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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09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02)(Av823243245,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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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那下面呢?我们就开始进入第三节犯罪预备。当然了,从犯罪预备开始,就正式进入了未完成形态。但不管预备未遂还是终止。那都是构成犯罪的,所以犯罪预备也是成立犯罪的。既然成立犯罪,就必然会满足主客观相统一,因为任何犯罪。

都要满足这个特点。所以我们三种未完成形态,它都有一个共性共同的特征,满足主观加客观加a加责任。只有同时满足这四项。它才是一个完整的结构。这个a指的是预备未遂,终止这三种不同制度所独有的特点。我们就要按照这个结构来去完整的拆解这三种未完成形态。站在犯罪预备角度。我们先看一看第22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一款就明确告诉我们,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首先,

主观上是为了犯罪,客观上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是主观加客观。当然了,这个a是什么?我们一会来讨论。那我们先看犯罪预备成立条件的第一项叫主观。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便利,实行完成犯罪的主观意图。所谓便利实行,指的是为实行行为提供方便。因此,站在目的角度第一,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方便实行行为,是为了便利实行。

二,它的最终目的一定是为了完成犯罪。所以任何一个预备犯,其实都有这两层次的目的,直接目的方便实行行为,为实行行为做准备。最终目的他是为了完成犯罪。那为什么是方便实行呢?我们就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张三想杀李4a点买刀b点尾随c点举刀砍。各位买刀的目的是为了砍,所以他是为了实行行为做准备。尾随的目的也是为了坎恩做准备,他也是为了实行行为做准备,此种情况都叫预备行为。

那反面来看,如果不是为了实行行为做准备。那就不能认定为。预备行为。比如如果你为了预备行为在做准备,那怎么可能评价为预备行为呢?所以我们就总结了一句话,犯罪预备,它是实行的预备。因此,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实行的,预备才是预备。这句话听着很拗口,但是真的很精炼。我给大家举两个例子来感受一下啊,

比如第一个案子呢?张三想杀李四投毒,毒死他。打算呢,先去买毒药,一摸口袋没有钱。没钱怎么办?张三就决定先去打工挣钱。挣了钱买毒药,买了毒药去投毒,投了毒毒死李四。各位买毒药的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投毒。投毒是实行行为啊,那买毒药就是为了实行行为做准备,所以买毒药一定是预备预备行为。

那么,为了买毒药去打工挣钱?打工挣钱直接目的。是为了买毒药而服务的。换句话说,打工挣钱,他并不是直接为了投毒。因为中间还有个环节买毒药,这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打工挣钱,它并不是为了实行行为做准备,它是为了预备行为做准备。因此,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你不能将打工挣钱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

因为打工无罪,打工是生活行为。这点应该是比较好理解的。好,第二,再比如像复旦大学投毒案。当时是轰动全国啊,被害人黄洋,被告人是林森浩。林森浩从复旦大学实验室带出了一些有毒的化学元素,投到了寝室的饮水机之中。第二天早上起来,黄洋呢,喝了口水,发现味道不对,

还提醒林森浩说,这个水是不是变质了?你别喝了。就是因为喝下的这点水导致呢,当天身体不舒服,后来送往医院去抢救,抢救无效死亡。媒体报道是构成复旦大学投毒案。啊,认为是构成投毒案,但是。因为林森号的投毒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而非不特定,多数人侵害的客体也仅仅是特定人的生命权,而非。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呢,这个案子根据我们犯罪客体的原理,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就这个案例而言,警方在侦查的时候就固定了林森号的很多物品,比如。固定了它的检索记录,在手机上,电脑上搜索相关信息的记录,还有在复旦大学图书馆借阅图书的记录。

两份儿记录里面都包含着某某化学元素的致死量是多少?各位从实验室带出这个有毒的化学元素,它是为了头做准备,所以带出化学元素,这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便利实行方便投,其最终目的是追求被害人死亡。那请问它的检索记录?他借阅图书的记录,这种情况能不能理解成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呢?那我们就要想了。那这种检索记录借阅记录。只能证明。被告人林森浩。它是在决定着要从实验室带出来多少化学元素。

