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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第14章:量刑(05)(Av823243245,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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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大家把书翻到第250页,我们开始进入第七节缓刑。缓刑总共讨论六个问题。第一是概念二适用条件是重点。三是缓刑的考验期。了解四缓刑,考察五缓刑的法律后果重点,所以二和五重中之重。第六,在对比缓刑与战时,缓刑之间的关系。缓刑是指刑罚的暂缓执行,

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各位把不再执行圈起来。附,条件不执行。那不执行,意味着刑罚从来没有执行。这就意味着,缓刑它并不是一种刑罚的执行制度,而仅仅是一种刑罚的量刑制度。虽然理论上有争议,但是主流观点依然是将缓刑划给了量刑制度。我们刑罚执行制度只有两种,一,减刑。二,

假释。因此,如果有选择提问以下制度,属于量刑制度的是。缓刑是要选的,以下制度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是缓刑,是不能选的。后面还有一大段话,来去讨论缓刑的适用条件。其实都是对我们马上讲的内容的总结,因此我们直接进入缓刑的适用条件。从框架上看,这个适用条件有三项,第一对象条件,二实质条件,

三禁止条件。同时,满足这三项的是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对特定的人,如果同时满足这三项,是应当宣告缓刑。这个特定的人,包括老少韵,一会儿我们再讨论,先从第一个点对象条件开始看。各位缓刑毕竟是刑罚,不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它只能针对轻罪适用,那重罪一定是要执行的。

什么是轻罪呢?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那这个对象条件关联五个细节问题第一。它包括三年整,包括本数,所以如果张三被判了三年整,完全有可能是用缓刑的。所以在实务中特别追求三这个数字。如果被判处三年以及三年以下进一步具有争取缓刑适用的可能,如果是三年两个月,三年六个月,各位那就不可能再适用缓刑了。第二,如果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是宣告刑在三年以下,

它完全有可能适用缓刑的。所以我们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它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很高。但是如果张三因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旦所判处的刑罚。低于三年,包括三年整,仍然是有可能使用缓刑的。第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它既包括单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它也包括数罪并罚以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张三犯a罪和b罪,数罪并罚以后,判了两年六个月。或者是三年整,这都完全有可能适用缓刑。第四,缓刑是给犯罪人一一些自由。换句话说,是附条件不执行,既然不执行,它当然是有自由的。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年两个月,三年,

五个月,这都不能适用缓刑。那么,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如果比拘役刑还要低,比如像管制,它本来就有自由,没有必要再适用缓刑。那单处附加刑同样如此,也是有人身自由的,也没有适用缓刑的余地。好,这是第四个问题。第五个问题。

一个人能不能适用缓刑和他的犯罪性质是没有关系的。比如,对国恐黑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果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化学。在我们的意识中,包括我刚开始学刑法的时候,都会感觉天呐,国恐黑怎么还能适用缓刑呢?他们犯罪那么严重。其实,像无害国家安全犯罪中也有一些轻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最终还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量刑也比较轻。

针对国恐黑,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同样有可能适用缓刑好,这就是对象条件,总结一下啊,仅限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第一。三年以下包括本数,包括三年整。第二包括。法定刑很高,但是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情形。第三,包括一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也包括数罪并罚以后被判处三年以下。第四,不包括管制,不包括单处附加刑。第五,与犯罪性质无关。这五个小点,大家要注意。第二,升职条件。对一个人适用缓刑,一定要满足。四项实质条件。那么,这四项条件就包括第一。

犯罪情节较轻。毕竟是轻罪嘛。各位抬头看我,不要看书,我们要注重他的法理。当我们对一个罪犯适用缓刑的时候,意味着给他自由。这就意味着,他必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果有再犯罪的危险。那是要处于积压状态,好好改造的。所以缓刑的适用条件站在实质条件这个角度,要先记第一个问题,犯罪情节较轻,

再记第三点,没有犯罪的危险,如果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可能放虎归山的。那么,怎么样才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呢?向前推一步。有悔罪表现,如果一个人犯罪以后认罪悔罪,表明他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果一个人犯罪以后咬牙切齿。肆意报复。各位,那一定是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不可能将他释放了。

