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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第11章:罪数形态(02)(Av823243245,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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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么,结束继续犯以后,我们开始进入第二项想象竞合犯。先看一看它的概念。想象竞合犯又称为观念竞合或者想象数罪。那么,具体指的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要触犯数个罪名。那最典型的像我们刚刚讲的,在博物馆里面枪杀仇人,不仅打死了仇人,而且还造成了珍贵文物受损。

那就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开枪行为。那么,既构成故意杀人罪,它又构成了过失损毁文物罪,那就想象竞合从一种。类似于这种案例特别特别的多。再比如,像暴力袭警啊,将警察打成了重伤。既构成袭警罪,又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办?想象竞合从一种。那么,

想象竞合为什么属于实质的一罪,是因为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去年呢,有同学就问老师怎么有这么奇怪的名字想象竞合?想象其实就是假想。假想的竞合,那么这个竞合是什么意思啊?它是从国外翻译过来的,但。它不是音译,就不是靠这个读音翻译过来的,而是以它的意思翻译过来的。这个镜合如果用我们汉语来表述呢?可以这样讲,叫镜像符合。

就是一个行为。他竟然。争前恐后的符合了两个犯罪构成,哎,实施了一个行为。这个行为会说我是a罪的,我是b罪的,他会争着去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叫径向符合。这就是想象竞合。那为什么想象竞合是实质一罪181页上半部分做了个提示,这个我感觉写的是很清楚了。比如,一个行为同时触犯a罪和b罪。但是这一个行为,你要么在a最终评价,

要么在b最终评价,不可能同时评价,否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因此,或者在a最终评价,或者在b最终评价,你只能二选一。所以呢,不能认定为数罪。这就意味着。它其实是一种假象的竞合,它本来不能竞合的。只能在其中一个里面来评价,那怎么可能?比如在a罪中评价了,

那就不能再认定为是b罪的行为了,它是不能竞合的,只不过表面上看是竞合。所以他被称之为想象的数罪,实质的疑罪。那既然只能在a和b两个最终选一个来评价一个行为。同时,看似符合了两个罪,那怎么办?我们当然要选一个重的来去处理,这就是为什么想象竞合要从一重罪处罚。啊,这样讲原理应该清楚了,我们讨论一下想象竞合的特征,第一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反面来看,如果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那就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先强奸再灭口,强奸小花以后,防止小花报警,把他给杀了,各位后面杀人还是为了强奸吗?不是,首先有两个犯意,一个强奸,一个杀人,第二两个行为强奸行为杀人行为三两个结果。造成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和死亡结果。所以这是两个行为,

这个时候不定两罪,那我们认为它就会遗漏评价,所以它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相近和只能有一个行为,第二,一个行为要触犯数个罪名,把数个圈起来。那你比如张三投毒杀李四。他知道李四家里面有很多人,李四老婆,李四小孩儿投完毒以后,李四被毒死,孩子被毒死,李四老婆也被毒死。各位,

那张三对这三个死亡的人,其实都是构成故意杀人的。他的确只有一个杀人行为。但同时对李四,李四的妻子,李四的孩子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肯定不是想象竞合犯。因为想象竞合要求是触犯数个罪,而张三对这三个人呢,都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触犯的是相同的一个罪名。所以这并不是触犯了数罪,这是一罪。触犯的是相同罪名,正是基于这个原理。

我们在书上才明确指出。不同罪名才是数罪,如果数个相同的罪名,那罪名仍然只有一个,那其实只触犯了一个罪名,这也不是陷害竞合犯。那想象竞合从书上这个角度呢?我们列举了例二例,三例四这三个典型的想象竞合犯都非常好理解。最典型的。比如盗窃那个火车轨道上的。钢轨。你把它给切断偷走。数额较大,首先一个行为既构成盗窃罪。

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办?想象竞合从一种。那这个行为要么在盗窃罪中评价,要么在破坏交通设施罪中评价。他不可能两边同时评价,所以这两个罪不可能实质上的竞合。它只是一种想象的竞合。如果你评价给了盗窃,那这个破坏交通设施就不能再定了。最终只是一个罪你破坏你评价给破坏交通设施,那么定破坏交通设施罪,那盗窃就不能再评价了。所以它只是一种表面的竞合,想象的竞合,

假想的数罪,因此它属于实质的一罪。好这一步,我们要知道。想象竞合既然只能按照一罪去处理,当然要选个重的了。想象竞合从一重,那既构成盗窃,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会危害公共安全,通常量刑会更重,最高能到死刑。类似这种案子呢,一般要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的这种犯罪。好想象竞合的类型。

刚刚讲的是概念和特征,站在类型上来看,有三种第一,故意犯罪之间可以想象竞合。比如刚刚讲的盗窃罪跟破坏交通设施罪,这都是故意犯罪,两罪可以竞合,最终选个重的来定。第二,过失犯罪也能竞合。比如例,二是最经典的。拿着枪在玩,把玩枪支不慎走火,那一颗子弹将乙打死了。

将丙打成了重伤。那会发现甲的这个过失行为。同时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那么也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过失致人死亡。当然了,故意犯罪跟过失犯罪之间也能竞合这块儿啊,在识人错误里面我们讲过很多案例了。比如张三想杀死李四家的珍贵宠物狗,砰一枪打死了狗榴弹,又将附近的一个路人打死。一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犯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犯罪,想象竞合从一种。

好,所以我们想象竞合犯的三种。都有可能会发生。单纯去理解这个制度应该不难的,而且我们也讲了想象竞合为什么叫想象数罪,为什么是想象假想的竞合?原理也讲清楚了。好,总结一下啊,想要竞合犯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不能是相同罪名。特征一,客观上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二,

触犯数个罪名。类型类型就是三种,故意和故意竞合过失犯罪与过失犯罪竞合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竞合。详尽和怎么去处理?要从一重罪处罚哪个重定哪一个?想象竞合结束以后。正常情况,我们要讲结果,加重犯。但是想象竞合又关联出一个重要的制度,叫法条竞合,下面我们看第三个问题,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又称之为法规竞合,

指的是一些法条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者交叉的情况。所谓重复,就是大圈套,小圈。交叉它指的就是环环相扣,但是又不能相互包容,具体而言就是本书左侧页右侧页这两张图。很清楚的。当然,我指明一下啊,这两张图不是我的原创,来自武汉大学马克张老师的犯罪通论。马老师对中国刑法理论界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他的很多观点经过学者们讨论以后就成为了中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虽然这个通说近些年有观点在挑战它,

但通说的地位依然是存在的。那么,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的区分历来都很复杂,也很疑难。甚至经过几代刑法学者这么多年的努力,到现在为止没有一种观点能够完整的解决所有的问题。这就很尴尬,所以大家不要想着我通过三个小时左右的备考呃,或者是学习整个罪数问题,我就能够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尤其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这种疑难问题,争议问题,有时候真的很难解决的,

