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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11章:罪数形态(04)(Av823243245,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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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下面我们进入第四节处断的一罪,所以处断的一罪指的是数行为犯数罪。仅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具体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还有补充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那么,事后不可罚,在考试分析中就讲了两三行。我们要将它独立作为一个制度,来去讨论一下。那由此,

我们就必然会比较法定一罪跟处断一罪的关系。相同点都是按照一罪定罪处罚,不同点一罪的原因不一样,法定的一罪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处断一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们对审判经验进行总结,理论上达成了共识,仍然指定一罪。先看第一种类型,连续犯。那么,连续判是比较简单的一种制度。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所以这个概念本身就告诉我们,连续般的特征有哪些?主观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二客观实施数行为三。连续实施意味着三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就这么多。那我们先分析行为第一呢,要求要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因为毕竟是触犯相同的罪名嘛。所以性质也相同。多年前,陕西出现过一个张寇口岸。张QQ退伍转业以后。生活工作都很不如意。他就归因于自己的母亲英年早逝。

在他小的时候,母亲和邻居之间发生争吵,然后呢,母亲就去世了,张QQ就伺机报复。某年除夕夜,手持尖刀。打算把邻居一家都杀死。然后去邻居家的路上,遇到第一个邻居捅死。来到邻居家门口,发现他门口停着一辆小轿车砸毁,然后又冲进邻居家,连杀两人。致使三人死亡,

一辆汽车被毁。各位就这个案例而言。从主观上,张克苦具有统一或概括主义杀人。杀死邻居一家。从客观上看,连续实施数个杀人行为。这个时候只要按照一罪定个故意杀人就够了,因为没有必要对三次杀人行为实行数罪并罚。首先,这是连续犯。第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很重,一个杀人都可以到死刑。定一个杀人罪,

足以做到罪责形相适应。但是他还把别人的汽车给砸毁了。这可不属于连续犯的内容,因为连续犯必须是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行为,所以一客观上实施数行为。我们对数行为是有要求的,第一个要求就是性质必须要相同。性质不同,不可能认为是连续番的内容。第二数个行为都要独立构成犯罪,三次杀人,每一次都可以认定为一个犯罪。所以他是数行为,犯数罪,

但仅以一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只实施一个行为,那不可能是连续犯他投毒杀人一次毒死很多人。那不可能是连续犯的,这个小点要注意。第二,既然是连续实施,要求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那么,这个连续性怎么判断呢?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有连续的故意。客观上要具有连续的关系。主观上,

如果没有连续的故意,那不可能。具有连续性的。比如以下三个案例。而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算抢劫他,就站在路口等着被害人出来。出来第一个被害人,他就威胁别人拿着刀不给钱,我就砍死你,对方很害怕给了钱。那么,第一个被害人离开以后,哎,第二个被害人出来拿着刀直接砍给钱。

这叫使用暴力,对方也很害怕给了钱。那我们认为这也是属于连续犯。主观基于同一概括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抢劫故意客观连续实施两次抢劫行为,而两次抢劫行为。各位性质相同,手段相近。都是抢劫行为的一部分,不管是暴力还是胁迫。所以这当然是属于连续犯。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再比如,张三为了报复李四。把李四的妻子杀死,

把他儿子杀死。这个时候呢,刚好路人王五看到了。啊张三一看怎么办?万一王五报警,又追上去把王五杀死。各位,他基于同一概括故意。想杀死李四的妻子,儿子连续两次杀人,那这种情况属于连续犯。但是他在犯罪之前并没有杀害路人的意思,杀害路人是临时起意。正因如此。杀害路人不能认为是连续犯的内容。

他只有连续杀死李四妻子和儿子的故意,而没有连续杀死路人的故意。那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连续犯,那怎么处理呢?这叫同种数罪。后面我们再分析。再比如,以盗窃为例,看例三。如果两年前偷一次。偷过之后没被发现,两年以后再偷一次,这一定不是连续犯中间间隔时间太长。客观行为也没有连续关系。好,

这是连续性的判断,主客观相统一。那主观上要具有连续的故意。其实就是同一或概括故意,我们可以将同一或概括故意理解成总泛意。整体翻译换句话说,行为人在开始犯罪之前。他就预定了一个故意。设定了一个故意,我有个总犯意,比如我计划杀死他一家四口人。那这个时候我就有一个总翻译。那如果四个人都被我杀死,仍然在总犯意以内,这是连续犯。

张三和李四有仇,打算杀死李四的妻子,李四的儿子。各位,他的总犯也是杀死两个人,杀死以后一出门儿,发现李四的老爸回来了,张三想算了,一不做二不休,又把他老爸给杀了。各位,他在实施杀人的时候。有没有将李四的父亲计划在内,并没有那叫临时起意。所以他并不是基于同意或概括故意而杀死的,

李四的父亲。最终的结论就是张三对李四的妻子和儿子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连续犯,但张三对李四的父亲。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属于连续犯的内容,这叫同种数罪,一会儿会讨论。最后我要提个醒。过失犯罪不可能成立连续犯,因为连续犯要求主观上基于同意或概括故意,因此过失犯罪没有连续犯的问题。那到了这一步,连续犯的特征也搞定了,一旦认定为连续犯,