所以第二项那就是有悔罪表现,有悔罪表现才能推导出第三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必然能推导出第四步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只有同时满足这四项条件,才是有可能适用缓刑。先记一和三三向前推出,二三向后推出四。各位,比如张三因为诈骗被判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意味着如果他在三年内遵守各项规定,缓刑考验期满,

对原判的两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这就是附条件,不执行。但是张三在缓刑考点期内,比如又犯了一个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应当出拘役。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新罪。这个时候要撤销缓刑的,撤销以后要数罪并罚。怎么罚呢?由原判两年有期徒刑和危险驾驶罪,比如六个月拘役来数罪并罚。这一旦并罚,两年有期徒刑加六个月拘役,

他们两个并罚按照前面刚刚讲的数罪并罚的原则,有期徒刑行为。吸收拘役,吸收以以后最终的量刑结果还是两年有期徒刑。还是在三年以下,请问能否再次宣告缓刑?当然不行,因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表明。它是有再犯罪的危险,有再犯罪的危险,那就不满足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了,那怎么可能?二次宣告唤醒了这个小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很容易考。

而且还没考过这个角度。好,这样的话,我们讲了,第一个是对象条件,二实质条件,同时满足四项。少一个都不行。紧接着,第三个条件则为禁止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也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意味着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累犯是犯罪以后在一段时间内又犯罪。这种人再犯罪的概率高,

人身危险性大,或者说有再犯罪的危险,既然有再犯罪的危险,这就意味着不满足实质条件。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第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能适用缓刑。因为这种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如果你对一个黑老大使用了缓刑,给他自由,那么他完全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可能继续去组织去领导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因如此,对这两类人是绝对不能适用缓刑的,只是红线,

只是底线,谁也不能决定对他们适用缓刑,否则必然会违反刑法的规定。但提醒一个命题的陷阱法条用语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但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它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所以如果选项说对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一定是错的。因为对聚众犯罪的数额分子完全有可能适用缓刑聚众犯罪,它不一定是犯罪集团聚众犯罪,甚至都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对他的这种首要分子适用缓刑。完全是有可能符合条件的。这个小点请大家务必注意。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对象条件,失职条件,禁止条件。对一般人而言,是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对三类人是应当适用缓刑,那这三类人就包括老少孕。老已满75周岁的人少,对此,三类人是应当宣告缓刑。当然了,他们要满足前面的。三项条件。而且这三类人的状态都是以审判时为准。不做区分的。

你可千万不说不要说啊,审判时已满75,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没有这种区分的死刑是有区分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那个是的确区分了。区分了犯罪时和审判时在但是在缓刑这个角度没有区分法条用语没有区分。既然没有区分缓刑,是在判决的时候做出来的。所以这三类人的状态都是以审判时为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审判时已满18,

即使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也只是可以宣告缓刑,而不是应当宣告缓刑,这个小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好第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我们就搞定了。换句话说,一个人能不能适用缓刑,你就用这三个条件去检验都满足了,可以适用,如果是那三类人,那就应当适用。不满足当然不能适用。一旦适用缓刑,必然进入第二点。

缓刑是有考验期的。对一个人适用缓刑及附条件不执行要求,他在考验期内要遵守各种规定,看考验是否合格。考验期怎么去确定?这一块它主要是个区间供我们去选择。根据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这就意味着,针对拘役。它的上限是一年以下。天花板,它的下限其实有两项。

第一是原判刑期以上,第二要在两个月以上,不能少于两个月。这表明它的下限是一个动态,一个静态,静态是不能少于两个月,动态要在原判刑期以上。原判刑期以上。那么,这两个下限到底以谁为准呢?各位当然是以高的那个为准。所以我们必须要比较原判刑期和两个月的关系。如果原判刑期高于了两个月,那就在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如果原判刑期要是低于两个月,

那么它的考验期就是两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吧?举个例子啊,比如拘役的刑期是从一个月到六个月。如果张三犯某罪被判了五个月拘役。五个月拘役,那么它的缓刑抗延期应该在原判刑期以上及五个月以上。意念一下。此时原判刑期高于两个月,就以原判刑期作为他的底线。那如果张三犯某罪被判处一个月拘役,各位那原判刑期以上,那就是一个月以上。你不能说啊,

