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查看: 1|回复: 0

51.第14章:量刑(04)(Av823243245,P51)

[复制链接]

3045

主题

3

回帖

9207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9207
发表于 前天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下面我们开始进入第六节讨论,数罪并罚问题。数罪并罚,具体而言,从逻辑导图上要讨论以下几个板块儿,第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二特点。三原则就是数罪如何并罚,原则是什么?那我们首先要讨论数字并发原则的种类。继而延伸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以它为中心讨论69条,70条,

71条,这三条立法规定。咱先把铺垫问题做好,先看一看什么是数罪并罚。所谓数罪并罚,指的是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在我国,数罪并罚是指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与刑期计算方式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比如张三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一个判五年,一个判十年,请问最终怎么算?怎么确定一个合适的刑罚结果?

这就是我们数罪并罚要研究的问题。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大特点,注意这个特点就是对概念的拆解。首先,一事实前提要求是一行为人犯数罪。一个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他的事实前提。如果数个行为人各自犯一个罪,那和数罪并罚就没有关系了。所以必须是犯数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罪,均系一人所为。第二,这数个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既可以是完成形态既遂,也可以是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终止。这都行,比如第一个罪盗窃既遂。第二个罪抢劫未遂,这也是两个罪同样要适用数罪并罚的基本规则。第二,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以内。那比如张三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盗窃罪已经被判刑执行完毕了。然后才发现还有个诈骗,那你说这个诈骗。不可能再和盗窃并罚了,盗窃已经结案了,

已经彻底的终了了,所以只能就这个诈骗单独处理。因此,他强调,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而这个法定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是在审判以前,一人犯数罪。都被发现了,我们讨论怎么并发?还有一些情形呢,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比如盗窃罪正在服刑,在服刑期间发现。他又犯了个新罪,

或者他之前有个漏罪,因为盗窃罪并没有服刑完毕,还有剩余的刑期。这就有可能和新罪或者是漏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呢,我们时间界限的第一点。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数罪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一定是刑罚执行完毕前,如果前罪的刑罚都已经执行完毕了,还剩下一个罪,那这个罪就没有再数罪并罚的可能了。这个小点注意一下。第二,在不同阶段。

实施数罪,我们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一样。比如,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要适用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适用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比如在监狱服刑期间又把其他犯人打伤了。适用71条的规定。不同阶段,那么这个数罪就有可能会适用不同的量刑原则,我们后面再去讨论。那下面我们看第三是程序要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

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式,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式,后面都会详细去讲,所以我们在这儿只是做一个铺垫概括意义上先了解一下。数罪并罚是什么?是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在我们国家,数罪并罚是一行为人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对这个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特点一,人犯数罪。二,

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三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式,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个原则和方式到底是什么?一会儿我们看法条。好数罪并罚是什么?大家要大致了解。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数字并发的意义,这四项就简单看一看吧。那数罪并罚到底。怎么罚就涉及到数罪并罚的原则问题?所以数的并罚,从概念上告诉我们。它的具体内容。

数罪并罚的原则就告诉我们,一人犯数罪如何去并罚。要依据什么规则?这就是数罪并罚的原则。理论上,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总共是有四项,第一是病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指的是。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西方国家对有期徒刑就是这样的,比如第一个罪判了十年,第二个罪50年,第三个罪30年。

直接相加90年。他可以这样去处理,这绝对相加,没有上限的。第二是吸收原则。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行吸收轻罪刑的和平处罚规则。什么叫重罪吸收轻罪?比如入户抢劫,就能吸收非法侵入住宅。何为重罪刑,吸收轻罪刑。比如a罪,判死刑。b罪,判无期。

那你数罪并罚,只能执行一个死刑。这是吸收原则第三种类型,叫限制加重原则,也也叫限制病科原则,就是你可以加,但是上面划个天花板。不能突破这个天花板。限制家政原则,就像我们站在房间一样,脚踩地板上顶天花板。再低不能低于地板,再高不能高过天花板,有个下限,有个上限,

