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30:25

27.民法体系21图(20-1至20-3) -继承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要进入下一个知识板块的继承编。呃,对应的是我们考试分析民法部分第20章的相关内容。呃,当然,继承这一部分啊,其实相对来讲要简单一些。它解决一个问题,一个自然死亡了,钱没花完,应当怎么分的问题?就是继承制度。

大家看整体上呢,我们分成两个板块,第一呢是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来分配,第二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按照当时的意愿来分配。两种具体类型啊,当然一前一后呢,又增加了两个共性的规则,一个呢是一般规定,一个是遗产的处理规则。形成了四个知识板块。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板块继承的一般规定,这里面有一些基础概念。一个呢是继承。

一个是继承权。还有一个呢,是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的认定。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继承这个地方啊,有一个主观题的考点就是继承的含义和法律特征。考试分析啊,还是做了一个展开的。先来看什么叫继承啊?它描述的是一项制度。自然人死亡以后啊,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就是继承。能理解吧,就自然人死亡以后啊,

他遗留的财产要转给别人的法律制度就是继承。这里面呢,需要大家重点背的是这个继承的特征。考试分析呢,写了四个方面。那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呢,还是要用一个。逻辑来展开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几个基本点作为角度来展开。涉及到主体,客体内容变动,每讲保护前四个基本点。大家头脑里面是不是先可以形成这样一个表达的逻辑呀?先形成框架,以后再去梳理具体内容。

你看第一呢,是主体。主体呢,仅限于死者一定范围的亲属。一方面要分配的是死者的财产。同时呢,谁来取得这个财产呢?一定范围的亲属,这是第一。第二是继承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呀?就是死者的遗产。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叫遗产,这是客体。第三呢,是强调内容是不是导致一个财产关系的变动啊?

要从死者的手中转移给他人。这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最后呢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变动。它是因什么样的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呀?自然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发生这么一个事件,要启动继承程序,所以大家看这四点呢,描述的是继承这个制度,它的。适用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变动的原因。啊,

大致能够掌握这个框架吧。这是第一个问题。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个继承的开始和结束,这个是客观题的考点。首先呢,继承的开始啊,既包括被继承人死亡,也包括被宣告死亡。所以呢,我们在前面讲这个物权变动规则的时候啊,才讲应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自始末的时候发生效力呀。自继承开始的时候发生效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当然,

这里面呢,有一个民法典的特别规定,所以大家注意就是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都死亡了。而且呢,无法确定它们先后的死亡顺序的怎么办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将来决定遗产分配的方案。首先呢,要先看谁没有其他继承人。没有其他继承的人要先死亡,你不能做最后一个。第二,都有其他继承的,这个时候要区分长辈晚辈了。

长辈呢,要先于晚辈而死亡,这意味着晚辈是不是可以先继承长辈的遗产呀,然后再死亡。那假如说是同辈的,那就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稍微注意下这个特别的规定。呃,第二个需要给大家强调的是这个继承的接受。不同的主体啊,法律有不同的要求,对于继承人来讲呢,当事人只要没有表示放弃的,就推定你接受继承了。

但是呢,对于受遗赠人来讲。你在知道60天内没有表态的,就视为你放弃收益增了。是不是?沉默法律做出的推定不一样啊,对于继承人来讲,你的沉默推定你接受,而对于受益增长来讲。你的沉默推定为是放弃选择题,注意这个考点。这是继承。那接下来第二个基本概念啊,叫做继承权。是站在权力的角度来描述的。

首先呢,大家也是要掌握它的行业特征。先来看含义。当然继承权呢?既然是权利,我们在描述的时候啊,就要结合我们前面讲过的三要素来梳理关键词了。要掌握它的主体,客体和什么呀内容?下面看继承权的主体是什么呀?叫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继承权。第二是它的客体是什么呀?遗产。第三。继承人的内容是什么呀?

是不是要取得这个遗产呀?要发生一个遗产所有权的变动。当然概念里面呢,还讲了。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序的遗嘱来取得这个遗产的。对于我们接下来讲到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个方面。这样的话呢,我们把三要素连接起来,写就形成继续权的概念,只是呢,先讲主体再讲内容,最后讲客体。大家可以试着做一个描述,什么叫继承权呀?它指的是自然人的讲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的遗嘱来取得客体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能感受这三个关键词吧。接下来呢,是继承权的特征。大家看这个特征啊,还是要从几个基本点的角度来展开。首先,第一进程员的主体是谁呀?仅限于自然人。第二呢是。继承人的客体呢,指向的是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三呢,

是内容。继承权啊,它不能直接取得这个遗产的权利。他必须得等到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才能够实际取得这个权利,一定注意这个特点。不是直接取的,而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才能够取得。那最后呢,是继承权的变动,当然这里面呢,考试分析写了两点,第一呢,

是继承权基于什么原因而产生啊?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效的遗嘱而产生,一个是法定继承权,一个是遗嘱继承权。第二是取得以后呢?这个继承权能不能转让啊?不能,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你看这样的话呢,相对于四个方面就形成了基础权的五个特征。也有可能考到主观题。当然,我们在梳理的时候啊,大家一定要跟前面讲到的继承的特征,

做一个区分。继承啊,它描述的是一项制度。它是站在这个继承法律关系的,整体上来讲的。而这个继承权呢?它是一项权利,是站在权利人的角度来进行描述的。所以你看这个继承法律关系,它的变动啊,讲的是因自然人死亡这样一个事件而引发这个制度的适用。而这个继承权呢,讲的是你这个主体如何取得继承权以及取得以后能不能转让的问题。它的角度是不太一样的啊。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个继承权的丧失,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观题考点了。体现的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啊,法律要剥夺当事人的继承权。民法典呢,列举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啊,正好是五项。是不是也很方便?考一道十分的简答题啊。那这五项啊,其实都体现了。继承人。实施了一些不靠谱的行为,让法律呢,

觉得你不配。当这个继承人取得遗产了,就会剥夺继承权,所以呢,我们在继的时候啊,一定要把握一个核心,它都要指向继承人。不靠谱的行为的。但这个行为呢,我给它做了一个分类。有文有武啊,文武双全。先来看这个第一个层次啊。五的方面。涉及到前三项第一呢,

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不是不靠谱不不靠谱的行为呀?呃,第二呢?是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你看这两点大家放到一起来记。都是故意伤害行为。一个是杀害被继承人,一个是杀害其他继承人。只是呢,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时候啊,有一个主观的要求就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才有必要剥夺他的继承权。然后接下来第三项呢是?

