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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第14章:量刑(03)(Av823243245,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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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下面呢,我们开始进入第五节讨论立功。立功讲完以后啊,我们法定的量刑情节在这个板块就结束了。量刑量合种刑主刑附加刑开始量刑知道影响刑罚轻重的情节,法定情节,包括累犯自首,立功坦白这四项集中的制度。那么,立功从法条规定上来看,指的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对比会发现,自首有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累犯有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坦白,有一般情形,有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立功有一般,立功有重大立功。各位,

这足以表明我们在对比中可以找到一些特点。这四项制度里面只有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用了应当两个字。除此之外,全部都是可以。自首是可以从宽,坦白也是如此,立功也是如此。哪怕是重大立功,也仅仅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应当。如果熟悉刑法条文,它有这样一个特点。凡是从重处罚的,

都是应当。大家想总则中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教嗦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凡是从重的,都是应当那从宽的呢?从宽处罚。绝大部分都是可以从宽。小部分是应当从宽,应当从宽的,你只要格外注意一下就行了,其他的都交给可以。应当从宽,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当免除处罚。然后紧接着就集中在共犯这个板块,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协同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还有两个过当问题,避险过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各位,这是比较集中的几个应当其他情形原则上交给可以,后面我再给大家做总结。好,

下面。我们讨论一下立功的构成要件。第一,立功的主体。谁犯罪谁立功,立功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那既然是犯罪分子要求第一,必须在犯罪以后。才能立功。第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仅仅犯罪还不够,还要到案,这个到案就包括主动投案,也包括被动归案。

我去自首以后,我给警察说我要立功,我揭发别人犯罪可以。我被警察抓了,我说我要立功,我揭发别人犯罪,这也可以。所以立功的本质是将功折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切记,谁犯罪,谁立功,犯罪分子的亲人是不能代为立功的。第二站在立功的时间上来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要到案以后才能立功。

主动被动档案,这没有什么影响都可以。当然了,我们对到案要进行一个扩大解释,根据我们的权威判例,通常认为只要犯罪人,犯罪分子。与国家机关党群组织所在单位等有所接触。在他们的控制之下,这就是到案了,那到案以后都是可以立功的,切记要到案以后才能立功。好再向后立功的本质。立功要将功折罪。一个人一旦立功。

它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比如你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你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那我们司法机关就会节约很多司法成本啊。由此就能表明,行为人具有立功的情节。需要提个醒。针对立功而言,如果和节约司法资源没有关系,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没有关系,通常都不得认定为立功。一个人立功以后,为什么可以从宽处罚呢?我们官方的表述是。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一旦具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这表明,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的痛恨表明其人身危险性会降低。啊,虽然说这是我们官方的说法啊,但是从人性的角度,他可能是为了减轻处罚。但不管怎么讲,如果没有体现人身危险性降低,没有体现出节约司法资源,此种情况是不得认定为立功的。

张三犯罪以后被抓。向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各位,这有体现人身危险性降低吗?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吗?没有。所以此种情况仍然不是立功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好,再比如例二讲了甲犯罪以后呢?主动揭发自己的父亲贪污,各位这也是有利于揭发节约司法资源,此种情况是可以成立立功的。根据我们刑法规定,理工分一般理工和重大理工。

结合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理工有四种情形。法条有两种,司法解释有两种。具体而言,这四种情形就包括,第一是揭发型立功。二,线索型立功。三,协助型立功。四,兜底其他型立功。那我们先看第一种叫揭发型立功。根据我们立法规定。

揭发性立功指的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这句话,我们会详细解释的非常重要。此种情况,如果查证属实,都能成立立功。首先,法条规定的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这个他人。是不能包含自己的。张三犯罪以后被抓了,又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的犯罪事实,这只能认定为自首,而不是立功。

所以必须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当然了,这个犯罪行为只要求客观上属于犯罪行为就行了。至于被揭发的那个行为人有没有最终被定罪处罚,丝毫不影响。小花因为犯罪被抓,说我要立功。我揭发张三两年前强奸,我当时有录像。那这个录像我一直保存着,就等着我立功的时候用。警察说来,你录像拿来我看一看,一看强奸事实真的发生了,但是经查,