但索性。研究生考试有自己的通说。我在修订一本通的时候,也想过这本书写个两三页讨论法条竞合,想要竞合,后来一想放弃了,因为写完之后大家再看,可能会感觉更痛苦。不如我口述给大家提出一个简单一点的区分标准。在修订一本通的过程中啊,我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和资料。发现首次研究法条竞合的是19世纪30年代,一八三几年在德国有一个刑法学者。他就发现一个行为构成两个犯罪,但是好像他们产生竞合的原因不一样,

由此就首先开始讨论为什么会竞合。他逐项逐步研究啊,就发现哦,有的是因为立法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事实的原因,但很遗憾这个学者研究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没有多长时间就去世了。去世以后,他的弟子就继承了他的义伯,继续去研究,而且他的弟子潜心研究30年,各位30年啊。一个人有几个30年,他围绕这个问题研究了30年。30年以后,

他有一个重大发现,他发现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分不清,分不开,无解。当他认为这是个无解的问题,以后啊,理论界对此表示高度赞同,认为他对世界刑法学界。做出了巨大贡献,因为他发现这是个无解的问题。那么,我们中国理论怎么认为呢?新中国成立以后,

随着我们刑法学科的发展。首次研究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学者就是武汉大学的资深教授马克张老师。马老师就对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的原因进行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哎,这个观点真的间接还是很独到的。包括现在像红皮书,高明轩,马克昌老师主编的中国本土理论几乎接近通说的一本教材。像马工程教材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一本经典之作。像这些教材都秉持着他的观点。那么一会儿我会详细给大家介绍马老师是怎么区分的?但是我想提醒各位注意它的通说观点,成立过之后啊。形成之后。

到目前为止,的确是有不少人想挑战这个通俗观点,但是他们提出的观点。只得到了非常一小部分学者的认可。比如法考的观点跟研究生考试观点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的认定上差别是非常大的。有很多情形在研究生考试中是法条竞合,到了法考中就变成了想象竞合。比如,像清华大学的张炳凯老师,他就把法条竞合的范围压得特别窄,他在无限的扩张,想扩张想象竞合的范围。那他的这个学术观点其实也是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因为以前的时候他也是在坚持着中国本土的通说观点,

后来他感觉通说观点可能有点不合理。就调整了自己的观点,这也很正常。那么,他的一个弟子就是张明楷老师的一个弟子。他也发现,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很难。他就提出了一个观点,他说分什么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对不对?我们要提倡大竞合论。所谓大竞合论,指的是不管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都是竞合嘛。既然是大竞合论出现竞合的时候,我们原则上都是。

从一重罪出发,哪个重定哪个,这种观点出来过之后呢?就很多人去讨论啊,说这这不是犯了投降主义吗?你分不清你就不分了,你搞个大经合论。那么我们马上呢,就要讨论研究生考试应该怎么去认定这两种,但是我想首先呢,给大家去做一些理论铺垫,然后我们才能够有可能分清。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根据刚刚讲的概念。法条竞合是一些法条在内容上存在着交叉或者是重合。

重合是包容关系,交叉环环相扣。互不包含。那么,法条竞合,首先它是一种立法问题,或者说是一种立法现象,而这种现象在整个刑法典中。非常普遍的存在。各位,我们立法者规定了诈骗罪。但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诈骗。像合同诈骗,贷款诈骗,

信用卡诈骗等等。那大家会发现,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肯定会知道一个人如果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他也会构成。诈骗罪,这没问题吧?那立法者为什么还要在一般法条之外再独立的规定一些特殊法呢?换句话说,把那些特殊法全部废掉,只留一个诈骗,它也能解决问题啊,你信用卡诈骗,那最终也能定个诈骗罪。那么,你贷款诈骗,

即使没有贷款诈骗罪,这个罪名也是可以定个普通罪名诈骗罪的呀,你为什么要在一般法之外,你还独立的规定了这么多的特别罪名?特别法条。这是因为在立法者看来。虽然都是骗,但还有点不大一样。各位虽然都是骗,但因其发生的场合不同。侵害的客体略有差异。造成的危害结果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所以立法者就针对性的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诈骗。能够起到相对较精准的预防作用。特别法条,

它是有自己独特的立法目的的。正因如此,当法条产生竞合的时候,一般认为特别法条才要优先适用。好,这是一个简单的小背景,下面我们就讨论法条竞合的特征。法条竞合根据概念能拆除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一些事实,一个事实或者是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大家会发现我加了几个字。一个事实。这点它和想象竞合就有很大的区别。法条竞合虽然放在这个板块去讨论,

但它不属于实质的一罪。理由在于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所以想象竞合一定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此,它处于实质的一罪貌似数罪,实际上是一罪。但是法条竞合不是它的表述,是一些一个事实或者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想象竞合是触犯数个罪名,这个含义可不一样。触犯数个罪名,一定是构成犯罪的。触犯数个法条,

不一定构成犯罪呀。比如如果你同时触犯了总则两个法条,总则两个法条规定的不是罪名啊。比如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94条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总则的条文。那么,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法条和司法工作人员这个法条是什么关系呢?法条竞合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就表明,法条竞合,它有可能会产生在总则之中。甚至一个在总则,

一个在分则,两个法条也能竞合,所以法条竞合并不一定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我们精准表述,只能表述同时触犯数个法条。这就意味着,法条竞合不一定构成犯罪,所以它不属于实质的一罪好。第一个特征,我们解决了一个事实或行为。同时,触犯数字法条。第二,数字法条在逻辑上是具有关系的呃概念,

已经告诉我们要求数字法条之间具有重复或者交叉关系。所以法条竞合就包含着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复关系,也叫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就是大圈套小圈,那这种情况法条一定是有重合的。一定是可以竞合的,这是最典型的法条竞合,像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这个地方,我想拓展一个小点,各位。从构成要件的数量上来看,请问构成要件的数量越多越特殊?

还是越少越特殊。重复一下这个问题,仔细思考一下构成要件的数量,也就是成立犯罪的数量,构成要件的数量是越多越特殊,还是越少越特殊?这个你仔细想想是好理解的。当然是越多越特殊。各位,比如我们通常一个人是五根手指头。大家有没有见过有的小孩大拇指这块有个分叉?各位,那你说是五个手指头特殊一些,还是大拇指有个分叉,六个手指头特殊一点?