通常呢,我们在处罚上也只按照一罪来去认定了。到此,我们讲了十之一罪一继续犯二想象竞合犯关联法条竞合三结构加重犯。法定一罪结合犯,集合犯。补充了一个转化法。到了楚段,一罪讲了连续犯已经比较多了。大家可能会更关注对以上各种犯怎么去区分,我们看下面这个表格连续犯与相似制度的区分问题。会很清晰的啊,连续犯主观上有要求,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数行为。

其实它是构成数个罪,叫实质的数罪,只不过呢,在处断上按照一罪定罪处罚。这是理论上公认的,按照一罪来处理,比如比如急于报仇,连续杀死三人。第二,它跟实质意义最终的继续犯有什么区别呢?继续犯主观上也是一个犯罪故意,但是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行为和不法状态要同时存在。所以它属于实质的一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

比如像非法拘禁罪。那么,它和法定一罪中的结合犯怎么分呢?结合犯,它主观上其实是有数个翻译的,比如先强盗再强奸。我们国家没有结合反应。那结合犯的确也是数行为,也是实质的数罪,但它是法定的一罪,不是处断的一罪。好,再向后。和刚刚讲的集合犯有什么区别?集合犯是属于法定的一罪。

首先故意都一样,都是同一故意集合犯,也是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嘛。而且客观上也都是数行为。关键的区别就在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好跟想象竞合犯有什么关系呢?想象竞合犯的主观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是连续犯的主观只能是故意。第二,从客观上看,想象竞合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有数个行为。

从性质上看,想象竞合犯它是想象的数罪,实质的一罪。而连续犯刚好反过来,它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它和结果加重犯有什么区别呢?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且过失犯罪本身。都有可能会产生结果加重犯,比如像危险物品肇事罪。而连续犯只能是故意。结果加重犯,从行为数量上看,是一个行为基本行为。

而连续犯是数个行为。所以结果加重犯是属于实质一罪。想象的数罪,貌似数罪。而连续犯是属于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好,这一对比最起码来讲,这几种情形我们都能搞得定。你细细的再总结一下,按照这个图,按照这个表格就搞定了。紧接着我们去讨论刚刚讲的连续犯的特征,分三步实施数行为二具有连续性,三主观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叫总犯意。总翻译以内的,

那才叫连续翻的内容。总翻译以外的,凡是临时起意的。或者是犯罪结束以后,或者在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那临时起意表明他起的这个意义就不在总犯意之内。那就当然不能认为是连续犯的内容。我们讨论连续犯和同种数罪啊,这一步再讲完,大家就知道为什么集合犯。连续犯都没那么重要。从知识点层面啊,它比较简单。原因就在于各位。同种数罪指的是。

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那么,连续犯跟同种数罪比起来,我们认为连续犯其实是一种更特殊的同种数罪。延续犯肯定是同种数罪,只不过它比较特殊而已。那特殊在什么地方呢?第一,主观要件不同。连续犯的主观必须是基于同意或概括故意。而同种数罪呢,主观上有没有同一概括故意根本不重要。甚至是过失,都能构成同种数罪。比如,

昨天过失,致人死亡。今天又过失,致人死亡。各位。那这也是同种数罪。它的范围要明显大于连续犯。第二,客观要件不同,连续犯要求前后行为关系紧密,具有连续性,而同种数罪不要求。三年前偷一次,两年前偷一次,今年又偷一次,

虽然没有连续性,这依然是同种数罪。第三,时间要求不同,连续犯。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它要求呢,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就已经连续实施了数个罪。但是,同种数罪,数罪不要求。同种数罪,你什么时候犯都一样。那由此我们就可以总结出来,

连续犯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同种数罪。下面的提示才是重点。各位注意,连续犯。要数罪并罚吗?抬头看我要吗?不需要,这是处断的一罪。不并罚那同种数罪,要并罚吗?注意原则上同种数罪,也不并罚。但是有个时间界限,那就是判决宣告以前。同种数罪,

一般也不并罚。五年前偷一次,三年前偷一次,今年又偷一次,虽然不是连续犯,但也指定盗窃罪一罪。然后呢?数额累积相加,盗窃数额累积相加。三年前有个过失犯罪,当时没发现,今年又一个过失犯罪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是同种数罪判决,宣告以前只定一个过失诊所,同样是不并罚的。

这是我们国家的刑法理论的通说。我们一块来看看提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刑罚执行期间的同种数罪应当并罚。这一块会在数罪并罚里面去讨论。哎,这样的话,大家可能就会讨论了,那我们还讨论连续犯干嘛呢?连续犯一定是触犯相同罪名的。是不是它一定是同种数罪,而对同种数罪,不管有没有连续关系都不并罚?