它的缓刑抗议期就是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不合适,因为硬性规定是不能少于两个月的。所以原判刑期如果小于两个月,就以两个月作为底线,原判刑期如果大于两个月,那就以原判刑期作为底线。很好理解。那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也是如此。它是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不能少于一年。这表明。有期徒刑的缓刑款款期限最高是五年,

这是天花板,所以我们经常讲判二年缓三年。判三年还五年,判三还五五年,是有期徒刑的最高的,这个考验期了。那由此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呢,也不能少于一年,他跟拘役一样,有两个底线。静态不能少于一年,动态要在原判刑期以上,我们要比较原判刑期和一年的关系,

原判刑期如果小于一年。考验期的底线就是一年。原判刑期如果大于一年。考验期限的底线就是原判刑期。比如,如果被判了六个月有期徒刑。各位,那原判刑期六个月,他是。小于一年的那它考验期。底线就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底线就是一年以上,那如果判了四年,三年有期徒刑三年。那这个时候它是大于。

一年的原判刑期是大于一年的,这个时候他的款期就是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当然不可能是四年。因为只有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使用缓刑,这个点是不是很好理解,简单讲就是两个底线,一个动态,原判刑及以上一个。静态静态就是不能少于一年。看一看他们两个谁高谁高,就以谁为准。作为缓刑考验期的最低的底线,这就解决了啊。缓刑抗议期要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时间是不得折抵考验期的。

我们前面讲有期徒刑,讲拘役的时候说过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那个折抵的是刑期而不得折抵考验期。这一点一定要注意考验期,它并没有实际执行,它仍然是有自由的,所以不能折抵考验期。好考点七我们就到此结束了,总结一下。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都有两个底线。一动一静。动态的底线都是在原判刑罚以上。静态的底线均已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

不能少于一年。这个点大家一定要重点掌握,你要知道,如果让你选,你能选出来,他的底线是什么?这就可以了。当然,它不是一个特别难理解的问题,大家注意这两个底线就可以了,它的上限呢,拘役是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是不能超过五年。判二缓三,判三缓五。

好,下面我们看看缓刑的考察,缓刑要遵守以下七项规定。这七项规定大家会发现,它和前面的管制就特别像了,跟后面的假释也很像,我们在这儿一并做个总结,大家先把书向后翻。翻到地。261页。假释犯要遵守的规定,下面是有六个点。然后呢?这是262页了啊,262页。

紧接着,251页开始是缓刑,把书这样拿着啊,前后可以翻着,方便再向前看看管制。主刑中的管制在第212页。212页。好,那我们看一看,几乎都一样啊,我们以251页为例开始。缓刑犯要遵守哪些规定呢?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这句话在管制。缓刑假释中一模一样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几乎一样,就是机关不同。管制是执行机关。缓刑是。考察机关。假释是监督机关就是名字不一样,其他都一样向后。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考察机关批准。五,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六,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七,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仍需执行第七点,没什么好说的。三项肯定是共性。那由此大家会发现,管制犯其实比缓刑犯多了一项,就是提示。多了哪一项呢?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所以管制犯比缓刑犯。多了一项,那就是被限制了某项政治权利,

不是被剥夺,是被限制。那由此我们就可以给个口诀出来。各位缓刑犯站在口诀角度,拿起笔开始勾。先记一下吧啊,叫社区监督迁居。禁止自己会客。各位,这也是我在疫情期期间才想到的一个口诀。就是大家可能二零二零年刚开始的时候,别说出门了。出去买个菜,一家可能只能派一个人出去,而且给你一张小卡片,

带着卡片全家呃派出去一个人出去买个菜,立马回来。呃,当时我一个朋友就给我打电话,说到家去。找你玩吧,聊聊天,我说你感觉能来吗?他说应该可以混进去吧,我说你疯了,你混进来是不是?各位,别说是你现在过来串门聊天。我想搬家都搬不了,我不想在这住了,