我们认为,当时六个手指头。对吧,但这是个小问题啊,稍微大一点,做个小手术就解决了,基本上都看不出来的,然后多了一个手指头。其实也挺好,是不是你比如比心啊?以前同学说老师你一块儿拍个照片,你能不能比个心?我真不知道比心是什么意思,我有比心是这种的。他们说不是这种比芯的啊,

是是是这样。这样我以前笔芯都这样,有个学生说老师你的心也太大了,是不是能不能小一点好,然后就交给我笔芯笔芯哎,大概是这样,是不是笔芯?但是如果这个多了一个手指头呢,它就不需要了,它人家这样就可以比心了。所以也挺好啊。那所以多一个肯定会特殊一点。从犯罪的角度也是。它的构成要件的数量。如果越多,

它肯定是越特殊的。同理,比如。这一杯水里面放了有茶叶,大家想如果旁边还有一杯是清水白开水,各位是白开水特殊,还是放了茶叶的特殊?当然,放茶叶的因为它不仅包含着白开水的成分,还有茶叶,所以多的这一部分它肯定是更特殊的这个点。很好理解好,如果大家要是能听懂这个问题,抬头看我。我们这个大圈套小圈指的就是构成要件的数量多少,

谁的构成要件数量多,谁就越特殊。比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谁特殊合同诈骗?理由在于。我们能不能这样说?所有的诈骗都是合同诈骗。绝对不可以。诈骗不一定是合同诈骗,但我们能不能说所有的合同诈骗都是诈骗可以?所以诈骗罪,它的构成要件。在诈骗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再加上合同的形式。

才能属于合同诈骗,这就意味着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的数量,它是比诈骗罪要多一部分的。那合同诈骗就会更特殊一些。当然了,这种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太简单了。大家都知道的,你比如诈骗和各种诈骗,你怎么可能分不清呢?一定是法条竞合,再比如。像刑法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等等。而三九九条又规定了。

寻私枉法罪。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等。他就是明明知道对方无罪,我还判他有罪。明明知道对方有罪,判他无罪。或者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这表明寻私枉法罪,它是一种。特殊的滥用职权。它是发生在这个特定领域的滥用职权。它的构成要件数量更多,

那寻私枉法罪当然也就会更特殊。这个点不难理解,而且这种类型的法条竞合是没有任何争议的。理论上都是认可的,包括法考都一样。真正有争议的其实是第二种类型的法条竞合,这一块儿在法考和研究生考中争议很大。各位,我们要大致梳理一下。各位,看看这张图。a罪b罪大a大b。它们两个不能相互重合,不能完整重合。但是可以交叉。

如果大a的内容,小a和大b的内容,小b它们两个重合了,那么a罪和b罪就重合于。重复的这个板块。比如,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他们两个能相互包含吗?交通肇事罪。能包含着所有的过失,致人死亡吗?不行,因为有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不能定交通肇事罪的。那么反过来也是相同的道理。但是,

交通肇事如果不小心致人死亡,一旦出现这种事实,它既成立交通肇事罪,又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这是交通领域的一种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所以它是个法条竞合交通肇事罪,就是特别法条。那这种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在理论上,为什么会产生争议呢?我们一会儿在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区分的界限上,再重点去讨论讨论它背后的法理。紧接着。法条竞合的类型,各位总共有三种,

刚刚已经分析了啊,总则条文有竞合二分,则条文之间。也有竞合,那这种竞合是更常见的。像刚刚讲的滥用职权,寻私枉法,还有182页最下面的玩忽职守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那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它一定是一个特殊的玩忽职守。它更特殊。所以这个是很好判断的。第三,

总则和分则条文之间都有可能产生竞合。比如,总则中规定了教栈犯。而分则呢,规定指使他人做伪证,各位指使他人做伪证,原本是构成伪证罪的角色犯的。但是立法者将这种情况规定为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妨害作证,罪以暴力,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那这个指使他人做伪证,就被规定为妨害作证罪的实行行为,变成了实行犯。

但是他的确是指使他人做伪证。从理论上也触犯了伪证罪的教嗦犯,只不过不能再定伪证罪的教嗦犯了,这叫教嗦行为的正犯化。但它毕竟是和总则条文之间有竞合,分则相对于总则而言,当然是特殊规定要优先适用。所以最终定妨害作证罪,实行犯就不再定缴嗦犯了。好,那这样的话,法条竞合三大关系,理顺了总则,总则之间分则条文之间,还有总则条文分则之间和,

和分则条文之间都有可能。会产生竞合的。好,这是竞合的三种情形。各位,我们理论铺垫基本上结束了。先讲了法条竞合的概念。拆解了法条竞合的特征,特征里面讨论了法条竞合的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包容性。包含型。这种是典型的法条竞合,也很容易分。那第二种类型是交叉型,

交叉型理解上有难度。那么也在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那下面我们要去讨论一下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到底怎么去区分?各位,它们俩的区分。关键看你采取什么标准,不同的标准得出的分类一定是不一样的。在这我先简单介绍一下。罚款的观点。原因在于。如果不介绍,很多同学也会问说为什么他俩不是法条竞合,为什么这是想象竞合?这是因为你可能采取了法考的标准。按照清华的张斌凯老师的观点。

法考命题跟研究生命题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法考命题它的个人色彩非常重。命题老师的观点在考试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而研究生考试的观点,它更多的是一种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是通说观点。所以一个是强,体现了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一个是集体主义色彩,这就为什么研究生考试他的观点相对来讲是比较稳定的。那比如像张老师的观点,我刚刚也介绍了他的观点,其实也经常改啊,比如他新版的这个第六版刑法学也改了很多的观点。那下面大家抬头看我啊。法考中,

目前张明凯老师主张的观点他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关键看触犯是否具有必然性。也就是说,如果触犯a罪,必然触犯b罪。这种情况才是法条竞合,除此之外,都是想象竞合。触犯a罪一定触犯b罪。触犯的必然性当然,如果触犯罪一定触犯b罪。在研究生考试看来,它也是法条竞合。但是呢,

那么他的观点嗯,比如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他就认为啊,除此之外都是想象竞合了,但是我们认为。除此之外,有一些还是法条结合。所以,法条竞合的范围啊,在两场考试中明显不同。研究生考试中,法条竞合的范围是更大的。他提出一个什么观点呢?认为法益是否具有同一性?这个法益就是我们研究生考试讲的客体。

叫法意同一性原理。他认为,只有a罪和b罪侵害相同的法益,相同的客体,一模一样的客体。才能认为是法条竞合,除此之外,都是相象竞合。他是采取了一个非常。扩张想象竞合而压缩法条竞合的解释思路。按照他的观点,比如他在自己的书600多页的时候,628,29页左右,他说了这样一段话,

他说因此。不同章节之下的罪名,通常只能是想象竞合。为什么不同章,不同节,你的客体不一样?法意不一样,法意没有同一性,那就是想象竞合。按照他的观点。各位,比如像。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研究生考试通说,观点是法条竞合。

他认为是想象竞合。他认为,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刑法分则第五章。招摇撞骗罪是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都在两章之下了,你的客体不一样,那就不能法条竞合,只能是想象竞合。这是他的观点。他甚至认为。像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相应竞合,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二章。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所以也是想象竞合。这是他的观点。当他的这个观点,各位在司法实践中,在中国整个刑法学界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所以法考的观点为什么和研究生考试观点冲突这么严重?就是因为研究生考试它更体现的是一种集体智慧的结晶,那下面我们去思考一下。我们从研究生考试角度没有采取这种极端的立场,那就是法意是否具有同一性,没有采取这种观点。在研究生考试中,我们认为法条竞合和言和想象竞合的确是要区分的,虽然个别学者的理解有争议,但是大的方向是不变的。

