就已经失去效力了呀,为什么我们还要了解之前的法律规范的状况呢?啊,其实呢,也是要知其然,同时要知其所以然。特别是我们法学的同学,在二零二一年的时候呢,

我们法学同学考了一道论述题15分。试论民法典物权编,相较于物权法的规范的发展和完善。就让你认识一下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相应之前的物权法有哪些修改和完善,你看这就需要我们了解。旧法是如何发展到我们现代新法的规则的?所以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呃,既要知道现在是什么的规则,同时呢,也得了解一下这个规则是。是如何演变过来的?你了解这个演变过程啊,就能够感受得到立法者。他在制定这个规则的时候,

他背后一些考虑。那我们记这些规则的时候啊,可能会记得更加深刻一些,这就是我们在学习一个知识点的时候啊,一定要把。理论和这个法律规范法条本身呢,联系起来去学习啊,既不能空洞的学理论,同时呢,也不能只是从字面含义上。去理解法条啊,这是第一个学习的观念啊,我们在讲解这个一本通课程的时候啊,会给大家啊示范这种思考的方法。理论和法条要结合起来。

第二个方面呢,是要注重知识的理解和记忆的统一。那好多同学在备考法硕的时候呢,还有一个偏颇的观点啊,就认为说。法考这样的考试是更多的注重理解的,而法硕这样的考试呢啊,更多的是需要我们来记忆的。啊,甚至呢?有人主张从三月份呢开始呃,就要进行背书啊,因为背的时间越久好像。呃,你背的越牢固,

其实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在我们法硕考试当中啊,其实只有主观题,特别是简答题是真的可以通过。记忆来完成的。那剩下的题目呢?它也要。要求大家能够更加深刻的去理解民法的规则啊,所以说呢。虽然法术当中有通过背诵能够解决的题型啊,但是呢,背诵也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一定要把这个记忆跟。理解要给它结合起来。同时呢,

即使是简答题,也不是光靠记忆就能够完成的。尽管呢,我们事后看到那个考题的时候一看诶,只要能够把这个考试分析,或者我们背诵宝典里面的相关内容背下来。就可以得一个不错的分数。但是呢,大家一定要问自己一个问题。那么多的知识点,你真的能够全部背下来吗?假如说你能够把考试分析,或者我们的教材一字不差的背下来的话,那你是一定可以在专业课考试当中取得一个非常理想的成绩的。但是呢,

我相信绝大多数同学都是背不下来的啊,大家不要对自己的记忆力抱太高的期待。同时呢,也不要低估自己的理解力。其实呢,只有你真正理解了这个内容了,掌握它的规律了,我们在去背诵的时候啊,才能够更有效的把这个内容给它背下来,一定要把这个理解跟记忆。要结合起来啊,既不能光理解,同时呢,也不能光背诵。在理解和记忆的时候啊,

我这个地方呢,给大家强调两个方面的观念。第一个方面的观点呢叫。学习当中的体系思维,这样一个观念。啊,就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民法有1260个条文。这1000多个条文啊,它不是孤立的。它不是像一堆土豆一样堆在那个地方,大家一个一个的来捡的。而是呢,通过一定的思路啊,把相关的规则呢,

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要有体系意识。我们在学习这个规则的时候呢,要感受到它的这个体系当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它跟相关联的知识之间有什么关联?一定要有体系意识,你学到的专业啊,才是一个。更加适合考试啊,更加深入的一个层次。这里面呢,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啊,在二零一零年的时候呢,我们曾经考到过一道简答题,

叫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呢,是我们民法里面啊,非常重要的一个术语,在总则编里面呢,我们会用一章的篇幅来给大家讲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理论和规则啊,它跟我们生活当中用的词啊不太一样啊,是典型的法言法语。当然,我们在理解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啊,也不要孤立的去看它。因为民事法律行为呢?它是在各个领域当中。通过当时的一些资质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当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啊,也就是在整个民法里面啊,跟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它是有个概念体系的,你能够理解这个概念体系以后啊。我们在后期进入背诵阶段的时候啊,会大大的减轻我们的背诵负担。那这里面呢,我来给大家简单的。讲一讲啊,民法里面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到底是如何形成的,你去感受感受跟它相关的一些。具体概念的。体系首先呢,

在生活当中啊,基于我们的意愿去形成的法律关系是非常多的。那最常见的呢,就是买卖。啊,尽管大家之前可能不一定学过法律啊,但是呢,我相信。啊,大家一定从事过不少买卖,这样的市场交易行为啊,像我们去商场买了件衣服。去超市呢啊,买了一瓶牛奶。呃,

