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27:09

13.民法体系21图(12-1至12-2) 担保物权(0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从今天开始呢,我们这个物权编啊,将进入担保物权这样一个板块。担保权这个部分啊,可以说是整个民法当中大家学习的重点,也是学习的难点。大家先回顾一下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哪几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呀?是不三种类型啊,这叫物权法定,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然,

这三种担保物权呢?它的共性规则,我们又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呢,因为这个担保物权啊,它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排他性。所以呢,又有可能发生竞合,所以在最后啊,给大家讲这个担保权的竞合。相当于是三种单目权类型,然后呢,加上一头一尾就是我们这一部分啊,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框架。

先来看这个一般规定。首先呢,第一个需要大家背的题目啊,是担保物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从来都没考过主观题,需要大家好好背这个题啊。先看什么叫担保物权呢?是不是也是从它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来进行定位呀?当这个担保选呢,它也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一种权利,所以呢,它的概念里面也多了一个内容叫做目的。我们在前面讲这个用益物权的时候啊,大家还记得哪些权利的概念当中,

除了三要素以外,还包括目的这一项呀。一个是地役权,一个是居住权,都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权利,担保权也是一样。所以呢,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关键词,单目权的存在的目的,它的目的是什么呀?其实就是担保,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或者叫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都行,总之呢,要体现一个担保这样一个功能。

然后呢,再来展开单保权的三要素的梳理。首先呢,担保权它的主体是谁呀?主体是债权人,注意这个词啊,债权人是主体。第二,它的客体是什么呀?客体呢,其实是他人的财产,是不是啊?那债权人以外的他人指的是谁啊?一个是债务人,一个是第三人,

所以说其实体现的也是一个他人的,这样一个属性。是不是也是他物权呀?第三呢,是它的内容,这个是需要大家重点记的,但目前的内容啊,最核心的一个词叫做优先受偿,是不是体现的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呀。当这个优先市场呢,什么时候才能够实现呀?当然,前面要加上一个前提,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再补上一种情形。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的时候,可以就这个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你看那个担保啊,它都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的时候才能够真正实现优先受偿权。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目的以及三要素四个关键词给大家梳理完了,连起来写就形成了单补权的概念。当然,大家还是可以加上哪两个字啊?依法那两个字啊,它也是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我来做一个示范,大家感受一下怎么把这四个关键词连接起来?什么叫担保物权呢?

它指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先讲目的。然后呢,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然后接着讲内容,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就这个财产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担保物权,能理解吧,哎,目的加上三要素就把它搞定了。当我们搞定这个担保权概念以后啊,事实上,抵押权跟质权的概念也可以基本搞定。你看抵押权呢,

它是不是也是一种担保物权呀,所以它的概念呢,首先得符合担保物权的一般概念,然后呢,再加上抵押权最特别的一点叫做不转移占有就OK了。我来做一个示范,大家感受一下这个过程啊,什么叫抵押权呢?抵押权指的是还是先讲目的,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接着讲三要素债权呢,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把这个词加进去,不转移债务的担保。然后接着讲内容,当债务人不允债务或者发生当时约定情形的时候,

可以依法救助财产,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不是完全一样的套路呀?包括呢,大家能不能把这个质权的概念一并搞定啊?也是可以的,大家看质权的概念呢,也是担保权的概念,加上什么呀?转移占有这样一个关键词。是不跟抵押权就区别开来了呀,你可以试着做一个描述什么叫质权呀?还是先讲目的,什么目的啊?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接着讲三要素债权呢,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转移占有的担保,把这个词加进去了,最后讲内容,当债务人不允许到债务或者发生当时约定情形的时候。可以依法救出的财产实现什么权利啊?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不是搞定了呀?所以说呢,我们把这个单保险的概念搞定以后啊。抵押权跟质权的概念也会一并搞定,你要感受这个举一反三的过程。好,这是概念,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这个单保全的特征。考试分析里面啊,写了四项特征,这四项特征啊,都非常的学术,需要大家精准记。第一呢,是从属性。第二是优先受偿性。第三呢,是不可分性。第四是物上代位性。这四个词啊,需要大家精准记忆的。当然,

这四个词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来展开呢?首先第一点啊,先讲的是从属性。是不是跟概念里面提到的担保权的目的相关呀?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所以呢,它要从属于它所担保的主债权,所以具有从属性,所以大家看这一点是不是概念里面的目的延伸出来的呀?这第一个方面。啊,第二个层次啊,是要从它的内容当中来进行延伸。担保权呢,跟用益物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支配的是物的什么价值呀?

交换价值。所以呢,接下来的特征啊,都是从这个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当中延伸出来的。首先呢,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概念里面提到的优先受偿权。是不是拍卖变卖这个财产以后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收偿呀?体现的是你对交换价值的一种优先权和支配权。那接下来呢,是不可分性,这个不分性啊,其实也是对于支配交换价值的一个体现。只是啊,它是从什么角度来描述的呢?你在支配交换价值的时候啊,

要把担保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支配。只要主债条没有实现的话,在拍卖,变卖,支配交换价值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就全部的担保财产?来进行拍卖变卖呀,体现一个不可分性,你可以支配全部财产的借款价值。第三个方面,误伤代表性也是从这个支配交换价值当中延伸出来的。它说的是啊,在你拍卖之前呢,这个标的物已经发生毁损灭失了。已经没有了,