所以他仍然是在为预备行为做准备,我查清楚以后,我决定从实验室带出多少东西出来。因此,它是在为直接是为了预备行为做准备,它并不是直接为了施行行为做准备。此种情况也叫预备的预备。所以啊,我查一查某种化学元素的质词量是多少?我借阅图书去研究一下,这不可能认定为犯罪的。学习无罪。那总而言之,一句话大家要看一看127页,最下面总结的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

实行的预备才是预备,这就是犯罪预备主观上的要求。第二,从客观上看,法条已经告诉我们行为人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事实上,准备工具本来就是一种制造条件,只不过在预备犯中,太常见了把它单独的列了出来。所谓准备工具,指的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各种物品。你为了杀人。买刀买药。带出有毒化学元素。这都是为了犯罪在准备工具。

那什么叫制造条件呢?制。是制造机会造是创造条件,它指的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者是创造条件。那就是准备工具以外的都可以放在制造条件这个板块去讨论。比如,打探被害人的行踪。拉帮结伙找小伙伴一块去犯罪。商量作案的计划。尾随被害人。此种情况都是典型的制造条件。客观上,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就是预备行为,但提醒大家注意。

我们犯罪预备既可以为了自己犯罪去准备,也可以为了他人实行犯罪去准备。我想去杀张三,我先买把刀,买刀就是为我自己的实行行为做准备。那如果我知道张三去杀人,我给张三提供一把刀。我就为张三的杀人行为做了准备,做了预备,这都可以的。主观和客观结束以后,下面我们讨论第三点。你都准备好了,工具制造好了条件。你为什么不着手实行犯罪,

将犯罪推进到底呢?那对于我们预备犯而言。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所以我们当然要重点拆解何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指的是不受犯罪分子控制的。足以制止其犯罪的。各种因素。不受控足以制止其犯罪的各种因素,既包括主观,也包括客观。那客观好理解,比如林森浩从芬兰大学实验室带出化学元素以后,被学校发现了。

报警把林森豪抓了,此时还没有来得及投毒。那林森浩的确是准备工具制造的条件,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抓了,无法将杀人进行到底。无法着手实行杀人,这就是故意杀人罪预备。就是一种未完成形态。那第二种呢,也有可能是一种主观上的原因。主观原因,比如张三打算去抢劫,拎把刀走在路上,各位此时仍然处于预备阶段。他突然看到前面。

有警车。张三就以为是来抓自己的,赶快跑了其实。警察根本没有发现张三。那站在张三角度,他是主观产生认识错误。他以为警察要来抓自己,他就放弃了抢劫,这仍然是属于被迫放弃。基于主观认识错误而产生的也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他认为是来抓自己的,所以同样是构成抢劫罪的预备。好,所以我们犯罪预备为什么不着手实行犯罪?一定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那么,它的反面如果是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放弃,这个时候要认定为犯罪中止。我将有毒的化学元素带出来之后,我良心发现,把化学元素扔了,我放弃杀人。杀人罪终止属于预备阶段的终止。这个点应该是很好理解的。由此就会产生几个关联的概念,其实很好理解啊,包括什么预备犯预备行为?还有犯罪预备。那预备行为跟预备犯是什么关系呢?预备犯指的是构成犯罪预备的人。

构成犯罪预备的人。那预备行为就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预备呢?犯罪预备是一种未完成形态,这三个概念应该没有什么争议的问题。当张三构成犯罪预备的时候,就可以称他为预备犯。而构成犯罪预备,一定要求客观上有预备行为。但仅仅有预备行为还不够,还要求主观,还要求原因。所以我们犯罪预备的结构就出来了,主观加客观加a加责任主观。具有便利,

实行完成犯罪的意图。客观准备工具知道条件。AA就是原因,原因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那如果是一志以内,那就认定为终止了。那最后呢,我们再讨论责任问题,一会再讨论。好主观客观原因讨论结束之后。与犯罪预备相关联,比较像的一种制度叫犯意表示。翻译表示是无罪的,翻译表示只是一种单纯的犯罪思想的流露。他还没有表现为行为,