在路边摊呢,买了一个烤红薯,大家看这都是买卖。那形形色色的买卖呢?虽然标的千差万别,但是他们在交易当中啊,一个共性的地方。都是一方呢,要把某一个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相对方,而相对方呢,支付一定的价款来作为对价。你看这一类型买卖呢,我们在法律当中啊,就通过一个术语来进行描述,叫做买卖合同。

啊,所以大家看在法律里面呢,学买卖合同这样一个制度的时候啊,它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买房买车啊,买电脑买手机,甚至是买一支铅笔。虽然价值相差很大,但他们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叫做买卖合同。这是第一个概念,当在生活当中呢,我们除了从事过买卖这样的交易以外呢,还从事过其他的交易,比如说买不起房子的,

我们可能会。租一套房子来住。跟这个房东签订一个租赁合同,包括我们手头比较紧的时候呢,有可能会找亲朋好友去借钱。形成一个借款合同。甚至呢,有些事物我们自己处理不了的时候,比如说发生法律纠纷了,找律师事务所来帮我们打官司,会形成一个委托合同。等等等啊,都属于我们在生活当中啊,各种各样的交易,当然这些交易呢,

大家有没有发现它们有一个共性的地方?就是交易的双方,当时就某项财产法律关系的变动形成了一个合议。这个财产法律关系的变动呢?可能是买卖,可能是租赁,可能是借钱,也有可能是委托等等等。啊,反正只要是财产关系。达成了一个合议,那么在法律当中呢,又抽象出一个概念来叫做合同。来进行规范。所以大家学习民法的时候啊,

大家看到合同这个概念的时候啊,要知道它涵盖了一个非常广泛的领域。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就某项财产关系的变动。达成了一个合议的都可以纳入合同,这个概念当中来。啊,那学员同学说双方呢?可以基于合意。变动一个财产关系,那双方能不能继续合一来变动一个?深层关系呢,当然也是可以的啊,比如说呢,男女双方基于合意登记结婚。

它们会形成一个夫妻关系。当然,后来没过七年之痒,双方感情破裂。签订这个离婚协议,又离婚了,那这个呢?婚姻关系归于消灭,也是一个身份关系的变动。包括呢?收养了一个孤儿,签订了一个收养协议,办理了登记以后呢?哎,会形成一个养父母子女关系,

这样一个身份关系。大家看结婚啦,协议离婚啦,身份啦等等,他们都是。基于双方当时的意愿而导致了某项人生关系的变动,我们在法律当中啊,把它叫身份协议。哎,你看这相当于是又抽象出了一个概念,叫做身份协议。合同解决财产关系身份协议解决人身关系,那这个合同也好,身份协议也好,大家有没有发现他们有个共性的地方?

它们共性的地方在于。都是双方当时呢,就某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达成了合议。都涉及到双方当事,那我们又抽象出了他们的上位概念,叫做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诶,双方行为都是双方的意思表达达成一致。当然,既然有双方的行为,那有没有可能存在基于单方的意思,就可以形成一个法律关系呀?啊,当然也是可以的,比如说呢,

抛弃所有权。有些东西我们不要了,自己可以决定把它扔掉,不需要别人同意。当然,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呢,是遗嘱。啊,在死亡的时候呢,通过遗嘱来决定自己财产的归属,不需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也是个典型的。单方性。但在实践当中呢,还有一些法律行为啊,

它是基于多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形成的,叫做多方行为。比如甲乙丙丁四个人。共同签订这个合伙协议来开一家饭店,你看这就是四个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的协议啊,这叫多方。行为啊,当然,无论是单方双方多方行为,大家有没有发现他们又一个共性的地方?都是基于当时的意愿。或者意思表示,来形成一个法律关系。那我们又在这些行为的基础上啊,

抽象出了他们的上位概念,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啊,它泛指各种按照当时的意愿,不管是一方的两方的还是多方的。形成法律关系行为,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基于具体的生活事实进行层层抽象,就形成了民法当中的一个概念体系。所以大家看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它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的。我们签订买卖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签订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离婚收养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呢,你设立遗嘱也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它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那就意味着我们在总则编里面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它必然会在具体的领域里面都有适用的余地。所以大家看,我们在二零一零年的时候呢,考到了一道简答题,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啊,这个是需要大家背的一个。主观题的考点。那我们这个地方强调的是,