这就是限制加重。比如a罪。b罪c罪三个罪都是有期徒刑,你按照我们刑法的规定,前面讲有期徒刑也提过吧。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所以它的底线就是最低六个月,它的上限最高就是20年或者25年。你可以加你犯十个有期徒刑。十个有期徒刑的刑期都可以加,但是最高也不能超过25年。这就是限制加重。最后叫折中原则,

也称混合原则,指的是在数罪并罚的时候,并不是单纯的采取某一项原则,而是把前三项原则。柔和进来综合运用。这就是折中原则。我们国家所采取的就是折中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采取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病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那么,这种折中原则有什么特点?第一,既然是折中,那就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病科限制加重都有。第二,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其他的为辅。第三,每一种原则都没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因为你是全面监裁。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原则,每一种原则都没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只能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性种。第四,从效力上来看。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是相互排斥的,你要么吸收,你要么限制加重,

不可能同时存在。但是病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它是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我们马上看立法规定就会非常的清晰,以上种种都是做基本的铺垫的,它也不难。下面才是进入了我们的重点,我们看一看数罪并罚基本的原则,怎么去适用?主要是分裂三个法条,69条,70条和71条。到这一块,我的语速要降低了,因为前面就是简单的铺垫。

到这一块,大家如果不学会出一道题,你根本不会算。我们一点点来,先看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我们要熟悉法条,一起。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合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核心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第一款是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我们逐项来拆解第一,为什么要除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因为死刑和无期徒刑是可以吸收其他主刑的。a罪死刑b罪有期,数罪并罚,肯定只能执行死刑。不能说啊,枪毙以后。再去执行有期徒刑,疯了。

他是死刑,可以吸收有期,但死刑也能吸收无期。那么,如果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那无期徒刑也可以吸收其他处刑。比如,吸收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可以,因此一旦最高刑是死刑,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它是可以吸收其他主刑的,要除他们之外。除他们之外,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即使很多罪,很多个管制并罚,也不能超过三年,这就是为什么讲管制的时候,我们提过叫三二三。拘役一六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能超过。数罪并罚的时候不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那关键是中间还夹了一句话说,应当在总核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星期以下树形中最高星期以上,所以它的底线是谁呀?

我们踩的这个地板,那就是树形中最高星期以上。抬头,张三犯了三个罪。a罪十年有期。b年b罪五年有期。c罪六年有期徒刑。三罪并罚。怎么算?应当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比较这三个数字,最高刑期是十年。总和星期以下开始加。15年加六年,21年。在十年到21年这个范围内量刑,

但是后面还有一个限制,说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既然不能超过20年,那你就要改一改了,所以最终量刑是十年到20年。这就是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十年以上总和刑期以下21年以下,但是有期徒刑有个天花板,天花板就是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星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所以大家应该认识到了它的计算思路很简单,管制也是这样算呀,比如a罪管制,管制是三月以上两年以下。单罪管制三月以上,

两年以下,比如a罪是一年管制。b罪。是两年管制,怎么算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两年以上?总和型期以下二加一三年以下。管制数罪并罚的时候不能超过三年,那我们现在也没超过就不要动了。那如果犯了三个罪,还有c罪,c罪也是管制两年a罪,管制两年b罪,管制两年c罪,管制两年。在数罪中,

最高星期以上两年以上总和星期以下五年以下。那就是两年到五年,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天花板不能突破,所以最终是二到三年。这是它的管制性题。各位,所以它很好,算当有同学说老师如果a罪有期徒刑b罪管制怎么办?还没有讨论到这一步,别急,第一款就搞定了,再看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这表明,有期徒刑就吸收了拘役。a罪有期b罪拘役拘役就不执行了,它被吸收了。原因为它们性质一样,有期徒刑是长期自由刑,拘役是短期自由刑,所以可以吸收。后半段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有期徒刑和拘役叫剥夺自由管制,限制自由,让那个人闭嘴。所以它不能吸收。要分别执行,