这就说明什么连续犯本身在处理上不重要。那集合犯也是如此呀,你集合犯不管是赌博罪还是非法行医罪,你触犯都是相同罪名,也是同种数罪的一种类型。它同样也是不并发的。所以同种数罪不并罚,有没有连续关系都不并罚?各位,这就说明连续犯跟集合犯在具体认定上意义不是特别大。我们之所以要讨论。有以下几点意义,第一,追诉失效。前面说过,

如果一个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追溯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这一点跟继续干就一样了,从行为重量,最后那个行为结束的时候来算。比如,连续盗窃昨天偷,今天偷,明天偷,他就打算三天偷三次,那追诉时效要从最后一天盗窃行为结束的时候算。第二,刑法的溯及力。

它和继续犯一样,都有可能会形成跨法犯,如果行为。从旧法开始,连续到新法生效,那么一律适用新法,这个是有意义的。第三,它对于次数加重犯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什么叫次数加重犯呢?比如像多次抢劫。多次抢劫。根据刑法规定。那是个情节加重。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多次抢劫通常指的是三次以上。那么,这个三次以上到底怎么去认定?各位,我们看一看下面这个例子,这个例子其实是司法解释的原文。多次抢劫的,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如果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或者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一次犯罪,而不得认定为多次抢劫。这表明什么?

它具有连续关系。因为具有了连续关系,这个时候呢,将它视为一次详解,比如我在。此时此刻,守在本地来一个人,抢一个来一个人,抢一个连续抢了四个人。各位连续抢了四个人,正常情况来讲,这是四次抢劫,那就直接认为是多次抢劫,十年以上至到死刑。但司法解释做了特别规定。

认为同时同地连续抢夺人,只认为是一次抢劫,那你说它有意义吗?它有意义,这是个特殊规定,请大家要注意一下。好那连续犯从具体的意义这个角度也搞定了,下面第五连续犯的处断原则对连续犯怎么去处罚?同种数罪不并罚,连续犯也是同种数罪,所以对它也不并罚。只按照一罪来认定,这就可以了。所以我们下面总结了一句话,看一看。

倒数第二行连续犯在解决数罪并罚问题上没有实际价值,在追溯时效计算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好,我们对连续犯小结一下,连续犯是主观上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概念拆解特征主观基于同一概括,故意二,客观实施数行为三,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就这么多。连续犯和同种数罪是什么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同种数罪,那对同种数罪怎么办?不管有没有连续关系,

只要是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都不并罚。判决以后,刑罚执行期间的通知书罪要并罚。这是数罪并罚的考点,后面会讲。那连续犯不就搞定了吗?无非是什么呢?从考试角度,他问你说以下属于连续犯的是你要能判断出来。切记那个总犯意在犯罪之前,他就预定了一个犯意,同意或概括不一,在总犯意以内的都是连续犯的内容。在总翻译以外的那都不能认定为连续翻,比如零三年一个很老的题目,

而且是个不定项选择题,不过这个题目考的很好。考的就是连续犯。我们看a。某甲和村长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是连续犯吗?主观基于同意或概括故意报酬。连续实施数行为三天杀了三个人。很明显,这是连续犯a项当选。b某乙。在连续半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孩子以打骂动恶。

不让吃饭的方式进行虐待。各位,这种情况是连续犯吗?连续犯要求是实施数个行为。而且触犯相同罪名。大家认为b项中这个乙他只有几个行为啊。他只有一个虐待行为。这么长的时间,综合评定这是一个行为的。组成部分。比如今天打,明天骂,后天。饿他两顿饭。你只能综合评价,

这都是属于整体虐待行为的一部分内容。他并没有实施树行为。这就是一个虐待罪,虐待罪的特点就是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一贯性,肉体上折磨摧这个,精神上摧残。所以这是一个行为,不能认为是连续犯。c某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各位,这是什么犯?先后实施贪污和受贿。

什么犯各位?这是罪犯对吧?犯罪的人罪犯。他不是罪数中的什么犯,他就是个罪犯,这是连续犯吗?连续犯要求触犯相同罪名,犯罪很明显,一个是贪污,一个是受贿罪,名不同。不可能是连续犯。要数罪并罚的4d。某丁以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

是父亲。严门乞讨,各位这是遗弃不履行抚养义务。他对父亲是有抚养义务的。一个月一周之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各位这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不可能是连续犯的。原因在于他触犯的是不同罪名,所以此时对某丁要按照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本题就只能选a。好连续犯就到此结束了。下面我们讨论。牵连犯和吸收犯这两种牵连犯和吸收犯是整个总则最后两个难点。尤其是两者之间的对比是有点复杂的。

但是只要结束这两个问题,我们很快进入刑事责任论刑罚论。大家会发现占的页码挺多的,但是细节居多,难理解的地方几乎没有那个板块儿呢,是整个刑法中唯一的。这种史记性的板块,所以我们的好日子要来了。而且今年总则我们是详细的拆解了,具体的细节和逻辑,按照这种逻辑去拆解刑法分则。分则的罪名我都是重新排序的。比如这个罪名下面要讨论几个板块儿,几个问题都是根据总则的框架来设计的,融合度会更高,

所以今年分则学习应该是比去年要更轻松一些的。分则虽然有一些疑难的板块儿,像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但整体来讲,小罪名我们按照这个方法去拆解。会让大家学习效率会变得更高的。从篇幅上,我们现在好像还没到一半儿,但是我们的任务其实已经完成三分之二了,恭喜各位,我们的好日子要来了,现在挡在我们好日子面前的只有两个石头。一牵连犯,二吸收犯,