那这个时候弹幕权会不会消灭啊?不会的,物没了不要紧,只要价值,还有就可以了,是不是依然就拍卖变卖取得的?是不是就这个担保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以后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这样的价值代位物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呀?你看体现的还是对于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只是呢,这种交换价值啊,不是拍卖变卖的价款,而是呢,担保财产毁损以后产生的。

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所以呢,后面这三个特征啊,都是支配交换价值当中延伸出来的,优先受偿性不可分性和误伤代位性。第三个词呢,我呢编了一个口诀,方便大家记叫做先分物。先讲的是什么呀?优先受偿权分讲的是什么呀?不可分性物呢,讲的是物上代位性,你看先分物这个词是不是也是体现了对于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的体现呀?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

你作为担保物权人,你可以先分这个物来清偿你的债务,叫先分物。然后加上一个从属性就可以了。当然,这个从属性的属呢,大家可以做一个谐音啊,首先让你来分这个物就是。担保物权的特征。这是四个关键词,需要大家掌握。当然,这四个词呢,因为它都比较的学术。考试的时候呢,

一方面大家写这个关联词,另外一方面你还得对这个关键词做一个简单的解释。这个解释啊,大家要稍微关注一下。首先呢,是从属性,什么叫从属性啊?是不是要从属于担保权,它所担保的主债权呀?这意味着主债权呢?发生相应的变动的时候。它会导致单目权随之变动。我这里面展开了三个方面。第一呢,是主债权被认定无效了,

担保权会随之无效。提前从属性。第二,主债权呢?依法转让了担保权呢?也会随之转让,而且呢,我们还讲过担保权呢?随之转让的时候需不需要等到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交付的时候啊?不需要主债权一转让,担保权就直接随之转让了,这是它的从属性的决定的。第三呢,是主债权被消灭的时候,担保权也会随之消灭。

比如说呢,主债权因清偿而得以实现了,是不是担保权存在的价值就不复存在了呀?它也会归于消灭。你看这三个方面可以体现从属性这样一个特点。那接着呢,是优先上场性,这个就比较简单了,是不是就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收偿呀?体现的是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当然这个地方啊,大家要对应我们前面讲过的一个问题。当时呢,如果约定留置或者留下条款的。

也就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呢?直接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的,大家看这样的约定是不是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啊?法律只是允许你支配交换价值,优先受偿。而不允许你直接取得这个所有权。所以呢,这样的约定啊,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但是呢,只要这个担保权设定了,影不影响依法可以计入的财产优先受偿啊?不影响。

体现它的内容啊,是法定的,不管当时有没有约定这个优先受让权都不影响担保权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接下来呢,是不可分性,这是一个难点问题。你要光从字面上去解释的话,可能说不清楚,所以呢,这个概念啊,需要大家稍微注意一下。他说的是。担保财产呢,要以其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每个部分。大家注意这个描述担保财产。

要以其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理解不理解呢,你先记住这句话,因为它是不可分性的含义,是不是要把这个做成一个不可分的整体的对待呀?担保财产要以其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每个部分,这个叫不可分性,你先记这句话。当然,这里面呢,也有客观题的考点啊,需要大家了解,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来展开。一个层次啊,是站在担保财产角度来描述的一个角度啊,

是站在主债权的角度来描述的。先来看第一个层次,站在担保财产的角度来描述。即使担保财产呢,进行了分割或者部分转让,你看担保物权人呢,依然可以就全部的担保财产来实现优先受让权。是不是要把这个demo当成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来对列呀?第二个角度啊,是站在主债权的角度来描述的。即使呢,主债权发生了部分转让的,大家看每个部分的债权人都可以就全部的担保财产来实现银行收让权。是不是主债权的每个部分都是受全体担保财产的担保啊,也体现一个不可分性。

这是第三个特征,那第四个特征呢?叫物权代位性。大家描述概念时啊,一定注意它的适用,前提是担保财产要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也就是财产没了。但是呢,只要获得了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这样的价值代位物的,是不是担保物权人依然可以实现优先受偿权呀?这叫物上代位性。我来举个例子,

看看大家能不能搞清这个概念啊?甲呢,有一套房子抵押给了乙银行,办了抵押登记,银行是不是取得了抵押权呀?后来呢,甲要卖这个房子的话,需不需要经过银行同意啊?不需要,于是啊,甲呢,就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丙。比如说得款200万元。大家看银行呢,能不能就甲能卖这个房子,

获得的200万的价款,直接实现营销商权呀。可不可以呀?这个时候能不能适用担保权的物权代位性?不可以。不要看到钱就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性啊,它讲的是担保财产要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时候。才能就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优先出场。而我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当中啊甲呢,虽然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丙了,但是呢,

房子有没有发生?毁损灭失征收啊,没有房子还在呢,只是现在到了丙的手里面了,那这个时候呢,银行啊,它给基于。担保物权的什么性啊?追及性是不是追及物质所在行使优先受让权呀?你还是得拍卖变卖这个。房屋来实现优先受偿权而不能就假卖房屋所得的价款直接优先受偿,能理解吧?注意,这个物上代位性,它的适用范围,

这样的话呢,在主观题里面写这个内容的时候啊,大家要把它写准确了,它是单目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时候。才适用。好,这是单博权的含义和特征,注意掌握这个主观题的考点。一方面,基于目的,加上三要素来掌握单博权的概念。然后呢,掌握担保权特征里面的四个关键词,从属性优先,收偿性不可分性以及物证代位性啊,

首先分物把它搞定。好,接下来呢,看第二个问题啊,是担保权的具体类型,这个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我们要区分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呢,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包括我们接下来要讲到的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稍微注意下这个非典型单位的一个概念。也算是民法典的一个创新。我还给大家讲过一个比较学术的词,民法典在单博权的类型,

