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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06章:犯罪主体(01)(Av823243245,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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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下面我们开始进入第六章犯罪主体。它是我们犯罪构成的第三个要件,前面讲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这个板块儿,整体来讲难度系数是非常小的。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我们先看一看自然人犯罪主体。根据我们的理论,自然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少一个都不行。除此之外呢,第三个板块儿还要去讨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自然人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如果不要求,这就是一般主体犯罪。被盗窃,诈骗,抢夺,抢劫,只要行为人达到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够了。但是呢,还有一部分犯罪,它不仅要达到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且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比如像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自然人主体就这三个板块。一般认为,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要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三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三个都满足,

才是一个合格的犯罪主体。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体资格,那就不满足它就不是犯罪主体。那如果不是犯罪主体,那定罪的要件就少了一个主体要件,那么犯罪就不能成立。所以它也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从广义上来看,刑事责任能力,它是包含着刑事责任年龄的。因为一个人只有达到了特定的年龄。从立法上才默认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正面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年龄前提。

比如,根据我们现行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要对所有的犯罪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立法者就认为,当一个孩子年满16岁的时候,他就具有了充分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它就具备了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再实施犯罪,那当然要承担责任,所以它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那我们首先看一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它的基础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

应当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所以他是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那么,根据我们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们将刑事责任年龄划成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指的是不满12周岁的人,注意这个不满指的是小于。而不是小于等于如果不满12周岁,那就不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怎么算呢?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要从生日后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比如今天是我18岁的生日,各位我还是个未成年人。

那么,过了今天的零点,到了次日,那我就是年满18周岁,我就。属于成人了,这一点大家注意,要从生日后的第二天算。那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户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不完善等各个原因,有可能呢,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所以我们司法解释就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讲真实年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明年龄的证据使用。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查明具体的出生日期。比如,根据骨龄测试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已经年满14周岁了。但是呢,查清不了他到底是某月某日出生的,这个不重要。因为我们刑事责任年龄是按照周岁来算的,只要能证明你年满多少周岁,这就够了。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注意是不到12周岁。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两种。第一种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2,不满14周岁。这是刑法修正案11新增加的内容。这一类孩子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那针对新增的这个条款,大家会发现,立法上虽然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持有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人。要受到双重限制,才有可能适用这个规定。第一是内容上的限制,二程序上的限制。从内容上必须是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而且要求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这是内容上这么多的限制条件,第二,从程序上呢,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内容加程序都满足了,那么才能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一点大家注意。之所以刑事责任年龄要下调。是得益于二零年。大连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13岁的小男孩,把一个十岁十岁的小姑娘。骗到自己家里面。

要求呢,和他发生性关系。小姑娘拒绝以后,小男孩就把这个小姑娘给杀死,而且她竟然有转移尸体的举动,她试图把尸体给藏起来。后来就案发了。案发以后,因为当时呢,立法还没有调整。这个小男孩儿因为只有13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最终呢,只能按照无罪处理。那么,

当时的立法规定呢?虽然是无罪处理,但是可以收容教养,所以当时的大连市公安局就决定对这个小男孩收容教养三年。但是案子公开之后,引起了全国老百姓的愤慨。很多人纷纷要求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去惩治这些小恶魔。当然,这个理由。啊,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怎么去下调?要么是全面下调,要么是部分下调。

我们立法者在此选择了非常谨慎的态度,要部分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要求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人,只对两种行为承担责任,一是杀人,二是伤害,而且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这是内容。从程序上还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核准以后才能去追溯。经过法院判决以后,

才能确定他有罪。这就是具体的那么规定。那很多同学说我是赞成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那么,为什么立法者采取如此谨慎的态度呢?有人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小孩的辨认力,控制力比以往要强很多。早熟我们能不能普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各位刑法学。专家学者。其实,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反对的声音更多。

尤其是研究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人,通常呢,会秉持一种理念认为。多年对犯罪研究的经验表明。十所监狱不如一所不如一所学校。对普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会制造出更多更严重的罪犯。而且我们如果针对社会上一种非常极端的案例。案件以此为依据,去制定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在全国通行的法律。真的合理吗?这会不会造成一种现象,立法或者是情绪性立法?而且小孩实施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现象的产生,并不单纯是由于孩子本身的问题,犯罪更多的可能是一种社会和家庭的问题。如果将这些孩子换成了一个家庭环境较好,社会氛围较好的。场合有可能这些孩子也会成为很好的孩子。假如我们普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有可能将犯罪的一些问题和责任转嫁到这些小孩儿的头上。从这个角度来讲,它的确是有些不公平。正是基于这个原理,立法者才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要受到双重限制,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内容加程序。那么,

第二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块呢,在立法上早就有了规定。并不是新增内容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人,抱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种行为要承担责任。这八种行为都是严重的故意犯罪,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轻伤。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针对这八种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怎么去记呢?杀人伤害在一起,强奸抢劫在一起。杀伤抢抢,然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叫放爆投毒。

放矢放火,暴食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是投毒,是贩卖毒品,而且仅仅包括贩卖毒品,不包括制造。运输这都不属于。那针对这八种严重的故意犯罪。我们通常认为,虽然说是已满14不满16,它并不具备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它具备了基本的辨别,大是大非的能力,所以立法者才精挑细选,

让他们对八种行为承担责任。切记,这并不是八个具体的罪名,而是行为。比如。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对绑架不承担责任,但是在绑架过程中,如果把人质给杀死。虽然对绑架不承担责任,但是对杀人罪要承担责任。同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承担责任,但是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如果实施了强奸行为,那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就是第二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请大家要务必注意,要记准这八种情形。有同学可能会问,那为什么对抢劫都承担责任,对绑架不承担呢?因为抢劫很简单。拎块砖头都可以。压制反抗取得财物,但是绑架他不仅要控制人质,而且还要和人质的家人斗智斗勇。可以说,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他还没有发展到这个阶段,