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的虐待遗弃。是不是也是不靠谱的行为啊?也是大逆不道的行为啊,虐待仪器当然虐待呢,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第三项呢?是五。那剩下两项呢?是文。其实也不靠谱。第四项呢,是当时呢,直接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是不是亲自上手去干扰对方的遗嘱自由啊?伪造,

篡改,销毁遗嘱。然后呢?最后一项也是干扰移植自由,只是呢?没有亲自上手,而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来干扰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的。所以大家看最后这两项啊门的行为。都是干扰遗嘱自己的行为,只是呢,一个是亲自上手。亲自去伪造。

啊,变造。以及篡改。而最后一项呢,是没有亲自上手,但是呢,通过欺诈胁迫的方式来干扰被继承的遗嘱自由。啊,当然大家看。后面这两种行为啊,都有一个要求,叫做情节严重,大家记的时候要把它记进去啊,情节严重。这样的话呢,

可以形成五种行为。有文有武。跟五相关的有三种行为,但三种行为里面呢?前两项是故意杀害行为,然后呢?是虐待。情节严重,加上遗弃行为。那第二种类型呢,是这个干扰遗嘱自己的行为,既包括亲自上手。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也包括什么呀?

没有亲自上手,但是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来干扰被继承的遗嘱,自由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啊,可以被剥夺继承权。啊,当然不管用什么方法,这五种情形是需要大家记住的。它的法律后果呢?主要是客观题考点了。这个法律后果呢?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我们在区分的时候呢,要把前两种故意杀害行为要单独拿出来。因为它性质最为恶劣。

大家看导致的后果啊,是绝对丧失继承权,注意这个绝对丧失。怎么来体现呢?一方面,既丧失法定继承权,也丧失遗嘱继承权。即使被继承人立遗嘱,让这样的有故意杀害的继承人取得遗产,遗嘱也是无效的。绝对丧失。第二呢,是丧失以后有没有可能失而复得了呀?呃,不可能,

那剩下的三种情形啊,它属于相对丧失。你看一方面呢?只丧失法定继承权,不丧失遗嘱继承权。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立遗嘱让存在后三种行为的继承取得遗产的遗嘱依然是有效的。第二方面呢,是丧失继承权以后啊,依然可以失而复得。这它有回归表现,特别是呢,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还可以重新取得法定继承权。大家记得宽恕。这样一个行为吧,

它经常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情感表示。这是丧失继承权。那最后呢,还有一个问题,继承权的放弃啊,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主要是客观题考点,大家掌握细节就可以了。第一呢,是放弃的时间呢,是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分割完毕了,你再放弃的就不是放弃继承权了,而是放弃所有权了。第二是放弃的方式呢?

原则上得是明确的方式,也得用书面形式放弃。第三呢,是放弃的限制。如果您因放弃导致您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了,那放弃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最后,放弃继承权的意思。它的效力是具有溯及基本的效力的,要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视为你自始就没有取得这个遗产的所有权。啊,掌握几个结论就可以。好,最后呢,

还有一个问题,遗产体现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当然,这个遗产它是主观题的考点。所以大家先掌握这个遗产的概念和特征。先来看概念。遗产,它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希望大家这个概念要多精准的记,每个词都要记得住。我们在记的时候呢,可以大致做一个关键词拆解。遗产嘛,一方面是遗,另一方面是产。

遗说的是什么呀?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注意这个词啊,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才叫遗产。那第二这个产字呢?代表个人合法财产六个字。个人合法财产。能记得住吧,连起来讲的就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这是遗个人合法财产,讲的是产。为什么希望大家把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做精准记忆呢?因为它要方便,我们记这个特征的。大家看一下这个特征啊。前四项特征。

对应的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你看首先第一。时间的特定定。强调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强调遗留这样一个观念。时间的特定性。然后接下来是产个人合法财产三个词,分别形成了三个特征。内容的财产性强调财产。范围的限定性强调什么呀?个人而这个性质的合法性强调合法。所以呢,个人合法财产形成了三个特征。大家能够对应起来。这样的话呢,

概念里面是不是对应了四个特征啊?最后一个特征,大家要单独记它了。这也是我们。前年了,修订考试分析的时候新增加的。这个财产在法律上具有可转让性。因为这个遗产。它是要由死者转移给谁的呀?继承或者其他人的,所以呢,必须是具有可转让性才能够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遗产的五个方面的特征。至少考试分析啊,

写的还是很学术的。时间特定性,内容财产性,范围限定性,性质合法性,法律可转让性。很悬殊,大家要防止它考到主观题。那这个具体范围的认定啊,就是客观题的考点了。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则上都可以纳入继承的范围。大家稍微注意下例外就可以了啊。但是呢,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其性质,