这个地方啊,借鉴了所谓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还记得这个词吧。唉,只要能够发挥担保的功能,即使你没有规定到担保物权这个部分,也可以把你当成是担保物权来对待。比如呢,合同编里面讲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保理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甚至包括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的让与担保。大家看是不是它们都可以发挥担保的功能啊?在民法典里面,是把它当成担保物权来对待的。所以呢,

这些权利啊,它跟那个担保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也可以适用这个。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来确定先后清偿的顺序,稍微注意下这个非典型担保。好,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啊,是单股权的消灭情形,这又是一个主观题的考点。考试分析还列举了这么几项,第一呢,是主债权消灭的时候。当然不全,随之消灭。

这个比较好理解吧。从属性的底线。第二呢,是单目权实现的,权利归于选美,你已经拍卖买优先受偿完了。权利内容得以实现呢,也会故意消灭。接着,权利人呢?放弃担保权的是不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啊?那接下来呢,是单目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了,而且没有价值代位物的,也会导致单目权消灭。

这里面一定注意一下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会不会直接导致担保权消灭啊?不会的。因为担保险还有物上代位性。只要你获得了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这样的价值代位,物的担保权依然可以存续,所以呢,这个地方加了一个,而且呢,没有价值代位物的时候。才会导致单目权故意消灭,比如说呢,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在地震当中倒塌了。假设呢,

没有取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大家看银行的抵押权有没有了呀?没有了,最后加上一个兜底存款,其他情形。当然,这里面呢,列举的四种情形是需要大家记的,所以给大家讲一个小方法,这个方法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大家要对应担保权概念里面的四个方面的关键词。第一是目的,第二是主体,

第三是客体,第四是内容,能理解吧,首先呢,基于目的延伸出了第一项消灭事由。你存在的价值不就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吗?那主债权你消灭了,是不是大部分权没有存在价值了呀?它就故意消灭,你看这一点呢,是跟目的相关。第二,站在主体角度来讲呢,如果担保权人主动放弃了担保权的,是不是也会故意消灭啊?

这都从。主体角度延伸出的消灭视野。那接着从客体角度来讲,假设担保财产已经发生毁损灭失,而且没有价值代位物了,是不是担保物权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呀?那最后呢,是站在担保前的内容角度来讲。你已经实现了法律赋予你的优先受偿权了,是不是也没有存在价值了呀?这时候也会故意消灭。所以大家看这四项消灭的情形呢?大家可以正好对应我们概念里面讲到的四个关键词。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思路给它统一起来了。

考试的时候啊,你就不容易忘掉,而且呢,即使你刚上考场的时候蒙住了,没想起来,你只要能够想起这个思路来。后面这个情形可以直接给它推导出来。这是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当然最后要加上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好,这是一般规定里面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主要是两个主观题考点,第一呢是单目权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是单目权的。消灭星星。好,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具体的单位权了,先来看第一种。也是三种担保权当中最难,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抵押权。抵押权里面呢,一方面要讲这个抵押权的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呢,也会给大家讲到两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我们在前面讲这个单目权概念之中,提到了抵押权呢,跟其他的单目权相比,

最大的区别在哪里呀?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还记得这个词吧。所以呢,要把这个不转移占有,加到担保权的概念里面,就形成了抵押权的概念,我这个地方就不再给大家重复了。我只是强调啊,在抵押权这个领域,需要大家掌握的三个术语。主观题可能要用到案例分析题,也有可能要用到。甲呢,

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给银行设立一个抵押权。这个时候呢,我们把这个甲呀叫做抵押人。是不是提供抵押财产的人呀?这个抵押人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第二,我们把这个债权人叫做抵押权人,就这个描述。而把这个房子呢,称之为抵押财产。所以呢,我们在描述这个抵押权相关的规则的时候啊,

要用到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抵押财产这三个术语。你要知道它指的是什么?那接下来呢,需要大家重点记的是这个抵押权的特征,这个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当然,首先抵押权呢?它是不是一种担保权呀?是的,所以它能不能具有我们前面讲到的担保权的一般特征啊?当然可以具备。因为那四个词啊,很学术,我们好不容易背下来,

考到抵押权特征的时候啊,也不要忘记把它写上去。从属性。优先市场性不可分性以及误伤代位性,先写这个通用的特征,然后呢,再展开抵押权的特征。大家看抵押权特征啊,考试分析呢,列了四点,这四点大家注意掌握它的展开的思路。虽然每一点都很好理解,但是呢,我们需要大家相对完整的把这四点来记住。你看还是要用到我们前面讲到的。

权利特征的展开的逻辑,首先第一点要从体系上进行定位,要先讲上位概念。然后呢,接下来要从要素层面进行定位,还记得这个思路吧。所以大家先看第一项,从体系上进行定位,也就是描述它的性质。它属于什么呀?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看到这个词了吧?是不是我们前面讲到的物权的分立当中的关键词啊?是一种议定物权约定的担保,物权讲上位概念。

然后呢,再展开这个要素。但这个要素呢?我们前面提到了完整的描述,应该是五个方面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保护是不是啊?那这个抵押权呢?它的主体和保护没有什么特殊性,所以呢,讲的是剩下的三点。你知道是什么了,包括什么呀?第一是客体。第二是什么呀?内容第三是变动。

你怎么来记这三个词呢?就是你头脑里面只要有那五个基本点,主体客体内容变动保护能记得住吧?然后呢,掐头去尾。主体没有特殊性,保护没有特殊性,剩下的三个有特殊性。大致呢,记得这三个点吧,然后呢,我们再来。记后面这个内容。先来看站在客体的角度来讲,抵押权有什么特殊性呀?

