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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第10章:共同犯罪(05)(Av823243245,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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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刚刚呢?我们是按照作用大小将共同犯罪人分成主犯,从犯,先从犯。已经详细讨论了。那么,现在我们兼顾分工讨论教授范。首先我们看一看教栈犯的立法规定。根据刑法第29条,教嗦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嗦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款规定的理论上称之为教嗦未遂,那就是如果被教嗦的人没有犯被教嗦的罪,对于教嗦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及刑事责任问题,我们会专门分板块去讨论。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关于教私犯的成立问题,先看一看教私犯的概念。所谓教磋犯,指的是教磋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栈犯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从具体内容上来看。那就是要求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议。

有两组关键词,第一是故意引起。第二,要引起他人犯罪的决议。其基本特点就是教嗦他人实行犯罪,而本人不参加犯罪的事实。各位把不参加犯罪的实施圈起来。我们前面讲过这种理论的实行行为可以吸收,非实行行为,所以如果既教嗦他人犯罪。又和他人共同实行犯罪,直接认定为实行犯,也就是简单共同犯罪。比如张三教嗦李四去杀人,又和李四一起将对方砍死。

各位张三既有教嗦的角色,又有实行行为的内容,最终只要认定为实行犯就可以了。下面我们去讨论一下教栈犯的成立条件,当然了。因为教栈犯呢,相对来讲有点重要,部分问题有点疑难,大家如果自己读这本书,一定能读懂,因为今年一本通很详细。但是我想读懂之后,一些细节问题能不能整合出来,从逻辑上进行运用,可能还是个问题。

所以请大家呢,先暂时脱离这本书。当然了,书上的细节我都会给你们嵌入到一个逻辑框架里面去来,把书放到旁边,我呢,已经提前做好了一个PPT,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这个内容,各位。教嗦犯也是犯罪。是犯罪就必然会满足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而且有罪必有责,有责可免刑。所以对教栈犯的讨论,

无非是分三个板块儿。第一,成立条件中包含着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两项。那有罪必有责,最后还要重点讨论教栈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所以就这三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教栈犯从主观上。我们提出的要求就是必须要有犯罪故意。因为教栈犯是个故意犯罪。理由就在于教栈犯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教栈犯只能是故意为之。从反面来看,那过失当然就不能构成教栈犯。

什么叫过失集中体现?一句话叫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比如我走私普通货物挣了100万呢。我就分享给马蜂,马蜂听完之后,内心的活动是这小子都能挣100万,我的情商比他还高,我一定会挣更多钱。于是马蜂决定走私,而且走私的还是毒品,而且还被抓了,被抓过之后还被判处了死刑,立即处罚。各位。

就这个案例,对我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教嗦犯吗?当然不可以,因为我根本就没有教嗦马蜂去走私毒品的故意,我只是炫耀。我挣的钱我并没有嗦,使特定的人犯特定罪的意思。所以不能对我定走私毒品罪的教授犯。那因此呢,过失不可能构成教嗦犯的。由此,教栈犯只能由故意构成。那么,一旦由故意构成。按照我们前面讲的犯罪故意理论,

犯罪故意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组成的。认识因素要明知,要明知特定的事实。意志因素及希望或者是放任。希望直接故意放任,那就是间接故意。我们先重点讨论认识因素。现在大家的任务是抬头看我,甚至连这个PPT都可以不看。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站在认识因素角度。怎么样才能体现出行为人具有教嗦故意?教授故意通俗一点讲。那就是我想成为你的教栈犯。当我具有这种意思的时候,

才能表明我有教嗦故意。我想成为你的教促犯。我想和你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并且是你的教栈犯。这才能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教嗦故意。在中国古代,教徒犯一直被称之为造弈者。所以前面讲了,造弈者必究嘛,所谓造弈,指的是引起他人的反意。使他人的犯意从无到有。注意哦,从无到有,

而不是从弱到强。从无到有是引起从弱到强是强化。所以他人原本是一张白纸。教栈犯就可以将白纸涂黑。涂黑产生泛义,那就是从无到有。如果他人本来就是一张黑纸,你将这个黑纸涂得更黑,这只能认为是强化翻译,强化翻译只能认为是帮助翻译。所以教嗦,故意集中体现在我想和你构成共同犯罪,我想成为你的教嗦犯,咱俩绑在一起。要造义,

要有引起他人犯意的意思,我想不想引起他人犯意,这就成为主观上有没有教嗦故意的关键判断规则。但是在讲具体内容之前啊,拆解这四个点之前我还要再多说一句。教栈犯的成立,跟教栈犯的既遂,可不是一回事。我们成立教嗦犯,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有教嗦故意客观有教嗦行为,那么教嗦犯就能成立了。而且按照我们犯罪形态理论,通常是先成立后既遂。所以不能把成立和既遂搞在一起。

你只要知道主观有故意客观有行为,教栈犯就能成立,那这个难点就很容易解决。那既遂问题涉及到刑事责任,我们后面再去讨论。好,那下面我们开始去拓展。教嗦故意的认识因素,其次是意志因素。那么,站在认识因素上,无非是两种,第一种。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一清二楚,没有任何错误问题。

第二种,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那产生认识错误,还能成立教促犯吗?我们就要分类讨论了,先看第一种。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的情形,这是典型情形。以下四种。大家自己判断一下。哪些情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教嗦,故意有的打勾,没有的打叉。核心规则,那就是我想成为你的教嗦版。

我想将白纸涂黑。我想引起他人的犯罪意思,三句话是一样的。好,那我们先看第一种。明知他人无犯意而叫做。你明明知道他人是一张白纸,你去教嗦。这能不能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引起他人犯罪意思的意图。能不能表明行为人想成为他人的教栈犯,当然是可以的。比如李四没有抢劫的意思,张三也是明知的。张三就教嗦李四去抢劫,

说,你只要干一票,就可以交涉淫逸,各位这很明显想成为李四的教嗦犯,想引起李四教嗦的,想引起李四。抢劫的意图。想将李四染黑。那当然具有教嗦故意满足主观要求,主观上就有了教嗦故意。第二,明知他人有犯意而强化。各位,他人都已经有了杀人的意思。你感觉张三还需要去教嗦他吗?