所以他们单独实施绑架的可能性非常小。抢劫倒是有可能。好,那针对这几种行为,我们进行了一个详细的解释,65页。这个故意杀人罪,既包括普通的故意杀人,也包括转化过来的故意杀人。比如,像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这属于典型的转化犯。那么,此种情况也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也要承担责任。

第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仅限重伤死亡,不包括轻伤,所以15岁的孩子如果把别人打成了轻伤。无罪三是强奸。这个强奸既包括强奸罪中的强奸,也包括其他罪中所包含的强奸的情节。比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那当然,对拐卖罪不承担,那对强奸罪依然要负责。第四,抢劫原则上要包括所有的抢劫,但司法解释呢,

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我们抢劫罪后面在分则会讲有普通抢劫,有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有事后转化型抢劫。那么,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对转化型抢劫不承担责任。什么叫转化抢劫呢?大家可以看一看65页,最下面有个引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条就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诈骗,

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等。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意味着不转成抢劫罪。如果是年满16周岁,那这种情况就要转成抢劫了,所以转化抢劫的年龄要在16岁以上。因此,已满14,不满16。虽然对抢劫承担责任,但是不包括转化抢劫,

这是特殊规定,请各位要注意。第五是贩卖毒品。仅限于贩卖,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仅限于贩卖。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其实贩卖的危害性相对来讲要更重一些。比如你制自己制造毒品,自己吸。其实危害性没那么大。

但是你制造毒品之后,你卖给别人,你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那你的社会公开性才会更加的明显,所以只针对贩卖承担责任。第六,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六七八,这三项都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刑法幺幺四幺幺五两个法条规定的。法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这几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最终的。重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罪,所以呢,立法者挑出来这几个罪啊,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不包括决水。也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一想,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放火,很容易实现拿个打火机就解决问题了,那么。爆炸呢,同样如此。呃,

用炸药。然后紧接着投放危险物质,那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比如投毒,投毒属枪,这很容易实现的,就把它规定进来了。但是你绝水啊,把黄河大堤给挖了,各位你感觉他有这个本事吗?所以这种很罕见的立法者就没有选中它。好,如果因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比如15岁的孩子去拐卖妇女,那定不了罪。定不了怎么办呢?注意中间的这个注呃,提示下面啊,有个注意,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注意,以前叫收容教养刑法修正案11之后变成了矫治教育。这四个字要记清。如果再说啊,对他们要进行收容教养,

那就错了,这叫矫治教育,我们国家还特意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学校。就是对这些孩子进行教质教育。比如14岁,他拐卖妇女。不构成犯罪,但你不管不问也不合适。你让他的家长进行管教,有的家长根本就管不了。管不了怎么办?政府替你管,对他进行矫治教育,放到那种特殊学校里面,让他去读书。

教他怎么做人,教他纪律,教他文化知识,说实话,这块儿我们政府做的真的很不错。他们甚至连学区房都解决了,还可以上那么好的学校,对他们还是很不错的,原因就在于他14岁。如果你不管不问,到16岁中间还两年呢。他再犯罪怎么办?还是追究不了责任,还是不能按照犯罪去处理。所以只能对他进行教职教育。

第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完全负指的是年满16周岁,年满指的是大于等于。只要是16岁生日之后的第二天,那就是年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承担责任。故意过失作为或者不作为,他都要承担了。第四,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有两种情形,包括金老虚幼,首先我们看一看虚幼。17条第四款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如果未成年人构成了犯罪。对未成年人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就在于。虽然说他们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但他们毕竟是未成年人,基于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们把它转化成了国内法。在刑法上得以确认,应当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因为他们心智毕竟还没有完全成熟。

对他们仍然是以教育为主。希望能够重塑他们的心声。因此,在处罚规定上,也有从宽的内容。第二呢,是虚诱。续幼啊,这第二是金老啊,第一是续幼。那么,金老指的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老年人,

他随着自己身体的衰老。有很多犯罪可能就没法实施了,他和年轻一点的人相比,应该来讲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讲会小一些。所以从立法上也做出规定,老年人犯罪的故意犯罪主观恶性重,所以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轻,所以是应当从轻或减轻。但以上种种年龄提醒大家注意,它指的都是犯罪时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讨论的是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达到的年龄。比如75周岁的这个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表明,

要先满75,再故意犯罪。比如张三七十四周岁。犯了一个危险驾驶罪。审判的时候75了,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犯罪时不满75。那不能对他从宽处罚。所以它要求是已满75周岁在前,犯罪在后,这一点应该不难。好,所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切记啊,指的都是行为时的年龄,

犯罪时的年龄,指的不是审判时的年龄。下面66页呢,给大家做了个总结,按照年龄的顺序,首先小于12岁,对所有的犯罪都不承担责任。都不构成犯罪。那么,已满12不满14是小于14对两种行为负责,这是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申诉。应当负刑事责任。追诉是起诉,当然要找最高人民检察院。好相对付的第二种是已满14大于等于14小于16对八种行为承担责任。这八种行为包括杀伤,抢抢放,爆放,爆投,毒。放是放火,报是爆炸,投是投放危险物质,

毒食毒品,贩卖毒品罪。好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犯罪的,都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富要求是年满16,16岁以上。然后减轻负金老续幼,续幼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根据我们后面死刑的规定,对他们还不能判处死刑。那么,如果是金老大于等于75犯罪时已满75,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就是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从完全无到相对负,到完全负,到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要减轻负担。除此之外呢,在立法之外,司法解释还做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呢,大家是要熟的。其中,具体的细节在分则中也会再提,所以我带着大家呢,先简单的过一下。已满14周岁,

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注意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这是什么?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比如小明。刚满14。小花差两天不到14,那小花还是幼女?其实他们的年龄就差个几天,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会造成严重后果,