它的客体是不是比较广泛呀?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甚至还包括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接着,它的内容也就是效力上有什么特殊性啊?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词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按道理呢,追及效力,这不是物权的通用的效力呀,我们前面讲物权效力的时候也背过追及这个词。那考试分析啊,之所以在这个地方呢,专门把它列出来,

主要是考虑到民法典的一个规则的变化。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抵押财产的转让,还需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呀?不需要了。民法典呢,是通过保障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所以它的内容或者叫效力上有一个追及效力。接着再变动,也就是设立抵押权的时候有什么特点?它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是不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啊?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大家看这样的话,就把这个考试分析写的抵押权的四个特征给它搞定了。大家头脑里面一定要有那个权利特征的共用的模板,

首先呢,先讲上面概念,先描述性质。然后呢,再描述要素职业要素啊,它是五个基本点,当中掐头去尾,剩下的三个方面的基本点。我相信啊,只要你记得这个比较的点,后面这个内容啊,上到考场上,你也可以把它推导出来,能理解吧?当然,

我们把这个抵押权的特征搞定以后啊,大家可以对应一下,把这个质权跟留置权的特征也一并给它搞定了。我们来看一下质权的特征。考试分析啊,写了。三点虽然只有三点,但是呢,大家写的时候啊,可以做一个拓展。首先呢,是质权。作为一种担保权,它能不能符合担保权的共用特征啊?可以的,

那四个词还。还得派上用场同属性,优先收养性,不可分性,物权代位性。然后呢,再写质权,它的特征,大家看这个特征啊,其实也是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先从什么角度来进行定位呀?体系角度进行定位,也是要描述它的性质,它的性质是什么呀?也是一个约定的担保物权。

你看这一点是不是跟抵押权的思路是一样的呀?然后呢,再展开要素上的定位。当然,要素上的抵押权啊,三个方面是完整的,我们来看一下质权,它在哪些方面也可以体现特殊性。首先呢,它在客体上有没有特殊性啊?有的大家看质权的客体主要是什么?一个是动产,一个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呢,包括动产质权,

也包括权利质权。接着看它在效力上有没有特殊性啊,也就是质权有没有具体效力啊?原则上没有啊,这个地方就没有了。因为你要是丧失对于质物的占有的话,原则上你的质权就归于消灭了,能不能追及?物质所在主张权利呀,不能你看,所以说质权啊,它的内容上就没有追及效力。那接着看,最后变动角度来讲。它有什么特点?

它是一种转移债的单位担保,是不是正好跟这个抵押权不转移债有形成鲜明对比呀?你看这样的话呢,把质权的特征也给它搞定了。是不是还是放到这个框架下去理解呀?那接下来看留置权的特征。呃,当然留置权呢?首先它也有可能会具备什么呀?担保权的共同的特征。从属性啦。优先市场性能。有没有不可分性啊?没有啊,这一点一定要注意一下,

我们在留置权里面呢,也会给大家强调留置的时候啊,只能留置和主债务相当的财产的部分,它不具有。不可分性。同时呢,留置权有没有误伤代位性啊?原则上也没有。啊,如果呢?留置财产发生回溯,灭失了,原则上这个权利就归于消灭了。所以呢,我们在写这个留置权的通用特征的时候啊,

大家重点写这个从属性和。优先上新就可以了,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留置权,它特有的特征。当然,考试分析也是写这三点,这三点呢,事实上也是要放到这个框架下去理解的。首先,第一个层次还是先要从体系上进行定位。留置权,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你看这一点是不是跟抵押跟质押都不一样呀?法定担保物权。

然而,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也是要从几个要素角度来进行定位。我们还是看这三个方面留置权,它在哪些地方可以体现特殊性?首先呢,客体上有没有特殊性啊?有的仅限于动产。你可以感受一下从抵押权到质权到留置权这个客体的范围是在逐步的缩小,是不是啊?抵押权范围最广。然后呢,质权居中留置权最少只有动产了,接着它在内容或者效力上有没有特殊性啊?你看考试分析写了这么一点,

在效力上留置权不具有追及效力,一定注意这点啊,它没有追及效力。因为留置权人呢,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时候,他的留置权就归于消灭了,所以他不能追及物质所在行使留置权。因为你是法定担保,所以法律要适当限制你的适用范围。最后呢是?它变动角度来讲,需不需要转移占有啊?这个考试分析没有写,实际上呢,大家也可以把它补充一点,

就是它是不是也是以占有为前提的呀,一旦丧失占有了留置权将会归于。消灭它也以占有作为前提。你看这样的话呢,三种单模权的特征,我们都放到了同一个模板下去,记忆它这样的话呢,我们只要记住这个模板。是不是这三种单目权益的特征可以一并给它搞定啊?所以呢,我还是再一次强调这个模板。第一个层次先从体系上进行定位,先讲上位概念。然后呢,要从要素层面来定位,

但这个要素呢,五个基本点,掐头去尾,去掉主体和保护以外剩下的三个方面,客体内容和变动体现特殊性。应该能够记得住吧,这是担保权的特征,好回过头来呢,我们再来看抵押权的其他考点。接下来呢,是抵押权的一般性的规则了。我们按照时间顺序讲这么几个问题,第一,抵押权怎么设立?第二,

设立以后发生什么法律效力?最后呢,是抵押权如何实现三个层次。先来看第二层次抵押权设立的相关规则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呢?抵押财产的范围,这个抵押财产范围啊,大家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掌握。一方面你要掌握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另一方面要掌握哪些财产不能抵押。当然,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先来看哪些条件可以抵押呀?我们在特征里面已经讲到了它的范围非常广泛,

是不是啊?包括动产,包括不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抵押的,原则上就可以抵押它的范围非常广泛。但这里面呢,动产跟不动产我就不展开了,稍微注意下这个不动产权利。因为前面讲了权利呢,要想成为物权的个体,必须得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不是啊?所以说大家了解。哪些权利可以设定抵押呢?