所以犯罪行为翻译表示是不可能侵害他人法益的。所以我通常讲翻译表示就三个字叫撂狠话。比如张三在日记里面写好,我发誓我一定要杀了他。各位,这就是翻译表示。思想无罪,定不了罪。就是因为你写日记是不可能把别人写死的,你写日记对他人的生命是没有任何危险的,只要你不将你的犯意外化于行为,你就不可能改变客观事物。而犯罪预备,它已经超越了犯意表示的阶段,开始有了具体的行为,

所以两者相区分,关键就在于有没有行为。翻译表示无行为,所以无罪犯罪预备已经有了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要定罪。两者最大的差别就在这。张三给李四说,我一定要杀死王五。翻译表示。说完之后买了一把刀,各位犯罪预备买刀,那就有行为了。这就是二者之间的区别,我想这个点应该很好理解,

当然了,如果张三找到李四说哥们儿,我今天晚上打算去偷东西,咱俩一起白替我望个风。各位,大家认为这是犯意表示还是预备行为?他如果给李四这样说,我打算今天晚上去偷东西,各位这一定是翻译表示。然后紧接着说,你给我望风,这就意味着他在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你帮我望风吧,各位,这其实是在找同伙。

这就表现为一种行为,就开始进入预备阶段,有可能构成反对预备了好。当然了,有些犯罪。比如,在129页有个例三。甲煽动群众分裂,国家刑法呢?已经将煽动行为规定为了施行行为,而且一煽动就既遂,这肯定不是翻译表示的。基于我们刑法分则的规定,煽动本身就是行为。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犯意,

所以呢,我们行为它既可能会表达为口头。也可能表达为口头以外的具体的行动。你可千万不要以为说话就一定无罪,那可不一定,我教嗦犯也是说话煽动分裂,国家也是说话传授犯罪方法,同样如此。此种情况,它已经是行为了,而不是翻译表示你比如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例。什么时候才是翻译表示呢?因为我给我给张三说,我想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这才叫翻译表示。

我想煽动哎,这是翻译表示说完之后我面向很多老百姓,我开始去煽动各位,这已经不是翻译表示了,因为你已经有了煽动的。行为当然要认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罪,而且是既遂,它比较特殊,是举动犯,一有举动就既遂。好翻译表示,跟犯罪预备结束之后,我们看幺二九页有一道真题。下列情形中,

属于翻译表示的是a甲为非法制造枪支而购买钢管。各位,有没有预备行为?有没有行为有购买钢管?购买钢管直接目的是为了。开始制造,最终目的是为了制造出枪支。所以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预备行为。不再是翻译表示b乙对朋友发誓说要杀死仇人张某各位。发誓要杀死,这仍然是。典型的。翻译表示。他不可能侵害他人利益的。三丙发邮件邀约朋友参与盗窃。

各位,这已经为了盗窃准备工具制度条件,找小伙伴拉帮结伙。所以这属于预备行为,4d丁向他人发送敲诈财物的短信息,我给你发信息。啊,不给我十万块。我第二天绑架你儿子,各位这已经着手实施敲诈的行为了,所以此种情况要认定为。实行行为不再是反义,表示本题要选2b选项。好到这一步,我们讲了犯罪预备的主观要求。

讲了客观要求。讲了他的原因,意志以外未能着手实行。对比了犯罪预备跟犯意表示的关系,下面我们就讨论预备行为跟实行行为之间的界限。它们两个界限这个点呢,我们前置化已经讲了,比如在讲因果关系,有因有实行行为的时候就已经讲了。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能否直接侵害客体。预备行为是不能直接侵害客体的。而施行行为是可以直接侵害客体的。所以尾随不能把别人尾随死。但尾随后面,你砍砍是可以把别人砍死。

所以尾随是预备行为,砍是实行行为啊,这个点比较简单。对预备犯怎么去处罚?我们刑法第2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必须处罚。理论上认为,对预备犯,他是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那么原则上对他是应当处罚的。

因为你已经有了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那我当然可以对你进行处罚。但是考虑到预备犯的特征,这个特征就是它毕竟对客体只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缓和的危险,它并不能直接侵害客体,它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和其他犯罪比起来,它的社会害性要低一些,所以立法上才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内容,那就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切记这几个字。要比照既遂,

