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6:58:48

05.专题03民事主体自然人(0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这个监护制度,这个板块。当然监护啊,它是跟这个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相对接的。你看前面的行为能力里面呢,是不是有限制无行为能力的呀?他们自己无法单独的从事一些法律行为。所以呢,需要别人来监督和保护。所以你看这个对于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就是监护很好理解吧。所以呢,

它保护的是弱势群体,必然要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所以呢,这一部分相关的规定啊,是考试里面特别爱考的。在监护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呢,有双方当事人,一方叫监护人,一方叫。被监护人,这就是法言法语。你在描述相关的规则的时候啊,一定要用这个监护人被监护人这样的术语。好理解吧。整体呢,

我们要解决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呢,是谁来当这个监护人,先要确定监护人。第二是确定监护人以后呢?他要履行什么职责?第三呢,是监护关系如何终止三个问题。先来看监护人的设定规则。这是这里面啊。应该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考点了。整体上呢,确定监护人的时候啊,我们有三种方式,第一呢是法定监护。

顾名思义,法律直接规定谁来当监护人,好理解吧。第二种方式呢,是指定监护。就是有相关的组织来指定谁当监护人。第三种方式是什么呀?其他方式。但是其他方式啊,它体现的是尊重相关当事人的意愿。按照相关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监护人。像协议监护啦,遗嘱监护啦,议定监护啦等等。都体现的是相关当事人的意愿,

三个板块。先看第一个板块也是考试里面最重要的一个板块,法定监护。你看,法律在规定监护人的时候啊,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做出不同的规定。你看我们在讲这个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适用范围的时候,是不是也是区分未成年和成年啊?现在看未成年人。首先排到第一位的是谁呀?应该大家都知道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这意味着,父母能不能放弃这个监控群啊?不能。

同时呢,别人能不能挑战父母监控群?原则上也不能即使夫妻离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即使这个孩子只跟着一方来实际生活,那另一方也得支付。抚养费因为你依然是法定监护人。那假如说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这时候怎么办呀?大家看啊,法律规定的是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来担任监护人,注意这三个字按顺序。这个顺序啊,它有两层含义,第一呢是这些人都想当监护人的时候,

谁更优先啊?排在前面的人更优先。第二,大家都不想干这个活的。谁应当先承担这个责任呀?排到前面的人,这是按顺序,它的两层含义,首先呢是。长辈祖父母外祖父母是不是也符合我们这个生活观念啊?市场呢?即使。父母还是在当监护人。那这个祖辈啊,也对于这个子女的抚养。

是不是付出很多啊?这是我们国家这种社会观念所决定的。所以中国人啊,跟这个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亲,这是有这样一个背景的。第二呢,是胸解。有没有包括弟妹啊?哼啊,你自己都未成年啊。呃,当然,这个地方的胸解呢,它一定也是成年胸解,

它得有监护能力嘛。第三呢,是其他人大家看这个,其他人就有条件了,第一呢,是他自己要愿意。第二呢,是要经过相关基层组织的同意,你看符合这两个条件,其他人才能够当这个监护人。哪些经营组织啊?第三个组织常常是形影不离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大家有一点印象。

因为大家想想这些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啊,要当这个介绍人的时候。相关组织。得看看你到底是什么动机,你到底想干嘛?是不是真的是想照顾这个孩子呢?是不是打一个问号啊?特别实践当中啊,有些小孩儿名下财产比较多的时候。好多妖魔鬼怪都想来当这个监护人。基层组织要发挥一个把关的功能。那讲到这里面呢,大家会想到一部电影。叫我的姐姐,有看过吗?

张子枫演的。那里面呢,一对夫妻啊,因为交通事故,双双死亡了。留下了姐弟两个人,姐姐呢?大学马上毕业。跟大家一样,准备考研究生。弟弟呢?还在上幼儿园?大家看这个弟弟呢,就是一个典型的未成年人,是不是?

那父母死亡了,谁来当他的监护人呢?那店里面姐姐觉得小孩是个拖油瓶。店里面呢,还有一个很热心的姑妈。大家看谁是这个孩子的监护人啊?首先呢,祖父母外父母是没有的。那排在第二位的就是谁的呀?兄姐,法律有没有说兄姐要愿意才当监护人?啊,不行,你不愿意,这个担子也得落到你的头上,

因为你跟这个孩子是有近亲属的关系的。你得承担起这个家庭责任来。所以说呢,那个姐姐啊,不管她愿不愿意,或者不管那个孩子是不是实质增加了她的负担,她都得当这个孩子的。监护人。你看那个店里面的姑妈,她是不是当了监护人啊?不是姑妈,虽然是长辈,也是亲属,但是她属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他自己要愿意同时按照经经组织同意,

才能成为监护人。这是未成年人,那接着呢?是成年人,成年人还有没有所谓当人监护人了呀?没了,直接按顺序来确定。第一是配偶。大家看配偶啊,是法律认为。最亲密的亲属。所以你看在法律上一个人有没有可能有两个父母啊?是有可能的。但是呢,能不能有两个配偶啊?