不得作为遗产的,那就不能继承了。比如说。一个人呢,因侵权行为死亡以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呀?不可以,因为这个死亡赔偿金啊,它不是死者遗留的财产,它是赔给近亲属的损失。第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啊?不能。因为我们国家采取的是包产到户的政策。

这个承包经营权,它的权利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不是个人。啊,只要这个户里面还有其他成员的,那承包关系就不受影响,不能启动这个继承程序。这是一般性的规定。那由于时间关系啊,我们上午先。讲到这里啊啊,最后呢,给大家强调一下这部分的背诵的题目吧,第一呢,是继承的含义特征。

是要背的,第二是继承权的含义特征。第三呢,是继承权丧失的适用情形。最后呢,是遗产的行业特征,是主观题考点。好,那咱们开始上课。今天上午啊,讲到了民法的继承这个部分。在继承里面呢,讲了一般性的规定,那接下来呢,我们要展开两种非常重要的继承制度,

一个叫法定继承,一个叫遗嘱继承和遗赠。先来看法定继承。首先,第一个问题啊,是法定继承的含义和特征,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大家得稍微记一记。先来看什么叫法定继承啊。两个关键词第一呢是法定,第二是继承,什么叫法定啊?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但这个法律的规定呢,既包括继承人范围,

也包括继承顺序等,核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二,继承呢,就是由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这样的制度叫法定继承,应该好记吧。描述第一法定根据法律规定,第二继承呢,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就把这个概念搞定了,那接着呢,需要大家重点记的是法定继承的特征。考试分析啊,写了四个方面,

第一呢,是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第二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第三呢,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第四是遗嘱继承的限制。我相信啊,这四个词呢,都好理解。关键是怎么把它完整的记住呢?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来记,首先第一个层次啊,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拆解。一个是法定,一个是继承,

要分别形成两个特征,现在看什么叫法定啊?是不是体现了法定性和强行性的特点啊?既按照法律规定来取得遗产,那具有法定性以及强行性。这是法定推出来的。那第二呢,是继承可以推导出第二个特征来。凭什么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取得遗产呀?因为你跟被继承人之间是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这个特定的身份关系啊,就是法律允许你直接取得遗产的根据。所以大家可以做这样一个联想法定继承两个词,法定的推导出法定性和强行性。而继承呢,

推导出双方之间要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以呢,法律才允许你继承。这是前两点,那后两点呢?体现的是和遗嘱继承的关系。一个呢是遗嘱继承的补充。首先,要执行遗嘱。遗嘱没有处理的财产,可以适用法定继承,所以是补充。第二是遗嘱继承的限制。因为只有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才能够适用遗嘱继承,

否则的话,你就只能适用遗赠了。所以这个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啊,又对于遗嘱继承构成一个限制。当然,这里面呢,大家重点记补充和限制这两个词。我呢,给大家做一个联想啊,叫做充值。法定继承是不是取得财产呀?可以给我们空空的钱包充点值哈。冲呢,叫补充值呢,做了一个谐音叫限制。

总之,大家得记得这几个关键词。这样的话呢,大家看法定继承的特征啊,就分成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拆解关键词,第一是法定,第二是继承。然后后两个特征呢,是和遗嘱继承的区别,或者关系体现为充值这两个字,充叫补充。执教限制把它搞定。这是第一个问题。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

是这个法定继承的具体适用规则,首先呢,是法定继承的范围,其实这个问题啊,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当然,简答题要考的话也非常简单,是不是两个顺序啊?第一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哪些人呀?配有父母子女最亲密的亲属。当然,这里呢,一定要注意中国特色的一个规定,叫中国好儿媳,

好女婿。假如说呢,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虽然不是子女,但是呢,胜似子女。是不是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参与继承啊?第二呢,是这个第二顺序,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兄弟姐妹,当然一定要特别注意一下。

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不是法定继承人呀?不是的。除非是在代位继承的时候啊,它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承人来参与继承。如果没有代位继承的适用的话,那孙辈在我们国家就不是法定继承人了。这是两个继承顺序。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这个问题的民法典有规定考试分析呢,也展开了这五种情形。所以大家呀,也要把它当成主观题的考点来对待。但这个适用情形啊,非常的简单,

你就把握一个原则。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首先要执行遗嘱尊重与资质。没有这个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才适用法定继承,是不是体现一个补充的地位呀?所以它的适用情形呢,大家看五种情形,我们也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呢,是人不行。就是基于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情形下,主体不符合要求,所以呢,没法适用遗嘱。

要么是主体自己放弃了权利,要么是法律剥夺的权利,或者呢,已经先死亡了,是不是主体不行啊?无法执行遗嘱才能够适用法定继承。那第二个方面呢,是遗嘱不行。本来你可以优先,但是呢,一方面遗嘱呢,被认定无效了。或者呢,遗嘱啊之间没有处分相关的财产,是不是才轮得到法定继承啊?

所以这五种情形啊,大家可以大致区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适用遗嘱的时候主体不行。第二方面呢,是遗嘱自己不行。就有可能是用法定继承了。啊,简单掌握就可以。这是第二个问题,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这个代位继承,这是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问题了。当然了,先从客观题角度回顾这个代位,继承它的一个基本的模板,

还有印象吧。祖孙三代人,其乐融融。甲生于子乙,乙呢?生于子丙。那假设呢?中间这一代人已先死亡的。是不是未来甲在死亡的时候,应当由乙继承的遗产将由丙来代为继承啊?所以呢,是乙要先于甲而死亡,这是代位继承适用的一个典型场景。当然,民法典呢,

对这个适用范围还做了一个扩张。是不是兄弟姐妹间死亡的时候,也有可能适用代位继承啊?甲呢,没有其他亲属,只有兄弟姐妹乙。那假如说呢乙呢?先于甲而死亡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后死亡的时候应当由乙继承的遗产交由他自己的子女丙来。代位继承。你看这是考试里面,大家要掌握的待遇,继承的两种适用模型。那我们基于这个模型呢,

来掌握代位继承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主观题考点。事实上呢,我们曾经考过我印象当中啊,应该是二零零六年考的。距离现在已经非常遥远了,再一次考到也是有可能的。当然,这里面呢,大家先掌握几个术语。甲呢,我们称之为被继承人注意这个术语啊,被继承人。要继承的是甲的遗产,而这个先死亡的乙呢?