那怎么样去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我们首先思考第一个问题,它产生的原因不同。法条竞合是一种立法现象。特别法条听清楚,特别法是立法者的一种预设。是预先设定好的。比如,当立法者规定诈骗罪的时候,它又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立法者一定知道。一个人如果构成贷款诈骗,他也会触犯诈骗的。那这个时候我规定贷款诈骗,我就是为了排斥诈骗罪适用的。

这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罪,那就定贷款诈骗不定合不不定这个普通的诈骗。它是提前的一种预设。好,这个关键词大家先了解,马上会用到。但是想象竞合。并不是想象竞合,它是基于一个特定的事实发生。然后呢,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表面上看,法条竞合一个行为也能触犯两个罪名,比如一个行为既构成贷款诈骗,又构成诈骗。

而想象竞合也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但是他们两个竞合的原因的确是不一样。那么怎么样去区分呢?我给大家提出一个思路。大家看一看有没有道理啊?法条竞合就像刚刚讲的两杯水一样。一杯白开水,它是一般法。一杯白开水,里面放了一点茶叶。变成茶水,这是特别法。这表明特别法,它是可以包含着一般法的内容的。

它不仅包含着白开水,而且比白开水还多了一点茶叶。这就意味着什么?还原到我们刑法这个角度。如果a。是一般法。b是特别法。你要知道b既然是特别法。它就要受一般法的制约,因为你要包含着一般法的内容a就是白开水b就是茶水。所以既然b是a的特别法条,你就必须要受制于一般法。比如,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既然贷款贷款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条。

你就必须受制于诈骗罪。你就要求被害人也要基于认识错误去处分财物等等。所以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就在于特殊肯定要受制于一般。你如果不包含着一般的内容,你怎么能说你是它的特别法呢?既然b这种特别法,它要受制于一般法,它要体现一般法的内容,体现一般法的特点。那么,怎么样能够受制于一般法呢?各位,比如a罪是个故意犯罪b罪是个过失犯罪,你认为它能构成法条竞合吗?那是不可能的。

原因就在于。b罪是个过失犯罪,它根本没有体现故意的内容,它没有体现一般法的内容啊,那怎么能说它是a的特别法呢?所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就只能想象竞合它是不能法条竞合的。因为过失犯罪,它体现不了故意犯罪的内容。第二,既然a是一般法b,是特别法。大家可以思考。这就意味着。

b这种特别法,如果造成了。实害结果造成了某个危害结果。这个结果它应该是能够被一般法所包含的。这个道理,大家想想,比如合同诈骗50万。那么,这个50万你放在诈骗罪里面,它也可以成为构成要件诈骗50万。既然你是我的特别法条。你要体现我的内容,那么因此你造成的结果,其实呢,我也是可以包含的。

那由此按照马克正老师的观点,也就是中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要取决于两大指标。第一个指标就是你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一样吗?如果一般法是故意,那它特别法只能是故意犯罪。如果一般法是过失,那么它的特别法条也只能是过失犯罪。所以故意和过失,只能想象竞合。第二,那如果特别法造成了一个结果。那么你一般法也是能够包含的。否则的话,你怎么体现一般法的内容呢?

从这两个指标,我们要重点着手,然后再抽象出另外一个规则。比如,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例。各位交通肇事,不小心撞死人,这一定是个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那么,一旦交通肇事撞死了一个人,哎,死亡结果这个死亡结果能不能放在过失致人死亡罪里面得到评价呢?也可以。因为过失致人死亡也能包含着死亡结果。

第二,从主观上来看,交通肇事不小心撞死一个人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也是过失。所以一般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特别法条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情形。这就很好理解了。抓住这两个指标,看看能不能得到。这个验证如果能验证这种法条竞合关系才能成立。那下面我提前做了个笔记,看一看。特别法怎么受制于一般法,

要求三性第一罪过要具有同一性。要么都是故意,要么都是过失。甚至如果一般法条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你特别法条也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连目的都要求一样,否则的话呢,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的。好,所以故意过失目的,它都要一样。第二,结果具有包含性。既然你是特别法。

你特别法,如果造成的结果。这个结果在我一般法条中也要得到一定的评价。我也是能接受他的。也是我的构成要件,结果这样的话。才能认定为是法条竞合。各位,结果指的是危害结果,什么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指的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那既然你的结果具有包含性,结果又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反向推也可以得知客体之间要具有交叉性。

就你的一般法跟特别法,至少你的客体有一部分要交叉,不能完全不一样。但是呢,注意不要求完全一样交叉就行。如果两个客体完全一样,那更能成立法条竞合两个客体,虽然不是完全一样,但是。它能够交叉。哎,这个时候还是可以成立法条竞合的。所以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是什么?你是我的特别法,你要体现我一般法的内容,

既然要体现我一般法的内容,第一罪过具有同一性,我一般法是故意你特别法就要是故意,我一般法有非法占有目的,你特别法也要有。我一般法是过失,你特别法也要是过失。罪过必须具有同一性,只要不相同,只能是想象竞合第二结果具有包含性。既然我是一般法,你是特别法。你特别法造成的结果,那我一般法一定是能够包含着的,如果我包含不了,

那么。你也不是我的特别法,那我们就只能是想象竞合。既然结果具有包含性,反向来推,客体之间至少要具有交叉性,完全相同,可以交叉它也行。凡是满足这个特征的,都是法条竞合。各位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我们考试分析第60页所列举的那种种情形就能理解了,这就是通说的观点。它背后所体现的一种原理叫全面评价,说当然这个学说也是经过修正的学说的内容,

没有必要去了解,你记住这个标准。就好做题了。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各位,我说我会说几个真题的啊。盗窃罪跟盗窃枪支罪。在书的182页法条竞合下面有个例二好抬头吧,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你要知道这个案例,我讲过了啊。是什么竞合?各位看罪过有没有同一性?盗窃罪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盗窃枪支罪,

同样是因为枪支本身就是一种财物。比如私下将枪可以卖给别人。第二,结果有没有包含性有枪支,本来就是个财物。第三,它的客体虽然不完全一样,但是有交叉。盗窃枪支罪就是一种特殊的盗窃。因此,这是一种法条竞合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定盗窃枪支罪搞定。各位抬头看我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如果冒充官员骗取别人巨额财物。首先,

不要考虑客体,你先考虑下面这两项罪过有没有同一性,诈骗罪是故意犯罪,有非法占有目的。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巨额财物,各位也是有诈骗,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罪过具有同一性。二结果是否具有包含性?那特别法招摇撞骗,招摇撞骗,你骗的那么多的钱,在诈骗罪中也是可以得到评价的。它也是诈骗罪的一个结果。

所以结果具有包含性。好结果,一旦具有包含性,客体必然具有交叉性。因为对客体造成的损害才叫结果。那么,诈骗罪的客体是什么?公司财务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的客体呢?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还有。公共利益,公民私人的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你骗了人家那么多的钱,不就侵害了他的个人的合法权益吗?它的客体之间也是具有包含性的,