对吧,张三其实自己内心还很清楚的。啊,对方都有杀人意思了,那就不需要我再去教嗦了。如果张三找到李四之后加油呐喊,摇旗助威,说杀的好,杀的妙,各位这最多认为是一种心理强化。所以罪责自负。张三有没有教嗦故意,你只能站在张三的主观来看,张三一清二楚知道。李四已经有了杀人意思,

那张三不可能再去教嗦李四,这只能是一种心理强化,将黑纸涂得更黑。所以这是一种帮助犯啊,不得认定为教嗦故意那第二项呢,就要打个叉喽,第三,明知他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嗦。比如我知道岳鹏达到了年龄,精神也正常,我教促他盗窃,诈骗,抢夺,

强奸。请问我想成为他的共犯吗?想我想和岳云鹏一起构成共同犯罪。既然想成为他的共犯,想构成教嗦犯。那我就有引起他人犯罪的决议。我就想将越棚变黑。我当然是有教促的故意了,所以第三项。可以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角色故意再看第四项,明知他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叫做。各位,那行为人还想。成为对方的教栈犯吗?

行为人还有和对方一起构成共同犯罪的意思吗?你明明知道对方是个八岁的小孩儿,你去教嗦他盗窃。你需要说他去投毒,各位在你的眼中,它只是你的工具。他是个工具人,你根本没有想着将他成为自己的共同犯罪人。你也根本没有想着成为他的教栈犯。所以如果你明知对方没有达到年龄,没明知对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去教嗦。你只有间接正犯的意思,只有支配的意思。而没有教素的意思。那这种情况不能理解成是一种教嗦故意。

所以打个叉。正因如此。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要有教嗦,故意教嗦,故意认识因素要明知,如果没有认识错误,没有认识错误。那么,这四个点已经详细拆解了。总而言之,一句话就看行为人想不想成为对方的交错犯。就看行为人想不想将对方涂黑。就看行为人有没有引起。对方犯罪意思的决议。

想不想引起对方的犯罪意思?简单讲,就是想不想造意,想不想引起别人的反意,就这么简单啊,好,如果没有认识错误,到此结束。那如果有认识错误呢?一旦产生认识错误,我们先不讨论具体情形,先分析一下做题的思路。如果产生了认识错误,到底是看客观还是看行为的主观认识?来作为切入的标准。

先不讨论教嗦犯所有的犯罪都一样,我们举个例子。还记得在讲世人错误的时候讨论过这样一个点,说张三想强奸小花,黑夜之中等着小花出现。出来以后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一看,哎呦,是个男的。和自己一样。张三勿男为女而强奸。请问张三有没有认识错误?的确有吧,广义上它的确属于认识错误。他虽然无男为女,但是他主观上依然是有强奸故意的,

所以这种广义上的认识错误,根本不影响行为人主观上强奸故意的认定。同理教嗦犯也是的,如果一旦产生认识错误,但只要他有教嗦的故意,他依然是符合主观上的要求的。而这种认识错误,无非是两种,第一种误认为他人没有犯意而交错。简单讲,他人其实已经有翻译了。而行为人误以为他没有翻译。比如李四早就想抢劫了。只不过张三不知情。张三还找到李四,

劝李四去抢劫。各位,因为张三不知情,站在张三角度,他仍然有成为李四教栈犯的意思,他仍然想使李四产生。抢劫意图。他仍然想将李四涂黑。所以有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因为张三主观上还是具有教栈犯故意的。没问题吧,因此一旦产生认识错误怎么办?那就站在行为的主观角度去判断,这就是一个规则。比如马蜂早就想强奸小花了,

但是我不知道他不给我讲。那有一天呢,我就拍拍老马的肩膀,我说我看你最近不开心我。感觉啊,有个是吧,你懂得马蜂说你说啥呢,我说哎呀,你可以把小花给强奸了。马蜂什么都没说。回家之后,马蜂一想,我的天呐,我早就有这个想法了,然后他就把小孩给抢劫了,

各位。他早就有强奸小华的意图,但是我不知情。我就叨叨叨,我就教嗦他强奸小华,那站在我的角度,我不还是有强,还是有这个教嗦的故意吗?我还是有。造弈的这个意思。有引起马蜂强奸的意思。那我主观上同样是满足教栈犯的要求的。有同学说,那马蜂早就有了,早就有,

只会影响教栈犯的责任形态问题,它不会影响成立的问题。这是第一种认识错误。他人有犯意了,但行为人不知情,误以为无犯意。跟我们刚刚讲的误男为女强奸一样。行为人主观上依然是有强奸故意的。第二种呢,是误以为他人有年龄,有能力而交错。这意味着他人。事实上,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上,

