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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01编)专题07:代理(01)(Av695175143,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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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七章代理代理制度啊,其实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组成部分。啊,只是呢,考试分析也好,民法典也好,都把代理呢,单独成章,所以在教材里面啊,我也把代理呢,作为单独的一章来给大家进行讲解。在民法领域啊,

基于自愿原则或者叫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啊,常常是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当然后果呢,由他自己来承担。但在实践当中啊,有些民事主体呢,他也有需要或者有必要借助他人之手来从事交易,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话呢,民法领域的代理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啊,就像我们同学参加考研,一方面肯定是要靠自己努力的啊,当然主要要靠自己努力。

同时呢,大家也需要懂得借助别人的智慧,特别是老师的智慧来实现上岸的目的。当然,在民法领域啊,我们设计代理这个制度啊,起码可以实现两个方面的目的啊,大家可以感受一下,首先第一个方面呢,是它可以弥补一部分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我们在学习这个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时候啊,知道像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有些行为他们是不能够单独实施的。限制了他们参与交易的范围,那这个时候呢,

就需要借助法定代理人之手来实施这些行为。进而弥补他们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个不足,所以呢,基于这样一个目的啊,我们在法律上呢,就产生了法定代理这样一个制度。弥补限制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不足。第二个方面的功能是,它可以适当的扩张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啊,尽管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参与各种交易。

但在实践当中啊,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专业啊,术业有专攻,不是所有的领域你都擅长。同时呢,每个人的精力又都是有限的啊,不必所有的事情都事必躬亲,那这个时候就有必要借助别人之手。来参与某些交易,扩张自己意思自治的范围,这也是代理制度啊,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那基于这个功能呢,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代理啊,或者叫议定代理这样一个制度。

这就是代理制度啊,它存在的一个基本的价值,一方面弥补一部分人意思自治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呢,扩张一部分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所以呢,它整体上还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制度它的组织。组成部分。在这一章呢,我们展开的时候啊,分成了三节。在理解这个框架的时候啊,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观念。就在代理这样的法律关系里面呢。

你是借助别人之手来实施法律行为,当然最终后果还是由你自己来负责。那有些同学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凭什么?别人实施的行为最终还是要让我来负责任呢。最核心的一环就是别人是有个代理权的,所以这个代理权这个问题啊,在代理这个制度里面非常的核心。所以大家看我们第一节呢,先给大家讲代理概述,讲一些基本的概念。那第二节呢?我们要重点展开代理权这样一个问题。那第三节呢,给大家讲的是无权代理,

假如说代理权欠缺了,那这个代理制度啊,它有可能会不能正常的运转。所以呢,我们在法律上要通过一些规范来解决相应的问题,这就是我们这一章啊,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框架。接下来我们来先看第一节代理概述,给大家讲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第一呢,是代理的行业特征,第二是代理的适用范围,第三是代理的分类。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代理的含义和特征既是客观题的考点,

同时也是主观题的潜在考点。先来看什么是民法当中的代理呢?我们在理解这个概念之后啊,可以结合我们生活当中最常见的一个代理情形去理解它。就是所谓的保险代理人,你看保险公司啊,常常会招很多的保险代理人来帮自己卖保险。是不是借助保险代理人之手来扩张自己的业务范围呀?当然据说啊,每一个中国人啊,都有亲戚在卖保险啊,看看自己有没有这样的亲戚。在讲义里面呢,给大家举这么个例子啊,比如呢,

甲是我们的亲戚,他呢,是我保险公司。乙公司的委托成为了保险代理人。可以去卖保险啊,那这个甲呢?就把这个保险啊推销给了自己的亲戚丙啊,卖保险的啊,都喜欢坑自己的亲戚。那签订保险合同以后呢,大家看一下,如果未来发生了合同里面约定的保险事故的话,那那个丙他找谁去主张这个保险金啊?当然是去找保险公司来主张这个保险金了,这是个非常典型的保险代理人卖保险的一个过程。

大家看在这样一个三方结构里面呢,是不是保险公司乙公司借助于我们的亲戚甲之手来扩张自己的业务范围啊?争取到了丙这样一个啊,非常珍贵的顾客。你看这就是代理的一个基本的结构。在这个结构里面呢,大家看签订合同的是甲和丙,但是呢,最终承担合同后果的是谁呀?乙和丙。啊,因为丙身上发生的保险事故啊,最终是要找乙公司来拿这个保险金的,所以说合同的后果啊,是在乙和丙之间产生的,

这就是代理啊,它的一个基本的结构。当然,法律当中呢,我们把这个乙公司保险公司啊,称之为被代理人。因为这个甲呢是在。以你的名义签订合同啊,你是被代理人。有的教材里面呢,也把它称为本人啊,这是一个理论上的术语啊,毕竟是你借助别人之手来扩大交易的范围,最终的后果呢,是由你乙公司来承担的,

所以说你才是真正。幕后的本人。那甲呢?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之为代理人,注意这个术语啊。借助你之手来扩大业务范围,而这个丙呢,我们把它称之为第三人或者叫。相对的,就形成了代理这个法律关系的三角关系。那我们基于这样一个小案例啊,来看这个代理的概念,相对来讲就比较清晰了。大家看什么是代理呢?它指的是代理人呢?

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凭什么那个甲可以以乙公司名义卖保险啊,因为他对你有个代理的授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大家看,相当于是借助了代理人之手和第三人。实施了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签订了合同,那最终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最终法律后果呢?要由被代理人来承担,这样的制度我们就叫。代理当然理解这个概念之后啊,要给大家补充一个理论拓展问题。

就是原则上啊,民法当中讲的代理。它主要指的是代理人呢,要以被以代理人,也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去卖这个保险才是真正的代理。但在考试分析里面啊,他写这个概念的时候啊,除了被代理人的名义以外,还包括自己的名义。所以呢,这个地方啊,大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尽管呢,民法典总则编里面讲到的代理主要指的是直接代理啊,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但是,在民法典分则编的合同编委托合同这个部分,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也就是代理人呢,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考试分析啊,它在写这个代理概念的时候呢,采取的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直接代理。也就是以被代理名义,也包括合同边委托合同部分讲到的间接代理,也就是自己的名义,所以大家看这个名义里面。既包括被代理人的名义,

也包括自己的名义,体现的是一个广义上代理的概念。这就是代理概念里面啊,大家要注意的。这些关键词,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代理的特征,其实理解代理的特征啊,就是代理概念里面的几个关键词。首先看第一个方面。代理人呢?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的。啊,凭什么拟实的行为,最终法律后果可以让被代理人承担呢?