想搬另外一个小区去,我都我都去不了,各位社区监督迁居。禁止自己会客。这就是缓刑犯要遵守的规定。那么我们都知道,按照位置来讲,看先讲量刑量,何种刑主刑附加刑主刑中有管制。再讲量刑制度。量刑制度里面有缓刑。缓刑以后再向后看,如果刑罚执行领域有假释。我们会发现,缓刑在中间。

多一个是管制,少一个是假释。缓刑要遵守什么呢?社区监督迁居禁止自己会客,如果在此范围上再多一个。多一个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这就是管制犯要遵守的规定。少一个是假释,假释就是比这个口诀少了一项,少了一项禁止,令我们前面讲过的假释是没有禁止令的问题。因为禁止令是在判决的时候做出来的,假释是在执行过程中做出来的。发生的时间阶段都不一样,

那由此这三项就可以一次性搞定了。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要遵守哪些规定全部搞定。以缓刑在中间多一个是管制,少一个是假释。那缓刑犯要遵守什么呢?社区监督迁居禁止自己会客,社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迁居。离开所居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禁止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自己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各位,

这就是缓刑犯要遵守的内容,多一个是管制,管制在以此为基础,然后呢,多了一个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除此之外,它的区别就在于在缓刑中用的是考察机关在管制中用的是执行机关。少一个是假释,假释就是把禁止令去掉,去掉以后各位假设叫监督机关,就是把缓刑中的考察机关变成。这个监督机关就是假设的内容社区。同样如此。

在假设看案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迁居离开所就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然后自己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各位这就是假释犯的义务。这样的话,三种特别项的制度一次性全部搞定了。好,251页到252页到此结束。缓刑要考察什么内容?

就是考察在考验期内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有没有诱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规定,违反禁止令等等。如果遵守各种规定,平稳的度过考验期,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违规了,犯罪了,那撤销缓刑,作出相应处理来,我们看一看缓刑的法律后果,第四项非常重要。缓刑法律后果可以分成成功缓刑和失败缓刑这两个方面。

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77就是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如果没有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大家把不再执行圈起来。并公开予以宣告,各位不再执行,指的是自始至终都没有执行。不是执行完毕。因为执行完毕,一定要有个执行的过程。既然是不再执行,

那么缓刑之后,如果再犯罪,是不会产生累犯问题的。因为累犯要求后罪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而缓刑,它并没有执行,所以不产生累犯的问题。这个点大家一定要注意缓刑,无累犯。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叫失败缓刑。失败缓刑是因为在考验期内发生了种种情形而被撤销缓刑,并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最常见的撤销缓刑及第一点规定77条第一款,我们先看一看具体的内容。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把犯新罪圈起来。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法条原文。各位,下面的两个小点先别看,你就盯着这个法条看。想问大家。撤销缓刑。根据本款规定。

是包含着两种情形,第一是又犯新罪,二发现漏罪。但是这句话呢,它就包含着一个命题的陷阱。各位,如果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新罪。但是呢,当时没发现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请问还能不能撤销缓刑?一可以,二不行。还可以吗?这既是个法律问题,又是个语文问题,

大家跟我一起来读一下啊,不要看下面的括号一和括号二。一起仔仔细细理解这个法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请大家在缓刑考验期内,下面打个波浪线。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后面不看了。请问这句话根据语文能不能拆除两点,第一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这是拆出来的第一句,可以吗?根据语法应该没问题吧,

因为后面是或者。表明这是个并列关系,所以第一点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这就意味着,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后果都是应当撤销缓刑。他只强调了犯新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内。他并没有强调发现时间。这是因为我们对一个犯罪人宣告缓刑。进行考察,就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遵守了各项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各位,

这表明考验合格吗?当然是不合格的,给你设置考验期。你在考验期内犯了新罪,表明考验不合格,考验不合格怎么办?那就要撤销缓刑。对吧,不管什么时候发现都要撤销,反正你的考验是不合格的嘛。所以考验期内犯新罪。当场发现,当场撤,哪怕是期满之后发现,还是要撤销缓刑的理由,

就在于你考验期内犯了新罪,考验是不合格的。这就如同各位。比如你在考试期间,如果去作弊。打小抄作弊,你当场发现。那当场就可以判定你的考试是不合格的。那如果当场没发现考试结束了,根据那个监控发现了哦,你有作弊的行为,那同样要认定你的考试无效,考试是不合格的。所以只要在考验期内犯了新罪。结果就是考验不合格,