只要把他们踢开,我们的黎明最起码就到了好,那我们开始先进入牵连犯。牵连犯指的是。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各位实施某个犯罪表明我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它。所以它是个中心罪名,被称之为本罪。那么,以本罪为中心,他的手段,行为或者他的结果,行为又有可能会触犯其他犯罪。

那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牵连犯。谈到牵连两个字啊,生活中经常用说这件事情,张三李四必有牵连,指的是关系较紧密的意思。而牵连犯根据概念可以拆除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通过手段实现目的,第二是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正因为有某种原因才导致了某种结果。两种相对都是紧密的,当然了。在牵连犯的认定范围上,

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尤其是法考跟研究生考试观点是明显不同的。法考中牵连犯的范围更窄。研究生考试呢,采取了一个居中的立场。有些情形在研究生考试中是牵连犯,在法考中他就不是。但法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在这个课我没法讲,防止呢,研究生考试的同学产生困惑,我们就直接按照研究生考试的观点一步一步去推进。那么,概念拆解完毕之后,原因结果牵连手段,

目的牵连我们先举一个例子,大家感受一下什么叫牵连?比如张三想去招摇撞骗,就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骗人。那如果我见到对方之后说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钱别人不一定信,所以呢,他先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公文以后,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撞骗。这个时候手段行为就是伪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目的行为就是招摇撞骗,两者紧密相关,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再比如,

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然后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比如,我仿照老干妈的商标。我生产那个辣椒酱啊,结果一鉴定辣椒酱属于伪劣产品。各位手段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有同学可能会问。这明明是两个罪,为什么不并罚?仅仅是因为关系紧密吗?不光是因为关系紧密。

它不并罚,是有自己背后的法理的,我们后面在处罚的时候再去讨论,先向后翻,我们看一看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总共是有四个特征,先不要关注细节,看框架。我们要详细拆解它的特征,才能和吸收犯进行更好的对比去解决后面的疑难问题。我们认为,牵连犯的特征第一点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不管是哪一种牵连关系,比如手段,目的,

原因,结果,行为人主观上都是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第二,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这才能表明,牵连犯它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三两个行为要触犯不同罪名。如果你触犯的是相同罪名,那可能是连续犯,可能是集合犯。第四所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之间要具有牵连关系,关系要相对较紧密,那这个牵连关系怎么去判断?一会儿我们再来讨论。

那我们先从第一个特征来去讨论。牵连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在最终目的的支配下。去实施了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实施了原因行为。牵连犯最终的犯罪目的就如同前面讲的连续犯一样。他有个总翻译。换句话说,只有在这个最终犯罪目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具有牵连关系的,如果超出了这个最终的目的,实施的行为,那一定不是牵连犯,

那该并罚就必须要并罚了。那这个最终的犯罪目的怎么去理解呢?我们在书上写的是很详细的。比如,先产生最终的犯罪目的。然后呢,围绕着最终的目的,我可能去实施一个目的行为,实现了实施了目的行为,才能实现这个最终的目的。那这个目的行为在实施的时候可能需要手段,所以呢,我有实施了一个手段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进而实现最终的犯罪目的。那么,第二种牵连呢,就是我主观上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在这个目的的支配下,我干了第一件事儿,这是原因行为。正是因为有了这个目的,我才实施这个行为。比如,正是因为有杀人目的,我才实施了杀人行为。那么,原因行为实施以后,又导致了一个结果,

行为他们之间也有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反正无论如何,手段,行为,目的,行为等都必须是在最终目的的支配下去实施的。围绕着这个逻辑啊,我给大家划了一张图,提前准备好了看一看。比如,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最终目的。你就把自己带进去思考一下。如果你产生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各位,你一定围绕这个目的,

会做计划的。比如我想杀人,这是最终目的,围绕着这个最终目的,我总归有一系列的计划,怎么杀怎么杀,一步一步去推进。牵连犯其实也是如此。有了最终犯罪目的以后。他就会想我通过什么手段能实现这个目的。在最终目的的支配下,先实施手段行为。手段行为准备完毕,继而实施目的行为。目的行为实施完毕,

才能实现最终的犯罪目的。所以它有这样一个逻辑关系,这就表明最终目的,它会制约手段行为,会制约目的行为。如果手段,行为,目的,行为都是在最终目的支配下实施的。才有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如果暂时是一个a行为,但是a行为已经不在最终目的之内。他超出了这个总翻译。那a行为肯定不能和其他行为构成牵连犯。同理,

如果我先有一个最终的目的。有了这个目的,怎么能实现呢?正是在最终目的的支配下,我才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就是原因行为。那实施了原因行为以后。虽然没有实现最终的目的,但是呢,导致了一个结果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性,正因为原因行为才导致了特定的结果,所以原因行为也是在最终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而这个结果行为,

它其实并没有实现最终的犯罪目的。这两个逻辑线,大家要先大致了解,然后呢,我用案例给大家串一下,带进去就很清晰了。各位,比如刚刚讲的招摇撞骗罪。当行为人产生招摇撞骗的这样一个目的的时候,这就是个最终的犯罪目的。那行为人就会想我怎么样能够招摇撞骗成功呢?我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总归要使别人相信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他就带着招摇撞骗,

获取非法利益的最终犯罪目的,先实施了手段行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手段行为准备完毕,然后就去欺骗别人,那么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行为实施完毕,才有可能实现最终的犯罪目的。所以它是一个从主观到客观犯罪过程的时间推进。各位,我想这个应该是很好理解的。再比如啊,我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但总归要卖掉,怎么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呢?