因为你这个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同时呢,代理人享有这个代理权也把。代理这个制度和所谓的传达人和中介人区分开来了。因为大家想想我们的亲戚经过保险公司授权以后啊,他取得了一个代理人的资格。他在对外卖保险的时候呢,他能不能选择把这个保险卖给谁呀?可以的,他可以选择去坑哪个亲戚?同时呢?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到底给客户多少优惠,他可能也是有一定的权限的,甚至呢,

再把这个保险卖给。亲戚的时候可以送他哪些礼品,大家看是不是代理人都是有选择的余地的呀?所以呢,他还是享有一定的意思,自治的范围的。这是代理人,他的一个核心。但你像传达人,你只是一个传话的啊,别人跟你说什么,你就只能传什么,相当于是一个。扩音器你不能决定传播的内容,你看这一点跟代理就不一样。

同时呢,还跟所谓的中介人区别开来,中介人呢,是负责牵线搭桥的啊,像我们生活当中啊,链家啊,就是一个典型的中介公司。买方人跟卖方人之间要不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你链家能干预吗?不能,你只负责牵线搭桥,让大家认识坐下来谈。啊,人家买方跟卖方谈成什么样?

原则上你链家都不能随便进行干预的,你只负责牵线搭桥,不能决定。合同的内容,所以这个代理人跟传达人跟中介人啊,都会有所差异,这第一个特征。第二个特征呢,是代理人呢?他在实施代理行为的时候啊,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当然我们刚才讲到了民法典。虽然总得标里面只规定了直接代理,但是考试分析的代理是广义上的,还包括自己的名义。

约定说,怎么来体现以谁的名义啊?在实践当中啊,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啊,就是开发票的抬头。啊,你去饭店去吃饭啊,一桌人啊,吃了3000块钱。最重要付款的时候呢,要让这个前台开发票。啊,你就把这个发票的抬头写给对方大家看,这就是你实施这个合同的名义。相当于是抬头单位啊,

他跟这个饭店签的这个餐饮合同啊,我记得我在上学的时候啊。就遇到一个事情。在上研究生期间呢,经常要给老师去报这个项目里面的钱啊,大家未来上了研究生以后啊,可能也会干这个事情。我记得当时就报账的时候啊,有一张发票啊,是被刮了奖的,奖金是100块钱。然后呢?这个人大的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在审这个票的时候啊,就说哎,你看这张发票虽然抬头写着中国人民大学。

但是呢,这上面挂了100块钱奖,你要把这100块钱奖金交回来,这个票才能给你报。否则的话,这张票就报不了。哎,我当时觉得这个制度挺有意思啊,当然后来呢,回去好好思考思考,发现这其实就是民法当中的代理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你在开这张票的时候呢,抬头是中国人民大学,这意味着你这个花钱的人是以中国人民大学的名义和第三人实施的交易。那基于代理制度,

法律会归谁来承担啊?要有被代理人,也就是中国人民大学来承担。所以说你这个钱可以找人大的。财务出去报销。那既然法律后果由人大来承担,那国挖出来的奖金也应当归中国人民大学,这才体现一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吗?钱是我出的,那当然挂失的奖也应当归我人大了啊,所以我觉得这个。人大财务处啊,它这个制度还是非常有道理的,否则的话呢,

未来审计的时候哎,审计这张票上面有100块钱的奖金。那这个钱被谁吞了,就有可能出现问题呐,这就是实施代理行为的名义。那第三个特征呢?是代理啊,主要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我们说啊,代理制度啊,它是要借他人之手来扩张自己意思自治的范围的,所以呢,常常涉及到签订合同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包含意思表示。生活当中啊,

一个行业叫代驾,我们去参加应酬的时候,自己喝了酒了,没办法开车了。那这时候呢,可以在网上啊,就有一个代驾来替我们开这个车。大家看代价替你开车这个行为,它是不是民法里面的代理呀?不是因为开车,它并不包含任何意思,表示也没有签订什么合同啊,特别是没有对外签订什么合同。那意味着它不适用民法当中的代理制度。啊,

就是你跟代驾之间啊,单纯形成了一个委托合同关系,人家来帮你办事儿啊,并没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来跟第三人。签订一个合同,所以它就不是。代理制度。包括呢,你替别人来算账啦,替别人来抄写东西啦,等等啊,都不包含一个做出意思表示的过程。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也不适用代理的规定。这意味着。

代驾人在开我们车的时候,不小心把别人的车给蹭了。大家看这个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呀?我们在侵权责任编里面会讲啊。机动车的驾驶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由机动车的驾驶人来承担。是有代价,它来承担这个后果的。但是你看代理里面是有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的,所以这个代价它不是代理。接下来看第四个特征呢,是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的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啊,虽然呢,签订合同的是代理人,

但是最终承担合同后果的是。被代理人。你看这就是概念里面的四个关键词,形成了代理的四个特征。当然,讲到这个地方呢,给大家讲一个网上报道过的新闻案例。啊,一个小伙呢,受公司的委托。去买电影票啊,要搞团建,买200张电影票。当天呢,正好赶上。

电影院在搞抽奖啊,当这个员工呢,自己手气也是非常的好。当场呢,就抽中了2000块钱的现金啊,非常的开心,他还发了一个微信朋友圈儿,说今天运气爆棚。帮单位买个票都能中2000块钱的奖金啊,大家赶紧给我点赞啊,来祝贺我这样一个好的运气。后来呢,这个朋友圈就被老板给看到了,老板就直接联系这个员工啊,说听说你替公司中了2000块钱奖金。

赶紧把这2000块钱交还给公司的财务。然后这个员工当然不答应了,他说我凭自己手气抽的奖,凭什么要交一个单位呢?产生了争执。大家分析一下,这样一个奖金。员工有没有义务交给单位啊?答案是有的,为什么呢?这里面啊,就涉及到代理这样一个三类关系。大家看公司呢,它是这个地方的被代理人,而员工呢,

是这个地方的代理人,而电影院就相当于是第三人。是不是公司呢?借这个员工之手来和电影院实施交易行为啊,扩张自己意思自治的范围。当然,法律后果要由公司来承担,这意味着这个员工呢?他买200张电影票的钱能不能找公司去报呀?当然可以,后果由公司来承担。那意味着,因为这个交易而产生的奖金。是不是也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公司才更加合理呀?