我们一旦把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给它背下来了。那假如说考试里面大家看二零一三年考到了遗嘱的,有些简单,大家会不会答呀?你也得会答,因为遗嘱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那它必然得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呢,合同的一些约见。结婚的一些意见。离婚协议的有些意见。收养协议的有效件等等等,都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这个模板里面延伸出来的。所以你只要把这个题目背住了,那一串的题目你可能都会一并给它背下来。

就是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需要大家背的题目,你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一个的孤立的题目,但事实上呢,它们之间是存在内在的关联的。啊,你要感受到它们之间的体系上的关系,那这样的话呢,我们把上位概念的相关内容背下来了,我们在背它的下位概念前内容的时候呢,都可以把这个模板。套进去可以大大的减少我们的背诵的负担。同时呢,也可以使得我们的学习啊,更加融会贯通,

这就是民法的体系意识啊,大家感受到。总的部分跟分则里面一些具体概念的联系。当然,可能大家也注意到了。基于生物的事实呢,我们层层抽象出来的概念,它会形成民法当中的一般性的概念,所以呢,民事法律行为这样一个制度啊,我们是写到总则编里面的。啊,它是要贯穿始终,可以适应于各分则编的。而这个遗嘱,

大家看写到了继承编。合同呢,写在了合同边,而这个身份协议呢,基本上都写在了婚姻家庭边。但是我们在学习的时候,我们是先学总则编的抽象的概念,然后呢,再接触到分则里面的具体的概念。一定要注意这个特点,那这个特点呢?其实也给我们的学习啊,增加了一些难度。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啊,你一定会这样一个感觉,

就是民法总则的内容。啊,怎么学起来这么难这么抽象呀?这是这个学科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总则里面的概念都是分则里面具体情形里面抽象出来的,一般性的概念。我们连具体的规则都没有接触的时候,直接上来就学一般性的规则的话,那这个难度当然是很大的。啊单选题说我们能不能先学分则再学总则呀,那这个也是不合理的。啊,因为你要先要掌握一般性规则的话。分子里面的绝大多数问题都已经解决了,那我们在讲分子的时候呢?

只讲一些特别的规则。啊,所以说呢,这些决定了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呢,只能是先学总则,再学分则的内容,但是呢,这样的。学习啊,减轻了我们学习的负担,但是增加了我们学习的难度,大家一定要有心理准备啊,就学总则的时候啊。呃,大家一定会感觉到非常的难,

但是呢,我希望大家一定要能够坚持下去。因为你在第一轮学习总则时候的。困惑基本上都会在第二轮学习的时候。自动解决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第一轮学了总则以后啊,会学分则制度那把这个具体分则制度学习完了以后呢,我们在第二轮过来。再去看总则的时候啊,你就会豁然开朗。就是它这个学科的。特点所决定的啊,所以说呢,大家学总则的时候啊,感到困难的时候。

啊,千万不要呃,这个望而却步啊,不要学民法的时候觉得哎,第一部分就学不会,是不是民法学习就很难呀?其实也不是你把第一部分这个难关给它越过去了,然后再讲分则制度上可能相对来讲更好理解。学完了分子回过头来再去看总则的时候,那就非常清晰了,这就是体系意识给我们的学习提出的要求。这是第一个方面啊,第二个方面呢,叫辩证思维,大家学政治课的时候啊,

也经常会听到辩证思维这个词。因为法律解决的是生活当中的纠纷。而生活当中的纠纷啊是。千奇百怪啊,形形色色的,我们很难通过一个规则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呢,在学习规则的时候啊,大家也有一个什么观念呢,就是我们首先一般学的都是一般性的规则。然后呢,学了一般性规则以后啊,我们会在这个规则基础之上要掌握一些例外情形,就是有原则。它就一定会有例外,

任何规则都不是绝对的,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你在关注原则性的规则的同时呢?也一定要知道,它是有一些例外的情形,需要我们掌握的。同时,在掌握这个例外情形的时候呢,还会有一些例外的例外。啊,层层深入下去你的。民法的呃,这个学习程度啊,会不断的提升。啊,

当然,我建议大家,你在初学民法的时候呢,先要学习最一般性的规则,先要学习能够解决百分之八十百分之90问题的。规则然后呢,再去关注一些例外的情形。啊,最后一个阶段呢,再去关注例外的例外啊,大家学出这个层次感来。我在讲义当中给大家举了个例子啊,在二零一五年的时候呢,我们曾经在主观题里面考过一道辨析题。当然,

现在已经没有辨析题了,因为这种题型难度太大了,好多同学都答不出来啊,所以呢。我们这个教育部的命题中心啊,也比较的仁慈,后来就删除了这种难度比较大的题目,但是呢,大家可以从这个题目里面去感受。我们学习法律所需要达到的要求。他说呀,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簿的设立这一说法加以辨析。你看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说法,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