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但是教栈犯不知情。比如马蜂是个精神病人,把我我说的是假如啊,假如马蜂是个精神病人。但是我不知道啊,我看着马老马,我感觉他很正常。我就教嗦老马去杀人。各位,大家可以想。站在我的角度,主观上是不是还是具有教嗦故意的?他虽然客观上是个精神病人,但是我不知情,

我不知情,我以为他是个正常的人,我去教嗦,那我主观上只是引起他犯罪的意图。我主观上是想成为他的教栈犯的。那既然如此。对,我仍然要认定为教栈犯。那有同学说了,老师它客观上它事实上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呢,那没关系,它只会影响教栈犯的形态责任问题,那后面再去讨论,我们现在分析的是它的成立的问题。各位,

这个点好理解了吧?好总结一下啊,站在认识因素角度要明知明知,那就是一种认识。那这个认识无非分两种嘛,有认识错误和无认识错误。无认识错误是常见情形,无认识错误怎么办?你就看行为人有没有教嗦的故意。有没有造弈的意思?有没有想成为对方教嗦犯的意思?有的话,那就是有教嗦故意。那一旦产生认识错误怎么办呢?一句话,

行为人怎么想的就怎么定。行为人如果还是想成为对方的教嗦犯,产生认识错误,那这个时候丝毫不影响教嗦故意的认定。我想这个点就很清楚了,好认识因素结束以后看意志因素,意志因素及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希望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所以教嗦犯,既有可能通过直接故意构成,也有可能通过间接故意构成。比如张三教嗦李四去犯罪。但是张三也自己拿不准,李四会不会一定事实?

但依然叫做放任,那么犯罪结果发生此种情况极为间接故意。好,主观上搞定以后,下面主客观相统一讨论教栈犯的客观方面的要求。仅有故意还不能定罪。我们要防止主观入罪,那客观上必须要对特定的人实施教嗦行为。那这个教促行为。可以分成四个角度去讨论你教族行为,你指向的对象是谁?那指向的对象在不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听清楚,在不产生认识错误的前提下,他教头的对象。

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才能说明行为人想成为对方的教栈犯,想和对方一起构成共同犯罪。这是个原则,当然了,一旦产生认识错误,你就按照行为的主观认识来去处理,所以。小明,事实上,只有15岁。但是我以为他17岁了。我给小明说你去偷东西吧。把人家的包偷走,

各位。客观上来看,小明的确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我不知情,我产生认识错误,我以为他达到了。在我以为它达到年龄的前提下。我让他去偷东西。这表明我是想成为他的教栈犯的,我是想和他一起构成共同犯罪的,我是有造弈的意思的,我是想将小明图。黑的,而我并没有想将它作为我的工具。因为我误以为他达到了我的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好,总结一下啊,教促对象在没有认识错误的前提下。你教私对象只能是达到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有认识错误怎么办?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去处理。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角色故意。第二,从客观行为来看,教嗦的形式,教嗦的形式太多了,多种多样,比如欺骗。会买a球vb,

什么叫a球?你跪在那儿求人家说,我求求你了你。你去杀了他行不行?教嗦别人产生故意,继而实施杀人行为,那此种情况,那也是一种教嗦。但需要提醒,教嗦行为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只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你能不能脑补一种场景?哎,我不作为,我还教嗦对方了。

疯了,这是不可能出现的啊,所以教嗦行为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来实施。三是教材的内容。教嗦什么?当然是教嗦他人犯罪。是教嗦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那这一点大家要注意。你不能很广泛的说你去犯罪吧。各位,这不可能构成教栈犯的。你说你引起了他什么罪的意思,并没有。所以叫做内容是叫做特定人犯特定罪,要具体要明确。

最后角色的效果。教嗦的效果。根据教嗦犯的成立规则,听清楚是成立,只要主观有教嗦,故意客观有教嗦行为,教嗦犯即可成立。那么,至于被教嗦的人有没有实际产生犯罪的意思?至于被教嗦的人有没有实际实施被教嗦之罪?它不影响教嗦犯的成立,只会影响教嗦犯的责任问题,这个小点大家要深刻理解,但没关系,后面马上就会讲到教嗦犯的责任。

那这个框架大家一旦听懂。我们就知道了,根据罪责自负。题目问,张三成立教嗦犯吗?你只需要考虑张三的主观和客观就行了。与此无关的,都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好框架一旦树立好,167页最下面。开始的一些细节问题,我们就可以直接嵌入进去。这样的话,你就不会再产生思路上的混乱,而且碰到问题直接就可以推导出来,

好,我们看幺六七页的。第一个点,主观方面必须要有教栈他人犯罪的故意。那这个教嗦他人犯罪的故意简称教嗦,故意可以分解成以及以下几个小点。一主观上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故意。这是理所当然的。这也是没有认识错误的。如果你明知他人有犯罪故意,你就不可能再去教嗦了,你就只能去强化那一旦去强化,那就只能认定为帮助犯,而不是教嗦犯。所以下面的圈一如果认识到他人已经有了犯罪,

故意而为之提供帮助的,那不再是教嗦版。因为行为人也没有引起的意思了,也没有造弈的意图了,就只能认定为帮助犯向后翻。圈二如果不知道他人已经有犯罪故意。而教嗦各位,不知道这不就认识错误了吗?认识错误怎么办?看主管。李四早就想贪污了。张三一直不知道。张三就教嗦李四去贪污,因为张三不知道,所以才去教嗦。