啊,所以有的时候啊,人不能太得瑟啊,你要是中这个奖不发这个朋友圈的话,可能没人知道啊,但是你一得瑟。奖金没了。我们来看考过的一个典型真题。二零一三年,这个单选题。学校呢,委托教务人员王某来购买一批教学器材,王某呢到百货公司的时候啊,恰逢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王猛呢,

就抽中了数码相机一台,你看这个跟我们刚才讲的这个新闻案例啊,如出一辙,大家看这里面呢,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是不是学校借王某之手来和百货公司进行交易啊?那意味着学校是这里面的被代理人。王某是代理人,而这个百货公司呢,是相对人,或者叫第三人。那签订的合同呢,后果由谁来承担啊?由被代理人学校来承担,所以呢,

购买教学器材的发票是可以找学校来报销的。那这意味着,因为这个交易而获得的奖品应当归属谁啊?也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学校才是更加合理的。所以应该选的是a选项。这是第一个问题,代理的含义和特征,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代理的适用范围,那这个问题啊,更多的是一个选择题的考点。当然,我们在前面讲代理特征的时候啊,在第三点已经讲过了,

代理呢,它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就必须要包含一个意思表示,主要指的是交易行为。那就意味着,事实行为它是不是用代理呀?不适用,因为它不包含意思表示。当然可能有同学啊,会产生这么一个疑问,那准民事法律行为能适用代理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准民事法律行为里面也包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它也可以适用代理的规定,借他人之出来实施。

当然,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是从反面来强调一个问题。就是是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鉴于他人知识来实施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来看法律的规定啊。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注意亲自这两个字。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啊,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时的约定,必须得你亲自去办,不能借别人支出来实施的,

那就不适用代理制度了。我们分成几点来给大家展开啊?首先第一点呢,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这是大家一定要掌握的一个重中之重。考试的时候啊,特别爱考,你像结婚啦,离婚啦,收养啦,等等,它会导致人生关系的变动。那这样的行为啊,它常常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

所以呢,必须由你本人亲自来实施,而不能借别人支出来实施。所以在婚姻家庭编里面,我们就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要结婚的,必须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大家看,这就是法律规定啊,你必须要亲自实施,而不能由别人来代劳。比如大家看电视剧狂飙。黑社会老大高启强非常的忙,没时间跟大嫂结婚。他能不能找到自己的小弟?唐小龙也就是刀哥啊,

说我最近太忙了,你呢?带我。和你大嫂结个婚。啊,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唐小龙说不定啊,心中非常的愿意啊,上刀山下火海我都能干,何况结个婚啊,甚至入洞房这种事情啊,如果大哥你没时间的话,小弟我也可以代劳。哈,大家看法律允不允许这种代理行为啊?

不允许啊,当然我相信大嫂也不会允许啊,这就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啊,它不得适用代理。包括呢,我们看这个电视剧。人民的民。达康书记那么忙,日理万机,他要离婚的话,也得自己亲自去办。而不能让秘书来代劳。包括这个立遗嘱的行为,原则上也得由本人来亲自实施,所以在讲这个遗嘱的形式的时候啊,

经常出现。亲自。签名啊,并注明年月日等等啊,这样的表述就有亲自的要求。在这里啊,要给大家补充一个理论拓展问题啊,叫代书遗嘱。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规定的一种遗嘱的形式啊,代书遗嘱大家看这里面呢,尽管它也有代字,但这个代书遗嘱它是不是代理呀?不是的,代书遗嘱啊,是要由遗嘱人来口述内容,

然后由别人来代笔。所以这个代书的这一方啊,你只是代笔而已,你不能决定遗嘱的内容,别人说什么你就只能写什么。有点类似于这个传达人这样一个功能啊,你把这个口头的意思啊,只是落实到纸面上而已。所以它不等于代理啊,大家千万要搞清楚。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以当事人约定或者行为的性质,因有本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代理。

我之所以选择了你,是因为我对你的信任。那要换个别人来的话,我可能就不答应了,这也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比如这个岩浆岩处。啊,在年底的时候呢,某公司。请了某个五线小明星来演唱一首歌曲啊,价格都谈好了,时间也谈好了。但是呢,在开年会之前啊,人家这个小明星因为某部剧大火了。

从五线升到了二线。然后就看不上你这个小公司了啊,在你这个公司演出啊,不符合我现在的身份就不来了,然后派个。小兄弟啊,或者小姐妹来行不行啊?当然是不行的,因为这里面呢,也有一种人身信赖关系在里面。第三点呢,是违法行为,不得代理。啊,因为违法行为,

当事人自己实施法律都不允许,当然不允许你借助他人知识来实施了。啊,比如这个买卖儿童,拐卖妇女这样的行为。他当然是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啊违法行为。那也就不能由别人来代理了。所以大家看我们好多村子里面啊,特别是八九十年代啊,都有一个。非常能干的,但那个能干,加上引号刘麻子。啊,能帮助别人从外地啊,

买个媳妇回来。表面听起来是买卖,但是呢,你带别人去买媳妇。在法律上认不认可啊?当然不认可了,这个行为是无效的,而且呢,我们在规范拓展里面还补充了一个规定。如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这个代理行为的或者呢,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没有做。反对意见的,那这个时候呢,两个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啊,包括呢?你找别人啊,带你去买一些毒品。你表面上看起来也是代理的三方结构,但是呢,买卖毒品它是违法行为,事后呢,当事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是代理的适用范围,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一年的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可以代理的有。a立遗嘱能不能代理啊?