张三在一年前已经去世了。各位就这个案例而言,小花是揭发他人,强奸自己。第二,在这个案例中。被揭发的人已经去世了,但是他影响小花立功的成立吗?不影响,因为小花毕竟是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它是符合立法规定的。所以只要求揭发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即可。至于他人最终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所不问这一点,请大家务必注意,

再比如。张三犯罪以后给警察说,我要立功,立什么功啊?我揭发李四。故意杀人。哎,经查,李四果然将一个人杀死了,但李四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过失致人死亡。各位,他揭发人家故意杀人,结果呢?人家被定了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会影响他立功的成立吗?也不影响,因为毕竟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各位很好理解。张三跟宁达说,我要立功,我揭发李四杀人,一查属实。但是李四虽然将人杀死了。它却属于正当防卫,像龙哥案一样,这是正当防卫,请问此种情况是否成立立功?当然不成立立功要求揭发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张三揭发的是他人的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那是无罪的,但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所以只要求在性质上属于犯罪行为,至于他人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第二,如果揭发的是他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或者紧急避险行为,这两种都不是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立功表现这个点,大家一定注意。第二。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属于如实供述的内容,他是不能成立立功的。同案犯。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其实也是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我们两个一块去抢劫,抢劫以后呢,我被抓了,我给警察说我要立功。当时抢劫的时候不是我一个人,还有小伙伴马蜂呢。你们怎么不抓他?那紧接着,警察也把马蜂抓过来了,各位,

我就是揭发了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此种情况我不是立功。我只是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想一想共同犯罪的自首,不仅要交代自己的,而且要交代。小伙伴的。所以这只是我如实供述的内容,这不能理解成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正因如此,这个他人。指的是与自己无关的犯罪行为。如果与自己有关系,那都不得认定为立功表现。你要是自动投案,

可以认定为是自首,你要是被动归案,可以认定为是坦白,但是不能认定为是立功,所以在整个刑法意义上来讲。大家再想一想,我们如实供述。自首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什么叫如实供述,是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如实供述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既可以是单独实施,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所以与他人共同实施的你如实供述。

这不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你是在交代自己的问题,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好,再比如这个例二。大家看一看例二例二很重要啊,甲向官员乙行贿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主动向纪委监委投案。如实供述。乙的受贿行为,各位到这一步,行贿罪,受贿罪属于对象犯。你就行贿罪构成自首,

必须要如实供述。你如实供述,就一定会涉及到对方的受贿行为。你如果隐瞒了你的受贿行为。你怎么可能会成立行贿罪的自首呢?你的叙述就不完整,不充分。所以此种情况虽然从客观上呃揭发出来哦,是乙收的我的钱,但这不能认定为立功,这只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只能认定为是自首。那当然了。如果甲。

揭发了乙收受别人的贿赂。那这个时候他收受别人的贿赂和自己是无关的。这种情况是有可能成立立功的。所以我们立功一定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谓他人的犯罪行为指的是与自己的犯罪无关,这一块儿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论证的一个法理。我想带着大家一起来看一看。242页。各位,这个案例我带你们完整的读一下,感受一下。甲向官员乙行贿后,主动向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乙收受自己贿赂的事实。经查证属实。

对甲只能认定为一般自首,但不能认定为立功理由,因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对象犯,这是共同犯罪。前面我们重点讲过的。对于对象犯一方犯罪的实施,以相对方对应的行为为条件。如果没有行贿受贿,也就无法完成具有对象关系的犯罪。一方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时,必然会涉及到相对方的犯罪行为。你说我去自首,我投案,我如实供述,我向别人行贿了,