这就充分表明,张三主观上。有成为李四教嗦犯的故意。有和李四一起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一旦产生认识错误,切忌看行为的主观,这就是为什么前面我一直在给大家强调主观很重要。好,再比如。圈一和圈二这两个点,它关键的区别是什么?就是看主观上有没有教栈故意,就是看是否想成为对方的教栈犯,有没有引起对方犯意的意思。在圈一中,

已经明知对方有犯罪故意了。你就不可能再有引起他翻译的意思,所以只是帮助犯在圈二中,因为不知道对方有翻译,所以我还是想引起,既然你想引起,那就是有教嗦故意。至于他人,现实已经有犯意了,他不会影响教栈犯的成立,只会影响教栈犯的责任。好,这是括号一的内容。主观上。明知他人没有犯罪,

故意再看括号二。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促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个点主要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过失不构成教栈犯。哎,教错办只能通过故意的形式来实施过失,不构成。好括号三主观上明知被教嗦的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各位,你知道对方达到年龄,具备能力,表明你才想成为他的教栈犯,表明你才想和他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这种情况也是没有产生认识错误,那直接按照教徒犯来处理。那反过来,它会关联两个问题,第一,如果我明知对方没有达到年龄,如果我明知对方没有责任能力,我去交错。各位,你这可不是想成为他的教栈犯哦。你这是将它作为工具啊,所以直接认定为间接正犯,这也没有认识错误。对吧,明知对方没有达到年龄,

明知对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去交错。没有认识错误,那这个时候要认定为间接正犯。当然,关联的问题。刚刚讲了,如果有认识错误怎么办?他人。其实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其实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你误以为他有误以为他有。说明你还是想成为他的共伴。成为他的教栈犯。因此,同样是具有教嗦故意。

所以简而言之,一句话,一旦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一些错误怎么办?根据主观认识来去处理。这就简单了。好,第四点主要是讨论意志因素的,前三点是和认识因素相关联的,第四点是意志因素有可能是直接故意,有可能是间接故意。好那么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我们到此就结束了。结束以后主观终结我们进入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要求,

行为人要有教嗦行为。那教栈的对象。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如果你教师对象没有达到的年龄,没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怎么办?怎么办?那就看行为的认识嘛,主观认识,如果没有认识错误。你明知没有达到年龄,没有责任能力。而去教嗦,那要定间接正反。

如果你不明知你产生认识错误,你以为他们达到了,那说明你还是教嗦,故意要成立教嗦派。好再向后较缩的形式多种多样讲过了。没有什么细节要展开的,但必须注意教促行为,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好,第三,教资内容。是教嗦特定的人犯特定的罪。这个必须要,具体要特定,否则的话是不得对行为人认定为教嗦犯的。

所以我刚刚讲的张三给李四说你去犯罪吧。这不可能成立教栈饭的。再比如以前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新闻。张三服刑结束刚出来。感觉前途一片迷茫。何去何从。对人生。产生了很多的思考,突然发现寺庙前面有个算命的老头儿。张三就过去了,说麻烦你帮我算一算,我怎么样才能发财?老头看看他说你的气质还可以,我给你的建议就是不要离家太远。家附近才是你生财之道。

那张三一听就很兴奋,说行,那你感觉我在哪个地方?具体的地方我才能够发财。老头啊,这个是一掐手指就说了一句话,说我给你的建议就是从哪儿来的回哪儿去吧。我张三一听气坏了,妈的,老子刚出来,你又让我回哪儿去?就把老头儿给打伤了,打伤以后诶,张三还真的回哪儿去了诶?又回到了监狱。

老头算的很准,各位。那你说这个老头能不能构成教嗦犯,说他从哪来的回哪去,又教嗦张三去犯罪,结果回到监狱,这不可能的。哪怕老头跟他说一句,说你去犯罪吧,犯罪之后再回到监狱,你就可以发财,老头也不是教栈犯。教素内容必须要明确要具体。第四,教素的效果。

教嗦效果,我们教嗦犯注意通常会引起他人反意。继而他人也会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这只是常见情形,而不是必要条件,不是全部的情形。完全有可能存在一种现象,比如张三教嗦李四去杀人,李四说,妈的,滚,你害我啊。各位李四当然无罪的,但是我们分析张三主客观相统一,第一,

主观上有没有教嗦他人犯罪的故意?主观上,张三想不想成为李四杀人罪的教徒犯,想他有造弈的意思。主观上满足了第二,客观上有没有实施教嗦行为,也有满足教嗦行为的要求。正因如此,主客观上也相统一。张三的教头犯就成立了。只不过他被李四拒绝了,理论上称之为教嗦未遂,我们的责任里面会讨论这个问题。切记先成立。后脊髓那这个点大家会发现它跟法考差别是太大了,

天差地别。所以这块儿一旦用法考的观点去拆解这个问题,会出很多很多很多这种做题的失误。因此,我们在责任这一块儿会详细讨论啊,教栈犯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啊?这其实是一个共犯,独立,成熟的观点。啊法考呢,是严格坚持共犯总属性就产生这种对立和冲突。好,为了防止大家有。疑问我们还特意在幺六九页的表格中做了一个总结和说明。个人感觉这个说明似乎没必要了,

因为大家看完这个逻辑框架之后,看看书本上这些细节,马上就可以插进去,然后主客观相统一,直接就可以推导出它的结论。所以即使我不讲大家现在那才能够真正做到看得懂,那我们大致提一提啊。教促办指主客观相统一先看主观。如果没有认识错误,一明知他人无犯意,明知他人无犯意,你去教嗦,那当然有教嗦故意。没有认识错误关联问题。后面那个小二误以为他人无犯意而交错,