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司马实践中对轻罪的预备通常是不处罚的。但是,对重罪的预备是要处罚的,对轻罪预备虽然不处罚,但并不意味着理论上。他不能构成犯罪,他也是可以成立犯罪的。只不过,司法实践中不按照犯罪去处理而已。那由此像杀人罪预备,绑架罪预备,抢劫罪预备,这都有可能。

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定罪处罚的。啊,理论上那肯定是构成犯罪的,下面我们看。129页下面这道题目。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a甲买回剧毒农药企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妻子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了。着手前还是着手后呢?当然是着手以前还没有开始投药。着手以前无未遂,着手以后无预备。终止存在全过程,

那既然是着手前,的确是有可能成立犯罪预备。一主观上买毒药的时候是为了便利,实行完成犯罪,二客观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三原因。请问这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吗?不是,这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自主决定放弃犯罪。所以他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所以对甲定故意杀人罪中止。b以以出卖为目的,

买到一个婴儿尚未出手即被抓获。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当实际控制妇女儿童的时候。本罪所保护的利益就已经实际被侵害了。一旦被实际侵害,当然原则上要认定为既遂,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要拐到手就既遂,拐的手段多种多样。你收买可以拐骗,可以劫持,也可以,所以b项要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既遂。三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各位开始抢了吗?

没有没有,那意味着还没有着手,没着手向前推,有可能成立预备,此种情况是属于一直以外放弃,还是一直以内放弃呢?被保安阻拦,这是意志以外。而放弃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所以要认定为抢劫罪。预备c项当选4d丁趁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图强奸各位强奸,我们前面也说了它是个复合动词,既有强又有奸。强和坚都有,

那既然如此。已经着手实施强奸了,要认定为强奸罪未遂。而不是预备着手以后无预备好这道题目,只能选c项。预备犯整体来讲难度不大,但是要切记犯罪预备为本人犯罪预备行为,他人犯罪预备也可以。那下面我们看第二种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未遂。各位犯罪未遂,从结构上同样要满足主观加客观加a加责任。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

是犯罪未遂。第二款是对未遂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先归纳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第一,从客观上看,按照法条列举的顺序。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自着手这一刻起。就进入了实行阶段。就不可能再认定为犯罪预备或者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那着手到底是什么意思?咱前面讲课的时候说过,说一个罪名中那个动词是最关键的。

罪名中的动词只要开始实施了,原则上也就着手了。故意杀人罪手段多种多样。枪杀毒杀。然后用绳子勒死等等都行。但是方式虽然很多,只要开始实施杀这个举动,就能认为是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再比如,诈骗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是只要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欺骗,那就是诈骗罪的着手。所以,所谓着手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

请大家把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圈起来。那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其实指的就是这个罪名中的动词。那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不同种类型。有很多种故意犯罪,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实行行为呢,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单一实行行为,就罪名中只有一个动词,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各位,此种情况属于典型的,

只有一个动词,此种情况就被称之为单一实行行为,只要开始实施这种举动。就认为既遂了。这是第一,那么第二是选择实行行为。也就说,在罪名中,它有很多个动词,而且多个动词之间又是一种并列关系,是一种选择关系。比如,像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这是四个动词。只要你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动词,这个罪就着手了。这是选择实行行为第三种类型,是并列实行行为。所谓并列实行行为。要求呢,两个行为之间要前后相继。131页圈出这个词。前后相继。就前面跟后面。存在着一个时间上的顺序。那前后相继的这种行为,比如像招摇撞骗,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当我向小花声称我自己是警察。你如果给我钱,我可以帮你处理这个事情,而且呢,出示假的警官证。各位,我开始。带着撞骗的目的。去招摇,去欺骗小花的时候,这个时候招摇撞骗罪就已经着手了。如果开始骗校花,此时招摇撞骗罪就已经着手了。啊,