不能。它是具有人身性质的。b选项申请商标注册,那这个当然没问题了啊,在实践当中啊,有这个。商标注册的代理人。c订立合同当然可以代理d选项,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代理。是这个d选项啊,稍微有点问题。就是我们前面讲了民法,里面讲到的代理啊,它主要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而这个参加行政诉讼啊,

它其实是诉讼代理的问题,它是程序法上的问题,并不属我们民法当中讲到的代理。啊,当然,因为当年它在题干里面也没有做相应的限定啊,所以呢,给的答案里面呢,也包括这个d选项,但事实上呢,这个d选项它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代理的适用范围啊,它是诉讼法上的代理制度适用范围,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bcd三个选项。

啊,当然,基于这个代理适用范围的描述啊,大家可以大致感受得到,在我们国家呢,允许实施的代理行为,主要指的是。签合同的行为。主要指的是交易行为。这是第二点,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代理的分类在总则编啊,分类非常的多啊,生命不息,分类不止。

基于不同的标准呢,我们对代理会做出不同的分类。先来看第一种分类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分,它们区分的标准啊,是以代理权的来源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我前面讲了代理制度啊,这个三者关系之所以能够正常的运行,最核心的点在于代理人,他享有一个代理权,非常核心的一个问题。那这个代理权它来源于哪里呢?可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

那顾名思义,如果呢,这个代理权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呢,我们叫法定代理,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那就是委托代理。当然,这两种代理里面啊,法定代理相对来讲比较简单,我们先来看这个法定代理。98页。也就是代理权啊,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在我们整部民法典里面啊,法定代理只有一个地方有,

就是自然人部分的监护制度当中。对于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来讲,是他欠缺相对行为能力啊,他需要借助法定代理人之手来弥补自己行为能力的不足。所以呢,法律规定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啊,直接享有代理权。当然,这个地方的监护人啊,既包括法定监护人,也包括指定监护人,甚至包括基于。协议监护啊,遗嘱监护以及议定监护而取得的监护资格啊,只要你在法律上有监护的资格,

你就是法定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监护人。那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讲的是这个委托代理这个制度。委托代理啊,顾名思义代理权呢,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它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之所以选定你这个代理人是不是常常体现我对你这种信任啊?包括呢,我授予你多大的代理权限啊,都由我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它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呢,委托代理又称之为议定代理啊,

大家看这个议定代理啊,其实也可以跟后面的法定代理正好形成一个。对应关系,那接下来呢,我们就来给大家讲这个委托授权当中一些法律问题,我们在理解这个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时候啊,要分成两个层次去理解。首先呢,是委托授权啊,常常起源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个委托合同,委托授权嘛,先由委托啊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呢,基于这个委托合同啊,当时呢,

会做出一个代理权的授权行为啊,代理授权行为。这样的话呢,我们把这个委托授权这四个字分成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呢,是先要委托。然后呢,第二个层次再有授权啊,比如前面讲过的这个亲戚卖保险的小案例。亲戚为什么会享有一个代理权啊?常常是保险公司跟这个亲戚之间先签一个委托合同,我委托你来买保险。然后呢,给这个亲戚出具一个授权委托书,授予他对外以保险公司名义卖保险的权利。

所以这里面啊,它其实是有两个行为的,双方先签订一个委托合同,然后呢,再对外出具一个授权书,跟第三人从事交易行为。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呢,举了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啊,比如呢,某个大学生讲因为疫情呢,被隔离在家了。没有办法亲自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其实呢,在疫情期间毕业的那几届学生啊。

心中还是多多少少有些遗憾的啊,没有参加自己的学位授予仪式,没有参加自己的毕业典礼。那这个时候呢,他就打电话找同班同学乙来代领,说我隔离在家了,去不了了,你能不能去帮我代领这个毕业证跟学位证?但按照学校的要求呢?你要让别人来代领的话,那这个同学手里面必须要拿一个授权委托书。学校的确定。你来的这个同学是有权把别人的学位证跟毕业证领走的。所以大家看在这样一个过程里面呢,甲在跟乙打电话的时候,

双方是不是成立了一个口头的委托合同啊?我委托你来帮我处理这个事儿。那同学乙呢,也同意了达成一致,行成一个委托合同。然后基于这个委托合同呢,这个甲同学啊,他要手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大家生活当中,不知道你有没有写过这种文件啊?上面你要写甲呢啊,括弧里面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要授权自己的同学乙,后面也写上他的身份证号。然后来带领这个毕业证和学位证啊,

你要写清楚这个授权的事项。然后这个授权委托书的后面呢,由谁来签名呀?要有被代理人,也就是甲来签名啊,并注明年月日。所以大家看在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法律关系里面啊,及涉及到两个法律行为,一个呢,是双方之间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的一个委托合同。啊,你来找别人办事,别人也同意了。然后呢,记这个委托合同呢,

这个被代理人甲呢,他有单独的出具了一个授权委托书,当然这个授权委托书啊,主要是给第三人看的。让第三人,也就是学校清楚。啊来的这个乙同学啊,他是有权限把这个甲的毕业证跟学位证领走的,所以这里面呢,又有一个。代理权的授予行为,它是两个行为,那么学法律的同学啊,在这个地方一定要把握这个难点。尽管生活当中啊,

委托跟授权都是放到一起的,但是呢,我们学过法律的同学啊,你一定要把二者能够区别开来,它们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啊,首先呢,一个委托合同,然后呢,一个代理权的授权行为,为什么在法律上把它们区别开呢?啊,因为尽管多数倾向二者是杂落在一起的,但是有的时候啊,他们是区别开的,

比如呢,双方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有没有可能不授予对方代理权啊?有可能。我只是委托你来帮我处理这个事务。那你在处理事务的时候呢,所有的事情都得最终报告给我来排板儿,你没有代理权,这样也是可以的,你看二者。就不是当然的,放在一起的。不过,在实践当中啊,有的时候呢,