那就要撤销缓刑。这是第一句,我们再重复一下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那还可以拆成第二句,请注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的也就是漏罪,应当撤销缓刑。这表明,针对这个漏罪,它强调的是发现事件,因为漏罪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它不可能再强调犯的事件。

它强调的是发现时间。这个点是不是也很好理解,比如张三判两年,缓刑三年。在缓刑三年内考验期内,如果发现了哦,他还有个漏罪。这个时候,前罪被宣告缓刑的那个罪还没有结束呢,这个时候又发现了一个漏罪,那怎么办?你当然要撤销缓刑对两个罪。数罪并罚了。但是如果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比如判两年缓三年,

人家在这三年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规定。考验期也满了。这表明,这个缓刑考验是成功的,成功的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人家之前有漏罪,这个漏罪就不能再撤了。只能对新发现的漏罪。另行处理单独起诉。这个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所以。我们看一看下面的又犯新罪。括号一,它指的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只要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不管是考验期内发现。还是考验期满后发现都要撤销缓刑。你当场作弊被抓,认定考试无效不合格。考试结束以后,根据监控发现,你考试时作弊同样可以认定考试无效,成绩不合格,这都可以的。而且不管这个新罪与前罪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各位都是要撤销缓刑的,而且要实行数罪并罚。它背后的法理就是这个提示设置,

考验期就是要求罪犯遵守各种规定,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表明他有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说明考验不合格。我们缓刑适用实质条件,里面有一项就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你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时候,表明有犯罪的危险,表明考验不合格,所以。任何时候发现都要撤销。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第二,发现漏罪指的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所,

以它强调的是发现时间。只要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不管是同种罪,异种罪。故意罪过失罪都是要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当然了,如果你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人家的考验期平稳经过考验成功。这个时候就不能再撤销了,只能对新发现的漏罪单独处理,另行起诉。举几个例子,各位。张三因为诈骗被判两年缓刑,

三年考验期就是三年。如果在三年考验期内。他又犯了一个危险驾驶罪。比如超速行驶追逐竞驶。那当场发现,那么当场就可以决定对他撤销缓刑,然后两罪并罚。第二,哪怕是考验期内没发现,但考验期满后,根据监控认定,他有追逐竞驶的事实,构成危险驾驶罪。这表明他的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是发生在考验期内。那这个考验是不合格的,

同样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所以只要是在考验期内犯了新罪就够啦,至于什么时候发现在所不问期内发现期内撤期满后发现也要撤。因为考验不合格。但是,针对漏罪,只有在考验期内发现才能撤销。考验期内发现它才涉及到两个罪的问题。啊,前罪是缓刑,还没有结束,后罪又有一个漏罪。又发现一个漏罪,这个时候要数罪并罚,

所以要撤销。那如果前缀那个缓刑已经平稳过渡了,考验合格了。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对这个漏罪只能单独处理,另行起诉,这个点是很好理解的。好,那下面我们思考一下。举了例一例,二两个例子,我们看例一甲犯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考验期内又危险驾驶。表明考验不合格,什么时候发现都要撤销,

撤销以后以两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再次强调,对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但是他有数罪并罚的可能啊。二甲因故意伤害被宣告缓刑,在考验期满后发现之前还有强奸事实。各位考验期满。表明甲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的这个缓刑平稳过渡了,人家在考验期内没有违规,没有新犯罪。你也没有在考验期内发现他的漏罪。所以前面这个故意伤害就结案了,就不再执行了,就公开宣告了。这个时候对新发现的漏罪要单独处理,

另行起诉。不能再撤销缓刑了。好,这是缓刑撤销的第一种情形,包含着两种子问题诱犯新罪,发现漏罪诱犯新罪,强调的是犯罪时间,只要在考验期内。犯罪就够了。发现漏罪必须在考验期内,发现期满后,发现漏罪是不能撤销的很重要。第二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个时候,他的确违规了,但没有涉及到新的犯罪问题。所以他只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就行了。没有涉及到新的犯罪问题,那就没有数罪并罚的问题。同理,它和前面讲的又犯新罪原理一样,只要在考验期内违规了,违反禁止令了,情节严重。期内发现期内撤期满后发现也要撤,