啊不能啊,有些同学说也行啊,你行,但是法律不允许你啊。所以呢,我们也是通过这个一夫一妻就是绝对的排他性。来维持夫妻之间最亲密的关系。包括呢,我们在婚姻家庭编里面,当事人如果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是不是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呀?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啊,来维持这个夫妻关系的亲密性。第二是父母子女,第三的是其他近亲属,

大家看就包括剩下那五种人呀,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单独子女最后呢,还是其他人既要符合愿意的要件,同时要符合基层组织同意的要件。这是成年人。最后呢,是这个兜底性的规定,假设呢,按照上述规则。实在是没有人可以当这个监护人的,怎么办呀?要有国家来兜底。谁来兜底啊?居委会,

村委会,民政部门还是这哥仨。这样的话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完善的监护体系了。我们立法机关用了一个词来描述啊,我把它写到这个讲义里面了。以亲属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是不是听起来很高大上啊?考公务员的同学啊,你得。掌握这种表达的方法,因为好多报告都是公务员写出来的。也就是在我们国家呢,法定监护制度当中啊,

首先是由亲属来担任监护人的,这也符合生活的观念。亲属不行的,有一些社会组织是不是可以补充啊?然后呢,身为组织也不行的国家来兜底,总之呢?在我们这样一个制度框架内,是不是没有任何一个?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没有监护人的呀。体现我们这个社会制度的优越性。这是法定监护,接下来呢,是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啊,它说的是对单人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啊,有相关组织来指定。我们要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对单证监会有争议啊?是不是两种情况啊,第一。大家都争着当监护人。第二,大家都不想当监护人,是不是都叫有争议啊?但是这里面一定要注意排除这种情形。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的监护人的地位,别人能不能争议啊?不能自己能不能争议啊,也不能所以叫当然的监护人嘛。

那接着看。有争议的时候,谁来指定呢?又出现这三个组织了居委会。村委会加上民政部门。当然,还有一个机构是给指定的,就是人民法院,而且呢,人民法院是不是有最终的决定权啊?哎,经过经组织指定以后不服的。还可以照人民法院来最终决定。同时呢,当时能不能不经境组织一步到位,

直接找法院啊?可以的,这也是当时民法典总则编的一个新的规定。以前呢,我们在民法通则时代啊,要求要想找人民法院指定,必须要先找基层组织指定。不服的才能起诉。有些同学说法律上怎么会有这么混账的规定?当时做出这个要求啊,主要是考虑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基层组织的治理功能。大家想想在。七八十年代的时候,基层组织重不重要?

很重要的啊,那种居委会的。大妈有时候还会行使些公权力的。所以说呢,当时希望这些组织啊,首先能够发挥一定的功能,给法院来减轻负担。但是呢,法律制定的美好的愿望并没有实现,好多基层组织呢,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积极。他不指定你还不能去起诉,就导致这个事情没法解决了。所以呢,我们法律就做出了修改,

直接找人民法院去指定一步到位,是不是尽快的给这个?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啊。他是要服务于这个地方目的的。嗯,当然司法解释呢,补充一个细化的规定,也是去年写在了考试分析当中,大家要防止这个选择题里面考。对于基层组织指定不服的,要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啊?30天要记得这个时间啊。那净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在指定的时候要按照什么原则来指定呢?这个原则啊,主客观两个方面都非常重要,

首先呢,主观上是不是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啊?虽然他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变。是非不能够分清楚。特别是对于孩子来讲。谁对他好,是他心里还是有一杆秤的呀。非要尊重他的真实意思。同时呢,客观上啊,还要最有利于被兼容的。合法权益。你看这是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决定的。法律之所以设监护人,

目的是什么呀?是不是保护这个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啊?那谁当这个监护人更有利于这个目的的实现,就由谁来当?两个方面的要求。当然可以参考以下具体因素,你看这又是一个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模式。比如说这个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的。密切程度。孩子出生就一直跟着姥姥生活。你看法律认为姥姥是不是跟着孩子更亲啊,更有利于这个孩子的。第二是。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你看那个顺序本身,

它也是有参考价值。第三呢,是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第四是监护能力,意愿和品行等等。这第一第二呢是?法院或者经组指定的时候,原则上指定的应该是一个人。因为一个人行使权利是最方便的两个人。就容易产生冲突。那都听过这个。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就没水喝了。

所以这个监护人,他也不是人越多越好。只是说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实现这个监护制度的目的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是数人啊?但原则上是一个人。接下来呢,是衔接规则,大家看在这个相关组织或者法院指定之前,这个被监护人是不是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啊?所以呢,法律设置了临时监护人制度。谁来当这个临时监护人呀?主要还是那三个基层组织,居委会,

村委会,加上民政部门。法律呢,通过这种方式啊,来督促你们尽快的指定。你不指定你就是监护人,你就得承担责任。当然,这里面呢,还加了一个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就是体现我们前面提到的社会组织为补充。像一些孤儿院啦,福利院啦等等,这些公益组织啊,它也有可能发挥一定的职能。

最后是指定以后呢,监护人就要上岗履行职责了,能不能随便变更啊?不能。接下来最后一个板块啊,是这个其他监护类型,基于相关当时的意愿来确定监护人。首先呢,是协议监护。协议监控说的是谁跟谁签的协议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签的协议。比这个未成年人,他的父母伤亡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能不能签一个协议?确定谁来当监护人啊?

可以的,这就是协议监护,尊重相关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呢,这个地方所说的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是同一顺序的,能不能是不同顺序的?也是可以的。你看祖父母跟外祖父母是同一个顺序,他们可以约定。那祖父母能不能跟第二顺位的兄姐来进行约定啊?也是可以的,大家都有监护资格。因为有的时候呢,祖父母可能年事已高。

特别是现在小孩,你要当监护人的话,得给这个孩子辅导作业现在。有的幼儿园里面就学英文了,有些老人他承担不起这个职能,也可以签订协议,让这个胸姐。来担此重任。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限制性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能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把监护资格给他转移出去啊?不可以,还是牢牢记得他们是当然的监护人。既是权利,

也是你的义务。当然,法律允不允许未成年的父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候补监护人?可不可以啊?可以的,你看当时约定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时候。你来当监护人,确定个候补监护人。是不是这个并没有违反这个父母是当然监护人这个要求啊,因为你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时候。你也就不是监护人了,可以确定后补。第二是遗嘱监护。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指定监护人,当然我们法律只允许谁立这个遗嘱啊?