那必然会涉及到你向谁行贿,你如果不交代,你就没有如实供述。所以它本身就是如实供述的内容,属于自首的范围,因此不得再认定为立功。如果是揭发对象犯的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在控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以不成立立功这一点,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看看提示。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行贿人想构成立功,必须要揭发受贿人。与自己行贿无关的其他的犯罪。这是对象犯,因为对象犯是共同犯罪。因此,揭发对象犯其实就是在供述自己的犯罪,因此这个行为本身不得认定为立功。总结一下立功第一种类型叫揭发性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只要就是他人的犯罪行为,至于他人是死是活,有没有被实际追究责任在所不问?第二,揭发同案犯怎么办?如果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同案犯就是共同犯罪嘛。揭发共同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立功的,这最多认为是如如实供述或者成立自首,或者成立坦白。当然了,如果你有一个同案犯,你揭发他和自己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的事实,你自然是可以成立立功的,因为以外的事实与自己是无关的。好,第三个小点。我们就可以推导出来了,揭发同案犯以外的。与自己无关的其他犯罪,

这是可以成立立功的,所以这个立二就是我刚刚举的例子。你甲作为一个行贿人,你揭发乙收受自己的贿赂,这不是立功,但是你揭发乙还收受别人的贿赂,那这个和自己无关,那是可以成立立功的。切记,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好,那下面请在抬头来看我。大家看这种情况能不能成立立功?比如我杀了个人。杀过以后我找我的好朋友,

我希望躲两天,我先找到了工程师老公。我杀人了,能不能在家躲两天?那工程师就说了,没事,好兄弟嘛,随便住,来我家钥匙给你一把。哎,我在他家住五天,我就走了。我又找到小岳岳哎,小岳岳能不能在家藏两天,我杀人了,

小岳岳一听说,哎呀,没事儿,不管你多么的落魄。你都是我的好兄弟,来我家有套房子,没人住,你来住吧。各位藏五天,我又走了,我找到老马。老马,能不能在家藏几天?我杀人了,警察在抓我,

老马说没问题,是不是?好哥们儿,房子明天都过户给你都可以,对不对?住随便住。住五天我就去投案了,我去自首了。我警察,我来自首,我杀人了。我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警察说你小子还不错嘛,还知道来自首,我说是。

警察说那行,那就把你给羁押了啊,我说别走别走,我还要立功呢。他说你立什么功啊?我说我举报。我揭发。工程师越野鹏,马蜂明明知道我杀人,还让我在他们家里面藏起来,每一个家我藏了五天,所以。请求警察以我窝藏罪对他们三个追究刑事责任,把他们的三个抓起来,和我关在一个监狱里。

监设行吗?我们四个人关系好像聊聊天。各位,他们三个的确涉及到窝藏罪要被抓的,但请问能不能对我认定为立功?我自首是肯定能成立了,能成立立功吗?各位,这是人渣呀,这哪叫立功啊?你如果这种情况认定为立功很明显不合适。如果这种情况认定为立功,它对整个社会风气都会产生很坏的影响,你这不就是在鼓励犯罪人去连累别人吗?以后犯罪之后,

我想办法把一圈人全部连累,连累之后。我立功了,减轻我的罪责,疯了。不允许为什么?因为从本质上来讲,这也是一种对象犯。蚂蜂窝藏我。是不是我叫艘蚂蜂窝藏的?那我们两个我藏在他家里面,离开我他的窝藏行为无法实施离开他。我也不可能藏在他家里面。正是基于这个原理,虽然说马蜂构成窝藏罪,

我不构成窝藏罪,但是它实施窝藏是离不开我的。正因如此,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之为连累犯。我连累了他们三个。不能构成立功的,简而言之,一句话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己无关,你才能成立立功,如果他人的犯罪行为与自己有关系。不得人流离工。各位揭发性立功就这么多,考点要求一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二,

揭发同案犯怎么办?一分为两点,第一点,如果是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是立功。或自首,或坦白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实是立功。什么叫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各位关键看和自己有没有关系,有关系都不得认定为立功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好,再看二线索型立功,那就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这个线索的来源有两项要求,第一证。线索来源,必须要正当,要合法,二反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具体的司法解释有以下三点,我们看一看一。犯罪分子如果通过会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在被羁押以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线索艰举揭发,