三种权利。第一呢,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还记得吧?第二呢,是海域使用权,一定注意这个词啊,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海域使用权。第三呢,是三权分置当中的土地经营权。三种不动产权利可以申请抵押。这是正面,接下来是反面,哪些资产不得设定抵押呢?

民法典分成了两个层次来展开。第一个层次啊,是禁止转让的财产,当然不能抵押了,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因为它无法拍卖,拍卖应该正常。一个是土地所有权。就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它是不能够转让的,当然也不能抵押。第二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不能抵押。因为这个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它的流转是不是受到严格限制啊?

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他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不能自由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呢,压根就不能转让。所以呢,它也不能够设定抵押,但是一定注意,我们刚才讲到的例外。民法典里面三权分置当中的土地经营权是可以设定抵押的。因为它是不是可以自由转让啊,不受村集体内部的限制。第二个层次啊,是限制转让的财产也不适合抵押。包括第一公益单位的公益财产不能申请抵押,

还记得吧,因为它的流转受到限制。第二是产权有争议的财产不能申请抵押。第三呢,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了。也不能设定抵押,因为他们的流转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是抵押财产,大家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掌握。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抵押权的物权变动规则。在民法当中啊,

抵押权呢,主要是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来设立的,所以它是一个典型的约定担保权。要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那么,这里面重点关注的是它的公式要件是不是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呀?不动产呢,以登记作为公示要件。也就是以不动产来设定抵押的,什么时候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呀?登记的时候。所以在考试里面,如果案情里面出现以房屋这样的不动产设定抵押了,你要主动寻找登记的信息,见到登记了抵押权设立,

没有见到登记的,那就不能设定抵押权。第二,如果是动产申请抵押的话。权利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呀?是不是交付的成本不是的,因为。抵押权呢,不转移占有。所以呢,动产抵押权是在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注意这个合同生效时采取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对抗要件。

那这个地方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啊,我们非法学的同学,要防止它考到法条分析题。他还问你这里面所说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谁呢?是不是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啊?考试分析呢,虽然没有写,但是呢,我们也给大家补充过这个考点,需要大家掌握。四种人。第一呢,

是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还记得吧。你要是没有办理登记的话,就不能行使追击效力了。第二呢,是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是不是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啊?第三呢,是乙对于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人。虽然是普通债权人,但是呢,已经对抵押物采取扣押,监管等强制措施了。是不是也有一定程度的公式啊?第四呢,

是第二人破产时的债权人。虽然是普通债权人,但是呢,第二人破产了,场面非常的惨烈。法律就不允许你这个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招摇过市,主张优先受让权了。你就不能对抗这个普通债权人了?注意这四个方面的善意第三人。当然,这里面呢,一定注意一个例外的规定,即使这个。抵押权办了登记的。是不是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受人呀?

一定注意那个正常经营活动的买收人那个规则。这是抵押权的设立当中的规则。一方面,要了解抵押财产的范围,正反两个方面。另一方面呢,要了解抵押权设立的时候。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好,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抵押权的效力。就是抵押权啊,依法设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后果呢,

我们分成。四个层次来展开。你看第一呢,是对于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然后呢,是对抵押财产的效力,接着是对抵押权人的效力,然后是对抵押人的效力。首先第一个方面。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它代表哪些主债权啊?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当时呢,没有约定呢,

这个时候呢,要基于从属性来确定了,是不是要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呀?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都要纳入担保的范围。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啊,是对抵押财产的效力啊,当然它对抵押财产最主要的效力是优先受偿权。我们这里面啊,要重点补充几个特别的问题。首先呢,是抵押财产的,从物能不能纳入抵押财产范围呢?关键这要看。存物啊,

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就存在的,还是抵押权设立以后才存在的?假设呢,抵押权设及之前就存在这个存物的。是不是基于从随主的原则,当然成为抵押财产范围呀,可以拍卖拍卖一并优先制证。但是呢,假如说这个存货啊,是在抵押权设立以后才存在的,那就不能纳入抵押财产范围了。注意这个时间点。第二是抵押财产的自息。首先呢,注意一下抵押权人能不能收取抵押物的自信啊?