被监护人的父母。比如说一个精神病人。由他的配偶来当监护人,那配偶呢?身患绝症,能不能立遗嘱来指定监护人啊?不可以。只有父母当监护人的时候,可以立遗嘱。同时呢,父母当监护人的时候。哎,一方呢,立着遗嘱来指定监护人。能不能剥夺父母的另一方监护的权利啊?

当然是不能的,也就是父母这个当然监护人的地位啊,是处于优先保障的地位的。当在实践当中啊,有这么一个问题。就是被监护的父母,双方分别立的遗嘱。然后呢,这个遗嘱里面指定的监护人是不一样的。应当由谁来当这个监护人?民法典制定过程当中啊,这个问题呢?争议特别的大。草案里面呢,改了好几版,

最后呢,立法机关觉得。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直接把那个规定给删除了。所以说呢,法律有些没有规定的东西啊。常常不是说这个问题不需要解决。而是法律无法得出一个各方都能够满意的方案。那他就搁置这个争议,以防他影响这个民法典的顺利通过。但是大家可以分析这个问题,父母呢?都立了遗嘱,但是指定了不同的人,你觉得。

应当怎么来确定监护人?这个我们可以就是。我们曾经有一个方案啊,是这个一。后死亡的一方所立的遗嘱为准。大家想想这个方案合不合理啊?不一定合理。尽管呢,从遗嘱的角度来讲,后死亡的这一方。它距离现在确定监控室更近,但是它不一定是最有利于这个被监控人利益的。所以呢,其实最核心的标准啊,还是谁当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

这样呢,我们可以适用一个什么规则呢?就是。父亲立了一个遗嘱,让甲来当监护人。母亲呢,立了一个遗嘱,让乙来当监护人。这个时候呢,如果他们都想当这个监护人的话。是不是也属于确定监控有争议的情形啊?它可以直接适用我们指定监控当中。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以及确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确定这个监护人,他可以直接适用那个规定。最后呢,

是这个异丁监控。这也算是当时民法典制定时候啊,新增加的一个制度。但这个制度啊,大家知不知道它最早是在哪里规定的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面规定的。所以它时间当中啊,老年人适应的比较多。因为大家想想老年人呢,虽然现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啊,他自己就感觉。一年不如一年。不知道哪一天就突然老糊涂,无法辨识这个行为了。

所以它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给自己的未来确定一个监会。来应对这个老龄化社会的需求。你像全世界啊,这个制度呢?大家知不知道哪个国家?最发达呀。日本啊,因为日本这个老龄化很严重。当然带不着人家这个平均寿命比较的长。我们国家呢,在制定这个规则的时候啊,就借鉴了一些日本民法里面的规定。大家看这个协议啊,

首先签订的时候必须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前提。而且呢,这个协议要通过什么形式来签订啊?书面形式。基于这个协议呢。在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是不是才要开始履行这个兼容的职责啊?好像前两年啊,上海就有个案例。一个老人呢,虽然有很多亲戚。但是呢,亲戚都不跟他来往。有一次啊,

他突发疾病在家里面摔倒了。楼下的这个卖水果的小伙啊,把他送到医院。才就职过来,后来这个老人啊,就跟这个小伙签订了一个协议。说啊,假设有一天我老年痴呆,丧失更生能力了,你来当我的监护人。同时,还签订了一个遗赠分案协议。我这些亲戚一个也靠不住。你这个小伙是个好人,你来负责我的生养死葬,

等我死后,我在上海的这套房子。市场价300万,我给你。双方签订这个协议。大家看这个协议有效无效啊,有效的,后来那个老年人呢?就真的老年痴呆了。就这个小伙呢,来当他的监护人。啊,当然这个时候呢,那些清晰都出来了。说我们家的亲人轮得到你跟外人来管吗?

那这个时候呢,那些人啊,就主张要给这个老年人做。精神建立说他签这些协议是有问题。其实大家想想,即使你现在确定老年人是。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能影响这个行为的效力吗?不影响,因为这些行为有效,无效是要看他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看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对于完全行为能力来讲,只要你成年了,是直接推定的。你要不能证明当时这个老人签协议的时候就已经是限制物行为能力了,

那这个协议本身就是。有效的在司法解释里面呢,它规定了这个协议。解除的情形,因为大家想想。给自己的未来确定一个监护人,双方之间是不是有高度的人身信赖关系啊?而这个信任关系啊,是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打破的,所以呢,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机会解除这个协议。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

能不能解除啊?可以,而且双方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其实这一点呢,有点类似于什么合同啊?委托合同。在我丧失行为能力之前,我就已经。看清楚你这个本质了。表面靠谱,实质上不靠谱,我能不能解除协议啊?当然可以,但是呢,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以后了。

那这个鞋里面的个人组织是不是已经成为监护人了呀?原则上你能不能随便解除这个协议的呀?不可以的。所以说呢,无正当理由不能主张解除。当然有正当理由,能不能解除啊?可以。最后呢,是这个监护监督制度要跟我们后面这个讲解的撤销制度对接起来,假如说这个。协议里面确定的监护人。它存在依法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形的。相关的个人组织能不能撤销监控群啊?可以的,

发挥一个监督的功能。我们来看这个单选题啊,关于监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呢?结婚以后生于一支笔。因甲出轨啊,双方书面协议离婚,约定丙以来抚养甲丧失监护资格。是不是错误的?哎,这个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接下来b选项精神病人甲呢?父母双亡,只有亲叔叔乙一个亲人乙呢?应当担任甲的监护人对不对?