就他人有犯意误以为无犯意,这不就认识错误吗?认识错误怎么办?看主观。行为人有没有教嗦对方犯罪的意思?有没有想成为对方教嗦犯的意图?都有,仍然是成立教嗦犯。只不过是属于教嗦未遂,后面会提好第二。具有嗦使他人犯罪的故意,它它的作用只有一个,告诉我们过失不成立教栈犯三,明知他人符合主体资格,没有认识错误。

我一清二楚,知道他达到年龄,具备自然能力,我当然想成为他的教栈犯,我当然想和他一起构成共同犯罪。此时。我是具有教嗦故意的。产生认识错误怎么办?第二,误以为他人符合主体资格。误以为符合我,正是因为产生认识错误,所以我才去教磋他。这充分表明,我依然是有教嗦故意,

我依然有成为他教嗦犯的意思。同样根据主观来定,满足教徒犯主观上的要求。好,最后主观。这个部分啊,最后一点是可以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这都可以的。从客观上来看,教师的对象必须是符合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了,一旦产生认识错误,那就按行为的主观认识来进行认定。教私的形式只能是作为教私的内容,促使特定的人犯特定的罪,

教私的效果。只要有教嗦行为就能成立啦。主观有教嗦,故意客观有教嗦,行为就够了。不要求特定的效果。即使对方没有实际产生犯罪意图。或者没有实施被教嗦之罪,丝毫不影响教嗦犯的成立。这一点请大家务必关注。那到了这一步,我们教栈犯这些疑难问题,终于梳理明白了下面的点,恭喜各位就轻松很多了啊。好各位教栈犯的成立条件结束以后,

我们讨论两个关联问题,第一个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嗦版,他们两个特别像。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的是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之下。它跟教栈犯还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对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教私犯所侵害的客体要根据所教私的内容来进行确定。教嗦李四杀人,那么侵害的一定是他人的生命权。

教嗦王五盗窃侵害的一定是财产权。教私他人,聚众淫乱,那么侵害的就是社会管理秩序,所以要根据教私的内容来判断具体的客体。第二,客观行为也不一样。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而教嗦犯是是使他人产生犯意。要造意引起别人的反意。第三,故意的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它对所传授的犯罪方法那是具有故意的,而教栈犯。

是对所教嗦之罪,对教嗦的犯罪,具有犯罪故意。第四,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也不一样。那么,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即使他人。按照这种特定的犯罪方法,实施了犯罪。两者也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我们后面会举例子,但是构成教嗦犯,如果被教嗦的人犯了被教嗦的罪,则双方是成立共同犯罪的。

最后,定罪量刑的根据不一样,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个施行犯,它有独立的罪名,独立的法定刑,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就行。但是教嗦犯他没有独立的罪名,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要依据,所教嗦之罪根据其作用大小来确定其刑事责任。比如张三将盗窃保险柜的犯罪方法传授给李四。那对张三定什么传授犯罪方法罪,即使日后李四用这个方法去盗窃了,双方也是不成立共犯的。因为张三仅仅是将犯罪方法告诉李四。

那么并没有教嗦他去道歉。同理,如果张三将制造毒品的方法告诉李四,到这一步,张三就已经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不管李四有没有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那么,张三都是有罪的。如果李四没实施,那李四无罪。但张三依然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笑点请大家务必注意,而且根据刑法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最高是可以处无期徒刑,各位量刑很重的。

传授犯罪方法,最高可以重复计提。那么,如果在传授犯罪方法的过程中。有教嗦他人去犯罪。有可能是从一重罪处罚,有可能是数罪并罚,那么关键就看你传授的犯犯罪方法。跟教嗦他人所犯之罪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具有同一性,那就从一重。比如张三将诈骗方法传授给李四,又教嗦李四去诈骗。传授的是诈骗方法,教嗦的是诈骗罪具有同一性。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那就从一重罪处罚,这是不并罚的。但是如果不具有同一性,传授a罪方法,就要说他犯b罪,这当然要数罪并罚。比如,张三将制造毒品的方法传授给李四。然后又教嗦李四去强奸别人。此时对张三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强奸罪的,教嗦犯实行数罪并罚。传授犯罪方法罪大纲并不要求掌握,但是真题中考过一次这个超纲问题,

考过一次在这个点上我们做了详细的解释,请大家注意。下面我们看第二个关联问题,教嗦行为的正犯化,这是一个旧问题,前面讲共犯提过。试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教促行为是总则规定,那么如果一个教促行为在刑法分则中被具体规定出来。大家注意,此时就不再是教嗦行为了,而要认定为实行行为。比如两个引诱类的犯罪,一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二引诱卖淫罪。

谈到引诱,它当然包含着教嗦,似乎是一个非实行行为。但是呢,立法者已经将这两个引诱规定为两罪的施行行为。因此,不得再认定为教嗦犯,也不得再评价为是教嗦行为。比如张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怎么办?那就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嘛!引诱就是实行行为同理引诱。卖淫罪也是如此。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典型的是妨害作证罪。各位指使他人做伪证,

原本要定伪证罪的教嗦犯,但是立法上在妨害作证罪中明确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各位指使他人做伪证。这种伪证的教嗦行为已经被规定为妨害作证罪的施行行为。所以这就叫教嗦行为的正犯化,实行化。好,这是两个关联问题。下一步,我们开始讨论教嗦犯的刑事责任,但这个点其实挺重要的。