我们称之为被以代位继承人。因为丙是要代乙之位去继承的,所以乙叫被代位继承人。而这个丙呢,叫做代位继承人,大家先掌握这个术语。因为你在描述主观题的内容的时候啊,要用到这个术语的。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可以把代位继承的概念做一个描述了,就是描述我刚才讲到的模板,首先呢,是不是乙要先死亡呀?所以叫被代位继承人,要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适用前提。然后呢,应当由被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将由其代位继承人来代位继承。是不是描述一下这个过程就是代位继承的概念啊?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啊,是要展开它的要件,这个要件呢?四个方面,我们要以主体作为线索来展开梳理。一方面,要描述被代位继承人乙,另一方面呢,要描述代位继承人丙。两个主体都符合相应的要求,

才能够适用代位继承。我们先来看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三个方面,第一呢,是他要先死亡,好理解吧,乙呢,要先于丙而死亡,这是适用前提。啊,第二呢?是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的范围,大家看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呢,是被继承的子女,

第一个模型。第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不是都可以适用代位继承呀?所以第二点描述的是被代位继承的范围。既包括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第三呢,是他自己要没有丧失继承权,别人要带他的位置去继承,那他首先得有继承权,所以呢,未丧失继承权。大家看这三个要件描述的都是被乙代位继承人,也就是模型里面的乙,它要符合的要求。然后呢,

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代位继承人丙应当符合的要求了。大家看丙呢,包括哪些人呀?一个是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一个是先死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你得有这个代位继承人才,有可能适用代位继承制度。你看这样的话呢,四个邮件就给大家梳理完了。被代位继承人乙身上产生三个要件,第一,先死亡。第二,包括子女和兄弟姐妹。

第三,未丧失继承权。然后第二个层次呢,是代位继承人。如果是子女的话,就是晚辈直系血亲,如果是兄弟姐妹间死亡的话,就是子女。就把这个要件给他搞定了。虽然呢,听起来比较的啰嗦啊,是因为这个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这样的术语比较啰嗦,但是规则本身是比较简单的。这是条件,那法律后果呢?

就比较简单了。被代位继承人能取得多少份额?那代位继承人呢?就取得多少份额?最后呢,是这个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规则,这个是客观题的考点。原则上呢,在适用法定继承的时候啊,要按照顺序来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没有机会。当然,同一顺序呢,有数人的原则上要均等分配。当然,

大家要重点关注的是不均等分配的情形,这是选择题的考点。有人要多分,有人要少分,先看什么人要多分啊?讲的是前两点。生活呢,有特殊困难,而且呢,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不是弱者呀?应当给予照顾,必须要多分。第二呢,是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或者呢,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也就是在经济上或者精神上,对于被机器人给予了较多的支持的贡献比较大,可以多分。一个是应当多分,一个是可以多分。然后呢?就是少分的情形了。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不孝子女,注意应当这两个字。当然,即使他分不到遗产,影不影响他的继承的资格呀?

呃,不影响。有没有继承人资格跟能不能分到遗产,它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你看第二个层次啊,就是非继承人也有可能分得适当的遗产。一方面呢,是继承人以外的由被继承人抚养的人。第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虽然呢,没有继承资格,但是呢,跟这个被继承人是不是一个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啊,要么是。

被继承人养着的人,要么是养着被继承的人,有这个抚养关系啊,可以使他分得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定继承当中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个板块,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基于遗嘱来分配遗产,所以呢,先来看跟遗嘱相关的。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啊,是遗嘱的含义和特征,

这是一个主观题的考点。先来看什么是遗嘱呢?首先要关注它的上位概念,叫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比较好理解吧,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既然是民事法律行为,大家想想。它的概念里面必然要包含几个方面的关键词啊。三个方面的关键词还记得吗?第一是主体。第二是什么呀?意思表示第三是内容。你要分这三个关键词来梳理它,首先呢,立遗嘱的主体是谁呀?

仅限于自然人这第一。第二是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啊,强调一个死因行为的观念,大家看生前做出死后才能发生效力。这是这个意思表示的,要求生前做出死后生效,体现死因行为。接着看遗嘱的内容是什么呀?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处分财产,这是核心。同时呢,还包括安排事务。现在总则里面。

监护当中有一种监护制度,叫遗嘱监护。还记得吧,它可以安排有关事务。这样的话呢,内容里面就包含两个词了,第一呢是处分财产,这是核心,然后呢,还包括安排事务。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遗嘱。那把三个方面的关键词连接起来,写就形成它的概念。大家可以试着做一个描述,什么叫一注啊?