你看这轻输出,他算不算是近亲属啊?不算,所以他并没有担任监护人的义务。他自己愿意,而且经经组织同意的时候可以当监护人。c童星甲的父母双亡收入波峰。尤其舅舅以来,担任监护人。已有权管理甲的财产。代理甲进行民事活动实施的处分行为有假设承担后果,对不对啊?呃,错的,这个我们接下来会讲到啊。

警方的救济呢?他会成为监护人。你有权管理这个财产,但是呢,你能不能随便处分这个财产不能?只有在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时候,才能够进行处分。第二项甲在八岁时父母意外身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双方呢,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来指定可不可以啊?可以的。体现的是民法典的新规定。这是第一个层次啊,先确定监护人第二个层次啊,

就要看监护人,你应当履行什么职责了?大家看对内对外呢两项职责对外。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代理被监控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个被监护人。作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是行为能力不完整啊?所以需要一个法定代理人。对内呢,要对于备降的人才安全进行保护。对外代理对你保护。这就是姜文的职责。那确定值得以后呢?接下来看这个值得的限制。虽然监护人可以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但是啊,他应当以什么原则来履行这个职责呀?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来履行,这也是监护制度。它的立法目的,所决定的。你看,除了为维护备降利益外,不得处分备降的财产。注意这个目的的限制啊,在我们实践当中啊,一般只有这个非处分不可的情形。才能够认定为是维护被销利益。比如说这个被监控,他要支出生活费。

能不能从这个里面来拿钱呀?可以的,包括呢,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了。机关法律规定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监护人没钱,能不能执行这个被监护人财产可以的,这是给你承担责任的。其实也是非拿不可的钱。那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你进行处分的话,造成的损失,监护人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为你履行职责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这第三点。

接下来第四点呢,又是一个民法典新增加的制度。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照护制度。之所以增加这个规定啊,是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夕。我们发生了新冠疫情。在这个武汉呢。不能说武汉吧。在湖北省。叫实验室就发生一个新闻案例。一个小男孩呢,六岁,他的父母呢,因为疫情被隔离在了深圳。然后他跟自己的爷爷两个人相依为命。

结果这爷爷呢,在家里面突发疾病就给死亡了。那这个小孩呢?自己在这个房子里面找吃的,找喝的。五六天才被这个排查的防疫人员发现。是不是很可怜的一个孩子啊?你看这里面呢,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漏洞了。因为疫情的原因,本来这个孩子他有没有监护人啊?有的,但是呢,父母因为紧急情况,因为疫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加上这个家里面的老人突发疾病,是不是导致这个孩子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呀?那这个时呢?法律就规定了相关的基层组织要负责这个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大家看又是这三个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我们应该有一点的多项选择题就考了这个考点。但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三个经济组织啊,他只负责临时生活照顾。他负不负责给这个孩子当监护人呀?不负责人家那个孩子是有监护人的。这意味着,

在这个隔离期间。小孩比较调皮。拿个烟灰缸,从六楼扔下去,把人给砸伤了。谁要承担责任呀?远在深圳的父母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你们依然是这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所以这个基层组织啊,它只负责生活照料。那接下来最后一个板块是这个监护的宗旨,大家重点掌握这个监护权的撤销和恢复制度。先来看这个监控节的持交制度。尽管呢,现在你是监护人。

但是呢,假设存在法律规定。你不适合在当这个监护人的身份情形的。是不是监护资格也有可能被剥夺啊?这个很好理解。特别是呢,我们在实践当中也是发生过一个新的案例。发生在江苏徐州的铜山区。可能这些同学啊,在新闻上看过这个案例。一对夫妻呢,因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的时候呢,他们的女儿才两周岁。啊,

当然,基于这个协议呢,孩子由父亲来实际抚养。八年以后呢,也就孩子十岁的时候啊,新闻上报道出来,这个父亲呢,多次虐待自己的亲生女儿。而且呢,还有数次性侵行为。禽兽不如啊。当时这个舆论上啊,就有很多批评声音。然后呢,当地的民政部门啊,

就向法院提起这个诉讼,要求撤销这个父母的监护的资格。基础跟案例啊,才产生我们现代民法典里面这个制度。大家看基于这个案例呢?发生什么情形的时候?可以撤销监护的监护资格啊。总体上就是你不太适合当这个监管人。你看第一讲的是座位。监护人严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法律派你来是保护这个孩子的。结果你呢?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你还适合当这个监护人吗?不适合了,

所以要依法部署。就像江苏这个案件里面禽兽不如的父亲。他的监护资格会不会剥夺呀?会的。第二呢,是不作为监护呢?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控处于微困状态。就是你身在其位,不谋其政,站的位置不履行职责。是不是也是一个不合格的监护人啊?就像这个案件当中的孩子的母亲。虽然离婚了,母亲没有实际抚养孩子,

但是母亲她依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母亲呢,得知孩子的遭遇以后八年。不闻不问。是不是也不是一个合格的监护人呀?所以呢,母亲的监护资格也被指向了。接下来第三点呢,加了一个对立条款。监护人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当然,这里面所说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是不是要包括财产权益啊?你看第一项里面它主要讲的是人身。

微困状态其实说的也是人身,但是呢,侵犯财产权益,比如说挥霍这个被监护人财产的。也有可能被剥夺监管资格。作为不作为加其他。你看这样一个内容啊,也是我们二零二零年的时候。考到的一道简答题民法典的新增制度。这是。适用情形,接下来呢,是申请主体,这个是选择题考点,哪些人可以提出这个申请啊?