首先我们看一看立法规定,170页。教嗦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意味着,教促犯如果起主要作用。那就是主犯,其次要作用就是从犯。教嗦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第二款如果被教嗦的人没有犯被教嗦的罪,对于教嗦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称它为教嗦未遂。教嗦犯的刑事责任,

当然要讨论。教嗦犯的定罪,教嗦犯的处罚,也就是量刑问题。那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教促办怎么定罪?根据我们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导的人没有犯被教导的罪。对教嗦犯,仍然要定罪,只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说明教嗦犯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换句话说,张三教嗦李四杀人,

即使被李四拒绝了。由于张三主观有教嗦,故意客观有教嗦,行为教嗦犯,依然是成立的,只不过属于教嗦未遂而已。所以张三教嗦李四杀人,被李四拒绝。李四虽然是无罪的,张三依然有罪。这表明,成立教栈犯。不以构成共同犯罪为前提。大家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虽然李四无罪,

但张三依然有罪。只有张三一个人构成教嗦犯,属于教嗦未遂。因此,在教栈犯的立场上,我们采取的是。教嗦犯独立性,说第二款的规定就是教嗦犯独立性,说这一点跟法考差别非常大。你按照我们的字面理解,的确是如此,被教私的人没有犯被教私罪,那对于教私犯还是要定罪,这不就是共犯独立性吗?这也表明,

立法者对教栈犯的一种痛恨,早役者必究。那对教私犯怎么去定罪呢?首先,教私犯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要根据其所教私的内容来确定。教勒他人杀人就定杀人罪的,教嗦犯教嗦别人抢劫,那就构成抢劫罪是抢劫罪的,教嗦犯。这个很简单。那教栈犯怎么去处罚?对比2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各位我说慢一点,大家思路是要跟上的啊,

看法条别看我。你看看第二款。如果被教私的人没有犯被教私的罪。对于教促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他讨论的情形是被教私的人没有犯被教私的罪。那与第二款相对应,那第一款呢?一定是被教嗦的人犯了,被教嗦的罪。能理解这个逻辑吧,所以第一款是被教私的人犯了,被教私的罪,而第二款呢是被教私的人没有犯被教私的罪,这样的话就全面评价了。各位,

那如果被教私的人犯了,被教私的罪。教栈犯和他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所以第一款它指的是双方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我教嗦你杀人,你也杀了咱俩,构成共犯。那就是被教私的人犯了,被教私的罪,而第二款被教私的人没有犯被教私的罪表明。只有我一个人构成这个罪的教促犯,你是不构成的,我们两个共犯关系根本就没有成立。所以这两款的立法逻辑是非常清晰的,第一款成立了共犯,

第二款它却不成立共犯。那我们首先看一看第一款。如果构成了共同犯罪,也就是被教嗦的人犯了被教嗦的罪。对于教栈犯,要按照它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各位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双方也是构成共犯了。因此。相对于我们第二款来讲,第一款就是被教嗦的人犯了,被教嗦的罪。那么,犯了被教私罪有几种理解呢?书上已经列的很详细了,

但是我们要归个类抬头看我。甲教嗦乙犯罪。犯特定罪。比如a罪。那乙也必须要犯罪,那甲乙才构成共同犯罪。那么乙怎么样?能够评价为犯a罪了呢一。那就是乙已经进入了预备阶段。进入预备阶段,那乙就构成了这个罪。二,进入了实行阶段。三构成了既遂。无非是这三种嘛。

甲教嗦乙杀人,乙接受教嗦购买了毒药。他只要购买毒药,就进入了预备阶段。那么乙也就犯了被教嗦之罪。这个时候,甲乙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此时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作用大的为主犯,作用小的为从犯,所以我们书第170页下面来,我们一块儿看一看,肯定能看懂。对教栈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就意味着。

被教嗦的人已经犯了被教嗦的罪。既然已经犯了被教徒的罪。它指的就是针对被教嗦之罪,被教嗦的人,比如李四。已经进入了犯罪预备。或者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未遂也是犯了罪,或者是已经完成犯罪并且既遂。各位既然被教嗦的人已经犯了被教嗦的罪,这意味着教嗦犯和被教嗦的人之间构成了共同犯罪,一旦构成共同犯罪。作用为主,兼顾分工,那你追究责任的时候当然要考虑它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其主要作用为主犯,其次要作用为从犯。甚至教从犯,都有可能是先从犯,马上我们会讲这种情形。来我们看一看教栈犯。通常怎么去处罚171页,我们看圈一教栈犯,通常是主犯。大家能不能告诉我为什么?因为我们前面讲过主犯的认定规则三个维度,事前事中和事后事前。有没有发起?有没有引起他人犯意?有没有邀约他人参加犯罪?

有没有出谋划策?那教栈犯都是引起他人犯意,所以通常他都是主犯,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第二教栈犯也可能是从犯。可能是从犯。有两种类型,这两种呢,我们要讲详细一点,抬头看我第一种。比如甲乙他们两个共同去教嗦丙。那甲乙都是交错反应。共同叫苏炳去杀人。甲是个话唠,见到丙之后就就讲的特别多。

乙是个结巴。你想插嘴插不上,他就听甲讲乙在旁边只能。对各位。甲乙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教族犯。那很明显,甲叨叨叨甲是主犯乙对对对哎,乙是从犯作用小嘛。这个好理解的,对吧?啊,这是第一种,所以教栈犯有可能是从犯,再比如其实还有第二种。就是教嗦犯。

他本身教嗦的就是一个从犯。哎,本身教嗦,就是从犯那对教嗦犯,通常也认为是次要作用,比如。王五要杀人。张三偶然得知。他就找到李四。说王五要杀人,你看看能不能帮帮忙,比如你过去以后啊,看看能不能控制一下被害人。然后方便。李四把人杀死。

王五呢,听完之后就同意了。紧接着。李四和王五一起找到了被害人。王五呢,就抱住被害人李四就扑一刀把他捅死了。各位在这个案例中,李四,王五其实都是实行犯,都是杀,都有实行行为。爆竹那也是压制反抗,那也是杀人行为的一部分。那这个案例中,我们对张三怎么定呢?