因为你在考验期内违规了,考验不合格。什么时候发现都是要撤销的。比如张三。在网吧打游戏,没有钱就抢劫。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因为张三是个未成年人。那么,宣告缓刑以后。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比如,其中有一项就是禁止其在。考验期内进入网吧。那如果张三在考验期内经常出入网吧,次数很多,情节严重。各位,即使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现这样一个事实,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依然要撤销张三的唤醒。撤销以后要执行原判刑罚,理由是你在考验期内违反了禁止令考验不合格。当然,要撤销原理跟新罪是一样的。由此,我们对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做了一个总结,

分四种情形诱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规定,违反禁止令。这四种情形提醒大家注意,漏罪比较特殊。因为又犯新罪,违反规定,违反禁止令。它强调的是违规和犯罪的时间。只要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违反规定,违反禁止令期内发现期内撤期满后发现。也要撤,因为考验不合格。

何时发现都要撤,但是这个发现漏罪,切记它强调的是发现时间,只有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才能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后再发现就不能再撤销啦,哎,这个原理很好理解。考验期满才发现那前罪的缓刑已经结束了,所以只能对漏罪单独处理,另行起诉好,这是缓刑的法律后果,就这一个命题陷阱啊。成功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缓刑无累犯。

失败缓刑有四种,又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规定,违反禁止令。各位,这个又犯新罪和发现漏罪。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注意不管新罪还是漏罪,在缓刑中撤销以后,它的后果就是直接的数罪并罚。没有什么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问题。因为先减后并先并后减,它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期,

缓刑是根本就没有执行。它不存在着所谓的刑期需要被剪掉。因此,撤销缓刑以后,如果是两个罪,那就直接数罪并罚。如果是违反规定,违反禁止令,没有构成新的犯罪,那就撤销以后直接执行原判刑罚这个小问题,大家是要重点关注的。好,那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感受一下啊,问问大家。

看看能不能搞定?甲犯a罪。判两年缓刑三年。三年是考验期。第一种可能。如果在三年考验期内。又犯了个弊罪,应处一年有期徒刑。应处一年。而且犯的闭罪当场犯罪,当场被抓,就当场发现了怎么办?要不要撤销缓刑呢?当然要那撤销前罪a罪的缓刑就三年,考验期就没了。

撤销以后前罪两年,后罪一年。要适行数字并罚。那就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决定一个星期,而且不能再次宣告缓刑了,因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b罪,表明有再犯罪的危险,所以。不能宣告缓刑,要执行实行,要交付监狱。第二,如果在三年考验期内又犯了b罪,b罪应当处一年有期徒刑。

哎,但是当时没发现,而是在这三年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要不要撤销同样也要撤。因为你的b罪是在考验期内犯的,表明前罪的缓刑,考验不合格,不合格怎么办?撤销缓刑以前罪两年有期徒刑与后罪一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还是两年以上,三年以下,还是不能再次宣告缓刑。所以什么时候发现不重要,只要在考验期内犯了新罪,后果都一样。

何时发现,何时撤期内发现,期内时期满后发现也要撤。好,再看漏嘴。如果张三犯a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三年。三年。第一种可能,如果在三年考验期内。发现啊,张三在前面还有一个漏罪呢。漏罪应当处,一年有期徒刑。因为你是在考验期内发现的,

表明a罪还没有结束,现在又发现了b罪,这就涉及到两个罪了,那就要并罚了。所以此时必然要撤销前罪缓刑。以前罪两年有期,徒刑和后罪一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还是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好理解吧好,那如果三年考验都满了,期满以后才发现哦,还有个b罪。那怎么办?你前面判两年缓三年,

人家在服刑期间遵守了各种规定,也没有犯新罪,也没有违反呃法律法规,也没有违反禁止令表明前罪。考验是成功的,合格的。那这个时候就不能再撤销了,如果不撤销,只能对新发现的这个漏罪弊罪。单独处理,另行起诉。好,这是第三种情形,是不是很简单?那如果违反规定,