有关人员和组织。有关人员呢,说的是其他有监控资格的人。而有关组织呢,这个范围就比较广泛了。大家看,首先是包括三个基因组织。我们又见到了熟悉的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除了他们以外啊,剩下一些发挥公益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有这个权利。学校啦,医疗机构啦,妇女联合会啦,

卫成年人保护组织啊等等,是不是都是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公益组织啊?他们也可以有这个权利,而且呢,法律上设置的是一个开放的范围,注意这个等字。因为大家想想这么多组织里面。只要有一个组织可以站出来。主持这个公道,就可以使得这个被监护人早日脱离苦海。所以呢,法律有没有必要去限制这个组织的范围啊?没有必要,所以在考试里面,如果考到的话。

常常是一个abcd的多项选择题。当然,如果大家呢,都选择袖手旁观的,谁必须要站出来啊。民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在江苏那个案件里面啊,好多组织呢,都发一个通告来谴责一下。唯有谁必须要采取行动啊?民政部门。最后呢,是法律后果,如果呢,

法院依法撤销了这个监护权了,那意味着原来监护人他将丧失监护资格。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依法剥夺监护权以后呢?监护人的法定义务能不能因此而被免除啊?不能。你像那个父母基于婚姻家庭面的规定,你对于未成年子女。是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能不能说你现在不是监护人了,你就不用付这个钱呀?当然不行。所以江苏这个案件里面呢?法院虽然剥夺了。你对父母的监护资格,

但是呢,能不能要求他们来给付这个孩子的抚养费啊?可以的。权利剥夺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不能说你这个父母不靠谱,剥夺监护权的同时,把你的义务也免除了,那这个显然是不合理,钱你还是得出。当然,如果这个被监护人,他还需要。别人来监护的,是不是要指定新的监护人了呀?诶,

这个时候呢,就要看谁更有利于被监控的利益了。江苏那个案件里面法院是指定这个民政机关来当这个监护人。这是监护权的执行,最后呢,是这个监护权的恢复。将来撤销以后有没有可能失而复得啊?还是有可能的,法律还是给了当时机会的。只是这个条件比较苛刻。首先呢,是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监务资格被剥夺,才有可能失而复得。因为大家想想父母跟子女啊,

跟这个被监护人,他是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的。是不是别人无法代替啊?而且正是基于这种血缘关系,法律的推定。你是有可能真的。反省自己,改过自新的。你像这个被监护的配偶。原来,当监护人,后来呢,监护资格b不多了。法律还给不给你机会的啊?不给机会了。

第二呢,是他自己要有回该表现,主动申请法院呢,还要尊重被监的意愿。啊,最重要的是法律还设置这个例外的规定。如果呢,因对被监控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而导致不得监控权的,还有没有失而复得的机会呢?就没有了。因为你实施这个故意犯罪行为。是不是主观恶性?比较的强呀。法律很难认定,你可以改过自新。

比如说江苏这个案件里面禽兽不如的父亲,还有机会吗?没有了。母亲还有机会吗?这就要看母亲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刑法当中的仪器罪了。大家知道刑法里面的遗弃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啊?他也属于故意犯罪。所以呢,不要觉得说不作为的行为,恶性就比较轻。啊,有的时候不作为。恶性也是比较重的。因为本来你是有机会去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的。当然恢复以后呢,

他可以继续当监护人。我们来看一个题啊。因发生新冠疫情,六周岁的刘某的父母被隔离在外地。只能与祖父一起生活。后来呢,祖父突发疾病死亡。就是改编自。湖北十堰那个案例。a在刘某父母被隔离期间,其祖父是刘某的监护人,对不对?是不是错的呀?父母虽然被隔离了,但是呢,

他是当然的监护人。b选项,即使父母在外地隔离,仍然是刘某的法定监护人。对不对啊?正确。c祖父死亡以后啊,当地民政机关对刘某进行照护,是刘某的临时监护人,对不对啊?错的。当地的民政机关啊,可以。给予临时的生活照料,但他不会成为临时监护人。

第二项,祖父死亡以后呢,应当由刘某的就读学校来负责其生活,对不对啊?错的。生活战略措施是基层组织的义务。不是学校的义务,所以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b选项?这是监护制度。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这个宣告制度。涉及到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两个方面。它的适用前提啊,是一个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因为大家想想一个自然人呢,

因为各种原因。下落不明,在生活当中是不是也经常发生啊?那你下落不明了,跟你相关的法律关系就会处于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所以呢,要通过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宣告失踪。他说的是啊,一个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的时候。经利害关系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的制度。就是法院能用判决的方式来确认一个人已经失踪的事实。当在展开这个具体内容之前呢,

大家先要注意的是,法律上设置宣告失踪这个制度,它的目的是什么呀?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大家学习法律的时候啊,一定要特别注重。这个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什么?当适用这个制度时候啊,产生一些纠纷。发生一些疑难问题了,那这个目的本身啊,会给我们。寻找解决的方案,提供有力的指引。就是要保护实施动作的合法权益。

因为你人虽然走了,但是你的财产是不是还在老家啊?有可能被别人哄抢侵犯。所以呢,法律要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啊,把你的财产给你保管起来。先来看宣告失踪的条件。三个方面。首先呢,既然要宣个失踪,那必须得有一个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发生,是不是所以第一个要件说的是失踪?自然人呢,下落不明,要满两年。

你看这是哪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啊?这个属于。自然事实当中的状态。一种客观现象,它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的时候,就有可能发生相关的法律后果了。我们在法硕的真题里面啊,有一年的真题。还是一道多项选择题,很早的题目了。他给的答案里面呢,把这个宣告失踪。作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来对待这个错的就太离谱了。当然这个地方呢,下落不明,

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这个时间呢?要从这个自然人。离开居住地以后了,无音信的状态从哪天发现诶?这个人联系不上了。就是下落不明了。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什么时候起算呀?要从战争结束制或者有关机关确定制开始计算。因为发生战争的时候啊,虽然联系不上这个人了,但他不是真的失踪了,有没有可能是躲起来了呀?有可能。

所以呢,一直要等到战争结束了,这个人还没有出现的时候。才是真的失踪了。注意这个规定啊。第二呢,是要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谁是这里面的利害关系人呀?这个范围啊,就比较广泛了,既包括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和失踪人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像债权人,债务人等等,是不是都可以啊?