这个呢,你可以不严格区分,因为它很好理解,第四个是复合实行行为。就是我们刑法分则中的动词啊,它可能存在着这种手段跟目的的关系。比如像抢劫罪,抢严格意义上它是个手段,劫它就是个目的,抢的目的就是为了劫。抢是压制反抗,劫是取得财物压制,反抗是手段,那么取得财物就是目的,那针对抢劫。

这种复合行为,不管是抢还是劫,它都是实行行为。都是实行行为,那么有同学可能就会问它和第三个并列实行行为有什么关系呢?并列行为就在于前后相继的这两个动词。一个都不能少。少一个,那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你比如我只招摇我,不撞骗我,天天跟别人讲我是警察,我穿着假的警装,带着假的警官证。但是我自觉的站在路口,

我维护秩序,我替老百姓处理一些棘手的事情。各位,我只招摇了,我没撞骗你,对我是不能定罪的,我做的是好人好事。所以既招摇又撞骗,这两个是一个都不能少。但是抢劫罪呢?抢劫罪不是你只要压制对方的反抗,即使你没有后面劫的动作,即使你后面没有取得财物。那么,同样是可以成立抢劫罪的。

比如张三,看到李四之后。以为李四很有钱,把李四打倒在地,打成了轻伤。打成轻伤。这个时候,张三被路人给抓了。那站在张三角度,他有没有实施劫的行为?没有,有没有取得财物?没有,但张三同样构成抢劫罪,而且已经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

侵害了次要客体。要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但招摇撞骗罪可不是,如果我只招摇,我不撞骗。我不撞骗,那这个时候就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那我带着。撞骗的目的。我去招摇去欺骗被害人,那么这个时候招摇撞骗罪呢,才能成立。才能成立,当然了,如果并列实行行为跟复合实行行为,

你分不太清,你说老师感觉有点抽象,不要管它。第一,这是属于拓展性的内容,第二,你要知道,在分则中,如果有两个动词。原则上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都已经着手了,你能判断出它已经着手了,这就可以了,因为像招摇撞骗罪啊,这些具体内容我们在分则中还要去分析它的构成要件。

那下面呢,我们看一看常见罪名的这个着手认定。着手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那必须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你要找刑法分,则那个动词。以抢劫罪为例,抢劫罪立法规定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大家是认为什么时候抢劫才能着手?当然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开始实施的时候,那抢劫就着手了。那在这个过程中,在取得对方财物之前,都是实行行为的过程。

那取得财物,那就既遂了嘛。在开始实施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之前,才有可能认定为预备行为。比如买绳子,为了捆绑被害人压制反抗,那买绳子就是个预备行为,尾随也是预备行为。再比如诈骗罪。那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欺骗,那就是诈骗的着手。在此之前,就可能是预备行为。在此之前,比如物色被害人。

撰写诈骗的这个术语。这种情况理解成是准备工作预备行为。第三,像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也是要开始欺骗。比如,像保险公司进行虚假理赔。欺骗保险公司,它跟诈骗原理一样。那强奸呢?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所以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的时候,包括其他手段,那就是强奸罪的着手。强奸罪是属于典型的复合审刑行为,

它既有强又有奸。既有强,又有坚。所以这两个你开始实施哪个动词都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好再向后诬告陷害罪,那这块儿分则也会讲大家呢,就大致先感受一下这些内容,分则都会详细去拆解的。诬告陷害罪要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去举报。开始向有关机关举报,这才叫诬告你,你告是什么意思?告发,所以你要向有关机关去举报。

这就是本罪的着手。再向后向贪污罪啊,贪污罪它其实后面会讲是是一个特殊的财产犯罪。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以他的着手就是开始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在此之前,有可能是个预备行为。好,这样的话,常见罪名的着手结合,

我们刚刚讲的着手标准的认定,大家关注一下就行。记住罪名中的动词,只要开始实施,我们认为他就着手了。按照法条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那着手怎么去判断?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个点我想。简单提醒一下。不做过多的拓展,是为了防止有同学有争议。这跟法考的观点可不一样。着手的判断标准。

我们有主观说。有客观说。然后客观说,里面还进一步分类客观危险,说客观结果说有很多种学说。在法考中,需要讨论在研究生考试中不提。研究生考试着手是什么?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构成案件行为。而且法考它更加偏向的是另外一种立场,就是着手必须要对法益造成非常现实,非常紧迫的威胁。研究生考试呢,虽然也吸收了部分这种观点,但是仍然是以刚刚讲的这个标准为主。