违反禁止令也是这个原理,比如。甲因a罪被判两年,然后呢?缓三年。在第一种情形在三年考验期内。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违反了禁止令情节严重。那这个时候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当场违规,当场发现,那肯定要撤销考研不合格。哪怕是期满后发现也要撤销。毕竟你是在考验期内违反的各种规定,

考验不合格。所以要不要撤销?其实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就是判断考验合格不合格。就跟那考试作弊是一样的嘛。只要考验不合格,那就要撤销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撤。如果考验合格,那就不能撤了,就这么简单。所以在三年考验期内,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期内发现期内撤期满后发现也要撤。撤销以后怎么办?它只是违反了规定,并没有构成新的犯罪,

所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两年有期徒刑,这就行了。好,这个问题到此结束,当然了,那有同学说老师如果它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违反了规定,违反了禁止令各位考验期满了,还有什么禁止令的问题没了?已经没了。他也没有所谓的违反规定的问题了,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啊。好最后缓刑和战时缓刑,战时缓刑,它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代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各位,它更特殊。他甚至可以撤销原判刑法,不以犯罪论处他连犯罪都抹掉了。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环境。暂时缓刑四个字就告诉我们,它的成立条件暂时一个点缓刑三个点。

我们先看战时是时间条件,战时缓刑就只能发生在战时。所谓战时,指的是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遇敌人突然袭击。此种情形都是战事。如果没有发生在战时,是不能适用这种制度的。暂时得出一个点,缓刑得出三个点,按照我们刚刚讲的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不是有对象条件,有实质条件?然后当然还讨论了禁止条件,除此之外还关注了法律后果。

站在缓刑角度首先。导出第一个点叫对象条件。那么,暂时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了,按照立法精神,还应该包含着拘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犯罪军人。或者虽然是犯罪军人,但是所判刑罚在三年以上,高于三年。那这个时候都不得适用战时缓刑。是对象条件关联出来的。缓刑角度,

实质条件导出第二个点。第二个点就是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依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的危险。我们说过,一旦有现实危险,一定要处于羁押状态,不可能放虎归山的。没有现实的危险,这是最重要的一个规则。最后,法律后果,所以按照我们整体的逻辑来看,253页一时间条件,这是由暂时关联出来的。缓刑适用的条件,

三个条件,它都是由各位,它都是由缓刑推导出来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第三法律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代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有77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比如又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规定,

违反禁止令,这叫撤销缓刑,作出相应处理。比如该并罚并罚,该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原判刑罚。那么,战时缓刑跟我们刚刚讲的缓刑相比。在法律后果上显著不同。一个人如果是用普通的环形。哪怕是缓刑考验期满后果,仅仅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他依然是个犯罪的人。有犯罪的前科有记录。但是一个人一个犯罪的军人,

如果符合暂时缓刑条件,直接是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他连犯罪都不构成了。那这也是我们国家或者我们党一贯的一种政策。最典型的大家也看过一些史料,甚至有一些这个历史剧里面都能反映出来。我们党对待战俘的政策,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对待战俘的政策。不能说是优待,但是绝对是禁止虐待战俘的。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把几个日本战犯。

日本兵抓过来了,他们成为了俘虏。甚至出现过哪一幕呢?就是我们自己的士兵。吃着窝窝头,吃着很差的食物,但是给那些日本战俘吃的却是大米饭。白米饭。很多人就理解不了,凭什么这样对他们?他杀了我们那么多的中国人。所以呢,当时有的士兵就非常生气,然后呢,就对这些日本战俘进行了殴打,

把他们给打伤了,打伤以后怎么办?打赏以后。那就追究责任啊,虐待战俘啊。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问题,但是考虑到当时毕竟是在战争状态下。我们就允许他带队立功,对不对?这个时候如果你能带队立功,你之前虐待日本战俘那些事情就可以撤销了,不以犯罪论处。那怎么样带队立功呢?希望你在战场上能够杀死更多的日本人。有的同学说不矛盾吗?