不能因为它不占用这个抵押财产。但是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什么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去收取抵押物的自息呢?抵押物啊,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依法被扣押以后。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收取抵押财产的资息,并实现优先受偿权。所以大家注意下。抵押权人呢?收取资息的前提是什么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财产被依法扣押了,这个时候呢,就可以收取自息了。第三呢,

是注意下这个访问第一题原则。当事人抵押房的d视为已被抵押,当事人抵押d的上面的房子视为已被抵押,是不是叫房地提原则啊?当然,这里面呢,一定注意一个特别的规定。抵押地以后呢,新增的建筑能不能成为抵押财产范围啊?不能,这意味着房地提原则,它的适用前提是抵押地的时候,上面已经盖好的房子可以房地一提。新增的建筑物不能成为抵押财产范围。但是呢,

拍卖的时候新增建筑物必须要一并拍卖拍卖。只是啊,就新增建筑价款部分能不能实现原生权不能?这是抵押财产当中的特殊问题,都是客观题的考点。接下来我们来看这个抵押权人的权利的问题,这个是主观题的考点了。考试分析里面讲了抵押权人相应的五项权利。是不是考一道十分的简答题还是非常方便的呀?所以这个内容需要大家来记。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啊,我们在展开梳理的时候呢,还是要用一个思路。跟前面梳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它的思路是一样的。

第一个层次是不是对于客体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呀?主要体现为,对于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第二个层次啊,是对于权利本身的权能,因为抵押权,它也是一项财产权,是对这个权利本身也会有相应的权能啊。我们基于这个框架来梳理。先来看。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也就是客体相应的权利。三个方面啊,第一个方面呢,是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保全停留权。你看,既然抵押权人呢?他要对这个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那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之前。假如说抵押财产价值发生毁损的时候,会不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啊?会的,所以呢,法律赋予了抵押权人一个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是不是体现的是事前对于这个交换价值的某种支配呀?保全抵押物的价值。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在实现抵押权之前呢?

假如说抵押财产依法转让出去了。一般呢,民法典的规定是不是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呀?那这时候抵押权人怎么来实现?对于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呢?通过行使追及效力的方式,所以你看第二点讲的是抵押财产,如果发生转让了。抵押权人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来行使抵押权是不是它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呀?体现对交换价值的继续支配。啊,第三个方面,如果呢?这个。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了不管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

还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情形的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个。抵押财产的价值实现优先,受偿权是不是体现的,也是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呀。所以大家看第三个层次啊,我们可以按照一个时间顺序做一个梳理。设定抵押权以后,抵押权人呢?对这个抵押财产在事前可以主张保全抵押物的价值。第二。在事中,如果这个抵押财产发生转让的话,可以通过追及效力的方式。来实现对交换价值的支配,

是不是啊?最后呢,事后假如说符合这个抵押权时间条件了。它可以实现优先受偿权,你看这三个层次啊,其实都跟对于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相关,能理解吧?事前先进行保全。事中,集市底下才能转让了。你的抵押权也不受影响,可以追及。第三呢,是事后符合时间点选条件了,可以优先收场,

好理解吧,对于客体的权利。那接下来呢,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本身的权利,也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呢,是他能不能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呀?可以的,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嘛,我当然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了。同时呢,还可以变更抵押权及其抵押权的设备。你看都体现的是对于权利本身的一种。处分啊,

一方面可以怎么样呀?可以放弃权利。同时呢,也可以不放弃来变更这个权利。原来呢,担保100万的主债权。双方能不能协商,只担保其中的40万呀,可以的,这个叫变更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大概这样的话呢,考试分析里面讲到的抵押权人权人的五项权利。就给大家梳理完了。要分成两个层次,第一呢是对客体,

第二是对权利,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内容的思路给它对应起来,这样的话呢,大家统一用一个思路来梳理的时候,你会记得更牢固一些。好,这是。五个点先记住,这是主观题的考点。那接下来呢,这五种权利当中啊,有一些细节需要大家从客观题角度来掌握。先来看这个保全抵押权的权利。两个方面。

第一呢,是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减少抵押权的价值的,这个时候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停止该行为。防止地下财产价值的减少。是不是体现的也是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呀?第二呢,是如果抵押权人知道的时候,抵押权的价值已经减少了。那这个时候呢,它可以请求增加担保或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是不也是要保全这个抵押财产的价值啊?都针对的是交换价值的支配。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抵押物的转让。我们前面讲了抵押财产要转让的话,它已经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了。

只是啊,即使你转让了抵押财产,抵押权也不受影响,是不可以通过行使追及效力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呀。当然,这里面呢,要注意个例外。假如呢,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损害,抵押权的。法律呢,额外赋予这个抵押权人一个权利,他给请求啊,将这个。转让取得的价格呢?

提前清算债务或者是提存。所以你看这个地方啊,又跟我们前面讲到的那个。物上代位性给它对应起来。我讲过了,抵押财产的转让本身会不会启动物上代位性制度啊?不会的。只有这个债权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了你这个转让会损害我的权利的时候,我可以让你。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这个价款,它属于例外规定,能理解吧?原则上,叠资产转让以后啊,

你只能通过行使追及效率的方式来实现你的权利。这是第二个层次,第三个层次啊,是这个优先受偿权。当然,抵押权它有没有排他性啊?没有同一个材料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只这个时候啊,大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顺位来依次收场。怎么来确定这个抵押权的签署顺位呢?三步走第一。假如说大家都办理了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登记在先的更优先。第二登记的,可以优先于未登记的。

公式的可以优先于未公式的。第三呢,是都没办理登记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来清偿。是不是体现一个抵押权的顺位呀?这个顺便啊,大家也要防止它考的一个小小的简答题啊。简述抵押权的实现顺位。就这三步。都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登记的,应选于未登记的都没有登记的,按照比例来清偿,应该好记吧。优先认证权。那接下来呢,

是对于权利本身形成的权能。一个是放弃,一个是变更。我们这里面啊,重点强调的是放弃或者变更的限制。假设呢?抵押权人。他放弃抵押权的时候啊,放弃的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的。大家看这个时候会不会增加其他担保的风险啊?会的,特别是啊,要跟我们讲过的这个混合担保制度关联起来。当时没约定的话,数个单本里面是债权人要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呀,