那这个时候呢,对小明一般是不定罪的。所以不能说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定罪两小无猜,它也是个特例。啊,这点要注意当然了,如果小明年满16周岁了,即使是偶尔发生性关系,那对小明也要定强奸罪。所以这个主体仅限于已满14,不满16。切记,切记。第二,

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取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且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的,不认为是犯罪。各位第一呢,他认为是轻微暴力,轻微暴力就不能构成抢劫罪。抢劫罪要求压制反抗。那不构成抢劫,好像是寻衅滋事,但是已满十次,

不满16次的人对寻衅滋事又不承担责任,所以是按照无罪处理。当然了,如果是已满16,不满18岁的人,具有欠款情形,通常也不认定为犯罪轻微暴力。未造成什么后果,没有轻微伤,也没有造成被害人不敢到校学习,所以社会影响小,危害性也比较小,一般不定罪了。三已满16,不满18岁的人满了16岁,

对一切犯罪都要承担责任了。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各位这当然要定寻衅滋事罪。好,第四是已满16,不满18岁的人实施盗窃,没有超过三次,虽然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呢,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

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具有哪些情况呢?比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他既是未成年人,又是聋哑盲。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者是被胁迫。第三呢,具有其他轻微的情节。啊,这个了解一下,但是下面这两款要注意,

第一款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终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没有实际的取得财物。未遂或终止。然后已满16,不满18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的财物,但其他亲属。啊,要求不追究的,一般呢,也不认为是犯罪,这对他们的特殊的宽大的处理。啊,

这个要大致了解。紧接着,第五,我们前面说了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是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的。既然不能转成抢劫,那如果使用暴力把别人打成了重伤,或者是杀死,那就只能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那如果年满16岁以后,那就可以转成抢劫了。年满16可以转成强奸。所以我们下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要按照269条抢劫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定。好第六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所以仍然是以教育为主。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能判处无期徒刑。为什么?因为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不得适用死刑,那针对罪行严重的情形。

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不能适用死刑,只能退一步,最高就是无期徒刑。罪行极其严重,才可以使用,而且对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注意,这是一般。换句话说,仍然是有可能判处的。符合条件,那该判处还是要判处的,只是通常不判处原则,不判处。他如果说不得判处,

那就错了,完全是有可能判处的,二除了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对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各位未成年人有政治权利吗?没有根据我们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才有政治权利,未成年人都没有政治权利,所以通常情况不附加剥夺。那但是有的法律是直接规定必须剥夺,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碰到这种情况呢,是必须要剥夺的。

有同学说他都没有政治权利。那怎么剥夺各位?他虽然没有政治权利,但是他他他在监狱会长大的呀,他长到18岁就有政治权利了。那如果法律规定应当剥夺你不剥夺他,首先就是违法的,其次他在服刑期间达到18岁以后,他要求行使政治权利。怎么办?你同意吗?所以通常不剥夺,但是。我们刑法规定,必须剥夺的,

那仍然是要剥夺的。好三对未成年人罪犯实施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财产刑。也换句话说,我们对未成年罪犯通常也不怎么判处非这个财产刑,但是有的刑法条文就规定了是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是不没收财产,如果碰到这种应当,那就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去处理。没得选的法官是没有裁量权的,这是必须要判处的。碰到这种情况,仍然要判处第四重点。对未成年人罪犯判处刑罚的时候。

哪怕是罚金刑,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刚刚讲了已满,未满,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根据犯罪情节啊,综合其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的数额,但罚金的数额最低不能少于500。注意,未成年人不能少于500成年人,是不能少于1000块的。以上这些点都不要背,了解即可,有点印象就行了,

比如谈到盗窃罪,你就想到噢,未成年人如果去偷。有可能不按照犯罪处理有这种印象就行了,然后未成年人一般不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那必须要剥夺。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附加刑,不判处这个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但有的罪名必须。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那就必须要判处。然后如果判处罚金最低不能少于500,就达到这种程度就可以了。啊,

当然比较重要的是已满14,不满16不能构成转化抢劫。然后两小无猜关注一下,这就行了。好,我们看下面这道题目。甲15岁,致使乙13岁抢夺手机。以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你先分析乙乙只有13岁。已满12不满14只,对两个行为承担责任,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而且经最高检核准,追溯这个案例中很明显,乙不构成犯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乙不构成,那再看甲甲多大?15甲是指使乙抢夺15岁,需要对抢夺承担责任吗?不需要,已满14,

不满16对八种行为承担没有抢夺罪的。那么,似乎乙好像转成抢劫行为了,那即使你认为他转成了抢劫行为,甲需要对转化抢劫承担责任吗?也不需要,因为转化抢劫要求年满16。而且甲仅仅是教嗦乙抢夺。并没有指使乙去抢劫,这个抢劫的行为也不能算在甲的头上。甲对抢夺不负责,甲对转化抢劫也不负责,甲对故意伤害轻伤还不负责,所以他们两个都是属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形。最终甲乙都无罪,

本题要选4d选项。好刑事责任,年龄就这么多,很简单,犯罪时的年龄,切记生日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刑事责任年龄分四步。这四步。完全无相对负减轻负。这个完全负,还有减轻负行使责任,年龄阶段总共就这四个阶段。当然,还有一种情形呢,叫跨年龄范的问题,

这个大致了解。比如16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那小明在15岁的。最后两三个月开始非法拘禁小花,单纯的非法拘禁,这个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他年满16周岁。这是跨年龄范。那怎么办呢?我们认为他16岁以前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年满16岁以后的那一段拘禁行为,他当然要承担责任,所以只能追究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的。那一段犯罪行为。这一点要注意一下,大致了解啊。

好刑事责任年龄结束以后,下面呢,我们讨论刑事责任能力。从概念上看,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它是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的,所谓辨认能力就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和意义。而控制能力就是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我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如果我决定去抢劫,我首先有辨认能力,我可以认识到抢劫的性质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可以认识到抢劫的对象,抢劫可能造成的结果。