只要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构成案件行为。原则上就能认定为着手。我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对比一下张三四下无人。产生幻觉,他以为前面是仇人,砰打一枪,过去一看不是,而是一棵树。各位,按照我们研究生考试的观点,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有开枪行为。意志以外为得逞,

那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有没有着手呢?有因为你已经开始实施了杀这个举动,那就是开始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那站在法考中,他会有不同的观点的甚,甚至有观点认为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我不能在这种课上。做过多的阐释,我只是目的一个提醒,有参加过法考经历的同学,这个板块儿跟法考的观点冲突是很大的。至于冲突很大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了方方便大家理解,再向后。

讲终止,讲犯罪未遂,快结束的时候,那么我给大家呢?讲一讲它背后的法理。好,那从客观上看,要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从结果上看,犯罪未得逞。这个未得逞,那就是没有既遂。犯罪既遂,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那么,犯罪未得逞,那就是行为的行为没有完整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没有完整实现。否则那就既遂了。那么,什么叫未得逞?我们同样要分三种情形去讨论行为,犯危险,犯和实害犯。但这一部分内容跟前半部分就重合了,我们在十害犯里面就讨论在。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形态里面就已经讨论过了。

比如行为犯的既遂,法定行为完成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反之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就是未遂危险犯。造成现实危险,构成既遂。如果现实危险未发生,则是未遂等。那么,施害犯。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实害结果,法定的实害结果构成既遂。如果法定的实害结果未发生,则构成未遂。原理是一样的,所以这块没有什么新的内容。

在行为犯中。如果行为人尚没有完成法定的。实行行为就是法定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没有完成这个时候,那就认定为未遂。绑架罪。开始对被害人实施绑的举动,但是呢,没有绑到手。所以此种情况要认定为绑架罪未遂。当然,有同学说,老师如果绑到手,这不就是个结果吗?

为什么不认定为实害犯呢?就绑架罪为什么属于行为犯,不属于实害犯呢?你可千万不能这样理解啊。各位绑架罪,只要控制住人质,他就既遂了。它不一定出现结果的你,比如我想绑架马蜂。我使用权力把马蜂控制住。控制住一分钟,我后悔了,我说怎么能绑架呢?我已将老马给释放了。我对老马造成什么结果了吗?

我控制他一分钟的自由,大家认为这个结果严重吗?根本不需要在刑法中评价的。所以我构成绑架罪既遂,但是马蜂没有任何严重后果。一分钟。但是我仍然是构成绑架既遂的,所以绑架是个行为犯,他不是一个实害犯,实害犯要求是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实害后果,这个后果是严重后果。好,如果绑架行为实施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没有完成,

那肯定是未遂。同理,危险犯也是如果现实的危险没出现,那就构成未遂。现实的危险没出现。最典型的真题曾经考过。而张三和李四有仇,他自制一颗手榴弹。然后呢,扔到李四家,结果炸弹。质量不好就没有爆炸。没有爆炸,问对张三怎么定?我们官方答案认为是构成爆炸罪未遂,

但这个答案是对的。那为什么是未遂呢?因为他对公共安全并没有造成现实的危险。有同学就会认为,老师都扔出去了,难道还没有现实危险吗?它只有爆炸的可能啊。说的特别好。既然是有爆炸的可能。那就意味着只能说他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既然没有爆炸,那就没有产生现实危险。所以还是要定包查未遂,而且大家可以想一想,放火罪怎么能既遂要放出来火?