其他单本只承担一个补充责任。假设你债权人直接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必然会增加其他担保的风险。所以呢,其他担保人可以在你丧失优先授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当然,抵押权呢,如果放弃的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话,其他担保人能不能免责啊?不能因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呢。因为放弃这个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话,它是不是不会增加其他担保的风险呀?所以呢,其他担保人不能主张免责,这是放弃的限制。

那接下来呢,是变更抵押权及其顺位的限制。当时呢,固然可以变更抵押权以及顺位,但是呢,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记得这个规则吧,甲乙丙呢,分列一二三顺位的时候。假设呢甲跟丙呢要互换顺位。不能影响谁的利益啊,不能影响乙的利益,你们互换之前已有多少?优先受让权,

那你们互换以后先得保障乙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剩余的部分才按照新的顺位来确定。这是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那接下来这个抵押人的权利啊,大家收到了解。一个呢是抵押人呢,他依然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这个比较好理解吧。虽然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但是呢,房子依然是抵押人的。同时呢,在民法典当中啊。抵押人他要转让这个抵押财产的话,是不是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啊?

依然享有抵押物的转让权。实际上,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虽然我把房子抵押给你银行了,但是他房子毕竟是我的,那我卖这个房子当然不用看你的脸色了。好,这是抵押权的效力。那最后一个板块是这个抵押权的实现。注意这么几点第一点呢是?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可以启动这个抵押权的时间程序啊?两个方面,第一呢是首先得设立抵押权,抵押权是有效的,你才有可能行使。

第二是符合抵押权行使的具体要求了。就是我们概念里面讲到的两个词,第一呢是债务人不允许带债务,第二呢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的。都可以成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所以呢,我们在背这个担保权的概念也好,质权抵押权的概念也好。实现优先受偿的前提啊,都是这两种情形,第一呢,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情形。两个方面一定要都写上去啊。好,

这是条件。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核心是两种方式,第一呢,是尊重与资质。当时能不能协议?拍卖变卖折价来优先收偿啊,可以的。当事人达不成这个协议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拍卖变卖。两种实现方式。第三呢,是实现的时候应当受到的限制,这个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

首先呢,是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啊,有可能和租赁权发生冲突。假如说呢,这个抵押物已经租给别人了,是不是在拍卖变卖的时候?成都人有可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呀。进而抵押权的利益产生冲突。这个时候法律要先保护谁呢?要回想这个规则是不是要看先来后到啊?假如说呢,是先租后抵的,你看先设定的租赁,因为它转移的占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攻势,

所以他当然可以主张对抗在后的抵押权人。是不是他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啊?不管谁买的这个抵押物,都得履行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呢,是先抵后租的情形。大家看先设定的抵押,因为它不转移占有,所以呢,我们这个地方啊,要区分它有没有办理登记的手续?假设呢,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了,是不是进行了公示啊?

他当然可以对抗在后的承租人,那意味着承租人能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啊?不可以,那接着如果抵押权呢?没有办理登记的。公司效力比较弱,这个时候啊,他就不得对抗善意的承租人了。这意味着,善意承租人是不是依然可以主张买卖不合租赁呀?所以呢,我们在前面才讲到。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它能不能对抗善意的承租人呀?不可以。

善意的程度上也是你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这个规则啊,是相通的。那接着形式的时候呢,还要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假设呢,没有在主债权的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的话,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了。不给你这个优先受偿的机会了。主要是客观题的考点。好,这是抵押权的一般规定,那接下来呢,是两种特殊抵押制度,

需要大家掌握,一个是动产浮动抵押,一个是最高额抵押。这个动荡浮动抵押,我们是考过法条分析题的。先看第一个方面,动产浮动抵押的含义和特征。先来看含义。其实含义啊,是要在抵押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大家前面是不是解决了抵押权的概念了呀?然后呢?把这个。动产浮动抵押。它在要素方面的特殊性加到抵押权的概念当中,

就形成了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了。所以这里面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它的特殊之处。首先呢,在主体上有没有特殊之处啊?有的,我们说动产浮动抵押呀,它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的融资,所以它的主体啊,仅限于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只包括经营者。第二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有没有特殊性呀?有的两个方面的特殊性,第一呢是它不是特定的,

而是浮动的,既包括现有的,也包括将有的财产,注意这个。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这个数语序,大家记得啊。包括在客观题里面,在案例分题里面。如果他要考这个动产浮动抵押的话,一定会出现现有以及将有这个词的。这是动产浮动抵押的标志。同时呢,这个动产服从抵押的客体,它也不是一个财产。而是一系列财产的集合。

包括原材料啦,半成品啦,成品啦,设备啦等等,它是一系列财产的集合体。你看这是它客体方面的特殊性。把这两点加到抵押权的概念当中,就形成了动产浮动点的概念了。我来给大家做一个描述,大家感受一下啊,什么叫动产服从抵押呢?它指的是先讲目的,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接着讲要素。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将其现予及将予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财产。给债权人设定一个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是不是抵押呀?接着讲内容,当债务人不允许到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的时候,可以就这个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不是搞定了呀?虽然听起来很长,但是呢,这个概念啊,它不是你死记硬背背下来的。你就是把前面讲到的底下层的概念。加上动产浮动抵押的两个特殊的情节,