所以这是认识能力,在具有认识能力的基础之上,我仍然决定去抢劫。各位,我是可以控制自己行为的,我既然可以决定去抢劫。具有控制能力,这就意味着我具有完整的辨认力,控制力,那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由此,我当然要对抢劫行为承担责任。按照我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一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换句话说,有选择的余地。如果你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你就有选择的余地。在你具有选择余地的前提下,你仍然决定去犯罪,那么当然可以对你进行谴责,可以认定为犯罪。但是一旦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这个时候你惩罚他就没有意义。比如一个精神病人杀了人,你把他关在监狱五年,五年之后出来,他还是精神病人。该杀人还是要杀人的,

你实现不了预防犯罪的目的。那么,辨认能力跟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如果连辨认能力都没有,那就不可能有控制能力。所以控制能力是最关键的。那么,两者的关系搞定以后,我们下面去讨论一下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疾病,怎么去鉴定?理论上呢,一般分为两套标准,首先是医学标准,

也叫生物学标准。第二呢,是法学标准,又称之为心理学标准。所以,当在庭审的时候,辩护律师就提出来了,我们要对被告人申请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那这个鉴定法官一眼也看不出来,只能先找医生,找专业机构,找鉴定机构。那就有两种可能,如果医学上这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他就不可能。

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他没有疾病。第二,如果根据医学鉴定啊,这个人的确是有精神疾病,但并不意味着他必然属于刑法上的精神病人。我们还要根据。法学的标准进行判断。法学的标准判断什么呢?那就是行为人所患之病与所犯之罪之间有没有关联?有关联的话,那就是个精神病人,无关联,那依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所以具体的判断标准就是下面这张图很清晰。

先进行医学判断。医学判断第一种可能没有精神疾病,那就不是精神病人。第二,如果有精神疾病开始进入法学标准。法学标准就判断所患之病与所犯之罪有无关联,就这么简单。当然了,精神疾病在我们国家其实已经比较常见了。大家可以想一想,自己的身边的亲戚朋友,同学,邻居。有没有人患上了精神疾病?这些人真的很惨的。

那么,我们认为这种精神疾病常见的有各种妄想症。比如被迫害妄想症。天天想着有人要杀自己,要害自己。我见过一个。再比如好素妄想症。喜好的好,告诉的诉好素妄想症。这种人呢?他的通常表现就是话唠过度。天天。各位,你。如果不理他,

他就对着墙叨叨叨,没有墙就对着太阳叨叨叨,牙都晒黑了。各位好色妄想症,它也是一种精神疾病,如果你身边要是有这种人,天天背后说别人的坏话,造谣生事,重伤别人,你最好建议他到医院去查一下。说不定是个精神病。早治疗那么早见效。啊,这个真的是很客观的啊,有有这种人,

我真的见过。那么一个人如果患了好素妄想症,各位假如他犯了侮辱罪,捆蚌罪。或者是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那大家认为。他犯的罪跟他患的病有关系吗?有所以好色妄想症,对于刚刚讲的三个罪,那就是个精神疾病。他就是精神病人,但是如果张三患有好色妄想症,结果呢,他对小孩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实施强奸。

各位没有关联的你好色妄想症和强奸罪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这个疾病对于强奸而言,他就不是个精神病人。能理解吧,所以这个点它是不难的。啊,再比如精神分裂症,有的人。终身处于精神分裂状态,这真的特别惨。当然,有同学可能会说,抑郁症属于嘛,一般认为抑郁症啊,尤其是轻度,

中度,通常都不属于。因为抑郁症,它通常是伤害自己,而不会伤害别人。这个应该很好理解,但是重度抑郁症,如果影响了他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有可能评价为精神病人的。那精神病啊,所以站在我的角度,你比如从小到大。我也接触过几个精神病人,小的时候有小伙伴一个。高中的时候,

一个同学。工作的时候见过两三个。然后呢,办案子的时候接触过一两个。现在我的同事里面。好像没有马蜂,有时候有点这个状态啊,它思考问题的时候一动不动。他骑摩托车的时候生龙活虎。有点那种。有点那种感觉啊,但是呢。他可能也是一个哲学家,因为有时候精神病人和哲学家就一线之隔。当表现出那种动若癫痫,

静若痴呆的症状的时候,就一定要小心了,所以我抽空可能要提醒一下马蜂去检查一下身体。那么,为什么精神病人犯罪以后不构成犯罪,不承担责任呢?就是因为他们没有辨认力和控制力。他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他没有选择的余地,按照哲学的观点,他也不应该被谴责。如果你身边有过这种经历,你会发现。特别好理解。像我小的时候,

小伙伴一块玩玩大的发小。我记得是有一天周五,我们两个一起呢。去抓蚯蚓,在那个小河边。啊,抓了。一铁罐蚯蚓。因为他家里面养了一只鸟,黑色鸟,黄色嘴巴特别喜欢吃蚯蚓,你拿一根蚯蚓在它嘴巴里面晃一晃,它就张开嘴巴啊,闹闹闹哎。一根蚯蚓就可以吞下去,

它只要吃蚯蚓。它的叫声会特别的婉转,羽毛会特别的靓丽。然后当天抓完蚯蚓之后,在我家看了一会儿电视,他就回家了,他说你明天早上找我去玩,我说好。第二天过去找他玩,他爸妈正在吃早餐。他还没起床。我说叔叔,我能不能进他房间看一下,他爸爸说你去吧,我就进去了。

我说你怎么不吃早餐啊?不饿。我那我们出去玩不去,我昨天不是说好了吗?走啊,说完这么多的时候,我已经走到了他的床边。然后呢,我就发现他嘴巴上面有泥土的颜色。还有一小段蚯蚓。我又认真的看了一下。没看错,然后旁边那一块蚯蚓。还剩一小半。这哥们太不够意思了,

他偷偷的吃了一大罐一大半蚯蚓啊。我当时第一反应是哇,我立马跑出去给他爸爸讲,我叔叔好像不大好,他好像吃蚯蚓了,他爸当时正吃着早餐,差点吐出来。然后紧接着送往医院去洗胃。紧接着我才知道,原来他是有这个精神疾病,只不过不是处于一直发病状态,以前呢,从来不知道。从来不知道这个就特别惨。啊,

你想想他精神病发病状态下,他连蚯蚓都吃,他控制不了自己,你说这种人犯罪了,你怎么去追究他的责任?后来就治好了,治好了。呃,大家知道吃什么治好的吗?一个老中医给他开的药,我因为后来了解了一下,这真太太惨了,什么呢?叫子和车。子和车是什么知道吗?