投放危险物质罪怎么能既遂要投出去毒?对吧,你总归要投出去吧。那爆炸罪怎么能既遂要爆了炸?要听得砰一声。所以放出火投出毒爆了炸,才有可能构成既遂,这炸都没炸出来。因此,如果你把手榴弹扔出去,砰炸了,威力太小,自制的质量不好。那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各位那也没关系,你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那就构成爆炸罪。属于危险犯的既遂。危险犯的既遂,那如果扔出去。连汤都没有扔出去,就在那儿了通一声。各位,这通一声不是爆炸哦,是落地的声音,一看没炸。这怎么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只能说,可能造成现实危险,

它并没有造成现成现实危险。它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性,由此就只能认定为爆炸罪未遂。注意啊,放了火,投了毒,爆了炸。绝了水,还有一个决水罪,绝水罪,你总归要绝了,水水都没流出来,你怎么可能会构成绝水罪既遂?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好,这是危险犯的问题。再比如,真题曾经考过,我们在高速公路,如果你有开车经历,会发现它有一些紧急情况提示牌儿。那牌子上面很醒目的告诉你啊,前方多少多少公里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请注意避让安全驾驶。那张三呢,他就把。这个警示牌的电源线剪掉偷走。假如数额较大,之前构成盗窃罪。

这个行为同时还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个警示牌是个交通设施。一旦他减掉了。把线偷走了,警示牌起不了作用了,那这对公共安全又产生了现实危险,既构成盗窃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想象竞合从一种。那原则上是要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它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量刑很重的。那如果正在捡的时候被抓了。都没有剪断呢。各位,这只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你只能说他可能对啊,

这个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并没有现实造成的。只能构成未遂好。这个点就到此结束。行为犯危险,犯他的未遂,分析之后,紧接着是实害犯,实害犯就简单法定的实害,结果没发生,那一定是未遂。比如故意杀人罪死亡,结果没发生,那一定是未遂。

抢劫罪既没有取得财物,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那也只能构成抢劫罪未遂。这个就一点都不难。下面做了个总结,行为犯未遂是法定的行为,没有完成。危险犯未遂是法定的危险,没有发生实害犯未遂是法定的实害,结果没有出现。好到了这一步,我们犯罪未遂,拆解了两个成立条两项内容,或者说成立条件的两项。第一,

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的判定开始实施,罪名中的那个动词。第二,结果结果是未得逞,未得逞指的是没有既遂。魏德成怎么认定呢?三种不同犯罪,我讨我们讨论了三种情形。犯罪未得逞结束以后,下面我们进入第三个问题。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到此。成立的基本条件就搞定了。

主观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客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a那就是未遂所独有的特征。表现为结果,结果就是未得逞,也是主观加客观加a,最后再讨论责任,只不过呢,按照我们犯罪未遂的表述的这个顺序。立法的表述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以先讨论客观。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主观。未得逞啊,结果。主观加客观加结果加责任。

那么,站在主观上来看。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个跟犯罪预备一样。都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果是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自主放弃犯罪。那就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了。那么,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到底有多少呢?可以分成三个方向,第一呢,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比如被害人。很厉害。很强大。

被被害人制服了。第二呢,是行为人本身能力的原因,比如作案技巧太拙劣,体力太差。第三,行为人主观上产生认识错误。比如误男为女去强奸。误男为女,这不就认错人了吗?不可能构成强奸罪既遂的。但是此三种情形,我们是可以进行总结的,更好记。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

它指的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你站在犯罪分子的角度,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无非是包括三个维度,一敌方二,我方三,第三方。犯罪分子的敌方,那当然是被害人,比如被害人反抗。第二,我方我方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客观那就是能力不足。主观就是产生认识错误啊,敌方我方,然后第三方第三方第三人的阻止或者自然力量物质的阻碍。

那一直以外的原因,一次性搞定第一方,我方第三方。比如马蜂决定去强奸小花。然后把自己打翻打扮的精精神神的。昂首挺胸走路,像一只大公鸡一样。两小时之后,垂头丧气回来了,战败了。看我的天呐,我说老马,你怎么回事啊?他说哎呀,别提了,

去强奸了,没成功,我说怎么没成功啊?各位,你站在马蜂角度想一想。有几种可能。第一,敌方。小花激烈反抗。然后呢?老马被打败了。那就是被害人反抗敌方二我方我方就要站在马蜂角度去考虑马蜂的主观,马蜂的客观。从客观上看。马蜂不行。