因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它本身就包含着财产。因此,此种情况要认定为。法条竞合,这就是研究生考试的观点。但是我提个醒,一旦你判断结果,可以包含这就意味着客体其实就具有交叉性了。各位,我们再说个法条啊。真题考过的。我先说法条382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各位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类似于财产犯罪的侵占。窃取类似于盗窃。骗局类似于诈骗。利用这些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那我想问。贪污罪跟盗窃罪之间是什么?竞合法条竞合还是想要竞合?我们贪污罪法条中说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它有两个字叫窃取。那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去窃取了公共财物。那是构成贪污罪的。那和盗窃是什么关系呢?第一,罪过是否具有同一性,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同一性二结果是否具有包含性,他利用职务便利去窃取的财物,他当然可以在盗窃罪中也得到评价啦。它也是盗窃罪的一个结果。那结果既然具有包含性,客体一定具有交叉性,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有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财务这个问题上,它是可以交叉的,所以法条竞合,那你如果按照法考的观点,这一定是想象竞合。所以不能拿法考观点直接平移过来,否则会出大问题的。难道中国通说观点没有道理吗?他是有道理的。好,所以我们把这三性搞定,以后你再判断法条竞合跟现象竞合就会非常清晰了。马上我还会再考你们啊,

在这我想先总结一句话。法条竞合。他是为了防止对一个行为。进行双重评价。进行双重评价。想象竞合是为了防止对一个行为进行双重处罚。这两个怎么去理解?似乎大致相同,但是有细微的差别。法条竞合是为了防止对一个行为进行双重评价。这意味着,比如。一个人的行为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合同诈骗罪,这是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场合,因为有法条竞合的关系,所以我们只能选一个法条来适用,那最终定合同诈骗。你在分析这个案子的时候,是不需要考虑诈骗罪的。直接定合同诈骗就够了,你也不需要讨论这两个法条啊,先说合同诈骗,再说诈骗,所以最终定个合同诈骗没必要。我们知道它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就定合同诈骗。所以讨论法条竞合,就是为了防止对这个行为进行双重评价啊,你用合同诈骗评价一次,

你再用呃诈骗罪评价一次,没这个必要。法的竞合原则就是特别法优先适用,排斥一般法。所以,诈骗罪最后一款才最后几句几个字才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没收财产。然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意味着。依照合同诈骗的规定,就不能再适用这个诈骗罪了。

你判决书上都不需要出现诈骗罪这几个字。他是为了防止双重评价的。而想象竞合是为了防止双重处罚,当然了,这个双重处罚其实也是双重评价的内容,只不过它的侧重点不一样。它指的是人家实施一个行为,你不能惩罚他两次。但是你在判决书中是要写出来的。比如张三。一枪打死李四的宠物狗,那个榴弹又把李四打死了。张三只有一个开枪的行为,他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他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没问题吧,是不是构成这两个罪,但是这个时候法官在判决书中,他必须要先分析为什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为什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到底哪个重选个重的来定?你会发现两个法条在判决书中都要写出来。写出来以后对比轻重,最终对他择一重罪处罚。从一重罪处罚。但是法条竞合不需要。一旦发现诈骗和合同诈骗是法条,竞合诈骗就不用了。

判决书中都不需要出来,直接用合同诈骗就可以了。它是防止双重评价,想象竞合是为了防止双重处罚,这个是有道理的好。到这一步。各位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大家做题目的时候应该怎么去着手呢?一旦让你碰到一个疑难问题。说a和z之间是什么?a和b之间是什么竞合?你看一眼,看谁特殊谁特殊,你就默认它是特别法,然后你去想它造成的结果a能包含吗?

第二,他们两个的主观一样吗?你去检验一下结论就会出来了。各位,这个方法论问题我们已经讲完了,那下面。考试分析第60页。今年说句实话啊,修订一本通对我来讲。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刑法真的是博大精深。我越发感觉以前的时候感觉哇,刑法学的还挺好啊,现在突然发现自己像个小孩儿一样。

这有时候你会发现。刑法里的那种博大精深。它不是某种声音能够盖住的。可能在某场考试中,他会采取a这种观点。另外一场考试就是b这种观点。这种博大精深的刑法。理论有时候你会让自己感觉很渺小。渺小到你会发现自己似乎是刚刚入门还在一步一步艰难的向前去爬升攀升。所以我。真的感觉为什么读书能够使一个人变得更加的谦逊,他是有道理的,因为书。读的越多,可能你才能发现自己多么的无知。

比如以前我在讲这个板块的时候,我都没有思考过法考跟研究生考试的观点冲突,有这么严重?我指的是前几年。前些年刚开始讲研究生考试的课的时候也没像这么精心的去整理,那个时候感觉哎,这两个点应该没有什么差别吧,然后。所幸那个时候考试考得没有那么难。我指的是研究生考试,没那么难。所以没有误人子弟。经过今年这一份这次修订过之后。我感觉一个人可能要更。踏实一点,

让自己的心沉下去。然后你才会慢慢的感受我们刑法理论的魅力。各位,那大家紧接着跟我一块来讨论一个小问题。我们考试分析第60页。他说不要翻那个那本书啊,我现在不想让你们知道答案,马上你们自己来分析,故意伤害罪。跟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关系?当然,寻衅滋事罪我要提个醒,它里面是有这样一一个规定的。因为分子还没讲,有同学不熟。

寻衅滋事罪的一个规定是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我就说这两个后面不说了。各位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我们规定的,有故意伤害罪。那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定个故意伤害不就行了吗?

但立法者在故意伤害之外,还规定了一个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大家认为它是什么竞合呢?如果你认为是法条竞合,你一眼就能看出来谁更特殊一点,好像是寻衅滋事,然后用这个标准去检验满足法条竞合,不满足就排除。好从寻衅滋事角度,如果认为它是特别法第一。如果寻衅滋事把别人打伤了,被打成轻伤,打成重伤,

打伤了,请问。罪过是否具有同一性。你寻衅滋事,把别人打伤了,有没有伤害故意有一般法故意伤害罪也是伤害故意罪过,具有同一性。第二,结果是否具有包含性。你寻衅滋事,把别人打伤了。就是特别法条造成的结果,一般法条能不能包含?这是结果,是否具有包含性的标准,

切记啊,是特别法造成的结果,一般法能不能包含?那如果你认为寻衅滋事罪是特别法,那寻衅滋事把别人打成轻伤,打成重伤,这个结果能被故意伤害罪一般法条所包含吗?可以可以,正因如此,他们两个是法条竞合,这就是考试分析第60页写他们是法条竞合的原因。当然了,他们虽然是法条竞合,马上我们会讲它的处理规则。法条竞合原则上是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照规定完全有可能是重法。优先使用重法,优先使用,所以我们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如果既构成故意伤害又构成寻衅滋事。从一重罪处罚。但你不能因为它是从一重罪处罚,你就直接推导它是想象竞合,这是错的,因为法条竞合也存在着从一重罪处罚的可能。那就是例外的规定。各位,此种情形我们就解释了,

为什么考试分析60页,认为这是个法条竞合?应该能听懂了吧,各位用这个方法。是比去年的方法要好的,因为今年无论是修订还是备还是这个备课,的确是消耗了我很多的精力。但是只要大家能听得懂,我感觉也值了。那下面各位我们看一看。法条竞合怎么去处理?这是最后一个板块儿了。当然了,上面做了个总结,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间只能是想象竞合,