那么,在理解这个问题的时候啊,一定要辩证的去看它,一定要一分为二的去看。有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也会有例外的规定。因为呢,民法典物权编里面呢,有个原则叫公式原则。对不断物权来讲呢,原则上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完成公示,才能够设立,这是原则性的规定。你要认识到这一点啊,所以这个说法它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至少呢,在绝大多数领域,这个说法都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呢,它也会有例外。为了特殊的规范需求啊,有一些不动产物权。它即使没有进行登记,也可以发生设立的效力,这就是例外情形。大家能够在这个主观题里面呢,去列举出一些例外情形来。啊,比如呢一个。自然人死亡了。

他的房产呢,会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大家看法定继承人需不需要等到完成继承过户登记以后再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啊?显然不用因为在民法典的230条规定了应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只要被继承人一死亡,即使这个时候房产登记在死者的名下,但他的继承人已经成为了房屋新的所有权人。你看这就是。不动产。物权也就是这个房屋所有权,即使没有进行登记,它也已经发生变动了,你看这就是个例外的情形。当然,有些同学说,

为什么法律规定这个例外啊?所有的例外都是与它存在的价值的。因为大家想一想,一个自然人死亡以后呢?在他死亡的那一刻,他的主体资格就归于消灭了。即使房本上还登记着这个人,但是他已经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了,那假设我们这个时候不让继承人马上取得这个所有权的话,那这个房子呢?在办理登记之前,就会变成无主。啊,它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所以呢,我们要通过特别的规定,让这个所有权的归属呢,实现无缝的衔接。这就是就是特殊的考虑啊,在230条呢,就规定了这样一个特殊的规定。包括大家看这个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取得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比如在农村。某一户农户呢,申请了一块宅基地。然后呢?要在这个宅基地上盖房子。大家看你盖的房子什么时候可以取得所有权呢?需不需要等到登记的时候啊?

不需要按照231条的规定,只要你是合法建造,在建造行为完成的时候。也就这个房子完成封顶的时候,你就直接取得了所有权,而不需要等到办理登记的时候。大家看,这也是一个特别的规定,那为什么法律要设置这个特别规定呢?呃,主要是物尽其用,减少纠纷的考虑,因为房子已经盖起来了。他要去办登记的话,必然要经历一段时间的。

那这段时间内呢,如果你不承认这个建造者的所有权的话,那他对这个房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时候,有可能在法律上会有障碍。或者呢,你不让这个建造者直接取得所有权的话,可能别人来侵犯这个财产的时候,那如何来获得救济呢?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基于这个特殊的考虑啊。只要你这个房子建造完成了,就可以直接取得所有权,而不需要等到办理登记的时候,你看这也是一个。

特别的规定。但是一定要注意一下特别的规定或者例外情形,它一定要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前提。法律没有规定的,那原则上就要适用一般性的规则。所以你表面上看起来可能一般性的规则只有一条,而特别规定呢,总共有五条。但事实上呢?呃,这个一条一般性的规定啊,它可能会解决实践当中95%的问题。而接下来的五个特别的规定啊,分别解决1%的问题。所以呢,

在民法典里面啊,你看到的每一个条文好像看起来都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但是呢,他们涉及到的问题可能会有所不同,有的是原则性的规定。解决百分之八十百分之90的问题,有的是特别的规定,只解决呃及特殊情形下相关问题的处理。那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一定要把这个原则跟例外,也能够区别开来。这就是辩证思维,那区别开来以后呢?事实上也是有助于我们进行考试的,

我们在考试的时候呢,特别在选择题里面给你一个案情。啊,让我们来分析这个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好多同学呢,在做一些选择题时候都会遇到困惑,因为学了很多的规则,有一般性的规则,也有特殊的情形。然后呢?这个题干里面呢?它就没有涉及到特殊情形,有些同学觉得哎,这个题是不是不严谨啊?它都没有告诉我们不存在这个特殊的情形啊。

这样的思维啊,是很不利于大家做题的。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你掌握什么规则是原则性的规则,什么规则是例外性的规则,以后啊,在考场上。它要考例外性的规则的话,一定有特殊的情节来作为支持,只要没有特殊的情节的,我们一律按照一般性的规则来。做出判断就可以了。所以你掌握这个原则,跟例外以后啊,我们在做选择题的时候呢,

这个思路会更加的清晰一些。啊,这是给大家讲的民法备考当中的一些方法或者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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