能力不足。可以吧,完全有可能第二站在主观上看呢,马鹏有可能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体现,比如马蜂勿将月夜鹏当成了笑话。是吧,天色昏暗,来了个人扑扑倒在地,脱衣服卡脖子一看耶。岳老师,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岳老师啊,打扰打扰,

给他扶起来。两人手牵手就回去了,各位那你想此种情况,这就是主观产生认识错误,它不可能构成强奸罪既遂的。好,那接着第三方第三人的阻止,或者是自然力量物质的阻碍。比如马蜂刚把小花扑倒,我刚好路过,我的天呐,我两脚把他踢死了。各位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量物质的阻碍,比如马蜂将刚把小花给扑倒。

来了两条野狗。对着马蜂进行饲养。有遍体鳞伤。自然力量物质的阻碍,那由此站在马蜂角度。意志以外的原因无非是这么多嘛,敌方我方第三方总结一下啊,敌方被害人的反抗,我方客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第三方包括第三人的阻止。或者自然力量物质的阻碍。搞定好,由此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全部分析完毕,主观加客观加a加责任。

主观意志以外。客观已经着手。那么a即结果,结果未得逞,到此结束。看幺三三页一道真题。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有a。甲在发表分裂国家的演讲时,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各位已经发表演讲了。而且是山洞分裂国家。本次是举动法,一有举动就既遂a项构成,既遂b乙为制造列车倾覆事故。在轨道上安装了脱轨装置,

该装置被熏刀工。巡道工及时拆除,各位装好了吗?已经装好了,装好了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现实危险构成。既遂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属于危险犯。c丙想杀害张某。用猎枪射击骑马的张某后立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造成张某轻伤。各位,此种情形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且属于什么错误呢?想打的是谁?想打的是骑马的张某,

结果打中谁马。如果不是间接故意。那这种情况就是打击错误了,所以他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就是间接故意,我认识到我这一枪有可能打死张某,想追求张某死亡。但是呢,我也认识到我枪法不好,有可能会打死这匹马,如果是这种情况,这就不是打击错误问题了,他没有错误。他已经明知自己开枪,有可能致张某死,

有可能致这匹马死。主客观是完美统一的,不需要用识认错误理论来分析。那么,如果行为人呢?想杀死张某,他也知道我这一枪肯定能打死张某,结果开枪的时候手一抖。哎,没打中张某。把马打死了啊,这个时候才有可能是一种打击错误问题,打击错误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

那就分类讨论。具体分析,马和人性质肯定不同。那假定他是个打击错误,怎么处理?那么,丙对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马?那只能认为是过失。那如果过失过失毁坏财物是无罪的,那就只能定故意杀人未遂。那如果是间接故意怎么办呢?假如甲对这匹马的死亡是一种间接故意,是一种放任。甲对张某啊,抱歉丙啊,

丙对张某肯定是直接故意没打死,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果丙对马的死亡是属于间接故意,那就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丙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杀人未遂,跟故意毁坏财物罪,那就想象竞合从一种。各位结合我们识认错误的原理,能不能听得懂好?如果能听懂,那就恭喜大家前面说明掌握的还不错。那这道题目不管怎么讲,哪怕是想象竞合,从一重肯定也是要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4d丁。正在跳保险柜。其同伙打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丁便离去。那大家认为丁是主动放弃还是被迫放弃?你都知道里面没有钱了,你还会去开吗?当然不会。所以他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那此种情况当然要认定为盗窃罪未遂。会不会有同学认为是盗窃终止?我想这个应该不会吧,那如果你认为构成盗窃终止也行,咱马上会讲终止和未遂的区分,一定会很清楚的。

本题呢,要选c和d。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都会放弃盗窃的,我都知道里面没有钱,我还继续开,我疯啊。对不对?所以。这个时候我明明知道里面没有钱,我肯定会放弃,这个时候放弃,不是我不想偷,而是我就是打开了也偷不成功。也偷不到东西,

对我而言是一直以外本题选c和d。好,这样的话,犯罪未遂。从主观到客观到结果,我们全部分析完毕。下面呢,要讨论犯罪未遂的分类了。这一块真的很重要,而且修订之后一本通呢比去年。比去年要丰富很多,这个板块我们要详细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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