我产生这个想法的时候,我就会做计划,比如我先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啊,这是手段假冒完毕以后,我用这个假冒注册的商标贴在商品上,然后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手段,目的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所以,不管是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它其实都是在最终目的支配下来实施的。但是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略有差异。

我们看一个案例。张三看到李四背个包,他以为这个包里面。是普通的财物,比如是钱啊,是电脑啊,是普通财物。然后呢,趁李四不注意偷回家,回家打开一看,发现没有普通财物,但是有一把枪。各位,他最终的目的是干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就是最终的犯罪目的,

而正是在这个目的的支配下,他才实施了盗窃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在盗窃的时候,他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所以第一个行为只能定盗窃罪。它是一种客体错误定盗窃,这是原因行为。而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行为盗窃行为导致呢,偷错了,偷错了,结果行为就是非法。持有枪支。

非法持有枪支。虽然没有实现最终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这个盗窃普通财物的目的,但是它是在最终目的的支配下,先实施原因行为。由于原因,行为实施完毕才导致了这个结果行为。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这个最终目的,他就不可能有盗窃行为。没有盗窃行为,就不可能有后面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各位。因此,

结果行为它其实也是受最终目的来制约的,各位只不过这个制约呢,是一种间接制约了我,因为想非法占有财物,所以实施盗窃行为。实施盗窃的行为,因为偷错了,所以才产生非法持有枪支的结果。总而言之一句话。任何一种牵连犯,主观上都要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只有在最终犯罪目的范围内对应的行为,才可能具有牵连关系,一旦超出这个最终的目的,那一定不是牵连犯。

比如我们下面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是手段和目的,第二个就是原因和结果,我们先看第一手段和目的。最好抬头看,我听懂之后再低头看书会更清晰。各位,你就想一想,如果你想逃税逃税是你最终的犯罪目的。那你想逃税。你总归要做个计划,我怎么去逃税?啊,你比如我的手段,我先伪造发票。

伪造发票准备好之后,我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实施逃税行为。逃税行为实施完毕,最终可以实现逃税的目的。所以在逃税这个最终目的的支配下,我伪造了发票。手段行为伪造发票以后,实施了逃税行为,逃税行为也是在逃税目的支配下实施的。所以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必然要受制于。最终的目的。由此就构成了伪造发票类的犯罪跟虚跟这个逃税罪之间的牵连关系,最终按照牵连犯则以重罪处罚。

这不就很好理解了吗?那么,再比如原因和结果。我们换个毒品来试一试。比如张三看到李四包里面鼓鼓的,就以为是普通财物偷回家,回家打开一看,哦,毒品。他将毒品就藏起来了。各位最终目的是什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正是在非法占有财物目的支配下才实施的盗窃行为。

正是因为有了盗窃行为,才导致这个非法持有毒品的结果,所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问题是,如果他占有这个毒品,两天以后。他产生了贩卖的意图,又把毒品卖给了别人。大家认为,要不要数罪并罚?还是牵连繁忙。牵连犯要受整体的最终目的支配,要在总犯意以内,请问他在盗窃毒品的时候。他在盗窃的时候口误啊,

在盗窃的时候有没有贩卖毒品的最终目的并没有他,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目的。目的,所以后面的贩卖的目的是他临时起意产生的,他根本不在之前,最终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实施。正因如此,后面的贩卖毒品不可能是牵连犯的,所以最终前面的确牵连,但要和后面的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要数罪并罚,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司法解释做了类似的规定。那这个类似的规定,

我后面再给大家去提,在财产犯罪中好紧接着呢,我们看一看中间的提示,部分牵连犯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他们呢,因为主观上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所以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本来就没有目的。比如下面有个例三举了个例子,可以先抬头看我张三到仓库去盗窃。发现呢,麻袋用绳子扎紧了口,

他就打算先烧断绳子,然后再盗窃麻袋里面的物资。那么,烧绳子的时候不慎就引发了大火。造成了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那就这个案例。很明显,行为人不可能构成放火罪,只能认定为失火罪。原因在于它对发生的火灾结果也是避免和否定的,也不想让结果出现,所以你不能认为点。绳子是故意为之,这就是个故意犯罪,

我们前面说过生活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好,那下面我们讨论一下。本案中,能不能认为前面的失火罪与后面的盗窃罪,二者之间是牵连犯的,当然不行。理由就在于我们牵连犯主观上必须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要在最终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去实施手段行为,这就意味着手段行为必须是一个故意犯罪。各位,你看这句话说的合适吗?我计划今天出门的时候不小心去撞死个人。各位,这不是神经病吗?你计划不小心撞死一个人,

这本来就是矛盾的,所以你不能说我准备犯一个过失犯罪。那当然就有问题了,所以这个案子呢,就不能认定为是失火罪和盗窃罪的牵连犯。那么,能不能认为是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呢?原因是偷呃,结果是失火。各位,这也不行,我后面会说的原因,行为跟结果行为,它一定是有先后关系的要求,