此种情况一律不得认定为立功,因为你的线索来源本身就是违反规定的,不正当,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此种情况都认定为立功,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人通过非法途径,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犯罪线索。各位,这个社会秩序会更加的混乱。正因如此,此种情况一律不是立功。第二,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

获得他人犯罪线索艰巨揭发的,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因为他没有节约司法资源,比如一个公安局长被抓了,被抓过之后给纪委监委的人说我要立功。对方问你立什么功,说我。检举揭发李四王五马蜂岳鹏小花。工程师。他们都有犯罪行为。工作人员都震惊了,说你怎么知道?说那我以前做局长的时候,他们求我办事,我特意给他们压下去的,

该立案我没立案。各位,这叫检举揭发以上这几个人的犯罪行为,你感觉这叫立功吗?这还要再定个寻私枉法呢。这怎么是立功呢?所以他不可能节约司法资源,而恰恰相反,浪费了司法资源。这个点很好理解,比如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如果犯罪了,说我要立功。写了满满两页纸,立功的材料,

人家一看查证属实,你这些材料哪来的?我爸告诉我的,你爸是谁?我爸就是你们局长。各位那也不行,这种情况也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不能认定为立功,这个点一定要注意哦,正来源合法,凡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三,犯罪分子的亲友是不能代为立功的,谁犯罪谁立功。当然了,

看看提示啊,原本不是行为人掌握的,而是由亲友先前告知的线索。再有行为人检举揭发的这个是不影响的。甚至在吃饭过程中,听到旁边桌子上几个人在聊天,喝酒,吹牛。哎,他听到了一个犯罪线索,他默默的记下来,后来犯罪之后,他检举揭发,查证属实,这也能成立立功线索,

来源合法。也不是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好,这是线索型立功线索型立功结束以后,我们看第三种协助性立功,这主要是司法解释规定,指的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包括同案犯的。我们两个一块抢劫,我被抓了,我又带着警察把你抓了。各位,这也是节约了司法资源认定为协助性立功。那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啊,司法解释这几项内容我们看关键词,

第一种类型叫约到指定地点。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约到指定地点。通常是在吸毒贩毒啊,这个场合非常常见,比如一个吸毒的人,因为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抓了。被抓以后说我要立功卖我毒品的那个人,我得打电话把他约到公园去。警方说可以的。据此,警方将贩毒的人也抓了。这就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这当然要认定为立功。约到指定地点,那第二种情形是当场指认辨认犯罪嫌疑人。我们两个一块盗窃,偷了东西,混入人群里面。紧接着,警察把我抓了。但是不知道另外一个同案犯是谁?满大街都是人,警察就说你要不要立功?呃,我说好立功告诉我,你的小伙伴儿是谁?我说就是他各位,

这也是节约了司法资源,当场指认辨认。第三种情形是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此种情况司法实践一般称之为带捉叫带领捉住。带领捉住。比如李四犯罪以后。藏的特别偏僻,警方一直找不到他,怎么办?但是我犯罪以后我知道对方在哪,我给警察说我带你们去,在一个山洞里面把他抓回来了,各位那肯定也是立功。第四,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注意是其他案件与自己无关的。比如马蜂犯罪之后,东躲西藏公安人员一直没有抓到他。犯罪之后还换了个新手机,换了新手机呢,给我联系过一次,我就默默的记下来了。那我犯罪以后。我就给警方说,那我知道马蜂在哪,我可以给你们提供一个手机号码,正是他在用的,

而且是他用自己的朋友办的,所以你们不知道。那公安就很感兴趣,说行如果能抓获成功,认定你立功,我说好的提供给警察,以后警察据此通过技术手段定位把马蜂抓了。各位,我就是提供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而且对抓捕嫌疑人也起到了实质的作用,对我当然要认定为立功。那就必然会关联出一个问题啊。如果马蜂是我的同案犯呢,不是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换句话说,假如提供同案犯的联系方式藏匿地址,这种情况还能认定为立功吗?各位,我们看一看提示,这是司法解释原文。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立功。那为什么不能认定为立功啊?