比如a罪,五年有期。b罪,两年管制,数罪并罚的时候,先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再执行两年管制。他采取的叫病克原则。直接相加并克就行了。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a罪十年有期徒刑b罪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那你数罪并罚的时候。这个20万罚金仍然要执行。

当然了a罪,如果十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b罪五年,予以徒刑,罚金20万。这个时候不光有主刑并罚有期徒刑,而且附加刑也有并罚。a罪的附加刑是剥夺政治权利b罪的罚,附加刑是罚金。怎么办?第三款讲的很清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其中,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不管是合并执行还是分别执行。这不都是相加吗?所以它都是病科原则,因此附加刑之间都是采取病科原则无上限。a罪100万,罚金b罪200万罚金。数罪并罚300万法金。这一点一定要注意,性质相同,就合并在一块儿300万性质不同。a罪没收财产b罪罚金。性质不同怎么办?

分别执行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那也是病科。a罪罚金b罪这个剥夺政治权利,同样是分别执行,性质不同,分别执行。都是要执行的,所以附加刑它的并罚采取的是并科原则,而正是基于这三项规定,我们列了一个公式出来。这个我感觉我列的还是很清楚的,大家看第一吸收原则。稀疏原则括号一死刑是最高刑的时候。他只能吸收其他主刑。

但他不能吸收附加刑,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要执行的。二如果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这个无期也能吸收其他主刑,同理不能吸收附加刑,所以a罪主刑b罪附加刑那一定是并科的。主刑和附加刑之间是并格。紧接着,如果有期徒刑是最高刑,它可以吸收拘役。只能吸收拘役,不能吸收管制。因此,吸收原则就这三个体现死刑无期有期,

吸收拘役就这么多,其他的都不是吸收原则。第二,限制加重原则。我们前面其实在讲形种的时候已经讨论了。管制。单罪管制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三二三拘役一个月到六个月,并罚的时候不能超过一年一六一。有期徒刑六个月到15年,这是单罪数罪并罚的时候,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型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从命题上这个板块是有一个陷阱的抬头。a罪。十年闭罪十年。c罪15年。问,三个有期徒刑并罚,请问它的量刑幅度怎么算?各位首先。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15年以上。总核心及以下开始加。35那应该在15年以上,35年以下来量刑,但是呢,不能突破天花板。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大家告诉我,它的天花板是多少年?20还是25?多少肯定有同学认为是20,但是你再看看法条,他说总和刑期不满35把不满圈起来。不满是小于还是小于等于当然是小于?总和刑期小于35年的时候,最高不能超过20年。那现在加起来是二十三十五年整。这就意味着,

它并不是不满35,而是已经满了35,属于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情形,最高不能超过25年。所以对张三的量刑幅度只要在15到25这个范围内选一个合适的数字都可以。都可以,切记这个临界点35。不满35不能超过23,15年以上不能超过25,这个小点大家一定要记准。好,这是限制加重原则,再向后。病科原则。首先,

第二款有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所以,有期加管制分别执行。拘役加管制分别执行,这都是并可原则。然后再向后主刑加附加刑,分别执行。最后,附加刑加附加刑也是分别执行。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

分别执行各位。数罪并罚,如何并罚?基本的规则我们就掌握了。有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可原则。来总结一下吸收原则,只有谁看下面的表格,左侧公式中的第一个主刑为最高刑。死刑吸收其他主刑。无期作为最高刑吸收其他主刑。有期吸收,拘役吸收,只有这三个。病科原则刚刚做了列举。

有期加管制。拘役加管制,主刑加附加刑,还有附加刑加附加刑,它也是并可表格中没有列这一项,上面有。剩下的就是限制,限制加重了,限制加重就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这三个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现在如果考一考,大家给一个常规的考法,