原因,行为在前,结果,行为在后。因果嘛。那问题在于,这个案例中,它是先有的点火,然后才导致的火灾,换句话说呢,它是失火在前。盗窃在后甚至后续可能一看失火就跑掉了,连盗窃行为都没有。正是基于这个原理,他也不能认为是原因和结果的前列。

那么,作为原因和结果牵连关系中的结果行为,也认为应该是个故意犯罪,因为我们成立牵连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最终的犯罪目的。他对前后实施的行为要具有牵连的意图,而这个牵连的意图就意味着过失行为不可能成为牵连犯中的手段,行为或者是结果行为。像刚刚讲的,想盗窃普通财物,回家之后发现原来是把枪,不是普通财物,在这个案例中,他的手段,他的原因,

行为就是个盗窃行为,故意犯罪。它的结果行为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也是一个故意犯罪,这才能表明前后行为。具有牵连的意图。行为人明明知道啊,我偷错了,正是我偷错的原因,才导致我现在占有着这把枪,那我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前后行为都只能是故意犯罪,这个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好,主观上有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结合我们PPT上的这个框架应该是很清楚了,第二,在最终目的的支配下要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两个以上犯罪行为。而且要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这就意味着先看第二点,假如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那不可能构成牵连犯的啊,有可能是想象竞合犯或者法条竞合问题。那两个以上犯罪行为要求两个行为都能够独立的构成犯罪,比如张三先盗窃,盗窃之后又销赃。各位销赃是无罪的。因为前面构成盗窃罪,后面不能再定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掩饰,隐瞒他人的犯罪所得。那张三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其盗窃行为,那后续行为不可能再独立评价为一个犯罪行为,那既然如此,那就不能认定为是牵连犯。再比如先杀人,杀人之后。又把尸体给遗弃了。随便丢了。那这个时候前行为就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后行为构成遗弃尸体罪吗?我们国家没有这个罪名。既然没有这个罪名,那后行为就不能独立定罪。有同学说,能不能定侮辱尸体罪,当然也不行。杀人以后,包括毁坏尸体。破坏现场。这都不能认定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所以最终他只能评价为是一个犯罪行为,那这种情况也不是牵连犯。好,

主观上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二,客观上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三,两个行为要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比如第一次杀人,第二次也杀人,虽然是两个犯罪行为,但触犯是相同罪名,有可能是连续犯,也有可能是同种数罪。但他一定不是牵连犯,这点要注意。好这一块呢,我们再用两个案例串一下,

第一个是保险诈骗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这两三年出现的不少啊。天津有个男子先给自己的老婆买了保险。买保险的那一刻,他就想进行保险诈骗,买的是人身意外险,把老婆骗到了泰国去旅游,然后在旅游期间在游泳池里面把老婆摁下去。就淹死了。各位,它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诈骗保险金,在诈骗保险金这样一个最终目的的支配下,先实施手段行为。

给老婆买保险,然后把他杀死。其次,向保险公司进行虚假理赔,这是目的行为。所以一个最根本的犯罪目的,那先后支配了手段行为,支配了目的行为手段目的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但是牵连犯后面会讲。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罚,但当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时候,那按照规定来处理,这个时候就不择一重了,有可能是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先杀人再骗保,这是要数罪并罚的。但虽然是数罪并罚,我们不能否认二者之间依然是属于牵连犯。这个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再比如。张三想走私。最终的目的是走私目的,那走私总工也经过海关呀,他就向海关工作人员去行贿,给予巨额贿赂。然后走私成功。在走私这个最终目的的支配下,先实施手段,

行为手段,行为就是行贿,那目的行为走私。手段,目的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一块儿根据我们二零一四年司法解释规定,也是择一重罪处罚不并罚。先行贿再走私,择一重罪处罚。好,我们书197页还讲了一个例二。这个例二呢,就是典型的原因跟结果之间的牵连。法官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将有罪的人判无罪。

收受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有罪判无罪,构成寻私枉法罪怎么办?原因是收钱,结果替别人办事儿,也就是寻私枉法,原因结果有牵连,牵连犯则以重罪处罚。399条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当然有同学可能说老师我分不清什么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何种情况下是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别着急,

马上就会讲到这个问题。第四,牵连犯的两个行为。不管是手段和目的,还是原因和结果,它要求。要具有牵连关系。就是所触犯的两个罪名之间要具有牵连关系。那这个牵连关系怎么判断?它就跟我们前面讲的连续犯是一模一样的。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要有牵连的意图,客观上两罪要具有牵连的关系,这个牵连关系指的是。a罪和b罪关系相对较紧密。

a罪和b罪通常会相伴随而发生。如果关系很疏远,几乎不可能出现这个时候,一般是不能认定为牵连犯的。主观上,有牵连意图,好判断就是行为人有一个总目的,最终的犯罪目的,在总目的支配下。实施了特定的行为。那么,客观上有牵连关系,指的是两个罪名,两个行为之间关系相对较紧密。但这个相对较紧密,

也不要求紧密到不可分割的程度。那这一块要根据我们经验来判断了,就是在司法实践中a罪和b罪通常在一块出现,会不会很罕见?如果很罕见,那一定是没有牵连关系的,如果不是很罕见,我们想一想哦,这种情况还是时不时会发生的。此种情形通常都可以评价为是客观上具有牵连关系的,比如。谈到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叫信用卡诈骗。那这个卡哪来的呢?