因为罪过没有同一性。造成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结果,数个性质不同,性质不同,那就结果没有包含性,那当然也是属于想象结合。各位,那我们再举个例子,比如像前面讲的哎,再讲一个案例有点难试一试。差点把他给忘了啊。各位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你现在带进去应该能检查出来了。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等等。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来我们思考一下。到底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如果你认为是法条竞合好,你认为谁特殊?你先找找出来一个,把它给锁定下来。那我们当然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特殊了。如果你认为它特殊。那么,它就必然要体现。一般法条的罪过。

而且特殊法条造成的结果,一般法能包含的。各位看看罪过是否具有同一性,破坏电力设备罪。他的罪过是什么?主观是什么?是故意犯罪他的目的呢?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对吧,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罪,它是毁坏的意思。它有非法占有目的吗?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它是毁坏电力设备,

比如把变压器给砸了,这叫破坏电力设备。那么,盗窃罪呢?盗窃罪是故意犯罪,但它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你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盗窃罪的特别法条,它就必须要体现一般法的特征啊。一般法要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主观上没有。没有这个目的,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各位这就意味着它不可能是法条竞合啦,这只能是显然竞合,所以一般法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那特殊法一定要有。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它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只不过在我们刚刚讲的这个案例中,他为了。盗窃既构成盗窃罪,又同时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因此是想象竞合从一种再比如盗窃罪跟故意杀人罪。我们之前讲过的是什么关系?谁是特别法啊?你说我故意杀人是特别法好的盗窃罪,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杀人罪有吗?没有,那就不可能具有罪过的同一性,

此时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各位听懂了吧,所以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的区分规则到这一步就结束了。啊,准确讲,还差一点来,我们看一看法条竞合如何去处理?刚刚说了原则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例外,当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时候,依照规定,那有可能是重法优先适用。各位原则特别法条优先适用,那就是适用特别法排斥一般法这个点,首先要注意。

比如,既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定交通肇事。那么,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定合同诈骗,这个没什么好说的。当然了,法律和司法解释两个维度都可以做例外规定,有例外规定的话,当然要依照规定。立法上的例外规定是,

基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这一节之下。规定了如此多的罪名,具体而言,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幺四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幺四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幺四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幺四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幺四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幺四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幺四六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幺四七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幺四八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各位这么多法条以上种种,大家会发现谁是一般法幺四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它是一般法,因为不管假药,劣药,

各种食品犯罪还是什么化妆品等等,它都是一种特殊的伪劣产品啊。比如,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办?原则上要定有毒有害食品才对呀。但是立法上做了特别规定,这个特别规定就是刑法第149条第二款规定。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它意味着生产,销售这些具体的伪劣产品,然后呢,又构成了140条这个一般法。哪个重定哪个各位,这就是法条竞合处理的例外嘛,重法优先使用,除此之外。第二,司法解释也可以做例外规定。刚刚讲的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跟故意伤害他们两个也是法条竞合,考试分析60页有明确写出来的,但此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重法优先适用,所以你把别人打成重伤了。

寻衅滋事打成重伤,这个时候故意伤害罪更重,那就定故意伤害。像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是法条竞合洗钱罪,是一种特殊的掩饰隐瞒。但是,司法解释规定,从一重罪处罚,比如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同样是法条竞合。但司法解释规定,从一重罪处罚。

以上种种足以说明。法条竞合例外情形下,也是重罚优先适用。各位听明白了吧,所以你可千万不要一看哦。司法解释规定,从一重罪处罚,只要司法解释规定从一重一律都是想象竞合。那是错的。那个观点是有点问题的,那么我们到这一步就把法条竞合的问题全部搞定了,理一理啊。概念有交叉,有重复。特征第一。

一些事实行为。触犯数个法条。二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就是法条关系啊,具有交叉或者是包含关系,也就是重复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大圈套小圈。构成要件的数量越多。它越特殊。多一点点茶叶的肯定是更特殊的。第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是更难理解,也是认定上有争议的。由此,我们紧接着延伸出法条竞合的三种类型,总则与总则,

分则与分则,总则与分则,最后讨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怎么去区分很难。我们基于一般法跟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是一种预设。就一般法的基础之上,我再规定特别法,它是个预设,既然它是在一般法的基础之上,那么它必须要体现一般法的内容啊。那怎么体现内容一般法是故意特别法,就要是故意那你特别特别法,既然特别,那你造成的结果我一般法条是能包含的。既然能包含,

那么客体一定是具有交叉性的,所以总结三性客体的交叉性,罪过的同一性。紧接着,结果的包含性满足三个条件,法条竞合不满足都是相象竞合。搞定了吧?思路是不是就理顺了?理顺这个思路以后啊,大家。当然,在这个思路之下,这是中国通说观点。在通说观点之下,还有可能会产生一点点争议的,

这就很很尴尬。啊,只不过呢,通说已经搞定了,从考试的立场上来看,那种争议非常大的问题,他也不会问你,这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要竞合的?没有必要。他自己可能跟别人都天天。吵来吵去,是不是我认为是法条竞合,他认为是想要竞合两个人可能都是同一个学校,甚至同一个办公室,

那这种情况他如果去考你。那就是属于有点不道德了,但这种情况目前为止几乎是没有的,所以研究生考试是有自己的通说观点的啊,好,这个点到此结束,看一道真题。184页。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的说法正确的有a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形态,各位这不就错了吗?它指的是法条之间有重复和交叉,不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犯罪形态。法条竞合不一定所触犯的两个法条都是犯罪的a是错的b处理法条竞合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有一般的一般都对b正确。c我国刑法中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间,当然是对的。4d在竞合的数字法条中,只能选一个适用对选一个,另外一个就不能再用啦,所以它是为了防止。重复评价,想象竞合是为了防止重复处罚,双重处罚好本题要选二三四三个选项。到此结束好,这样的话,我们实质一罪讲了第一。继续反二想象竞合,反想象竞合关联法条竞合。

下面讨论第三种失职一罪,那就是标题四结果加重犯。九家之犯非常重要。像案例分析题都经常考它。所以结果加重犯指的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行为,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额外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如果用公式来去表达结果加重犯,那就是基本行为。加加重结果等于基本罪名,加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也是犯罪,我们先梳理它的框架,再填充细节。必然满足主客观相统一。

从客观上看,要求是基本行为,造成了一个额外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简称因果性。第二,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对造成的加重结果要具有罪过。比如,具有故意或者是过失。简称罪过性。第三概念告诉我们,刑法专门规定较重法定刑,所以必须要有法律来明文规定,这叫法定性。

由此,我们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及结构,那就是。主观罪过性,客观因果性,再加上法律规定法定性,只要满足这三性结果,加重犯就能成立。少一个都不行。首先,我要明确。最典型的击负加重犯,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为什么死亡结果是一个加重结果?这是因为伤害行为通常造成伤害结果,