就是。女性生过宝宝之后的那个胎盘。就晒干之后磨成粉,天天像喝奶茶一样冲着喝,滋滋喝车,后来就治好了。哎呀,大家知道这个事情对我影响可大了,它几乎改变了我的饮食结构啊。从此之后,那种婉蜒曲折状的我基本上不吃了。面条除外啊,面条最起码没颜色,白色的还好,那蜿蜒曲折的我真的吃不下去了,

我记得有有一次在长沙出差的时候。呃,那个校长看我挺辛苦的,午午饭给我点了一份。青菜一份儿,炒鳝丝,他认为是大补的,他说哎呀,迟老师辛苦啊,今天特意给你点了一份儿炒鳝丝。我炒什么丝?他炒鳝丝,我炒鳝什么?他炒鳝丝,我鳝是什么?

鳝鱼鳝鱼是黄鳝吗?他说对哎呦。那种感觉就是。大家看过西游记吧唐僧,唐僧看到人参果的时候就这拿走拿走拿走,各位我真的吃不下去。我就吃了一点小青菜,感觉里面还有地沟油,哎呀,然后啃了两个面包,喝了一瓶牛奶,然后就午睡了。我印象特别深,所以这种情况他如果实施犯罪,你真的是追究不了责任的。

这是典型的精神疾病。啊,治好了,的确是治好了啊,后来生了两个孩子啊,这个很健康,特别好。高中的时候也有个同学也是如此。所以它很普遍。虽然普遍,但是。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不一定等同于法学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二零一九年。我到。某地上课的时候,

下面听课的同学。有一个三甲医院的小护士。他给我提供了一个案例,就是精神病人的案例,我当时听完之后。久久不能平复啊。是我们国家放开二胎以后啊。有个孕妇啊,有个女性,她就打算怀二胎。但是呢,他之前是有精神疾病的,一直在吃药控制病情。怀二胎以后呢,就必须要把药给停了。

停过之后,他的精神就一直处于恍惚状态,也就说在正常和陷入精神疾病的边缘徘徊。他家人密切保持关注,马上就要临产了。这天晚上丈夫睡着了。这个孕妇自己去卫生间,到卫生间以后。他的病情。就发作了。发作的时候呢,他就发现卫生间洗衣机上面有一把剪刀。又把剪刀,然后他拿起剪刀。拿起这个刀子,

他干嘛呢?各位,因为他投胎是剖腹产,他在卫生间里面,自己给自己做剖腹产。一边做剖腹产,一边哈哈哈笑,丈夫一听这笑声不对呀,立马冲进来一看,我的天呐,后面场景我不能再描述了,如果再描述你们。尤其尤其是一些同学们,可能真的很很很痛苦。立马立马送往医院,

送往医院之后,那大半夜送过去的嘛,当时医生护士都被喊过来了,赶快赶快呃,有的医生。在值班的时候没有病人嘛,就小睡了一会儿,然后一听什么事啊,这么急过去一看,我的天呐,职业那么多年没有见过。这这这怎么能搞成这个样子?各位精神病发病状态下,对自己都能下这么重的手,你想一想,

你怎么让他去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精神病人犯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当然了,也要分具体的情况,要看他疯到什么程度。这是一种精神障碍。根据我们刑法第18条的规定,按照风的程度,我给大家做了一个排序,首先。18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把正常事圈起来。

各位,什么叫间歇性精神病人呢?一个人精神病发病。通常情况是时好时坏,有正常的时候,有风的时候。也有一种精神病人呢,就是一辈子处于发病状态,这种精神病人是最惨的。它通常呢,可能寿命都不会太长,因为精神病在发病状态下是很消耗自己的体力的。所以呢,很多精神病人,他会歇一歇,

哎,间歇性精神病人就是有正常的时候。那既然是在正常时犯罪,他是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那当然要负刑事责任,而且也不能从宽处罚。所以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不能从宽。那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叫开始风,因为精神病,

它的发病状态不是说这一秒钟正常,下一秒钟就突然完全疯了,它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比如刚开始正常受到某种刺激之后,开始慢慢的过渡过度,有时候可以达到十几个小时才能彻底的进入发病的状态。那刚开始开始这个发病的时候,他其实呢,还有一部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当然了,也丧失了一部分。因为具有一部分,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丧失了一部分,所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就是开始封要承担可从宽。可以从宽。那么,第三种类型那就是完全疯,完全疯,那就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各位,此种情况被称之为完全风。那只要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把或者圈起来二选一。辨认能力没了。不负刑事责任控制能力没了,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没了,那更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它是或者的关系,这叫完全风,完全风不承担。那由此,我们精神疾病的程度就总结的很清楚了,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开始封要承担可从宽,完全封不承担。完全疯,

那就不承担了,这点很好理解。第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各位醉酒跟我们刚刚讲的。这个精神疾病还不大,完全一样。因为我们没有能力决定自己的精神病是否发病,但是我们可以决定自己是否陷入醉酒状态。如果陷入醉酒状态,以后又实施了犯罪,原则上都是要承担责任的,你就把他看成正常人就行了。当然了,醉酒分两种,