各位张三有教嗦李四吗?并没有。张三只是在教嗦王五。使王五产生犯意,继而实施行为。本案中,李四,王五两个比起来,李四作用大,直接捅死。那王五作用小。那张三教嗦,他直接教嗦的就是个从犯。对吧,它教嗦从犯,

那所以它的作用本身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也没那么大,因此它是教嗦犯,同样也是从犯。所以教嗦犯完全有可能是从犯,由此两种,第一,如果存在着两个教嗦犯,有可能一个是主犯,一个是从犯,第二,如果教嗦犯,他本身教嗦的就是个从犯。他教促的就是个次要实行犯,那么对这个教促犯通常也认定为从犯。明白了吧好。

再向后第二第一款咱搞定了啊,就是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即被教嗦的人犯了,被教嗦的罪,对于教嗦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出罚。第二,如果被教嗦的人没有犯被教嗦的罪。对于教嗦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理论上称之为教嗦未遂,也叫教嗦行为本身的未遂。那么,既然被教私的人没有犯被教私的罪,根据我们立法规定,

教嗦犯是独自构成犯罪的。只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已,这再次表明教栈犯的成立和既遂是两个问题。成立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有教嗦,故意客观有教嗦,行为教嗦犯就成立了,即使被别人拒绝了。你也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还是要顶嘴。那么,教私未遂有几种呢?我们官方观点认为,有四种,这四种考试分析是没有的,

但是。在真题中,曾经考察过,所以有这四种。这四种情形就包括第一,被教嗦者拒绝教嗦。二被教嗦者接受教嗦但未实施犯罪。三被教嗦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嗦之罪。第四,教嗦行为时,被教嗦者已有犯被教嗦罪的意思。此四种对于教嗦者而言,都认为是教嗦未遂。各位,

它是有逻辑的,我讲过这四个点,就是按照教嗦犯的尴尬程序程度来排序的。各位最让教嗦犯尴尬的是什么?第一点嘛,马蜂叫嗦我杀人,我说滚。各位,他就是教嗦未遂,很尴尬,脸马上就拉了下来,马脸很长。很生气,第二,他教嗦我杀人。

我接受了,我说好的好的好的,我感觉你说的有道理呃,我接受了。但是我睡一觉,我后悔了,我没有实施任何杀人行为,我当然是无罪的,因为我仅仅是产生杀人故意随之又打消故意,我没有任何行为,我无罪,马蜂依然是教嗦未遂。因为我作为被教嗦的人,我没有实施被教嗦的罪。三被教嗦的人实施了犯罪,

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嗦之罪。马蜂教嗦我去杀人,结果呢?我去偷了东西,各位,我偷东西和马蜂有关系吗?一点关系都没有。没有因果性。马蜂有促进我的盗窃行为吗?没有马蜂有促进我盗窃行为的结果吗?也没有。所以没有因果性就盗窃而言,我们两个不可能构成共犯的。但是就杀人而言呢,我又没有实施杀人行为。

所以马蜂就是教授未遂。第四,行为人教嗦时。被教嗦者也。有犯被教嗦罪的意思。比如马蜂就要送我去杀人。我一听。我说我早有此意,对吧?英雄所见略同嘛!great minds thinks like。great mind thinks like.马蜂一听。me too,大家想一想。

这个时候。他是不是误以为?我没有杀人的意思,他是不是产生认识错误才叫错误的?站在张站在马蜂的主观来看。他有没有教嗦我犯罪的故意有?他以为我没有杀人的意思。客观上有没有教嗦我杀人的行为有主,客观相统一,教嗦犯依然是成立的,只不过属于教嗦未遂。正因如此,这四种很好理解来,我们梳理一下啊,第一种最尴尬的被教嗦者拒绝教嗦。

二被教嗦者接受教嗦但未实施犯罪。三被教嗦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嗦之罪。四行为人教嗦时被教嗦者已有犯。被角色罪的意思。对马蜂而言,这都是教嗦未遂。此种情况,我们两个是不构成共犯的,虽然不构成共犯,依然要将马蜂抓起来对他定罪处罚,教嗦我杀人,那就定故意杀人罪,教嗦未遂。教嗦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好,这样的话,我们教嗦犯的处罚就解决了。解决以后,紧接着看第三项。教嗦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就是教嗦未成年人犯罪。因为未成年人思想发育毕竟还不成熟。可塑性很强,如果受到错误的诱导,他就可能会走上。这个犯罪的道路。对他的人生影响是很大的,所以立法上规定叫做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当然了,对这个条款怎么去理解,向后翻。我总共列了三项。各位,这三项内容看着好烦啊,那么多,但是其实你只要注意后面这个做题的标准,直接就一刀把它干掉。非常容易克服的。我带着你们大致关注一下细节一。教嗦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的人犯任何罪,都是成立教嗦犯的。