它指的是限定主体自然人。接着讲意思表示,生前做出并与死后发生效力的,接着讲内容处分财产并安排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感知这个规律。那接下来呢,是它的特征,这个特征啊,其实更多强调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当中,它的一些地位。你看第一,它是一个单方行为。单方做出就可以。第二是它是一个死因行为,

生前做出死后生效。第三呢,是亲自实施的行为,是不是具有人身专属性啊?不能由别人来代理。第四呢,是它是一个要式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啊,四个方面的特征。但这个特征啊,理解不难,关键是大家要把它记住。我呢,编过一个口诀。

大家知道吗?叫死要单身啊。感情非常强烈啊。有些人呢,就不喜欢找对象。我死也要单身。死呢,说的是死因行为,要说的是药师行为,单说的是单方行为,伸出的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当然,不管用什么方法,大家需要把这四个关键词啊,给它记全了。

死要单身。这是第一个方面。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遗嘱的效力。建设民事法律行为嘛,我们要判断它的效力。那遗嘱呢?它的效力啊,只有有效跟无效之分。有没有可撤销啊?没有有没有效力未定啊?也没有。先来看遗嘱的有效要件,这个是考过主观题的。大家看建设民事法律行为嘛,它的有效要件又得用到我们前面讲过的模板了,

坚持实质和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实际要件里面呢,还是这三个关键词主体意思表示内容还记得吧,主体大家看一下,要有遗嘱能力,但这个遗嘱能力啊,必须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意思表示,必须要真实。第三呢,是内容要合法。是不是都是模板就可以解决的呀?最后呢,是形式要件。遗嘱呢,

因为它是要式行为,所以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要件。你看就把有效要件给它搞定了。比较简单吧,接下来呢,是遗嘱的无效情形。考试分析呢,应该是写了六项。也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需要大家记得。当然,无效的遗嘱啊,就是欠缺有效要件的遗嘱。只要欠缺任何一个要件的,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所以大家看,我们在梳理的时候呢,还是以实质要件里面这三个关词来梳理,涉及到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合格,内容不合格三个方面。你看第一种情形,主体不合格的,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没有遗嘱能力。第二呢,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遗嘱无效,包括受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大家看是不是都没有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啊?通通都是无效的。因为它没有其他的效率形态,只要欠缺有效要件。就是无效的遗嘱。所以这个意思表示里面涉及到三项。欺诈,胁迫,伪造,篡改。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这个内容不合法。啊,当然,首先呢,

是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是无效的遗嘱,这个比较简单吧,大家特别注意一下最后一项。遗嘱呢,处分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财产了。下面的部分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遗嘱,应当认定无效。你看这一点,大家可以跟我们前面讲这个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情形的时候,做一个对应。你看那里面呢内容的违法,里面有一项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还记得吧?而这个遗嘱需不需要恶意串通啊啊?不需要,因为是你单方做出的。所以呢,只要你单方做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财产利益了,就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也是一个内容的不法。大家看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考试分析讲到的六种无效的一种情形啊,大家结合这个主体意思表示内容,这个思路做一个梳理。好,这是第二个问题,

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遗嘱的形式。既然遗嘱是要式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民法典规定了哪几种形式的遗嘱呢?总共是六种。大家也要警惕它考到主观题。自书带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应该都比较好理解,关键是大家要把这六种遗嘱啊,它的名字给它记全了。这是大家背诵的第一步。那在记的时候呢,

给大家编一个小口诀。呃,这个小口诀啊,就是每一种遗嘱形式的第一个字组成的。叫自带印。录口供。大家知道啊,你要去公安机关录口供的话,是要按手印的。首印啊,就是你自带的印啊,自带印录口供。资呢,说的是自书遗嘱,代呢,

说的是代书遗嘱,印呢,说的是打印遗嘱,录呢,说的是录音录像。口呢,说的是口头。共呢,做了一个谐音叫公证遗嘱。自带印录口供。大家先把这六个。名词给它记住了,然后呢,再来掌握这个具体的形式要件,客观题案例题都有可能考到。

首先呢,要注意下哪些遗嘱呢?需要两个以上的人在场见证啊。你看除了这个,第一个自书遗嘱和最后一个公证遗嘱以外,剩下的四种遗嘱都得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先注意这个形式要件。然后呢,这个遗嘱里面常常都会有签名的要求。你看字数一注呢,是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能不能盖章按执念啊?不可以。

那接下来代书遗嘱呢?要求这个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都得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接着打印遗嘱呢,是在每一页都要签名注明年月日。接着录音录像呢,它就没法签名了。所以你要求啊,录音当中要记录姓名,而录像的时候呢,要记载肖像。就是你要出镜。接着口头遗嘱啊,是大家要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了,

它也是药师行为。除了有见证以外呢,还必须要存在危急情况。也就是因危急情况来不及立其他遗嘱了,才能够立口头遗嘱。因为它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啊,非常的大。当然,危急情况解除以后,能够立其他遗嘱的口头遗嘱就会自动失效的。换句话说,口头遗嘱只有在什么时候才能够发生效力呀?发生问题情况。立完遗嘱,然后就死了才能发生效力,

如果呢,后来又活过来了,那这个时候呢,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了。强调啊,它是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够用的一种一种形式。好,这是六种形式的遗嘱,需要大家掌握。那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方式,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三种方式明示默示推定。首先呢,遗嘱人立新的遗嘱来变更,

这回旧遗嘱的法律是允许的。第二呢,是默示的方式,甲说呢,遗嘱的行为啊,和遗嘱内容相冲突的,那就视为他变更或撤回遗嘱了。你立遗嘱要把这个房子留给自己的儿子,结果呢,刚立完遗嘱三天,你就把这个房子卖到。挂到链家上,想要卖掉,是不是行为跟遗嘱内容相冲突啊?第三呢,

是推定这个规则是需要大家掌握的。如果呢,数份遗嘱内容有冲突的,这个时候呢,要以哪个遗嘱为准啊,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啊,视为在后的遗嘱变更或者撤回了在先的遗嘱。这是遗嘱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遗嘱继承和遗赠这两个制度,大家看他们都是基于遗嘱来分配遗产。只是呢,取得遗产的人有继承人资格的,我们叫遗嘱继承。