第一种类型叫生理性醉酒,第二叫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叫急性酒精中毒,就是我们普通人喝醉酒的状态。脸红。头胀。心跳加快,尤其像我这种酒量不大好的,如果喝酒稍微多一点,你又明显能感觉到心脏跳动一下。后脑勺就疼一次,那种感觉真的特别难受。这种情况叫生理性醉酒。那这个病理性醉酒呢?它是一种精神疾病,

而我们18条法条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指的是生理性而非病理性。生理性醉酒,它最大的特征是人的。运动功能限于感知功能受到障碍,大家想想你喝醉酒的时候是不是这样的,因为哎呀,我真的喝醉了,你还知道说我真的喝醉了。就是你走路已经走不了一条直线了,但是你的大脑其实还是有点清醒的,它并不是彻底的瘫痪在沙发上。有的,那我不是,我一喝醉酒,

那是断片儿的,那我只能躺在沙发上一动不动,各位那还谈什么醉酒的人犯罪?你只能被犯罪了。所以我们这个醉酒不是说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不要求达到那种程度。第二,那这种病理性醉酒,它恰恰相反。它是感知功能限于运动功能受到障碍。就是大脑不受控,但是四肢活动特别自如,攻击性很强。这是一种精神疾病。我再次强调,

我们刑法意义上的醉酒的人犯罪,指的是生理性醉酒,而不是病理性醉酒。那么,醉酒的人犯罪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我们在主观要件里面还会去讨论。理论上称之为叫原因,自由行为当然先大致了解啊。它和精神疾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我的精神疾病什么时候发病,这是不可控的。但是我什么时候醉酒,我可以控制。我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陷入醉酒状态,那么我在这个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你当然要承担责任。

因为你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陷入醉酒状态。既然你可以自由决定,那么你在这个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当然要负责。比如喝醉酒之后把车子给砸了,故意毁坏财物,把人杀了,那就定故意杀人。而且根据我刚刚讲的原理,一个人喝醉酒之后,他真的在相当多的场合,并不是说大脑一点意识都没有。一点意识都没有,那只能被犯罪了。这块我是深有体会的,因为酒量不大好嘛,

所以这种机会就特别多。多年前到山东济南去上课。校长特别好,因为大多数山东人比较热情,的确很热情,也很实在。喝酒的时候呢,校长也没有给我提前安排,也没说那么多内容,说走吧,一块去吃个饭,让你感受一下山东的鲁菜。哎,我说好我就。少问了一句,

都有谁?我过去之后才发现,不光是我跟那个校长两个人啊,还有谁呢?还有一个律师协律协的一个副会长。一个电视台的记者,还有个女律师呃,都是山东本地人,大家都知道山东人特别能喝酒嘛,很豪爽。那我一看这个情况不大对,我就很聪明,那个杯子我就把它倒过来了,意思是我不喝酒。那么,

山东人很好客啊,你不喝点酒,他们感觉就没有尽到地主之谊一样,说校长就说迟老师这样。你把这个酒杯翻过来,我给你倒一点,随便你能喝多少,喝多少行不行?你看这样说了,你你再不翻过来就不合适,也怪我这个经验。比较少,我就翻过来了。给我倒了满满的一杯酒,什么酒呢?

冬虫夏草泡的药酒,大家知道药酒的度数是很高的。放这之后我也没动,紧接着呢,他说来来来,我们共同举杯啊,一块儿那个先喝点酒啊,先喝一个。哎,我说那行举,我就举起杯子,其实我知道,因为校长说了嘛,想喝多少都可以,那我就把这话给当真了,

我就敏了一下。湿润了一下自己的嘴唇,就当消个毒。就放在这了。第一口我是这样喝的,用久了真不行,第二口呢,我也是这样喝的。然后紧接着校长就说了一句话,说陈老师,你你这不行啊,你要是一口不喝那就算了,对吧?但是你已经喝了。按照我们济南的风俗,

七口是要喝干的。那一大杯他七口要喝干的。我听完之后,你说怎么办?你入乡随俗啊,你不能不尊重当地的风俗啊。哎呀,那一刻我就感觉真的很痛苦啊,后面在喝的时候我就开始喝了一口,然后咽下去火辣辣的啊。喉咙,然后到你的肺部火辣辣的。然后紧接着我还是比他们喝的那个呃,速度要慢一些,各位这个时候唯一的一个女性,

那个女律师。就发挥了作用。他就站起来了,他有半杯。我还有大半杯。那女律师就说了一句话,说陈老师,我敬你一杯,我别客气,别客气,赶快坐啊,别客气,她不不不,我站着。他站着,

我也要站着,我也端起酒杯站了起来。他说那个陈老师,我敬你啊,我就干了,我说别别别,我说那个女生少喝一点,是不是你随意你随意,我也随意,他说我就不随意了,你随意吧咔。人家半杯酒,一次性抽掉了。各位抽掉半杯酒之后。他就坐下了,

我举起大半杯酒,站在这儿,所有人都看着我,各位,你说这时候喝不喝?喝不喝?不喝,你总归要要点脸。对吧,你一点脸面都不要吗?人家一个女生都喝完了,你不喝喝,你还要不要命?我就犹豫了一下,喝就喝,

然后我就扬起脖子,咔一杯酒,大半杯全部干掉。还这样,他们说好厉害,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我那天我知道我经历了什么。紧接着呢,就很难受,然后呢,他们就把我送到了酒店。我都喝成那个样子了。我都没有完全丧失意识,我还知道有人给我呃这个用毛巾擦额头擦脸,

然后呢喂我喝水。喂,我喝酸奶。啊,不是那个女律师啊,是那个是校那个校长。第二天说他说陈老师,你真实在啊,我我的确是很实在啊,他说你这个酒量确实不大好,我说对对对,真不大好。各位,我都喝成那个样子了,我还有一点意识呢,