各位,他特意强调了,如果你提供的是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犯罪前,犯罪中,这就意味着这是你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这是你如实供述的内容,所以不能再认定为立功。或者是自首,或者是坦白。但不是立功。比如我和马蜂一块犯罪了,我被抓了。但当时的监控很模糊,

不知道马蜂是谁,也没拍清。国人就问我。警察就问我说。你那个小伙伴长什么样,我长什么样,天呐。横着长。他说什么意思?我就给他描述一下马分的特征。各位司法机关,如果根据这个特征把马蜂抓了,那不可能对我认定为立功的。这是描述同案犯的基本相貌。这是我的义务。

那如果我提供了手机号码,把马蜂抓了。通常也不能任由立功,因为这也是我如实供述的内容,这是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联系方式,藏匿地址。这都不能认定为理工的。那什么时候可以呢?各位根据司法解释找反面,如果你提供的是犯罪,以后新的联络方式,新的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的,可以成立立功。新的联络方式,

新的藏匿地址。因为这已经和犯罪活动没有关系了,这不是我如实供述的内容了。那是人家犯罪以后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这跟我有什么关系?这并不是在我们犯罪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因素。所以不是我如实供述的内容,因此一旦我提供了你们据此抓捕,那我是成立理工的。我和马蜂一块去抢劫,抢劫以后分散逃跑。我跑到了上海他。跑到了一个深山野林。找了个古墓。天天躺在古墓里面睡觉。

有一天。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这是我的新号码。以后。联系我方便,我说好的好的,我内心一阵窃喜,那理工也很方便。紧接着,我被抓了,被抓以后,我说我立功。请查出你的小伙伴,我描述相貌。家在哪呃?

我告诉他发现都没有。然后这个时候我给警察说喏,我犯罪前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所有的信息我都告诉你们了。都告诉你们了,我如实供述了,警方说没问题,对的,我说下面我要讲的内容可和之前的犯罪没有关系了。那就是马蜂在犯罪以后,它藏在哪我是知道的。这不是犯罪前,犯罪中就就打算好的。这并不是犯罪前犯罪中的联系方式,藏的藏匿地址。那么,

公安人员就说藏在哪了?我说,我只能告诉你们是在一个古墓里面,至于哪个古墓我不知道,但我有他的电话新号码。警方根据技术手段定位,把马蜂抓出来了。活死人墓,各位那大家想这个时候。对我能定立功吗?当然可以,所以来我们看看后面这句话,243页最下面。换句话说,只有提供犯罪后新的联络方式,

藏匿地址的,才能认定为立功。到此,我们立功三种类型,揭发型,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揭发同案犯共同的事实不可以。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与自己无关的当然可以。二线索性立功,正面来源合法,反面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处协助性立功,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关键词第一,约到指定地点二,

当场指人辨认三,带领捉住叫带捉。第四,提供犯罪后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这几种情形都是有可能认定为立功了。最后一个兜底叫其他型,其他型,比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还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这个是好理解的。比如归案以后,有可能是在看守所去羁押。在羁押期间,同一个看守所里面有其他的嫌疑人又犯罪,

你去阻止。那这也能表明你的人身危险性,在降低你的见义勇为。所以可以认定为立功。再比如以前就曾经出现过类似这种情况。地震的时候,所有的这个嫌疑人都很害怕,在那敲门撞门说放门出去,放门出去。有一个警察就冲进来了,说你们喊什么喊喊什么,喊我都没跑,你们下怕什么,放心吧。我不会走的死,

我也会和你们死在一块的。嫌疑人说,我们不愿意和你撕一块。特别尴尬,怎么办?那就压着嫌疑人到空旷的地方啊,万一地震真是出问题了怎么办?而且武警都来了,压着嫌疑人到一个空旷的广场。排好队向前走很混乱。这个时候,李四想逃跑。他趁这个监管不备,想悄悄的溜走,那溜走就是脱逃罪了。

想溜走,紧接着呢,警察都没发现,但是李四的室友看守所的室友张三发现了,张三一看诶,李四要走。都跑出去十米了,张三又追过去,拽着他的胳膊,扯着他的袖子说,哎呀,走什么走嘛,一块儿来的,要一块儿走,你怎么能先走呢?