取得遗产的人没有继承资格的,我们叫遗赠。先来看遗嘱继承。首先呢,需要掌握它的含义和特征,这是主观题考点。其实啊,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呢,也是两个关键词,第一呢是遗嘱,第二是继承。遗嘱呢,指的是啊,继承呢,是按照有效的遗嘱去取得遗产的。

第二,继承呢,就是取得遗产的情形。你看两个词连起来写,就是遗嘱继承的概念。基于有效的遗嘱来继承遗产的制度,就是遗嘱继承比较好理解吧,当然一定要特别强调它的主体呢叫。继承人。这是要跟移正形成鲜明对比的。那接下来呢,是它的特征,考试分析啊,也是写了四个方面。第一呢,

是存在有效遗嘱前提。第二是直接体现被继承的遗愿。啊,第三呢,是对于法定继承的排斥,第四是优于法定继承。理解上都不难,我们在记的时候呢,是要参照法定继承的特征,它的思路啊,分成两个层次的。啊,第一个层次呢,是先做一个关键词的拆解。遗嘱延伸一个特征,

继承延伸一个特征。大家看遗嘱呢,延伸的是第一个特征,必须要存在一个有效的遗嘱,这是前提。第二是继承。你基于有效的遗嘱取得这个遗产,是不是体现的是被继承的遗愿呀?这也是遗嘱继承的根据。你看跟法定继承做一个对应,法定继承里面呢,你之所以取得财产,是因为你跟被继承人有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这个遗嘱继承里面呢,你之所以可以继承遗产,

体现的是什么呀?被继承的遗愿。所以继承啊,可以推导这个根据体现的是被继承的遗愿。这是一个关键词拆解。那剩下的两项啊,都是跟法定继承比较,来去体现它的特点了。首先呢,是对于法定继承的排置。有遗嘱的,先执行遗嘱,第二是优于法定继承,要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个是排斥,

一个是忧郁。大家也可以记一个小口诀叫排忧。咱这个u呢,是做了一个谐音的啊。通过遗嘱取得遗产了。拿到钱可以解决我们很多忧虑。排优我们前面讲法定继承的特征的时候用的是什么呀?充值大家可以做一个对应啊。排呢,说的是排斥法定继承u呢,说的是优于法定继承。这是遗嘱继承的四个特征,需要大家记住的啊,我们分成两个层次去记它。接下来呢,

是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三个方面,这个大家简单了解。首先第一呢,是没有遗赠分案协议。虽然你可以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呢,你见到遗赠抚养协议这个大哥,你就不灵了。首先第一呢,是没有遗赠返现协议。第二呢,是存在有效的遗嘱,这是遗嘱继承的前提。第三呢,是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

这样的话呢,就可以适用遗嘱继承人分配遗产了。这是一主题人。接下来呢,我们来看遗赠。遗赠呢,也是基于遗嘱来取得遗产,只是呢,取得遗产的人没有法定继承的资格。所以呢,我们在写这个概念的时候啊。要特别强调,自然呢,通过遗嘱的方式啊,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组织或者个人。强调没有法定继承人资格,这是核心。这是含义。那接下来呢是特征,但这个特征呢?它跟遗嘱的特征基本上是一样的。还那四个词,还记得吧?死要单身。死因行为,药师行为,单方行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当然,

这里面大家可以增加一个它的特殊之处。就是取得遗产的人啊,他没有法定继承的资格,讲的是主体的问题啊。最后呢,来比较一下这个遗赠和遗嘱继承。也是有可能考到简答题的一个内容。那考试分析呢,是比较了三个方面的区别,其实都好理解,你看第一呢是?取得遗产人的地位不一样。受遗赠人呢?没有继承资格,而这个遗嘱继承人呢?

他有继承人资格地位不一样。第二呢,是主体的范围不一样。遗嘱继承人呢?它仅限于自然人。而这个受益自然人呢?它不限于自然人范围不一样。第三呢,是行使方式不一样,我们前面讲到了继承人呢,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而这个受益的人呢?没有做任何表示的,就是为你放弃了行使权利,

方式不一样,都好理解吧。那第三个比较的点呢,大家也可以记一个小口诀。叫地主型。当然,地主肯定是不行了。只是为了方便大家记啊。d说的是什么呀?法律地位不一样。有没有继承资格?第二是主体的范围不一样,第三呢,是行驶的方式不一样,地主型。

啊,总之呢?不管用什么方法,大家先把这三个比较的点给它记住了,后面这个内容很容易就推导出来了。这是两种类型的继承制度。啊,当然讲完以后呢,还是再次强调一下主观题,里面需要大家记的考点。第一呢,是法定继承的含义特征。第二呢,是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第三呢,

是代位继承的含义和适用条件。然后接着遗嘱的含义特征。遗嘱的有效件以及无效的情形。接着是遗嘱的六种形式。然后呢,是遗嘱继承的含义特征,遗赠的含义特征以及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题目比较多,非常琐碎,所以大家一定要讲方法。最后呢,继承编还有一个考点叫遗产的处理。就是要具体分配这个遗产了。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遗产管理人。

这个制度啊,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没考过,希望大家特别注意一下。首先呢,什么叫遗产管理人呀?对遗产呢,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其实呢,通俗的讲啊,就是要主持整个遗产处理过程的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当然,先掌握一个客观题考点,谁来当这个遗产管理人呢?首先呢,

有遗嘱执行人的,由他来当管理人。第二,没有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推选。大家没有推选的话,那所有的继承人共同担任。当然没有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来当遗产管理人,这一点是需要大家特别关注的。因为啊,无人继承的遗产原则上由国家来取得,所有权是不是啊?那这个民政部门啊,