那你可以想一想。这个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它是有道理的,它是有道理的啊,所以大家在备考期间少喝酒。少喝酒,我去年讲课的时候说过,我一个师兄不就是嘛,要到美国留学考什么雅思,还是托福,其中有一项是跟老外口语交流。人家要考考他嘛,他就很紧张,然后在我们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后门顺义路啊,华联超市买了一瓶劲酒。

按照他的说法,他说我找了一个没有人的地方,怕别人发现丢人啊,他说我扬起头,我一口气干掉了一瓶劲酒。然后就参加考试,酒壮怂人胆嘛,老外见到老外给他口语测试的时候问的第一个问题是。when did you go to the park last time?问他上次什么时候去的公园,我师兄脱口而出tomorrow。直接被pass掉了,出国就没成功啊,后来在这个上海某区法院在做法官啊,现在也在做法官。

做法官的时候,那个时候还没那么严啊,有工作日喝点酒,他就喝酒了,喝过酒之后呢,当时他还当时刚开始进去是做法官助理。法官就告诉他啊,通知各方下个月呃,这个月12号我们开庭审理某某案子。嗯,他说好通知了。检察官就是公诉人。人民陪审员。还通知了辩护律师,都通知了,

哎,到这一天来来来开庭了啊,结果他因为那天喝了酒。他忘了通知法警去提被告,没有去提那个嫌疑人,各位审谁没得审?哇,法官当时特别生气,就劈头盖脸把他骂了一顿,自此就戒酒了,再也不喝了。所以有时候喝酒真的很务实的,去年有个学生也是啊,这这这平常状态都挺好,但是为什么选择考?

总体考试没多久了,还还是喝酒,而且喝的那么多。喝过之后嗯,在那个酒店门口坐在那吹着小风,这一吹呢就更醉了。更重要的是想吐。然后呢?赶快找一个没有人的地方,毕竟是在那个酒店的呃。前门没多远嘛,他要找个地方看要不要吐掉?他一弯腰,就趴在了地上,趴地上之后,

他就起不来了。起不来了,紧接着有几个同学就过来了,他都喝成那个样子了,他还知道哦,自己的同学好像走过来了,他就担心被自己的同学发现多丢人。他就开始向前爬哎爬,爬到前面之后,然后就这样趴在这儿,而且把头还埋下去。埋下去以后,仅它就防止被别人发现,还是被这几个同学发现了,几个同学围着在这看这是什么东西?

他也知道自己被围观,被围观呢,他就不敢抬头,他心想他们看一会儿不就走了吗?结果这几个同学好奇心特别重,就是不走。后来终于认出来他哦,原来是你喊了他的名字,他感觉更尴尬了,怎么办?然后还趴在这装睡。那其他同学又担心他不敢走啊,就一直在这僵持着,很焦灼,然后呢,

我这个学生就说这怎么办?紧接着,他又接着向前爬,别人呢?就在这儿一直陪着他啊,看他能爬到哪儿去。然后第二天其他同学问他的时候什么都不知道,他说我真的记不清了,那可能真的是记不清了,但他当时是有意识的。而且自此人称伏地魔。他的同学还跟他讲,想上去去扶他,谁去扶他,他就朝谁吐口水,

而且吐的特别远。像那个羊驼一样。多丢人,但是他仍然是有意识的。好,这个点就过了啊。好,结束以后我们看第五个问题叫关联问题,跟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联的问题,叫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需要提醒各位注意聋哑盲。可不是精神病人。那为什么从立法上19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这是因为。聋哑盲基于自己的生理缺陷,有很多犯罪,它可能很难实施的。但是呢,要注意这个又聋又哑,指的是既聋且哑。聋和哑要同时具备只聋不哑,只哑不聋。都不行,同时具备。这个盲人必须要双目失明,两个眼睛都看不见,独眼龙不算。

比如大家看电视的时候呢,独眼龙是不是带个黑丝带,然后这个眼睛睁着各位这种情况不叫盲人,叫双目失明,而且要发现他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所以一定是在犯罪的时候就处于聋哑盲的状态。可不能说我犯罪以后,我为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我自残双目,我牵个导盲犬,我去自首,各位,这不算你自残双目也没有用。也不能从轻减轻,

免除处罚,所以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还有聋哑盲的状态,它指的都是犯罪时。切记哦,都是犯罪时。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那么你比如如果你走在马路上碰到一个盲人大爷,人家戴个眼镜,牵个导盲犬。右手拿个小竹竿向前走,各位。他是精神完全正常的人,他都知道牵导盲犬拿着小竹竿。

你可千万不要上去问大爷,你是盲人吗?他说对哦,你说一个盲人相当于半个精神病人,各位,你这样说,你信不信他可以拿着手中的小竹竿把你敲死?人家是精神完全正常的人,所以如果题目里面说啊,聋哑盲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只有一部分的意思,也叫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定是错的,他们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不过,

基于生理缺陷。会导致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只不过这个减弱影响不大,没有减弱到一当的程度。它仍然是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这一档。从宽处罚的法理就在这。很多犯罪,他们单独是很难实施的。或者说他和正常人比起来呢,他的人身危险性其实要低很多的,比如各位如果你去盗窃,你会不会找一个盲人替自己代替?带路找一个聋哑人,替自己望风,各位如果你这样做,

你可能就是个精神病人。所以千万不要以为他们是精神病人啊,不属于。当然了,如果生理缺陷对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影响,理论上一般认为也是不能从宽处罚的。比如聋哑人。在读大学的时候,和室友发生了矛盾,把室友打成了重伤,各位,你感觉他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没有减弱?都读大学了,那怎么减弱了?他受过良好的教育,

通常这种情况是不能从宽处罚的。它是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好,再比如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例。苏通强案,他呢,就伙同王某共同策划发邮件去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而且是由苏通强。提出的各种方案如何敲诈,如何分配赃物,虽然他是盲人,但是这个盲人的角色,这个身份并没有影响。他的辨认力和控制力一点都没有影响,甚至他这个组织者。