当时出去。授权委托书的时候是不是一定得先有个委托合同啊?也不一定有的时候呢?当时就直接出具授权委托书。所以呢,二者之间啊,它不是100%重合的,所以我们在法律分析的时候啊,一定要把它们当成两个行为来。分别对待。这样一个学理上的。观点我们称之为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啊,就是大家一定要能够看到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它是独立于委托合同的一个单独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一个学术观点啊,对我们分析这个委托授权法律关系啊。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所以呢,这个地方我给大家补充一个背景知识,或者叫凡尔赛的信息。就是全世界。各个国家民法学术上,现在基本上都承认这个代理授权的独立性,关键它是谁最先提出来的呢?啊,给大家补充这个信息啊。这个法学家呢,是德国的德国民法学家叫拉邦德。哎,

好多同学听到这个词的时候,觉得似曾相识啊,当然不是跟马帮的似曾相识,我们在前面讲那个。公法跟私法的区分的时候,有一种学说叫意思说,或者叫隶属说。它的首创者就是德国民法学者拉邦德,所以这个拉邦德啊,学术水平非常的高啊,有好多。学术观点都是他原创的。那他率先提出了这个在委托授权当中授权行为的独立性,然后被各个国家所采纳和借鉴。所以,

在民法学界啊,把它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啊,相当于是你这个拉邦德啊,哎,给大家发现了一个之前所有的人都没有注意到的新大陆,这个评价是。非常高的啊,所以呢,给大家补充这么一个rsc的小知识。当然,既然我们把两种行为区别开来了,那我们就。分别来看一下这两种行为啊,它的一个具体的要求。

在教材里面呢,我在98页通过一个表格给大家区分这两种行为。首先第一点呢,是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委托合同呢,它是一个典型的双方行为。这个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啊,既然是合同嘛,双方当时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而这个代理权的授予行为啊,它是一个典型的单方行为。什么意思啊?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实施这个行为就可以了,所以大家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我写到了。

97页的第二点这个地方。大家看授权委托书呢,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等等啊,你得把这个事情写清楚。然后呢,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你看,只要被代理人签名盖章,这个行为就可以成立。需不需要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学的签名呀?不需要体现它,

只需要一个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叫单方。行为就像我刚才举的这个例子,你呢?授权同学带领你的毕业证跟学位证。这个授权委托书上啊,只需要你自己的签名就可以了。不需要那个同学的签名啊,当然在这个授权委托书里面呢,你得写明你授予了谁代理权,要把那个同学的身份证信息写。写的这个正文当中,但是呢,不需要这个代理人,也就是代领毕业证,学位证的同学来签名,

体现它是一个。单方行为这样一个属性啊,这第一点区别,第二点区别是行为能力的要求不一样,委托合同呢,建设合同。要求双方都得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这个。授权行为呢?因为它是单方行为,所以只需要这个被代理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就可以了。啊,对相对方的法律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但这个地方呢,我要特别给大家拓展一个问题。

就是在代理授权这个三角关系里面啊,代理人。他有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呢?啊,当然,我们可以基于这个制度的目的去做一个简单的分析,这相当于是个理论拓展问题啊,大家能听得懂的。你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会更加的深入,如果你听不懂的啊,这一段你不听也无妨。就是代理制度啊,我们之所以存在。是按照当时的意愿,是不是要借他人支出来扩张被代理人的?

意思自治范围啊,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它没有必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能力做特别的要求,因为它体现的是被代理人。扩张意思自治的需求。但是呢,我们在民法学理当中啊,一般认为。代理人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肯定没问题的。同时呢,它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问题。啊,

尽管它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呢,代理人他在对外实施相应的交易行为的时候啊,法律后果都是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他自己不承担后果,不会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呢,我们在学理当中啊,一般把这个行使代理权认为是一个纯获利益的行为。大家看我们在前面讲这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施行为范围的时候,是不是有存货利益的行为啊?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授予你代理权,本身就是只有权利,

你不用承担义务,因为。实施行为的后果最终都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所以这个代理人啊,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问题。但是呢,这个代理人啊,他能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啊?原则上不可以因为这个无民事行为能力啊,他没有任何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你实施代理行为的时候。本身也是需要有最基本的能力上的要求的。当然,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呢,无行为能力人,

他连存货利益的行为都不能单独实施。所以呢,在我们国家啊,代理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问题啊,因为它是纯货。利益的,但是呢,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行了,因为你这个无行为能力,人连存货利益的行为都不能够单独实施。啊,这是对于代理人行为能力的一个理论上的补充啊,

供大家参考。接着看第三项效力形态不一样,委托合同呢,它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它的效力形态啊,包括有效可撤销效力不定和无效。而这个授权行为啊,它的效力形态只有有效跟无效之分。这意味着我们前面讲到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它的适用前提都得是双方行为。啊,因为可直销也好,销售规定也好,都涉及到。相对方的信赖力的保护,

既然这个受益代理性行为,它是个单方行为。那就跟其他人的信贷无关,只有有效跟无效之分。啊,最后一点呢,是是否产生代理权有所不同,委托合同呢,绝大多数情形下是会有授权的。但是呢,也有可能不产生代理权,但是呢,这个授予代理权的单独行为,它会直接产生代理权啊,我们从四个方面啊,

对这两种行为做了一个比较。比较啊,希望大家能够理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最核心的是要能够。理解。委托合同跟代理权的授权行为在法律上,它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我们强调,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同时呢,这个地方啊,再给大家补充一个拓展问题。就大家可以看到啊,二者之间的关系啊,是非常亲密的,

相对这个委托合同呢,是代理授权行为的原因行为。没在实践当中啊。我凭什么给你出具一个授权书啊?是因为我们之间已经达成一个委托合同了,所以这个委托合同啊,常常是代理授权行为的原因行为。那讲到这个原因行为的时候呢,大家立马就应当想到,在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当中,一个区分叫做。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区分。哎,就是这个原因,行为的效力,