应该会做题目了吧?比如。出个题a罪。判五年有期。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我简写剥夺权利啊,就是剥夺政治权利两年。b罪。三个月拘役。罚金。两万。罚金两万。c罪。三个月管制。然后。

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因为管制犯。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相等,同时执行别忘这个考点好,来吧,对这三个罪数罪并罚怎么算?应当在。总和星系以下。赎罪中,最高星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我们会发现它是三个不同的形种,有其拘役和管制。

各位,那怎么办?你直接并罚不就行了吗?如果a罪是有期b罪是有期。也就是形种主刑相同的时候,你才需要考虑什么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那这个时候直接并罚,比如五年有期和三个月拘役并罚怎么办?拘役被吸收了。那仍然是五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和三个月管制怎么办?分别执行,先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再执行。三个月的管制。

三个月的管制还是要执行的,并可原则附加刑怎么办?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好有种类相同的a罪,剥夺两年政治权利。c罪剥夺三个月,那加一块儿是两年,三个月,两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然后呢,罚金两万,仍然要执行,

最终的结论就是。对张三,应当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和三个月管制,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这就是最终的结论。各位不难吧?好,怎么算?我们已经搞定了,这是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情形,通常情形。第二是发现了漏嘴。发现漏罪指的是在刑罚执行期间。

犯罪人都在服刑了,突然发现在判决之前,这小子还有一个罪,但是当时没发现,这就是发现漏罪了。我们看一看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就在监狱服刑这最常见的啊,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当然,附加刑也有可能啊,比如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这依然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的。这叫漏嘴。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69条的规定,69条就刚刚讲的那个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星期以内。这意味着,已经执行的刑期,你要给它减掉。正因如此,我们认为他所采取的思路叫先并后减。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69条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叫先并罚先并,然后呢,已经执行的再计算进去。其实就是把它减掉的意思叫先并后减。所以发现漏罪怎么办?先并后减。怎么并怎么减?我们看一个案例就搞定了。因为这个板块涉及到很多的数字,我就没办法给大家口述了。只能带着你们去看案例,这样的话才能更清晰一点啊。首先,这个漏罪。

到底是什么性质?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不做要求。换句话说,这个漏罪到底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还是和之前的罪相同,都不影响,一定要并罚。举个例子,因为盗窃被抓。判了两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现之前还有两起盗窃事实,没发现那两起盗窃事实也独立的构成了盗窃罪。

怎么办?这个时候。被抓被判刑的罪是盗窃发现的,漏罪也是盗窃,即使罪名相同,也要数罪并罚。所以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不管漏罪与前罪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不管是故意罪还是过失罪,都应当先并后减数字并罚。理论上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但这是司法解释规定,也是目前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大家是要注意的。我们看一看如何并如何罚来看这个案例。

甲犯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执行一年后。表明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还没有执行完毕。发现甲还有其他的盗窃事实。应处五年,有期徒刑。这个时候漏罪是盗窃。正在服刑的那个犯罪也是盗窃,但是根据刑法规定,还是要数罪并罚的。因为这是个漏罪,要先并后减,请问谁和谁并?

刚开始第一个判决是判了三年。第二个判决是应当判五年,肯定是这两个数字来并三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来并。那他们两个病最高星期以上五年以上总和星期以下五加三八年以下。这个时候,漏罪和服刑的这个犯罪进行并罚的时候,它的刑期范围就是五年以上,八年以下,你在这个范围内选个数字。都可以,比如如果选择七年可以。选择七年以后,但是别忘了人家已经服刑了。一年你要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那就是已经执行的刑期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期限以内。再拿七年减去已经执行的一年,还剩六年,各位这就是先并后减。先并罚,再减掉已经执行的刑期,漏罪就是这样算的,它不难的。再比如下面还有一个案例。先并后减。我们直接进入案例了啊,低头看这有数字。甲犯盗窃罪。诈骗罪分别被判了11年和12年。