就是代表国家来接收这个财产的。那假如说呢,死者是村集体成员的,也可以由村集体来取得所有权,而这个村民委员会就是代表集体来。接收这个财产的。少了谁呀?居民委员会注意一下,没他什么事。当然,有争议的时候可以请求法院来指定。那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这里面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民法典呢,

列了六项职责,大家把它当成主观题考点来对待。但这六项职责呢,理解起来都不难。我们在记的时候啊,大家要联想一个。从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到遗产分割的全过程。每个环节都要由遗产管理人来主持。你看第一步,人死了先要干嘛呀?先要清理遗产。当然,也包括制作遗产清单,先看看有哪些遗产可供分配这第一步。

第二步,清理完财产以后呢,要向继承人汇报一下,有这么多财产,我们接下来将要分配它。第三呢,是在具体分配之前呢?要采取措施防止遗产的回溯灭失。同时呢,如果欠别人钱的话,要先清理债务。你看前两点呢,先把这个遗产摸透了。在具体分配之前呢,要做两项工作啊,

第一呢是先采取措施把财产保护起来。同时呢,要处理被继承的债权债务。欠别人钱的要先还掉债务才能够分配财产。然后呢,处理完这个事情以后呢,接下来就要进入最核心的环节了,按照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来分割遗产。这是最核心的一款。当然最后呢,再加上一个独立条款和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所以呢,这六项职责啊,大家联想一个时间线索。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到具体分割这个财产,中间每一个环节啊,都是由遗产管理人来管理的。这是它的六项质子。当然,最后呢,是它的权利和责任。客观题考点。一方面呢,是遗产管理呢,它可以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取得报酬。活不是白干的,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呢,即使他取得报酬了,

他也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任。你看在民法里面,原则上只有无偿行为,才只对故意重大过失负责任。但是呢,遗产管理人,他即使取得了报酬,法律也对他不会太苛刻,只需要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负法律上的责任。这是遗产管理人。那接连的是遗产分配的具体顺序。但这个顺序啊,非常简单,首先第一步先执行什么呀?

老大遗赠抚养协议。然后呢,是老二遗嘱,当这个遗嘱里面呢,既包括遗嘱继承,也包括遗赠,它们是同一个顺位。最后呢,还有剩余财产呢,才适用法定继承,这是一个基本的顺序。那前面呢,讲到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了,那这里面呢,我们重点展开这个遗赠抚养协议。

主观题的考点当然先注意一下遗赠抚养协议的抚是哪个抚啊?它是这个扶持的扶啊,体现双方的一个平等的地位。下面看第一个问题,遗赠抚养协议的含义和特征是主观题的考点。首先呢,这个遗赠抚养协议啊,它是一个协议或者叫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当时的e资质。那建设民事法律行为,大家能不能想到它的概念里面需要哪几个方面的关键词啊?主体意思表示。是内容。先来看主体是谁呀?主体呢,

是遗赠人和抚养人。遗赠抚养协议嘛,就是遗赠人和抚养人签订的协议。第二个关键词呢,叫做约定,你看这是意思表示。接着第三个方面是内容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先来看一下抚养人有什么义务啊?要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的义务。生养死葬是这个核心。那接着看遗赠人有什么义务啊?转移遗产的义务。当然可以转移全部,

也可以转移部分。你看连起来写呢,就形成遗赠分析的概念。大家可以试着做一个描述,什么叫遗赠抚养协议啊?它指的是先讲主体,遗赠人和抚养人。意思表示叫约定,然后再讲双方的义务。抚养人呢?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呢?转移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遗赠分配协议好记吧,关注三个关键词。

那接着呢,是它的特征。这个特征啊,考试分析呢,写了四点也是可以考简答题的。当然,我们先回顾一下我们在描述法律行为的特征,特别是典型合同的特征的时候,大家还记得那个思路吗?这个模板你自己要多用几次才能够记得住。首先呢,要从要素上进行定位,还记得吧?包括哪几个关键词啊?主体标的和内容。

然后第二个层次啊,是从性质层面来进行定位。讲的是法律行为的分类,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还记得这个词吧?其实呢,遗赠抚养协议啊,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呢,先把它放到这个框架上,看看考试分析,写了它几个特征。首先呢,主体有没有写啊?没写标题呢?

也没有写,重点是写了内容,所以大家要重点掌握内容里面这个关键词。内容体现为什么呀?双方义务的履行啊,具有错时性的特点,这个词是考试分析的原文。什么叫做双方的履行具有错时性啊?协议一签订,抚养人就得尽生养死葬的义务。但是呢,遗赠人什么时候才尽转移遗产的义务啊,他死亡以后。不是同时履行的,叫错时性。

你看要素里面呢,主要讲了这一点,然后接下来呢,在性质层面讲了几个特征啊。你看前两项啊,讲的是它的性质。一方面,它是一个双方行为。跟什么相对应啊,跟遗嘱相对应。第二呢,它是一个有偿行为。是不是也是跟遗嘱形成鲜明的对比呀?所以叫双方有偿行为。你看性质里面呢,

讲了两个特征要素,里面讲了一个特征,三个特征。剩下最后一个特征啊,大家需要单独记它。体现的是它的法律效力。具有最优先的使用效力。继续性就用法定继承,也优先于谁呀?遗嘱继承和遗赠。具有最优先的使用效率啊,这个要单独记的。你看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遗赠符合协议的。四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呢,要素当中重点讲内容。双方履行具有错施性。然后在性质里面呢,重点讲了两项,一个是双方,一个是有偿。当然,它也是典型的诺成不要式的行为,其实大家也可以写。甚至它也是一个双务行为。呃,最后呢,单独加上这个效力啊,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