它会不会影响代理授权行为的效力呢?就体现有因和无因的观点了,所以这里面啊,涉及到有因无因的一种争议。单选题呢,在我们国家目前的。学说体系当中。委托合同跟这个代理授权行为之间,它到底是有因还是无因的关系啊?这里面啊,大家大致记一个结论就可以了,就是原则上是有因的。几d倍的倾向,我们才承认无因性。啊,

除非是个代理试卷区面啊,是直接向第三人提出的。而这个第三人,他有比较高度的信任力,那这个时候呢,委托合同的无效才不会导致授权行为的无效。否则的话,通常情形下,如果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了,那原则上代理权的授权行为也会随之无效。所以呢,我们国家原则上采取的是有因的观点,例外的时候呢,才有无因的情形啊,大家可以跟我们前面讲的这个。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啊,做一个简单的对应。好,这是。委托授权这样一个理解。在这个委托代理里面啊,再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涉及到第三点职务代理行为,职务代理这个制度啊,在民法典里面是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呢,在考试分析里面还没有这个考点。当然,从我们法硕考试角度来讲啊,这个考点是已经考过法条分析题了。

啊,这再次证明了我们一直强调的观念就是法硕的命题呢,它不按套路出牌,它在命题的时候呢,其实也不看所谓的考试分析。啊,非常的不讲武德,你觉得不考的他偏偏就考给你看啊,专制各种不符。所以呢,尽管它没有纳入到考试分析的范围,还是希望大家掌握职务代理这样一个考点。先来看什么是职务代理呢?顾名思义啊,职务代理,

它指的是代理权呢,是来源于你在公司的工作职务。职务本身就是你代理权的来源。所以呢,你在这个岗位上,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最终可以让法人非法组织来承担后果,这就是职务代理。实践当中啊,最典型的是这个公司的销售人员。比如我们去这个。服装店去买衣服,那这服装店呢,占了好几个销售员。那这个销售员呢?

他站在销售这个岗位上,按照我们交易习惯,是不是他应当享有一个以服装店的名义往外销售服装的权限呀?就是基于你的职务而直接产生的代理权。那就意味着。消费者呢,从你这个地方买了衣服,尽管是从销售员的手上卖出去的,那后来呢,衣服质量有问题的,能不能回去找这个服装店来承担责任呀?当然是可以的。这个时候呢,服装店能不能以?卖给你服装的那个服务员已经离职了,

没有来进行抗辩啊。不能因为那个服务员,他实施的是一个代理行为,法律后果最终是要让公司也就是服装店来承担的。这就是职务代理,它这个基本的体现。咱们考试角度来讲比较重要的是后面这句话。如果呢,法人非法组织对于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有限制的。那这个内部的限制啊,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的。大家看又出现了这个,不得对抗这样一个说法。因为在实践当中啊,法人呢?

他对这个工作人员。在设定这个职责的时候呢,常常是有一定的权限的。啊,比如说这个服装店的销售人员,你在对外卖服装的时候,你可以给客户打多少折?啊,哪些事情你可以决定,那这个公司内部它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但是呢。公司内部的这个要求。相对方也就是消费者,他知道吗?他不知道,

所以呢,即使这个工作人员,他突破了内部的授权范围的,大家看能不能对抗所谓?善意的相对人呀。答案是不可以的啊,因为这是你的内部事务。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你去某个服装店去买衣服,你就看上某件衣服了。但是呢,这个销售员跟你说,他只有打八折的权限。啊,

你觉得八折真的是有点不太划算。如果七折能够搞定的话,这件衣服你当时就买了。那这个销售人员呢?哎,觉得你诚心诚意,想买这件衣服啊,他就跟你说,我虽然没有打八折的权限,但是呢,我可以请示一下我们店长或者经理。我们店长或者经理呢,是有打记者的权限的,现在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啊,然后呢,

他一去请示哎,店长跟经理常常会同意这个。七折的折扣。所以说我啊,常常怀疑。服装的销售员,他们之间互为经理,互为店长啊,你谈的客户之前报出去的价,你不好意思再往下压了。啊,那就找别人来当你的上级啊,相当于是给你一个台阶下,就把这个衣服给卖出去了。那这个消费者呢,

开开心心的,以七折的价格就把衣服给买回去了,那后来呢,公司内部在清查这个账务的时候呢,突然发现哎,这件衣服怎么以七折的价格卖出去了?因为公司内部统一对所有的销售人员都只有八折的权限呀。那这意味着,工作人员他有可能超越了内部的权限。为了给自己凑业绩。啊,不惜打七折来把这件衣服卖出去,那这时候公司能不能找到这个消费者说?当时卖你衣服的这个服务员,他超越了内部的权限,

他没有资格打七折啊,要求你要补上这一折的差价。大家看,如果你是消费者的话,你答应这样的要求吗?当然不能答应了。因为这个工作人员在对外销售的时候可以打多少折,这是你们公司内部的事务。我作为消费者,我怎么可能知道啊,所以呢,我是一个善意的相对人。那即使这个工作人员,他超出了职务的范围的,那也不能对抗谁呀,

善意相对人。啊,这意味着善意相对人呢?他跟这个。服装店签订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你这个公司呢,最多可以找这个工作人员来内部进行追偿。但是这是你们内部的家务事了,跟我这个消费者无关。这就是不得对抗这样一个体现。当然,这里面呢,还是得掌握个细节。内部的限制啊,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而不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啊,因为这个交易行为啊,作为合同,它是具有相对性的。只能在相对方之间发生效力。你比如说善意第三人来,你连恶意第三人都没有机会对抗的啊,只能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职务代理。当然这个地方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理论问题啊,这理论问题呢,是职务代理,

它的性质到底应当如何去理解?啊,因为这个职务代理啊,它其实是基于交易习惯,在实践当中逐渐产生出来的。那它在法律上性质如何呢?有这么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呢,是委托代理说第二种观点是法定代理说第三种观点是独立代理说。虽然是理论问题,但是大家要稍作了解。啊,好像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的复试题里面基于这个题目,让你谈一谈职务代理的性质。初试用不上,