就把它搞定了。这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含义。那接着是它的特征。你看这个特征啊,其实就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第一主体是不是仅限于经营主体呀?第二是客体呢,因为有两个关键词,所以呢,延伸出来两个特点来,第一呢,是它的客体具有集合性的特点。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物。而是。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财产的集合体。第二个方面呢,是课题啊,它不是特定的物,而是具有变动特点的。变动性。既包括现有的财产,也包括什么呀?将有的财产。是不是相当于把概念里面我们新加进去的两个方面的关键词做了一个展开呀,就形成它的特征了?这个特征啊,也是我们。我印象当中啊,

应该是二零二一年的法条分析题当中的一问五分。当然,如果考到简答题的话。这个特征就显得有点单薄了,是不是啊?这个时候呢,大家能不能补充抵押权的特征啊?可以的,动产普通抵押,你是一种特殊抵押嘛?在具备你自己特殊性的同时,你当然也具有抵押权的特征。比如说它有没有同属性啊,有的。它有没有这个不转移占有的特点啊?

也是有的啊,大家可以写那么几项。接着第二个方面是个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殊效力,这个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了。在设定抵押的时候,财产不确定。但是呢,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时候,那财产必须要特定下来了。发生什么事由的时候,抵押财产要特定呢?两个层次第一呢,是通用的情形。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时的约定情形了,

当然可以确定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里面大家重点关注它的两种特有的情形。第一呢,是抵押人呢,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了。是不是作为一个组织要终止了呀?主体资格也被消灭了,这个时候呢,要确定抵押财产。第二是发生了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确定抵押财产,尽快拍卖。拍卖变卖优先市场。这是动产负动点。建的是最高额抵押,

也是一种特殊抵押。我们曾经在案例分析题里面考到过。还是先看它的行业特征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大家看我们在记这个最高抵押的概念的时候呢,也是在抵押权的概念基础上,把它的特殊性加进去就可以了。所以大家重点关注它在哪些方面有特殊性啊?第一呢,是它担保的主债权比较特别,就在目的这个地方有特殊性。它担保的是一定间内将有连续发生的主债权。注意这个描述。你看一般的担保权是要担保一个已经确定的主债权的,实际上是设立的,是不是啊?

而这个最高额抵押它不一样。它是先设立抵押,然后呢,债权贷一定建立在连续发生。它这个不特定的主债券。第二个特殊性啊,就体现在最高这两个字上了。它在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时候啊,是要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大家看把这两个特殊性加进去,就形成了最高抵押的概念。我来给大家做一个示范,你感受一下这个规律啊。什么叫最高抵押呢?它指的是先讲目的。

当然,目的里面就有特殊性了,为了担保,将来一定建立连续发生的主债权。是不是加进去关键词了呀?然后接着讲这个要素,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不转移债的担保。它也是抵押。当债务人不允许到债务或者发生当时约定情形的时候,还是这个前提。可以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担保财产的价值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不搞定了呀,虽然听起来很长,但是啊,大家能感受这个规律吧?

唉,你就是在前面已经备好的抵押权概念的基础上,把这两个词给它加进去就可以了。那接下来呢,是最高点的特征。你看,首先呢,是概念里面两个关键词展开。第一呢,是担保的主债权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主债权,它具有不特定性。第二呢,是担保的范围呢,具有一个最高限额的属性。这两点是比较简单的,

大家重点记的是这个最后一点。其实也是前两点延伸出来的。最高抵押,它不具有同属性,你看这一点啊,就跟所有的担保权都形成鲜明的对比了。因为它是先有担保,再有主债权。所以它不会从属于主债权,这意味着主债权不能转让消灭的最高抵押会不会随之转让消灭啊?不会的。不具有从属性啊,注意这个特征。这是概述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这个最高抵押的效力。

其实啊,还是要对应它的两个特殊之处。第一呢,是设定担保的时候,主债权不特定,但是呢,要优先受偿的时候,得把主债权确定下来,所以呢,法律规定了。确定主债权的具体情形。其实更多的也是客观题,里面会考。第一呢,是当事人约定期间届满了,

好理解吧。第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的,就是担保设定之日起两年追这个不变期间。第三呢,是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第四呢是。抵押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的。接下来呢,是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也会导致主暂停确定。其实啊,我们在理解这几项的时候呢,可以大致做一个思路上的整理。首先呢,前两项是不是跟期间相关呀?

因为你不是担保,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主债权吗?期间必然可以作为主债权确定的方式。然后接下来的三点啊,大家可以对应我们概念里面讲到的关键词。首先呢,这个第三点对应的是目的。你必定是要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假如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了。是不是客观上它已经确定下来了呀?然后接下来呢,是客体层面。第二次呢,已经被查封扣押了,确定主债权范围。

那接下来是从主体角度来描述的。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了,是不是也要导致主债权确定呀?大致梳理一下这个思路。最后呢,是这个优先受偿的具体范围。这就要看债权余额和最高限额之间的关系了,二者一比较哪个小就以哪个为准。好理解吧。余额呢,高于限额了,以限额为限。余额呢,小于限额的就以余额为准。这样的话,

我们就把抵押权这个部分给大家讲完了。最后啊,给大家做一个总结,哪些题需要背啊?第一呢,是抵押权的含义和特征,是需要背的。第二是这个抵押财产的范围啊,正反两个方面。大家最好记一记。接着是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这五项是需要记的。接着第四个题目啊是。抵押权的顺位规则三个方面需要大家记得。然后是动产浮动抵押和最高抵押的含义和特征,

需要大家记。这是主观题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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