就把他拽回来了,哎,这一幕。被监管人员发现了。各位最终的效果就是李四脱逃罪未遂,张三立功。这种立功是建立在别人痛苦的基础之上。张三还口口声声说诶,一起来的一起走嘛,各位的确是一起来的,但不是一起走,张三会先走的。有立功表现吗?量刑的时候肯定会轻的。好,

所以大家会发现我们立功,无非这四种类型吧,总结揭发型二线索型三协助型四其他型。好,这是一般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它在立功的主体时间,还有本质上和一般立功是一样的,无非是内容上有所区别。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比起来。就在一般立功的内容上,再加上两个字重大就可以了。比如,一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揭发性二,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重大。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四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重大。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重大。各位就加上这几个字,就是重大立功,那么重大立功的标准是什么?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像我们刚刚讲的几个关键词,什么重大犯罪,重大案件,

重大犯罪嫌疑人。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各位,这就是重大的标准,切记,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就行了,不要求实际被判处。换句话说,

被检举揭发,被协助抓捕等等,这些犯罪嫌疑人。他所犯之罪的选项有无期徒刑,比如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无期徒刑,这个选项就行。即使最终没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也不影响重大立功的成立,所以可能被判处就行了。比如我犯罪以后被抓了。那么,当时呢?全国正在关注一个案子。有一个蒙面的头号色魔。

跨省跨市。强奸被害妇女。而且他针对的对象非常特殊,凡是小名叫小花的都是他作案的对象。跨不同省市,比如这个省结束之后,立马到下个省寻找名叫小花的妇女。横跨十几个省,全国人民都在关注这个头号色魔何时能够落网。各位,但是因为是蒙面,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我就向警方提供了一个线索。我说那个人是不是胖胖的?看看他的脸是不是圆圆的?

看他的身高是不是中等偏上,警方说你怎么知道,当然知道那是我的好哥们儿马阿峰。所以我就提供了手机号码给了警方,警方据此将他抓捕。各位抓捕以后发现,天呐,马蜂有精神疾病。哎,属于半疯状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各位他强奸了这么多的妇女,对这种人原则上要执行死刑的。但是人家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那最后决定对他进行减轻处罚,即使没有实际判处无期徒刑。我也是重大立功,这一点大家要注意啊。两种立功的法律后果,一般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做个总结自首和立功的效果。自首基于本罪立功,基于全罪,它的意思是?自首的效果只能针对你自首的罪名来适用,我犯了盗窃,诈骗,抢夺三个罪,

我就仅仅盗窃成立自首。那自首的效果只能适用于盗窃罪,诈骗,抢夺,不能适用。立功基于全罪,一旦具有立功情节,对所犯的全部罪行都是有作用的,有影响的。各位自首,给予本罪立功,给予全罪,所以我们一般都怎么表述呢?说张张三就盗窃罪而言,成立自首。

啊,就盗窃罪而言,张三构成自首。这样表述是可以的,但是立功的时候通常不这样说,说就盗窃罪而言,张三成立立功没有这样说法的。没有这样的说法。我们的准确表述就是,就某某罪张三成立自首。那一旦具有立功情节呢,直接说张三犯盗窃罪,诈骗罪,但因具有立功情节,直接说他具有立功情节就行了。

这个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啊。好到这一步,我们法定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坦白就全部结束了,对立功做个小结。主体犯罪分子要求时间犯罪以后。具体而言,要到案以后。立功的内容要将功折罪或者体现人身危险性降低,或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立功分两大类型。一般立功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揭发型,线索型,协助型其他型。