复试说不准就用上了。第三种观点啊,首先呢,大家看一下独立代理说这个观点有没有被我们国家采纳啊?显然没有,因为我们刚才讲这个代理的分类的时候啊,只有委托跟法定代理,没有职务代理单独一种类型。所以这个独立代理说啊,并没有被民法典采纳。同时,大家看一下法定代理,说有没有被法律采纳呢?也没有因为这个公司内部啊,你给这个工作人员。

授予多大的代理权限,法律显然是没有办法去规定的,可能不同的公司对不同职务的工作人员,他的授权范围也会千差万别。显然,无法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实现。那这样的话呢,在我们国家啊,职务代理呢,它主要体现为一种委托代理,所以这个委托代理说是我们国家的。通说观点。但这个委托代理说是怎么体现在职务代理这个制度里面的呢?它也跟一般的代理不同,支出待遇。

代理的授权呢,它不是单独通过一个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来体现的。而是呢,通过这个雇佣劳动关系来体现的。啊,既然我这个公司把你这个人放到了销售岗位上。那按照我们的交易观念啊。就认为你对这个工作人员啊,做出了一个默示的授权,大家记得默示这个词吧。虽然你没有明确的表达授权的意思。但是呢。你把它放到岗位上,这个行为就表明你是授予了他销售的权限,你才把它放到销售岗位上去的。

所以呢,它体现的是一个默示授权的观点啊,但本质上也体现的是这个公司,它这个意思自治的。决定范围。给你授多大的权限啊?授予哪些权限?当然由公司来决定了,所以它依然属于委托代理的。制度范围,所以呢,在二零二一年法硕非法学考这个法条分析题的时候啊,给了大家民法典170条这个规定。然后问你说本条规定什么制度?如果有同学答出职务代理来,

那你很牛。但是呢,如果你没有答出这个词来,你答的是议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的,也一定会给你分的。因为什么呀?因为职务代理,它就属于委托代理,或者是议定代理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我们国家民法典的一个观点。啊,所以呢,补充给大家好,这是第一种分类,那接下来呢,

第二种分类也非常重要,本代理跟副代理的区分。他们区分的标准是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方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如果是被代理人,也就是本人亲自选任的代理人,我们叫本代理,其实我们前面讲的代理啊,基本上都是本代理。如果这代理权是来源于代理人的二次授权的。我们把它叫做副代理,或者再代理,其实本质上它是一个二次授权的过程。因为它本代理呢,它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

代理的一般表现形态,所以这个地方我们要重点给大家讲的是这个所谓在代理或者副代理的问题,当然教材里面呢,给大家列了一个模型啊。甲呢,委托乙来买电脑,授了一个代理权。大家看这个乙的代理权是不是来源于本人甲呀?所以它叫本代理。按道理的这个乙啊,你受人之托应当忠人之事。但是呢,后来乙发现自己干不了这个活,于是啊,他经过甲同意以后呢,

哎,又把这个代理权授予了更专业的丙来完成。大家看,对于丙来讲呢,他也是代理人,但是他的代理权来源于谁呀?他不是直接来源于本人甲,而是来源于。代理人的二次授权。所以在法律上,我们把这个丙呢称之为在代理或者是副代理人。啊,这两个说法是通用的。那这样的话呢,丙呢?

他给甲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跟丁就签订了合同。大家看这个后果由谁来承担啊?要由被代理人也就是甲来承担。这意味着丙呢,他作为副代理人,他是谁的代理人呀?它是甲,也就是本人的代理人。啊,尽管它的代理权来源于乙,但它本质上还是甲的代理人。他在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常常还是以甲的名义签的合同,最终的法律后果呢,

也是由甲。和这个第三人丁来承受的,这就是副代理这样一个制度。这是第一点啊,大家先掌握概念,接下来第二点呢,是副代理的构成。我们前面讲了,对于乙来讲呢,你受人之托,你要忠人之事,你不能随便把这个代理权再授予给别人。所以呢,副代理的构成啊,它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可以。

大家看,按照法律的规定呢,附代理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构成啊?两种情形认据其一,第一种情形呢,是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啊,只要经过这个被代理人,也就是甲的。同意或者追认了,那再次授权当然是法律所允许的,因为它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甲都愿意,法律就没必要管了。第二种情形是大家掌握的重点。

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也可以产生一个法定的富人权。只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负债率。大家看,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呢?为了维护被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就不需要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了,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这么几个细节啊,第一呢,是首先它适用的前提是紧急情况。什么叫紧急情况呀?

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呢,专门做了一个拓展。这个紧急情况啊,它指的是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导致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了。啊,比如呢,因为疫情原因,代理人呢,直接被隔离了。没有办法,从事这个代理事项了,而且呢,又不能和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啊,

注意这个不能及时取得联系。虽然你被隔离了,但是你的手机依然可以正常使用,那这个时候呢,你依然可以跟被代理人联络一下,说我被隔离了,你看这个事情接下来该怎么办?还是得先请示这个。被代理人。啊,所以必须要无法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的时候才适用这个紧急情况的规定。同时呢,如果不及时转委托给他人的,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啊,

就是我迫不得已了,我要是不把这个事情转委托给别人的话,那意味着你被代理商遭受更大的损失。通俗的讲,就是我之所以先斩后奏。是为了你好,我也是迫不得已啊,这个时候呢,才允许紧急情况下直接转委托给第三人。啊,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紧急情况,给大家举个例子来做一个说明,比如呢甲公司啊,派他的销售员乙啊去参加广州博览会。来采购一批新的设备。

那这个乙呢?他是享有代理权的,但是呢,乙呀,到了广州以后水土不服啊,突生疾病给住院了。或者呢,因为疫情原因直接被隔离起来了,那这个时候呢乙啊,赶紧的联系这个公司的领导。但是呢,公司好几位领导都手机关机了啊,可能在飞机上啊,去外地出差。那这是广州博览会只剩最后一天了,

如果今天再不把这个事情搞定的话,可能这个公司啊,将错过本次广州博览会。那后来这样乙啊,没办法,他就紧急委托在当地的好朋友丙啊,赶紧帮他去处理这个事务。丙呢也。没有辜负乙的信任,去这个广州博览会呢啊,买到了公司要求的设备。大家看事后呢,如果找公司去付钱的话,公司能不能以设备是你丙买回来的,我又不认识你为由来进行拒绝啊。