各位不要向后看,这个时候并罚应该是在12年以上。23年以下23没有超过35,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这两个罪并罚,应该是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选择一个数字,确定下来就可以了。那如果法院决定执行18年,这是没问题的。执行五年后发现,甲在判决前还有抢夺和抢劫。有两个漏罪,应处六年和七年,

就是抢夺六年,抢劫七年。各位,这也是漏罪。历史遗留问题漏罪怎么办?先并后减,关键的问题在于谁和谁并。各位六七这两个数字肯定要用,这是漏罪的,应处刑期。那前面六和七是和前面的18年并罚,还是和前面的11年12年并罚?当然要和18年。原因就在于,这个11年,

12年。他们已经形成了判决决定的刑期就是18年,18年。就是个结果。它是个生效的判决,如果没有错误,是不能变动的。所以这个先并后减,一定是和前面的18来,并不能再和11年12年来并。这个细节问题,大家一定要知道。那现在放在我们面前有三个数字。六,78。

这三个数字怎么并罚呢?最高刑期以上18年以上。总和刑期以下18+13,31,31不到35,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发现漏罪以后。那么,它的量刑幅度就是18年到20年。那由此,我们只要选一个。范围内的数字都可以。比如我们选了19年,选过19年以后,毕竟他已经服刑了一段时间,

服刑五年了。那五年的刑期,你要给它减掉,先并后减19-5,那还要执行14年有期徒刑。各位,这个案例就很复杂了。所以如果你要是发现漏嘴。漏罪应当判处的刑期是和前面的那个结果并罚的。不是和那个十一十二并罚,而是和十一十二。被最终决定的执行的那个刑罚来进行数罪并罚,这个点一定要注意,因为那个18年是个生效的判决,不能再动了。

它没有错误的,它的计算也是对的,因此要拿这个18年和后面的六年七年来并发这个点,一定要知道。好,这就是漏罪,先并后减。紧接着我们看一看。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办?有同学就理解不了,说都在服刑了,怎么能犯新罪呢?太多了,我是不是讲过在服刑期间有杀监管人员?在服刑期间殴打自己的狱友。

甚至强制猥亵自己的狱友。这都是有可能会出现的,服刑期间去脱逃,这不都是新罪吗?很多的。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监管秩序。这都有可能会构成的,所以完全有可能犯新罪,那么一个人在服刑期间,如果犯了新罪。我们如何对它进行数罪并罚,跟这个漏罪不一样,漏罪叫先并后减,新罪叫先减后并。

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剩下的就是剩余刑期用剩余刑期跟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法条才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没有执行的,不就是前罪的原判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减去已经执行的,那就是没有执行的,也叫剩余的刑期。和后罪,也就是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69条来去决定。该限制加重,

限制加重,该吸收吸收。下面这个又犯新罪,如同刚刚讲的漏罪一样。不管是同种罪,异种罪。故意罪过失罪作为罪,不作为罪,都是要实行数罪并罚的。各位抬头看,我总结一下。还记得我们在讲罪数的时候说过。同种数罪原则不并罚。只能说是原则不变吧,但它是有数罪并罚的可能的。

在判决宣告以前,如果是同种数罪,不并罚。比如,在审判之前,你犯了五个盗窃罪。最终也指定一个盗窃数额相加。在审判以前,如果你杀了三个人,也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因为一个未杀人罪,足够执行死刑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同种数罪绝对不能并罚。比如,

在执行期间发现了漏罪,哪怕漏罪和前罪是同种,数罪也要并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新罪。又犯新罪,你犯的新罪和之前的罪,哪怕是同种数罪,也要并罚你,就是因为故意伤害服刑的,在服刑期间,又把别人打伤了。两个故意伤害罪还是要并罚。所以切记,不能说同种数罪,绝对不并罚。