那正因如此,此种情况也不得从宽处罚。这是最高法的观点。再比如,有的聋哑人组织其他聋哑人去盗窃。那你说对这个组织者,这个聋哑人能从宽处罚吗?各位他都做领导了。它辨认力,控制力是很强的,所以也是不能从宽处罚。正因如此,并不是说对聋哑盲犯罪都一定要从宽处罚,它只是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应当。好到了这一步,我们刑事责任能力就解决了,总结一下啊,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开始封,要承担可从宽完全封不承担。醉酒的人要承担。而且通常不能从宽的聋哑盲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后果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各位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充分说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对其是否应当从宽处罚。我们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判定,

所以我们从立法上才规定对聋哑盲犯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换句话说,对聋哑盲完全有可能不从宽处罚,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比如我一个朋友身上。就出现了。类似的案例。我一个好朋友是交警。有一天他自己在站岗执勤的时候。发现了一辆车子闯红灯压实线。等这个车子接近的时候,他就。把这个车子给拦下来了。

拦下来以后下来一个男子。他下来以后经过沟通才知道,原来他是个聋哑人,有聋有哑。紧接着,按照法律规定,那我这个朋友呢,对他就进行行政处罚。当他看到交警开罚单的那一刻。他的情绪就失控了。然后就轮起拳头,朝着我朋友的脸,这个位置就打了过来。各位,你想这是袭警啊,

那我朋友那一定会采取反制措施的原因很简单。他袭击的是警察,而且当时有很多人已经在围观了。所以我朋友在。那么,制止这个聋哑人的时候,聋哑人做了一件事情,他轮起脚朝着我朋友的裆部位置就狠狠的踢了一脚。踹了一下,各位,你感觉这个聋哑吗?这个又聋哑的人不是盲人哦,又聋又哑的人,他有没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他一定有。

想一想,不然的话,他的下属为什么如此稳准狠?踢了这一脚之后,我朋友当时就。蹲在了地上,准确讲,慢慢的倒在了地上。然后就被其他同事送往医院。聋哑人也被控制了以袭警罪立案侦查的。所以这个聋哑人一定是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到最终法院对他进行量刑的时候,就没有对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因为他有前科,第二,

他交通违法行为不止一项。第三。公然袭警。稳准狠,这足以表明他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我这朋友就特别惨啊,这一脚被踢过之后给我那袭警罪,你总归要固定证据的。怎么固定证据就把我朋友拖到医院去检查?然后进行鉴定。那这个就涉及到个人隐私就很尴尬,然后呢,就脱掉衣服,然后拍照片固定,然后诊断报告各种都附过来了。

这些复过来以后,这些东西都作为随案的证据。只是要移交给检察院的。得移交给检察院,那我这个朋友就感觉很尴尬呀。他就找了同事帮忙,说你看这到检察院的检察院,到时候一翻这个证据目录一看,然后自己的身体被看得一清二楚的。然后到法院,法院再看待一清二楚的,本来城市都不大。像我们老家那个小县城,小小城市小县城本来就不大,你这样的话,

本来自己都是属于。警察的议员结果公检法都看到了自己的身体,你说那多痛苦。然后他找自己的同事帮忙,说这样行不行?那张照片不是拍的,有我的身体吗?呃,你能不能在那张照片下面再放一张a4纸?放一张a4纸之后呢,把这两张粘在一块儿哎,用胶布粘一块儿,这样的话呢,人家翻的时候哎,这一块儿就可以。

是吧,一翻过去了就看不到他自己的身体了,那同事说那我就给你帮个忙吧,就把两张粘在一起了。粘在一起,各位,然后呢?从公安到检察院,检察院要批捕啊,要这个审查起诉啊,到检察院以后,检察院肯定要看卷宗看证据的,因为这个案子当时传的沸沸扬扬,他们都知道了,受伤挺重的。

还有人去看望他。案子到了检察院以后呢?检察院的人说,那这个案子赶快,我们要这个移送给法院,赶快去看一看证据材料,都很好奇。那紧接着,原本还没有什么事儿,但是他两张粘一块儿之后显得特别厚,人家只要一翻这个卷就到这一章,一翻这个卷就到这一章。哎,就到这章之后,就会想怎么粘起来了?

那就拆开看一看这一看哦的天呐。就基本上都能看得到,本来呢,你不粘可能也不一定翻到这一页,你这一粘都是到这一页一翻,这一页一翻,这一页所有人都看到了,看到之后。还给他打电话说你现在恢复的怎么样了,说现在好多了呃,基本上问题不大了,说天呐,你你你这个是不是在做司法鉴定的时候,你是不是有什么生理反应啊?我朋友气的都快吐血了,

说什么生理反应,那是被踢过之后的效果。哦,那检察那个检察官说好的好的,我知道了啊,那我这个心里面就有数了,然后到法院,法院的人接着翻卷,接着翻卷,哎呦,我这个朋友都快想辞职了,说我天呐。他到哪去?别人都用都感觉用异样的目光看着自己。我说你这个做最错的一件事情,

就不应该把它粘起来。人家检察官法官看卷的时候,那肯定要看证据的,你粘起来,他也给你揭开的,你这一粘,人家一翻就到这儿,一翻就到这儿。就很尴尬,所以这个案子最终定了袭警罪就没有。适用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好,这样的话,聋哑盲犯罪咱就结束啦,好下面一道题,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对其应当各位如果不能辨认,不能控制,那就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那就不满足犯罪主体的要求,主体资格就不满足,不满足犯罪主体,那犯罪构成就少了一个要件,少了一个要件,当然是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自然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有罪必有责。

构成犯罪才有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本题要选2b选项,不予刑事处罚,也认为也不认为构成犯罪无罪,也不能处罚。所以本题只能选2b好,这样的话,我们刑事责任能力就到此结束了。自然人主体,我们首先讲了刑事责任年龄。四分法刑事责任能力四分法刑事责任能力关联出聋哑盲犯罪的处理到此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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