你欠我十万块钱,现在你失踪了。我算不算与利害关系人啊?当然算了,你们家那个房子我能不能执行啊?我也是利害相关的。当从法律角度来讲呢,申请宣告失踪的时候,这个利害关系人有没有顺序限制啊?没有为什么呀,因为任何一个人。申请宣告失踪都是为了保护谁啊?都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利害关系人内部有没有这个利益冲突啊?没有那就没有必要设置这个所谓的顺序上的要求。

第三个要件呢,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来宣告。我们在民事诉讼法里面专门规定,这个宣告失踪的程序上的要求。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记一个选择题考点就可以了。就是宣告失踪的话,人民法院是不是首先得发布一个寻找失踪的公告呀?起码先装作找一找这个人。尽管这种公告啊,都登在什么法院报上?那失踪的人有时间去阅读这个法院。的报纸吗?没有,

但是得有个这程序啊。公告期是多久啊?三个月,这是考点。公告期届满以后,依然没有消息的,才能够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这是条件。那接下来宣告失踪,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那后果呢?很简单,就是要确定一个。财产代管人。是把这个失顿的财产给他代管起来啊,

防止多数损失。谁来当这个贷款人呢?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你看又是这些最亲密的亲属。同时,还包括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第二呢,是财产代管人啊,他虽然可以代管财产,那他能随便处分这个财产吗?当然不能。你看贷款人啊,也只有在财产非处分不可的时候才能够处分。比如要缴纳税款。清偿债务。

支付这个管理费用了,非处分不给的财产才能够从这个失踪的财产里面支付。但这里面大家稍微注意一下这个应付的其他费用。这个费用啊,他是不是给这个财产代管人的报酬啊?是不是啊?不是的,这个地方所支的费用啊,它指的是管理财产必须支出的费用。比如说呢,这个失踪人。人不见了,老家呢?留下一辆豪华轿车。大家想想这辆轿车呢,

一方面它每年要不要交这个交强险呀?要的,这是管理层呢,必须得花的钱。包括呢,你要不要交这个停车费啊?也得交的这个体现为费用。他不是付给这个管理人的报酬。而是让大家想一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这些家人给失踪人贷款的财产,你有点要报酬。是不是也没有必要付这个报酬啊?啊,当然,

从民法的角度来讲,虽然看起来都是付钱。但是呢,我们对于这个费用报酬和价款是要做区分的。你看这几个词啊,大家学民法的时候会见到。是不是都是付钱呀?但是他们指代内容是不一样的啊。这个价款呢,更多强调的是标的物的对价,你买东西负责叫。价款,而这个报酬呢,更多体现的是对方实施某种劳务付给他的对价。比之呢,

你去法院去打官司。你自己没时间处理这个事情呢,可以交给律所,是不是个委托合同啊?律所帮你处理这个事情呢,你要付报酬。是劳务的对价。而这个费用啊,它说的是处理事物必须要花的钱,它是处理费用的成本。啊,处理这个事物的成本能理解吧?唉,你比如说。律师给你打官司,

你给律师订机票花的这个钱叫费用,而不叫报酬。在法律上,是要区分费用。报酬和价款的。当然,这里面呢,也是给大家补充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很简单。就是财产代管人。他在相关的民事诉讼里面要代表谁呀?代表失踪人呢?假设呢,跟适度人相关的法律关系。需要去维权的财产代管人能不能作为员工来起诉啊?

可以,你对代款人发现诶。别人欠了这个失踪人十万块钱,一直不还,能不能起诉给他要回来啊?可以的,包括呢,失踪人欠了别人的钱,被别人给告了。财产代管人能不能做被告啊?也可以。就解决一个程序上的问题。最后呢,是财产代管人啊。它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如果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失踪的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看法律啊,事实上是降低了对他的要求。他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只需要进到一般普通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了。需不需要进到?什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度标准不需要。啊,毕竟是无偿贷款,法律也不能期望太高。最后呢,是失踪的重新出现的话,可以撤销失踪宣告。

当然,这些失踪宣告以后呢?是不是要物归原主啊?要把财产重新返还给这个失踪人。这是宣告失踪,那见这个宣告死亡的考点就要更多一些了。而且从考试角度来讲,考对的概率会更大一些。宣告死亡呢,他跟自然死亡一样,都有可能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所以它对当时的影响来讲大不大呀?还是挺大的。当然,我们在讲这个宣告死亡制度的具体规则之前,

还是先强调一个问题。法律设置这个宣告死亡制度,它的目的是什么呀?是不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啊?法律都把你宣判死了,还保护你。法律的设置这个制度啊,保护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你看这个目的是不一样的。你下落不明五年了。那家里面的配偶是等你呢,还是寻找新的生活呢?是不是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啊?所以这个时候呢,要通过宣告死亡制度,

把这个法律关系确定下来,让这个利害关系人能够。开启一个新的确定的生活。你记这个目的去理解好多制度是吧?就好理解了,现在看宣告死死亡它的适用条件,我们曾经考到过简答题的。当然,这个条件跟这个宣格式都是完全一样的结构。你看第一呢,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但这个法定期间呢,相对来讲就更复杂一点了,有三种情形啊,

四二零。正常情况下是下落不明满四年,你大家想想下落不明的时间越久。这个人在世的可能性是不是越小呀?特别现在通讯手段这么发达,还联系不上的话。很多时候就是凶多吉少。第二呢,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大家看发生意外事件的话,是不是会增加这个自然人死亡的概率的呀?所以可以适当缩短这个时间。第三是发生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