只能说原则不并罚。这个原则就是在审判以前不并罚。执行期间。不管漏罪新罪是同种罪,异种罪,一律要数罪并罚。这是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好,那紧接着。两道案例同样数字比较多,没法口述。我们低头看第一个案例。甲犯强制猥亵罪判三年。执行一年后。那表明还在服刑甲又强制猥亵其他犯人,

各位上瘾啊。那这种情况怎么办?你新罪和之前的旧罪。和服刑的那个罪名是同种罪,同种罪也要并罚。怎么罚各位漏罪?是先并后减新罪,就是先减后并,谁减谁?原判三年减掉已经执行的一年还剩两年。这个后罪新罪应处五年,那就拿两年和五年来并罚。前罪的剩余刑期及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还有两年。后罪应处五年,

二和五来并罚五年以上,五加二七年以下。在这个范围内再选一个就可以。比如你决决定执行六年,完全没问题。注意只能检一次啊,先检后病,他已经检过一次了。减掉以后,剩余星期两年再合。五年并发,那就是五年以上,七年以下,你选七年可以,你选六年也行,

只要在这个范围内都可以。好,这是又犯新罪,当然了,提个醒。这个漏罪是先并后减,新罪是先减后并,不好记。去年我讲过一个口诀,这就是我自己经历的一件事情。所以我记忆特别深刻。在以前我准备考试,准确讲是司法考试的时候,当时在读大学。然后呢?

我们学校又比较偏到市区很远,怎么办?只能到周末的时候去采购,有一天我等公交车的时候。没吃早餐,想到市里面去吃。接着。我就闻到一股香味,但是公交车还没来,我回头一看,哦,有一个阿姨正在卖山东的杂粮煎饼。其实那东西挺好吃的,我就过去,我说阿姨多少钱一个?

他说四块。我说好我要两个,而且阿姨还挺卫生的,她自己不接触钱,直接把钱放在那个盒子里面拿两块。两块钱的零钱出来,我放了十块钱进去。我说阿姨,你快一点啊,我马上等公交车。这个时候阿姨直接把框打开了,从里面拿出两个煎饼递给我。各位,如果是你,你可能也不想要,

我也是。我就问了个问题,我说阿姨。这还热吗?阿姨就说了一句话,我立马决定一定要买。其实我的大脑中当时想的还是考试的事情。然后尤其是这种先病后减,先减后病一字之差。考场的时候比较紧张,你可能很快就忘了,或者搞反了弄混了。那为什么阿姨对我有很大的启发呢?阿姨说。小伙子,

新煎饼能不热吗?心煎饼能不热吗?我当时听完之后,心间病,心间病,心醉先检后病啊。这就是心尖兵啊。那漏税呢?先并后减。新煎饼。所以我就记住了,到现在为止,我再也没有忘过。所以新罪先减后并,那漏罪就是先并后减,

这不就搞定了吗?好比如刚刚讲的这个案例,就是先建丙,先减后丙。但有时候司法实践很复杂。有可能啊既。发现了新罪,又发现了漏罪,那怎么办?我们要先解决漏罪,因为漏罪是历史遗留问题,你要是不及时解决,有可能会超过追诉时效。先解决漏嘴。那漏罪要先并后减,

新罪要先减后并。这个减指的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比如犯人执行了五年了,你减也只能减掉一次吧。你不能重复剪,那也太便宜它了,对不对?所以如果既有漏罪又有新罪,要先并后减,已经减过了。在解决新罪的时候不能再减了,那就直接再并。所以它的公式就是先病后减再病。只能检一次,切记。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呢,大家会发现这个数字很多,我们还是一起低低头看一看。盗窃罪判八年。执行五年了。诱犯故意伤害,表明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故意伤害就是个新罪。新罪被法院判处了七年。同时发现还有漏罪诈骗。这是个漏嘴。诈骗应当出。六年有期徒刑。各位既有新罪又有漏罪,

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解决漏罪先并后减。并六年和八年并。八年以上,14年以下,在这个范围内选个数字都可以。比如,决定执行12年可以,这是先并。先并后减,减去已经执行的五年,那还剩七年。各位到这一步,漏罪诈骗就解决了。解决以后还有个新罪呢。

还有个新罪,不能再减了,因为他服刑五年,已经减掉五年了,就只能拿两个七年再并罚。直接在并就行了,七和七并七年以上,14年以下。在这个范围内选个数字都可以,比如选个12年,那就还要再执行12年。这个点就很好理解,当然了,七年以上14年以下,你说我选14年行吗?