这是概念特征。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个遗赠抚养协议跟遗赠的区别,虽然都有遗赠两个字,但是它们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考试分析呢,展开了五项区别。是不是也有可能考到主观题啊,大家也得记它。这五项呢?我们分成三个层次啊,第一呢是从行为角度来讲,它们有区别。第二是从主体角度来讲,它们有区别。

第三呢,是法律效力层面有区别。首先呢,是行为层面。一个是内在的品质,一个是外在的形式都不一样。性质上大家看。遗赠抚养协议呢,是双方双务有偿行为。而这个遗赠呢,是单方耽误无偿行为,这种形式对应,而且大家看一下这一点区别呢,是不是也是从?遗赠翻新的特征里面衍生出来的呀。

你看这里面写了双方有偿嘛,是不是跟遗嘱的单方无偿形成鲜明对比呀?这第一个比较点。然后接下来呢,是行为的形式,一个是协议的形式,一个是遗嘱的形式。这个比较简单。然后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从主体层面来比较的啊,一方面比较范围,另一方面比较资格。首先呢,是范围。遗赠抚养协议里面的抚养人呀。

他不能是法定抚养义务人,同时呢,也不能是国家。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国葬的待遇的。国家负责你的生养死葬,你是什么级别?但是呢,对于事物遗赠人来讲,大家看他可以是国家集体第三人。只要不是法定继承人就可以了。接着,主体资格不一样,因为这个遗赠牌协议啊,它是双方行为,所以要求双方都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这个遗赠里面呢,只需要遗嘱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就可以了,受遗赠人呢,可以是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最后呢,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最优的效力,一个是只能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这五点大家稍微注意一下,比较的点就可以了。前两点是行为,包括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形式,然后接下来两点呢是主体,包括主体的范围,

也包括主体的资格,最后呢是法律效力。呃,最后呢?是这个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因为它是一个双务法律关系,那假设呢,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这个协议,导致对方订立协议的目的方实现了,是不是向对方就可以解除这个协议啊?很好理解。那假说抚养人违约,导致协议被解除了。它支付的供养费用啊,是不能主张补偿的。

因为是你半途而废。但是呢,因为遗赠人的原因,导致协议被解除的。这个时候呢,抚养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总之呢,抚养人能不能主张供养费用,关键是看他自己有没有过错。他有过错的,可以主张补偿。抚养人的没有过错的,可以主张补偿。那有过错的,就不能主张补偿了,

很好理解。这是分配的顺序。好,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遗产的具体分割规则,这个主要都是客观题考点了,首先呢,要分割遗产的话,先得确定遗产的范围,叫先析产后继承。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话,要分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是个人财产适用分配的规则。

呃,第二个方面呢?是遗产分配的一些原则啊,这个大家稍作了解。特别注意下这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是不是要给这个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啊?当然胎儿呢,如果出生的时候就是死的。是不是视为他自始没有取得这个遗产啊?重新有被继承人的。其他进程来分配。但是呢,胎儿出生以后过了一段时间才死亡的。他是不是可以取得这个遗产权利啊?然后呢?

再由刚刚出生的小孩,他的法定继承人再次继承。接着看第三个方面是转继承的问题。要跟我们前面讲到的。代位继承,做一个对应。其实呢,就是当事人的死亡顺序不一样,还是用我们前面讲那两个模板啊,甲生于子乙呢,生于子丙。如果是甲先死亡的话,是不是乙可以继承遗产呀?那乙继承遗产以后呢?在分割之前,

他又死亡的,那他刚刚取得的部分呢?将用他自己的继承人来再次继承,这叫转继承。相对是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所以呢,他是被继承人先死亡。也就是继承已经开始了,然后呢?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他继承的遗产呢?由他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再次继承,这就是转继承。最后呢,是无人承受的遗产。

原则上归国家所有。当然,要用于公益事业,那如果是村集体成员死亡的,也可以归集体所有,比较简单了。最后呢,是这个遗产债务的清偿规则,也是客观题考点。首先第一个方面啊,是遗产清偿的原则。大家重点关注这个限定继承原则,还记得这个词吧。尽管呢,被继承死亡以后,

他的债权债务要由他的继承人概括承受。但是呢,继承人啊,他有没有全部的法定清偿义务啊?没有,他只在实际接受的遗产范围内。负清偿义务。超出都部分,它是有权拒绝的。当然,如果他自愿倾城的话,能不能反悔呀?不能反悔。呃,同时呢,

在清偿债务之前要给这个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先保障这些继承的生存权啊,人权,然后呢,再实现债权。人权要大于债权。这里面呢,稍微注意下最后一个说法。甲说呢,法定继承是两人以上的。是不是他们共同的继受被继承的债权债务啊?所以这个时候呢,他们对于这个遗产构成的是共同共有。而对债务呢,

负的是连带责任。当然,这个连带责任呀,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呢,它不是一个全面的连带责任。是不是每一个继承人都是把自己继承的遗产全部拿出来还债呀?超制度部分,它就没有这个清偿义务了。最后呢,是遗产清偿的具体规则。假如说呢,债没有还,但是财产已经分完了,债权人找谁呀?首先呢,

要找法定继承人,大家看分配遗产的时候,它是最后一个,但是呢,还债的时候,它要排到第一位。那假设呢,法定继承人都拿出来还债了,还是不够的,怎么办呀?那就不能让法定继承人清偿了,只能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来清偿了。当然,假设他们还是把所有财产都拿出来还债了,还是不够的,

怎么办呀?那就只能拉倒了。这就是债权的风险。这样的话呢,就把这个板块给大家梳理完了,还是呢,强调主观题的考点b呢,是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需要背的第二是遗赠抚养协议的含义和特征。第三呢,是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剩下的主要是客观题考点。好,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继承编的相关内容给大家全部梳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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