那这里面呢,就要判断丙呢,它有没有所谓的代理权了,大家看丙呢,它代理权来源于哪里呀?来源于乙的二次授权,所以我们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认权的要求。首先呢,肯定是没有经过甲的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了,所以它关键的看有没有符合第二种例外的紧急情况的要求。啊乙呢?突生疾病当然在紧急情况。同时呢,

他也试图去联系公司领导,但是呢,无法取得联系。广州博览会只剩最后一天了,如果呢,不把这个事情紧急托别人来办的话,那可能公司将错过。一年一度的博览会进而遭受更大的损失。这意味着对乙来讲呢,它之所以先斩后奏,是为了公司好,那这种情况下呢,法律也认可这个丙啊,他会取得一个富人权。这意味着,

法律会为谁来承担啊?是可以要求甲公司来承担的啊,这就是紧急情况下的负债权。当然这里面呢,我们一定要强调。第一点,里面涉及到的经过同一的追认啊,它是原则性的规定,而这个紧急情况下的复证权,它是例外规定。大家要注意掌握这个原则和例外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在考试当中的如果案情里面没有出现这个例外情形的,大家只能按照原则来处理。啊,只要案情里面没有出现所谓的紧急情况的,

那你没有经过这个被代理的同学追认的就不是一个合法的附带力量。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副代理的效力。也就是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后果呢?我们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构成的是合法的,副代理的话。它的法律后果如何呢?它的法律后果啊,跟一般的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这意味着副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最终可以让被代理人。也就是本人来承担后果。

当然这个时候呢,代理呢,他只对第三的选任及对第三的指示承担责任。啊,假如说呢,在紧急转委托的时候呢,这个乙啊,他对第三人授权不明,有些公司交代给他的事情,他没有跟第三人说清楚。那这个时候呢,谁来承担后果呀?唉,这个时候呢,乙要承担后果。

但是不影响交易的相对方丁,他是直接找谁的呀?他是直接找谁的呀?直接找这个被代理人甲的。啊假承担后果以后啊在内部去找这个指示不明啊,或者。对第三人的选任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的乙来进行追偿,一定要注意这个对外承担责任跟内部追偿之间的关系。这是第一点,那第二点呢?就是不合法的附带力量。啊,你既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同时你也不符合紧急情况的要求的,那这个时候呢,

副代理人还有没有所谓的代理权了呀?没有了,那你是的行为还能不能让被代理人承担后果了呀?不可以了,因为你没有代理权,那这个后果由谁来承担呀?当然,由代理人来承担了,因为是你代理人的擅自转让,他的行为造成的,所以呢,最终要由代理人来承担后果。这就是副代理的相关规则。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一六年的单选题。

甲呢,委托乙购买某品牌的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呢,又委托丙来办理此事。大家看这里面一个转委托的关系。但是呢,未将购进款交给丙,也没有征求甲的意见。这意味着丙呢,他能不能享有一个有效的复代理的权利呀?显然不能因为我们前面讲了。原则上必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时追认,而这个题目里面呢?有没有例外的紧急情况的信息啊?

没有,那就要按照原则来处理。你没有征求甲的意见,那代表着丙呢不能取得副代理权。那丙购到手机以后呢,交给了甲甲呢,拒绝接受我们来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是甲的指定代理人。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丙并没有取得代理权。当然,记这个选项啊,给大家补充一下这个指定代理这个词。当时,一九八六年的民法通则代理呢,

是分成三种类型的啊,分别是法定代理啊,委托代理以及指定代理啊,当时还有这个。指定代理,我们法律当中啊,制定规定,这个指定代理主要是解决指定监护人的代理人的资格。因为大家学监护制度的时候啊,知道有些监护的资格是由相关的组织来指定的,主要解决这个问题。但后来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呢,把这个指定类就给删掉了。为什么删掉呢?因为这个监护人的地位,

你虽然是被相关机构来指定的,但是你一旦成为监护人以后啊,那你的代理权呢?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直接取得的。所以呢,它应当属于法定代理的适用范围,而不再是一种独立的代理类型,所以呢,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就没有指定代理这样一个制度了啊,只是保留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啊,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背景。当然,对于a选项来讲呢,丙他当然不是指定代理人了,

同时他也没有任何的代理权。b选项乙的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当然不能成立,因为这个转委托呢,既没有经过统一确认,也没有紧急情况,是不能成立的。c甲乙权要求乙来返还购进款。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的。既然这个乙呢,你没有完成委托的事务,那你收入的款项当然要退还给被代理人甲了。d选项丙呢,

有权要求甲来支付购进款,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也不能成立建立的丙呢,没有取得。副代理权,那意味着你签订的合同最终能不能让被代理人甲来承担后果啊?当然是不可以的。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只能选择c选项,这就是本代理和副代理啊,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个副代理的相关规则。接下来,第三种分类啊,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分啊,

简单了解它们区分的标准是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名义。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代理,我们总责编规定代理啊,其实就是直接代理。如果呢,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那就是间接代理啊,规定在合同编的委托合同部分,我们到后面再给大家展开。最后一种代理的分类啊,是我单独给大家增加的啊,因为在二零二二年的总结编司法解释里面呢,增加了共同代理这样一个制度。所以要给大家补充这种分类。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他们区分的标准是代理人人数。来进行区分的,如果呢,代理人只有一个人的。单独代理,如果呢?代理人有两个人以上的,那就是共同代理,比如在实践当中。有的案件呢,在委托给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啊,因为这个案件标的比较大,涉及的问题也比较的复杂,可能一个律所啊完成不了这样一个事务。那这个客户呢?

就可以委托好几个律所来共同代理这个案件啊,让每个律所呢都发挥自己。最擅长的一个领域来共同完成这个委托事项,那这样的话呢,大家看代理人呢,就有可能有两人以上了,构成的是共同代理。这是第一节带来概述,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些基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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