可以,你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就行了。好到了这一步,各位那我们全部结束了数字并发的情形。做个总结。数罪并罚是什么?了解一下就是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那数罪并罚,它的原则有四项,我们国家采取的叫折中原则。折中原则,即混合原则,体现69条,70条,71条。

69条最重要。稀疏原则有三项。死刑加其他主刑,无期加其他主刑,有期加拘役。限制加重原则有三项,管制加管制小于等于三,拘役加拘役小于等于一,有期加有期。小于等于20或者25。病科原则。有期加管制,拘役加管制,主刑加附加刑,还有附加刑加附加刑,

这都是并和原则。直接相加,没有上限。好基本原则,基本的规则搞定以后,那漏罪怎么办?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如果前面已经有判决了,就拿前面的判决和这个漏罪来并罚。然后新罪怎么办?先减后并先兼并。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到这个程度,那对付考试是够了。好,所以它涉及到一些数字的问题,可能有同学对数字不敏感,碰到这种情形就感觉哇不会算。其实我数学也不大好,你只要掌握方法,几加几几减几,这还是能算出来的,要注意一下啊,我之前有个学生。年龄比较大。法考的学生,他呢,

有美国的律师执业资格,在美国读了这个阶梯。然后回国以后一直想自己开律所。他被全球的权威杂志评为。中国。顶尖级的税务律师,但只能做非诉业务,不能出庭。它的排名常年是全国第一或第二,收入非常高。当时我不知道。但是他就对这个板块不会数罪并罚,怎么算不知道。都上完课了,他找我老师,

你能不能到我家去做个客,我说别客气啊,他说走吧啊,跟你聊聊天,我一看年龄比较大了。我呢,一般相对来讲就年龄比较大,我感觉是。不能说他是长辈啊,但你那种感觉就是他肯定找你有什么事儿,你要是有什么能帮忙的,最好聊一聊,我就同意了。开着他的小破车就带着我去他家,然后车子一转。

再一转进了上海,一个非常豪华的别墅群。停到别墅门口。然后进了家门。家里面有住家保姆,有管家。各种东西都准备好,什么热毛巾啊,水果啊,喝的饮料啊,茶呀都有。我当时就有那么一点点震惊了,因为他真的很低调。然后紧接着说,老师就这个点,

我真的不会算,能不能再帮帮我?我就特意给他讲了一遍,我一遍讲的时候他就会说一些英语。汉语,英语加加在一起,他平常工作就这样。然后全部结束之后,我就环顾了一下他的房子。哎,我说你是从事什么工作的,他说哦,我是做税务律师的。我有美国律师执业资格,但是中国没有。

哎,我当时听完之后我就感觉都这么大年龄了,将近60岁了。我说你真的还是很有毅力的。哎,他说就学一学嘛啊,然后我说你们做税务律师,看着收入还挺高的,他说应还行啊,应该比你们做搞刑法的要好一些。啊,我说你说的有道理,是不是好太多了?各位,他就不会算这个,

而且是从事税务律师,这种数字都搞不定。主要是方法问题没搞定,这个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啊好。我们看下面两道题第一。数罪并罚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错采取折中原则。b病科原则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和管制。各位,这句话的表述就有争议了。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和处罚管制,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a罪附加刑b罪管制。