杀人行为才会造成死亡结果。如果现在一个伤害行为却造成了杀人罪的结果,那这个结果一旦发生,它对伤害行为而言一定是加重结果吗?所以成立结果加重犯。我们先拆解第一个条件。客观因果性要求,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第一个命题的考点,只要求实施基本行为,而不要求这个基本行为构成既遂。切记,有基本行为就够了,至于行为有没有构成既遂?那是不影响的。

张三抢劫李四用刀砍。已经着手抢劫了。那么,这个公式中的基本行为指的就是实行行为的意思。那么两刀都没砍中李四,李四赶快跑,张三立马追李四,跑得快,一脚踩空摔在地上,头不着地。当场身亡。各位前有抢劫行为,用刀砍后有死亡,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跑得快摔倒了,

这是个正常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正常,那就不能中断抢劫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既然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张三就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机构加重犯。虽然张三在追赶的那一刻抢劫行为还没有既遂。既没有取得财物,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我讲的是在追赶的那一刻,但是他毕竟已经有了抢劫的实行行为,所以依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再比如,以强奸为例。马蜂见色起意,

看到小花。尾随小花以后扑过去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将小花扑倒以后,天呐,像地震一样。都有震感,小花当场就被压死了。各位马蜂的强奸行为既遂了吗?没有。但是他的强奸行为有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有,所以依然是成立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且记要只要求有基本行为,不要求基本行为构成既遂。但是提一个点,

目前没考过的。过失犯罪也有可能存在结果加重犯。比如,像危险物品肇事罪,法律就规定了两档法定刑,其中后果特别严重的。那就是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切记,过失犯罪有结果,加重犯。好,这是站在客观上的第一个考点,只要求实施基本行为,不要求基本行为构成既遂。第二个考点。

两者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中断了,那行为人是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比如张三。将李四砍成了轻伤。李四住院治疗,大半夜医院失火了,李四被烧死了。前有伤害行为,后有死亡结果,中间有介入因素,失火,这很异常,而且独立,

导致李四死亡,这表明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既然如此。张三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但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好,第三。我们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只有一个基本行为。所以它才属于实质的一罪。切记,只有一个行为。如果是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

这表明,结果和基本行为没有关系的,所以就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比如张三到小花家去抢劫。抢到东西呢。抱着财物就往外跑,跑的特别快,一不小心将小花家在地上玩耍的小孩儿踩死了。各位,现在小孩的死亡是抢劫行为造成的吗?不是,那是抢劫以后的逃跑行为造成的。所以他并不是抢劫这个基本行为造成的,对张三就只能定抢劫罪加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数罪。并罚要数罪并罚,

再比如强奸以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那这个死亡结果它也不是强奸行为造成的。同样,这是两个行为,要按照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了,我们要对比两个案例,大家感受一下它的细微差别。从立法规定上来看。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但是法条表述的是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所以在强奸罪中,

这个结果加重犯,一定是对被害妇女本身造成重伤死亡。但是在抢劫罪中,没有这样规定抢劫罪,只是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没有说致被害人。这就表明,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不一样,强奸罪中重伤死亡仅限于被害妇女本人,抢劫罪中有。有可能是其他人。比如张三手持一把长刀,关公的大长刀。他决定要去抢劫。然后呢?

李四走过来,张三。举起刀重重的砍下去。砍李四压制反抗劫取财物,砍李四的时候,王五路过王五是一个好奇心,特别特别强的人,他一看,哇,有人举着大长刀,好像要干什么,王五就把自己长长的脖子伸了出来。我的脖子比较短啊,伸出来以后说怎么了?张3 aaa手不住刀,

李四直王五直接人头落地。头都掉到地上,还是一种微笑好奇的表情。各位好奇心。那大家想想这个案例中对张三怎么定?这也是抢劫致人死亡啊。你反着推王五死了,怎么死的被张三砍死的?张三为什么砍?想抢劫,这不就抢劫行为致人死亡吗?典型的。打击错误问题。所以构成抢劫致人死亡。但是在强奸最终不一样,

我们前面说过,张三正在强奸小花,那么王五路过王五也是个好奇心的很强的人,他不仅回头看,而且走回来看,而且坐在旁边看,不仅看,而且一边叨叨叨,张三很生气,扑一刀捅死。同时那一刻,嘴巴还叨叨叨。死了,各位这个案例。张三能构成强奸致人死亡吗?

王五是被强奸致死吗?当然不是。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仅限于被害妇女,所以本案中张三对小花构成强奸罪,张三对王五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数罪。并罚它们两个范围是不一样的啊。好,这样的话,我们第一个板块就全部结束了。从客观上来看,有基本行为不要求构成既遂。但要求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既然是基本行为,意味着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行为。

必须是基本行为造成结果的。二站在主观上看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可能是故意。有可能是过失。第一,有的结果加重犯,仅限于过失,不能故意造成。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就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是故意。那就要定故意杀人罪了。这点很好理解。第二,有的结果加重犯,

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比如像抢劫罪。先把人砍死,再拿走东西,这是抢劫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故意,也有可能在抢劫过程中,为了压制反抗,不小心导致被害人死亡。那此种过失,同样是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一点,大家要注意。好,

第三是法定性。刑法分则对这种加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当然,结果加重犯是作为一种派生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它一定离不开标准的犯罪构成,离不开基本的犯罪构成。这个点大家要注意,所以机构加重犯,它是相对于基本犯而言。它的法定性变重了。比如普通抢劫,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叫基本犯。但是一旦入户,

一旦。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就构成了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那这个加重是相对于他的基本犯而言,他变重了,基本犯三到十年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十年以上。指导死刑。第二,结果加重犯,刚刚说了必须要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要规定更重的法定刑。那如果没有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各位。就不能认定为是结果加重犯。这个时候不是结果加重犯,

那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那怎么办呢?只能退而求其次,认定为想象竞合犯。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最典型的就是绑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当时的立法规定是绑架致人死亡的处死刑。它相对于普通的绑架而言,它的结果是更重的法定刑也更重。但是,刑法修正案九以后啊。我们就废除了绑架致人死亡的规定。那如果今天张三绑架李四,

将其捆起来,第二天发现李四血流不畅。出现死亡结果。各位,你可以说他是绑架致人死亡没问题,但是他已经没有立法的明文规定了。这个时候法律没有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它就不再是结果加重犯。不是结果加重犯怎么办?我们就要分析了张三有几个行为呢?一个就一个捆绑行为,那这个捆绑行为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各位是一个行为,两个罪过,

有绑架,故意还有致人死亡的过失。那既然是两个罪过,那就只能是想象竞合了。所以那就构成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所以结果加重犯,跟想象竞合犯就一步之差,关键看。法律又没有规定,法律有规定结果加重,法律无规定想象竞合从一重。二者之间其实就是兄弟关系,只不过结果加重犯。按照古代的话来说,

叫嫡长子。他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嫡长子。那么这个。想象竞合版可能是嫡次子,也可能是庶出。按照古代的确是这样。所以二者关键看有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好。这样的话,我们想象竞合跟结果加重犯的关系也就。说清楚了,但提醒大家注意,有些犯罪呢,看着有结果,加重犯其实没有。第186页,