不受两年前的限制,可以直接宣告死亡。比如呢,去年发生东航这个坠机事件。大家看到相关的报道吧。非常的惨烈。那人的这个遗体呢,其实并没有找到。早就在这种高速的冲击当中分解掉了。但是呢,有关机关能不能证明非舰的所有人员都不可能生还可以的,那这个时候呢,还有没有必要等到两年以后了呀?没有必要了。可以直接宣告死亡。

第二个要件是大家掌握的重点了,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你看,宣告死亡制度啊,它保护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大家想想列干型的内部是不是大家的诉求会有所不同啊?这样的话呢,他们内部之间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冲突。所以呢,我们司法解释啊,对这个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呢,就做出了更加复杂的规定。就把这个利害关系呢分成了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利害关系人,他申请宣告死亡的要求或者条件是不一样的。

现在要求最低的是谁啊?配有父母子女。是不是最亲密的亲属啊?适当的想一想。宣告死亡以后呢,一方面这个被宣告死亡的人,他的权利能力会终止。同时呢,它会不会影响这个最亲理亲属的利益啊?会不会啊?会的。所以呢,法律把他们放到了第一位。他们要申请宣告死亡的话,是没有其他额外条件的,

只要符合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监的要求,就可以提出主张。当司法解释里面呢,除了这个配伍,父母子女以外,还适当的扩张这个适用范围。把它扩张到了。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丧儿媳女婿。就是中国好儿媳,好女婿,大家记得这个规定吗?他只要对这个被继承人进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

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虽然不是子女,但是呢?也跟子女差不多。所以呢,它也是放到第一种情形里面来规定的。这第一,最亲密的人。那第二个顺序啊,这个关系就稍微远一点了。配有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近亲属是不是又是那五种人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当然,还要加上这个代位继承人。

比如说子女先死亡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兄弟姐妹先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不是也有继承权呀?他们呢,也放到第二种类别里面来进行比例。大家看这些人啊,他要想申请捐款死亡,必须要符合什么条件啊?以下两种情形必须要具备其一。第一呢,是配偶,父母,子女都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这意味着,

假如说配偶,父母,子女,人家在人家不主张宣告死亡的其他亲属,有没有这个权利啊?没有法律做了区别对待。那第二种情形呢?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通俗的讲就是。申请宣告死亡是你获得权益保护的唯一的途径。那这时候法律能剥夺你唯一的救命稻草吗?不能,但是大家注意一下,在实践当中啊,

这种情形非常的罕见。换句话说,它属于原则还是例外啊。它属于例外,那一直在考试当中。他只是告诉你了,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了。配偶不主张宣告死亡。但是他的兄弟姐妹呢?主张宣告死亡。就问你兄弟姐妹有没有这个权利?有没有啊?没有。也就是说。

不是还有这个不新鲜,饿死吗?就不足以保护集合化权益吗?这属于例外情形。只要这个案情里面没有出现这个场景的,你自己就不要擅自加戏,能理解吧?那就要适用这个第一种情形了。就是前面的配偶,父母,子女,人家不宣告死亡的,你也不能主张这个权利。叶挺说,为什么呀?

因为啊,你这个其他技术要主张宣告死亡的话,会伤害前面的人。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一种生活的经验或者观念。一个人下路不明了。旁观者。心里面都比较清楚,是不是凶多吉少啊?但是呢,对于他的对于亲密的家人来讲。他们宁愿相信。那0%点几的可能性。假如说呢,你们这些外人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直接把这个人给宣布死了,你想想这一些人。

配有父母子女会不会受伤呀?会不会啊?会的,只要没有宣告死亡,他们就觉得理论上还有可能性,还有一丝念想。所以呢,法律要考虑这个最亲密亲属的保护。它要做区分。你看最后一种人。就关系更远了,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所在单位等等。那这个时候他们原则上能不能申请个什么啊?原则上不能。当然,也不是绝对不能。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除外。从考试角度来讲,也是把握这个原则跟例外,只要没有出现这个极地的场景的。你按照原则出就可以了,他们不能申请宣告死亡。所以大家看这个规则啊,相对于宣告失踪来讲呢,就要更加复杂一些。

当然,对于同一个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申请宣告失踪的怎么办呀?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但这里面所说的有的利害关系呢,指的是同一个类别的。利害关系人。比如说呢,配偶。宣哥失踪。父母的身权和死亡。只要符合宣哥死亡条件的,能不能进宣哥死亡啊?

可以的。但是呢,配伍申请宣告失踪。兄弟姐妹神犬哥死亡的。能不能直接选个什么啊?不能,除非存在这个极特殊的例外信息。这是第二个要件,第三个要件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的宣告。大家关注的还是那个细节。就是。寻找失踪的公告期原则上是多久啊?一年。当然,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了这个期限呢,可以缩短到三个月。但是你要注意这个三个的使用场景啊。不仅仅发生意外事故。还得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假如说呢,是因意外事件发生。满两年了。是你捐款死亡的工作期是多久啊?依然适用一年的规定。我们不是前面讲了这个四二零三种情形吗?只有零这种情形是三个月四二都用的是一年,可别搞错了。接下来呢,是宣告死亡的后果。

大家看,首先第一点呢是。法律认为,你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丧失了,所以要确定死亡时间。原则上是判决都是支。因意外事件。而导致宣告死亡的,那就是意外事件发生制,因为这一天。是不是跟当事人真实的死亡时间是更接近的呀?这个好理解。那接下来呢,就是法律后果了,人身财产关系都会发生变动。

首先呢,婚姻关系将因死亡宣告而消除。是不是配偶重新取得了再婚的自由啊?那这个财产呢,将作为遗产来启动继承的程序。这个都比较好理解,稍微注意下这个第四点。这是宣告死亡跟自然死亡的一个区别。自然死亡,那是人确定没了,而宣告死亡只是推定人没了。人有没有可能还在啊?有可能,所以呢,我们要解决,

如果这个人他实际上并没有死亡的。在另外一个地方,活的好好的,买房买车。这些行为的效力是不是影响啊?不是影响,所以这个宣告死亡啊,它只是对于利害关系人来讲。发生这个人死亡的后果。对他自己来讲,人家该怎么活?是不是还怎么活呀?但是大家注意一下,被宣告死亡的这个人,他能不能取得?