并且要从中处罚。因为年满16达到了完全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任何罪都要负责,所以教嗦这类人犯罪。底满16,不满18。成立教栈犯从重处罚。第二,各位我们都知道已满16不满18岁的人是对八种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教嗦这类人犯这八种罪,那这一类人是成立犯罪的,那我就成立教嗦犯对我从重处罚。如果教嗦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犯八种以外的犯罪,各位。

他们构成犯罪吗?不构成没有刑事责任年龄。那我其实就将它们作为工具了。那这个时候队伍要认定为间接正犯,也要从重处罚。那除此之外呢,还有个已满12不满14对两种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你教嗦这类人对两种行为。实施这两种行为。由于他们对这两种行为要承担责任,构成犯罪,所以我们是共犯,那我就是教嗦犯。对我从重处罚,如果你教嗦已满12,

不满14周岁的人犯两种以外的其他犯罪。各位,那我就是间接正犯了。所以我下面做了个提示,各位教嗦具备特定之罪,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他已经具备了特定的犯罪年龄,这个时候他是构成犯罪的,那我就成立教嗦犯,并且从重处罚。如果教嗦不具备特定年龄之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比如教嗦15岁的人去盗窃。已满14至不满16对八种行为承担责任,对盗窃不承担,如果教嗦15次的人去盗窃,

那其实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这个时候呢,是成立间接正犯,并且从重处罚。各位,由此我们是不是可以总结出来了?抬头看我。上面的年龄那么的细分,不要关注,就一句话,你就看你教栈的那个人是不是构成犯罪?你教栈的那个未成年人,是不是构成犯罪?只要他构成犯罪,

你就是教栈犯。并且从重处罚,如果你教栈的那个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那么他就沦为了你的工具,那你就是间接正犯,但是也要从重处罚。各位,这不就搞定了吗?所以大家发现我们教栈犯的责任其实是有三个维度,总结一下。三个维度是沥青。一重。一,原则。清是教,

嗦未遂。教嗦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嗦未遂有四种类型,切记教嗦未遂的场合。彼此是不构成共犯的。不成立,共犯的。第二重教嗦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怎么去理解有两种可能第一。被你教嗦的人,如果达到了这个罪的年龄。你们构成共犯,你就是教栈犯,

并且对你要从重。如果被你教嗦的人没有达到年龄,对这个罪不负责。那么你就变成了间接正反,也要从重处罚。一轻一重一原则原则,那就是如果构成了共同犯罪及第一款,那要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其主要作用为主犯,其次要作用为从犯。各位,这不就解决了吗?当然了,教嗦犯甚至有可能属于协同犯,比如张三威胁李四,

让李四去教嗦王五犯罪。那李四首先是属于教栈犯。只是按照分工来看。其次,他也是属于胁从犯,他是被胁迫才去教嗦别人的。好一轻一重一原,则轻教嗦未遂。此时双方不构成共犯重教嗦,未成年人从重处罚一分为二。被教嗦的人,如果被教嗦的未成年人,如果构成犯罪,那你就是教嗦犯。并且要从重处罚被教促的人,

如果对所实施的犯罪不负责。因为他没有达到年龄,那么对行为人就认定为间接正反。第三,原则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其所起的作用处罚。所以,教栈犯可能是主犯,可能是从犯。极端情况下,还有可能属于协同犯。这就是他的责任问题,其实是不是也没那么难?最后讨论一个疑难的问题,抬头看我。甲教嗦乙去杀人。

并且建议乙投毒杀人,各位乙就买了一包毒药。买了毒药以后第二天。你又后悔了。然后他把这个毒药放到马桶里面冲走了。好,现在问对甲乙如何处理?各位先讨论乙,我们说呢,一定先讨论那个实行犯或者打算实行的人,乙就是属于打算实行犯罪的人。乙为了杀人购买毒药,有了预备行为,在预备阶段将毒药销毁,放弃杀人,

自动放弃,所以乙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终止。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种植。甲呢,请问甲是教嗦未遂吗?如果甲是教嗦未遂,那就是被教嗦的人没有犯被教嗦的罪,对教嗦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各位甲是不是教嗦未遂?我们说过。关键看双方能不能构成共犯,如果能构成共犯甲,就不是教嗦未遂了,因为在教嗦未遂的场景下。双方是不成立共犯的。

这个案例中,甲教嗦乙杀人,乙不仅接受了教嗦,而且准备了工具制造的条件,购买了毒药。这表明乙已经犯了被教嗦之罪,已经进入了预备阶段,所以甲不属于。教嗦未遂。甲不属于教嗦未遂。甲和乙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的。只不过乙是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那么对甲怎么定呢?这就涉及到共犯与形态的问题。这个点还是有一点难度的。

好共犯的责任结束之后,我们马上去讨论共犯的形态。形态问题一结束,整个共同犯罪大功告成。我们再梳理个框架。这个板块儿我想不管怎么考,这个难度大家应该也感受到了,很详细了,还有一道题目,我们把这个真题解决掉。甲为泄愤。教嗦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如何认定。各位,

这不就是典型的教嗦未遂吗?被教嗦的人。接受教嗦,但是没有实施犯罪。那么乙肯定是无罪的。那只有甲一个人构成犯罪,两者之间并不是共同犯罪关系,所以甲属于教嗦未遂。那教嗦未遂针对教嗦犯,要按照其所教嗦的犯罪来定罪。甲教嗦乙实施爆炸,那对甲就要定。爆炸罪由于属于教嗦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题要选4d选项。

以爆炸罪定罪,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好,这个题到此结束。结束以后,下面我们开始进入。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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