那司马实践中就有一些人,他是先伪造信用卡,伪造以后再拿着这个卡去使用诈骗别人财物。各位,这种情况罕见吗?当然不罕见,而且很常见,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那这个目的就是诈骗他人财物。手段行为伪造信用卡目的行为,使用这张伪造的信用卡去骗钱。那手段行为伪造信用卡构成什么罪呢?各位伪造金融票证罪,当然分则会讲。非法学第一次接触这个问题,

不一定知道这个罪啊,叫伪造金融票证罪。那后面又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手段,目的有牵连,则以重罪处罚。但是各位,如果马蜂。他见到小花之后,一刀把小花砍死,砍死之后呢,然后又对小花的尸体进行侮辱。警察把马蜂给抓过以后,问你干嘛要这样做?你杀了小花干嘛?马蜂说,

我想侮辱尸体。各位,能不能认为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手段杀人,目的杀死,以后误入尸体。各位,你不感觉这很荒唐?很罕见嘛,所以这种情况即使站在主观上看,马蜂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侮辱尸体的目的,在侮辱尸体目的的支配下,手段行为先把他杀死,目的行为再进行奸淫。

那也不能认为是牵连犯理由,就在于主观上,即使有牵连的意图还不够,还要看客观上有没有牵连的关系。通过杀死人的方法来实现侮辱尸体的目的,各位通过一个如此之重的罪手段杀人。去实现一个相对很轻的侮辱尸体的行为,这个很罕见的,那这种情况怎么办呢?要数罪并罚,前面定故意杀人罪,后面定误入尸体罪,因为客观上没有通常性,缺乏。牵连关系这个小点,

大家要注意,再比如。我们看一看例二。甲为了杀乙。他呢?先去买了一把枪,然后用枪把乙杀死。他的确有个最终的目的,杀人目的在杀人目的支配下,先去买枪再用枪把人杀死,其手段行为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目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买枪的时候也是在杀人目的支配下去买的这把枪。能不能认为具有牵连关系呢?

从主观上看,的确是有牵连意图。从客观上看,各位我们讨论是在中国一个人,如果想去杀人,通常会不会先去买把枪,然后再把别人干掉?可能性不大,因为我们国家对枪管制这么严,可能在中国。杀一个人比买一把枪更容易一些。买枪有时候真的挺难的,让你现在去买把枪,你多长时间能买得到?所以站在这个立场上来看,

主观有牵连,意图有最终的犯罪目的。但是客观两个行为之间啊,太罕见了。所以呢,他就没有牵连关系,没有牵连关系怎么办?要数罪并罚。再比如张三强奸了小花。强奸以后。他担心小花报警,就把小花给杀了。各位,你认为这种情况罕见吗?相对来讲,

是不是关系也不紧密?他最终有没有一个犯罪的目的呢?有主观上是带着强奸的目的才实施了强奸行为,而正因为有了强奸行为,担心强奸行为败露,才把人给杀死。似乎原因行为是强奸,结果行为是故意杀人。各位即使认为他满足了千连犯的主观,他也不满足千连犯的客观强奸和杀人,比起来杀人比强奸严重多了。所以此种情形包括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要按照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一点请大家注意好,到了这一步,

我们牵连犯的这四个特征就详细的拆解完毕了。结束以后我们看一看牵连犯的类型。牵连犯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其中,手段与目的的牵连。通常情形是手段在前。目的在后。因为有了这个手段。所以我利用这个手段去实施目的行为。比如,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再利用公文去招摇撞骗。先伪造信用卡,再利用这个信用卡去信用卡诈骗。都有先后关系,

这是最典型的手段目的的前列。手段在前,目的行为在后,但是在极特别的情况下,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有可能会同时发生。比如,像脱逃罪,张三在监狱服刑,趁监管人员不备逃跑。监管人员来抓张三张三把监管人员打伤,打伤以后接着跑。各位,他的手段行为就是打伤他的目的行为就是脱逃。那他在跑的过程中打,打之后接着跑,

大家会发现他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并没有明显的先后关系。所以它有可能是同时发生打跑,而且前面已经跑了一段儿。才对监管人员进行伤害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脱逃。所以手段行为是故意伤害,目的行为是脱逃,牵连犯则以重罪处罚。谁重就顶谁,那有同学说这个关系紧密吗?大家想一想,一个人如果去脱逃。他被抓的概他被追捕的概率高还是低很高的。

所以这个时候对监管人员使用暴力。它并不罕见。因此,应当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这也是我们考试分析上举的一个例子。当然了,要提个醒。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总结一下啊,通常情况手段行为在前,目的行为在后。极个别的情况下,手段和目的可以同时发生。但是要注意手段行为,绝对不能发生在目的行为之后。