病克原则适用于这种情形,那是对的。因为管制是主刑嘛,主刑和附加刑当然是并可的。第二种理解呢就是。如果a罪附加刑b罪附加刑是病科。a罪管制b罪管制也,并可。如果这样去理解的话,它就错了,因为管制和管制是要限制加重。叫限制加重,他不是病客。大家能理解我意思吧,所以这句话根据我们汉语的表达是有争议的。

病科原则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和管制。第一就是他认为。当一个主刑为管制,一个是附加刑的时候,并可那这样理解肯定是对的。但他完全有可能存在第二种理解。他认为,并可原则可以适用于附加刑之间,也可以适用于管制之间。如果这样理解,那就错了。再看c数罪中有判处死刑的,对主刑应当采取吸收原则。c项肯定是对的,本题是单选题,

2b就不能选了。择优选只能选cb的理解是有争议的。4d限制加重原则只能适用于有期徒刑,各位拘役和管制,那也是限制加重,所以4d也是错的。再看下面一道题。哪些应当数罪并罚a?判决宣告前查明甲分别实施三次受贿行为,数额分别为二三五万。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同种数罪不并罚。所以数额直接相加就行了。直接相加。当然了,

要注意,这是老的题目,我们现在受贿罪原则上。最低要三万以上才能定罪,跟贪污一样,这个在分则里面会讨论。b乙因受贿被判了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查明还有另外一起受贿两万的罪行。各位,大家把这个两万改成三万啊,因为两万已经定不了罪了,把它改成三万。就是我们默认这个漏罪是构成犯罪的。

那如果是这种情况,请问b项要并罚吗?那么,各位在缓刑考验期内表明,前罪仍然是在刑罚。前罪的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这个时候发现漏罪怎么办?缓刑里面会提这个问题的,要撤销缓刑,然后数罪并罚。所以此种情况是要并罚的。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又故意伤害,当然要并罚。在刑罚执行期间。

有漏罪又犯新罪,不管同种罪,异种罪,都是要数罪并罚的。4d丁因盗窃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又发现在该次盗窃以前还有一些重大盗窃犯罪行为。各位,这还能并罚吗?人家前面的这个盗窃被发现以后啊,已经服刑完毕了。结案了,已经服刑完毕了,那怎么办?对另外发现的这起盗窃事实,

只能单独处理,另行起诉。切忌单独处理另行起诉,所以本题只能选二和三,而且这个三呢,这个二呢,还要改一改。就是把另外一起受贿两万的事实要改成三万。这样的话就可以并罚了。好BC这两个选项。到这一步,我们数罪并罚,就全部结束了。各位,按照我们的体系逻辑来推导一下,

一量刑量何种刑主刑附加刑?如果不量刑,也有可能会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有两个前提,定罪判刑有可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从业禁止。定罪免刑也有可能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有六种训诫,责令拒绝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好定罪量刑一条线,定罪免刑一条线。到此结束了。那量什么型?

我们搞定以后,紧接着向后推进。开始量刑总归要知道量刑情节,法定情节,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有七种,不讨论了法定情节。包括累犯自首立功坦白。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一般情形的坦白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坦白立功。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当你知道了量和种型,当你也知道了量刑的情节。先紧接着开始量刑,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数罪如何并罚?首先要讨论它的时间点,判决宣告以前如何并罚。那就是折中原则。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吸收病科或者是限制加重。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并罚先并后减?不管同种罪,异种罪。

紧接着,最后一种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办?先减后并先兼并。当然了,既有漏罪又有新罪,那就先并后减再并。所以这个板块真的难度不大。大家学会这个计算的方法。给你个题目能算出来,这就可以了,好,我们休息一下,然后呢,再去讨论缓刑,

我们总则快结束了啊,缓刑减刑假释。追溯时效,还有四个制度。总则结束以后,我们来个大汇总,把整个总则串一遍,然后进入刑法分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5432考试网 ( 蜀ICP备2022024372号|川公网安备51152402000101号 )|网站地图

GMT+8, 2024-4-18 17:16 , Processed in 0.07800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