不矛盾。一个人投降以后,我们是不能虐待他,但是对于拒不投降的这个时候,把他干掉,那也是一种立功,它两种不同的理念啊。好,这个问题请大家要关注一下,战时立功其实很好理解了,战时得出第一点缓刑关联,后面三个点。对象条件,实质条件,还有它的法律后果。

我们看一道真题,然后对缓刑问题进行一个总结。甲因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三年有徒刑,缓刑五年,各位考验期已经封顶了五年,判三缓五。在缓刑考验期内,甲又犯间谍罪。依法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各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有。这不就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新罪吗?只要在考验期内犯了新罪,不管何时发现,都是要撤销缓刑的,

因为考验。不合格a项甲构成累犯错缓刑无累犯。因为前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本没执行。b对甲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完全正确,因为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正确c。撤销缓刑以后数罪并罚。前罪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罪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三五两个数字来并罚,当然是五年以上八年以下三年以下。c项是正确的。那么,

4d选项错在什么地方呢?他说,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各位,他是拿前罪的那个缓刑五年,就是考验期的五年和后罪的五年有期徒刑来并罚了,这当然是错了。前置的原判刑罚只是三年,有徒刑不是五年哦,五年只是考验期,所以最终的结局应该要选b和c这两个选项。围绕着缓刑,它有一些很相似的制度,我们需要做一个简单的区分。

第一,宣告缓刑就是刚刚讲的内容。行为人当然是构成犯罪,但是比较轻,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它的对象条件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那宣告缓刑的后果是什么呢?成功缓刑,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失败缓刑当然要撤销缓刑,撤销缓刑以后或者数罪并罚或者执行原判刑罚。第二,判处死缓。判处死缓当然是有罪,

当这个死刑缓期执行。它可不叫缓刑哦,缓刑它的对象只能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是一种形种。它是死刑的一种,是主刑的一种,而宣告缓刑,它只是一种量刑制度。判处死缓,它针对的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两年经过以后有可能产生几种结局,结局从好向坏进行排序,什么两年期满以后可以变更为2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法备案或者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只有这几种情形。第三种制度呢,叫定罪免刑。定罪免刑依然是有罪的,它是免除刑罚处罚。当然了,有可能会适用非刑罚处罚。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定罪免刑,他是没有被判处刑罚。定罪免刑的判决一旦生效,这就意味着他也不可能再去执行刑法,因为他已经被免刑了。

以上三种,我们认为最重的肯定是判处死缓。它是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并列形式之一。都是死刑的一种。轻一点的叫判叫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它仍然有可能去执行原判刑罚的,甚至有可能数罪并罚。最轻的其实是叫定罪免刑。从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宣告缓刑是量刑制度。量刑制度的一种。判处死缓,

这是主刑的一种,那么定罪免刑。这是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的一种。及刑事责任解决方式。当然了,你也可以说它是一种法定的情节,我们法定情节是不是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那个免除处罚指的就是定罪免刑。好,这是它们之间的一个关系,但是你可千万不能说。死缓也是缓刑。

不是的,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好到这一步,缓刑就全部结束了,做个简单的小结,抬头看我。缓刑对象条件。先讨论它的适用条件,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三年以下,即包括单罪,也包括数罪并罚,被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下,

指的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三年以下对犯罪性质不做要求,国恐黑满足条件的也能适用缓刑,但是管制不能适用单独。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也不可能再宣告缓刑。这几个小细节很简单,第二,实质条件有四项,先记一,犯罪情节较轻,再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向前退一步二。

有悔罪表现,三向后退,一步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个很简单。紧接着,禁止条件不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能是累犯。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老少孕是应当宣告缓刑。缓刑的考验期有期,徒刑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拘役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现行羁押的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紧接着是缓刑的考察及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有本法第77条的规定的情形?根据考察情况不同,法律后果有两种,成功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开宣告成功缓刑无累犯。失败缓刑有四种,又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规定,

违反禁止令。漏罪先踢出去,另外三种只要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只要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违反禁止,令何时发现何时撤,因为考验不合格。而漏罪只有在考验期内发现才能撤期,满后发现不能再撤销。撤销以后怎么办?如果涉及两个罪,那就直接数罪并罚,如果不涉及两个罪,那就执行原判刑罚。这样的话,

这个板块儿就搞定了,最后战时缓刑更简单,战时拆除一个点,缓刑拆除三个点。好缓刑这个板块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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