不能说先实现目的,然后再有个手段疯了,这就不通顺了,逻辑上有问题。就像我们刚刚讲的。想盗窃普通财物,结果偷回家发现哦,原来是把枪,道理是一样的嘛。你难道能认为后面持有枪支是盗窃的手段吗?他持有枪支还是为了盗窃吗?当然不是。所以这只能理解成是原因和结果的前列,而不能认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前列。好,

第一种类型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全部结束,第二种类型是原因行为和。结果幸福在前列。原因和结果的牵连,那就要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像因果关系,那个因果一样原因在前,结果随后结果跟随原因。二者非常紧密。所以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只有这一种可能。两者不会同时发生。一定有先后关系。更不可能结果在前,原因在后,这个点难度系数不大。

那么,最终我们在处罚上对牵连犯怎么去处罚呢?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是数罪并罚,而这个例外就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所以在197页最下面,我做了个提示。那就是为什么对牵连犯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责一重?啊,这个观点不是我的观点,是我引用的,我们一起来看一看。牵连犯主观上是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客观上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也具有牵连关系。它毕竟是有一个总目的,

有一个总目的,所以它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它的确比单纯的一个罪要大。但是呢,它又比数个独立的犯罪要小。因为毕竟我是有个总目的支配才实施这两个行为。所以它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确比一个罪要大,但是它比两个独立的罪要小,因此。牵连犯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是容易理解的。换句话说,对待不并罚,我们是能接受的。这个观点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它是当时在立法的时候讨论牵连犯这个问题,

大多数立法工作人员所持有的观点。好,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我们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才是原则,则一重例外的情形才要数罪并罚。哪些情况是例外?这就必须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了,到分则我们都会展开的,但是常见的牵连犯,我给大家做了一个总结,这十个点。第一种类型是先伪造再进行诈骗类的犯罪。所以通常情况,只要你前面有伪造,伪造之后再进行后续犯罪,

一般认为都是牵连犯。包括法考都是这种观点。再比如,二先伪造身份证又代替他人考试,我替你参加研究生考试。像这种国家级的考试。正常情况,那么核对身份信息是很严格的,我想顺利替你参加考试,通常会伪造你的身份信息。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与代替考试罪。牵连犯则以重罪处罚。三先虚开增票,再实施逃税,

就虚开发票这一类。四先打上看守,再实施脱逃犯罪。也是牵连犯五先,杀妻再骗保牵连犯,但是第五打个勾。立法规定要数罪并罚,它虽然是牵连犯,但要并罚六先制造保险事故,再实施保险诈骗。跟五的原理一样,也要数罪并罚,这是特殊规定。七先盗窃财物。后发现枪支又持有,

这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原因是偷,那么结果行为是持有枪支。八先受贿又寻私枉法,同样是属于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原因。收了钱,结果来办事儿。九和八的原理一样。也是原因和结果的前列,但是酒要知道。这种情况要数罪并罚,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什么这个时候要数罪并罚?我们到分则会讲释解释一下它背后的法理。第十是先提起虚假诉讼,

又侵占他人财物,那就构成虚假诉讼罪和相关财产犯罪。牵连犯这一种。这些问题分子都会在讲。但是哪些情形要数罪并罚,我总归要给大家指出来。呃,要注意第五,第六。第九五六九这三项是数罪并罚的,其他情形是择一重罪处罚。好牵连犯就搞定了。总结一下牵连犯。概念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

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其特征有四点一,主观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必须在这个总目的支配下实施特定的行为。二,实施两个以上行为。三两个以上行为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罪名,四数罪名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怎么认定?主观有总目的,有牵连意图,客观两个行为之间具有通常性。一起发生的概率不能很罕见,如果很罕见,那不能认为再具有牵连关系了。

那牵连犯两种类型,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手段和目的的牵连通常是手段在前,目的在后。也有可能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同时发生,但绝对不可能目的行为先于手段,行为而实施。那第二种类型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原因,结果一定要严格坚持顺序,原因在前,结果随后。不能同时发生,更不能颠颠倒过来,

这都不行。牵连犯怎么去处理?原则则一重例外,数罪并罚,常考情形已经做了列举。哪些情形,数罪并罚也打了勾。各位到这一步,牵连犯我们就搞定了。那如果让大家去判断,这到底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还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大家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带进去。你验证一下通不通顺,比如a是b的手段。

通顺吗啊?如果通顺,那就是手段和目的的前列,如果不通顺,你就说a是b的原因b是a的结果,通顺吗?通顺打个勾,这就是原因和结果的前列。带进去一验证就搞定了。下面我们看一道真题。关于牵连犯的说法正确的是a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都是牵连犯。这错的很离谱,他只看主观,不看客观。

不仅要求主观上有最终的犯罪目的,牵连的意图,而且要求客观上必须两个行为之间要具有牵连关系。b项a项的表述是错的。b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错牵连犯是典型的。数行为犯数罪,只不过按照一罪来定罪处罚。c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择一重罪处罚完全正确。4d牵连犯的成立,不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图,而且要求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各位,

前半句是对的,有牵连意图,后半句。那就是移花接木,乱拳打死老师傅。各位,他只要求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就行了,根本不要求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本题要选c。牵连犯结束以后,我们开始看最后一个难点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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