重大立功在一般的基础之上,加上重大。搞定,全部结束以后,我们讨论了那么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后果都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可以减轻免除处罚。最后,我们要总结一下这个逻辑关系图,各位。讨论自首。立功坦白三者之间的关系,它的逻辑顺序是从左到右看,只要你做题能够带进去,推导出来的结论一定是对的。

各位先看。一个人。怎么能去归案?就分两种,或者是自动投案,或者是被动归案。各位一旦是自动投案。第二步,你要供述。或者虚假供述,或者是如实供述。只要是虚假供述,什么都没了。自首要如实供述你立功,你揭发别人的犯罪线索。

揭发别人的犯罪行为,那当然一定要属实啊,那要如实呀,所以一旦虚假陈述这种从宽情节都没了。自动投案以后,如果如实供述。你如实供述,无非分两种。第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是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事实,这个时候是成立一般自首。我抢劫以后我去投案,

我如实供述和张三一起抢劫的事实。我如实供述的就是共同的犯罪罪行,这种情况同样是成立一般自首的。至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还是未掌握,这不重要,因为你是建立在自动投案的基础之上的。一般自首,只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那都可以成立。所以在这个板块,自己的和共同的是一样的。供述共同的就是供述自己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第二,

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他人的。其他罪行,这肯定不能成立立功的。比如犯罪以后。我给警察说我要立功,警察说你立什么功,我说我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体是杭州杀妻案。听过吧,杭州杀妻案。那个被害人就是被她的丈夫杀死的,然后杀过之后分尸,然后冲通过马桶冲走了。警察就很诧异。

说我们知道啊,我说我也知道呀,对吧?我立功啊,我从新闻上看到的呀,各位这肯定不是立功嘛,怎么可能会节约司法资源?没有意义的。第二,如果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比如你杀了人。一直没被发现,那么你自动投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杀人事实,这也是成立一般自首。

如果你如实供述的是他人的罪行,这当然是立功。这叫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所以建立在自动投案的基础之上,虚假陈述什么都没有如实供述。分两种,司法机关未掌握和已掌握司法机关即使已掌握,即这个时候你供述的是自己的或者是共同的事实。仍然是成立一般自首。如果你供述他人的事实,因为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你肯定不是立功。第二,如果你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只要是和自己有关的,

那都是成立一般自首。那如果你揭发的提供的线索指向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那就可以成立立功,这是自动投案。第二,被动归案。被动归案以后,如果虚假陈述。那是不构成自首,立功坦白的。那如果如实供述,分两种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已经掌握的自己的罪行,这叫坦白。

首先是被动归案,第二我交代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自己的罪行。这一定是坦白,第二,如果交代的是他人的罪行,因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那不可能再成立立功了。好,如果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尚未掌握的一。本人的其他罪行,这叫准自首,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二,如果本人或者是共同的。同种罪行,那只能认定为坦白,最多是坦白。第三,如果是他人的罪行。那是立功。因为你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罪行,这叫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当然是立功。所以你把自己和他人分开,把自己和共同放一起。然后按照这个顺序去推,

比如下面这道题带进去特简单,包括疑难的真题也是如此,来我们看一看。甲受贿被逮捕,在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各位到这儿先带进去,主动还是被动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了受贿罪行,那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自己的罪行,所以这只能是坦白了,好并举报同监室的一名嫌疑人,企图脱逃。经查,

证属实。各位,此时他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的罪行,当然是立功。这个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重大立功要求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脱逃相对来讲还是比较轻的,不可能有这么个有这么高的法定性。所以这是一般立功,那对于坦白怎么办?可以从轻处罚。通常是可以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对于一般立功呢,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们看一看a甲具有自首情节。没有,他并没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以不可能是准自首,第二,它是被动归案,也不可能是一般自首b具有立功情节,可以免除处罚错,只是一般立功。c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正确。4d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这是一般立功,而且即使是重大立功,也不是应当免除处罚,