再婚的权利。报纸上看到诶,自己被宣告死亡了,正好开启新的生活。本来婚还不好离呢。我也再找一个行不行啊?不行。宣告死亡只是对拍业务。发生你已经死亡,婚姻关系消灭的后果。对你自己来讲呢,你家里没有老婆,你不知道吗?所以说呢,如果这种情况下,

他如果再跟别人结婚的话,依然是可以构成重婚的。这是宣告死亡的后果。那最后呢,是宣告死亡的刺绣。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王者归来。本尊回来了,是不是可以撤销这个死亡宣告啊?关键是撤销死亡宣告以后,相关的法律后果。也是两个方面,首先呢是。财产关系。既然我没有死。

你们这些继承人拿我的财产。是不是有点早了?我可以请求你返还财产,等我死了你们再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呢,只允许这个宣告死亡的人啊,他请求继承人来返还财产。也就这个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只发生在家庭内部。甲这个财产呢,已经被第三人取得了,能不能请求第三人返还啊?

不能这个时候要保护交易安全。当然了,无法返还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呢?可以请求继承李四当的补偿。这是财产。接下来呢,是人生关系。大家看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这是原则,这意味着在法律的眼中,王者归来对于利害关系人讲是。开心的事还是不开心的事啊?

开心的事。所以呢,当时不需要重新办理结户登记。他们依然享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破镜重圆。当然,考点在于例外,但是呢,下列情形除外,第一呢,是配偶再婚的。只要这个配偶的婚姻状况发生过变化了。是不是意味着你强行的让这个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是明显违反那个配偶的婚姻自主权的呀。所以就不能恢复了,

即使这个配偶再婚以后又离婚了。或者新的老伴又死了。或者又被他宣告什么了?学员哥死亡专业户。但这个时候呢,只要他的婚姻状况是发生过变动的,就不能够自行恢复了,能理解吧。第二呢是。配偶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你看这个是保障配伍的婚姻自主权。虽然我没有找到新老伴。但是呢,你一走就是六年。

是不是你回来有可能我也不愿意跟你在一起了呀?我已经习惯了一个人的幸福生活。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也不能强行的让他们恢复婚姻关系。当然,我也问大家一个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能不能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恢复婚姻关系啊?说我虽然回来了,但是发现你居然跟隔壁老王谈恋爱。尽管没结婚,但是我也不能接受。我拒绝恢复婚姻关系行不行?不行,法律呢,主要保护的是配偶的婚姻自主权。

因为这一系列的后果是不是都是你造成的呀?大家看这个小视例啊。马某出境经商下落不明。经其妻车小花请求,宣告死亡。小花呢,是马某唯一的继承人。二零二零年三月,车小花呢?将家里面的一辆跑车送给了男友岳小帅。人生赢家啊。交付呢,还办理了登记手续。在二人正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马某。

非常不合时宜的回来了。然后就撤销了死亡宣告。我们来看这个问题啊,车小花跟马某二人的婚姻关系能不能自行恢复啊?可以的,因为它不存在例外情形,第一,他有没有再婚啊?没有第二,有没有书面声明啊?没有。所以从考试角度来讲啊,只要没有见到例外,就按照原则来处理。这是第一第二呢,

是马某能不能请求岳小帅来返还跑车啊?啊,不能,虽然这个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要物归原主,但是呢,这个返还金券只能发生在家庭内部,你只能找。继承人主张返还而不能找第三人。当然,这个财产呢,无法返还的马某是不是可以请求车小花来给予适当的补偿呀?有些同学说那这里面呢,岳小帅他取的这个。跑车是不是善意取得?是不是啊?

注意下不是的。因为马某被宣告死亡以后,是不是车脚花继于继承已经取得了这个跑车的所有权了呀?那他卖这个车呢,或者送这个车,他属于有权处分。他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呢,不需要考虑有偿无偿,不需要考虑价款是不是合理。当然,事后的这个死亡相对被撤销的,会不会导致这个跑车的处分变成无权处分啊?会不会啊?不会的。

它没有这种溯及既往的效率。是不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宣告死亡的直销?对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影响呀。要把这个影响消化在你们家庭内部。我们来看一个题。张三二零二一年7月25日出海打渔,遭遇烟花台风侵袭。失去音讯。这是发生什么了呀?意外了。有关部门呢,进行了三天的搜救后一无所获,并证明张三无生还款。8月5日,其子呢,

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而妻子呢,申请宣告张三失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列关系人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必须先申请宣告其失踪。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宣告失踪,它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只要符合条件,可以一步到位,直接申请宣告词。变相应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应当宣告张三死亡,

对不对啊?正确。你们这个妻子跟子女是不是同一个类别的呀?人家子女申请捐款死亡,也不需要符合额外的条件。c张三之子呢?有权请求宣告死亡,但是呢,应当在张三下落不明两年以后,对不对啊?错的,因为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了。定向若法院呢,于二零二一年9月5日作出宣告,

张三死亡的判决,张三的死亡日期是9月5号,对不对?错的,因为发生了意外事件。所以呢,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也就是7月25日是死亡之日。这样的话呢,这个选项也是错的,应该选的是d选项。好,由于时间关系啊,我们今天呢就先讲到这里,明天再给大家讲另外两种主题制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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