我们做了个总结。这些点在分则都会讲。想强制威胁侮辱罪。绑架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侮辱罪,捆殴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各位都没有结果加重犯。有的说,那聚众斗殴不是有致人重伤死亡吗?别着急,

那种情形叫转化犯,一会儿会讨论,你要大致了解一下。那么,有了转化反,就不能再认定为结果加重了。那有同学说强制猥亵侮辱罪,为什么没有结果加重犯?理由很简单。立法者也不可能随便去规定一个结构加重犯的。一定是因为a的行为通常会导致更重的结果,立法者才可能会选中他,将他作为结果加重犯。比如立法上为什么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他却不规定盗窃致人重伤死亡。

为什么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它不规定。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我们在实务中听到过啊,有人抢劫致人死亡。有没有听过偷把人偷死的极为罕见。我们听过强奸压制妇女,反抗致人重伤死亡,有没有听过强制猥亵摸两把致人重伤死亡?铁手啊,各位,所以只有当一个行为,它包含着致人死亡的通常危险。通常危险才有可能将它规定为结果加重犯。

当然有同学说那绑架罪有啊。其实,绑架罪通常的绑架也没有。你比如你把人家捆起来,一般不会致人死亡。所以我们目前的立法规定就认识到这个本质。在绑架过程中,如果故意杀人。我们的处罚会非常重。如果过失致人死亡,仍然是想象竞合从一种。当然了,它跟我们呃,这个顺应世界潮流,限制死刑的适用也是有关系的。

限制死刑以前直接规定绑架致人死亡,哪怕是过失致人死亡都是处死刑的。后来想一想,这种情况处死刑毕竟。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过失太重了。就将这个规定给废掉了,废掉以后,它就不再是结果加重犯,那就变成了想象竞合犯,再比如像遗弃罪。各位立法上有规定,遗弃致人重伤,遗弃致人死亡吗?并没有规定。所以他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结果加重犯。

怎么去处理?我们到分则再讲这个罪。好大致有点印象就行了,那我们对结果加重犯做一个简单的小结。三性客观因果性。主观罪过性。法律规定法定性。因果性考点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只要求基本行为,不要求既遂。但要求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那么结果加重犯是实质一罪,只能有一个基本行为。如果是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结果,那就是两个行为。

此种情况原则要数罪并罚的。二主观罪过性对这个造成的加重结果,有的结果加重犯只能是过失,有的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第三,法律规定。结果加重犯,必须要有法律的专门规定,规定更重的法定性,法律如果没规定。那就变成了想象竞合犯,变成了弟弟。这个小点,

大家一定要注意。去年讲课的时候,不少同学问老师如何去区分。结果家长们跟。情节加重犯。他们两个其实比较好区分的。我们在讲犯罪构成的时候提过。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标准犯罪构成与派生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那就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就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什么?已经清楚了,我们讨论情节加重犯。

首先,情节加重犯指的是实施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具有严重的情节。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注意它跟结果加重犯的相同点就在于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都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为什么加重?加重处罚的,根据不一样。在结果加重犯中,是因为出现了更重的结果。社会危害性更重,所以量刑要更重。而且我们结果加重犯,

通常表述为。某某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这它最典型的一种表现。重要的考点都是如此,某某行为致人重伤死亡。但是情节加重犯,各位。它指的是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因为特定的犯罪手段,特定的时间地点。而对其予以加重。也就说,在结加重结果以外。以外的要素如果影响了社会危害性。通常呢,

是作为情节加重犯。这是第一个,它的不同点就虽然都加重,但是加重的依据不一样,一个是因为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而加重处罚。一个是法定加重结果以外的要素。而对其加重处罚此种情况叫情节加重。第二个非常明显的区别是。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只能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叫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而在情节加重当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可能是一个,也有可能是数个。

比如我们以抢劫为例。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总共有八项。这八项中,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以外。剩下的全部都是清洁加值观。比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

各位,那都是属于清洁加重版。那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果我们在做题的时候发现哦,这个人两个人两个行为,那不可能是结果加重。两个行为因为行为的复述,也就说因为两个行为而对其予以加重,此种情况那是情节加重。那如果只有一个行为表述,为致人重伤死亡,这一定是结果加重。好归纳一下相同点都加重,第二相同点那就是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同点加重处罚的依据不一样。

一个是因为加重,结果出现。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性,一个是因为加重结果以外的要素,规定了更重的法定性。第二个区别就是行为的数量不一样,在轻度加重犯中一定是基本行为造成结果,而轻度加重犯呢,有可能是一个行为,也有可能是数量。数个行为。我们下面开始举例子。比如持枪抢劫。张三持枪压制李四反抗。劫取其财物。

张三只有一个行为,抢劫行为有致人重伤死亡吗?没有,那凭什么对张三加重?因为他持枪了,社会危害性更大。这就是一种犯罪的手段,叫情节加重犯。再比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各位也只有一个强奸行为。但是它就是一个加重的犯罪构成,为什么?因为你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你这对被害人的侵害是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更大的。所以它因为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在公共场所当中,所以要对其进行加重处罚,此种情况叫情节加重处罚。加重犯,那如果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各位一个行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表示为致人重伤死亡。那很明显,这是结果加重犯。这样的话,

其实就特别好,区分了再比如。先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我们前面说了此种情况,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然后呢,将强奸的这个情节就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明文做了规定。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此时,行为人就是两个行为一拐二尖,那这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了,那一定是情节加重犯。啊,

因为结果加重,结果加重犯只能有一个基本行为。好,这个点听懂以后,我们对结果加重犯怎么去处理?因为它只有一个基本行为,所以属于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然后常考的结构加重犯,根据重要性程度做了排序。大家呢,要熟悉一下,到分则我们都会重点去讲,尤其是前五项是非常重要的。紧接着我们看一看一一年这道题目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a居中到o。致使他人死亡,马上会讲此种情况,叫转化犯。它和机构加重犯有什么区别?一会讨论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属于。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羞愤自杀,不属于4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致其死亡。不属于遗弃罪,因为缺乏立法的明文规定,没有结果加重犯。好到这一步。我们结果加重犯就结束了。

小结很简单,第一几个行为,一个基本行为。客观有什么要求,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二主观有什么要求?对加重结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三还有什么要求?法律必须明文规定较重法定刑,否则属于想象竞合犯。机会加重跟情节加重怎么区分?如果表述为基本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机会加重。那么,如果致人重伤死亡,

这种加重结果以外的通常表述为情节加重。机构加重是基本行为,一个行为情节加重有可能是一个行为,有可能是数个行为,而且在情节加重中,他根本不要求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好,由此这个板块到此结束。那么,结束失职以罪,我们总共讲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关联法条竞合问题,最后结果加重犯,讲完以后紧接着第二第三节。我们就要讨论法定一罪,

法定一罪简单。最后一个难点就是第四节讨论处断一罪,有一个难点,那么整个总则的难点马上就要全部结束了,各位。恭喜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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