切记。所以本题只能选。c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好,这样的话,这张图就全部结束了。所以一定要有如实供述,否则的话,一切从宽情节都没了。这两年发生过很多奇葩的案件,我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子。某地的一个企业家。涉嫌猥亵儿童。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叫儿童,威胁儿童。那紧接着呢,他就请了一个非常有名的律师替自己做辩护。然后呢,给他做的是无罪辩护。这个律师发表了很多的这种。意见观点。这就导致呢,同行就感觉很可笑,你这个观点真的很可笑,虽然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言论不构成犯罪,但是很可笑。然后很多人一看他这么有名气,下面评论说,

天呐!会不会因为他这么有名气,然后呢,导致犯罪人逃脱制裁逃脱处罚?但是这个案子我没有发表任何评论,我看完之后我就放心了,因为什么?因为他找的这个律师呀。因为他找的这个律师,我一看哦,原来他做辩护人,那我就放心了。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律师特别擅长或者特别喜欢无罪辩护,不是说不能无罪辩护,

可以完全可以,但事实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无罪辩护是很好的。但是你要知道,现在的司法的水平跟前些年比起来好很多呀,尤其是一些发达省份。和城市各位那些检察官,他们的业务素养可能比律师都高很多,因为现在都在细分,比如在检察院检察一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可能每一部只负责某几个或者某。

两类案子,他们经手多了,就知道这个证据标准是什么。你上来到法院就是做无罪辩护,这意味着什么?你否定了公安,否定了检察院,否定了啊法院,没否定,但是法院可能会否定你。各位检察院经过专业把关之后,你再贸然去做无罪辩护,各位它的风险是很大的。不是说不能做啊,一定要抓住典型案子才能做,

通常轻易情况下作物的辩护风险会极高的,这个极高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各位。你一旦做无罪辩护,你提前会见的时候,你要给犯罪嫌疑人去沟通吧,说你比如这个案子。他当时委托的这个律师,他就喜欢做无罪辩护,他曾经辩护过这样一个案件,他见到嫌疑人之后。说我认为你不构成犯罪,我打算替你做无罪辩护。嫌疑人在里面被关押几天了,听到这种话,

你知道他有多兴奋吗?他说对我感觉我也是无罪的啊,我无罪律师,你一定要帮帮我,我是被冤枉的。你就激发了他那种。撒谎的这种动力。他本来想如实供述的,或者已经如实供述了,紧接着就翻供。他本来就是有罪的。你一旦要是去做无罪辩护,首先你要和通常情况下啊,你要和你的当事人保持一致,那他已经做过如如实供述了,

他紧接着干嘛反攻?所以这个律师曾经做过一个无罪辩护的案例,发言非常精彩,非常有感情。然后他的当事人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他做无罪辩护,结果送走了一个人。各位,你想原因就在于他的当事人翻供了。各种从宽的情节都没了。如果他不做无罪辩护。他的当事人假如如实供述,可能是死缓。紧接着,

他这一辩护搞了个死荔枝。那大家可以想这个。有点涉嫌杀人了。那么,这个真的让我们值得值得我们去反思啊,当然有些案子做无罪辩护是有必要的,主要是看证据,看事实。好到这一步,大家就知道了,如实供述它到底有多重要,那下面我们思考一个问题。量刑量何种?刑主刑附加刑定罪,如果判刑或者定罪免刑,

同时还有可能会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以上结束以后,量刑量和主刑搞定,紧接着讨论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法定情节,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有七种主观加客观,加过去加现在。那么,法定情节才是重点。法定情节,我们讨论了累犯自首,立功摊牌。量合种型搞定了量刑情节的轻重,

搞定了下面你要开始量刑了吧?你该要开始为宣判做准备了吧?如果开始量刑,总归要知道一罪一法,数罪要并罚犯一个罪。判一个刑罚,这很简单,但是如果犯了数个罪,我们对他怎么去计算刑期选择适用何种刑种?这就是数罪并罚的问题。从体系位置上来看,上乘前面的时间推进量刑量,何种刑主刑附加刑知道量,何种刑我要知道量刑情节情节,我也知道了,

开始量刑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所以我们休息几分钟就开始进入数罪并罚这个板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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